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19 20:06:02
導語:在限制出境申請書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筆者擬對近年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政許可方面所做的有益工作簡要回顧,并對依法完善檔案行政許可的設定進行探討。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在規范行政許可中的顯著貢獻
應該說,《檔案法》及有關法規、文件規定的行政許可項目過去一直存在,而且在檔案管理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因沒有統一的《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檔案管理領域的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一直處于不規范狀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使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行為迅速由無序向有序狀態邁進。
一、國家檔案局對全國性法律文件設定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明確
《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三種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在全國范圍實施的行政許可。
國家檔案局根據該規定,于2004年9月6日及時發出了《國家檔案局關于印發保留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非常明確地指出,由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設定并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有3項:1. 出賣、轉讓、贈送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審批(實施機關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2. 向國內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賣國家所有檔案的復制件的審批(實施機關為國家檔案局、省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3. 攜帶、運輸、郵寄檔案出境的審批(實施機關為國家檔案局、省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有了這份文件的指導,全國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檔案工作者對全國范圍內的行政許可項目就有了清楚的了解,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檔案行政許可項目就是以上所述3項。
二、國家檔案局對檔案行政許可程序做出了具體規定
行政法注重用嚴密的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予以充分保障,對行政機關的行為予以最大程度地約束和規范。《行政許可法》就是一部極其重視程序規范的法律。整部法律體現了濃厚的程序意識。
2005年5月17日,國家檔案局了《檔案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彌補了《檔案法》及《檔案法實施辦法》在程序方面的部分不足,其中不乏創新之處。
第一,《規定》以國家檔案局7號令的形式。行文格式規范,使用“規定”一詞作為文件的名稱,符合部門規章要求,是國家檔案局的最為嚴肅、規范的法律文件,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第二,《規定》對申請書的內容做出了詳細規定,這些規定便于申請人一一對照進行準備,也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確定了內容。
第三,《規定》對三項行政許可所應提交的材料做出了具體規定。該《規定》第十七條要求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中按照《檔案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目錄》執行。這一《材料目錄》通過附件反映出來,非常清楚。
第四,《規定》對受理的時間做出了更為嚴格、明確的規定。
《規定》要求,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必須當場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這就比《行政許可法》5天以內的要求更加嚴格,從而對申請人更為有利。
該《規定》要求,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做出相應處理。這就對接到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處理時間進行了規定。
第五,《規定》對審查申請過程中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內部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受理部門及時登記,并立即向審查部門移交材料,要求審查部門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詢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六,《規定》對行政許可的送達方式和期限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規定可以采取郵寄、公告的方式送達,對不同情形下的期限也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七,《規定》以附件形式了檔案行政許可文書示范文本,從而方便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范操作和人民群眾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
三、各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檔案行政許可的條件進行了有益探索
《行政許可法》第十八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條件。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做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然而《檔案法》的頒布時間比《行政許可法》早近20年,因而不僅對行政許可的程序、期限沒有嚴格規定,而且對行政許可的條件也沒有任何規定。對此,各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有益探索。
(一)常德市、韶山市檔案局的探索
常德市和韶山市檔案局對“出賣、轉讓、贈送非國有檔案”這一許可事項的條件進行規定,其新意在于明確有關術語的具體含義。就“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和“應當保密的檔案”這兩個術語的含義進行了很具體的界定,這樣規定有利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中對有關檔案的范圍進行鑒別,大大增強了行政許可事項的可操作性。
(二)武漢市檔案局的探索
在為“出賣、轉讓、贈送非國有檔案”這一許可事項規定條件時,武漢市檔案局規定了兩項:1. 對國家安全不造成危害;2. 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
正是這兩個條件抓住了行政許可的目的和宗旨。在《行政許可法》頒布后,武漢市檔案局所作的規定在探索規范檔案行政許可的道路上做出了貢獻。
四、檔案行政許可理論研究取得了一批成果
《行政許可法》頒布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不僅結合自身實際,在貫徹落實上做了大量工作。在理論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中國檔案》雜志先后6篇,對檔案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理論和現實等多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研究,推動了檔案行政許可工作的開展。
規范檔案行政許可設定之思考
研讀《檔案法》及配套法規、文件,深感其有關行政許可之規定與《行政許可法》的要求還有較大距離。《檔案法》應重新修訂,使其關于行政許可的規定更加符合實際工作需要和《行政許可法》要求。
一、貫徹《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精神,按要求對現行有關檔案行政許可的規定進行規范
《立法法》是所有立法活動必須遵守的法律,它對各立法機關及其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權限做出了明確規定。一項規定是否有效,要用《立法法》來具體檢驗。《行政許可法》重申了《立法法》規定的立法效力等級及沖突解決原則,對設定檔案管理領域的行政許可,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如果在人大檔案立法中能對行政許可做出統一規定,對其他法律文件設定行政許可的權限做出限制性規定,就可以在檔案管理領域解決許可項目過多和過濫的問題。檔案管理活動內容在全國范圍內差別不大,《檔案法》對地方立法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做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是符合檔案行政管理領域的實際的。
二、科學設定檔案行政許可項目,合理規定行政許可條件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一條規定,行政許可本身的重要目的在于:第一,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第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現在以此標準來衡量《檔案法》及《檔案法實施辦法》設定的三項行政許可,我們認為立法者的宗旨主要是出于國家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考慮,否則便沒有多大意義。
在設定行政許可時,我們很有必要從每項行政許可的宗旨入手,嚴格審查該項許可設定的必要性。如果確實有必要設定行政許可,則通過法律的形式來設定,否則就不設定。
設定行政許可要做到宗旨明確,必須通過行政許可的條件表現出來。《行政許可法》第十八條明確要求,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其條件。然而《檔案法》及《檔案法實施辦法》都沒有對條件做出任何規定。《行政許可法》規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有權做出具體規定,但有關檔案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也尚未做出此類規定。
武漢市檔案局在條件上做出的規定具有開拓性意義,其意義就在于把握了設定行政許可的宗旨。如果一項行政許可沒有明確的目的,那么其存在也就沒有任何價值。
但是,行政許可的條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沒有規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是無效的。從這方面看來,對現行《檔案法》進行修訂已迫在眉睫。
三、設定檔案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定行政許可的具體實施機關
《行政許可法》第十八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規定其實施機關。
目前全國范圍實施的三項行政許可,《檔案法》及《檔案法實施辦法》對實施機關做出了規定,但比較籠統,既有地域管轄不明的問題,也有級別管轄不明的問題。比如,“出賣、轉讓、贈送非國有檔案”這一項目,《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都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但是,是由出賣、轉讓、贈送者所在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還是由接受者所在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者由其他地方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沒有具體規定。由哪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也沒有規定。在管轄不明確的情況下,行政相對人是有很大空子可鉆的。這樣,設定行政許可的目的就有可能無法實現。在“攜帶、運輸、郵寄檔案出境”這一項目中,對二級檔案出境的批準機關有規定,但對其復制件的出境沒有規定,對一級檔案的復制件是否可出境也沒有規定。在“贈送、交換、出賣國有檔案的復制件”這一項目中也存在地域和級別管轄不明確的問題。
在《檔案法》修訂中,有關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規定應當具體、規范。
四、《檔案法》應詳細規定檔案行政許可的程序
國家檔案局通過頒布《檔案行政許可程序規定》,彌補了《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在程序方面的不足,做出了一些符合檔案工作實際的創造性規定。但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規定》還存在一些不完全令人滿意的地方。
比如,《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第七十二條規定: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可見,有關材料必須在辦公場所公示。而《檔案行政許可程序規定》第六條卻規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辦理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請材料目錄。根據這一規定,不在辦公場所公示,而在網站公示也是可以的。這就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亂。
《程序規定》第七條規定,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中,有一項是“受理部門認為必須載明的其他事項”。《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要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約束,減少其隨意性。而《程序規定》這樣規定卻大大擴大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隨意性,給某些運用手中權利刁難行政許可相對人的機關留下了空間。
如果《檔案法》對程序問題做出統一規定,就可以增強檔案行政許可程序的嚴謹性。
關鍵詞: 模擬公司 行為導向 實踐教學
一、理論概述
1.模擬公司概述
“模擬公司”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的德國,是指人為創造的經濟活動仿真模擬環境,作為經濟類專業的實踐教學場所和組織形式。學生身處其中可經歷全部業務操作過程,了解和弄清“模擬公司”各環節之間的聯系,而又不必承擔任何經濟活動風險。根據課程的不同定位,學生在此可以進行營銷、財務、金融、貿易、儲運、稅務、海關、保險、證券等業務過程的模擬活動。
2.“行為導向”教學法
到了20世紀80年代,德國又提出了“行為導向”這一適應了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的全新教育理念。“行為導向”(Handlungsorientierung),又稱實踐導向或行動導向,指以行為或工作任務為主導方向的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策略。“行為導向”教學法以培養學生的綜合職業能力為目標,以職業實踐活動為導向,強調理論與實踐的統一,尊重學生的價值,張揚個性,引導學生主動學習,聯系實際問題學習,能真正提高勞動者素質。
“行為導向”教學法是繼“模擬公司”之后,職業教育改革的新成果,為建立“模擬公司”提供了教育哲學和理論基礎。
二、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實踐教學要求
為了滿足我國外貿企業對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人才的需求,目前大多數高等院校的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都將人才培養目標確定為:“使學生能成為在外貿企業或相關行業從事報關、單證、報檢、貨代、跟單、外貿業務員等業務工作的高等直接應用型人才”。這就要求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應提高實踐教學的效果,而實現這一目標的最佳途徑就是使學生進入真實的國際貿易工作環境,達到在“干中學”的效果。然而,進出口企業由于自身規模的限制,或出于保護商業機密等考慮一般都不愿大量接受在校學生到公司實習,即便各別同學獲得在公司實習的機會,通常也只能做一些日常雜務,無法接觸到核心業務。如何突破這一瓶頸,成為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急需合理解決的主要問題之一。
因此采用“行為導向”教學法,構建“模擬公司”,以此為契機,提高國際貿易專業實踐教學效果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模擬公司”實踐教學課程設計
為了更好地實現“模擬公司”在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實踐教學的作用,實現“知行合一”,我們根據“行為導向”的教學過程:資訊、計劃、實施、檢查、評價,制定如下的“模擬公司”實踐教學環節:
1.教師確立實習內容
教師參考現實中進出口公司的部門設置以及開展對外貿易活動涉及到的相關機構,設置進出口公司以及外貿相關機構,制定實習任務,確定實習內容。
2.按照角色將學生分組
構建“模擬公司”:將學生分為3組,分別扮演出口商、進口商、工廠三個主要角色,成立模擬進出口公司及工廠,并從學生中任命進出口公司的總經理、工廠的廠長,分別制定進出口公司和工廠的章程。
外貿業務與內貿業務的最大不同就是它涉及更多的相關機構,接受更多的管理和監控。因此在建立外貿企業的同時,還應建立高仿真的外部經濟環境。為了平衡3組學生的工作任務,相關機構應由任務最少的工廠兼任,隨時跟蹤真實貿易環境及相關貿易政策的變化,調整虛擬背景,以達到模擬公司系統與真實狀況的吻合,提高學生對現實經濟環境的關注能力、適應能力和分析判斷能力。
3.學生按角色完成實習任務
建議采用“Simtrade外貿實習平臺”軟件進行實習。學生按照軟件要求開展外貿業務,在此過程中,涉及到相關機構的步驟,由學生打印所需單據,到設置的“相關機構”辦理業務。實習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所有學生注冊出口商、進口商、工廠、出口地銀行、進口地銀行五個角色。
第二步:進口商與出口商進行交易磋商、簽訂進出口合同。
第三步: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時除了按照軟件要求的程序完成單據的填寫,還應該讓學生真正體會如何辦理進出口業務,不能只在電腦提交就算辦完了。因此,為了真正實現“模擬公司”的“行為導向”教學法,實驗室需配備打印機設備,學生做完必要的單據之后,打印出來,直接拿相關單據去有關部門辦理業務。
例如,在進口商申請開立信用證這個環節,當進口商填好開證申請書,并且打印出來,交給進口地銀行審核,審核無誤,進口地銀行對外開出信用證,交給出口地銀行,出口地銀行審核,通知出口商收取信用證。報檢環節,出口商填寫打印出境貨物報檢單、隨附商業發票、裝箱單、合同、信用證,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商品檢驗。出口報關環節,出口商打印出商業發票、裝箱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合同、信用證之后,持全套報關單據向“海關”報關。打印出商業發票、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原產地證明書。辦理保險,填寫并打印投保單,隨附商業發票,到“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出具正式的保險單。貨物裝運出口后,出口商按L/C上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商業發票、裝箱單、海運提單、貨物運輸保險單、商檢證書、產地證、信用證等),并簽發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向出口地銀行要求押匯。以出口單據作為質押,向銀行取得融資。
第四步:一筆業務做完之后,角色互換。
(一)購建房提取
1、購房提取
(1)購商品房提取,提供購房合同原件(須辦理合同備案)、付款發票,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價值的金額,購房時間(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2)購二手房提取,提供房地產買賣契約、契稅發票和房產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契稅發票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
2、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應提供以下材料:(1)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建筑工程預(結)算書,應符合當地、當時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資標準;(4)購買相關材料的發票,建造時間(以辦理規劃許可證的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農村建房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應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批準通知書、自建房產權證、建筑工程預(結)算書,應符合當地、當時自建自住房一般投資標準。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
3、拆遷房的提取
提供拆遷協議或購房合同原件(須辦理合同備案)、付款發票,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補交房款的金額,購房時間(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在一個年度內。
4、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的提取
提供:(1)、房屋產權證明;(2)、房產質檢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翻建、大修鑒定及批準文件,(3)、由建筑定額管理等有權部門出具翻建、大修理投資概算;
(二)離休、退休提取
提供離休、退休文件或離退休證。對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病退或離崗)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封存在原單位,到離、退休年齡時憑離、退休文件或離、退休證提取。對有公積金貸款的提取只能在還清貸款時一次提取,并辦理銷戶手續。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取
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書(1-4級等級),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四)戶口遷出及工作調離紅河州行政區域的提取
提供戶口遷出證明或調令辦理提取或轉移。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取
(1)提供自住住房貸款證明資料。
(2)公積金貸款連續還貸12個月以上(一次性還清貸款不受此限制)。
(3)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階段性擔保中的貸款不允許提取公積金)。
(4)提取金額為上年歸集余額。
對商業銀行購房還貸提取只允許提一次,同時提供商業銀行借款合同原件、購房合同、貸款余額證明;在貸款時用自己的公積金為他人作擔保的不允許提取公積金,要求管理部清理并打上擔保貸款標記。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必須提供死亡證明(公安機關的戶口銷戶證明或醫院證明、法院宣告死亡裁定書);法定繼承人申請書(原件);提取人與死亡人的合法關系證明(婚姻關系證明或戶口簿等)。提供合法繼承人身份及遺產處理的公證書或判決書。
(七)家庭發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難的
須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縣及縣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證明。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重大疾病的范圍包括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冠
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
(八)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提取
1、本人年滿45周歲的,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合同(協議)、單位證明或失業證、身份證,辦理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提取及銷戶手續(公共封存帳戶內的提取只需提取供身份證)。
2、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但未滿45周歲的,期間發生購、建、大修自住房行為或提取公積金一次性還清個人住房貸款(含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提供以上相關證明材料可辦理銷戶提取。
住房公積金提取說明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定義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照規定把自己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從而實現住房公積金的價值,發揮其作用的行為。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為了規范提取條件和職工的提取行為,使住房公積金切實發揮定向用于住房消費的作用,保障廣大職工的利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作了規定。
(一)、用于住房消費的提取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本項所說的“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也就是說所購、建、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因此,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或只擁有使用權的住房等等,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如果是對住房不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
職工為購、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積金,是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提取方式。此項規定了四種行為:
(1)、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產房等;
(2)、建造。根據1983年5月25日國務院批準、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造住房;
(3)、翻建。根據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環保部批準試行的《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試行)》,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文件同上)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都不可以提取。
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只有購房貸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如果租房居住的職工家庭,其租金在家庭工資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過大,超出了職工對住房消費的承受能力,就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房租超出規定比例時,職工在提供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合同等證明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對職工有能力負
擔的在規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
(二)、喪失繳存住房公積金條件時的提取
1、離休、退休。職工離休、退休時,單位不再向其發放工資,只發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不再繳存的。同時,職工離退休后住房問題一般不是主要問題了,沒有必要繼續限制其使用方向,職工可以提取用于養老、醫療等方面。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職工在職期間,由于事故、災禍等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勞動部門或醫院出具證明文件),職工無法繼續工作,與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單位不再向其發放工資,住房公積金的來源同樣不存在了,所以規定了這種特殊情況的提取。要注意兩點:一是,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是部分喪失;二是,必須同時具備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如果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但并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是辭職、辭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不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之所以規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才可以提取,是因為只有在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情況下,職工與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后再也無法參加工作,也就不可能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了。職工沒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那么職工還有再次工作的可能。所以,應當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找到新工作時)或者封存手續,而不能提取。二是,如果職工的戶口本身就不是本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第二條關于適用范圍中,沒有對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的戶口進行限制,所以,職工可以參加非戶口所在地城市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當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比照“戶口遷出或者出境定居的”情況處理,允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
3、戶口遷出或者出境定居。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已經超出了原行政區域,也就超出了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圍,因此,應允許提取。本項要求職工的戶口遷出所在的市、縣或者出境定居,如果職工只是到外地工作,但戶口并沒有遷出,或者出國進修、學習等而非定居,都不符合本項規定,不得提取。
4、職工死亡。職工在職期間可能出現死亡的情況,這時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同樣不具備了,就應允許提取。
職工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宣告死亡應當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由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決。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在職工死亡后就列入遺產的范圍進行繼承,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來執行,如果死亡職工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由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繼承;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由法字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都有權提取殘廢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至于如何分配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死亡職工沒有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時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程序
職工向單位申請,單位核實并出具證明,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決定是否允許提取,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指定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凡是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首先應向單位提出提取申請,由單位對職工是否符合提取條件進行初審。單位進行核實的內容,包括是否是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提取條件等方面內容,如果發現問題就可以及時解決,避免糾紛,提高辦理提取的效率。單位核實正確后應當及時給職工出具提取證明,證明單位對職工的提取核實無誤。 職工提取申請經單位初審證明后,應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由中心審核、決定允許提取。
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根據“紅河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審定辦理。
四、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交材料
(一)、購買自住房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購房發票或收據;建造、翻建自住房的,應提供所建房的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證件,購買材料發票;大修自住房的,應提供修繕申請、房管部門出具的修繕證明文件、修繕費用發票。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貸款合同、還貸款證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應提供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及房屋管理部門認可有效租憑合同及年度租房繳款發票。
注: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四)、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由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六)、戶口遷出或者出境定居的,應提供房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護照簽證及國外定居證明。
(七)、職工死亡由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死者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身份關系證明、合法繼承或遺贈(公證)證明。
提取住房公積金除提供上述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
五、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職工因工作單位變動,須辦理住房公積金的轉移。既將原工作單位繳交帳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新調入單位進行繳交,同時原住房公積金帳戶隨之取消。
六、住房公積金轉移的辦理程序
(一)調出人員單位。辦理停止繳交,進行人員帳戶轉移登記。當新調入單位為調入職工辦理開戶注冊設立新帳戶后,由申請轉移人填制“住房公積金轉移申請審批表”,單位核實簽署意見,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
(二)新調入人員單位。為調入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登記,通知職工本人帳戶開設情況,從調入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七、住房公積金的封存
職工因離職、退離休等原因中斷或停止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因調動工作單位且新單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或尚未在調入單位開設公積金帳戶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余額應封存在原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封存期間按規定計息。
八、住房公積金封存和啟封的辦理程序
住房公積金的封存由職工所在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交時填報“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名冊”、“住房公積金單位代扣代繳匯總表”即可辦理。
住房公積金的啟封(恢復繳交)也由單位填報上述相關表格予以啟封。
注:繳交單位變更的使用住房公積金轉移予以啟封,將原封存金額轉入新設立職工公積金帳戶。
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流程
1、申請:住房公積金申請提取人填寫《紅河州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審批表》,到單位簽署單位意見,加蓋印章,并附相關提取證明資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加強對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保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本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范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第三條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
第四條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第六條郵政企業應當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
第七條郵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機制,加強對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確保郵政通信與信息安全。
第二章 郵政設施
第八條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的建設給予支持,重點扶持農村邊遠地區郵政設施的建設。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住宅區或者對舊城區進行改建,應當同時建設配套的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設施等組成的郵政網絡是國家重要的通信基礎設施。
第九條郵政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等院校和賓館應當設置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郵政企業設置、撤銷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置接收郵件的場所。農村地區應當逐步設置村郵站或者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建設城鎮居民樓應當設置接收郵件的信報箱,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驗收。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置信報箱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指定其他單位設置信報箱,所需費用由該居民樓的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郵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機關和海關依法履行職責的要求。
第十二條征收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對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的重新設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
郵政營業場所或者郵件處理場所重新設置前,郵政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正常進行。
第十三條郵政企業應當對其設置的郵政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證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 郵政服務
第十四條郵政企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郵件寄遞;
(二)郵政匯兌、郵政儲蓄;
(三)郵票發行以及集郵票品制作、銷售;
(四)國內報刊、圖書等出版物發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對信件、單件重量不超過五千克的印刷品、單件重量不超過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遞以及郵政匯兌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郵政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機要通信、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以及義務兵平常信函、盲人讀物和革命烈士遺物的免費寄遞等特殊服務業務。
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郵政企業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前兩款規定的業務;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時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的,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公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國家對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特殊服務給予補貼,并加強對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七條國家設立郵政普遍服務基金。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征收、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八條郵政企業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與競爭性業務應當分業經營。
第十九條郵政企業在城市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于六天,投遞郵件每天至少一次;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營業時間應當不少于五天,投遞郵件每周至少五次。
郵政企業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和鄉、鎮其他地區每周的營業時間以及投遞郵件的頻次,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郵政企業寄遞郵件,應當符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寄遞時限和服務規范。
第二十一條郵政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務種類、營業時間、資費標準、郵件和匯款的查詢及損失賠償辦法以及用戶對其服務質量的投訴辦法。
第二十二條郵政企業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條款確定與用戶的權利義務的,該格式條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戶交寄郵件,應當清楚、準確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郵政編碼。郵政企業應當在郵政營業場所免費為用戶提供郵政編碼查詢服務。
郵政編碼由郵政企業根據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編制規則編制。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郵政編碼的編制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收寄郵件和用戶交寄郵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郵政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郵件收寄驗視制度。
對用戶交寄的信件,必要時郵政企業可以要求用戶開拆,進行驗視,但不得檢查信件內容。用戶拒絕開拆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對信件以外的郵件,郵政企業收寄時應當當場驗視內件。用戶拒絕驗視的,郵政企業不予收寄。
第二十六條郵政企業發現郵件內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進出境郵件中夾帶國家禁止進出境或者限制進出境的物品的,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交運的郵件,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企業應當優先安排運輸,車站、港口、機場應當安排裝卸場所和出入通道。
第二十八條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進出港口、通過渡口時,應當優先放行。
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運遞郵件,確需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確需在禁止停車的地點停車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車。
郵政企業不得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
第二十九條郵件通過海上運輸時,不參與分攤共同海損。
第三十條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對進出境的國際郵袋、郵件集裝箱和國際郵遞物品實施監管。
第三十一條進出境郵件的檢疫,由進出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
第三十二條郵政企業采取按址投遞、用戶領取或者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等應當為郵政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單位用戶地址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第三十三條郵政企業對無法投遞的郵件,應當退回寄件人。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信件,自郵政企業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六個月無人認領的,由郵政企業在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其他郵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其中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國際郵遞物品,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郵政匯款的收款人應當自收到匯款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憑有效身份證件到郵政企業兌領匯款。
收款人逾期未兌領的匯款,由郵政企業退回匯款人。自兌領匯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一年內無法退回匯款人,或者匯款人自收到退匯通知之日起一年內未領取的匯款,由郵政企業上繳國庫。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
第三十六條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檢查、扣留有關郵件,并可以要求郵政企業提供相關用戶使用郵政服務的信息。郵政企業和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郵件寄遞含有下列內容的物品:
(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危害國家安全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宣揚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賭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擾亂郵政營業場所正常秩序;
(二)阻礙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投遞郵件;
(三)非法攔截、強登、扒乘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輛;
(四)冒用郵政企業名義或者郵政專用標志;
(五)偽造郵政專用品或者倒賣偽造的郵政專用品。
第四章 郵政資費
第三十九條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機要通信資費以及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資費實行政府定價,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郵政企業的其他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資費標準由郵政企業自主確定。
第四十條制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標準和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標準,應當聽取郵政企業、用戶和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
郵政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準確、完備的業務成本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一條郵件資費的交付,以郵資憑證、證明郵資已付的戳記以及有關業務單據等表示。
郵資憑證包括郵票、郵資符志、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郵資信卡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郵資憑證或者倒賣偽造的郵資憑證,不得擅自仿印郵票和郵資圖案。
第四十二條普通郵票發行數量由郵政企業按照市場需要確定,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紀念郵票和特種郵票發行計劃由郵政企業根據市場需要提出,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審定。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紀念郵票的選題和圖案審查。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郵票的印制、銷售實施監督。
第四十三條郵資憑證售出后,郵資憑證持有人不得要求郵政企業兌換現金。
停止使用郵資憑證,應當經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在停止使用九十日前予以公告,停止銷售。郵資憑證持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郵政企業換取等值的郵資憑證。
第四十四條下列郵資憑證不得使用:
(一)經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停止使用的;
(二)蓋銷或者劃銷的;
(三)污損、殘缺或者褪色、變色,難以辨認的。
從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郵資信卡上剪下的郵資圖案,不得作為郵資憑證使用。
第五章 損失賠償
第四十五條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內的郵件和匯款的損失賠償,適用本章規定。
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
郵件的損失,是指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
第四十六條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
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給據郵件損失,郵政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價的給據郵件的損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過錯。
第四十九條用戶交寄給據郵件后,對國內郵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內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對國際郵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
查詢國際郵件或者查詢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邊遠地區的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六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詢其他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用戶。查復期滿未查到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賠償。
用戶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查詢期限內未向郵政企業查詢又未提出賠償要求的,郵政企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郵政匯款的匯款人自匯款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持收據向郵政企業查詢。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查詢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匯款人。查復期滿未查到匯款的,郵政企業應當向匯款人退還匯款和匯款費用。
第六章 快遞業務
第五十一條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國內快遞業務,是指從收寄到投遞的全過程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快遞業務。
第五十二條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五十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一百萬元,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二百萬元;
(三)有與申請經營的地域范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四)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和完備的業務操作規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有關申請材料。
受理申請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郵政管理部門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應當考慮國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申請人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后,方可經營快遞業務。
第五十四條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快遞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合并、分立的,應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第五十六條快遞企業經營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范圍以外的信件快遞業務,應當在信件封套的顯著位置標注信件字樣。
快遞企業不得將信件打包后作為包裹寄遞。
第五十七條經營國際快遞業務應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管。郵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要求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提供報關數據。
第五十八條快遞企業停止經營快遞業務的,應當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對尚未投遞的快件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
第五十九條本法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關于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規定,適用于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第十一條關于郵件處理場所的規定,適用于快件處理場所;第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關于郵件的規定,適用于快件;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關于郵件的損失賠償的規定,適用于快件的損失賠償。
第六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成立的行業協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規定,制定快遞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一)進入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或者涉嫌發生違反本法活動的其他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經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查封與違反本法活動有關的場所,扣押用于違反本法活動的運輸工具以及相關物品,對信件以外的涉嫌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郵件、快件開拆檢查。
第六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報告有關經營情況。
第六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六十四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五條郵政企業和快遞企業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用戶對服務質量提出的異議。用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自接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六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郵政管理部門舉報。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郵政企業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或者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九條郵政企業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經營性活動,或者以出租等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郵政企業從業人員利用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車船從事郵件運遞以外的活動的,由郵政企業責令改正,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郵政企業從業人員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由郵政企業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二條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快遞業務,或者郵政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或者寄遞國家機關公文的,由郵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七十三條快遞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設立分支機構、合并、分立,未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在信件封套的顯著位置標注信件字樣的;
(三)將信件打包后作為包裹寄遞的;
(四)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并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的。
第七十四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用戶明示其業務資費標準,或者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五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郵件、快件的,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用戶在郵件、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有前兩款規定的違法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經營國際寄遞業務,以及用戶交寄國際郵遞物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違法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郵政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快遞企業,郵政管理部門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郵政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快遞企業,并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九條冒用郵政企業名義或者郵政專用標志,或者偽造郵政專用品或者倒賣偽造的郵政專用品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偽造的郵政專用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盜竊、損毀郵政設施或者影響郵政設施正常使用的;
(二)偽造郵資憑證或者倒賣偽造的郵資憑證的;
(三)擾亂郵政營業場所、快遞企業營業場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強登、扒乘運送郵件、快件的車輛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自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經營快遞業務。
快遞企業被吊銷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郵政企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
寄遞,是指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活動,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等環節。
快遞,是指在承諾的時限內快速完成的寄遞活動。
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包裹、匯款通知、報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遞企業遞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緘封的信息載體,不包括書籍、報紙、期刊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裝上的名址遞送給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獨立封裝的物品,其重量不超過五十千克,任何一邊的尺寸不超過一百五十厘米,長、寬、高合計不超過三百厘米。
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給據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在收寄時向寄件人出具收據,投遞時由收件人簽收的郵件。
郵政設施,是指用于提供郵政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件處理場所、郵筒(箱)、郵政報刊亭、信報箱等。
郵件處理場所,是指郵政企業專門用于郵件分揀、封發、儲存、交換、轉運、投遞等活動的場所。
國際郵遞物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戶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用戶相互寄遞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郵政專用品,是指郵政日戳、郵資機、郵政業務單據、郵政夾鉗、郵袋和其他郵件專用容器。
第八十五條本法公布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后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憑批準或者備案文件以及營業執照,到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企業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向其原辦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
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本法公布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具備本法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條件的,應當在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定的條件,逾期達不到本法規定的條件的,不得繼續經營快遞業務。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進出口、運輸、爆破作業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購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三條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國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標識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和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查處,并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鼓勵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采用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性能的新技術,鼓勵發展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配送、爆破作業一體化的經營模式。
第二章生產
第十條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規劃和產業技術標準;
(二)廠房和專用倉庫的設計、結構、建筑材料、安全距離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生產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標準和規程;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生產崗位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的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為調整生產能力及品種進行改建、擴建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三條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基本建設完成后,向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申請安全生產許可。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對其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上標注安全生產許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持經標注安全生產許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生產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四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核定的品種和產量進行生產,生產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十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對雷管編碼打號。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標識、登記標識和雷管編碼規則,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檢驗制度,保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符合相關標準。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
第十七條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在專門場地或者專門的試驗室進行。嚴禁在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章銷售和購買
第十八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對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規劃的要求;
(二)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銷售場所和專用倉庫等經營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持《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可以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核定的品種、產量。
第二十一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證明;
(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以及許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屬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原料,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憑《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民用爆炸物品,還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查驗前款規定的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購買的,應當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
第二十三條銷售、購買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交易。
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保存2年備查。
第二十四條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銷售的品種、數量和購買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民用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經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規定。
進出口單位應當將進出口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向收貨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第二十七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第二十八條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三十條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
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章爆破作業
第三十一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第三十四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爆破作業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五條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第三十六條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從事爆破作業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三十八條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條爆破作業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發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章儲存
第四十條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第四十一條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四十二條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十三條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銷售活動,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沒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應當組織銷毀。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一)超出生產許可的品種、產量進行生產、銷售的;
(二)違反安全技術規程生產作業的;
(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的;
(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標準的;
(五)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六)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的;
(八)未經審批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對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的;
(二)超出購買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購買單位的許可證、銀行賬戶轉賬憑證、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的;
(五)銷售、購買、進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記制度,如實將本單位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和流向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的;
(七)未按照規定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三)違反有關標準和規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六)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七)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一)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其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的;
(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爆破作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領取登記制度、保存領取登記記錄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
爆破作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在專用倉庫設置技術防范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或者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賬物不符的;
(三)超量儲存、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或者違反儲存標準和規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1工程說明
對工程的說明見招標須知前附表(以下簡稱“前附表”)第1欄,名稱見第2欄所述。
2資金來源
_____(業主名稱)(以下簡稱“業主”)已籌集到一筆以多種貨幣構成的資金,用于_____(工程名稱)的投資費用。該投資費用的一部分將用于邀請投標合同項下的合格支付。
3合格條件與資格要求
3。1本招標面向投標人。
3。2根據本合同所提供的全部貨物和服務必須來源于合格的國家,本合同下的所有開支也僅限于這些貨物和服務。
3在本款中“原產地”一詞是指開采、種植、生產貨物的地點以及提供服務的地點。
貨物是指經過工廠制造、加工或對其零件進行實質性的重大組裝而生產的,其產品在基本特征或使用目的及應用方面與其元件有實質性的區別,且得到商業上的承認。
3。4貨物及服務的產地與投標人的國籍無關。
3。5為具有簽訂合同的資格,投標人應提供令業主滿意的證據,證明其具有本須知第3。1款中規定的資格和具有足夠的資產及能力來有效地履行合同。為此所有提交的標書應包括下列資料:
(a)公司、商行、股份公司或聯營體各成員的機構組成或法律地位、注冊地點、主要營業地點的原始文件的副本;
(b)投標人(或聯營體各方)在過去五年和現在正在進行的與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經驗和合同履行情況;
(c)按第四章表Ⅳ的格式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主要施工機具與設備;
(d)按第四章表Ⅴ的格式提供擬在現場或不在現場進行管理,或實施合同的主要人員資格和經歷;
(e)按第四章表Ⅵ的格式提供擬定的分包金額超過投標價格10%的分包內容與分包人名單;
(f)投標人(或聯營體各方)的財務狀況,包括最近三年的損益表,資金平衡和審計報告,以及今后兩年內的財務預測和投標人(或聯營體的授權代表)給予向其開戶行了解資信的授權書;
(g)有關目前涉及投標人的訴訟案的資料。
3。6兩個或多個公司聯合投標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投標書以及中標后的合同協議書應金字使所有聯營體成員均受到法律約束;
(b)應推薦一家聯營體成員作為主辦人,且應提交一份授權證書,證明其主辦人資格。
授權證書須有所有聯營體成員的合法代表簽署;
(C)聯營體主辦人授權代表為任何或全部聯營體成員承擔責任和接受指示。合同的整個實施(包括交付)應全部由聯營體主辦人負責;
(d)所有聯營體成員應對按合同條件實施合同共同或分別承擔責任。在(b)款的授權書中,以及在標書和協議書(如果中標的話)中應對此作相應聲明;
(e)聯營體成員之間簽訂的協議書副本應隨標書提交。沒有業主的批準,不得改變工作分工。
3。7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應主動按3。5款的要求更新和補充資格預審時的資料,特別是應該說明投標時(以投標截止日28日以前為限)投標人正在進行的工程細節。
3。8不允許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之間再形成新的聯營體進行投標,但允許為加強其經濟與技術實力吸收新的成員,并應先行獲得業主的批準。這一批準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三十五天以上提出。為此向業主提出的要求必須按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提供新增加疆成員的所有人員、技術和商務材料(按資格預審申請表1~IO填寫)。
4招標時間表
粗略的招標時間安排見前附表第三欄中的說明。
5投標費用
投標人應承擔其標書準備與遞交所涉及的一切費用,不管投標結果如何,業主對上述稱費用不負任何責任。
6現場考察
6。1投標人應對工程現場及其周圍環境進行現場考察,以獲取那些需用自己負責的有關投標準備和簽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資料。現場考察的費用由投標人自己承擔。
6。2經業主允許和事先安排,投標人及其代表方能進入考察的現場。但明確規定:投標人及其代表不得讓業主在考察中負任何責任。投標人及其代表必須承擔那些進入現場后,由于他們的行為所造成的人身傷害(不管是否致命)、財產損失或損壞,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損壞或費用。
招標所需文件
7招標文件的內容
用于招標目的而發售的本合同的招標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須知第9款發出的修改書和第17款發出的標前會議紀要。
第1章投標邀請書
第2章投標須知
第3章合同條件
合同格式
。投標書格式
。投標書附錄
。指定材料表
。合同協議書格式
。投標保函格式
。履約擔保書及動員預付款銀行保證書格式
。授權書格式
第4章輔助資料表
第5章技術規范
第6章工程量清單
第7章圖紙
第8章參考資料
7。2投標人應認真審閱招標文件中所有的須知、條件、格式、條款、規范和圖紙。
如果投標人的標書不能滿足本須知的要求,責任由投標人自負。根據第26款的規定,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書將被拒絕。
7。3凡獲得招標文件者。無論投標與否,均應對招標文件保密。
8招標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標文件的投標人應不晚于投標截止時間35天以前按投標邀請中的地址書面、電傳、傳真或電報的方式通知業主。業主將以書面、電傳、傳真或電報的方式在開標的28天以前答復(包括對詢問的解釋,但不說明詢問的來源)所有獲得投標文件的投標人。
9招標文件的修改
9。1業主在投標截日前的任何時候,可因任何原因,對投標文件進行修改。這種修改可能是業主主動作出的,也可能是為了解答投標商要求澄清的問題而作出的。
9。2修改書將以書面、電傳、傳真或電報的方式發給所有獲得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并對他們起約束作用。投標人收到修改書后,應立即以電傳、傳真或電報的方式通知業主,確認已經收到修改書。
9。3為了給投標人合理的時間,使他們在準備投標書時把修改書考慮進去,業主可以按20款規定酌情延長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
投標準備
10投標的語言
投標書及投標人與業主之間的與標書有關的來往函電和文件均應使用漢語/英文。投標人隨投標書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種語言,但其中有關段落須配有恰當的漢語/英文翻譯,標書的解釋應以漢語/英文為準。
11組成投標書的文件
投標人準備的投標書應包括:投標書及其附錄;授權書;投標保證金;報價的工程量清單;輔助資料;證明合格條件和資格的資料;選擇報價和按本須知規定提交的其他所有的資料。
必須毫無例外地使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投標書格式,工程量清單和輔助資料表(但表可以同樣格式擴展,投標保證金的方式接15。2款的規定可以選擇)
12投標價格
12。1除非招標文件中另有規定,投標是指本須知第1章第1款中說明的合同全部作,并且此投標是以投標人提交的單價和金額為基礎的。——12。2投標人應填寫工程量清單所述的所有工程項目的單價和金額(不管數量是否表明),當實施合同時投標人沒有填入單價與金額的項目,將心予支付,并認為此項目費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單價和金額之中。
12。3所有根據合同或其他原因,截止到投標截止日前28天,由投標人支付的所有關稅、稅收和其他征稅,都要列入投標入呈報的標書中的單價與金額中。業主將據此對標書進行評價和比較。
12。4價格調整。據合同條款第70款的規定,投標人填寫的單價和金額在合同實施期間可以予以調整。投標人應完成輔助資料表Ⅲ并隨投標書提交合同條款第7O款所要求的其它支持材料。
12。5若本招標被劃分為幾個“合同包”,則允許投標人對其中一個或全部“合同包”投標。
(a)每一個合同包將根據其自身的特點進行評審并分別地簽署合同。因此,投標人應針對不同的合同包分別報價。
(b)投標人對一個以上的合同包投標時,可提供一個特定的下降額(折扣),如果對一個以上的投標中標的話。此種投標折扣將在評標時予以考慮,以決定是單個地還是幾個包合在一起授予。
13投標貨幣與克付貨幣
13。1投標書的單價與金額全部用前附表第4欄所述的指定貨幣報出。投標人如果希望合同中來自中國以外的工作量用一定比例的外幣給予支付(即“外幣需求”)時應將任何一種外幣支付的比例在輔助資料表I一“當地與外幣需求”表中列明,此種比例應為所需外幣占標價(不包括暫定金)的百分比,或(i)完全使用投標人所在國貨幣或由投標人選擇(ii)完全使用美元。如果投標人希望支付一定比例的除(i)和(ii)
以外外幣,則應按上述的方式指出其所需的外幣的百分比。根據標書中所列百分比,并根據下面13。2款所規定的匯率,按第28款之規定進行折算和比較。
13。2投標人應采用在投標截止時間前28天當日中國銀行北京總行公布的賣價匯率來換算貨幣。如果某些貨幣沒有公布匯率,則投標人應說明所使用的兌換率及其來源。
為支付目的,編寫投標書時采用的匯率在本合同實施期間保持不變,以使投標人不獨自承擔匯率變化的風險。
13。3投標人擬需要的外幣及當地貨幣總額應在輔助資料表I(當地貨幣與外幣需求)中列明。投標在表l附錄中至少應說明所需下列貨幣的使用范圍:
(a)外幣:
(1)用于工程直接雇用的外籍雇員的外幣;
(2)上述雇員的社會福利費,保險金和醫療保健費,以及國際旅差費;
(3)工程所需進口的材料費用(用于臨時和永久性工程);
(4)工程所需的進D機械設備(包括主要備付)的折舊費和使用費「(5)進口材料、機具、設備(包括零備件)的保險費和運費;
(6)與工想有關且在中國以外發生的管理費、雜費和財務費用。
(b)中國貨幣:
(1)當地勞務;
(2)當地材料;
(3)當地機械設備的折舊;
(4)其他當地服務;
(5)在中國國內的管理費、雜費和財務費用。
13。4業主可能會要求投標人澄清其外幣需求,并提出令人滿意的證據,證明單價且表I中的數額是合理的,符合第13。1款的要求。根據合同條款第72款的硯定在工程進展中外幣的百分比可能會根據業主與承包人之間的協議而進行調整,以反映會同中外幣需求的實際變化。
13。5投標人應完成輔助資料表Ⅱ“合同支付量估算表”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預期的工程期間將進行的主要工程量。
14投標書的有效期
14。1自第23款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算起,投標書有效期為如前附表第6欄所述的日歷日。
14。2在原定投標有效期滿之前。如果出現特殊情況,業主可向投標人找出延長有效期的要求。這種要求和答復應以書面、電傳、傳真或電報的形式進行。投標人可以拒絕這種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標保證金。同意延期的投標人,不需要也不允許修改他的標書,需要相應地延長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在延長期內,本須知第15款關于投標保證金的退還與沒收的規定仍然適用。
15投標保證金
15。1投標人應與投標書一起提供一筆不少于如前附表第7欄所述的人民幣金額或相當于該金額的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作為投標保證金。
15。2根據投標人的選擇,投標保證金可以是現金保兌支票、銀行匯票,不可撤銷信用證或下列銀行出具的保證書。
(a)中國銀行;
(b)中國銀行在海外的往來銀行,通過中國銀行轉開;
(c)其他在中國開業的中國或外國的銀行;(d)經業主認可的其他外國銀行。
銀行保證書的格式,應符合招標文件的格式要求;也可采用其它格式,但須事先得到業主的批準。信用證、銀行保證書的有效期應超出投標書的有效期28天。
15。3按本項知第14款,如果投標人同意適當延長投標書有效期的話,投標人應將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按15。2款規定相應地延長。
15。4對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證金的投標書,業主可以視為不響應投標而予以拒絕。
15。5未中標的投標人的保證金將盡快清退,最遲不超過規定的標書有效期期滿后的28天。
15。6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簽約并按要來提供了履約保證金后,予以退還。
15。7如有下列情況將沒收投標保證金:
(a)投標人在標書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書;
(b)中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
(1)簽署合同協議;或(2)提供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
16投標條件的變動
16。1只有在下面所述并在前附表上明確列出的條件下,對投標條件在財務/管理方面的變動才被允許,投標人可以在指定的條件變化范圍內選擇其最合適的,并在其投標書附錄中對這種報價的基礎予以闡述。
(a)除非在前附表第8欄中有嚴格的限制,否則對動員預付款可以提出不同于合同條款第60。6款規定的百分比,但此百般分比應以標價減去暫定金為基礎在前附表規定的范圍之內。根據須知第29。3款的規定,對動員預付款的選擇報價在評標時將予以考慮。
(b)如果前附表第9欄給出了可供選擇的提前完工的限制月數的范圍,則投標人可對工期(見合同條件第43款)進行選擇性報價,根據本須知29。4款的規定,上述工期的選擇性報價將根據其對業主有利的程度在標書評審中予以考慮。但為合同條款中第47款(拖期違約賠償金)的目的,上述被接受的工期將成為合同法定的工期。
16。2投標人如果希望證明其投標的合格性,或希望在財務/管理方面偏離投標條件的要來,而這種偏離又非上述16。1款(a)、(b)所述情況則他應以對基本投標所要求的選擇性報價的方式,提交這種合格資料或偏差資料:
(a)在這種情形下,投標人應特別注意須知第26款所述的、對招標文件具有實質上的不響應的投標將予以拒絕的規定。依本須知第29款的規定,投標人應對每項選擇報價附上詳細的說明和詳細的價格分析表,并指明投標人對業主費用增加或減少的估算,只有這樣,選擇報價才有可能被業主接受,并包括在合同中。
(b)不包括詳細資格證明文件和偏差說明的標書,以及只有選擇報價的標書都可能被拒絕。業主在按照第29款評標后仍保留接受或拒絕按本款提交的任何選擇報價的權力。
16。3如果按前附表第10欄所述,對招標文件中包括的某些基本設計或規范,邀請投標人對其提出技術性選擇報價,則這種技術性方案的選擇性報價,應附有評標所需要的所有資料,包括設計計算書、技術規范、價格細目、施工方案以及有關的其他細節。
每一個技術方案的選擇性報價必須達到或超過基本的設計標準,只有這樣才會被認為具有響應性的。
據本款規定而提交的技術性選擇報價將依據其自身的優點被業主所考慮而不管投標人是否對基本項目進行報價。
16。4如果依前附表第11欄所述,投標人主動提交的技術性替代方案將予考慮。原主動提交技術替代方案的投標人,必須按照本標書規定的基本技術要求提交基本報價。
然后再向業主提供為了全面評價技術性替代方案所需的一切資料,其中包括設計計算書。
技術規范、價格細目、建議的施工方案以及有關的其他細節。只限有符合基本技術要求且評估價最低的投標人,其所提交的技術性替代方案及選擇報價才會被考慮。
17標前會議
17。1投標人或其正式代表應于前附表第12欄所述日期和時間,按第12欄所述的地點出席標前會議。
17。2會議的目的是澄清疑問,解答該階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問題,并允許投標人考察現場,了解情況。
17。3投標人須在標前會召開兩星期前,以書面、電傳的形式提交問題。
17。4會議紀要包括所有問題和答復的副本,將迅速提供給所有出席會議的投標人并隨后提供給所有獲得把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由于標前會議而產生的對本須知第7。1款中列的投標文件的任何修改,只能由業主按照本須知第9款的規定,以發放修改書的方式進行。不在會議紀要中給出。
18投標書的形式和簽署
18。1投標人按本須知第11款的規定,準備一份投標書正本和前附表第13行所述份數的副本,并明確寫明“投標書正本”和“投標書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處,以正本為準。
18。2投標書的正本與副本均應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或書寫,并由投標人正式援助權的一個或幾個人簽署。授權書應以書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標書中。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項,都應由一位或幾位投標書簽字人小簽。此項要求只有當原件(正本)被小簽并且副本據此完成時,才被認為是符合要求的。
18。3全套投標書應夫涂改、行間插字或刪除,除非這些刪改是根據已發出的修改書的指示進行的,或者是投標人造成的必須修改的錯誤。在后一種情況下,修改處應由一個或幾個投標書簽字人小簽。
18。4每位投標人對每個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標書(按第16款提供的選擇性報價除外)。任何投標人都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參與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標人的投標。如果已作為一個聯營體的成員參加的投標,就不能獨立地或者再參加另一聯營體對同一個合同投標。
投標書的提交
19投標書的密封與標志
19。1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正本和副本分別雙層密封包裝,并在包裝上正確標明“正本”
或“副本”。
19。2在內層和外層包裝上都應:
(a)寫明如前附表第14欄所述的負責開標的單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識別標志:
(1)投標建設____合同(2)_____(招標編號)
(3)_____項目(工程的名稱)
(4)_____前不得開封(前附表第15欄所述時間及日期)
在內層包裝上應注明投標人的名稱與地址,以便投標被宣布遲到時,能原封退回。
19。3如果外層包裝上沒有按上述規定密封并加寫標志,業主將不承擔投標書錯放提前開封的責任,由此造成的過早開封的投標書,業主將予以拒絕,并退還給投標人。
20。1投標人應按前附表第14欄所述的地點,在第15欄所述的或在據第9款規定所延長的日期和時間之前將投標書遞交給業主。
20。2業主有權按第9款的規定頒發修改書,延長投標書遞交的截止時間。這時,原截止時間前,業主和投標商的權利和義務相應延長至新的投標截止時間。
21遲到的投標書
業主在第20款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標書,將原封退回投標人。
22投標書的修改與撤回22。1投標人可以在遞交范書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標書。但這種修改與撤回通知,須以書面形式在第20款規定的遞交標書截止日期前送達業主。
22。2除在第22。3款情況下,投標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應按第19條關于投標書遞交的規定備制、密封、標志和遞交,另還應在內層信封上標明“修改”或“撤回”
字樣。
22。3撤標通知書也可以采用傳真的方式,只要此傳真在投標截止日以前收到并滿足下列條件:
(a)傳真件應按第3。6條采用上端印有投標人名稱、地址、電話或標志的信箋。
對聯營體則應采用上端印有主辦人名稱、地址、電話或標志的信箋。
(b)傳真件列出了木須知第I9。2款對內外包裝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標明“撤回”字樣。
(d)傳真由投標的簽字人簽字,簽字人的簽字方式及職務應與投標書上的一致。
(e)同時給出一份相同內容的電傳,此電傳應有確認的標志(例如電傳的電傳號)作為對上述傳真的輔助證明。但此電傳也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收到。
在正式承認撤標書以前。關于此類傳真的來源,業主可以,但并非必須,在開標時進一步確認。而且業主不承擔因承認撤標書而引起的責任。
22。4按照本項知25款的規定,在投標書遞交截止時間后,不能更改投標書。
22。3根據本須知第15款的規定,在投標截止日期與標書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日期終止日之間的這段時期內,投標人不能撤回標書,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開標與評標
23開標
23。1在有投標人委派來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在場的情況下,業主將于前附表第16欄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標,參加開標的投標人代表應簽名報到以證明其出席。
23。2除了對按照須知第22款的規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書的投標書將不予開封之外,業主將檢查投標書,以便確定它們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標保證金,是否正確地簽署了文件,以及投標書是否按順序編制。
23。3投標人名稱、總投標價、其他大標項價,標價修改書和投標撤回書(如有的話)以及要求的投標保證金的提供和業主認為適當的其他細節均將在開標時宣布。
23。4業主將準備開標會議紀錄,包括23。3款規定的公開宣布的內容。
24過程保密
24。1公開開標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標人合同為止,凡屬于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投標的有關資料且與授予合同有關的信息,都不應向投標人或與該過程無關的其他人員泄露。
24。2投標人在投標書的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以及授予合同決定的過程中,對業主施加影響的任何企圖和行為,都可以導致取消其投標。
25投標書的澄清
為了有助于投標書的審查評價和比較,業主可以個別地要求投標人澄清其標書,包括單價分析表。有關澄清的要求與答復,應以書面、電報、電傳、傳真的形式進行,但不應尋求,提出或允許更改標書中的價格和實質性內容。但是按本須知第27款規定凡屬業主評標時發現的算術錯誤則不在此列。
投標書合格性的確定
26。1在詳細評標之前,業主將首先審定每份投標書是否在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26。2就本條款而言,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應該與招標文件的全部條款、條件和規范相符,無重大差異和保留。所謂重大差異或保留是指對工程的范圍、質量、工程的實施產生重大的影響;或者對合同中規定業主的權利及投標人的義務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糾正這種差異或保留,將會對其他按合理價格提交了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的投標人的競爭地位,產生不公正的影響。
26。3如果投標書實質上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業主將予以拒絕并且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異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誤的修正
27。1業主應對確定為實質上符合要求的投標書進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計算上或累計上的算術錯誤,業主修正錯誤的原則如下:
(a)如果用數字表示的數額與用文字表示的數額不一致時,以文字數額為準。
(b)當單價同數量和單價的乘積的總額之間不一致時,以標出的單價為準,除非業主認為單價有明顯的小數點錯位,此時應以標出的總額為準,并修改單價。
27。2業主將按上述修改錯誤的方法,調整投標書的金額。在投標人的同意下,調整后的金額,對投標人起約束作用。如果投標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額,則其投標將被拒絕并且其投標保證金也將被沒收。
28換算為單一的貨幣
投標價格為投標人提出所需的各種貨幣(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貨幣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的不同貨幣)的總和。為了做好評價和比較,業主將把標價中可支付的各種貨幣金額(不包括暫定金額但包括計日工),按前附表第17欄所述日期當天的北京中國銀行總行公布的賣價兌換率折合為人民幣元。
29投標書的評價與比較
29。1業主將僅對按照本須知第26款確定為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書進行評價與比較。
29。2在評標過程,業主將通過如下方法調整投標價格確定每一份投標控的評標價格:
(a)按照第27款的規定修改錯誤;
(b)在工程量清單匯總表中扣除暫定金額和應急費(如果有的話),但應包括具有競爭性標價的計日工。
(C)按第28款的規定將上(b)中提及的金額換算為一種貨幣額;
(d)加入根據本須知第29。3款確定的,由于動員預付款數量的變化而引起的可用人民幣表示的費用;
(e)根據本須知第29。4款的規定而確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給業主帶來的超前收益;
(n)為不反映在投標價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調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數量變化,偏離或選擇報價做的適當調整;
(g)對于超出規定要求技術標準的技術選擇報價,在評標時不將任何因其引起的附加收益考慮進評估價中。
29。3由于投標人按本須知第16。1款提交的動員預付款數量的變化和由于投標人按本須知第16。2款提交的數量變化,而使業主增加或減少的貨幣費用應按月計算成現行凈值,并以前附表第18欄所述的貼現率,按本須知第28款規定的日期,貼現成現值,然后加到投標人的投標價格中,僅用做評標時的比較。
29。4為了比較不同的投標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標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給業主帶來的超前收益應以考慮,為此應給出一個按月的百分比,并據此百分比確定不同的完工期所帶來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欄中列出,計算時應以此百分比乘以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價(應為修正過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將按上述第29。3款的規定貼現為現值,然后加到投標價格中僅做評標的比較用。
29。5業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變化偏離或選擇性報價的權力。凡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或給業主帶來未曾要求的效益的變化、偏離、選擇性報價或其他因素在評標時將不予考慮。
29。6適用于合同執行期間的價格調整條款,在評標時不予考慮。但不同投標人提交的外幣需求在評標時作為評標的因素之一考慮。
29。7如果中標人的投標價格與監理工程師對合同擬實施l程的費用估算嚴重不平衡,業主可要求中標人將本須知第34款規定的履約保證金金額增加到前附表第20欄要求的數額。
29。8其他附加的評標準則,如果有的話,將在前附表第21欄指明。
29。9所有據第16。3款規定的技術選擇報價將與按標書基本設計要求提交的報價在同等基礎上進行評估。
合同授予
30合同授予標準
據本須知第31款之規定,業主將把合同授予其投標書在實質上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按本須知第29款的規定、經評價為最低評估標價的投標人。同時也規定,該投標人必須具有有效實施合同的能力和財力。(參見第3。5款)。
31業主接受任何投標和拒絕任何投標或所有投標的權力
盡管有本須知第30款的規定,業主在簽約前任何時候均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投標,宣布投標程序無效,或拒絕所有投標,并對由此引起的對投標人的影響不承擔任何責任,也無須將這樣做的理由通知受影響的投標人。
32授標通知
32。1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業主將以電傳傳真或電報的形式通知中標人并以掛號信的形式確認其投標被接受,在該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條件中稱為“中標通知書”)出業主對承包人按合同實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總額(以下和在合同條件中稱為“合同價”)。
32中標通知書將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32。3中標人按本須知第34款的規定,提供了履約保證金后,業主將及時通知其他未來中標的投標人。
33合同協議書的簽暑
33。1在中標的投標人被通知中標的同時,業主將:
(a)將招標文件提供的合同協議書格式,連帶其他雙方達成的協議簽字后寄給中標人,在此情形下,中標人應在收到上述協議書的21天之內簽字并退還給業主,或者(b)邀清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28天內,派代表前來簽約,簽約的時間及地點將在此邀請信中批明。
33。2協議書業經承包人簽字并經當地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生效。
34履約保證金
34。1在接到中標通知書28天內,中標人應按合同規定向業主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投標人可使用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履約保證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業主可以接受的格式。
34。2如果中標人的履約保證是以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則該銀行保函應由:
(a)中國銀行,或其他在中國開業的中國或國外的銀行開具,或者由中國銀行的往來銀行通過中國銀行開具,或(b)由業主可接受的外國銀行開具。
34。3如果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是以擔保書的形式提供,該擔保書應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具;或者由業主可接受的外國擔保或保險公司開具。
34。4如果中標人不遵守本須知青第33款或第34款的規定,業主將有充分的理由撤回授標,并沒收投標保證金。 投標銀行保證書
鑒于____(投標人名稱)已于__(日期)提交了建設____(合同名稱)
的投標書(以下稱投標書)。
根據本文件,茲宣布,我行____(以下稱銀行)向業主立約擔保支付__的保證金。本保證書對銀行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均有約束力。
蓋章:_____
19__年__月__日
本保證義務的條件是:
(a)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書中規定的投標書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書;或(b)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書有效期內接到業主所發的中標通知書后;
(1)未能或拒絕根據投標須知的規定,按要求簽署合同協議書;或(2)未能或拒絕接投標須知的規定,提供法的保證金。
我行保證在收到業主第一次書面要求后,即對業主支付上述款額,無須業主出具任何證明,只需在其書面要求中說明條件是在此要求業主將注意到索款是由于出現了上述條件中的一種或兩種,并具體說明情況。本保證書在投標須知規定的有效期或在該日期前已延長的投標書有效期后30天(會第30天)內有效。延長投標書有效期無須通知銀行,任何索款要求應在上述日期前交到銀行。
日期_____銀行名稱_____
證人簽字_________蓋章:______
證人所在單位及地址:______________ 協議書
本協議書于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工程師”)為另一方簽訂。
鑒于業主欲請監理工程師履行某些服務,即___________并已接受監理工程師為履行該類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
茲就以下事項達成本協議:
l本協議書中的措辭和用語應與下文提及的“服務協議書條件”中分別賦予它們的義相同。
2下列文件應被認為是組成本協議書的一部分,并應被作為其一部分進行閱讀和理解,即:
(a)中標函;
(b)協議書附錄;
(c)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d)附件,即:
附件A——理服務范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
3考慮到下文提及的業主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監理工程師在此同意業主的要求,遵照本協議書的規定履行服務。
4業主在此同意按本協議書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工程師支付根據協議書規定應付的款項,以此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謹于前文所書明之年月日,由立約雙方根據有關的法律簽署本協議書。
特此證明。
由____在場的情況下 由____在場的情況下
業主的合法代表簽名: 監理工程師的合法代表簽名: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聯系人: 聯系人:
地址: 地址:
協議書附錄
條款內容 條款號
定義 l
項目名稱是 1(a) ________________
責任期限 17 ________________
計算起自 ________________
賠償的限額 18。1 ________________
服務開始 22 ________________
完成 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時間 31(b)
當地貨幣 __42__ 天
外幣 __56__ 天
對過期應付款項
商定的補償 每天______%
協議書規定的貨幣 32 支付的貨幣
協議書中貨幣的匯率_______
協議書的語言 36
主導語言 漢語/英語
協議書遵循的法律 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
業務總部所在地 37 ________________
通知
業主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 ________________
傳真電話號碼_
監理工程師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碼 ________________
傳真電話號碼 ________________
仲裁規則 ________________協議書附錄
條款內容 條款號
定義 l
項目名稱是 1(a) ________________
責任期限 17 ________________
計算起自 ________________
賠償的限額 18。1 ________________
服務開始 22 ________________
完成 ________________
支付的時間 31(b)
當地貨幣 __42__ 天
外幣 __56__ 天
對過期應付款項
商定的補償 每天______%
協議書規定的貨幣 32 支付的貨幣
協議書中貨幣的匯率 _______
協議書的語言 36
主導語言 漢語/英語
協議書遵循的法律 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
業務總部所在地 37 ________________
通知
業主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 ________________
傳真電話號碼 ________________
監理工程師的地址 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 ________________
電傳號碼 ________________
傳真電話號碼 ________________
仲裁規則 ________________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定義及解釋
l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賦予的涵義: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并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雇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公司受雇于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范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根據陽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復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的為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范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范圍在附件A中規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的服務。
5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如果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為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如果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于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推(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盡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于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他能夠獲取的并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決定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9協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量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e)提供如下權力:z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提供與其它組織相聯系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
1O設備和設施
業主應為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后,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雇員中為監理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提供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并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按照第11條提供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為此類提供對于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須時,監理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提供,以作為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為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系。
15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并且(b)如果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賠償
如果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a)此類賠償應限于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于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C)如果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于由于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責任的期限
除非協議書附錄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工程師均不應對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8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賠償的限額
根據第16條有關責任方面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于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根據第31條第(a)段規定的或本協議或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完全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18。2保障
如果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監理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a)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根據第19條規定辦理的保險中;
(b)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于由下列情況引起的索賠:
(a)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瀆職;
(b)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19對責任的保險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要來監理工程師:
(a)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
(b)在業主首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之上,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追加保險額;
(C)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
(d)在業主第一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上,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追加保險額;
(e)進行其它各項保險。
如果這樣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業主可接受的條件下讓承保人辦理此類保險或追加保險額。
此類保險的費用或追加保險費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20業主財產的保險
除非業主有另外的書面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根據第6條提供或支付的業主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b)由于使用該財產而引起的責任。
此類保險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21協議書生效
從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后簽字之日或當地主管部門批準之日,協議書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2開始和完成
在協議書附錄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須開始和完成,但根據協議書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時,可對協議書進行更改。
24進一步的建議
如果業主書面要求的話,則監理工程師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準備和提交應作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25延誤
如果業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遲,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a)監理工程師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業主;
(b)此增加部分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C)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26情況的改變
如果出現按照本協議監理工程師不應負責的情況,以及該情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立即通知業主。
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情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于恢復服務。
如果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況可能必須給予延長。
27撤銷、暫停或終止
27。1業主的通知
(a)業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監理工程師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并將開支減至最小。
(b)如果業主認為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業主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復,他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書,但該進一步的通知應在業主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
27。2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在下述(a)、(b)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向業主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a)當在一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屆時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或(b)當根據第26條或第27。1款已暫停服務并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8額外的服務
當第26條所述情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并不是根據第27。1款第(b)段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監理工程師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
監理工程師有權得到為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支付
30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
(a)業主應按協議書條件和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監理工程師交付正常的服務報酬,并且按照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者基于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服務的報酬,只要此費率和價格適用,否則按照第23條商定的費率和價格支付。
(b)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業主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監理工程師交付:
(1)監理工程師的職員在履行服務當中所花費額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務的時間的報酬;
(2)監理工程師所花費的一切其它額外開支的凈費用。
31支付的時間
(a)給監理工程師的到期款應迅速支付(b)如果在協議書附錄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沒有支付到期款項,則應按照協議書附錄規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付的金額中,該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注明的應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影響第27。2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32支付的貨幣
(a)適用于本協議書的貨幣為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貨幣。
當使用其它貨幣進行支付時,應按協議附錄規定的匯率計算并支付來加扣除的凈額。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規定,業主應保證監理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迅速匯往國外。
(b)如果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履行服務期間,業主國內的情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情況可能相反時,如:
(1)阻止或延誤監理工程師將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2)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幣,或(3)當監理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后將總額相同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征稅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止監理工程師履行服務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此時若沒有作出其它令監理工程師滿意的財務上的安排,業主應保證此種情況為適用于第26條規定情況。
33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
除在第39條、協議書附錄或附件C中規定外(a)在任何可能時,業主都應為監理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項目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為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項辦理豁免,包括:
(1)他們的報酬;
(2)除食品和飲料外,他們進口的物品(3)用于服務的進口的物品;
(4)文件。
(b)當業主未能成功地辦理上述豁免時,他應償付監理工程師合理支付的此類款項。
(c)當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務且上述物品不是業主的財產時,規定:
(a)沒有業主的批準,不得將上述物品在項目所在國內賣掉;
(b)在沒有向業主支付從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處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稅時,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爭議的發票
如果業主對監理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項目或某項目的一部分提出異議,業主應立即發出通知說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它項目。第31條第(b)段應適用于最終支付給監理工程師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35獨立的審計
監理工程師應保存能清楚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后12個月內,業主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監理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于保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一般規定
36語言和法律
在協議書附錄中規定了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規的變更
如果在訂立本協議書之后,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協議書附錄指明的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而引起服務費或服務期限的改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38轉讓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轉讓外,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將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b)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均不得將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C)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稅收
監理工程師及其有關職員應繳納企業與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國法規應繳交有關稅收和國外應繳的所有稅收。
40版權
監理工程師對于由他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業主僅有權為工程師和預定的目的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在為此目的使用而復制此類文件時不需取得監理工程師的許可。
41利益的沖突
除非業主另外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協議書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報酬。
監理工程師不得參與可能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河活動。
42通知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并從在協議書附錄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后要用信函確認。
43出版
除非在協議書附錄中另有規定,監理工程師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后三年內出版有關材料的,則須得到業主的批準。
爭端的解決
44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
根據第17條的規定,因違反或終止協議書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索賠,應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第45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或者違約、終止協議書或使之無效,均應根據協議書附錄所訂的、在協議書生效期限生效的規則,通過仲裁解決。
雙方同意鎮守裁決的結果,并放棄他們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只要此種棄權實際有效。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文件范本》
編號__
資格預審邀請書
敬啟者:
1我們高興地邀請貴公司參加本工程項目施工的資格預審,為該工程的建設和完工所需勞務、材料、設備和服務的供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
2業主已籌集到一筆以多種貨幣構成的資金,用于本合同項下的合格支付。
3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工程規模、結構型式、招標方式、計劃開竣工時間等)。
4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投標者才可參加投標。投標者應具備類似工程經驗和在設備、人員、資金等方面有能力執行本工程的令人滿意的證明材料,以便通過資格預審。
5有意向的合格申請人可從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獲取進一步信息和資格預審文件,時間為__月__日至__月__日從上午__至下午__(北京時間),節假日除外。
聯系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傳真:
6每套資格預審文件售價人民幣__元。售后不退。
7資格預審申請書應在__年__月__日__時前(北京時間)送達業主,地址同上。
8資審合格的投標者名單將在__年__月__日前送給所有參加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謹致
商祺!
_____(業主名稱)
年月日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