大企業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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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業稅收政策

第1篇

關鍵詞: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04-0061-02

面對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機,我國先后出臺諸多刺激經濟發展的財稅優惠政策,在政策方面給予中小企業一定的融資信貸支持,有效促進中小企業穩定發展。在中小企業發展實際中,稅收政策優惠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進一步調整、完善稅收政策優惠勢在必行。

一、我國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存在的不足

(一)稅收政策優惠內容有一定的瑕疵

稅收政策優惠是我國對中小企業進行稅收執法的重要依據和前提,其內容的健全性直接影響執法效果。最近幾年,我國出臺的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有力推動了企業發展,但在執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不足。如在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的具體內容中規定了中小企業需要符合的條件,如所得稅政策優惠對中小企業條件做出了規定,但它就無法套用在營業稅、增值稅政策優惠方面,執法過程會引發沖突,加大執法風險。

(二)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太過單一

當下,我國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的方式僅局限在優惠稅率、減免稅負等直接形式上,優惠方式太過單一,使中小企業在享受優惠上受到諸多限制[1]。如我國尚沒有使用投資抵免、增加科研費用列支、再投資退稅、提取特別準備金等國外普遍使用的優惠方式,難以滿足不同中小企業的實際需要。

(三)稅收政策優惠法律體系不完善

稅收的基本特征有三項,即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這決定著稅收征收是我國強制行使的,稅收執行機關是主動的,具備執法權威,而納稅人很被動,行使權力本來就蘊藏著風險,不得不加強控制。如在執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的過程中,盡管政策規定了減免中小企業稅收的標準、條件及程序,但不完善的法律體系導致執法主體在正確把握這些標準、條件以及將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協調好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

二、我國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內容

我國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的內容健全與否、是否與中小企業發展實際相符、是否與我國現階段的稅收執法水平相互契合,這些都關系到稅收政策優惠的實施成效,必須堅持建立健全其具體的內容[2]。一是改進有瑕疵的條文,健全具體的稅收政策優惠內容。如我國不但要按照經濟發展實際適當調整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的使用條件或力度,規范條文用語,消除模糊概念帶來的執行難題,預防增加執法風險,還要合理限制稅收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預防執法機關濫用權力,有效規避執法風險。二是及時針對中小企業不同行業的狀況、經濟與社會發展水平等調整稅收政策優惠力度,以便更好地促進企業發展。如我國開始分高新技術、農、林、牧、漁等行業執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時,在制定政策優惠的初期并沒有優惠中小企業投資,但中小企業的投融資需求正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日益強烈,于是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出臺《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使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機構也享受稅收政策優惠,符合濟發展實情。

(二)不斷豐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方式

一是健全增值稅政策,促進稅負的公平。如將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通過應稅銷售額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改成以其是否健全財務會計管理為認定標準,不管規模的大與小,企業只要建立了固定經營場所,嚴格遵守了增值收專用發票管理制度,能準確提供會計核算資料,且具備健全的財務制度,不存在偷稅行為,那么均可被視作一般納稅人,打破政策歧視,保證稅負的公平性。這樣的優惠方式不但能幫助中小企業減少因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受到的不良生產影響、銷售影響,還能提高中小企業競爭力。二是科學設立稅收政策優惠期,健全中小企業所得稅政策,鼓勵中小企業發展。如可在稅法中明確規定中小企業在其創辦的當年及之后三至五年內,其經營利潤可享受部分甚至全部免稅的優惠,五年內則是減半征收。不管是生產技術還是內部管理,中小企業都處于探索階段,稅法可嘗試設立新辦中小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限,鼓勵創業。又如為鼓勵中小企業用利潤或降低投資風險進行再投資,國家可允許其通過再投資額的一定百分比來抵免下年度所得稅,使中小企業獲得更多資金來擴大再生產力。三是著重提升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如我國應著重對高新技術型中小企業的開發研究費用實行稅收政策優惠,并制定資產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優惠,直接從其所得稅額中扣除新增投資或追加投資,增強中小企業創新科技的積極性。

(三)完善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法律體系

一方面,我國應將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的立法亂象理清,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法律體系。我國可按照執行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的情況,把一部分良好、成熟的稅收政策優惠納入法律框架,使稅務機關獲得執法依據,協調好稅收的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3]。如所得稅政策優惠就是適用范圍較廣、較成熟的稅收政策優惠,它在不同行業的標準是不同的,已經開始形成自己的體系,如果能通過法律形式將其穩定下來,勢必有助于對中小企業執行所得稅政策優惠。另一方面,完善制定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執行辦法。稅收政策優惠往往是按照中小企業的行業歸屬來制定的,行業不同,優惠內容也不盡相同,適用條件、使用程序也存在差異,且某些行業有較強的專業性,認定適用范圍的難度較大,加上稅收政策優惠涉及多個稅種,導致適用條件、使用程序存在差異。所以,我國應在《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指導下為稅收政策優惠制定配套的執行辦法。如可在優惠稅種的主導下合理制定落實辦法,以增值稅為例,可在法律中明確執行增值稅稅收政策優惠的執法主體,并明確其執法的法律依據、權限,明確如何在稅收政策優惠時限范圍以外做好銜接等,在提供操作以及同時提供法律保障,監督中小企業稅收政策優惠的執行。

三、結語

中小企業受到自身因素及外部環境等的制約,其持續、健康的發展需要政府給予各方面政策支持。而稅收政策優惠不但要考慮中小企業實際,提供切實可行的政策優惠內容及方式,還要創造適宜的外部環境,幫助中小企業解決困難,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 趙春宇,鄭興東.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踐與創新[J].通化師范學院學報,2015,(3):114-118.

第2篇

關鍵詞:促進就業;稅收政策;就業問題

就業問題關乎國計民生,故其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為此國家相繼出臺了諸多政策予以改善,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嚴峻的就業形勢,但效果并不顯著,且存在不足之處,因此在國際環境變化莫測、國內市場競爭升級的大背景下,必須不斷優化稅收政策,完善配套措施,以此加快就業問題的解決進程,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穩步發展。

一、稅收政策與促進就業的作用機制及其實施現狀

1.作用機制。一方面是作用于勞動市場;受稅收政策影響,勞動力供給狀況會有所變化,如計劃生育費的征收會對人口增長起到控制作用;調整個人所得稅產生的收入和替代效應會影響公眾行為;適用于就業培訓、教育等機構的優惠政策,利于間接提升勞動者素質;而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可減輕企業負擔,進而增加就業機會等;同時勞動力需求也會發生變化,如優惠政策可使就業需求得以直接擴大,可通過刺激投資、穩定經濟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可促進中小企業、第三產業、外向型企業等的良好發展間接吸納社會勞動力,也可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用于解決農民工就業問題等。另一方面則是作用于人力資本投資;具體而言,主要是通過對政府、企業、個人的投資決策的影響促使社會正規教育、崗位培訓、醫療保健、工作活動等發生變化,進而在勞動者數量和素質的變動下影響就業。

2.實施現狀。自我國實施促進就業稅收政策以來,殘疾人、下崗失業人員、退伍士兵等特殊群體就業形勢有所緩解,社會負擔隨之下降,同時一、二、三產業的從業人口均不斷增加,促使產業結構和人力資源配置得到了一定的優化,此外非公有制經濟也得到了較大發展,進而吸納了更多的社會勞動力。但也存在諸多不足,制約了就業問題的解決,如因稅收政策強調直接促進就業而缺乏穩定性和長期性,故難以在根本上解決就業問題;重視勞動需求忽視勞動供給,致使政策難以奏效;具體設置有失合理,主要表現為針對性強,優惠面廣,稅種形式有限,操作性較差等,影響了實施效果;此外法律約束不強,保障體系缺失、執行不力等也不利于促進就業。

二、促進就業稅收政策研究

1.構建長效的稅收政策體系。新形勢下,我們應看到現行稅收政策的缺陷,并使其與時俱進,促進就業,故我們要立足實際構建稅收政策長效機制,以此促進就業增長穩定。

具體應兼顧就業和經濟兩者的穩定增長,繼續深化免征農業稅、統一企業稅率、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等對就業有積極影響的稅收政策,并針對經濟滯后地區的宏觀產業和稅收政策,對資源稅進行適度改革,以及為當地企業實施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此促使宏觀稅負合理化和區域發展平衡化;同時專設政策增加農村勞動力就業,如對農業病蟲害防治、農技推廣培訓、農產品加工等企業減免所得稅、營業稅,以鼓勵其吸納更多的勞動力;為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除了統一就業登記信息外,還可給予符合條件的畢業者一定的購房貸款利息補貼、教育費附加等優惠;此外還應賦予稅收政策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以此使其能夠順利推廣實施。

2.注重提高稅收政策的層次。針對當下稅收政策的不合理之處,我們應結合實際致力于稅收政策廣度的擴展和深度的增加,以此將其提升至一個新的層次,盡快解決就業問題。

首先應擴大政策的覆蓋面,既不再局限于特殊群體,而是著眼于所有社會群體的待遇公平,故需要基于現有的扶持、優惠群體,將農民工、高效畢業生以及非國有企業下崗員工等納入其中;其次是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以《再就業優惠證》為例,可對其人員界定、具體優惠、時間期限以及造價處罰措施等加以明確規定,以此使其得到合法、合理的利用;再者是增加稅種形式,可以減免從事個體經營下崗人員的增值稅,使合作企業、獨資企業等與個體工商戶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加大中央對稅收政策的扶持力度等;最后是提高政策期限的靈活性,如調整再就業優惠政策的規定期限,摒棄與當前形勢不符的政策,適當延長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期限等。

3.強化勞動力供給政策管理。解決我國就業問題的關鍵在于對癥下藥,故面對當下崗位空缺與失業并存的局面,應充分發揮稅收政策效用,以此不斷增加就業崗位,提升失業人員素質。

如針對第三產業,可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根據行業差別實施比例不同的稅率,采取降低注冊標準、稅收發票營業額,大力建設公益性的就業服務機構,減免新媒體稅費等,并為其提供多渠道的金融服務;同時對中小企業稅費進行革新,如給予更多的營業稅、所得稅減免以及貸款營業稅免征等優惠,并優化其納稅服務機制,以此促進第三產業和中小企業順利發展,進而促進就業增長[4];另一方面則要借助稅收優惠政策發展職業教育和開辦民辦學校,如減免接收實習學生企業以及培養技能型、實用型人才私立學校的稅收等;而針對失業人員則要增設相應的培訓機構,適當扣除培訓、教育費用,并適當延長教育期限等,以此提高失業人員的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進而促進就業。

4.團結更多的力量促進就業。要想真正發揮稅收政策促進就業的效用,僅靠稅務部門加強管理顯然不夠,畢竟促進就業涉及面廣,關乎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為讓更多符合條件的群體享受政策福利,并抑制稅收犯罪行為,要求稅務部門加大宣傳力度和廣度,提升稅收服務水平,并強化管理、監督和執法,以此確保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強與勞動、工商等部門的交流協作,可以基于信息共享確保政策的嚴格落實,如嚴格審查受惠群體資格,依法發放《失業證》等相關證件,結合社會力量進行監督,用于彌補管理部門的盲點等,進而促進就業穩定增長。

三、結束語

稅收政策在促進就業中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其實施效果并不樂觀,這就要求我們從現實問題出發,探索更為切實有效的稅收政策,同時我們也應明白,促進就業是一項長期、系統而艱巨的任務,僅依靠稅收政策是不夠的,故我們還應協調配合其他政策和措施,以此盡快解決就業問題,促進我國更快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1] 康紹大,陳金香.關于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的思考[J].財稅金融,2012(02).

[2] 張彥英.當前我國促進就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J].經濟研究參考,2011(18).

第3篇

全球經濟發展帶來能源消耗迅速增長,傳統化石能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使用化石能源給生態環境帶來的壓力也日漸沉重。我國是一個能源消費大國,大量傳統化石能源的使用導致環境污染嚴重,制約了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加快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提高新能源的消費比重,對于促進節能減排、實現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新能源產業是一種具有正外部效應的產業。與傳統能源相比,新能源的開發與生產前期投入比較大,短期內經濟效益不明顯,對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性的經濟個體而言,主動選擇新能源產業則意味著一定時期內的經濟投入與經濟效益預期不一致(朱曉波,2010)[1]。針對新能源產業發展中的這種“市場失靈”現象,必須通過政府的政策干預來解決,而稅收政策就是一種有效的調控手段。政府可以通過削減稅率、投資抵免、加速折舊、虧損彌補等稅收優惠政策降低新能源開發成本,鼓勵對新能源的投資,促進新能源產品的生產與供給。目前我國的新能源產業尚屬于幼稚產業,大多數新能源技術還處在研究開發階段,生產規模和市場需求都比較小,因此更需要國家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加以支持。

二、當前我國新能源稅收政策的基本現狀和不足

(一)我國新能源稅收政策概況(1)增值稅方面:①對屬于生物質能的城市生活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政策,對風力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①;②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按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部分大型水電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③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2)消費稅方面: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免征消費稅政策②。(3)企業所得稅方面:①對綜合利用廢棄資源如地熱、農林廢棄物生產電力、熱力的內資企業,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②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新能源利用的內資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方面的稅收優惠;③對設在國務院規定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項目的,可以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4)進口環節稅收方面:對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部分的新能源設備,如風力發電機與光伏電池,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5)地方性稅收方面:一些地區以加快新能源設備折舊的方式來提供稅收優惠,還有一些地區對風電機占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我國新能源稅收政策的缺陷首先,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在促進新能源發展方面缺少系統性。相關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減免、關稅和消費稅的免征方面。優惠對象也僅限于少數新能源、少數項目。其次,現行新能源稅收政策體系的權威性、穩定性弱。主要是現行的有關稅收政策大多體現為部門的臨時性文件、法律層級太低、稅務部門執行強制力不夠、納稅人的預期也不夠(肖江平,2006)[2]。再次,當前稅收手段的運用過于簡單化,對促進新能源發展的調控功能較弱。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優惠政策集中于生產環節,而相對忽略了對消費環節的激勵;二是政策側重鼓勵新能源發展,而對抑制傳統能源消費的調控力度欠缺。最后,有些新能源稅收政策在設計過程中未能充分考慮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導致政策針對性不強。例如,根據目前企業所得稅法,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但是從新能源企業自身的營利發展特點看,最初幾年難有盈利,因此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3年免稅期的優惠待遇。

三、新能源稅收政策的相關國際經驗介紹

近年來,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十分重視新能源對未來能源供給的作用,紛紛采取各種措施支持新能源的技術開發、市場開拓和推廣應用,而稅收政策就是其中一種重要的政策支持工具。這些國家的新能源稅收政策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美國的新能源稅收政策

美國是目前世界上新能源稅收政策體系最為完善的國家,各種稅收政策的涉及面廣,體系較完整。具體來看,其主要內容包括:

1.直接減稅美國聯邦政府規定,對太陽能和地熱項目永久性減稅10%(電力公司除外),對風能和生物質能發電實行為期10年的產品減稅,對于符合條件的新能源發電系統并屬于州政府和市政府所有的電力公司和其它非盈利的電力公司給予為期10年的減稅,等等。

2.加速折舊《1978年能源稅收法》規定新能源企業可以獲得各種各樣的稅收優惠政策和五年的加速折舊方案。

3.企業所得稅抵免(1)技術開發抵稅。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和潮汐的發電技術,投資總額的25%可以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同時其形成的固定資產免交財產稅。(2)生產抵稅。風能和閉合回路生物質能發電企業自投產之日起10年內,每生產1千瓦時的電能可享受從當年的個人或企業所得稅中免交1.5美分的待遇。2003年,美國將抵稅優惠額度提高到每千瓦時1.8美分,享受稅收優惠的新能源范圍也從原來的兩種擴大到風能、生物能、地熱、太陽能、小型水利灌溉發電工程等(張正敏,1999)[3]。

4.個人所得稅抵免家庭住宅所有者可享受太陽能熱水器、暖氣和空調系統及風能系統的稅收優惠。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家庭安裝專用的太陽能熱水系統可獲得相當于成本的最初的2,000美元中的30%及2,000美元以上不超過8,000美元部分的20%的個人所得稅抵免。

(二)英國的新能源稅收政策

英國政府將新能源看成是替代化石能源的主要途徑,是解決生態環境的重要措施,為此通過包括稅收政策在內的各種手段促進新能源發展。

1.氣候變化稅英國新能源稅收政策中最主要也是最富特色之處在于氣候變化稅。為了鼓勵開發新能源,英國政府開征了以工業、商業和公共等耗能部門為對象的氣候變化稅以替代化石能源稅。氣候變化稅實行從量計征,其中:電力每千瓦0.43便士;天然氣每千瓦0.15便士;液化氣每公斤0.96便士;其它燃料每公斤1.17便士。英國政府同時規定,小型水電站和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電力以及熱電聯供(CHP)系統生產的熱、電資源用戶可申請免稅。氣候變化稅收入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和熱電聯供項目。氣候變化稅的優點是政府不再扮演交易員的角色,使新能源市場更加符合市場理念。新能源由供方機制向買方機制轉變,更有利于新能源的市場化導向發展。

2.發電稅作為非礦物燃料義務條例的一部分,英國政府政府還向供電公司征收礦物燃料(包括核電在內)發電稅,用于補貼新能源的發電。稅率高低則因不同地區和時期而異,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稅率原先為1%,目前已經提高到了2.2%。蘇格蘭的稅率也由原來的0.7%提高到了0.8%③。

3.其它稅收優惠除了氣候變化稅和發電稅外,英國還通過對企業新能源技術研發支出給予稅收抵免等稅收政策手段來鼓勵和支持新能源的開發與利用。

(三)丹麥的新能源稅收政策

20世紀70年代以來,丹麥在秸稈發電、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上取得了較顯著的成績,這與政府的稅收扶持政策關系密切。

1.能源稅和碳稅丹麥率先征收了能源稅和碳稅,鼓勵發展低碳的可再生能源,鼓勵企業和個人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到2005年,丹麥的石油消費減少了近1,000萬噸,占能源消費的比例不到42%,相對應的天然氣、煤炭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則從不到1%,分別上升到22.76%、19.53%和15.35%④。丹麥政府在其制定的2008年~2011年能源計劃中,提出進一步對能源稅進行改革,主要措施是從2008年開始提高二氧化碳稅和從2010年開始實施新的氮氧化物稅標準。丹麥所征收的能源稅和碳稅大量用于補貼新能源的技術研究和開發。

2.對新能源的減免稅丹麥政府自1976年開始啟動新能源的研發工程。對于秸稈發電、風電等新能源,丹麥政府免征能源稅、碳稅等環境稅。同時,丹麥政府還通過對資源綜合利用、循環利用的能源生產和對環保高效的熱電項目實行免稅等一系列措施,以激勵新能源發展,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環境污染。

(四)印度的新能源稅收政策

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也紛紛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本國新能源的發展。具有代表性的是印度,印度作為發展中國家中新能源利用較快的國家,其風力發電發展最為迅速。印度政府支持風力發電的具體稅收政策包括:

1.免繳增值稅印度為促進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全部免除風電設備制造業和風電業增值稅。

2.關稅優惠印度為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投資成本,對風電整機設備進口提供25%的優惠關稅稅率,散件進口不征任何關稅。

3.加速折舊印度政府規定,安裝風力發電的基本設備可在第一年享受100%的加速折舊政策。

4.所得稅抵免印度規定風力發電企業在最初5年內享受免繳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政策。除上述的加速折舊和5年優惠政策之外,工業企業利潤用于投資風電的部分還可免交36%的所得稅。

(五)韓國的新能源稅收政策

韓國稅法確立了以下新能源稅收優惠政策并無歧視地給予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財政部《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2000)[4]。

1.為提高生產能力的新能源設備投資的稅收抵免居民或本國企業投資以下設備的,其投資額的5%可以從所得稅和公司稅中扣除:用于改進工業和自動化的設備;采用先進技術工藝的設備;用于更新過時設備的設備。

2.對用于特殊目的的設備投資的稅收抵免居民和企業投資以下設備,投資額的5%可以從所得稅和公司稅中扣除:節能設備;防污染設備;環保設備;礦山安全設備;燃氣安全設備。

3.節能設備投資的準備金韓國允許購買節能設備的公司預留準備金,并且可以將最多相當于相關稅務年度投資總額15%的金額從投資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隨后兩年也可以同樣處理。

(六)波羅的海沿岸國家的新能源稅收政策波羅的海沿岸國家支持新能源發展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消費環節方面,既有對新能源消費的鼓勵政策,也有對傳統能源消費的限制政策。

1.新能源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立陶宛對生物燃料免征增值稅,這項措施對促進交通領域使用生物燃料和其它可再生能源、推行歐盟2003年第30號指令的實施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Klevas,Dalia&Ramute,2007)[5]。

2.增加傳統能源的增值稅稅負由于家庭直接用熱一般來自富熱燃料,而它對環境是有害的,因此拉脫維亞共和國從2005年7月1日起對家庭直接用熱開征稅率為18%的增值稅,而在這之前對家庭直接用熱是不征收任何增值稅的。

四、國外新能源稅收政策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新能源稅收政策的國際經驗啟示

1.稅收政策貫穿新能源產業發展全階段新能源產業的發展需要經歷“前生產—生產—市場化—消費”四大階段(趙媛、郝麗莎,2005)[6],從國際實踐看,稅收政策既要大力支持新能源的技術研發,又要積極促進新能源技術的商業化運用,既要重視為新能源產品的生產提供優惠的政策環境,也要注重鼓勵對新能源產品的消費和使用。我國今后也有必要從“前生產—生產—市場化—消費”四個環節入手,構建全面覆蓋新能源產業發展全階段的稅收政策體系。

2.對新能源的激勵政策和對傳統能源的約束機制相結合西方國家在通過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新能源研究、開發、生產、消費的同時,還注重抑制傳統能源消費需求。如英國征收氣候變化稅和發電稅,丹麥征收能源稅和碳稅等。通過降低新能源稅負,同時增加傳統能源稅負,可以起到調整新能源和傳統能源相對價格的作用,從而推動能源利用結構的轉變。

3.直接激勵與間接引導相結合稅收支持新能源發展的重心由直接減免稅等直接型優惠向加速折舊、稅收抵免等間接型優惠轉變,是當前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在完善新能源稅收政策過程中也應當堅持這一發展方向,除了必要的直接優惠政策外,還要更充分、更靈活地運用好各種間接優惠政策,改變目前稅收手段運用過于單一化的現狀,進一步增強稅收政策的調控效力。

4.新能源稅收政策的法制化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非常重視通過法律手段將新能源稅收政策予以規范化、制度化,在法律條文中對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作出詳細的規定,從而使新能源稅收激勵措施具有確定性和可行性,防止新能源稅收政策效力層次低、政出多門等現象。我國現行新能源稅收政策的法律層級偏低,有必要加強立法。

(二)對完善我國新能源稅收政策的一些具體建議

1.調整和完善新能源增值稅政策對新能源企業實行更為優惠的增值稅稅率;對新能源產品實行與小水電相同的6%的增值稅稅率。

2.調整和完善新能源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所有的新能源產品一律規定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購置新能源產品的設備,在一定額度內實行投資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年度內逐年延續抵免;加大對新能源設備和產品研發費用的稅前抵扣比例,并設置免稅期間和低稅率。

3.調整和完善個人所得稅中涉及新能源產業的優惠政策對個人投資高新技術企業、新能源產業獲取的個人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從而鼓勵對新能源產業的投資;對新能源企業的技術人員、工作人員的實行適當的個人所得稅減免,以鼓勵新能源產業的人才投入。

第4篇

    [關鍵詞]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科技稅收優惠

    一、引言   

    關于“創新”一詞,有多種解釋,也有諸如“自主創新”、“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等多種提法。但就其本質來說,主要包括科學和技術兩個層面的創新,科學創新主要是基礎研究的創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機構中進行;技術創新包括應用技術研究、試驗開發和技術成果商業化的創新,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由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創新”指的是,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關于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包括五種具體的情況:引人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例如建立一種壟斷地位或打破一種壟斷地位。可見,熊彼特所說的創新實質上就是技術創新,且這種技術創新主要是以企業為主體進行的,這也正是本文所要關注的。

    目前我國與“創新”相關的稅收激勵集中表現為一系列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是對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科學創新稅收激勵以及對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稅收激勵的混合體。關于現有稅收政策對創新激勵的不足(即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較多的研究,為激勵自主創新而提出的調整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亦有不少。但整體而言,現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一是多數學者的研究模式是通過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進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但實質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缺陷的理論依據不是很充分,多數結論是根據經驗判斷或歸納其他學者的觀點得來的;三是很多研究是從國家整體的自主創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術創新的內容,而直接進行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研究的則較少。

    基于此,本文從企業技術創新的角度,闡述了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并結合企業技術創新各階段的特點,分析了現有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稅收政策的缺陷,最終提出了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體系的原則和具體建議。

    二、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   

    在稅收政策與技術創新的關系中,技術創新是主體,稅收政策是用來促進技術創新的,因此,對技術創新的深入分析是解決稅收政策如何促進技術創新的關鍵。雖然國內外學者對技術創新并未形成一個統一的定義,但其核心內容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根據系統科學的觀點,強調技術創新是一個動態的、復雜的系統過程,包括新思想的產生、研制開發、試驗和試產、批量生產、營銷和市場化的一系列環節,每一個環節都有不同的特點,每個環節都可能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情況,因而只有每個環節都采取一定的保護措施,才能保證整個創新活動的成功;二是重視技術創新的成功商業化,認為商業化過程是技術創新的顯著特點,也是技術創新區別于純技術發明的根本之處,因而技術成果的轉化機制就異常重要。因此,稅收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就要根據技術創新各個環節的特點和需求,有針對性地提供相應的政策支持。技術創新的階段主要包括研發階段、成果轉化階段和產業化生產階段。

    首先,在研發階段,企業需要大量資金購買生產設備、進行產品開發研究和建立銷售渠道,但由于企業規模小,產品技術又不穩定,這一階段的投資風險是最高的,同時又較難獲得規范的銀行貸款,而且由于技術創新的準公共品性質,企業沒有積極進行技術創新的動力。因此,政策重點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投入和實踐,政府加大財政撥款、財政補貼、財政擔保貸款等力度。另一方面,應制定并廣泛宣傳技術創新投入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大部分高科技企業在創業初期基本上都沒有利潤,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待幾年后科技創新成果的產業化實現了經濟效益、有了利潤時,又大都過了優惠期,結果造成一些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稅收優惠。

    其次,在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雖然進行了一些研發活動,但研發活動的大部分資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資助的,而且企業對研發成果的價值判斷仍不明確,企業仍然受到研發成果進入試制階段但無法實現商業化的風險威脅,對是否進行進一步的試制活動持觀望態度。因此,政策重點是保證企業的研發成果順利進行試驗和試制,政府應對企業轉化活動給予財政撥款、政府擔保貸款等政策支持,還需要對轉化成果給予稅收上的低稅率、減免等政策。但相對于稅收優惠政策,此時政府對企業的財政支持政策仍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中期,應大力加強財政補貼、財政擔保等支持力度,積極促進企業成果轉化,并配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在產業化生產階段,企業要為新技術尋找市場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生產,需要大量的社會資金投入新技術的生產活動,或新技術投入生產的產品能夠有確定性的銷路。因此,政策重點是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與產業發展結合,著力引導社會資源向風險投資、創新型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傾斜,確保新技術產品在市場上順利銷售。相對于財政支持政策,此時企業對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采購政策更敏感,稅收優惠政策能引導社會資金投人新技術產品的生產過程,而政府采購則能為新技術產品提供確定的銷路。因此,政府在企業技術創新的后期,側重稅收優惠和政府采購的支持會大大增強政府激勵的效果。

    因此,技術創新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不同階段具有不同的特點,稅收政策對技術創新的各個階段都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在不同階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術創新的研發階段與產業化生產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更強,而在技術創新的成果轉化階段,稅收政策的激勵作用則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稅收激勵政策應針對技術創新具體階段的特點,對不同階段分別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現行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觀層面的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中,以企業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數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與以科研機構、高校及個人等為對象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在絕對數量和占比上均相差無幾,基礎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業為主體的應用研究才是科技創新的核心,因此,現行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突出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這是現行稅收政策激勵企業技術創新存在的一個首要問題。

    其次,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中,企業間存在不平等現象,主要體現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產業的企業之間。這種稅收優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的稅收環境,必然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政策的激勵效果。

    如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細則中對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作了嚴格的規定,這就導致真正能夠享受到優惠政策的中小企業較少,而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由于其資金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在享受優惠政策時占盡了先機。

    在與技術創新相關的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中,現行稅法只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制定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對于其他產業的企業技術創新,則僅局限在“國家規劃布局”和“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范圍內,缺少針對其他新興產業和特殊產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2 微觀層面的缺陷

    我國現行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針對企業整個技術創新過程而設計適當的激勵,這與稅收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機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長期以來我國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重點一直放在支持企業創新的生產和成果轉化應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創新收入則可以免征或少征稅款,或只有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稅收優惠,而根據企業技術創新階段的特點,研發階段最需要支持,處境最為艱難,急需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解除資金不足和投資風險的顧慮,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恰恰是對企業技術創新研發過程的激勵不足,僅僅對新增的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政策:“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在10%以上,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且由于研發投入與一般的經濟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穩增長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實際情況。

    其次,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比較完善,如稅法明確規定企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實行稅收減免優惠,對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產品,進行“三免兩減半”,經認定擁有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實行“五免三減半”優惠等。但激勵技術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與其前后兩個階段的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內在統一性,并未將三個階段的稅收激勵政策有機連接起來。

    最后,我國現有的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偏重于對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的稅收扶持,而對技術創新成果的商品化和產業化則支持不夠,僅對企業發明、設計、試制等過程給予優惠,而對技術的產業化、產品化、商品化幾乎沒有考慮。如對高技術產業發展極為重要的風險投資的相關稅收激勵制度仍未建立起來。

    四、構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政策體系   

    1 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5篇

關鍵詞:新能源;稅收政策;國際經驗

中圖分類號: F206;F810.4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12)04-0070-04

一、完善新能源稅收政策的意義

全球經濟發展帶來能源消耗迅速增長,傳統化石能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使用化石能源給生態環境帶來的壓力也日漸沉重。我國是一個能源消費大國,大量傳統化石能源的使用導致環境污染嚴重,制約了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加快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提高新能源的消費比重,對于促進節能減排、實現可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新能源產業是一種具有正外部效應的產業。與傳統能源相比,新能源的開發與生產前期投入比較大,短期內經濟效益不明顯,對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理性的經濟個體而言,主動選擇新能源產業則意味著一定時期內的經濟投入與經濟效益預期不一致(朱曉波,2010)[1]。針對新能源產業發展中的這種“市場失靈”現象,必須通過政府的政策干預來解決,而稅收政策就是一種有效的調控手段。政府可以通過削減稅率、投資抵免、加速折舊、虧損彌補等稅收優惠政策降低新能源開發成本,鼓勵對新能源的投資,促進新能源產品的生產與供給。目前我國的新能源產業尚屬于幼稚產業,大多數新能源技術還處在研究開發階段,生產規模和市場需求都比較小,因此更需要國家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加以支持。

二、當前我國新能源稅收政策的基本現狀和不足

(一)我國新能源稅收政策概況

(1)增值稅方面:①對屬于生物質能的城市生活垃圾發電實行增值稅即征即返政策,對風力發電實行增值稅減半征收①;②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按6%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部分大型水電企業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③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

(2)消費稅方面:對國家批準的定點企業生產銷售的變性燃料乙醇實行免征消費稅政策②。

(3)企業所得稅方面:①對綜合利用廢棄資源如地熱、農林廢棄物生產電力、熱力的內資企業,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②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新能源利用的內資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方面的稅收優惠;③對設在國務院規定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項目的,可以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

(4)進口環節稅收方面:對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部分的新能源設備,如風力發電機與光伏電池,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5)地方性稅收方面:一些地區以加快新能源設備折舊的方式來提供稅收優惠,還有一些地區對風電機占地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我國新能源稅收政策的缺陷

首先,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在促進新能源發展方面缺少系統性。相關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減免、關稅和消費稅的免征方面。優惠對象也僅限于少數新能源、少數項目。

其次,現行新能源稅收政策體系的權威性、穩定性弱。主要是現行的有關稅收政策大多體現為部門的臨時性文件、法律層級太低、稅務部門執行強制力不夠、納稅人的預期也不夠(肖江平,2006)[2]。

再次,當前稅收手段的運用過于簡單化,對促進新能源發展的調控功能較弱。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優惠政策集中于生產環節,而相對忽略了對消費環節的激勵;二是政策側重鼓勵新能源發展,而對抑制傳統能源消費的調控力度欠缺。

最后,有些新能源稅收政策在設計過程中未能充分考慮新能源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導致政策針對性不強。例如,根據目前企業所得稅法,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但是從新能源企業自身的營利發展特點看,最初幾年難有盈利,因此企業實際上享受不到3年免稅期的優惠待遇。

三、新能源稅收政策的相關國際經驗介紹

近年來,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十分重視新能源對未來能源供給的作用,紛紛采取各種措施支持新能源的技術開發、市場開拓和推廣應用,而稅收政策就是其中一種重要的政策支持工具。這些國家的新能源稅收政策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美國的新能源稅收政策

美國是目前世界上新能源稅收政策體系最為完善的國家,各種稅收政策的涉及面廣,體系較完整。具體來看,其主要內容包括:

1. 直接減稅

美國聯邦政府規定,對太陽能和地熱項目永久性減稅 10%(電力公司除外),對風能和生物質能發電實行為期 10 年的產品減稅,對于符合條件的新能源發電系統并屬于州政府和市政府所有的電力公司和其它非盈利的電力公司給予為期10年的減稅,等等。

2. 加速折舊

《1978年能源稅收法》規定新能源企業可以獲得各種各樣的稅收優惠政策和五年的加速折舊方案。

3. 企業所得稅抵免

(1)技術開發抵稅。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和潮汐的發電技術,投資總額的25%可以從當年的聯邦所得稅中抵扣,同時其形成的固定資產免交財產稅。(2)生產抵稅。風能和閉合回路生物質能發電企業自投產之日起10年內,每生產1千瓦時的電能可享受從當年的個人或企業所得稅中免交1.5美分的待遇。2003年,美國將抵稅優惠額度提高到每千瓦時1.8美分,享受稅收優惠的新能源范圍也從原來的兩種擴大到風能、生物能、地熱、太陽能、小型水利灌溉發電工程等(張正敏,1999)[3]。

第6篇

關鍵詞:稅收政策;經濟增長;定量評價

稅收是國家的重要經濟命脈,也是國家執行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的經濟杠桿。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中,稅收政策是調節經濟調節分配的一大重要因素。稅收管理政策的落實,可以讓企業的發展后勁得到有效強化。對稅收政策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問題進行探究,可以為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構建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增加要素供給的政策

(一)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

從資源開發的有關問題來看,在可持續發展問題的影響下,開發制度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可以被看做是資源開發的前提條件[1]。我國對礦產、林木和水土所收取的稅種屬于國家資源稅收政策的主要組成部分。對不同資源進行分類收稅,也是我國稅收政策所表現出來的主要特點。在一些資源相對貧瘠的地區,稅務部門在稅收政策的制定過程中會對這一地區的資源稅稅率進行適度降低;而對于一些資源相對豐富的地區,有關部門通常或通過設置高稅率的方式來保證資源的充分利用。為環保新單位提供一定的稅收優惠,和從不同的治理污染單位入手對稅率進行調整,也可以讓資源得到合理化的開發利用。

(二)資本增長

資本的增長對經濟增長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針對資本形成過程所涉及到的儲蓄、融資、投資三方面因素[2],相關部門通常會對借助以下幾種措施對稅收政策進行優化。第一,降低所得稅比邊際稅率、減免存款債券等的利息所得和開征高檔消費品消費稅的措施是對儲戶的儲蓄意愿進行提升的有效方式。第二,減免金融業的所得稅和商品稅,減免投資擔保領域的所得稅和商品稅的措施是刺激融資的有效方式,第三,在“營改增”政策的推行過程中,有關部門在對消費性稅收領域可能出現的資產二次征稅問題進行有效避免的基礎上,通過對內資、外資企業的稅收制度進行調節的方式,促進內外資企業的共同投資。因此,為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讓稅收政策在資本增長中的作用充分發揮。

(三)勞動供給

勞動力的保障作用,可以被看做是促進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從稅收政策與勞動供給之間的關系來看,前者也可以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出緩解就業壓力和提高勞動者個人素質的作用[3]。從稅收政策在就業壓力的緩解過程中所發揮出來的作用來看,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調整對個體戶的發展壯大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稅收政策的優化,也讓進行培訓的單位稅費負擔得到了有效減輕。這樣,企業中的培訓員工的增加,會讓企業的發展速度得到有效提升。對中小企業稅費負擔的優化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有效方式,中小企業的發展就成為了緩解就業壓力的一種有效方式。在稅費的征收過程中提供教育方面的支持,是對社會公民的素質水平進行提升的有效方式。勞動力衛生方面的稅費政策的優化,可以為我國衛生事業的發展提供一定的幫助。

(四)科技發展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科學技術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表現出了日益明顯的重要作用。高科技研究成果的運用,對社會的發展進步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對科技發展的支持,是稅收政策作用進行發揮的重要方式。從科學技術的研發程序來看:國家有關部門在稅收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可以將科學技術研究所得收入視為非營利所得收入,也可以為一些在國家發展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科技產品提供免稅政策。針對科研組織在技術研發過程中所開展的投資行為,有關部門也可以通過對稅收措施進行優化的方式,對科研機構的科學研究工作提供保障。在科研結果的應用階段,有關部門也可對一些應用新技術的企業提供一定的稅收優惠。

(五)企業的自身發展

在經濟領域,企業可以被看做是經濟增長的實踐者和推進者,也是生產要素發揮自身作用的主體力量[4]。為了讓稅收政策更好對企業發展提供幫助,針對一些新開設的企業,稅務部門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采取一些所得稅免稅措施。為了讓企業自身的市場競爭力得到有效提升,稅務部門可以在對不同行業的稅務負擔進行公平設置的基礎上,對稅收環境的公開度進行強化。這樣,從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因素來看,為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有關部門也需要借助稅收手段的運用,對企業戰略制定工作的明確性和高質量性進行強化。

二、加快市場需求的稅收政策

(一)刺激消費

消費需求是市場需求的一大主體要素。從收入、支出、實用性和市場性等方面入手對稅收政策進行優化,可以對居民的消費進行有效刺激[5]。對此國家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環境進行優化。首先,有關部門需要在增加就業機會的基礎上,對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進行提升,國家在現階段推行的“營改增”政策就是促進農民增收的一種有效措施。第二,中檔水平稅收政策的改革是對居民的消費水平進行提升的有效方式。對衛生、保險、教育和養老等方面的稅務支出進行強化,也可以讓儲蓄急速上升的問題得到有效控制。第三,在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有關部門需要借助稅收政策,對住房汽車的消費比例進行調整,進而在對服務業的稅收進行優化的基礎上,對居民在文化娛樂業的消費需求進行充分調動。

(二)刺激投資

投資對經濟的發展也會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為了對稅收政策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進行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在稅收政策的制定過程中需要從企業的盈利狀況入手對現有的稅收政策進行優化,進而通過稅收政策與投資減免等措施相結合的方式,對投資進程進行加速。

(三)刺激出口

產能消耗作用是產品出口的一大重要作用。產品出口也是降低商品價位、改進商品質量的有效方式。稅收政策的優化,可以通過對商品的出口速度和出口質量進行提升的方式促進經濟的發展。

三、稅收政策對我國經濟增長所帶來的影響

(一)稅收分類對經濟增長的主要影響

從資本所得稅、勞動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消費稅對我國經濟變量的定量影響來看,資本所得稅的經濟增長效應要遠遠高于其他稅種的效應。從與之相關的實證分析的分析結果來看,在資本所得稅稅率由36%降至20%的情況下,國家的經濟增長率可以上升2.29個百分點。假設國家在未來的經濟發展過程中取消了資本所得稅這一稅種,消費稅、勞動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就成為了公共支出融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樣的情況下,稅收政策與對經濟增長率的貢獻可以達到14.26個百分點。如果讓勞動所得稅的稅率為0,國家的經濟增長率會上升0.11%。在勞動收入稅取消以后,經濟上升率也會提升0.11%。從分類稅收一社會福利損失之間的關系來看,在資本收入稅率由36%變成50%的情況下,社會福利損失所帶來的影響,相當于消費總量降低了34.95%。資本所得稅的取消,對中國社會福利變化所帶來的影響,相當于居民消費增加了132.89個百分點。在勞動所得稅稅率提升至20%的情況下,社會福利的損失相當于消費總量降低了10.17%。勞動所得稅稅率的取消,相當于居民消費增加了9.22個百分點。在結合邊際回報率、壟斷利潤和工資水平等因素對分類稅收、資本積累、勞動供給等因素所帶來的影響進行探究以后,我們可以發現,消費稅率愈高、消費的機會成本愈高,因而消費稅率也會對家庭選擇消費帶來一定的影響。

(二)總體稅負對經濟增長的主要影響

我國的稅收政策與社會的福利事業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系性[6]。從經濟的角度來看,稅收制度、福利與經濟三者之間的作用是我們所無法忽視的問題。從上述三種因素之間的關系來看,經濟增長幅度愈大,消費水平愈會得到顯著的提升,因而福利事業的發展也需要與消費水平和經濟增長幅度之間符合。但是在社會總體稅負高于社會基本稅負的情況下,經濟正常程度與經濟增長利潤之間存在的不均衡性的問題就會給福利事業的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因而有關部門在福利事業的發展過程中需要對總體稅負與基本稅負之間的關系進行有機協調,以便讓稅收政策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進行發揮。對政府收入的比例進行降低,是促進我國經濟增長的一種有效方式。結語稅收政策、稅收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是國家在構建稅收體系的過程中所無法忽略的問題。對三者之間的關系的有效結合,是推動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從稅收分類等因素入手,對稅收問題進行細致研究,可以為我國的經濟發展提供一定的幫助。

參考文獻:

[1]嚴成,龔六堂.稅收政策對經濟增長影響的定量評價[J].世界經濟,2012,(4):41-61.

[2]喻春霞.稅收政策對經濟增長影響的定量評價[J].科技經濟導刊,2016,(2):204-205.

[3]楊春雷.稅收政策對經濟增長影響的定量評價研究[J].商場現代化,2015,(12):272.

[4]李忠.我國稅收負擔對經濟增長的影響研究[D].重慶:西南大學,2012.

[5]張毅.財政貨幣政策協調問題研究[D].北京: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0.

第7篇

關鍵詞:自然災害 防災減災 稅收政策

一、我國自然災害的現狀

進入21世紀,我國災害頻發,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進一步擴大。根據民政部數據資料顯示:僅2007年我國因自然災害共造成經濟損失高達到2,300億元;2008年1月,南方部分地區遭遇了冰雪天氣, 造成100多人死亡,經濟損失1,500億元,5月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69,000人受災,直接經濟損失高達8,400億元。可見,自然災害對人類所產生的威脅頻率在增加,且破壞性在加大,不僅造成直接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而且還帶來許多間接危害。

二、我國現行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現狀

(一)我國現行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

我國現行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主要涉及所得稅類、資源稅類、財產稅類等。

《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可在稅前列支,對企業的公益性捐贈也規定了相應的扣除比例。《個人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個人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對個人向受災地區的捐贈行為規定了一定的優惠政策。

《資源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暫行條例》、《契稅暫行條例》對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都有不同程度的減免。

(二)現行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的局限性

1 、稅收政策對捐贈行為的支持力度不夠

雖然在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暫行條例》對企業或個人的公益性捐贈都給予了一定的優惠政策,但其扣除比例和范圍有嚴格的限制,并沒有起到鼓勵企業或個人捐贈的作用。同時,捐贈行為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于所得稅,流轉稅中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捐贈行為要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等。捐贈行為的捐贈成本較高,大大打擊了企業或個人捐贈的積極性。

2、稅收優惠的覆蓋不夠全面

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中,關于災害救助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稅類,其他稅種涉及較少。因此,在一定的限度內,應當將自然災害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充到因自然災害所能涉及到的稅種。比如,企業或個人因預防自然災害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在涉及到的稅種中要有一定的政策傾斜。

3、稅收優惠方式比較單一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主要以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和直接減免稅為主,其他稅收優惠方式如稅率減免、退稅、稅項扣除、納稅期限、征收管理等涉及較少。從某種程度上來講,自然災害是不可避免的,盡管社會及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只能是預防和控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在最小范圍內,那么,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也應該是全方位的,不能只局限于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和直接減免稅。

4、稅收優惠政策層次較低且缺乏穩定性

我國在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中,絕大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是以財政部或稅務總局的名義頒布的部門規章,并且只是針對某一次自然災害或某一地區的自然災害而制定的,從空間方面和實效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具有不完整性和分散性。并且,幾乎所有的稅收政策都側重于災后的減災、救災。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不僅是災后的減免,而是包括災前防御在內的一套完整體系,其效率應上升為法律層面的稅收政策。

三、完善我國應對自然災害稅收政策的具體建議

(一)增強應對自然災害稅收政策的完整性、穩定性

為應對自然災害,中國政府先后出臺了相關文件,如《國家綜合減災“十一五”規劃》和《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但在上述的文件中,并沒有涉及到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的內容。顯然,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還不完整,沒有上升為法律、準法律的高度形成完整的體系。應在災后鼓勵救災、支持重建等補救措施的基礎上,不斷完善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制度,制定出一套完整的、以預防自然災害發生為主兼顧救災和災后重建的稅收法律體系。

(二)利用稅收政策提高捐贈主體的積極性

首先,現行的稅收政策中,企業或個人的捐贈支出可以在稅前列支,但受到一定比例的限制,如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捐贈支出做出了12%的限制。實際的執行過程中,企業或個人的捐贈支出并不能全部在稅前列支,這樣就增加了企業或個人的捐贈成本。其次,在增值稅中,對企業或個人的捐贈行為要視同銷售,以市價為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增值稅,這樣進一步增加了捐贈者的捐贈成本,影響了捐贈者的積極性。從自然災害的頻發性考慮,在所得稅中取消捐贈支出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限制,同時也應在增值稅方面對實際向災區的捐贈支出給予一定的稅收政策傾斜。如上,可以最大限度鼓勵捐贈主體的積極性。

(三)擴大應對自然災害稅收政策的范圍

在現有的稅收政策中,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絕大部分內容是針對災后救助和重建而產生的捐贈行為的一種政策傾斜,且只涉及到所得稅類的相關政策,流轉稅等其他稅類中,如增值稅、營業稅等涉及的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優惠政策甚少。其實在自然災害的預防、救助及災后重建過程中,部分行為不僅僅涉及到所得稅類,也涉及到流轉稅類、財產行為稅類等。如在自然災害預防方面,防災、減災基本常識的宣傳;咨詢服務及相關宣傳資料的制作、印刷;水庫的修建、防洪堤壩的建設、維護;防災、救災物資的生產、運輸等。上述業務不僅僅涉及所得稅,而且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等相關的流轉稅,涉稅比例也較大。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應該是一套完整的稅收體系,應該是全方位的涉及所有稅種的稅收制度。因此應擴大應對自然災害稅收政策的范圍,在稅收允許的最大限度內,全面減少因稅收問題對自然災害預防、災后救助和重建的影響,讓應對自然災害的稅收政策發揮到最大限度。

(四)重視防災救災資金的稅收扶持

首先,應重視保險公司防災、救災資金的扶持。保險公司在災害救助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現代人對保險有了重新的認識,保險不僅對自然災害的救助有很大的幫助,也會對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有一定的幫助,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車輛保險等。就自然災害造成損失的保險賠償而言,保險公司對受災人員進行一定的補償,這大大緩解了災后重建的壓力,同時也對災后重建工作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因此,應建立并完善自然災害保險制度,充分利用稅收政策促進保險資金投向防災、救災的工作中去。其次,災區的重建工作包括很多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例如房屋建設、道路整修、通訊線路架設、管道鋪設等,上述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具有建設周期長、資金需求量大,效益不顯著等特點,絕大多數商業金融機構不愿意將資金投放到上述項目中去,為解決這一難題,應由政府牽頭,利用稅收政策、金融政策等對金融機構向災區投放資金的利息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壞賬準備允許在稅前列支,以鼓勵資金流向受災地區,支援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促進災區經濟的復蘇與發展。

(五)加強應對災害稅收政策的宣貫

稅法是一套稅款征收管理的科學體系,隨著政府對宏觀經濟的調控,稅法中相應政策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處在不斷變化中,這更大了稅法普及的難度。稅法也是國家法律的一部分,除政府部門的稅務人員、企業及中介機構的稅務經辦人員、研究人員外,絕大部分人不能對稅法有更深入的了解。面對這種現實,政府稅務主管部門應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有關防災、救災稅收政策的日常宣傳。在災區,應該讓受災群眾知道自己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怎樣做才能通過稅收政策讓自己得到更多的援助;在非受災地區,應該讓捐贈者知道,因自己的捐贈行為,政府給予了多少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捐贈者更積極主動地從事捐贈事業。

(六)開征災害稅

面對自然災害,我國政府采取的多數是國家援助、補償形式來救災,很少在防災方面進行規劃。自然災害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不可避免的,社會及政府只能控制其危害范圍。災害稅是一種預防災害的財稅舉措,在沒有發生自然災害時,通過災害稅的征收,聚集防災、救災資金。當災害發生時,以此項資金儲備來應對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如此在大災之年,可以緩解財政支出的壓力,同時也有效地完善了我國應對自然災害稅收體系,改善了傳統的自然災害風險管理模式。

參考文獻:

[1]馬國強.《中國稅收》[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9

[2]楊森平,李日新.《稅務管理》[M],暨南大學出版社.2009

第8篇

一、用我國的稅收政策扶持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和問題

(一)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夠全面

目前,我國實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數是針對風險投資后期的,對風險投資之前關于資金方面的稅收優惠力度不夠。并且優惠的主要方式是對風險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對風險投資者和風險投資機構的優惠不夠。另外,我國缺乏對正在進行研發和創立期的企業的稅收優惠和鼓勵政策。

(二)關于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體系不完善

現階段,我國關于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體系還不完善,沒有對風險投資者、風險投資機構和風險企業三方都制定相應的稅收優惠和鼓勵政策。我國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風險企業,對風險投資者和風險投資機構沒有制定稅收優惠和鼓勵政策,使風險投資者和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積極性得不到提高。另外,現階段我國實行的稅收政策基本上都是由國家統一制定的,缺乏地方性稅收政策,這對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也是一種阻礙。

(三)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

隨著科技的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已經成為我國風險投資的主要對象,現階段,我國實行的稅收制度對其有一定的優惠和鼓勵政策,可以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但是這些優惠和鼓勵政策還有一些不完善的方面。我國目前的增值稅禁止扣除固定資產所含的稅款,這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高新技術企業進行風險投資。另外,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智力等無形資產的投入比較大,有形原材料的投入相對比較少,因此,能夠作為稅額抵扣的有形資產的數量很少,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重復征稅,加重了高新企業的負擔。

二、用我國稅收政策扶持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有效策略

既然我國用稅收政策扶持我國風險投資發展存在問題,就應該積極采取有效策略,使這項工作更有效。以下具體分析有效策略。1)不斷建立完善我國風險投資稅收法律體系。現階段,我國風險投資稅收法律體系還不完善,因此,必須在這方面有所加強,可以制定一些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例如:我國可以制定《用稅收政策促進風險投資發展條例》,用法律形式規范和明確風險投資的主體,風險投資成果轉化和風險投資退出渠道等,使服務于風險投資的稅收政策更加制度化。因為我國風險投資具有周期長,風險高和收益滯后等缺點,所以,很多企業缺乏風險投資的熱情和積極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可以制定一些關于稅收優惠的法律和政策,調動企業的投資熱情。另外,我國稅收對風險投資的優惠和鼓勵政策必須全面,即對風險投資企業,風險投資者和風險投資機構都實行稅收優惠和鼓勵政策,這樣才能達到扶持風險投資的目的。2)對風險投資者的稅收優惠。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對風險投資者實行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首先,可以在個人所得稅中增加虧損結轉的相關規定,這樣即使企業投資失敗了,也可以通過虧損結轉彌補一定的損失,降低投資者的顧慮。其次,對投資者獲得的收入在某種條件下免征或減征所得稅。例如:如果投資者對高新技術的研發進行風險投資,可以對所得稅實行免征或減征政策。同時,如果投資者把從風險投資中取得的收益繼續用于投資,那么,對其收益可以實行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的政策。最后,對從事高科技技術開發的科研人員在技術成果轉讓方面的所得,可以實行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政策。與此同時,對這些科研人員的工資所得,可以實行減稅或免征的政策,以此促進風險投資的健康、平穩發展。3)對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對我國風險投資機構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讓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機構配合運行。風險投資機構也可以采取合作的投資方式,這樣投資所得稅可以由合作人分攤,可以減小投資機構的稅收壓力。同時,對風險投資的稅收可以采取從盈利年度起免征兩到三年所得稅的政策。另外,對已經達到我國先進水平的新建或改造項目的投資,可以實行低稅或免稅的政策,鼓勵企業投資已經達到我國先進水平的項目。4)對風險企業的稅收優惠。首先,我國相關部門可以對增值稅的征稅方法進行改革。把以前的生產型增值稅變為消費型增值稅,并且實行可以從固定資產中扣稅款的政策。同時,對企業的無形資產也可以當作稅額進行抵扣。我國風險投資的主要對象是高新技術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又會帶動出口貿易。因此,可以對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減免增值稅,確保高新技術產業的生存和發展,并且能夠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取勝。其次,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實行稅基式的減免政策,提高企業對高新技術研發的積極性。最后,可以讓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政策,促進企業風險投資的積極性。

三、總結

第9篇

論文摘要:近年來查處大部分稅收大案要案呈現出由其他違規引發稅務違規或知情人舉報的現,為了適應這種新形勢,企業應樹立納稅遵從意識,在納稅遵從觀下,重視企業日常稅務管理工,有效防范企業涉灘吃風險象作

一、納稅遵從觀的含義及特點

納稅遵從,來源于TaxCompliance的翻譯,是指納稅義務人遵照稅收法令及稅收政策,向國家正確計算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并服從稅務部門及稅務執法人員符合法律規范的管理的行為。它是納稅人基于對國家稅法價值的認同或自身利益的權衡而表現出的主動服從稅法的程度。關于納稅遵從的研究20世紀80年代始于美國,我國在《2002年一2006年中國稅收征飯管理戰略規劃綱要》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納稅遵從”的概念,提出了“如何建立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誠信關系”這一重要命題,研究如何才能在稅務機關“依法征稅”的同時,納稅人也能“誠信納稅”,建立起符合“和諧社會”要義的稅收征納關系和社會主義稅收新秩序。

實現較高的納稅遵從必須基于三個條件:一是納稅人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全面準確的了解,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所得以及應承擔的納稅義務做到心中有數;二是納稅人對稅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有正確的認識,納稅人的價值追求與稅法的價值目標相一致;三是能夠意識到采取違法、非法等手段偷逃稅款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納稅風險。納稅遵從觀下企業稅收管理目標是防范企業稅務風險,具體由發票管理、涉稅會計處理、報表納稅評估、納稅申報等環節組成。

二、樹立納稅遵從觀,防范企業涉稅風險

(一)建立穩定獲得稅收政策信息的渠道,動態掌握稅收政策及變化。納稅人只有在熟練掌握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強化納稅意識,實現納稅遵從。稅收政策是基礎,及時獲得和掌握稅收政策,可以防止政策信息不對稱,可以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稅收政策數量多,時間跨度長,稅收政策之間在內容上有覆蓋性,這種“補丁上打補丁’,的浩繁的稅收政策需要企業專門安排專業稅務管理人員認真學習和梳理。了解稅收政策的途徑較多,可以上網查找,如上國家稅務總局的網站查找,可以撥打稅務服務電話12366查詢,也可以通過訂閱財稅政策公報類期刊獲取財稅政策.還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資源.不定期派員參加稅務培訓學習,聽取立法者、專家和學者的輔導講座,加深對政策的理解等。企業專業稅務管理人員通過這些渠道,動態了解并掌握同一稅種政策的變化趨勢和關于同一涉稅事項稅收政策的變化內容,正確理解具體稅收政策的精神和要義,以便依法處理涉稅事項,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二)建立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涉稅管理制度。企業要根據經營活動特點,結合業務流程,建立和健全以發票、合同、資金和庫存為鏈條的管理制度,系統地處理好相關業務,若只管一單一環節,割裂其他環節,則稅務風險較大。如加強發票管理方面,必須取得合法和有效憑證,具體為國稅部門監制的發票、地稅部門監制的發票、發票管理辦法授權的企業自制票據(如銀行利息單、機票、下資表)、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如土地出讓金)以及境外合法機構有效憑證(如外匯付款憑證、對方收匯憑證、相關協議、中介機構鑒詢三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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