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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城鎮化,新農村建設,村莊規劃,豫東平原,周口市
一、周口市的基本情況
周口市地處豫東黃淮平原,屬暖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區內地勢平坦,土壤肥沃,水熱條件適中,農業生產的自然條件較好。因本區開發歷史悠久,人口稠密,人均耕地占有量較少。據周口市統計局2009年資料,全市總人口1090.57萬人,耕地面積1251.2萬畝,城鎮化率29.4%。當年,全市糧食播種面積1683.44萬畝,總產量716.71萬噸,兩項數據分別占河南省總量的11.59%和13.3%[1],均居河南17個地市榜首之位。
二、周口市農村村莊規劃建設的現狀
通過對周口市轄區內部分縣(市、區)的農村調查,我們認為目前該地區在村莊規劃建設方面存在以下幾點問題,第一、部分村莊居民房屋建設布局零散,農民在村頭或路邊的責任田及自留地里亂搭亂建小飯店、小超市、小加工廠、田間宅院等現象普遍存在;第二、單戶宅基地占地面積較大。通過實地調查發現,幾乎所有農村住戶宅基地面積都超出了河南省政府規定的167平方米的最高標準[2],不少住戶宅基地面積超過300平方米,有的甚至超過400平方米;第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水平較低,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質量較差;第四,耕地資源浪費現象嚴重;第五,土地使用中的違法現象普遍存在。
三、農村新建居民點的情況調查
(一)新建居民點的基本情況
通過走訪有關部門,我們了解到該市所轄區域近5年來搬遷新建的村莊數量不多,總體來看,因工程建設或城市開發搬遷的村莊數量多于新農村建設試點村的數量。根據調研分析需要,我們選取了H縣和S縣有代表性的5個新村建設案例,這5個案例中,因高速公路建設、河道防汛整治及城區開發而搬遷新建的村莊各一個,新農村建設試點兩個。5個遷建點的建設資金來源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因工程建設、城區開發搬遷的三個村莊,村民的房屋建設資金主要來自相關部門和開發商給予的拆遷補償,差額部分由村民自己籌集,搬遷責任方對新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相對較少;另一種情況是兩個新農村建設試點村,村民房屋建設資金全由自己籌集,村中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主要由政府一方幫助解決,新村規劃基礎設施齊全項目管理論文,需投入的建設資金較多。
(二)群眾反映
訪談中我們發現,由于各個村莊、各個家庭的情況不同,群眾對村莊遷建的反映態度有所不同。因工程建設和城區開發搬遷的村莊,由于搬遷戶得到了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且居住環境有了明顯改善,總體來看,他們對村莊搬遷的反映意見不大,但對政府低價征收土地表現出的是更多的無奈。兩個新農村建設試點村由于采取的政策不同,群眾的反映意見也有所不同。正在建設的L村由于不存在強制搬遷和限期搬遷問題,目前尚未發現群眾有不滿情緒。已經建成的Z村,由于經歷了村莊的整體拆遷和重建過程,完成了地塊的調整工作,村民的反映意見則有明顯的不同,那些搬遷前在老村建了新房的農戶因房屋拆遷損失較大,對村莊搬遷抵觸情緒明顯,尤其對村委會拆了樓房蓋瓦房的決策更為不滿;部分計劃建房的農戶,因新村宅基地面積沒有減小(有的還略有增加),舊房正常拆除不存在經濟損失,居住環境和出行條件有了明顯改善,感覺相對比較滿意。從Z村和L村村民的普遍反映看,他們對新村基礎設施和環境條件的改變比較認可,但又認為新村各項建設占地面積較大,搬遷并沒有節省出土地。
(三)新村規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地方財力難以包攬更多村莊基礎設施建設的大規模投入
調查中我們發現,地方黨政部門為推進新農村建設工作,鼓勵農民遷村并居,一般都會采取一些積極有效的措施。為支持Z村的建設,H縣委、縣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動員”縣里條件較好的職能部門對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進行對口援建。據Z村村委干部介紹,H縣教育局、財政局、民政局、衛生局、公用事業局、交通局、電業局等單位為該村小學、村文化大園、村委會辦公樓、敬老院、衛生所、自來水廠、村內外道路、供電及照明等項目建設共計投資3000多萬元。新農村試點可以在政府的主導下大手腳投資建一兩個形象工程,如果更多村莊趁機跟風,地方財政根本無力應對核心期刊目錄。
2.關聯部門對試點區的農村現狀缺乏深入調查研究
根據對本文調查的兩個試點村有關負責人的走訪,我們了解到,在新村規劃建設方案實施前關聯單位(主要是建設規劃部門)沒有對當地農村及農民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舊村該不該拆遷,新村如何建設,完全是基層政府部門的領導說了算,規劃部門只負責村莊布局和居民房屋建設方案設計,至于試點村建設涉及的農戶有多個家庭有建造新房的經濟能力,村莊整合后能騰出多少土地,沒有單位和個人為此提供相關的調研報告。由于對上述基本信息缺乏全面掌握,結果在實踐操作中出現了諸多尷尬局面。如Z村在遷建規劃中本打算全行政村6個自然村全部集中到新村居住,但其中兩個自然村因新建樓房住戶較多村民拒絕搬遷,結果只有四個自然村的村民遷進了新村。表面上看,村莊整合騰出了一部分土地,但實際上由于新村建設宅基地數量增加,村內主干道、環村路及單戶宅基地占地面積較大,加上臨街門面房、自來水廠、文化大院、敬老院、衛生室等新增基礎設施用地,騰出的土地與新增加的建設用地基本持平。而對于該村的搬遷農戶來說,由于沒有分到老村騰出的土地,又要公攤新村的基礎設施用地,結果凡得到一處宅基地的住戶責任田差不多減少了1畝左右。如此新農村建設,的確讓人覺得尷尬。
3.村莊規劃脫離地方實際
理論上講,新農村規劃建設應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意識,但也應注意與本地實際結合,不可盲目照搬縣城或鄉鎮經濟點的規劃模式。這里仍以Z為例,一個總人口不足1600人、常住人口不足1000人、距鄉政府所在地不到兩公里、對外聯系并不通暢的村莊,村中卻規劃了一縱一橫寬30米的主干道,主干道兩側規劃建設了近450間門面房(占地面積至少相當于110處住宅),由于本地勞動力素質較低,加之發展項目缺乏,目前已建成的門面房用于加工或其它經營活動的不及總數的3%,這樣不切實際的規劃建設,不僅浪費了寶貴的土地資源,也造成了建設資金的極大浪費。
4.農村經濟發展缺乏產業支撐
通過對5個新建村莊的調查了解,我們感覺地方政府官員對中央新農村建設文件精神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具體表現是,在落實《十一五規劃綱要建議》文件精神的過程中把新農村規劃建設的實踐任務幾乎全部交給了市、縣級規劃建設局,同級農技推廣部門、能源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則很少參與。從目前的實際看,所謂的新農村建設只是房屋、道路及社區附屬設施的建設,規劃設計者并沒有把發展現代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村富裕勞動轉移就業放在重要地位。除此之外,新村建設在太陽能、沼氣等新能源的開發利用方面做的還遠遠不夠,5個建設點在規劃建設方案中根本沒有體現出這一發展理念。
四、對策建議
1.做好農村居民點規劃建設的編制指導工作
目前,從全國范圍看,新農村建設尚處在試驗探索階段,個別地方雖然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但由于各地情況不同,難以在全國普遍推廣,如四川成都的“拆院并院”改革試驗,浙江嘉興的“兩分兩換”試驗項目管理論文,天津的“宅基地換房”改革以及重慶的“地票交易”改革試驗等[3]都是靠城市周邊高昂的土地出讓金收入補償給農民實施搬遷的。周口經濟發展落后,城市化水平較低,近期城市發展用地少,農村可以整合的土地多,如果政府方面在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問題上不采取一定措施的話,新的一輪建房很快會掀起,以后再進行村莊布局規劃需要考慮的問題會更多,拆遷的難度會更大。眼下對于政府部門來講,關鍵是做好縣(市)域、鄉(鎮)域村莊布點規劃工作,無論建設新村還是整治舊村,都應盡快給群眾有個明確的表態。
2.堅持依法管理土地,剎住農村亂搭亂建亂占耕地的歪風
前已述及,目前該市農村住房建設混亂狀況的形成,主要是政府有關部門在前期對土地使用中的違規違法行為監管和處理不力造成的,如果繼續放任自流,后期治理整改的難度或將更大。針對目前的現狀,我們認為最有效、最可行的辦法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及河南省政府有關土地管理和村鎮規劃的法律、法規文件精神,用法律手段制約亂占、濫建現象的發生。
3.抓好試點示范工程建設
綜合對周口市5個農村建設點的情況調查,我們認為,該市新農村建設工作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前期試點示范工程建設不夠成功,群眾參與的意愿不強,積極性不高,甚至有的試點建設對新農村建設工作的進一步開展產生了負面影響,如不切實際的規劃造成的土地資源浪費,強行遷建使農民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等。因此,我們建議,基層政府在以后的工作中對農村試點工程建設一定要給予高度重視,在政策措施的制定、規劃建設方案的實施、建設資金的籌集等方面多做調查研究,根據各自發展狀況和各類村莊的不同特點,積極探索不同的村莊建設和治理途徑。根據我們的調查體驗,我們認為試點示范工程的建設應該做好以下幾點:第一、對那些規模較大、基礎條件較好、布局較為合理的村莊,或雖然規模不大但區位優越、生產生活便利的村莊,要注意基本保持村莊整體布局結構和農民住房現狀,重點做好公共設施建設和人居環境治理工作,著力發展教育、文化、醫療等社會事業;第二、對那些因城市擴展、重大工程建設等需要整體搬遷的村莊,可采取土地置換等方式另選新址遷建新村或直接遷建到小城鎮、中心村;第三、對那些村莊規模偏小、位置偏遠、基礎設施配置困難的村莊,可就近集中向基礎設施條件好的中心村遷建;第四、調整充實舊村中的“空心”部位,合理安排公共基礎設施或住宅建設。第五、拓展農村建設資金的來源渠道,通過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廣泛吸納社會各方面資金支持本區的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參考文獻]
[1]周口市統計局.2009年周口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Z].
海南省流動人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區或者農村鄉、鎮,到其他地區暫住的人的總稱。具體的流動的自然人稱為流動人員或者暫住人。
第三條 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基層管理為主,服務與管理相結合,以服務促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
人事勞動、建設、交通、工商、稅務、民政、衛生、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下分別簡稱居委會、村委會)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持有暫住證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當職業的人員,在申請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學、購買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暫住地常住戶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條 流動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流動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維護暫住地的治安秩序、環境衛生,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二章 暫住登記和發證
第七條 對流動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申領暫住證制度。
流動人員應當在到達城市市區暫住地5日內或者在到達鄉、鎮暫住地10日內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在暫住地擬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員,在申報暫住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負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建筑施工場所或者個體經營場所的,由場所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暫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五)暫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六)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第九條 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有效證件:
(一)暫住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容留暫住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資格證件。
暫住人是育齡婦女的,還應當提交暫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海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書。
第十條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區探親、訪友、就醫、就學的人員以及在本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流動的人員,應當申報暫住登記,無需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賓館、旅店、招待所、醫院的人員,依照旅館業管理及留醫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無需申領暫住證。但在賓館、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過1個月的,應當申領暫住證。
第十一條 勞改、勞教人員保外就醫和勞教人員因故請假回家的,必須在到達暫住地24小時內,由戶主和本人持勞改、勞教機關出具的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返回時應當申報注銷。
第十二條 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三條 暫住證為持證人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證件,應當隨身攜帶,以備查驗。
暫住證在同一市、縣、自治縣范圍內有效。
暫住人員在市、縣、自治縣轄區內變動暫住地址的,應當在變動之日起3日內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暫住證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延期或者換領手續。
第十五條 暫住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
第十六條 暫住證登記的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及時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更正手續。
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及時申報補領。
第十七條 暫住人員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向發證單位交回暫住證。
第三章 戶口遷移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申辦本省城鎮常住戶口的,應當予以批準:
(一)常住戶口在城鎮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鎮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鎮有正當職業并購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遷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資興辦工業、農業或者
第三產業項目,投資數額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遷入城鎮居住的;法人投資或者境外投資者投資的,可以分配給該法人或者投資者相應的入戶指標;
(四)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省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遷入所到城鎮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應當根據本市增容能力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對入戶人員進行指標控制。 第十九條 申辦城鎮常住戶口,應當根據前條
第一款不同項的內容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戶口證件;
(二)房屋產權證;
(三)親屬證明和投資數額證明、營業執照和其他證明材料;
(四)人才引進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申辦城鎮常住戶口,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由公安派出所報經市、縣、自治縣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
第二十一條 辦理常住戶口入戶應當征收相應的城市增容費,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 勞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流動人員的就業管理,加強勞動監察,查處違反人事勞動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離開本市、縣、自治縣外出務工經商的人員,應當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縣、自治縣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
第二十四條 暫住人員憑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常住戶口所在地發放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暫住地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申領海南省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外來人員就業證)。
流動人員必須取得外來人員就業證后才能在本省務工或者經商;其中從事經營活動的,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申領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 聘(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查驗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暫住證和外來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三證"),不得雇用"三證"不全的人員。
聘(雇)用流動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被聘(雇)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內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證件。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向流動就業人員提供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咨詢,用工信息咨詢,勞動合同指導、鑒證,勞動爭議仲裁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七條 在海口市和瓊山市的中央、部隊、省直(含所屬)單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的流動人員就業由省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省農墾系統、洋浦經濟開發區的流動人員就業由省農墾、洋浦經濟開發區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其他流動人員就業由各市、縣、自治縣人事勞動行政部門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租房屋,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和簽訂治安責任書,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領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九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核對承租人的身份證件,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
(二)負責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規定日期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對育齡婦女還必須督促其憑常住地婚育證明到暫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海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查驗證明書;對務工經商人員還必須督促其憑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暫住地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對拒辦或者逾期未辦理"三證"的人員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產經營與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須督促其采取相應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嫌疑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得包庇、縱容;
(五)對承租人進行遵紀守法宣傳教育,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參照前款規定承擔相當于出租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外來人員就業證和婚育證明;
(二)未經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將租用(借用)的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使用;
(三)嚴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四)不得從事危害社會和公共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親、訪友、旅游、出差、就學等人員,戶主應當向居(村)委會或者本單位保衛部門報告,并攜帶有關證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第六章 其他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從事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一)核發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時,對應當辦理"三證"的人員核查"三證"等有關證件;
(二)對務工經商人員進行法制道德教育,查處違法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員中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三無人員")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門負責"三無人員"的遣送工作和流動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公安機關與民政部門在收容遣送"三無人員"工作中應當相互協助。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的計劃生育進行管理:
(一)負責計劃生育證明的發放和查驗;
(二)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三)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
(四)查處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流動人員的健康檢查、衛生防疫工作,查處違反衛生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對建筑施工隊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動人員聚集地的規劃管理;負責小城鎮的開發建設,以有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就地就近轉移;負責對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
第三十七條 駐瓊部隊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營區內流動人員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在流動人員較集中的地方,修建簡易的勞動公寓和與之相配套的服務設施,供流動人員居住和使用。簡易勞動公寓和與之相配套的服務設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會負責管理。
流動人員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單位50人以上的,應當建立治保、調解組織。
嚴禁流動人員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所述的暫住登記、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房屋租賃證及計劃生育證明等可以由當地居(村)委會接受委托代為申報辦理,為流動人口管理提供優質服務。
居(村)委會提供前款所列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收費標準由省物價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過程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七章 獎罰
第四十一條 對模范遵守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暫住人員在本省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流動人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及時發現、制止流動人員中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線索,協助公安、司法機關破獲案件或者對維護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二條 流動人員違反本規定,按照下列辦法處罰:
(一)逾期不申報暫住登記或者不申領暫住證,或者暫住期滿未按照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公安部的《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未辦理營業執照或者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應當辦理但未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的,由人事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四)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計劃生育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按照下列辦法處罰:
(一)未向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5倍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決定將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修改為:
未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出租登記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將房屋出租、出借給無有效證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 (注: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號決定將本條
第二項修改為:
出租人、出借人將房屋出租、出借給無有效證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各自權限給予警告,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單位或者個人聘(雇)用"三證"不全的流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人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處500元罰款;
(四)非法扣押暫住證、居民身份證和其他由流動人員合法持有的證件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對其聘(雇)用的流動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致使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發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對流動人員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責令搭棚人限期拆遷;土地使用權人不責令搭棚人限期拆遷的,每居住1人處100元罰款;搭棚人拒不拆遷的,每居住1人處100元罰款;上述處罰由建設行政部門作出,同時強制拆除違章搭建的棚屋;
(七)對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暫住證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行為人因上列行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并處非法所得1-3倍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用工單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暫住育齡婦女計劃外生育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照計劃生育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機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對提起復議期限另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流動人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暫住證、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外來人員就業證、房屋租賃證分別由省公安機關和省人事勞動、建設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印制。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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