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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征管 非對稱信息 激勵與約束
一、問題的提出
現代經濟中廣泛存在著信息非對稱的情形,比較典型的例子如:保險市場上保單持有人比保險公司更了解自己的財產和健康狀況,舊車市場上車主對所交易的舊車比購車人知道更多的信息。如果借用一句通俗的話來表達,就是“買的不如賣的精”,即市場經濟主體的一方總是比另一方擁有更多的信息,這就是所謂的信息非對稱。在征稅與納稅關系中,征稅人與納稅人之間同樣存在著十分典型的信息非對稱:只有納稅人自己才清楚地知曉個人收入的真實情況,而負責征稅的稅務人員很難準確掌握這一信息。在理論上有內生信息非對稱與外生信息非對稱之分,本文不涉及稅務部門內部上級與下屬之間的內生信息非對稱(如稅務所長對征管人員工作的實際努力程度如何并不能完全掌握),而僅對涉及征稅人與納稅人的外生信息非對稱予以探討。
個人所得稅以個人收入為課稅對象,但如何識別“收入”是一件頗費腦筋的事。理論上的標準是所謂黑格——西蒙斯(以下簡稱h——s)準則,即一定時期內的收入是個人消費能力的凈增長,換句話說,收入是當期實際消費加上潛在消費(即當期的儲蓄)。h——s觀點認為,個人收入不僅包括以貨幣形式取得的,還包括以商品和勞務形式取得的。顯而易見,h——s收入概念在實際征管中難以完全付諸實施,因為與貨幣化收入相比,非貨幣化收入存在更為嚴重的信息非對稱,但是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稅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h——s思想,這主要是由于h——s準則能夠較好地實現稅收公平和效率。
在我國個人所得稅被稱為“征稅第一難”,目前對它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它不能較好地發揮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功能,出現所謂“管住了工薪階層,卻管不住新生貴族”的尷尬。究其原因,筆者認為征管中的信息非對稱是產生尷尬局面的關鍵性原因。稅務部門不掌握納稅人收入的真實信息,而納稅人傾向于將個人收入的真實信息隱蔽化、私有化,以達到規避稅收甚或逃稅的目的。信息不易獲取的根本原因是納稅人對個人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因為與稅負易于轉嫁的流轉稅不同,所得稅是直接稅,納稅將直接減少納稅人的個人收益,因此理性的納稅人為盡可能增加收益首先選擇合理避稅,其次在特定條件下亦不排除有選擇逃稅的可能。在這里個人收入信息公開的程度是征納雙方博弈的關鍵,信息非對稱的實際程度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納稅選擇和最終收益。如果信息非對稱的實際程度強,納稅人更傾向于選擇不納稅,相反則更傾向于選擇納稅。同時對風險的預期也是納稅人選擇納稅還是逃稅時的重要因素(即成本收益權衡)。若預期收益大于風險(成本),偷逃稅款的可能性就增加;如果預期逃稅的風險(成本)小而收益大,例如被稅務部門稽查和檢查的概率小、遭受懲罰的程度輕微、邊際稅率較高等情況,則會誘使原來的風險厭惡者和風險中性者變為風險愛好者,由納稅轉而選擇逃稅。如果征稅一方不能有效傳遞類似稽查、懲罰的信息給納稅人,讓納稅人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和逃稅的巨大成本,甚至反而受到負向的激勵,比如某大腕偷逃巨額稅款還依然頻頻登臺演出,那么納稅人就可能受到強烈的暗示而效仿逃稅。
由此看來,征管中的信息非對稱問題如果能夠得到較好的解決,不僅有助于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效率,而且對縮小當前收入分配差距、實現稅負公平意義重大。
二、消除或緩解非對稱信息的可能途徑
激勵與信息非對稱問題密切相關。解決信息非對稱實質上是一個提供適當激勵的問題。稅務部門要求獲取充分信息,納稅人被要求轉移私有信息所有權,實際這是信息交易的一個過程。稅務部門是信息的需求者,它作為激勵一方,考慮如何確保以較小的成本獲取最充分的信息,減弱信息不對稱的程度;而納稅人是信息的供給者,它作為被激勵一方(或稱激勵對象),在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的條件下受到激勵愿意提供私有信息。
由此需要設計一種激勵契約,鼓勵納稅人向稅務部門提供信息,即納稅人獲得激勵愿意透露真實的收入信息。而這種制度安排或政策設計,只有滿足個人的“激勵相容約束”才是可行的。所謂激勵相容約束,簡言之就是說真話比說假話有好處。要確保納稅人說真話、申報收入時有收益或者說真話多時的收益優于說真話少時的收益。這里的收益既有有形收益也有無形收益,比如未來消費公共物品的間接收益、信譽收益以及作為納稅人的自豪感等。成本也包括有形成本和無形成本兩部分,如納稅的直接收入損失、罰款和滯納金、逃稅付出的精神代價以及心理成本等。筆者認為,激勵與約束的設計可著眼于以下幾方面:
(一)稅制公平
①顯而易見,這有失橫向公平。其次根據縱向公平原則,低收入者應不納或者少納稅,高收入者應多納稅,量能負擔,隨著納稅人收入遞增而逐漸累進,而實踐中存在的所謂個人所得稅“只管住工薪階層卻管不住新生貴族”反映的即是與稅制設計初衷相反的情形。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稅制必然引起納稅人的心理不平衡,進而可能產生對納稅的抵觸情緒,因此激勵納稅人依法納稅必須確保有一個公平的稅制。
(二)懲罰力度
②可見極富威懾力的懲罰對納稅服從的影響十分顯著。
(三)檢查概率
③以此為依據可以確定我們進行重點檢查的對象。
(四)精神與心理因素
納稅人不僅是一個微觀經濟主體,而且還是一個社會人,受道德、法律以及社會輿論的約束。因此在利益之外,他還有精神需求,重視個人信譽和自我價值的實現。遵守法律規定照章納稅會給個人帶來精神愉悅、確立個人信譽等無形的、間接的收益(信譽可能帶來收益,如訂單的增加或好的工作機會等),而違犯法律鋌而走險要付出沉重的精神負擔和心理成本,乃至失去融入社會生活的基本權利和機會。
在提供適當的激勵與約束之外,還可能采取以下兩種方法獲得信息:1.發展市場機構。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之一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1970年在其《檸檬市場:質量不確定性和市場機制》一文中指出,經濟主體有強烈的激勵去消除信息問題對市場效率的不利影響,進而,他認為許多市場機構可被視作是為解決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所以市場機構可在其中消除信息屏障,發揮溝通信息的功能。若這些中介機構和力量得以發展壯大,則對征納雙方溝通信息必有裨益。2.設置信息通道。通過不同的途徑,多渠道、多角度獲取信息,雖然不能直接從納稅人那里獲得信息,但信息傳播的渠道和途徑不是單一的,在現代社會計算機和通訊手段已成為信息傳播的主要載體,完全有可能從納稅人之外尋找突破口獲取需要的信息,為此可增設信息通道確保信息通達。
三、結論和政策建議
綜上所述,克服征管困難的關鍵是盡可能減弱信息非對稱分布的程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具體建議如下:
(一)與激勵約束相關的改革和政策建議
1.公平稅負,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⑴ 確定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率。與國際水平相對照,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不算低,稅制改革過程中應盡可能把稅率設置在較低的水平上。因為過高的稅率強化納稅人的收益動機,容易造成稅收收入流失,正如拉弗曲線所表明的,高稅率不一定產生高收入;同時對于征稅過重引起的效率損失,發展中國家尤需顧及。因此有必要借鑒米爾利斯的倒“u”理論,對中等收入者適用相對較高的稅率,對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適用相對較低的稅率,甚至由于信息非對稱的存在,對最高所得的邊際稅率應當為零。
⑵ 改革分項征收辦法。單純的分項征收人為地形成了不同類別收入之間的不公平稅收待遇。今后可考慮分項綜合相結合的征收辦法,可在年內分項預繳,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⑶ 確定合理的扣除標準。按照現行物價水平和一般生活標準,考慮不同納稅人的家庭構成、收入水平和贍養負擔情況,規定合理的扣除標準。
2.加大懲罰和檢查力度。
嚴厲懲處逃稅者,增大逃稅者的預期風險和機會成本,以儆效尤,形成強大的威懾。制定懲罰的實施細則,對逃稅者的懲處制度化、規范化,減少人為因素和隨意性。其中簡便易行而卓有成效的懲罰手段是建立記錄并予以公告。加大稅務檢查概率,尤其要重點檢查那些納稅不良記錄者。對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偷逃稅案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審查。
3.完善代扣代繳制度。
代扣代繳便于實現從源頭上對稅款的計征,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有效方法。即便是在公民納稅意識較強的美國,雇主代扣代繳仍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主要形式。在我國要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若扣繳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應給予嚴厲處罰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4.獎勵誠信納稅。
對依法誠信納稅的公民,根據建立的信用記錄,確立相應的獎勵制度。借鑒稅收法制較為健全的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將公民納稅與個人利益相聯系,比如依法納稅的公民,在養老和醫療等方面享受不同程度的優惠待遇。
(二)規范發展稅務中介機構
稅務以中介的立場,依照稅法規定,客觀公正地計算應稅所得,確保納稅人誠實納稅,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時還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幫助納稅人盡可能少納稅款。因此作為獨立的社會服務機構,稅務受到征納雙方的歡迎,能夠發揮溝通信息和協調雙方關系的作用。今后要規范稅務中介機構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真正實現稅務中介機構社會化,成為獨立的專業化社會服務機構,更好地服務于雙方的信息交流。
(三)與設置信息通道相關的具體措施
1.啟動現代化征管手段。
多渠道獲取信息,利用計算機網絡對稅源進行監控。在財政、工商、銀行、保險、海關、企業和稅務等部門之間設立計算機聯網,便于信息共享和進行交叉稽核。
2.限制現金結算的范圍,嚴格推行存款實名制。
限制現金結算,對應該采用轉賬支付結算而不采用的,制定懲罰措施。嚴格推行存款實名制,居民憑身份證(非居民憑護照)辦理存款賬戶。稅務編碼和存款賬戶一一對應,通過銀行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對納稅人的稅源情況進行有效監控。
3.建立群眾舉報獎勵制度。
鼓勵群眾提供信息,舉報逃稅事實,根據實際貢獻給予獎勵,并保證為舉報者保密,形成協稅護稅的良好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論文摘要】文章通過分析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稅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對推行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提出了建議。
一、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會保險費征收稅式管理是社保費籌資制度發展的必然這既是擴大參保覆蓋面、提高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的需要,同時也是有效控制參保單位和職工在參保和繳費問題上的逆向選擇、防止參保繳費上的道德風險的需要,除此之外還有如下兩點。
(1)稅式征管是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險各主體之間法律責任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費征繳環節中的核定制度帶來的突出問題是:申報主體、核定主體和征繳主體三方之間的法律責任不明確。參保單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報、漏報社保費現象,還有一些社會保險機構(包括行業垂直管理系統的代辦機構)將歸集的社保費不按期如實向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申報解繳,而是占壓(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壓,有的跨年度長期占壓),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費作為收入當工資發放等現象。檢查機關發現這些問題時,因法律責任難以界定而無法處罰。因為繳費人在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前需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數和繳費基數進核定,核定確認的繳費數是征收機關依法征繳的依據,企業未申報的,但又確實是那些代辦機構歸集的社保費。面對參保人利益受到損害和社保費隱性流失等情況,檢查機關無處罰的法律依據,只好不了了之。執法部門在劃分上述三者之間的法律責任時,感到有些無奈,即繳費人本應承擔的如實申報的責任轉嫁給了核定機關和征收機關,核定機關沒有足額核定,應核定盡核;征收機關沒有足額征收,應收盡收。如果對繳費人不如實申報事實進行處罰也不妥,因為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的繳費數是經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蓋章認可的,這種認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繳費人承擔不如實申報的法律責任,則法律依據不足,因為征收機關以核定機關的核定數為征收依據,企業申報不實,核定機關有責任。實行稅式征管后,建立參保單位和繳費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征收機關將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數作為征收依據。如果參保繳費單位不如實申報,一旦發現,就可以追究申報主體的法律責任。所以,實行稅式征管,建立自行申報制度,自核自繳,既有利于明確社會保險費征納雙方的法律責任,又能提高全社會參保繳費的法律責任和意識,還能強化府保險費足額征收,使地稅部門和社保部門真正做到各負其責,相互協調。
(2)稅式征管是完善社會保險制度,實施規范管理,進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繳率的需要。目前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安排導致企業申報核定的工資總額與企業的實際工資總額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統籌為例,社會保險費申報不足核定不足情況普遍存在。沒有做到應核盡核,應征盡征,30%費源流失(見表1)。國家政策規定了申報繳費的下限和上限,即參保人申報繳費工資基數按參保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進行保底和封項。社保費實施地稅全責征收后,通過實行“雙基數”申報,能解決社保費舊征繳辦法中基數核定欠規范的問題,并能按企業的實際用工情況和實際工資水平確定企業應繳社保費數額,確保所產生的原始應征數據真實可靠,從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費申報和征繳中出現的費源流失問題。
2、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的可行性
(1)現行社會保險制度已具備“準稅收”的屬性。國家是社會保險費的唯一管理主體,有比較完備而且具備一定立法層次的政策制度體系,確定了專門的管理機構,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固定性和規范性。從養老保險制度改為統賬分離,統籌賬戶要向個人賬戶劃撥的問題得到破解。社保費實行稅式管理,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企業工資總額據實征收,有效調節平衡參保人員利益分配,發揮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優勢。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為社會保險費稅式管理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2)稅務機關征收的實踐為實行社保費稅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礎。全國已有20個省、市、區實行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稅務機關充分利用稅收征收管理資源、優勢和經驗,對社會保險費實行費式管理,建立費源臺賬,實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會保險費費源管理制度,開展征繳稽查,清收各類欠費;開發了征繳軟件,對社會保險費實行了科學化和精細化管理。實行稅務征收省市較之以前普遍征繳率和收入總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繳率相比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的省份,其征繳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繳率均高達95%以上。稅務機關是專業化的、社會化的征收組織,基礎設施好,管理規范,特別是“金稅工程”的實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細化管理的水平,全國形成了統一的征管信息網絡。稅務機關可以借用稅收征管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稅務機構遍布全國,擁有經驗豐富的稅務人員、嚴格的管理機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規模化、集約化管理,降低稅費征收成本。
(3)國內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的實踐為全面推行稅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廣東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地稅機關全責征收社保費,勞動社保部門將不再負責社保費的申報、核定、追繳工作,建立起了地稅部門負責社保費申報、核定、征收、追欠、查處、統計和化解,社保部門負責社保費登記、計賬、待遇審批和基金發放管理的新模式。這種模式真正實現了社保費“收支兩條線”。廣東省還建立“繳費人自行申報繳納,地稅機關重點稽查、以查促管”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模式,明確企業應按有關繳費政策規定和要求自行計算、如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責任,強化了繳費人自覺申報繳費意識,明確征繳雙方法律責任,理順征繳雙方關系。
(4)國際經驗也證明了社保費稅式征管在實踐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經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的17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有132個國家和地區是由稅務部門征收社保稅或費。許多國家社保基金籌資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費”而非“稅”,但征管體制則歸屬于稅務部門。如英國上議院決定于1999年4月1日將原社會保障部的社會保障繳款征收機構及其征收職能并入稅務署,國家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障繳款政策由稅務署制定。俄羅斯也實行了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簽署新《稅法典》,將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付費部分改為統一的社會稅,養老保險費由改革前的繳費形式變為以統一社會稅形式繳納,其征收機關由原來的社會保障部門改為稅務部門。國外的經驗為我國改革社保費籌資方式、實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參考。
二、推行社會保險費稅式征管的建議
1、理順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體制
首先,要從國家決策層上統一認識,盡快改變目前在征管上的“雙軌制”,在全國明確稅務機關征收社保費的主體地位。其次,賦予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的職能。按照謀其事、負其責、授其權的原則,實行事、責、權的高度統一,明確授予稅務部門社會保險費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和計費工資基數核定以及檢查、處罰等征收管理各個環節完整的管轄權,以利于稅務部門充分發揮征收管理優勢,強化社保費的征收管理。
2、在繳費工資基數上,實行“雙基數”申報制度
分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其中,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應按本單位全部職工申報繳費工資之和,實行保底不封頂進行申報核定,即取消按社會平均工資或按職工平均工資為核定依據的做法,改為以企業全部工資(包括各種津補貼、獎金、加班工資,年薪等貨幣化收入)作為申報的依據,據實申報征收。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原政策規定,實行按職工平均工資的60%一300%保底和封頂進行申報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繳個人所得稅,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帶入再分配領域。
3、實行社會保險費與稅收一體化管理
一是強化登記管理。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必須辦理參保登記;稅務部門每年對企業進行年審時,應一并審查企業是否已納入參保范圍,加大強制參保的力度,做到應保盡保。二是強化征收管理。稅務部門在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一并對社保費的計費工資基數加強管理,確保計費工資基數的真實、準確,確保如實計算。三是強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費一并納入稅務稽查范圍,查稅必查費。
4、建立簡潔、便民等多元化繳費方式
參保企業直接到稅務繳費大廳申報繳費;對靈活就業人員應按照便民原則,由稅務部門委托國有商業銀行,讓參保者就地選檔劃卡繳費。即凡屬參保范圍的繳費人在社區區點辦理了參保登記手續后,自行確定一張用于繳費的有效銀行卡,實行劃卡繳費,這樣既可以方便繳費人交款,又可以節約征繳成本,提高征繳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費用省級統籌制度的步伐
不僅養老保險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醫療保險等其他險種也應當實行省級統籌,這樣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較強抗風險能力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費的稅式征管是達到這個目標的必要選擇、必然要求和必備條件。
6、加快社保費征收的信息化建設
特別是要借用稅收網絡平臺,盡快建立參保人員數據庫和費源管理基礎信息體系,積極推進與社保、財政、銀行、國庫等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為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稅務征管)社保費奠定堅實的基礎,為社會各界的監督提供充分的依據。還要在稅務機關內部完善管理職能,整合業務流程,完善征管統計軟件,加強社保費申報開票、征、管、查之間的協調配合,各個環節和職能既分工負責又緊密銜接。
【論文關鍵詞】物業稅房地產市場房地產稅收體系
開征物業稅,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主要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征收,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繳付一定稅款。物業稅不僅可以充當促進經濟轉軌的推進器,還可以用來化解經濟運行中的各種矛盾,也是籌集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手段。
一、開征物業稅的必要性
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我國房地產行業也受到了很大影響,雖然中央出臺了一些政策,但是這些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刺激作用有限。改革和完善現行房地產稅制,應本著總體稅負減少的原則,通過征收物業稅,將稅收從開發環節向持有環節轉移,從而降低購置環節稅收負擔,促進我國房地產行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一)優化資源配置
相關數據顯示,2008年末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達到1.64億平方米;業內預計,2009年有可能達到3億~4億平方米,是往年空置面積總量的2-3倍。而迫使閑置資源投入使用的好辦法,就是對持有環節提高稅負,減輕流轉環節的稅負。開征物業稅將加大房地產持有成本,將迫使業主提高房地產使用效率,如果業主無法有效使用房地產,稅收就成為業主的沉重負擔,為降低稅收負擔最好的選擇是出賣或出租房地產,從而使房地產流轉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優化資源配置。
(二)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
物業稅將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納入優惠范圍,高檔豪華住宅采用累進稅率,占有越多房地產,稅率越高,讓占有過多社會資源者付出更多代價,這些稅收可以用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以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時地方政府通過物業稅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讓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從而促進社會公平。
(三)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物業稅更大的意義主要在于地方稅體系的變革和財政管理體制的完善。它能給中國分稅分級財政體系提供一個極有綜合正面效應的支柱財源。地方政府如果掌握這個稅種,就能改變“以土地批租生財”的短期行為開發模式,抑制不理性投資,形成不動產保有環節穩定的長期收入。
由于房地產的天然不可移動性,并與地方的政治、經濟關系密切,各國和地區政府大都把有關房地產稅收劃歸為地方稅。隨著經濟發展,房地產價值必然不斷提高,以房地產價值為課稅對象的物業稅自然會隨之提高,地方政府可從中分享房地產的增值收益,從而彌補地方政府在土地批租環節和房地產開發環節減少的土地出讓金及大筆稅費,地方政府就會改變以土地批租生財的短期行為,抑制不理性投資、盲目建設、浪費建設的沖動,地方政府將不斷提高服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通過改善公共建設,換取民眾繳納物業稅的積極性,形成穩定的長期財政收入。
(四)完善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降低房地產購置環節稅收負擔
我國涉及房地產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交易手續費及各種收費等。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存在同一稅種在多環節征收,而每一環節又征收多種稅,如對房地產開發增值額,既征土地增值稅,又征企業所得稅;對房地產轉讓收入既按轉讓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又按增值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營業稅,又征收房產稅;對持有房地產者,既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又征房產稅。另外,我國地價及稅、費三項成本約占房地產總成本的50%左右,而發達國家一般占20%左右。我國房地產稅負水平表現在房地產開發、交易環節的稅負偏重,而在房地產持有和使用環節稅負偏輕。
由于房依地而建,地為房之基,房地難以分離,房價、地價之間難以分割且常常互含,市場上的房屋價值中或多或少包含土地的價值,將相關稅種合并,同時取消相應的收費,統一征收物業稅,從而簡化稅種,有利于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的完善,避免重復征收。物業稅將現行購房者在購買階段一次性繳納的房地產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持有階段逐年繳納,減輕房地產在購置環節的稅費負擔。
(五)調控房地產市場
物業稅將現行購房者在購買階段一次性繳納的房地產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持有階段逐年繳納,一般百姓就會調整自己的開支預期和購房決策,更多考慮選擇適中的小戶型房子;而投資性購房者就會從多投資多持有,改成少持有。開發商他們也適應這種需求結構和需求量的調整,更多提供需求方要求的小戶型、低價位的房產,使置業投資和高檔豪華住宅需求受到一定壓制。
另外,通過調整物業稅率還會影響住房需求。當經濟過熱、住房需求過于旺盛、房價連創新高時,調高物業稅率則有利于穩定房地產市場。當經濟衰退,住房需求不足時,降低物業稅率亦有利于穩定房地產市場從而推動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開征物業稅需解決的問題
近年來雖然出臺了一些與物業稅相關的法律,但由于制約因素沒有解決,物業稅一直未開征,這些問題主要有:
(一)相關制度和部門的配合問題
為配合物業稅的開征,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與財產相關的法律制度,使真正的實名制財產登記制度、財產保護制度等基礎工作做到位,加強對公民與法人合法收入與財產的保護,對個人和家庭之間的財產轉讓、繼承、受讓、捐贈等行為做出相應的法律規定。
物業稅的開征,涉及國土、建設、規劃、工商、公安、稅務等多個部門,環節多、范圍廣、監管難度大,牽涉社會上各個階層和團體的利益。因此,制定相關政策,明確其他部門有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二)新舊政策銜接問題
由于開征物業關系到每一個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是個敏感的話題。所以,對于已經出售的房屋,購房者在購房的時候已經一次性繳納了相應的稅費,而物業稅實行后,新的購房者并沒有繳納這些稅費。從設計原理上講,物業稅應是原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部分稅費的合并替代稅種,如果把新、舊購房者一視同仁的征收物業稅就存在不公平,對于在物業稅開征前已經購房者就存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如果讓老房子采用老辦法,不再繳納物業稅,新房子采用新辦法繳納物業稅,在市場公允價值發生巨大變化時,尤其增高的情況,也存在不公平問題。建議按照已購住房所實際繳納的稅負水平,抵繳應納的物業稅,全部抵繳完之后,再按物業稅制度規定,開始繳納物業稅,這樣起到公平稅負的作用。
(三)評估結果客觀性問題
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存在著嚴重的良莠不齊、評估報告質量令人擔憂的客觀事實。要開征物業稅,首先建立適合中國實際的完善的房地產納稅評估制度,要整頓清理現行的評估機構,打造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誠實守信的公正、公平的中介機構,從而評定出公允的物業稅征收稅基。
(四)操作中的技術條件問題
物業稅的征收,面臨現實的征管技術與社會配套條件的問題。物業稅的開征必須充分考慮到我國是否具備開征的征管技術、配套條件和措施。在制度設計上要統籌兼顧、全面推進,確保相關的配套措施到位,保證物業稅稅收制度的有效性,保證稅收制度改革的成功。建立與稅收征管評估有關的信息數據庫,每一處房地產都搜集到詳細的信息,同時向社會公開評估標準和結果,以保證稅收政策的實施。
三、對物業稅基本框架的設計思路
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房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收費合并,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對物業稅各要素的設計如下:
(一)納稅人
物業稅的納稅人應該是指在我國境內擁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即以房地產的產權人為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按照寬稅基的原則,物業稅征稅范圍不但包括市區、縣城、城鎮和工礦區,還應包括農村;不但包括經營性房地產,還應包括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住房地產。一是隨著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對居民自用住房完全免稅,不僅使國家放棄了一項應得的重要稅源,還放棄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有礙稅收公平功能的發揮。二是隨著事業單位的改革,許多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對所用房產也擁有了產權。從理論上講,所有擁有房地產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承擔房地產相關稅收的納稅義務。因此,應將事業單位用房納入物業稅征稅范圍。
(三)課稅對象
以土地和房產共同作為物業稅的課稅對象,即以土地和固定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為物業稅的課稅對象。物業稅下設企事業房地產(包括經營用房地產和非經營用房地產兩個子目)、居民用房地產(包括農村居民房地產和城鎮居民房地產兩個子目)兩個稅目。
(四)計稅依據
可按一家人擁有多處住房的總面積,以反映房地產市場價值的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物業稅以市場價值為主要計稅依據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不僅可以克服現行計稅依據的缺點,而且納稅人的納稅負擔由其所擁有的土地和房屋的完全市場價值決定,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
(五)稅率
確定稅率形式和大小時,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據有關專家初步估算,按照平均水平為0.8%的稅率征收物業稅,不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并可保證政府財政收入與現在水平持平。對于物業稅稅率,一是稅率的制定可由中央統一立法,規定幅度稅率,考慮各地區房地產及經濟情況的不同,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具體的適用稅率。二是由于房地產類型及用途的不同,稅率的制定也應有所差異,對經營用房可采用比例稅率,對個人自住房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的方式征收。個人自住房可按各地區經濟適用房規定的人均居住面積作為免征額的確定依據,如以人均30-50平方米對應的房產價值為免征額,超出部分按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如超出50-100平方米按0.2%的稅率、超出100-200平方米按0.3%的稅率、超出200平方米以上按0.4%的稅率等。
(六)減免稅
根據現行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政策,物業稅的稅收減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由財政部門撥付經費的機關、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等單位的辦公用地或業務用地的房地產免稅;二是考慮到農村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經濟基礎相對薄弱,農民負擔能力有限,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輔減免稅收政策,比如對農村家庭用房免稅,對中西部貧困地區免稅等;三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房地產毀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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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網絡交易本質上是銷售行為,應該依法納稅,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征管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的基礎上,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的稅收難題。
一、我國網絡交易的現狀
網絡交易是一種全新的商業模式。在網絡中推銷商品并進行貨款結算。這種交易快捷、方便的營銷手段正逐漸被人們所接受。企業網絡交易對于傳統商務而言是一次質的飛躍,它突破了時空的限制。促進了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進程。據IT市場研究公司(IDC)的調研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網民人數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國:預計到2012年將增至3.75億。根據iResearch艾瑞咨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國B2B電子商務發展報告》數據顯示,2007年中國通過B2B電子商務完成的交易額達到21239億元,較上年增長65.g%:據2008年3月我國商務部編寫出版的《中國電子商務報(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國19267家大中型企業的電子商務采購金額達到5928.6億元,電子商務銷售金額達到7210.5億元。據此估算,2006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總額超過15000億元。2009年全球的企業網絡交易總額有望突破900億美元”。隨著我國企業網絡交易的不斷發展,虛擬企業、虛擬銀行、網絡營銷、網上購物、網上支付、網絡廣告等網絡交易正在迅猛發展。其實,網絡交易的電子形式并不改變其貿易的特性,其迅猛發展開拓了廣闊的稅源空間,無疑能為國家帶來可觀的稅收。但稅務部門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設還跟不上電子商務的進展,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規章尚未對企業網絡交易這個新興事物如何計稅、納稅作出明確規定,網上交易成了稅收的真空地帶,網上交易的稅收損失逐年擴大,企業網絡交易的稅收流失問題嚴重。
網絡交易本質上仍然是銷售行為,如果它沒有相關的免稅政策,那么網絡交易就應該依法繳稅。如何針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稅收問題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及稅收辦法,已成為國內外稅收中討論的熱點問題。2007年8月7日,我國在北京國際會議中心舉行了一場影響著全國4000萬網絡貿易用戶的研討會,會議的議題為是否應向進行網絡交易的群體進行征稅,大多數專家認為不能因為稅收問題把電子商務行業毀掉。在2008年“兩會”上,民建中央委員聯名提出了“關于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提案:電子商務是一種交易方式,按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無論是線上線下,只要達成了交易就應納稅,否則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和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避稅,而資本通過網絡進行國際流動,也將導致大量稅收流失或轉移。網絡經濟引發的稅收問題已經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
研究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原則、政策、法規、征管和企業如何在網絡貿易條件下合法、高效納稅等問題已經勢在必行。本文旨在通過分析我國企業網絡交易所產生的稅收問題,從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出發,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以解決網絡交易稅收難題。
二、企業網絡交易存在的稅收問題及影響
(一)網絡交易稅收征管不到位
我國商業貿易的快速發展給稅收帶來了機遇,但同時也對傳統稅收征管提出了挑戰。企業網絡交易的納稅人、適用稅種、適用稅率等難以界定。使稅收征管從一開始就陷入無從著手的窘境。
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往往既無合同又無協議,雙方均通過電子商務(網絡)的形式形成交易,網上的價格可以隨時被修改、刪除或變更,銷售計量難以得到真實、合法的保證,且隨時有收不到或收不足價款的可能。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是企業進行稅務管理的基礎。傳統企業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確。然而在企業網絡交易行為中,通常買賣雙方的網上交易往往被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實物形態存在的商品以數字在網絡上進行傳輸。對于企業網絡交易的銷售收入,無論是在線實現商品銷售收入,或是在線實現服務收入,都面臨著確認問題。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稅收征管的一大難題。
在網絡交易時代,網絡經濟的虛擬性,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許多交易對象都被轉換為數字化信息在互聯網上傳播,交易雙方在網絡中以加密的電子數據形式填制。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增加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不易查清買方和賣方的身份,收入難以確定,征收稅款無從下手,從而造成稅款大量流失。無紙化的網絡交易卻不能適應傳統的貨幣交易的稅收征管制度,為我國現行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務稽查等環節帶來了前所未有的難題。
(二)稅務機關稽查難度大
在電子商務的環境下,企業網絡交易具有無形性、隱匿性、虛擬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點,供求雙方在網上直接見面,網上看樣品、談價簽合同、支付貨款,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系統生成各種電子憑證,無紙化的網絡交易程度越來越高,企業網絡交易對象均被化威“數字化信息”在網上傳送,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其交易對象的性質和數量。電子憑證可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跡,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據,無法追蹤。據2007年10月18日河南財經報道,網上交易通過無紙化操作達成,交易數據、賬簿、憑證以數字形式存在,可以隨便修改而不留痕跡,且納稅人可以運用加密技術隱藏相關信息。而目前的稅務管理、稅務稽查以財務賬冊、財務報表等書面憑證為主,對網上交易相關資料的收集十分困難,使得傳統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網上交易規模大、對象多,我國沒有設立專門的網上交易稅務管理機構,普通稅務人員日常管理難度大。
(三)我國目前的稅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據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網絡交易的稅收歸屬于增值稅當中。納稅人應該主動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網絡交易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稅目、稅率等沒有十分明確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主要表現在:納稅主體不清晰、征稅對象不明確、納稅地點難確定、納稅環節將改變、法律責任難定性。企業網絡交易稅務登記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網上身份認證制度,稅務機關沒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網址、電子郵箱號碼、電子銀行賬號等上網資料,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號、交易的情況、申報納稅情況不清楚,無法在線核查和監控。隨著企業網絡交易的發展,商業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說,企業網絡交易利用互聯網的虛擬世界,已無法依靠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法律制度來規范網上交易行為的課稅。
三、完善我國網絡交易稅收的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補充有關針對網絡貿易的稅收條款
目前我國尚沒有與企業網絡交易相配套的稅收方面的法律規定,使得網絡稅收問題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借鑒國際經驗,以現行稅法為基礎,對企業網絡交易中的納稅義務人、課稅對象、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稅制的各要素給予明確的界定,以確保建立公平的稅收法制環境。
建立專門的企業網絡交易登記制度,使用企業網絡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明確電子申報數據的法律效力;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例如,我國可以立法規定網上交易者應經工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注冊批準,因為如果沒有相關登記,稅務部門根本無從查起。同時我國應加快制定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財稅政策,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的稅費管理。
針對網絡貿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來源地、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互聯網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重點修改與網絡貿易關系重大的流轉稅、所得稅法。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首先,增值稅法中要增加有形貿易(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不論這種有形動產通過什么方式實現,都征收增值稅;其次,營業稅法的修訂,把網上服務歸結于營業稅范圍,計入服務業,按服務業征稅,而將在線交易明確為“特許權”,按“轉讓無形資產”的稅目征稅;再次,相應的所得稅也應適當調整,如因網絡貿易引起的所得稅稅基在國家之間任意發生轉移,造成國際避稅,給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帶來嚴重的沖擊,因此網絡貿易在所得稅法中的完善成為稅法修訂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業網絡交易稅收制度能夠規范網絡交易市場,促進良性的競爭市場,使其健康地發展起來。
(二)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
為適應網絡經濟的“無紙化”,必須盡快建立電子納稅申報制度。征稅機構必須首先實現電子化、網絡化,并使自己的網絡和銀行、海關、工商、網絡營銷者的私人網絡甚至國外稅務機構的網絡連通,建立完善的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實現征稅自動化。全國從國稅總局到省、地市、縣四級建立一個統一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和該系統實現稅務機關對企業網絡交易及電子商務經營狀況的嚴密監視。計征和稽核網路系統可以減少征稅成本和工作量,增強稅務部門的征稅效率和監管力度。而納稅人則不出門就可以通過該系統進行報稅和繳納稅款。同時,稅務局與銀行實現了稅銀聯網,保證了稅款能及時上繳國庫。
稅務部門應當加大稅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從硬件、軟件和人才上改善監控條件,提高硬件的先進程度和軟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備案、核算、代扣代繳等稅收征管制度,開發自動征稅軟件等專業軟件,利用高科技技術來鑒定網上交易,審計追蹤電子商務活動流程,簡化納稅登記、申報和納稅程序,對電子商務實行有效稅收征管。
(三)在互聯網上設立稅收監控中心
稅務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設立一個稅收監控中心。要求企業提供有關的合法身份證明和銀行賬戶信息、稅務登記證等資料,與提供網上支付手段的銀行、交易雙方的認證機構等部門聯網。當買方企業登錄到賣方企業主頁的網站,選購商品,通過賣方主頁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要求每一筆交易都被實時地傳送到稅收監控中心。通過該中心,反饋信息給買方,保障買方合法的權益,同時也能令賣方(網絡交易企業)順利完成電子票據的生成,以此無紙憑證進行繳稅。稅務部門通過在互聯網上的稅收監控中心,提供統一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將發票系統與企業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行對接,掌握網絡交易賣方進貨渠道、進貨量、進貨價格等信息。這樣,稅務部門聯合物流公司、倉庫、銀行等各個環節通過交易平臺的稅控裝置,獲得了納稅人真實的網上交易數據,就可以監控網絡交易的應納稅額,實現網上交易數據共享機制,加強了網絡交易平臺的征稅管理。
(四)完善征納雙方共享的網絡交易稅務管理平臺
由于企業網絡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間完成傳遞與計算機自動處理,原材料采購、產品生產、需求與銷售、銀行匯兌、保險、貨物托運及納稅申報等過程無需人員干預,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因此,它要求稅務、財務管理從管理方式上,能夠實現業務協同、遠程處理、在線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關鍵詞:稅收;調節分配;快速發展一、我國收入分配格局現存的主要問題。
(一)居民收入比重偏低,而政府收入和企業收入比重偏高。
就我國現狀而言,我國的居民收入比重偏低,而政府收入比重和企業收入比重偏高。居民收入比重偏低的原因是勞動者的報酬比重偏低。勞動者報酬和財產收入是我國居民收入的主要來源。根據相關數據顯示,我們國家居民勞動報酬在整個GDP中所占的比值在不斷變化,其中在1983年的時候達到最高點是56%,然后一直處于下降的形式,并在2005年的時候降到36%,通過對這22年的統計對比,期間累計下降了20個百分點,同事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期間,我們國家的資本報酬率上升了20個點。
(二)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導致社會矛盾比較突出。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居民收入差距急速擴大,基尼系數在2000年時超過了國際公認的0.4的警戒線,保守估計,近幾年一直保持在0.45左右。而主要發達國家的基尼系數一般在0.3左右,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居民收入差距過大。而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亞、韓國的基尼系數也都為0.3左右,遠低于我國。從整體上看,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在眾多國家中處于中等偏上水平。
(三)分配秩序有待進一步規范,制度性分配不公仍然存在。
一是不同企業、行業中存在著制度性的分配不公。一些壟斷企業,工資分配上過于平均,造成企業內部員工之間的分配不公;且普通職工的工資收入遠高于勞動市場價位,因而在全社會范圍內造成比較嚴重的分配不公。二是保險福利等制度改革對收入差距擴大的影響較大。
二、解決我國現存收入分配問題的建議
(一)適時的逐步的調整稅制結構。
當前我國的稅收結構是以流轉稅為主的。以流轉稅為主的稅制結構不利于調節居民收入和財產差距。從理論上講,流轉稅的納稅人是法人企業,其稅基落在經濟流轉額上,如增值額、銷售額等,與經濟主體的所得沒有關聯,因此,流轉稅帶來的稅收收入相當穩定,而且征收簡便,征收成本很低。正是這個意義上,流轉稅的籌集收入功能很強,超出了所得稅等直接稅類的稅種。但由于稅基不在所得和財產上,故而流轉稅對收入差距、財產差距難以直接產生調節作用。順著這個邏輯,要實現稅收來調節收入差距的目標,首先要逐步實現稅收收入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
(二)用稅收手段激勵慈善捐贈事業,彌補二次分配的不足。
要完善并理順稅法中有關捐贈的各項稅收政策,切實維護捐贈人權益。第一,針對個人所得稅,可以繼續實行對薪資所得和個體工商業戶經營所得中的慈善捐助進行扣稅或免稅,同時可進一步擴大捐贈比例,由30%到50%或更高。在制定具體的措施過程中,捐贈人在捐贈發生的納稅期內多繳納的稅費可以在次月的納稅期應當以會計年份內所要繳納的納稅額為基礎進行抵消,在年終的時候統一進行清算;如果某一次的捐贈金額或折價金額大于當年應繳納所得稅要求的比例可以在今年的年份里進行遞延抵免。第二,在捐贈實物方面的相關政策。在實際的捐贈過程中,勞務捐贈和實物捐贈也占據了整個個人慈善捐贈中很大一部分比例。通過對2009年的數據統計發現,該年的慈善捐贈過程中,實物捐贈金額為105億元,貨幣捐贈額為227億元。所以要盡快制定實物捐贈的稅收扣除辦法,并相應制定實物作價的實施細則等具體規定。
(三)深化個人所得稅改革
1、對個人所得進行分類計量和綜合計稅。考慮到征管等因素的影響,我國目前可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所得稅制,它是對納稅人的所得進行細分并分別按不同的標準計稅。比如把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列入綜合征收項目,采用累進稅率計征。同時對于某些收入,如稿費、特許權使用費、股息紅利和財產轉讓所得分別制定不同比例的稅率也是必要的!所以,這種措施可以通過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區別對待來調節收入差距。
2、適當調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制定合理的邊際稅率。由于我們國家的快速發展,隨之帶來的是我們生活成本的增加和物價的上漲,基于此因素的影響,可以考慮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對于當前的規定,該標準顯得過低,造成繳納稅費的群體逐漸龐大,使得原本低收入階層也要開始納稅,一方面增加了他們的負擔,另一方面也造成我國貧富差距的擴大。因此管理層在進行稅率時要兼顧各方面因素,既要確保財政收入的金額,又要切實考慮到納稅人的賦稅能力,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
3、適時建立以家庭為單位申報納稅的模式。根據國外的一些先進的案例,可以根據單身、已婚或家庭成員數來判定其負擔能力,不同的群體所能負擔的金額多少不一,充分照顧到大家,這樣通過對各個群體進行相應的征稅,達到兼顧公平的效果。不過在對待家庭征稅時,可要考慮到對撫養支出、贍養支出、醫療費、房貸等等因素,從多個項目進行稅前扣費,不降低家庭的生活質量。
(四)開征社會保障稅
將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費改為社會保障稅,并確立全國統一的征收標準。比如,凡是在我國工作的就業人員(含非中國籍人員和居住地在國外的人員),都要在我國繳納社會保障稅。納稅形式可以采用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形式:自主申報和代扣代繳相結合。社會保障稅稅率的確定應遵循稅收負擔與收入相一致的原則,收入越高的承擔的社會保障稅納稅負擔相對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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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在業務中難免會遇到大大小小的問題,本想虛心請教,卻又常苦于無處可問,為此開辦“問題解答”這個欄目,幫助您答疑解惑。
1 : 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其他個人”怎么界定?我單位現要建一處天然氣加氣站,專門開展針對出租汽車的天然氣加氣業務,預計年銷售收入達 500 多萬元,我們可否申請小規模納稅人,按 3%納稅?
答:“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2 號,以下簡稱總局 22號令)第十二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所以企業并不是可以按意愿自由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或者一般納稅人。
稅法鼓勵經營規模較小但管理規范的企業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而不鼓勵乃至傾向限制規模較大的企業仍然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 號)規定,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會計畢業論文范文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此規定以及總局 22 號令精神,你單位屬于應當申辦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情況,如果不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恐也不能按3 %的征收率納稅,而可能會被要求按 17%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且不得抵扣進項稅。
補充說明:出于征管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曾于 2001 年了 《關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的通知》(國稅函[200]882號),規定從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將所有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無論其規模是否達到標準和會計核算是否健全。這一規定也與現行增值稅條例以及總局22 號令等文件精神一致 。
2 . 問:我單位是國有事業單位,單位原固定資產賬面總額為 120 萬元(包括土地,房屋及其他設施),被政府拆遷征收后,賠償總額為300 萬元,請問賬務應如何處理 ?答:按規定,如果是已經納入企業會計核算體系的事業單位,按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執行。《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
(1)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2)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①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②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③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④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3 )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論文關鍵詞 資源稅 可持續發展 資源稅改革
一、研究背景
(一)我國環境資源的惡化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保持著全球最快的經濟增長速度,這種增長是建立在高能耗、重污染的基礎上,以自然資源的大量投入為代價,低效益粗放型的經濟增長。近年來,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城市化進程加快、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無不消耗著大量的自然資源,資源約束和生態環境質量已經對我國未來發展產生了嚴重阻礙。
(二)闡述“可持續發展”
所謂“可持續發展”,指在經濟發展概念的基礎上發展形成起來的。即“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這是“可持續發展”最有影響的定義是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ECD)在1987年發表的《我們共同的未來》中的定義。單就資源與環境來說,“可持續”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延長或保持資源的資源基礎的完整性和生產使用性,這意味著資源能夠永遠的被人類所利用,不會因其耗竭而影響后代人的生產和生活。
二、現行資源稅與經濟可持續發展存在的偏差
(一)資源稅立法目的單一,不能做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我國現行資源稅主要體現在使各開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但忽略了不同資源的經濟功能資和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和調節資源開采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既不能約束企業自覺地實現和發展循環經濟,又不能反映資源的不可再生性、需求稀缺程度和供求關系,不能夠從根本上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部化,這種“普遍征收,級差調節”原則,無法有效發揮限制資源開采和保護資源的作用。
(二)資源稅計稅依據欠科學,不能有效提高利用效率我國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資源稅課稅依據是:(1)納稅人生產或開采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2)納稅人生產或開采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這使企業對已經占用的資源或開采而無法銷售可以不付任何稅收代價,間接放任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與浪費。
(三)資源稅單位稅額過低,不能正常發揮調稅功能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只能部分地反映了資源的級差收入,這就使得應稅資源的市場流通價格并不能反映其內在的價值,我國資源稅的總體稅和單位稅額負偏低。但是也有接近的,國內資源類產品價格已與長期成本的國際市場價格接近,近幾年資源產品價格上漲迅速,構成生產者的利潤空間自然而然不斷擴大的局面,資源稅收卻沒有達到相似的增長,過低的稅額變相地刺激了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和開發者的浪費行為,并不能真正有效地充分發揮其稅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這就形成了資源稅收入增長尤為緩慢,然而資源企業也并不需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以青海省格爾木市為例,自2008年昆侖玉成為北京奧運會獎牌用玉后,寶玉石礦產資源便供應趨緊、供求矛盾突出,導致了寶玉石市場價格上漲很快,目前平均銷售價格為20萬元/噸,而寶玉石資源稅僅為20元/噸,平均稅負率不到0.5‰,所實現的資源稅收相當有限,造成了國家財富的嚴重流失。
(四)資源稅征稅范圍不廣,不能形成完整保護我國現行資源稅征稅范圍不廣,無法對合理利用、保護資源起到調節作用。目前我國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并沒有征資源稅,僅對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煤炭、天然氣、石油和鹽統共7種產品來征收資源稅。這種現狀既不符合當今世界資源稅的發展形式,也與我國資源利用率低、資源浪費嚴重等現象不相匹配,扭曲了負稅資源和非稅資源的相對價格比,從而導致了不利于企業和國家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非稅資源的掠奪式開采,非稅資源進入市場的成本過低,最終將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五)資源稅征收環節設計不合理舉實例來說,天然鹵水可以提取鉀、鎂、鋰、鈉等多種礦物,但我國目前只針對鉀肥征收資源稅,對鎂、鋰、鈉等礦物沒有規定征稅依據,同時按照《資源稅暫行條例》,征收機關對資源稅的征收按照產品的銷售量進行稅額的核定,而不是以企業的開采量進行稅額的核定,這不僅違背了資源稅的立法精神,也給當地帶來了嚴重的資源、環境破壞甚至毀滅,給政府帶來了保護、治理的難題和沉重的財政負擔。
(六)資源稅的立法不能體現環保要求資源稅的立法沒有直接體現出環保要求,對破壞、浪費資源的行為沒有限制與懲戒,調節力度疲乏,無法有效遏制資源的開采對環境的破壞。資源稅效用的缺失,一方面引致了資源的掠奪式開采、對生態環境不可修復的破壞等一系列生態問題;另一方面使得企業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對環境保護不管不問,生產所產生的廢氣、廢料、廢水零成本肆意排放。由于資源稅收增長緩慢,政府收取的資源稅不足以彌補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資金短缺導致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工作滯后,污染積重難返。
三、矯正資源稅與經濟可持續發展偏差的途徑
(一)借鑒國外經驗,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西方各國紛紛將礦產、森林、土地、動植物、草場等資源納入了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就是為了全面保護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我國資源危機劍拔弩張,從長遠來看,將一些非礦產資源如草場資源、淡水資源等納入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對于解決日益嚴峻的操場破壞和水污染等問題將發揮巨大地積極作用。等條件成熟起來,進一步將其它資源,例如土地納入征稅范圍。這將有利于做到緩解我國人口尤為重多但耕地卻不足兩者之間的矛盾,使有 限的土地資源能夠得到優化配置。(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由于對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不管城鄉,只要進行采伐或開墾荒地還是興建工程及生活設施建設用地等,為了使資源稅收法律制度更加進一步做到規范、完善,都應將耕地占用稅、土地用稅統一合并到資源稅中,都應該根據土地的開發用途、土地位置、使用時間等情況征收資源稅。)
(二)完善計稅依據,使之按資源開采(生產的數量計稅)
對從量定額征稅的應稅資源,其計稅數量應更替為實際開采和生產數量,這比銷售和使用數量要準確。一方面,從市場的迫切需求和自身利益出發,促使納稅人為實現利潤最大化,合理開采資源;引導企業自覺地節約國家資源,提高資源開發利用率。另一方面,便于稅務機關從源頭控管,避免稅款流失。
(三)實行從價計征,提高資源價格進入市場的稅收成本將課稅數量修改為“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進行計算。稅率的設定,建議按照“銷售收入越大稅負率越高”的原則,以銷售收入為計稅依據分檔次確定。實行“從價計征”,有利于稅務部門征收統計,提高資源價格及資源進入市場的稅收成本,還有利于提高企業稅收遵從。
(四)提高資源稅單位稅額,為資源生態建設提供財力保障根據“誰受益、誰付費”原則,合理確定和調整資源稅的稅額稅率,將資源稅與環境成本以及資源的開發、養護、恢復等掛鉤,根據資源稀缺性、人類依存度、不可再生資源替代品開發成本、可再生資源再生成本、資源回采率、生態補償的價值等因素,切實發揮資源稅對自然資源的全面保護作用。例如,對鐵、石油、煤等非再生的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實行定額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復合稅率,即先在生產或開采環節實行定額稅率從量計征,之后在銷售環節根據銷售價格再實行比例稅率從價計征,使資源稅在對非再生資源、稀缺資源的保護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而對其它資源可以繼續采用定額稅率,統一在開采或生產環節從量計征;其次,應當對所有應稅資源普遍提高單位稅額或稅率,并適當拉大稅檔之間的級距,即考慮資源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實行差別稅率,如焦炭行業,在煉焦過程中,煤炭燃燒釋放大量二氧化硫,會導致嚴重的大氣污染和酸雨污染,因此應對高硫煤實行高稅額。通過提高稅負和運用差別稅率進一步強化資源稅的調控作用,使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部化。
(五)實行“專款專用”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政府應當將征收的資源稅及相關稅費全部用于財政轉移支付環境保護方面,同時這種經濟支持應適當向資源地、向生態環境建設任務較重的區域傾斜。設想若干年后有限的資源出現枯竭,伴隨著嚴重的生態環境惡化,資源型城市也必將走向財政惡化,失業率增高的老路,因此將資源稅收更多地讓利于地方財政,不僅能夠充分調動地方財政保護資源的積極性,同時也為地方政府治理環境、恢復生態、發展循環經濟解決了資金問題,從而促進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房地產稅是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種稅,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稅收制度中都涉及到房地產稅,考察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房地產稅收狀況,其共同特點及趨勢總結如下:
1、房地產稅征收方式。雖然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不盡相同,在房地產稅的征收方式上存在著差異,但總體來看,可以將其總結歸納為以下四種類型:第一類是以美國、荷蘭、丹麥等國為代表的將房地產與其他財產一起,就納稅人某一時點的一切財產綜合征收一種稅,一切財產中包括不動產部分;第二類是以日本、新加坡、印度等為代表的將土地、房屋和有關建筑物、車船以及其他固定資產綜合在一起征收不動產稅;第三類是波蘭、香港、墨西哥等國家和地區對土地和房屋課征房地產稅,對其他固定資產不征稅;第四類是將房屋與土地分開征稅,例如目前我國的房地產稅、土地使用稅,印度的土地稅,以及澳大利亞的地價稅等。
2、計稅依據。從世界范圍來看,房地產稅多以房地產的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例如,英國的房屋稅,其計稅依據是基于市場價而確定的估定價值;日本的土地稅是按土地的估定值征收的;韓國的綜合土地稅計稅基礎是土地的市場價值和租金價值。論文百事通由于從價計征依據的是房地產的實際價值,所以比較客觀、公正且富有彈性,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
3、在稅負水平設計上大多遵循“稅基寬、稅種少、稅率低”的原則。首先,寬稅基是指征收范圍廣、減免范圍窄,即除了對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的房地產實行減免政策以外,其他凡是擁有或使用房地產者都要依法交納房地產稅,這樣就為房地產稅收提供了充足而穩定的稅源。第二,設置較少稅種是為了避免因稅費復雜而導致重復征收等不公平現象的發生。第三,稅率低即指一般情況下主體稅率都比較低,目的是減少稅收的征繳阻力。此外,從各國的房地產稅收經驗來看,都比較重視發揮稅率對不動產經濟的調節作用,比如對房地產保有階段設計較高稅率,而對流轉環節設置較低稅率,目的是有效降低房屋空置率,減少荒蕪土地及促進房地產正常流轉;再如對農村用地、工業性房地產設置較低稅率,而對城市用地和商業用地設置較高稅率,目的是縮短開發程度較高的房地產的保有時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房地產稅收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分稅制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家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長期歷史實踐中證明的、具有相當可行性的財稅管理體制,與一般財政管理體制相比,分稅制是財政和稅收管理體制的統一體,其基本特征是遵循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在合理依法界定各級政府事權的基礎上,確定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范圍,按稅種劃分各級政府的收入,并在保證地方各級政府擁有相應財權的前提下,保證中央和上級政府擁有對下級政府的財力和對全國經濟與社會發展實行宏觀調控的能力。在實行分稅制的國家,房地產稅收基本由地方政府征收并納入到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當中,滿足地方政府擴大地方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規模的經費之需,這不僅激發了地方政府征收房產稅的積極性,也促進地方的建設和發展。據統計,在美國房地產稅收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50%-80%,澳大利亞近80%,肯尼亞也達到68%。日本的房地產稅收,絕大部分都劃歸市町村級政府。
二、中國現行房地產稅制改革探索
為使房地產稅收體制與當前國民經濟以及房地產業的發展要求相適應,中國的房地產稅制改革應從改革稅收環境、稅收要素、征收管理,以及公平性等方面進行探討和實踐。
(一)稅制改革的原則(方向)——“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房地產稅收體系是經國際經驗證明的較為有效的經濟調控手段。“寬稅基”可以為房地產稅收保證充足而穩定的物質基礎;“少稅種”一方面可以防止重復、交叉征稅,另一方面還可以降低征管成本。結合“寬稅基”,“低稅率”則可以保證在降低征管難度的同時,得到穩定的稅收收入。這樣搭配的房地產稅收體制代表了房地產稅收未來的發展方向,應將其作為我國今后稅制改革的原則。
(二)房地產稅種改革設想及相應稅收要素設計
1、合并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房地產為課稅對象設立統一的“房地產稅”。理由如下:一是現行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的課稅對象均為納稅人擁有的房產,其計稅方式相同(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兩種),適用稅率也基本一致,只是納稅人不同,前者適用于內資企業和個人,后者適用于外資企業和個人。所以針對同一課稅對象分設兩個稅種實屬冗繁。二是實際情況中,土地和房屋作特殊商品經常被同時占有、使用和流轉,二者關系十分緊密,其價值也難以被準確劃分和界定,所以將土地和房屋分開課稅的做法不盡科學,在實際征管中也難以操作。對二者統一按房地產稅征稅有利于清晰識別課稅對象和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同時減少征管成本。
設立新的房地產稅以后,稅收要素設計也要做相應的調整。首先,改革現有的從價、從租和從量多種計征方式并存的復雜局面,對房地產以其市場價值(或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統一從價計征,使稅基與土地區位因素和房產的實際價值緊密結合起來。其次,新的房地產稅的納稅人應包括中國境內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的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代管人和使用人。第三,我國地域遼闊,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的因素,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差別很大。因此,在稅率設計時建議采用幅度比例稅率,即由中央政府規定比例稅率的幅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范圍內,根據管轄區的經濟繁榮程度合理確定其適用的稅率。第四,新的房地產稅征收范圍應從原來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擴大到全國所有地區,不再區分農村和城市,即將我國境內所有房地產全部都納入征收范圍。但需要注意,農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根基,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提高廣大農民的福利水平仍然是當前的主要任務,所以對農村房地產課稅僅限于經營性房地產,對農用地和農民自住性普通住宅應實行免稅。
2、取消土地增值稅,將其納入所得稅類。1993年前后我國房地產開發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非常迅速,類似房地產開發過熱和炒賣、炒賣房地產投機行為盛行及房地產價格上漲過猛等問題隨之出現。從而造成投入開發的資金規模過大,國家收回的土地增值收益較小,對國民經濟發展產生了不良影響。追其根源,是被房地產業高額利益驅動所致。在這種情況下,國務院于1993年12月出臺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從根本上抑制炒賣、炒賣等現象的發生。但隨著十幾年來國家經濟的發展,行業間利潤以逐步趨于平均,土地增值稅在設立之初的作用已極大的減弱,甚至已經成為一種負擔制約著正常的房地產流轉與交易。鑒于此,建議取消土地增值稅,將土地增值收入視為因轉讓房地產所得的純收入納入所得稅征收范圍。歸并之后的稅種同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土地增值所得高收入起到調節作用,并可以有效地抑制投機行為的發生。
3、將契稅并入印花稅。契稅是對境內轉移土地和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征稅,依據的是房地產的價格,印花稅是對房地產經濟活動中立書、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稅,依據是應稅憑證上所載的金額。可見兩者之間存在稅基交叉,且前者的征稅范圍被覆蓋在后者的征稅范圍之中,所以建議將契稅納入印花稅一并征收,使印花稅成為與轉讓房地產證書相關聯的唯一稅種。新晨
4、開征遺產稅、贈與稅和空地稅,以彌補無償轉讓房地產環節的稅收缺位。遺產稅和贈與稅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增加財政收入,而在于輔助所得稅調節財富分配。空地稅是指對可利用卻逾期未利用的農地和非農地課稅,目的在于以法律形式對土地荒蕪和土地閑置問題的解決予以規范,使有限的土地資源得到有效利用。
【論文關鍵詞】增值稅改征營業稅;財政分權;財政收入
增值稅作為中國第一大稅種,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允許所有行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進項稅額。目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已在醞釀之中,上海改革試點方案已于11月17日落地。方案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其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和鑒證咨詢。并且規定在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試點行業原營業稅優惠政策可以延續,并根據增值稅特點調整。納入改革試點的納稅人繳納的增值稅可按規定抵扣。在此之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經過了很長時間的討論。這一決定終于使增值稅改革在政策實踐上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分稅制改革中之所以形成增值稅和營業稅并立的制度,原因在于為了保證地方政府獲得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今天,地方政府仍然沒有形成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又將如何進行呢?雖然本次試點方案明確規定: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但這畢竟不是長遠之計,將增值稅推行至全行業,任然面臨著很多難題。
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所造成的地方可用財力減少的問題
首先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地方可用財力減少的問題。營業稅改增值稅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的歷史遺留問題。在目前的分稅制體制下,營業稅是地方第一大稅種,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營業稅又是地方政府收入,即便稅收收入不變,地方政府收入也會減少75%。基于現實,中央決定試點期間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暫時擱置了在收入分配上的爭議,而優先考慮了增值稅制度變革目標,但這并不是長遠之計,當試點推向全國,或是要進行增值稅立法時,這一分享比例就不得不塵埃落定了,這是增值稅擴圍將要面臨的最大問題。而此時地方將缺乏能提供穩定收入的主體稅種,雖然從理論上,房產稅能擔當地方主體稅種的角色,但我國房產稅尚處于試點階段,短期內難以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而呼聲很高的資源稅也不足以在全國范圍內擔任地方稅種的龍頭。或者按照現行試點的方案,改征增值稅后收入仍歸屬試點地區,那么理論上也存在地方財力小幅缺口彌補問題,是開征新的地方稅源,還是加大中央的財政轉移力度,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二、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所要差別規范的各類優惠政策
現行營業稅分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九個稅目。那么,如果這些項目全面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后,是統一按現行的標準稅率17%征稅,還是另設一檔稅率?如果另設一檔稅率,稅率水平多高合適?從理論上說,增值稅是中性稅,它不會因生產、經營的內容不同而稅負不同,要求的稅率檔次相對要少。而營業稅是行業差別稅率,體現著政府對特定行業的扶持和引導。若要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覆蓋至營業稅領域,則必然面臨這兩種理念的沖突。對此,如何注入產業優惠因子,在擴大征稅范圍的同時按不同稅率征收,以體現對不同行業的優惠策略。若進一步分析企業所得稅政策的特點,則發現企業所得稅的產業導向政策主要集中于優惠領域,而優惠的重點在“創新”和“環保”,比如對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購買研發設備,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給予優惠;稅率優惠重點則在于小型微利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這些優惠政策具有普適性,但缺乏針對特定行業的優惠、引導政策。
三、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所涉及到的政府間財政體制重構及解決縣鄉財政的問題
縣域經濟的發展狀況如何,直接關系到中國經濟和社會的整體發展狀況。現行的分稅制是中央先行決定與省以下分稅,然后是省決定與市以下分稅。到后來,特別是農村稅費改革之后,基層政府失去了最重要的財源。目前其實就是要通過“省管縣”的財政體系的調整,來保障縣一級在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上的財力投入。財力是當務之急,用財政體制,保障縣一級在公共服務上的投入,約束縣一級財力的濫用。因此,當我們在研究如何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的同時,更應該關注涉及營業稅轉征增值稅的整個財政體制的問題。
從收入的角度來說,五級政府架構違背了“分稅種形成不同層級政府收入”的分稅制基本規定性,使分稅制在收入劃分方面得不到最低限度的可行性,與分稅分級財政的逐漸到位之間不相容,而三級政府可以實現省以下財政收入的規范劃分,解決分稅分級體制和現在省以下理不清的財政體制難題;從支出的角度來說,市政府基于政績的需要,往往集中縣財力建設地級市,從而富了一個地級市,窮了諸多縣和鄉鎮,形成“市壓縣”、“市刮縣”的局面。而縣在市的行政壓力下,又將財政收支的壓力,通過層層分解,壓到了基層的廣大農村,進而使得越往基層地方政府的財政越是困難。因此,現有的財政體制沒能較好地對各級政府的事權進行劃分,進而導致了縣鄉兩級政府履行事權所需財力與其可用財力高度不對稱,必須削弱市級政府的財權甚至取消才能有效地緩解縣鄉財政困難。
在增值稅“擴圍”后,為了彌補地方財政收入的損失,一個思路是相應提高增值稅的地方分享比例。然而,這顯然會進一步加劇現行增值稅收入分享體制的弊病。鑒于此,希望能夠借著增值稅“擴圍”這一契機,重新構建我國政府間財政體制。這一體制不應僅僅著眼于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而應該能更為科學、更為合理地在中央和省、省和市、縣之間劃分收入。但是,建立這樣一個新的體制對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沖擊也是顯而易見的,在這一體制中如何兼顧各方面的利益,從而獲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將是增值稅“擴圍”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
四、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所涉及到的國地稅之間的關系與征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