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2-20 00:31:45
導語:在預付卡管理辦法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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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消費者在店家辦理了預付費儲值卡,卡內的余額還沒用完,店家就玩起了失蹤。這種卡不是實名制,丟了不能掛失;過期了,店家也不給賠償,消費者損失特別大。
看看這些消費者的慘痛經歷吧!
卡丟了,不給補
@賈倩 白領一族 為了方便和實惠,我在家門口一家美容店辦了一張七折預付卡,存了1000元錢,可沒用幾次,我就給丟了。我趕緊到店里掛失,誰知店經理告訴我,這種卡不是實名制的,店里只認卡不認人。誰拿著卡,都可以來用,當初也是這么給顧客說的。我記得當時店經理只是說,親朋好友也可以拿著卡來用,享受同等優惠,誰知道這竟然是個“坑”啊!我拿出當初辦卡的收據,店經理還是不肯補卡給我。無奈之下,我只能認倒霉,真是撿了芝麻丟了西瓜,以后還是老老實實地給現金,再也不辦這種卡啦。
辦了卡,店沒了
@青青 在校大學生 學校門口的一家炸雞店特別火,前一陣店家推出了一種預付卡,交上200元錢,就可以享受8折優惠,還贈送50元優惠券。我們宿舍幾個姐妹覺得很劃算,都辦了卡。可暑假回來,炸雞店竟變成了服裝店,詢問了周圍的人,才知道炸雞店的老板不干了。炸雞店沒了,可我們手里的卡怎么辦呢?宿舍8個人,除了2個人消費了不到50元錢,其他人卡上的錢還沒花呢!200元錢雖然不多,但是我們還是很生氣,和我們一樣辦卡的學生還有很多,店家卷著錢跑了,我們也只有吃一塹長一智了。
過期了,不認賬
@張阿姨 退休 小區開了一家“巴士牧場”鮮奶店,為了方便,我辦了一張季度卡,150元錢。前陣子,女兒生孩子,我去照顧女兒,半年才回來,等我再拿著卡去取牛奶時,店里服務員告訴我這卡已經過期不能用了,還說現在都換了磁卡,不再是我辦的這種人工記賬的卡了。任我怎么解釋,服務員就是一口咬定我的卡過期了,最后干脆說店里換經理了,自己做不了主,來了個“不認賬”。沒辦法,我只能吃了啞巴虧。
小編維權指南
最近,小編接到了多起消費者的投訴電話,大都是關于預付卡的問題。由于預付卡的儲值額度較低,就算出現了侵權,消費者維權也很困難。為此,小編咨詢了有關律師,希望可以幫上大家。
市場調查,預付卡泛濫維權難
目前市場上的預付卡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多用途付費卡,由發卡機構發行,可以跨商店、跨法人使用;另一類是單用途預付卡,由企業或店家發行,只能在同一家企業購買商品和享受服務。消費者投訴主要集中在單用途預付卡上。
大多數消費者都有使用預付卡消費的習慣,一是方便,二是能享受到折扣。打來維權電話的張女士,是一家外企公司的白領,她說現在剪發、吃飯、健身都用預付卡,自己錢包里這種卡就有近10張,不用給現金,一刷就OK。缺點是沒什么保障,辦理的時候只是簡單登記一下,要是丟了,只能認倒霉。
消協說法 處理糾紛力不從心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法律支持中心副主任王致遠說,消費者辦理預付卡多是口頭協議,沒有文字協議,店家也不開具發票,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將面臨維權難題。
預付卡糾紛主要有店家玩失蹤、消費者追債難、承諾的服務標準縮水、個人信息被泄露以及霸王條款等問題。2008年10月1日實行的《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經營者采用卡、券等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不得單方設定限制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因經營者的原因導致卡、券不能繼續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將卡、券的余額退還消費者。此前國家一直沒有出臺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上商家自律意識不強,解決預付卡消費糾紛有些“力不從心”。
新規解讀 非法人商戶失去辦卡資格
2012年11月1日起實行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預付卡的發行主體,即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這意味著那些非企業法人商戶將失去售卡資格,比如接到投訴的美容店、炸雞店和鮮奶店。
《管理辦法》限定了預付卡使用范圍,即要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本刊記者發現,位于本市區繁華路段的一家美容店和位于大學城附近的一家理發店,兩家店名字不一樣,也并非連鎖店,但預付卡卻能通用,這在新規里是不允許的。
《管理辦法》規定一次購買1萬元以上預付卡應實名;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買賣雙方要簽訂購卡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此外,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尚有資金余額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服務。對于違規企業,將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
喜得成效 利用新規維護權益
小編把這些調查來的信息告訴了打來維權電話的消費者,希望他們能抓住機會,利用新規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總體思路
任何一個痛點問題、難點問題,都會有多種不同的解決方案。比如:加強行業管理、完善國家立法、強化企業自律、建立維權機制、創新運營模式。針對預付式消費存在的痛點問題,解決方案亦有多種。比如:從事前管理入手,強化預付卡發行的備案審核;從事中監督入手,加強預付卡服務的日常檢查;從事后維權入手,提升預付卡消費的維權效能;從國家立法入手,構筑預付卡管理的法律框架;從企業自律入手,促進預付卡企業的誠實守信;從集中整治入手,規范預付卡市場的經營秩序;從部門協作入手,健全預付卡監管的科學機制;從宣傳教育入手,營造預付卡消費的安全環境等。這一系列的思路突顯了“管理與創新共進,監督與自律齊抓”的基本模式,但站在標本兼治、促進發展的高度,還應找好技術的支撐點,找準數據的結合點,找對網絡的切入點,把大數據有機地貫穿其中,科學地融入其中。本文以“緊密結合信息技術”為主線,以“切實解決痛點問題”為目標,以“著力創建網絡平臺”為核心,爭取運用大數據、拓寬大思路、解決大問題、促進大發展。
二、具體構想
在大數據時代,依托網絡技術可以增強監管的科學性、提升經營的規范性、擴大維權的實效性、推進消費的安全性。從某種角度而言,運用大數據可以有效彌補監管不足、維權短板和法律漏洞。筆者認為若從根本上破解預付式消費的難點問題,應當著力打造預付式消費動態管理平臺、預付式消費網絡運營平臺、預付式消費網上維權平臺。
(一)找好技術的支撐點,依托大數據構建預付式消費的動態管理平臺
從目前的管理體制來看,商務部門承擔對單用途預付卡發行的審核備案職責,人民銀行承擔對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的監督檢查職責(本文主要針對的是單用途預付卡),工商或市場監管部門對預付卡的營負有監督檢查和消費維權職責。總的來說,商務部依托已建好的“單用途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對預付卡實現了網上備案、網上查詢。客觀而言這只是對預付卡的靜態化管理。當前環境下構建“預付式消費動態管理平臺”實現動態化管理尤為重要。本人認為:構建“預付式消費動態管理平臺”應當以“兩大系統”作支撐,即“預付卡發卡單位經營監測系統”和“預付卡發卡單位信用公示系統”。一是建設“預付卡發卡單位經營監測系統”。依照國家對預付卡的相關法規以及規范的格式條款設定管理程序。對經營狀態、辦卡情況、消費記錄、有效期限、資金限額、履約情況等涉及預付卡的諸多內容進行動態實時監控,并增設報表自動生成功能。在此基礎上還應增設信息異常報警程序,并推行針對預付卡的網上定期報告制度。此外,依托“發卡單位經營監測系統”還應建立部門協作機制、促進信息共享。“發卡單位經營監測系統”一旦建立,可以實現網上檢查、網上巡查、網上抽查,有效提高對預付卡的監管效能。二是建設“預付卡發卡單位信用公示系統”。根據網絡監測情況、消費投訴情況、消費評價情況、實地檢查情況以及各地方監管部門意見情況,對發卡單位進行信用分類、設定信用等級。按照信用分類監管的原則,對信用等級進行網上公示。對嚴重失信企業、嚴重違法企業、惡意侵權企業列入黑名單,向社會予以公布。在此基礎上開設預付卡發卡單位信用等級查詢專用窗口,向廣大消費者免費開放。
以“預付卡發卡單位經營監測系統”和“預付卡發卡單位信用公示系統”兩大系統為支撐的“預付消費動態管理平臺”建設啟用后,一定可以大大提升對預付卡的網絡化、動態化、常態化的管理水平。
(二)找準數據的結合點,運用大數據創建預付式消費的網絡運營平臺
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以及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創建專業的、集中的、大型的“預付消費網”已勢在必行。把所有預付卡發卡單位以“預付網店”的模式集中在“預付消費網”上,統一推行虛擬電子預付卡或虛擬數字預付卡。消費者通過“預付消費網”購買虛擬預付卡后,可利用手機終端分期到發卡單位消費。創建“預付消費網”的最大好處在于,便于管理、助于規范、利于發展。可以用信息化手段有效規范和壯大預付式消費行業。筆者認為“預付消費網”應當以“三大融入”作依托,即:融入法律規范、融入制度約束、融入行業自律。一是融入法律規范。把《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涉及預付卡的具體規定,以軟件設定的形式,有機融入到“預付消費網”的每個運營細節。二是融入制度約束。一要融入電子協議制度,簽訂統一、規范的電子協議,方可購買“虛擬預付卡”。二要融入保證金制度,在行政化保證金制度的基礎上,探索推行市場化保證金制度,通過給“預付消費網”按比例繳納保證金的方式,降低潛在的消費風險。三要融入第三方支付制度,在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一次性支付費用后,收款方根據發卡單位的信用等級,按不同比例轉付給發卡單位(比如:信用等級高的,可以把消費者所付款額的100%一次轉入發卡單位;信用等級低的,可以把按消費者每次的實際消費分期轉入發卡單位)。四要融入資金限額制度,根據企業規模以及記名卡和不記名卡的相關規定,直接設置程序,設定預付消費限額標準。通過技術程序對預付限額進行管控,進一步減少消費者的風險。此外,還應融入實名登記制度、消費驗證制度。三是融入行業自律。依托“預付消費網”成立“預付卡發卡單位行業協會”,建立并推行《預付卡發卡單位自律公約》。在此基礎上,大力推行不同行業的《預付式消費格式條款示范文本》,確保格式條款的公平、公正與合法,有效避免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發生。
“預付消費網”一旦建立,并與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預付卡發卡單位經營監測系統”、“預付卡發卡單位信用公示系統”以及相關購物網站進行有機對接,相信預付式消費的諸多痛點問題定會迎刃而解。
(三)找對網絡的切入點,通過大數據搭建預付式消費的網上維權平臺
從當前的網絡技術來看,運用微信、QQ等平臺,網上調解糾紛的模式已經出現。但嚴肅性、規范性和成效性尚顯薄弱。在大數據的大環境下,網上維權已是維權發展的趨勢和走向。故此,搭建預付式消費的網上維權平臺已是大勢所趨。筆者認為:搭建預付式消費網上維權平臺,應當以“四大通道”作保障。即:打造A付式消費網上投訴通道,打造預付式消費網上舉報通道,打造預付式消費網上和解通道,打造預付式消費網上協調通道。一是打造預付式消費網上投訴通道。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中發生糾紛時,可在網上直接填寫并提交電子投訴書,交于相關機構視情況受理;二是打造預付式消費網上舉報通道。消費者或經營者發現有預付卡發卡單位沒有備案審核、服務欺詐以及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時,可以在網上直接填好舉報內容予以舉報,交由主管部門予以查處;三是打造預付式消費網上和解通道。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糾紛時,可以直接進入和解通道,與商家進行先行的交涉和磋商;四是打造預付式消費網上協調通道。針對消費者關于預付式消費的投訴,可通過網絡平臺,由主管部門、消協組織、消費者、經營者、預付消費網三方或四方參與,用文字聊天或語音視頻等方式進行糾紛調解。以此,快速高效化解預付式消費糾紛。
三、整體評估
預付式消費動態管理平臺、預付式消費網絡運營平臺、預付式消費網上維權平臺這“三大平臺”一旦建立,定可形成“網絡管理”、“網絡經營”、“網絡維權”三位一體的信息化機制和科學化體系。如果按照“建設兩大系統,實現三大融入,打造四大通道”的構想,分層級、逐步走,我們有理由相信大數據一定能夠彌補監管的不足、法律的漏洞以及維權的障礙。預付式消費的痛點問題定會得到有效根治。我們應當堅信,“三大平臺”的建設一定能夠推進預付卡的安全消費,促進預付卡的放心消費。
關鍵詞:部門貨幣 儲值卡 法律監管機制 儲值卡監督協會
2012年3月20日,北京市民劉先生向北京市政公交一卡通公司遞交了申請,要求公開IC卡成本明細及巨額押金利息去向。原因是什么呢?劉先生的一卡通因折角而破損,影響了使用,在其更換新卡時,舊卡的數據讀不出來,公交公司拒絕退還舊卡中的20元押金。劉先生遂要求開押金的發票,公司也拒絕。據劉先生估算,按照每張卡20元的押金來計算,北京4000萬張一卡通的押金費用超過8億元,如果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3.5%來計算,僅沉淀押金的年利息就達2800萬元,劉先生要求披露這些錢的去向。而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的負責人表示,一卡通的押金費用遠沒有媒體報道所稱的的那么多,雖然北京市已發行了4000萬張一卡通,但存在大量的退卡,目前累計退卡已達800多萬張,實際流通的一卡通僅有3000多萬張。
事情出來之后,就有律師跟蹤調查,通過網絡搜索出“IC卡制作”,超百萬購買量的一張卡的成本最低可降到2-4元,出廠價格7元左右,這與“20元”有相當的差距。下面我們來看看規模效益:一張卡20元押金,按照現在的利率,20元存款年息可忽略不計,但是,20乘以4000萬張卡,就是8億,8億元存款的年息,2400多萬,這就不是一個小數。全國有多少公交卡呢?去年,我國城市交通領域一卡通累計發卡量突破1.8億,按照這種方式,我們粗略地計算出,公交部門一年就多收入了1.26億元,相當于中央銀行的特權,因為發卡,就能獲得這筆可觀的收入。
我們絕不能把目光僅僅放在這一個領域。實際上,在我們的生活中,城市一卡通只是正在流通的各種商業儲值卡的一個小小的影射,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今日,非銀行類儲值卡這種便捷的消費模式逐漸贏得大眾的青睞,這類消費模式最大的特點就在于是先付費后使用,通過發卡的方式,發卡機構就可以獲得大量的“無息貸款”,形成巨大的利息收入,而與此同時,相關的社會和經濟問題也由之而生,由于這些資金是通過非銀行機構集中而來的,所以,北京大學的吳志攀教授稱之為“部門貨幣”。在這里,我們先暫將“部門貨幣”定義為:非金融機構通過各類儲值卡的發行獲得具有支付、結算、儲值但不具計價功能的資金。
一、由“部門貨幣”所引發的社會經濟問題
(一)不利于銀行卡業務的發展
據統計,去年我國每臺ATM機對應銀行卡數量為8835張,同比減少了7.2%,同時,全國共發生銀行卡業務318億筆,同比增長23.4%,增速較上年同期放緩7.4%,去年的金額是324萬億元,同比增長31%,增速較上年同期放緩17.5%。但是,引發我們思考的是,一年出生那么多人,花錢的人應該是越來越多,相應的增速應該是加快而不是放緩,至少也應該是同步,原因就在于大家用了其他的卡,這就是非銀行類儲值卡對于正規銀行業務的影響。
(二)為洗錢、詐騙、行賄、受賄等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
儲值卡具有不掛名、即時性等特點,這是犯罪分子利用儲值卡進行洗錢的一個重要因素。儲值卡的匿名蔽了犯罪分子的身份,加大了監管部門監控和追蹤非法交易的難度。不僅如此,儲值卡的電子支付交易環境沒有交易者的相關真實信息,因此搜集關于洗錢的有效的電子證據非常困難;同時,儲值卡逐漸開始代替了貨幣成為送禮的首選,成為了滋生腐敗的溫床,另一方面商業企業向有關單位售賣儲值卡,必然會鼓勵尋租行為,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和社會財富的轉移,最終將導致社會福利總水平的下降。
(三)損害消費者利益
首先,商家在經營活動中通過不找零等名目變相漲價,甚至借機傾銷存貨、牟取暴利,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其次,若消費者在儲值卡存蓄期限內沒有及時消費,卡內余額將自動作廢,從而導致消費者非理性的“瘋狂購物”,并且期限屆滿后卡內余額將直接由商家牟取,實質上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再次,一旦商家倒閉后,消費者將無處索賠。
二、 我國對“部門貨幣”的監管漏洞
(一)儲值卡發行主體
中國人民銀行曾于2010年頒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該《辦法》第八條規定中提到:《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國務院于2011年的《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于發卡主體也有提及,《意見》只提出兩類發卡主體,即專營發卡機構和商業企業;商務部在2012年11月1日實施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也規定發行主體系從事特定行業的企業,即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但上述《辦法》及《意見》均對有關發卡主體資格的其他規定尚未提及,至于合伙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中小經營機構是否具備具備發卡主體資格暫未作具體規定,一旦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遇到爭議,其權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的維護。
(二)儲值卡發行程序
缺乏詳細的法律規定與監督,使得發卡程序過于簡易。《辦法》中第七條到第十六條對支付業務的申請和許可雖做了相應的規定,其中包括了規定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主體的資格、申請人在申請時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的文件資料以及申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應公告的事項等,但其涉及到的主要是形式審查,缺少實質審查。這樣一來,發行主體就具備了像金融機構一樣的“吸錢”功能,導致相應經濟問題的產生。
(三)儲值卡發行規模
《管理辦法》及《意見》中均有提到對商業儲值卡實行“實名購卡制”、“非現金購卡制”、“限額購卡制”:“對于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國家現行立法中只對儲值卡中的金額進行了相關限制,但對于使用儲值卡的時限未作限制規定,若消費者怠于消費,由此而產生的“虛擬消費”就會造成勞動與價值的失衡。舉個列子來說,假設一個城市有100個人乘坐公交車,公交部門發了200張卡,其中有50張被退回,還有50張沒退也沒有使用,那么,公交部門只需要為100個人提供運輸服務,而不需要為另外50張卡的持卡人提供服務,但是,該50張卡的價值和性質與前100張卡一樣,實際上收到了150張卡的錢。按照這個道理,發卡部門發的卡越多,剩余卡就越多,這樣相對而言,部門提供的勞動比例就越少,實現的價值反而越大,這樣看來是極為不符合“勞動創造價值”理論的。
(四)儲值卡監管機制
儲值卡消費的監管主體不明確。我國法律規定的可以對經營者行使監督權的主體有很多,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司法部門、消費者協會以及廣大消費者,但究竟哪個部門擔負監管主體的職能還有待立法的明確。監管權力分配的不明確造成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能重疊導致消費者投訴時各部門之間相互推諉,造成監管低效無序的狀況,不能有效得解決糾紛。與此同時,國家相關部門對儲值卡的發放、銷售及售后資金缺乏動態監管。
(五)儲值卡救濟機制
法律監管機制和懲罰措施不到位,如發卡主體一旦出現倒閉或是銷售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尋求救濟的途徑單一,往往造成消費者索賠無門。這一點是與消費者聯系最為密切的,商家由于經營不善等原因關門歇業或易主,卻未及時通知持卡消費者,也未做好相關的善后工作,而事后的繼受主體不承擔原有的責任和義務,就會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有些商家通過發卡的方式惡意圈錢,發卡之后,擇機關門,攜款潛逃,一夜之間關門大吉,這樣就大大增加了消費者挽回損失的難度。
三、國外相關立法規定——以美國、日本為例
有人可能會問,在國外也存在這樣的情況嗎?這就牽扯到了支付方式的選擇,我國將支付方式分為兩大類,一是信用型,二是預付型,前者包含了信用卡、銀行借記卡等,這些卡都要受到相關法律和銀監會的監管,而后者就是我們所說的購物卡、儲值卡,這一類是沒有法律監管的。歐美國家以美國為例選擇了信用型支付方式,而我國則選擇了信用型與預付型并存的模式。將這兩種方式比較我們可以看到,信用型模式即刷信用卡消費,使用的是銀行信用,消費者受到鼓勵,可能多消費,但不增加市場上的貨幣流通量,銀行和銀行卡都要受相關法律和銀監會的監管,這種消費模式是基于國外信用度較高的客觀事實應用而生的,而預付卡就不一樣了,預付型即商業服務部門發卡,使用的是買卡人的錢,雖然不一定增加實際消費,但一定增加虛擬消費。由于虛擬消費也可以實現為真實的貨幣價值,所以市場上貨幣的流通量增加了,同時它缺乏相關法律約束和銀監會或央行監管。預付改變了消費模式,提前回籠貨幣資金。那么這部分資金就可以暫時脫離流通環節,進入其他領域,做短期周轉或投資。
而從我國的鄰國日本來看,在日本,預付型消費是廣泛存在的,但其國卻對預付型消費的消費模式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制。日本對預付卡發行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制有:申報制度與登記制度在日本發行預付卡實行兩種制度:對經營者自行發行預付卡的實行申報制度;對代為發行預付卡的實行登記制度。申報與登記過程中都有嚴格的監管,監管一般不由中央銀行或自律組織單獨負責,而是由中央政府機關與自律組織共同監管。日本實施對預付卡發行人監督的主體是其批準發行機關,即內閣總理大臣。監督權的內容有:報告書審查權、立入檢查權、業務改善命令權、取消登錄權和監督處分權;同時,日本法律有規定,預付卡發行人須對其收取的預付資金交納保證金。具體做法:“預付證票發行者在基準日之際,所發行的預付證票的基準日未使用余額超過法定金額(一般為1000萬日元)的,應在該基準日的翌日起2個月內將相當于該基準日未使用余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之金額作為發行保證金委托距離主營業所最近的寄存機關保管并向內閣總理大臣報告。證票所有者的與預付證票有關債權在發行保證金范圍內有先于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
四、對“部門貨幣”法律監管的完善
(一)明確發行主體資格
明確儲值卡發行主體資格是國家在監管“部門貨幣”的過程中所采取的源頭性措施,因此,對儲值卡發行主體進行具體可行的限制,來從根本上控制儲值卡流通數量則顯得尤為重要。《意見》中雖然已指出“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金融機構未經批準,不得發行預付卡”,但其并未提及發行主體資格的其他相關規定。所以,我們建議:首先,從橫向角度分析,我們要對企業的出資、信譽、內部管理等方面做出更詳盡的規定。
(二)完善儲值卡發行程序
建立相應的申報登記制度,在程序上以“申請—審查—登記—公開”的形式運作,依法嚴格發行程序。明確負責儲值卡發行的申報、登記部門,即由哪個部門來負責發卡機構的申請及登記,國家認證機構應該對遞交申請發行的企業或者商家進行嚴格的審核,申請發行的主體應該在申請書上清楚地注明其經營能力和注冊資金,并附加上一年度的業績報表以供審核機構參考。
(三)嚴格儲值卡發行規模
首先,可以由國家認證管理機構制定儲值卡發行金額上限,在這里,我們可以針對不同經營規模及財務狀況的經營者做出儲值卡發行金額的限制。其次,限定儲值卡的使用期限。明確規定儲值卡的存蓄期限,以此刺激消費者積極消費,推動消費循環,避免造成儲值卡的囤積和怠于消費的出現。
(四)健全儲值卡監督機制
建立儲值卡監督協會,在監督儲值卡認證管理機構運行的同時,為消費者提供救濟渠道。儲值卡監督協會的建立可以參照消費者保護協會,通過社會團體組織的建立,與儲值卡認證管理機構形成制衡的關系,對發卡的審核進行監督,當消費者在使用儲值卡出現問題時,幫助消費者解決困難,提供有效救濟。
(五)建立儲值卡救濟機制
建立保證金制度,以此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成立以儲值卡監督協會為“儲值卡認證管理機構—發行主體—消費者”為中心的調節模式。通過審核的發行主體在購買儲值卡時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付保證金,這部分保證金在發行主體出現倒閉或者其他情況時會用于對消費者的賠償和其他救濟。如果發行主體有違反發行規則的行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予以相應的罰款,同時可以取消其在下一年度或一段時期內發卡的數量,以此對發行主體形成規制。
五、對“部門貨幣”法律監管的意義
(一)有利于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通過限制“部門貨幣”相應載體的功能及規模等措施以及建立公開明細制度,使消費者群體了解“部門貨幣”的去向及使用的具體情況。
(二)有利于明確“部門貨幣”法律地位,進而健全我國經濟法學體系。用法律定義的方式解釋原本模糊的概念,填補我國法律在此方面的缺失,做到法律上及時有效的跟進。
(三)有利于政府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優化市場資源配置。對流通于市場中貨幣的各種用途進行控制,實現市場監管機制的健康運行,實現資源在社會各部門中的平衡分布。
(四)建立與完善對“部門貨幣”的監管制度,可以為立法者、行政執法人員提供法律依據。利于我國“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理念的深入貫徹。
(五)有利于實現我國經濟穩步健康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打擊經濟領域中存在的“灰色地帶”,引導我國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部門貨幣”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已經廣泛的存在,我們應該高度重視對其的有效規范,稍有不慎,就會引起金融風險問題。當然,在這里,我們只是以儲值卡這一種支付形式為例,除此之外,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網上支付形式亦會積累“部門貨幣”,形成大量流通于監管體制之外的沉淀資金。中央銀行和相關監督部門對此更應該加強規制體制的建設,盡量避免由于監管不到位而引發的對經濟運行所造成的損害,為諸多的商家或企業提供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引導其在規范的法律環境下健康發展,降低“部門貨幣”潛在的法律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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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埃文斯、[美]斯莫蘭著,中國銀聯戰略發展部譯:《銀行卡時代:消費支付的數字化革命》(第二版),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
對于剛剛頒布不久的施行辦法,多數商家采取了相同的“對策”——辦卡總張數不受限,即使卡數較多,需購卡者提供身份信息,也僅需經辦人一人證件,使實名制的意義大打折扣。
實際上,被政府三令五申禁止的代幣購物卡、券在零售業、餐飲業、服務業、娛樂業都呈燎原之勢。很多城市沒有控制住違規發放購物卡的行為,零售商也都在發放或變相發放各種代幣購物卡、券。
現如今,代幣購物卡、券目前已滲透到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電信、集郵、公交、購物、餐飲、娛樂、保健、洗浴、旅游、加油等層面;代幣購物券、卡的名稱也是五花八門,如貴賓卡、祝福卡、會員卡、會員積點卡、金卡、授信結算卡、就餐卡、便利通、開業紀念卡、提貨券、禮品券、代金券、賒貨條,等等。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的改變,使用購物卡已成為一種消費時尚,商場、超市、餐廳等消費場所普及推廣,單位福利、親友饋贈以“卡”替物。可以說,購物卡減少了現金流通環節,節省了手工操作過程,提高了社會效率,惠及了廣大民眾。
然而,購物卡在給人們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其負面效應也日趨凸顯。
其實,現金購物卡實際上是一種預付卡,這意味著出售購物卡本身能夠讓發卡商家獲得巨額的現金流,這些資金事實上就成了發卡商的“零息貸款”,即使是作為活期存款計算利息,每年也可為發卡商帶來可觀的盈利。
此外,消費者因為購物卡過期、損毀、遺失,或是放棄卡內余額等原因,每年都會有大量現金沉淀在卡上,這些“死錢”一旦落入商家腰包,便成為商家新的利潤來源。
同時,商家為了利潤,不惜在售卡環節出具虛假發票,讓很多公司“受益”,以此每年都會購買大量購物卡,這些卡除了部分作為員工福利外,大部分都是用于送禮。
若發票內容如實寫購物卡,很多公司肯定不愿意,也會減少購買卡。畢竟購物卡不比現金,總是有著許多限制。如很多購物卡背面的“使用說明”上,都印有對售出的卡“不記名、不掛失、遺失不補、不退不換”,“此卡自辦理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本卡解釋權歸發卡單位”等內容的限制。
由此看來,購物卡實名制難以落實,究其根本是預付卡銷售所帶來的巨大商業利潤。
有數據顯示,目前多數商家的預付卡消費額占消費總額的20%以上,購買預付卡相當于為商家提供免息貸款,因此要求商家自覺配合、放棄利潤似乎并不現實,而且在實際使用中,購物卡往往經過層層轉手,難以查清出處。
早在1991年,國務院辦公廳就了《關于禁止發放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要求“已發放尚未使用的購物券,一律停止使用,由發放單位立即收回銷毀”。
一、非金融機構的從業范圍
《辦法》中規定的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的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中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網絡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網絡或專用網絡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采取磁條、芯片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二、非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
《辦法》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下稱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一)辦理許可證的時限
《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即在一般情況下自9月1日起,從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必須先申領許可證。但在《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辦法》給予了適度寬松的政策,只需在《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既2011年9月1日前申請取得許可證,即可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二)許可證的申請人須具備的條件
根據《辦法》的規定,有兩個條件需要引起注意:
第一,關于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辦法》中明確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對于這一要求,支付寶、易付寶及財付通等龍頭企業均表示具備相應條件。但不得不說,此要求對于多數申請人來講,實在是一個不小的壓力,現有的從事支付業務的企業可能將有相當一部分因此退出支付行業,對于準備申領《許可證》的企業來講,也是一個較高的門檻。
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第二,關于出資人,《辦法》對其中的“主要出資人”亦有規定,概括來說,可歸納為“二二三”,即,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此處的“主要出資人”指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或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自然人不能作為出資人。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支付牌照;投資并購;企業上市
我國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并未專門定義第三方支付,僅在2010年6月14日頒布的《辦法》中將其界定為非金融機構支付。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網絡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部分或全部貨幣的資金轉移服務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服務。
一、第三方支付整體發展現狀分析
2012年是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發展進程中至關重要的一年。一方面,行業整體交易規模繼續保持高速攀升,交易總量增長迅速;另一方面,多項監管法規相繼頒布,第三方支付行業全面進入規范發展與監管時代。此外,截止2012年8月底,共有197家支付企業相繼獲得支付業務許可,第三方支付迎來了包括互聯網支付企業、移動支付企業、預付卡企業、銀行卡收單企業、數字電視支付企業等在內的更多的運營主體,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迎來發展的黃金時代。
(一)發展環境分析
2005年第三方支付首次被官方納入支付清算組織,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業務體系等相關配套政策的不完善一直成為制約第三方支付發展的主要瓶頸。2010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了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法律地位,第三方支付行業結束了原始成長期,被正式納入國家監管體系,并擁有合法的身份。隨著《細則》的出臺,在政策層面對支付機構從事支付業務的基本規則、申請人資質條件等進行了細化,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也將走向規范化,而監管的更加細化和完善,也將促進支付行業實現健康、穩定和快速的發展。
(二)整體發展狀況及未來交易規模預測
1.整體發展狀況
根據央行提供的數據顯示,2011年度全國非金融機構[1]支付業務總量226.90億筆,交易金額[2]7.31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39.35%和46.78%。其中,全國非金融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總量達83.44億筆,金額3.90萬億元,同比增長72.94和78.89%;全國非金融機構預付卡共發行2.53億張,金額達574億元,同比增長61.48%和41.08%;全國非金融機構銀行卡收單業務總量達16.14億筆,金額達3.31萬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3.76%和20.63%。
2.未來交易規模預測[3]
對以往數據進行曲線擬合后推測出,2012年第三方支付中互聯網支付總體交易規模將達到38000億左右,在2013年將達到60000億元左右。可見第三方支付在交易額度上將體現出高速增長態勢。
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自2005年第三方支付平臺相繼在我國出現以來,第三方支付的交易額逐年上升,到2011年已經突破了2萬億元的大關。與此同時,電子商務的交易額也在快速增加,2005年僅有7400億元,到2011年已經達到6萬億元。第三方支付在電子商務交易額中的占比也成上升趨勢,但同時也應注意到,這個比重仍然不是很大。這是因為在電子商務中,B2B所產生的交易額約占電子商務的交易額的80%以上,且B2B大部分是以線下交易為主,第三方支付B2B交易滲透力度不強。但是隨著支付環境的改善以及支付企業的行業整體解決方案實現,與B2B的順利對接將是第三方支付企業發展的一種趨勢。
第三,我國未來的經濟增長重點是擴大內需[4],第三方支付作為國民經濟和支付經濟的一個重要創新性發展,其產業的形成與發展通過提供多種非現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服務,為降低商品交易成本、豐富商品交易渠道和提高社會金融服務水平做出了重要貢獻,在拉動內需離不開第三方支付的發展。
(三)企業獲牌情況分析
1.企業獲牌情況分析
目前我國第三方支付企業多分布在經濟較為發達的省市,主要與這些地方環境承載能力較強、政府扶持力度較大、經濟和人口聚集條件、電子商務配套產業環境較好有關。截止到2012年8月,已有197家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得了支付牌照。
按照業務類型分類,獲得網絡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機構分別為77家、123家和41家;按照業務覆蓋范圍劃分,從事全國性支付業務的機構有72家、區域性的有113家、區域或全國的有12家[5];
從地區分布來看,上海、北京、廣州、江蘇及浙江五個地區獲得支付業務許可機構共計137家,占據總共獲牌機構數量的69.5%,整體市場集中度高。已獲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憑借以往的客戶積累和資源迅速搶占第三方支付市場。
二、第三方支付的資本運作現狀分析
作為一個資本和技術雙密集型的高科技產業,第三方支付企業需要從單純的業務經營轉到資本運營,綜合運用戰略投資、風險投資、上市融資、兼并收購、產業整合等多種資本運作手段才能實現跨越式發展。
(一)PE力挺第三方支付,投資事件將持續增加
(二)行業類及產業鏈間或將掀起并購浪潮
197家支付牌照的發放,使得第三方支付迎來了更多的運營主體,而以往第三方支付企業主要專注自身優勢領域,并購整合的道路為企業迅速占領新興市場提供了解決思路。2011年3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本市第三方支付產業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中也多次提到,將重點扶持特色鮮明、自主創新能力強、具有一定國際競爭力、以網絡支付為主營業務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鼓勵第三方支付企業間資源整合,合理引導第三方支付企業間開展市場化兼并重組。這表明監管機構已給第三方支付企業開啟了“正規軍”大門,未來將有更多的資本注入市場,掀起新一輪的收購、兼并浪潮。
(三)第三方支付企業需加速改制重組
目前我國第三方支付產業處于起步階段,行業內的企業相對較小,以有限公司居多。但是隨著第三方支付企業技術不斷進步,行業發展不斷成熟,有限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將是第三方支付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優先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完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企業將更容易獲得資本的青睞,走上發展的快車道。
(四)近幾年支付企業有望單獨上市
第三方支付憑借以往的資源積累,在當地都有著一定的壟斷優勢,并且不少支付企業的背后還有著上市公司的身影,但單獨上市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還未出現。第三方支付企業在金融領域和互聯網領域的交叉領域已得到快速發展,并形成了一股不容忽視的變革力量。隨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發放及產業內相關企業在各種利好政策下也進入了高速發展階段,獲牌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逐漸穩定,管理能力逐步提高,其核心競爭力已經形成并向投資者展現其良好的發展前景,并且擁有足夠的業績記錄和資產規模來證明企業自身的信用。未來的幾年內,隨著已獲牌第三方支付企業規模的持續擴大,高端人才儲備,研發運營基地和風險控制體系的不斷改善,IPO將成為第三方支付行業的一場盛宴。
注釋:
①該數據包括2011年度獲央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機構的101家企業,已受理但尚未獲得支付許可機構155家企業.
②為避免重復計算,支付業務交易總量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受理(包括自發卡和他發卡)、銀行卡收單業務量總和,不包含預付卡的發行業務總量.
③由于數據的可獲得性本部分僅對狹義的第三方支付進行研究,并采用交易額度作為第三方支付發展的替代指標.
目前,在日本、韓國、澳大利亞、新加坡等移動通信發達國家,手機實名制已經成為規范廣告短信與違法行為的有效手段。早在2002年,韓國就采取了一戶一網、機號一體的手機號碼入網登記制,用戶買手機時必須出示身份證,然后由售貨員將顧客的身份證號碼、住址等信息輸入電信運營商的中心數據庫。新加坡運營商則采用了身份證掃描辨識系統,分布在各賣場與通訊行,強制預付卡消費者登記真實的個人基本資料。
計世資訊(CCW Research)認為,雖然用戶的接受程度還需要提高,但推行手機實名制卻勢在必行,因為這有助于維護廣大社會公眾的利益,加強對信息服務提供商的管理。
手機實名制的實行要求移動運營商在技術、設備上確保現有數據庫的擴充能力,需要運營商對現有的營銷模式、業務流程,甚至是產品設計進行調整,更直接的是,將會改變運營商的現有預付費銷售渠道。
目前,電信運營商有三種主要的預付費放號渠道:自建營業廳、合作營業廳和授權代辦點。從放號的數量比例來看,在現階段,授權代辦點占有絕對優勢,其次是合作營業廳,自建營業廳的放號功能相對最弱。
手機實名制如果實行,對各渠道預付費業務的放號功能將產生很大影響:
1. 自建營業廳:作為運營商的自有實體渠道,無論對于新增用戶還是現有老用戶來說,都將是用戶提供個人信息最為信任的對象,其對預付費業務的放號數量將大大提高;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規范銀行卡收單業務行為,防范銀行卡收單業務風險,維護銀行卡收單業務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業務(以下簡稱收單業務)是指通過銀行卡受理終端(以下簡稱受理終端)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受理終端是指通過銀行卡信息讀入裝置生成銀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類支付終端,包括銷售點(POS)終端、轉賬POS、電話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終端、非接觸式接受銀行卡信息終端、有線電視刷卡終端、自助終端等類型。
銀行卡收單包括人民幣卡收單業務和外幣卡收單業務。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參與銀行卡收單業務的收單機構、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特約商戶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收單機構,是指與特約商戶簽訂銀行卡受理協議并向該商戶承諾付款以及承擔核心業務主體責任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收單外包服務機構,是指接受收單機構委托從事收單業務中非核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特約商戶,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務,并接受使用銀行卡完成資金結算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 營業范圍中許可開展銀行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開展收單業務;非金融機構作為收單主體從事收單業務,應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并取得辦理收單業務的資格。
第五條 收單機構、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特約商戶辦理收單業務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聯網通用的原則;
二、平等自愿、公平競爭的原則; 三、安全、效率和誠信的原則。
第六條 收單機構從事的收單業務環節主要包括:
(一)發展特約商戶,對特約商戶進行資質審核,與特約商戶簽約并向其承諾支付受理款項;
(二)對特約商戶收銀員和財務人員進行培訓,教育特約商戶正確、合規受理相關業務;
(三)對特約商戶及其收單業務進行交易監測、現場檢查; (四)負責收單業務風險管理和處置,承擔特約商戶管理不善的責任; (五)布放、維護受理終端,確保受理終端和交易發送通道的數據安全;
(六)為特約商戶結算收單業務的資金,處理收單業務差錯和業務糾紛。
第七條 收單機構不得將核心業務委托給外包服務機構辦理。 核心業務是指第七條中的第(一)、(三)、(四)、(六)。 第八條 收單機構、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特約商戶辦理銀行卡收單及相關服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持卡人和發卡機構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收單機構、收單外包服務機構、特約商戶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十條 收單機構開辦收單業務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收單業務基本規定
第十一條 收單機構布放的受理終端應當符合聯網通用的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張貼可以受理的銀行卡品牌標識,受理相應品牌標識的銀行卡,不得僅受理本機構或特定發卡機構發行的銀行卡。
第十二條 收單機構應按照市場化原則與特約商戶協商確定銀行卡結算手續費標準,不得在拓展商戶過程中采取不計成本降低商戶結算手續費的惡性競爭行為,特約商戶可自主選擇收單機構簽訂收單協議。
收單機構應正確設置特約商戶的商戶服務類別碼。對開展混業經營、同時銷售多種商品和服務的商戶,收單機構應區分經營業務的類別編制多個商戶代碼,分別設置商戶服務類別碼。對經營業務類別相互不獨立、無法嚴格區分的商戶,應按照其主營業務設置商戶服務類別碼。
第十三條 收單機構直接參與銀行卡交易手續費分配,收單外包服務
第十七條 收單機構發送銀行卡支付指令信息應使用加密和數據校驗措施,確保數據安全、完整。
第十八條 收單機構不得跨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開辦收單業務,簽約主體應為收單機構當地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總對總模式除外。
本辦法所稱總對總模式,是指收單機構法人單位與在全國范圍內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務的特約商戶法人單位直接簽約銀行卡收單協議。
第十九條 特約商戶的收單賬戶原則上應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對使用個人結算賬戶的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僅開放借記卡受理功能。
特約商戶的收單賬戶名稱應當與特約商戶單位名稱或本人姓名一致。
第二十條 收單機構應按照收單協議約定對特約商戶進行資金結算,并提供相應的對賬服務。
第二十一條 收單機構應在收妥特約商戶待結算資金后至遲于第二個工作日將資金撥付特約商戶,但不得提前預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受理終端打印的銀行卡卡號應進行適當屏蔽,以保護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條 受理終端原則上只能受理銀行卡,經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符合相關銀行卡標準的預付卡除外。
第三章 收單機構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收單機構開辦、變更或終止收單業務,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收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地市級中心城市所在地設有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二)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人員隊伍;
(三)符合規定的業務管理人員;
(四)完善的收單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五)建立覆蓋受理終端使用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非金融機構開辦收單業務,除應具備第二十四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安全高效的資金結算渠道; (二)健全的內部資金管理制度;
(三)與收單業務規模相匹配的風險償還能力。
一拖再拖的支付行業牌照發放終于有了結果。5月26日下午,央行公布了獲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即“支付牌照”)的企業名單,首批上榜的企業一共27家,在業內知名的支付寶、財付通、銀聯商務、快錢、易寶支付等第三方支付企業悉數上榜。牌照的正式下發,意味著支付企業有了正式的“身份”。不過,由于每家企業之前所申請的業務經營范圍并不相同,因此,牌照的發放,也意味著各企業以后的業務側重點會有所不同。以支付寶為例,其獲得的許可證上表明,支付寶可以從事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銀行卡收單、預付卡發行與受理、貨幣匯兌等眾多支付業務類型,也就是說,支付寶除了大家都熟悉的網上支付之外,還可以發行類似“商通卡”這樣的預付卡。而騰訊旗下的支付工具財付通,其許可證上標明的許可業務則為“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和固定電話支付”。
支付牌照所涵蓋的業務范圍事實上超過了不少現有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期待,這也說明未來它們可以方便地向金融機構轉身,成為徹頭徹尾的金融公司而不是網絡公司。筆者認為,明白了這一點,才能真正明白,支付寶最近的重組風波,真實原因在于馬云的理想是做一家金融公司。對于民營經濟發達、急需草根金融的浙江來說,能夠擁有象征金錢的金融公司,那是極具吸引力的方向。但顯然,發達國家環境中長大的雅虎是不明白這一點的,所以理想和路徑發生了沖突,這是分手的原因。其實,依賴網絡做生意,那不是什么新鮮的事情,在上世紀90年代末期,中國就已經出現了完全網絡化的金融證券公司。所以,對于逐漸做大了的企業來講,一個企業走向網絡不新鮮,一個企業從網絡走向金融,才是新鮮的事情。馬云的企圖,就在這里。
實際上,關于阿里巴巴有意進軍銀行業的傳聞,從去年開始一直不絕于耳。2010年6月,阿里巴巴集團聯合復星集團、銀泰集團、萬向集團,共同成立針對淘寶網商的小額貸款公司――浙江阿里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并獲得了我國首張電子商務領域的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執照。隨后,一份“小額貸款需求調研問卷”在淘寶網上開展,該問卷以阿里巴巴小額貸款公司升級為ABCD銀行為假設,向淘寶網上個人買家了解提供存、貸款以及虛擬信用卡服務的可行性。在一場馬云與招行行長馬蔚華的對話中,馬云明確表示:“銀行沒有做好的事,我們來替銀行做好。”去年底,阿里巴巴還將域名攬入囊中。馬云曾經說過:“支付寶在阿里家族中被寄予厚望,被認為才上小學,但最有志氣,將來要擔起養家的重擔,所以大哥(阿里巴巴)要不惜一切代價供它上美國哈佛。”由此看來,支付寶志不在小。
此外,這次政策面的表現也很有意思,本來是整頓,但整頓的結果卻為馬云這樣的民營企業發展奠定了極好的、從未有過的發展機遇。所以,在中國民營企業的發展,要看政策,也要看機遇;有的時候,政策也是有選擇性的。事實上,去年央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出臺前后,市場確實擔心過民營企業在支付行業可能會遭遇政策壁壘。而今年年初,行業龍頭支付寶的母公司阿里巴巴又陷入了誠信問題,以至CEO衛哲去職。但從最后的政策上看,監管層對支付行業還是采取了較為寬容和扶持的態度。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企業,現在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
最終分析結論:綿延甚久的支付行業牌照發放終于塵埃落定,企業最終獲得的業務經營范圍頗具想象力。在政策的鼓勵和支持下,支付企業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如果未來中國真能出現“阿里銀行”這樣的金融機構,國企盤踞的中國金融業將平添一份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