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6 15:56:33
導語:在孤兒申請書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我們眼下的社會,我們會使用上申請書,寫作層面上,申請書下級向上級的行文方式。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為了方便大家,共同閱讀吧!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成立協會的申請書,歡迎閱讀!
成立協會的申請書1尊敬的領導們:
你們好!為了提高同學們的書法技藝,提高學生的書寫水平,激發書法藝術的熱愛,我在這里斗膽地向領導們擬在校里設定一個“書法協會”!
成立是一件好事,是廣東省經濟貿易職業學校同好的精神家園,在我們成長的途徑中!我們要抓住機遇,開拓進取,為繁榮發展學校的書法事業而努力,為學校爭光添彩,構建和諧校園發揮積極作用,加大學校書法的宣傳教育,建立校的書法機構,抓好典型,以點帶面,整體推進全力做好藝術的普及工作,推動廣東省經濟貿易職業學校書法藝術的方面,加大宣傳力度使我們學校的地位影響不斷的提升!
同時讓同學們感受到加大書法普及力的緊迫感和使命感,感受到進一步深入了解同學們的文化需求,充分發揮書法創作的潛能,推進藝術的同學們化任重道遠!
希望領導們能給出寶貴的意見…可以給機會地好好表現,為學校做出重大的貢獻,相信經過積極的配合、措施一定會振富人心,令全校的師生們注目!同時也會得到同學們的支持和認可,弘揚祖國的書法藝術和追求,盡管目前處于起步階段,我會為這個協會努力而奮斗!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成立協會的申請書2尊敬的校團委、學生處:
你們好!首先非常感謝你們抽出寶貴的時間來審閱這份申請書。
我們是一群充滿愛心、富有朝氣的青年。我們有著自己的興趣和愛好,為了更好的發展我們的興趣,提高我們的技術能力,我們懇請申請成立“___衛生學校針推協會”這是一個團結廣大學子的社團、服務廣大人民的社團、一個發揚祖國醫學的社團。
其宗旨是:有領導、有計劃、有成效的開展第二課堂活動,為同學全面素質的培養和成材創造良好的條件,更好的推動校園文化建設,并豐富同學們的業余生活。本社團也努力為社員創造鍛煉自我、發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機會,也讓大家在合作的過程中不斷充實自我和全面提升自己的策劃能力。我們懇請團委領導,批準我們社團的申請,我們堅信在校團委的領導、支持和關懷下,在全體成員的努力下,在我校同學的擁護下,本社團一定可以把我校學生社團發揚光大,使社團活動體現學生求實創新的精神風貌,使學生活動成為我校的一大亮點,一道美麗的風景線。
成立針推社團是我們所有愛好者的愿望,也是“針推協會”全體組織者的共同期待,我們堅信有能力、有決心、有智慧辦好這個社團。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成立協會的申請書3尊敬的__市民政局領導:
我們是一群具有愛心的社會人士,當前社會環境下,還有部分人生活在貧困線下,也有部分人因為疾病、災難生活極度困難,還有些人因為家庭困難而讓孩子輟學打工……社會上有部分孤兒、孤寡老人、殘疾人士等弱勢群體,他們需要我們的幫忙;還有就是社會上還存在一些不禮貌的現象等等。
作為一個新的禮貌志愿者申請者的我們,對禮貌志愿者已有了深刻的了解。所以我們幾個發起人決定成立禮貌志愿者協會,讓廣大具有愛心人士加入進來,對這些弱勢群體進行幫忙和救助,對社會不禮貌現象透過我們的活動加以引導,為政府排憂解難,共創和諧社會出一份力。
一、協會名稱:
__市禮貌志愿者協會。
二、協會簡介
我們的協會全稱為:《__市禮貌志愿者協會》,籌備成立時間是2013年9月底,由社會愛心人士組成。以社會公益活動服務他人,奉獻社會,傳播禮貌,提高__市民素質和城市禮貌程度,為推進__市的社會主義精神禮貌建設和物質禮貌建設作出貢獻。
三、協會成立的初衷
__市禮貌志愿者協會是透過開展禮貌志愿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禮貌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廣大市民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四、協會的宗旨
本協會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奉行平等、互助、奉獻、進步的準則。
五、協會的精神
本協會透過組織和協調全市志愿者的社會公益活動服務他人,奉獻社會,傳播禮貌,提高__市民素質和城市禮貌程度,為推進__市的社會主義精神禮貌建設和物質禮貌建設作出貢獻。
六、協會組織構成協會組織機構設置如下:
(略)
七、協會費用來源
本協會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利息、政府撥款、社會捐助、事業收入、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八、協會活動的開展
1、適應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強社會主義精神禮貌建設的需要,推動__市志愿服務組織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強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服務活動的協調和管理,集中各行各業志愿者的力量,發揮整體優勢,更廣泛地組織動員市民投身各項社會公益性活動。
2、宣傳志愿精神,推廣志愿服務,弘揚社會新風,促進團結互助、平等互愛、共同前進的社會主義人際關系的構成,為改革、發展、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3、規劃、組織全市性的志愿者活動,為加強城市的建設和管理,開展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公益活動帶給各類志愿服務。
4、制訂和實施《志愿者》,規范全市志愿者活動協調和指導全市各類志愿者組織,以社區志愿服務為重點,以帶給智力、體力勞動和各類生產、生活技能為主要方式,用心開展經常性的助殘幫困、鄰里互助、敬老愛幼、護綠保潔、治安防范、就業指導、科技傳播、醫療保健、禮貌駕駛、禮貌行車等活動,促進禮貌城市,禮貌村鎮和禮貌行業的建立,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
5、開展評比表彰,大力弘揚先進會員單位和先進志愿者,推進志愿者活動的廣泛開展。
6、開展培訓和研討,提高志愿者服務的質量和效果。
7、開展與各種志愿者組織和社會服務團體的合作與交流。
__市禮貌志愿者協會,是我們那里成立的第一個協會,雖然組織經驗少,個人潛力有限,但我相信,在大家的支持幫忙下,在我們協會籌備人員不懈的努力下,我們的__市禮貌志愿者協會必須會很快成熟并發展起來,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我們__市禮貌志愿者協會的成立,我們會為提高__市民素質和城市禮貌程度,為推進__市的社會主義精神禮貌建設和物質禮貌建設作出貢獻的。我們愿以百倍的熱情和活力,努力管理好組織,服務好會員。
望盡快給予批準,此申請書如有不足之處還望領導給予幫忙指正!萬分感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成立協會的申請書4尊敬的學生社團聯合會:
您好!十分感謝您在百忙之中能抽出時間審批我們的申請要求。
為了響應校園社團工作的號召,為了更好地貫徹校領導和校園關于進一步解放思想的要求,也為了進一步增強校園的文化體育氛圍,增加校園的吸引力,競爭力,為了本校旅游,遠足和風光攝影愛好者帶給共同學習互相探討以及提高社會實踐潛力的平臺。并為了加強各兄弟院校各兄弟協會的聯系和交往,增強了解,加深友誼。所以我們誠懇申請西北師范大學自行車協會,一個服務于廣大學子的社團,一個愛好者施展才華的舞臺。
本社團是一個以自行車運動比賽和社會實踐為資料的體育運動和學術實踐、修車服務相結合的綜合性學生社團,是開展大學生自行車運動的民間群眾組織。自行車不僅僅僅是一項運動,更是一種文化,是一種載體,以自行車為工具去“行萬里路,讀社會書”,磨練自身的意志品質,加強隊員的心理素質,使他們懂得該如何應對困境,該如何正視競爭日益激烈的社會;以自行車為中介,廣交天下之朋友,為會員建立一個共同的家,讓他們體會人間的友愛,生活的溫馨,樹立一種樂觀向上的精神,樹立一種真誠相待的友誼;以為同學們服務修配自行車來帶給勤工助學;我們也能在深入社會的同時搞好我們的社會實踐活動,豐富我們的閱歷,增長我們的見識,有助于畢業之后更好的融入社會。
基于遠足運動在全國范圍內的蓬勃發展和一些同學對自行車旅游的熱情和渴望。我們將踏踏實實,兢兢業業的作好每項工作,努力把我們的協會辦成大學生最引人注目的、最領人信賴的高品質、高規格的學生社團。期望校園領導能夠理解,并予以支持。協會成立后,我們會努力拼搏,為校園贏的應有的榮譽。并更好的宣傳我校。傳遞我校當代大學生的風采。本協會將本著為學生服務,安全第一,非盈利性的原則,絕不收取任何不合理費用。
若本協會批準成立,協會將招納對此有興趣并且有潛力有條件的成員,共同把協會辦好。協會下屬將下設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外聯部、技術部,各部門做到詳細分工。并不斷完善協會制度,協會內各部門的職責、領隊的`義務和權力,活動組織流程等等一系列工作。
蘭州大學自行車協會,是全省高校學生社團中的佼佼者。在她的帶動下,全省各地眾多高校紛紛成立了民間自行車組織,使得自行車活動成為了校園中一道新的亮麗風景并逐漸蓬勃發展起來,越來越得到廣大師生的喜愛。兄弟院校的成功經驗為我們的遠征考察帶給了活動的可行性的經驗。
我們愿意不斷努力,用心的推動社團的活動與規章制度的完善與豐富,與環保社等幾個成熟的大社團合作,將綠色出行的觀念深入人心。我社團也樂于作為我們西北師范大學新的流動風景,成為一張飽含青春活力的新名片,為我們的百年老校增添一抹新的色彩。
自行車協會愿與全校師生共建和諧校園,共創完美未來。為我校建設為一流的高等學府一齊努力,懇請學生社團聯合會批準,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成立協會的申請書5尊敬的團聯領導:
您好,我是__級對外漢語專業的__。現在向您申請在__學院成立__社團。現在我將本階段的籌備情況和宗旨意義向您匯報如下:
從高中開始,我就對手語產生了濃厚的興趣。手語是由于聾人交際的需要而產生的,它已作為聾人的一種語言,逐漸為人們所接受。手語包括手指語和手勢語。手指語是用手指的指式變化和動作代表字母,并按照拼音順序依次拼出詞語;在遠古時代,全人類都處在簡單的有聲語言階段,常常用手做各種姿勢來表示意思,這樣的手勢大多數是指示性和形象性的動作,叫做自然手勢,此后,隨著社會的進步,特別是聾教育的產生與發展,開始創造出具有語言性質的手勢,這種在有聲語言和文字基礎上產生的,與有聲語言密切結合的手語,稱之為人為手語。自然手勢和人為手勢結合成為手勢語。
進入大學以來,我驚喜的發現了很多對手語感興趣的同學,我們共同討論學習,于是我產生了成立一個社團的想法。我希望通過這個社團能把更多愛好者和具有愛心的人聚集在一起,給彼此提供更多的交流和展現自己的機會。
在我們籌備這個社團的過程中,有很多的支持者,而且我們從技術和組織兩個方面已經有了初步的領導核心,?a href='//xuexila.com/aihao/zhongzhi/' target='_blank'>種植呋突疃才乓丫跫危桓齷蟶系納繽鷗倭煲慘丫緯傘T凇疤岣咦暈遙袼恕閉飧鱟謚枷攏桓鑫參爬旨難繽耪諦釷拼ⅰ?/p>我們的社團在服務同學,配合學校的宣傳工作中,在豐富學生的課余生活中盡自己的一份力量。通過社團的各項活動,相信我社定能達到“提高自我,服務他人”的宗旨,憑借著社團龐大的志愿者服務隊伍,為社會奉獻愛心,并且我社竭誠發展成為學院的一個優秀社團。
此致
敬禮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托管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社會福利機構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社會福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并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準: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并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后,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定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準,并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應當張榜公布,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并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于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含社會團體、慈善機構、企業、合伙組織等)和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等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的綜合福利機構。
第三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制定的行業規范,堅持社會福利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鼓勵、扶持社會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社會福利機構。凡經民政部門批準并頒發《社會福利機構批準證書)的社會福利機構,同等享受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優惠扶持政策,區級有關部門應確保優惠扶持政策落到實處。
第五條區民政部門是全區社會福利機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法規咨詢、資格認證、機構年檢、人員培訓、等級評估和行業監管,承擔政策引導、宏觀調控、服務協調、檢查督促等職能。龍寶、天城、五橋移民開發區和*科技工業園民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社會福利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計劃、建設規劃、工商、編制、國土、財政、國稅、地稅、教育、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積極配合、支持民政部門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
第六條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區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
區民政部門應根據*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區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簡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依照本規定向區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初審,再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及國外的申辦人采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市民政局提出籌辦申請,并報市外經貿委備案。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同意籌辦或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向負責審批的市或區民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并辦理相關手續后,由市或區民政部門頒發民政部制發的《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并加蓋批準單位印章。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準: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準,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準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并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準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到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定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部門逐一審核批準,并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應嚴格執行民政部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準,并張榜公布,報民政部門備案。
服務收費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掛牌上崗。
第十九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區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因分立、合并或解散等原因而歇業或終止服務,應提前3個月向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妥善安置服務對象。
第二十五條區民政部門應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進行年度檢查,對年檢合格的。予以公告登記。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準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并按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準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于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執業的社會福利機構應在本規定實施后的6個月內,依照本規定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補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
第二十九條農村敬老院的管理,執行民政部《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不適用本規定,但應按本規定要求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接受年度檢查。
為保障我鎮農村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根據《隆回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隆政辦發〔2008〕9號)和《關于做好2013年農村低保年審工作的通知》(隆民發〔2013〕28號)的規定,經研究,決定從6月15日開始在全鎮開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審核審批工作,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年審對象
三閣司鎮轄區內正在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對象。
二、年審內容
堅持“以戶為單位”進行保障的原則,按照“從最困難的群眾保起”的基本原則確定保障對象,一定要確保重點對象保障到位;對不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停止保障,對應保對象保障到位,確保應出即出、該退盡退。主要審查低保對象家庭的年收入狀況,及其勞動能力、身體狀況,住房、日常消費等情況。
三、年審程序和時間安排
此次低保年審工作從2013年6月15日開始至2013年7月10日結束,分六個階段進行:
1、宣傳發動( 6月15日—6月17日)。各駐村干部將《隆回縣2013年農村低保對象年度審查公告》張貼到村(居),積極宣傳低保年審工作,營造氛圍,確保低保戶家庭主動配合此項核查工作。
2、本人申報(6月18日—6月19日)。低保對象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村(居)委會提出享受或繼續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請,如實填寫《隆回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書》(簡稱申請表)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審批表》(簡稱年審表)。
3、入戶調查(6月20日—6月22日)。駐村干部和村(居)支兩委成員要100%入戶調查,逐戶核對低保對象家庭相關情況。
4、民主評議及公示(6月23日—6月29日)。各村(居)必須召開由駐村干部、村(居)支兩委成員、黨員代表、群眾代表參加的低保民主評議會議,對申報對象逐一進行民主評議,并將民主評議結果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后簽署意見,上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5、鎮人民政府審核( 6月30日—7月4日)。鎮人民政府通過入戶調查、核實資料等形式進行復查、審核,將審核結果反饋至村(居)委會再次張榜公示7天,無異議的,匯總后報送縣民政局。
6、縣民政局審批( 7月5日—7月10日)。縣民政局根據呈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批,確定保障標準后,反饋到村委會第三榜公示。
四、低保對象“進退”要求
(一)必須“進”入農村低保對象的:
⑴殘疾類:
① 一級殘疾人(未吃五保的)必須無條件享受農村低保(資料上必須有二代殘疾證復印件)。
② 二級殘疾人(未吃五保的)原則上要解決農村低保,因家庭條件優越而沒有解決的必須向鎮社會事務辦提供書面形式予以解釋(資料上必須有二代殘疾證復印件)。
③ 未分家且有兩個三級(含)以上殘疾人的貧困家庭(只需登記殘疾人信息)。
⑵其他因年齡問題暫時不能享受五保的:無兒無女年齡不足60周歲的孤寡“老人”(50周歲以上)。
⑶父母單方死亡且年齡不足16歲的“孤兒”(不能同時享受五保)。
⑷因患重大疾病而使家庭特別困難的(必須附上清晰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⑸其他生存條件特別惡劣的。
(二)必須“退”出農村低保對象的:
①低保對象已死亡的。
②無正當理由半年以上未支取低保現金的。
③法定贍養人、撫(扶)養人具有贍養、撫(扶)養能力但不履行贍養、撫(扶)養義務的。
④不如實申報或者拒絕核查家庭收入的,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員調查的。
⑤家庭收入明顯增加且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
⑥家庭成員具有正常勞動能力、不從事生產勞動,游手好閑,好吃懶做或有賭博、吸毒、等行為尚未改正的。
⑦非因拆遷或其它正常原因近期調整住房,購買商品房,新建住房以及對住宅進行高檔裝修的。
⑧家庭實際生活明顯高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家庭水、電、氣、通訊費用支出明顯高于正常水平的。
⑨無特殊理由、不能按規定時間參加年審的。
五、程序上要規范
1、各村(居)駐村干部和固補干部為該村(居)低保評定和年審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同時吸收黨員骨干、組長、群眾代表等成員參加農村低保民主評議團,駐村(居)干部為第一責任人,支部書記為直接責任人。低保對象必須通過黨員組長會議民主評議逐個確定,以確保農村低保評定和年審工作順利完成。
2、加大宣傳力度。低保年審工作中,各村(居)要充分利用廣播、標語等加大低保政策宣傳力度。讓廣大群眾正確理解低保政策,明白低保申請條件及申辦程序,使群眾自覺遵守相關政策規定,樹立正確的社會救助觀念,確保年審工作順利進行。
3、各駐村(居)干部、村(居)支兩委要強化責任,鎮下達的到村(居)指標數,不得再將指標分解到組,低保對象只能在評議會上根據政策和家庭困難情況逐個產生,必須堅持“個人申報—駐村干部和村(居)委會調查、民主評議(公示)-鎮人民政府審核(公示)-縣民政局審批(公示)”的工作程序, 1500人以上的村(居)必須至少有兩處醒目公示處。同時,做到每次民主評議會議必須有會議記錄和參加會議人員的簽字。
六、注意事項
1、已享受農村五保待遇的人員原則上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2、要堅決杜絕“合戶保”、“平均攤派”和“低保輪流吃”的現象。農村低保是保障農村最貧困居民基本生活的一種政府救濟制度,不是社會福利,不能平均享受,更不能人人享受和輪流享受,不能把動態管理,人員有進有出錯誤地理解為輪流保障;決不允許以一戶掛名保,而后將低保資金再重新分配或挪用做為村組公益款項使用。
3、鎮下達的到村(居)指標數,不得再將指標分解到組。各村(居)按照鎮安排的指標上報低保人數,不得突破指標(指標安排見附表3)
4、嚴禁現任村干部及其家庭、直系家屬享受農村低保,確因突發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按程序納入臨時救助范圍。
5、各村(居)務必對無勞動能力或因病、因殘、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及因自然條件惡劣無法生存的家庭實施重點保障,首先納入保障范圍;對重點保障對象,必須以家庭為單位全額納入保障范圍。
6、不得出現死亡未報和“吃空餉”等現象,死亡人員應及時申報,死亡未報及虛報冒領的,一經發現,必須追回有關人員所冒領的保障金。
7、重新評定符合低保條件的農戶必須填寫《隆回縣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書》(一式兩份),報鎮社會事務辦;繼續享受低保的農戶必須填寫《隆回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戶年審表》(一式兩份)。低保對象必備資料:
①低保對象本人申請書;
②低保對象的戶口本、身份證、一卡通存折及復印件;
③低保對象最近2寸照片3張;
④殘疾人、重大疾病患者需出具相應證明。
每次負責評議和年審的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相關規定,堅決杜絕人情保、親戚保、自己保、合戶保等違規現象。工作中要堅持做到“三個不能”、“四個100%”,即:該有的年審程序一個不能少;該走訪的對象一個不能漏;不符合條件的對象一個不能保。村干部應對申報對象逐戶走訪,走訪率達到100%;完善保障對象的檔案資料,臺賬完善率達到100%。 民主評議到位,民主評議率達到100%;三級公示到位,張榜公示率達到100%。
七、獎罰措施
在低保年審期間,鎮黨委政府將抽調人員成立督查組,對各村(居)低保評議程序、公示等內容進行督查,并對督查結果進行通報,且嚴格按鎮績效考核扣分到村:
1、未按程序確定低保對象的,扣2分;
2、不符合政策享受低保的,每例扣2分。
3、凡因低保確定不當引發到省、市上訪的,每例分別扣3分、2分;
有賈老者,兒性憨,年十八,惟《大學》三頁粗能成誦。人問曰:“令郎讀《左傳》否?”賈曰:“《左傳》已熟,今聞讀‘右傳’矣!”蓋日聽其誦“右傳首章”。“右傳二章”故也。
《大學》乃初級課本,離《左傳》遠著呢,吹牛穿幫,惹人笑話!
古籍雖無《右傳》一書,確有“右傳”之說。
《大學》記載:“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于至善。……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另起一行寫道:
右經一章,蓋孔子之言,而曾子述之。其傳十章,則曾子之意而門人記之也。舊本頗有錯簡,今因程子所定,而更考經文,別為序次如左。
接著在“《康誥》曰:‘克明德。’《大甲》曰:‘顧諟天之明命。’《帝典》曰:‘克明峻德。’皆自明也。”后另起一行寫道:
右傳之首章,釋明明德。
以下在“湯之《盤銘》曰:‘茍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康誥》曰:‘作新民。’《詩》曰;‘周雖舊邦,其命惟新。’是故君子無所不用其極。” 后提行寫道:
右傳之二章,釋新民。
繼“右經”之后相繼出現“右傳”(同例下略)。與此前的“如左”對照看來,“右”是指明文字所處的位置。
古代的書寫習慣是從上到下地豎寫,一行到底后,由右向左提行續寫。所以“右”在前,指上文;“左”在后,指下文。“右經”是指在這一行右邊的文字是“經”,“右傳”指此行右邊的文字是“傳”。
一
明陳繼儒《狂夫之言》云:
豈非渙小群而為大群者哉?至其大差別處,則東華西竺之教,判然各為一家;如文字不相知,西方文字橫行,從左至右。東方文字直行,從上至下是也;……
清梁紹壬《兩般秋雨庵隨筆》載:
《法苑珠林》云:造書凡三人,長曰梵,其書右行;次曰佉盧,其書左行,三曰倉頡,其書下行。今國書(按,指滿文)下行而兼左旋;是又一格。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冬成書的劉樹屏校長主編的《澄衷蒙學堂字課圖說》云:“今東西各國皆別有文字,西文之祖有二:梵書右行,祛盧書左行,八變為今日之文字。東文與中國略同,而別創字母四十九以輔之,謂之平假名片假名。”他對文字的認識,特別是對外文和日文(東文)的認識,很有見地。
饒宗頤《論僧佑》(《中國文化研究所學報》第 6期):
阇那崛多譯之《佛本行集經》、《方廣大莊嚴經》此二名不作梵書、佉留書,而作梵寐書,佉盧虱底書,即Brahmi與Karosthi之音譯。所云左行佉樓,右行梵,下行倉頡之說,先見于《佑錄》,未詳來自何書,世多以為出自《珠林》,彼實襲取僧佑也。
俞正燮《癸巳類稿》:“《一切經音義》云,佉路應言佉路瑟吒,謂北方邊處人書,是佉路書。”
佉盧亦作佉盧虱咤、佉路瑟吒,梵語Kharostha 或 Kharosthi的音譯,佛教傳說人物,曾創制橫書左行的古印度文字,又名犍陀羅文,通用于印度西北部、巴基斯坦、阿富汗一帶,因受梵書排擠逐漸消失,但在絲綢之路各地仍被使用到7世紀。如今阿拉伯文的寫法也是從右向左行的。
清印光任《澳門記略》介紹葡萄牙語:“蕃字以二十三母互配而成,凡萬國語言,風雨鳥獸之聲,皆可隨音成字。……其書右行與梵書同。”如今英、法、德、意、西……諸文皆從左向右行。
日文是沿襲中國的從上至下豎寫、從右向左提行的書寫方式,日語文書留有書證。請看以下兩句日文的漢譯:
1 左の事項を書いた申請書を提出してください。
(請提出記有下列事項的申請書。)
2 くぎり符號の使いかたについこは、ほとんど右の原則に盡きこいゐ。
(關于句讀符號的使用方法,基本上只限于上述原則。)
把“左の事項”譯為“下列事項”,把“右の原則”譯為“上述原則”,是合乎實際的,因為日本文字的書寫源自中國古代,至今保留以“右、左”代“上、下”(文)的習慣。
知識可以觸類旁通,此即一例也。
二
照理,一組豎排文字整體向左旋轉90度,就可視為橫排;橫排文字反向旋轉,也可視為豎排。因此橫排的對聯文字,上面是上聯,下面是下聯;要還原豎排,則左旋,于是上聯居左,下聯在右,順理成章。今天習慣從左到右橫寫的人,只要留心這一點,也不會無所適從。
1950年11月,人民進軍,在瀘定橋以北一公里處修建大渡河上第一座公路大橋,橋柱鐫刻同志撰書的楹聯,格式如下:
(右邊)萬里,猶憶瀘關險(上聯)
(左邊)三軍遠戍,嚴防帝國侵(下聯)
這應該是書寫詩聯的典范。可惜許多影視作品的編導和舞美,可能自恃有才,臨機一動,隨意操作,鬧出笑話。先舉一例:電視劇《天和局》中馬店大廳的楹聯就掛成:
(右邊)萍水相逢緣亦奇(實為下聯)
(左邊)風塵小住計良得(實為上聯)
導演和舞美不曉得上聯尾字是仄聲,下聯尾字是平聲,缺乏音韻基本常識;又不懂橫排文字轉為豎排之法,所以掛反了。
最出格的是《密使》中偵察隊長于明輝的追悼會上,三副大字挽聯,足夠氣派,可也暴露出歷史文化底蘊不深的缺陷——
(右邊)百戰威靈歿有神(實為下聯)
(左邊)一身肝膽生無敵(實為上聯)
(右邊)功稱大樹風雨驚秋(實為下聯)
(左邊)天壞長城河山變色(實為上聯)
(右邊)中原極目千裏傷春(實為下聯)
(左邊)故老掩涕三軍凄感(實為上聯)
暫且不細說“裏”是“里”的誤植,單說這種顛倒上下聯次序的挽聯,違背書寫必須“從上到下,向左提行”的原則,顯不合上世紀40年代通行文字豎寫的歷史背景。
三
書畫界的同道們都熟悉并一直沿襲傳統的書寫方式;然而近年來一些“改蹺子”書畫家在書寫格式上屢犯低級錯誤,貽笑大方。試看報載賈平凹自題畫跋:
畫之扵大坣以勵其孤也/子遂/的日/ 譯經/在西安/想起玄奘/壬午冬/平凹畫/城南寂靜的大雁塔
倘按“從上到下,向左提行”的規則讀,必然百思不得其解。其實,揣度賈先生本意,他要表達的句式當是:
城南寂靜的大雁塔 平凹畫 壬午冬 想起玄奘在西安譯經的日子 遂畫之於大堂 以勵其孤也
我們即便能弄懂賈先生原意,但我雖能認字,還是不懂“以勵其孤”的意思。后見賈先生“后記”自述:“我畫了唐僧玄奘的像,以他當年在城南大雁塔譯經的清苦來激勵自己。”原來賈先生把“其”當第一人稱代詞在用。真是創見啊!
還是聽聽西方朔先生的講評吧——
什么“以勵其孤也”,文言寫得根本不通,自己稱自己為“其”,一個“孤”,在這里能當“孤獨”解釋嗎?完全可以解釋為“以鼓勵、獎賞他的孤兒”。再看題款的格式,直行,從左到右,全不合法度……
四
時至2013年,央視字幕仍不時出錯,比如介紹黃庭堅贊楊凝式的詩,以豎排格式而乃從左到右書寫,每句首字是:“世,欲,誰,下”;若按古今讀書人的正常思維來讀(即從右到左讀),便是:
下筆便到烏絲欄。
誰知洛陽楊瘋子,
欲換凡骨無金丹。
世人盡學《蘭亭》面,
1 梅州市農村低保現狀
梅州市總面積1.5935萬平方公里。地貌類型為山地、丘陵、臺地、階地和平原五大類型,其中山地占總面積24.3%;丘陵、臺地和階地占總面積56.6%。2015年年末戶籍人口約543.79萬人,常住人口約434.08萬人,其中農村人口約226.63萬人,農村人口占52.2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為2015年梅州市農村最低生活標準,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村貧困人口約19萬人,約占梅州農村總人口4.5%。梅州市共8個縣(市、區)均屬山區縣,五華、豐順、大埔三個縣為省扶貧重點縣。其中五華約有9.48萬貧困人口,占全市貧困人口的49.5%,分散貧困人口達6.8萬人。
2 梅州市農村低保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梅州市經濟在穩步發現的同時,出現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尤其農村經濟發展緩慢,部分農村居民迫切希望改善生活條件,便想享受低保補助,填寫申請表時未如實填報。現申請低保人群主要分為三類。一是普通家庭勞動人數少,致使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二是因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無法承擔治療費用;三是孤寡老人和孤兒。
目前梅州農村低保申請審批流程基本按國家要求進行,但在審核上存在主觀意見,并且未能完全做到通過走訪確認申請戶實際情況。存在部分農村居民為通過領取低保資金改善生活條件,虛報家庭收入、家庭成員,而村干部極少在評定前走訪申請戶,也無法獲取申請戶家庭情況資料,致使難以發現非貧困村民占用低保名額的現象。
2.1 貧困戶難以核查
農村低保普遍存在低保申請戶家庭成員難以核查、家庭收入難以貨幣化等問題,主要原因是農村居民以農牧業、打零工為主,收入來源廣、不穩定,容易形成隱性就業、隱形收入。因病致貧的農村居民,受傳統思想的影響,除非私人診所不愿接診才會到正規醫院就醫,又不了解低保申請所需材料,導致在申請環節無法提供必需的癥斷書以及用藥證明。
梅州市農村人口居住分散,特別是較為貧困的山區,村委會難以每戶上門走訪,核實真實人均收入、疾病情況,加以村干部缺乏低保的專業知識,往往僅憑申請表加以分析后認定貧困戶并公示,在農村人情社會里,沒有人員對公示對象有提出針對性的提出問題,并且后續復核程序依賴初審結果,所以容易出現“錯保”、“騙保”、“關系保”的現象。
目前審核人員通過申請戶家庭居住環境,水費、電費等日常性繳費單據,加以主觀印象進行判斷,缺少與公安戶籍管理和車管、國土房管、銀行等部門協同審查,出現部分低保戶有房有車,或者低保人員死亡卻享受著低保的情況。科學的核實低保申請戶具體情況需要工商、產權、運管、社保、公安、住建等部門提供資料,但各部門間信息不共享,難免產生享受農村低保的家庭,實際上并不符合當地的補差標準。
2.2 退貧制度不健全
目前國家和政府對于退出低保政策的具體操作沒有給出具體的闡述,只提到享有低保待遇的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對及時告知村委會,辦理停放、減發或增發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實際調查發現退出低保主要靠自覺,雖然有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后會主動提出退保,將名額給需要低保補助的家庭,但是大部分居民主動退保的意識薄弱,生活水平改善后仍占用低保名額,低保資金有限,使得新貧困戶難以列入低保名單。2016年底梅州市位實現2018年全面脫貧的目標,將符合低保的貧困家庭全部納入低保范圍,現在退貧制度的完善不但關系到低保的公平性、公正性,而且關系到低保資金是否用到實處。
2.3 監督體系不完善
一是宣傳方式老式,張貼公告為唯一的宣傳方式。農村常住中老年居民的文化程度基本為初中,文化程度較高的群體并非為常住人口,會留意公告的人數寥寥無幾,唯一的宣傳方式根本起不到宣傳作用。居民不了解低保政策和法規,無法意識到低保執行工作環節哪些違反程序,哪些操作違規,所以居民無法監督。并且發現梅州民政局官網雖公布了低保名單,但實際需要輸入姓名查詢是否為低保戶。
二是沒法按程序評定。村委會成員平均年齡為45歲,文化程度為小學或初中,村委會成員有豐富的管理經驗,但學習新事物的能力較差。村委會人少事多,未能定時定量地接受低保評定培訓、法規教育,村委會對低保評定流程只是略知一二,對法規更加不熟悉。村委會無法或不愿意挨家挨戶走訪調查,所以評定過程摻雜太多主觀看法,容易出現“關系保”。
三是處罰力度不夠。現有低保制度規定,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節較輕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 梅州市農村低保問題分析
3.1 信息平臺未建立
我國政府信息化已經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各類政府機構IT應用基礎設施建設相當完備,網絡建設發展迅速,大部分職能部門都已堅持覆蓋全系統的專網。在快速發展的同時,政府各部門建設中也普遍存在缺乏管理,偏重硬件資源投入而忽視行政結構的調整和行政流程的再造,以及了解政府業務流程的IT人員等問題,。在各部門信息化建設過程中,各獨立單位之間還未建立信息共享橋梁,隨著經濟的發展,急需建立各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的平臺。由于各地方政府、地方各部門都建立了自己的信息平臺,數據類型、數據標準均不統一,各部門按照自己的工作性質及程序生產數據,造成了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平臺難以建立。
梅州市經濟發展較慢,市民政局在2015年6月建立了梅州市社會組織信息網,完善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信息化工作。據了解梅州農村低保基礎工作僅利用計算機進行記錄與信息傳遞,還未建立農村低保信息平臺,更別說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基層工作人員年齡集中分布在45-55歲,文化程度多為小學,不熟悉也比較難掌握辦公軟件。在資金預算上沒有將建立農村低保工作平臺列入其中,缺少技術人員開發與管理工作平臺,造成認定低保申請戶環節難于獲取可量化的資料,主觀意識大于客觀判斷。
3.2 低保工作人員不足
市民政局下設11個科室,由社會救助科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全部工作,同時兼顧醫療救助、五保戶社會救濟、農村養老院建設等社會保障工作。市民政局將工作分配到每個區、鎮民政局,每個區、鎮民政局有1位負責人,共2-3位低保工作人員,農村低保戶的初步評定與退出委托村委會進行核實。目前村委會低保工作人員并非低保專員,雖受過低保工作培訓,但村委會事多人少,日常的工作已經非常繁瑣,對低保工作的熟悉程度未能達到要求。2015年全市新增低保戶7002戶、15340人,按要求民政部門應對新增低保人員逐一審核,并對已有低保戶的30%進行抽查,審核是否存在生活水平已達到最低生活保準以上的又未主動退保的低保戶,同樣民政部門事多人少,加以信息平臺為建立,難以完成全部工作量,據調查發現梅州農村低保在退出環節主要靠低保戶主動退保,但是村民意識差異大,主動退保的人數并不多,所以由于低保工作人員不足,難于發現已達到退保標準的低保戶并及時辦理退保,導致低保資金被占用。
3.3 群眾缺乏監督意識
信息化快速發展的今天,梅州農村低保的宣傳方式、評定公示方式仍采用傳統的模式,居民已經習慣通過瀏覽公眾號來關注身邊的新聞,極少留意村委會宣傳欄的內容,梅州農村低保情況的信息尚未出現過在各地區微信公眾號上,另一方面,居民更多通過轉發的形式來表達不滿,并非通過舉報或者其他直接的方式來行使監督權。通過觀察發現當地中老年居民之間非常熟悉,空閑之際聊聊家常、新聞,對于不符合低保情況的家庭,私底下會議論,顧忌鄰里之間的關系,但是多數選擇沉默,匿名舉報在他們心里是不可能實現的,所以長期以來關注低保情況的居民不行使監督權,較為年輕的居民不關注低保情況。
4 完善梅州農村低保工作的對策
4.1 建立信息平臺
近年來,信息化水平不斷提升,各個領域和環節都已經運用了互聯網技術,在現代互聯網技術如此發達的前提下,農村低保工作也應積極借助互聯網,建立健全低保信息網絡系統。建議政府部門在編制年度農村低保工作經費預算的同時,制定好信息網絡系統建設經費預算,為系統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盡快建立農村低保信息管理平臺與工作網絡。構建與公安、車管、國土房管、銀行等部門信息共平臺,在低保準入環節把好關,為更好地開展梅州農村低保資金管理、分析和審計提供數據平臺。目前各地已在加快建設完善低保信息平臺,但是速度與質量均達不到預期效果,尤其是與外部信息搭建上難度比較大。所以,民政局在建立內部網絡共享的同時,應與相關部門共同探討低保申請戶信息共同審核反饋機制,達到申請戶收入、人口、財產確定的科學、有效、準確,并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為民政部門審核和審計部門監督創造良好的平臺。
信息共享平臺在準入環節逐步完善后,建立低保信息動態管理,當低保申請戶生活水平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時,系統會自動提示、通知低保申請戶并停止發放低保資金,做到實行動態管理以及及時退出,減輕低保工作量。
4.2 完善低保評定程序
4.2.1 加大低保工作隊伍建設
針對現有農村低保工作人員不足導致低保準入環節未能全部走訪核實、低保退出環節無人把控的現象,建議增加低保工作專員。首先,根據低保工作量預估需要低保專員的人數,在現有的低保工作人員基礎上進行篩選,保留符合標準的工作人員,根據實際需求吸收具有基層工作經驗的人員。其次,對低保工作隊伍進行全面培訓,培訓內容不僅包括低保的審批流程,而且要學習其他地區低保評定方式,探討適合梅州農村的評定體系。最后,低保工作進行輪崗制,避免低保專員在某個崗位工作時間過長,權利過大,引起腐敗問題,同時輪崗制可以使低保專員熟悉每個崗位,能夠理解對方是工作需求。
4.2.2 完善低保檔案,實現動態管理
市民政局在2015年6月建立了梅州市社會組織信息網,完善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信息化工作,低保工作人員也開始著力建立電子版低保檔案。為實現2018年梅州市全面脫貧的目標,要加快全面建成低保戶檔案,也要加快對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再識別、再排查,進行數字對比,確保全部貧困人口納入低保范圍,并且要避免將重心偏移在貧困居民是否納入低保戶,而忽視已脫貧的低保群眾是否退出低保。內部信息平臺建立后全面實施動態管理,嚴格把控好低保準入與退出環節,確保低保資金用于貧困群眾,早日實現梅州全面脫貧的目標。
4.3 提高群眾監督意識
首先,改變宣傳與公示方式,適當將政府信息公布在互聯網上,便于人民群眾監督,市民政局網站可以通過輸入姓名查看該居民是否屬于低保戶,這種公示方式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示,雖然可以認為為了保護低保戶采取這種公示方式,但是阻礙了群眾進行監督。其次,對居民進行監督意識教育,讓居民相信舉報者的信息不會被公開。最后,加大騙保的懲罰力度,從根源上杜絕騙保現象的發生。
5 結論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是貧困村民最后的生活保障,隨著社會的發展,村民收入不斷提高,但生活成本也加大,因疾病致貧的人群越來越多,要想實現2018年全面脫貧,解決梅州農村低保問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完善農村低保制度、關系到農村人民的切身利益和維持社會穩定、推進反腐倡廉、促進依法治國的重擔。
參考文獻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職業病傷害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稱被保險人)。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用實行全市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并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所有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條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后,應當得到及時救治。本市逐步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殘職工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第六條 被保險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被保險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三十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組織也可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及相關材料后,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據以認定工傷的材料不全的,應書面通知企業限期補齊,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及時進行,并在調查結束后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與認定工傷有關的其他材料。
工傷認定的結論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工傷職工。
第三章 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按規定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被保險人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程度為主要依據。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被保險人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被保險人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職業病醫療管理辦法,規范工傷醫療。
被保險人治療非工傷所致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企業和被保險人。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被保險人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職工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工傷評殘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的養老和非工傷醫療按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到達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標準計發;傷殘撫恤金高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傷殘撫恤金標準計發。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分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6至16個月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工傷人員復工后,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企業按工資降低部分的90%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的,停工醫療期間按本人舊傷復發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享受工傷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十級,如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擇業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10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第十九條 因工死亡待遇:
(一)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二)發給其供養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
(四)因工致殘1-4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按本條(一)、(三)款的規定執行,并發給標準為2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條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傷者或者親屬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者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賠償費用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規定執行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規定的條款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工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其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了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第二十二條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被保險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不再享受國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可享受其它工傷保險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國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二十三條 傷殘者需要安裝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市或者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批準,其所需費用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第二十四條 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被保險人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第二十五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第二十六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實行定期調整制度。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屬于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范圍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由企業支付。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支付納入統籌范圍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
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適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行業差別費率(見附表)。
工傷保險費差別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企業以上年度本企業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行業差別費率確定的標準,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企業上一年度工傷事故發生頻率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適當調整企業下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費率。
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上下三檔,每年只能調整一檔,處于費率表最低檔和最高檔時不再調整。
企業發生工傷和職業病及使用工傷保險基金超過控制指標的,應當在行業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提高費率;低于控制指標的,應當降低費率。
實行浮動費率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勞動保險費項下列支。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工傷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或擠占,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收入構成:
(一)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滯納金;
(三)利息;
(四)各種捐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下列項目支出:
(一)達到致殘等級人員的醫療費;
(二)定期傷殘撫恤金;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職業康復費。
遇有特大工傷事故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支出時,由政府撥補。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章 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宣傳、教育、檢查和獎懲等措施,并支持工傷和職業病預防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四十一條 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提留、民間贊助等方式籌集資金,逐步興辦工傷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傷殘疾人員恢復或者補償功能。發展職業康復事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可以與有關醫院、療養院聯合舉辦,也可以建立工傷康復中心。
第四十二條 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工傷殘疾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專門培訓,所需費用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的職業康復費用中支付。
第七章 組織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工傷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工作的規劃、制定政策、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工傷保險事務。其職責是:
(一)收繳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撥付工傷職業康復費;
(三)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事業;
(四)按時編制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草案,編報會計、統計報表;
(五)向企業和被保險人提供有關工傷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六)組織推動對工傷職工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的執行和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其內部審計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依法處理其違法行為。
第八章 責任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時,企業必須依照本規定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企業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建設工程有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承擔。
職工被借調、聘用或者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聘用或者勞務輸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八條 企業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做好工傷預防、病傷職工管理和傷殘鑒定申報工作。
第四十九條 企業必須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了解工傷保險情況時,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五十條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轉換工作單位前,應當進行職業性康復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在新單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職工應當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服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十二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查了解工傷情況時,有關職工、當事人或者親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五十三條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企業的安排。
第五十四條 企業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應當賠償由此給工傷職工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五條 企業不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工傷撫恤金和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堅持預防、救治、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工傷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者得到康復和從事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遇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工傷保險基金、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不征收稅、費。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征收。
第二章 工傷認定
第九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有協助工傷調查和提供證據的義務。
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準。
第十八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
勞動能力鑒定及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以及工傷醫療終結期和停工留薪期確認、工傷復發確認、輔助器具配置確認、工傷康復確認等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三十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醫療衛生專家庫的設置辦法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程序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也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工傷職工。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疑似職業病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斷,并及時送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需要工傷康復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康復申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可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進行康復。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因醫療條件所限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經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因康復條件所限需要轉院康復的,應當由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提出,經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應當事先征求同級總工會、有關企業協會的意見。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康復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統籌地區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經批準轉統籌地區以外門診治療、康復及住院治療、康復的,其在城市間往返一次的交通費用及在轉入地所需的市內交通、食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終結期確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工傷職工鑒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一級至四級傷殘,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五級至十級傷殘,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康復的,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康復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應當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護理費。
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已經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標準為: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維修、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參加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與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傷殘津貼每年參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第三十條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 戶籍不在統籌地區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標準計發。
(二)傷殘津貼。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以下標準計發:一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第三十二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三十三條 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五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四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三十五條 計發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六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當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調整,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三十八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已發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第三十九條 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每年提供由用人單位或者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方可繼續領取。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企業破產,因分立、合并之外的原因解散,或者終止的,在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和滯納金。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向發包方追償。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第四十三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用人單位追償。
第五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的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四十六條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地級以上市統籌。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建立儲備金,市級統籌按照工傷保險基金征收總額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儲備金,其中,市級儲備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級儲備金上解百分之五。
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職業康復、傷殘人員異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時的調劑。
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省級儲備金調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墊付。
第四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并按照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全部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第四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項目:
(一)工傷保險待遇;
(二)職業康復費用;
(三)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預防費。
前款第二項按照不超過上年度結存的工傷保險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項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下年度據實列支。
在保證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儲備金足額留存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費用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實際收繳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傷預防費。提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計劃,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傷保險支出預算,下年度據實列支。
工傷預防費、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作為專項經費管理使用,專項經費管理使用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實施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 職工有權監督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及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如實通告因工傷亡、參加工傷保險和繳費情況。
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情況。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提供相應的查詢、咨詢服務。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并依法處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職工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第五十九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提供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項;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全部存入工傷保險基金專戶的;
(三)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核定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或者領取期限的;
(五)未按照規定上解工傷保險儲備金的。
第六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三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工傷保險依法實行省本級統籌,工傷保險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適用本條例。
前款規定的勞動者受聘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有關費用。雙方對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可以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