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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單位:
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單位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15日內,需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備案手續,同時提供或補充以下文件資料: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填寫結論明確,簽字、蓋章完備)。有 無
2、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由監督站提供]。 有 無
3、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有 無
4、工程施工許可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 有 無
5、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有 無
6、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及建設工程檔案資料(G..0.1-1~G.0.1-4表、原材料和半成品及成品試驗匯總清單、回填土密實度檢測報告、沉降觀測記錄、外墻磚粘結強度試驗報告、屋面和用水房間的潑水和蓄水試驗、地下室防水檢查記錄、植筋和化學螺栓抗拔試驗、鋼結構焊接探傷試驗、消防通風空調和給排水系統試驗和調試記錄、電氣、避雷系統絕緣接地電阻測試記錄、節能方面的檢測記錄等)。 有 無
7、階段性驗收文件(各責任單位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報告、質量問題及處理反饋資料)。有 無
8、專項驗收文件(建筑幕墻、防水工程、避雷系統、通風空調、智能化系統、鍋爐設備、壓力容器等檢測驗收報告或調試報告)。有 無
9、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報告。有 無
10、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報告。 有 無
11、檔案預驗收意見、質量問題處理資料,含有關單位對質量問題的抽查通知、整改回復和設計處理資料、處理結果報告。 有 無
12、各責任單位對單位工程質量的綜合評價報告(建設、設計、地勘、施工、監理)
有 無
13、電梯、消防、防雷、室內空氣檢測驗收或準許使用文件。 有 無
14、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有 無
15、商品住宅還應提交《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有無
16、根據省住建廳《關于落實永久性責任標牌制度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6號)文件要求,設置永久性責任標牌。 有 無
17、按照省住建廳《關于落實建筑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制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47號)文件要求,簽訂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若書; 有 無
18、按照省住建廳《關于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實行網上辦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4〕565號)文件要求,網上辦理或者補錄安全監督手續; 有 無
案情:2000年7月,張某向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預購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張某發現該房有墻體大面積裂縫、分戶墻不隔音、房頂漏水等問題,遂向房地產商提出了異議。房地產商向張某出示了區質檢站作出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及房屋所在轄區建設行政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證明其所建商品房質量合格。張某以在商品房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區建設行政部門仍予以備案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訴請法院判決確認區建設行政部門的備案行為違法。
爭議及分析意見
在處理原告的起訴時,受訴法院對于建設行政部門的驗收備案行為應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屬于行政訴訟調整范圍的問題存在爭議。
有人認為,備案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理由如下:第一,備案行為是房地產開發商向建設行政部門報告房屋建設情況以備查考的行為,只是對事物發展過程的客觀描述和記載行為,本身并沒有任何行政決定的效力;第二,備案行為只是行政機關的內部備考行為,不具有外部公示性,因而也就不符合行政訴訟調整外部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要求;第三,備案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對行政機關實施的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實際影響的行為,當事人才可提起行政訴訟。備案行為只是對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以及質檢部門的監督報告進行登記、收訖的形式,不會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形成行政確認。對當事人權利義務有實質性影響的是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以及質檢部門的監督報告,而這兩個報告是一種專業技術鑒定,在工程質量認定過程中,也只起到證據的作用,是否有效還要接受司法的評判。
筆者認為,備案行為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屬于行政訴訟的調整范圍,法院完全可以對其實施司法審查。理由如下:第一,備案行為是建設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備案行為是建設行政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和管理的行政行為。第二,備案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備案即是向主管機關或有關職能部門等報告事由,以備查考。以此觀之,建設工程驗收備案就是特定的建設工程施工人(本案中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向建設行政機關報告工程完成驗收情況,行政機關予以登記備案,以供行政機關檢查和監督的行為,具備行政行為的具體性。第三,備案行為能產生行政法意義上的法律效果,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即建設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予以認定、確認的行政行為。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這就是說,在備案收訖后15日內,如果建設行政機關未作出“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行為,那就視為建設行政機關在事實上確認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宣告完成,工程質量合格。這一事實上的確認行為,無論對房地產開發者還是對購房者都會產生行政法上的拘束力。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4、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5、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6、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關鍵詞:房屋建筑竣工驗收程序備案
根據建設部的[2000]142號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及建設部令第78號《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核驗制改革為備案制,即由建設單位組織參建單位和有關專家組成驗收小組對竣工工程進行檢查驗收,通過辦理備案手續得到確認。但在實際竣工驗收過程中,有些現場工程師還不了解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不熟悉《暫行規定》及《暫行辦法》,不清楚各參建單位要做的工作和該完善的資料,因此,僅對這一問題進行探討。
1、竣工驗收階段的基本工作
1.1施工單位組織和整理工程技術資料,并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
1.2施工單位編寫工程施工質量竣工檢查報告,并由項目經理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1.3監理單位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并在提交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和工程竣工報驗單上簽署意見。
1.4勘察、設計單位編寫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并由項目負責人和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1.5建設單位組織完善建設工程規劃、綠化、消防、環保、防雷、節能、分戶、檔案專項驗收。
1.6建設單位向工程各參建方和質監站發送竣工驗收通知書,明確竣工驗收時間。
1.7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竣工驗收會議上,參見單位分別匯報合同履約情況及工程質量情況,接受有關單位對現場所有資料的審查。
1.8竣工驗收合格后,參建各方人員共同簽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
1.9 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在15天內向建設工程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2、竣工驗收階段協助建設單位的工作
2.1就竣工驗收的程序和內容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及咨詢,協助建設單位制訂竣工驗收方案、確定驗收小組成員名單及竣工驗收程序。
2.2協助取得建設工程規劃、綠化、消防、環保、防雷、節能、分戶、檔案等部門的驗收認可文件或準用文件。
2.3協助通知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2.4協助組織竣工驗收。
2.5記錄、整理、歸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的匯總材料。
2.6協助審閱上述各參與方的工程檔案資料。
2.7協助組織實地工程質量查驗。
2.8協助建設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評價,協調各方意見,起草竣工驗收意見。
2.9協助建設單位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3、竣工驗收程序
3.1竣工預驗收:(1)當單位工程達到竣工驗收條件時,承包單位應在自審、自查、自評工作完成后,填寫工程竣工報驗單,編寫工程竣工檢查報告,并將全部竣工驗收資料(質量保證資料、評定資料、施工技術資料、施工管理資料、竣工圖)報送項目監理部,申請竣工驗收;(2)項目總監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竣工資料及各專業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督促及時整改;(3)驗收合格后,由項目總監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并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3.2專項驗收
(1)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勘察機構進行項目的測繪,并按要求出具項目竣工地形圖、項目竣工地下管網圖、房屋竣工面積測量報告及實測圖、工程竣工驗線回單、以及電子文檔,填寫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申請表,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竣工圖(建筑部分)、竣工工程部分實物照片等資料,到項目所在地規劃局辦理規劃驗收手續,規劃管理人員到現場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2)建設工程綠化驗收:根據規劃要求的綠化率并按綠化施工圖施工完成后,邀請項目所在地市政綠化管理處工作人員查看現場,確認綠化種植滿足要求后出具單項專業驗收證明。
(3)公安消防驗收:向項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門報送竣工驗收申請表,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邀請項目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項目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門有關人員現場進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檢測合格后出具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辦理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建設工程環保驗收:到項目所在地環保局提交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項目環境保護申請表、并附相關資料,環保管理人員現場查看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批復。試生產期滿后,建設單位再報項目生產環境保護申請表及有關檢測資料等,邀請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批復和核發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5)防雷驗收:向項目所在地氣象部門防雷中心提交竣工驗收申請書,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邀請相關管理人員現場查看檢測合格后,出具建設工程防雷驗收合格證和檢測報告。
(6)分戶驗收: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對房屋每戶的空間尺寸,結構外觀尺寸,門窗安裝質量,墻面、地面和頂棚面層質量,防水工程質量,給排水系統和電氣工程安裝質量,通風空調工程質量進行檢測,并填寫相關驗收資料,經質監站抽查合格后形成分戶驗收會議紀要。
(7)節能驗收:填寫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申請表,并附相關文字資料和竣工圖,報項目所在地建委節能辦公室進行資料和現場查看、檢測合格后,頒發相關建筑能效標識與證書。
(8)空氣質量檢測:委托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房屋內部房間進行檢測,其相關檢測指標合格后出具房屋空氣質量檢測報告。
(9)白蟻施工驗收:工程基礎開挖階段經有資質的白蟻防治機構對基礎進行白蟻防治施工后,出具白蟻施工驗收報告。
(10)建設工程檔案驗收:向項目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報送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申請表,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目錄要求報送資料經檔案館相關人員驗收合格后,出具建設項目竣工檔案驗收意見書,辦理建設工程檔案接受證明書。
3.3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各參見單位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驗收小組長宣布工程竣工驗收成員單位及驗收小組人員名單。(1)檢查工程建設參與各方提供的竣工資料。(2)檢查工程實體質量。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進行抽查檢驗。(3)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建設單位分別書面匯報工程建設項目質量狀況、工程合同履約情況以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施工單位自評質量情況,監理、地勘、設計單位對竣工驗收情況進行匯總討論,形成竣工驗收意見。(4)建設單位驗收小組長宣布驗收結論。(5)質監站發表竣工驗收監督意見。(6)填寫《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各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簽署意見并簽章。
3.4竣工驗收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以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在15天范圍內向建設工程備案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市政工程質保期規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來源:文章屋網 )
第一條現場準備。社區工作局牽頭負責處理用地范圍內所涉及的群眾矛盾,安排專人保障項目順利開工、如序進行;拆遷安置辦公室負責用地范圍內建筑物及地面附屬物(含墳墓、樹木、魚塘、農戶道路等)的拆除補償并清理到位;建設局負責用地范圍內的管線遷移、水系調整等,并組織平整土地。
第二條交組織。需要實行交管制的工程,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單位編制交管制方案,經建設局確認后,報區公安交部門審批。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交管制方案配合公安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圖紙交底。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施工圖紙交底。建設單位組織原有管線產權單位交底時,應明確要求管線產權單位提供詳細的書面交底資料并簽字蓋章。建設單位及時將交底資料提供給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四條監督組建施工項目部。合同簽訂前,承包人應將標函中明確的駐地項目部主要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等證書原件統一交由發包人代管,直至施工合同履約完成。項目部人員不得擅自更換,如確需更換,應報發包人批準。
第二章工程監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
第六條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第七條監理單位需按標函中擬定的監理組織委派總監及監理人員,在合同簽訂前,監理單位應將標函中明確的監理人員的執業資格、注冊等證書原件統一交由發包人代管直至合同履約完成。
第八條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持有監理上崗證,其中承擔現場監理任務的外聘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總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是國家或省注冊的監理工程師,年齡不得大于60周歲。
總監理工程師一般可擔任兩個項目的總監,但必須在開發區內,如確需擔任第三個項目的總監,須得到建設單位及開發區分管領導的批準。監理機構的其他監理人員不得在其他項目上兼職。
監理機構人員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換。如確需更換,應報建設單位批準。
第九條監理機構人員必須堅守施工現場,根據監理細則采取巡視、旁站或平行檢驗等方式進行監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經常檢查監理機構人員堅守崗位、履行職責的情況,對于擅離職守或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的監理人員,建設單位可書面向監理單位提出換人要求,并按照合同約定,對監理單位進行經濟處罰。
第三章工程施工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定期考核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記錄備案。
第十二條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不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項目經理部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不得隨意更換。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科學組織施工,嚴格按照施工規范編制切實可行的《施工組織設計》,報監理機構審批后實施,同時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符合工程投標標函和合同要求。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查,由項目監理機構審批并報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進行設計調整。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按見證取樣的有關要求,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必須有建設單位人員參加,進行現場取樣,并送經建設單位確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文明管理。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明確各項文明施工措施,積極參加安全文明工地考評。
施工區域內應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交標志標線,夜間設置警示燈及照明燈,保證車輛行人行。工程施工造成沿線居民出行不便的,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道和醒目的警示標志,確保行人安全。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正式施工前,應向管線單位核實各類管線位置,向施工操作人員進行詳細交底,落實保護措施和處置預案。在重要管線或管線復雜地段施工,應派專人負責管線保護,并知有關管線維護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施工中如遇意外情況,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一旦發生事故,應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搶修工作。
第十九條工程完工,施工單位應及時拆除工地圍護和其他臨時設施,并將場地及周邊環境清理整潔,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第二十條工程范圍內的各種信、廣電、電力、供水、燃氣等管線施工,實行施工申報審批制,由規劃局審批、協調、管理。各施工單位應服從安排,積極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章合同價款調整
第二十一條開發區工程建設實行設計、施工變更審批制度。
第二十二條因設計、施工變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設備更換的,應當按開發區《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和財政性資金采購管理制度》中的規定執行。
1.對單項設計或施工變更占工程中標價的10%以下(不含10%),金額不超過5萬元(不含5萬元)且累計變更在預留金以內,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變更方案、工程量清單、設計圖紙等詳細資料,建設單位會同監理單位等有關方面審核論證并提出意見,報建設單位分管領導批準。
2.對單項設計或施工變更占工程中標價的10%以上,或金額超過5萬元。但不突破投資概算的,必須經區招標中心、區審計局和開發區財政、紀檢等部門現場鑒證,并辦理相關手續。
3.對變更增加造價并超出原投資概算的,應當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財政部門審核后,由黨政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凡涉及工程量簽證,需要調整合同價的,必須事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五章工程驗收、移交、保修
第二十四條項目監理機構負責組織工程預驗收,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施工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竣工報告;
(三)監理單位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四)有完整的過州區城建檔案館預驗收認可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五)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六)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需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第二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驗收;
(三)竣工驗收的程序包括:
1.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匯報工程合同履約情況和工程各個環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2.審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實地檢查工程質量;
4.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質量和管理環節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評價,形成經驗收組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協商提出解決的方法,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驗收組成員由開發區分管領導以及建設單位、規劃局、建設局、財政分局、紀檢等部門人員組成。
第二十七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寫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工程竣工驗收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向維護單位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文件歸檔整理規范》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驗收三個月內將竣工文件報送州區城建檔案館。
第三十條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施工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質量保修期滿后,施工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出保修期滿確認申請,建設單位組織驗收確認。
第六章工程結算
第三十一條工程項目施工完畢,經監理機構組織預驗收后,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編制竣工結算,報監理機構審核。
第三十二條監理機構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符合要求的結算資料后,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審核,并報送建設單位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對報送的結算資料組織內審,將核減的結算及時反饋給施工單位重新調整,最后將經過重新編制的竣工結算報送州區審計局完成最終審定。
第七章工程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工程建設資金實行概算申報、逐級審批、計劃安排、申報撥付、專款專用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工程建設實行概算申報制度。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批準后,即編制概算報建設局,建設局審核后報財政分局,經分管領導審核后,報黨政辦公會議批準。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應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按照計劃規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使用項目資金。
第三十七條工程資金的撥付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一定的審批程序。承包人向監理機構提交已完成工程量報告,并申請資金撥付,監理機構審核意見后報送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組織財政、紀檢部門現場鑒證工程量完成情況,并完成審批程序后將工程款支付給承包人。
工程資金撥付實行定期公開制度。財政分局每季度將工程資金撥付情況以表格的形式書面向黨政辦公會議報告。
第八章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八條參與工程建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劃局、建設局和建設單位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1.建設咨詢機構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咨詢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的;
2.設計單位不按基本建設程序和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概算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情節嚴重的;
3.勘測單位、檢測單位弄虛作假的;
4.施工單位不按批準的施工圖和有關建設規定組織施工,情節嚴重的;
5.施工單位轉包或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6.施工單位項目部主要成員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更換的;
7.施工單位在所承接的工程中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8.施工單位未按合同完成工程建設進度或未達工程建設質量的;
9.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整改不力的;
10.施工過程中由于主觀原因造成管線嚴重損壞,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
11.監理單位不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情節嚴重的;
12.監理單位監理措施不力,而使工程質量和工期未按合同履行;
13.造價咨詢機構與施工單位串或咨詢成果出現嚴重錯誤的;
14.在招投標中串投標的;
15.違反廉政建設有關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21世紀初期(2001—2005年)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水土保持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充分發揮項目效益,根據國務院對《規劃》的批復意見,以及國家基本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水土保持工程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管理、計劃與資金管理、實施管理、驗收與后評估等內容。
第三條本項目屬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以治理水土流失為基礎,以改善生態環境為前提,以促進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目的。
項目建設內容要與《規劃》確定的任務和目標一致,保證工程建設達到規劃的效益指標。
第四條規劃范圍內全面實行封山禁牧,由項目實施所在縣人民政府出臺有關封山禁牧的相關政策,發揮生態的自我修復能力,并確保治理成果長久發揮效益和《規劃》目標的實現。
第五條根據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的特點,在中央投資項目建設的同時,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和有關政策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工程建設區群眾投工參與項目建設。
第六條項目包括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與水土流失監測兩部分,在統一規劃的基礎上實行項目管理。項目實施按照限額以下基本建設程序,履行立項審批手續,推行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資金使用報賬制,按設計組織施工,按標準嚴格驗收。
第七條項目在“21世紀初期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的統一組織、協調與監督下,實行中央、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條本項目前期工作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兩個階段編制設計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暫行規定》編制。
第九條本項目可按3000萬元以內投資額度將實施小流域或單項工程打捆或拆分,分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條中央安排投資的項目單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海河水利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委”)進行技術審查后,由省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并抄報國家計委、水利部、中央協調小組辦公室和海委。
地方投資的項目,按國家及地方有關基建程序審批。
第十一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以小流域為單元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根據有關規程編制,達到施工要求。
第十二條中央安排投資的項目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海委審核,省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抄送國家計委、水利部、中央協調小組辦公室和海委。
海委主要負責設計深度、效益指標、投資編制依據、投資規模以及項目的排序等的審核。地方投資的項目,按國家及地方有關基建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投資估算和概算,執行水利部頒布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概(估)算編制規定》、《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概算定額》。
第十四條水土流失監測項目的前期工作設計報告由海委負責組織編制,水利部審批。
第十五條初步設計編制的概算靜態總投資,原則上不得突破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的靜態總投資。由于客觀原因引起工程量和工程規模變化,其靜態總投資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以內的,要對其變化和增加投資提出分析報告;若超過10%(含10%),須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原程序報批。
第三章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準的立項文件,以及上年度工程實施情況,提出下年度水土保持項目建議計劃,經省級領導小組審核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主管部門聯合上報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主管部門,并抄報中央協調小組。
第十七條中央水土保持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各級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下達,減少計劃下達、資金撥付的層次和環節。
第十八條實行招投標建設的工程,按相應合同進行資金管理;未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資金使用實行報賬制。工程開工建設后,項目建設單位先給施工單位預撥一定比例的資金,其余部分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和質量,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建設單位驗收合格后,向專用賬戶所在單位報賬。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資金應開設專用賬戶存儲,做到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滯留、克扣和挪用。
第二十條各級水利部門要嚴格財務制度,定期對資金的撥付、到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章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須集中連片,規模治理,以發揮工程建設的整體和綜合效益。
第二十二條項目開工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責任主體已明確,項目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項目負責和管理人員到位;
二、初步設計已批復;
三、年度投資計劃已落實;
四、工程所需勞力或承建單位已落實;
五、項目建設所需主要材料已落實;
六、其他必備的開工條件已具備。
第二十三條縣級水利部門為項目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總責。其主要職責為:負責落實工程建設計劃和本級配套資金;負責設計、施工和工程建設監理的組織實施;負責工程質量、進度、資金管理;負責項目的監督檢查和工程自驗。
第二十四條種苗、大型溝道工程、集中連片機械施工工程等單項工程,應推行招標投標制。
承建單位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施工能力,嚴禁轉包。
第二十五條水土流失監測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項目建設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建設監理制。
第二十六條承擔工程建設監理的單位必須具有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資質,依據合同,公正、獨立、自主的開展監理工作。監理工作執行水利部頒發的《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項目實施應加強技術培訓、技術引進、技術推廣和綜合示范區建設,提高項目的科技含量。
第二十八條嚴格按設計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確須變更,屬于項目調整、建設規模變化、概算變更等重大變動,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報原審批單位批準;不涉及總投資和治理面積、不降低質量、不影響功能的一般性變更,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報項目責任主體備案。
第五章驗收與后評估
第二十九條嚴格驗收制度。本項目檢查驗收實行年度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年度驗收分為初驗和復驗。初驗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各項治理措施的數量、質量逐項、逐地塊進行驗收,提出驗收報告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復驗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邀請省級計劃部門、海委和省級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參加。復驗以縣為單位,逐條小流域進行,對各項措施按20%的工程量進行抽查。對大型溝道工程、集中連片機械施工工程要逐個進行驗收。復驗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驗收報告報水利部,同時,抄報中央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海委。
第三十一條竣工驗收分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和項目總體竣工驗收。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由海委主持,項目總體竣工驗收由水利部主持。單項工程和項目總體工程竣工驗收后由主持單位提出驗收報告,抄送中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參與項目的總體竣工驗收,并根據規劃目標要求對項目實施效果進行檢查和總體評估。
水土流失監測項目竣工驗收由水利部組織進行。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進行,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任務及投資是否按計劃完成;
二、各項建設內容的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規
定標準;
三、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使用是否符合有關規章制
度,有無違紀行為;
四、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五、人為水土流失是否基本得到控制;
六、建管機制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實。
第三十三條加強工程建后管護工作,明晰產權,落實管護責任,制定管護制度,建立檔案,設立標志,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十四條項目竣工后5-10年內,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后評估,對項目建設的目標、措施布局、效益及管護狀況進行全面評價。
第六章附則
一、新建商品住宅交付過程存在的問題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是否作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必要條件存在爭議
首先,法律、行政法規對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有強制性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第1款規定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從上述條文可看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房者交付的商品住宅必須是“經驗收合格”的。
那么組織驗收的單位是誰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第2款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從2000年起我國改革了竣工驗收制度,根據建設部[2000]142號《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4條“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見,組織驗收的單位由原來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變更為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轉換為監督主體。
在多數情況下,購房者在收房時,會要求開發商提供“三書一證一表”,“三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建筑工程質量認定書,一證”是指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一表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然而,目前開發商與購房者在“商品住宅經驗收合格”這一交付條件下是否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是否是交房的必須要件,存在較大爭議。
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5條規定,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從程序來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時間應當是建設單位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之日,但實踐中絕大多數購房者認為應以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取得作為竣工驗收合格的標志,主要是由于政府建設部門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公信力強,具有更廣泛的接受度。但房地產開發企業大部分認為此條件作為交付條件過于苛刻,若在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后再交房會使開發周期普遍延長,對于開發建設規模較大的住宅項目而言,從技術層面上更加難以實現。
(二)交房流程不規范的問題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對新建商品住宅辦理交接手續的明確規定,一般先驗房后交費、簽文件的收房程序是正常程序,當業主對驗房的結果滿意之后,就可以簽字收房了,但是實際交房過程與規定存在一定差異。在實際交房過程中,多數房地產開發企業發出交房通知書就要求購房人收房。在交房現場開發企業要求業主先繳納相關的稅費及維修基金、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并簽署收房單后,才能拿鑰匙驗房。只要業主簽了字收了房,一旦發生問題,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至少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常常出現對于工程質量問題也不及時認真整改的現象,甚者把所有工程質量問題歸為保修問題,推延維修時間。
在交房時是否應該繳納相關的稅費及維修基金,存在一定爭議。新建商品住宅的產權證一般是交付后半年至一年內辦理完成,交納相關的稅費及維修基金都是在辦理房屋產權證環節才會發生,提前繳納的資金可能被開發商挪作他用,資金的安全性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住宅質量等相關問題
《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對所開發的住宅小區質量負最終責任,不得將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在新建商品房交付過程中并不是說購房者簽收房子拿了鑰匙,就等同于認可了房屋的質量狀況。如果拿到鑰匙后發現房子有質量問題,購房者有保護自己利益的手段,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繼續承擔維修責任,并且在約定期限內必須要無償進行維修,或者賠償相關費用。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交付后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在交房時,還有一些方面常引起糾紛:面積問題,商品住宅實測面積與合同面積不符,補繳或退還購房款的糾紛;遲延交付房屋,開發商以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為由,推遲交房,購房者要求賠償的糾紛;
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帶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交房時,基礎設施不完備,與合同以及宣傳的廣告不符,購房者拒絕收房的糾紛;裝飾和設備不合約定,交付的商品住宅是精裝房的,有的精裝房的裝飾材料與工藝標準同合同附件和補充協議中約定不符,品牌不符、材料低檔、做工粗糙、房間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等)造成空氣污染等引起的糾紛。
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管理方式借鑒
針對新建商品住宅交房標準不統一、交房流程不規范、房屋質量不合格等問題,國內如上海、天津、北京、哈爾濱等一些城市對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做出了大膽的探索和嘗試,采用許可制、準許使用管理、公眾監督管理等方式,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一)上海的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許可管理
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中,上海采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許可制度。《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規定》第4條規定“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并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房地資源局或者區、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申請人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供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并提供配套設施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文件、資料”。其實施細則中第2條規定“本市國有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新建住宅應當與規劃要求配建的教育、醫療、郵政、菜場、社區服務、公交終點站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商品住宅的配套公共設施應當達到規定的建設要求是這項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這項許可制度的亮點,其目的在于保障新建住宅具備滿足居民基本生活條件的使用功能。“上海模式”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具有較強的行政約束力,監管力度強,實施效果較好,對于規范房地產市場行為具有積極作用。
(二)天津的新建商品住宅準許使用管理
天津市對商品住宅商品房實行準許使用制度,并通過地方法規進行推行,具有較強的約束性。2010年出臺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商品房,必須在領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住宅商品房具備交付使用條件之日的15日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準許使用證,并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以及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等。同時,還要求在有關部門制定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示范文本中,載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標準是取得準許使用證。對于沒有取得準許使用證的住宅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為購房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如違規辦理入住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購房人可依法向開發企業要求賠償。
天津的準許使用管理方式,將準許使用證作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一個重要要件,并要求寫入商品房銷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在沒有準許使用證的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這樣,多途徑保障業主的權利,在糾紛發生時,有利于業主通過法律途徑進行有效維權。
(三)北京的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
北京在2007年出臺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和《關于規范預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驗的通知》(下稱《通知》),對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管理提出了相對細化、具體的要求,重在規范交房程序、完善住宅配套、減少交房糾紛。
《暫行辦法》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劃意見書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區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用的具體內容,要寫入商品房預(銷)售合同。同時,規定了交房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成的具體時間,“教育、醫療衛生、社區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在住宅總規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開發商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或者簽署物業管理文件等作為預購人查驗預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購房者可先驗房再交物業費、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等費用。房屋發現問題要按合同約定及時處理。違規企業將記入行業信用信息系統,限制該企業相關項目的網上簽約。
(四)哈爾濱公眾監督管理
《哈爾濱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試行辦法》主要引入了公眾參與共同監督的管理辦法。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應當對新建住宅是否達到交付使用條件進行社會評審。未經社會評審或者社會評審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社會評審工作,由業主代表、相關專家、物業管理企業代表、區人民政府及社區代表組成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為9人,其中業主代表和相關專家各3人,物業管理企業、區人民政府及社區代表各1人。同時從相關專家中推選主任委員1人,從業主代表中推選副主任委員1人。評審委員會每個成員擁有一個投票權。業主代表和相關專家的產生,由社會評審組織單位從新建住宅的已購房人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抽簽過程及結果應當公開,并由公證機構現場進行公證。從評委會的產生及工作程序看評審工作公正、公開、合理,引入社會多方力量參與到此項工作之中,讓社會公眾關注此類涉及民生的事情,能夠更好維護購房者的切身利益。
評審委員會應當將評審意見書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文件后,應當將評審意見書在新建住宅項目所在地公示3日。
三、對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明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
建議依據法律法規及有關建設標準,各地方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條件應包括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在當地主管部門備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已建成并滿足使用要求、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已落實、商品住房質量責任承擔主體已明確、前期物業管理已落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上述相關證明資料。加強商品住房竣工驗收管理,積極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制度。
建議在地方法規中,明確將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開發商交付商品住宅的必備條件,并將此要求寫入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一些城市已經有類似的做法,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50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三)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由此可見,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作為交付房屋的條件之一是廣大業主的要求,接受度大,公信力強,也是趨勢所在。
(二)規范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程序
建議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過程中,地方應重視交付程序的管理,通過具體的辦法規范交付程序,避免相應的交付糾紛。交付程序包括從通知業主交房到辦理入住手續、繳納代收稅費以及辦理產權證等整個過程。首先,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通知時間通過媒體通告、函告、電話等方式通知業主交房,然后是項目現場業主身份確認,開發企業專人陪同業主查驗房屋,記錄整改要求,進行房屋整改。在無異議的情況下辦理簽收手續、移交房屋鑰匙,再次是辦理物業管理手續、繳納代收稅費,最后是辦理產權證。開發企業不得以繳納相關稅費和物業管理費用等作為查驗商品住宅的前提條件,對違規的企業采取一定的懲罰措施。
(三)落實新建商品住房質量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商品住房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項目負責人、工程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按各自職責承擔相應責任。預售商品住房存在質量問題的,購房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并賠償相應損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問題的相關單位和個人追責。
(四)完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責任得以履行的基礎,因此只有較為完備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才能正確指導商品房交房過程,避免一些交房風險。首先,要細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條件和標準,交付條件包括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建筑工程質量認定書、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等。交付標準包括商品住宅的裝飾、裝修、設備標準;上下水、電、燃氣、暖氣等;道路、綠化、停車場、學校、幼兒園、會所等配套設施。其次,將開發企業不得將買受人交納稅費作為交房的條件寫入合同文本中。再次,要明確商品房實測面積與預測面積不符時的處理辦法。最后,應考慮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安全性的問題。
參考文獻:
1.方蕾 姚衛萱.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及質量管理.上海經濟年鑒.2010
2.李僖謳.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哈爾濱年鑒.2007
【關鍵詞】資料;規范;管理;監督
前言:建筑工程施工資料是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形式記錄,它與工程實體質量緊密組合在一起,它既是反應工程質量的客觀見證,又是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過程檢查、質量評定、維修管理的依據,是城市建設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1、施工項目技術資料的內容和作用
1)建筑工程施工資料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從立項到建成交付使用過程中,所形成的應歸檔保存的文件、文字記錄、圖紙、表格、影像制品等形式與載體的信息記錄。
2)建筑工程施工資料是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形成并應歸檔保存各種形式的信息記錄,包括工程準備階段文件、施工監理資料、施工單位資料、竣工圖和竣工驗收文件。
3)建筑工程施工資料主要完成的責任單位是建設、施工、監理三個單位,另外還有勘察和設計單位,各個單位應將工程施工資料的形式和積累納入工程施工管理的各個環節和有關人員的職責范圍內。
施工資料應以承包合同、審批文件、標準、規范、設計文件為依據,隨工程進度及時填寫、收集、整理,并按規程要求分類組卷,資料內容必須真實、可靠、準確、齊全,認真書寫、字跡清楚,有關責任方按規定簽字蓋章,使工程資料為本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和其他類似工程的施工提供科學依據、鑒賞價值和參考標準。
4)為了加強各項目工地建筑工程施工資料的規范化管理,使其真實反映工程實體質量和技術管理水平,進一步規范施工資料的編制內容和要求,建立好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檔案,就必須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資料的細節管理。
2、建設單位施工資料管理(A 類)
1)建設單位主要負責工程準備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文件的收藏、管理和組卷工作。
2)工程準備階段主要收集、整理的資料主要包括五類文件: 建設用地文件 A1、勘察設計文件 A2、承發包文件 A3、工程開工文件A4、工程質量監督文件 A5。詳細內容包括: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工程水文地質勘察報告、施工圖設計及其說明、設計審查文件、勘察設計承發包文件和合同、施工承發包文件和合同、監理承發包文件和合同、建設項目年度計劃申報批復文件、規劃審批文件和圖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及許可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申報書、注冊證書和質量監督計劃、見證單位及見證人授權書。
3)工程竣工驗收階段主要收集、整理的資料有: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勘察設計單位質量檢查報告、規劃、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驗收許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工程竣工總結、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錄音、錄像、光盤等資料。
4)建設單位要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進行申報、審批,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保證開竣工手續和文件完整、齊全,形成竣工驗收文件、負責工程竣工備案工作,提交完整的竣工備案文件報竣工備案管理部門備案。
5)建設單位在與施工、監理等企業簽訂施工、監理合同時,要對工程施工資料的編制要求、責任、費用、移交期限和編制份數等做出明確規定。
6)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監督和檢查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施工資料的形成、積累和立卷歸檔工作,也可委托監理單位監督、檢查施工資料的形成、積累和立卷歸檔工作。
7)建設單位要從工程開工到竣工過程中時刻責成專人負責施工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對每一種資料辦理的相關部門人員要了解清楚、資料填寫內容逐條斟酌填寫完善,細節內容一定要注重。
3、監理單位施工資料的管理(B 類)
1)監理單位要加強施工資料的管理工作,實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監理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歸檔工作。
2)監理資料主要包括六部分內容: 監理管理資料 B1、進度控制資料 B2、質量控制資料 B3、造價控制資料 B4、分包資質資料 B5、合同管理資料 B6。
3)監理管理資料主要包括: 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監理日記、監理工作總結、監理專題報告、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監理工作聯系單、見證單位及見證人授權書。
4)監理進度控制資料包括: 工程開工竣工報審表、施工進度計劃報審表、工程暫停令、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和通知回復單。
5)整個施工過程中質量控制資料是重中之重,要首要完成,主要包括: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驗表、工程報驗單、工程竣工預驗收報驗單、見證取樣記錄表、混凝土澆灌申請書、工程質量問題(事故)報告單、通知單、報審表、監理抽檢記錄、工程變更單、施工試驗見證取樣記錄匯總表、檢驗批分項工程質量驗收抽查記錄表。
6)其他造價控制資料、分包資料、合同管理資料等應根據甲方授權、工程特點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編制、收集、簽字、整理齊全。
7)監理單位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在施工階段監督、檢查施工單位資料的形成、收集、歸檔工作,保證施工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對施工單位報送的資料按規定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簽認。
4、施工單位施工資料的管理(C 類)
1)施工單位要逐級建立、健全施工資料管理部門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實行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各級施工資料的管理部門應配備工程技術人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施工資料的編制、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2)施工資料主要包括六類: 工程管理與驗收資料 C0、施工管理資料 C1、施工技術資料 C2、質量控制資料 C3、施工質量驗收資料C4、工程安全及主要功能核檢資料 C5。
3)C0資料主要包括: 開竣工報告、竣工驗收證明書、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表。C1資料主要包括: 企業資質及相關專業人員崗位證書、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及配套管理制度、施工日志。C2資料包括: 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及審批表、技術安全交底、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記錄、設計變更通知單、工程洽商聯系單。
4)C3質量控制資料根據各專業分部工程進行編制整理歸檔,一般工程主要按建筑與結構分部、建筑樁(地基)分部、建筑給排水及采暖、建筑電氣分部等分別組卷歸檔。該質量控制資料是施工資料中的核心部分,是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
5)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C4按分部工程的不同分別進行編制,按規范要求對檢驗批、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評定表進行編制、收集歸檔。工程安全與使用功能核驗表要在竣工驗收前按要求全部抽查檢測,滿足要求方可驗收。
6)施工資料主要形成于施工階段,施工項目部要設專職資料員,針對不同部位、不同時期應編制、收集、簽字、完善的資料整理歸檔。特別是針對于工程的特殊部位、特殊做法要做詳細資料規劃,使施工資料反映工程現場施工的真實情況,如有設計圖紙變更及時將資料按變更要求修改完善,把每個細節做到位。
7)施工資料要從工地最原始的現場檢查數據記錄、填寫表格的細節入手,比如鋼筋隱蔽驗收記錄、測量放線記錄、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現場洽商記錄、打樁記錄等詳細記錄,反映工程真實現狀,使施工資料符合設計圖紙、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和設計變更及標準圖集等要求。
5、勘察設計單位資料的管理
勘察設計單位是工程施工中必不可少的參建方,應對工程進行施工全過程監督檢查、指導服務,并將形成的資料組卷歸檔、移交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
參考文獻:
[1]王敬疆,羅靜. 淺談建筑工程施工資料的整理[J].科技創業家.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