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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的、共享性藥品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全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的網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本轄區內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互聯網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第七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格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八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顯著位置標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
第九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所登載的藥品信息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得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戒毒藥品和醫療機構制劑的產品信息。
第十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必須經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的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要注明廣告審查批準文號。
第十一條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它組織;
(二)具有與開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有兩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或者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
第十二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申請應當以一個網站為基本單元。
第十三條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應當填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發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向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新辦企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及相關材料);
(二)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或者證明文件。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除取得藥品招標機構資格證書的單位開辦的互聯網站外,其它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名稱中不得出現“電子商務”、“藥品招商”、“藥品招標”等內容;
(三)網站欄目設置說明(申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需提供收費欄目及收費方式的說明);
(四)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六)藥品及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者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七)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受理的,發給受理通知書;不受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對于申請材料不規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同時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公告;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核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持證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原發證機關進行審核后,認為符合條件的,予以換發新證;認為不符合條件的,發給不予換發新證的通知并說明理由,原《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并公告注銷。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十八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可以根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書面申請,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原發證機關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并公告。被收回《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網站不得繼續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中審核批準的項目(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單位名稱、網站名稱、IP地址等);
(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基本項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等);
(三)網站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服務方式、服務項目等)。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審核決定。同意變更的,將變更結果予以公告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不同意變更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定程序舉行聽證。
第二十二條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其停止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對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已經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但提供的藥品信息直接撮合藥品網上交易的;
(二)已經獲得《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但超出審核同意的范圍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
(三)提供不真實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擅自變更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項目的。
第二十五條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法使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法對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作出審核批準的,原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的《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由此給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原發證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告。
聯系人:工業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規司
傳真:010-66012374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西長安街13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保護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及與服務相關的產品(以下簡稱“相關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進行管理。
第四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合法權益,或者詆毀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
(二)惡意對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實施不兼容;
(三)因正當理由與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不兼容的,未主動向用戶進行客觀提示,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的選擇;
(四)干擾或者影響用戶終端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的運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參數;
(五)欺騙、誤導、強迫用戶卸載、關閉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戶使用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進行評測,應當客觀公正。
評測方公開或者向用戶提供評測結果的,應當同時提供評測組織者、評測方法、數據來源、用戶原始評價、評測手段和評測環境等與評測活動相關的信息。評測結果應當真實準確,與測評活動相關的信息應當完整全面。被評測的服務或者產品與評測方的服務或者產品相同或者功能類似的,評測結果中不得含有評測方的主觀評價和處置建議。
被評測方對評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就評測結果進行再評測,評測方應當予以配合。
本規定所稱評測,是指提供平臺供用戶評價,或者以其他方式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相關產品的性能等進行評價和測試。
第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向用戶提供卸載、刪除、修復、攔截有關服務或者相關產品等服務的,應當提供該服務或者相關產品的用途、性能缺陷、對操作系統的影響、停止使用該服務或者相關產品的影響等具體信息。
第八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單方面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向用戶提供服務;
(二)限定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
(三)以欺騙、誤導、強迫等方式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
(四)提供的服務達不到宣傳或者對用戶承諾的服務質量;
(五)擅自改變服務協議或者業務規程,降低服務質量或者加重用戶責任。
(六)其他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九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進行軟件安裝、運行、升級、卸載等操作的,應當提供明確、完整的軟件功能等信息,并事先征得用戶同意。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提示并由用戶主動選擇同意,擅自在用戶終端上安裝、運行、升級、卸載軟件,或者以欺騙、誤導、強迫等方式安裝、運行、升級、卸載軟件;
(二)未提供與安裝方式同等或者更為便捷的卸載方式,或者在未受其他軟件影響和人為破壞的情況下,未經用戶主動選擇同意,卸載后仍然有可執行代碼或者其他不必要的文件駐留在用戶終端;
(三)未經提示并由用戶主動選擇同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者其他設置,迫使用戶訪問特定頁面,接受指定產品或者服務,或者產生其他妨礙用戶正常使用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后果。
第十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客戶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示用戶,由用戶主動選擇是否安裝或者使用,并提供獨立的卸載或者關閉方式,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彈出廣告或者其他與終端軟件功能無關的信息窗口的,應當向用戶提供關閉或者退出窗口的明顯標識。用戶關閉或者退出窗口的,在二十四小時之內不得再次彈出同一內容的窗口。
第十二條未經用戶同意,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收集與用戶相關、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用戶身份的信息(以下簡稱“用戶個人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只能收集其提供服務所必需的用戶個人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明確告知用戶收集和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方式、內容和用途,并不得超出上述用途使用用戶個人信息。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管用戶個人信息。未經用戶同意或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將用戶個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
發生網絡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用戶個人信息泄露的,相關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及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的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系統安全防護,維護用戶上載信息的安全,依法保障用戶對上載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刪除。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刪除用戶上載信息;
(二)未經用戶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提供用戶上載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擅自或者假借用戶名義轉移用戶上載信息,或者欺騙、誤導、強迫用戶轉移其所上載信息。
(四)其他危害用戶上載信息安全或者妨礙用戶對上載信息的使用、修改和刪除的行為。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公布聯系方式,在有關規定限定的期限內及時處理投訴。
用戶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生服務爭議的,用戶有權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予以解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拒不解決或者用戶對解決結果不滿意的,用戶可以向有關電信用戶申訴受理機構提出申訴,受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因本規定禁止的行為發生爭議,可能對用戶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爭議雙方應當立即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對爭議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在依據本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前,可以要求其暫停有關行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執行。
第十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的,依照其有關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未規定法律責任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評測方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不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暫停有關行為要求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處以警告,向社會公告。
一、在2000年11月的《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二條中,規定“所稱登載新聞,是指通過互聯網和轉載新聞。”而在最新的《規定》中,對于“新聞”進行了更加細化的界定:“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同時,老的《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為“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互聯網站”,而《規定》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擴展了適用范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通過互聯網登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
上述變化,反映了政府對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定義認識的兩個轉變,一是從信息模式方面,在傳統的網頁登載新聞信息的基礎上,增加了“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具體涉及到論壇BBS的時政信息和與通訊運營單位合作的短信等無線內容方面的時政信息;二是從內容構成方面,明確了“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都屬于“新聞”范疇,與以往的定義相比,將“評論”界定為“新聞”,大大地擴展了政府新聞信息服務管理的涉足領域和監管空間。
由此可見,新《規定》一方面適應了網絡發展和技術進步對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和新課題,一方面針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高速發展的現狀,提出相對務實和可操作的管理定位,使得國內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工作得到了更加客觀和明確規章的規范指導,也反映出政府加大了對于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工作的重視力度。對此,一方面各大綜合類網站、社區、博客等內容服務模式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另外一方面ICP及其增值服務的產業結構、合作模式、發展方向、競爭格局也將受到新《規定》的影響和制約。
二、新聞單位設立的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按照新聞信息的內容來源渠道,在新《規定》中被劃分為兩種,一是內容來自本單位的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二是轉載來自本單位以外內容的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對后者的設立權限,新《規定》明確為“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在老的《暫行規定》第六條第四款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新聞單位在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的新聞網站建立新聞網頁從事登載新聞業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核批準,并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備案”,其他各類情況按照第六條第一款到第三款規定,全部必須“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準”。上述變化反映了政府對于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設立管理方面的兩個轉變:
一是新《規定》不再按照設立的行政管轄權限和級別進行分類管理,而是按照新聞信息服務方式,結合服務單位性質,分別按照非新聞單位的轉載、新聞單位自身新聞登載、新聞單位對外部新聞登載三類設立單位進行管理。
二是對“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設立實施“備案”的管理方式,與老的《暫行規定》相比,對于這類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設立管理實質上是下放了權限。
由此反映出政府對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監管的手段和方法更加靈活務實,更尊重客觀現實,也提高了管理效率。
三、老的《暫行規定》第七條中的“非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綜合性互聯網站”經批準可以從事“登載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的新聞的業務,但不得登載自行采寫的新聞和其他來源的新聞”,這里明顯沒有涉及對其從事“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管理。根據新《規定》第五條第二款,非新聞單位“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都被納入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范圍,適用新《規定》的監管。
對于本款規定的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在新《規定》第八條規定了明確而細致的設立條件。而在老的《暫行規定》第九條中,也對“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予以規定。兩者相比,新《規定》具有更加量化的條件限制,增加了操作的客觀性和嚴肅性。比如,老的《暫行規定》要求“有必要的新聞編輯機構、資金、設備及場所”,新《規定》則明確為“應當有10名以上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其中,在新聞單位從事新聞工作3年以上的新聞編輯人員不少于5名”、“應當是依法設立2年以上的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內沒有因違反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申請組織為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應當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關于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行業發展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要求”,等等。
四、對于新聞單位與非新聞單位合作設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在老的《暫行規定》中沒有做明文規定。在新《規定》第六條,明確了“新聞單位與非新聞單位合作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不低于51%的,視為新聞單位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低于51%的,視為非新聞單位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同時,在第九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而加強了對通過產權紐帶成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監管,彌補了原《暫行規定》的空白。
對此,以微軟在中國設立的MSN中國為代表的一大批中外合資ICP服務網站將首先面臨新《規定》的政策大限,同時一些和新聞單位合作提供新聞信息服務的網站也將面臨更加直接和明確的監管。
五、新《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不得登載自行采編的新聞信息”,也就是說非新聞單位設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仍然被禁止直接進行新聞采編,但在新《規定》第六條中已經承認了通過產權紐帶可以間接獲得新聞采編權的事實。無論非新聞單位還是新聞單位設立的新聞服務網站,都有可能通過新聞單位自身的采編權,為網站內容服務。在新聞單位設立的新聞網站中,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可以通過他的母體在事實上擁有采編權;在非新聞單位設立的新聞網站中,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也可以通過他的具有新聞單位資格的投資人,在事實上擁有采編權。
關鍵詞:移動互聯網 學生信息 服務系統
一、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概述
1.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
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是信息服務的組成部分,是新興的信息服務,是信息服務的組成部分。移動是相對于固定而言,區別在于人或物在實體空間位置上的變化狀態。移動環境是指人或物處在不斷變化的空間環境,移動信息環境是指移動環境中人們可以兼而從事信息活動的空間環境。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是基于現代移動信息技術的信息服務。[1]
2.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特點
希奧等人將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特點歸納為泛在性、個性化、靈活性和廣泛傳播。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突破了時空的局限,可以隨時隨地開展服務,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實現了前所未有的“移動性”服務。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更受益于跨越各種環境的可定位性、移動性、個性化等特征。
3.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組成要素及相互關系
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與固定環境下的信息服務相比,它的組成要素及相互關系有其自己的特點。
第一、信息服務內容是信息用戶接受與利用的對象,是信息服務的核心價值所在。移動環境下用戶的信息行為與固定環境下的信息服務相比,一般與其所處的時間空間密切相關。相對于互聯網來說,移動互聯網可以實現手機等移動終端能“知曉”用戶,極大方便了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滿足用戶的個性化需要的內容服務。第二、信息服務者是信息服務的主體。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中的信息服務者與其他信息服務并沒有什么區別。第三、信息服務系統是信息服務的物質基礎和技術支撐平臺。移動網絡和移動終端是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兩大基礎設施,既有以WLAN為主的無線通信技術,也有以3G、4G為主的移動通信技術。第四、信息用戶是信息服務的對象,是信息服務內容的接受者和利用者。移動環境下用戶的信息需求因為時間、空間的變化而呈現新的特點。用戶在移動環境下信息活動的時間特點和空間特點都具有顯著的特征。第五、信息服務策略是指信息服務中的服務方針與方式等,是改善用戶體驗實現信息服務效能的必要條件。
二、當前高校移動互聯網服務存在的問題
1.很多高校在發展移動互聯網的過程中沒有意識到移動互聯能夠方便大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學校在發展移動互聯的過程中存在著意識淡化與意識偏離的現象,有的高校以為移動互聯網只能給學生帶來很多管理方面的不利因素,所以開發移動互聯的積極性不高。
2.很多高校在發展移動互聯過程中沒有將學生信息和學生管理工作相結合起來。現在有很多高校都已經開發運用了移動互聯網,但是,在運用互聯網的過程中沒有將學生的實際管理工作結合起來,而只是移動互聯的運用“初級階段”。
3.由于移動互聯網在高校發展過程中的局限性而導致的學校的有關制度和相關信息不能及時的反饋到學生中間。由于人員配備與管理方面的局限性,導致了學校很多的實效性信息不能在移動互聯網上進行公布,限制了移動互聯的全方位服務性。
4.學生利用互聯網查詢信息目前處于空白。高校大學生是使用移動互聯網的主力軍,他們也是受到移動互聯網影響最大的群體。一是移動互聯網應用的多樣化,為大學生提供了自主獲取動態信息的平臺,信息的表現形式也在由靜態向多元和動態轉變,并能夠快捷獲取動態即時信息。二是移動互聯網的便捷性與可移動性。現今大學生只要通過手中的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設備,即可實現隨時隨地上網。三是移動設備的隱私性與安全性,為大學生提供了展現自我、廣交天下的平臺。但目前各高校仍未使用互聯網建立信息服務系統,使高校學生在信息了解、掌握及處理方面嚴重滯后,直接影響學生的管理與服務。[2]
三、建立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系統的幾點思考
第一、轉變思維方式,充分發揮移動互聯的主體作用
學校有關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有必要轉變思維方式,改變對于移動互聯的局限性思維,充分發揮現代網絡化的優越性。因為,移動互聯不僅僅方便學生的購物與交流,更能大大改變學校的管理模式,促進學校對于學生的管理實效性。
第二、充分發揮移動互聯的綜合服務性
很多人都以為移動互聯網是方便人與人的交流、合作,聊天等,但是很少有人想到移動互聯更能擴展大學生的管理模式與方法,高校可以將有關學生管理的相關文件和管理辦法定期在學校內部的移動互聯網上進行公示與公布,這樣便于學生熟悉與掌握學校的管理制度和關系到學生個人發展的相關事項。比如;學校可以將學生成績的查詢、各類需要學生申報填寫的項目等等公布在移動互聯網上,以方便學生對于這些信息的了解與掌握。
第三、加大投入,充分發揮移動互聯網的實效性
高校有必要從技術、人員配備與管理和故障維修與服務等方面對移動互聯進行綜合改革與提升。高校將移動互聯網作為信息化高校建設的首要任務,定期對校內移動互聯網進行綜合管理與推進改革,將傳統的辦公模式和學生管理模式在移動互聯上充分體現出來,這樣不僅提高了學校的管理與服務水平,更方便的廣大學生;大大增強了學生管理過程中師生之間信息送遞的及時性,減少了時間和空間的阻礙。
結語
在快節奏的信息化社會環境中,基于移動通信和網絡技術的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到來使得人們隨時隨地利用信息成為可能,它是一種的新的信息服務模式,為移動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實踐提供理論指導。更為廣大高校學生的信息服務提供了便利。
參考文獻:
在互聯網金融日益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的潮流中,加上近年來時有發生的互聯網金融風險事件,針對互聯網金融的較為系統、原則性的規范文件終于出臺了。2015年7月18日十部門聯合了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該文件的是中國互聯網金融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一個文件,雖然該文件僅僅是一個指導意見,但其厘清了監管職責,也初步明晰了監管的一些原則性要求,對于各部門進一步細化相關規范奠定了基礎。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確立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即“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明確了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指導意見》強調了發展互聯網金融要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互聯網金融管理及監管的一些基本問題做了要求,如對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絡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范。整體來看,《指導意見》有以下幾個特點。
制定主體復雜多樣。《指導意見》的制定主體涵蓋了互聯網金融的各種基本監管主體,如一行三會,也包括了互聯網主管機構,如國家互聯網辦公室、國家電信主管部門等等,還有專業性的法制機構――國務院法制辦,以及財政部、發改委、工商總局、商務部等經濟主管部門。這種復雜多樣的參與主體是中國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歷史上較為少見的,反映了中央政府互聯網金融問題的重視。
文件的立意是發展與規范并舉。從《指導意見》的結構來看,文件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即強調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該部分明確提出: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所謂發展之策,既有宏觀性的支持,也有較為務實的財稅政策方面的鼓勵,充分展示了政府鼓勵互聯網金融的立意,并試圖通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來化解當前金融體系中的一些體制性難題,如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在規范問題上,一方面要求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職責,尤其是一行三會的職責劃分,另一方面也強調了要分類指導。這是基于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客觀認知上提出來的,文件指出“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在具體規范問題上,文件對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做了明確要求,并提出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這也是對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潛在的問題和風險做出了較為清醒的認識和判斷。
確立了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這五項原則反映了中央政府對當前互聯金融發展與規范問題上的基本立場,充分平衡了發展與規范的關系,既強調依法監管,也肯定適度、分類、協同監管,同時鼓勵創新監管。互聯網金融的新生性、跨界性、普遍性和群體性等特點決定了其監管需要創新,需要分類和協同并重,因為過于機械地按照傳統金融監管的界定難于適應靈活、跨界的互聯網金融問題。此外,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復雜性也大大有別于傳統成熟市場國家的情況,且成熟市場國家目前有關互聯網金融的法規體系也仍在摸索之中。互聯網和互聯網金融在我國社會的泛化和繁榮遠比一般國家更為突出,加上我國基礎性法治建設方面的局限,使得一些新生的互聯網金融法律和執法問題更加突出。正是基于此,《指導意見》提出了五項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主要針對基本執法、基本規范和部門職能協調問題。
厘清了基本互聯網業務的劃界及監管歸屬問題。《指導意見》針對當前互聯網金融體系中最為流行且影響廣泛的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基本互聯網金融服務形勢做出了明確的界定,并明確了各自的監管歸屬體系。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互聯網信托業務和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這為下一步相關業務領域的精細化規范奠定了基礎。
強化互聯網金融的基礎安全規范問題。《指導意見》明確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對于網絡與信息安全問題,《指導意見》還要求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準。
突出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及合格投資者制度等基本保障體系。互聯網金融的普遍性、群體性、跨界性決定了消費者或投資者對其風險認知不足,《指導意見》從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控的角度對資金、信息及風險三個基本要素做了規范性考慮。《指導意見》要求,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該制度的普遍性確立,將有助于相對透明而獨立的資金監管機制建立,為約束服務提供者依法合規保護客戶資金奠定了基礎。值得注意的是,該文件還明確要求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并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這種透明化的、獨立的第三方制約將有助于防范服務提供者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也有助于投資者、消費者理性決策和選擇。在信息披露上,《指導意見》要求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同時,該文件還強化了風險提示,要求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文件還提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互聯網金融應該有一定的準入機制,尤其是投資性風險更應設定適當的合格投資準入機制。
倡導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建設。《指導意見》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具體的保護規則,但是倡導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維權提示,同時對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等問題明確提出來,為下一步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的完善奠定基礎。
此外,《指導意見》還提及反洗錢和防范金融犯罪、行業自律、監管協調和數據監測統計等。明確要求從業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并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還提出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要求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確保不因合作、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準。
不足之處
《指導意見》歷經了較長時間的部門溝通和協調才終于出臺,其雖然奠定了中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框架,但不足也是顯而易見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文件的規范性、強制性、權威性不足。文件的名稱可以看出其規范性和強制性、權威性不足,文件雖然由中央政府十個部門共同推出,但是僅僅作為指導意見,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實際上,從文件的內容來看,盡管對各部門的職能上,甚至個別文句還明確規定了金融機構的義務,但是“指導意見”的稱謂大大削弱了其約束效應。
發展與規范兼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件的規范性。《指導意見》用了較大的篇幅鼓勵互聯網金融服務的發展,雖然在倡導各類機構積極參與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同時設定了諸多前提條件,如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這種意愿是美好的,但是金融服務業并不是一般性互聯網企業或電商企業適宜進入的,金融服務業的開放性還是應該適度而不宜泛濫。盡管設定了依法合規條款,但是指導意見的倡導性和鼓勵性容易引導未來監管機構在準入上過于寬松地設定機制,也勢必為互聯網金融的秩序建設帶來不確定性。
部門職責劃分及其界定不足為互聯網金融服務提供者適應監管帶來了一定的不確定性。如《指導意見》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但對兩家機構的監管職責沒有明確,尤其是后者對“金融信息服務”進行監管,這是否意味著金融信息服務的提供需要其專門化的許可?或者備案?金融信息服務的內容需要經過其審核?筆者認為,這里的監管不應該是準入層面上的監管,而應該是金融服務信息不能違反強制性法規的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監管應該是事中和事后的監管。互聯網金融的準入機制應該在金融監管機構層面上,其他監管或執法機構應該從事中事后的強制性法規視角進行執法和監督,這一點應該在文件中明確。
對具有共性和普遍性的互聯網風險和監管問題的強制性規制不足。雖然《指導意見》對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作了要求,但是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合格投資者制度等內容則僅僅一帶而過。互聯網金融的適當放開,更需要具有底線性的強制性機制來約束服務提供者。該文件還應該適當提煉類似的強制性約束機制,尤其是在信息披露、風險提示、接受服務者是否合格有必要設置一些剛性機制。因為從一行三會的既有創制規范性文件的歷史來看,一些具有普遍性、底線性的保障機制未必能及時地、一致性地得到體現,這受制于各監管機構的認識和把控上的差異。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信息化
近幾年,信息技術的發展使大學生擇業變得更高效、快捷、形式多樣。在信息技術的大背景下,就業市場的規模和效益已經不再取決于建筑面積、攤位數量、人員規模,而將與人才信息儲備、信息處理技術、信息使用效率緊密相連。傳統粗放型的有形市場正在向增加高科技含量、高質量服務的無形市場過渡最終逐步實現大學生就業服務的全面信息化。因此,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努力提升就業管理部門工作質量,促進供需雙方溝通交流,降低大學生求職和企業招賢成本,已成為擺在各級就業服務部門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目前大學生就業信息化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就業信息傳播渠道還不完全暢通
從全國來看,大學生就業信息化建設還缺乏一個系統的規劃,各級就業部門的建設帶有濃重的自我封閉性,產生大量的信息孤島。各高校、學生、用人單位及各地就業服務部門之間不能通過統一的系統進實現信息共享,信息化的便利性不能充分體現。信息孤島的存在使得業務系統數據管理難度非常大,不同的系統需要維護各自獨立的主數據,而各系統的數據一致性是系統面臨的巨大挑戰。
(二)人社業務系統不互聯、不統一影響大學生就業信息化建設向深層次發展
人才服務工作與就業工作、社會保障工作尚需進一步融合。人才服務信息化建設涉及面廣,且與公共就業、社會保障信息系統既獨立又交叉、既并行又分道,人才社保信息與社會保障服務互聯不足、人才專業信息與就業崗位登記匹配不夠等等,從而導致人才服務信息化的業務關聯度不高、資源共享率不強、服務應用面不廣。
(三)信息審核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
在就業信息化的實際運行中,各級就業服務部門往往扮演著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的橋梁和紐帶角色,必須對信息進行嚴格審核和把關。但用人單位和廣大畢業生登陸就業信息平臺后,大部分信息是由用人單位或畢業生自己填寫的,審核機制不完善不夠完善。
(四)就業信息化服務功能還有待于進一步拓展
近年來,由于各級就業服務部門內外部數據交換不及時、不充分等問題,阻礙信息化服務精細化運行,大部分就業服務部門還僅局限于開展各類人才招聘會,增加崗位信息量等常規的服務工作,距信息化建設的全方位、全天候還有很大距離,利用信息化大數據手段,對人才招聘和崗位推薦進行科學分析、幫助求職大學生進行信息化篩選、推薦,以及進行信息化人才測評等方面還有待開發。
二、加強和推進大學生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的對策建議
總理近期提的“互聯網+”理念是互聯網發展的新形態、新業態。因此,大學生就業服務要乘勢而上、順勢而為,主動融入“互聯網+”新興業態和形態,積極將大學生就業服務、社會保險、勞動關系等系統數據統籌規劃和有效整合,建立高效、統一、規范的就業服務信息化平臺,實現大學生就業服務信息化大發展和快發展。
(一)統籌規劃,資源整合
一是建設統一的就業信息化系統。探索和暢通與重點企業、高等院校的網絡互聯和信息互通,建立全國就業崗位和求職信息數據庫,各級就業服務部門及用人單位的崗位信息、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及大學生的求職信息都在一個統一的系統,完善對大數據快速分析篩選匹配功能,將人才服務數據進行分析匯總,實現可查詢、可監控、可預測,發揮數據效應最大化,實現全國信息共享。二是整合聯通人社業務系統。將現有人才服務與就業、社保、醫保、培訓、勞動關系等有機結合,建成以人力資源多項服務內容為支撐、以大數據庫為載體的多元化、全方位人才服務信息網絡系統。實現就業服務系統與其他人力資源系統銜接配套,實現數據共享和交換,推進信息服務一體化發展。
(二)加大投入,強化保障
將人才服務信息化建設投入列入就業專項資金支出范圍,加大投入力度。同時,還可以將人才服務信息化建設經費列入各地人才開發專項資金。進一步加強信息化專業人員培訓,加強業務考核和技術培訓,建設和培養規范化、高效化的信息維護、管理專業團隊。
在內蒙古,互聯網、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通信技術早已開始悄悄地改變這個擁有藍天、白云、大草原的廣闊區域。內蒙古聯通與政府一起經歷了幾年的合作,已經邁出了“互聯網+”模式在政務、教育、醫療、交通等領域推廣應用的實質性步伐。
形成綜合信息化服務能力
作為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重要戰略合作伙伴,中國聯通依托其光纖寬帶、3G/4G無線寬帶、云計算基地等資源,為互聯網與傳統行業、企業融合建立了穩定、便捷的資源基礎。
記者了解到,內蒙古聯通與經信委的合作由來已久。“起步早”成為信息化建設能夠實現全國領先的重要因素。聯通系統集成有限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付險峰在接受《通信產業報》(網)記者采訪時表示:“內蒙古聯通與經信委通過與其他產業緊密配合,以政府信息化為重點,針對移動互聯網、系統集成、云計算、物聯網、大數據等熱點技術領域開展專業化運營。”
付險峰介紹,內蒙古聯通圍繞智慧城市信息化布局,在電子政務、智慧城市、行業信息化、視頻會議、呼叫中心、安防監控、3G/4G行業應用、智能樓宇、機房建設、軟件開發及維護外包方面的專業技術服務等方面形成一定的產業規模和專業方案解決能力。重點針對黨政機關、科教文衛、軍隊公安、金融保險等領域,內蒙古聯通正在全面轉向綜合信息化服務的提供者。
信息化成果契合“互聯網+”
自治區電子政務、環保物聯網、金保工程、黨員遠程教育、標準化考場、大型公建能耗監測、水資源管理系統、無委會網絡平臺、呼和浩特數字城管等,這些由內蒙古聯通承建的重大項目,在提升社會信息化水平、提高民生服務能力方面起到良好作用。付險峰表示:“近年來,內蒙古聯通的行業和社會信息化推進工作與國家倡導的‘互聯網+’戰略完美契合。”
作為內蒙古信息化建設的亮點工程之一,中國聯通助力內蒙古環保廳率先實現在線環境監控項目,走在國內環保信息化前列,獲得了國內其他地區的關注和借鑒。內蒙古環保廳監控中心主任張樹禮介紹,通過引進物聯網、云計算、3G/3S等先進技術,經過幾年的建設,在線環境監控項目已經實現了與3S系統(GIS、GPS、RS)緊密結合的三位一體污染源監控體系,建立集污染源監控與環境質量預警一體化、監控精確定位與數據即時共享一體化的先進環境監控與管理體系,建立了全區統一的環保專網。記者了解到,該項目二期工程已經實現了對全區85%污染源的監控,在不久的將來,該項目將實現對所有污染源的監控。張樹禮介紹,通過已經建立的環境保護大數據庫,對系統監控的環境大數據收集、分析、應用,能夠對企業排污行為進行有效地監管和約束,為環保部門出臺管理政策、為政府研究制定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這也是發展環保信息化的根本目的之一。
除了提升政府執政與服務能力,便民、惠民也是信息化發展的重要意義。結合中國聯通對社會提供的行業信息化服務,內蒙古聯通推出智慧社區等便民服務、以及校園信息化、移動辦公等20多個專業領域的共60多項綜合解決方案。在這些解決方案中,最吸引記者的就是“社保一卡通”項目(金保項目)。內蒙古聯通提供了優質的集成實施、高效的運維保障服務、國家四星級機房環境和4G移動技術,與內蒙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合作,在全國率先建成規范統一的省級大集中平臺,實現了全區人社系統數據大集中、運用大集中、服務大集中,真正地從根本上解決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的問題,集中式內蒙古“12333”協同辦公系統實現了“網上受理、協同辦理、網上反饋”全流程網上服務。全面貫通自治區、盟市、旗縣、鄉鎮蘇木、嘎查村的五級金保專用網絡,特別是對于廣袤草原上生活的農牧民,“一卡”實現就醫、保險、繳費、購物,便民服務更貼心。
此外,智慧社區、智慧醫療、智慧沃家等更多服務,真實地體現了“互聯網+”所帶來的無限可能。互聯網已經深入地改變了內蒙古,從一個美麗的北疆城市變成數字時代的“信息化的城”。
“云、管、端”聚合資源優勢
在國內,內蒙古是一個東西跨度大、氣候異常的特殊地域,網絡建設的復雜度高,面對很多特殊的難題。但是到現在,內蒙古聯通已經擁有豐富的傳輸鏈路資源。
據介紹,內蒙古聯通從2014年起,就圍繞集團公司全面實施“移動寬帶領先與一體化創新”的戰略開始LTE FDD網絡建設的準備,通過網絡規劃落實資源配置計劃,提前進行IPRAN改造工作。因此,中國聯通內蒙古分公司的“雙4G”網絡部署迅速。記者了解到,目前全區已經開通LTE FDD基站5138個,完成全年建設任務的91.08%,實現了各盟市和旗縣主城區的連續覆蓋,重點鄉鎮和4A級景區的區域覆蓋。內蒙古聯通在全區建設的光纜線路總長達到10.6萬多皮長公里,固定、移動、寬帶、小靈通用戶數累計達到1200多萬戶。
同時,在呼和浩特坐落著全國中心性的數據中心――西北數據中心基地。這里承載了內蒙古聯通的一體化云服務平臺。從最初分散建設的各個系統,到現在所有服務全部整合到一體化云服務平臺,內蒙古聯通致力于將云服務平臺打造成為面向全區的行業應用和基礎信息數據的聚合者。
現在,中國聯通西北數據中心已經形成了8公里的“云服務圈”,滿足全區各行業信息化應用需求。通過一體化云平臺聚合行業信息化應用,匯聚及承載電子政務、政府執法、智慧城市、中小企業、物聯網、SI合作、公眾服務等7大類共70多項產品,并在云平臺的支撐下,通過整合各專業數據庫中的信息,進一步構建頂層、綜合、共享的數據平臺,為行業客戶提供隨需而動、彈性靈活、安全放心的專享云產品服務。
【摘 要】教育信息化作為我國教育發展改革的一項重點工作,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的提升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本文從互聯網服務的角度出發,借鑒現有服務模式的優點與經驗,探討如何利用互聯網遠程服務的模式提升中小學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以北京市試點的教師在線服務為例,總結新模式下的服務效果,并對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行了展望。
關鍵詞 互聯網服務;教師在線;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
【中圖分類號】G434 【文獻標識碼】A
【論文編號】1671-7384(2015)02-0024-03
隨著信息技術的普及和高速發展,教育信息化對教育發展的重要作用日益明顯。為實現教育現代化、提高教育質量,全國各級教育單位經過多年的積極投入,在教育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已初見成效,多數地區已經實現了網絡條件下的基本教學環境建設。與此同時,教師的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卻明顯滯后,在全新的信息化條件下,多數教師尚無法有效利用信息化設備和網絡教學資源完成高質量的教學工作。近年來,雖然各地通過多種途徑開展提升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的相關培訓,但存在模式單一、學用脫節等突出問題,教師們迫切需要一種全新的信息化服務模式。教育部在2013年了《關于實施全國中小學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見》,提出推行符合信息技術特點的培訓新模式,采用網絡研修與現場實踐相結合的混合式培訓,希望通過一系列的舉措提升教師的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基于此,筆者研究了當前互聯網服務的應用現狀,利用其他行業的優勢經驗,面向北京市部分中小學校開展了教師在線服務,希望借此對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的提升乃至教育信息化的發展提供一些參考。
互聯網服務的應用現狀
隨著互聯網云計算的快速發展和移動智能終端的普及,近幾年越來越多的服務通過互聯網的渠道送到人們手中,互聯網正在深刻地改變著我們的生活方式。在互聯網時代,大部分的行業都在嘗試以互聯網思維重新審視自己,希望借助新的渠道和模式提升核心業務的競爭力。從服務的模式上看,大致分為以下幾種。
1. 線上自助服務
這種模式適用于交互較少的場景。在金融行業,各大銀行推出了網上銀行服務和手機銀行客戶端,用戶可以隨時隨地查詢賬戶余額,進行轉賬或其他理財操作。在電力行業,智能電表用戶可以通過手機客戶端隨時查詢自家電表中的用電情況,當剩余電量不足時,還可以通過手機購電,1分鐘內就能充入電表。
2. “線上自助+線下人工”服務
O2O(Online to Offline,線上到線下)這種模式適用于實體消費的場景。以京東、淘寶等電商為代表,用戶在線上選擇商品,生成訂單后由物流送至手中,這種服務模式已經被人們普遍使用。另外,以餐飲行業為例,用戶可以通過大眾點評網獲取美食信息,在網上參與團購等活動,在線下用餐時出示電子消費券完成購買。
3. 線上人工服務
這種模式適用于交互性較強的場景。在IT行業,很多軟硬件廠商推出了線上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的故障診斷和修復服務,通過互聯網遠程連接到用戶的設備或系統,邊溝通邊修復故障。相比傳統的上門服務,大大節約了時間和資金成本。這種模式在醫療行業和家電行業也被廣泛應用。
從前面的各種服務場景中,我們不難看出,互聯網服務不再受到工作時間和地點的限制,可以同時面對大批量的用戶,高效率、低成本地幫助最終用戶達成目標。如果將這些優點應用到教育信息化服務方面,結合適當的服務模式,必將給中小學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的提升帶來質的飛躍。
教師在線服務的應用
近年來,北京市中小學的信息化發展速度快、普及程度高,大量教學設備和應用平臺進入校園。教師們面臨很多的應用問題,但系統內現有的服務人力和培訓資源遠遠不足。為了解決這一難題,發揮前期投資設備的價值,提升教育質量,經過2年多的調研和準備,北京市建立了教師在線服務中心,在一些區縣和學校對互聯網線上人工服務的模式進行了探索,以期提升中小學教師的信息技術應用能力,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1. 服務簡介
教師服務中心由專業的人工服務團隊,通過互聯網遠程桌面、熱線電話、視頻培訓、微信等服務方式,面向北京市近郊和遠郊的中小學教師,提供個性化全天候的信息化教學支持服務、信息化教學應用技能提升服務、IT基礎維護服務,解決一線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提升教師的信息技術應用能力。
2. 服務內容
結合中小學信息化教學應用的內容和特點,教師在線服務中心從不同層面提供三大類服務:信息化教學支持服務、信息化教學技能提升服務、IT基礎服務。
信息化教學支持服務以解決問題為主要目標,由服務工程師遠程幫助教師快速處理教學過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
信息化教學技能提升服務以培養能力為主要目標,由教育技術專家、服務工程師共同幫助教師提升信息技術應用能力。
IT基礎服務以保障教師的信息化教學環境為主要目標,由服務工程師解決技術問題,輔助教師掌握基本的IT技能和知識。
具體服務內容見下表:
3. 服務方式
(1)遠程服務接入。教師在線的遠程服務平臺集成了即時通訊、桌面接管、文件管理、隱私保護等功能模塊,由專業的工程師通過互聯網遠程為中小學教師提供與信息化教學相關的各種應用支持與咨詢服務。
(2)現場服務。對于復雜的技術問題,教師在線派出工程師進行現場服務;同時,為教師提供的線下培訓也通過現場服務的方式完成。
(3)在線視頻直播。教師在線服務中心擁有功能強大的在線視頻直播系統,定期將信息化教學應用相關的培訓以視頻直播的方式分享給全市的所有教師,同步提升教師的信息化教學能力;直播過程中,教師還可以與講師就具體問題展開咨詢和互動。
(4)微信。關注教師在線的微信服務號,一線教師可以及時接收最近的教育教學資訊和資源,在點滴中提升教育水平和信息化應用能力。
4. 應用效果
2013年-2014年,北京市在大興區和西城區開展了教師在線服務試點,一年來對外服務4萬多次。通過對教師提出的服務數據進行分析,我們發現與信息化教學相關的服務在所有服務中的占比約為70%,多數服務的時長分布在20~40分鐘,服務滿意度為90%以上。這些數據說明,教師在線這一新型服務模式獲得了一線教師的認可,很多學校和教師的活躍程度很高,說明教師對于服務有了一定的信任和依賴,確實能夠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提升自身的信息技術應用能力,教師在線對推進學校信息化應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對于遠郊區縣的教師而言,不再受到地域和資源的限制,同樣可以快速、便捷地獲得高質量的信息技術服務和培訓。
展 望
在當今的互聯網時代,各個行業都在發生前所未有的變革和創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效、合理地借鑒互聯網的服務模式,對教育信息化事業的發展有積極的意義。
教師在線服務平臺具備的強大功能和優勢,以及跨時間、跨地域、高效、低成本等特點,為中小學信息化應用的推廣和服務創造了良好的技術條件,多樣化的服務內容和便利的服務方式提升了教師的信息技術應用能力。
雖然教師在線服務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成果,但筆者認為,模式的創新僅為教育信息化的普及和應用建立了一種渠道,應當在此之上加以優化,探索與教學本身相關的服務內容,最終實現提高教育質量和促進教育均衡發展的目標。一方面,教師在線服務平臺既可以提高教師的信息技術應用能力,可以通過整合優秀的師訓資源和教學資源,為培養學科教師的教研教法服務,提高教師的教學能力。另一方面,可以聯合優秀的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大規模在線公開課)服務提供商,借助教師在線服務平臺的高互動特點,讓優秀教師面向不同區域的學生提供高質量的教育教學服務,促進教育公平和均衡發展。
參考文獻
[1]教育部. 關于實施全國中小學教師信息技術應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見(教師(2013)13號).
[2]史陳新,詹偉華.面向中小學的遠程服務平臺的構建與實踐[J].中小學信息技術教育,2013(1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根據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指令,通過互聯網自動提供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內容的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行為。
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直接提供互聯網內容的行為,適用著作權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內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聯網上相關內容的上網用戶。
第三條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實施行政保護。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配合相關工作。
第四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由侵權行為實施地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服務器等設備所在地。
第五條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并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
第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收到著作權人的通知后,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的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接入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前款所稱記錄應當保存60日,并在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七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并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八條著作權人的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涉嫌侵權內容所侵犯的著作權權屬證明;
(二)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三)涉嫌侵權內容在信息網絡上的位置;
(四)侵犯著作權的相關證據;
(五)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九條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的身份證明、住址、聯系方式;
(二)被移除內容的合法性證明;
(三)被移除內容在互聯網上的位置;
(四)反通知內容的真實性聲明。
第十條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著作權人的通知和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備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所規定內容的,視為未發出。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互聯網內容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雖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
(二)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沒有證據表明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侵權事實存在的,或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時,可以按照《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要求著作權人提交必備材料,以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和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的證明。
第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且經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專門從事盜版活動,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的通知,配合實施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義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過程中,發現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