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的概念

時間:2023-10-12 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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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概念

第1篇

關鍵詞關鍵詞:CDIO;RFID;應用驅動;物聯網工程;教學改革

DOIDOI:10.11907/rjdk.162425

中圖分類號:G43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文章編號:16727800(2017)001019203

引言

1999年,以物品編碼、RFID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為基礎,美國Auto-ID中心首先提出了物聯網概念。物聯網被稱為計算機和互聯網后的第3次信息化產業革命發展浪潮。產業發展,人才先行,人才是科技發展的關鍵。物聯網專業建設是社會需求發展的必然,是我國當前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目前我國從事物聯網行業的人才匱乏,為了培養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需要的高素質專業人才,近年來,數百所高校設立了物聯網工程專業[1]。由于物聯網是一門新興學科,其理論和應用實踐都在不斷發展變化中,不少高校在物聯網專業相關課程體系建設、課程實踐、教學模式改革等方面作出了很多探索嘗試[24]。當今,隨著以多媒體、網絡化和智能化為特征的現代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人類邁進了信息化社會,特別是計算機多媒體融圖、文、聲于一體的認知環境的出現,使人們關于教育、教學的傳統觀念受到沖擊。為了適應時展,必須引入新型的教學理念和教學方式,以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高教學質量。

作為高等工程教育的一種新型框架,CDIO以先進的工程教育理念、較強的實踐可操作性、全面系統的課程體系、普遍適應的人才培養模式,贏得了眾多高等工程院系的青睞[5]。物聯網工程類課程應用實踐性強,適合采用CDIO的教育理念和評價標準開展教學。為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本文以CDIO工程教育理念為指導,探討CDIO視野下案例驅動的工程類課程教學方式,并介紹了西南民族大學物聯網專業課程教學改革實踐與取得的成效。

1物聯網工程專業內涵與特色定位

物聯網學科是將信息感知、信息傳輸、信息處理、信息領域應用相結合的綜合性理論與技術的新興學科。物聯網工程專業是以計算機、網絡與通信、控制融合為主要特征的綜合性專業,涉及計算機、通信、控制、電子、信息安全、數學、物理以及工程等多個專業知識,學生應按復合型工程類人才進行培養。物聯網工程本科專業具有鮮明的綜合性、交叉性和用性特點,以“厚基礎,重理論,強實踐,求創新,促應用”為特色,以“夯實學科基礎,注重專業交叉,強化工程實踐,培養創新能力”為思路,以理論教學和工程實踐為兩條主線,核心是培養學生綜合利用理論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工程實踐能力、工程創新能力和綜合素質[3,6]。

西南民族大學物聯網工程專業培養掌握與物聯網相關的計算機、自動控制、通信與傳感的基本知識、理論、技術和方法,能夠運用物聯網通信架構、射頻識別、無線傳感、信息采集處理等技術實現廣泛的智能化應用解決方案,具有較高綜合素質、較強實踐創新能力的物聯網領域高級技術人才。培養的學生需要具備綜合運用多學科知識、物聯網技術和現代化工程工具實現智能化應用解決方案的能力,能夠勝任物聯網系統及產品研發、集成、技術支持等方面工作,因而對學生工程化實踐能力的教育培養提出了較高要求。

2CDIO理念

CDIO(Conceive,Design,Implement and Operate)是近年來國際工程教育改革的最新成果,以產品研發到產品運行的生命周期為載體,讓學生以主動的、實踐的、課程之間有機聯系的方式學習并進行工程實踐,按照工程基礎知識、個人能力、人際團隊能力和工程系統能力4個層面培養學生的工程能力,運用綜合培養的方式使學生達到4個層面的預定目標[4]。

CDIO理念提供給學生更多獲取知識的方法和渠道,把學習過程中的發現、探索、研究等認知活動突顯出來,使認知學習過程能更多地成為學生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在該理念下,教師要創造提升學生學習興趣的教學環境,在整個教學活動中扮演一位在適當時機給予學生提示的組織者、引領者,提供知識積累與探索的情境,啟發學生帶著問題積極思考,讓其逐漸掌握抽象知識與具象產品之間的聯系并加以運用,從而提升工程能力。

3具體實踐

以《RFID原理與應用》課程為例,課程的教學對象是物聯網工程專業的大二學生,該門課程是其第一門專業基礎課。考慮到教學對象的特點,本課程的基本目標是使學生能掌握、熟悉射頻識別技術及相關的基本概念原理、射頻識別技術的相關協議,以及RFID應用系統及其設計方法等,逐步培養學生掌握射頻識別技術的系統集成設計及分析能力,通過典型案例了解射頻識別技術在社會生產環節中的應用。教學的核心思想是建立學生對物聯網專業的感性認識,掌握RFID技術基本原理和系統應用知識,提升對專業的興趣,為其未來參加工作、增強就業競爭力打下良好基礎。

在具體教學過程中,將課程中的工程基礎知識以“教師講授+實驗實踐”的方式,依托豐富的信息課程資源拓展教學內容,同時對課程考核方式與評價方法等環節進行改革,引入CDIO理念,加大學生動手、思考、組織及協作能力的考核力度,根據一定的占比進行考核分配。

3.1課程講授

教師講授課程不再單向介紹知識點,而是結合現代化教學手段和信息資源,對書本知識進行拓展,擴大學生知識面,提高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以應用為驅動,通過視頻案例播放,啟發學生思考。教師總結分析步驟,讓學生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以增加對學習內容的理解深度。以文字形式呈現的書本內容是單維、扁平、靜態的,而視頻包含文字、聲音、動畫、影像等諸多元素,其呈現的知識信息內容是多維、立體、動態的,可調動學生視覺、聽覺能力協調配合,將教學內容以多維度、多視角方式呈現,提高學習效率。在本學期中,結合授課章節內容,分別采用RFID公交報站系統、RFID門禁系統、牧場電子標簽、未來商店、智慧餐廳等系統案例視頻,播放前提出問題,播放中啟發學生思考,播放后學生發言討論,教師最后總結。在這樣的教學安排下,學生課堂注意力集中,討論活躍,獲得了較好效果。

3.2教學實驗

實驗實踐是物聯網工程專業相關課程的重要環節。課程開始前,通過交流,了解到學生已掌握C語言編程和邏輯電路的基本知識,而對于嵌入式相關技術尚未深入學習。本課程是軟硬件結合的課程,根據學生的知識基礎和特點,結合現有實驗條件,以PC端軟件控制試驗箱硬件完成RFID基本功能作為實驗主線貫穿實驗教學設計全過程,實驗教學計劃難度設置合理,循序漸進,可增加學生對專業的自信心,避免出現畏難情緒。實驗過程以“思路啟發+嘗試驗證”為主導思想,知識點和操作內容由淺入深,引導學生從觀察現象到剖析本質。先從對RFID綜合應用有感官的認知,觀察試驗箱配套軟硬件,結合讀寫標簽,觀察分析協議數據包的格式,逐步啟發學生分析軟硬件背后的運作原理和過程。實驗過程介紹了PC端軟件開發的基本過程和設計開發工具,以及dll調用方式的優缺點及用法,學生通過VB調用dll中的基本操作函數,實現自己編寫軟件、控制硬件實驗箱完成RFID基本功能。

3.3課程考核

在課程考核部分,以課程綜合設計作業為載體,加入團隊系統設計及展示答辯環節。引入協作和良性競爭機制,培養學生的團隊分工和協作理念,便于取長補短,學會溝通和協調。同時,通過良性競爭促進任務的高效完成,實現共贏。在課程綜合設計作業評價機制上,發揮學生自,調動學生的參與積極性。例如團隊項目展示答辯時,引入學生投票機制,將投票結果按一定比例權重體現到該團隊項目的總成績上,可體現學生的參與性,激發其學習興趣。同時,通過權重系數的調整,使學生評價的影響具有一定可控性,防止惡意刷票行為對結果產生影響。

4教學效果

從學生評教方面看,該學期《RFID原理與應用》課程參評學生人數62人,綜合平均評分4.953分(總分5分)。在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主動性、注重學生能力培養,教學內容能反映或聯系學科的發展前沿,能給予學生獨立思考、聯想和創新的啟迪,以及采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等評價指標上,均有57人以上評分為優秀,從學生主體的角度對該教學方式加以肯定。

從課程效果方面看,作為該課程期末考核的重要部分,組織學生團隊從需求分析、方案構思、設計實現到演講答辯等多個環節進行全面實踐,形成了礦井定位、動物管理、自助導游、iCard等多個系統設計方案,鍛煉了學生的系統分析設計能力、團隊協作能力以及現場表達與應變能力。部分團隊的系統設計方案在^續完善后,有潛力成為較好的專業創新作品。

從創新成果方面看,在2016年學校計科學院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立項項目中,2014級物聯網專業學生取得了較好成績,立項項目包括國家級項目1項、省級項目1項、校級項目3項,在與2014級各專業的對比中表現突出,其中4個項目和RFID技術相關。值得一提的是,非本專業學生中,與RFID有關的項目占3項,本專業學生也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其中。

綜上所述,從教學過程和效果看,《RFID原理與應用》課程的教學方式符合CDIO工程教育理念,取得了較好的實際效果,學生反映良好。

5結語

《RFID原理與應用》課程的實踐教學過程在物聯網工程相關專業引入CDIO理念方面作出了一些有益嘗試。結果表明,該教學方式鞏固了課堂知識,提升了學生主動學習和獲取課外知識的興趣,培養了學生的創新能力以及分析與解決問題的能力,取得了較好的教學效果。

學校其它物聯網工程相關專業課程也在繼續貫徹、推廣CDIO理念。在后續教學過程中,考慮繼續增強課堂互動機制,引導學生們正確、合理地利用移動互聯技術,并將其常用的微信互動、微博上墻等交互方式引入課堂,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與思考的熱情,將CDIO理念進一步融入課程教學與學生培養工作中。

物聯網工程專業人才培養質量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西南民族大學開設物聯網工程專業時間不長,只能從近幾屆學生的課程學習效果和創新競賽成果分析CDIO理念引入實踐教學的影響。從目前的效果看,在物聯網工程相關專業引入CDIO理念,在提高實踐教學質量、促進物聯網工程專業的實踐教學改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希望能為物聯網工程及其它理工科專業的教學實踐提供有益借鑒。

參考文獻:

[1]物聯網工程專業最好的20所大學[EB/OL].[20160318].http:///20160318/n440958984.shtml.

[2]王志良,閆紀錚,石志國,等.物聯網學科建設與教學實踐探討[J].計算機教育,2012(19):4549.

[3]余P,趙健,黃傳河,等.物聯網工程專業建設與實踐教學研究[J].計算機教育,2013(15):9497.

[4]崔貫勛,王勇,王柯柯,等.基于CDIO的物聯網工程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研究與實踐[J].實驗技術與管理,2013,30(5):111114.

[5]顧學雍.聯結理論與實踐的CDIO――清華大學創新性工程教育的探索[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9(1):1123.

第2篇

一、在建工程是否符合物權客體要求

抵押權作為物權的一種,應當符合物權客體要求,作為物權的客體,需為人力所能控制并具有價值的有體物。就在建工程而言,屬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在其建造完工之前,始終處于不斷變化狀態之中,難以特定化,因而并不具備完整意義上的客體形態,而且,在建的建筑物也不一定能建成,這也是理論界一些學者不贊成在建工程抵押的理由之一。在建工程雖不具備完整的物權客體形態,但也具備了有體物的一些特征,具有建筑物的某些形態。在多數情況下,在建工程最終都能完成,轉化為具備完整物質形態的建筑物,這是因為,在建工程抵押中,要求抵押人已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劃許可證等要件,如不出意外,在建工程應當能夠完成。另外,在建工程的建設,凝聚了人類的抽象勞動,從而使在建工程本身具有了價值,而抵押權作為一種價值權,變價權,關注的是抵押物是否具有經濟價值。故,在建工程也可設定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既能滿足銀行拓展金融業務的需要,又可以解決房地產項目融資的需求,對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我國之前的《擔保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都未作規定,1997年建設部頒發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不過,《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辦法》作為部門規章,效力較低,對于法院審案僅具“參照”意義,為此,《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7條對此進行了專門規定:“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

關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要分兩個方面來探討,一方面是建筑物部分,另一方面是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權部分。

關于建筑物部分,目前理論界與實務界對此存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抵押范圍僅為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時已完工的部分,持這種觀點的理由為在建工程抵押設定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物,而且,銀行在評估擔保物的價值時,看重的是已經建造的完工部分,沒有考慮未修建的部分。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抵押范圍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內的的工程全部,持這種觀點的理由為“依法獲準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該建筑物尚不具備完整形態,不能辦理初始登記,所有人未取得所有權憑證,相應的不能辦理抵押本登記,在建工程竣工之前,工程一直處于不斷變化建設之中,并不具備獨立使用功能,在建工程屬于不動產,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工程竣工完成后,才具備獨立使用功能。

關于土地使用權部分,即在建工程抵押物范圍是包含整宗土地還是僅僅為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所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面積,目前,也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抵押的土地范圍僅僅為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所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及于整宗土地,持此種觀點又可細分為二,其一,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僅僅為已完工部分及整宗土地,其二,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內的全部工程及整宗土地。

以上觀點都有一定理由,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7條“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可以包括尚未完工部分,而且在實務中,即便堅持在建工程抵押的建筑物部分僅為已完工部分的同志大都認為,此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及于整宗土地,這相當于認可了在建工程未完工部分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已包含在在建設工程抵押范圍之內,因此,將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界定為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內的的工程全部及整宗土地更為合理。就登記機構而言,不必糾纏于此,關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雙方認同即可,登記機構根據雙方的申請辦理相應的登記。

三、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性質

由于對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認識的不同,相應地,對于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性質也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僅僅為已完工部分,因此,在建工程抵押與一般的房屋抵押區別不大,是為本登記。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圍及于未完工部分的整個工程,建筑物尚未完工,不能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所有人不能取得所有權憑證,不能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而只能辦理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是一種房地產期權,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是為了保全抵押權人獲得將來建成房屋為抵押標的的請求權,使抵押權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發生房屋抵押物權的權利。

四、在建工程可否為其他債務提供擔保

一般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因而,在一般性的抵押結構中,抵押人是指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的債務設定抵押權的人,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就在建工程而言,在建工程的所有權人可否為他人的債務設定抵押擔保呢,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3條將在建工程抵押定義為:本辦法所稱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根據該定義,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必須明確用于該項目建設,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與債務人必須是同一人,在建工程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雖然,《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作為效力較低的部門規章,其對在建工程抵押的規定僅具參照意義,但在其他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情形下,應當依照此規定。因此,抵押權人應當嚴格監管在建工程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借款專款專用,真正用于在建工程后續建造。

五、在建工程抵押權人的范圍

我國《物權法》及《擔保法》等對抵押權人的范圍未作明確規定,在通常的抵押關系中,抵押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按照《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建工程抵押權人的范圍界定為貸款銀行,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第21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由此可見,貨幣借貸作為一種金融業務,只能由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專營。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市場的繁榮,許多非銀行類的金融機構應運而生,只要其具備《貸款通則》規定的從事貸款經營業務的資格條件,也可成為在建工程的抵押權人。

六、在建工程抵押是否必須為建設項目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

目前,一些登記機構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要求在建項目達到商品房預售條件,從現有法律法規來看,并未作此要求,《房屋登記辦法》第60條規定,申請在建工程抵押權設立登記,應當具備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書等資料。而按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顯然,商品房預售許可的條件比在建工程抵押的條件苛刻得多。雖然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并不要求達到預售許可的條件,但是,在實務中,開發企業一般都會在要辦理預售時,才到房管部門建立樓盤表信息,在沒有建立樓盤表信息之前,由于房管部門登記系統里并沒有該工程項目的任何信息。因此,即便理論上該工程項目可以辦理在建工程抵押,但在實務操作中并不能實現,由于開發企業一般都是在要進行預售時才到房管部門建立樓盤表信息,并相繼辦理在建工程抵押,這就給人一種只有達到預售許可條件才能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假象。實際上,只要開發企業到房管部門建立了樓盤表相息,即使未達到預售許可的條件,也是可以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的。

七、房屋已竣工,但未驗收,可否辦理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的本質是抵押人為取得后續資金用于繼續工程建造,房屋已竣工,說明工程已經建造完畢,不存在還需要后續資金用于該工程的建設,即便還未驗收,應當不能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在實務中,房屋竣工到驗收完畢,往往還有一段時間,由于沒有辦理房屋的初始登記,而抵押人又有融資需求,因此,要求辦理在建工程抵押,但其貸款的目的顯然不是用于該工程的建設,而是用于其他,有違在建工程抵押的本質。而且,所謂在建工程抵押,其抵押的客體在建工程本身是一個不斷變化的物,并非完整意義上的物權客體,而已竣工的房屋屬于在建工程的完成形態,顯然已不是變化著的在建工程,其已具備完整意義上的獨立使用功能,按照《物權法》第30條的規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房屋建造完畢之時,所有人已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登記并非房屋所有權取得的要件,按照《物權法》第31條的規定“依照事實行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因此,房屋已竣工,房屋所有權已產生的情況下,所有人意欲抵押該房屋,應當先行完成所有權初始登記,再行辦理現房抵押登記手續。

八、企業及個人修建的自用房屋能否辦理在建工程抵押

在實務中,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多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的開發建設,修建周期長,需要資金量大,風險也較高,僅靠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有資金進行商品房的修建是不現實的,因此,在建工程抵押應運而生。就貸款銀行而言,開發企業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達到一定條件后,可將在建工程進行預售,資金逐漸回籠,銀行的貸款償還也有了保證。而企業及個人修建的自用房屋,并不存在出賣行為,當然也不存在用工程變現來償還貸款。但是,在抵押關系中,抵押權人關心的是抵押物是否具有獨立的交換價值且是法律法規允許轉讓的財產,而且,從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來看,也未要求抵押人必須是開發企業。因此,只要債權人接受這種擔保物,企業及個人修建的自用房屋也可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

九、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已辦理,現增加在建工程標的物范圍,按新設還是變更辦理

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已辦理,比如,開發企業修建了地上兩層房屋,并以該兩層房屋辦理了在建工程抵押,而后往上再修建了一層,現開發企業申請將該新增一層房屋標的納入之前已辦理的在建工程抵押標的物范圍,并要求按抵押權變更登記辦理,可否,由于該新增房屋屬于新的標的物,該新增標的物上從未設定過抵押權。因此,不存在抵押權的變更,抵押權變更登記是在已有抵押權設立登記的前提下因抵押的內容和客體等信息變化所進行的登記,而抵押權設立登記是第一次登記,它是抵押權從無到有的過程,該新增房屋應當辦理新的抵押權設立登記,而不是抵押權變更登記。

參考文獻:

1.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修訂版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第3篇

關鍵詞: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預售;預告登記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1-0219-02

1 預告登記制度概述

預告登記(Vorm erkung),也稱預登記。最早可追溯至早期的普魯士法,后被德國、日本、瑞士等大陸法系國家借鑒,并與本國法律制度和經濟特點相結合,建立了與之適應的預告登記制度。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有強制登記之原則,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對于由此項強制登記原則所生之危險,為保全以不動產物權之得喪、變更、消滅為標的之債權的請求權而為之準備登記,即為預告登記。我國《物權法》首次確立了預告登記制度,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這一條款對預告登記適用范圍、發生條件、效力的產生、消滅作出了比較完整的規定。

國外許多國家都建立了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不管是德國的實體預告登記制度,還是日本的假預告登記制度,其目的都是債權人為了實現將來的不動產物權而提前買的一個保險。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它要依附于請求權而存在,故適當的債權請求權是預告登記存續的前提條件。

預告登記設立之后,因不動產物權變動而發生的債權請求權范圍擴大。預告登記期間,預告登記義務人實施的處分行為無效。這種立法實質上限制了預告登記處分人的物權處分權,保護了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債權請求權。雖然預告登記人此時并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預告登記實質上已經具有了物權登記所具備的公示公信的效力。其保全的債權不受財產狀態的限制,這無疑從根本上擴大了債權請求權的實現機會。對于預告登記保全的債權請求全的實現,《德國民法典》第883條第2項規定的比較合理“在預告登記后處分土地及其權利的,在妨害或者侵害請求權的限度內,該處分無效。以強制執行、假扣押方式或者由無支付能力管理人實施的處分,適用上句規定”。

可見,不管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預告登記制度通過本登記之前的預告登記擴大了自己的債權請求權并以此限制預告登記義務人的處分權,對于保護預告登記權利人將來可能實現的物權意義重大。

2 在建工程登記法律性質的界定

在建工程,指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是與已建完的建筑物想對應的概念。在建工程流轉主要包括在建工程抵押和商品房預售。因在建工程尚未建完,不具有民法意義上物權特定的屬性,無法成為物權的客體。在在建工程上也無法形成不動產所有權,更不能設立登記、流轉、或者抵押。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些房地產商為了融資的需要,將未建成的不動產抵押或者轉讓,比較常見的就是在建工程抵押和商品房預售。據統計,我國目前大中城市80%以上的房地產開發商采用預售的形式,有些城市甚至達到了90%。《物權法》之前,《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也規定了允許尚未建造完畢的預售商品房進行出售和以在建工程進行抵押。《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第5項也特別允許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立抵押權。由于在建工程無法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為了保障在建工程建造完畢后能夠取得所有權,債權人可否與債務人申請預告登記成了法理界探討的對象。

關于商品房預售登記的法律性質,《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規定了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在這種強制登記制度下,開發商的房屋處分權收到限制,相應的賦予了買受人更多的請求權。這種預告登記制度被實踐中被大多數人采用,能有效的防止了房地產炒作,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關于在建工程抵押申請登記的法律性質,對此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抵押的客體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但是該登記屬于本登記而非預告登記。另一種觀點認為,在建工程和預購商品房都屬于《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第5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房屋”由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尚未完成,沒有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所以不可能辦理產權登記,而只能辦理預告登記,待房屋建造完成并辦理初始登記后,再將預告登記轉為產權登記。

本人認為,無論是在建工程還是商品房預售,都存在預告登記問題。在建工程抵押屬于《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第5項規定的以“正在建造的房屋”設定抵押權的情形。而商品房預售中買受人因取得在建商品房期待權而享有債權請求權。這種債權請求權需要預告登記制度給予保護。

3 應賦予商品房預售登記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

商品房預售,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對已經興建但還沒有竣工的商品住宅,和購房者約定,由購房者交付定金或者預付款,而在將來的某一個時期擁有該房地產的一種交易行為。

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傳統民法為保護不動產流轉中債權人的利益而設計的。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正在建設之中,根據民法理論,預售商品房不具有物權的特定性的屬性,因此不能辦理房產初始登記。商品房預售實質上是一種期房買賣,對于買房而言,獲得的是一種期待權,而非現實的權利。在房屋建成之前,房屋一直在開發商的控制之下,買受人獲得的只是因商品房預售合同而享有的債權請求權。如果沒有預告登記制度,根據債權的相對性特征,所有的債權人的權利都是平等的,在先的債權人并不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而且,市場的不穩定增加了債權人的風險,如果開發商將房屋再出售給第三人,那么在先的債權人也不具有對抗性。

因此,我認為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賦予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根據《物權法》第20條的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商品房預售登記完全符合預告登記發生的條件,應當適用預告登記制度。

4 在建工程抵押應當適用預告登記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銀行貸款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一種擔保方式。

在建工程抵押應當適用預告登記。《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第5項規定“正在建造的房屋”可以設定抵押權。程嘯認為,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權人”實際上就是“債權人”享有當該建筑物建造完畢并辦理所有權初始登記后請求抵押人協助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的請求權,是一種債權請求權,屬于預告登記的客體。

依據《物權法》第30條,抵押人并未取得該建筑物的所有權,因此在建工程不能設立初始登記,實踐中一宗房地產可能存在五種抵押。開發商取得土地抵押給銀行、開發商把工程承包給建筑商互相提供擔保、建筑商以在建工程抵押給銀行、開發商要求員工簽訂假購房合同向銀行取得按揭貸款。因為登記制度的不健全,如果不賦予在建工程抵押登記預告登記的效力,那么在銀行紛紛貸款、假按揭頻出的情況下,抵押權人的利益將無從保護。雖然我國立法沒有對在建工程抵押的預告登記做出規定,但是根據法理和實踐的需要,在建工程抵押應當適用預告登記制度。

參考文獻

[1]盧桂香.預告登記之研究[D].中國臺灣:臺灣輔仁大學,1995:19-84.

第4篇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草案)》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對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的應收或應付利息和一次還本付息債券的應計利息有關規定如下:

1、“1132應收利息”、“1501持有至到期投資”和“150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科目的有關規定:

未發生減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債券,如為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應于資產負債日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債券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未發生減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或可供出售債券,如為一次還本付息債券投資,應于資產負債表日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計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

2、“2502應付債券”會計科目的有關規定

對于分期付息、一次還本的債券,應于資產負債表日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債券利息,借記“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應付債券”(利息調整)。

對于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應于資產負債表日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債券利息,借記“在建工程”、“制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按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付未付利息,貸記“應付債券”(應計利息),按其差額,貸記“應付債券”(利息調整)。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差異很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

因此,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草案)》的有關規定,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其每期“應收利息”或“應付利息”(均總賬科目)按票面金額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其每期“應計利息”(明細科目),也按票面金額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當期確認的應收利息、應付利息、應計利息與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確定的當期實際利息的差額,進行利息調整。

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草案)》有關規定的缺陷

例:2007年1月1日某企業發行債券,面值500萬元,期限4年,年利率8%,按單利法計算,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該企業溢價發行債券,實際收到發行價款512萬元。

按實際利率法計算:

2007年1月1日,債券賬面價值512萬元,

4年后債券賬面價值:512*(1+8%*4)=660(萬元)

設債券實際利率為R。

512*(1+R)4=660

解得:R=6.5537%

不同時點債券賬面價值和當年實際利息列表如下:

時點債券賬面價值當年實際利息

2007.1.15120

2007.12.31545.554933.5549

2008.12.31581.309035.7540

2009.12.31619.406238.0972

2010.12.3166040.5939

合計148

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草案)》的有關規定計算債券每年應計利息=500*8%=40(萬元)。

每年利息調整的計算列表如下:

時點當年實際利息當年應計利息當年利息調整

2007.1.100貸12

2007.12.3133.554940借6.4451

2008.12.3135.754040借4.2460

2009.12.3138.097240借1.9028

2010.12.3140.593940貸0.5939

合計148160平

根據上述計算,作如下會計分錄(單位:萬元):

1、發行時,

借:銀行存款512

貸:應付債券——面值500

——利息調整12

2、第1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33.5549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6.4451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40

3、第2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35.7540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4.2460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40

4、第3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38.0972

應付債券——利息調整1.9028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40

5、第4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40.5939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40

——利息調整0.5941

6、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時,

借:應付債券——面值500

——應計利息160

貸:銀行存款660

由上可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草案)》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2007年初債券溢價發行時,利息調整貸方發生額12萬元,2007年末、2008年末、2009年末三次計提利息時,利息調整借方發生額分別為:6.4451萬元、4.2460萬元、1.9028萬元,借方發生額合計12.594萬元,超過貸方發生額12萬元,調整過度,并導致2010年還要再調回0.5941萬元。

三、《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草案)》有關規定的修改建議

導致上述缺陷的根源在于,應計利息按票面金額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票面金額為500萬元,票面利率為8%,應計利息為40萬元。

筆者認為應計利息40萬元有誤。理由之一: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下,40萬元并非合同約定的每年應付未付利息;理由之二:應計利息按票面利率計算違背實際利率法。筆者認為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下,每年應計提的利息——應計利息就是每年的實際利息,這符合實際利率法。因為《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明確規定:“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下,應計利息等于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作如下會計分錄(單位:萬元):

1、發行時,

借:銀行存款512

貸:應付債券——面值500

——利息調整12

2、第1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33.5549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33.5549

3、第2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35.7540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35.7540

4、第3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38.0972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38.0972

5、第4年末計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等40.5939

貸:應付債券——應計利息40.5939

6、到期還本付息時,

借:應付債券——面值500

——利息調整12

——應計利息148

貸:銀行存款660

這樣進行會計核算,就不會出現利息調整過度的現象,并且會計核算更加簡便。債券溢價發行時,利息調整貸方發生額12萬元,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時,利息調整借方發生額12萬元,相互抵銷,中間并不須要進行利息調整。在到期一次還本付息下,我們可以把“面值”和“利息調整”打包成一個整體,即“現值”,到期還本付息時才一并沖銷。

第5篇

【關鍵詞】 視同銷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關于視同銷售業務, 目前尚未有一個明確的解釋。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經常發生這樣的事項:將自產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職工獎勵、捐贈、利潤分配、抵債、進行非貨幣資產交換等。這一方面減少了企業的貨物,另一方面這些事項都不是典型意義上的銷售行為。對此類事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存在許多的爭論, 因此,暫時將其稱為“視同銷售”。 筆者認為, 所謂視同銷售, 就是作為業務本身不是銷售, 但納稅時按照稅法的規定要視同正常銷售一樣計算納稅, 視同銷售是稅法概念, 而不是會計概念。

各稅種對視同銷售的規定不完全一致,稅收中的視同銷售有流轉稅與所得稅之分, 兩者之間不可相互適用。如增值稅法規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不一定就要視同銷售繳納所得稅,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要看所得稅法規有沒有視同銷售的規定。 本文僅就視同銷售業務問題在增值稅與所得稅上的處理進行分析。其他的流轉稅類同增值稅。

一、稅收上對視同銷售的規定

因為視同銷售在各稅種之間的差異性和不可相互適用性難以把握, 因此在實務中對稅收法規的解讀就尤為重要,現整理歸納如下。

(一)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上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二)視同銷售在所得稅上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因而縮小了視同銷售的范圍,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銷售處理。

(三)視同銷售含義的理解

以貨物為例,從上面稅收法規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與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在范圍與內涵上都有差異。這種差異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不僅強調貨物的用途還要考慮貨物的來源;而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只強調貨物的用途, 與貨物的來源無關。

對在稅收上認為是視同銷售的行為(無論是針對哪種稅而言),進行會計處理時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視同銷售的問題,只有是否確認為收入的問題。如前所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中視同銷售在會計處理時基本上都是要確認收入的,這樣看來,所得稅法規中認為的幾種視同銷售需要繳納所得稅,在會計上也增加當期利潤,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沒有必要強調為視同銷售。既然強調了,就說明在所得稅法規中的視同銷售指的是這種貨物轉移行為(以貨物為例)不是所得稅法規中認定的一般意義上的收入,是行為上的差異。

從上面簡單的分析中可看出, 同一個詞在不同的稅種中會有不同的規定,對會計實務而言,由于規定總是在不斷的適應實際情況而進行調整,企業會計人員只要在現有的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下,清楚這樣的業務處理即可。筆者經過不斷的積累,按貨物轉移的特殊業務類型,對其會計處理及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處理進行分析整理,以供參考。

二、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處理分析

(一)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分公司(非生產機構)等

企業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無形資產開發及分公司(分生產機構)等,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不再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企業的貨物用于這些方面,還要視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而分別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 企業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企業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

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用于對外捐贈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按照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來判斷,企業對外捐贈貨物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在會計上不作收入處理。下面以案例來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將自己生產的一批產品(課桌)500 套贈送給希望工程,市場價每套100 元,產品成本80 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48 500

貸:庫存商品4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 500

可以看出對外捐贈的貨物:

1. 會計上按成本轉賬。

2. 增值稅上則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3. 企業所得稅在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 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50 000 元,視同銷售成本40 000 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會計上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的捐贈支出48 500 元,要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

(三)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企業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將其確認為營業收入;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企業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的,還要視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而分別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 企業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 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在會計和所得稅的處理上與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繳納所得稅,但是在增值稅上,由于貨物沒有增值,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四)將貨物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對外投資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處理,并按規定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所以在所得稅的處理上以貨物對外投資和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是一樣的。

會計上,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于非貨幣資產交換。依據會計準則,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確認損益,這與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致;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這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

在增值稅上,以貨物對外投資與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都要以其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而不論該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

例:A企業將自產的產品對外投資,市價1 000 000 元,成本價600 000 元。

1. 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 則會計上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1 17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 000 000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170 000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600 000

貸:庫存商品 600 000

這與所得稅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

2. 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則會計處理為:

借: 長期股權投資 770 000

貸:庫存商品 6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 000

這種情形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在視同銷售收入項目填列視同銷售收入1 000 000元,在視同銷售成本項目填列視同銷售成本600 000 元。

(五)將貨物用于償債、利潤分配等方面

企業將貨物用于償債及利潤分配,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用于償債和作為給股東分配利潤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在會計處理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因此,這種情況在所得稅上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 總結與歸納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歸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 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可歸納為:

1.將貨物( 有形動產) 用于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 要考慮貨物的來源, 如果貨物是外購的, 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 需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如果貨物是自產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 則視同銷售行為。

2.將貨物用于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包括總公司將貨物移送分公司銷售等, 無論貨物的來源如何, 均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判斷是視同銷售行為, 還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行為, 要依據該行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質。如將外購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其未產生增值額, 所以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 屬于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行為;而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 由于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經過加工過程已具備了增值的特性, 所以應當視同銷售計算繳增值稅。

出自于保證增值稅稅源的目的,將貨物用于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無論何種原因, 最終均脫離了企業的范圍,考慮到稅收監管的困難, 無論貨物是否產生增值額, 均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歸納

企業所得稅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稅制,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 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 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除此之外都作為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 企業會計準則. 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第6篇

關鍵詞:事業單位 財務規則 差異 分析 銜接

2000年以來,財政部進行了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收支兩條線、政府收支分類改革為主的財政管理體制改革,這五項改革對事業單位會計的理論和實務帶來了深刻的變化并產生了深遠的影響。2012年2月7日頒布的財政部68號令,對1997年頒布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8號令,以下簡稱《舊規則》)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以下簡稱《新規則》)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給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影響。

一、新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差異分析

(一)重新定義了規則的適用對象

《新規則》的適用對象為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刪去了“國有”二字。這一變化是是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結果,不僅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國有事業單位可以執行本規則,“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也可以執行本規則。”

改革后的事業單位,社會職能將更為清晰,那些以為社會服務為宗旨的公益性事業將在我國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建設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人民群眾也將更直接、更現實地享受到改革發展的成果。財政部門根據正常業務需要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或給予經費補助,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財務管理的平臺也將隨之發生根本性改變。

(二)進一步強化了預算編制和執行

《新規則》對第二章“事業單位預算管理”進行了六處修改。增加了三條。強化了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要求事業單位管理者必須全方位轉變財務收支管理的觀念,不僅實施更加綜合的財務預算管理,而且要求管理者必須對各項事業發展進行更嚴格而周密的計劃。

新規則明確提出了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要將單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真正做到“一個單位,一本預算”,更加強化了預算的嚴肅性和約束力;二是根據預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取消了預算外資金的提法,將“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改為“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三是進一步明確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預算調整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而不能僅由主管部門審批。增強了預算編制的剛性和嚴肅性,盡量減少部門預算中的追加調整。四是加強了決算管理,充分體現預算決算管理的完整性。

(三)進一步規范了收入支出和結余的概念

《新規則》修訂了財政補助收入的定義,第一是將“事業經費”改為“財政撥款”,這既包括了《舊規則》中規定的各類事業經費,比如科學事業費、教育事業費、文化事業費等,也包括了《舊規則》未納入財政補助收入范圍的基本建設投資、住房改革經費、社會保障等。根據部門預算改革的要求,這部分收入也屬于財政補助收入,是單位預算收入的一部分;第二是強調了“同級”財政部門。在實際工作中,事業單位取得的財政撥款除來自同級財政部門外,還可能來自于非同級財政部門,比如學校通過承擔考試獲得的非同級財政部門的考場建設費,從精神文明辦獲得的宏志班辦學經費,雖然來源上屬財政撥款,但不是通過部門預算隸屬關系獲得的。為避免對財政撥款的重復計算,從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賬務處理上則作為“其他收入”。

《新規則》規范了事業單位支出管理。完善了支出的分類和事業支出的定義,在事業單位支出分類里增加了一類支出,即其他支出。第19條第五款規定:“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在實際核算過程中確實存在很多《舊規則》中未包含的事項,實務中不同的事業單位核算口徑不同,處理方法五花八門,增加“其他支出”符合事業單位支出管理的實際需要。

《新規則》完善了事業單位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結余”改為“結轉和結余”。原 “結余”實際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一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如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取得的需結轉下一年繼續使用的專項資金結存;一部分是“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兩部分資金雖同為結余,但管理要求有所不同。為便于分類管理,將前一部分資金定義為“結轉”,后一部分資金定義為“結余”。

(四)進一步強調資產的管理

《新規則》從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等方面對舊規則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對事業單位資產處置,要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對出租、出借資產,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對資產的界定不再局限于固定資產,而是包括事業單位的所有資產。另外,為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充分發揮其效益,明確事業單位可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資產的共享與共用。

(五)進一步限制對外投資,控制財務風險,加強財務監督

《新規則》要求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對于對外投資,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這一規范的目的是要求事業單位明確其主業是發展社會事業,以取得社會效益,而不是經濟效益。且實際操作中,很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業績相當糟糕。明確財政撥款的結余不得進行對外投資。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制度。增設“財務監督”一章,具體規定了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形式,并提出了建立健全財務監督制度和依法接受外部監督的要求。這使得《新規則》的結構和內容更加完善,凸顯了財務監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事業單位提高對財務監督的認識,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二、新舊規則的銜接問題的進一步探討

《新規則》的有效落實,有賴于在實務中新舊規則的有效銜接,下面以權責發生制下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和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為例進行探討。

(一)權責發生制下的事業單位會計核算

《新規則》允許了部分行業根據成本核算和績效考核的需要,可以在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中引入權責發生制,由于會計原則的變化,會計實務中必將存在銜接問題。

1、收入的權責發生制

事業單位預算外收入,比如對外提供勞務、出租資產,應當按照提供勞務或出租資產的期間,按照應收的款項確認為應上繳專戶的財政性資金,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科目。

2、支出的權責發生制

對支出業務,比如接收勞務、購買商品,實際業務已經發生,按照收益期間,對已經支付或尚未支付的款項,進行合理劃分,進行分攤確認。對實際勞務已經發生,款項尚未支付或完全支付的事項,應當按照勞務或購貨實際時間列報支出,借記“事業支出”,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

3、資產的核算

事業單位進行一次全面的資產清查工作。對新構建的固定資產應按照權責發生制計提折舊(可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等),按月計提,列入事業支出,而不是在購買時一次性費用化,以全面、正確反映固定資產的實際耗費和凈值。每月計提折舊時,借記事業支出—折舊,貸記累計折舊,取消“固定基金”科目。由于以前的固定資產已經通過事業支出費用化了,那么就不存在計提折舊的問題。

4、投資的核算

雖然限制了對外投資,但實際存在的,收益性較高的投資不應一刀切。對外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投資成本和投資收益,不能在投資收回時一次性確認收益。購買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利息或者現金股利,應當記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股權性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參照企業會計制度確認投資收益或損失。

(二)在建工程的核算

新規則將在建工程作為單獨一類資產,明確基建工程在同一賬戶核算。實務中,發生基建業務時,單位支付給工程承包商的工程進度款以及通過在建工程核算記入“在建工程——XX工程”,購入的工程設備記入“在建工程——XX工程設備”,發生的建設單位管理費用、勘探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合同公證、工程質量監理及審計費用等記入“在建工程——待攤費用”。如果行業會計制度執行收付實現制,則同時確認事業支出,借記“其他資本性支出”或者“基本建設支出”,貸記固定基金。如果行業會計制度允許執行權責發生制,則當期不再確認支出,留待工程完工后,按期計提折舊,確認支出。在工程完工后,應當辦理竣工決算手續,按照審計決算數對在建工程和固定基金賬戶余額進行調整,以反映固定資產投資實際發生數,同時將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

新規則的出臺,對事業單位財務的改革是根本性的。其有效的實施一方面有賴于各級財政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的財會人員以及有關管理人員認真學習、領會和掌握新規則的基本精神和各項規定,另一方面有賴于對新規則進行廣泛的宣傳以取得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證新制度的順利實施。此外,還需要某些相關的銜接辦法或者財政部門的指導,以規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轉換問題,使新規定切實可行,以防止資產流失。

參考文獻:

第7篇

摘 要 視同銷售行為是指從稅收的角度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行為視同銷售,計算該行為應交的增值稅額。從會計角度因其不同于一般銷售業務,從表面上看沒有產生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因此將其視為一種特殊的銷售行為,稱為“視同銷售”。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及對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影響,一直是人們爭議的焦點,什么時候應該確認收入,什么時候按成本結轉,因對企業會計準則的理解不同,對會計處理的意見就不同。

關鍵詞 視同銷售 日常活動 非應稅項目 公允價值 無償贈送

一、視同銷售行為包含的內容

目前稅法中將以下八種行為歸為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非同一縣(市),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于銷售;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二、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及納稅影響

視同銷售行為在實際工作中比較常見。從會計和稅法兩個角度來說,會計上認為這些行為不同于一般銷售業務,不符合收入確認標準,稅法上則認為這種行為與正常銷售業務類似,應該交納增值稅,對其確認收入部分,還應該繳納所得稅。會計上是否確認為收入,主要取決于對收入概念的正確理解,2007年修訂后的《企業會計準則》對收入的界定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筆者認為收入的本質是企業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但其流入的方式不一定是現金,流入的時間也不一定是現在,結合視同銷售行為中的4至8項分析如下:

1、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主要是指用于在建工程等。此種行為會計處理的爭議是最多的。一種觀點認為,應該按照公允價值(或計稅價格)確認為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貸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貸方,同時結轉領用產品的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另一種觀點認為,領用時按產品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但按公允價值(或計稅價格)確認應交增值稅。

例如: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應的增值稅率為17%,為建造廠房領用自產鋼材一批,該批鋼材的實際成本為12000元,公允價值為20000元。兩種做法如下:

第一種做法:

借:在建工程 23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2000

貸:庫存商品 12000

第二種做法:

借:在建工程 15400

貸:庫存商品 12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

從以上兩種會計處理可以看出:對增值稅的交納沒有產生影響。影響來自兩方面,一是在建工程的成本,第二種做法比第一種做法少記8000元,導致固定資產成本減少8000元,后期計提折舊減少,用此固定資產生產的產品成本也減少,最終會導致利潤增加。二是對所得稅的影響,第一種做法導致當期利潤增加8000元,按25%的所得稅稅率計算,需要交納所得稅2000元。本人主張采用第一種方法。理由如下:

(1)從會計角度考慮,領用庫存商品,如果不確認主營業務收入,當期利潤會減少。換個角度,如果將產品銷售,用銷售取得的現金再購買工程用物資,當期自然會有經濟利益的流入。所以這是間接的引起經濟利益的流入,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該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

(2)從在建工程的成本考慮, 如果建造固定資產所用工程物資是購入,計入在建工程的產品成本自然會按公允價值計算,因此不能因為領用的是自產產品,就按成本價核算,這對固定資產成本的核算是不真實的。

(3)從稅法角度考慮,第二種方法不確認收入,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此種行為視同銷售,如果期末調增利潤計算交納所得稅與確認收入計算交納所得稅道理是一樣的,為了不對會計處理造成混亂,建議直接確認為收入。

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以自產產品對外投資雖然當時沒有引起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但投資后可能會引起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再者投資時是按產品的公允價值來確認投資的價值,所以符合收入確認標準,應該將其確認為收入。

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時,因投資方和被投資方本身就是交易雙方,所以按產品公允價值進行確認,相當于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所以符合收入確認標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將自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與正常銷售產品處理一樣,按公允價值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按公允價值計算應交增值稅。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應該得到企業發放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各種福利待遇,所以也相當于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符合收入確認標準。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8篇

關鍵詞:自產貨物;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1-0024-02

一、“視同銷售”的含義

“視同銷售”全稱“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是稅法中的名詞。“視同”意指“看做”,主要是指從會計角度看不是正常的銷售行為,而稅法在稅收意義上要求納稅人“視同銷售”進行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稅模式,對于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管理部門等不作為銷售處理,用于其他方面則要求企業作為視同銷售行為進行繳納相關稅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就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該文件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于交際應酬;(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本文就所得稅法下自產貨物 “視同銷售” 的會計處理加以討論。對于自產貨物 “視同銷售”,會計人員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往往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會計上不按視同銷售處理,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例如,企業將自產貨物用于自建工程,則直接按庫存商品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賬戶,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核算。另一種是會計上按視同銷售處理,當業務發生時,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同時轉銷庫存商品,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二、“視同銷售”的計稅價值確定

視同銷售行為無實際銷售額,按以下順序確認銷售額: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納稅人近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非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成本×(1+10%)。 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三、所得稅法下自產貨物”視同銷售”行為會計處理

1.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以將自產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為例,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的轉移,企業不會產生經濟利益總流入,不符合收入定義,不作為銷售處理。同時,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也沒有發生轉移,其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仍歸企業,也不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因此不能確認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準則的應用指南中提到“企業自營的在建工程領用本企業庫存商品,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因此,“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的會計處理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貨物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將自產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1)集體福利和職工福利的概念:集體福利,并不是直接由個人消費,而是共同的開支,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于職工食堂――集體福利,比如將自產貨物用于職工食堂、醫院、浴室。職工福利,企業將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個人――個人消費; 個人消費具體指的是員工或者其他個人消費,比如:將自產貨物發給職工、獎勵給員工個人。

(2)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中,資產所有權未發生轉移,應按產品成本進行結轉。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廣告、樣品、管理部門等;貨物在統一法人實體內部之間轉移,不作為銷售處理。“企業領用本企業庫存商品,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貸記庫存商品。”因此,“將自產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的會計處理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直接結轉貨物成本,按計稅價格計算銷項稅。

借:在建工程

管理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企業將產品用于職工福利和個人消費,如將產品發放給職工,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指南》明確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實際發放自產產品時,應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并按實際成本結轉成本。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3.將自產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將自產產品用于饋贈已經導致產品流出企業,進入消費環節, 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 這類視同銷售行為從所得稅法的角度看也應該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銷貨成本。

借:營業外支出

銷售費用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4.將自產貨物作為投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定,如果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以及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計量。應用指南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準則應用指南中有這樣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涉及以庫存商品等作為對價的,應按庫存商品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人”科目,并同時結轉相關的成本。因此,這類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應采按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銷貨成本。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5.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股東。企業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同時也表現為企業負責減少,是一種間接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因此符合收入定義。應按對外銷售進行會計處理,即按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借記“應付利潤”科目;按照應交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貸記 “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借:應付股利或利潤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總之,企業所得稅法下對自產貨物視同銷售行為的會計處理要具體分析對待,既不能全部作銷售處理,也不能全部按成本結轉,對自產貨物轉移所有權的行為,即自產貨物用于企業外部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對外投資、無償贈送他人,應作銷售的賬務處理,記入收入賬戶。對自產貨物所有權未發生向外部轉移的行為,即自產貨物用于企業內部在建工程、集體福利、管理部門等不記入收入賬戶,只按產成品成本結轉。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R].

[2]初國清.視同銷售業務會計處理例解[J].財會通訊:綜合,2008,(11).

[3]崔剛.“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法差異分析[J].財會學習,2009,(6).

Under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self-produced goods “deemed sale”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HUANG Yin-li

(Anhui Electronic Information Vocational Technology College, Bengbu 233030, China)

第9篇

    關鍵詞:學校會計;問題分析;管理思考

    1. 學校會計的基本概念

    1.1 學校會計的特點

    學校會計的主體是與國家預算的組織體系相適應的。它以國家預算執行為中心構成集中統一的預算會計體系。學校會計既有相對的獨立性,又有統一性和廣泛性,各級各類學校都各自產生獨立的會計報告,同時學校會計核算內容必須與各級國家預算保持一致性,不得各自為政;學校會計學校會計是按照國家預算所規定的用途開支的,應該與國家預算保持一致,一般都實行收付實現制;學校會計現階段主要核算預算資金收支及其余額,一般不計算成本和固定資金折舊;學校會計貫徹專款專用原則,一般通過學校預算,分配各項經費支出的份額,并按預算執行;學校會計是若干會計實體的結合,現階段一個學校有關教學、科研、生活、生產、建設往往分別執行不同的會計制度。

    1.2 學校會計的組成與發展

    (1)有關教學活動(包括科研活動)一般執行事業單位預算會計來處理。

    (2)有關學校食堂一般都單獨成為會計實體,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單獨核算,單獨編制報表。

    (3)有關學校的建設活動,一般視為建設單位。規模較大的單獨作為一個建設單位。規模較小的則由主管部門作為建設單位。

    2. 學校會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會計主體多元化

    由于預算體制不同, 教育經費的主體與基建經費的主體分別核算, 不利于全面反映學校的財務狀況。目前中等學校會計制度中沒有“在建工程”這個科目, 所以只有當工程竣工決算后才能反映到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表中;有的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 但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不作為學校的固定資產核算, 這樣導致學校會計不能全面反映學校的經濟資源。

    2.2 固定資產信息失真

    固定資產科目本身以原值入賬導致資產的實際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相背離, 造成了資產信息的嚴重失真, 這種核算方式難以反映固定資產的凈值,資產的實際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相背離,造成了資產信息的嚴重失真,不能真實反映學校的資產狀況。不能反映學校的真實費用, 不利于加強經濟核算,不利于促進固定資產利用率的提高,不利于保證固定資產的更新。

    2.3 會計信息化建設滯后

    當前,學校財務管理職能未能得到充分發揮,如何利用現代網絡技術,以集中會計核算為平臺,以信息化為抓手,實現財務管理模式創新,成為各級學校面臨的重大問題。

    2.4 資產負債表的信息不能反映學校全部的資產、負債、凈資產的實際情況

    基本建設會計信息游離于學校會計報表之外,會計報表不完整。現行學校會計報表反映的信息不夠完整,不利于不同投資主體和單位領導對基建項目的監督和管理,容易給會計報表閱讀者產生誤解。同時,由于學校會計制度未設置“在建工程”科目,學校日常基建支出發生時均作為“自籌基建支出”列入了當年“事業支出”,竣工交付使用時才同時增加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容易造成當年未完工的基建投入虛減資產、凈資產。

    2.5 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核算存在漏洞

    學費收入依據收付實現制原則,只對已收部分作為收入處理而應收未收部分不予反映,這樣既不能準確核算學校的應收學費規模,也不利于學費的催繳,極易造成學費流失。同時“事業收入”會計信息反映時間上不及時,不能如實地反映學校實際擁有的資產,實際上是會計核算上的一個漏洞,報表上無法反映,內部管理部門也不能清晰了解單位真實的資金情況。票據管理稍有疏忽,財務人員就有可能利用制度缺陷,公款私存私分利息。

    2.6 其他長期資產的核算零散、不明晰

    由于學校購置小額資產都是一次性計支出,而不計資產增加,特別是對未構成固定資產標準的長期耐用小額低值易耗品的核算,造成該類資產分散零散,給統計帶來很大難度處于無人管理狀態,同時這些資產在報表上也沒有得到任何反映,造成嚴重的賬實不符,不利于會計報表使用者了解真實的財務情況。

    3. 學校會計管理的措施

    3.1 采用權責發生制來彌補收付實現制的不足

    隨著學校收入來源和支出的多樣化,為了強化教育成本管理核算,權責發生制是一種必然的選擇,在實行收付實現制的同時,根據學校內部核算的需要,部分地利用權責發生制來彌補收付實現制的不足。學校日常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無形資產按期攤銷、收入與支出按權責制確認、區分權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保障資產、負債、凈資產報表數據的客觀性。

    3.2 增設現金流量表

    企業單位的報表體系的主報表有三份: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其中前二份按照權責發生制編制,后一份以現金收付為基礎編制的,實質就是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學校可以照此方法,從而達到既按權責發生制使會計信息真實可信、又照顧到國家預算收付實現制的需要。

    3.3 基本建設會計信息納入學校會計報表之內

    增設在建工程情況表,不再單設基建財務報表。改革現行的基本建設會計信息游離于會計報表之外的做法,報送基建報表以報表附表的形式出現。資產負債表中增設“在建工程”科目,基建投入不再在“自籌基建支出”列支,而是在發生時計入“在建工程”,完工后計入固定資產,取消“固定基金”科目。

    3.4加快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在財會工作實踐中學習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鉆研財務管理信息化業務,以計算機網絡技術為抓手,以會計集中核算為平臺,加快財務管理信息化建設步伐,為教職工和學生提供更加及時、準確、真實、全面的會計信息。

    3.5 加強對會計人員業務知識的培訓

    現階段,會計人員已不能僅是一個簡單的核算型會計,而應當成為一個管理型會計。會計電算化的巨大作用是將財會人員從繁重的記帳、算帳工作中解脫出來,充分利用會計電算化的優點,加強財務指標分析體系模塊,加強計算機的查詢功能,提供及時有用的信息,以供分析決策之用,降低投資成本和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6 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完善內部審計控制制度

    校長主管審計工作,保持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其所處的位置更加客觀公正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建立正常審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事業收入、經費支出檢查或其他專項檢查工作;學校應建立會計部門監督、財會人員監督和全體教職工監督相結合的內部綜合監督機制,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懲處;審計部門應對學校的資產、負債、權益等一切賬務進行審核,還要對工作的職責、權限、工作的程序和方法進行審核,定期向校領導匯報,同時向主管部門進行匯報,及時糾正問題。

    參考文獻

    [1] 賀桂梅,教育財會理論與實踐[M],三秦出版社,1999

    [2] 鄭勝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問題與對策[J],福建財會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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