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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扶貧到戶貸款在扶貧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結合我縣農村產業發展現狀及信貸扶貧工作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貧到戶貸款是針對當前貧困農戶貸款難的問題,探索由財政直接對貧困農戶或向金融機構補助貼息資金的一種運行和管理機制創新的信貸扶貧新模式。
第二章基本原則與運行模式
第三條堅持“六定”原則
1.定貸款對象。扶貧到戶貸款的投放對象是有致富信心、有一定致富能力、誠實、守信的貧困農戶和農業產業化企業、小型農產品加工企業;
2.定貸款投向。根據我縣農業產業發展狀況,扶貧到戶貸款主要投向煙、糖、桑、畜牧、返季蔬菜五大農業產業和新發展的有龍頭企業的農業產業以及其他種養殖業;
3.定貼息方向。財政只對發展生產的貸款項目貼息,其他非生產性項目不予貼息;
4.定貸款期限。貸款期限視實際生產周期由信用社自主確定,但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5.定貼息標準。在貸款貼息期限內,對貸款對象進行貼息,貼息標準為2.58%/年;
6.定貸款利率。到戶扶貧貸款利率按信用社現行到戶貸款利率標準執行。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享受貼息,并由信用社將貼息資金直接兌現補貼到農戶,逾期歸還貸款的按非貼息利率收取。
第四條堅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則
縣、鄉農村信用社根據縣扶貧辦和鄉鎮扶貧工作站推薦的申請貸款項目,自主放貸、回收。對有效益的項目可持續扶持。
第五條貸款條件
1.鄉鎮領導重視、組織機構健全、工作人員到位;
2.貸款農戶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生產經營能力和償還能力,能保證按期還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放貸款:
(1)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農戶;
(2)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的農戶;
(3)原貸款沒有還清的農戶;
(4)鰥寡孤獨的五保戶及類似于五保戶的無勞動能力農戶。
第六條扶貧到戶貸款計劃
由縣扶貧開發領導組根據每年上級安排的指標,結合縣委、政府農業產業發展的目標,分解下達各鄉鎮年度貸款計劃。
第七條扶貧到戶貸款的放貸規模
1.到戶貸款。由鄉鎮農村信用社根據貧困戶發展項目的需要和自身的信用度決定放貸規模,原則上最高不得超出2萬元。特殊情況,超出2萬元的,需經縣扶貧辦和縣信用聯社審批;
2.農業產業化企業項目貸款。放貸規模由縣扶貧辦和縣信用聯社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確定。
第八條實施扶貧到戶貸款,可安排適當的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各種表冊制作、辦公用品購置、扶貧到戶貸款工作宣傳和培訓等。安排對象主要是實施扶貧到戶貸款的鄉鎮人民政府(含鄉工作站)、縣信用聯社(含鄉鎮信用社)、縣財政局(含鄉財政所)、縣扶貧辦,具體數額由縣扶貧開發領導組根據上級下達的資金規模和工作經費指標以及各鄉工作開展情況確定。
第九條實行考核制度
對扶貧到戶貸款工作高度重視,措施有力,貸款回收率達95%以上的鄉鎮,可增加下年度放貸指標,并給予一定的獎勵;貸款回收率低于90%的,削減下年度放貸指標,不安排工作經費。同時,將扶貧到戶貸款工作納入縣委“爭先創優”扶貧工作內容進行考核。
第三章扶貧到戶貸款的管理
第十條扶貧到戶貸款項目的管理
縣扶貧辦牽頭,縣財政局、縣信用聯社配合,對扶貧到戶貸款項目的組織發動、操作運行、項目效益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檢查。
第十一條扶貧到戶貸款貼息資金的管理
1.扶貧到戶貸款貼息資金屬財政扶貧資金,嚴格按“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管理使用;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專戶管理、封閉運行;
2.鄉鎮財政所、扶貧工作站、信用社要規范帳、表、冊等相關統計和檔案資料管理;
3.扶貧到戶貼息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擠占、截留。出現挪用、擠占、截留和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直接扶貧到戶貸款操作程序
1.直接扶貧到戶的貸款。由貸款戶自愿到鄉鎮信用社申請辦理“貸款證”,自愿提出項目貸款申請,經村民委員會初審報鄉鎮扶貧工作站,鄉鎮扶貧工作站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送鄉鎮信用社;
2.鄉鎮信用社接到鄉鎮扶貧工作站推薦的農戶貸款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對貸款農戶進行資信調查和評估,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并將情況告知鄉鎮扶貧工作站和貸款戶;
3.鄉鎮扶貧工作站每月底將本鄉鎮審定推薦的項目和鄉鎮信用社評估、放貸情況進行公告公示,匯總后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號以前將上季度貸款發放和回收情況報縣扶貧辦,由縣扶貧辦與縣信用聯社核對后匯總報縣人民政府和市扶貧辦;
4.各鄉鎮信用社每季度第一個月5號以前將上季度扶貧到戶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情況匯總報縣信用聯社;
5.縣財政局按季度根據縣扶貧辦與縣信用聯社審核后的貸款發放情況,將貼息資金劃撥到鄉鎮財政所,鄉鎮財政所在每季度初,根據鄉鎮信用社每個季度扶貧到戶貸款應收回情況,計算出本季應付貼息資金,將貼息資金預撥到鄉鎮信用社,并按季度結算已還貸款貼息資金;
6.各鄉鎮信用社在回收貸款的同時,將貼息資金結算、兌現給貸款農戶,完善相關手續并將貼息資金支付憑據(花名冊)報鄉鎮財政所,由鄉鎮財政所向縣財政局進行提款報帳。
第十三條農業產業化企業項目貸款。由企業提出貸款申請,縣扶貧辦審核后送縣信用聯社自主確定是否放貸。按期償還貸款的,縣財政局直接將貼息資金兌現給企業,逾期歸還貸款的,不予貼息。
第四章縣、鄉、村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縣扶貧辦的職責
1.負責草擬扶貧到戶貸款工作方案、編制扶貧到戶貸款工作規劃;
2.會同縣財政局、縣信用聯社向縣扶貧開發領導組提出各鄉鎮年度貸款計劃;
3.做好農業產業化企業及2萬元以上貸款項目貸款申請的審查、核實、推薦工作;
4.抓好鄉鎮扶貧工作站業務培訓,搞好協調服務;
5.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扶貧信貸資金的檢查、監督及審計工作;
6.搞好統計監測,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做好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的職責
1.負責扶貧到戶貼息資金的足額到位,按扶貧資金報帳制管理辦法,分期撥付貼息資金;
2.會同縣扶貧辦、縣信用聯社向縣扶貧開發領導組提出各鄉鎮年度貸款計劃;
3.負責鄉鎮財政所的業務培訓;
4.指導、檢查和督促鄉鎮管好、用好扶貧到戶貼息資金;
5.配合其他部門對扶貧到戶貸款項目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十六條縣信用聯社的職責
1.負責扶貧到戶貸款本金的籌集,指導、督促鄉鎮信用社做好扶貧到戶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工作;
2.按照上級下達我縣貸款規模,會同縣扶貧辦、縣財政局向縣扶貧開發領導組提出各鄉鎮年度貸款計劃;
3.負責鄉鎮信用社的業務培訓;
4.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各鄉鎮的資金使用情況;
5.提供所需的各類表冊;
6.做好扶貧到戶貸款統計工作;
7.配合其他部門對扶貧到戶貸款項目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七條鄉鎮的職責
(一)鄉鎮政府的職責
1.加強對扶貧到戶貸款工作的領導,充分利用扶貧到戶貸款的政策機遇,發展壯大農業產業,增加農民收入。積極探索扶貧到戶貸款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2.組織村委會積極宣傳扶貧到戶貸款政策;
3.督促、指導鄉鎮工作站、財政所、信用社做好信貸資金發放、回收及管理工作;
4.結合我縣計生優惠政策對獨生子女戶、計生示范戶在發展項目中給予傾斜。
5.對農村復員退伍軍人在發展項目中給予傾斜。
(二)鄉鎮扶貧工作站的職責
1.編報鄉鎮到戶貸款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
2.根據各村委會初審的項目貸款申請書,對各貸款項目申請認真做好申貸戶貸前調查,并分類登記、審定、推薦;
3.協助信用社做好扶貧到戶貸款工作的管理;
4.檢查扶貧到戶貸款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5.編報各種報表,收集、匯總、報送相關信息、材料。
(三)鄉鎮財政所的職責
1.負責本鄉鎮扶貧到戶貸款貼息資金的管理;
2.按時、準確計算應付貼息金額,及時撥付給鄉鎮信用社;
3.規范和完善扶貧到戶貼息資金支出憑據,按時與縣財政局結算貼息資金,并進行提款報帳。
(四)鄉鎮信用社的職責
1.具體負責扶貧到戶貸款申請人的資信調查和評估;
2.具體負責扶貧到戶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工作;
3.具體負責將扶貧到戶貼息資金兌現給農戶;
4.按時報送相關表冊和統計資料。
(五)村委會職責
1.具體負責宣傳扶貧到戶貸款政策,組織發動本村群眾參與黨委政府提出的農業產業建設,組織貸款戶成立產業協會,促進產業發展;
2.根據申請辦理貸款證農戶的收入和誠信情況對農戶申請辦理貸款證進行初審;
3.按照黨委、政府發展農業產業的思路,對使用扶貧到戶貸款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
4.督促、指導項目農戶實施好項目,及時向上提供和反映相關信息;
5.協助信用社做好貸款回收工作。
第五章附則
(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金融扶貧服務,防范扶貧信貸風險,增強扶貧貸款資金使用績效,提高金融扶貧的精準性和有效性,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扶貧小額信貸助推脫貧攻堅實施方案(暫行)等六個方案的通知》(豫政辦〔2017〕85號)和《***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扶貧小額貸款使用管理辦法和金融支持農業新型經濟組織、龍頭企業參與脫貧攻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及季度貼息審查辦法的通知》(鎮政〔2016〕83號)文件
一、貸款主體要求
(一)準入條件
1.貧困戶準入條件
(1)信用良好,有貸款意愿,有就業創業潛質,技能素質和一定還款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
(2)符合合作銀行貸款條件,無重大不良記錄。
2.帶貧經營主體準入條件
(1)重點支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及帶貧效果明顯、帶動能力強、有一定產業基礎的企業。
(2)有切實可行的帶貧方案,能充分利用我縣資源,貸款用于符合我縣主導產業發展方向,與政府簽訂帶貧協議并帶動貧困戶脫貧致富。
(3)在工商注冊管理部門依法注冊并實際運營2年以上,有相關生產經營的必備證件。
(4)有基本的會計核算,能提供較為清晰、可識別的與生產經營相關的相關財務資料。
(5)從事種養業的主體借款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應購買農業保險(無對應保險產品的除外)。
(6)擁有“三品一標”認證的合作社優先準入。
(7)符合合作銀行的企業貸款或農民合作社貸款條件。
3.經營項目要求
(1)具有一定規模,經營穩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土地利用政策。
(2)符合現代農業發展方向,對全縣農村經濟和農民致富有較強帶動作用。農業資源優勢明顯,項目市場前景廣闊,銷售渠道暢通。
(3)貧困戶貸款主要用于培育發展特色農業、家庭簡單加工業、休閑旅游業、電子商務等符合產業導向、綠色高效的創收項目。
(二)貸前審查
1.貧困戶貸款。三級金融服務組織對貧困戶的信用評級、貸款用途等申貸信息逐級進行審核、公示、推薦,并對申貸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同一貧困戶不得重復申報(包括同一貧困戶不得在不同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復申報、貧困戶家庭成員不得重復申報)。
2.帶貧企業貸款。鄉鎮金融服務站對帶貧企業的申貸資料進行審核、推薦、公示;縣金融服務中心重點審核是否符合帶貧企業標準;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省農信擔保公司等政府性擔保機構進行盡職調查、貸前審查,重點審核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經營風險控制等,加大對跨行業、混業經營帶貧企業的風險識別力度,合理控制貸款規模。帶貧企業不得將已直接獲得扶貧小額信貸的貧困戶作為帶貧指標申請貸款。
二、貸款金額及期限
1.為符合貸款條件貧困戶提供5萬元以下,3年以內,免抵押免擔保,基準利率放貸,財政貼息扶貧小額貸款。
2.參與脫貧攻堅的農業新型經濟組織和龍頭企業必須保證貧困戶每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額度單戶掌握在300萬元以內,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對農業企業(含龍頭企業)的借款額度單戶掌握在500萬元以內,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對示范帶貧作用突出的龍頭骨干企業,額度可適當放寬。貸款期限為一年,到期后可續貸,原則上不超過3年。
三、利率及貼息
1.執行利率。建檔立卡貧困戶貸款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執行;帶貧經營主體貸款利率原則上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貸款基準利率執行,最高上浮不超過10%。
2.貼息標準。建檔立卡貧困戶5萬元以內小額扶貧貸款由縣財政按照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予以全額貼息;帶貧經營主體符合貼息條件的,財政按年貼息率4%給予補貼(統籌整合資金2%,縣財政資金2%)。
四、貸款流程
1.建檔立卡貧困戶
(1)貸款申請。建檔立卡貧困戶自愿申請,村、鄉(鎮)兩級金融扶貧服務機構受理審核,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確認推薦。農戶填寫貸款申請書、承諾書村金融扶貧服務部初審鄉(鎮)金融扶貧服務站審核向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申報。
(2)貸款審核。省農信擔保公司、合作銀行對推薦貧困戶提出貸款意見。
(3)貸款發放。合作銀行與借款主體簽署借款合同,發放貸款。
2.帶貧經營主體
(1)貸款申請。帶貧經營主體向鄉(鎮)金融扶貧服務站或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組織受理、審核、推薦。
(2)授信、擔保審批。合作銀行、擔保機構(省農信擔保)按照各自相關制度要求,提出終審意見。
(3)簽訂借款合同。合作銀行、擔保機構審核一致通過的項目,借款主體與合作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的同時與縣扶貧辦簽訂帶貧協議。
(4)貸款核保、出具提請放款通知書。合作銀行與擔保機構逐筆簽訂保證合同。擔保機構向合作銀行出具《提請放款通知書》。
(5)貸款發放。合作銀行依據《提請放款通知書》為借款主體發放貸款。
3.貸款備案
合作銀行每月4日前,將上月放款情況報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備案,農戶小額扶貧貸款數據報扶貧辦,并錄入扶貧貸款數據庫。
4.貸款結清
合作銀行每月4日前就上月貸款到期足額清償的借款主體向有關擔保機構出具《解除擔保責任通知書》。
五、貸后管理
成立由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牽頭的扶貧信貸資金監管組。負責扶貧信貸政策指導和監督;負責各金融機構貸款資金用途監管;負責扶貧信貸資金帶動貧困戶增收情況的監督檢查。具體包括:
(一)貧困戶的貸后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金融機構推薦符合條件的貧困戶,對所推薦貧困戶的真實性負責;負責督促轄區內貧困戶將貸款資金真正用于發展產業脫貧增收,發現風險要及時向金融機構反饋。農商銀行、農業銀行、郵儲銀行是放貸責任主體,按照“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的要求,負責調查核實貧困戶的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負責對貧困戶所提供資料的審查,負責貸后資金用途的跟蹤檢查。縣金融辦負責對金融機構的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執行情況、貸款用途跟蹤監督情況等進行抽查。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負責審核各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貼息資料,及時做好對貧困戶貸款的貼息工作。貧困戶貸款到期后,各鄉鎮要協助金融機構督促貧困戶做好還款工作。
鄉鎮金融服務站至少每兩個月對貧困戶貸款進行現場抽查,貧困戶核查比例不低于50%(最低5戶);縣金融服務中心每三個月按比例進行一次現場抽查,貧困戶核查比例不低于30%(最低5戶)。
(二)帶貧經營主體的貸后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向金融機構推薦經營效益良好、輻射帶動能力強的實施主體,對所推薦的實施主體經營情況、帶動貧困戶情況負責;負責對貧困戶參與實施主體產業發展和企業帶動貧困戶增收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轄區內實施主體將扶貧資金真正用于發展產業帶動貧困戶脫貧增收,發現風險要及時向金融機構反饋。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金融機構共同負責對實施主體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認定。農商銀行、農業銀行、郵儲銀行是放貸責任主體,按照“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的要求,負責調查核實實施主體的經營效益、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等,負責對帶貧企業所提供資料的審查,負責實施主體使用資金情況的跟蹤檢查。縣金融辦負責對金融機構的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執行情況、貸款用途跟蹤監督情況、企業落實貧困戶分紅受益情況等進行抽查;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負責審核各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貼息資料,及時做好對實施主體的貼息工作。
縣金融扶貧服務中心和主辦銀行、項目主管單位、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每季度保證實地察看項目實施進度不低于1次,了解履約與持續經營等情況。對帶貧企業抽查比例不低于50%,查看情況形成季度貸后檢查報告,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報縣政府。
六、風險補償機制
(一)建立風險化解機制
借款主體逾期,相關銀行設置70天緩沖期。緩沖期內,合作各方積極督促借款主體還款;相關銀行創新風險化解機制,對符合條件的借款主體,利用風險緩釋手段化解風險。
(二)建立貸款熔斷機制
對鄉(鎮)扶貧貸款不良率超過5%的和行政村扶貧貸款不良率超過7%的,金融機構停止扶貧貸款發放;通過清償,實現扶貧貸款不良率下降到設定標準,再恢復扶貧貸款發放。
(三)追償及追償收益分配
代償、補償后,建檔立卡貧困戶由各方委托合作銀行統一負責追償,帶貧經營主體由各方委托相關擔保機構統一負責追償。追償所得扣除費用的余額部分,按風險分擔比例退還到各方指定賬戶。如果追償收回的資金不足以支付追償費用,差額部分由各方按照風險分擔比例各自負擔。
七、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成立***金融扶貧貸款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為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及金融機構。金融扶貧貸款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要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金融扶貧貸款風險防控工作,及時研究金融扶貧貸款工作的有關事宜、重要政策,各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形成合力,加大對逾期貸款的清收力度。
[關鍵詞]小額信貸 績效 創新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涼山彝族自治州(簡稱“三州”,下同)地處青藏高原東南緣,是典型的人口密度低、貧困面大、貧困程度深的老少邊窮落后地區。經過幾十年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農村信用社成為服務“三州”“三農”的主力軍,但依然存在“分布廣、規模小、風險大、效益差、撤不掉、養不活”的缺點,難以滿足服務“三農”的需要。為了改變這一現狀,2007年1月起,四川省信用聯社選擇了甘孜州的爐霍縣,阿壩州的若爾蓋縣、茂縣、紅原縣,涼山州的會理縣等五個縣級聯社進行小額信貸模式試點,筆者對試點情況進行了調查。
“三州”農信社小額信貸模式改革內容
此次改革主要立足于現有的人員和機構,在經營理念、機構設置、考核管理辦法、風險防范等方面進行全面改造。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重新設定經營目標。改革后的小額信貸模式按照市場化的要求,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經營目標。
重塑組織架構。參與改革的五個縣的信用社進行了組織架構重組。縣級聯社設立小額信貸服務中心或小額信貸營銷管理部,專門負責轄內小額信貸的營銷、管理與服務工作。縣級以下的所有網點全部整合為專門從事小額信貸業務的營業機構,同時對經營業績較差的信用社進行撤并和重組。
規范業務范圍。改革前,信用社的分支機構經營所有的業務。改革后的農村信用社除了縣聯社營業部經營公司業務以外,所有的機構網點全部只經營小額信貸業務(包括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和存款業務。
改進風險控制。改革前,信用社風險防范主要采取內部防范,比如對專職信貸員發放的貸款實行“四包”責任制(即包放、包管、包收、包效益)、實行授信限額管理、稽核審計等。對借款人的風險監控相對薄弱。改革后,信用社加強了與外部的聯系,建立外部監督制度與業務委托制度。在貸款發放過程中,委托村干部作為外部監督員根據各借款戶的家庭條件、經濟狀況、信用額度提出授信建議。信貸員會同村干部對各借款戶進行審核,核定貸款額度。同意貸款后,由信貸員和村干部共同在每戶申請書上簽字,并加蓋政府公章。
改進考核方式。改革前,信用社所有員工按照職務高低確定工資標準。改革后,信貸人員的收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在縣聯社領取的基本保底工資,另一部分是根據貸款發放情況、貸款收回率以及利息收入確定的績效工資。
績效評價體系的構建
對小額信貸績效的評價實際上就是對小額信貸目標和功能實現程度的評價。考慮到“三州”特殊的社會經濟和環境因素,筆者認為,對“三州”模式的評價應將商業效益與社會效益緊密結合,應將金融的發展與社會發展緊密結合,應將業務擴張與培養當地居民的金融意識緊密結合。
普惠制金融理念的實施。世界銀行扶貧咨詢委員會認為,窮人無法從傳統的金融機構或者金融體系獲得貸款,但是窮人也應該有獲取貸款的權利,這是社會公正的表現。所以,我們的評價應該把農戶獲得的貸款權以及其他金融服務權考慮在內。而且,不僅要考察貸款的覆蓋面和貸款額,還要考察獲取金融服務的便利性。
信貸資金的供給。小額信貸在某種意義上是對大金融機構或者傳統金融體系信貸真空的一種彌補。彌補程度的考察主要反映在信貸投入情況上,尤其是對廣大貧困的農牧民的信貸投入。
信用風險識別與控制能力。小額信貸對傳統金融模式的突破在于能夠有效地緩解在為窮人提供信貸服務時無法克服的信息不對稱的困境,通過降低交易成本的技術優勢,以及放松信貸條件的制度安排,實現盈利的可持續性。所以,小額信貸模式的成功與否還應考察其降低交易成本和放松融資條件下的制度安排,主要反映在風險控制水平和不良資產情況兩個方面。
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從較為成功的國際小額信貸的經驗來看,小額信貸機構自身應可持續發展,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穩定的信貸資金來源,包括穩定的存款來源、自有資金、捐贈資金、拆借資金等;二是財務的可持續性,評價指標主要包括資產質量、效率、收益率、資本充足率等。
實際運作的績效評價
機構整合后,增加了居民享受金融服務的成本,有背于普惠制金融理念。試點五縣共轄117個鄉鎮,改革前共有鄉鎮信用社100余家,分社數十個。改制后撤并鄉鎮信用社5個、儲蓄所和分社29個。有的地區基層營業網點全部撤并,農牧民必須到縣城網點來辦理金融業務,而最遠的鄉政府所在地距縣城85公里。
信貸資金供給總量有所增加,小額信貸覆蓋面略有改善。從調研的五個縣來看,自改革以來,除茂縣以外,各縣小額信貸余額均有明顯增加。從農戶覆蓋率來看,略有改善。2008年末五個縣的貸款覆蓋面分別為66%、53.62%、25.46%、0.19%、47.2%,較2006年末分別提高了35.27、18.87、14.01、0.13、-26.21個百分點,其中信用貸款覆蓋面較農戶聯保貸款覆蓋面更廣。
風險識別與控制能力需要進一步加強。雖然改革后的農信社建立了一系列的風險防范制度,但從執行情況來看,風險狀況依然沒有根本改善。2006至2008年,除了爐霍縣、若爾蓋縣小額貸款不良率有所下降以外,其余三個縣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
規模小,盈利能力短期內很難改善。從2008年的盈利情況來看,五個縣聯社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共虧損1.2億元。主要原因在于規模太小,利息收入難以有效彌補固定成本。以2008年末的平均貸款額度計算,五個縣聯社中只有會理縣達到了要求,其余各縣距離保本點規模還有很大的差距。
歷史包袱一時難以化解。據調查,試點縣聯社的歷史包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財務包袱。截至2008年12月末,五個縣聯社還有歷年虧損掛賬14556萬元,不良貸款余額27142萬元,社保基金缺口414萬元。二是人員包袱。截至2008年末,五個縣聯社的離退休職工138人,在職職工342人,平均2.5個在職職工養活一個離退休職工。這些包袱多年來一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成為嚴重的發展障礙。
對小額信貸運作模式的思考
小額信貸運作模式是“三州”農信社的出路之一,但改革很難一蹴而就。與過去相比,“三州”農信社的小額信貸模式優越性明顯:組織架構更加合理,績效考核更加科學,信貸管理進一步加強,運作模式也進一步符合市場化的要求,更加適合當地社會經濟水平。但是由于受到特殊的社會經濟環境因素、歷史遺留問題等制約,改革很難在短期內見效。
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創新是改革成功的基礎。首先要加強對人的管理。人力資源的素質和管理質量與實現財務的可持續性緊密相關。應加強對信貸員的專業培訓和操守教育,提高其業務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在自身培訓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外部力量諸如人民銀行、銀監會、中國教育基金會等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其次是加強內部管理,特別是貸款發放和回收環節的風險控制。對獨自進行貸款發放的信貸員應讓其盡可能提供有效的擔保和抵押,提高風險可控能力;嚴格控制小額信貸人員的授信規模和經營區域,規范貸款利率,防止變相發放高利貸,保證服務“三農”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