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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今甲方(出賣人兼所有人)與乙方(買受人兼使用人)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本合同的標的物為_________ ,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_元。
第二條 乙方預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每月_____日前各支付 _________元。
第三條 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擔保,于本合同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_________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屑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貸款。
第四條 甲方于本合同訂立的同時,將_________產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他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 乙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 _________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條 乙方連續兩次未支付價款,并且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請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協議書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
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_________
上列甲乙雙方就機器的買賣事宜,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根據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將機器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 買賣價款與付款條件規定如下:
(1)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
a.于本合同成立時,即付預付款_________元。
b.余款_________元,在交貨試機完成后,分二十期平均攤付。
c.分期付款的交付日期,以訂金付日該月的次月開始,每月二十日之前截止。
d.為支付上述分期付款,乙方應與丙方以共同匯出的名義,匯出支票二十張付予甲方。支付日期訂于機器交付之時。
第三條 交貨的時間與方法規定如下:
(1)交貨時間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
(2)交貨地點約定于乙方的_________工廠,應安裝妥后,并先行試機。
(3)交貨方法于試機完成后,甲方應將機器交付予乙方,乙方則須依第二條第(2)項第d款的約定,將二十張分期付款的支票支付予甲方。
第四條 機器的所有權暫由甲方保留,待乙方付清第二條的全部貨款時,再將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第五條 機器交貨之后,若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致機器毀損、遺失時,一切責任歸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丙方與乙方須連帶對甲方保證,對本合同必須負擔的一切債務(除貨款債務外,包括毀損、賠償債務)并負完全支付的責任。
第七條 乙方或丙方若發生下列事項,則與本合同有關的債務毋需通知催告,即自動消失,分期付款的利益,所有余款皆必需一次付清。
(1)乙方或丙方的支票無法兌現,或停止付款時。
(2)乙方或丙方因滯納租稅,或有破產、和解及其他類似判決上的情形的。
(3)就機器發生被依法扣押或先予執行等情形的。
(4)機器因乙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致毀損、滅失的。
(5)乙方從未支付第二條的分期付款時。
(6)其他違反本合同的事項。
第八條 乙方應根據正確用法使用機器,并由優秀的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第九條 乙方發生第七條情形的,即失去使用機器的權利,且該機器必須歸還甲方。
第十條 若發生第九條的情形,甲方可對撤回的機器作適度的評估,并據貨款與評估之間的差額作為損害賠償金,聯同已收取的貨款,抵銷債務,如有余額則退還乙方。
第十一條 甲方需保證機器的性能完全與說明書(如附文)相符,且交貨后一年內自然發生的故障,甲方亦需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機器交貨后經三個月的,除前條規定的情形外,甲方不負保證所有瑕疵的責任。即使交付后三個月內,亦只容許交換機器,因機器故障而發生的損害,甲方不負其責。
第十三條 有關本合同乙方的債務,期滿后的賠償金定為_________元。
第十四條 對于機器,乙方需為甲方辦理由總貨款扣除預付款的余額作為投保火險的金額,并為保險金請求權設置質權的手續,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五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至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宜,認同本合同各條款金錢債務及機器給付義務并載明應徑受強制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出賣人(甲方)(簽字):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簽字):_________ 保證人(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有關分期付款購房合同
出賣人:XXX(以下簡稱甲方)
聯系地址:聯系電話:
買受人:身份證號:
家庭地址: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的原則,就所認購的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開發位于孝感市火車站勝利街的陽光美苑物業,現房出售。
2、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甲方開發的XXXX棟單元號,建筑面積平方米,單價為元/平方米,總價為元整。
3、分期付款方式。
4、乙方應在本協議書簽訂后至年月日前,帶齊相關資料到XXXX物管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交清購房款,乙方交付的購房首付款無息轉為購房款的一部分。
5、若乙方未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甲方有權將該物業另行出售,乙方購房首付款不予退還;甲方在本合同第3條約定的時間內,若將乙方所認購物業另行出售,則甲方雙倍退還乙方所付購房款。
6、乙方保證本合同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準確、有效。否則,因此造成的責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7、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8、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壹份),經雙方蓋章或簽字即生效。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本協議自動作廢。
乙方(賣方):
為了更好的服務顧客,暴龍眼鏡特推出無擔保分期付款制度,以便更好地運用資金。根據《合同法》,秉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雙方達成意向如下:
第一條 購買時間:
第二條 購買貨物: 暴龍鏡架,零售價250元; 暴龍眼鏡鏡片,零售價 150 元; 總計金額:600000.00元,大寫: 陸拾萬元整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首付:商品總金額的40%,即:貳拾肆萬元整(¥240000.00元),合同簽訂日一次性付清;剩余部分為總金額的60%,即叁拾陸萬整(¥360000.00元)。
第四條 剩余貨款付款期限:
年月日,貨到付清所有款項。
第五條甲方承諾
1、所售產品為正牌產品,如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公司將按國家規定實行三包政策和公司的2個承諾;
2、不計利息,價格等同于平時正常零售價格;
3、本產品的服務完全等同于其他方式所售產品;
4、甲方對整個活動擁有解釋權。但保證信息以公開、公平為前提;
5、甲方保證乙方所提供的證件復印件及資料決不外泄。僅作為合同附件或甲方為乙方提供售后服務所用;
第六條 乙方承諾
a) 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證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見附件一); b)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資料的真實性;
c) 承諾在返款期限內無條件付清合同中所列余額,不得以任何事由作為不支付剩余貨款的理由,包括個人經濟問題、眼鏡的質量問題、時間問題等等; d) 不需要乙方以任何實物的形式作為擔保,但乙方以個人誠信名義為擔保! e) 如違約,愿意接受合同第七條所列條款。
第七條違約責任
乙方不能按時付款,視為違約。付如下責任:
1、如到期不付清余款,甲方有權收回所配眼鏡,所交眼鏡款作為賠償金不予退還;
2、甲方有權通過司法程序追回所欠貨款,乙方承擔訴訟費用;
3、有權通過各種渠道,追回所欠貨款;
4、逾期補償,每天以貨款余額的5%作為賠償。
5、自然不可抗力發生,本合同自動順延之乙方返清貨款為止;
第八條 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日期:
附件一、
【關鍵詞】服務期違約金;人力資本;信息不對稱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131-02
一、引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合同按事先約定違約金處理,同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受到事后實際勞動者履行服務義務情況的限制:不高于實際全部培訓費用或者剩余部分培訓費用。換言之,勞動者不履行服務期,應返還實際全部培訓費用;勞動者履行部分服務期,應返還剩余部分培訓費用。
在勞動關系中,由于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地位不平等,造成了雙方在在協商過程中信息傳遞和掌握的不對稱,大部分情況下,勞動者處于信息交換不利地位。為平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利益,我國《勞動合同法》服務期違約金的規定中采違約金限制性與補償性的觀點,用補償性違約金來統一替代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若勞動者如果違反服務期約定,用人單位只能主張“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培訓費,沒有權利通過主張損害賠償來彌補自己的損失。
表面上看,該規定立足于傾斜保護勞動者的立場,而實際上會導致用人單位將不再愿意在勞動者身上投資培訓,勞資雙方進入“雙輸”的惡性循環,而且,“挖墻腳”成為更加實際的用人方式進而導致企業之間惡意的人才爭奪。最終的結果是,勞動者很難獲得技術培訓的機會,受損害的終究還是勞動者的利益。文章將從法經濟學分析入手探討服務期違約金條款的利弊,從而為服務期違約金規定的進一步明確提出相關建議使勞動關系和諧雙贏。
二、服務期合同的特殊性
周其仁認為市場里的企業是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契約①,而契約都具有不完全性,因此亦是不完全的,即對于勞動合同來講要在簽約時預測到所有可能出現的狀態不可能。于是,契約中總有未列明的事項,這樣的契約就是不完全契約。不完全契約是由于個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環境的復雜性、不確定性,信息的不對稱性和不完全性,契約當事人或契約的仲裁者無法證實或觀察一切而造成的。
服務期合同亦然,合同的規定本身亦是不完全的。勞動者進入企業之后,企業對勞動者的培訓是一種投資,即人力資本投資。而服務期協議是企業為了對勞動者的人力資本投資有所回報而簽訂的協議。與物質資本相比人力資本有其特殊性:1.人力資本所有權天然屬于個人,勞動者控制人力資本的發揮程度。2.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相比具有不可抵押性,其流動性完全由勞動者個人控制。3.人力資本是一種無形的、較難直觀計量的資本。由于契約雙方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個人機會主義的動因,服務期協議在簽訂之后,企業對勞動者進行了一定的人力資本投資,勞動者本身的人力資本得到提高,在勞動者將其人力資本投入到企業的生產經營之后,勞動者和企業會圍繞勞動者新增人力資本所產生的收益而產生相互博弈的行為。
三、關于服務期條款的經濟學分析
假設企業與勞動者簽訂服務期協議之后對勞動者進行人力資本投資(培訓),忽略企業和員工雙方對于金錢和時間的偏好,企業對某一員工進行一次人力資本投資的時間(培訓期)為T,企業的投資成本為C0,而員工個人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以及金錢所折合的成本為C1,培訓前雇員的工資率為W0,在培訓期T內員工的工資率降為Wd,則員工在培訓期間的工資成本為(W0-Wd)T,培訓后雇員的工資率W1,員工通過新增人力資本獲得的工資率為W’s=W1-W0,培訓后勞動生產率為Wt,設雇員接受培訓后離開企業可能獲得的市場工資率為W,此時給企業所帶來的無形資產(聲譽)損失為Dr,而雇員在市場上尋找工作的成本為C2,企業在市場上重新招聘該崗位員工的成本為C3,員工跳槽后變為該企業競爭對手的損失為Dh,雇員接受培訓后繼續留在企業的凈收益為Mp,此時企業所能獲得的凈收益為Mf;接受培訓后進入勞動力市場的凈收益為Mp’,此時企業的損失為Mf”;同時假設雇員的專用性人力資本在企業和勞動力市場所能發揮作用的時間相同,都為n,由以上假設可以得出:
Mp=(W1-W0)n-[C1+(W0-Wd)T]
Mp’=(W-W0)n-[C1+(W0-Wd)T]-C2
Mf=[Wt-(W1-W0)]n-(C0+WdT)
Mf’=(C0+ WdT)+Dr+Dh+C3-(W1-W0)n
Mp’- Mp > 0員工就有動力跳槽
即Wn-W1n-C2 > 0式(1)
Mf -Mf’>0企業才有動力培訓員工
即Wtn2C0-2WdT-Dr-Dh-C3 > 0式(2)
根據式(1)可知,只要市場上有企業可以提供滿足WnW1n-C2 > 0條件的崗位,則員工即會跳槽離職。現行《勞動合同法》服務期條款僅僅是為員工跳槽增加了一個C0。即Wn-W1n-C2-C0 > 0。員工即會離職。事實上,員工在接受培訓之后個人身上所沉淀的人力資本大大提高,同時也會增加員工在市場上的談判能力,因此對于該種員工來說另外再找一份高薪工作的機會是增加了的,即C2是隨著員工人力資本的提升而降低的。在這種情況下,接受培訓的員工跳槽的概率會大增。
而如果員工接受的是專業性比較強的專用型人力資本投資,則員工跳槽的成本C2會較大,在這種情況下,該名員工也許會選擇留任,但由于人力資本所有權天然屬于個人,由員工控制著人力資本的發揮程度,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員工對企業“敲竹杠”的情況。即員工可以通過在工作中消極怠工、以及裝傻充愣等方式來控制自身人力資本的發揮,直到企業將其薪酬增加到他可能獲得的市場薪酬W為止。在這種情況下,原企業對該員工是無計可施的。
而對于企業而言,必須滿足式(2),才有可能對員工進行人力資本投資,該式的含義為,只有對員工的投資收益大于有可能因員工跳槽造成的損失之時企業才會對員工進行投資。而式(2)的條件十分苛刻,Wtn2C0-2WdT-Dr-Dh-C3> 0,要求員工接受培訓之后的勞動產出率大于兩倍的投資成本,員工在培訓期間薪酬的兩倍,員工離職帶給企業的聲譽損失,員工離職變為自己競爭對手的損失,以及重新招聘類似崗位的成本。按照《勞動合同法》服務期條款的規定,就算該離職員工補償了培訓成本C0,亦很難彌補企業的損失。若企業放棄對員工的人力資本投入,直接依靠在市場上購買擁有類似人力資本的勞動力,付出的成本僅僅是W的工資以及相關搜尋成本。
因此,在現有的服務期條款規定之下,企業對員工進行人力資本投資絕不是明智之舉。
四、關于違反服務期違約金規定的一些思考
人力資本是現代經濟發展所必須的關鍵性高級要素,同時對一個國家保持競爭優勢具有戰略意義。隨著人力資本流動壁壘的逐步解除,員工受培訓后可能離開原企業,轉向待遇更好的企業。培訓所具有的這種外部性使得企業對其投資的激勵不足,實際投資低于社會有效水平。而目前的《勞動合同法》服務期條款不但沒有促進企業對勞動者的人力資本進行投資,而是希望去其他企業挖人,進而導致企業之間惡意的人才爭奪。最終的結果是,勞動者很難獲得技術培訓的機會,受損害的終究還是勞動者的利益。
事實上,要促使企業對雇員進行人力資本投資,必須要在雙方之間簽訂一份顯性的長效合同,明確雙方的投資成本分擔收益以及意外情況出現時的再談判程序等。并且依靠違約金條款保證對違約當事人的制裁,從而促使當事人自覺,適當履行合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維護企業和雇員之間服務期條款背后形成的人力資本投資秩序。
因此,王利明認為,違約金應該體現其懲罰性,在此不再贅述。而我國《勞動合同法》服務期違約金規定明顯采用的是補償性違約金原則,且該種補償性還是有限補償,如式(2)所示,接受培訓的員工離職,帶給企業的損失絕不僅僅是投入的培訓成本。
對企業所有者來講,在對員工進行人力資本投資之后實際上是處于信息相對劣勢的一方,因此在服務期合同中他最重要的是要在合同中一方面設計一個激勵方案減弱信息不對稱給其帶來的不利影響,同時需要在協議中引入懲罰性機制減少被投資員工的機會主義。即一方面需要在協議中表明它會向職工提供公平的待遇和良好的發展機會,不會阻滯他們的準租收益。另一方面需要向員工表明違反協議之后的懲罰,這種不但需補償企業對員工的投資成本,且應該足以產生一種威懾,即該種威懾可以保證員工在接受培訓之后可以按照協議約定在企業繼續工作下去。作為員工,需要做的是選擇是否接受該協議。如此方可穩定雙方雇傭關系,企業才可大膽對員工進行人力資本投資。
關于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違約的法律責任,依照德國聯邦勞工法院的判斷標準,將勞動者因職業培訓或進修而獲得的利益包括在勞動者應返還給用人單位的費用當中。德國的規定具有明顯的懲罰性,值得我國《勞動合同法》所借鑒。
我國《勞動合同法》在制定過程中堅持保護勞動者的立場,而事實上,勞動力資源不但是經濟發展的關鍵性要素,且勞動者身上沉淀的人力資本更是現代經濟發展的關鍵性資源,勞動合同法在保護勞動者立場的同時,更應該站在社會經濟全面發展的立場鼓勵企業對人力資本的投資于積累,尤其在中國經濟需要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背景下具有特殊意義。否則在勞動者很難獲得技術培訓提高自身人力資本,所謂鼓勵創新和鼓勵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也只是如鏡花水月般難以實現。
注釋:
①周其仁.市場里的企業: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J].經濟研究,1996(0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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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人采取賒銷方式向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這便是消費信貸的雛型。但是,在19世紀以前,消費信貸大多建立在個人信譽的基礎上,債務沒有制度化,償還協議也常常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到了19世紀,在美國已有消費者開始用分期償還貸款方式購買家具等耐用消費品。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消費信貸首先在美國廣泛興起。后來,消費信貸在其他發達國家,特別是在英國和西歐廣泛地發展起來。前蘇聯和其他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于20世紀60年代開始在零售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總之,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與都市化的形成、勞動階層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費品購買量的增加,以及專業化放貸制度的發達等方面有著密切聯系。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商業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辦法來解決某些商品的銷售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在城市曾經設有“小額質押貸款處”,辦理城市居民小額生活貸款。后來,消費信貸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業部曾決定對一部分價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如電視機、電冰箱等),開展提前交貨分期收款業務。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現了第一家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上海銀通信托咨詢有限公司。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銷售已經開始采用分期付款、銀行按揭等辦法。上海等地還將設立專門從事住房按揭業務的住宅銀行。隨著相關法規的出臺,我國商業銀行將都可以從事住宅按揭業務。近幾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累計已達數百億元。汽車工業要發展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轎車必須進入個人消費領域,消費信貸對培育個人轎車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消費信貸也是當前我國擴大內需,開啟城鄉市場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可以預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消費信貸在我國將有一個大的發展。
消費信貸發展到現在,已形成了許多種類。根據消費信貸的外在形式,可以將消費信貸分為銷售信貸和貸款信貸。
銷售信貸是指債權人采取多種形式推遲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應得價款的交付的協議,典型形式有租購協議、附條件銷售協議和信用銷售協議。租購協議是一種有可能(但不是義務)購買的租用商品協議。這種租購協議屬于租賃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獲得限制物權。善意第三人不能從承租人那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由于承租人分期給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購買標的物而獲得其所有權。附條件銷售協議是指價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約定的其他條件和義務履行之后,所有權才轉移給購買者的商品銷售協議。現實生活中,附條件銷售協議幾乎專門用于分期付款銷售。信用銷售協議亦稱賒銷,是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但沒有任何將所有權延遲交付給購買者的條款規定的銷售合同。銷售信貸的實質,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實物形式向貨物的購買者提供信貸。
貸款信貸則是指存在于貸款形式(包括個人貸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事實上,某些類型的消費信貸交易,很難輕易歸屬于以上銷售信貸或貸款信貸的范圍,如消費信用卡等。此外,根據消費信貸交易物的類型,還可以把消費信貸分為動產消費信貸和不動產消費信貸。動產消費信貸把動產作為消費信貸交易的標的物;不動產消費信貸則以不動產作為消費信貸交易的標的物,主要是指房地產的分期付款消費信貸。
我們要想全面了解消費信貸,還必須正確認識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所謂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是指作為社會成員的消費者,運用不同類型的消費信貸消費商品或勞務,給他本人、其他社會成員和整個社會帶來的有利和不利影響。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可以說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我們不難發現,運用商業特別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辦所提供的范圍廣泛的、不同種類的消費信貸,對完成消費者的購買決定是相當有益的;消費信貸對消費者提供的明顯好處是:在他自己存夠錢之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務;大多數消費者通過采用適合自己財力的消費信貸規模,適度消費;在提高生活質量的同時,提高自己創造社會財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環,促使社會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這就是消費信貸的正態社會效應。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看到消費信貸的缺陷,消費者可能招致超過他的財力的債務。使用消費信貸的消費者也許要很長時間約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勞務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個高的負債率。消費者特別是低收入階層的消費者,可能遭受失業、工資下降、疾病、事故等情況下的具體風險。失業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現,減弱或剝奪了消費者按合同履行債務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費者走上傾家蕩產的道路,帶來一定的社會問題。消費信貸的負面社會效應由此可見一斑。發揮消費信貸的正態效應,抑制消費信貸的負面效應,是消費信貸立法所鎖定的重要目標之一。
二、制定《消費信貸法》的必要性
消費信貸需要法律規范和調整。用消費信貸法律對消費信貸予以調整,這是現代法治國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調控消費信貸,是非常必要的:第一,這是充分發揮消費信貸正態社會效應、限制其負面效應的需要。消費信貸法對信貸保險的規定,對“冷卻期”或撤回權的規定等等,都有利于發揮消費信貸的正態社會效應。第二,這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需要。消費信貸的以下有關問題,都必須由法律予以規范,保護消費者免受消費信貸框架內的不公平合同條款如違約金條款的制約;在高利貸情況下,對消費者予以幫助;保護消費者免受欺騙性廣告、不公平市場、非真實承諾的損害,等等。第三,這是同消費信貸領域中的非法行為作斗爭的需要。消費信貸領域常常出現以下非法行為:放貸人雇傭人和推銷員上門兜售信貸;放貸人采用高壓手段推銷信貸;必要財產的抵押率超過標準(英國在19世紀末,一個放債人要求必要財產的抵押率高達3000%);債務人使用過多的化名(有一個英國人供認,為了避免因借貸而聲名狼藉,他至少使用了三、四十個化名);信貸經紀業和債務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馬,等等。此類非法現象,都必須通過制定消費信貸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制定《消費信貸法》,也是加強國民經濟宏觀調控的需要。一個國家消費信貸的規模,決定于就業和收入狀況、產品類型以及這些產品銷售的競爭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獲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費信貸(特別是分期付款信貸)才是可行的。同時,這些人口的收入必須達到支付得起相當昂貴的消費的程度。二戰后歐洲和美國等國家,伴隨著收入的增長,消費信貸得到迅速發展。我國目前占人口總數大部分的農民尚沒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穩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還買不起特別昂貴的消費品或勞務(如小汽車、假日旅游等等)。故我國現階段特別是在農村尚不完全具備迅速發展消費信貸的客觀經濟環境和條件。但是,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車工業的崛起,我國消費信貸將會有一個迅速發展的時期。因此,在我國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費信貸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城鄉居民消費生活的客觀需要,不僅有利于促進貧困地區人民消費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鄉居民消費生活的質量,而且是發展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需要,是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國汽車支柱產業的需要;特別是加快制定和頒布《消費信貸法》,對促進我國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車產業化進程,以及擴大內需、活躍市場、刺激國民經濟穩步發展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是十分明顯的。
三、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的種類劃分
分期付款銷售,是指分兩次或兩次以上付款償還貨款的銷售,是消費信貸的一種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費信貸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國家也把分期付款銷售稱為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美國消費信貸總額中有80%屬于分期付款銷售。分期付款銷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車貸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國近2/3的新車都是用這種貸款購買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費品貸款,如購買家用電器、汽艇、珠寶、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繕和家居現代化貸款,這類貸款期限較長,至少是5~7年;四是個人貸款,用于購買耐用消費品以外的一切個人開銷,諸如還債、納稅,還有教育、旅行、汽車修理、醫療、喪葬等費用。在國外,提供這類貸款的機構包括商業銀行、銷售金融公司、消費信貸公司、信貸協會、儲蓄與放款協會、互助儲蓄銀行、當鋪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組織或機構。
從營銷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廣義的分期付款消費信貸分為如下四種類型:(1)狹義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這種方式以先交付商品為特征,也就是說,購買者給付首次貨款金額(第一期貨款,也叫“頭金”)后,銷售者即將商品交付購買者占有,以后按期給付所規定的貨款,通常以月為單位。(2)限制性貸款方式。這種方式由與分期付款銷售者有締約的銀行貸款給予購買者,購買者以所貸之款購買商品,以后則由購買者按期向銀行償還貸款。(3)預付款方式。這種方式是購買者預先向銷售者定期給付一定的金錢,達到中間的一定次數時(或達到一定金額時),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權,其后的價款則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給付。(4)發行商品券方式。這種方式是由購買者(消費者)按其職別或地區組織一個消費團體,與商品券發行團體締結協定,購買者從商品券發行團體取得商品券后,憑商品券向加盟店購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則以該商品券向商品券發行團體收回價金,商品券發行團體則向消費者團體的負責人收回其負責收集的價金。
根據擔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費信貸分為:附條件銷售、信用銷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銷售。(1)附條件銷售。附條件銷售協議是銷售者保留所有權直到價款付清為止的合同。這種合同在購買者違約情況下,一般授權銷售者終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這種所有權保留雖然是一種擔保形式,但是不屬于物的擔保。直到購買者付清款項后,所有權才轉移給購買者。這就意味著在付清款項之前,沒有銷售者的同意,購買者是無權處分商品的。(2)信用銷售。在信用銷售合同里,沒有關于價款付清之前由銷售者保留所有權的條款,與其他形式的銷售一樣,購買者一開始就取得所有權。這樣,無論購買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價款,受信用銷售合同約束的購買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銷售該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他處分方式。然而,信用銷售合同一般包括了在購買者處分商品情況下催交全部未償付的價款差額的條款。只要所催交的價款差額嚴格限制在未償付的本金范圍內,法律一般規定合同的這種條款可以強制執行。(3)抵押型分期付款銷售。在這種分期付款銷售里,購買者一開始就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但是必須在標的物上設定銷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權。動產抵押須登記方發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擔保法》第49條的規定,購買者轉讓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標的物,應當通知作為抵押權人的銷售者,并將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告知受讓人。作為抵押人的購買者未通知銷售者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購買者轉讓作為抵押物的標的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銷售者清償未償付的價款,不足部分由購買者彌補。
四、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的擔保
“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消費信貸,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態。在這種消費信貸類型里,購買者向銷售者分期給付貨款;購買者通常在給付首次貨款金額的同時,銷售者將標的物交付給購買者。銷售者對購買者授予了信用,銷售者也就承擔了不能收回價金債權的風險。對低收入購買者或高價商品,銷售者所承擔的風險更大。銷售者為了防范這些風險,可以在締結合同前對買主作完全的信用調查。但如果對購買者的信用調查越是嚴格執行,就會對購買者的經濟狀況越加重視,這無疑會導致一些分期付款交易做不成。因而在實際操作中,信用調查只能在達到一定程度時,由雙方訂立合同,在合同中對價金債權的擔保作出規定,這就成為銷售者確保收回全部價款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分期付款銷售中的擔保方式,可以有如下三種方式:第一種是設定抵押權的方法,即標的物所有權轉移至購買者,同時在該標的物上設定銷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權;第二種是所有權保留的方法,即雖由購買者占有、使用標的物,但銷售者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直到各期價款付清為止;第三種是設定保證的方法,即由購買者占有、使用標的物,由保證人對價款全部付清向銷售者承擔保證責任,什么時候或什么情況下所有權發生轉移,由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設定抵押權的方法,比較符合分期付款銷售雙方當事人的本意。購買者獲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銷售者也獲得了價金債權的物權擔保。但是在實際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設定抵押權的方法并沒有被廣泛采用,即使是不動產的分期付款銷售也是如此。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設定抵押手續麻煩,要負擔手續費;二是抵押權實現的手續相當煩瑣,效率不高,抵押權人視抵押權實際為畏途。
所有權保留的方法,既可讓購買者對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又可促使購買者付清剩余價金,故在分期付款銷售中廣泛采用這種方法。所有權保留方法的不足之處,是對價金債權的擔保不夠有力。而且我國《擔保法》也沒有認可這種擔保方式。因此在今后的消費信貸立法里有必要予以確認。由于所有權保留與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均沒有共同之處,故在所有權保留這種擔保方式基礎上,增加人的擔保方式(指保證)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考慮對所有權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記機制,以增加這種擔保方式的有效性。
設定保證的方法,是擔保價金債權的一種常用的方式。因為所有權的轉移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故設定保證的方法有可能與所有權保留的方法合并使用。這樣,附條件銷售就包括純粹的附條件銷售(即以所有權保留作擔保,沒有附加其他擔保形式)、保證型附條件銷售(即除了所有權保留外,還以保證作為另外的擔保)兩種形式;信用銷售也可以分為純粹的信用銷售(即沒有增加其他形式的擔保)、保證型信用銷售(即附加保證作擔保)兩種形式。當前國外消費信貸立法規定的重點,均趨向于對分期付款銷售設立擔保形式(盡管附條件銷售以所有權保留作擔保),對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關于附條件銷售里所有權保留的法律性質問題,傳統觀點認為,附條件銷售里的所有權保留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所有權移轉。也就是說,在購買者沒有全部付清標的物價金時,銷售者是所有權人,購買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權利。這種觀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附條件銷售實質上是買賣合同,可以把購買者視為“準所有人”,把購買者的權利作為“附條件的所有權”。
五、我國消費信貸法的調整對象
就目前我們手里所掌握的資料來看,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綜合性消費信貸法律,是美國1968年頒布的《統一消費信貸法典》。美國在1969年又頒布了《消費信貸保護法案》。英國在1974年制定了《消費信貸法案》。德國在1991年1月實施了《消費信貸法》。這說明大多數國家傾向于制定綜合性的消費信貸法律。但也有一些國家仍然適用特別性的消費信貸法律,如日本1961年公布、1972年修改的《分期付款銷售法》;也有的國家把分期付款銷售當作一種商業銷售方式,如韓國把分期付款銷售規定在《批發、零售業振興法》(1986年12月31日頒布)之中。綜觀外國消費信貸立法情況,結合消費信貸的概念,我們可以認為,我國消費信貸法是指調整在金融機構或商業等機構對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提供信貸過程中所形成的消費信貸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上述消費信貸法的這一概念中,我們可以發現,消費信貸法主要調整以下三種信用關系:(1)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貸款信用關系。這種信用關系是一種銀行信用,具體表現為用于個人或家庭消費目的的個人貸款、透支信貸等。(2)商業等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銷售信用關系。這種信用關系是一種商業信用關系,具體表現為分期付款銷售、非分期付款銷售、耐用消費品的租賃。租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信用形式,但是耐用消費品的租賃也要依靠租賃業主對消費者授予信用才能進行。外國通常把租賃稱為租購,并將其納入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3)消費者、金融機構、授予機構(銷售者)三者之間的信用關系。國外把這種關系通常叫做“債務人—債權人—供應商協議關系”。在消費信貸領域,這種信用關系的運用范圍日益廣泛,具體表現為限制性貸款、循環費用帳戶、支票交易、信用卡等,房地產分期付款也屬于這種形式。此外,我國消費信貸法也調整消費者參加消費信貸交易所發生的輔助信用關系,如分期付款購買居間合同、人傭金、債款收取等輔助信用關系,消費信貸法都應予以規范。
我國消費信貸法立法在確定其調整對象時,一方面應嚴格限制在“消費信貸”的范疇內,商業交易、國際貿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屬于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另一方面,我國消費信貸法應立足于制定為一部綜合性的、協調統一的《消費信貸法》,因為這是世界各國消費信貸立法的基本趨勢。我國《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應涵蓋以下內容:分期付款銷售(或信貸)、非分期付款銷售(或信貸)、限制性貸款、透支信貸、信用卡、用于個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產交易和輔助信用業務等。是否應把針對消費者的租賃業務納入《消費信貸法》的調整范圍,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作進一步的研究。
六、我國消費信貸立法遵循的原則
消費信貸立法原則,是指反映消費信貸活動和消費信貸關系客觀要求的、貫穿于消費信貸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導思想。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制定《消費信貸法》必須貫徹下列指導思想:
(1)充分保障參加到消費信貸關系中的消費者權益原則。消費信貸法是作為部門法的消費者保護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消費者保護法的一些共同特征。縱觀大多數國家的消費信貸立法,我們發現,這些立法里回蕩著一個強烈的聲音: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大多數國家立法中的以下這些內容都是為了保護加入到消費信貸交易中的消費者權益:如運用廣告作為消費者教育的手段、防止使用欺詐和高壓手段簽訂消費信貸合同、授予消費者對消費信貸合同的撤回權(或規定合同的“冷卻期”)、限制消費信貸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限制放貸人對分期付款信貸合同的解除權,等等。這些內容已成為各國消費信貸立法的共同內核,我們應充分吸收國外立法中的這些先進內容,結合我國國情,為我所用。
(2)引導消費者科學消費的原則。我國《消費信貸法》應對消費信貸合同標的物范圍(或消費信貸合同的種類)作出明確規定。對可消費的商品或勞務,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規定哪些鼓勵消費,哪些限制消費。首先,要通過消費信貸業務加快現代化消費結構的建立。以機械和電子產品為核心的技術密集耐用消費資料占有較大比重,是現代化消費結構的重要標志。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消費上的差距,主要也就表現在高檔耐用品在消費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我國《消費信貸法》在對分期付款銷售(或信貸)作出規定時,可以由行政法規明確列出“分期付款銷售商品”一覽表。其次,要通過消費信貸手段加速恩格爾系數的下降。所謂恩格爾系數,是指一個居民家庭平均食物支出在其平均收入或平均消費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數。我國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和產品經濟模式,導致了城鎮居民家庭吃、穿、住、用、行消費支出比例嚴重失調,“吃”的消費支出占了大頭,而“穿、住、用、行”的消費支出只占了小部分。在我國如果不推行住房商品化,不施行“居者有其屋”的計劃,則恩格爾系數將長期居高難下。因此,我國消費信貸法應對建立城鎮居民購房消費信貸制度,作出完備的規定。再次,要通過消費信貸業務活動引導城鄉居民消費向著科學、文明、健康的方向發展。《消費信貸法》應規定信用業務必須堅持鼓勵科學消費、支持健康消費、提倡文明消費的方向,反對愚型消費、迷信消費等一切不科學、反文明、非健康的消費。
(3)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生產發展的原則。我國《消費信貸法》應該規定,一般的消費信貸主要應面向大件耐用消費資料市場,要通過運用消費信貸杠桿啟動耐用消費資料市場,促進耐用消費資料生產經營行業及其與之相配套的相關行業迅速壯大起來,使產業結構向著耐用消費資料方面傾斜,從而逐步消除當前社會上存在的在傳統產業里的過度投資現象。我國當前的傳統加工制造業過分膨脹,資源利用率低下,市場疲軟,過度競爭,而技術裝備好、市場前景廣闊的新興產業明顯薄弱。國家要運用消費信貸杠桿激活技術密集型產業和高技術產業,推動我國產業結構向技術水平的高級化發展。利用消費信貸方式擴大耐用消費品的消費范圍和消費數量,使工業發展建立在有效和高產出基礎之上,是消費對生產和流通反作用力的正態效應。但是如果對消費信貸杠桿運用不當也可能給社會經濟帶來負面效應。因此,《消費信貸法》要禁止用增加貨幣投放來擴大消費基金,以刺激城鄉居民的消費;要科學地控制好全國消費信貸總量,把握住消費與積累的適度比例關系。
七、對我國消費信貸立法的若干對策和建議
當前我國消費信貸立法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要認識和借鑒世界各國消費信貸的立法經驗。美國、英國和西歐各國在消費信貸立法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歐盟在1986年頒布《消費信貸指令》以前,曾組織專家對歐盟各國消費者法(消費信貸法是其中一個組成部分)作了大規模的分別研究和綜合比較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借鑒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英國和其他歐盟國家消費信貸立法的經驗,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筆者特對我國消費信貸立法提出如下對策和建議:
1應根據消費者交易的實質和功能來規范交易行為,而不是根據交易行為的形式。用貸款購買商品(指消費品)的行為,與分期付款銷售行為,形式上是不同的,前者屬貸款信用,后者屬銷售信用;但其實質和功能是一樣的,都屬于消費信貸。對這兩種交易行為,應由一部法律統一規范和調整。
2要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信用交易中的消費者的權益。具體說來,第一,法律要對消費信貸合同的訂立予以規范,而不是注重于合同不履行時對消費者的救濟。應避免草率的信用交易。規定合同簽訂后在“冷卻期”內消費者沒有撤回合同,合同方生效。讓消費者有時間考慮,是簽訂一個合同,還是取消它而不冒支付利息、損失賠償和違約金等等的風險,這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在消費信貸廣告和合同要約等方面,應該規定某種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這個要求的中心內容是告知消費者有效的信用成本,讓消費者可以比較不同形式的消費信貸的成本和不同銷售者所提供的信用的成本,以便決定采用適合自己的信用形式;同時,規定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也可限制對信用交易中的消費者的名目繁多的收費。第三,對消費者提前付清帳款,法律應規定扣除相應的利息和相關的費用。第四,應對分期付款信貸放貸人的解除權作出限制。一般應規定,不符合以下條件放貸人不得預告解除合同:即消費者完全或部分延遲支付致少兩期相連的款項,延遲支付的款項達到信貸總額或分期付款價格的10%以上(德國《消費者信貸法》第十二條規定,信貸合同的期間超過三年的達到5%以上)。
3對第三人的權利應采取合理的政策。對受分期付款銷售合同約束的購買者能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應具備怎樣的條件才能轉移所有權至第三人,都應采取合理的政策。在這個問題上,應充分考慮維護交易的安全性和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
4應對消費信貸交易的擔保作出規定。對分期付款銷售中所有權的轉移,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采用其他擔保方式。對所有權保留這種擔保方式的具體操作,可以考慮對所有權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記機制。
5在今后我國制定《消費信貸法》時,是否有必要制定和制定怎樣的控制消費信貸利率的規范,尚值得研究,制定控制利率的規范的嘗試,在歐洲被證明是不成功的。鼓勵競爭,讓利率市場化,這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西方對高利貸問題曾作過富有現代精神的探討,這是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鑒的。
6我國在制定《消費信貸法》時應規定,根據國家金融政策,國家有關部門有權干預消費信貸總量。
7對《消費信貸法》的實施應規定相應的行政執法機構。建議由中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承擔此職責。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對消費信貸規定某些行政管理規范,有時是必要的,但管理條款不宜過于詳細。西方國家的立法經驗表明,管理條款過細可能不僅導致許多繁瑣管理程序的產生,而且限制了某些消費者群體對消費信貸的享有,有礙消費信貸活動的廣泛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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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確定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企業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其將來要支付的價款并不是固定資產的成本, 而是包括了固定資產的成本以及融資成本,所以首先應確定支付的價款中有多少是固定資產的成本。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是按購買價款的現值金額計算確定, 以該方法確定固定資產的成本時,應采用類似信用等級的企業發行類似工具的現時利率作為折現率。第二種按該固定資產的現購價格計算確定。 上述入賬價值確定后, 進行賬務處理, 入賬“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等賬戶。 但需注意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按照規定是否可以抵扣。 其次, 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應付金額, 確定將來應付金額, 入賬“長期應付款”。 再次, 上述一、 二步驟之差即固定資產的成本與將來應付金額之差,為企業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的融資成本, 應計入“未確認融資費用”。最后, 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 企業應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分期付款期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 計入各期財務費用。每期攤銷的金額為: 攤余成本*實際利率。攤余成本可理解為本期實際承擔的應付本金,上述提到過企業應付的價款中包括了本金和利息, 則每期還款金額中也包括本金和利息,要解決的問題是每次還款后還剩余多少本金, 以便確定下一年度的融資成本。所以攤余成本應是“長期應付款”的賬戶余額與“未確認融資費用”賬戶余額之差。 實際利率的確定要視情況而定,如果企業以購買價款的現值作為購入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則計算現值的折現率即為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實際利率;如果企業以固定資產的現購價格作為購入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實際利率應當是合同或協議價款折算為現值恰等于固定資產現購價格的折現率。
[例]某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N公司購入一臺生產型設備,合同金額2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根據合同約定,A公司應于購貨時支付全部增值稅進項稅額,N公司向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余價款于每年年末等額支付,分4年付清。A公司按照合或協議價款的現值金額確定固定資產入賬成本,折現率為6%。
根據題意,分析步驟如下:
第一,1月1日賒購設備并支付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購買設備的現值,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成本。 合同價款200萬元,分4年付清,則每年應付固定資產購買價款為500000元。 4期,6%的年金現值系數通過查表為3.46510561,則設備購買價款的現值=500000×3.46510561=1732553元。即為設備的成本,也可理解為企業現在融資1732553元款項將在未來4年內以每年500000元予以償還。第二,計算增值稅進項稅,2000000×17%=340000(元),該部分款項已支付。第三,將來應付金額總額為2000000元。第四,上述第3步與第1步之差(2000000-1732553)為融資成本。即利息,入賬“未確認融資費用”,在未來4年內攤銷。
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 173255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400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267447
貸:長期應付款 2000000
銀行存款 340000
每年年末,支付分期應付賬款,分攤融資費用:
借:長期應付款 5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
應分攤的融資費用=攤余成本×實際利率=(2000000-267447)
×6%=103953(元)
借:財務費用 103953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03953
以后各年年末支付應付賬款會計分錄同上,此略。現將以后各年年末分攤融資費用過程予以分析。 第二年年末應分攤的融資費用=(2000000-500000)-(267447-103953)×6%=80190(元),第三年年末應分攤的融資費用= (2000000-500000-500000)-(267447-
103953-80190)×6%=55002(元),第四年末末應分攤的融資費用應采用倒擠的方法計算,即267447-103953-80190-55002=28302(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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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2008》,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
1、在實體店分期付款購買:
實體店的手機目前支持分期付款。選擇好手機后,進行分期付款業務,確定各期還款金額,簽訂貸款合同,就可以實現按揭買手機。
2、網上購物商城購買:
關鍵詞:汽車金融消費信貸商業銀行
2003年下半年,《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及相應實施細則的頒布實施,使得望眼欲穿的外資汽車金融巨頭們終于可以在中國這個汽車信貸大市場上開啟舞步了。不久后,國內首家汽車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開業,緊接著,大眾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豐田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也分別于去年11月和今年1月正式開業。汽車金融不僅是一種服務,更是一種營銷方式。預計汽車金融服務的推廣將改變自2004年5月以來車市開始持續低迷的局面,汽車金融服務作為后工業時代帶動汽車全方位營銷的一個龍頭,將會越來越顯示出其巨大的發展潛能。
國外汽車金融服務概況
如今的金融業早已脫離了商業信用時代,產生了大量不針對某個特定行業的綜合性金融機構,我國也是如此。無論什么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多么重要,都沒有必要設立與之部門相對應的金融機構。但汽車金融公司似乎是一個例外。在美國,從事汽車金融服務的機構除了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信貸聯盟等傳統綜合性金融機構以外,在汽車金融市場中起著主導作用的是專業性的汽車金融公司。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汽車行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這種特殊性使得專業性的汽車金融機構具有許多一般商業銀行所不具備的優勢。
首先,汽車金融公司具有較高的專業化程度。在業務運營上,汽車金融公司從金融產品設計開發、銷售到售后服務都有一套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從而大大節省了交易費用,贏得了規模經濟優勢。相比之下,商業銀行提供的汽車金融服務只能算是一種附屬業務,盡管都已經意識到了其市場的巨大,但在整個銀行的經營中還不能算是主流業務,其服務從質量到形式都無法與專業化的汽車金融公司相比。
其次,汽車金融公司具有汽車產品的綜合性經營優勢。汽車消費涉及的金融服務很多,除了購車貸款外,還包括汽車消費過程中的金融服務。例如在德國,如果你持有一張大眾汽車銀行發行的信用卡,在保險、燃油、維修、駕車旅行過程中,不僅能獲得消費便利,而且能獲得低利率透支。相比之下,銀行的服務則相對單一,產品僅局限于購車貸款。事實上,購車行為是一次,但汽車消費則屬于經常。汽車金融公司將金融服務延伸到汽車消費領域,既增加了金融服務的收益,實現了范圍經濟,又有利于客戶風險的即時監控。
最重要的一點原因是,汽車金融公司通常是汽車制造企業附屬的財務公司,它們與母公司是一個利益共同體。與商業銀行相比,汽車金融公司的首要任務是促進母公司汽車的銷售,因此能夠保證對汽車業連續穩定的支持。這一點對汽車業的發展十分重要。汽車行業是一個受經濟周期影響很大的行業,在經濟不景氣時,汽車行業是受沖擊最大的行業之一,這時銀行完全可能收縮在這一領域的金融服務,這將對汽車行業的規模經濟效益構成嚴重影響。但作為汽車制造商附屬的金融機構,則能夠很好地與母公司協同運作。例如“9·11事件”發生以后,美國的汽車金融公司與母公司在車型選擇、維修服務、利率及融資方面推出一系列促銷計劃,換來的是汽車銷售在2001年10月份大幅增長了15%。
在美國,汽車信貸服務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分期付款零售方式。這一種傳統的融資方式,汽車零售商一般和消費者簽訂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約定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向零售商分期支付汽車價款。
融資租賃方式。這種方式與上述分期付款方式的差別在于:在融資租賃中,消費者(承租人)在租期屆滿后享有購買選擇權,即承租人在補足租賃合同中事先約定的相應余額后可獲得汽車的所有權;如果汽車現值高于約定的余額,消費者可以出賣所租的汽車,向零售商償還該余額,保留差價從中獲利;承租人也可直接將汽車返還給出租人。因此,對消費者來說,融資租賃方式更顯靈活。
信托租賃方式。這是信托公司采取的一種特有的融資方式。就汽車金融服務而言,信托公司為實現其財產信托職能,可以通過適當的合同安排,為汽車制造商、汽車經銷商以及最終消費者提供融資服務。以汽車零售為例,汽車零售商可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將汽車零售商的庫存汽車的所有權轉移給信托公司,同時領取受益權證書,零售商可以以受益權證書為擔保從銀行獲得融資,或者將其轉讓給第三人以收回貨款。而信托公司接受委托后,再與消費者簽訂相應的融資合同(如分期付款零售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等)。
汽車分期付款合同的轉讓與再融資。汽車零售商與消費者簽訂汽車分期付款零售合同后,可以將該合同債權轉讓給符合法定條件和資質的汽車金融機構。汽車金融機構受讓該合同債權后,還可以再次將其轉讓給符合法定條件和資質的其他汽車金融機構。再融資是指汽車金融機構等享有合同債權的合同持有人,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重新安排分期付款協議內容,為消費者提供分期付款服務之后的第二次融資。
目前,汽車金融公司的融資限制較多,缺乏必要的資金來源,不利于其健康發展。因此,取消汽車金融公司的融資限制迫在眉睫。此外,培育汽車分期付款合同債權的轉讓市場(再融資市場),也是拓寬汽車金融公司融資渠道的一條途徑。因此,可積極鼓勵現有的汽車金融機構開展此項業務,必要時還可以通過法律規章制度來規范融資公司的主體資格、經營范圍以及消費者保護等問題,這對完善我國汽車融資體系,加快汽車金融市場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吳正光.汽車金融服務體系國際比較及啟示[J].國際金融研究,2004
2.田亦夫.汽車金融理論及其研究綜述[J].上海汽車,2005
出售人: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乙方)
雙方根據《上海市優惠價房出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將坐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街道(鎮)__________路_______(新村弄)____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_____號_______________室計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以優惠價出售給乙方。
2.上開房屋按住房綜合造價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元計價,另計房屋地段、層次、朝向、設施因素計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售價___________元,共計售價(大寫)____________元。
3.乙方在合同簽定時交納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簽訂后30天內一次付清購房款,甲方給予__________%優惠,乙方實付價款(大寫)_______________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須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應付款________%,計(大寫)________元。余額計(大寫)__________元,分_______________年付清,月利率__________‰,余額款本息共計(大寫)__________,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寫)________元,最后在__________年________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簽訂后30天內交付首期購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購房款作違約金由甲方收取,從未交款當月起向甲方繳付按公房租金標準計價的臨時使用費,補交住宅建設債券。預付維修費按已支出的維修費用結算,多退少補。
7.乙方購房款未付清前調離本市、出國定居或去世,由其人或繼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無繼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區、縣房管局根據《繼承法》向法院申請按絕產接管,未付清的購房款由接管單位補交。
8.甲方收到乙方購房款、維修費,在合同簽訂30天內交割房屋。
9.甲乙雙方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交付有關手續費和產權登記費。乙方分期付款則要購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10.甲乙雙方在合同簽訂后30天內預付住房售后維修費。甲方按住房綜合造價多層住宅_____%(高層住宅_____%),提取維修費(大寫)_______________元,連同乙方按住房綜合造價多層住宅_______%(高層住宅________%)預付維修費(大寫)___________元,落實維修單位,負責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
11.上開房屋的基地和園地屬國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設施屬同幢所有權人共有,乙方保證不侵占使用。
12.乙方保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項法規和規定,按時向提供售后服務和管理的管房單位或組織交納管理費用。
13.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購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還;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雙倍償還乙方。
14.本契約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門或組織,房產交易所各執一份存證。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購房提取公積金需要什么材料
1、購買房屋付全款住房公積金提取
購房全額付款的具體材料:如果我們是買房并全額付款,需要準備的文件是購房合同、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您確實購買了房屋的材料。房子并支付了全部金額。買房時注意不要丟失一些必要的收據和發票,以免在需要時找不到。
2、準備材料
準備按揭購房的具體材料:現在很多人買房都是貸款或分期付款。貸款買房的,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要準備好貸款合同。如果是按揭分期付款,則應將首付帶上發票上的住房公積金。
3、準備建造自住房屋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