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

時間:2023-03-15 14: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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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形成我市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決策要求,繼續解放思想,著力改革城鄉二元土地管理結構,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和農村一體化土地市場,構建符合“首善之區”目標要求、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鄉協調發展的土地管理新局面。

二、基本原則

按照城鄉土地管理一體化的理念,完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合理確定農用地、生態用地和建設用地的規模和邊界,實現保障發展、保護資源、保持生態的和諧統一。按照加快建立現代產業體系的要求,合理布局城鄉建設用地,優化國土開發格局,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努力提高土地產出率,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堅持立足我市實際,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保護耕地資源和基本農田,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和長遠生計。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和“三個不得”(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原則,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三、目標任務

通過多部門的協同運作、齊抓共管,努力構建“統籌安排、規劃科學、權屬清晰、流轉活躍、使用規范、集約高效”的農村土地市場,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經濟規律的農村土地管理新機制。

(一)完善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建立現代產業體系和建設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區”的城市發展目標和“東進、西聯、南拓、北優、中調”的城市發展戰略,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城鄉規劃充分協調,針對我市土地利用圈層結構及組團式空間結構的特點,按照“生態優先、城鄉一體、節約用地、適度規模”的要求,編制完善市、區(縣級市)、鎮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規范農村土地登記。在我市完成集體土地登記(經濟聯社一級)覆蓋率96.2%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的細化分解工作,利用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我市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經濟合作社一級)工作。

(三)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盤活閑置宅基地、低效用地等存量集體建設用地,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規范、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逐步建立城鄉土地的統一交易平臺和交易規則。出臺規范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政策,從申請、審批、流轉、監督等方面進行規范。

(四)依法有序地逐步開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2012年,全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率達到50%以上,其中流轉期限在3年以上的流轉率達到25%以上。

(五)建立適應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和保障農民長遠生計的征地保障新機制。規范征地權行使,繼續完善征地補償辦法和標準,制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出臺留用地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保障其長遠生計。

(六)建立耕地保護長效機制,實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管理,加強違法用地查處,建立耕地保護利益激勵制度。

四、具體措施

(一)理順農村土地產權關系,加快推進集體土地權屬登記。

1.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登記政策法規。嚴格執行《*市農村房地產登記規定》、《(*市農村房地產登記規定)實施細則》、《關于開展農村土地登記準備工作的通知》、《*市農村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方案》、《*市城鄉地籍數據庫標準》等文件和技術標準。根據現實需要,不斷完善、更新農村土地登記制度,確保制度執行到位。

2規范土地登記程序。選定基礎條件較好的2個區作為農村土地登記試點,在試點過程中解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確定、土地登記經費、地籍信息化管理等問題,形成一套由土地登記申請一地籍調查一權屬審核一公告和注冊登記一頒發土地證書5個環節組成的管理運作模式。運作成熟后,在全市推廣。

3.建立全市統一的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系統和數據庫。通過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系統生成審批表、公告以及宗地圖、宗地面積表、宗地界址點和土地登記卡、土地歸戶卡等相關文件,確保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統一化。

4.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對有權屬爭議的土地,利用農村登記發證系統,實行備案登記,并建立權屬爭議臺帳,移交各級調處機構。通過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加快推進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

(二)完善鎮村規劃和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現合理布局。

1.按照城市化發展指引政策和建立宜居城市的要求,優化土地利用布局和主體功能區土地規劃。充分發揮規劃的導向作用,促進全市的土地利用圈層結構和城鄉布局的進一步完善。因地制宜地合理確定生態保護用地和建設用地的邊界,做到集體建設用地、耕地、農田保護區布局合理,實現保障發展、保護資源、保持生態、和諧統一。

2.按照“結構升級、集聚發展、節約高效”的原則,推動鎮村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產業布局,促進農村產業集聚發展。合理確定農民集中居住區的布局、規模。引導分散農村居民點的適度集中歸并,集約節約用地。

(三)繼續做好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維護農民根本利益。

1.對耕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管理。對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保護耕地的情況進行考核,并通過簽訂責任書將控制和查處“兩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責任納入到鎮(街)和相關職能部門的政績考核和經濟獎勵考核范圍內。嚴格執行《關于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穗辦〔2009〕1號),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落實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執法工作中的共同責任,對存在違法違規用地查處不力、驗收不過關、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2.嚴格土地執法監察,早發現、早制止、早查處、早報告。完善國土資源執法體制,充實市、區兩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編制和經費,加快建立多部門聯動執法機制。建立我市的土地執法監督檢查和聯席會議制度,構建以市紀檢監察、國土房管、規劃、城管、建設、公安、發展改革、工商、環保、農業、林業、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以及各區(縣級市)黨委、政府為主體的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網絡。建立市域范圍的土地監管網絡系統,利用衛星遙感影像、航空拍攝照片等信息手段加強動態巡查。

3.開辟耕地開發補充新途徑,確保耕地占補平衡。加強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加大農用地開發整理復墾力度,在做好調查統計的基礎上,推進25度以下宜農坡地的開發整理工作。加強與省內相關城市協作,多種形式開展易地補充開發耕地工作。

4.建立耕地保護利益激勵制度。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補償制度,按每年每畝200元補償標準實施,按照人均財力水平分類確定市、區(縣級市)負擔比例。堅持工業反哺農業的方針,通過財政、金融、稅收、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政策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積極落實國家現有有關稅收政策,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從根源上杜絕違法用地。

(四)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高農民收入。

1.鼓勵農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鼓勵農戶發展現代農業,實行規模經營。流轉期限3年以上,且單體連片經營規模面積北部山區40畝以上的,其他地區50畝以上的,市、區(縣級市)財政各給予農戶每年每畝一定數額的補助,對幫助農戶成功流轉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由市農業局牽頭制訂實施細則。

2.支持經營主體開展規模經營。一是對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所組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或出資)面積50畝以上、并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章程和各項制度齊全、運作規范、分配機制合理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市、區(縣級市)財政主管部門研究,給予每家一定金額的一次性補助。區(縣級市)和鎮(街)也應給予一定的補助,具體由市農業局牽頭制訂實施細則;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3年以上,農田連片經營面積50畝以上的規模經營主體,按照《關于規范*市農業產業化生產配套設施用地管理的意見》(穗國房字〔2009〕156號)規定,允許使用適當比例土地作為配套設施用地。

3.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組織指導和管理。一是加強合同管理。流轉期限在1年以上的應簽訂承包流轉合同,并報發包方和鎮(街)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備案,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市農業局制定的《*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統一執行。二是區(縣級市)和鎮(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力量,協助本區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戶委托流轉的土地根據相關條件設置經營主體準入條件,并對經營主體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項目的可行性等進行審查,努力使引入的經營主體和經營項目有較高經營水平和檔次。指導流轉合同簽訂、建立流轉臺帳和檔案、調解流轉矛盾糾紛。三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協調和服務工作。在集中流轉、連片開發過程中,對個別不愿流轉的農戶,要出面協調,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礎上,可以采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承包方的承包土地或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與其互換等措施,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范有序流轉。

(五)挖掘農村集體土地潛力,規范集體建設用地管理。

1.盤活閑置宅基地,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開展全市宅基地利用現狀的清查摸底,建立宅基地退出機制,堅持可耕種土地不減、農民自愿的原則,實現合理布局、集約節約用地,建設具有特色、功能分區合理的新型農民集中居住區。鼓勵農民以宅基地(村莊建設用地)按一定標準置換集居區住宅。將農民原有布局分散、數量龐大、使用效率低下及閑置宅基地集中整理,復耕還田,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以及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對規劃用于集居區外的國有經營性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出讓收益安排用于鎮村的集居區飲水、道路、環境、衛生、教育以及文化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改善農民生活條件和居住環境。

2.發展生態旅游農業的新模式,提高農用地綜合利用效益。在不破壞土地耕作層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農村生態環境,整合周邊生態資源,因地制宜發展旅游業等輔助產業,形成現代農業與現代服務業互動的經營發展模式,激活農村經濟,提高農民收入。

3.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合法流轉,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抓緊出臺《*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辦法》,規范、促進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嚴格執行各項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標準,允許采取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土地租賃、合資合作等多種方式依法流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充分體現村民意愿的基礎上,明確流轉的條件、范圍,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流轉。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配套政策。市財政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流轉涉及的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規范性文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土地所有者所取得的土地流轉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優先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支出。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強化用地全程監管,通過發展改革委、建設、規劃、國土、勞動保障等多部門以及各區(縣級市)政府的聯動,將用地開發建設每個環節跟蹤管理到位。逾期不建設或其他行為導致土地閑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推進“城中村”和舊村改造。嚴格執行《*市舊城更新和城中村改造總體方案》,堅持“政府主導、村為主體、利益歸村、一村一策”的方針,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統籌拆除或功能置換、等量復建、適度增加公攤面積的方式推進“城中村”和舊村改造。按照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資源和充分照顧改造村民合法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編制“城中村”和舊村改造項目實施規劃和方案。按照“修舊如舊、建新如故”的原則,對歷史文化街區和特別保護建(構)筑物實行改造。探索集體建設用地與住房保障相結合的新方法,在建成區或城鄉結合部等居住配套設施較成熟的區域,結合“城中村”和舊村改造,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和農民多余住房租賃等措施,增加保障型住房尤其是廉租住房供應,確保農村低保戶或無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不低于當地農村的平均水平。研究制訂相關辦法,將“城中村”轉制居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六)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征地保障新機制。

1.加強和改進留用地管理。抓緊出臺《*市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按照“集中留地、統籌利用”的原則,統一規劃留用地集中安置區,探索由區(縣級市)政府牽頭統籌經營留用地的模式,提高留用地利用效益,增加農民土地資產收益。靈活運用實物留地、物業補償、貨幣補償、參股經營、等價置換、指標收購等多種模式,多渠道保障被征地農民長久生計。加快解決全市歷史留用地問題,統籌集中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解決歷史問題,確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解決。根據產業布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引導有序利用經濟發展用地。

第2篇

(一)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

1、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學習宣傳。訂購了15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理論與工作實務》,組織大家自學,深刻領會法律基本精神,營造依法調解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2、擬在年底前成立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現正在開展制訂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管理制度、仲裁規程等配套制度及相關法律文書,落實仲裁員等相關準備工作。

3、全面啟動我縣“三項試點”工作。除繼續搞好在新盛鎮天鵝村8社、9社開展土地經營“小集中”試點外,對擬在區域重點鎮(金山鎮)開展土地經營“小集中”試點進行了前期準備工作。新盛鎮天鵝村8社、9社已按現有的田地按人平均重新落實了承包田地;目前,這兩個社的農戶,已按重新落實的承包田地種植了小春作物,正在進行機耕道及溝渠整治;這兩個社土地經營“小集中”前有田399塊、地360塊;“小集中”后有田140塊、地91塊;鎮、村、社干部及農戶十分支持土地經營“小集中”試點工作。

4、土地股份合作社試點工作。對擬在略坪鎮、白馬關鎮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開展了前期準備工作。目前在御營鎮響石村3組已組建了xx縣御西土地合作社,該社以御營鎮響石村3組79戶社員408畝土地19年的經營權為基礎招股,按1畝折算1股入社;實行按戶投票,按股分紅。

5、對擬在金山鎮、蟠龍鎮和新盛鎮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了前期準備工作。

6、全縣統一印制和使用了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

7、參與了我縣土地利用開發調查,并撰寫了調查報告。

(二)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確保減輕農民負擔和強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

1、健全完善了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突出問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和落實黨政領導責任制和專項治理部門責任制。狠抓了任務的落實,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專項任務的牽頭和協辦相關工作。

2、農民權益義務監督卡在5月底以前發到社100%到戶95%以上。全縣按市上統一內容、統一格式,統一印制監督卡70543份,并由各鎮政府監章后,按要求發到農戶。

&nbs 4、認真做好涉農收費審查備案和涉農收費公示。縣農民負擔監管辦會同縣財政局、縣物價局和縣監察局對全縣涉及農民負擔的項目依據中央、省、市已出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了嚴格審查,共審查涉農收費項目34項,備案保留34項,并及時上報了審查備案情況。

5、開展農民負擔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反農民負擔政策和惠農政策的行為。開展了農民權益義務監督卡發放、強農惠農政策落實等方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農民負擔和惠農政策的行為。

6、認真做好了糧食直補、農資增支綜合補貼和油菜、小麥、玉米、水稻良種補貼面積核實工作。并與有關部門一道對略坪鎮聯豐村從糧食直補款中抵扣水費等費用一事進行了調查處理,并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了糾正。

7、繼續開展了農民負擔動態監測工作。在鄢家、白馬關、御營、新盛4個鎮確定20個調查村20戶調查農戶,開展了農民繳納稅費動態監測工作,并按要求及時上報了監測資料。

(三)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2、加強了與專業合作社的聯系。確定了略坪蔬菜種植專合社、xx縣大霍山棗子專合社、xx縣天馬山翠冠梨專合社等5家專合社為示范社,建立長久聯系,保持經常聯絡,從規范化、標準化、品牌化和市場化4個方面的建設上為其提供幫助指導服務,并積極幫助專合社爭取有關項目支持。

3、及時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動態,按時上報了報表;并針對農民專合組織建設與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措施建議。

(四)進一步加強了農村“三資”管理

1、加強了村組民主理財小組建設。指導各鎮開展對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幫助村組建立健全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有關制度。并就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權利及理財規定等作出了統一要求。

2、積極推行“會計委托制”和財會電算化。對萬安、蟠龍等已有7個鎮推行的“會計委托制”進行了完善,并在慧覺鎮和新盛鎮開展了財會電算化試點前期準備工作。

3、繼續做好以財務公開為主要內容的村務公開工作。一是按全縣統一的公開內容、程序、時間、方式等環節開展了財務公開,并對財務公開工作進行了指導和檢查督促。二是配合有關部門將糧食直補、良種補貼的數額計算到戶并張榜公布。全縣村務公開面達到100%。

4、認真開展農村審計工作。一是指導各鎮開展了農村財務、農民負擔、村社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等審計工作。已審計村組數565個占村社總數的42%,審計金額3857.26萬元。二是由市、縣、鎮組成聯合審計組,對調元鎮雙埝村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就地審計。通過審計維護了農村正常的經濟秩序,強化了村社經濟和財務收支約

束監督。

5、建立健全村組債權債務臺賬,及時掌握村組債務動態,為黨委政府化解村級債務當好參謀。

6、參與了縣政協開展的村級實施民主管理調研活動,并形成了調研報告。

7、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今年6月,印發了《xx縣村社集體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羅府辦發[2010]69號),從財務公開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建立了11個有關農村“三資”管理制度。

(五)認真開展農村經濟、農業生產等統計工作

使用統計軟件進行了數據處理,按時按質完成了各項統計報表;積極開展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完成了3篇統計分析資料。

(六)其他工作

1、認真辦理農民群眾來信來訪。全年共接待8起11人次有關惠農政策落實、土地承包等方面的來訪,并進行了妥善處理,做到了熱情接待、耐心解釋、認真調查、協調處置、事事有回音,并及時上報了來訪回復材料。

2、積極開展農經調研。圍繞土地利用、農村“三資”管理、農民增收等內容,共完成了4項專題調研,并形成了調研報告。

二、2011年工作計劃

(一)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轉管理

1、進一步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宣傳學習和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做好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指導、審查鑒證、糾紛調解等日常工作。

2、做好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鎮建立健全鎮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

3、做好土地“小集中”、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相關工作,擴大機制創新成果。

4、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轉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平臺;規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管理。

(二)農民負擔管理

1、健全完善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突出問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防止農民負擔反彈;認真搞好農民負擔預決算、監督卡發放、涉農收費審查備案和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嚴格執行“一事一議”制度。

2、開展農民負擔明察暗訪,加強和完善日常監督檢查。

3、將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納入政府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簽訂目標責任書。

4、繼續在4個鎮20個村20戶開展農民負擔動態監測。

(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1、對確定的5家專合社作為示范社,建立長久聯系,保持經常聯絡,為其提供幫助指導服務;及時掌握農民專合組織發展動態。

(四)農村“三資”管理

1、加強村組民主理財小組建設,提高他們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財的水平和能力。

2、繼續推行“會計委托制”和財會

電算化。

3、做好以財務公開為主要內容的村務公開工作;繼續開展對三分之一以上村社財務審計;市、縣鎮聯審1個村。

4、建立健全村組債務債權臺賬,及時掌握村組債務動態。

5、繼續貫徹實施《xx縣村社集體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抓好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建設。

第3篇

問:請問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答: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判決書。

另外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撤銷婚姻的申請,必須在婚后1年之內,由被脅迫一方主動提出。之所以要規定這樣一個時間限制,是為了盡量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哪些?

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哪些?

答:(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3)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有人用“絕戶網”捕魚,怎么辦?

我家就住在市郊河邊,每天在河岸散步,我都看到有人在不到半米深的河中,布下七八個十幾米長的“絕戶網”捕殺魚蝦。這種網眼細而密,別說大魚、小魚,連小蝦也別想逃過,都統統被這“絕戶網”一網打盡。照此下去,河中的魚必將絕跡。這種捕魚行為是否違法?我可否舉報,應向哪個部門舉報?熱心讀者

熱心讀者:

用“絕戶網”等方式捕魚,是一種明顯的嚴重違法行為,可以向縣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因這種極端捕魚方式對魚類生存和繁衍構成滅絕性威脅,不但嚴重影響野生魚類的生存與繁衍,也嚴重破壞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

依據《漁業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等范圍內從事養殖和捕撈水生動物、水生植物等漁業生產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條(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包括我國領海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內陸水域。

《漁業法》規定,上述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如果是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公安、工商等部門都有管理處罰權。

對此,你可以向上述部門舉報。如果上述部門不予以處理,可以以該行政執法部門不作為為由,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楊學友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檢察院)

法院如何審理無效婚姻案件?

問:法院應怎樣審理無效婚姻案件?其財產和子女問題如何處理?

答:與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處理有許多特殊的規定,表現在:(1)如果申請的時候,法定婚姻無效的條件已經消失,例如未到婚齡就登記結婚的男女此時已過法定婚齡,則法院不會受理申請。(2)原告不能申請撤訴。(3)對婚姻效力的判決不適用調解,而且做出的判決不能上訴。法院對無效婚姻導致的財產和子女問題的處理,與可撤銷婚姻的處理完全相同。

當法院在審理由于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為了保障合法婚姻當事人一方的利益,準許其以自己獨立的身份參加到訴訟之中。

如何處罰家庭暴力者?

問:實施家庭暴力會受到什么處罰?

第4篇

一、我鄉目前所做的工作

1、宣傳政府有關失地農民的各項保障政策。8月18日我鄉專門召開了政策宣講會,各移民村的全體村、組干部和移民代表、全鄉干部參加了培訓學習,會上邀請了縣農保局的業務人員來鄉授課,縣、鄉有關領導向參會人員認真講解了《縣失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縣失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縣失地農民證書發放辦法》等政策規定,我鄉還把有關政策規定打印成宣傳單,發放到鄉、村、組干部和移民群眾手中,共發放宣傳資料2100多份,大力宣傳政府有關失地農民的各項保障政策。

2、開展調查摸底工作。我鄉召開政策宣講會以后,立即向各移民村派出了工作組,指導各村移民地現有耕地和人口等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基本掌握了全鄉移民的現有耕地和人口現狀等情況。經初步調查統計,我鄉全失地農民有235戶,現人口中滿18周歲的人數有687人,其中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以上的人數有191人;人均耕地在0.01畝至0.2畝間的移民有339戶,現人口中滿18周歲的人數有892人,其中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以上的人數有185人。調查摸底工作中,我鄉是以農戶2002年的稅改面積作為移民原有耕地面積的依據。從戶口簿作為核實家庭人口的依據,并逐戶上門核實各戶的有關情況,調查摸底過程中,我們也認真收集和聽取了廣大移民地意見。

二、存在的問題

1、農戶原有耕地面積的依據存在爭議。

《縣失地農民證》發放辦法規定以農戶《土地承包證》上的耕地面積數為依據,而我鄉先前進行的移民影響戶安置工作是以2002年農戶的稅改面積作為核定農戶原有耕地面積的依據,經調查在我鄉村江背組、楊西村倉下組等少部分村組由于原來的工作不仔細等原因,這兩種資料上同一農戶的數據又不相同,很多是稅改面積大于土地承包面積。若我鄉現以《土地承包證在》上的面積數作依據來頒發《失地農民證》,有部分農戶可能會以有《失地農民證》為由,要求政府再進行移民影響戶安置,勢必影響已基本結束的影響戶安置工作。

2、“耕地”的標準群眾有意見

《失地農民就業與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政府征用的,被征地時按政策規定擁有或可以分配責任田且被征地時年滿18周歲以上的農村在籍人口,而水庫征地有其特殊性,被征耕地大部分是農戶原來土質好,產量高地優等田,剩余耕地都是在坑頭、坑尾的一些低產田,田塊分散,交通不便,還會被野獸破壞而耕作難度很大,產量很低,現已基本荒蕪,因此有部分移民從數據上看還有耕地,但事實上他們也是無田可種,他們也要求享受失地農民的有關政策。

三、建議

第5篇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進一步加強。在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方面,突出了“六抓”:一是抓機制創新。在繼續總結、推廣由鄉村基層組織引導的撂荒耕地“委托代耕制”和由農民自愿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聯合組建的“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的基礎上,大膽探索土地流轉“寄種”新模式,有效化解農民種植風險,提高了農民種田的積極性。(土地“寄種”模式就是以土地流轉合作社為平臺,以農業龍頭企業為主體,政府補助為引導,聯合農民進行規模種植的一種土地流轉新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與公司簽訂寄種協議,公司統一提供種子、肥料、地膜、供水、防病治蟲及栽培技術等;政府對購置小型農業機械設備給予適當補貼,幫助改善土地耕種條件;農戶只負責下種、日常田間管理及協助收獲的勞務等事務,按寄種面積領取土地租金及寄種報酬,對精耕細作、超出約定產量的寄種戶,按增產數量分紅。)二是抓平臺建設。建立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中心辦事程序,充分發揮“*縣土地流轉信息網”中介服務作用,狠抓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建設,下發了《關于切實做好2009年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建設工作的通知》和《2009年土地流轉合作社建設考核方案》,將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土地流轉合作社建設工作納入縣委、縣政府對鄉鎮和有關部門年度目標管理體系進行考核。截止目前,全縣已有18個鄉鎮政府出文成立了土地流轉中心,有38個村建立了土地流轉合作社,全縣農村土地流轉依法、有序、公開、快捷。三是抓制度完善。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以縣委、縣政府文件出臺《關于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通知》,制發《*縣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建設實施細則和規章制度》,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備案登記、經營業主資質審查、風險保障、價格指導、土地復墾、糾紛調處等制度,為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提供有力保障。四是抓規范管理。在全縣啟動土地流轉規范化建設,從健全機構,完善制度,嚴格操作程序等方面規范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工作,完善《農村土地流轉交易程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辦理程序》、《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程序》和《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建設工作程序》,統一制發《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示范章程》、《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等制度,縣土地流轉交易中心實現了土地流轉網絡化管理。五是抓糾紛調處。繼續實施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完善《*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辦法》、糾紛仲裁文書格式,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情況上報制度,規范土地糾紛仲裁工作行為,有效保護了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一季度受理土地糾紛3件,現已解決3件,解決率達100%,較好地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六是抓調查研究。組織開展全縣土地承包和流轉情況調查統計工作,通過調查統計,及時撐握全縣土地承包和流轉情況,發現典型,總結典型,宣傳典型,充分發揮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統計調查結束后,我們將向縣委、縣政府提交調研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第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平穩運行。在農民負擔監管方面,切實履行牽頭部門責任,狠抓各項工作落實。一是狠抓政策落實。及時轉發了農業部等國務院七部門聯合發出的《關于做好2009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和省農業廳等省委、省政府12部門聯合發出的《關于切實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突出問題的通知》(川農業<2009>11號),進一步完善了涉農負擔公示制、限額制、一費制、責任追究制、一票否決制等“五項制度”,建立健全了黨政領導負責制、部門工作責任制、“一事一議”規范操作和審批制等規章制度,將減負工作納入了黨風廉政工作目標考核,形成了全縣上下齊抓共管的局面,確保了減負政策的全面貫徹落實。二是狠抓收費項目公示。轉發了市物價局、財政局、農業局、糾風辦《關于2009年涉農收費和價格公示的通知》(遂價費<2009>10號),各鄉鎮在政務公開欄等醒目位置進行了公示,鞏固了涉農價格和收費清理整頓成果。三是狠抓籌資籌勞管理。制發《關于認真做好2009年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申報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安排布置了全縣“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申報、審批、管理工作,嚴格審核各鄉鎮上報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有效防止了無事濫議、有事亂議、資金使用混亂現象發生。四是狠抓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補貼發放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惠農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農民手中。

笫三,農村財務審計與規范管理穩步推進。以審計監督為抓手,切實規范村級財務管理,積極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安排布置了全縣農村經濟審計工作,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重點村社財務審計作為全年農村審計工作的重點,著力規范農村財務管理。著重做了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開展重點村社財務審計。對吉祥鎮和城南經濟區相關村社的財務進行了專項審計,通過審計,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確保了農村穩定,同時,也促進了農村財務規范管理。二是規范村社財務管理。積極探索完善“村帳鄉管”辦法,目前,正在下東鄉開展村社財務規范化管理試點,協助該鄉狠抓村社財務人員培訓,通過培訓全面推行委托制,解決農村財務混亂狀況。

第四,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建設有序開展。著重狠抓了農民專業合作示范社的培育,重點是土地流轉合作社的發展與規范管理。制定了土地流轉合作社建設工作督查方案,加大了檢查督促力度;完善了示范章程、規章制度、合同文本等文書格式,制定了示范合作社標準;將天宮堂村、華蓮村土地流轉合作社作為重點培育,制作了示范社標識牌和社務公開欄,實施了規范管理,并向省廳申報了1個省級示范合作社項目。同時,加大了對先進典型的宣傳和引導力度,為合作社發展營造良好的氛圍和輿論環境。

笫五,農村經濟統計質量全面提升。一是組織開展土地承包和流轉調查統計,摸清了全縣土地承包和流轉基本情況。二是開展農民專合組織和農民工返鄉情況統計,真實反應了全縣專合組織和農民工返鄉情況,及時為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提供了有關數據情況。三是完成了20*年全縣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工作。20*年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3670元,比20*年增加560元,增長18%。

存在的問題及下步工作打算:

我縣農經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困難,主要表現在:農村財務混亂狀況不斷加劇,規范管理的措施乏力;土地承包糾紛隱患較多,解決隱患的手段缺乏;經管工作難度越來越大,農經隊伍建設亟待加強。在下步工作中,我們將進一步深刻領會和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和中、省、市1號文件精神,以規范管理為重點,著力打造工作亮點,積極創新工作思路,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扎實努力搞好各項工作,推進全縣農經工作不斷發展。

一是繼續深入推進土地流轉,完善管理機制。以實施流轉合同制和備案制為重點,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機制和工作規程,重點搞好縣鄉村土地流轉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日常管理和服務,確保土地流轉規范有序,加大土地流轉合作社指導力度,不斷創新土地經營體制。

二是加強監督檢查,完善籌資籌勞制度。重點是進一步完善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和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涉農負擔專項檢查和考核,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

三是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農村經濟審計工作。著重完善“村財鄉管”制度,搞好規范管理試點,重點推行委托制。以審計監督為抓手,加大重點村財務專項審計力度,積極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

第6篇

【關鍵詞】 農墾土地; 承包經營; 所得稅政策; 會計處理

2008年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來,農場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獨立納稅人”,成為稅務機關征管檢查的重點目標。由于農墾土地是國有,稅務機關習慣認為農場是國有土地的“征用者”,其收取家庭農場等的承包款屬于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得,因此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農場財務認為其收取承包費均應屬于農業生產收入,應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于是征納雙方產生了尖銳的分歧和矛盾,并導致農場會計處理莫衷一是。所以,系統研究解決農墾土地承包費用應遵循的所得稅政策及會計處理規范重要而迫切。

一、農場職工交納土地承包費的所得稅政策及會計處理

(一)農場職工承包費適用的所得稅政策

在計劃經濟體制的“政企合一”時期,農場作為中央直屬國有農業企業,其內部的農業生產者均有“職工”身份,享受城鎮企業“工人”的相關待遇和權益。改革開放后,農墾實行“政企分開”,并落實了“大農場套小農場(家庭農場)”的農業承包“雙層經營體制”。但長期以來,全國駐農墾系統特別是黑龍江墾區內的各級國稅機關,對農場特殊的經營體制內涵缺乏深刻認識,絕大部分稅務人員認為,墾區土地既然是國有土地,只有在改革前作為“實體企業”的農場從事統一生產經營所獲得的收入,才屬于新所得稅法中規定免稅的所得;改革后農場土地承包經營,則只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家庭農場和農戶,才是真正意義的農業生產者,其取得的收益才屬于農業生產經營所得。而對農場而言,一則不再是直接下田勞作的農業生產者,“坐享其成”的承包費就不再屬于農業生產收入;二是農場將國有耕地承包給內部職工建立家庭農場或者聯合經營家庭農場以及部分個人獨立經營的場內農戶,應是農場對國有土地經營使用權的“轉讓”或者“租賃”,其收取的“承包費”應屬于對國有土地的轉讓或者出租獲益,所以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由于國家沒有明確的農墾稅收政策,各市縣稅務機關為保證稅款入庫而在征稅過程中作出的種種解釋說明,都不能被農場接受,稅收征管壓力極大。為此,黑龍江國稅局于2009年末向國家稅務總局遞交了《關于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土地承包費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黑國稅發〔2009〕186號),國家稅務總局隨即作出批復,指出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國有農場作為法人單位,將所擁有的土地發包給農場職工經營,農場職工以家庭為單位成為家庭承包戶,屬于農場內部非法人組織。農場對家庭承包戶實施農業生產經營和企業行政的統一管理,統一為農場職工上交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項社會保險和農業保險費;家庭承包戶按內部合同規定承包,就其農、林、牧、漁業生產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費名義向農場上繳。上述承包形式屬于農場內部承包經營的形式,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從家庭農場承包戶以“土地承包費”形式取得的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收入,屬于農場“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應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86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該政策及時解決了黑龍江省和其他省區各級稅務機關向農場催繳所得稅的風波,也給農場吃了一顆“定心丸”。

(二)農場收取家庭農場土地承包費的會計處理

農場收取家庭農場、聯合經營家庭農場及分散承包戶的承包費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發包及上交收入”)——土地發包收入

農業生產經營收入免稅屬于所得稅法規定內容,農場不需辦理稅務審批手續,其免稅所得不需要計算應納稅款,直接結轉本年利潤,不作計提稅金和結轉盈余公積等的會計處理。

農場收取承包費后計提上交管理局的部分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管理費用——上交承包費(上交土地發包收入)

貸:其他應付款——管局

期末,農場編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將本科目貸方發生額全部填入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同時填入第5行“免稅的銷售(營業)收入”,而為本收入產生的各項支出,不需填列表中。需說明,第5行所填報的必須是“單獨核算的免稅收入”。因此,農場會計應對確認為免稅收入的家庭農場、聯合經營家庭農場及分散承包戶等廠內職工交納的承包費,包括為此而發生的各項支出,農場都需要單獨核算。

二、農場外來者包地交納費用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與會計處理

(一)場外單位和人員交納土地承包費用的所得稅政策

改革初期,受政策限制,農場土地全部對內承包經營。這樣,農場預留的機動地和無人承包的剩余地,都由農場組織生產經營或強制各級各類管理人員承包經營。隨著政策開放和農業生產方式的轉變,農場引入了大量外來人員承包耕地。既解決了農場對剩余少量土地統一生產的組織管理壓力,降低了生產成本,盤活了土地效益,又引入了地方農村水田種植管理等的先進經驗,提高了土地的生產能力。但對農場而言,卻出現了場外人員承包國營農場土地所繳納費用的企業所得稅問題——農場認為對耕地進行統一作價對外承包收取費用,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并要求外包戶按農場生產作業要求從事農業生產內容,接受農場制度管理,所以其收取費用應按照“承包費”確認為免稅的農業生產經營所得;稅務機關認為非本企業人員利用企業“資產”經營繳納費用應確認為“租金”,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筆者認為,農場將部分耕地承包給場外單位和個人所收取的費用,名義上是“承包費”,但已不屬于農場內部或者農場自身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收入,而是相當于農場將其農業土地租賃給場外單位或個人經營,盡管不改變耕地用途,但已不屬于“農場率領職工經營”,其收入性質改變為“租賃收入”。所以,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6條規定的免稅農業所得,應該確認為非農業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本觀點恰與黑龍江省各地國稅機關的執行要求吻合,但卻遭到農墾財會系統的反對。為澄清政策界限,筆者于2011年1月25日向國家稅務總局咨詢,并迅即獲得書面回復稱“農場耕地外包租賃收入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免稅收入,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外來包地者向農場交納地租的涉稅會計處理

既然外來承包者交納的費用屬于“地租”,那么會計就應該單獨確認并核算本項收入。

1.收到外來承包戶繳納的地租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或經營收入)——外包地租金收入(或土地租賃收入)

同時,對為此而發生的直接支出,農場需要單獨核算,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等,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以便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提取應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時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或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3.期末,依照外包地收入和與之對應的各項支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提取企業所得稅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4.納稅申報表的填報

在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將主營業務收入(經營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全部填入第一行“銷售(營業)收入”,將已交營業稅及附加、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成本費用支出,分別依照營業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主營業務成本和期間費用等相關科目金額,填列第15行“銷售(營業)成本”、第16—41行“期間費用合計”各相應欄目內;涉及到減少的“納稅調整增加額”的如業務招待費等和“納稅調整減少額”的項目如研究開發費用附加扣除額等,分別填列到第43—61行內。

如果農場對收取家庭農場等廠內職工承包費收入沒有單獨核算,且又填入第58行“其他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并按照承包戶編制明細表附后;同時,調增收入對應的支出,應填列在第15—41行內。

5.農場應該以“管理費”名義從稅后利潤中計提上交管局款,會計處理如下:

借:利潤分配——計提利潤分成(不能使用“計提承包所得”)

貸:應付利潤——利潤分成(不能使用“支付承包所得”)

三、農場職工子女承包土地的承包費所得稅政策問題

農場職工子女承包土地的租金處理,是目前稅收上的嶄新問題,也是亟待研究解決的所得稅政策“盲區”。改革多年來,原農墾職工絕大部分已經到退休年齡,逐漸脫離了農場人力資源檔案設置的“崗位”,其子女將接替“上崗”。但由于農場并非如地方一樣將土地依法固定承包給農民30年或50年不變,而是實行一年一承包或至多三年一承包的制度。這樣,原農工退休后,其子女每年需向農場重新包地,依照承包合同所交納的費用,稅務機關普遍堅持認為,農場職工子女并非“農工”,農場也不為之繳納社保費,因此不能適用“國稅函2009〔779〕號”文規定,農場應就此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目前,很多省地的國稅機關都在檢查各農場此項所得。農場對此找不到可靠政策依據卻又認為按照“管理成本”核收的承包費繳稅不合理,且因稅務機關也不能出示明確的稅收政策而拒絕支付所查補或追繳的所得稅款。這樣,征納雙方一直處于十分緊張的“僵持狀態”。稅務機關針對職工子女交納的農場土地承包費查征企業所得稅,缺乏必要和充足的法定依據,單純依照簡單的專業判斷對納稅人作出征稅決定是不恰當的,也容易引發納稅人對國家稅收的反感情緒。雖然農場不再確認新一代農墾人的“職工身份”,也不承擔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納責任,但其包地費用仍應屬于“承包費”,同農場收取的場外包地“租金”,有著本質區別。

(一)職工子女交納承包費屬于農業生產經營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2009〔779〕號文只對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提出具體問題的專門批復,所以具有一定的政策解釋局限性。農場畢竟是面對市場競爭獨立經營的“農業實體企業”,將其勞動對象——耕地實行對內部職工承包經營獲取收入,決不能改變“農業生產經營所得”的性質。雖然職工子女沒有農場勞動人事編制,但由于政企分開改制后,農場已經不存在事實上的“農工”編制或者“勞動合同”關系,生產者同農場之間只有土地生產的“承包合同”關系。所以,只要是農場戶籍人口并且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同農場簽訂了農地生產承包合同,不論老一輩農墾職工還是新一代“農墾人”,都應享有同等的法律和稅收的權益,須視為農場的“合同農工”,農場向其收繳的承包費會計應確認為“主營業務收入”。

(二)農場對職工子女收取土地“承包費”而非“地租”

如果農場將有償讓渡給場外人經營,則屬于租賃經營,其應該書立規范的《耕地租賃協議》,所收取的費用,會計上應確認為“租賃費”或者“地租”。當農場將其生產對象——耕地交給本廠內部人員(不論老職工還是新“農場人”)承包經營,土地承包戶仍需要執行農場的生產調度和指揮管理,執行農場統一的規章制度,并且由農場實行統一經濟核算,符合“企業承包經營”的有關規定;其向家庭農場等承包戶收取承包費,屬于農場對內部從業者以農場名義和利用其資產從事農場規定范圍項目所獲取的經營收益“提成”。盡管農場不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但屬于一種社保支付分配方式的管理策略調整,即農場以少收取(或不隨市場漲價)承包費的方式,將社保資金讓渡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所以,不論農場人怎樣稱呼這項收費,都無法改變“承包費”的實質,會計不能將之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租金收入”。

(三)職工子女作為新的“家庭農場主”有上交農業生產收入的責任

首先,不論是農場原職工還是其子女承包土地經營,都屬于農場直接下轄的家庭農場,依然是農場“雙層經營體制”框架下的農業生產單位。該生產單位內部“家庭農場主”的“民主變更”,對農業生產主體——“大農場”不產生任何法律層面的沖擊和影響;其次,按照國稅函2009〔779〕號的解釋,場內職工承包土地收取承包費免征企業所得稅,農場外包即為非場內職工承包土地所收取的承包費則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而農場職工子女雖非農場“正式職工”,但也絕非“場外人員”,他們依舊是“農場人”,而且是父輩建立的家庭農場成員和重要生產者,是原“農工”創立農場內部“非法人組織”及家庭農場的合法權益與上交農業收入責任的承繼人,同“場外人員”承包土地有著本質區別。即使農場不為其上交“五險一金”,其上交農場收入仍符合國稅函2009〔779〕號規定的“屬于農場內部非法人組織。農場對家庭承包戶實施農業生產經營和企業行政的統一管理……家庭承包戶按內部合同規定承包,就其農、林、牧、漁業生產取得的收入,以土地承包費名義向農場上繳,屬于農場‘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免稅所得”的精神。農場收取承包費,會計不需要單獨核算企業所得稅,也不應進行稅務會計處理。

四、結論

鑒于農場職工子女承包土地應與職工承包土地享有同等法定權益,則農場收取其職工子女交納的土地承包費,會計應按照第一部分“農場收取家庭農場土地承包費的會計處理”中所述的辦法處理即可,此不贅述。

綜上,農場土地外包收取地租應該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對農場職工及其子女承包耕地收取的承包費,不論從現行稅收法律法規還是企業所得稅政策角度分析,都不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當然,農場職工后代承包土地問題還存在著一些農墾政策體制和稅收策劃的實際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解決,有關企業所得稅減免也需要國家通過專門政策不斷加以明確。為此建議,由國家農業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共同研究制定專門適用于國營農場的系統化的流轉稅和所得稅的征免政策,既有利于各地稅務機關征管操作,也有利于農場正常開展生產經營和經濟核算。

【參考文獻】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土地承包費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S].2009-12-31.

第7篇

一、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年,在穩步推進林權抵押貸款的同時,積極啟動農村居民房屋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到2015年末,全縣農村“三權”抵押貸款達到30億元。

(二)階段目標:年,全縣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完成2億元;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每年完成“三權”抵押貸款7億元。

二、工作內容

(一)農村“三權”抵押貸款釋義

農村居民房地產權抵押貸款:指對轄區內的農戶自然人自愿以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修建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發放的貸款。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指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損害農民利益的前提下,以借款人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擔保申請的貸款。

農村林權抵押貸款: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對轄區內的經濟組織、農戶自然人自愿將其依法可以流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抵押發放的貸款。

(二)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對象、條件及用途

1.貸款對象:主要是全縣范圍內的農戶、企業及農民專業合作社。

2.貸款條件:①信用程度好,無惡意不良信用記錄;②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及政策規定;③在本轄區內有固定的居住場所,有合法穩定的收入來源,有合理的貸款用途;④借款人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原則上男性借款人年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60周歲,女性借款人年齡與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55周歲;⑤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生產設施齊全,懂技術、會管理。⑥所經營的項目不改變原林地、土地用途。房地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權屬明晰,有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明材料;⑦生產經營正常,具備盈利能力,能按期還本付息;⑧承貸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3.貸款用途:主要用于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林業、漁業、農副產品加工業、流通領域等農業產業化項目,以及滿足農業產前、產中、產后服務支農資金需求。

(三)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借款人申請承貸機構調查、審查、審批借款人、擔保人、承貸機構簽訂貸款合同“三權”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承貸機構發放貸款借款人償還貸款。其中:

1.提交貸款申請。借款人以書面形式向當地承貸機構提交借款申請及相關資料。抵押貸款提交資料(一式三份)包括:①借款人、抵押人及財產共有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②借款人戶口簿及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③“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林權證、房地產權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④抵押人同意抵押、處置的書面承諾;⑤所在地村(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同意依法處置抵押物的承諾;⑥借款用途資料等。

對有以下特殊情形的,需同時提供相關資料:①共有財產作抵押的,需提供共有人的同意抵押、處置的書面承諾或證明;②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的,須提供發包方同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書面證明;③通過轉包、出租、入股流轉方式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使用權抵押的,須提供原承包方同意的證明材料;④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的經濟組織,須提供全體股東同意抵押、處置的書面承諾或證明。

2.“三權”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內(含100萬元)的貸款,其抵押物價值認定原則上不需要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由抵押雙方協商確定;金額高于100萬元的貸款,可委托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評估,評估費按照最低標準執行。

3.辦理“三權”抵押登記。農村居民房地產權抵押報縣國土房管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報縣農委、農村林權抵押貸款報縣林業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需提交的資料以市國土、林業、農業主管部門出臺的抵押登記實施細則為準。

(四)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承貸機構

中國農業銀行梁平支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梁平支行、農村商業銀行梁平支行、銀行梁平支行是我縣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的主辦銀行,鼓勵和支持其他金融機構、小額擔保貸款公司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

(五)農村“三權”抵押貸款辦理時限

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承貸機構要認真梳理流程,提高辦貸效率,在貸款資料齊全的情況下,從借款人申請到審批,原則上不超過7個工作日。

三、建立和完善農村“三權”抵押貸款配套機制

(一)加快確權工作進度

縣國土房管局要加快推進農村居民房屋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要進一步加大農村居民房屋確權頒證重要性的宣傳力度,讓群眾理解、支持并積極參與;要加大對鄉鎮(街道)工作隊伍的培訓指導力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各鄉鎮(街道)要加大工作力度,配套工作經費,確保盡早完成農村居民房屋確權頒證工作。對需要辦理農村居民房屋抵押貸款的農戶實行優先確權頒證。同時,要進一步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改革的各項配套工作,建立健全農村“三權”確權頒證檔案管理機制,加強檔案資料的管理,為“三權”抵押工作的順利開展夯實基礎。

(二)激發農民創業熱情

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戶籍制度改革等各項農村改革,大力發展和扶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微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積極主動為其提供信息、技術、資金服務,幫助其經營上規模、管理上臺階,激發農民創業熱情和資金需求,降低信貸風險。

(三)加強信用環境和法制環境建設

在全縣開展誠信宣傳教育,通過信用及相關金融知識的宣傳普及,不斷提高農村經濟主體信用意識;要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戶個人電子信用檔案,建立農村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和風險管理體系,逐步形成“農戶+征信+信貸”模式,營造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承貸機構要加大“三權”抵押貸款貸后監督力度,定期對發放貸款進行跟蹤檢查。相關司法部門依法受理和妥善審理、執行有關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的糾紛案件,積極向市級主管部門爭取司法公證工作試點縣,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四)深入推進農業保險業務

鼓勵保險公司創新農業保險業務,擴大種植業、養殖業、林業保險業務范圍。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微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大戶進行投保,將涉農保險投保情況作為銀行授信要素,不斷提升農業保險的滲透度。深化銀行機構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合作,鼓勵借款人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貸款抵押物進行投保。

(五)妥善處置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產生的不良資產

加快建設農村綜合產權交易體系,由新梁公司下屬縣新農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處置承貸機構因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產生的不良資產。農村“三權”抵押物在處置時應首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轉讓,如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無法處置,縣新農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可以對有關抵押物進行收購、變賣或流轉。

(六)對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損失進行適當補償

縣財政局設立農村“三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根據《市農村“三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承貸機構因發放農村“三權”抵押貸款而產生的損失,按認定損失35%的比例予以補償。

四、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

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工作是破解農民融資難的重要途徑,能有效促進農業農村工作的快速發展和農民增收。各鄉鎮(街道)、縣級相關部門、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強化協調配合,切實加大工作力度,抽調專人負責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工作。縣政府成立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金融辦、法院、發改委、經信委、財政局、國土房管局、農委、林業局等部門,以及縣人行、銀監辦、農行、郵政儲蓄、農商行等金融機構和縣小額擔保貸款公司有關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三權”抵押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督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金融辦,負責日常工作,并建立“三權”抵押貸款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由縣金融辦定期召集小組成員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鄉鎮(街道)也要相應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工作機制,堅持典型示范、全面推進的原則,做好貸款服務,確保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工作在全縣推開。

(二)明確工作分工

縣國土房管局、縣農委、縣林業局要結合實際完善抵押登記辦法,簡化登記程序,及時辦理抵押登記。縣財政局負責農村“三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并研究制定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辦法,努力做到管理規范、分配合理,提高貸款積極性。縣農委牽頭研究農村“三權”抵押貸款不良資產處置辦法。農行、郵儲銀行、農商行等金融機構和縣小額擔保貸款公司,在金融監管部門的指導下,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或操作流程,并探索開展“三權”打包抵押,即將林權、房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二合一”或“三合一”作為抵押物進行綜合評估認定價值,有效解決農村專業大戶融資需求。縣法院要嚴格依法及時穩妥審理涉及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的案件,依法保障金融債權,切實維護各方合法利益。各鄉鎮(街道)、其他相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縣級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確保“三權”抵押貸款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廣泛宣傳發動

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手機短信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的目的、意義和典型事例等,并結合“三進三同”、接農親、萬元增收幫扶等活動,以宣傳手冊的形式,將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的有關條件、申報材料、貸款額度、貸款程序等內容宣傳到每家每戶,積極動員、鼓勵廣大農戶貸款發展農業產業,在全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農行、郵儲銀行、農商行等金融機構及縣小額貸款擔保公司,要深入基層,面向群眾,營銷“三權”抵押貸款等涉農信貸產品。

第8篇

透過這樣一個問題我們感覺到,隨著異地分支機構的相繼開業,我行縣域支行業務不斷拓展,縣域經濟主體多元化、融資客戶的多樣性決定了他們所能夠提供的抵質押標的的多樣性。過去抵質押標的多是城市房屋所有權、建設用國有土地使用權、大額存單等“硬通貨”的局面將會改變,帶有農村經濟特點、地方經濟特色、新經濟特征的,多樣化的抵質押標的將大量進入我們的視線,并呈現比例上升的趨勢。過去,我行以浮動抵押的方式接受鋼材、輪胎、檳榔原料等動產為抵押標的,以質押方式接受應收賬款為權利質押標的就是這一變化的前奏。今后這一變化將更加顯著,而且所呈現的多樣性將更加復雜,因此我們應當提前進行一些思考,為即將到來的變化做好知識和認識上的準備。

一、縣域經濟發展中抵質押標的物

在縣域,金融服務“三農”是不可能回避的問題。具體到抵質押標的,集體所有制土地上的住房、廠房、其他經營用房;各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權利;大宗農產品;農業深加工產品等都可能以待抵質押的標的呈現到業務及風險管理人員面前。面對林林總總的涉農權利和農業產品,在設置抵質押的時候應當如何把握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對應性和可處置性(可操作性),是我們在這一節中探討的問題。

(一)

首先是分類。上面我們已經將可能的抵質押標的分為了涉農權利和農業產品。

我們試著將涉農權利分為:與不動產相關的權利,例如集體所有制土地上的住房、廠房、其他經營用房等房屋所有權和占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權利,例如農村土地承包權、林權、鄉鎮企業經營承包權、農副產品收購(訂購)權等;農村(農業)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例如公司股東的權利、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權利、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權利等。

農業產品則按照農業學進行分類,在此不做羅列。

(二)

1、不動產方面

土地所有權是不能進行抵質押,這是《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中規定的,所以注意不要被集體土地所有權、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概念所擾亂,凡是土地所有權均不能進行抵押。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中還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一除外的情形就是《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雖然《物權法》規定了以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但是由于《土地管理》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因此即便法律規定抵押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使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一并抵押的方式被合法化,但由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流轉受到限制,故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其實在目前階段由于法律規定之間的矛盾而不具有可處置性。

集體所有制土地上的住房分為農民的宅基地和開發手續不完整的商品房。對于農民的宅基地《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得進行抵押,同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開發手續不完整的商品房因違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規定而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所以也不是合法的抵押標的。

2、生產經營權利方面

《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均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物權法》在第一百八十條中規定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第四十九條中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需要指出的是,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他規定可以確定:(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是不得進行抵押;(2)實現抵押權,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時候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和土地農業用途;(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剩余的承包經營期限;(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5)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抵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還應當考慮辦理抵押的時候,該承包經營的土地是否存在出租經營,是否存在欠繳承包金等情形。

前面所論述的主要是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還會遇到涉及到林地、林權、養殖權這樣的特殊問題。

關于林權和林地,在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礎上還要同時適用《森林法》的相關規定。《森林法》將森林分為防護林、經濟林、用材林、薪碳林、特種用途林五種。在不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用途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轉讓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只有用材林、經濟林、薪碳林及其林地使用權(包括采伐跡地、火燒跡地)。因為可以依法轉讓而具有流通性。由于具備的流通性所以銀行方面可以接受作為抵質押的標的。但是在接受林權、林地使用權為抵質押標的的時候還要注意,針對抵質押標的是否已經頒發采伐許可證,如果已經頒發采伐許可證,則在轉讓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時候相關采伐許可證要進行相應的變更或者同時轉讓。

涉及到漁業則與林業的情況不同。漁業中有的農民是從集體經濟組織那里承包池塘、水庫從事水產品養殖;有的農民是從國有水庫或者林場單位承包水面從事水產品養殖;有的農民是依照《漁業法》的規定,經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在國有水域或者灘涂的指定位置從事水產品養殖。以上情況中,從集體經濟組織處承包池塘、水庫,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屬于可以流轉的承包經營權的可以依法辦理抵押;而諸如從單位承包水面、經行政許可使用水域或者灘涂的情形,由于其經營權不能依法流轉,因此不能接受為抵質押的標的。

3、大宗農產品方面

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可以將大宗農產品和深加工的產成品視作動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我行曾為湖南友文公司辦理的檳榔原果動產浮動抵押就是一次有益的嘗試。對農產品及深加工產品的抵質押除了關注工業品抵質押時需要關注的合法性、有效性、對應性等問題之外,在可操作性方面還應該關注預計的收成、收購的方式與渠道、病蟲害的預報、天氣和氣候因素對抵質押標的可能產生的影響、可行的存儲條件等與生物特性、農村地理相關的一系列因素。以確保抵質押標的的安全、足額、保值。

4、最后是真實性問題,這個問題除了我們以往反復強調的意思表示真實,即所有的合同應當確保面簽,所有的登記事項提倡親自辦理或者隨同客戶一同前往辦理登記,其他法律文件應當以合理方式確保真實以外,在涉及“三農”的多樣化抵質押標的情形下,一要對登記機關信息不完全、做法不一致、程序不完備等現實情形有充分的認識;二要對農村家庭、經濟組織在財產及財產性權利(以下合稱財產)的管理、決策、分配、繼承、承繼方面的特殊性要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對此,我們認為盡職調查過程中,在堅持依法證明真實性的基礎上,還要利用和依靠當地人脈關系、基層群眾組織多方面了解財產的演變過程、權屬情況、歷史糾葛、現實情況,全面反映抵質押標的,為對真實性和可處置性決策把握提供真實、準確、完整、有效的信息。

二、具有新經濟特征的抵質押標的物

我們將具有新經濟特征的抵質押標的界定在知識產權和投資權益的范疇。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用于質押的知識產權包括: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投資權益則包括公司股權、債券、基金份額、信托憑證、保險權益、存單等。

(一)

1、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在于其在市場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這可以有助于商品或者的銷售和推廣。中國馳名商標是國家通過法律途徑由對某一商標的知名度、美譽度的認可,因此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是商標專營權質押的首選。目前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途徑有司法認定和行政認定二種。由于前些年司法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泛濫,使一些知名度、美譽度不是很高的商標混跡于中國馳名商標行列,增大了中國馳名商標的水分。因此在考察某一商標作為質押標的的時候,不能簡單的看它是否屬于中國馳名商標,而是應當同時結合企業為創造、維護該馳名商標所進行的廣告宣傳、打擊假冒偽劣等方面做出的努力來進行綜合考量。另外,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由于使用情況的復雜,一般情況下不可流轉,因此不要接受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專用權為質押標的。

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負責辦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能辦理。需要注意的是,《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程序規定》中規定了質權登記期限,對于質權登記期限屆滿的質權登記自動失效。對于這一點雖然與質權理論相違背,但是在規則沒有被改變之前我們只能夠被動的適應規則,即在債務延期的時候應當辦理質權登記期限延期。

2、專利權利包括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權不直接保護專利技術本身,而且不具有公示性,對專利權的授予還屬于期待過程中,雖可以轉讓,但是由于對是否能夠被授予專利還不確定,因此一般不接受為質押標的,而且專利管理機關也不辦理對于專利申請權的質押登記。由此,專利權的質押其實就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質押。外觀設計專利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從某種角度講其價值是依附于產品本身,脫離了產品本身的性能則不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因此一般情況下不接受為質押標的物。新型實用專利和發明專利的獨立經濟價值則高于外觀設計專利,其中發明專利又高于新型實用專利。在考察發明專利、新型實用專利作為質押標的的時候應注意專利權的期限、繳納年費的情況、許可使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實施強制許可情形等。

3、當前著作權質押主要見于軟件著作權質押。

(二)

1、《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對基金份額、上市公司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的質押登記作出了規定。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我國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其在上海和深圳各設有一個分公司,分別負責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基金份額和上市公司的股權登記結算。為了辦理基金份額(限于證券交易所場內登記的份額)和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事項,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于2009年9月出臺了《證券質押登記業務實施細則》。其實這個實施細則還適用于在該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的債券。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業務中要注意甄別所質押的是否屬于國有股。如果屬于國有股則還應當按照《關于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進行審查和辦理。

2、債券、存單的質押要注意一些問題。(1)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債權,其辦理質押除遵循法律規定外,還要遵循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2)以憑證式國債進行質押的,應當執行《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辦法》;(3)單位以定期存單質押的,應當執行《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4)個人以定期存單質押的,應當執行《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

3、信托憑證、保險權益是否能夠作為質押的標的,在《物權法》、《擔保法》上均沒有規定。縱觀《信托法》、《保險法》對此有沒有給予規定。但是近年來營業信托的發展和保險產品的發展,使得大量的資金投入到信托和保險行業,如何撬動這些資金所形成的權益,使之在風險可控的方式下成為銀行信貸的可靠質押擔保標的,對于銀行業來說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例如利用風險管理的優勢和信息不對稱優勢,對評估值優異的信托產品憑證以降低質押率為風險控制方式之一,接受信托憑證為質押標的;再例如接受射幸程度較小的企業年金權益為個人信貸的質押標的。這些都不失為對信托憑證、保險權益作為抵質押標的多樣化趨勢探索的思路。

第9篇

關鍵詞:貸款難;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林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圖分類號:F830.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5)02-0077-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2.18

長期以來,農民貸款難、貸款貴一直是困擾農村金融與經濟發展的瓶頸問題。難就難在農民手中沒有銀行認可、方便流轉的抵押物,貴是銀行需要提高利率彌補因發放信用貸款或信用擔保貸款導致的風險和損失,關鍵還是抵押物缺失問題。為了破解這一難題,需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把農民手中擁有的林地、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等資源變成可抵押可流轉的資產,使其能向銀行申請貸款,為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也明確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作為農民手中最大財富的林地、承包地、宅基地和房屋將真正發揮融資抵押物的作用。國內浙江、重慶、遼寧、江西、陜西等地已就農村“三權”抵押貸款①先行開展試點,為解決“三農”資金需求進行了有益探索,有許多經驗可供借鑒[1]。

一、浙江麗水及重慶永川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情況

(一)發展概況

1.浙江麗水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發展情況。麗水早于上世紀90年代便探索開辦農房抵押貸款業務,2006年和2013年分別開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和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截至2014年第一季度末,麗水農村“三權”抵押貸款余額合計為45.5億元,不良率為0.2%。其中,累計發放林權抵押貸款11.24萬筆、94.3億元,剩余3.31萬筆、36.2億元,不良率為0.15%;累計發放農房抵押貸款1.21萬筆、26.2億元,剩余2499筆、9.2億元,不良率為0.4%;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權抵押貸款是2013年末剛發放的,目前僅有7筆,金額及余額均為1298萬元,沒有發生不良。

2.重慶永川農村“三權”抵押貸款發展情況。根據重慶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永川區于2011年制訂具體實施方案,開始在轄區組織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工作。截至2014年4月30日,永川農村“三權”抵押貸款余額合計為9.4億元,不良率為0.3%。其中,累計發放林權抵押貸款23筆、10.6億元,剩余18筆、7.1億元,不良率為0.1%;累計發放農房抵押貸款873筆、3.1億元,剩余408筆、1.5億元,不良率為1%;累計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121筆、3.4億元,剩余121筆、8570萬元,不良率為1%。

(二)好的經驗及做法

1.政府強力推動。一是以市政府名義出臺“三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及實施意見,明確確權登記部門,規范了抵押、登記、轉讓、處置等程序。二是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金融辦、農業、林業、國土、住建、人行、銀監等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并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負責推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工作。三是對工作目標進行量化分解落實,相關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并指定牽頭單位負責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工作的督促、檢查及考核工作。四是出臺獎懲激勵措施。比如麗水將考核情況與村兩委的工資報酬掛鉤,對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麗水財政還按每年抵押貸款新增額的2‰用于獎勵銀行或擔保機構。重慶市直接下達行政命令分配任務,永川區每年表彰農村“三權”融資工作先進單位,按貸款發生額獎勵相關部門1‰的工作經費,鎮街1%的工作經費;而對工作任務完成不好的則給予通報。

2.引入擔保、保險、財政扶持等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一是積極發揮擔保機構的作用。麗水及永川均重視發揮擔保機構對于緩釋風險的作用,有助于打消銀行方面的顧慮,幫助農戶順利獲取貸款資金。重慶市政府全額出資30億元成立了興農融資擔保公司,專門為“三權”抵押貸款提供擔保。永川區政府也成立自己的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近6成“三權”抵押貸款均由擔保公司負責擔保,再由農戶向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麗水也在大力發展各種形式的擔保機構,包括加快發展政府財政出資控股或參股設立的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中小企業擔保公司、互會員制信用擔保機構以及再擔保機構等。二是引入保險保障。麗水不僅實現了水稻、油菜、森林、農房、自然災害公眾責任險全覆蓋,還開展了食用菌保險、小額貸款信用保證保險等險種的試點工作,首創“政銀保”扶持低收入農戶發展的貸款模式,在保險創新和服務民生方面走在全國前列。三是出臺財政補償政策。重慶市、區縣兩級財政出資7億元,設立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對金融機構產生的損失進行補償。補償比例為35%,其中市級承擔20%、區縣承擔15%。除此之外,永川區財政還另外投入1500萬元設立“三權”抵押貸款風險補償金,把對金融機構的補償比例由全市的35%提高到50%。麗水財政則按貸款余額5‰的比例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用于銀行或擔保機構在抵押資產追償后仍形成本金損失的部分進行一定補償。

3.加強宣傳引導工作。麗水在全市范圍設立了2114個農村金融服務站,為村民提供小額取現、理財咨詢、金融知識宣傳、協辦農戶貸款等服務,并將貸款的品種、條件、流程等相關內容在宣傳欄上,方便村民在家門口查閱相關知識,獲取金融服務。永川通過各種渠道廣泛宣傳農村“三權”抵押貸款:一是在《永川日報》和手機短信上通過“答記者問”的形式宣傳開展“三權”抵押貸款的重要意義、主要工作內容和具體辦理流程;二是每天12次在永川電視臺四個頻道滾動播放宣傳“三權”抵押貸款及咨詢電話;三是通過各鎮街廣播站每日播放“三權”抵押貸款辦理流程;四是印制近10萬份通俗易懂的宣傳單分發至各鎮街;五是會同區農委、國房局、林業局、區財政局組織區內各涉農金融機構與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殖大戶進行貸款對接,現場講解貸款政策,解答業務辦理疑問;六是結合“送金融知識下鄉”宣講活動,深入鎮街、村社、企業,大力宣傳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政策及辦理流程。

(三)存在的難點

1.法律限制。我國現行的《擔保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并未明確規定農村“三權”可以進行抵押或是通過抵押方式進行流轉,更多的是隱含的限制。《擔保法》第37條、《物權法》第184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允許抵押。盡管各地為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制訂了一些地方法規,提供了一定的司法支持,但其效力低于國家法律。如果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發生糾紛并訴諸法律,可能面臨法律風險,因此銀行及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不少顧慮和擔憂[2]。

2.價值評估難。農村“三權”由于長期沒有進行有效流轉及買賣,其價值評估缺少經驗及標準。加之農業生產面臨自然和市場兩個風險,對評估人員的專業性、全面性要求較高,導致這方面的評估人才較為缺乏。比如林權評估,相同樹種不同年齡價值不等,相同年齡不同樹種價值也不同,人工林和原始林價值差異也很大。評估人員不僅要懂得林木價值評估知識,也要熟知土地評估知識。目前,各地尚未對農村“三權”建立統一的資產價值評估標準以及操作程序,銀行認可的專業評估機構數量少,評估費用高且存在道德風險,可能損害農戶利益。比如重慶有一客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100萬元,光是評估費就得2萬元。重慶永川部分業主甚至由于無法承受高額的評估費用而放棄申請貸款。

3.流轉處置難。這是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面臨的最大難題。尤其是農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一旦形成不良,資產處置變現將遭遇諸多難題。一是現行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房屋轉讓原則上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之內進行,限制了抵押物流轉與處置變現。比如重慶市原計劃出臺農村“三權”不良資產處置辦法,但將近4年過去了還一直擱置著,足見其面臨的法律障礙實難逾越。二是目前各地尚未建立起全面、完善的農村資產流轉體系及交易平臺。比如麗水和重慶均設有林權交易中心,但其余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至今尚未建立,直接影響農村“三權”抵押物的流轉和銀行債權的實現。三是處置農村產權還面臨人情世故的問題。主要原因是集體土地只能在本村的農民中流轉,但同村人一般礙于面子沒人愿意接手,因此這些房產在處置時一般難以實現,對銀行而言存在較大的風險。

二、海南省三亞市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工作現狀

迄今為止,海南省三亞市尚未開辦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但相關準備工作譬如確權工作已先期開展,其中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有望率先開始實施。

(一)林權抵押貸款情況

2013年7月,銀監會及國家林業局聯合出臺了《關于林權抵押貸款的實施意見》(銀監發〔2013〕32號);2014年3月21日,海南省三亞市出臺了《三亞市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三府〔2014〕52號),從國家到地方層面的法規準備已基本到位。目前海南省三亞市也已經完成全市20萬畝林權的確權工作,除了市林業局尚未配置專門機構及人員負責該項工作外,海南省三亞市已初步具備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的條件。

(二)農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權抵押貸款情況

根據海南省三亞市住建局反饋的情況,海南省三亞市農村宅基地(房屋)確權工作已于2012年12月基本完成,共確權42753戶,面積361萬平方米。但目前我市并未在完成確權工作的基礎上研究出臺農村宅基地(房屋)抵押貸款的相關登記、管理、處置等辦法。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情況

海南省三亞市農業局正在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目前已完成所有約20萬畝承包地的測量工作,頒發了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2萬本,占應確權總量的50%,預計2014年末將完成海南省三亞市所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頒證工作。與農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情況相似,海南省三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相關登記、管理、處置等辦法仍未出臺,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仍任重而道遠。

三、在海南省三亞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的建議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組織架構

一是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其他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工作。二是要制定工作計劃及目標,明確職責分工,確保各項措施及時執行到位。三是完善牽頭協作機制,指定牽頭單位統一協調各部門分工,統一負責督促、檢查及考核工作,杜絕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四是加強政府、銀行及法院的協調配合,充分發揮各方力量,確保“銀行愿貸款、農戶能融資、處置有保障”,推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順利開展。

(二)整章建制,出臺登記、處置、財政扶持、風險補償等系列政策

國內一些地區先行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已有數年,在制度建設與實踐方面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及做法。我們應整合參照浙江、重慶等地的制度,以市政府名義出臺實施意見,各職能部門相應出臺實施細則,對確權登記、業務辦理、擔保評估、流轉處置、稅費減免、財政扶持等政策進行統一規定,并結合發展趨勢大膽創新,確保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好制度保障工作。

(三)集中力量完成“三權”確權頒證工作

根據有關部門的反饋,林權及農村宅基地(房屋)使用權的確權頒證工作已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工作預計今年完成。為了及時滿足農民資金需求,在制度、組織架構等相關配套措施保障下,可以對需要辦理抵押貸款業務的農村“三權”進行優先確權頒證。

(四)建立產權交易市場、評估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

參照麗水“三中心一機構”①的模式搭建農村資源流轉平臺,把農村“三權”均納入該平臺,實現機構編制、人員、資金三到位,把登記、交易、評估、處置各環節統一規范起來。由于是政府成立的評估機構,不僅可以降低評估費用減輕農戶負擔,而且評估的權威性也容易被銀行認可,有利于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順利開展。

(五)引入擔保、保險及高管激勵機制,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積極性

為了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需要引入擔保、保險、財政扶持及高管激勵等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使之吃上“定心丸”。一是注重發揮擔保機構的作用。從浙江麗水及重慶永川的經驗看,由財政出資設立的擔保機構承擔著行業標桿的作用,為打消銀行顧慮,確保農戶順利獲得貸款起到了關鍵作用。目前我市由財政出資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1億元,對外擔保額可達10億元,已越過各大型銀行對于“銀擔合作”的門檻,可指定為我市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提供擔保服務。二是探索發展涉農保險。由于海南省三亞市農業生產風險高,涉農保險項目遲遲未能發展,只能由易及難,先從風險較小的農房和林權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做起,逐漸健全涉農保險體系。三是實施高管激勵,通過管好人來做好事。對于開展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成效顯著的機構高管,可由政府出面對其給予表彰獎勵。另外銀監部門在高管持續履職評價中相應給予好評,并將根據其具體表現,在其職務調動、晉升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

(六)加強宣傳引導及教育培訓工作

一是綜合利用電視、廣播、報刊、互聯網、宣傳冊、宣傳欄、手機短信等多種手段,引導各部門、銀行及廣大農民群眾正確認識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業務的意義,了解貸款條件和業務流程,使該業務得到廣泛認知及迅速推廣。二是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服務效率。三是堅持實事求是原則,防止盲目設定目標,防止金融風險聚集,促進農村“三權”抵押貸款工作可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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