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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利益主體;證券市場;秩序
一、證券市場秩序的內涵
證券市場秩序意味著按照一定的規范和準則,對證券市場系統進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場按照特定的規則運行。證券市場制度提供的正是這種內生的規則體系。證券市場的秩序由市場內的行為主體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較特別,它可以出現在更高的秩序形成與控制層次上。在一般意義上,市場秩序指依據規則和準則進行控制下的市場運行狀態。市場的公平與效率是市場運行狀態的主要指標,也是制度規則體系的評價標準。
國內對證券市場效率的實證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數據得出的結論是非市場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場秩序混亂,市場公平和市場效率都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市場的運行是在制度的約束下進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必須從形成秩序的市場主體的行為出發,建立相互制約、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體行為與市場秩序的相互影響
證券市場行為主體在相互的交易中會自發形成一種市場狀態,可以稱為自發秩序。每個行為主體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將擁有的資源投向能獲取較高收益的股票,這有利于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發秩序的優勢必須在長期和重復的交易關系中逐漸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為預期不確定時,極容易產生機會主義行為,這就會增加市場的交易費用。從長期看,某個市場體系要生存下來,必然能逐漸調節糾正交易機制,取得交易費用上的優勢,但要達到良好的狀態可能要經過相當長時間,在調節過程中也會浪費巨大的資源。下面從幾個主要利益主體行為對秩序的影響進行分析。
1.政府。從證券市場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證券市場制度供給和運行的核心,其他主體大多通過影響政府決策而獲利。強勢主體(上市公司和機構投資者)能對政府的決策施加較大的影響,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為。而政府過多涉及到證券交易中的具體利益,一是政府對證券市場目前的定位與期望過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場主體過于密切地混雜在一起。在國內證券市場中,國有性質的主體占據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國有企業占絕大部分,機構投資者中,國有企業也占據了重要地位,而媒體更是政府或國有資本主辦的,它們的行為在相當程度上正是通過政府整個權力機構發揮了作用,對證券市場的秩序形成與變動產生了極為重要的影響。
2.上市公司。由于占絕大部分比例的國有上市企業采取的都是增量發行,國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東無論在控制權還是在信息上,都處于十分不利的狀態,公司經理等“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為了獲取更多的融資,欺詐發行,虛假信息披露等情況時有發生。由于上市公司都屬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級市場的發行中,而在證券交易市場上,上市公司間難以形成比較普遍的共同利益。而且由于國有上市公司仍然承擔了政策性負擔,國有企業固有的“預算軟約束”弊病也移植到上市公司身上。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不夠,難以采取集體行動。但上市公司與政府的利益密切相關,分別對各自的管理部門有較大的壓力。
3.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不僅實力雄厚,而且數量比較有限。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環境變化的影響也很大,對環境的變動比較敏感。在外部環境中政策和市場景氣是最重要的因素,這些因素具有集體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個局部的集體)的特點。機構投資者通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更有利的外部條件。
機構投資者個體參加爭取集體物品(政府有利政策)行動的條件是,它從這個集體物品中獲取的收益大于它付出的成本。每個參加者的成本包括行為成本和組織成本的一部分。但集體物品能夠為所有投資者共同享用,而不僅僅是付出努力爭取的機構。每個機構投資者都希望別人去爭取而自己能夠“搭便車”。如果努力者分享的集體物品低于其付出的努力成本,它是不會去爭取這個集體物品的;如果即使與別的機構投資者共同分享,它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仍高于它為爭取這個集體物品付出的成本,那它有提供的激勵。機構投資者的數量較少,在爭取能夠帶來足夠大收益的集體物品時,通常每個機構投資者能夠分享的收益大于它為集體行動付出的努力成本。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也會權衡不作為的機會成本,在不作為的損失大于作為的成本時,他具有參加集體行動的壓力。因此機構投資者經常能夠組織起來爭取對他們這個群體有利的集體物品,如對政策改變的影響,對政府支持股市的需求,都比較明顯的表現出來。但集體物品量總是低于最優水平,因為搭便車者的存在,使得努力者總是無法獲得它所爭取到的集體物品的全部收益。
4.一般投資者。在國內不規范的證券市場上,受到損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資者群體,一般投資者的個體力量弱小,更應該聯合起來采取集體行動。但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是機構投資者經常聯合起來,集體要求某些對他們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資者則是“沉默的大多數”,極少有集體行動來申訴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資者參與爭取集體物品的條件和機構投資者個體相同:他從集體物品中獲得的收益大于他參加這個集體行動的成本。但一般投資者數量眾多,任何投資者能夠從可能的集體物品中獲利都極為有限。而對一般投資者進行廣泛組織的成本都極為驚人,除非某個組織的成本已經為它的其他職能承擔。一般投資者從集體物品中的獲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車的傾向同樣廣泛存在。他們預期的成本和收益極端不對稱,通常沒有參與集體行動的激勵。
一般投資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壓力集團,不利于市場均勢的取得,應該在制度上有一個一般投資者保護協會之類的組織,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個體來推動,同時可提供其他非集體物品,這個組織的真正目的:組織一般投資者,維護自身利益服務。而先例也可以改變一般投資者對爭取自身合法利益行為的預期。如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失職和違法及中介機構的虛假審計行為,投資者也許有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意識,但個體能獲得的利益有限,而個體在對公司和中介機構的訴訟中又明顯處于人財物的劣勢,在證券市場現實中,個體訴訟行為也沒有取得明顯的成功。如果法律的變動使投資者個體有合適的訴訟環境,出現了較為成功的訴訟案例,形成“選擇性激勵”的效果,其影響可以從個別到普遍,逐步改變投資者對訴訟的收益——成本預期,使更多投資者愿意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也即成為制度變遷的路徑。
三、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路徑
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等強勢主體群體與一般投資者弱勢主體群體的力量極度不平衡,欺詐行為、虛假信息泛濫,操縱市場行為流行,市場規則有向不利于市場長期利益方向發展的趨勢,市場的秩序陷入混亂。在此階段一種比較有效的解決辦法是政府的強力介入。政府必須充分尊重并利用自發秩序,但這不意味著政府對制度體系形成與變動的不參與,自發秩序需要通過政府的行為來調節。政府的制度創新應該和市場主體的創新互為補充,要相信在良好規則下的市場制度能夠帶來社會福利的整體增進。政府確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則,在證券市場已經建立起來的現在,應該放寬其他由市場主體自發創新的空間,政府則致力于提升自發創新的層次,消除市場主體創新的外部性,最終形成互補性的制度創新框架。
證券市場的長期利益一是公平;二是效率。自發秩序也許可以提高市場的效率,但自發秩序通常不能帶來公平。政府是證券市場中最重要的主體,他供給證券市場制度,調整并維持公平秩序的形成。但統治者也是經濟人,他也面臨有限理性的制約,且從自身的利益出發,不能指望政府的制度供給和秩序調節就必然能帶來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增加社會的總體福利。當政府的利益來源與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一致時,它的行為會促使社會的進步;反之,它會導致市場的混亂,阻礙良好秩序的形成。這時就要調整政府的收入來源,使得從降低市場交易費用中獲得的利益大于從尋租中獲得的利益,而且實現這一點,可以削弱個別市場主體群體對政府決策的嚴重影響或控制,擺脫不利路徑依賴。
政府要降低市場的交易費用,必須為市場主體界定明確的行為邊界,形成有利于經濟發展的產權。政府部分放棄從參與交易中得到的收入,而增加從經濟發展中得到的稅收,即要使每個官員和國有資產經營者有明確穩定的預期:從努力完成職責中得到收益大于設租和尋租得到的收入。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最終的目的也在于此,而推行上市公司和投資機構的全面非國有化并不一定能促使它們形成明確的預期。在當前情況下,要政府完全放棄為國有企業融資的目的不僅是不現實的,也是難以改善市場秩序的。國有上市公司的根源在于政策性負擔造成的預算軟約束,當存在政策性負擔時,即使是私有企業,也同樣會出現這些問題。因此,政府的行為應是逐步取消國有上市公司的政策負擔,界定行為邊界、獲利或受損的方式,迫使國有企業與其他性質市場主體競爭,實現為國有企業融資與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平衡,加固證券市場的基石。
政府加強對市場的監管而減少對要素流動的控制,可以消除在證券市場上廣泛存在的“管制租金”要素的自由流動可以加速租金的消散,促使證券市場向常態的回歸。嚴格的監管可以促使機構投資者和上市公司違規的預期成本上升,有利于遏制違規行為,而要素流動控制的放松,有利于市場配置效率的提高。同時,要素流動控制的放松可以促使不同投資市場間的競爭,降低市場主體退出證券市場或選擇其他市場的成本,這對弱勢市場主體尤其有利。而市場間的競爭可以迫使每個市場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否則將被淘汰,這可以幫助提高整體市場體系的資源配置效率。
參考文獻:
行政規范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是行政機關實施法律法規、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重要載體和方式,對于政府推動改革、發展經濟、維護秩序、服務社會起著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在制定過程中存在著制定主體、制定程序和規范事項上的“三亂”現象,權力機關和上級部門對之監督手段的虛置現象,以及法律體系和行政體制層次過多的現象,使得一些部門的“紅頭文件”容易與法律“撞車”。更嚴重的是,少數部門為了強化部門利益,逃避具體行政行為受司法審查的可能,就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來規避、抵制法律,集體“闖紅燈”,導致一段時期內亂罰款、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的違法文件滿天飛。對于這種現象,有人稱為“政府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最終結果是嚴重破壞了行政法治環境。
分析“紅頭文件”違法的緣由,除了部門利益和法律觀念上的因素外,缺乏相應的審查監督機制是關鍵。
長期以來,對行政機關“紅頭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我國實行的是“事后備案”制,即文件頒發實施后再交給政府所屬的法制部門備案。由于這種事后備案沒有具體明確審查職責,缺乏應有硬度,使得效果甚微。據資料顯示,在現存的兩百多萬件規范性文件中,履行報送備案監督程序的還不足兩萬件。如此大面積的監督缺失容易使規范性文件喪失法定的原則立場,成為一些部門謀私的工具。而且,由于事后審查制度必然的滯后性,一些違法文件在被糾正之前已經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從而付出太大的行政成本。因此,對行政文件的審查,應當從立法上尋求由事后轉為事前的新機制。
從行政法上講,行政部門制定規章以下的“紅頭文件”,不屬行政立法范疇。按規定,只有行政立法才有審查環節,對于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法律并沒有規定審查程序。可見,尋求行政文件事前審查機制,就必須建立相應的“紅頭文件”出臺“法律審”程序。安徽省通過立法規范行政文件的制定程序,并強調,對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的合法修改意見,如果制定部門不予理睬,法制部門可以提請本級政府撤銷該文件,更加增強了法定審查程序的強制力和執行力,能確保在文件頒發前過濾掉違法的內容,有效避免違法文件帶來的行政損失,無疑是遏制違法文件出臺的治本良策。
張軍
[內容提要]質證是司法證明的基本環節之一,也是訴訟活動基本程序之一。質證是法官認證的基礎,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進行質疑、質問和辯駁,建立法官職權相對獨立,當事人直接對抗交叉詢問質證的程序模式,才能實現訴訟公正和效率。
[關健詞]質證當事人程序模式
[作者簡介]張軍(1969-),男,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華南師范大學南海學院(校區)法政系講師碩士
一、引言
古今中外的司法實踐中,質證活動普遍存在。但是在很長時期內,人們并沒有把質證作為一個專門術語在理論上加以闡釋和在法律上加以界定。在我國,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和1982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都沒有明確使用“質證”的概念,更不用說質證程序模式的選擇。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確了當事人質證權,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國民事訴訟中愈加注重強調證據的當庭質證。由于司法實踐中沒有準確界定好法官與當事人在質證過程中的相互關系,質證程序的功能難以發揮,筆者通過兩大法系質證程序模式比較分析,選擇和程序設置,認為可以建立既保留我國注意發揮法官積極的傳統特色,又要借鑒吸收英美法中注重當事人之間直接對抗注重程序規則的方向發展。
二、質證的概念
何謂質證,學術界見仁見智,眾說紛紜:有人認為,質證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通過辨認、言詞辨駁或其它方式予以質詢,以供審判人員審查真偽訴訟活動”①。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提出問題,要求證人作進一步陳述,以解除疑義并確認證明作用的訴訟活動,是審查核實證人證言的一種方式”②。有人認為,質證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而論,是指在訴訟中,由法律允許質證……對包括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采取詢問、辯認、質疑、說明、解釋、咨詢等形式,從而對法官內心確信形成特定證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而狹義的質證,“主要指在庭審過程中,由訴訟當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證據進行對質、核實等話動”①。也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對法庭上出示的各種證據材料及證人證言等進行質疑核實的活動”②。也有的人認為,“質證是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通過聽取、核對、辯認、詢問等方法對證據材料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發表意見,進行確認或提出異議的訴訟活動”③。還有人認為,“質證是指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律人在審判過程中針對對方舉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和質問”。④
應該說,上述定義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它們或是僅說明了質證的部分對象,或是僅說明質證的基本形式,而均缺乏從量上和質上對質證的內涵予以全面而準確的闡述。筆者認為科學的定義應當做到內涵完整,外延明確,并能使相關概念區別開來,因此,若要科學揭示出質證的內涵和本質屬性,應結合質證基本構成要素來進行,基于此,筆者認為,質證是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加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公開的辯認、說明、質疑、質問和辯駁,以供審判人員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確認和否認的一項法律制度。
三、我國質證程序之現狀考察
(一)質證程序的實踐現狀
質證是庭審方式改革采用的審查核實證據的方式⑤。在舊的審判方式中,審查核實證據幾乎完全是法官的工作,當事人在這一過程中基本處于消極被動狀態,即典型法院職權主義。而采用質證方式后,當事人變被動為主動,變消極為積極,這是非常好的一面。但由于有關質證立法不足,法官素質不高等眾多原因,質證實踐現狀是當事人牽著法官的鼻子走,由一個極端即典型職權主義走向另一端即英美法國家古典自由主義。在實踐中還暴露了其他許多問題,具體說:
1、不質即采。盡管法律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但實踐中仍存在只將部分證據材料交由當事人質證的情況,如視聽資料往往以沒有播放設備為由不予質證;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一經宣讀未經質證便確定其有效性;對法官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因已形成“確信”,未經質證便予采納;質證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未經質證便予采納屬于程序上的違法行為。
2、形式化的質證。在實踐中也有證據材料雖在形式上經過質證,但實質上質證并不充分,也并未起到影響法官認證的作用。如證據材料雖讓當事人過目,但卻限制當事人發問和質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不出庭,審判人員在庭前依職權進行大量調查工作,對證據基本已形成“內心確信”,造成了“你質你的,我定我的”的后果,從而使質證流于形式。
3、無序化、簡略化質證。質證活動所追求效果本來是希望通過雙方井然有序地你來我往的攻擊和防御,但由于缺乏一套完整系統的操作規范,常使庭審質證活動雜亂無序、程序簡略化,固然有其合理因素,但因其過于簡略,而導致許多實踐中問題產生,從而影響了質證功能的發揮。
(二)質證程序立法現狀
有關民事訴訟質證的立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相互質證”。規定只是解決了質證問題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后來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問題》和《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若干規定》對質證問題作了一些補充規定①。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50條規定“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不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原則性規定質證內容和要求,也暗示法官在質證程序中的職責是指導作用。但并沒有完全解決質證的實際操作規程問題,對當事人而言,缺少程序保障的質證權是不完全的權利。且不說《規定》內容本身如何,單就形式而言,就有其先天不足,如剛性不足、普遍性、公開性較差等,因而仍然難以滿足實際需要。
(一)無效無效就是針對行政行為在程序上存在明顯的違法或者違法情況較為嚴重,那么其自始都屬于無效的行政行為,即使行政主體的正確的。
(二)撤銷如果行政程序只是屬于一般違法,并且還未構成無效程序時,那么行政行為的法律無效性可以經過特定機關進行撤銷。行政行為判定為可撤銷范圍時,雖然其屬于程序違法,但還是具有法律效力。不同于無效行為,假如撤銷行為被認為不具備法律效力,需要經過相對人提出,再通過法院或者相關行政機關再進行撤銷。
(三)補正補正只是針對行政行為屬于程序違法,但是違法程度并不嚴重,只要行政主體可以自行事后糾正,或者通過其他政府機關責令,將其補正為合法行為。且這種程序下行政行為就開始并不認為是行政程序瑕疵,借此來保持該行為本就具有的法律效力。
(四)變更在程序規則中,法律除了制定一些強制性程序之外,還列舉了部分任意程序規則。行政主體在選擇合適的程序的時候要在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基礎上,只有這樣,立法的目標和精神才可以實現。針對程序不當的行政行為,雖然行政相對人無法主張無效或者撤銷,但是可以通過申請的方式,對行政主體進行變更,進而保證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二、行政程序瑕疵的救濟機制
程序權利的獨立性是相對的,所以,行政程序瑕疵也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規制。具體法律規制途徑主要有三種形式,即行政內救濟、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一)行政內救濟行政內救濟的主要含義是行政主體自身進行的救濟,其本質是行政主體的內部系統各環節進行的自我救濟。因此,行政內救濟就包括了兩種關系,一種是行政主體自身行政行為存在程序瑕疵的救濟,另一種就是以領導關系作為基礎的上級行政主體救濟下級行政主體存在的行政行為瑕疵。基于這種關系,行政內救濟不僅可以對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也可以根據程序瑕疵來改變程序,借此實現變更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
(二)行政訴訟行政訴訟實際上是一種監督的性質。針對行政程序瑕疵,其作用就是司法監督。在我國《行政訴訟法》相關明文中指出,一旦出現程序違法,就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且就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為可以作出重新判決。不難看出,該規定將程序與實體進行集合,即是程序違法而實體合法。如此,就缺失了從行政程序相對獨立的性質上對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作出恰當的判斷。故而,就需要在行政訴訟中假如確認判決,從而可以實現司法機關確認行政不作為的違法性,進而就可以為相對人的訴訟請求提供依據。
(三)行政補償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或者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害國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益時,受害可以依據該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其中“職權”必然包括了行政權,“合法權益”必然包括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益。早我國法律中就明確指出行政機關沒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這樣不僅是對相對人人身權利的侵犯,也是對相對人財產權利的侵犯,相對人就有權利單獨、行政復議時或者行政訴訟時要求國家機關進行賠償。如果因為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責任時消極怠工,從而出現行政不作為造成當事人權益被侵犯,那么相對人可以先提出判定行政機關不作為是屬于行為違法,然后要求獲得行政賠償。
三、結束語
關鍵詞:經營許可證;網吧監管;許可制度
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必須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核,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已經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應當在許可的范圍內依照有關規定從事活動。如果違反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文化機關可以依法作出吊銷其《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然而,由于法律的滯后,在執法實踐中,對于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往往衍生出如何吊銷、吊銷后的后續監管等問題,給一線文化行政執法帶來很大困惑,甚至成為執法監管中的“瓶頸”。為此,筆者希望通過圍繞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系列問題進行整理分析,結合實際,提出一些建議,供有關部門參考。
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概念及情形
(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概念
首先要明確行政許可的概念。根據《行政許可法》第2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吊銷許可證是行政機關受賄允許違法行為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和權利證明文件,禁止其繼續從事許可證所規定的各種事項,對于法人和組織而言,是一種最為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根據吊銷許可證的一般概念,可推理得出,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是指文化機關依法收回違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行為人已獲得的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權利和資格,禁止其繼續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一種行政處罰。
(二)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幾種情形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了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情形,歸納起來具體有:(1)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2)利用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內容的信息,尚不夠刑事處罰的;(3)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營業、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經營非網絡游戲、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成年人進入標志,情節嚴重的;(4)計算機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未建立場內巡查制度、或發現違法行為未予制止并向管理部門舉報,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未按規定時間保存登記內容、或擅自修改、刪除登記內容,擅自變更或者終止營業活動、未向管理部門備案,情節嚴重的;(5)違反利用明火照明、帶入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營業期間封堵門窗或安全出口、擅自停止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等消防管理、治安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以上情形,均視違法情節不同設定了由警告、罰款、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的不同行政處罰形式,但只有第(3)點是由始至終由文化行政機關完全行使行政處罰權,其他(1)(2)(4)點,均是先由工商、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門行使一般性的行政處罰,情節特別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最后由文化管理部門作吊銷許可證的處理。
二、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易產生的問題
(一)吊銷的程序法律未作規定
對于法人或組織而言,吊銷許可證是一種最為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因為許可證一旦被吊銷,其生產經營權隨之喪失,企業也就是去了繼續存在的權利,實際上是剝奪了受罰人的財產權。因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于吊銷《網絡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必須絕對慎重,不但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條件,即違法行為確屬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影響,而且還要程序正當,公開公正。但是,對于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并未作出任何有關程序上的規定,《行政處罰法》上也未對吊銷許可證進行專門的程序規定,只在第42條中規定了“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人事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由于《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未對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進行具體規定,《行政處罰法》上也找不到關于吊銷許可證的相關程序依據,實踐中極易造成對網吧吊證的隨意性。
(二)吊銷的執法權限未作規定
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結合第28-32條可以得知,縣級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但是實際情況是,出于對加強網吧控制和管理的目的,目前很多地方,對網吧設立的審批權不在市、縣一級的文化行政機關,而在省一級的文化行政機關。以江蘇省為例,江蘇省目前暫時停止了一切單體網吧的新設審批,只允許發展連鎖網吧,且直接對連鎖網吧發放《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地市一級只有審核權,沒有審批權。對于這種情況,市、縣一級的文化局能否吊銷由省文化廳發放的許可證,法律未給出規定,這給執法實踐造成一定的困惑。
(三)吊銷的事后監管未作規定
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處以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后,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被吊銷許可證、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后,可能存在幾種后續情況:(1)處分原用于上網經營的電腦設備,自覺終止網吧經營行為。這是一種最好的行為形式,卻又是一種最不可能的行為形式。畢竟,在目前社會公信程度不高、社會公信力不強的情況下,要求從事者自覺終止經營行為顯然是有困難,因為終止經營行為,則意味著利益虧損,一般情況下很難做到。(2)繼續經營行為,也就是一種無證照經營行為。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極有可能發生。受利益驅使,經營者明知繼續經營是違法的,但是由于法律未規定被吊銷的后續監管權歸屬,而文化、工商等部門只負責有無吊銷證照,而不論事后實際經營情況如何,這些給違法者提供了天然的機會,有證網吧被吊證后,變成“黑網吧”繼續從事上網經營活動,且由于已經被吊銷了許可證,文化行政部門往往對其不再進行監管,相對人反而會比原來有證的情況下更加自由和肆無忌憚,往往成為藏污納垢和消防安全隱患滋生的溫床,產生極大的社會危害。
三、對完善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建議
(一)規范吊銷的執行程序
文化機關依法作出《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后,建議將執行程序具體規定如下:(1)告知。告知是一個必不可少的步驟。在作出吊銷許可證決定時,必須在決定書中說明事實依據、法律依據或行政機關的處罰理由,并告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禁止從事許可證許可的相關活動,如果對吊銷許可證處罰不服,可以提起復議或者行政訴訟。(2)收回許可證。文化機關依法告知相對人,且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復議或訴訟的,文化機關應當在被吊銷的許可證上加蓋吊銷印章后收繳。被處罰人拒不繳銷證件的,文化機關可以公告宣布作廢。(3)公告。許可證收回后,文化機關需在一定的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包括許可證號、許可項目、許可證頒發的實踐、吊銷許可證的理由及許可證終止的日期、決定的文化機關。
(二)加強行政管理機關的信息溝通
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規定》第35條規定,“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此,文化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決定后,有義務將行政決定告知公安、消防、電信等具有網吧前置審批職能的管理部門以及工商部門。建議文化部門的吊銷許可證的信息,一方面通過抄告單的方式告知相關部門,另一方面通過網絡出遞給相關部門,相關的管理部門也應當及時接受相關信息。相關部門建立起信息定期接收制度,而不是把信息掛在網上了事。
(三)相關部門建立對被吊證網吧的跟蹤監管
為防止被吊銷許可證的網吧成為“黑網吧”繼續從事上網營業活動,文化部門與工商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工作協作機制,文化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后,要及時抄告工商部門;工商部門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向其申請注銷營業執照的,應強制吊銷營業執照。對于被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場所,文化部門要繼續加強事后跟蹤檢查,如發現其并未處分原有的上網設備,則有可能存在“黑網吧“的隱患,如發現確實繼續從事上網營業的,文化部門應及時告知工商與電信等部門,由工商部門按照《無證無照查處取締辦法》對該場所沒收設備、強行取締。
注釋:
張續明.對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處罰的執法思考.遼寧警專學報.2010.5(3).
【關鍵詞】 職業教育 意識形態 政治化功能 人文涵育
在高校這一特殊環境中如何開展思想政治教育課的教學改革活動,進行教學的創新性研究,以增強思想政治教育的實效性,這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由來已久的一項重要課題,也是當前社會轉型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不可回避的時代使命。圍繞這一話題所展開的討論,引起近年來人們更加深人地關注、思考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建設問題,這對于思想政治理論課的發展無疑將會起到一個良性推動的作用。本文嘗試以分析高職院校學生的受教特點為邏輯起點,對高職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課教學改革的目標和路徑進行初步的探討。
1.高職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高職院校思想政治教育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與政治理論課的“教”與“學”這二者的關系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有必要對教與學的各相關性因素進行深入的分析,尤其需要對受教者的受教狀況進行分析和深入了解,以此尋求教學改革的突破口,實現教學的針對性。在分析高職院校大學生受教狀況,以尋求思想政治理論教育針對性的相關因素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在高職院校大學生學習政治理論課的學習心理中有其值得肯定的主流。比如,思維活躍、關注現實、愿意接受他們認為是有用的知識等等,但是也存在著如上所述的影響政治理論教育實效性的因素。如果不解決這些問題而任其消極發展,那么長期以來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程的失效局面則難以從根本上扭轉過來。基于對高職院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受教者存在上述特點的分析,提出開展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改革,應當針對以上受教特點來研究和確立其總體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路徑。
2.開展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改革以增強其實效性
近些年來,開展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改革以增強其實效性,這已經成為共識。但是對于改革所要實現的總體目標究竟以什么為其核心內涵,以及通過什么樣的路徑來達到這一目標,卻是我們需要認真探討的問題。我認為,高職院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教學改革應當以培養具有全面發展的職業人才為其總體目標。而發揮該課程應有的意識形態政治化功能和人文涵育功能,是這一目標的核心內涵。
高職院校思想政治理論課通過對受教者施加主流意識形態的影響,使其形成與國家意志相一致的思想品德和價值觀念體系并以此指導和規范自己的行為。思想政治教育課擔當意識形態政治化功能的必要性與可能性,就在于這二者在本質上所具有的同一性,即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都反映了社會上一定階級和群體的根本利益。思想政治教育向受教者傳播和灌輸主流意識形態,其目的是達到社會整合。
由于這種本質上的同一性,思想政治理論課一直是官方規定的必修課,近年來主管部門還對該課程的質量進行了專門評估,這自然是一個旨在提升該課程應有地位凸顯其重要性的努力之舉。但是由于我們所處的這個時代普遍的重技術輕人文的實用主義取向,尤其在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的設定上自然是更加注重強調現成技術的應用與技術訓練,因而思想政治理論課所應有的育人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失效的,該課程所具有的其他學科所不能代替的涵育功能被政治功能所遮蔽,在現實中正在發生的實際情況是:口頭上的高度重視和思想上的不認同以致實際上的邊緣化在同步進行,其主流意識形態的政治化功能自然是不能得到有效實現。應然與實然之問存在相當大的距離。可以說,這與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意識形態政治化功能被片面化教條化的理解不無關系。
思想政治理論課的人文涵育功能,其出發點是以人的主體性為根本,視學生為有目的性、能動性的主體。以傳承人類文化的價值資源為載體,以文化滋潤學生的心靈,引導學生把握人生的價值,探索正確的生活方式,樹立崇高的信仰理想,追求超越的人生境界。使之成長為有自覺、自決、自律能力的全面發展的人。人文涵育功能的假定前提是施教對象--學生,是有旺盛的精力、無止境的好奇心、追根究底的執著精神的主動追求者,而教師則以自己的領悟、信仰、思想與之對話,培養其獨立健全的人格、感知世界的靈性以及生命的悟性。
3.提高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實效性
為提高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實效性,日前許多高校正在積極探索創新性研究和教學改革活動,比如體驗式教學、情景教學、生命教育、才情教育等等,這些有益的探索是富有深遠意義的。本文認為,上述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核心目標能否實現,還應當要解決好以下這兩個方面的關系問題,即認知社會現實與涵育和諧人格的關系和意識形態教育與知識教育的關系。
一是認知社會現實與涵育和諧人格的關系。這其實也是解決主觀世界與客觀世界的關系問題。高等學校對于學生而言,不應是一個與現實社會毫無關涉的“靜地”,學生在接受知識教育的同時,還應即時進入作為全面性人格塑造的情境之中。學生所學當為學有所用,更為重要的是,在未來的職業生涯中,能夠與社會和職業環境建立起和諧共生的關系:即善于積極適應現實的社會生活和職業生活。為此,了解社會環境和職業環境及其發展變化是必要的前提。這就需要不僅儀了解顯性的宏觀社會關系輪廓圖景,還應當深入體察社會生活中各種微觀具體的 隱性的真實樣貌。并塒此進行正向和負向的區分,接受正向的社會生活規則。在此基礎上,對潛在的負向規則及其發生機理進行積極能動地改造,從而鋪設業已初步建立的價值目標的實現路徑。
【關鍵詞】伍爾夫 《到燈塔去》 交流觀
傳播思想史的先驅、傳播理論家彼得斯在其《交流的無奈――傳播思想史》一書的序論中提到“20世紀有兩個時期,交流的觀念曾經是思想論爭的熱點: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論爭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論爭”,并認為“自從第一次論戰開始,傳播理論的一切可能的思想選項都已經清晰可見了。在哲學里,‘交流’是一個核心的觀念……在更加寬泛的社會思潮里,對許多人進行的大規模傳播,無論這許多人是‘群眾’、‘大眾’、‘人們’還是‘公眾’,都成為一個研究主題……”。“在世界各地,‘傳播’的問題都提上了議程”①。
為什么交流會在20世紀20年代成為一個問題?或許英國女作家弗吉尼亞?伍爾夫的代表作《到燈塔去》可以借一斑而窺全豹。
一、《到燈塔去》簡介
《到燈塔去》是英國女作家弗吉尼亞?伍爾夫1927年發表的長篇小說,是她的代表作,也是意識流小說中的經典。
《到燈塔去》的情節極其簡單:拉姆齊先生全家和朋友們到海濱別墅去度暑假。拉姆齊夫人答應六歲的兒子詹姆斯,如果翌日天晴,可乘船去游覽矗立在海中巖礁上的燈塔。由于氣候不佳,詹姆斯到燈塔去的愿望在那年夏天始終沒有實現。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拉姆齊先生和子女、賓客重游故地,詹姆斯終于如愿以償,和父親、秭妹駕了一葉輕舟到燈塔去。但是歲月流逝、物是人非,拉姆齊夫人早已溘然長逝。簡單的故事情節卻并不妨礙伍爾夫在作品中試圖探討三個人生問題:第一,是否有可能在不犧牲自我的個性特征這個前提之下,來獲得人與人之間的相互諒解和同情?第二,自我是否有可能在一片混沌之中認識和把握真實,在一個混亂的時代里建立起某種秩序?第三,自我是否有可能逃脫流逝不息的時間的魔掌,不顧死亡的威脅而長存不朽?②
作品對這三個人生問題的探討無不涉及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實際上,整部作品中幾乎無處不涉及交流。本文在此主要探討的是作者在《到燈塔去》中所傳達的交流觀。
二、從《到燈塔去》看伍爾夫之交流觀
(一)交流是無法逾越的障礙
如前所述,《到燈塔去》整部作品中幾乎無處不涉及交流,每涉及交流卻常常是交流無法實現的情形:“爭吵,分歧,意見不合,各種偏見交織在人生的每一絲纖維之中”,無論是夫妻之間、父子之間、母子之間、朋友之間的交流都顯得徒勞無益, “他永遠不會理解他。他也永遠不會理解她。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都是如此”③。
對于人與人之間無法達成交流的情形,伍爾夫借作品中多人之口予以表述。
她借莉麗之口用蜜蜂和蜂巢作比,表明人與人之間了解的不易和難以達成:
如果每個人都是如此密不透風,你怎么會對別人有所了解呢?你只能像蜜蜂那樣,被空氣中捉摸不住、難以品味的甜蜜或劇烈的香氣所吸引,經常出沒于那圓丘的蜂巢之間;你獨自在世界各國空氣的荒漠中徘徊,然后出沒于那些發出嗡嗡聲的騷動的蜂巢之間;而那些蜂巢,就是人們。
她借拉姆齊夫人之口將人們借以相互了解的外表比做幻影,表明通過外表了解一個人是多么幼稚可笑:
對每個人來說,總是存在著這種無限豐富的內心感覺;人人都是如此,她自己,莉麗,奧古斯都,卡邁克爾,都必定感覺到:我們的幻影,這個你們借以認識我們的外表,簡直是幼稚可笑的。在這外表之下,是一片黑暗,它蔓延伸展,深不可測;但是,我們經常升浮到表面,正是通過那外表,你們看到了我們。
作品中,不同的人物關于交流的想法反復出現,它們幾乎表現了同樣的想法:人與人之間要達到完全、準確的交流幾乎是不可能的。
(二)交流無法達成的原因
本文在此將作品中所描述的交流無法達成的原因歸為兩類,一類是主觀上交流者不愿意達成交流的實現,另一類則是客觀上交流者無法達成交流的實現。
1、主觀上交流者不愿達成交流
作品中,主觀上交流者不愿達成交流的情形幾乎在每一角色的行動、語言、心理中都有流露。
拉姆齊先生應邀于六星期之后去對卡迪夫學院的青年學子做一場關于洛克、休漠、貝克萊以及法國大革命之原因的演講,對此他充滿了樂趣,他也從斯旺齊學院、卡迪夫學院、愛克斯特學院、南安普敦大學、凱特密內斯特大學、牛津大學、劍橋大學對他的贊揚中獲得巨大的榮譽和滿足,但對此他卻用“講幾句廢話”這幾個謙遜的字眼來加以貶低和掩飾。對此,伍爾夫寫道:
他不能說:這是我所喜歡的――這就是我的本色;而威廉?班克斯和莉麗?布里斯庫感到相當惋惜和別扭,他們感到迷惑不解:他為什么如此矯揉造作地掩飾?為什么他老是需要別人捧他?為什么他在思想的領域中如此勇敢,而在生活的領域中如此懦弱?
對拉姆齊先生的不愿意表達自己的真實情感,莉麗表示了不理解。然而作品中莉麗在與班克斯先生散步時的一段心理活動,表明了她同樣存在著這種不愿表達真實感情的情形,盡管原因可能不同:
她還得盡力控制住自己強烈的沖動,別去拜倒在拉姆齊夫人腳下(感謝老天爺,迄今為止,她一直克制住了),并且對她說――但是,又能對她說些什么呢?“我愛上你了?”不,這不真實。“我愛上這一切,”說時她把手向那籬笆、屋子和孩子們一揮。這多荒謬,這是不可能的。一個人不可能把自己的真實想法表達出來。
不僅個體與個體之間的交流如此,群體之間的交流同樣如此。人們都不愿意去為達成交流做努力。在拉姆齊夫人的宴會上,她的客人全都各歸各坐著,互不攀談。互相談話、交流思想、創造氣氛的全部努力都有賴于她。
2、客觀上交流者無法達成交流
作品中,即使交流者愿意表達自己的真實思想,也會因為種種客觀因素而無法達成交流。
首先是交流者可能因為相互之間缺乏基本的了解而造成交流無法達成。作品中在塔萊斯陪拉姆齊夫人進城辦事的過程中由于看到一幅馬戲團廣告而引發了兩人之間的對話:
他們且說且走,拉姆齊夫人并未真正領會他的意思,只是斷斷續續地聽到一些詞兒……學位論文……研究員……審稿人……講師。
其次交流者本身固有的觀點也會妨礙交流的達成。作品中詹姆斯希望第二天能到燈塔去,拉姆齊先生和拉姆齊夫人不同的態度引發了兩者之間的交流障礙:
她說的話極端沒道理,那種愚蠢的婦人之見使他勃然大怒…而現在,她卻蔑視事實,使他的孩子們把希望寄托在完全不可能發生的事情上,實際上,這是在說謊。他氣得在石階上跺腳。“真該死!”他說。但是,她說了些什么呢?不過說明日可能天晴罷了。可能明天就是晴天。
其三,在伍爾夫看來,甚至語言本身也是交流障礙。作品中,伍爾夫借莉麗的心理活動對此展開了闡述:
她想要說的可不是一件事情,而是一切事情。三言兩語只會打斷思路,割裂思想,等于什么也沒說。“讓我們來談談生和死;談談拉姆齊夫人。”――不,她想,你和別人什么也講不清楚。頃刻之間的緊迫感,總是難以擊中目標。從嘴里吐出來的言辭向旁邊飄逸,擊中了靶子以下好幾英寸的地方。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這部發表于1927年的意識流小說探索的是交流失敗的問題。作品對交流不能實現的種種情形借個體形象進行了具體的描述,并試圖探索其背后的原因,進而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
事實上,在整個20世紀20年代,探討交流問題的不止伍爾夫一人,艾略特、海明威、卡夫卡、普魯斯特、里爾克等現代派作家也都在探索交流失敗的問題。當一批作家,在同樣的時代對同樣的問題進行探討時,這個問題必然就是社會的問題、時代的問題。
三、20世紀20年代交流何以成為一個問題
19世紀下半葉和20世紀初期,科學技術的發展突飛猛進,醫學、交通、通訊等領域的發明創新不斷改進著人的生活質量。這些新發明新發現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物質生活,還引起了人對自身和人與自然關系的觀念上的變化。與歐洲的工業化、城市化同步出現的則是人口從農村到城市的大規模流動。進入大城市的新居民和周圍的人萍水相逢,誰也不認識誰,整個環境是陌生的。
20世紀20年代是一戰結束后的十年,當時歐洲各國政治上經濟上相互爭奪利益導致的世界大戰對普通民眾的生活造成的傷害巨大,第一次世界大戰造成的幾百萬人死亡,幾千萬死者親人的悲傷,無數人流離失所。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惡果對意識形態產生了巨大影響,人們普遍感到他們面對著一個陰沉的、動蕩的、荒誕的和異己的世界。20世紀20年代初期失業人數急劇增加。這一狀況對普通大眾的生活造成的影響是巨大的。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盡管對和平充滿希望的普通大眾根本無法預料到若干年后又有一場新的大戰掃蕩歐洲,甚至比一戰更慘烈。但那些敏銳的知識分子則從種種端倪中看出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年代其實就是戰爭另一種形式的延續,許多小說家、劇作家和詩人對工業化社會抱悲觀失望的態度,他們希望通過對交流問題的探討來引起人們注意,并試圖在批評現實的基礎上給人們開一劑良方。伍爾夫等一批作家在作品中探討交流問題的原因恰與這一時代背景有關。
結語
伍爾夫的《到燈塔去》對交流不能實現的種種情形借個體形象進行了具體的描述,而其背后的原因則是當時的時代使然。準確地說,《到燈塔去》所傳達的交流觀既是伍爾夫的交流觀也是生活在一戰前后的社會人群的交流觀。這種無法完全達成交流的狀況則又與當時社會生活本身以及人們對于社會生活本質的認識有很大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伍爾夫的交流觀不僅僅是她一個人的觀點,而是一個時代一批人的觀點。■
參考文獻
①[美]彼得斯 著,何道寬 譯:《交流的無奈》[M].華夏出版社,2002
②③弗吉尼亞?伍爾夫 著,瞿世鏡譯:《到燈塔去》[M].上海譯文出版社,2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