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費制度

時間:2022-02-12 2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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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制度

第1篇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掌握全縣煤炭生產及銷售情況,進一步加強煤炭稅費征管,防止煤炭稅費流失,促進煤炭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縣境內從事煤炭生產經營的采礦企業。

第三條縣經濟信息委負責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運行的全過程管理。

縣政府成立由縣經濟信息委、縣發展改革委、縣監察局、縣國土房管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統計局、縣審計局、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縣工商局、縣質監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等部門以及涉煤鄉鎮人民政府組成的縣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和稅費征收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煤炭產量監控管理和稅費征管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

縣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和稅費征收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煤炭管理辦公室)于縣經濟信息委,具體負責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企業產量申報、審核等日常工作。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和涉煤鄉鎮人民政府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煤炭產量管理、監督和稅費征管工作。

第二章監控系統安裝、管理和維護

第四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由縣財政出資建設和維護,縣經濟信息委牽頭組織實施和管理。

傳輸線路由營運商承建,管理辦公室租用。為整合資源,實行瓦斯、產量數據共網傳輸,企業、縣財政分擔傳輸費用的辦法保障網絡正常運行。

第五條產量監控系統“一次安裝、普遍使用”,所有采礦企業均必須安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

第六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包括攝像頭、紅外線對射裝置、ID卡讀卡器、LCD屏、管理計算機、管理軟件、后備電源、服務器、交換機、光端機、光纖收發器、軌道計量設備、稱臺計量設備、企業光纖線路及輔材等)屬國有資產,由縣經濟信息委對監控設備管理服務情況和相關資料進行分礦檔案化管理。

涉煤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加以保護,嚴禁損害和破壞。

第七條縣質監部門要依法對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所涉及的稱重設備進行檢測和定期校檢,確保監控數據的準確性。

第八條縣經濟信息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質監局等部門要認真做好各煤礦企業相關參數的采集、標定和復核工作。

第九條縣經濟信息委負責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確保系統故障得到及時維修和排除,為煤炭稅費征管提供準確依據。

(一)縣經濟信息委負責組織營運商對監控設備、傳輸線路進行維修和例檢。

(二)未經縣煤炭管理辦公室同意,企業、部門不得自行組織對監控系統的設備設施進行檢修、調試。

(三)對人為斷電和破壞監控系統的,縣經濟信息委要及時掌握相關證據和提供技術支持,協調有關部門進行立案查處,對舉報查證屬實有功人員給予經濟獎勵。

(四)縣經濟信息委要認真做好車皮自重等相關參數的采集和復核工作,確保數據的準確性,發現參數誤差超過3%時,必須進行重新采集和標定。

(五)縣經濟信息委負責確定人員對監控室進行值守。

第十條縣財政負責承擔監控系統傳輸線路租用、系統維護、監控運行等相關費用,其費用總額按煤炭“一費制”征收總額的10%核定按年劃撥縣經濟信息委用于保障系統運行。

第十一條涉煤鄉鎮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對轄區煤礦企業的日常監管,確保轄區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二條各煤礦企業必須做好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管理維護工作。

(一)不得擅自打開煤炭產量監控系統機柜,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向縣經濟信息委報告。

(二)嚴禁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連接其他任何設備,對架空或預埋的線路必須采取措施進行保護,防止車輛碾壓及其它人為因素造成損害。

(三)不得私自更換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及安裝結構,確需要更換或更改的,必須及時向縣經濟信息委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由營運商實施,并自行承擔費用。

(四)嚴禁人為斷電,人為破壞監控系統設施設備。煤礦停電時采用自備電源供電的,必須同時保證監控系統的正常供電運行。

(五)各煤礦企業必須制定有效管理措施,嚴禁出現丟失、人為破壞監控系統設施設備。

(六)必須及時完善相關設備設施,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必須積極支持協助有關單位對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維修和例檢等工作,并為相關人員有效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提供方便。

(七)煤炭企業裝煤車輛必須上秤稱重,其中空車、重車各稱一次,不得重復稱重。煤礦企業必須要求運輸車輛辦理運煤ID卡、懸掛車牌,嚴格核對運煤車輛所持ID卡是否與車牌號一致。

(八)煤礦企業必須按日向縣經濟信息委申報煤炭銷售數量。

第三章稅費的征收及管理

第十三條稅收由稅收征管部門分別收取。規費由縣經濟信息委開具收費通知書,由縣行政審批服務中心收取。規費逾期不繳納的,收取滯納金。

第十四條縣經濟信息委每天核對企業煤炭銷售情況,次月5日前,上一月各企業煤炭銷售量數據。

第十五條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強化綜合治理。

(一)縣發展改革委應于次月5日前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煤炭市場均價情況。

(二)縣經濟信息委應于次月5日前向同級稅務部門、財政部門提供上一月煤炭銷售數量情況。

(三)縣經濟信息委應協助相關部門催收規費。

(四)縣交通局負責牽頭組織對運煤車輛進行稽查。

(五)縣財政局負責按照“收支兩條線”原則,加強煤炭規費收支管理。

(六)縣審計局負責加強煤炭稅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審計監督。

(七)各征收部門要嚴格依法征收煤炭稅費,確保應收盡收。

(八)縣監察局負責加強煤炭稅費征收和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存在行為,不依法征收煤炭稅費和貪污、截留、挪用煤炭稅費的部門及責任人,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自用煤(企業生活用煤)、贈送煤(向福利院等非營利性機構贈送)等非銷售行為及煤渣清運必須實行“事前申報、事中監督”制度

第十七條當煤礦企業采掘、地質、生產經營等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申報。申報的項目包括:

(一)采掘布置發生變化。

(二)準備工作面完成。

(三)回采工作面初采或將收尾時(收尾前3天)。

(四)回采或掘進工作面出現薄化帶、無煤區、斷層破碎帶等情況,可能影響當月產量的,出現變化后及時報告。

(五)其它需要及時申報的事項。

第十八條建立調查核實及聯合檢查制度。

(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調查核實企業銷售價格。

(二)稅務部門負責調查核實企業銷售收入。

(三)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企業采掘布置及采掘位置、地質構造等情況。

(四)涉煤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核實所轄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五)各單位建立聯合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生產經營、稅費征管、企業申報、采掘布置等情況進行聯合檢查。

第十九條企業煤炭產量按如下方法確定。

(一)采用企業申報,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相關單位核查的辦法核定煤炭企業產量。

(二)企業未申報或申報資料不真實,致使無法確定當月產量的,但能夠確定生產天數的,按當月最高日產量×當月實際采礦天數確定產量;技改、基建企業按當月最高日工程煤產量×當月實際作業天數確定當月產量。不能確定生產天數的,按當月實際天數計算。

(三)因煤炭產量監控系統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出現非煤礦企業因素導致的故障,維修期間的煤炭日產銷量按出現故障前10日的平均量計算;因煤礦企業管理不當,使煤炭產量監控系統設施設備丟失或人為破壞等因素造成監控數據丟失,在此期間的產銷量按丟失或損壞前30日內的最高日產銷量計算。

(四)采用“搭橋”等手段作假逃避產量監控的,按當月最高日產量的2倍×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當月產量。不能確定實際工作天數的,按當月實際天數計算。

(五)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每天必須與企業核對產銷情況,當發生不一致時,必須及時查找原因。

(六)嚴禁邊建設邊采煤行為。

(七)作業天數以視頻監控情況為準。

第二十條采礦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由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具體出臺平衡稅賦的政策措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煤礦企業以各種名義或手段拒不安裝、阻礙安裝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的,由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雙倍賠償外,同時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繳偷逃稅費并予以處罰,縣經濟信息委必須及時對煤炭產量監控系統進行維護,由煤炭企業造成的維修費用由煤礦企業承擔;煤炭企業需搬遷設備的,其費用自行承擔。

(一)人為剪斷電源線、信號線或改變線序的。

(二)破壞監控系統攝像頭、紅外線對射裝置、計算機管理軟件、視頻服務器、后備電源、光端機、光纖收發器、軌道計量設備、地磅計量設備、交換機、管線、光纖、尾纖及輔材等設備設施的;

(三)人為造成監控設備斷電的;

(四)改變監控組件結構的;

(五)破壞機箱鎖或機箱注水、高溫烘烤機箱的以及硬性破壞機箱的;

(六)裝置相關設備影響數據傳送和圖像監控及私自接入設備對網絡進行攻擊的;

(七)因管理不當,造成監控系統設施設備丟失的;

(八)擅自改變計量設備參數的;

(九)其它人為改變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結構和私自移動監控設備組件、造成數據失真和無法監控煤礦產量情況的。

第二十三條煤礦必須要求運輸業主辦理運輸車輛ID卡。非運煤車輛不得通過稱重通道,否則所產生的監控數據一律作為煤炭稅費計征依據。運輸車輛未上磅稱重計量或混裝混運不上磅稱重的,視為偷逃稅費,由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煤礦企業逃避、拒絕或以其它方式阻礙執法人員檢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一)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執法人員檢查,轉移、隱匿、銷毀、更改有關證據和資料的;

(三)拒絕或阻礙執法人員記錄、錄音、攝像的;

(四)不接受執法人員依法檢查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條煤礦企業不據實申報煤炭產銷量,在規定期限內(每月10日前)不繳或少繳應繳稅費,或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拒絕阻礙執法人員檢查,造成相關部門無法準確計征依據的,由相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2篇

一、公共財政理論與稅費制度改革

(一)純公共物品與稅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與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生產建設性財政相比,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公共財政。公共財政的基本職能就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所謂公共需要,指的是社會作為一個整體,社會公眾在生產,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主要由純公共物品保障供給。純公共物品具有以下兩方面的特征:一是消費的非排他性,即無法將一個不繳費者排斥于對該公共物品的消費之外;二是消費的非競爭性,即每個人對這種物品的消費并不會導致其他人消費的減少。純公共物品消費的非競爭性,意味著純公共物品消費的邊際成本為零。這樣,根據邊際成本定價原則,政府在向社會提供純公共物品時不應也無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費。另一方面,純公共物品消費的非排他性特征,意味著政府很難確定純公共物品的收益者群體和受益大小,因而就無法確定純公共物品的價格和付費對象,即無法通過收費彌補成本。因此,對于純公共物品,既無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費,只能通過強制征稅方式彌補其供給成本。稅收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征,決定了它的使用主要是為了滿足公共需要,不以盈利為目的無償性支出。這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具體體現。即凡是市場能夠發揮調節作用的領域,首先由市場調節,也就是說,凡是能通過市場進行合理定價和回收成本的商品和勞務,均由市場提供,如私人物品;對市場不能有效調節或者無法調節的商品和勞務,由政府直接或參與調節。否則,如果政府直接參與市場競爭,就極有可能影響正常的市場秩序。而財政資金在盈利項目方面的“越位”和在公共物品領域的“缺位”,不僅降低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也會降低社會經濟的整體運行效率。因此,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職能范圍必須嚴格按照公共物品理論確定。

(二)準公共物品與收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承擔的資源配置職能主要涉及以下兩種公共物品的供給:一種是純公共物品,如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等;另一種是準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是指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征又不完全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物品,例如教育、衛生、文化等。這些物品一方面具有公共物品消費的局部公共性或外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私人物品消費的局部可排他性和競爭性等特征。準公共物品消費的局部公共性和外部性,表明在一定范圍內準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場提供,或由市場提供較無效率,從而需要政府部門的介入。例如,若通過市場定價方式由私人提供教育,由于私人部門往往并不考慮教育的外部效益,而只是根據私人邊際成本與私人邊際收益相等的原則提供這些服務,易導致教育的供給量低于社會最優水平,造成社會福利損失。準公共物品消費又具有競爭性的特點,這意味著其消費的邊際成本并不絕對為零,這樣根據邊際成本定價原則,在特定情況下有必要向其使用者收費,以免因免費供給而導致人們對該公共物品的過度消費。同時,準公共物品消費還具有可排他性特征,這意味著對其收費具有實際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可通過收費方式供給準公共物品,更符合經濟效率原則。

此外,對于某些具有壟斷性質的私人物品,如水、電、暖等公用事業部門,及具有信息不對稱的私人物品,如醫療、保險等,雖然也可通過市場定價的方式提供,但由于存在壟斷、信息不對稱等情況,由市場提供易導致消費和生產的無效率,因而在實踐中往往也是由公共部門提供。由于這些私人物品同樣具有排他性及競爭性的消費特征,因而公共部門在提供這些物品時應該也可以實行收費制度。

(三)規范性的稅費關系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共財政,稅收作為主要收入形式,主要用于純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時,準公共物品和壟斷性質私人物品的存在,收費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另外,從一般意義上說,稅和費都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政府取得財政收入,可以采用稅收形式,也可以采用收費形式。由于稅收形式的規范性、客體的廣泛性、征收的法律強制性,較之于其他收入形式有著無可比擬的優點,稅收已成為各國普遍運用的取得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并成為貫徹政府政策目標的重要手段。但是,稅種的設置和稅款的征收也有其特定的約束條件,對于某些經濟活動的調控或公共產品、公共服務成本的補償,有時不適合采用征稅方式,政府便采用較為便利和靈活有效的收費方式,作為其取得財政收入、調節經濟活動的必要補充。從財政收入的構成看,各國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數量的收費,但無一例外地將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

在這方面,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的國家稅費關系的大致格局為我們提供了借鑒。從一般的情況而言,在世界上主要的市場經濟國家中,預算內的稅收(即所謂“正稅”),是以法律為依托的、規范的政府主要籌資方式和調節經濟與社會生活的主要手段;同時,各級政府還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開征一些規費,即政府機關對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手續費或工本費(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只占很小部分)。地方政府在提供區域的或社區的某些公共服務項目時,還可按“使用者付費”原則向接受服務者收取一定數量的使用費,如高速公路、地鐵的收費,污水或垃圾處理的收費等(也要經過法定程序確定收費條款,此類收入有時可占地方財政收入不小的比重)。正稅、規費、使用費收入,都應反映在政府預算收入中。同時,企業也可以有“收費”(在我國即經營性收費),但這屬于商業行為,與政府財力運作系統無關。

二、政府收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現行政府收費的基本分類及改革取向

從收費部門和單位分析,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學會、行業協會等,幾乎所有的部門都收費。目前大致分五類:一是國家機關為特定對象提供專門服務,而收取的證照工本費、注冊登記費、環境補償治理費和訴訟費等。這部分收費具有補償性質,屬規費收入,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也普遍征收,不存在“費改稅”問題,今后主要是納入預算,依法管理,并嚴格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二是國家機關進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務時,為彌補機關經費不足收取的管理費,如鄉鎮企業管理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福利企業管理費、減稅免稅保稅物品海關監管費等。這部分收費主要是因為部分國家機關經費不足引起的,應逐步取消,經費不足問題應由財政撥款和其他辦法解決。三是公益服務費,包括教育、醫療、環衛、殯葬等。這部分收費不能轉變為稅收,應在分清政府和市場責任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市場雙重補償機制。四是中介服務收費,包括評估、鑒定、檢驗、、公證、律師等服務收費。這部分收費應從國家機關收費中分離出來,按照市場原則進行管理。五是以籌集建設資金為目的而設立的各種使用費、附加費、建設費、基金等。這部分收費具有強制性,征收范圍和標準相對穩定,數額一般較大,具備稅收的一般特征,可把這部分合理的收費(基金)改征稅收。

從收費項目的管理分析,大致有3種情況:(1)納入預算管理。國務院決定,自1996年起,將養路費、車輛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三峽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郵電附加、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費、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數額較大的收費(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2)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財政、計劃(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審批設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用于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等。這部分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專戶儲存。(3)游離于財政預算之外,脫離人大、財政監督,實際上處于管理的“真空”狀態。這是亂收費、亂攤派最集中的領域。這部分收費大都是各部門、單位越權擅自設立或非法擴大原收費項目范圍、提高收費標準而形成的。其收入構成本部門、單位的“小金庫”。據有關典型調查,除小部分用于有關事業發展外,相當部分資金用于職工福利、公款吃喝玩樂,甚至通過各種途徑進入個人腰包,成為助長腐敗現象的根源。

(二)我國現行收費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些年來,由于管理體制不配套、法制不健全、改革滯后等原因,我國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亂收費現象愈演愈烈,雖然經過了多次治理整頓,仍難以走出治理———膨脹———再治理———再膨脹的怪圈,由此帶來了一系列的負面影響。

一是越權和重復設立收費項目,收費過多過亂,加重了企業、農民和社會的負擔,嚴重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國有大中型企業難以擺脫困境,不利于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的實現。二是收費規模過大,存在以費擠稅、費大于稅、費多于稅的現象,弱化了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當前收費(基金)的征收主體幾乎擴大到政府各個部門,甚至有些部門中的各個職能單位都有相應的收費項目,形成了每增加一項業務,都要以經費或資金不足為由要求設立收費(基金)項目的狀況,而且這些收費(基金)由部門、單位直接收取和使用。政府分配主體多元化、收費資金使用部門化的狀況,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社會分配秩序,侵蝕了稅基,擠占了財政收入,分散了國家財力,弱化了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和財政分配職能。三是收費極不規范,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在有的自由市場上,某些收費人員如狼似虎,想向攤販收多少錢就要多少,攤販如不繳納,收費人員則抱著攤販出售的物品就走,群眾極為反感。另外,收費人員使用票據不規范,打白條或無憑據,也影響了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四是資金管理不規范,使用缺乏監督,助長了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影響了黨群干群關系。地方和部門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現象屢禁不止,收費規模日趨膨脹。由于收費缺少法律約束,大量資金游離于國家預算之外,形成“體外循環”,成為部門和單位的“小金庫”,而脫離監督的收費資金易成為腐敗現象滋長蔓延的經濟“補給線”。一些部門和單位挪用收費資金發放獎金、增加福利、修建超標準辦公用房或宿舍,嚴重敗壞了黨風和社會風氣。五是大量的收費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誤導了勞動力的非理性流動。凡有權收費且數額較大的單位和部門,職工福利較好,這樣不僅造成了不同單位之間收入差距的增大,而且誤導勞動力向有收費權力或福利待遇較好單位的非理性流動,增加了機構改革的難度。更值得注意的是,有收費權力的部門和單位的福利獎金與部分繳費企業效益低下、工資欠發、職工下崗形成強烈的反差,已引起社會公眾的強烈不滿。六是亂收費及收費的膨脹造成資金使用的低效率。一方面大量收費在財政體外循環,許多資金被轉入消費領域或重復、盲目投資,造成集團和個人消費的扭曲、產業結構的失調、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另一方面,“三亂”行為加大了社會投資者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惡化了投資環境,造成整個社會資金運用效率低下。七是收費稽征機構重疊設置,征收成本較高,不僅浪費了社會資源,而且造成“吃費”人員膨脹。

三、稅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 從規模龐大的收費存在的問題和造成的負面影響分析,稅費制度改革勢在必行。規模龐大的收費不僅影響了稅收收入,弱化了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加重了農民和企業的負擔,阻礙了經濟的正常發展,而且容易滋生腐敗,不利于廉政建設,并由此帶來了一系列政治、經濟和社會問題,這是我國當前稅費制度改革的直接動因。

2 從公共財政的角度出發,稅費制度改革十分迫切。(1)根據公共財政理論,普遍的無選擇的服務,其費用的取得只能采取向全體公民征稅的辦法,并以政治權力為基礎,因此在政府收入體系中,稅收是基本財源;對特定公民提供服務,其費用不能也不應當用全體公民繳納的稅收進行彌補,只能對直接享受服務的公民個人采取規范性的政府收費(如規費或使用費),因此在政府收入體系中收費只能起補充和輔助作用。(2)財稅部門一定要統攬政府收支(包括預算內收支、預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并按照政府政策通過財政收支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現行的以費擠稅、費強稅弱和不規范的政府收支管理格局已經成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極大障礙,因此稅費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3 從促進社會和經濟可持續發展角度考慮,稅費制度改革意義深遠。現行稅費制度改革主要涉及農村、社會保障、交通車輛、環境保護和教育等經濟和社會領域,如,農村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離不開農村稅費制度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實施和其他改革的順利推進離不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健全,而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亟需稅費制度改革;從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看,通過稅費制度改革及相應征收社會保險稅,對健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可以說,稅費制度改革對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因此,必須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推進稅費制度改革,建立規范的政府收支機制,增強財政分配職能和政府宏觀調控能力,建全社會主義公共財政體系。

參考文獻:

第3篇

[關鍵詞] 稅費改革;農村公共品;融資

[中圖分類號] F30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6)11-0019-05

公共品融資是農村財務管理的難點問題,農村公共品融資制度安排不當是農民負擔不斷加重的原因之一。筆者于2005年暑假對山東省農村組織資金運動的現狀進行調查,就農村稅費改革對農村公共品融資制度的影響進行分析,并對完善農村公共品的融資渠道提出對策。

一、調查資料分析及結論

本次調查以經過培訓的社會實踐大學生返鄉入戶訪問直接填寫調查問卷的方式對山東省17個地市的100個縣(市)、224個鄉(鎮)、251個村的農村公共品供給狀況進行了調查,共發放調查問卷340份,回收有效問卷251份,涉及到山東省全部的17個地級市和近72.47%的縣(市、區)。由于被調查對象的分布基本上覆蓋了山東省各種類型的縣(市、區),因此,調查資料能夠比較客觀準確地反映山東省農村公共品融資的現狀。

在問卷的數據分析過程中,為了便于發現問題,筆者采用了分組對比的方法,由于村辦企業上繳利潤對村組織收入影響較大,因而按照被調查村是否有村辦企業,將山東省農村分為有村辦企業的農村和無村辦企業的農村,對其財務狀況、公益事業的發展及村級負債的情況進行比較分析,調查樣本的基本分布情況如表1所示。

(一)農村公共品融資渠道短缺,主要來源于集體收入,占用了村集體經濟建設資金,從而影響了集體經濟的發展

調查結果表明,當前農村舉辦的公益事業主要有:村辦小學、幼兒園、村道路的修建、田間水利設施的興修、農村醫療、農村優撫、民兵訓練、村中自來水設施建設、植樹造林綠化建設、路燈及廣播電視信號接收和節假日補貼養老金等。各項公共服務種類繁多,但用于該方面的資金來源卻非常少,從調查結果來看,在調查的村中有27.44%的村可以得到財政補貼,有47.77%的村從村級組織的集體收入中獲取資金,有19.67%的村采用一事一議方式收取資金,還有5.12%的村通過民間資本籌集這部分資金。其具體對比分析狀況如圖1所示。

另外,農民在公共產品方面的集資也比較多,據2002年調查結果表明,有91.3%的被訪村民表示,2000年以來,鄉鎮政府仍通過向農民集資或攤派的方式進行過公共設施項目的建設;有87.3%的被訪村民表示,自2000年以來,村級組織通過向農民集資或攤派進行過公共設施項目的建設。其中,主要的公共設施項目依次是:道路建設、小學或初中校舍建設、水利設施等(詳見表2)。①

資料顯示農村公共品的供給所需資金大部分來源于農村的集體收入,這使本來就運轉困難的村組織雪上加霜,其對集體經濟組織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占用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設、發展資金,使村經濟組織不能將資金運用到生產、建設性投資中,不能按照其資金運動規律進行正常的籌資、投資、分配活動,為農村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益;另一方面村組織資金的有限性和財政轉移性支付的缺損使農村公共品不能及時足額供給,又制約了農村地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因為農村公共品能為經濟發展創造有利的客觀環境,從而帶來間接的經濟效益。

(二)農村公共品供給由于資金來源缺乏,加重了村級組織的債務負擔

在調查中發現,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村集體收入減少,在一些經濟基礎比較差的村,沒有財力償還歷年積攢的債務,同時新債又出現,村級債務已給村委會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從調查情況來看,在調查的251個村中,有104個村有債務,其中10萬元以下的48個村,10萬~50萬元的41個,50萬~100萬元的8個,100萬元以上的還有7個村,平均每村負債額達502 573.17元。形成原因很多:其中由原集體經營企業形成的負債占負債總額的47%,村級公益事業形成的負債占31%,村組干部墊交的稅費提留等占12%,還有10%由其他原因形成的負債。具體構成情況如圖2所示。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村辦企業辦的比較好的村,債務要少的多,在沒有村級債務的147個村中,有村辦企業的村占70.83%,具體分布情況如表3所示。

表3中數據說明了這樣一個問題,在村辦企業發展的比較好的村,因為收入來源相對寬裕,為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供給墊支了部分資金,從而減少了部分債務。但在沒有村辦企業且經濟基礎比較差的村,由于其收入來源極少致使村級債務無法償還,且有增長勢頭。

二、稅費改革對農村公共品融資制度的影響

(一)農村稅費制度改革免征農業稅后,村委會可用資金短缺,農村公共品的供給和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受到影響

稅費改革前,村委會的籌資來源主要有:一是向農民收取各種統籌提留以及土地承包費、農村教育附加費、計劃生育費、優撫費、民兵訓練費、鄉村道路建設費等;二是向農民收取教育集資、生產和公益事業集資以及各種攤派、罰款和其他收費;三是銀行、農村信用社借入有償使用的各種款項;四是在制度之外對“三農”收費。稅費改革后,尤其是免征農業稅開始,為了規范農村稅收制度、財政制度,減輕農民負擔,原來的許多收費項目,如鄉村統籌、提留、農村教育集資、屠宰稅等被取消,按照規定,村委會財力明顯降低。在相當多的地方,特別是缺乏固定經濟來源的村委會,連正常開展工作支出都難以維持。

稅費改革前,村委會的收入在維持日常管理費用、經營費用(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外還能有一部分剩余,一部分用于發放村中小組長等人員的勞務費和村干部的年終獎金,另一部分留下來作為來年生產經營用的積累資金。稅費改革后,伴隨著“三提五統”的取消及原來一些收費項目的廢除,以及后來的免征農業稅,使村組織的收入來源渠道枯竭,村組織的收入明顯減少,除個別村辦企業發展比較好的村和村集體土地比較多的村可以獲得企業上交利潤和土地承包費外,大部分村組織處在入不敷出的境況之中,勉強維持村組織的正常運轉,有些村甚至不能維持,只能依靠對外舉債或以集體資產作抵押取得貸款獲得部分資金。

(二)“一事一議”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制存在著不合理和操作上的困難

從公共分配理論看,無論是城市居民還是農村農民只要向政府納稅后,政府就有義務向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而無需再繳費,只有在政府為某些特殊群體提供特定服務時,才能額外收費。稅費改革前,鄉統籌和村提留是農民向政府繳納農業稅后,再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費用,理應得到特殊的額外服務,然而客觀事實并非如此。稅費改革后,鄉統籌與村提留改為農業稅附加,而且自2006年1月1日始停止征收農業稅及附加,從而與廣大農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只靠“一事一議”方式籌集資金,一項收入只與一定的支出相對應,但是由于農村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這種集資方式很可能會出現巧立名目繼續向農民收費現象的出現。從理論上講,農民向國家上繳了農業稅和農業附加稅后,地方性公共產品的供給應由政府通過財政手段加以解決,而不能向農民伸手。可見“一事一議”根本上還是由農民自己承擔農村公共產品,這與原來的“三提五統”沒有實質區別。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決策主體定位不好,將有可能演變成基層組織向農民集資攤派的政策依據,從而加重農民負擔,出現事與愿違的結果。調查中發現,大部分村能按照農業部規定的“一事一議”籌資、“原則上一年一次,最多不超過兩次,一年內村民所負擔的‘一事一議’資金人均不超過15元”的標準,但有的村組織已經假借農村公共品建設的名義開始亂收費,每年每人征收50元,有的甚至達到70元。這不得不引起政策制定者注意,在權力監督弱化的情況下,農民被減下去的負擔很有可能重新反彈,各種稅費問題很快又回潮,并導致稅改受挫。

(三)農業稅制本身難以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公共品和服務的巨大需求

在調查中發現,雖然村集體收入來源表面上呈現多元化,但實質上主要以土地承包收入和農業稅及附加為主,在所調查的村中有土地承包收入的村占比重最大,占調查村總數的71.56%,有企業上繳利潤的村占調查村總數的18.13%,有財政對村的轉移支付資金收入的村占樣本44.69%,收取農業稅及附加收入的村占樣本的35%,另外,有其他收入,如池塘等承包收入、房屋租賃收入、賣樹收入、河道占壓收入、資源收入(礦砂、煤炭等)、個體煤礦企業上交的環保費、占地費等,這樣的村大約占到15.31%,而且只是分散的擁有其中一或兩項。如果按筆者在前面提到的分類標準將調查樣本分為有村辦企業的村和無村辦企業的村,則有以上收入形式的村占所在類別樣本的比重分別如圖3所示。

由圖3可見,免除農業稅后,除個別有經濟基礎(有村辦企業上繳利潤)的行政村外,絕大多數村級組織不可能再有財力從事生產性投資和經營活動,對于這些沒有固定經濟來源的村來說,維持其日常的開支比較困難,更無力提供農村公共服務與公益事業。為此,國家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國取消農業稅,但在取消這一稅種后,如何彌補這一類財政缺口是擺在農村問題研究者面前的一重大課題。

三、完善農村公共品融資體制的對策

目前影響中國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最大障礙就是缺乏必要的財力支持和有效監督管理機制以及體制上的一些障礙。為此,筆者就這方面提幾點對策建議供參考。

(一)加快公共財政體制改革,提高對農村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農村是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和城市相比,只是分布區域和功能不同,并沒有地位上的高低,因而公共財政的陽光也應該照到農村。另外,村級組織承擔著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甚至政府的某些行政職能,并不只是為村民謀利益,因此其運轉費用由財政給予補貼也是合情合理的。現在的關鍵問題是如何建立一種有效的制度確保稅費改革后農村公共物品的適時適量供給,如何使財政入不敷出的地區也能夠有相應的財力維持鄉村政權的正常運轉及各種公共品最起碼的供給水平。這樣,現實的矛盾就是如何通過建立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使低財政收入的鄉鎮及村組織實現財政財務的收支平衡。

目前,這方面做得比較好的如山東濟南的章丘市,取消農業稅后,章丘做得最多的工作就是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確保基層組織的正常運轉。具體做法是,在免征農業稅前,章丘經過了認真調研,全市908個村總收入1.28億元,平均每村14萬元,大體可分為三類:1 / 3有較強經濟能力,取消農業稅影響不大;1 / 3尚能自保;1 / 3的村級財務不能自保。對于不能自保的村,市財政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貼,大概需要補助328萬元。免征農業稅后,村干部工資和辦公經費,村集體收入能夠解決的,由村里負擔;村集體無收入或不能全部解決的,由市財政通過轉移支付予以補助。這樣通過政府資金與自籌資金相結合,可以為農村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供給提供充足的資金來源,同時也為城鄉統籌的實現邁出了關鍵性的一步,對最終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引入市場機制,拓寬公共產品供給的主體范圍

農村公共品供給短缺,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原有的農村公共品供給渠道太窄,過于依賴于財政資金和向農民收費,當政府和居民社區無法籌集到足夠的資金時,必然會影響到公共品的穩定供給,因此應該實現供給主體的多元化,并最終實現資金來源渠道的多元化。經濟體制改革給農村公共產品融資帶來的突出變化是:要求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不能單獨依靠政府投資的單一狀況,而應向多元化融資渠道邁進。公共產品供給主體主要是政府,但是,根據公共產品的層次和性質,可以適當引入市場機制,開創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主體多元化的新格局。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大致可以劃分為政府供給主體、農村社區供給主體、農村私人供給主體和非盈利性民間組織四類。對于那些公共程度較高的公共品,如計劃生育、國防開支、大型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基礎科學研究、義務教育等全國性的農村“純公共品”的融資和運營應直接納入國家公共財政范圍;那些專為特定村村民享用的公共品,如農村道路建設、農村醫療及自來水供養等,則可采用村民自籌資金的方式或按市場化方式籌資,引入市場機制按完全市場化方式運營;對那些雖然只是面對特定村的村民但需要資金數額較大又是急需提供的公共品,可采用農民自籌、社會投資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形式籌資。此外,農村現有的專業協會、合作社以及農業科技示范基地等各種合作性的非盈利性農村社會服務機構和組織,也可以在一些領域和生產環節有所作為,為農民提供相應的信息和技術服務。具體采用哪種形式,可根據公共品的性質、所需資金額度等加以確定。開創供給主體多元化的新格局,有助于緩解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壓力。

(三)轉移消化農村債務迫在眉睫

隨著農業稅的取消和中央各項惠農措施的落實,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已呈現新的發展勢頭。但是,制約“三農”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徹底根除,化解農村債務尤其是村級債務已成為“三農”問題的迫切任務之一。

村級債務難以化解,根本原因在于歸還債務的資金來源沒有落實。因而關鍵問題還是要解決償還資金的來源。這次以減輕農民負擔為主要目標的稅費改革,一個直接的后果就是鄉鎮和村組織收入的減少,因而單靠村組織的力量是很難化解的,特別是對于那些經濟基礎比較差的村。所以政府各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在摸清農村債務數量、類別的基礎上,給以適當照顧由財政出資。對于那些由于政府公共物品供給缺位和政策體制造成的應由中央、省、市各級政府在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和政策中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為該部分債務買單;同時,加大城市支農、以工補農力度,通過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農技推廣體系的投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積累還債能力;對盲目辦企業、盲目進行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所形成的債務,應先落實責任主體,即由哪級政府作出的決策由哪級政府承擔責任,但要防止上級向下級轉移債務,并建立相應的監督落實機制。

村級組織的財務資金、財政資金、類財政資金的籌集努力實現法制化、規范化。

(四)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管理體制

1. 改善經濟發展環境。經濟發展環境是制約村委會籌資進展順利與否的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因此,村委會在實際工作中,應著重建立健全經濟發展保護環境制度,切實改善農村的政治環境、法制環境、社會環境,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開創農村發展良好和健康的局面,為村委會的籌資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掃清了障礙。

2. 繼續執行村財鄉管制度。根據調查情況,84.29%的村會計認為鄉鎮代管對規范農村財務管理、減輕農民負擔、發展壯大農村經濟、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稅費改革后村財鄉管不但不應該取消,而應進一步加強,要把村委會籌集到的各項資金納入代管范圍,并不斷改進完善管理辦法。

3. 明確職責,劃清界限,加強監督措施。稅費改革后,村委會首先要加強審計監督,對村級年初預算、年終結算要嚴格把關,對任何項目的收支進行嚴格的考察,對資金的發放、使用、到期及回收情況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規范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其次,要加大信息的透明化、法制化和公開度,建立公開責任制度和村民理財制度,對農民比較關心的籌資、合同承包和土地變更等支出進行及時全面地公開,實現對村級財務有效的監督。同時,村委會還應當強化會計監督,推行會計委托制,通過多種方式公開招聘財會人員,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對重大的審計評估還應通過社會中介機構來進行。最后,還應發揮政府監督的職能作用,實行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代表政府對農村的財務收支、資金使用情況的定期審計制度。

[注釋]

①綦好東:《稅費改革、村級財務及公共品融資:一項實證研究》,《中國農村經濟》,2003年第7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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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葉子榮,劉鴻淵.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歷史、現狀與重構[J].學術研究,2005,(1).

[4]王文童.農村稅費改革可能會出現的若干問題[J].財政與發展,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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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acts of Tax Reform on Rural Public Goods Financing System

LI Cai-hong1, DONG Xue-yan2, TANG Rong-hong3

(1.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Shandong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Jinan 250014,China;2.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Shand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Tai′an 271018,China;3.Finance Department,Shand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Tai′an 271018,China)

第4篇

一、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1.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設計目標錯位。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主旨是調節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而我國在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及其宣傳中,往往將礦產資源稅費的征收與提高資源開發利用率相聯系。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率主要取決于礦產資源產權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礦業權市場競爭的有效性。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設計不合理導致政策多變,成為影響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混亂、礦業權市場不規范、礦產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等問題的主要因素。

2.礦業企業增值稅設計不合理。礦業企業不同于一般的工業企業,它是從自然界直接獲取資源的初級產業,產品的增值過程不同于一般工業產品的增值過程。礦業企業的特殊生產過程決定了其發生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業務較少,大量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無法抵扣,但是卻與一般工業企業遵循相同的增值稅稅率和繳納辦法。增值稅設計未考慮礦業企業生產過程的特殊性,對礦業企業而言有失公允。國外一些礦產資源大國都取消了礦業企業的增值稅,而我國非但沒有給予礦業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反而增加了礦業企業的增值稅負擔。這種做法極大地打擊了礦業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增加了礦業企業的生產成本,降低了礦業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3.資源稅計征依據不充分。按照我國現行法規,征收資源稅的目的是為了調節自然條件形成的資源級差收入。按照礦租理論,此處應該征收級差地租,可事實上我國資源稅主要是從量征收。因此,我國資源稅的立稅原意與實際制度之間產生了矛盾。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礦業企業都不征收類似于我國資源稅性質的資源超額利潤稅。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經濟活動追求高風險高回報,礦業投資風險非常高,因此礦業投資都要求得到比其他行業更高的投資回報率;二是因礦業企業的資源條件差異而產生的收益差別可以通過征收所得稅加以調整。即使征收資源超額利潤稅的國家,也是對礦業企業超過基本的投資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潤征收,一般按滑動比率計征。而且一般由中央政府征收,納入中央政府財政,而我國的資源稅名義上是共享稅,實際上是地方稅。因此從國際慣例來看,資源稅也沒有存在的依據。即便是要征收,也應該是針對超額利潤進行征收,而不應該從價或者從量征收。

4.礦產資源的耗竭特性未充分體現。礦產資源是一種不可再生資源,具有不斷耗竭的特性。人們過度開采,加快了資源的耗竭速度,給未來消費者留下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在很多國家的礦產資源稅費體系中包含了資源耗竭補償費,用于尋找新的礦體,其實質是對當代人過度開采對未來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部分價值補償。但是我國礦產資源稅費體系中沒有體現這一點。礦業生產活動會對地表、水文、大氣等自然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因此在礦業權出讓時應充分考慮礦業活動對自然環境的破壞程度,并征收一定的稅費以調控和治理礦業活動對環境的危害。

5.礦產資源稅費收入分配制度不合理。目前,我國的資源稅為地方稅。由地方政府收取并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的資源稅,與法規中對資源稅是國家憑政治權力征收的定性相矛盾。按照產權理論,收益權是產權的有機組成部分,沒有收益權的所有權是沒有意義的。目前,礦業權使用費和礦業權價款按我國礦產資源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由相應的具有管理權限的各級政府部門收取,其收入納入相應級別政府的財政。盡管我國規定礦業權價款收入在中央與地方之間按“2∶8”分成,但地方政府仍在礦業權價款收入中得到大部分,與礦業權價款征收維護的是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利益的法律規定相違背。

二、我國礦產資源稅費制度的改進建議

1.推動增值稅轉型。相關部門應該考慮礦業企業的特殊性,在繼續保留由中央財政增值稅返還政策的基礎上,推動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擴大礦業企業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范圍。如允許煤炭等礦業企業購建生產用固定資產(含安全裝備的投入)和礦井水平延深、開拓等井巷工程外購材料,按照17%的比例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允許煤炭企業從農民手中購進的煤礦特殊用料,視同農產品按10%的進項稅抵扣;支付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依據取得的合法票據按17%的比例計算抵扣進項稅;支付給村鎮及農戶的青苗補償費、土地塌陷補償費、沉陷治理費、村莊搬遷費等,依據取得的合法票據或相關協議按17%的比例計算抵扣進項稅;其他針對煤炭企業的政府性收費,例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水資源補償費、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等依據取得的合法票據,按17%的比例計算抵扣進項稅等。

第5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水電行業,是指全縣范圍內在建和已建成發電的所有水電站,包括各種經營方式和注冊類型的水電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水電行業的稅費包括基建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和電力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水資源費等。

第四條凡在我縣從事小水電建設和小水電電力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為應繳納小水電行業稅費的義務人。

第五條稅務機關要通過多種方式對納稅人進行稅法宣傳,定期或不定期對小水電企業法人和財務人員進行納稅輔導。

第六條稅收征管部門對所有在建的水電站要按照有關規定要求逐一進行項目登記。對已建成投產的水電站按要求搞好稅務登記,并按要求進行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納入正常管理。

第七條小水電行業稅費實行核定征收。

基建環節應繳納的地方各稅,以實際投資總額的60%為計稅依據,按3.395%的綜合征收率征收(其中:營業稅3%、個人所得稅1%、按營業稅額的1%計征城建稅,按營業稅額的4.5%計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資源稅0.2%、印花稅0.03%)。

電站建設占用耕地的,應交納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交納標準按占用時政策規定的標準執行。電站建成后辦理有關手續時,按4%的稅率交納契稅。

電力生產銷售按銷售收入的6%計征增值稅,按銷售收入的3.33%的綜合征收率預征地方各稅(其中個人所得稅預征率3%,按增值稅額的1%計征城建稅,按增值稅額的4.5%計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資源費按發電量每度0.001元收取。

第八條納稅人應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

在建電站必須按投資進度和工程進度按月向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已建成發電的電站按月向各主管機關申報繳納各種稅費。年收入超過100萬元的小水電企業應按規定到國稅部門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手續。增值稅稅率按6%不變。

第九條小水電行業稅費征收的源泉控管,切實搞好代扣、代征、代繳工作。

在建小水電站的稅費征收由縣水務局在辦理工程驗收時統一把關。工程竣工后,縣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及時搞好建安環節各稅款的結算工作。縣水務局必須憑縣財政、稅務等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單方可辦理工程驗收。

原已建成發電,但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建安環節稅費的,由縣電力公司在支付電費時憑縣財政、稅務等部門出具的結算意見書實行代扣代繳。強化以票控稅。

原已建成發電和在建電站投資人在支付工程款和設備材料款時,必須取得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對不能取得合法發票的部分,投資人應按稅務部門的規定代扣代繳稅款。否則,因此造成的稅收流失一律由投資人補交,并進行相應的處罰。電力銷售環節的增值稅由納稅人在申請開具發票時預交;電力銷售和收益分紅環節應繳納的地方各稅(費)由國稅部門在為各水電站代開發票時按規定進行代征、代繳,水資源費由縣電力公司在支付電費時代扣代繳。

第6篇

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現狀及其地位

(一)經濟增長迅速刺激中國房地產市場的消費需求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長期保持著兩位數的高速增長,成為全球經濟發展最為迅速的國家,在發展中國家中處于領先地位。經濟快速增長,使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和社會購買力水平不斷提高,社會對房地產的需求不斷上升,原有的樓市供求矛盾加劇,最終給我國帶來了更大的房地產市場消費需求。

(二)房地產業是經濟發展的重要領域經過長期的發展,我國房地產行業逐漸走向經濟發展的前臺,體現出產業化發展趨勢。2006-2008年連續三年的經濟發展過程中,房地產吸引了眾多行業領域的資本進入,這也是2006-2008年我國房地產市場價格不斷攀升的重要資金緣由。在扣除外貿成分以后,房地產業是一個舉足■楊志銀(貴州財經學院科研處貴陽550004)中圖分類號:F810文獻標識碼:A內容摘要:住房作為不動產是一個特殊的商品,既具有消費功能,也具有投資功能。近年來,大量投機資金大規模進入房地產領域,推高房價。這也導致國家一系列房地產調控政策未達到預期效果,居民的自住性消費無法得到滿足。本文在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探討稅收政策在房地產市場消費中的作用,并提出完善稅收政策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消費的建議。

關鍵詞:稅收政策房地產市場消費輕重的經濟領域,是我國經濟發展不可忽視的產業成分之一。

(三)房地產業是擴內需、保增長的重要支撐首先,房地產是我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過渡時期的重要產業。我國在外需不足的前提下,提出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擴大內需,以應對金融危機的影響。在這一過程中,房地產行業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不斷顯現出來。其次,房地產是我國面對金融危機壓力、刺激就業等方面不可忽視的行業。這主要是由房地產作為我國產業機構的中間產業鏈條所決定的。總之,由于我國內需產業發展相對落后,競爭力不足,在外部經濟環境復雜多變情況下,房地產是我國擴大內需、保增長,應對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影響的重要產業,也是我國當前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等重大決策實施過程中的重要支撐產業。

(四)規范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作根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當年的普通居民,幾乎有50%以上的收入屬于個人的住房消費。住房消費是我國居民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牽動著居民的收入水平,而且與我國銀行業發展有著重要的關聯性,也是我國居民財產性收入的主要構成部分。

當前我國房地產稅收政策及其存在問題

(一)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政策

1.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扣除項目后的余額。規定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土地開發成本及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費用(或舊房和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相關的稅金、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20%的,以及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此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房、經濟適用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2.企業所得稅。根據最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允許扣除的成本項目可分為:土地實際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七通一平費(包括道路、供水、供電、通訊、排污、排洪、供氣和場地平整等方面的費用)、管理費用;住宅和其他商品房開發實際成本,包括土地開發費、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工程費、配套工程費、管理費用。但是作為土地增值稅加計20%的扣除項目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中列支扣除。

3.營業稅。營業稅政策中涉及房地產行業的稅收政策主要是兩個行業:一是建筑業;二是轉讓不動產,因此房地產涉及的營業稅稅率主要是3%和5%兩檔。它是對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按稅率計征的一種稅賦。營業稅稅法中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以房地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例外。同時,對自建自用的房地產免征營業稅。2008年3月1日起出租自有住房,不再區分用途,一律按照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4.房產稅。房產稅主要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屬于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者、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以及承典糾紛未解決的,應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根據納稅人不同的經營方式采取兩種方式計稅:一是納稅人經營自用的房產,以房產余值計稅,即從價計征;二是將自有房產出租經營,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即從租計征,稅率為12%。

5.城鎮土地使用稅。該稅是國家按使用土地的等級和數量,對城鎮(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使用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賦。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的稅額計征,實行定額稅率,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6.契稅。契稅指由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贈予、交換等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時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計稅依據依不同的房地產權屬轉移方式而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土地實用權贈予、房屋贈予,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土地使用權交換和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價格差額。如成交價格或交換價格差額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無正當理由,由征稅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實行3%-5%比例稅率。同時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的公房以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項目,免征契稅。

7.印花稅。印花稅是對中國境內經濟活動中或經濟交往中書立的或領受的房地產憑證以及在境外書立、受我國法律保護、在我國境內適用的應稅房地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是書立、領受的房地產憑證所承載的資金量或實物量。

針對不同的憑證情況實行兩種稅率:一是比例稅率,適用于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二是定額稅率,適用于房地產權利證書以及合同金額無法確定的憑證,為每件5元。

(二)現行房地產稅收政策存在問題

1.結構不合理,稅基交叉,存在重復征稅現象。現行涉及房地產業的稅收結構松散繁雜,各種稅之間主輔作用不清,調節單一,個別稅種設置重疊,存在重復征稅現象。一方面,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營業稅交叉重復;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在對房屋同一目的物征收時缺乏科學性。營業稅與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存在重疊,從而造成對房地產開發轉讓業務的重復征稅,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土地的保有或投機行為。另一方面,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契稅和印花稅稅基交叉性帶來了一定程度上的重復征稅。此外,房地產出租法人負擔的各類稅收稅基的交叉性,房地產租賃業務稅收也存在重復征收的情況,不利于我國房地產租賃市場的發展。

2.征稅范圍相對狹窄,調節功能弱化。

稅種繁多,收費復雜,租費雜亂,征稅覆蓋面窄,房地產稅占全部稅收收入比重偏低,使得房地產市場出現的嚴重投機炒作造成房價快速上漲、泡沫四起,進而使得房地產稅類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微弱,抑制了房地產稅收作用的發揮。我國房地產評估制度不健全與評估秩序混亂,使得房地產各個交易環節的計稅依據難以科學合理地確定,難以發揮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作用,抑制房地產投機的作用十分微弱。

3.消費流通環節稅與保有環節稅賦不協調。目前我國房地產稅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房產和地產的消費流通環節,而在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種非常少,房地產存量稅源沒有得到充分利用。正是因為這種不平衡,導致了房地產流轉環節的稅費過于集中,增加新建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帶動整個房地產市場價格的上揚,提高居民購房的門檻,影響房地產消費市場發展。另外,由于我國土地市場的特殊性,大量的土地使用權由企事業單位無償取得,并近似無償地持有,我國對房地產保有、特別是土地的保有稅賦過低。這一現象不能很好地抑制市場對樓市的炒作投機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放任房地產、土地的投機炒作者坐等資產升值,而不必擔憂資產保有期間的成本,造就我國目前大量閑置、空置房產。

4.稅收體系不完善,稅收政策存在一刀切現象。我國并沒有專門的房地產稅收體系,而是體現在各個現有稅種稅收政策之中,這不利于行業稅收政策的宏觀調節。

現有房地產稅收政策措施,很少針對不同性質的房地產需求而給予區別對待,大部分是針對房地產行業的經營特點,規定統一的稅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我國住房市場的消費。

利用稅收政策引導房地產市場消費的政策建議

(一)利用房地產高額稅率打擊房地產市場的投機行為

首先,對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高稅收,降低房地產市場的投資和保值增值的功能。

同時增強對房地產市場的閑置房以及空置房的稅收調控。其次,對我國的第二套房產購買征收重稅,開征資本收益稅,抑制居民對房地產行業的投機行為。

(二)對投資性房產需求和自住性房產需求區別征稅

,改革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模式,把房地產轉讓收益歸入個人或法人的綜合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加大對我國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收建設,進一步肅清當前稅收政策中存在的稅基交叉、重復征稅等問題,平衡房產消費環境的稅收負擔。根據房地產實際占有權屬時間長短征稅,區別投資性和自住性房產交易的稅收,保護合理的房地產需求,增加投資性房地產需求的交易成本。

(三)對低收入購房者實施差別稅收優惠政策

在現有財政以及貨幣方面優惠政策基礎上,稅收政策應該區別不同收入水平的購買群體而實施差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中低收入階層購買自用住房,可以適當考慮給予中低收入階層住房按揭貸款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方面減免相關的利息支出。

考慮與其他相關財產類以及所得稅類相結合,對中低收入階層的購房款給予一定年限的抵扣減免。綜合考慮我國現有房地產稅收政策的基礎上,避免相關稅收的重復征收,對中低收入階層的購房行為給予一定程度的免征或者減征,刺激我國住房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

我國房地產市場另一個重大問題是存在稅費相擠現象,通過開征立足于中國國情的物業稅,可以有效解決這種稅費相擠現象。通過征收物業稅,將一次性繳納的大部分房地產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保有環節分期收取,提高中低收入者的購房水平,有效降低消費流通環節的稅費負擔,增加房產保有環節的負擔,增加樓市投機者房產持有成本,可以有效改變中國目前階段樓市價格非理性上漲的現象,從而抑制樓市的投機行為。

(五)通過結構性減稅保證房地產市場稅收收入

有保有壓針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稅基交叉、重復征稅等稅收問題,按照減少流通環節稅收、市場增加保有環節的稅收原則,適當地對房地產市場實施結構性減稅。根據我國房地產行業發展的需要,對不適應我國地產發展需求的稅種給予一定的減免甚至取消,適當取消房地產市場的耕地使用稅,減免契稅等。增加保有環節稅收,降低房地產市場由于結構性減稅所帶來的稅收收入壓力,使得房地產消費環節的稅負更加合理化、科學化,從而合理引導我國房地產消費市場。

參考文獻:

1.樊麗明,李文.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研究.稅務研究,2004(9)

第7篇

作者簡介:南京師范大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財政與稅收方向研究。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退還或免征間接稅的稅收措施。由于這項制度比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為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同時,在注會《稅法》考試中,也是一個難點問題。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適用范圍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原因之一,稅收屬國家行為,增值稅、消費稅有轉嫁性質,若進入國際市場的商品含流轉稅,那么外國最終消費者將勢必承擔出口國政府的稅收負擔。而外國消費者沒有義務承擔出口商品國政府的稅負。再有,含流轉稅的商品進入國際市場,也會增加商品成本,降低競爭力,因此我國為了鼓勵貨物出口,增加國際市場競爭力,也實行出口退稅制度。但并不是說只要企業生產和經營出口貨物就一定能夠得到出口退稅,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按照出口企業的不同形式和出口貨物的不同種類,我國的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現分為:出口免稅并退稅、免稅不退稅、不免稅也不退稅三種形式。

(一)出口免稅并退稅

出口免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環節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后予以退還。在增值稅方面,適用這個政策的主要有: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貨物、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或委托出口貨物以及特定的出口退稅企業,其他企業委托出口貨物一律不予退(免)稅。在消費稅方面,只有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或委托出口貨物才適用這個政策。外貿企業只有受其他外貿企業委托出口應稅消費品才能辦理退稅,而外貿企業受生產企業委托出口應稅消費品是不予退(免)稅的,這一點與增值稅有明顯區別。

(二)出口免稅不退稅

在增值稅方面,現適用這個政策的企業和貨物主要有:(1)小規模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有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3)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貨物;(4)避孕藥品和古舊圖書;(5)國家出口計劃內的卷煙和軍品。在消費稅方面,適用這個政策的企業只有生產企業出口或委托出口。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出口免稅不退稅的含義有著明顯不同。增值稅出口免稅是指出口環節免稅,而消費稅出口免稅是指在生產環節和出口環節都是免稅。增值稅出口不退稅,是因為小規模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和外貿企業購進小規模納稅人貨物出口,因其在境內的進項稅不能抵扣,所以出口也就不能退。而消費稅出口不退稅,是因為消費稅只征一道稅,只在生產環節征稅,由于其產品在其生產環節已免稅,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就不含消費稅,因此也無需退稅,這符合出口退稅的“不征不退”原則。

(三)不免稅不退稅

增值稅適用這個政策的主要是:稅法列舉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貨物,如:原油、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銀等。消費稅適用這個政策的是:除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外的其他企業,具體是指一般商貿企業(非生產企業)。我國現對這類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一律不退(免)稅,否則,可能會造成一些非生產企業倒買倒賣貨物出口,干擾商品流通秩序,或串通無貨出口騙取退稅。

二、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企業出口貨物以不含稅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為鼓勵貨物出口,按《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實行出口貨物稅率為零的優惠政策。所謂實行零稅率,是指貨物在出口時整體稅負為零。這樣,出口貨物適用零稅率不但出口環節不必納稅,而且還可以退還以前納稅環節已納稅款,這是我國通常所說的“出口退稅”。目前(2004年7月1日后)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分為6檔:17%、13%、11%、8%、6%、5%。因此,目前我國大部分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率低于征稅率。然而,我國消費稅的退(免)稅的稅率是等于征稅率的。我們計算出口應稅消費品應退消費稅的稅率或單位稅額,是依據《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率(稅額)表》執行的,這是消費稅出口退稅和增值稅出口退稅的一個重要區別。當出口的貨物是應稅消費品時,其退還增值稅要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其退還的消費稅則應按應稅消費品所適用的消費稅征稅率計算。

三、出口退(免)稅的計算

消費稅出口應稅消費品退稅的計稅依據有二種:(1)對采用比例稅率征稅的消費品,其退稅依據是從工廠購進貨物時,計算征收消費稅的價格;(2)對采用固定稅率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其退稅依據是出口報關的數量。由于存在兩種不同的計稅依據,所以外貿企業出口或出口貨物的應退消費稅稅款,分兩種情況處理:(1)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應依照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計算應退稅額,其計算公式為:應退消費稅額=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稅率;(2)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應依照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計算應退稅額,其計算公式為:應退消費稅額=出口數量×單位稅額。

出口貨物只適用既免稅又退稅的政策時,才會涉及如何計算退稅問題。由于消費稅只有外貿企業出口或委托出口貨物才既退稅又免稅,而生產企業出口和委托出口只免稅不退稅,所以消費稅中生產企業不涉及退稅計算問題,而增值稅由于生產企業出口或委托出口是既退稅又免稅,所以對生產企業出口退稅主要采用兩種計算辦法:

(1)凡是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除另有規定外,實行“免、抵、退”辦法。

(2)對未采用免、抵、退辦法退稅的其他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實行“先征后退”辦法。

“免、抵、退”稅的計算步驟如下:

(1)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一出u貨物退稅率)

(2)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一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3)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當應納稅額>0的時候,就應當繳納增值稅,不能退稅。

當應納稅額

(4)免抵退稅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5)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6)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7)當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留在下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末留抵稅額一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就是應納稅額為負數的數額)

“先征后退”的計算方法:

(1)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征、退稅之差計入企業成本。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購進金額和退稅率計算。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2)外貿企業收購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增值稅的退稅規定:

①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持普通發票特準退稅的抽紗、工藝品等12類出口貨物,同樣實行銷售出口貨物的收入免稅,并退還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辦法。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使用的是普通發票,其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沒有單獨計價,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的增值稅也是價外計征的,這樣,必須將合并定價的銷售額先換算成不含稅價格,然后據以計算出口貨物退稅。其計算公式為: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售金額]/(1+征收率)×6%或5%

對出口企業購進小規模納稅人特準的12類貨物出口,提供的普通發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使用規定,否則不予辦理退稅。

②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按以下公式計算退稅: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6%或5%

第8篇

現行消費稅,在調節消費結構、抑制超前消費需求,正確引導消費方向和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分配不公和供求之間的矛盾,增強了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了資源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合理化。但我們也正視現行消贊稅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課稅范圍失當在個消費稅稅目中,包括了黃酒、啤酒、酒精、輪胎、化妝品、護膚護發品等項目,這些消費品隨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現代生活中,已成為人們的生話必需品或常用品,遷有的屬于生產資料,對這些消費品征收消費稅,使人們對必需品的消費受到限制,生產發展受到影響,對政收人減少,必然起到逆向調節作用。同時,某些高檔消費蛙樂束納人課稅范圍。現行社會上一些高檔娛樂消費,如敵舞廳高爾夫球、保齡球等未納人消費稅課稅的范圍這些高檔螟樂活動債高利大.對其征收一道消費稅,既可在~定程度上增加財政收人,又可起到限制高檔娛樂業盲目發展的作用。

(二)某些稅目和稅率的設計不夠臺理=現行請費稅稅目稅率的設計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平衡財政收人,因此一些屬于生產資料性質的產品也納人丁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如唪托車、化妝品、護膚護發品等,企業難以承受,征收阻力大同時,某些消費品的稅率又偏低,如卷煙工業的稅率現為45%,與大多數國家相比,我國的卷煙稅負是處于較低水平一加之,近兒年來,部分卷煙生產企業采取降低出廠價格,向商業環節轉移利潤方式逃避在工業環節征愎的消費稅,使卷煙稅負進一步降低。又如,目前我國的汽油、柴油的消費稅稅額分別為20元/百升和1O元/百升,與大多數實行消費稅的國家相比也是偏低的

(三)宴行價內稅具有較大的隱蔽性。我國消費悅實行債內稅的征收方式,消費稅與增值稅為同~稅基,這樣避免了征收過程中劃分稅基的麻煩,減少了不必要的社會震動。但對消費者來說,所負擔的稅款是由生產者承擔的,容易掩蓋問接稅的性質,起不到抑制消費的作用。

(四)漂稅環節單一首先是很難準確劃分征收范圍,如生產和流通、制造與簡單加工、批發與零售的劃分,這是十分難以解決的問題,如果進行硬性劃分,必須強制地建立一系列輔助規定,這必將給征管工作帶來很多不便其次,不利于盼范偷稅,因為只對某一環節征稅,如果發生櫥稅很難從下一環節補回來。有些企業從單位利益出發,改變原有的經營方式,設立獨立棱算的經銷部,以低債把產品銷售給經銷部由經銷部按正常價格對外錆售,通過生產、渡通利瀾轉移的方式避開消費稅。

針對我國現行消費稅存在的問題.本著調節我國產品結構和捎費結構,正確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正確引導消費方向,保證國家財政收人,促進社會分配公平的原則,對進一步完善我國消費稅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適當擴大課稅范國。從目前看,消費稅的稅目可增加剮2O一30個,收人比重增加到占贏_轉稅的20%應選擇一些稅基廣、消費普遍、且課稅后不會影響人民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消費品進行課稅。如其它礦物油類、高檔家用電器的電子產品、裝飾材料、移動電話等。另外還可以選擇高檔娛樂業項目如彰c舞廳.卡拉OK、保齡球、高爾夫球,及一些特殊服務如桑拿、按摩等課征消費稅。

第二、適當調整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在進一步擴大消費稅征收范圍的同時,有必要取消現行消費稅的部分稅目,如取消對汽車輪胎、酒精開征的消費稅。適當降低摩托車、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黃酒、啤酒的消費稅率。適度提高卷煙、汽油、柴油消費品的稅率。抽煙有害人體健康,汽油、柴油對環境污染較大.所世界各國都是采用高稅限制這類消費品的。從我國國情看,也符臺我國治稅原則。

第9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各級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資金管理、票據管理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

第四條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政府非稅收入應當依法征收、規范執收、應收盡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入項目,超范圍、超標準征收。

第六條各級政府依法對非稅收入管理工作進行領導,嚴格執行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規,推進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的主管機關,依法履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職責,構建政府非稅收入征管體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設立專門征管機構,統一管理政府非稅收入資金。

第八條執收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社會公布由本執收單位負責征收或者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范圍、標準、時間和程序;

(二)在規定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本部門、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年度計劃草案;

(三)按照規定向繳款義務人足額征繳政府非稅收入款項;

(四)記錄、匯總、核對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定期報告本單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情況。

第九條監察、審計、價格、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十條對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舉報違法問題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政府或財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非稅收入范圍和內容

第十一條政府非稅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含資金、附加,不含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

(三)罰沒收入;

(四)主管部門按規定或者經批準從所屬單位集中的收入;

(五)彩票公益金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八)國有資本經營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照規定程序批準,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罰沒收入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收取的罰沒款收入。

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是指經財政部門批準的部門或組織集中所屬事業單位的收入。

彩票公益金是指政府為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經國家批準通過發行彩票籌集的專項財政資金。

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是指以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贈收入以及以不實行公務管理的事業單位、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企業、個人或其他民間組織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包括土地出讓金收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海域使用金,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場地和礦區使用費收入,出租汽車經營權、公共交通線路經營權、汽車號牌使用權等有償出讓取得的收入,政府舉辦的廣播電視機構占用國家無線電頻率資源取得的廣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源取得的收入。

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是指利用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出租、出售、出讓、轉讓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停車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是指應當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收益,包括國有資本分享的企業稅后利潤,國有股股利、紅利、股息,企業國有產權(股權)出售、拍賣、轉讓收益和依法由國有資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其他收入是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章征收和收繳管理

第十三條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應當由法定執收單位征收。法定執收單位依法委托其他單位征收的,委托單位應當將委托協議書送財政部門備案。法律未明確而確需委托其他單位征收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委托。

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未確定執收單位的,由財政部門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征收。未經財政部門批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下放或違法委托征收政府非稅收入。

委托其他單位征收的,委托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的征收行為實施監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委托單位應當在委托范圍內實施征收行為,不得轉委托。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選定政府非稅收入代收銀行,并在選定的代收銀行開設市本級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用于歸集、記錄、結算政府非稅收入資金。

第十五條執收單位應將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直接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不得擅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對不宜由銀行代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執收單位可以開立收入匯繳過渡戶,專門用于政府非稅收入收繳,不得用于單位支出。

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將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各級財政級非稅收入匯繳專戶以外的賬戶。

第十六條代收銀行要根據“收支兩條線”工作要求,辦理開設非稅收入結算賬戶、非稅收入收繳匯劃清算以及信息傳遞等業務。各代收銀行按照“就近繳費、專柜辦理”的原則,開展業務,并按財政部門和各相關單位的要求提供報表、清單及對賬、查詢等服務。

第十七條政府非稅收入一般實行收繳分離方式,暫時難以收繳分離的少量零星收入和當場執收收入實行集中匯繳的方式。

收繳分離是指由繳款人持執收單位開具的政府非稅收入繳款憑證,直接將應繳款項繳入各級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用賬戶。

集中匯繳是指由執收單位將暫時難以實行收繳分離的少量零星收入和當場執收收入匯總后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用賬戶。

第十八條罰沒款實行罰繳分離的辦法。被處罰人應當持處罰通知書到代收銀行繳納罰款。法律規定可以當場執收的罰沒款,由執收單位收取后直接繳入國庫或通過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匯總后繳入國庫。

第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繳納稅金的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應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并將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繳納的稅金列報相應支出。

第二十條政府非稅收入繳款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繳款義務,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數額,將有關款項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或執收單位。

第二十一條執收單位要嚴格依法執收,未經批準不得緩征、減征、免征政府非稅收入。

因情況特殊確需緩征、減征、免征的,應當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按權限和程序審批。

對已上繳的誤征、多征和批準減免的政府非稅收入,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退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退還。

第二十二條政府非稅收入征管所需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不得直接計提或坐支。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基本框架的要求,編制綜合財政預算,把政府非稅收入形成的可用財力一并納入預算編制范圍,統籌安排財政支出。

第二十四條政府非稅收入資金實行分類管理。對各種政府性基金和部分具有特定用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專款專用,與單位支出脫鉤。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收入中用于單位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收入,通過部門預算安排,實行收支脫鉤管理。上述兩類以外的其他政府非稅收入,除按規定安排相應的補償性征收成本和手續費(傭金)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的管理,建立、健全資金收繳、清算的有關制度,規范和完善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財務、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規定將有關資金通過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及時上繳國庫、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和其他財政特設專戶。

第二十六條上下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應當通過國庫或政府非稅收入匯繳專戶上解、下撥,不得在上下級執收單位之間直接劃撥。

第二十七條規范和完善政府調劑資金征集辦法,市政府對市本級政府非稅收入中用于單位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收入項目實行適當統籌調劑,按一定范圍和比例征集政府非稅收入調劑資金。政府非稅收入調劑資金征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票據管理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做好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發放、核銷、檢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執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不出具規定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稅收征管法》或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除財政部門確定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印刷企業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承印非稅收入票據。

非稅收入票據承印企業不得向財政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非稅收入票據。

第三十一條執收單位使用的非稅收入票據,按照收入級次或者財務隸屬關系向財政部門申領。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確定專人負責,保證票據安全。

禁止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禁止私自印制、偽造非稅收入票據;禁止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非稅收入票據。

遺失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財政部門,并公告作廢,財政部門應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對所屬部門(單位)和下級政府執行政府非稅收入法規情況進行監督,依法處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非稅收入監督檢查制度,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賬證、報表、票據等有關資料,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監察、審計、價格、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政府非稅收入征收、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監察、財政、審計、價格、人民銀行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受理有關舉報、投訴,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執收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有關部門應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及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暫行辦法》(財綜〔2002〕3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法、違規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罰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設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或超范圍、超標準征收的;

(二)擅自下放、違法委托政府非稅收入執收權的;

(三)未按照收繳分離和集中匯繳規定執收政府非稅收入,或違法當場收取現款的;

(四)擅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款項的;

(五)擅自緩征、減征、免征政府非稅收入的;

(六)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解、下撥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

(七)擅自在上下級執收單位間直接上解下撥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

(八)違法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使用非法票據的;

(九)違法發放、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因工作人員失職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

第三十七條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有、、行為的,由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代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借故占用財政資金或發生拒收、壓票行為,不及時匯劃資金,不按照財政部門其他管理要求辦理的,一經查實,由代收銀行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損失,并由財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終止其資格。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并依據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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