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知情權論文

時間:2023-03-13 11: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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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知情權論文

第1篇

消費者的權利可以劃分為兩種。一種以安全權為中心的一般權利,其依據在于生存權,包括安全權、受尊重權、質詢權、求償權、環境權和結社權屬于民事權利,不具有制約、限制壟斷者的壟斷行為的作用。另一種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實質是消費者的自由權。它們具有反壟斷法上的意義。消費者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除了具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外,還可以制約、限制壟斷者通過限制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妨害市場競爭,維護競爭機制。

1.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為了保障消費者行使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擁有完全的信息,而消費者并不具備各個經營者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識,而且一般來說,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獲得的信息比較少。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能達到消費者效用最大化。所以,通過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對經營者課以提供適當信息的義務,以便消費者行使選擇權,否則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市場失靈,使市場機制難以有效發揮機能。

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包括兩方面內容:(1)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2)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在第二方面的規定內容空洞,有待充實。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以便消費者能夠按照個人意愿和需要進行選擇。

2.選擇權

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愿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競爭法中的消費者利益主要是指消費者選擇商品和自主交易的權利”,實質上表現為選擇權。例如地域卡特爾提供分割市場或采購渠道手段使參加卡特爾的成員在其各自地域內享受壟斷地位,剝奪消費者或用戶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拒絕交易、搭售等可能會直接限制消費者的購買渠道,也可能會妨礙競爭者進入相關市場,限制消費者的選擇權。控制企業合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市場上有多個競爭者,最終還是給消費者更多選擇的機會。

以卡特爾為例。無論是價格卡特爾,還是數量卡特爾和地域卡特爾,都會產生如下危害:掠奪消費者剩余,減少社會福利。因為“如果一種產品的生產商聯合抬高價格,消費者就得多付款,這就使社會收入個公平地從消費者手中轉向生產者的手中,成為他們的壟斷利潤。不僅如此,產品不合理地抬價后,有些消費者本來可以消費得起的商品因為價格過高,消費者不得不放棄他們的消費打算。這部分損害雖然沒有流向生產商,但是因為減少了社會消費,也會成為社會的凈損失。”然而,如果除壟斷者的產品外還存在消費者比較滿意的替代品,有足夠多的廠商相互競爭,不同品牌相互之間替代性相當強,消費者可以在很多方面有差異的競爭性產品中挑選,從而避免這方面的損失。消費者可能會選擇替代品的行為對壟斷者形成有利的制約,壟斷者不敢濫用壟斷勢力。

3.公平交易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根據歐共體條約第82條(c)的規定,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如果對于相同的交易采取不同的交易條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對手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這種行為即歧視行為,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實踐中,最嚴重的歧視行為是價格歧視,即“賣方對購買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買方要求支付不同的價格,或者買方對于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賣方支付不同的價格,從而使相同產品的賣方因銷售價格不同或者買方因進貨價格不同而獲得不同的交易機會,直接影響到他們之間的公平競爭。而且,同一產品的不同批發價直接影響到零售價,不同的零售價則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利益。因此,價格歧視行為不僅影響市場競爭,而且還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歧視雖然主要是壟斷者針對交易對手的壟斷行為,但最終會使消費者對同樣的商品支付不同的價款,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對消費者的合法的歧視行為或差別待遇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存在著選擇自由,即市場上存在著替代品或有效競爭。

4.自由權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有權通過簽訂合同,決定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不與某個消費者進行交易,或對不同的消費者實施差別待遇。在這里,私法自治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替代品,經營者之間還存在著競爭。為保障消費者的自由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當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經營者已有的、可供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凡是經營者投放市場的商品或服務,只要消費者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條件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經營者不得拒絕提供。與知情權一樣,這也是消費者行使選擇權的基礎。

侵犯自由權的典型情形是索取壟斷高價。按照歐共體條約第82條(a)的規定,索取壟斷高價是指一個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直接或間接地實行不公平的購買或銷售價格。廠商利潤最大化的條件是產品的邊際利益等于邊際成本,而壟斷者為了攫取壟斷利潤,在高于邊際成本的水平上定價,掠奪消費者剩余,進而造成社會福利損失。“競爭法的理論認為,壟斷者或者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憑借其市場優勢,非常可能向市場提供比其實際可能生產的數量少得多的產品,而且與此相適應,索要與其生產成本相比不合理的高價。因此,反壟斷法在這里的任務就是要求這些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保持在與市場競爭條件下相適應的水平,目的是維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

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實質是侵犯消費者的自由。消費者的自由權被侵犯的結果是消費者效用被壟斷者掠奪,造成價值損失,減少社會福利。

二、基本權利的性質與功能

1.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是法定權利,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剝奪消費者權利的法律行為無效。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是由規定的,對其進行限制的法律行為也是無效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名、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作為法定權利,其內容由法律直接規定。與物權法定原則不同的是,消費者在消費合同中可以創設新的權利類型,但其有效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或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原則。2.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

侵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如果通過一個合同侵犯了消費者的基本權利——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適用本身違法原則。各國反壟斷法都規定,為獲取超額壟斷利潤而進行的共謀定價一律被禁止。侵犯選擇權、自主交易權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取壟斷利潤。

三、基本權利的功能

1.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

反壟斷法的功能是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有效發揮其優化配置資源的功能,提高社會總體福利,保護公共利益。提高消費者福利是維護市場機制有效運轉的手段和必要條件。

反壟斷法的任務是維護市場機制,因為市場機制可以優化配置國民經濟的資源,從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利益。保護企業的利益和消費者的利益是維護市場機制或提高效率的手段。當然,維護市場機制是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前提,因為“只有當市場上存在競爭,企業能夠靈活地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情況,即根據需求者的愿望配置資金和生產資料,社會生產資源才能實現優化配置。”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必須維護市場機制和自由競爭。

2.私法自治的工具

私法自治產生壟斷,壟斷危害私法自治,打破壟斷有利于保障私法自治,促進自由競爭。“《禁止壟斷法》的保護法益,是作為公益的自由競爭經濟秩序,而這種法益只要由《禁止壟斷法》加以維護和促進,消費者就有了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自由。這種自由正是《禁止壟斷法》給予消費者的自由。”

自由權、選擇權是私法自治的內容和體現。如果消費者能夠充分地行使自由權、選擇權,對經營者的壟斷行為進行制約,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保證市場機制正常地發揮功能,從而無需國家干預。國家干預是私法自治的補充、輔助手段。

反壟斷法保護自由競爭,自由競爭是私法自治的前提,所以私法自治不能危害自由競爭。

3.為權利而斗爭

法律賦予消費者權利不僅體現了保護弱者的社會思想,更是活生生的力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體現了國家權力的作用,行使基本權利制約壟斷行為更要靠所有消費者的努力。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不僅是消費者對自己的義務,是對國家社會的義務,是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壟斷法而斗爭。

基本權利是一般民事權利的保障。如果消費者不能行使或充分行使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可能就會受到侵害,所以基本權利發揮著保障基本人權的功能。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權利基本權利功能

[論文摘要]消費者權利是一種制約和平衡的制度。消費者的權利可以劃分為兩種。一種以安全權為中心,其依據在于生存權。他們只是一般民事權利,不具有反壟斷法上的意義。另一種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實質是消費者的自由權。在反壟斷法中,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屬于強制性規定,而壟斷者的義務屬于禁止性規定。如果消費者認為他們被卡特爾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所損害時,可以提起私人的反壟斷訴訟。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除了具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外,還可以制約、限制壟斷者通過限制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妨害市場競爭,維護競爭機制。

參考文獻:

[1]王曉曄:《歐共體競爭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第2篇

論文關鍵詞 消費者 消費者權利 立法

一、消費者權利保護的概述

消費者權利的提出,最早出自1962年3月15日,時任美國總統的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于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總統特別咨文》,其中提出消費者有四項權利:獲得商品安全保障的權利;獲得正確的商品信息資料的權利;對商品自由選擇的權利;提出消費者意見的權利。自此該四項權利得到了廣大國家的認可,并且極大推動了消費者運動的發展。3月15日后來也在1983年被消費者聯盟組織將其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日”。消費者權利的提出,實際上是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化出獨立的主體:經營者、消費者,而他們的利益卻往往發生沖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相互對立的。而就社會經濟的發展來說,最終的動力在于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因此人們在觀念上逐漸認識到消費者的重要。并且現實中消費者受侵害的事件屢有發生,因此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了保護消費者的重要性。

就我國來說,消費者運動起步是比較晚的。在改革開放以前,我國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經濟體制,消費者運動并未開展。改革開放以后,商品經濟極大發展,同時也帶來了消費者問題,于是人們的維權意識逐漸被催醒,1984年全國性的消費者組織——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北京成立。消費者運動也比較迅速地在我國開展起來。

隨著經濟不斷的發展,風起云涌般的消費者運動,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提出“消費者”思想,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終于形成“消費者權利”概念。現今各國消費者運動無不高揚消費者權利的大旗,而保護消費者權利已成為各國消費者政策的核心和理論基礎。

二、現行法律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消費者權利的范圍過于狹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第二章中專門規定了九項消費者權利,具體包括: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批評監督權。這九項權利。并且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維權意識的進一步提高,以列舉方式提出的九項消費者的權利已不能全面的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1.關于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現代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特別是隨著網絡化的發展,個人信息越來越多的為不同機構因不同目的而采集、使用,與此同時,開始出現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被惡意利用、篡改利用的情況,嚴重擾亂了消費者個人正常的生活作息。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職業,學歷,聯系方式(家庭地址、電話、E-mail),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等可以識別消費者個人的所有信息。 這些個人信息本應用于為消費者服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給人信息被濫用的現象。

新浪報道的一則新聞就是如此。1個淘寶差評引發上百騷擾電話:曝網上購物軟肋 就是一個例證:某淘寶買家收到在淘寶店“美橙名表折扣”買的一塊手表。由于商家送貨嚴重延遲,并且銷售的是假貨,他在評價體系里給了一個“差評”。但隨后該買家便收到一條匿名恐嚇短信,不過于并沒有理會。隨后,他的手機上開始出現大量騷擾電話。之后他安裝了一個手機過濾軟件,總共攔截了100余個騷擾電話。除了一聲響就掛的騷擾電話,也不斷有“撤銷中差評后停止呼叫!否則呼死你!永不停止!”類似的短信發至于的手機中。于是,該買家將交易編號等信息發送給淘寶客服,等待處理情況的反饋。經反饋后,騷擾電話停止了。但是威脅短信仍然繼續發送。

以上案例便是一例典型的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案例。現實生活中,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案例簡直是不勝枚舉。比如購房的業主電話號碼以及相關信息被開發商打包賣給裝修公司,比如個人手機常常受到各種推銷短信及電話,等等,這些現實中的案例無一例外地提醒我們,在當下信息時代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是十分必要并且緊迫的。

2.關于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的知情權包括了權利行使的兩種形態:一是根據法律對經營者強制說明義務(如商品標示)的規定,消費者消極接受信息;二是消費者在不明了的情況下,主動向經營者詢問商品或服務的有關情況。也就是說我國消費者知情權包含經營者“告知”與消費者“獲知”這兩個方面的內容。

消費者獲取消費信息有二種途徑:一是通過自己“搜尋”獲取;二是通過經營者獲取。自己要想成功搜尋信息,需要滿足幾個條件,第一,自己本身就有一定的信息儲備,具備“搜尋”信息的能力,第二,搜尋信息的成本不會太高,比方說你去買一輛奔馳轎車,也許你會花上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去搜尋相關信息,因為相對于買一輛奔馳車所付出的代價,前期搜尋信息的成本大多數人都會忽略不計。

第二種獲取消費信息的途徑:通過經營者獲取。但是從經營者獲取也往往遇到障礙。在電腦城買電腦時,銷售員總會拿出一堆專業數據,現實電腦的品質如何的好。對大多數不甚懂行的消費者來說,我們是無法通過這些數據來了解該電腦品質究竟如何。從法律上講,消費者的知情權得到了保護,經營者也盡到了義務。經營者即使是盡到了真實的說明義務,但是其透露的信息是其全部所知嗎?或者其透露的信息是關鍵信息嗎?

經營者已經嚴格履行了告知義務。但是仍然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那么法律是否要進一步加重經營者本來就已經較為嚴苛的告知義務呢?經營者到底要盡到怎樣的告知義務才算其履行了法律義務呢?

(二)消費者權利救濟的途徑狹窄在我國,消費者權利被侵犯后,消費者可以自己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也可以到當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尋求幫助,還可以尋求法律幫助。看似全面的權利救濟措施,實際上往往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首先是與經營者協商,這一辦法只有在經營者比較誠信時才能夠發生作用,但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商家,往往缺乏誠信,所以,消費者往往不能在協商中取得滿意的結果。其次是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的幫助,有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的支持,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稍有改善,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畢竟不是官方組織,沒有執法權力,對不良商家的威懾力有限,所以對消費者的幫助也是有限的。最后是尋求法律的幫助,即向法院。這看似是一個好的途徑,但實際操作中卻存在問題。訴訟程序比較煩瑣,消費者精力有限,不愿在這上面浪費過多精力。這一系列原因造成了權利受損的消費者不能維權,不愿維權,這也進一步造成了經營者肆無忌憚的侵害消費者權利。

三、關于強化消費者權利法律保護立法方面的建議

(一)擴大消費者權利的范圍上文已經說過,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僅靠列舉的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很難滿足現代社會,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需求。所以,一方面,應該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這九項權利予以擴大解釋,詳細闡述各項權利的具體權能,這樣一來,既可以使消費者更清楚的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又方便法院在具體案件中的裁判活動;另一方面,擴大消費者的權利范圍,隨著社會發展,有些在之前并不受關注的領域逐漸變得重要起來,這就需要立法及時予以體現,以更好保護個體的權利。比如上文提到的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的權利就應當被納入保護的范圍,因為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也是十分重要的資源,有必要予以完善的保護。

(二)加強侵權責任的承擔制度這里所說的侵權責任的承擔,主要是指懲罰性賠償機制。所謂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就是侵權行為人惡意實施該行為,或者對行為有重大過失時,以對行為人實施懲罰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為人支付通常賠償金的同時,還可以判令行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懲罰性補償責任不同于民法中的補償性責任,在民法中,民事責任指民法規定的對民事違法行為采取的一種以恢復被損害的權利為目的并與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聯系的國家強制形式,故民事責任的功能主要是對受害人權利的恢復與賠償,即在于補救(補償)。而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指與民法中的補償性責任相對的一種救濟模式,而不能與刑法中的“懲罰”相等同。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基于利益主體的假設和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各個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并且都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沖動,并采取一定的行為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通常,經營者的行為是在經過計算成本和收益比后得出的,這里我們姑且不考慮道德的因素。如果經營者違法,那么他要計算一旦違法行為受到懲罰,他將承受多大的損失,可是,受罰還有一個概率和數額的問題,如果受罰的概率很低,受罰的數額很小那么在同其違法行為獲得的收益相比較后他自然很清楚會選擇哪一種行為。所以,決定人類社會選擇的根本,在于預期與估計的行為結果在收益上大于實施行為支付的成本。經濟主體之所以會選擇經濟違法行為,無疑也是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

既然,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其本身是出于成本收益的計算后選擇的行為,那么,很顯然,要使得經營者不違法,必須加重其違法成本,使得外部性內在化。若何使外部性內在化,筆者以為,實施懲罰性賠償責任將會很有助益。就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中的雙倍賠償的具體實效來看,僅限于商品價格的雙倍賠償顯得過于僵硬,而無法實現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正常功能。在大多數情況下顯得標準偏低,難以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制約。 所以可以考慮對消費者的損失實施雙倍賠償,以起到對經營者的警示作用。

第3篇

論文關鍵詞 電子商務 網絡購物 消費者 權益保護制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和通信的突破性發展,電子商務隨之出現。同時隨著電子商務在技術和經濟領域內的革命性突破,傳統商務中的法律制度已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急需得到改變。目前我國現行的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網絡消費者保護法律并不完善。如何能夠更好地維護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成為我們面臨的迫切問題。

一、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的權利

網絡購物領域中消費者的權利是指在購買、使用網絡商品和接受網絡服務時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一般而言,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

法律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就是要讓其明明白白的消費。知情權主要涵蓋以下的內容:第一,關于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相關服務的基本情況;第二,購買商品的技術情況;第三,關于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務情況。

(二)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獲得的價值相當,而在簡單的消費購物的交易中,就是指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和服務與其支付的貨幣價值相同。相關的電子商務法也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網上購物過程中,都平等的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這種公平的交易權利包含商品質量保障和合理的價格。

(三)自由選擇權

網上消費注重消費者的自由性,是否購物以及購買何種商品,完全由消費者自主決定,可以依據自己的喜好來決定是否購買。

(四)安全權

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性,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處于安全的狀態。安全權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所享有的的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對于網絡購物的消費者而言,其安全權不僅包括日常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還有最重要的就是隱私安全。

(五)損害賠償權

消費者享有的損害賠償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所購買的商品時,因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法向銷售者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此權利是消費者利益受損失時所享有的一種救濟權。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失時,可以行使此權利要求銷售者對其損害予以適當的補償。

(六)受教育權

消費者的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受教育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知識以及獲得所需商品和服務的知識和實用技能的權利。

二、網絡購物領域消費者權益受損的主要表現

(一)消費者知情權的受損

《消保法》第8條的規定是與現實購物中商品交易體系相適應的,但是網絡購物畢竟不同于現實購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只能在網絡上,看見圖片或通過視頻介紹、樣品等方式了解商品的大致情況。而在現實購物中則不存在以上問題。正是由于網絡購物存在的此問題,消費者對產品的了解程度可能遠遠不夠,而且再加上也不排除有的經營者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不提供真實的商品信息,甚至做虛假宣傳。消費者的知情權能否實現,可能有很大一部分基于銷售者、經營者的誠實信用。

(二)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受損

1.網絡購物欺詐。一般的網絡購物中欺詐行為有以下表現:犯罪分子設假提供投資機會,騙取網絡用戶繳納費用;或者利用網絡中的知名媒體或視頻廣告向網購消費者發出購買邀請,而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簽訂合同以及寄出貨款之后,收到的商品與經營者網絡中實際推銷的商品相差甚遠,甚者消費者根本收不到任何商品。

2.網購格式條款侵權。網絡購物中,購物網站通常規定有格式條款,其條款內容由網絡商家提前制定好,網頁上留給網購消費者的是“同意或不同意”的選項。這些事先已擬定好的格式條款,沒有合同另一方消費者的意思表示。網絡中常見的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大概有以下幾種類型:(1)銷售者減輕或免除自己應承擔的責任;(2)加重消費者不應承擔的責任;(3)制定消費者在發現購買商品存在瑕疵時,僅能要求更換商品,但不能要求退貨或減少價款,更不得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的條款;(4)規定如因網絡系統出現故障(如黑客)等事項產生的風險由消費者自擔。

(三)消費者退貨權及求償權受損

在網絡消費的大環境下,網購消費者退換商品會遇到很多問題,例如在下線交易后,如果因為商品本身的性質造成一些特征無法通過網絡平臺了解到,而消費者在使用后才發現,買賣雙方又無退換的相關規定,那么消費者所享有的更換、退貨的權利將受到損害;而在在線交易中,消費者發現所購買的商品品質和內容等不符而要求退貨時,經營者往往以消費者使用了該商品為由拒絕退貨。

(四)消費者交易安全受損

消費者在參與網絡購物活動時的個人安全已經成為網絡電子商務中存在的非常棘手的問題。對網絡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主要包括消費者的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1.消費者人身安全權受到侵害

網購消費中侵犯個人隱私權在生活中主要表現為:不恰當的利用網購消費者的信息資料;網絡黑客利用相關軟件等現代高科技收集信息、窺探、公開秘密文件、消費者加密的郵箱及個人私生活等,嚴重侵害了他人的隱私權。

2.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受到侵害

一般網購,都采用電子支付的方式,消費者在網購中也擔心其安全問題,是否存在的是一個安全付費的環境。消費者在網上支付時,需填入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密碼等有關個人信息,如這些個人及其保密的信息被經營者或銀行收集后有意或無意地透露給第三人,那這將給網購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帶來極大的危險。

三、網購領域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建議

當前我國在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這一領域仍主要采用傳統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進行監管。隨著網絡經濟的不斷發展,為了保障網絡消費者權益,近年來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與網絡經濟、電子商務相關的法規,如《電子簽名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但實際中這類法規并未客觀直接的對網購消費者權益如何更好地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定,且目前此類法規對網絡消費者的具體適用還存在一定的不可操作性的問題,遠遠不能滿足消費者保護權益的需要,而且有關網絡欺詐的事件屢屢發生并呈上升趨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一)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1.完善相關立法。國家在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的基礎上,修改現有的《消保法》,在《消保法中》添加“電子商務中相關權益的保護”專章,待時機成熟時再制定專門的“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且目前我國國家行政工商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此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業的發展,促進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健康發展。主要具體措施如下:(1)應該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增設電子商務與維護消費者權利、義務的相關條款。例如網絡經營者必須提供真實、客觀的商品信息以及在規定的時間內須承擔退貨、換貨的義務等條款。(2)在經濟法中加設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的款項。目前我國規定的認證機構條件不明確,而且目前多個認證機構的交叉認證等相關行為也并未納入到相關法律。(3)在刑法中增設網絡犯罪款項。普遍的警告、罰款已經不能對網絡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遏制,因此需要在刑法中增設相關網絡犯罪才能對此類犯罪起到威懾、制止的作用。(4)加強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在網絡消費中,消費者的隱私保護非常重要,需要非常仔細的專門制定相關規則,大力加強對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保護。

2.加強執法力度及行政部門的協作和配合。首先,加強執法力度,就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保證網絡消費市場有序進行。其次在對互聯網和網絡交易的行政管理上,各行政管理機關也應進行許多探索和改進。第一,加強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建設。政府行政部門承擔著社會領導責任,有責任規范和監管網絡購物的運行環境,保障網絡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第二,加強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首先,應當盡快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網絡購物的監管職能。其次,賦予工商行政部門對網購經營者的審查登記權和網絡行政處罰權。

(二)消費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網絡購物領域中由于往往都是異地交易,樣品難以當面驗看、真實身份難以認定等因素,消費者往往很難享受維護合法權益。所以網絡消費者在平時購物時應注意:

1.選擇信譽好、實力強的商家。

2.不要輕易下訂單。大多數買賣條款都是經營者提前設定好的,而消費者一般只能被動接受或拒絕。經營者的格式條款中,往往存在著減輕、免除自己責任的隱形條款。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行業管理部門有責任制定一些較為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消費者也要三思而后行,慎重考慮之后再下訂單。

3.及時電話或網上查詢訂單是否已經成立,以免重復訂購。有的時候,由于網絡反應速度慢等原因,導致消費者錯誤的認為交易未被確認,而實際上交易已被確認,即可能造成重復訂購。

4.及時修改、科學設定信用卡等電子支付卡的密碼。由于將密碼等本應隱蔽輸入的數據誤操作在公開輸入的欄目、網絡黑客對密碼的掠奪式非法破解等可能性因素的存在,信用卡等電子支付的密碼不僅應當及時更換,而且應當設定得有一定的難度,以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

(三)加強各方監督工作,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

除了依賴司法、行政手段,消費者還可以重視民間協調解決問題的能力,多依靠一些民間力量、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的力量以及網絡商務行業自身力量來實現監控,以此可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拓展消費者組織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職能。目前消費者對于網購的投訴大多集中于交易網站,由網站的人員自行進行處理,在解決糾紛時出現不公正。因此,“消協”可以發揮其獨立于網站、商家與消費者的第三方的地位,建立專門針對購物網站消費者投訴的全國性“消協”網絡。第二,建立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機制。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對網絡購物行政監管機構、網絡消費者協會及購物網站平臺運營商的監督。

第4篇

關鍵詞:產權;消費者權益;高校學生;權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F649.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2-0109-02

目前,由于高校學生管理日趨法制化和規范化,大學生的權益保護也被逐漸提上日程。隨著公眾法制觀念的普及以及學生的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高校學生意識到了要合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學生與高校之間的法律糾紛,其實質是高校的自主管理權與學生擁有權利之間的沖突。本文擬從產權理論入手,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關內容,探討高校學生的權益保護問題。

一、產權、教育產權與高校的學生管理

關于產權理論,國內外學者都做了大量研究。《牛津法律大辭典》認為:“產權也稱財產所有權,是指存在于人和客體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權利,它包括占有權、使用權、轉讓權、租借權、用盡權、消費權以及其他與財產有關的權利。”在此基礎上,產權研究的視角延伸至各個領域,于是出現了關于教育產權的定義和理論。以往學者在明確教育產權的歸屬和其定義域的同時,也對其權利束進行了更廣泛更深層次的研究。學者崔玉平認為:“教育領域內的產權都可以成為教育產權。它既包括教育機構的產權,也包括教育的和學生的人權等”[1]。而在近幾年的學術研究中,幾乎沒有學者將產權的思想延伸至學生的人權方面,尤其是學生的人權等權益保護方面。

二、高校學生的價值實體問題

在我國,學生起碼具備除自身以外的兩個價值實體,即公民和消費者。現實中,很少有觀點認為學生是消費者,而認為學生是學校管理中的被管理者,這就為學生的權益保護造成了很大的障礙。學生本身的權益和作為消費者的權益都沒有受到合理合法的保護,侵犯學生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

(一)從受教育者或者公民的角度

1.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根據《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大學生的受教育權應包括聽課權、活動權、建議權、考試權、學位權、擇業權等。近幾年,全國許多高校管理者不恰當行使教育權和懲戒權,在學籍處理、學位授子、后勤管理等方面出現了一些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的現象。

2.侵犯學生的名譽權。很多高校都在學生違紀處理條例中規定,對在校學習期間發生不正當或結婚者給予退學處理或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這種禁止大學生婚前和結婚的規定與社會發展和現實之間存在著某種背離,具有明顯的滯后性,其合理性與合法性值得關注與探討。

3.侵犯學生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與其他公民一樣,學生依法享有財產權和人身權。但有些高校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或者克扣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鴉還有些高校沒有經過物價局等有關部門的批準向學生“亂收費”或私自提高學生的生活、學習用品價格等。

(二)從消費者的角度

以往學者研究的消費者涉及到了讀者、婦女、農民等,但卻很少將學生列入其中。從消費者角度看,學校向學生收取學費并提供教育服務,學生繳納學費、接受教育服務并享有各項權利,事實上就是在承擔消費者的角色,學校則是作為固定的消費場所和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消費者有九大權利: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習慣受尊重權和監督權等。從消費者角度出發,學生的權益受到侵犯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校侵犯了學生的安全權。在有些高校的后勤管理中,尤其是宿舍的管理存在很多隱患,學生的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既然高校錄取了學生,并收取學費,就應該對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對學生的安全有一些保障。

2.學生不具備知情權。高校的很多決議,尤其是一些與學生的學習、生活等各個方面密切相關的條例條文的規定,很少征求過學生的建議和意見,管理過程缺乏民主機制。學生擁有的只是事后知情權。

3.自主選擇權。學生作為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往往被強制剝奪。例如,蘇州某高校在研究生的住宿管理中,強制學生必須統一住宿在校內,學校在貫徹統一管理的“政策”時,其實犧牲的是學生的利益。

作為消費者,學生的很多權益不同程度上受到損害,對于高校的管理者而言,若要做到高校的后勤管理科學化和規范化,如何協調學校與學生權益之間的利益關系,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三、理順高校與學生之間的利益關系

(一)明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

關于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的關系,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兩者之間應該是一種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學校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制定招生計劃、進行招生,向學生收取學費并提供教育服務,學生繳納學費、接受教育服務并享有各項權利,因而兩者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平等的民事關系。第二,兩者之間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我國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及學位條例通過法律授權的方式,明確規定了學校對學生具有管理權(包括處分權),從而使高等院校成為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于是,高等院校在學籍管理、學位授予等方面和學生之間自然就形成了一種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的關系,從法律上講即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第三,兩者之間是一種準行政關系。學校作為一種教育機構,雖然受到國家法律的授權對學生進行某些方面的管理(諸如學籍、學位等),但學校與學生之間仍然不屬于純粹的行政管理關系。同時,學校和學生的關系又不能簡單從平等民事關系的角度進行分析,畢竟學校在某種程度上帶有法律授權管理的職能。學校對學生承擔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屬于一種社會責任,類似于行政管理,即準行政關系[2]。

(二)把握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

一方面,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大學生是受教育者,因而高校與大學生之間是教育和受教育的關系。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于學校和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都分別作出了規定,為高校和大學生享有其法定權利、履行法定義務提供了依據。另一方面,高校是組織管理系統,學生是該系統中的一個要素,也就是說,高校是組織者,學生是被組織者,因而高校和學生又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高校作為履行特定職能的特定主體,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職能范圍內自定規章、自主管理的特別權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確規定了高校“依法自主辦學”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教育部《規定》對學校的辦學自的具體內容作了細化。法律也規定大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承擔和服從學校管束的義務,否則高校將有權依據自定規則限制甚至剝奪學生的某種法定權利。這樣的公法規定與私法約定并存的狀態決定了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既有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又有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關系。從實際運行的情況來看,學校對學生給予處分、進行學籍管理就屬于行政關系,雙方之間不存在自愿、平等協商等問題;而此外的諸如收取學費、提供教學與生活服務、給予人身財產安全保障等就屬民事關系。

高校不是純粹的管理機構,對學生的管理不是簡單的行政命令和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而是在承擔一個組織機構和職能行駛機構的角色,這個機構在行駛職能的過程中,無論是制定、修訂自己的管理制度,還是具體行使管理權和處分權,都應當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范圍之內進行。無論是從產權的角度還是消費者的角度,都應該重視學生的權益保護,在管理過程中體現學校管理的科學性和人性化,力爭使學校的管理井然有序,并且照顧到個別學生的實際情況,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四、高校學生管理中學生權益保護的對策

首先,從產權理論出發,確立以人為本,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3]。遵循產權理論中有關人權的有關內容和要求,尊重學生的人權,維護學生的利益。要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促進個性的健康成長,高校就必須樹立以“學生為本”的思想。

其次,完善學校的管理法規和規章制度。學校的規章制度必須與國家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相協調、相銜接,不能與現有的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要保障和維護學生的合法權利,必須從健全制度規范入手,必須以學生是權利的主體、尊重學生的權益、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建立尊重學生權益的規章制度。

最后,強化學生管理,建立充滿生機與活力的高校學生管理機制。強化學生管理,實際上就是要轉變學生管理理念,變管理為服務。根據消費者理論的有關規定,學生不是簡單的被管理者,而是擁有消費者權益的消費者,既然學生是消費者,所以,學校就有責任和義務去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不論是對學生的學習方面還是生活都要力爭做到“以消費者為出發點”,建立高校和學生之間融洽和諧的關系。

綜上所述,在處理高校和學生之間關系的過程中,在維護學生權益的過程中,無疑高校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高校在統一管理和特殊問題的處理上,要盡量做到“以人為本”,在“法”的范圍內更好地行使高校的職能,促進高校與學生之間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 崔玉平.高等教育制度創新的新制度經濟學分析[D].北京師范大學博士論文,2000.

第5篇

關鍵詞:消費者;網購平臺;消費者后悔權;完善措施

一、我國立法的不足與完善

英國是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發源地。“后悔權”可稱為消費 者單方合同解除權,是指消費者在消費 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破例依法定條件 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民事權利。“后悔 權”制度在國外法律上稱為“冷靜期制度”或者“無因 退貨制度”。英國1964年頒布的《租賃買賣法》規定:買房可在四日內自由地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或租賃合同。德國的《上門交易撤回法》、《遠程銷售合同法》都規定了在一定領域與一定時間內消費者享有后悔權。①通過學習其他國家后悔權制度不難發現,其他國家后悔權制度具有三大征:1.適用范圍明確,以遠程消費與沖動消費為調整對象。2.行使權利具有時間限制,權利行使時間4―14天不等。3.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外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相比,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稱新《消法》)第二十五條確實存在著不完善之處。

筆者認為,與外國立法相比,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存在著以下三方面的不足。

第一,我國消費者后悔權的適用范圍較窄的。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從保護遠程購物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出發,將適用范圍集中于網絡、電話購物等遠程購物領域。而外國消費者后悔權的適用范圍甚至擴大到了大額商品的交易中。筆者認為,將大宗商品納入新《法》第二十五條進行規制是有必要的。首先,與房地產商相比普通消費者處于絕對的劣勢地位。消費者后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延伸。而在購房等大宗商品購物中,消費者獲取真實信息更為困難。實踐中,雙方在購買時的信息不對等,導致房地產銷售者經常通過虛假宣傳、避重就輕的方式將房屋售予消費者。使得我國近些年出現大量的房地產合同糾紛。房屋買賣中存在的大量專業結構圖、電路圖也并非每一個消費者能夠輕易了解。調查顯示,超過82.7%的受訪者支持將后悔權制度的適用范圍擴大至房地產買賣。②其次,將后悔權的適用擴展到大宗商品并不會對房地產市場造成巨大沖擊。許多房地產商認為若房產適用后悔權將會出現大規模退房潮,給房地產市場,甚至社會經濟造成沖擊。但筆者認為這樣的擔心并不存在。一方面,普通消費者購房是以居住作為最終目的,惡意退房的現象難以成為主流。從新《消法》實施一年的數據可以看出,盡管在網購中確實存在著消費者惡意退貨的現象,但其發生的概率極小。同在糾紛發生之后,雙方亦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另一方面,如上文所述,消費者后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的延伸。因此,也只有在房地產商存在刻意隱瞞、消費者沖動消費的情形下才有可能適用這一制度。最后,消費者后悔權在適用于大宗商品時應做出更為詳細的規定。正如反對者所述,消費者在購買大宗商品時經常會貨比三家,同時在大宗消費中更易出現惡意退貨的情形。因此對于大宗商品后悔權的適用,我國應做出更為嚴格與具體的規定。應在借鑒外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規定。

第二,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規定過于單一,沒有差異化的制度設計。以英國為例,不同的消費者在不同的行業通過不同的方式進行消費,其后悔權的規定亦有所差異。同時,消費者后悔權的適用不僅局限于遠程購物。如《租賃買賣法》便通過冷靜期條款將租賃買賣合同與分期付款合同納入消費者后悔權的規制范圍,而《遠距離銷售》法則對遠距離消費中的后悔權行使做出詳細的規定。而我國目前消費者后悔權的設置晉新《消法》第二十五條一條規定,同時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對不同種類商品的買賣行為進行規制。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外國的相關立法,對我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做出進一步的細化。在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的前提下,依據不同商品的特性,設立更為細致具體的規定。

二、實踐中的不足與完善

(一)條文對商品“完好”的界定存在爭議

筆者認為對于“完好”的界定應設立明確標準,以減少網購退貨時出現不必要的糾紛。筆者主張以“是否影響商品二次銷售”作為商品是否完好的標準。實踐中,部分商家以“商品外包裝被拆”為由拒絕退貨。然而,這一標準存在明顯的不公平之處。在大多數情況下,網購消費者無法在不拆外包裝的前提下對商品有直觀的認識。國家工商總局亦通過行政法規規定:商家不得已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最高將受到50萬元的處罰。”③;而將“是否影響商品二次銷售”作為標準則能夠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一方面,若申請退貨的商品因消費者的過錯致使其價值貶損、無法進行二次銷售時,商家有權拒絕退貨。這是因為退貨商品若無法以原價在此銷售會給商家帶來巨大的損失,致使買賣合同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違背了立法者維護市場公平、促進消費的立法初衷。另一方面,這一標準使得消費者無需擔心僅因拆開包裝而無法退換商品。同時工商總局令也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具體的保護措施。

(二)條文對“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規定過于籠統

筆者發現,消費者與商家對于購買的商品是否符合法條“不宜退貨”的規定存在巨大爭議。大部分商家通過在網購頁面中貼出店鋪告示或作出具體說明的方式,試圖排除消費者的后悔權。筆者認為這一方式是明顯不恰當的。由于此類申明多數較為隱蔽,消費者在購買時難以察覺,造成消費者實際上對于相關條款并無了解。因此,商戶通過彈出對話框或提出聲明的方式并不符合 “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要求。筆者認為,若因商品性質不適用第二十五條是,商戶應在消費者確認訂單使作出明確的提示。當消費者同意時交易繼續,否則,交易終止。這樣一方面能夠為消費者提供明確的信息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提示不明顯而造成的后續糾紛。

(三)運費承擔存在爭議

盡管新《消法》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無條件退貨的權力,但條文同時也規定,在一般情形下運費應有消費者承擔。這一規定的出臺,將消費者是否行使后悔權與其行使后所帶來的“成本―收益”問題緊密相連。一方面,大件物品高昂的運費會給消費者帶來額外的指出;另一方面,消費者在購買價格低于運費的低價商品時,往往因為運費大于商品價格而放棄維權。不難看出,退貨時所產生的運費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了消費者的“沉沒成本”。而某些投機取巧的商家也因此而逃避了其本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合理的運費承擔規則對消費者維權有著重要意義。

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交易雙方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時運費應由消費者承擔。但筆者認為應依據公平原則,結合退貨原因對運費承擔問題進行調整。第一,因產品自身質量問題而引發的退貨運費應由商戶自己承擔。《消法》第二十四條對此亦做了詳細規定。第二,因消費者自身原因引發的運費,應由消費者承擔。第三,當消費者與商戶都存在過錯時,應依據雙方過錯比例,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分攤運費。此外,我國同樣可以借鑒外國,引入退貨運費保險制度以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確保消費者在大宗購物或低額消費時的合法權益仍能受到充分的保護。

(四)特價促銷商品、贈品不予退換的規定

商家以商品為打折商品、特價商品為由不予退換的例子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筆者發現,商家多以“已做出明確提示”為理由默認消費者同意放棄后悔權的行使。但筆者認為,商家的這一行為是極為不恰當的。一方面,此類條款并不符合因商品性質不宜退貨之標準。特價促銷并不會影響商品的二次銷售,因此并不構成性質特殊。同時,這樣的的規定更違背了后悔權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初衷。另一方面,此類條款存在著“霸王條框”之嫌。在筆者看來,商家此類申明并不構成雙方協商排除適用。消費者此時并沒有協商與選擇的權利。基于此,筆者認為對于“特殊性質”應做出相應的原則性的說明,使得法條更具操作性,以防約定排除后悔權的規則被濫用。

三、強化第三方平臺在解決糾紛中的作用

現實中,網購平臺成為消費者最為常見的維權方式。與消費者協會與工商行政監管相比,網購平臺能夠迅速的介入相關糾紛。因此,我國監管部門應充分重視第三方平臺發揮的巨大作用。

(一)加強與網購平臺的聯系

充分的市場競爭使得各類網購平臺只有通過不斷提升自己的服務品質才能贏得更多的消費者。早在新《消法》實施前,淘寶網便推出了“七天退貨”的政策。國內幾家大型的B2C網站更在新《消法》實施前便對自己的退貨政策進行了具體細化。由此可見,充分的市場競爭帶來的是商家自我的不斷革新與服務的不斷優化。此外,阿里巴巴更是憑借自己龐大的消費者容量與強大的技術團隊支持向政府和社會各界提供“阿里云圖”的大數據資源庫。充分與網購平臺展開合作,一方面,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了解市場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及時對法規政策進行調整,為穩定的經濟秩序保駕護航。另一方,有利于監管部門及時發現自身工作的不足,進一步優化自身的各項工作。因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加強網購平臺與政府監管部門的聯系。

首先,通過合作建立買賣雙方誠信體系。一方面在賣方信用體系的構建上,我國幾大網購平臺都有著良好的運營模式。這使得買方在購買商品前便能對賣方有初步的了解。但近年來,也出現了賣方誠信制度造價的問題。以淘寶為例,2013年便被爆出可以通過金錢購買的方式獲取更高的信用評級。此時,若通過加強網購平臺與政府監管部門的合作,則有利于打擊此類行為,進而維護與完善賣方信用體系。另一方面,我國買方信用體系仍未完全構成。網購平臺只能通過對注冊賬號進行管理的方式對買方不誠信行為進行監管,而不能夠對真是個人進行規制。這使得在新《消法》第二十五條出臺后,惡意退貨的現象時有發生。筆者認為,政府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強制網絡平臺用戶實名的方式對真實個人進行監管。網購平臺原有的賣方信用體系的基礎上,構建買方信用體系。使得買賣雙方都能夠更具體的了解對方的誠信指數。在減少惡意退貨的同時,構建和諧的交易市場。

其次,進一步強化網購平臺對商戶的監管責任。一方面,與政府監管部門相比,網購平臺對商戶的監督與管理更為便捷與直接,由其對網絡商戶進行監督更為有效。另一方面,網購平臺與消費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契約。消費者在特定網購平臺進行消費,是基于其對網購平臺管理能力與購物環境的信任。而網購平臺的盈利與消費者的信任緊密相連。即消費者為網購平臺帶來利潤,網購平臺為消費者提供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基于此兩點,筆者認為網購平臺應進一步完善對商戶的監督。在與監管部門通力合作的基礎上,構建良好的網絡購物環境。

最后,應建立網購平臺與政府監管部門數據交換機制。如上文所述,網購平臺與監管部門都有著自身不同的優勢。網購平臺能夠及時為監管部門提供第一手數據,反應買賣雙方在網購交易時所面臨的問題,以便監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能夠對突出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解決,進而提高執法效率。而監管部門則具有強有力的監督與實施能力,在網購平臺反映問題后能夠及時對問題進行解決。

(二)充分發揮網購平臺的糾紛解決功能

網購平臺作為消費者與商戶之間的橋梁,其在提供服務的同時亦具有一定的監管職能。作為第三方,在消費者與商戶發生糾紛時,其能夠第一時間作為較中立的第三方出面對糾紛進行處理。因此,我國監管部門應充分發揮網購平臺在網絡交易中解決糾紛的功能。而監管部門則通過對網購平臺進行監管的方式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市場的經濟秩序。一方面,能夠高效的解決糾紛,在提高解決速度的同時,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減輕監管部門的工作壓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市場通過自身手段解決糾紛的機制,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預。

因此,筆者認為可以以網購平臺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為基礎,建立全面的監督調解機制。通過建立由商家代表、網購平臺、消費者協會和政府監管機構共同組成的糾紛快速解決小組,對網購出現的大量小額退貨糾紛進行調解與初裁。買賣雙方在將問題訴之行政或司法途徑之前,先通快速解決小組對問題進行調解。這一方面有利于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的落實,同時也有利于解決實踐中新出現的大量退貨糾紛。

結語

綜上可知,在新《消法》實施的一年之中,其出現了許多在立法時難以預料的問題。通過與國外相關立法進行比較,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立法存在著條文模糊、配套制度不完善的問題。通過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可以看到第二十五條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爭議。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立法機關對條文的不斷完善,執法部門實施細則的出臺,社會各界對法律的具體實施來逐步解決。同時,我們也應該充分發揮網購平臺在推動消費者后悔權制度實施中所起的作用,并構建相應的制度進一步保證消費者實施后悔權。盡管新《消法》在實踐中出現了諸多不完善之處,但其在立法上的進步是值得社會各界肯定的。消費者后悔權制度作為一種新制度引入我國,不僅為消費者提供了一種新的保護機制,更對市場經濟秩序的構建具有深遠意義。(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劉大洪:《法經濟學視野中的經濟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2]林楠:《論消費者后悔權制度》,黑龍江大學2014年碩士論文

[3]吳惠國:《消費者“后悔權”制度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10年碩士論文

[4]楊曉霞:《消費者后悔權的法經濟學分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2014年第5期

[5]霞:《網購消費者的后悔權研究――評新第二十五條》。《經濟消費》,2014年2月

[6]質量萬里行編輯組:《“新消法”滿月網購后悔權程投訴熱點――中國質量萬里行2014年第四期投訴統計分析報告》,《中國質量萬里行》2014年第5期

[7]楊子江,章佳毅:《新“后悔權”有關問題的思考》,《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14年11月

[8]陳燦平,苗蘭蘭:《新增之“消費者后悔權”的性質及適用》,《理論與現代化》,2014年第3期

[9]馮思潔:《試論消費“后悔權”制度在我國的落實與完善》,《消費維權》,2015年第1期

[10]潘棟:《鄒議新消法中后悔權的相關法律問題》,《法制與社會》,2014年第3期

注解:

①林楠:《論消費者后悔權制度》,黑龍江大學2014年碩士論文

第6篇

20世紀50年代人們改變了企業行為與道德毫無關系的想法,開始從道德層面思考企業經營中所面臨的問題,到了20世紀60年代企業倫理被廣泛重視并逐漸成為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企業倫理歸根結底是用善的標準來引導企業行為,通過道德規范調節人與人、人與企業、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等各種關系,不難發現,道德制約著企業制度、企業戰略以及企業發展,在道德的約束下企業與員工、消費者、競爭者、生態環境等利益相關者能達到一種協調統一的平衡關系,因此可持續發展的企業往往比一般企業有著更為明確的道德行為規范。

我國自古多以仁治管理,通過道德約束和引導人的行為,單純以法律法規治國的情況并不多見,因此像六必居、陳李濟一樣的百年企業長盛不衰。先賢為了解決人性貪欲的問題,用倫理與道德對人性進行約束,讓人性的善更多的表現出來。由此可見,道德規范是企業倫理建設的基礎,企業倫理建設是道德規范的實現途徑,企業倫理的建設就是企業在道德規范的約束下通過對企業的完善以達到對企業各級行為加以約束的目的。

1企業倫理建設的一般性問題

1.1企業倫理建設的必要性

企業倫理建設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一定程度上由倫理問題所產生的侵犯利益相關者權益的行為,例如:員工的雇傭歧視、競爭者的惡意競爭以及侵犯消費者的隱私權等。一方面,企業在面臨道德與經濟利益沖突時,時常無法正確處理利與義的關系問題,有些企業甚至完全放棄道德的制約,僅僅追求經濟利益。現實中不難發現,權利與責任往往是唇齒相依的,如果企業忽視了自己要承擔的責任,把關注點都放在牟取利益上,從而侵犯了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這些企業最終都會因觸犯法律、道德底線等原因被消費者拋棄,最終迅速從市場經濟的舞臺中消失。另一方面,企業倫理建設對企業間的競爭合作關系也有舉足輕重的影響。企業間的合作除了法律與合約之外,最重要的就是企業之間的互相信任,一個缺少倫理建設的企業很難得到其他企業的信任,而失去信任度的企業在市場經濟中往往舉步維艱,無法長足發展。因此,企業應對自身的倫理道德規范加以重視。

1.2企業倫理建設的主要內容

1.2.1社會環境與企業倫理建設

企業的社會環境主要包括員工、消費者、競爭者等利益相關者,企業與社會環境中利益相關者的物質、信息交換是維持企業長久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企業應強化對利益相關者的倫理責任,對員工如保護其不受職場歧視,通過“以人為本”的管理模式,為員工制定平等的晉升機制等;對消費者則通過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情權、自由選擇權等。社會環境中的企業倫理建設如果被忽視就會造成一些企業過度以利己主義為中心,進而可能引發民族、宗教、地區甚至國家的矛盾,企業必須重視與社會環境的關系,重視與社會環境中利益相關者關系的維護。

1.2.2生態環境與企業倫理建設

就當今市場經濟下的視角來說,企業的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是個人主義的眼光不夠長遠,人們往往過度追求個人利益或集體利益而忽視環境與經濟目標的穩定,從而缺乏可持續發展的眼光,這必然會造成資源的浪費和能源枯竭的危機。因此,企業要處理好內外部利益關系。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模式幾乎都是先污染后管理,未達到生態環境與企業發展的雙贏,當今環境問題已經表現出這種決策所出現的弊端。因此當下企業更應重視與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堅持“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等原則。

2企業與利益相關者的倫理道德建設

企業的倫理道德建設主要是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同時重視倫理建設的優秀企業自身也會在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態度下得以長久發展。因此,企業應處理好與員工、消費者、環境等利益相關者的關系,重視利益相關者的需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2.1企業對員工的倫理道德建設

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倫理問題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是招聘過程中發生的倫理問題。例如一切不合法的歧視,包括年齡、性別、樣貌、種族、宗教、個人健康、政治信仰、社會觀點等。企業應始終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從而避免歧視、欺騙應聘者的行為出現。另一方面,企業要從根本上對員工負責,在矛盾發生前主動協調解決,通過“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做到“柔性化”管理,使員工感到被足夠的尊重和理解。首先,提升管理層員工的綜合素養,做到與企業共同成長與進步,企業的管理干部是管理執行力的關鍵點。好的管理者善于把握員工的人性特征,根據員工的能力等條件分配適宜的工作任務。并在管理過程中充分尊重員工的意愿,重視員工的需求,給予員工足夠的關注度和認同感,盡量做到對每個員工公平對待,為高速發展的企業減輕阻力等。企業管理者對自身的有效定位有助于管理者自身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優化管理模式,企業的成敗與企業管理者能否有效管理輔車相依。其次,盡管企業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和自身修養非常重要,但若企業員工沒有一定的責任意識,企業倫理建設僅僅停留在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范教育仍是不夠的。因此,加強企業倫理教育是必要的,可以通過提倡的“好人文化”,提出“做人做事,以人為本”的道德目標,將好人文化與企業文化相結合,形成員工個體的道德人性與企業的道德人性的同質性,以此建設一個具有良好倫理建設的企業。

2.2企業對消費者的倫理道德建設

企業與消費者是互相依存的關系,若企業沒有了消費者,產品就會失去價值;若消費者失去了企業的生產,自身的生活質量也會下降。消費者是企業利益的最直接來源,也是企業產品最終的消耗者,馬克思認為“消費不僅是使產品成為產品的最后行為,而且也是使生產者成為生產者的最后行為。”由此可見,企業作為生產者有保障產品滿足消費者需求的義務,首先,企業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責任,例如:安全的權力、知情權、猶豫權以及求償權等。只有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企業才能得到消費者的支持和信任,以此獲得更多的宣傳。其次,企業利潤要以商品價值的實現為前提,企業要處理好生產產品以及商品定價中所產生的倫理問題,在生產產品過程中一些企業過度關注成本,甚至以降低產品質量為代價減少成本以獲取更多的利益;一些企業違反了商品的價格規律,肆意壓低收購價格并高價出售,致使供貨商只能采取降低成本和裁減員工等惡性循環的方法維持正常生產。良好的企業不僅要跟上時代的節奏更新自身產品,更要保證產品優良的質量和品質,致力于給消費者良好的消費體驗,重視服務意識,通過從消費者處獲得的良好口碑才是企業得以長久生存發展的重要前提。

2.3企業對環境的倫理道德建設

企業的發展是硬道理,環境保護也是重中之重。目前環境的污染問題已經到了不可忽視的地步,動物植物滅絕、土地沙漠化等環境問題已迫在眉睫。首先,企業應把社會的利益放在首位,加強環境責任意識,綜合考慮環境因素的影響,認識到環境保護與企業發展是可以齊頭并進的,做到在發展企業中保護環境,在保護環境中促進企業發展。發展與保護的合理結合是企業為生態環境保護貢獻的一份力量。其次,在企業平穩發展的前提下合理使用綠色資源。通過技術創新減少生產時產生的污染排放量,通過對污染物進行進一步處理減少其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最后,健全企業倫理長久發展的意識,把道德規范與企業倫理有機結合起來,讓踐行倫理道德成為企業決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企業倫理建設歸根結底是對企業行為的規范,如果只是單一的制定規則而不去踐行也只是紙上談兵。因此,企業要意識到當企業面對與自身利害無關的事情也能保持一種慷慨和無私時,企業的倫理道德建設將會得到極大的進步與完善。

2.4企業倫理道德與健全商業生態系統的良性互動

與自然人的道德不同,企業的道德始終是人性在經濟活動中的追求和體現,因此人性與企業的經濟活動永遠保持著密切的關系。論文格式是論文寫作時的寫作標準和樣式要求。企業內在本質的道德要求是企業倫理建設的基礎。近年來,中國企業建設主要是對企業的責任倫理建設,企業規范教育的深入理解仍然是不夠的。盡管企業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十分重要,但若缺少了企業中一般員工的責任意識,企業也很難承擔社會責任。因此企業應加強企業倫理教育,將好人文化與企業文化相結合,形成員工個體的道德人性與企業的道德人性的同質性,最終建設成一個富有企業倫理道德建設的優秀企業。

第7篇

論文關鍵詞:商標法;反向假冒;法律規制

商標反向假冒是一種嚴重的商標侵權行為,絕大多數國家都對其明文禁止。2001年我國新修訂的《商標法》(以下稱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明確規定r商標反向假冒行為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這是我日對商標專用權保護的一大進步,也順應了國際趨勢同際接軌。但是我們也看到了該法相關條款規定存在著一些缺陷和爭議,同時其他有關法律對商標反向假冒的規制也不健全,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往往缺乏足夠的理論支撐。因而系統、深入地研究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從中探索一條行之有效的司法實踐模式,共同完成對商標專用權的綜合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商標反向假冒的界定及法律特征

(一)商標反向假冒的界定

《新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四)未經商標注冊人的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該條款首次明確規定了商標反向假冒行為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但關于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界定,國內各學者的理解各有差異。筆者綜合分析各學者的觀點,將商標反向假冒(Reverse passing off)定義為: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或去除其注冊商標并將該商品義投入市場,或廣泛使用該商品,或利用該商品進行廣告宣傳等非法阻斷或阻礙原商標和原商品聯系的行為,其中被更換的商標稱為“除標商標”,更換的商標稱為“附標商標”。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實際上包括除標行為、附標行為、銷售行為這三種商標反向假冒行為。

(二)商標反向假冒的法律特征

1.侵權主體的復雜性。商標反向假冒的行為主體是復雜主體。因為除標行為、附標行為、銷售行為共同構成商標反向假胃行為,所以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存在由不同主體分別實施這三種行為從而構成商標反向假冒的情況。當實施三種行為的行為人不是同一主體時,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侵權主體就具有了復雜性。

2.侵權行為的反向性。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著重點在“反向”。“商標假冒”假冒的是他人的注冊商標,即借他人的具有一定聲譽的商標來銷售自己的產品而牟取利益;“商標反向假冒”的行為對象是他人生產的產品,即將自己的商標用于他人生產和銷售的產品上,利用他人商品信譽或產品質量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

3.侵權客體的復雜性。商標反向假冒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首先,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更換或去除其商標并再次投入市場是對商標權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其次,該行為誤導消費者從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再次,商標反向假冒使市場上商標與商品之間的真實聯系被隔斷,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對行為人的競爭對手而言構成不正當競爭。

4.侵權后果的特殊性。商標反向假冒行為雖然表面看可以擴大原商標權人的商品的市場占有率在特定情形下不但無損于且有利于他人的商標聲譽或產品聲譽,但從長遠來看,這種行為由于割裂了原商標權人商標和商品的聯系,必然損害原商標權人商譽的建立和進一步增強。

二、商標反向假冒構成要件

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作為商標侵權行為之一,其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須為故意。無論何種形式的假冒,行為人主觀上通常為故意,過失一般不是假冒者的主觀心態。而且,行為人還具有欺詐的故意,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商標所標示的商品和商品的權利人分離。

2.客觀上須實施了更換或去除他人注冊商標并將更換為自己商標或去除商標的商品再交易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將更換的商標所依附的商品僅用于觀賞、研究等目的,并未給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造成誤認,也不足以認定為商標的反向假冒行為。

3.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或去除他人注冊商標。如果行為人更換商標是經過注冊商標權人同意的,則不是侵權行為。只有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更換他人的注冊商標,才有可能構成商標反向假冒侵權。如果該商標是共有商標,則須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否則也是商標侵權行為。

三、商標反向假冒侵權的法律適用

(一)我國當前法律規制及其效果

1.《民法通則》調整。《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而商標反向假冒行為通過更換他人商標,把他人商品冒充為自己商品投入市場,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但《民法通則》的規定相對于其它部門法而言是一般法,缺乏特別法的細化規定,對于適用《民法通則》基本原則來規制反向假冒,通常只能是在無法找到具體的規定時才有必要援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商標反向假冒者通過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很明顯,這種行為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因此自然也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制范圍內。但由于消費者對產品的質量和功能的鑒別了解甚少,而且因為消費者即使尋求法律途徑去打擊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其效率也很低。尤其是當消費者遇到“高買低賣”的情形時,消費者以較低的價格買到了原商標權人的商品,獲得了近期利益,很容易選擇放棄對商標反向假冒者的打擊。當然,消費者享有起訴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要求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人賠償其損失的權利,而至于權利人是否行使其權利則是其自由。

3.《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雖未明確列出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但該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這是對虛假表示行為的描述,而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其表現正是一種虛假表示行為,從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角度看,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侵害了競爭對手正當競爭利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爭。

4.新《商標法》調整。該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明確規定商標反向假冒行為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從更高層次上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利益。新標法》是我國法律制裁商標反向假冒行為最重要、最直接的依據。如前所述,舨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也可以用來規制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但新《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的是一種積極的權利,側重于對商標權人商標權的保護,其相關規定比較明確具體,更符合商標權作為私權利之存在的要求。而《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賦予商標權人這種積極的權利,它只是對權利人提供被動性和補充性的保護,商標權人選擇適用該法對自身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具有很大不確定性。因此適用《商標法》更有利于扣‘擊商標反向假冒行為。

(二)商標反向假冒侵權的法律適用原則

通過前文分析,無論是《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舨不正當競爭法》還是《商標法》要形成全方位的共同調整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合力,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以《商標法》的調整為主,以不正當競爭法》為輔。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侵害的是復雜客體。商標權人利益、市場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但在諸多客體之中,所受侵害最大的還是商標卡義人的商標專用權。新《商標法》將商標反向假冒行為規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使規制商標反向假冒行為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具體規定,這對打擊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無疑是最具力度的。但是,商標法作為一種靜態法律難以應對現實中形態萬千的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存在疏漏在所難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因為其“保護公平的競爭秩序,維護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特點,故能適應不斷變化的情況和現實。也就是說反不正當競爭法以足夠靈活的標準彌補商標法之疏漏或不能涵蓋的部分。因此在適用法律規制商標反向假冒行為時,應以《商標法》的調整為主,以(飯不正當競爭法》為補充。

2.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主體之問適用不同的法律。如果是在消費者與反向假冒者之間,應以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為主;如果是在假冒者與被假冒者之間,則應用(商標法》和《不正當競爭法》來解決。《商標法》的目的在于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權人的利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目的在于保護公平的競爭秩序,維護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不同的法律對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規制,共同完成對商標專用權的綜合保護,對商標反向假冒行為的全方位制裁,則更能體現法律的價值和功能。

四、商標反向假冒侵權規定尚須完善的幾個問題

(一)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對“更換商標”、“投入市場”做擴大解釋

新《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僅規定了“更換”商標的假冒行為,卻并未規定“去除”商標等假冒行為,如果有人將他人的商品購得后,去除他人商標在無任何標志的情況下出售,或自己廣泛使用,或僅在廣告中進行宣傳。再者,所謂“投入市場”應該理解為在市場中銷售的行為,即經營者更換了他人的商標之后又在市場中銷售了該商品,但是,如果某一生產企業將他人的商品購買后不進行出售,而是更換上自己的商標后作為定資產自己廣泛使用,或者僅在廣告中進行宣傳,這些行為是否算作侵權?筆者認為這些行為也是以營利為目的,又剝奪了商標權人潛在的市場利益,所以,這些行為也應當認定為侵權。我們可以借鑒外國的相關立法經驗及法學界相關理論,對《商標法》五十二條第四項做擴大解釋,即“更換商標”除解釋為“更換”之外還應包括“去除”商標的行為;“投入市場”除解釋為直接“銷售”之外還應包括作為自己固定資產廣泛使用,或者僅在廣告中進行宣傳的行為,這樣更有利于打擊商標反向假冒。

(二)對商標反向假冒侵權行為規定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更合理

從我國民事法律規范所確認的舉證規則來看,除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幾種特殊侵權行為采取舉證責任倒置以外,對于一般侵權行為,均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原告方應當證明自己受到損失并且這種損失是由被告方的行為所造成。而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并未被我國民事法律列為特殊侵權行為,那么商標權人在訴訟中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因為,在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中。一是反向假冒者的假冒行為通常比較隱蔽,不易被發現;二是對于商標權人的影響也是在長期的經濟行為中方能逐漸表現來的,通常有了假冒行為,而損害結果卻尚未發生,這樣,被假冒者無法舉證或舉證困難,南被假冒者舉證難以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對于反向假冒者的行為也難以起到限制作用。因此,《商標法》應借鑒“TRIPS協議”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于商標權人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人負有舉證責任。將商標反向假冒侵權行為列為特殊侵權行為,采取舉證責任倒置。”

(三)應明確懲罰性賠償制度

第8篇

論文摘要: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權利保護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針對近年來屢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嚴重侵犯消費者安全權的情況,即將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亂”,力圖嚴懲食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對我國消費者安全權保護機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從“監管體系”上加強消費者食品安全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度;統一食品安全標準;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的嚴格管理;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意識等。對加強政府部門對我國消費者食品安全的監管、增強消費者維護食品安全權益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牛”特侖蘇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5創新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來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產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創新了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一是創新許可證制度。雖然《食品衛生法》也規定了對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證制度,但該法只規定了由衛生部門負責的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食品安全法》則從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個方面創新了許可證制度設計,原來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變成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生產企業到質檢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餐飲業的要到食藥監部門申領許可證,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是建立索票索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臺賬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貨進貨關。

三是規范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明確規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五是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制度。“企業必須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這是三鹿事件后社會普遍的呼聲。為加強食品企業的信用建設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紀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6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用了十多個條款詳細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保持了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應有的威懾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一種博弈關系。消費者的懦弱就是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投機專營的機會,消費者積極主動行使權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就會有所收斂。所以,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強弱,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抑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關鍵因素。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了“假一罰一”的規定,并且在“假一罰一”機制的鼓勵下,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類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讓制造、銷假行為有所收斂。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偽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從調動消費者積極維權的角度,既顛覆了“彌補損害”的民事賠償理念,也突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罰一”的立法規定,確立了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假一罰十”,大大提高了賠償金的倍數,目的在于提高食品違法成本,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

7結語

第9篇

論文摘要:營銷創新是推動企業發展的主導力量,企業要制勝知識經濟時代、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必須進行營銷創新而營銷策略創新是營銷創新的核心,它主要包括產品策略創新、價格策略創新、渠道策略創新和促銷策略創新。

1.產品策略創新

產品策略創新重要的是要通過產品創新來引導消費者需求。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進行:

1.1通過改變人們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創造出新的需求。通過市場引導改變人們的習慣是較能獲得成功的因為一般來說,當你在改變人們習慣的同時,也在為自己創造了一個市場,而這個市場最初往往是你所獨立擁有的。別人暫時還沒有意識到,也就難進入你所創造的市場與你競爭。

1.2通過主動參與新生活的設計,進而開拓出新產品。例如:卡拉OK娛樂形式,旋風般流行娛樂界,就是主動參與新生活方式的結果。

1.3通過把握全新的機會來創新產品。企業在營銷過程中,不僅要滿足未被滿足的現實需求和尚未實現的潛在需求,更要通過營銷努力開發出新的產品創造全新的需求。例如,電視機、電話機、手機等科技產品在尚未進入市場前,消費者并沒有對這些產品的需求,只有當這些產品開發出來之后,才使消費者產生了新的需求。在知識經濟時代人們的潛在需求與日俱增,企業應充分把握這一良機運用新技術、新工藝來開發新產品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2.價格策略創新

知識經濟時代消費者享有充分的信息知情權,以往生產者和經營者所擁有的信息優勢不復存在,使得廠方與消費者占有對等的信息,消費者對企業的產品制造成本、服務費用、創新成本及盈利水平等價格構成要素可以做到心中有數,購銷雙方均明白價格構成中哪些是剛性的(如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哪些是彈性的(如創新思維、設計費用等),因此,企業在定價時必須加大透明度,盡可能采用低價策略,且以消費者接受為底線。

2.1定價因素創新,將知識因素,創新成本納入價格之中。在知識為核心的產品營銷中,定價就必然體現注重產品所含的知識價值,因而價格構成中不能缺乏創新成本這個范疇。也許在我們以往的產品價格中,原材料、人力費用、服務費用是重要的成本開支,但在知識經濟時代,這些費用可能僅是產品價格構成的一小部分,而且也是相對固定的、剛性的,只有創新成本所占價格比例極大,且在價格構成中具有一定的彈性。哪家企業的產品所含技術含量高、知識創新價值大,哪家企業就擁有制訂較高價格的可能。

2.2定價方式創新。知識經濟時代,信息技術的運用可以說已滲透到社會生活中的各個角落,網絡也使得運用價格的策略產生了變化。如:網上競拍任何物品皆可在網上交易,而電腦這個“超能”拍賣師1秒鐘就能接受并處理1.2萬多人的報價。

3.渠道策略創新

3.1渠道結構創新,由金字塔式向扁平化轉變。渠道扁平化是知識經濟時代分銷渠道的發展趨勢。如有的企業由多層次批發環節變為一層批發,還有一些企業在大城市設立配送中心,直接面向經銷商、零售商提供服務。這種扁平化結構的銷售渠道通過通路層次的減少來提高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增加了品質保證;同時也有利于企業把握消費者需求,進而提高經濟效益。

3.2渠道方式創新,實施E化分銷。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將使全球貿易和營銷進入一個全新的時代,即“沒有EDI(電子數據交換)就沒有定單”的網絡營銷時代互聯網技術和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為企業渠道E化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我國企業必須充分利用和適應知L-只經濟時代所提供的技術優勢、信息優勢和網絡優勢,實現分銷方式的根本改變,全面實施分銷資源計劃(DRP),使參加交易的各渠道成員以及相關部門密切結合,共同從事網絡環境下的電子分銷活動。E化渠道以跨時空、交互式、擬人化、高效率為特征,能夠適應知識經濟時代消費者快速、便捷并富有個性的需求。

4.促銷策略創新

4.1廣告策略創新。知識經濟時代網絡的普及,使企業可運用網絡廣告與消費者進行交互式促銷,也可抓住知識經濟時代消費者關注知識的特點進行廣告訴求,還可運用科技手段刷新傳統的廣告方法,使消費者從手段創新中領略企業創新的風采。網絡廣告是知識經濟時代廣告策略創新的最主要表現。網絡廣告的互動式信息.傳播,能夠較好地激發消費者的需求,達到廣告的效果。網絡廣告借助其自身的技術優勢,不僅可采用文字、圖片、色彩、動畫等表現形式,而且可用三維空間展示,使用戶全面了解產品信息。網絡廣告可以采取的形式大致有電子郵件廣告(Email)、電子公告牌(BBS)廣告、USenet廣告web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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