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0 14:48:03
導語:在行政許可法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今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以來,我局領導高度重視,將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作為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嚴格遵循合法與合理、效能與便民、監督與責任的原則,認真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切切實實抓好貫徹落實。現將具體情況匯報如下:
一、領導重視,學習宣傳到位。一是局主要領導在班子會議及中層以上干部會議上認真分析目前交通系統中個別執法人員執法不公、“吃拿卡要”、刁難群眾、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等問題,帶頭認真學習行政許可法,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教育全縣交通執法隊伍徹底摒棄與實施行政許可法不相適應的傳統觀念,樹立與法制政府建設相適應的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加強培訓考核。組織運管所運管股、維修股、稽查隊、派駐行政服務中心交通窗口和地方海事處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共6人分三期參加省交通廳組織的行政許可法培訓班學習;組織系統92名交通執法人員參加省政府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全部獲得通過,使人人都做到“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組織46名中層以上執法干部參加市、縣組織的行政許可法培訓考核,并按照學用結合的原則,舉辦了一次行政許可法培訓班,編制《行政許可法》學習材料,邀請市運管處法制科、縣政府辦法制科法律專業人員集中授課,統一考試,將考試結果作為年終工作考核的依據,局領導、機關全體干部職工、法制工作人行政許可工作人員共98人參加了學習,使他們熟悉理解、掌握、遵守行政許可法的各項規定。三是加強行政許可法的宣傳,由局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民評辦人員結合《道條》宣傳貫徹活動,編制宣傳材料5000份,到全縣各鄉鎮運管站、車站、運輸企業、維修企業和縣城區主要交通路段,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車、橫幅標語等輿論工具,采取多種宣傳形式,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宣傳交通法律法規的重大實施意義、立法宗旨和主要內容,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曉行政許可法、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了解并充分行使自己享有的各項權利,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同時明確自己承擔的義務,增強履行這些義務的自覺性。
二、抓好行政許可項目、規定和實施主體的清理工作。一是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決落實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的要求,搞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銜接。認真對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逐項進行清理,并提出處理意見。凡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堅決予以取消,依法確需保留的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嚴格進行規范。二是配合縣政府搞好清理行政許可規定。在行政許可項目審核處理的基礎上,對涉及交通行政許可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全面進行清理。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布上墻。三是做好行政許可法實施主體清理工作。對現行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依法進行清理,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法明確實施機關,對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都及時得到糾正。撤消了與縣運輸管理所的行政許可委托關系,依照《道條》有關規定直接授權;重新明確了與縣路政管理所、麥埔公路通行費征收站的行政許可委托關系。
一、檢查情況
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皖政辦[2012]6號文件精神,督促有關部門和行政許可實施單位建立和完善項目公示、實施程序、過錯責任追究等有關制度,進一步清理行政許可項目,并對各單位的一個窗口受理、一個窗口收費、“一站式”服務的執行情況進行了檢查。
對已進中心單位,各主管部門要對窗口工作人員充分授權,確保窗口承諾到位和必要的辦公、通訊、考核等費用。不經中心管委會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窗口工作人員。要堅決杜絕前店后坊、明進暗不進、兩頭受理、超期限辦理、收費不納入中心等違規違紀現象。
二、存在問題
大部分單位對此次檢查都非常重視,組織了專門的人員準備了匯報材料,針對檢查的內容沒有做到的能提前拿出整改意見,積極配合檢查組的工作。
但是檢查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是一些應進中心的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沒有納入中心辦理,有些單位沒有開展行政許可法的培訓,也沒有對自身的項目進行公示,個別單位開的票據不正規;已進中心的單位主要是業務上存在問題,前店后坊現象比較嚴重的有國土、建委、農委,項目超期限辦理的有房產交易所,單位人員待遇沒有解決的有房產、衛生、交通。以上存在的問題主要原因不在窗口而在局本身,主要是因為局里面分管領導不愿放權到窗口,窗口在中心受理辦件后還要再回到局里面去簽字蓋章,有的甚至讓辦件群眾自己去辦,而到局里面辦理很難保障其行政行為的公開和公正,這樣不但不能體現行政服務中心便民、高效、廉潔、規范的宗旨,反而增加了辦件群眾的困難。
三、整改意見
總結上述檢查中出現的問題,主要還是主管部門在觀念上沒有轉變,還停留在以前那種行政管理模式上,沒有把自己放到服務群眾的位置上去,不愿把手里的權力放給具辦人,現提出以下幾點整改意見:
1、首先在全縣的范圍里開展一次行政許可法的培訓,尤其是對各主管單位負責人,從觀念上進行一次整改;
2、根據縣中心的實際情況,有重點有針對性的把沒有進站的行政許可、審批、公共服務等項目納入中心管理;
為了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縣里決定在5月份開展好行政許可法宣傳月的同時,確定5月14日為宣傳日。現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機構
組長:縣委常委、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組長:監委一負責人,宣傳部一負責人
成員:政府各職能部門(含條管單位)一負責人
二、宣傳內容
以宣傳行政許可法為主,其它行政法為輔(各職能部門宣傳各自的部門法)。其中行政許可法主要宣傳以下內容:
1、政許可法的意義;
2、行政許可法確立的基本原則;
3、行政許可法確立的重要制度;
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享有的權利;
5、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
6、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
7、行政許可有關收費的規定;
8、行政許可法對政府管理工作的影響。
三、宣傳方式
1、領導電視講話;2、舉辦電視專題;3、開辟報紙專欄;
4、懸掛標語橫幅;5、書寫墻報板報;6、張貼彩色標語;
7、散發傳單資料;8、現場解答咨詢;9、其它宣傳方式。
四、活動形式
宣傳活動要采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鄉鎮、縣直各單位除了分散自主宣傳外,還要組織起來在5月14日進行一次大規模的集中宣傳。具體要求如下:
(一)各鄉鎮要在政府門前和主要街道組織好上街開展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咨詢活動。
(二)縣直各單位集中在府前街和梅花路進行宣傳。具體事項安排如下:
1、府前街的宣傳活動由國土資源局牽頭,參與單位有發展計劃科技局、交通局、水利局、計生局、農業局、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工商局和建設局。具體分工如下:
①每個單位印發傳單2000份;
②國土資源局負責在國土大樓前設立咨詢點一個,并組織10個人參加。咨詢點由法制辦主持,上述各單位參與,參與單位各組織4個人參加;
③人事局、建設局、交通局、工商局和民政局各負責在辦公點附近的府前街上懸掛一條標語橫幅,其中人事局的標語橫幅掛到縣政府大樓前;
④發展計劃科技局、水利局、計生局、農業局和國土資源局各負責在府前街上張貼彩色標語20條。
2、梅花路的宣傳活動由衛生局牽頭,參與單位有經貿局、教文體局、安監局、林業局、環保局、質檢局、公安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藥檢局和法制辦。具體分工如下:
①每個單位印發傳單2000份;版權所有
②衛生局負責在蓋板橋上設立咨詢點一個,并組織10個人參加。咨詢點由法制辦主持,上述各單位參與,參與單位各組織4個人參加;
③林業局、安監局、質檢局、教文體局和公安局各負責在辦公點附近的梅花路上懸掛一條標語橫幅,其中林業局的標語橫幅掛到縣賓館大樓前;
④環保局、經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藥檢局和法制辦各負責在梅花路上張貼彩色標語20條。
五、宣傳行政許可法的參考標語
1、依法許可,利國利民;
2、規范行政許可,嚴格依法行政;
3、用好許可之權,擔好許可之責;
4、行政許可法的出臺,是我國民主政治的又一標志;
5、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鉤;
6、行政許可原則上不收費;
7、把行政許可知情權交給老百姓;
8、努力踐行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9、忠實踐行行政許可;
10、行政許可權是人民賦予的;
11、行政許可要公開、便民、誠信;
12、依法許可,服務第一;
13、學習行政許可法,貫徹行政許可法;
14、執法為公,許可為民;
行政許可法是我國行政法治進程中一部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律,它標志著法律對行政過程的規制已逐步走向行政權力的泉源。由于行政機關的許可權力針對的是公民自由,尤其是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自由,因此,規制許可權力的行政許可法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視為保護公民經濟自由的。
行政許可法嚴格貫徹了許可設定權的“法律保留”原則:法規以下包括規章在內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任何性質的常設性行政許可,任何法規、規章均不得越出法律的規定增設許可或公民獲得許可的條件。由于設定行政許可的實質是對公民自由的限制,行政許可法的上述規定明確了只有法律、法規才有權限制公民自由,在法律、法規限定的范圍之外,公民自由不受限制。同時,行政許可法也規定了約束許可設定權的“比例原則”,法律、法規對許可的設定應當在所規制事項的公益性因素和公民自由之間做出權衡,在公益性因素確實需要的程度上確定許可的范圍和強度。通過上述規定,行政許可法有力地肯定了一項憲法原則:公民具有從事民事和經濟活動的自由。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實施的規定也滲透了上述精神。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公民具備獲得許可的法定條件時,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許可。行政法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許可的程序和公民獲得許可的法定條件必須公開。這些規定實質上為公民確立了一種權力———公民能夠通過主動地完成法律規定的條件、滿足公益性因素,而將行政機關置于一種責任之下———行政機關必須為公民解除相應的法律禁止。通過這一毫無裁量余地的規定,行政許可法肯定了行政許可的實質是對公民自由的恢復,公民申請許可的行為是其自由權的行使,從而徹底地、強有力地重申了上述原則:從事民事和經濟活動是公民原本具有的自由。
社會財富的根源在于人的精神創造能力,而精神創造能力寄身于人的自由之中。行政許可法對自由的肯定和保護無疑是重要的法律舉措,也順應了市場經濟對經濟自由的內在要求,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從計劃經濟轉型而來的市場經濟起著結構性重塑的作用。
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需要制度的清理
計劃體制向市場體制的轉型是一個經濟領域的內部閉鎖不斷消除,公民對經濟活動的從事,不斷從作為在行政機關手中獲得的特權向作為受法律保護的自由轉變的過程。而行政許可法限制行政機關的管制權限并將“獲得許可”的權力置于公民手中,這第一次在法律意義上明確宣告了從事經濟活動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公民自由,意味著經濟領域自此成為對所有公民一視同仁的暢通的開放場域。
行政許可法引起的結構性重塑的表現之一是行政許可法生效之前,從中央到地方的行政部門對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對大批無上位法依據的行政許可的廢除。這是行政許可法法律保留原則的直接規制效果,它使得計劃體制遺留的行政權力對經濟領域的“封鎖”獲得一次比較徹底的“清除”。
然而,“事前管制”只是計劃體制下行政權力封鎖市場的“遺產”的一個方面。舊體制長時間把經濟領域作為封閉場域在我國的市場結構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記,這種印記遍布支撐市場的法規結構的各個方面,并投射在行政人員的觀念之中。對于行政許可法奠定的結構性重塑而言,不僅需要拆除直接的市場藩籬,而且需要對舊體制投影在市場結構中的各個方面進行逐一清理。在這一意義上,行政許可法引起的清理還遠遠沒有結束,甚至,僅僅只是發端。
細解“沒收非法所得”的有關規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了對“申請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材料”的處罰,條文如下:“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除責令提供真實情況外,視其具體情節,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或者經營條件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證件騙取營業執照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該條規定將“申請登記時提交虛假證明材料”分為三種情形:具備設立企業法人的資格條件而形式要件欠缺的、不具備設立企業法人的資格條件的和偽造證件騙取登記的。依據條文的邏輯,后兩種情形屬于不具備設立企業法人的實質條件,因而需要“吊銷營業執照”,而對于第一種情形(即排除后兩種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當事人雖然也提交了“虛假證明文件”,但不影響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實質能力,因而僅需“責令提供真實情況”。但這三種情形,都要一視同仁地受到“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
從“沒收非法所得”這一罰種的邏輯結構加以分析,其成立取決于兩個前提條件:其一,當事人從事了法律所實質性禁止的行為;其二,其財產系其從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的產物。在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當事人的收益因系來源于從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故不能獲得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可見,“沒收非法所得”這一罰種本身包含了對行為的評價,因行為本身受法律禁止而“違法”,才導致了作為其結果的財產收益的“非法”。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這一行為本身自然是不會產生收益的,因而也談不上“非法所得”的問題。《細則》對這一行為處以“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顯然是將“提交虛假證明文件”取得登記之后從事的經營活動視為“違法行為”,將從經營活動中產生的收入視為“非法所得”。換言之,是將“從事經營活動”視為受法律實質性禁止的行為,公民必須通過行政機關的“首肯”才能獲取相應的資格和能力。
由此,《細則》這一條文出現了自身邏輯的相互矛盾。如前所述,該條文在對三種情形的區分之中,已承認在第一種情形下,當事人形式要件的欠缺并不影響其實際達致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和能力。因此,盡管當事人應為其“提交虛假證明文件”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但對其具備從事經營活動的相應資格及能力仍需肯定。而在“沒收非法所得”這一罰種的設定之中,該條文又將三種情形等量齊觀,認為當事人在僅欠缺形式要件的情況下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同樣屬于———“非法所得”———這又是對當事人具備從事經營活動的資格及能力的否定。
嚴格依照《細則》的上述邏輯,會在實踐中出現極其荒謬的結果。試舉一例。企業股東與法定代表人發生糾紛,股東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法定代表人,并在申請文件中冒原法定代表人簽名。在此情況下,這一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屬于“提交虛假證明文件取得變更登記”,因而該變更登記存在違法性,該變更登記的違法性又使得該變更登記后該企業的經營活動成為“違法經營”,因而其全部經營收入也屬于應予沒收的“非法所得”(據筆者所知,行政部門在實踐中是如此操作的)。同理,一企業在設立登記時提交一份不實的文件,至兩年之后被發現,該企業在兩年之中的經營活動都將因此被視為“違法”,其全部經營收入也都可能被作為“非法所得”而沒收。
在上述事例中,對公民財產權的侵害是顯而易見的。而造成這種侵害的原因乃是將公民從事經濟活動的權利與行政權力緊密地聯結起來,將公民從事經濟活動的權利視為從行政機關手中獲得的“特權”,公民從事經濟活動的法律能力是由行政機關實質性賦予的,甚至公民從事經濟活動的每個方面都是被嚴格限定的,都依賴于行政機關———《細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企業“擅自改變主要登記事項,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也要沒收非法所得———企業改變自己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股東結構等等都是被法律實質性禁止的。正是因為公民從事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都是從行政機關取得“特權”,因而任何一點微小的變動都足以否定公民從事經濟活動的法律能力,并使其財產淪為“非法所得”。在此,對公民財產權利的否定是與對自由權利的否定聯系在一起的。
必須指出的是,《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及其《細則》是市場準入方面的法規,公民依照該《條例》和《細則》只是取得概括性地從事經營活動的法律資格,相對于從事某些實行特殊管制的特定行業而言,在概括性經營資格的取得方面不存在任何實質性的法律限制,它是任何公民符合基本法律條件均可行使的自由。行政機關的登記所起的作用只不過類似于自然人出生時的“上戶口”,作為一種對公民具有概括性法律能力的確認而已。
《細則》的上述規定無疑是計劃體制的遺產,其所反映的觀念仍是將經濟領域視為由行政權力封鎖的場域,而非公民自由從事經濟活動的場域。
公司法中有關規定的不同之處
一、關于行政許可法的學習和培訓
(一)各地、各部門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學習行政許可法,通過學習會、專題講座、報告會等形式組織好本單位的學習。
(二)組織全市政府機關公務員行政許可法“全員培訓”活動,主要以電視教育形式進行。由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辦共同組織。今后,要將行政許可法納入公務員知識更新教育和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上崗培訓內容。
(三)分系統組織從事行政許可清理和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由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二、關于行政許可法的宣傳
(一)全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會議后,通過新聞媒體對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立法宗旨、主要內容以及貫徹實施準備工作進行多種方式的宣傳報道。在主要報刊設立專欄,刊登專題文章,解答專題問題,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法制辦共同組織。
(二)20*年6月中下旬,組織開展行政許可法宣傳周活動,由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辦負責。
(三)20*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正式施行前,市政府主要領導發表電視講話,同時在*日報刊登,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
(四)將行政許可法納入四五普法計劃的內容,具體工作由市司法局負責。
三、關于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
(一)各地、各部門要對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本地、本部門現有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清理,逐項提出處理意見。凡屬自行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應當予以取消。
(二)取消和保留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項目,應編制目錄(包括項目名稱和實施機關),由市政府予以公布。這項工作在20*年6月上旬完成。
四、關于行政許可規定的清理
根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國發〔20*〕23號文件的規定,各地、各部門要對有關行政許可條件、程序、期限以及授權、委托等有關規定進行清理。
(一)市委及其部門有關文件設定行政許可的,由市政府法制辦與有關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報請市委作相應的處理。
(二)其他行政機關制定的與行政許可法不一致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自20*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執行。
(三)對清理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等,待行政許可規定和實施機關清理后,按法定程序在媒體上分期公布。
五、關于行政許可實施機構的清理
行政許可實施機構的清理工作由市編委辦會同審改辦、市政府法制辦落實。
(一)凡以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改為以該行政機關名義實施;需要多個內設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二)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授權的組織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糾正。
(三)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依據,行政機關自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該行政機關應當收回行政許可實施權。
(四)因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調整導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發生變化的,按照新的職責分工,由履行該職責的部門實施行政許可。
清理后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機構)名單由市政府法制辦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公布。
(五)清理公布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機構)涉及“三定”方案調整、經費預算和撥付調整的,由市編委辦、財政局負責辦理。
六、關于行政許可收費依據的清理
(一)除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實施行政許可以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一律不得收費,有關收費依據應當予以廢止。收費依據清理由市財政局、發展計劃局負責,市政府法制辦協助。
(二)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時代為收取其他費用的做法,也應當予以糾正。
以上工作應當在20*年6月15日前完成。經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許可收費項目、依據、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前應向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辦按備案規定審核。
七、關于配套制度建設
(一)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
2、網上公布和受理制度;
3、審查、告知和聽取意見、延長期限批準制度;
4、有關實施中的聽證規則;
5、招標拍賣、考試考核、檢驗檢疫檢測等工作制度;
6、行政許可決定公布制度;
7、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
8、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追究制度。
(二)市政府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重點做好以下方面的制度建設:
1、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制度;
2、延長辦理期限批準制度;
3、對下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以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監察局、審管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八、關于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一)20*年第二季度,市政府將組織開展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專項檢查,重點是審批項目調整的后續工作落實情況。具體工作由市審管辦負責。
(二)20*年5月,組織開展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是行政許可項目、規定、實施機關、收費依據的清理情況以及實施行政許可的職責履行、監督檢查等情況。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市政府將按照行政許可法以及《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行政層級監督機制,完善行政許可監督制度和措施,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
(四)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制度,制訂和落實有關監督制約措施,建立和完善責任制。有關制約措施和辦法于20*年6月底前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五)監察部門要通過行政監察等法定程序,加強對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行政監察;市政府法制辦負責對全市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準備工作的日常督促指導。
九、關于實施行政許可的保障
(一)各地、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地、本部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第一責任人。為加強對貫徹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都要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或者工作小組,負責做好本地、本部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工作。
(二)各地、各部門要切實組織好行政許可法的貫徹實施工作,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抽調得力人員做好各項準備工作,把素質高、業務精、作風正的人員安排到實施行政許可的工作崗位上。
(三)各地、各部門要把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納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財政部門要給予經費保障,防止將行政機關的預算經費與實施行政許可收費掛鉤。要堅決糾正通過實施行政許可收費用于解決辦公經費、人員福利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頒布、實施以來,我局認真組織干部職工學習了《行政許可法》全體干部職工的權力觀念和管理理念有較大的轉變,認真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清理了行政許可事項,規范了行政許可行為。現將幾年來的工作作
如下匯報:
一、基本情況
(一)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切實轉變管理理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布后,我局局黨組一班人深刻認識到:行政許可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不僅是對行政許可本身的規范和重大改革,也是對整個政府工作的進一步規范,將對全國行政系統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理念、管理職能、管理體制、管理機制、管理方式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都必須有一個大的轉變。為此,我局采取了專門學習和日常培訓相結合的方式,認真學習了《行政許可法》。一是積極參加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舉辦的專門培訓。《行政許可法》頒布后,各級各部門掀起了學習《行政許可法》的,我局主要領導于20*年初參加了市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舉辦的《行政許可法》專門培訓。二是舉辦了學習《行政許可法》專題講座。我局主要領導參加《行政許可法》培訓后,意識到《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將對全國行政系統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對全局干部職工學習《行政許可法》給予了高度重視。20*年5月邀請了市政府法制辦領導來我局為全局干部職工授課,通過學習《行政許可法》,在《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前,我局干部職工就對《行政許可法》有了較深的理解,權力觀念有了較大的轉變。之后我局在各種業務知識培訓、考試過程中都安排了《行政許可法》的相關內容。
(二)貫徹執行情況。
《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以來,文章版權歸第1文秘網作者所有!我局認真對照《行政許可法》及中央、省、市的有關文件,開展自查自糾,認真開展有關行政許可的清理工作,進一步精簡行政審批環節,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做到了行政許可公平、公正、公開。一是開展了有關行政許可的清理工作。首先是清理了行政許可項目,凡不符合許可法規定的堅決予以取消,對依法保留的嚴格按要求進行規范。20*年7月1日以前開展了行政許可項目清理工作,取消3項行政許可項目。20*年繼續開展了清理工作,經清理,我局保留了采礦權許可、供地許可、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許可、臨時用地許可、出讓土地使用權及續期許可、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許可、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許可、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許可、集體建設用地許可、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審批等10項行政許可。其次,清理了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
我局嚴格按《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涉及行政許可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的內容包括與規定不相一致的許可事項,許可條件程序、期限等。經清理,我局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其設置依據均為法律、法規及規章,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二是依法進行公示、公開。我局是土地及礦產資源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合理設置的行政許可項目較多,涉及經濟生活的各個層面。《行政許可法》實施以來,我局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對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數量、條件、程序、期限等依法進行了公示,對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進行了公開。20*年,我局斥資建立了*縣國土資源局網站,我局嚴格按《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對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數量、條件、程序分別在市國土資源局網站和我局網站進行了公示,對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進行了公開,供社會公眾查詢,增強了行政許可的透明度。對特定區域特定行政許可事項采取張貼公告的形式進行公示。例如對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建設征用土地結果在被征地村組張貼公告進行公示。將行政許可事項、數量、條件、程序、期限等張貼上墻,進行公示,還開辟了專欄用于張貼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
20*年我局印制了《*章縣國土資源局服務指南》發放給前來辦事的群眾,向群眾公示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數量條件、程序和期限。三是進一步規范了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法實施以來,我局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規范了行政許可行為,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告之申請人并嚴格依法按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行為,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資料準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應補充哪些資料。對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經集體研究決定。對能用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將許可審批改為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化方式配置,對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的出讓全部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四是規范收費行為,嚴格依法按標準收費。我局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實施行政許可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收取任何費用。對法律、法規的規定需收取的費用,公布了需收取費用的項目及標準,嚴格按標準執行,無亂收費行為。
(三)加強行政許可配套制度的建設。
我局為適應建設現代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努力推進實施行政許可的制度、體制、機制的創新,并將其作為推進我局依法行政的主要突破口。一是建立健全了行政許可的各項制度,如政務公開制度、窗口辦文制度、限時辦理制度、一次性
告知制度、會審制度、聽證制度等。二是抓好行政許可監督與責任制度的落實。我局于20*年制定了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出臺了《關于實行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資發〔20*〕7號)。還加強了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強化了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改變以往行政許可實踐中存在的重事前許可,輕事后監督,只許可不監督或亂許可等問題。各項行政許可配套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執行對貫徹《行政許可法》,推進我局依法行政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關鍵詞:行政許可 改革許可制度 執法水平
1.我國的行政許可制度存在不少弊端
1.1許可適用范圍太廣。據統計,在我國,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生命財產安全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律、行政規定批準的中央政府的規范性文什涉及的許可、審批近850項,地方省市級規范性文件涉及的有500至1500項。如此多的管制窒息了社會成員的創造性和活力。而在西方發達國家,許可之類的管制制度使用的范圍較狹窄,通常主要用于對社會事務的管理,而很少針對經濟的管理。
1.2部分許可設置不當。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然而,某些部門設置某些許可或審批的動機或目的并非出于管理需要,而是為了設卡收費,增加本單位收入。這背離了國家建立行政許可或審批制度的初衷。而西方發達國家建立政府管制僅僅是為了彌補市場本身的缺陷,而不是取代市場的作用,更不是出于財政的目的。
1.3行政許可多頭設置。由于行政機關職能交叉重疊普遍存在,同一事務多個機關都有管轄權,這樣,必然存在對類似事項重復交叉設置許可審批的現象。既有行政機關,又有事業單位、企業或政企合一的單位行使執法權的情況重復設置許可不僅使生產經營者不堪重負,也增加行政成本。如在文化市場管理方面,文化市場只有一個,而管理部門卻有很多。文化、廣播、新聞出版三個管理部門各自為政。比較而言,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許可程序就較為靈活,具有便捷、高效的特點。例如,無論在美國哪一州;注冊公司的程序都極為簡單,只要出示必要的文什,繳納幾百美元的注冊費(基本上沒有注冊資本的要求),登記注冊公司的程序就完成了。
1.4電子申請材料不全。由于網絡管理不完善及網絡犯罪的存在,由于數據資料采集和維護更新等方面的原因,各類申請資料仍存在數據誤差。就目前公安部全國人口基本信息資源庫尚存在少量信息誤差。銀行機構在進行聯網核查時,會出現聯網核查結果不一致而無法判斷客戶居民身份證是否真實。或是由于網絡原因,原來輸入的申請材料是完整的,在傳輸過程中缺失,此類情況應及時提供紙質材料補充,或重新報送電子數據,以便繼續進行業務處理。
1.5收繳過高。由于稅外收入是我國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據統計全國的財政收入中,稅外收入占了一半左右),其中相當大一部分是行政收費。因此,不僅所有許可審批都收費,而且相當高。許可收費超過成本,公共管理也就變成了有償行為了。比較而言,在兩方發達國家,有不少許可是免費的。即使收取費用也只是收取上本費。
1.6監管不當。大多數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是通過所謂年審制度來監管許可證的使用。而西方發達國家對許可證使用的監控是通過平時的管理來實現的。實際工作中,有些國家行政機關受利益驅動,法制觀念淡薄,把本應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行政權力,“出租”給某些單位和個人,亂罰款、亂收費,甚至索取、收受行政相對人賄賂,貪污、私分罰投款,導致的結果必然是濫用權力,影響政府形象,破壞社會經濟秩序。
2.改革行政許可制度的必要性
上述問題已經嚴重地阻礙了我國社會和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如果這些問題繼續存在,政府也將難以應對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形勢的發展。因此,改革我國的行政許可與審批制度已刻不容緩。
2.1改革許可制度,放松管制,是經濟發展的要求。英國從撒切爾政府開始就拋棄了過去一貫奉行的國家干預政策,采用私有化、分權、放松管制、競爭機制、企業精神等所謂新的“自由市場經濟”和非官僚化制度來促進經濟發展。在美國,克林頓政府亦宣稱, “大政府的時代已經結束”,政府的管理模式止由過去的強制管制朝著市場白律的方式發展。90年代以后,日本的泡沫經濟開始崩潰,日本政府也開始了人規模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放棄規制(管制)、保護模式的體制,構筑充滿創造性和活力的健全的競爭社會。我國的情況雖與兩方國家不完全相同,經濟持續高增長.但如果不對過度的不適當的政府管制盡快加以改革,也難以保證經濟長期健康發展。
2.2改革許可制度是改善投資環境的需要。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人到本地投資,這幾乎是從中央到地方符級政府多年一貫的承諾,良好投資環境所包括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有二項,即良好健全的法律法規、廉潔高效的政府運作和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改革許可審批制度,放棄不必耍的管制,建立便捷透明的管制程序有助于建立廉潔高效的政府,從而真正給投資者信心。
2.3改革行政許可制度,適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要求。在復雜的世貿組織規則中,無歧視的貿易、促進公平競爭、貿易政萊法規透明度等基本原則,進口許可證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中有關引進外資審批的規則等都與行政許可審批制度直接相關。這些規則對我國政府均具有直接的約束力。此外,各國普遍遵守的國際慣例以及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或經驗,我們也應當遵守或者借鑒。
3.改革行政許可制度的建議
針對我國行政許可與審批制度存在的問題,借鑒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經驗,對我國的許可審批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建議:
3.1放松管制,減少許可審批項目。放松管制的有效途徑,就是政府進一步強制性精簡機構、歸并減少政府職能,在此基礎上大幅度減少許可審批項目,把政府的管制作用降到最低限度。給生產經營者最人的活動空間。嚴格具體許可項目的確定。其次,在制定、法律、法規或規章時,必須嚴格控制許可和審批的設置。審查立法草案時應當著重審查許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3.2建立便捷、透明的許可程序。首先,許可審批程序的繁簡不應一概而論,應當與有關事項的重要程度、處理工作的難易、所需人力及時間的多少等情況相適應。其二,在最短的時間之內作出是否授予許可或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其三,獲得許可或批準的條件、申請所需文件或材料、案件受理部門、費用標準、結案時限等信息應當在機關辦公地點、機關手冊、機關互聯網中公開,并免費索取或下載。其四、加人系統網絡建設,提高電子資料報送的完整性、準確性,提高行政許可實效。
3.3盡可能集中統一許可。行政許可法貫徹改革精神,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克服“公章太多”,部門管理太分散的問題,規定了統一辦理和相對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制度。 第一,“一個窗口對外”。 從制度上克服了內部程序外化,減少了執法人員腐敗的機會,方便了申請人。第二,“并聯審批”。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它主要適用于需要前置審批的企業的設立登記。是以工商局為樞紐,對于依法要前置審批的項目,由相關部門同步審批的新企業注冊登記形式。第三,聯合辦理,集中辦理。也有的地方稱為“集中審批”或“一站式”審批。它主要適用于投資項目的審批.由于涉及多個部門,需要多個許可,為提高效率,地方政府設立一站式服務中心或審批大廳,組織各審批機關到服務中心或審批大廳聯合辦公,集中辦理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對政府行為的設定和實施規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程序,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這是對以往模式的行政許可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為了貫徹執行好行政許可法,于2004年5月成立了建設系統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領導小組,并向委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提出了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的原則要求,要求各單位高度重視,按照有關通知精神切實做好相關工作。同時,我委積極采取“走出去學,請進來教”相結合的模式開展行政許可法學習活動,多次派人參加省建設廳、市法制部門組織的相關培訓,三次邀請市行政許可法宣傳員、市委黨校法律教授有計劃地組織機關全體和委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尤其是委黨政領導干部和行政執法人員、行政許可事項辦理人員進行分類培訓,使參訓人員能夠理解和掌握行政許可法的主要精神,準確把握行政許可法的有關條文,熟知法律所賦予的各項責任、權利和義務,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做好行政許可有關文件清理,抓好行政執法主體建設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不少以往實行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為此,我們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市政府法制部門的指導下,對現行的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行政許可的規定作系統全面清理,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精神的有關內部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對確需保留并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抓緊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省建設廳。清理工作在去年6月份圓滿完成,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凡與行政許可法精神不相一致的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自行政許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執行。經清理,市建設系統行政許可項目由38項縮減到25項。
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對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程序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去年9月,組織了43名新進和換證工作人員進行了執法資格認證考試,41人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去年底,我委根據市法制辦的安排,積極組織全委系統78名已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工作人員進行了年檢培訓,確保建設系統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合法。
三、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加強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工作
行政許可法強化了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其責任作了明確規定。為將這些規定落到實處,建立行政許可自我監督檢查相關制度非常必要。為此,我委在將清理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和行政管理項目全部納入市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后,又及時編印了《池州市建委辦事指南》,做到了行政許可項目項目名稱、辦事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承諾時限、收費標準七公開。為規范行政許可行為,發文通知各有關單位,明確要求按審批程序修改工作流程,公開審批程序和辦事制度,加強事后監管。自去年9月份起在建設服務中心窗口實施“五個一”制度,即實行一個窗口受理、規范一個運作程序、加強一支隊伍建設、完善一套考評機制、建立“一口”值班制度,變“跑部門”為“部門跑”,切實加強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積極探索網上審批,今年2月份起與市行政服務中心合作在全市市直部門中第一個開展網上審批試點。
四、不斷深化細化“窗口”工作,樹立部門良好形象
以宣傳行政許可法為主,其它行政法為輔(各職能部門宣傳各自的部門法)。其中行政許可法主要宣傳以下內容:
1、政許可法的意義;
2、行政許可法確立的基本原則;
3、行政許可法確立的重要制度;
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享有的權利;
5、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
6、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程序;
7、行政許可有關收費的規定;
8、行政許可法對政府管理工作的影響。
二、組織機構
組長:縣委常委、政府常務副縣長
副組長:監委一負責人,宣傳部一負責人
成員:政府各職能部門(含條管單位)一負責人
三、宣傳方式
1、領導電視講話;2、舉辦電視專題;3、開辟報紙專欄;
4、懸掛標語橫幅;5、書寫墻報板報;6、張貼彩色標語;
7、散發傳單資料;8、現場解答咨詢;9、其它宣傳方式。
四、活動形式
宣傳活動要采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各鄉鎮、縣直各單位除了分散自主宣傳外,還要組織起來在5月14日進行一次大規模的集中宣傳。具體要求如下:
(一)各鄉鎮要在政府門前和主要街道組織好上街開展行政許可法的宣傳咨詢活動。
(二)縣直各單位集中在府前街和梅花路進行宣傳。具體事項安排如下:
1、府前街的宣傳活動由國土資源局牽頭,參與單位有發展計劃科技局、交通局、水利局、計生局、農業局、人事局、民政局、財政局、工商局和建設局。具體分工如下:
①每個單位印發傳單2000份;
②國土資源局負責在國土大樓前設立咨詢點一個,并組織10個人參加。咨詢點由法制辦主持,上述各單位參與,參與單位各組織4個人參加;
③人事局、建設局、交通局、工商局和民政局各負責在辦公點附近的府前街上懸掛一條標語橫幅,其中人事局的標語橫幅掛到縣政府大樓前;
④發展計劃科技局、水利局、計生局、農業局和國土資源局各負責在府前街上張貼彩色標語20條。
2、梅花路的宣傳活動由衛生局牽頭,參與單位有經貿局、教文體局、安監局、林業局、環保局、質檢局、公安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藥檢局和法制辦。具體分工如下:
①每個單位印發傳單2000份;
②衛生局負責在蓋板橋上設立咨詢點一個,并組織10個人參加。咨詢點由法制辦主持,上述各單位參與,參與單位各組織4個人參加;
③林業局、安監局、質檢局、教文體局和公安局各負責在辦公點附近的梅花路上懸掛一條標語橫幅,其中林業局的標語橫幅掛到縣賓館大樓前;
④環保局、經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藥檢局和法制辦各負責在梅花路上張貼彩色標語20條。
五、宣傳行政許可法的參考標語
1、依法許可,利國利民;
2、規范行政許可,嚴格依法行政;
3、用好許可之權,擔好許可之責;
4、行政許可法的出臺,是我國民主政治的又一標志;
5、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鉤;
6、行政許可原則上不收費;
7、把行政許可知情權交給老百姓;
8、努力踐行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
9、忠實踐行行政許可;
10、行政許可權是人民賦予的;
11、行政許可要公開、便民、誠信;
12、依法許可,服務第一;
13、學習行政許可法,貫徹行政許可法;
14、執法為公,許可為民;
15、許可權來源于人民,服務于人民。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