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墜車身亡
四川省瀘縣喻興煤礦有限公司(下稱喻興煤礦),坐落在瀘縣喻寺鎮喻興村境內,平時裝煤的活,都是由附近的村民完成。2006年3月22日13時30分,年逾六旬的張國富(化名)與工友們一起在喻興煤礦為汪某駕駛的農用運輸車裝煤。為防止途中煤炭散落,張國富和工友鄒某、賀某就站在車上將煤拍實。突然,駕駛員汪某鳴號并起動車輛,張國富不慎從車上摔下,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國富死后,妻子魯某為死亡賠償金與喻興煤礦協商未果。2006年7月6日,魯某向瀘州市勞動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該局以張國富已63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為由不予受理。7月15日,魯某將喻興煤礦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付張國富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共計87085.50元。
誰來賠償
2006年10月24日,瀘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查明,早在2001年6月3日,張國富所在的喻興村五社就與喻興煤礦簽訂了《裝卸承包協議書》。協議中約定:“喻興煤礦生產的煤炭承包給喻興村五社裝卸,煤礦按每噸2.2元的價格支付工資,每月25日結賬,在次月15日隨同企業職工一同發放;裝卸工應服從礦方領導,聽從指揮,按煤壩管理人員指定的地點、品種、數量等裝卸。工作時間為早上7時至晚上12時。如12時后還有車未裝完,由礦方付給每噸煤1元的加班費;違反規定,礦方可視其情節輕重,批評教育或處5―50元罰款;工作時自帶工具,裝卸工的安全、造成事故由自己負責處理”。協議簽訂后,喻興村五社43戶村民按照自愿組合的方式,分組承擔了煤礦的裝卸任務。
2005年6月,因鄉鎮行政區域調整,喻興村五社與相鄰的周灣村六社合并,組建成了新的周灣村六社。從此,原喻興村五社的裝車費,就改由新組建的周灣村六社統一出票據,再到喻興煤礦領款。
被告喻興煤礦的負責人辯稱,自己將裝煤工作已承包給原喻興村五社(現周灣村六社),與該社形成的是承攬關系,而不是原告認為的雇傭關系。且張國富是死于交通事故,該事故與煤礦沒有因果關系,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為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魯某認為,張國富的死給家庭造成這么大的損失,總得有人來負責任,二者之間是雇傭關系。喻興煤礦忽視安全生產,疏于監督管理,理應承擔事故責任。
判賠七萬
法院審理后認為,死者張國富與被告喻興煤礦雖然沒有簽訂雇傭合同,但從原喻興村五社與喻興煤礦簽訂的協議內容來看,裝卸煤炭的品種均由礦方安排、指揮和支付工資,實質上簽訂的是集體雇傭合同。喻興煤礦沒有與新組建的周灣村六社續簽集體雇傭合同,雙方按原協議內容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已成事實。因此,每一名參與裝卸煤炭的工人與被告喻興煤礦之間形成的是雇傭關系。
被告喻興煤礦所言與生產隊之間形成的是承攬關系,發生事故與己無關的抗辯主張,與事實明顯不符,法院不予支持。雇員張國富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張國富是因第三人汪某起動汽車時摔死的,并不影響二者之間形成的雇傭關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雇傭關系以外的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第三人追償。
2006年11月10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喻興煤礦賠償因張國富雇傭死亡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0997元。
■焦點評說:
從法律意義來看,通過雙方契約約定,“被雇傭者”為“雇傭者”工作(出賣勞動、提供勞務),并由雇傭者提供報酬的法律關系,屬于民法的范疇。今天小編分享了,希望能幫到你。
2021標準版雇傭合同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業務發展的需要,雇傭乙方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訂立正式《勞務雇傭合同書》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雙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續簽勞務雇傭合同。如合同期已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但受雇方從事的有關工作和業務尚未結束,則合同應順延至有關工作業務結束。
二、甲、乙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該崗位職責的要求和甲方對該崗位之特別規定(詳見《崗位責任書》)的標準。
第四條乙方每周工作時間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時;乙方應按照工作職責保證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和任務。
第五條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績效考核。
第六條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第七條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及乙方檔案,均由乙方原單位保管繳納。
第九條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條款。
三、勞務報酬
第十條甲方每月11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標準為_______元/月或按董事會擬定的標準額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勞務報酬為轉正后的80%-90%或雙方約定。
甲乙雙方對勞務報酬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以下情況有權扣除乙方相應額度的勞務報酬:
1、因乙方的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
2、乙方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
四、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一條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務雇傭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與相關證明,并如實填寫《勞務人員登記表》,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給予經濟補償。
(二)甲方有權對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內容對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范圍,勞務報酬等事項也將做出相應調整。乙方愿意服從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承擔的甲方工程項目中的工作及責任的,在該項目未結束前,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
(五)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工作績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時,乙方應按照《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員工手冊》中的離職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扣除或拒絕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第十五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保密協議》;
附件二《崗位職責書》;
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員工手冊》及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2021標準版雇傭合同2此雇用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簡稱雇主)和_________(以下簡稱雇員)締結。根據本合同,雇主將聘用雇員且雇員同意受聘于雇主就以下所規定的工作提供服務和履行義務。
一、義務和責任
合同雙方同意雇員將受聘從事_________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月),從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工作日和工時
雇員每周工作從星期_____至星期_____,每天從______點至______點,一周共_____小時。
四、報酬
雇主同意就雇員的服務提供以下報酬:
1、每(小時)_______美元;
2、每加班(小時)_______美元,每兩周結算一次,支票支付。
3、其他報酬(紅利、傭金等),數額及計算辦法如下:
五、扣除款
每次發薪時,除從雇員報酬中扣出應繳之(_______)稅收和社會保險費外,雇主不得克扣雇員所得,本條例另有規定以及經工長或工長人同意的除外。其他扣除項目為(寫出扣款目的和數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主要工作地
雇員主要工作地為______________。但根據雇主業務性質所需,在不違犯勞工政策和規定情況下,雇主也可要求雇員在_________地以內其他選區履行職責。
七、差旅費
在本合同到期或中止(不論中止原因如何)時,雇主將負責雇員返回雇傭地的機票費用。
八、保險和醫療費
雇主應負責雇員的醫療保險或負擔雇員的全部醫療費用,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地以外的轉診和轉院費,如雇員因故死亡,雇主應承擔尸體保存及運回原地的費用。
九、最近的血親的通知
雇員在出現重病或死亡情況,雇主應立即通知其最近的血親,雇員最近的血親的姓名和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
十、食宿及其他
雇主必須保證提供以下方便:
1、(作記號以選擇或不選擇此項)雇主提供住宿,每月收費_________美元。
(同上)雇主免費提供住宿。(同上)雇員自備住宿(附聲明和房租協議)
2、每日_________餐,每月收費_________元。
3、(同上)雇員自理伙食。
4、(同上)上下班在雇主指定地下車,免收車費。
5、(同上)津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同上)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其他規定
下列附加規定適用于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制定或附加工作和膳宿規則,以及雇員行為規范。附加規定的每一頁都必須經雇主和雇員簽字。)
十二、終止合同
本合同可根據下列規定終止:
1、無故:由一方當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或
2、因故:在工長或其人力圖調解爭議失敗后,由一方當事人提前_________天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因故解除合同時,雇主應支付雇員合同解除生效前的薪金,并為雇員購買他(她)返回雇傭地的單程機票。下列任何一條均構成合同終止理由:
a、雇員_________次無故曠工和(或)_________次無故上班遲到;
b、雇員行為疏忽魯莽,或不完成任務;
c、在_________地犯下重罪或兩項或兩項以上輕罪;
d、雇員放棄工作職責;
e、不稱職或在資格、技術、身體和精神方面與所填報情況不符,無法履行雇傭規定的職責;
f、在物質或其他方面受到特別虐 待;
g、無故拖延支付雇員的工資;
h、違犯本合同任何一項規定;
i、其他規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爭議的解決
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所有怨情與爭議均應按以下程序解決:
1、雇員須就雇用而產生的一切怨情或爭議向其管理員報告,如管理員不在,可直接報告雇主;
2、如管理員不能立即解決問題,管理員應將怨情或爭議寫成書面材料,同時寫明被觸犯的合同段落,法律或規章制度。
管理人員應在五天內解決怨情或爭議,或寫出其認為沒有違犯規則的理由。
3、如上述第一、二步驟不能解決怨情或爭議,雇員可上書工長或工長人。
在怨情或爭議解決期間,雇主和雇員的雇傭關系存在,經工長、工長人或政府特派調查員暫時準予的除外。
十四、匯款及其他義務
雇員必須按原籍國政府的規定向其家人匯款和繳納所有稅收。
十五、不可分割協定
上述條款規定構成本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不可分割的協定,該協定將取代任何其他書面、口頭和其他形式的協定。
雇主(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雇員(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1標準版雇傭合同3甲方:(勞務派遣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勞務派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____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如下協議: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勞務派遺內容
1.甲方按照乙方用人需求,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務人員供乙方擇優使用。
2.甲方輸出給乙方的勞務人員,為甲方員工,由甲方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工資,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
三、勞務費用結算
1.勞務費用的構成:勞務工勞務費(基本勞務費、考核勞務費)社會保險費和輸出勞務服務費。
2.勞務費用各項標準:按實際發生費用結算,甲方按照每人每月_____元標準收取輸出勞務服務費。
3.結算時間和方式:乙方每月_____日前從銀行足額劃付到甲方賬戶,并提供各項費用結算清單。
勞務人員工資應由甲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
4.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甲方必須開具正式勞務費發票。
四、甲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甲方要根據乙方的用工需求,_____天內提供合適人選供乙方考核,對乙方確定的用工對象,甲方在____天內辦理好相關上崗手續。
2.甲方每月____日發放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承擔部分從工資中代扣)。
3.勞務派遣人員的工傷、生育事宜,由甲方負責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
4.乙方辭退的勞務派遣人員由甲方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甲方可以采取多種形式了解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情況,乙方應予以配合。
甲方應配合乙方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工作,協助乙方教育勞務派遣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6.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拖欠各類應付資金以及違反勞動政策法規損害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繼續履行義務并按實際損失的情況向乙方索賠。
五、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1.乙方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必須與其簽訂《上崗協議書》,明確勞務內容以及要求和工資(勞務費用)標準等。
2.乙方應為勞務人員提供基本的勞動條件和崗位勞動保護,并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作傷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傷害事故(經有關權威部門認定),乙方要配合甲方處理,有關處理辦法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3.乙方需按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勞務費用,不得拖欠。
4.乙方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考核獎懲,勞務派遣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終止上崗協議,并退還甲方,對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其賠償。
5.乙方有權查詢甲方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勞務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乙方可以依法向甲方交涉要求糾正,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給予乙方賠償。
六、勞動爭議處理
與勞務派遣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均有權提起仲裁、訴訟。
七、其他事項
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協議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2.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約定。
3.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1標準版雇傭合同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2、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2、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該崗位職責的要求和甲方對該崗位之特別規定的標準。
3、乙方每周工作時間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時;
乙方應按照工作職責保證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和任務。
4、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績效考核。
5、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6、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條件。
7、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及乙方檔案,均由乙方原單位保管繳納。
8、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條款。
第四條、勞務報酬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種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資:
(1)月工資____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____元。甲方每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
(2)日工資________元,試用期間工資________元。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的時間為每月________日。
(3)計件工資。計件單價約定為________。
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同意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費為________元。待崗期間乙方仍需履行除崗位工作外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社會保險
1、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依法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2、乙方患職業病、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應按國家和省市的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勞動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乙方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甲方應如實告知乙方,并應切實按《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乙方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2、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每年(年/季/月)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3、甲方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4、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權拒絕,并可以隨時解除本勞動合同。
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乙方有權要求改正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七條、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務雇傭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爭議糾紛解決
1、乙方認為甲方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先向甲方提出,或者向甲方工會反映,尋求解決。
2、無法解決的,可以向就近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屬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者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九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有關內容如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書面約定。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1標準版雇傭合同5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村,居住地: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手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為:
1、乙方的工作崗位將根據甲方的經營需要、乙方工作能力及其表現進行確認,如有調整或調動,乙方應予以積極配合。
2、乙方應履行甲方規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乙方到擔任工作。
第四條乙方認為,根據本人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合同第二條、
第三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的勞務。
第五條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守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1、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六條甲方支付乙方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
1、乙方享受的勞務費用:元/月;支付時間每月日;
2、甲方以法定貨幣按月以銀行形式支付乙方。
第七條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有權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的;
2、雙方就結束本合同協商一致的;
3、甲方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在不予服從的同時也沒能與甲方達成和解的;
4、乙方提供的勞務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要求或標準的;
5、因乙方過錯給甲方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6、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
第九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或任何一方提前一個月提出單方面解除本協議的,
本協議可以解除。
第十條乙方聲明,在本合同簽訂前,乙方已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社會保險費已由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繳納,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會繼續繳納(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費繳納憑證),并保證不會因此對甲方造成不利影響,否則甲方有權在任何時候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合同期間各類醫療費用均自理,甲方不予負擔,停工治療期間甲方不支付勞務報酬。
第十二條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1、甲方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如員工手冊等)均屬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本合同條款同等。
2、乙方不及時將個人信息屬性變動通知甲方的,視作本合同終止,且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訴其因此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2、乙方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任何第三人損害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可向乙方
追償。
3、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訴訟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
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一、船員工作和休息時間標準
1.MLC2006關于船員工作和休息時間的規定
船員工作和休息時間幾乎是各類檢查中的必檢部分。MLC2006標準A2. 3中規定:任何24h內休息時間不得少于10h(工作時間不超過14h),任何7天中休息時間不得少于77h(工作時間不得超過72h);休息時間最多可分為兩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6h,且相連的兩段休息時間的間隔不得超過14h。每個船員都要有一份經船長和本人簽字的船員工作與休息時間記錄表副本。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休息時間是連續的任意24h內,不是自然天的0000-2100的24h時間段。
2.船舶在船員工作和休息時間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
船舶在此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涉及記錄不完整和造假兩個方面:很多船舶在月底突擊記錄船員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往往有所遺漏,檢查人員會抽查船舶關鍵操作的起止節點時間,如按航海日志記載的抵港日期,同時依據車鐘記錄簿顯示的起止時間,來驗證船長工作時間記載的準確性,若有不符,則可能給出嚴重缺陷;有的船舶在船員實際工作時間超出了公約規定時間的情況下刻意造假以符合公約要求,如靠港裝卸貨期間大副不參與梯日值班,二副、三副輪流值班的時間必然不能滿足MLC2006的要求,這時二副、三副的工作和休息時間記錄表就可能會存在造假。
3.建議船舶采取的措施
第一,嚴格執行公司體系的要求,按照工作休息時間規定執行,同時注意船員的特殊工作時間,將一些特殊操作時間歸為工作時間,如船長進出港的操作,輪機長在加注燃油時的工作時間;第二,船長或船長授權的船員應盡可能每天完成當天的工作時間記載,不應一次性在月底突擊完成整月的工作休息時間記錄;第三,船員進行設備的日常或定期維護保養工作必須記入工作時間,如三副每周對船舶的救生、消防設備進行定期檢查試驗等;第四,船長和部門長應合理安排船員的加班工作以確保滿足公約的要求,針對特殊情況下的工作如涉及船舶安全等原因導致船員休息和工作時間不能滿足公約要求,要說明并補休;第五,要做到準確、如實地記錄船員值班休息時間,特別注意在船舶靠離碼頭、大風浪航行、霧航、加裝燃油、演習等情況的工作時間與實際的車鐘記錄簿、航海日志、輪機日志上記載時間的一致,不實記錄是檢查人員更加嚴格檢查并開出缺陷的直接原因。
二、起居室和娛樂設施標準
MLC2006標題3中的規則A3.1制定了21條關于起居室和娛樂設施的規定,詳細規定了起居室和娛樂設施的配備標準,如船員起居室設備、供暖設備、衛生條件和娛樂設施的配備標準等。
1.船舶在起居室和娛樂設施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
雖然船舶在起居室和娛樂設施方面的硬件配置基本能滿足要求,但在日常的使用和維護中存在著不少的缺陷,主要表現在:第一,船舶生活區衛生保持較差,如船員房間、船員工作更衣間、樓梯和走廊過道、娛樂室、餐廳等衛生保持較差,給檢查人員留下不好的印象;第二,相關設施功能缺失,如船員房間照明和桌椅設施損壞,衛生間水龍頭、洗浴和馬桶設施損壞,通風系統、空調機或洗衣機無法正常工作等;第三,船舶的起居室和娛樂室挪為他用,不能發揮作用,如將雜物堆積在備用船員房間、娛樂室,醫務室被非病人占用等;第四,船舶沒有按照規定對船舶起居室和娛樂設施進行周檢查,或者沒有在法定文件上做周檢查記錄。
2.建議船舶采取的措施
船舶起居室和娛樂設施方面是檢查的要點,其涉及的內容較多,且最易發生不滿足公約的缺陷。船員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按照體系文件的要求對起居室和娛樂設施進行仔細的周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對于發現的存在損壞或無法使用的起居室設備和娛樂設施及時維修或報告公司以取得岸基支持;第二,保證相關設施正確使用,確保醫院病房、娛樂室不被占用,廚房干凈整潔,相關場所尤其是特殊場所警示標示和其他標不清楚;第三,確保相關重要設備如通風系統、空調機、洗衣機和各種警報裝置處于正常可用狀態;第四,做好船員房間衛生和船舶公共區域衛生的打掃和保持工作,維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三、食品和膳食服務標準
雖然MLC2006標題三的規則對A3. 2食品和膳食服務的相關規定內容較少,但食品和膳食服務也是檢查的重點和容易出問題的方面。船舶出現的關于食品和膳食服務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沒有儲備足夠的食品和飲用水以滿足船舶的航次需求,或者儲備的食品中蔬菜較少,或者食品有腐爛變質的跡象;第二,沒有證據顯示船上對食品和飲用水或其儲存和處理場所進行了經常性檢查;第三,船上沒有張貼周食譜,或者張貼的周食譜是復印或一成不變的,或者根本沒有按照周食譜執行;第四,船上的廚師未持有有效的廚師培訓證,或者年齡未滿18周歲,另外,擔任服務生的船員沒有經過專門培訓或者不能提供其培訓證書。針對以上容易出現的缺陷,船長或其授權的船員應確保船上的食品和飲用水的質量,確保廚房、冰庫和飲用水柜的衛生,做到經常檢查并做好記錄;同時確保擔任廚師和服務生的船員有勝任職務的能力和持有相關證明書。
四、其他方面
1.船員雇傭協議標準
MLC2006要求每個船員都必須持有雇傭協議的原件,船長處保留每個船員的雇傭協議副本備查,但很多船員將雇傭協議原件交給船長而未持有協議書。另外,很多船員持有兩份雇傭協議,一份是雇傭單位與其簽訂的真實的雇傭合同,協議內容往往是不符合公約的要求的,而另一份則是備查的虛假雇傭協議,船員在接受檢查時可能會應檢查人員的要求而錯誤地出不真實的雇傭合同,從而造成船舶的滯留。
2.工資標準
按照MLC2006的要求,船員個人應持有本人簽名的工資條,同時船長應保留一份船員簽名的工資單備查,這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有的公司為船員電匯工資時會收取高昂的手續費,或者不按照雇傭協議的要求推延發放船員工資。另外,很多船舶備查的工資單是為了滿足船旗國船員最低工資標準而偽造的假工資單,尤其是除了管理級船員之外的其他船員的真實工資與標準存在較大的差距,這點從船員持有的真實雇傭合同中能夠發現,往往也會造成船舶的滯留。
3.船上和岸上醫療服務標準
一方面,部分船舶存在著醫藥箱、醫療設備配備不足的情況,未按照《國際船舶醫療指南》醫療標準要求配備; 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上的醫療藥品和醫療設備一般山二副負責,但醫療設備等物品的檢查人應是持有高級醫護證書的船員,所以檢查人員應為大副或船長。
4.投訴程序標準
MLC2006要求每個船員必須持有船上投訴程序,而且檢查人員往往會詢問船員以檢查其是否熟悉船上投訴程序,船員未持有船上投訴程序或者不熟悉船上投訴程序都是不符合公約要求的。此外,個別航運公司或船長要求或要挾船員不得向船舶掛靠港口的授權官員投訴,如果這一行為被證明真實存在,船舶將受到嚴重的處罰甚至滯留。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 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書
一、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書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作為其員工的勞動者雙方之間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勞動關系,明確各自權利義務的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要求:“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后,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指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由此不難看出,就業協議書是用人單位和剛步入社會初為勞動者的畢業生就將來就業意愿的初步合意,雙方對彼此的基本素質、身體狀況、文化水平、實踐能力和勞動合同的主體部分已經達成初步意愿,用人單位的主要管理部門和所在學校的就業指導管理部門同意,就業協議書經過畢業生本人、意愿的用人單位、所在的學校、主管部門簽字或者簽章即宣告生效,具有當然的法律約束力,這也是統計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發生爭議時的依據。
二、大學生就業不簽勞動合同只簽就業協議(書)
就業協議(書)是畢業生尚未畢業時(一般是實習期間)時與用人單位和其所在的學校訂立的三方協議,它同時也是國家編制畢業生就業方面的數據和畢業生報到的主要依據。就業協議(書)僅僅是畢業生與有意向的用人單位雙方建立勞動(雇傭)關系的一個證明,按照規定有此協議的畢業生本人的人事關系(檔案)、黨員關系(檔案)、團員關系(檔案)和其他檔案由所在學校轉到用人單位。
就業協議(書)本身并沒有規定在勞動關系中畢業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主體享有的具體勞動權利和需要履行的具體勞動義務,而勞動合同則在勞動者的薪資報酬、工作時間、勞動者的休息和休假、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基本的社會保障和勞動福利、企業職工的培訓、企業的規章制度和紀律等方面有明確的規定。
大學生就業時只與用人企業或者單位之間簽就業協議(書)而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錯誤,就業協議(書)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本人的一些基本情況,具體包括畢業生(勞動者)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學制、學歷、專業、培養方式和生源地等最基本信息,畢業生(勞動者)表示同意到用人單位指定的工作崗位去工作,用人單位表示能夠接收簽訂協議的勞動者(畢業生),學校同意這個畢業生去工作并進行就業基本情況的統計,盡管如此,就業協議(書)不涉及具體的勞動內容。
根據法律規定和實踐經驗,畢業生(勞動者)報到后一定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具體的勞動合同(書),規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畢業生(勞動者)在訂立就業協議時可以事先詢問一下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特別是核心內容,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查看單位主管人事部門的勞動合同書樣本。
三、學生就業時只簽勞動合同不簽就業協議(書)
縱觀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任何一部法律里面規定簽訂就業協議書是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前置條件,就業協議(書)的訂立不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必經步驟,對于勞動合同本身來說,不簽訂就業協議書對勞動合同沒有任何實質影響。
實踐中,只簽勞動合同不簽就業協議(書)會給畢業生帶來一系列麻煩和問題,相反如果簽了就業協議書以后再簽勞動合同則會給國家、學校、學生本人和用人單位都帶來方便。
1.簽訂就業協議(書)對畢業生職業發展有重大意義
作為高校畢業學生的勞動者就業是由人事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政策法規落實的,按照規定,找到工作的畢業生需要用《報到證》和《就業協議書》去人事部門辦理相關的手續,學生憑借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一般是介紹信)到意愿工作單位落實人事檔案關系,這樣的勞動者具有干部身份。簽訂就業協議書方便勞動者以后的職位晉升、職稱評定、社會保障、離職退休。
2.簽就業協議書對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具有重要意義
每個畢業的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必須經過學校就業主管部門和所在院系審核、蓋章,這樣就使學校的就業工作有據可依,學校相關部門只需要根據學生提供的就業協議書上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就可以把畢業生的人事檔案轉到意愿就業單位,提高了人事工作效率,優化了人力資源的配置。
3.簽就業協議書對勞資雙方合法維權具有重要意義
勞動合同雖然是國家承認建立勞動關系的最普遍形式,但它只是對勞動者就業行為進行了一般性的約束規,一旦勞資雙方有一方在學生畢業前違約,另一方根本沒有辦法按照就業協議書的特別政策維權。實踐中,就業協議書上關于違約金有著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對此沒有專門的規定。
4.簽就業協議書有利于畢業生人事檔案和戶籍關系的落實
根據我國有關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在大、中專院校畢業后的學生,必須出具本人畢業證、戶籍遷移證、派遣證(報到證)和簽字蓋章完畢的就業協議書才能辦理落戶。正是因為大量的學生沒有簽訂《就業協議書》,才導致了武漢10多萬大學生戶籍“空掛”。
由此可見,畢業生在就業時正確的做法是先初步簽訂三方就業協議書,然后再與用人單位簽訂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制的勞動合同書。
參考文獻:
[1]關懷主編.《勞動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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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合同法》和《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有關規定,本著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以下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本協議書的前提條件
(1)乙方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的職位為甲方公司總經理之職。
(2)在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期間,乙方的職位為甲方公司總經理(可調整)之職。
(3)若不能同時滿足以上2個條款,則本協議失效。
2、限制性股份的考核與授予
(1)由甲方的薪酬委員會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年度股權激勵計劃》中的要求對乙方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授予乙方相應的限制性股份數量。
(2)如果乙方考核合格,甲方在考核結束后30天內發出《限制性股份確認通知書》。
(3)乙方在接到《限制性股份確認通知書》后30天內,按照《限制性股份確認通知書》規定支付定金。逾期不支付,視為乙方放棄《股權確認通知書》中的限制性股份。
3、限制性股份的權利與限制
(1)本協議的限制性股份的鎖定期為____年,期間為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
(2)乙方持有的限制性股份在鎖定期間享有與注冊股相同的分紅權益。
(3)乙方持有限制性股份鎖定期間不得轉讓、出售、交換、記賬、質押、償還債務。
(4)當甲方發生送紅股、轉贈股份、配股和向新老股東增發新股等影響甲方股本的行為時,乙方所持有的限制股根《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股權激勵制度》進行相應調整。
(5)若在鎖定期內公司上市,公司將提前通知乙方行權,將乙方的限制性股份轉為公司注冊股。行權價格以《限制性股份確認通知書》中規定或董事會規定為準。
4、本協議書的終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凡發生下列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自情況核實之日起即喪失激勵資格、考核資格,取消剩余分紅,情節嚴重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并有權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參與公司一切激勵計劃、取消職位資格甚至除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①因不能勝任工作崗位、違背職業道德、失職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而導致的降職。
②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乙方在任職期間,由于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公司經營和技術機密、損害公司聲譽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③開設相同或相近的業務公司。
④自行離職或被公司辭退。
⑤傷殘、喪失行為能力、死亡。
⑥違反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為。
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并被刑事處罰的其他行為。
(2)在限制性股份鎖定期間,無論何種原因離開公司的,甲方將無條件收回乙方的限制性股份。
5、行權
(1)行權期
本協議中的限制性股份的行權期為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
(2)行權價格
以《限制性股份確認通知書》中規定為準。
(3)行權權利選擇
乙方若不想長期持有,公司可以回購其股份,價格根據現凈資產的比例支付或協商談判。
乙方希望長期持有,則甲方為其注冊成為公司的正式股東,享有股東的一切權利。
6、退出機制
(1)在公司上市及風投進入前,持股人退股:
若公司虧損,被激勵對象需按比例補上虧損部分;
若公司盈利,公司原價收回;
(2)若風投進入公司后,持股人退股,公司按原價的150%收回。
(3)如上市后持股人退股,由持股人進入股市進行交易。
7、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根據相關稅務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與本協議相關的納稅義務。
(2)本協議是公司內部管理行為。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并不意味著乙方同時獲得公司對其持續雇傭的任何承諾。乙方與本公司的勞動關系,依照《勞動法》以及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辦理。
(3)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能擅自將本協議書的有關內容透露給其他人員。如有該現象發生,甲方有權廢止本協議并收回所授予的股份。
8、爭議與法律糾紛的處理
(1)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已涉及的內容,按《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及相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解決。
《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甲方《股權激勵計劃》及相關規章解決。
公司制度未涉及的部分,按照相關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則解決。
(2)乙方違反《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激勵管理制度》的有關約定、違反甲方關于激勵計劃中的章程制度或者國家法律政策,甲方有權視具體情況通知乙方,終止與乙方的激勵協議而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在協議書規定的有效期間內的任何時候,均可通知甲方終止股權協議,但不得附任何條件,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糾紛應首先以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雙方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9、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有關勞務派遣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務人員的有關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 總則
1.應乙方聘請,甲方同意從內地選派_________名勞務人員前往香港乙方公司工作。
2.甲方派遣勞務人員(以下簡稱勞務人員)在香港工作期限為_________個月。
3.勞務人員的年齡為_________至_________周歲,并具有_________畢業文化程度。
4.勞務人員須身體健康,須經內地縣級以上醫院體格檢查(包括肺部X光檢查)合格。女性人員臨赴港前應提交縣級以上醫院的未孕證明。
5.勞務人員須在技術專業水平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經乙方考試或其他形式考核認可方可派出,考試或考核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6.乙方與甲方勞務人員個人之間所簽訂的雇傭合約必須采用香港有關當局規定的標準合約《聘用外地雇員的雇傭合約》,該合約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工資和其他待遇
1.勞務人員與香港當地雇員實行同工同酬的原則。本合同雇傭的勞務人員底薪為:工種_____________;人數_________;每人月工資_________(港幣)元。
2.乙方對勞務人員工資每月結算一次。乙方須以自動轉賬方式將工資直接存入以勞務人員名義開立的銀行賬號內。
3.勞務人員除上述薪酬外,還享有與當地同等職位雇員一樣的獎勵、增薪和其他應有的福利待遇。如果同一公司內并無相等的職位,則與其他公司相等職位的本地雇員相等。
4.合同期內,若因企業臨時停產、息業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勞務人員暫時不能工作,乙方須照常支付該期間內的基本工資和待遇;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或支付7天工資作為代替通知金。
第三條 工作時間、休假及加班待遇
1.勞務人員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6天,超時工作,乙方須按香港現行勞工法例及當地同等人員標準付給勞務人員相應的報酬。
2.勞務人員享有香港法定的有薪節、假日。節假日加班與當地雇員享受同等待遇。
3.勞務人員服務滿一年,可磧兇釕?天有薪年假。
第四條 勞保福利待遇
1.乙方負責為勞務人員提供適當的住宿,住宿條件須符合香港有關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共同核定。
2.勞務人員由于受雇及在雇傭期內遭遇意外而受傷、患上職業病或發生有關醫療事宜,乙方應負責一切必需的醫藥費及住院費,并支付補償。此條款自勞務人員抵港之日起生效。
3.勞務人員享有與當地人員同等的醫療服務和職業意外、人身意外及職業疾病醫療保障,由乙方按照香港現行法例負責購買保險及承擔所需費用。
4.如醫生證明勞務人員因生病或受傷不適宜再繼續受雇,乙方便應將勞務人員遣返并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擔有關費用及傷遣費。
5.勞務人員在合同期內發生意外,乙方須按保險條例負責為勞務人員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意外死亡,乙方須負擔將勞務人員遺體及個人物品運返其居住地的運輸費用。
6.勞務人員工作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由乙方免費提供。
7.勞務人員在香港工作的所有稅收,均由乙方負責申報,按香港現行稅法執行。
第五條 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負責在內地初選所需各類勞務人員,安排時間由乙方面試考核;
(2)負責安排核定人員到縣級以上醫院檢查身體,辦理體格合格證明書;
(3)負責辦理勞務人員出境的一切手續;
(4)教育勞務人員嚴格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規、社會公德,遵守合同和乙方有關的規章制度。
2.乙方責任
(1)負責辦理勞務人員入境、工作安排、居留許可等手續并承擔所需費用_________港幣,此費用自簽約時交付;
(2)乙方負責勞務人員體檢的費用;
(3)乙方負責勞務人員從內地居住地至香港及于合約終止或屆滿時返回原居地的旅費;
(4)負責合同期內對勞務人員在香港期間的管理;
(5)負責勞務人員滿一年后延期簽證費用,該項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香港簽證處當時的規定支付;
(6)負責在規定的14天內安排因停產、息業、破產、或其他原因被解雇的勞務人員返回內地。
第六條 勞務人員的責任和人員的更換
1.勞務人員的責任
(1)必須遵守香港現行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2)遵守甲方和乙方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本合同的條款;
(3)合同期內,不準私自變換工作另行求職或兼職;
(4)不得與任何人發生借貸關系;
(5)合同期滿,必須按時回內地,不準以任何理由滯留不歸;
(6)遵守廠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不準罷工或以其他形式怠工。
2.人員更換,如發生下列情況,經甲乙雙方確認后,可以遣返或更換人員:
(1)勞務人員申請與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或游客結婚;
(2)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為,不宜繼續工作;
(3)不履行或破壞合同;
(4)懷孕;
(5)因病需長期治療,不能繼續工作。
3.屬以上(1)~(4)款的情況,如與乙方有關,路費及所發生的費用應由乙方負責;如與乙方無關,路費由被遣返的勞務人員自負,屬第(5)款的情況,路費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合同的生效、終止和延長
1.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訂,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按雙方簽字之日起并經甲方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有效期從勞務人員進入香港之日起兩年內有效。
2.合同到期如需續約,甲、乙雙方需提前兩個月協商續訂。勞務人員到期后須返回內地;續約后乙方所需人員,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協商作出安排。
3.合同生效后不準單方面終止。如單方違約,須支付對方為此而付出的費用并加付工人一個月工資。
4.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雙方可協商終止合同:
(1)香港新的法律、法規、條例以及香港政府新的政令使得合同為非法或本合同規定的勞務人員不能繼續受雇;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戰爭、自然災害等)使得合同無法執行。
本合同如在上述情況下終止,乙方則負責安排勞務人員回內地并負擔所需費用。
第八條 仲裁
因執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爭議,由簽約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仍不能解決,將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訴方所在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為最終裁決,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勞務派遣協議書參考
甲方: (項目經理部)
乙方: (施工人員)
乙方在甲方所管轄的項目部內進行施工,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望甲乙雙方遵照執行。
第一條 工程名稱:
第二條 工程地點:
第三條 工資標準:
第四條 工資結算:
一.質量管理
甲方對乙方提供質量要求和技術交底,乙方必須嚴格按照規范施工,精心操作,以確保工程質量。絕對服從工地質量管理人員的正確領導。在日常質檢和分項工程驗收時,必須達到所訂標準。
二. 安全生產
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設施,為乙方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和崗前安全教育。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范。服從工地安全員的管理,杜絕違章作業,杜絕發生各類安全事故。乙方應及時發現和上報自己操作區域內的一切安全隱患,嚴禁在存有安全隱患的區域內作業。如乙方違反安全制度,則必須接受安全員對違反者的經濟處罰,如乙方人員因違章作業造成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三. 生活管理
甲方為乙方提供熱水,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便利。乙方要講究衛生,遵守甲方制定的衛生管理制度。
四. 現場管理
乙方應嚴格遵守現場各項管理制度,遵紀守法、安全生產、愛護財物,嚴禁偷拿工地用料,如有違反制度的行為,甲方有權采取必要的嚴懲措施,乙方應承擔法律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五. 文明施工
乙方除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程外,還必須做到文明施工。對工作區域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整潔、衛生。嚴禁將施工用材料到處亂放。2、乙方必須保證其材料堆放地的材料堆放整齊、有序。3、工地上嚴禁酗酒、打架鬧事等不良行為。
六. 違約責任
1、合同簽訂后,不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如按合同法規定乙方不經甲方同意,單方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因影響施工計劃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按合同規定,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則賠償乙方的損失。
七.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項目經理部 代表:
乙方:
年 月 日
勞務派遣合同模板參考
甲方: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國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根據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國工程師、技術工人、行政人員(翻譯、廚師)在_________國工作。具體人數、工程、工齡和月工資見本合同附件(略)。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乙方人員出入中國國境和過境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乙方人員出入_________國國境的簽證和在_______國境內所需辦理的居留、勞動許可證手續由甲方負責辦理并負擔其費用。
第三條
1.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工作期間,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人員支付每月的工資。
2.凡工作不滿一個月的乙方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算:不滿一個月的工資=月工資/30天×工作天數(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資應以乙方人員到達_________國之日起到離開_________國之日止計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將乙方人員該月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列具清單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單開出之日起三天內按清單所列金額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當天牌價電匯給_________銀行總行營業部中國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帳戶,并按_________國_________銀行的規定負擔其手續費。同時書面通知中國駐________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
5.甲方將乙方人員月工資和加班費的25%以_________國_________貨幣支付并匯給中國駐_________國大使館經濟參贊處在_______銀行_________帳戶。
第四條 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從________到________的旅費,并負責將此費用匯到上述乙方帳戶。乙方人員從_______返回________,由甲方通過_____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員提供機票。甲方負責乙方人員只限往或返單程的行李超重費,其重量為20公斤。
第五條
1.甲方負責乙方人員的住宿費。在工作期間和加班時間提供從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負責國營醫院的醫療費。
2.乙方人員的工資和加班費不交所得稅。
3.甲方為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家保險公司投保生命保險。其保險費每人為_________(貨幣及數量)。
4.甲方向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電、空調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員的居住面積如下:
(1)組長、工程師、技術員、行政人員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員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廚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飯所需的餐具。
第六條
1.乙方人員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時。
2.根據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員加班時,加班工資按下列比例計算:平時加班為日工資的150%;周假日加班為日工資的200%。
第七條
1.乙方人員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_國官方規定的節假日為_________天。
2.乙方人員每年享受帶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數,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報酬,其工資按下列方法計算:(月工資/30天)×假期工作天數。
第八條
1.根據總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內終止本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人員應享受三個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資,但以最短的時間為準。乙方人員將有權享受回_________的機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斷電、斷水、材料供應不足等,在停工期間甲方照付乙方人員的工資。但根據工作需要,甲方有權使其在其它項目上工作。
第九條 在緊急情況下,(乙方在國內其家庭人員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書面通知后,對有事人員給予兩個月的緊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時總假期的報酬。超過兩個月的期限沒有工資,對此乙方負責其旅費。
緊急事假,超過兩個月的時間,乙方應在兩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并負責替換者的旅費。
第十條
1.乙方人員因工作生病或傷殘,甲方在兩個月內負責支付在_________國內的醫療費和全部工資。如在兩個月內不能痊愈,乙方應負責替換,在此情況下的一個月內甲方負責傷者回_________的旅費和替換者來_________的旅費。同樣,甲方將根據_________國通行的規定對傷病者給予補償的各種措施。
2.在_________期間,乙方人員如發生死亡,甲方應辦理一切喪葬或遺體火化以及遺體和骨灰運回_________的一切善后費用。還有行李及遺物運回的費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_________國保護法的規定向死者家屬支付撫恤金。
第十一條
1.乙方人員在_________服務期間,應遵守_________國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要保守機密,不泄密,在其執行任務期間或合同結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乙方人員應尊重_________當地的風俗習慣。
2.甲方應為乙方人員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時間以外和住地內的社會活動自由,尊重乙方人員的生活習慣以及對推動工作的良好建議。
第十二條
1.服務期為_________年,從乙方人員到達_________地算起,其間包括乙方人員在_________國內或國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期滿后根據甲方要求,經乙方同意可以延長。
3.當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員在工作_________年后,月工資增長15%。
第十三條
1.乙方人員在工作期間,甲方有權撤換其不稱職的任何人員,乙方要在甲方通知后的一個月內予以替換,不給任何費用。
2.在合同期內,乙方人員擅自放棄工作,將不給予機票待遇,但由于執行工作而生病,且有醫療證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簽字期間或簽字后,凡乙方已在_________的人員,不享受從_________到_________的機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規定在工作結束時,負責其從_________至_________的旅費。
4.甲方不允許乙方人員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開業。
第十四條
1.自工作開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個月的預付款,并在四個月內償還。
2.乙方人員抵達_________后,_________國現行出差補貼規定適用于乙方人員。
第十五條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事故的一方應在十五天內電報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經雙方協商決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亦可商定補救辦法的補充協議,以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項條款,任何一方或雙方違約都必須承擔責任,負責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為保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雙方應相互提供履約合同的銀行擔保書,或協商約定其它形式的擔保。
第十八條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者。
第十九條 雙方對合同的內容及其實施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條 雙方在發生重大情況變化時,可協商修改、補充乃至解除或終止本合同,但不影響當事人對于損失賠償的請求權和合同關于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二十二條 甲方協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請一名當地律師擔任乙方的法律顧問,以協助和指導乙方履行合同和解決爭議,其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適用法律選擇由雙方協商同意的第三國實體法,并參照有關的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_________國_________市簽字。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關鍵詞】勞務派遣;過度使用;對策研究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形式,近年來在我國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并正在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勞務派遣適應了我國勞動力市場靈活多樣的用人需求,擴大了勞動者的就業,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正在成為勞務派遣的受益者。但我們也看到近年來勞務派遣工過度使用也帶來了許多經濟和社會問題,如同工不同酬、維權渠道不暢等現象嚴重影響到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對企業的忠誠度。因此理論界和企業有必要對勞務派遣工過度使用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和存在的隱患進行研究,找到相應的對策,為我國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提供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人才派遣等,對其概念的界定,目前有不同的定義。本文所指的勞務派遣是指勞動派遣機構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雙方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派遣機構將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受派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指揮和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機構從用工單位獲取管理費,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特殊勞動關系。
勞務派遣最顯著的特征是勞動力的雇傭與使用是分離的。傳統用工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系,即用工單位與員工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立雙方的勞動關系,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給員工,并對員工的勞動擁有使用權和處分權,同時承擔勞動法規定的雇主責任。而勞務派遣這個新型的用工關系改變了原來勞資雙方的雙向關系,變成了用人單位、派遣機構、勞動者三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它由三方當事人和兩份契約組成。三方當事人是指用人單位、派遣機構、派遣員工,兩份契約是指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簽訂的《派遣協議書》,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派遣單位與對派遣員工享有勞動的處分權,承擔勞動關系中的雇主責任,而用工單位享有派遣員工的勞動使用權,但無需承擔雇主責任。
這種雇傭模式最初出現在上世紀30年代的美國,到了40年代后50年代初,比利時、法國、英國、荷蘭等歐洲國家也相繼出現了勞務派遣這種工作形態。60年代勞務派遣傳入日本等亞洲國家。我國勞務派遣的出現和發展相比歐美和日本要晚些,最早于20世紀80年代出現在廣州和深圳,9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經濟改革的日漸深入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推進,勞務派遣在全國各地迅速發展。進入21世紀以來,勞務派遣不僅在外資和合資企業大量使用,而且大型國有企業甚至機關事業單位也大量使用,尤其2008年新《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后,勞務派遣工幾乎遍布各行各業,不分工種、崗位普遍大量使用。據全國總工會“國內勞務派遣調研報告”統計,我國國內勞務派遣職工在2009年就達到2700萬人,到2010年底已經達到6000萬。①按照國內職工總人數大約3億來計算,勞務派遣工占到職工總人數的20%。勞務派遣工的使用呈現無序化擴大的趨勢。
勞務派遣是在勞動力市場化過程中產生的,應該說是用工形式的一種進步,它減少了用工單位的勞動力成本,有利于轉移用工單位的勞動風險,同時還促進了就業。但勞務派遣工的過度使用,也帶來了一定的社會問題和隱患,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因此本文在探究勞務派遣工過度使用原因的基礎上,從而提出如何強化管制勞務派遣,完善就業市場。
一、勞務派遣工過度使用的原因
1、適應了勞動力市場機制和產業調整的需要
企業用工機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勞動力市場主體的自主地位日益確立,促進并進一步發展勞務派遣市場發展。一方面農村剩余人口向城市流動,大量下崗和失業人員,由于其自身就業能力比較弱,難以適應現實需求,而勞務派遣能通過其載體把零散的流動人口集中起來,并對其進行相應培訓,有組織幫助他們實行就業,提高就業崗位的匹配效率;另一方面一些就業能力較強的勞動者,不滿足固定在一個正式單位中,通過勞動派遣就業形式來實現自己價值,增加自己的收入,勞動派遣就是在產業調整和市場競爭壓力等多重作用下迅速發展。
2、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目前我國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進行了一定的立法和規定,但相關法律法規設定較放松和不完善,正是由于法律法規上欠缺,行政機制也缺乏依據和手段,導致了勞務派遣工被過度使用,呈泛濫趨勢。如《勞動合同法》第66條對勞務派遣適用范圍作了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和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但法律在此基礎上沒有立法對這三性做出進一步細化和限制性規定。在實際具體操作中,往往不容易把握其概念,對勞務派遣機構和用工企業也缺乏具體而有效的約束機制,再加上法律執行的不力,讓單位鉆了空子,在一些單位主要工種、主要崗位長期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使勞務派遣適用范圍無限擴大,被過度使用。
3、利益推動導致過多使用勞務派遣工
勞務派遣在我國作為一種新的用工形式,在短時期內能迅速發展,并且涉及到各行各業,是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的巨大利益推動的。對用工單位來說,這能降低人力資源和管理成本,減少工資福利支出,可以根據單位的需要,靈活增加或減少人員,特別對季節性和訂單大的企業優勢非常明顯,可以最大限度減少用工單位的工作負擔,使企業真正實現“用工不管人,增效不增支”,從而提高用工單位經濟效應,因此用工單位主動或被動地選擇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除此以外,勞務派遣工過度使用也是用工單位規避勞動風險的一種手段,節省大量支出。對派遣單位來說,一方面大量的用工單位靈活需要派遣工,另一方面社會中一些人員需要通過勞務派遣這個載體實現就業。且現實中勞務派遣以風險低、成本低和利潤高得到了許多人的青睞。
二、勞務派遣工過度使用帶來的隱患
1.勞務派遣工過度使用導致了勞動關系不清晰,三者權益不能完全保障
勞務派遣涉及3個主體2個環節,即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以及雇傭環節和使用環節。存在三個法律關系: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的用工關系;勞動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的派遣委托關系;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關系。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分離。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務關系,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工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在勞務派遣工與用人單位之間,但這二者未簽訂勞務合同,只有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這種特殊的三角關系,導致其勞動關系復雜,三方相應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勞務派遣工、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都無法完全得到保障。
2.同工不同酬易引起薪酬糾紛,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63條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這就意味著使用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的成本是相同的。現實中導致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出于利潤需要,往往犧牲勞務派遣工的利益,形成明顯的工資上同工不同薪,社保上同薪不同基數,福利上同單位不同待遇的不平等勞動報酬分配制度,使承擔同樣工作的勞務派遣工與正式工之間薪酬福利差距頗大。據全國總工會調查,30%的勞務派遣工沒有福利收入,勞務派遣工年均收入與同崗位合同制員工年均收入的差距一般在2-3倍之間。這種身份不同導致待遇不同和事實不公平,不斷引起薪酬糾紛,使勞務派遣工合法權益無法保證。②
3.勞務派遣工勞動穩定性差,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勞務派遣的運轉大多數是臨時性的。有工作需求時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派遣他去客戶單位工作,隨著派遣單位工作結束勞動合同也隨之結束。這種靈活性在短期內對于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提高就業率是有好處的。但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用工單位無需征得勞動者同意就隨時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且待遇福利差,勞務派遣工職業穩定性差,缺乏對單位歸屬感和認同感。另一方面用工單位缺少對勞務派遣工的人力資本投資和培訓,勞動者的就業質量低、不利于勞動者素質提高。員工頻繁流動和流失,勞動關系不穩定,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4.勞務派遣工過度使用,容易形成派遣機構惡性競爭和不規范操作
《勞動合同法》第57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五十萬元。”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注冊公司首次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20%和貨幣出資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 30%。意味著派遣機構的舉辦者首次出資額15萬元即可滿足注冊要求。準入條件低,加上其風險少,利潤高,使一些不具備能力機構也進入這一行業,擾亂了市場的正常運作秩序。如用人單位利用勞務派遣作為規避勞動法義務的工具,自己成立勞務派遣機構或者與勞務派遣機構暗中合作;有的勞務派遣公司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加上派遣機構工作人員自身素質低下,管理混亂、非法不規范行為瀕繁產生,惡性競爭不斷。
5.勞務派遣工過度使用容易激化社會矛盾,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勞務派遣是一種靈活性用工形式,補充性就業形式。勞動合同法第66條明確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但在現實中,勞務派遣在部分單位中竟然有了超越主流勞動就業方式的跡象,通過長期勞務派遣推卸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通過勞務派遣協議擺脫勞動關系的制約。勞動派遣在“三方當事人、兩種契約”模式下進行運轉,勞務派遣工處于“兩管兩不管”的尷尬境地,致使勞務派遣用工中勞動爭議多發、頻發,近幾年國內有關勞務爭議案件呈直線上升趨勢。又缺乏有效利益訴求機制,產生的勞動爭議在調解處理中難度增加或不能解決,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
三、規范勞務派遣工使用的對策
1.完善勞務派遣的法律法規
綜觀各發達國家共同經驗和做法,規范勞務派遣工使用都是建立在嚴格的法律法規基礎之上的。如法國在1972年就頒布了關于臨時性工作以及勞務派遣企業的法律,規定勞務派遣只能用于臨時性的工作崗位。且嚴格規定對于違反相關法律,責任人將處于一定數量的罰金和監禁的處罰。德國對勞務派遣進行的規定主要依據《規范經營性雇員轉讓法》,將派遣單位作為立法規范的出發點和主要對象,明確其市場準入標準并嚴格規定派遣行為的標準規范,以防止濫用派遣勞動。日本《勞動派遣法》規定普通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采用許可制,對特殊勞務派遣單位采用備案登記制,還需獲得衛生、勞動和福利部門頒發的執照。我國也應該從自己國情出發,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完善和規范勞務派遣制度。
1)明確并嚴格規定勞動派遣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的條件和范圍,防止一些單位濫用勞務派遣工。建議政府界定臨時性、輔和替代性的概念,明確臨時性的時間范圍,對輔和替代性應具體規定標準,而不是模棱兩可。同時根據我國國情和特點,明確界定勞務派遣的業務范圍,限定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清楚列舉禁止使用勞務派遣的行業,避免過多使用勞務派遣工。最后應對可以能使用派遣工的行業和崗位規定和限定派遣工占總職工人數的比例上限,規范派遣工使用。
2)嚴格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市場準入標準。在法律中應以派遣單位為立法規制的主要對象,規定其市場準入標準并設置完善的派遣行為規范,以避免發生過度使用勞務派遣行為。目前可根據勞務派遣涉及不同領域,設立和提高勞務派遣企業的注冊資金,在此基礎上還應把勞務派遣單位從業人員資質和資格、辦公條件作為門檻和重要量化考核指標,定期和不定期對其進行信用等級考核。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政策,依據適度競爭原則,實行行政許可審批和控制準入制度,其設立必須取得勞動主管部門的許可和審批。在控制派遣企業數量上,鼓勵優勝劣汰,每年淘汰清理一部分不規范企業,扶植和鼓勵新的企業進入,規范派遣市場。
3)建立勞務派遣備用金制度。我國勞務派遣工一般在臨時性、輔和替代性崗位上從事工作,這樣的工作有許多不確定性,盡管法律規定派遣勞動工在派遣期無工作者,用工單位仍負有向勞動者支付相應報酬義務,但實際上許多派遣單位因資金困難、經營不善、逃避責任等原因時,勞動者無法獲得有效賠償。建議建立備用金制度,數額可以根據各地勞動力市場和情況決定。
4)規定勞動派遣最長期限。勞務派遣的產生是為了滿足臨時用工和靈活用工的需求,可以規定勞動派遣最長期限,對于用工時間達到一定期限的,用工單位如想繼續雇傭使用同一勞動者,則應當正式招用勞動者,與其建立正常勞動關系。
2.明確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的責任
勞務派遣中,不管對用人單位還是派遣單位來說,保護派遣工的合法權益是兩者義不容辭法定的義務。
1)建立雙雇主責任制度。這是規范勞務派遣的最好措施。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達成一致協議,明確劃分各自在勞務派遣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勞動協議必須全面、明確地規定雙方權力、義務和應盡責任,如派遣工的社會保障具體由誰負責,怎樣負責,以及違約責任條款,勞動糾紛如何解決,在哪些情況下可以約定派遣工可以退回及退回方式等等。
2)以人為本。派遣工是派遣單位以派遣工形式派遣到用工單位,但對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來說,首先給予員工基本培訓和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自身發展的需求;其次要鼓勵員工融合到本單位組織,本單位文化中也是有讓員工融合到組織理念,組織文化中,才能讓員工更好投入工作,體現自身價值,促進員工隊伍穩定性,提升組織競爭力。
3)力爭做到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盡可能縮小派遣勞動者與正式員工之間待遇差距是用工企業應盡的責任。用工單位應在自己內部建立針對所有員工同一薪酬體系,保障包括勞務派遣工在內的員工基本權益。當然同工同酬并不意味著勞務派遣在工資、福利領取方面與正式工享有完全相等的待遇。在同一薪酬體系中,也要適當考慮勞動者個人因素,如工作期限、從事崗位、提供勞動產品數量和質量、工作態度等,在法律基礎上盡可能體現公平公正,提高勞動者積極性。
3.派遣勞動者要主動維權,保護自己
首先要自覺了解政策,維護自己利益。作為員工要維權,必須明確自己應享有什么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簽訂前,必須充分了解國家政策、地方文件及相關規定;在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簽訂中,應清楚具體條款,明確自己應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當自身權利受到損失時,應知道如何通過工會組織,正當地維護自己權益。
其次要不斷學習,適應用人單位需要。現在社會是一個競爭非常激烈的社會,也是一個學習型社會。相對來說派遣勞動者文化技術水平較低,因此每位員工要有意識注重自我學習,不斷提高文化程度和技術技能。同時應注重派遣單位組織針對性較強崗前培訓,以及用工單位內各種實踐和理論學習,逐步成為熟練專業操作和管理人員,適應企業發展需要,更好勝任工作。同時員工也應培養自己良好職業道德,規范自己行為,保守企業商業秘密,提升職業素養。
4.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勞務派遣市場的監管力度
政府監管缺位是勞務派遣工被過度使用的一個原因,完善監督和管理是完善勞務派遣制度的重點。我國應建立專門的行政部門加強對勞務派遣監督和檢查,包括定期檢查和定向檢查。監督內容主要涉及:第一在勞務派遣機構成立后,通過“常態化”的監督管理,行使法律賦予權利,對不負責或不規范運行的企業進行清理審查;第二重點監督檢查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時追蹤和監督檢查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勞動者情況,特別是同工同酬、勞動平等、享受基本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繳納等情況,切實維護勞務派遣工的基本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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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勞務派遣市場的“非正常繁榮”,南方日報,2011年06月02日
②張文凌:勞務派遣 同工不同酬,《中國青年報》,2012年4月7日第3版。
作者簡介:
朱愛武(1966.11—),女,副教授,博士,現任教于寧波大學商學院,研究方向是人力資源管理和組織行為學。
關鍵詞:工傷;勞動法;解決糾紛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工傷屬于勞動爭議,認定此種協議的效力還需依據法律規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號入座,不可一概而論。此外,協商和解并非處理勞動爭議問題的唯一途徑,和解之后再訴訟和解的價值就會降低,訴訟成本會增大,不利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此種情況下調解結案也是一種更好的方法。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到裁判文書,檢索關鍵詞為“工傷私了”,裁判審級有一審、二審,案件的性質為勞動爭議,爭議雙方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摘取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文書進行了針對典型案例的裁判文書進行歸納整理,對于其效力如何認定,應分別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面進行分析
從勞動者的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兩點:
其一,勞動標準是指對勞動領域的重復性事物、概念和行為進行規范并作出的統一規定,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用人單位違返強制性規定,未為其繳納包括工傷保險,致使勞動者的權利受到了侵害,發生工傷保險事故后,用人單位不去履行自己的義務,逃避責任,不按照規定上報工傷事故,不做工傷認定,只想私了協議的情況下。依據《勞動法》第57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安全生產法》第 70 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延不報。《企業職工工傷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 6 條規定:企業負責人接事故報告,應當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工傷認定辦法》第 3 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 30 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以上規定都屬于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上報工傷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為強制性規定,協議因其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工傷保險待遇作為國家勞動標準,其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強制性。勞動者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可以依據對用人單位進行索賠,維護自己的權利,挽回自己的損失。用人單位不上報工傷事故一方面是為了逃避單位生產事故責任,故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是用人單位不愿意走工傷保險程序,只支付少數的賠償金,以減少用工必要支出,節省生產運營成本,謀取自己的單方面利益而忽視法律所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位的義務。
其二,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履行了一部分義務,積極的賠償勞動者,作出工傷認定,但是在工傷認定結果和傷殘鑒定結果沒有做出之前就和勞動者簽訂了賠償協議,只愿意支付低于法定賠償標準的賠償金,“早日甩掉包袱”草率的與勞動者簽訂工傷賠償和解協議,一次性賠償勞動者的損失。此種情況下,勞動者在得知工傷認定結果,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后,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判處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賠償,勞動者提訟實際上是一種勞動者單方面撤銷“工傷私了”協議的行為,間接否認了協議的有效性。勞動者亦可直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工傷私了”協議無效,工傷賠償和解協議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協議,協議的雙方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基于勞動法的性質,勞動法是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總和,勞動法與民法之間是特別法與一般法之間的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著支配關系,平等性與不平等性兼具,勞動者勞動者從實質上處于弱勢群體,在勞動關系中處于不利地位,所以工傷賠償和解協議需符合勞動法的原則和精神,受勞動法律的調整,勞動法以保護勞動權為本位,首先是指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的出發點是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因為勞動者在受到工傷之后不能完全的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用人單位有哪些義務,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工傷的勞動者經濟能力不足,缺少治療費用的情況,長久的雇傭關系使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控制之下,逼迫勞動者簽訂明顯低于工傷待遇標準或是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協議,多數協議的內容協議的內容是顯失公平的,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提起仲裁或者訴訟,審查協議的效力都是一個焦點問題。《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二)顯失公平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同時也規定了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的規定申請撤銷。工傷私了協議在被撤銷之前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有一定的約束力,享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協議失去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作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用人單位上訴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后,沒有按照規定上報工傷事故,沒有做出工傷認定,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工傷和解協議的效力,對于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事實裝聾作啞,這樣的協議不僅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理所當然不能受到支持,協議無效。部分用人單位遵紀守法,繳納工傷保險,按規定上報工傷事故,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事后積極賠償,沒有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減輕了訴訟成本,節省了時間,且和解協議內容合法,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外,用人單位上訴多發生在仲裁或者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勞動者索要賠償的訴訟請求,過多的賠償金額不僅僅致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僵硬,不利于勞動者的再次求職,而且不利于用人單位繼續發展。誠如一句名言:“不能通過打擊發工資的人來解救領工資的人。”大量的不計成本的訴訟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
勞動法有著雙重的性質,既有公法發面的性質,又有著私法方面的性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決工傷問題正是體現勞動法私法性。《勞動法》第72條以及《勞動調解仲裁法》第4條都允許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合法的,而私法注重意思自治,要求雙方真實的表達自己的內心意思,因此私了協議必須合理有效。為了更加有序的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用工單位應該遵守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的權益,降低工傷事故的發生率,出現工傷事故積極上報,雙方協商解決,但和解協議公平合理為前提。協議有效的范圍就限制在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才會認定為有效。勞動者一方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可以和解,作為弱勢一方,也可以積極求助于調解組織,第三方應該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接到此類爭議先調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解決的,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鼓勵雙方調解,調解有利于雇傭雙方關系融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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