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1 16:22:11
導語:在交易市場論文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一)碳交易市場議價能力弱。作為碳交易市場上減排量最大和碳排放權第二大的國家,我國完全喪失了碳交易定價權。我國現階段并沒有直接主導國際碳交易活動,在CDM活動中多扮演的是買方角色,所以整體而言,我國碳排放議價能力并不強。在參與碳交易活動的過程中,我國現有碳交易信息的支持體系還不夠健全,所以有關碳交易的監督工作并沒有真正落實到位。在此情況下,交易雙方信息溝通存在阻礙,交易活動很難順利進行。部分碳交易活動是以企業和境外買方直接交易的方式進行的,考慮到雙方戰略合作等方面,實際成交價格勢必會和市場價格存在出入。同時,中西方碳交易市場環境本身就有所不同,信息透明度低,這些條件顯然不利于中國企業在碳交易過程中展現出優勢。另外,在碳排放交易環境中,其他國家均參照的是歐美發達國家交易所設定的市場價,而中國因為并沒有建立明確、規范的交易規則,所以長久以來,交易價格會被買方接機壓低,每年都會產生巨大的經濟損失。雖然我國在正確碳排放權利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因為碳排放權利的界定繁榮復雜,流程多,并非短期內就能實現,因此長久以來并未獲得任何顯著效果。
(二)碳交易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完善。隨著國際碳減排交易市場競爭日益激烈,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機制還存在諸多不足。例如,現行相關法律存在諸多漏洞,立法層次明顯不符合新時期的基本國情,有關規定過于籠統,參與主體的設定存在模凌兩可的現象,對違反碳排放權相關交易行為的懲罰制度缺乏法律效力,市場管理、交易規則不符合規范,政府監督等法律嚴重違背顯示,這一系列問題,明顯制約了碳交易活動在正常開展,同時也是碳交易市場構建過程中,所需掃除的最大障礙。
(三)碳排放測量評價的標準不符規范。當下我國低碳產品認證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從技術的層面來看,考慮到我國目前并沒有正式任何基于我國基本國情的碳排放核算標準體系以及評價系統,所以我國目前只能以被動的狀態進入國際碳交易市場,接受不平等待遇。從碳排放數據庫建設方面來看,我國碳排放數據統計體系仍處于建設階段,目前還是以能源以及土地利用數據作為主要參考,并未設立符合我國碳交易市場現狀的碳排放是護具庫。但是,碳排放評價數據庫的建設,是有關國內企業碳排放量配額分配以及碳排放評價相關政策制定的主要參考依據。最后,從執行情況來看,因為缺乏一個規范、專業的碳排放評價機制進行約束,所以各類執行工作的落實情況并不理想。即使部分地區政府了相關法律法規,但細化到具體行業或者產品層面的碳排放測量與評價標準并不多,而且考慮到各行各業經營性質與生產特點方面的差異,在建立行業碳排放測量標準時,往往會存在嚴重分歧。
(四)碳排放權初始配置不合理。碳排放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均需建立在碳排放權初始分配的基礎上。簡單來說,碳交易的完成,務必要以總量控制的碳排放配額初始配置作為重要前77提。現有的碳排放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兩種,分別是免費分配以及拍賣分配。我國目前所使用的碳排放初始配額分配方式以免費分配最為常見,就是通過碳排放企業按照企業生產需求提交申請的方式,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獲得碳排放的資格。這種分配方式在激發企業參與碳交易活動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方面能夠發揮出顯著效果,因為這種方式有利于幫助企業節約一定的生產成本。不過這種分配方式存在一個致命的弱點,就是資源配置效率低。另外,這種配置方式有違公平性,因為碳減排規模較小的企業在獲取碳排放權方面并不具有優勢,它們在市場競爭中處于處于弱勢地位。
二、中國碳交易市場框架構建研究
(一)碳交易市場框架構建的根本目標。碳交易市場框架的構建目的,并非僅限于構建碳交易市場,而是利用最小的經濟、環境成本,在優化各類節能減排資源的同時,在市場機制調節功能的輔助下,實現減排效果的理想化與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也就是說,中國碳交易市場框架的構建,務必要遵循結合國民經濟增長合理設置碳排放,促使碳排放權交易價格與排放成本達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概括而言,中國碳交易市場框架是以強制性為主,自愿性為輔的跨區域性或全國易市場。
(二)碳交易市場框架的構建模式。從各國碳交易市場的構建情況來看,碳交易市場的構建模式有三種,分別為自上而下模式、自下而上模式以及混合模式。自上而下模式更適合具有一定碳交易市場基礎的國家,主要是利用制定覆蓋整個國家、地區碳交易市場法律政策與運行機制的方式,構建碳交易市場。這一類型的構建模式是構建碳交易市場框架效率最高的方法,不過該模式并不能很好地滿足參與企業的內在需求。自下而上模式則更適合地方企業碳排放交易需求比較高的國家,主要是通過借鑒其他各國區域性碳交易市場構建的成功經驗,提出相應的構建方案,經政府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正式開啟構建工作。利用該模式進行市場框架的構建,能夠為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奠定良好基石。不過,該模式更傾向于各地區碳交易市場框架的構建,一旦各區碳交易市場初具規模,極有可能阻礙全國范圍內,統一碳交易市場的構建。混合模式,則是結合當地發展的實際需求,自覺主動地進行區域性碳交易市場的構建。當地方碳交易市場發展得足夠成熟穩定后,再由國家統一將各地方碳交易市場聯合成一個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混合模式無疑是涵蓋了其他兩種模式的優點,不過該模式同樣存在不足,就是在實現個地方碳交易市場聯合工作時可能將面臨不少困難。結合我國基本國情與碳交易需求,選用混合模式構建碳交易市場最為合適。
(三)碳交易市場運行的核心機制。中國碳交易市場相關機制的框架構建,主要涵蓋三大重要板塊,分別是:完善碳排放交易相關立法、確立碳交易運行機制以及加強地區碳交易市場連接機制的制定。對現行碳排放交易相關立法進行完善,充分發揮出國家碳排放所有權法律效力的約束性,是確保碳交易活動得以正常進行、碳交易市場秩序穩定的主要策略。因此,在未來我國應加快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進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碳排放交易法》,對碳排放交易活動所涉及的各方面內容進行明確劃分,并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設置明確的懲罰制度。其次,應與之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我國碳交易活動的主要方式與具體流程。利用這一系列措施,進一步提高碳交易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使我國碳交易市場各項工作的執行有法可依。應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法》以及《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頒發《溫室氣體強制減排交易管理法》,通過強制性法律效力的實施,進一步明確碳交易市場中的各組成部分,為深入落實碳交易市場的建設工作提供可靠保障。最后,為真正實現全國性碳交易市場的構建,務必要加強地區碳交易市場連接機制的制定。在制定連接機制時,可充分借鑒其他國家相關法規制度,以確保連接機制的重要功能得以順利實現。
根據相關調查資料顯示,全國在冊的翻譯公司數目龐大,達到了15039家。這些翻譯公司的總部大部分都設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城市中,如:北京、廣東、上海等。這些翻譯公司對筆譯崗位的要求具有不同的側重方面,主要有翻譯經驗、英漢語言水平、個人素質、學歷、證書、知識面、計算機應用能力等要求,其中有的翻譯公司占其中3項,而有的則占了9項。但是80%的公司都要求翻譯人員具有一定的翻譯經驗,并且有的公司要求有20萬字的翻譯量,有的公司提出要具有至少1年的翻譯經驗。而對中文要求一般是表達流利順暢,具有扎實的基本功,對英漢語言的水平要具有專業英語八級或者英語六級。另外,這些公司對翻譯人才素質的要求各有不同,但是都要熱愛翻譯工作、善于工作、責任心強、善于溝通、誠信守時、認真細致。而對學歷和證書方面,大多數公司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要求都在本科以上,這說明大多數公司對應聘者的學歷和證書仍然很看重。除了學歷和英語水平證書之外,還要求具有“通過國家口筆譯二級以上者優先”或者“持有人事部二級筆譯證書者優先”的翻譯證書。同時對計算機應用能力和知識面方面,大多數翻譯公司越來越重視譯者的行業背景知識和計算機軟硬件操作能力。在對翻譯軟件的使用上,翻譯公司提出了特別的要求,即:譯者要會使用翻譯軟件或Trados翻譯軟件等,并且會優先考慮錄用這部分人。而在工作時間上要求譯者最好原來是自由譯者,要有充足的時間來應對比較大的工作量。一部分公司比較關注譯者的效率和閱歷,要求具有翻譯速度和出國經歷。還有一部分翻譯公司比較關注翻譯理論,要求譯者要具有市場對理論的作用認識。而對使用設備,一部分公司也有一定的要求,要求譯者會使用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等辦公設備。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適合翻譯公司的人才需要具有一定的英語水平、翻譯經驗,至少本科學歷,具有比較寬廣的知識面,能夠熟練操作計算機,同時要具有責任感,熱愛翻譯工作,掌握一定的翻譯理論,善于與人溝通合作,會使用翻譯軟件,熟悉掌握辦公室設備,要誠實守信,講求效率,具有充足的時間,最好能進行中英互譯。
二、基于市場需求的翻譯教學策略
(1)根據翻譯市場的要求,合理設置課程,做到理論和實踐兼顧設置合理的課程重點在于翻譯方向課堂教學與集中實訓并重,課程要做到理論與實踐兼顧。英語專業教學大綱對英語專業畢業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為了使學生在畢業的時候,能夠達到一定的英語翻譯水平,要根據大綱開設所有必修的專業課程,使學生能修夠學分,從而達到市場對應聘者語言水平的要求。首先,口譯具有獨立的特性,通過一系列翻譯課程設置將翻譯方向體現出來,構成口筆譯課程組。同時,要開設入門課程和交替傳譯。其次,市場對翻譯經驗要求最高,因此,在課程設置上,在學期授課任務完成之后,可以增加實訓環節,并且學生在學期末或者寒暑假等時間段中,為了達到一定的翻譯量,在教師的指導下進行大量集中實訓。同時,在理論課的基礎上,課堂教學環節可以開設高級英漢筆譯和高級漢英筆譯課程,增加學生語篇翻譯的實踐。再者,在翻譯理論方面,為了使學生了解各種翻譯理論,掌握各種翻譯技巧,可以開設英漢互譯基礎和翻譯概論課程。除了翻譯理論與實踐課程之外,還可以設置一些選修課,作為理論與實踐課程的補充,如開設一門或者多門翻譯鑒賞類課程,重點在于批評和鑒賞。在品讀經典翻譯的過程中,對比不同的譯本,從而培養學生的翻譯感。另外,在實訓環節學習中,針對市場要求的翻譯軟件使用上,不用單獨開設一門課程,可以教會學生邊學邊用,在翻譯實訓室中安裝一套翻譯軟件,增強學習的效果和效率。翻譯方向的課程設置主要包括理論課程、實踐課程、鑒賞課程。其中理論課程可以開設英漢互譯基礎和翻譯概論;實踐課程可以開設高級英漢筆譯、高級漢英筆譯、集中翻譯實訓等。而鑒賞課程可以開設翻譯與鑒賞等。
(2)增強學生筆頭翻譯的基本能力,調整教學內容,增強學生翻譯的能力2000年,《高等學校英語專業英語教學大綱》中提出:“使學生具備筆頭翻譯的基本能力是筆譯課的目的所在。”在沒有普及互聯網的時候,翻譯工作者翻譯工作主要靠筆、紙和各種紙質詞典以及百科全書,而隨著時代的發展,構成翻譯能力的因素也發生了變化,翻譯能力的核心便成了雙語能力、查閱工具書的能力、雙語轉換能力等,因此,翻譯教學的內容要作出相應的調整。互聯網普及以后,在語言能力的基礎上,翻譯能力有了新的內容,增加了網絡溝通能力、計算機軟件、硬件應用能力以及電子工具書使用能力等,特別是翻譯軟件的應用能力。由于社會發展和需求,翻譯能力的構成有了拓展,因此,在研究翻譯能力的基礎上,翻譯教學設計教學內容就要進行相應的調整。翻譯教學內容涉及到了翻譯實踐、翻譯理論以及翻譯鑒賞三類課程。而這三類課程比較容易分清,內容差別很大。在教學實際中,如何分析翻譯實例是任何理論講授都離不開的,但是在實踐性比較強的課程中,所有翻譯方向課程組的課程實際上都體現著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因此不能不提到翻譯理論。為了避免在不同課程中重復相同的內容,根據課程設置,課程組教師要明確每門課程的教學內容。首先,在理論課程中,一般情況下,英漢互譯講授過程中使用的譯例是句子和短語,其基礎的授課內容是最基礎的翻譯入門課程,也是基本的概念和翻譯技巧。而翻譯概論的授課內容從翻譯研究的角度上授課,是各種翻譯理論流派和翻譯研究的熱點問題,一般情況下,在講授的過程中使用的譯例是句群和句子。其次,高級英漢筆譯和高級漢英筆譯的內容是不同文體的語篇翻譯,在實踐課程中,教師要注重學生實踐基礎上的譯文評析,教師講授文體特點與翻譯策略之后,才組織學生進行語篇翻譯實踐。而集中翻譯實訓的內容主要是大量翻譯應用文和少量翻譯文學語篇。另外,一般情況下,翻譯鑒賞課程通過比較分析,選擇有多個參考譯文的語篇翻譯,選出最佳譯文,或者對所有參考譯文討論出一個最佳譯文。綜上所述,翻譯課程的內容明確化主要有理論課程、實踐課程以及鑒賞課程。其中理論課程包括英漢互譯基礎和翻譯概論,教學內容主要有基本概念、翻譯技巧以及翻譯理論流派和翻譯熱點問題等。實踐課程主要包括高級英漢筆譯、高級漢英筆譯以及集中翻譯實訓,教學內容有大量應用文翻譯和少量文學語篇翻譯等。鑒賞課程主要包括翻譯與鑒賞,教學內容有多個參考譯文的語篇翻譯。
(3)針對不同課程,采用靈活多樣的課堂教學方法,綜合提高學生的素質為了培養學生的翻譯能力,課堂教學需要采用靈活多樣的方法,針對不同課程,綜合提高學生的素質,培養學生的翻譯責任感、溝通能力和團隊意識。首先,對于理論課程來說,教學方法要以教師講授為主,課堂教學主要是講解理論,以學生翻譯練習為輔。其次,對于實踐課程來說,課堂研討是教學方法的主旋律,教師的教學方法要指導學生的翻譯實踐,充分體現出學生翻譯實踐的價值。同時在課堂上,對于高級英漢筆譯和高級漢英筆譯來說,學生做翻譯的話,教學效率不會很高,因此,最好就是課上師生討論,鼓勵學生課下完成翻譯。在每次上課的時候,教師要講評學生譯文,通過課程網絡平臺和電子郵箱布置作業,并且教師可以上課的時候,選取部分學生上臺講評自己的譯文。同時師生之間、學生之間要積極地互動起來。而在一定的時間段內,集中翻譯實訓室模擬翻譯工作者的工作環境,集中進行大量翻譯實踐。翻譯工作的密度高,強度大,因此,教師的教學方法需要做好項目管理和譯審工作,不能和平日的課堂教學一樣,學生需要扮演譯者和校譯角色。另外,為了培養學生的責任感和團隊合作精神,在實踐課程中,教師布置任務的時候,可以把學生分成翻譯小組,便于加強學生之間的溝通。再者,翻譯語料在鑒賞課程中,要求教師能夠以理服人,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并不是完全憑直覺對譯文作出評論,因此,準備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備課的時候,教師通過比較、分析、師生討論等方式,有針對性地選取有多個參考譯文的主體語篇供課堂使用,從而得出最佳譯文。這類課程的教學方法最好是以師生討論為輔、教師講授為主。不同翻譯課程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對于教學方法的選擇會有所側重,因此,在教學過程中,為了實現翻譯人才培養的目標,教師需要靈活應變,充分備課,不斷調整和完善教學方法。
三、總結
關鍵詞:證券操縱;虛偽交易;沖洗買賣;相對委托
在中國證券市場中,操縱行為十分猖獗,幾乎成為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大特色。而以不轉移證券實質所有權的虛偽交易方式實施操縱行為更是“莊家”慣用的手法。所以,對該行為進行剖析,成為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前提。
虛偽交易(fictitioustransaction)是證券操縱行為的一種方式,主要包括沖洗買賣(washsales)和相對委托(matchedorders)。前者是指買賣雙方均為同一人,交易雖然完成卻不改變有價證券的實質所有權;后者則是事先與他人通謀,在自己購買或出售有價證券的同一時間,由他人以同一價格出售或購買相同品種和相同數量的有價證券。實際上,前者好比同一個人把球從左手拋到右手,后者好像兩個人把一個球拋來拋去。但無論如何,這兩種行為的目的都不是買賣證券,而是要做出與正常交易外觀相同的“記錄”交易,然后經證券市場的揭示板向投資大眾傳播虛假的信息,以誘導投資者進行同種證券的交易,故稱為“虛偽交易”。
虛偽交易是利用大量的買進賣出制造出交易活躍的假象,目的在于吸引廣大投資者的加入。在交易量大增的情況下,進行虛偽交易的證券操縱者可以趁高價賣出或趁低價買進以獲利。虛偽交易對于操縱者實現操縱市場的目的十分有用,因為在證券市場上有眾多的證券商從事證券業務,操縱者可以向不同的證券商分別發出交易委托(有時操縱者甚至向同一證券商發出內容正好相反的指令),此委托可以很快地被執行,而該交易又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及證券市場的行情揭示板等媒體,廣泛而又迅速地傳達給廣大投資者。從媒體上獲悉交易所交易報告的投資者,一般都會認為該報告反映的是實際的交易量,這樣就會被該虛偽的交易記錄誤導而最終遭受損害。換言之,由于虛偽交易將虛偽的供求關系隱藏在證券市場的交易記錄里,而一般說來量又是價的先行指標,通過交易量和交易價格之間的互動關系,不僅能吸引預期追漲殺跌的投機性買盤或賣盤,也可以誤導進行技術分析的投資者,使之做出錯誤判斷。
一、沖洗買賣
我國《證券法》第71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本款所禁止的行為,一般就稱為“沖洗買賣”或稱“洗售”。該款的規定與美國證券交易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目(§9(a)(1)(A))、日本證券交易法第159條(舊證券交易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及我國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相似,[1](p283)是對操縱者借沖洗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所作的禁止性規定。
沖洗交易是最古老的操縱形態之一,在實際操作上,通常是由同一個投資者分別在兩家證券經紀商開戶,并同時委托該兩家經紀商按一定的價格作相反方向的買賣,以撮合成交。目的在于制造交易記錄,其所擁有的證券種類及數量并未增減。手法也不外乎同一個人“左手賣出,右手買入”,行為人只需辦理交割,繳納少量手續費就可以創造記錄上的交易,造成證券市場活躍的假象。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證券經紀商將不同的顧客對同一種證券的買進和賣出委托,同時向交易所申報,并進行證券實質所有權的移轉,稱為交叉委托,[1](p281)是證券法允許的合法交易,不應被禁止;如果該證券商將該相反之委托不經證券交易所私自撮合成交,稱為“對沖”,雖系證券違法行為,但因并不是以操縱市場為目的,不構成操縱證券價格罪;至于對顧客的委托,經紀商本人做出相反交易,稱為混合操作,亦為證券違法行為,但也不是本款所稱的沖洗買賣。
(一)沖洗買賣的主體
本款的行為主體包括投資者、證券商等一切可以在證券市場或場外交易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人或機構,只是須為同一人(或機構)。但在現行的證券交易制度下,無論是在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還是在公司制的證券交易所,投資者都不能直接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而必須通過證券商代為交易,這樣關于“同一人”的認定標準,就涉及到實質所有權人(beneficialowner)的概念。要弄通這個概念,首先要搞清楚證券公司(或稱證券商)與客戶(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到底該如何界定。
在我國,對證券商(我國一般稱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理論界和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
1說。這種學說認為,證券經紀商與客戶之間是一種關系,即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在權限內為客戶進行證券買賣。我國的政策、法規多采用此種學說,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有所謂證券經營機構“在客戶買賣股票活動……”的字樣;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證券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證券交易營業部管理暫行辦法》均規定,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中有“證券買賣”一項。由此,中國人民銀行向證券經營機構頒發的“營業許可證”上明示其權限有“證券買賣”;各證券經營機構的章程及其與客戶訂立的作為委托協議組成部分的“公司章程”,也毫無例外地認為,其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是“業務”,等等。可見說在我國影響至深。
這種說與英美法中的理念是一致的。在英美法國家,“等同說”是制度的基石,它將通過他人所為的行為視為自己所為的行為。它關心的并非是人究竟是以被人的名義還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這一表面形式,而是最終由誰來承擔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這一實質內容。從第三人的角度看,英美法中的有三種:(1)顯名:人在交易中既公開本人的存在又公開其姓名;(2)隱名:即人在交易中公開本人的存在,但不公開本人姓名;(3)不公開本人身份的:即人在交易中不公開本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在英美法看來,證券商所為的行為系不公開本人身份(“未露面主人身份”)的。
顯然,英美法系的制度與大陸法系的制度迥然有別。我國《民法通則》采取的是大陸法系中狹義的概念,即人必須以被人的名義被人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強調“以被人(本人)名義”進行活動是的主要特征,如《民法通則》第63條第2款規定:“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可見,我國所指的行為只限于以被人名義實施,不包括以自己名義為委托人進行活動的行為類型。所以,如果用英美法系的概念來框量我國證券公司受托買賣證券這一行為的性質,則他們之間是關系;但用大陸法系的概念框量,則不是關系。因為按我國的民事制度,如果投資者與證券公司通過委托協議建立的是買賣關系,則:(1)證券公司作為人,必須以被人即投資者的名義從事證券買賣活動;(2)證券買賣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投資者承受;(3)證券公司作為人不能與被人即投資者發生相互間的買賣關系。但事實上,在現行的委托交易制度下,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場所代客戶買賣證券時是以自己的名義而非投資者的名義進行的,而交易場所也只以證券公司而非投資者本人作為一級清算對象,然后由證券公司對客戶就證券和資金余額進行二級清算和股票過戶,這樣,證券交易的后果先由證券公司直接承擔,然后才是客戶。在出現客戶透支或其他糾紛致使證券不能過戶時,代墊資金和接受證券的也首先是證券公司。此外,在關系中,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與被人發生交易,但在證券交易活動中,證券公司自營和接受客戶委托的行為間就存在“相互買賣”的可能性,只是無紙化交易和電算化交易使這種行為不易察覺而已。由此可見,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證券委托買賣不能算是一種關系。
2居間說。該觀點認為證券委托交易的性質是居間。居間是一種合同關系,即一方當事人(居間人)向他方(委托人)報告簽訂合同的機會或充當簽訂合同的媒介,而由他方(委托人)付給報酬。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居間人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并不是委托人訂立合同的人,也不是為委托人利益而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居間與行紀的界限本來是清楚的,在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不僅向客戶提供信息,而且還要通過自己與交易對方訂立證券買賣合同來實現客戶的目的,顯然客戶與經紀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居間。之所以會有如此誤解,是由于《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中認為“交易所的經紀人就是居間的一種形式”。[2](p146)
3行紀說。此說認為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是一種行紀關系。所謂行紀,是指一方當事人接受他方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實施一定的法律行為并接受報酬的行為。把證券公司的活動看作是一種行紀行為,是沿襲大陸法系的觀點,即不披露委托人姓名,也不表明自己是人,并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進行活動。從和行紀的比較中可以看出,這兩種行為有著本質的不同:
第一,行為名義不同。人是以被人名義,即以委托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為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人以被人名義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被人與第三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行紀人為委托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在行紀人和第三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合同效力不同。在關系中,人必須以被人的名義在授權的范圍內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人與人之間的委托合同無效或者人超越了權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會因與被人的意思相違背而使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無效,除非構成表見或被人追認;行紀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的效力不取決于委托人與行紀人之間的行紀合同是否有效、行紀人是否超越了委托權限,因為行紀人是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當事人。
第四,風險承擔方式不同。在關系中,第三人的違約風險由被人直接承擔,不能追究人的責任;在行紀活動中,根據《合同法》第421條第2款的規定:“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第三人違約的風險是由行紀人自己承擔的,而與委托人沒有直接關系。如果是委托人違約,對第三人來說,也是先由行紀人承擔風險責任,而后再去追究委托人的違約責任,因為是行紀人而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
第五,介入權不同。人本身無權介入,即不得自己或雙方,否則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而行紀人則有介入權,《合同法》第419條規定:“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賣出人。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可見,在一定的前提和條件下,行紀人可以合法地介入交易,成為委托其從事交易的委托人的交易對方。
第六,報酬請求權的實現方式不同。在關系中,人處理委托事務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在有償的關系中,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被人請求支付報酬,如果被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人只能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其請求權的性質屬于債權范疇;但在行紀關系中,首先,行紀人完成委托合同都是有償的,委托人必須向其支付報酬。其次,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合同法》第422條即規定:“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紀人所享有的報酬請求權具有物權性質,這更能保障行紀人報酬的實現。
綜上所述,按照我國的法律體系及證券交易的實踐來看,采用行紀說較為合理。因為從實際操作來看,證券公司與客戶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符合行紀關系的法理。首先,在我國能夠直接進場交易的須為具有經營資格和交易席位的交易所會員,一般都是依法成立的證券公司而非一般的社會公眾;其次,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指令,即與客戶簽訂了委托協議(協議的主要條款由開戶約定、委托章程和委托指令共同組成);再次,證券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證券交易活動,其后果也由自己首先承擔,即使在交易過程中有大戶直接進場報單和投資者可直接將委托輸入交易系統也并不意味著買賣關系的直接主體是投資者本人;第四,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通過清算銀行與證券交易所指定的清算機關和登記機關履行完清算和登記手續后,再與客戶進行清算和過戶(客戶在交割單上簽字為履行過戶的法定手續);第五,對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事故,客戶只能向其所委托的證券公司提出,而不能直接向交易的第三者提出,即便其了解交易對手是誰亦如是;第六、證券公司有權按交易所核定的標準收取傭金。[2](p145)
既然如前所述,從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及實際操作看,投資者與證券商之間是一種行紀關系,那么,即使同一人洗售證券,在交易所的交易記錄上,也是不同券商間的買賣。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權依交付而轉移,那么,只要操縱者在不同的券商間發出指令,所沖洗的證券所有權至少也在各券商之間進行了移轉。更何況目前大量存在的單位利用個人戶頭、個人利用他人戶頭進行洗售的情況呢?①所以一旦發生沖洗買賣的情形,按照《證券法》第71條第3款,“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買”中“不轉移所有權”界定的不清楚、也不準確,這樣規定似乎就無法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因為無論在上述的哪種情況下,證券的所有權都發生了轉移。根據罪刑法定主義派生出來的兩大主要原則-明確性原則和禁止類推原則,[3]禁止超越法律文義的不利于被告的類推解釋適用于刑事案件。如此一來,對證券操縱行為,特別是利用他人賬戶進行沖洗買賣的操縱行為,就無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所以,有必要在立法中引入實質所有權這一概念。
實質所有權(beneficialownership)是源自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9條第1項的一個概念,它是指凡有權把證券的所得收益用來支付交易費用、對股票的買賣及代表權的行使有控制能力、在現在或不遠的將來可以將股票變更于自己名下者,均可視為有實質所有權。[4](p68)例如,以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名義所持有的證券,通常另一方配偶或其父母被視為是實質所有權人,享有實質所有權。[5](p570)
日本學者亦認為日本證券交易法第159條第1項第1款“不轉移證券權利的假裝買賣”中,所謂權利的移轉是從主體面而言的,是指實質權利歸屬主體的變更。而實質權利就是指對有價證券實質性支配、處分的權能。鑒于有關沖洗買賣的規定是以抑制對證券價格的形成施加不當影響的操縱行為為目的,所以在進行實質性判斷時,應以能否決定該有價證券的買進賣出的權能作為中心加以考慮。[6](P279)
這一概念也為我國的臺灣地區所引進。臺灣證管會制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時,參照美國的有關法規及案例,以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股票的控制權及處分股票的損益歸屬這三點作為認定標準,在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所定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系指具備所列要件: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票予他人或提供資金予他人購買股票。二、對該他人所持有之股票,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益。三、該他人所持有股票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于本人。”并以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人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作為該條的補充規定。證管會認為,如果行為人表面上雖有證券讓與行為,甚至履行了過戶手續,但實質所有權并不改變,例如利用戶頭轉移所有權,就屬于不移轉證券實質所有權的行為,符合沖洗行為的主體要件。故本款所謂的證券所有權,應以實質所有權人為主體,對轉移至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開設的戶頭者,不視為轉移所有權。[7]
由此可見,只要并未轉移證券的實質所有權,作為沖洗買賣對象的證券仍應視為歸同一人所有。因此,哪怕該證券形式上已經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了移轉,仍然符合沖洗買賣“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這一主體要件。
(二)沖洗買賣的行為
如前所述,利用沖洗買賣的方式操縱證券市場價格,是指并不改變有價證券的實質所有權,而對同一有價證券賣出后再買入或買入后再賣出,以此虛假交易造成市場活躍的假象,達到行為人試圖操縱證券市場的目的。
沖洗買賣最早的手法是行為人分別下達預先配好的委托給兩位經紀商,經由一經紀商買進,另一經紀商賣出,完成證券在形式上的買賣,行為人擁有的證券數量及品種并未發生改變;另一手法是行為人作為交易的雙方同時委托同一個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申報買進或賣出,并作相互的應買應賣,卻不進行證券或款項的實際交割;第三種手法是洗售的做手②賣出一定數額的股票,由預先安排的同伙配合買進,繼而將股票退還給做手,取回價款,以這種手法所進行的沖洗買賣是聯合操縱的一種。[1](p281)
既然沖洗買賣是同一人在不同的賬戶上做方向相反的買賣,那么這一行為的成立是否要求買賣的時間、價格和數量必須完全一致?如果不要求完全一致,那么認定該行為成立的標準又是什么?和相對委托又有什么差異?所有這些問題,都會影響或決定我們對這一行為的認定,要求我們必須做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
如果將虛偽交易中的沖洗買賣與相對委托進行比較,就可以看出,因為后者是由二個人通謀做方向相反的交易,在操作過程中就難免有少許出入,因此必須考慮時間、數量以及價格的同一性問題(容后再述)。而沖洗買賣則是同一個人所為的相反買賣,從理論上講,其數量、價格、時間自然應完全相符,因此學者們通常僅在相對委托中才討論時間、價格和數量的同一性問題。[8]但是由于現代的證券交易是在集中交易市場進行的,采用的是集中競價撮合成交的交易模式,加上漲跌停板等制度的限制,即使同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就同一數量、同一價格的同一種證券進行委托買賣,也難免產生些許偏差,不一定按照他所委托的內容被撮合成交。所以在解釋適用時,應允許在時間和價格上存在一些小小的差距,但是在數量上,仍應堅持必須完全相同,因為只有這樣才符合沖洗買賣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制造“記錄交易”這一本質。換言之,如果同一人所為的相反交易,數量不一致的話,則僅在相同數量的范圍內成立沖洗買賣。
針對沖洗買賣所規定的犯罪為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有試圖操縱證券市場的動機,并實施了沖洗買賣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至于證券市場的價格是否已經因沖洗行為而受到影響,在所不問。
(三)沖洗買賣的主觀要件
沖洗買賣的主觀要件,當然應該由故意構成,而且應為直接故意。并且由于該操作手法影響市場行情的企圖十分明顯,因此只要行為人有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動機,實施了沖洗買賣的行為,就可以推定行為人有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故意。換言之,沖洗行為本身,就足以成為認定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的重要證據。
至于沖洗買賣主觀故意的內容是什么?除前述須有影響證券價格的故意外,是否須有誘使他人買賣的故意?美國法認為須有“試圖使在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登記注冊的有價證券,產生不真實或足以令人誤解其交易處于活躍狀態,或對任何此種有價證券產生同樣誤解的情形”。③日本證券交易法亦認為須有“致使他人誤解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交易繁榮,或足以致使他人誤解某種有價證券的交易狀況為目的”。④
雖然我國證券法及刑法對是否須有誘使他人買賣的故意均未做規定,但應和美日證券交易法做相同的解釋。因為只有在其他投資者跟風買進或者賣出的情況下,操縱者才能獲利或避免損失,而且操縱者影響證券價格的目的也正是為了誘使其他投資者進行該種證券的交易。可以說,影響證券市場的價格是操縱者實現誘使其他投資者買賣這一最終目的的前提條件,誘使其他投資者進行證券買賣,才是操縱者操縱證券市場的真實目的。因此,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是他基于稅收或資本利得的目的而賣出證券后再行買入,或買入后再行賣出,并不違法。[5](p851)如果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和誘使他人買賣兩種目的并存,但誘使他人買賣的故意(誘使他人買賣的故意自然包括影響證券價格的故意,但影響證券價格的故意卻并不一定必然包括誘使他人買賣的故意)并非主要目的,應認為違法,但不構成操縱證券價格罪。[9]
舉例來說,就資本利得的目的而言,如純為追求價差利益或避免損失的擴大所為的當日沖銷,就不一定是沖洗買賣。否則,本款就會成為“反當日沖銷條款”而非“反操縱條款”。如果是基于融資的目的,如將股票質押于銀行,為了獲得更多的銀行貸款而為當日沖銷時,則除融資的主要目的外,還有誘使他人買賣的故意(因為只有抬高市場價格,方能增加貸款額度),此時就不能主張免責。[4](p417~418)
二、相對委托
我國《證券法》第71條第2款規定:“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本款所禁止的行為,就是“相對委托”或稱“對敲”。該條的規定與美國證券交易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第二目及第三目(§9(a)(1)(B)、(C))、日本證券交易法第159條第1項第4、5款(舊法第125條)及日本證券商管理辦法第57條第2款、我國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相似。這種手法較沖洗買賣更富技巧性和隱蔽性,一般難以發覺,所以實踐中多發生此種操縱行為。只是其目的與沖洗買賣一樣亦在于利用虛假的交易行為,制造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躍的假象,讓投資者產生誤解,進行同種證券的交易。
(一)相對委托的主體
本款的行為主體,與前述沖洗買賣不同之處在于,沖洗買賣是同一人(或機構)所為,而本款則由二人(或機構)通謀進行相對買賣,才能完成制造虛假供求關系的“記錄上的交易”。所以本款主體為必要的共同犯罪,必須由相對委托的買方或賣方共同構成。如果是利用配偶、親屬或他人的賬戶進行相對買賣的,就要看該被利用的人與行為人之間是否有犯意聯絡。如果有,則為相對委托;如果沒有,則僅成立利用人個人的沖洗買賣。
(二)相對委托的行為
用相對委托的方式操縱證券市場價格,就是與他人通謀,在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的同時,讓約定的人以約定的價格為購買或出售的相對行為。
但應該注意的是相對委托的成立,是否需要在通謀者之間完成交易,即相對委托一方買入的證券正好是另一方賣出的,或一方賣出的必須讓另一方買入?如果不需要必須在通謀者之間成立交易的話,又如何確定他們在時間、價格、數量等方面的約定范圍?這都是我們在認定相對委托行為時面臨的問題。
要確定本款的犯罪行為,首先須弄清的是,通謀者間交易的完成是否為相對委托成立的必要條件?在此需要考慮的是,如果相對委托的成立,須通謀者間交易成立的話,那么在現代集中交易市場競價交易、撮合成交的交易形態下,通謀者一方買入的股票正好是通謀者另一方賣出的,或者通謀者一方賣出的股票恰好被通謀者另一方買入,也就是通謀者一方所下的買單與另一方所下的賣單碰頭,可能性實在是微乎其微,可以說只有在極其偶然的情況下才有可能發生,這樣也就無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而且如果這樣要求的話,本款條文就沒有必要規定通謀者分別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出售或購買約定的同一種證券這一相對委托成立的要件了(因為如果認為通謀者間交易的成立是相對委托成立的必要條件的話,就沒有必要規定所謂約定時間、價格或方式問題了)。所以相對委托的成立,只需出于操縱證券價格的故意,以通謀為基礎達成交易即可,不應將這一交易限定于通謀者之間。也就是說,即使在通謀者買進或賣出時,因第三者的阻撓而中斷,致使通謀者間的交易未能成立,也不妨礙本款犯罪的成立。買賣成立的或然性及確實性,并不是本款犯罪成立的構成要件,充其量不過是認定主觀故意的一項資料而已。只是如果不要求通謀者之間交易關系的成立,就有必要限定相對委托這種操縱行為中約定時間、價格及數量等問題,即時間、價格及數量的同一性的范圍。
1時間的同一性范圍
就時間的同一性而言,并不一定要求必須“同時”,應允許通謀的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時間差。[10]也就是說不要求交易雙方必須同時下單,可以有先有后。但在這一時間差中,交易的申報必須仍然有效存在,亦即只要雙方的申報在證券市場上存在相對成交的可能性即可。[6](p278)因為在證券市場上,同一證券的賣出申報與買進申報如果不在同一時間出現的話,一方的申報就無法發現對方,交易也就無法完成。但市場的交易委托都有一個有效存在期間,在此有效存在的期間里,他方的申報才有可能與之相對應,所以只要通謀者的申報能夠與他方的申報相呼應,(不要求一定是通謀的另一方的申報),即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中的相對委托。[11](p544)
我國的臺灣地區并未象上述日本證券法的理論及實務那樣,要求只要在相對成交的可能性范圍內為通謀行為,就可以成立相對委托。它只要求在同一交易日內發出通謀的相對委托即可。可見,日本學者不要求通謀雙方成交的確定性,只強調成交的可能性。而臺灣則更寬松,確定性與可能性均未要求,僅以同一日為標準。可能是因為此標準客觀且容易認定,而且依臺灣地區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的規定,投資者若沒有對委托單的有效期作特別約定的話,則視為當日有效。⑤而且一般說來,同一日的買賣委托似乎可以認定為具有成交的可能性。我國證券實務與臺灣地區相似,所以,我認為我們可以仿效臺灣地區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以同一日作為通謀者進行相對委托的時間認定標準。
2價格的同一性范圍
本款所謂“約定的價格”,應指通謀雙方的委托有相對成交的可能性即可。[6](p278)通謀雙方如以同一價格下單指定交易,固無疑問,符合相對委托的構成要件。但如一方進行市價委托,另一方進行限價委托,或雙方均為市價委托,也應該認定為符合本款“約定的價格”中價格的同一性要求。
投資者向證券商下達的委托指令有很多種,以委托的價格為標準可以分為市價委托和限價委托。市價委托,指委托不限定價格,委托證券經紀商為其申報買賣,其成交價格依競價程序決定;限價委托,指委托人限定價格,委托證券經紀商為其申報買賣,其成交價格,買進時,得在委托人的限價或低于限價的價格成交;賣出時,得在其限價或高于其限價成交。雖然我國現行證券交易中的合法委托是當日有效的限價委托,但因深滬兩大交易所均有漲停板制度,如委托人限定在漲停價的買入委托與跌停價的賣出委托,實在是無異于市價委托。現行的漲跌板幅度為百分之十,如果委托人按上述的方法進行委托,則通謀雙方的委托在同一交易日相對成交的差距可以達到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如果在這種情況下,仍解釋為相對委托,是否已經背離虛偽交易的目的僅在于制造“記錄上的交易”這一本質,誠需做進一步研究。
舉例來說,甲乙兩人通謀,在同一交易日甲以漲停價委托買進某種股票一萬股,乙則以跌停價委托賣出該股票一萬股。此時只要該股票有交易發生,甲乙二人的委托就有成交的可能性(因為以漲停價委托買進,其成交價未必就是漲停價,從跌停價到漲停價的任何一個價格都有可能成為其成交價;以跌停價委托賣出的情況亦同。此時雙方的委托無異于市價委托),假如該日該股票價格起伏波動很大,甲的買進委托以平盤價甚至跌停價成交,而乙的賣出則以漲停價成交,此時雙方的成交價相差百分之二十,是否仍然可以把它定為相對委托?
筆者認為,在談及相對委托的價格同一性問題時,應特別注意和把握相對委托是一種虛偽交易這一本質性特征-即通過虛構的交易記錄造成交易活躍的假象來間接影響證券價格,而不是直接介入增加市場的供給和需求。如果以增加供給和需求的方式直接改變價格,則應為《證券法》第71條第1款所規定的連續交易的操縱類型。在我們前面所舉的例子里,雙方的委托雖然數量相符,但成交價格差距過大,顯然足以直接影響供給和需求,定為連續交易中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而非虛偽交易更加妥當。可見,相對委托除要求通謀雙方的委托有成交的可能性以外,還必須對成交價格的差距加以限制。只是具體標準是什么,仍需綜合一切情形做個案判斷。
3數量的同一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對于相對委托的規定,與美國法的有關規定不同,卻和日本法及我國的臺灣地區相似,僅要求時間和價格須具有同一性,對交易數量未做規定。我認為即使委托的數量不一致,只要差距不大,仍應構成相對委托。但是由于證券市場實行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原則,所以有時通謀者無法就其申報買進或賣出的全部數額成交。在此種情況下,可認定在買進額和賣出額一致的范圍內成立相對委托,[11](p544~545)因為從相對委托的目的在于制造記錄上的交易這一本質來看,未成交的委托,尚無法制造交易量記錄,所以在定罪量刑時必須加以考慮。
與沖洗買賣相同,本款也應為抽象危險犯,即不以證券市場的行情確實因相對委托行為而受到實際影響為必要。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對委托與沖洗買賣都屬于制造交易記錄的虛偽交易,也就是經過通謀的相對買賣后,該二人所持有的證券種類及數量仍然保持不變。如果雙方持有的證券在數量上相互消漲,就不是虛偽交易,如亦有操縱證券市場的動機,為連續交易中的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三)相對委托的主觀要件
相對委托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有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證券交易價格的故意。而且只要是欲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中某種有價證券的交易價格即可,不以對整個市場價格產生影響為必要。至于價格的高低,應指自由證券市場中由價值規律及供需關系所決定的有價證券的價位,而非該上市公司的凈值。而且與前述的沖洗買賣一樣,還應包括誘使他人進行交易的故意。
本款與前述第三款的不同之處在于,第三款是由一人(或機構)所為,而本款的操作則須有二人(或機構)通謀才能完成。行為人無論是一次還是數次買賣某種有價證券,一定都是以明示的約定或默示的承諾和他人進行相對委托的交易行為,才構成本罪,因而相對人之間必定存在著犯意上的聯絡。所以該款之犯罪為絕對的必要共犯,必須由相對委托的買方與賣方共同構成犯罪。
參考文獻:
[1]楊志華。證券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283.[2]符啟林。中國證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6.
[3]曲新久。刑罰的精神與范疇[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398~403.
[4]賴英照。證券交易法逐條釋義(第二冊)[M].北京:實用稅務出版社,1988.68.
[5]LouisLoss,FundamentalsofSecuritiesRegulation,Boston:Little,BrownandCompany,1988,2ded.,at570.
[6]馬場義亙。證券取引法[A].伊藤榮樹,小野慶二,莊子邦雄。注釋特別刑法(第五卷)-經濟法編I[C].立花書房昭和六十一年。279.
[7]臺灣證管會。證券交易法違法案件查核作業手冊[A].1990.40.臺灣中興大學梁宏哲碩士論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操縱行為刑事責任之研究[C].107.
[8]河本一郎,大武泰南,神崎克郎。證券取引ハンドブック[M].昭和五十七年四月初版,ダイャモンド社,419.
[9]鈴木竹雄,河本一郎。證券取引法[M].有斐閣昭和六十二年十月。529.
[10]余雪明。證券交易法[M].證券市場發展基金會,1988.119.
[11]神崎克郎。相場操縱の規則[A].證券取引の法理[C].商事法務研究會昭和六十二年十二月。544.
注釋:
①證券投資者在集中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股票,首先必須開戶。我國的證券賬戶分為個人賬戶和法人賬戶兩種。個人可以分別在不同的證券公司開戶,也可以利用其配偶、子女及親屬的名義開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法人不可以利用個人賬戶進行交易,但實際上,有很多法人單位利用個人賬戶進行炒作。如1995年,無錫國泰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允許客戶利用他人名義和賬戶在上海證交所327國債期貨合約上巨額透支下單,操縱市場。
②指從事洗售行為的個人或組織。
③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起首句。
一、對我國道路貨運市場交易主體結構的經濟學解釋
根據對汽車承運人的業務規模與范圍、服務水平和盈利模式等方面的考察,將汽車承運人劃分為三個層次:高層次承運人,包括新近加入的全國或區域性的物流服務供應商,它們直接提供高質量的運輸服務及增值服務,中層次承運人,包括與國家某項產業相聯系的企業,大多為國有運輸企業,它們具有一定信用資源優勢,但提供的運輸服務不盡人意,低層次承運人,包括小型、私人營運的運輸企業或者運輸個體戶,往往提供很有競爭力的價格和低質量的運輸服務。
數據顯示,我國貨運企業數量是260萬—270萬戶,擁有850萬輛貨車,其中營運車輛是570萬輛,平均每家企業擁有2.1—2.2輛,表明我國道路貨運市場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市場主體分散,市場集中度低,小規模低層次承運人在我國道路貨運市場中處于主導地位。盡管這種道路貨運市場主體結構的存在與我國產業經濟發展水平有著密切的聯系,但是在我國經濟結構已開始由工業型經濟向服務型經濟轉型的進程中,大量低層次承運人依然充斥市場,導致日益增加的要求可靠、快捷、方便、附加值高的運輸需求得不到的滿足,出現了通常所說供給過剩,有效供給不足的市場狀態,這是與道路貨運市場本身有著密切關系的。
分散的低層次承運人占主導是因為我國道路貨運市場是一個“次品”市場。在現貨市場交易中,不同承運人的服務質量是很難了解的,對交易雙方而言,有關運輸服務質量的信息是不對稱的。而汽車承運人,尤其是運輸個體戶大多數并不是與托運人在合同市場中形成穩定合同承運關系,而是直接在現貨市場中尋找貨源。盡管托運人會采用多種途徑來了解承運人的服務水平,但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是不可能消除的。
如圖顯示,以汽車承運人的平均成本形成供給曲線S,由于托運人不知道高中低層次汽車承運人服務質量,根據對三個層次承運人運輸服務的總體感覺,形成運輸需求曲線D1,從而決定了此時的均衡價格是p1,但是這一均衡價格并不能使高層次承運人收回成本,高層次承運人會理性的選擇退出貨運市場。
那么,在僅有中低層次汽車承運人的市場中,托運人對貨運市場所能提供服務質量的總體感覺開始下降,需求曲線D1整體向左下方移動,形成運輸需求曲線D2,這一狀態下的均衡價格為p1,同樣,p1不能夠實現中層次承運人的盈利要求,中層次承運人同樣選擇退出市場,運輸需求曲線繼續向左下方移動。在道路貨運次品市場中,服務水平和信譽較高的中高層次承運人競爭不過貨運個體戶,出現了經濟學中所說的逆向選擇,如此下去,服務質量低下的小規模運輸企業或者個體戶充斥市場。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國外發達國家也普遍存在運輸經營主體“多”、“小”的狀態。以英國為例,2005年英國共有48000個運輸戶,其中大約一半的運輸業戶只有一輛車,而大規模的運輸車隊較少,只有約300戶擁有的車輛超過100輛。但與我國不同的是這些一車一戶是在統一的運輸生產組織或運輸服務標準的要求下,道路貨運市場誠信機制比較健全,包括信用和服務質量等在內的信息是比較暢通的,從而不會形成象我國這樣的次品市場狀態。
二、我國道路貨運市場交易中的利益擠占與風險轉移問題
1.道路貨運市場交易中的利益擠占問題
道路貨運人對其與汽車承運人關系的典型陳述是“我們的支付僅能滿足其生存”。以零擔貨物或快件運輸為例,大部分價值增值部分是處于兩端的貨物集散運輸環節,這部分業務往往由零擔運輸服務商自己完成,承擔中間運輸環節一般是專業汽車承運人,其邊際生產利潤很低。由于汽車承運人在運輸鏈中的弱勢地位,汽車承運人在利益分配方面受到貨運人的擠占。過度的利益擠占會加劇汽車承運人通過超載等非法手段謀取社會平均利潤,從而擾亂道路貨運市場秩序,會使得汽車承運人只能實現簡單再生產,不能實現擴大再生產,即沒有足夠的資金來實現運輸裝備的更新、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等,不利于道路貨運產業的升級。
2.道路貨運市場交易中的風險轉移問題
風險是未來結果與預期的結果不一致的可能性和事件一旦發生所造成的后果。在整個供應鏈中,運輸風險是其中的一個重要風險,是較為脆弱的環節,這種風險的發生會極大地降低供應鏈運行效率,增加成本,甚至導致供應鏈的破裂與失敗。
道路貨運市場交易主體之間對運輸過程中信息的了解程度是不一樣的。貨運人或汽車承運人擁有更多信息,包括成本、所能提供的服務水平等。由于這種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托運人需要付出較大的執行成本來監督貨運人的合同執行情況。現實中,貨運人與托運人在合同市場中達成契約時,會向托運人支付與貨物價值相應比例的保證金,傳遞一種履約保證的信息。從資金鏈的角度看,貨運人不僅承擔了本應由托運人自身承擔的運輸風險,而且墊付了托運人的運輸費用。在貨運人或汽車承運人未向第三方物流轉型,并處在低水平發展層次階段,貨運人發展的核心要素在于資金實力以及關系協調能力。
三、我國道路貨運市場交易中的信用問題
現代經濟學中,信用首先是作為一種經濟資源而存在的,是具有相應的市場價值的,取決于在良好的信用條件下所節約的交易費用。一個信用良好的市場能夠降低交易中風險和損失,節省交易費用,推動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在一個市場中參與者缺乏信用的條件下不僅增加交易費用,而且可能導致交易活動的中止。其次,信用也是一種資源優化配置的機制,能夠更好地保證市場機制發揮基礎性作用,促進分散市場資源的有效組合,加速資源的自由流動和合理轉移,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一個有效率的市場必定是一個信用良好的市場,一個信用普遍較差的市場必定是一個效率低下的市場。
目前我國道路貨運市場信用缺失現象嚴重,如隨意中止運輸服務、較長且不易預計配送時間等現象時有發生,從而造成我國道路貨運市場運作效率低下、交易成本居高不下。
首先,道路貨運市場交易中的信用缺失限制了交易范圍的擴大,不利于統一道路運輸市場的形成。目前由于全國或者區域范圍內沒有建立起較為完善的道路貨物運輸市場信用體系,異地貨運企業信用信息的可獲性很差,在沒有充分的保障機制下,一個地區的托運人通常只會選擇當地承運人,道路貨運市場的交易范圍也僅局限于當地,信息的不對稱形成了區域性的市場壁壘,阻礙了運輸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這是目前各地普遍反映的市場壁壘,而對行政和制度性地區障礙的反映在減弱。
其次,道路貨運市場的信用缺失降低了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效率,不利于貨運市場持續、互利和有序的交易關系的形成。在一個完善的道路貨運市場中,托運人和承運入之間是在市場價格機制的調節實現運輸資源的有效率配置,但是在信用缺失的情況下,市場價格可能會嚴重背離于運輸服務價值,市場價格機制的調節過程開始受到質疑,運輸資源配置不到應該到的地方,出現了無效徘徊,使得道路貨運市場的分工和協作秩序混亂,難以產生持續穩定順暢的市場交換。
(一)多聲部視唱練耳訓練現狀
誠然,目前國內的視唱練耳訓練的教學模式依然與當下創新發展的音樂教育的現實要求有很大的差距,其主要原因是,國內大多的視唱練耳訓練采用的是集體授課的模式,對于不同層次學生并未按照其不同的專業水平進行專業類型的分別教授。在當前形勢下,高等教育模式正在不斷擴大,學生人數隨著擴招也普遍增多。學生人數增多,教學設施卻沒有即使更新換代,一些設施老化,新進的教學設備卻成為緊俏貨,導致了擴招后進校學生的水平普遍不高,視唱練耳訓練的成績水平也是良莠不齊。更何況,學生個體之間存在的差異導致了學生的音樂想象力、對音樂要素的理解以及音樂表達方式形成了差距。這就致使教學進度緩慢、內容單一,達不到理想的效果。
(二)多聲部視唱練耳訓練的有效實施
受集體授課模式的局限,想要實現多聲部視唱練耳訓練的有效實施,就需要對授課方式進行改變,例如,將團隊合作的方式運用到授課中,學生對音樂理解的差異可以得到協商解決,選擇的音樂表達方式能夠得到大家的認可,在教學過程中向學生強調協作配合的重要性,平衡學生之間的差異。以團隊合作情境創建的學習環境能有效的加強學生的集體榮譽感,促進學生配合協調其他同學的能力。在多聲部視唱練耳訓練中,根據學生的興趣傾向和接受能力來決定訓練內容,最大限度的調動學生參與的積極性,使其音樂能力的到充分發揮,激發出學生更多潛力。
(三)多聲部視唱練耳訓練中協作性的培養
多聲部視唱練耳訓練中接觸到的作品普遍是多聲部的作品,也就是說,單聲部的作品是無法滿足多聲部視唱練耳訓練的要求的,而兩者之間的最大差別就是多聲部的“協作性”是單聲部所不具備的。因此,多聲部視唱練耳訓練主要培養的就是學生間的協作能力。多聲部視唱練耳即由若干學生協作完成一部共同的視唱作品,這就不再是簡單的齊唱或單旋律的音樂作品,而是通過學生之間的互相協調配合演繹出的多聲部旋律的作品,為學生旋律塑造一個大致的框架和概念,進而促進學生立體的協作性思維能力的培養,通過分析音樂作品,再現一種先理解,再分解,最后再構筑的復雜過程。基于其他的基礎理論教學和訓練的前提下,促進學生掌握分析多聲部視唱作品的能力,將學生從多聲部作品中分析出的單一音樂線條再由多人協作的形式進行演繹,在融合,促進提高學生理解多聲部音樂的協作能力。以達到多聲部視唱練耳訓練中“協作性”的培養。
二、結束語
一、交易商戰略概述
在實際交易活動中,交易商總是基于過去經驗、現存條件以及未來預測制定行動方案,因此,交易商的主觀判斷——信念(belief)在交易商戰略選擇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作用。在對信息的搜集和處理過程中,交易商經常出現認知偏差,這些偏差造成不同交易商對于相同信息的判斷出現差異,最終導致在交易戰略的選擇上出現分化。同時,不同交易商的信息條件不同,也導致戰略選擇出現差異。
戰略的本義是對戰爭全局的謀劃和指導,泛指指導或決定全局的策略。交易商戰略是指,交易商根據自身條件和市場發展趨勢,在尋求利潤和(或)規避風險過程中所選擇的交易方式,以及為實現交易目的所采取的重大舉措,這些交易方式對外匯交易商會產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具體說來,交易商戰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風險控制者與存貨控制型交易戰略
就單個交易商而言,外匯市場上規模較小的交易商風險承受能力較弱,為了控制外匯頭寸的風險暴露,他們必須根據外匯市場交易實情不斷調險頭寸。而那些規模較大的交易商,在做市過程中,面臨其他交易者所提交的大量買入和賣出指令,由于這些指令是隨機的,買入和賣出指令之間會產生不平衡,為避免破產,做市商必須保持一定的頭寸,通過交易來平衡這種買入和賣出指令之間的不平衡。因此,這類以風險控制為目的的交易模式被稱為存貨控制型外匯交易。一般認為,存貨控制型交易戰略直接影響到外匯市場短期運行,造成外匯市場日內交易量、價差和市場波動性出現有規律運動。
(二)投機者與信息驅動型交易戰略
外匯市場上,不同的交易商擁有不同的信息集合,他們根據自己對市場的判斷進行投機,這類交易以投機為特征,其出發點是交易商的信息條件,因此被稱為信息驅動型交易。交易商的信息驅動型交易也會對外匯市場起重要影響,它既可能起到穩定現有市場結構的作用,也可能驅使市場體系發展成一種新的穩定結構,這種穩定結構甚至可能會對應一種新的市場動態機制。例如,當所有的交易者就市場運動方向達成一致意見時,就會出現一個單向市場,即:當所有交易者都認為英鎊下跌時,他們就會都想賣空英鎊,所有人都想做相同的事情,最后英鎊的價格會跳到一個新的水平。
(三)噪音交易者與正反饋交易戰略
噪音交易者是指對風險資產未來收益分布形成錯誤理念,并按照這種錯誤理念選擇交易戰略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在市場中收集和處理信息以及形成預期收益的某一環節中出現了行為上的偏差,也有可能由于他們過于相信自己的判斷,錯誤的評估了與收益相關的風險。
大量調查研究發現,噪音交易者在交易中存在正反饋交易行為,他們在外匯資產價格上升時買入,價格下跌時賣出。導致交易者選擇這種交易戰略的因素有許多。首先,從交易者對外匯資產價格的主觀預期來看,導致交易者選擇正反饋交易戰略的原因,可能是因為他們對價格預期采用簡單的外推或者追逐潮流的做法;其次,從外匯交易機制來看,在主動交易過程中,交易商買賣外匯資產的限價指令性質也可能會導致其選擇正反饋交易,因為限價指令使得在外匯資產價格下跌時,交易者加速賣出;再次,從交易模式來看,在外匯交易過程中,交易商也有可能因不能滿足債權人追加保證金要求,而被迫平倉,從而選擇正反饋交易戰略;此外,外匯交易商往往在外匯交易機制設計過程中,對交易員設置一定的頭寸限額,鼓勵其進行止損交易,這種交易結果也會導致交易商的正反饋交易。一般而言,在實踐中,投資者愿意選擇這種交易戰略,因為在外匯資產價格上升時,其財富水平得到提高,同時,也傾向于承擔更大的風險。
(四)套利者和知情者下注(SmartMoney)戰略
除了加劇外匯市場波動的噪音交易者外,另一類外匯交易商在市場中利用噪音交易者對市場的錯誤判斷,根據自身優勢,將外匯資產價格推回到與基本面相符的水平,這類交易者經常被稱為套利者。他們經常性的在各個外匯市場間,吞吐各類外匯資產,充當噪音交易者的對手。一般而言,套利者具有更高超的交易技巧,更靈通的信息,善于捕捉市場中的各類獲利機會,往往被認為是穩定市場的力量。具體來說,套利者利用噪音交易者對市場判斷不準的缺點,在后者過分樂觀,大量購買外匯資產時,向市場拋售存貨;而當噪音交易者過分悲觀,積極拋售外匯資產時,大量買進。這類建立在對市場信息有較為準確判斷基礎之上的交易戰略被稱為知情者下注戰略。
這幾類交易戰略是從不同角度來刻畫的,其中存貨控制型交易與信息驅動型交易是從交易商的交易動機出發的,它們分別對應于外匯交易商的風險控制與投機行為,因此,這兩類交易戰略是最基本的。后兩類交易戰略是從交易商行為特征來刻畫的,是前兩種交易戰略在實際交易活動中的體現。因此本文以前兩種交易戰略作為考察重點。
二、交易商戰略影響因素分析
(一)風險與交易商戰略選擇
投資理論認為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和交易戰略是建立在對風險和收益的判斷基礎之上的,風險最小和收益最大化是行為準則。許多研究表明國際資產組合多樣化是減小風險的最有效途徑之一,作為國際間資產組合經營者,外匯交易商可以通過投資多個國際市場實現多樣化。
在外匯市場實際操作中,為了消除風險,外匯交易商采取改善交易機制、開發交易工具、加強管理等措施,推動了外匯市場的發展。但在面臨具體風險時的決策方式直接導致了交易主體在交易過程中會經常性地出現認知與行為的偏差,造成外匯市場出現許多異常現象,其中比較著名的要算是“比索問題”。“比索問題”是指1976年墨西哥比索在預期貶值之前較長的一段時間,比索就開始出現貶值的現象。盡管最后市場預期被證明是正確的,而且可能是理性的,但是實際貶值和預期貶值不一致,存在一個時間差,實際貶值提前。Krasker(1980)指出決定匯率的潛在變量較大變化有一個小概率,在無限時間的跨度內,該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較大,但在一定限度的樣本期間內,該事件可能根本不會發生,這樣這個小概率的重大事件在檢驗的有限樣本期間內可能就反應不出來。這個小概率重要事件的潛在發生對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和預期有重要影響。“比索問題”表明一些外匯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外匯交易商在從事外匯交易過程中,在其認為貶值風險將要增加的情況下,決策權重發生了明顯變化,紛紛提前采取措施,導致比索提前貶值,而在看到其他交易商的行為后,另外一些交易商迅速改變自己的預期,最終形成羊群效應,導致整個市場波動。
(二)信息決策與交易商戰略選擇
外匯交易商的交易活動是以其期望或預測為基礎的,他們對外匯資產價格未來運動的看法是決策關鍵。交易商對匯率運動方向的預測是其可得信息的函數。一般而言,信息不僅包括事實,也包括評估事實所需的技術或人力資本;不僅包括新聞報道,還包括有關新聞報道的意義價值。除了信息本身外,交易商對新聞的任何舉措也都屬于信息的研究范疇。通常情況下,市場中不同的交易商所獲的信息不同,并因之產生不同的期望后才可進行交易。
交易商獲取信息是有成本的,否則便沒有人會不辭勞苦、想方設法搜集第一手信息資料。如果沒有消息依據的人在市場上可以和有情報根據的人一樣應付自如,那就不會有任何人愿意閱讀媒體消息、觀看路透社行情并進行追蹤研究。正因為信息是影響交易商戰略的重要因素,很多理論都以信息條件作為劃分交易商戰略特征的重要標尺。
信息對外匯市場的影響是通過交易商行為實現的。外匯市場微觀結構理論的大量實證研究發現,交易量和波動性之間存在高度的日內相關性。例如Frankel和Froot(1990)指出,同期的交易量和波動性之間存在相關性。他們認為形成這種相關性的原因可能有兩個:第一,外匯市場用一種有效的方式處理信息。市場將單個人的微量信息加總,以相對較快且平穩的速度傳遞給每一位交易者。外匯市場對信息的反映比較及時,利用信息優勢,有些交易商能夠通過交易獲利,外匯市場交易商信息條件存在異質性;第二,交易量自身能夠產生“過度波動性”,市場存在大量的“噪音交易”(Goodhart,1988;FrankelandFroot,1990)。
在外匯市場眾多的參與者中,以交易商身份出現的各種市場參與者是外匯市場主導力量,他們的戰略選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外匯市場的發展。資產組合理論認為,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總是根據各種資產的風險、收益以及流動性特征等來決定持有量。作為一個高度簡化的理論,他指明了交易商在投資過程中的基本行為特征。但對現實的交易來說,交易商所考慮的因素遠遠不止這些。具體說來,交易商在選擇交易戰略過程中受到客觀和主觀兩方面因素的影響。其中,客觀因素包括交易商所面臨的市場條件和自身條件兩個層次;主觀因素主要是指風險和信息對交易商決策所起的影響作用。后者,直接導致交易商交易行為的異質性。正是由于交易商所具備的條件不同、行為方式不同,才會引起不同的交易需求,最終形成外匯市場巨大的交易量,使外匯市場成為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場。
三、交易商戰略與我國外匯市場發展
外匯市場運行效率主要體現在市場對信息的反映是否充分、信息能否在各交易主體間迅速傳播、外匯資產的價格能否對信息做出充分調整、潛在的交易需求能否迅速轉化為現實的交易等方面。具體說來,外匯市場的發展和效率的提高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愿意并能夠交易本外幣的個人和機構之間的網絡已經建立,愿意并能夠賣出貨幣的個人與愿意并能夠買入的個人相連接,對雙方均有益的交易不會因為缺乏連接而不能進行;第二,交易得以安全、迅速和低成本地進行;最后,市場能發現外匯供求平衡的匯率水平,也就是市場出清。總之,外匯市場運行效率的提高是以外匯交易主體是否能夠方便、快捷、低成本的交易作為衡量標準,而外匯交易商戰略選擇空間的大小正是這一標準的體現。因此,從交易商戰略選擇空間出發,我國外匯市場發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提高外匯市場效率:
(一)有步驟、按次序地取消資本管制,擴大外匯可兌換范圍
資本自由流動、貨幣自由兌換、匯率自由波動是發達外匯市場所應具備的三大基本條件。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入,人民幣正在逐步走向世界市場,取消資本管制擴大外匯可兌換范圍是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外匯市場發展的前提。就外匯市場而言,這些措施可以增加外匯交易量、提高市場流動性,但同時也會導致匯率波動加劇。就后者而言,匯率波動會給一國經濟發展造成沖擊,但隨著金融體系完善,外匯市場發展,這些沖擊會得到部分化解。保羅.克魯格曼曾在《匯率的不穩定》一文中指出,對于(20世紀)80年代的浮動匯率,一個最令人困惑不解,因而也是最重要的方面是匯率的大幅波動對真實經濟的任何方面都只有輕微的影響。同時,對于資本過度流入和匯率過度波動帶來的負面影響,可以通過采取一些措施來加以防范。例如,建立外匯平準基金,或是利用外匯儲備建立海外投資機構在國際外匯市場操作等等。
(二)培育外匯交易商,促進外匯交易主體結構合理化
不同的交易主體對外匯市場發展起不同作用。雖然說,外匯市場客戶是外匯市場最終推動者,但國際外匯市場發展表明,外匯市場交易商在外匯市場發展過程中起著決定性作用,是外匯市場的主導力量。一方面,外匯交易商的交易規模大,對外匯市場的影響較大;另一方面外匯交易商的交易技巧高、創新能力和創新欲望強,容易形成實際的推動力。
交易主體的結構決定外匯市場利益分配關系,交易主體結構是否合理決定了外匯市場發展是否平穩。按外匯市場交易主體在交易中表現出的行為特征來看,有些交易者,例如規模較大的機構投資者,在外匯交易中一般充當知情交易者角色,對于穩定外匯市場、溝通外匯供求、傳遞市場信息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另一些交易者,如規模較小的交易主體往往充當了噪音交易者的角色,往往是加劇外匯市場波動的作俑者。因此,不同交易主體的比例,及其構成對一個有效的外匯市場起著重要的作用。
(三)完善外匯交易機制,提高交易效率
外匯交易機制是外匯市場參與者共同遵循的交易規則,其主要功能是將外匯市場潛在供求轉換成現實的交易。在這一轉換過程中,價格發現過程是關鍵。不同的交易機制在價格發現過程中的作用各不相同。各交易機制在所允許的指令類型、交易可能發生的時間、交易提交時投資者所能獲得的市場信息數量和質量以及對做市商提供流動性的依賴程度都有所不同,外匯交易機制是外匯交易商實施交易戰略的制度前提。外匯交易機制決定了外匯交易方式,而交易方式是實現市場效率的關鍵因素之一。交易方式對貨幣價值的確定、供求關系的協調、信息的溝通、政策的傳導等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外匯市場的發展必須要完善交易機制,提高外匯交易效率。
不同交易機制具有不同特征,對外匯市場效率的影響也不盡相同。按照交易機制與交易安排的關系,可以把交易機制分為集中化的市場安排和分散化的市場安排兩大類。一方面,分散化的市場安排對做市商集體來說是有效的,但外匯買賣價差較大,波動性較高,而集中化的市場買賣價差較小,波動性較低;另一方面分散化的市場要比集中化的市場面臨市場崩潰的可能性要小得多。我國外匯市場通過采用電子經紀系統和集中清算,緩解了信用風險,但市場流動性較差。為進一步發展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健全外匯市場運行機制,2003年9月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雙向交易的通知》,決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實行雙向交易。允許各會員單位通過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系統在同場交易中進行買賣雙向交易。為引進了做市商機制,增強市場流動性、完善匯率形成機制創造了條件。
(四)促進外匯交易工具創新,滿易需求
在外匯市場上,不同的交易主體對獲利要求不同,風險偏好也不同,因此,他們在交易工具的選擇上也具有多樣性。一個成熟的、有效的市場應該能提供多樣化的交易工具來滿易主體的不同需求。因此,為了擴大交易商戰略選擇空間、提高外匯市場效率,必須不斷促進外匯交易工具的創新,滿足外匯交易商的各種交易需求。
(五)完善電子交易系統,改進外匯交易設施、降低交易成本
論文關鍵詞:REITs,上市,市場影響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Trusts,以下簡稱“REITs”)是海外成熟證券市場普遍存在的一種專門投資于出租型成熟商業房地產資產的基金型投資產品,其產品投資特性介于傳統股票與債券之間。迄今為止,海外證券交易所已有上千只REITs上市交易。為了滿足投資者多樣化需求,我國正在積極研究REITs產品可行性與方案設計。不過,我國股市投資者歷來有偏好新股或新產品的傳統,新股上市首日眾多投資者趨之若鶩,市場波動劇烈(平均為300%的漲幅);再如,首批上市(1999年)的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活躍,以基金金泰為例,上市首日漲幅達39.6%,換手率達43.68%,在隨后的20個交易日內有6個交易日漲停。在這種背景下,REITs在滬深交易所上市后價格走勢如何變化、投資者對REITs的交易行為如何、REITs產品上市后市場波動如何?需要我們去認真探索。
本文研究目標包括兩方面:其一,對REITs 產品上市后可能市場交易進行分析;其二,考察論證如何有效避免投資者盲目投機,特別是防范首只REITs上市后可能的爆炒情況。為此金融論文,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研究:
(一)考察海外典型市場REITs上市后的市場運行狀況;
(二)考察我國滬市類似產品的投資者構成及交易行為特點,并重點就1998年基金上市后市場運行狀況進行案例分析;
綜合以上研究結果,我們期望提供具有實踐操作意義的政策建議,以幫助REITs產品在我國滬深交易所順利上市交易。
一、境外REITs產品上市交易對市場影響分析
REITs自1960年在美國出現后,先后在英、法、德等發達資本市場涌現,并獲得了迅猛發展。根據GPR(Global Property Research)全球REITs 指數規模統計,全球證券化房地產市值規模從1984年的280億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11400億美元。REITs產品的平均規模由1984年的2.06億美元增長到2007年的24億美元。
在亞洲市場,繼日本在2001年推出REITs后,新加坡、臺灣和香港等較成熟資本市場也相繼推出REITs。其中,在新加坡證券市場中,REITs在過去的三年里從無到有,發展迅速,市值年增長率達到108%,已經占到其證券市場市值的10%,成為亞洲最大的REITs市場論文提綱怎么寫。香港市場也于2005年11月推出了第一只房地產基金——領匯,并籌得218億港元,超額認購達到130倍。
(一)REITs投資收益及對分散市場風險的作用
作為房地產類投資產品,REITs具有不同于其他產品的收益和風險特征。從收益角度看,根據NAREIT(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Investment Trusts)對1972——2005年期間各類產品投資收益的統計結果,可以發現, REITs 產品與其他證券產品相比年收益率較高,僅次于小盤股,高于大盤股與債券(見圖1)。根據Bloomberg統計,全球REITs(即富時EPRA/NAREIT 指數)從2001年到2006年的年化報酬率為21.09%、年化標準差為12.57%。在此期間,摩根士丹利
資本國際公司(MSCI)世界指數股票年化報酬率為3.72%、標準差為13.92%;花旗集團全球政府債券指數年化報酬率為4.11%,標準差為2.55%。這意味著在諸多產品中,REITs指數的風險調整后收益(Sharp指數)最高,即REITs產品在相同風險下,回報率最高(見表1)。此外,REITs 平均年配息率達5.27%,不僅高于全球債券(4.57%),更優于全球股票(2.18%)。
圖1 各類產品投資收益比較
資料來源: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表1 各類別產品夏普比率比較(1970-2006)
年份
類別
夏普比率
1970-1981
1982-1999
2000-2006
商品
0.3984
0.1654
0.3356
REIT指數
0.2577
0.4742
1.392
國際發達股市
0.0841
0.4809
0.0911
美國股市
0.0301
0.7381
-0.0806
美國固定收益市場
-0.1375
0.8193
0.9032
美國長期國債
-0.2743
關鍵詞:互文性翻譯;《牡丹亭》;語境重構;音樂性傳遞;意象傳遞
中圖分類號:H315.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118(2012)11-0388-02
近年來,針對戲劇翻譯的研究越來越多,而戲劇唱詞的翻譯卻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唱詞極富音樂美、意象美和意境美,譯者應盡最大努力將其傳遞到譯入語文化中。本文作者認為,以語境重構為核心的互文性翻譯理論對于戲劇唱詞的英譯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并指出,在互文性翻譯中,情感上的互文性應優先于文化互文性和語言互文性,以激起譯文讀者的情感共鳴。
一、互文性理論的緣起與流變
20世紀60年代末,法國著名哲學家、精神分析學家和符號學家朱麗婭?克里斯蒂娃首次提出“互文性”一詞。在向西方社會譯介巴赫金作品的過程中,克里斯蒂娃繼承并發展了巴赫金“對話主義”,由此提出自己的互文觀。她認為“任何文本都是引語的拼湊,任何文本都是對另一文本的吸收和改編。”(Kristeva,1986:37)。克里斯蒂娃的互文觀強烈沖擊了囿于文本內部分析的結構主義思想,在西方文學界引起極大轟動。
羅蘭?巴特與克里斯蒂娃并稱為廣義互文性的代表人物。他認為互文性是指任何文本與賦予該文本意義的知識、代碼和表意實踐之總和的關系。巴特認為,“讀者的誕生必須以作者的死亡為代價”,(Barthes,1977:148)由此顛覆了作者的權威性與原創性,而將注意力轉向讀者。
與廣義互文性理論不同,狹義互文性認為文本的意義是可確定的,其代表人物為吉拉爾?熱奈特。熱奈特在其詩學研究中引入“跨文本性”一詞,并將其細分為互文性、副文性、元文性、超文性和廣文性五類。此處互文性僅指引用、抄襲和典故。可以說,熱奈特的互文觀在該領域是最為狹義的。
二、互文性翻譯理論
最先將互文性理論引入翻譯研究的是哈蒂姆和梅森。他們認為,“互文性為基本符號概念在實際追求中—如翻譯和口譯—提供了一個理想的測試根據”(Hatim&Mason,2001:121),并就互文符號的傳遞提出了具體的翻譯步驟,由此開創了互文性翻譯研究的先河。
縱觀互文性翻譯研究的發展歷史,我們發現,不同學者對于“互文性”、“互文本”和“互文翻譯”等概念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但有一點卻是不可否認的:互文性涉及一個文本與其他文本之間的關系,而在翻譯中則表現為譯入語文本與原文本和其他同時代文本之間的關系,這就打破了以原語文本為主導的傳統翻譯觀,而給予譯入語文本以新的意義與生命。其次,由于給定文本總是或多或少滲透著其他文本,這就意味著原語作者在創作時總是汲取前人或同時代人作品中的元素,由此大大削弱了作者的原創性和權威性,而備受忽視的讀者卻被提到了顯要位置。最后,互文性翻譯否定原文單一確定的意義,而認為意義是流動的。
基于上述互文性翻譯的要義,中國學者羅選民在總結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互文翻譯觀,即“互文翻譯的語境化”(本文作者采用表達上更為準確的“語境重構”)。語境重構指的是“譯者努力在譯文中創造一個翻譯的語境,從體裁、類型、主題、范式等多個方面與原文保持最大一致”。(羅選民,2006:125)為獲得最佳的互文效果,譯者需要充分考慮兩個不同文化語境的差異,根據自身的翻譯目的及翻譯原則,從而選擇最佳的翻譯策略。
三、互文性翻譯—以《牡丹亭》譯本為例
四大中國古典戲劇中,《牡丹亭》以其曲折離奇的故事情節,濃麗華艷的唱詞以及深刻的思想內涵而為人稱道。本文從互文性翻譯理論的視角,通過對白之譯本和汪榕培譯本的對比研究,旨在探究戲劇唱詞的翻譯策略,以期為該領域的研究開辟一條新的道路。
(一)互文性與音樂性傳遞
1、疊韻的傳遞
例:燈窗苦吟,寒酸撒吞。科場苦禁,蹉跎直恁!
白之:Mumbling of texts by lamp and window light
Freezes and sours the taste of hopes once bright,
my progress through the halls of examination
thwarted, here I dither in desperation.
汪:Persuing books by night and day,
Im poor but always wait and wait.
As lucky star neer shines my way,
Im reduced to this sad state.
分析:疊韻詞指韻母相同而聲母不同的詞,與英語中的頭韻(alliteration),元韻(assonance)和輔韻(consonance)有異曲同工之妙。鑒于原文與譯文的互文關系,譯者在翻譯疊韻詞時應在譯文中重構原文語境,盡量地將其譯成相對應的頭韻詞、元韻詞或輔韻詞。白之在譯文中將“寒酸”譯為freezes and sours,將“蹉跎”譯為dither in desperation,兩者分別壓輔韻和頭韻,很好地傳遞了疊韻的音樂美。汪榕培分別用poor和sad state來譯兩個疊韻詞,雖然后者押頭韻,但前者卻沒有,從而削弱了原文唱詞的韻律感。
2、擬聲詞的傳遞
例:閑凝眄,生生燕語明如翦,嚦嚦鶯歌溜的圓。
白之:Idle gaze resting
there where the voice of swallow shears the air
and liquid flows the trill of oriole.
汪:When we cast a casual eye,
The swallows chatter and swiftly fly
While the orioles sing their way across the sky.
分析:作者使用“生生”和“嚦嚦”兩個擬聲詞分別來描述燕語和鶯歌,給人以置身其中的真實感。白之將其分別譯為the voice of swallow和the trill of oriole,雖準確地重構了原文語境,表達出兩個擬聲詞的涵義,但由于他采用的是兩個名詞詞組,從而削弱了原文的動態感以及女主人公內心的不平靜。相比較而言,汪采用兩個動詞chatter和sing,不僅生動地傳達了原文的互文信息,而且很好地勾勒出一幅鳥兒爭相歌唱的動態圖景。
(二)互文性與意象傳遞
例:但是相思莫相負,牡丹亭上三生路。
白之:Let me only keep faith with the history of this longing,
of the road that led
through three incarnations to the peony pavilion.
汪:When a beauty falls in love with a man,
The Peony Pavilion sees her ardent way.
分析:“三生路”的意象來源于佛教詞“三生”,指人的前生、今生和來生,后泛指姻緣。此處,白之將其直譯為three incarnations,基本上傳達了原意象的涵義。但由于incarnation帶有極濃重的基督教色彩,因此違背了原文作者的寫作意圖。汪通過分析該詞在原文語境中的涵義,將其意譯為sees her ardent way,拋棄原文意象,也與原文作者意圖不符。本文作者認為,許淵沖的翻譯(win a new life from above)最為理想,既重構了原文意象的語境,同時又將互文信息準確地傳達到了譯入語語境中。
四、結語
作為中國古典戲劇的精華,戲劇唱詞的翻譯尚未引起學者的足夠重視。本文將互文性理論引入戲劇唱詞的翻譯研究,發現該理論對戲劇唱詞音樂美和意象美的傳遞起著至關重要的指導作用。只有充分考慮原文的互文性,對原文進行語境重構,才能更好地推動中國古典戲劇在海外的傳播與發展。
參考文獻:
[1]Birch,Ciril(trans.)The Peony Pavilion[M].Indiana:Indiana University Press,1999.
[2]Hatim,Basil&Mason,Ian.Dsicourse and the Translator[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Press,2001.
[3]Kristeva,Julia.Word,Dialogue and Novel[A].Moi,Toril.Ed.The Kristeva Reader[C].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6:34-37.
關鍵詞:二手車市場;現狀;問題;建議;前景
1 我國二手車市場的特點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汽車行業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尤其是我國自加入世貿組織以后發展更是日新月異,而隨著我國新車銷量的不斷攀升,二手車的業務也的到了長足的發展,其特點具體表現為:
1.1 二手車市場起步晚,發展快
我國二手車市場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起步,隨著國民經濟迅速發展,二手車市場作為汽車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根本性轉變。
1.2 交易相對集中,流向趨勢明顯
我國二手車交易主要集中在經濟發達、汽車保有量大的大中型城市,且流向趨勢明顯。二手車流向呈現四大趨勢:一是從城市流向鄉鎮;二是從東部流向西部;三是從經濟發達地區流向經濟相對落后地區;四是從高收入者流向中低收入者。
1.3 二手車交易市場功能日趨完善
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我國現階段二手車流通主要渠道,這種集貿市場形式比較符合中國人的消費習慣,經過幾年的培育和發展,已初具規模,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⑴為供需雙方提供集中交易場所,使消費者在一個交易市場內就能夠對本地舊車市場行情一目了然;⑵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統一現場辦公,實行“一站式”服務,為消費者提供方便;⑶市場制訂相關的管理辦法和交易程序,保證了入場交易車輛的合法性;⑷市場通過加強對經紀公司的管理,規范經紀公司的交易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
1.4 置換業務開始起步
海大眾、一汽大眾、廣州本田、北京現代、長安鈴木等品牌轎車企業陸續開展了汽車置換業務,但由于政策限制,由生產企業推出的置換業務尚處于探索階段。
2 我國二手車市場存在的問題
近來年我國二手車市場雖然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但作為新車流通的延伸,發展相對滯后,與汽車工業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十分明顯。主要表現在:交易行為不規范,鑒定評估隨意性大;交易主體和交易市場功能單一,交易方式落后,不具備現代營銷手段;缺乏完善的市場信息網絡系統,交易量與新車銷量比例明顯偏低。二手車流通滯后已成為制約汽車市場發展的瓶頸。
3 完善二手車市場體系的建議
3.1 統一二手車交易稅收標準,確保國家稅款的合理征收
二手車進入市場再流通,屬固定資產的轉移和處置范疇,按國家有關規定應交納一定的稅費。我國各地對二手車交易中的稅收基本上都按當地有關政策,因此各地稅收的種類和標準都不一樣。造成了一些地區二手車的成本過高,經營二手車的企業利潤微薄,一些地區采用交易不過戶來逃稅,場外交易、私下交易、非法交易,擾亂了二手車交易秩序,可以說二手車交易稅收問題制約著二手車市場的發展,因此,舊機動車鑒定估價的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國家稅收和財政收入的多少及其公正、合理性。
3.2 統一二手車鑒定評估標準及監管機制
我國目前的二手車鑒定評估,人為因素起主導作用。二手車鑒定評估行業不統一、不規范、不科學。很多二手車市場仍然采用簡單的平均年限折舊法進行價值的評估。因此,建立一套真正適合我國二手車市場的評估標準及方法尤為重要。這需要科研機構、監管部門和生產企業聯合起來制定評估標準,從根本上規范我國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業務。并建立包括法律規范和準則規范在內的二手車鑒定評估規范體系,指導行業行為向合法化、合理化、有效化方向發展;在適當時機建立自上而下的二手車鑒定評估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3.3 加強二手車技術檢測,消除安全隱患
目前二手車鑒定評估可以采用技術設備進行,共有五大項,一是車輛信息驗證,比如手續的合法性,是否是盜搶和拼裝車等;二是發動機性能檢測及電子故障碼解讀;三是環保檢測;四是電子底盤檢測,判斷車輛是否發生過碰撞及修復是否合格;五是二手車動態安全檢測及外觀檢測,通過對側滑、懸架、軸重、制動檢測,確保車輛行駛安全是否達標,漆面厚度檢測判斷車輛是否經過鈑金維修等等。這些檢測項目能基本對一輛二手車進行價值判斷。
3.4 建立我國二手車鑒定評估信息系統
長期以來,我國二手車鑒定評估基本用手工來處理信息資料,鑒定評估人員要花費大量的時間收集、整理、分析、貯存各種信息資料。將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應用到鑒定評估工作中去,建立二手車鑒定評估信息系統,可以方便、快捷地處理有關信息,減輕鑒定評估人員的勞動強度,提高工作效率,把工作重點轉移到對信息的分析、判斷、決策等創造性工作中來。
3.5 培養優秀的二手車鑒定評估師
要規范二手車市場鑒定評估行為就需要培養大批格的二手車鑒定評估師。二手車市場發展十分迅速,評估方法及評估標準不斷更新,需要建立二手車鑒定評估師的再培訓制度,取消職業資格終身制,使二手車鑒定評估師不斷接受再教育以適應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