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27 09: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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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法律教育認知
一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法律教育認知培養的重要性
(一)基于群體效應的法律教育認知培養重要性
目前我國少數民族高職教育教學取得了較好的發展。在我國各少數民族自治區及各地區的高職院校中都有少數民族學生的身影。另外,我國也十分注重對少數民族學生高職教育工作的開展。在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建設和各民族共同發展的目標帶領下,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所受到的關注度越來越高,作為新時代的接班人,高職學生需要承擔著建設祖國的重任這就要求少數民族學生具有較好的法律知識水平。并且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強弱還將直接影響到我國各少數民族成員參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進程。
(二)從少數民族高職生素質角度上來看
良好的法律認知是提高和培養少數民族高職生整體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教育部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中,就提到了將法制教育和法律教育作為高職階段教育教學的重點,高職院校要圍繞著培養具有良好品德和法律認知的新時代社會主義接班人來進行教育教學工作開展。少數民族高職學生在畢業后將踏入少數民族建設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崗位上去,牢固的技能和優秀的法律知識是保障學生們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中能夠知法、守法、用法的基礎,確保少數民族高職學生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的建設需求,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強有力的群眾基礎保障。
(三)從高職院校人才教育角度上來看
少數民族學生作為目前高職院校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法律意識培養是保障高職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良性發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內容。我國的教育教學自古以來就非常重視教化教育和德育教育,這是我國漢族歷史文化和漢族人文環境所造價的教育理念。對于少數民族學生而言,其與漢族文化之間的交流相對較少,少數民族的自身思想和德育觀念也與傳統漢族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性,但就目前的民族共榮的理念下,漢族和少數民族在德育觀念上需要進行交融和結合,要樹立正確的德育教育理念來培養新一代的人才,而高職教育教學中的德育教育就是幫助少數民族學生了解和接納民族共榮下的法律法規的重要環節。因此高職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從時效性和現實意義上來看都比較強。
二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法律教育認知現存的問題
目前,我國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的法律教育主要以課堂教育為主,教師主導課堂學生被動接受模式是目前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法律教育的主要模式。目前的少數民族高職法律教育缺乏針對性,難以滿足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學習需求,及難以滿足社會對高職人才的專業化要求。從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的表現上來看,其大多還停留在法律素質培養的基礎階段,即處在法律知識的吸收和掌握的層面,但在這一層面上,我國目前的少數民族高職學生培養都沒有取得較好的培養效果。從法律信仰和法治認知教育方面上來看,少數民族學生對民族本身的宗法的追崇度較高,以至于法律信仰主要圍繞著其民族宗法來進行養成和建設,這就導致了目前的法律教育所傳輸的信仰理念屬于外來信仰模式,很難自發地讓少數民族學生進行掌握和了解,并很難有效進行法治認知的滲透和法律素養的培養。
三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法律教育認知培養策略
(一)注重普法課程建設,增強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認知
要想培養起少數民族高職學生良好的法律意識,就需要在進行普法課程建設的時候遵從少數民族高職學生們的身心發展規律,采用校內外普法課程結合的教育模式,以知識和事實的有機結合來實現法律觀念的傳導。例如,教師在課上進行普法知識教育的時候需要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通過案例教學模式來讓學生們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普法的內容和應用。同時以法案結合的形式讓少數民族學生們了解什么是法律允許的事情和什么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事情,并在教師的引導下,讓學生們自覺地進行行為的規范,做到守法和懂法。此外,在進行教學的時候,還需要注重權利與義務的價值明確,要讓學生們知道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無權則無義務。要讓少數民族學生們認識到,要想獲得相應的權利,就需要履行應盡的義務,反之,亦是如此。少數民族高職學生在學習法律的時候還需要深刻地認識到,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時候一定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而自己在維護個人權益的時候還需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做好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的法德同步教育
法律與道德從根本上來看其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二者之間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因此高職院校在進行法律教育的時候需要融合德育教育來進行開展。要通過德育教育來輔助少數民族高職學生形成較好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并幫助其構建有效的價值觀、人生觀、世界觀,避免學生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導致少數民族高職學生誤入歧途。在進行少數民族法德同步教育的時候還需要做好對學生的引導工作開展,要通過教師的有效引導和思想道德教育來讓其形成正確的自我認識,并學會是非明辨,理論德育觀念,形成法律與道德良性建設的少數民族高職學生人才培養機制。
(三)注重心理教育引導,構建學法心理基礎
近年來我國高智商和高素質人群犯罪率正在逐日提升,尤其是高職、大學階段的人群為犯案多發人群,產生這種問題的原因就在于高職學生和大學階段學生的法律觀念匱乏及法律意識薄弱,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更是存在法律心理匱乏的問題。基于此,高職院校在進行少數民族高職學生教育教學的時候一定要注重對高職學生學法心理建設。對于少數民族高職學生而言,其普遍存在意志力薄弱和情緒不穩定等心理問題,因此高職院校需要注重對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的心理健康引導工作開展,幫助其克服不良的情緒所帶來的影響。此外,少數民族高職學生在高職院校的人際交往、生活學習上都會存在一些無所適從的表現問題,并且其還要承擔著各種各樣的壓力,對于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的心理極易產生心理障礙問題,并產生法律學習的抵觸情緒,基于此,高校需要針對少數民族學生特點進行心理輔導課程和部門建設,通過有效的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正確地看待學習和生活,正確處理和釋放壓力。
(四)注重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維權意識建設
少數民族職校生證據意識薄弱的關鍵在于我國法律文化和歷史傳統的影響。人際交往中,人們往往注重人際關系和人際關系,學生彼此借錢,由于情況,不要借記便條。如果對方因各種原因不付錢,那么原因不明。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少數民族高職學生生活中收集證據的意識。同時,要加強少數民族高職學生保護證據的意識。證據收集不僅更重要,保存也很重要。如果只收藏不注意保存,那么收藏的意義就不會體現出來。當一個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時,人們就無法獲得正義。保留各種借記通知單,電話記錄中的金融交易,銀行轉賬憑單等,這些都是自我利益的證據,如果丟失了,就有可能失去訴訟權益和機會。因此,加強保留證據意識是非常必要的。需要指出的是,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學生必須采用合法渠道,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也就是說,學生應該知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從而有意識地守法、用法、遵法。
一、“民轉刑”案件基本情況
2013年,齊河縣人民檢察院受理“民轉刑”案件22件38人。故意傷害案14件23人。其中因“欠債不還”引發2件11人;鄰里糾紛引發6件6人;“酒后口角”臨時起意引發5件5人;“第三者”插足引發故意傷害1件1人。非法拘禁案3件10人。其中因感情糾葛引發2件5人;因“欠債不還”引發1件5人。放火案3件3人。其中感情糾葛引發2件2人,“不服城管”引發1件1人。故意殺人案2件2人。其中對法院民事判決不服繼而將仇恨轉至法官,殺害法官引發1件1人;同學矛盾引發1件1人。
二、“民轉刑”案件類型
(一)家庭問題產生的糾紛。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物質生活富裕了,但精神生活相對空虛。因為家庭糾紛引發犯罪的事件愈演愈烈,夫妻感情不和、第三者插足、非法同居、談戀愛不成、繼承問題、離婚導致撫養問題等“因情”引發的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較大,且女性犯罪較突出。
(二)鄰里矛盾產生的糾紛。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農民生產經營方式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村利益主體分化,農民個體利益逐步突出,一些農民遇到矛盾糾紛,不找政府解決,往往是采取過激行動,導致矛盾激化,引發刑事案件的發生。
(三)經濟利益導致的糾紛。突出體現在因借錢索債遇到困難,萌生報復念頭,從而傷害他人,也有些債權人利用非法的手段比如非法拘禁追討債務。
(四)道德缺失引發的糾紛。日常生活中,個別人法制觀念淡薄,受所處社會環境、風氣等影響,人們的是非標準、價值觀發生變化,一些丑陋現象抬頭,往往因喝酒、娛樂、出口成“臟”、斤斤計較等生活瑣事產生傷害。
三、“民轉刑”案件特點
(一)案件突發,誘因簡單。“民轉刑”案件多屬偶發性犯罪,也有矛盾存在已久情況,但犯罪分子事先并沒有殺人、傷害等動機和預謀,有的當事人因一句話、一棵樹引起糾紛,有的當事人為水流、通道、采光、通風等問題引發糾紛,先是爭吵、謾罵、惡語相傷,繼而拳腳相加,持械行兇,導致矛盾激化,甚至釀成人命。
(二)涉及人員多,導致。在糾紛發生過程中,當事人常常呼親喚友,全家出動,形成戶斗、族斗,甚至地方性械斗,成為導致多人受傷的。
(三)犯罪主體呈現“兩低一高”態勢。在“民轉刑”案件中,作案人員一般年齡低,90%為40歲以下青、壯年;文化程度低,多為小學畢業;男性比例高,占到80%以上。
(四)案件可大可小,具可轉化性。可大可小體現在糾紛的細小和繁瑣,當事人雙方往往是熟絡人,犯罪往往在一念之間,而原因卻是憤懣積壓已久。倘若能夠及時以正確的方式和途徑將矛盾化解于萌芽之初,犯罪便無從發生。
四、“民轉刑”案件的成因
“民轉刑”案件的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總結齊河縣檢察院辦理的此類案件的情況,引發的原因如下:
(一)道德教育缺失。在社會轉型期,出現了經濟和文化的不協調發展,特別是忽視了人的自身建設。部分人利己主義盛行,心理浮躁、斤斤計較。個別人員心理偏執,出現糾紛不是找有關部門調解,而是武力相向自行解決。
(二)法制教育滯后。特別是社會底層群體,由于文化水平低,接受法律知識的能力差,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的能力不夠,即使發生問題尋求法律渠道處理的很少。而發生問題之后,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能力也很差。還有的“民轉刑”案件是由受害人的過錯引發的,有的受害人得理不讓人,胡攪蠻纏,往往使小矛盾激化成了大矛盾,進而導致故意傷害等案件的發生。
(三)基層調解組織調解不力。個別單位、部門對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沒有真正重視起來,即使制定了應急預案,運行機制也不健全。還有一些基層調解組織,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態度,對發現的民事糾紛不是積極調解,放任擴大結果的發生,或認為司法部門都解決不了,自己更沒有約束力,既然不能達到雙方滿意,就干脆直接讓其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四)客觀原因導致司法不及時。當前司法部門因人員、經費等原因,不能及時對民事案件做出處理,或做出處理也難于執行到位,使司法權威在群眾中喪失信心,因此出現糾紛也不愿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五、關于“民轉刑”案件的法律適用
(一)要貫徹好“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民轉刑”案件,在處理糾紛問題的過程中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要注意將純屬鄰里糾紛、家庭矛盾而引發的傷害犯罪和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引發的傷害犯罪區分開來。要注意把有預謀、有準備的加害與因瑣事矛盾而一時激憤而引發加害進行區別。要注意嫌疑人行為與責任關聯的審查,防止因果關系脫節而引發案件質量問題。要準確適用法律和強制措施,既要查明是否構成犯罪,又要把握有無逮捕必要,能否進行刑事和解,能否暫緩。
(二)做好對輕傷害的調解工作。對于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盡其所能的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積極引導雙方做好賠償協商工作,必要時可以通過自訴的方式維護自身利益。執法人員應當盡量消除以辦案數量來衡量工作績效的觀念,努力把由于民事糾紛有可能轉為刑事案件的情況引導到以民事方式去解決。
(三)堅決打擊惡性刑事案件。對“民轉刑”案件中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惡性案件,要堅決依法打擊,同時,切實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權益,以維護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
六、預防“民轉刑”案件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要給予基層調解組織以政策層面上的支持和經費上的保障。民事糾紛的起因大部分是一些小事,特別在農村,村民之間、鄰里之間常發生小糾紛、小矛盾,作為基層組織,發揮基層調解民間性、自治性的優勢,在村民間發生糾紛、矛盾時及早進行調處,使糾紛、矛盾得到及時解決,有效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
(二)加強普法宣傳。針對不同層次人的特點,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使普法的各項措施真正落到小區、鄉、村,做到家喻戶曉,增強廣大農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同時,形成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合力,把法律、道德和心理學教育納入學生課堂,注重對留守兒童、問題少年的生活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正和困難幫扶,減少青少年犯罪。
(三)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社會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區、鄉鎮(辦事處)、村(社區)、組四級情報信息網絡,落實社會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制度,排查化解本單位存在的矛盾糾紛,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和矛盾糾紛報告制,把排查化解任務落實到具體責任人,確保矛盾糾紛早預防、早發現、早調處,實現“小糾紛、大調解”,防止矛盾激化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