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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云南省國土資源廳、中國建設銀行云南省分行和云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在昆明共同簽署“云南省土地復墾費用監管合作協議”。此舉標志著云南在全國率先推出了土地復墾費用聯合監管機制。
云南地處低緯高原,地質環境復雜,生態環境脆弱,每年因礦產資源開采及交通、水利、能源建設等生產建設活動壓占、損毀的土地達30萬畝左右,如不及時復墾恢復利用,將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和生態惡化,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帶來嚴重影響。為改變這一狀況,云南省建立了土地復墾方案編報審查、土地復墾項目管理、土地復墾定期報告、土地復墾檔案管理等制度,并將土地復墾監管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年度國土資源管理目標責任制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土地復墾監管機制。同時,在云南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省國土資源廳與發展改革、工信、財政、交通、能源、水利、農業、環境保護、林業及金融等部門加強協同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社會氛圍,初步構建起云南省的土地復墾共同責任機制。
2011年國務院頒布施行《土地復墾條例》,2013年3月國土資源部頒布施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為認真落實好《條例》和《實施辦法》要求,云南省國土資源廳和金融部門積極探索土地復墾費用監管新機制。根據《合作協議》,土地復墾義務人在土地復墾費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土地復墾義務人和銀行三方簽訂土地復墾工作監管協議。根據協議,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管理使用。
為實現土地復墾費用監督管理信息化,圍繞加強土地復墾資金監管的要求,云南省國土資源廳與建行云南省分行和云南省信用聯社創新土地復墾資金監管模式,聯合開發了“云南省土地復墾費用監管業務系統”,土地復墾費用監管系統借助省國土資源廳三級聯網審批平臺,通過查詢、統計和預警等功能,滿足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對土地復墾費用監管的需要,實現全省土地復墾費用三級聯網監管,推動土地復墾工作全面深入開展。充分發揮了國土資源部門、銀行、復墾義務人三方的優勢,并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資金的合理使用。
(云 嶺)
關鍵詞: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機制
中圖分類號:F832.4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3-0051-02
煤炭開采破壞土地的類型有三種:塌陷地、挖損地和占壓地。在我國的煤炭開采生產中,造成的土地破壞以塌陷地為主,每萬噸煤造成塌陷的土地面積為3~5畝。塌陷地是煤礦地下開采的一個突出的環境問題,它導致相應位置內的地面建筑、管道、鐵路、公路和橋梁等設施變形以至破壞,大片土地陷落和裂縫,農田灌溉失效。塌陷地除部分土壤深厚,稍加平整可耕種外,50%的耕地都會大幅度減產絕產,需要恢復治理后才能重新使土地進入可利用狀態。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快速發展的階段,對能源的需求逐年快速增長。煤炭作為我國最重要的戰略能源,由于其資源豐富,煤種齊全,分布范圍廣等特點,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大規模的煤炭開采造成了大面積的土地塌陷、荒蕪、返堿、退化等土地破壞現象,對礦區土地的開發利用也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對平原地區的煤炭開采,造成地表面嚴重不均勻的土地塌陷,使得大片耕地失去耕種價值。
為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國家加大了土地復墾工作的力度。自1989年國務院頒布實施《土地復墾規定》后,采煤塌陷地復墾工作已逐漸引起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采煤塌陷地復墾取得了一些成效。《土地復墾條例》(草案)頒布后。土地復墾相關的立法工作將進一步深入。但是,塌陷地復墾的投資機制不完善,制約著復墾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機制現狀分析
1、采煤塌陷地復墾資金缺乏
土地復墾的核心問題是資金問題,造成資金缺乏的原因有三:一是投資主體單一,目前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投資;二是采煤塌陷地復墾項目難度的加大;三是采煤塌陷地復墾任務重。
2、復墾后土地產權不清晰
煤礦企業從事地下采煤工作,待地表發現沉降后,這些國家征用后的塌陷地是歸煤炭企業使用,還是歸地方政府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利益主體之間土地產權不清、糾紛頻繁,土地權屬關系難以理順,協調工作繁重,缺乏采煤塌陷地復墾的動力,造成生產建設單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困難。
3、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激勵機制不完善
煤礦土地復墾技術復雜,工程量大,需要雄厚的資金,而復墾后的土地經濟效益相對非常之小,煤礦企業不愿意投資復墾。相應的復墾投資機制不完善,不能進行有效地激勵,造成投資主體和復墾后土地經營方式單一。
4、采煤塌陷地復墾的政策法規不健全
到目前為止,國家尚沒有出臺一部完整的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法規,僅有的《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土地復墾條例》(草案)等的法律規定,還不能涉及具體的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問題,對確保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機制的形成以及良性運作的要求還相差甚遠,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執法依據不足,缺少相應的制度來規范。
三、完善煤炭塌陷地復墾投資機制的對策
1、完善復墾資金管理制度
為解決當前項目資金渠道不暢和到位遲緩的弊端,一方面,疏通資金撥付渠道,切實提高資金流速。對中央投資的項目,資金應當直接撥付給項目實施法人單位,考慮到財政監管,項目資金也可先由財政部直接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再由省級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實施法人單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項目實施監管與任務完成確認工作。對地方投資的項目,其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實施法人單位。根本的辦法是,在改進老辦法的基礎上,聯合相關部門制定一個專門的文件規定,統一規范、管理與監督項目資金,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效率。另一方面,應建立多元投融資渠道。積極探索以地入股、新增耕地使用權流轉、政府貼息貸款、提供信用支持等途徑,廣泛吸納社會資金和民間資金,逐步形成采煤塌陷地復墾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
2、完善采煤塌陷地使用權制度
針對采煤塌陷地產權不明確,塌陷土地產權的非專一性和責權利的不對稱性,搭便車行為,缺乏投資復墾的動力等問題,根據合理進行產權分割,則可以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的產權經濟學理論,完善采煤塌陷地使用權制度,可增強產權安全性和可實施性。同時,完善塌陷及復墾采煤塌陷地合理利用的政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采煤塌陷地復墾投資者具有穩定的預期。建立塌陷及復墾的采煤塌陷地轉讓、出租、交換,形成社會多元化投資的機制,實現采煤塌陷地的可持續利用。
3、建立采煤塌陷地復墾市場體系
采煤塌陷地復墾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只有專業化復墾公司按照土地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詳細的復墾專項規劃及設計,采用先進設備和技術進行復墾,實現土地復墾集約化,才能降低復墾成本,提高復墾工程質量,避免各單位小規模的盲目復墾,粗放利用。組建專業化的土地復墾公司,各破壞土地單位可以通過支付復墾費的形式,將復墾任務交給土地復墾公司,由復墾公司統一復墾,使采煤塌陷地復墾社會化、市場化、企業化和專業化,以提高采煤塌陷地復墾的科學化水平和經濟效益。同時,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采煤塌陷地復墾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基礎作用。
4、完善相關政策法規
關鍵詞:煤礦;土地復墾;探索
中圖分類號:TU272.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土地復墾是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態環境。
一、西部山區土地復墾的現狀
西部地區煤礦開采早在50年代初期就開始了,在早期的開采中,人們不注重環境的保護造成了大量的環境破壞。現在由于大規模生產建設活動的開展,更造成了對土地及環境的破壞,形成了現在的“舊賬未還、新賬又欠”的局面。就全國來講80%以上的歷史遺留廢棄地未得到恢復利用,因生產建設活動,每年新增大量廢棄地得不到及時復墾。僅煤炭開采破壞土地,每年仍以70萬畝左右的速度遞增,其中約60%是好耕地。在西部云貴高原山區,由于其特殊的地理地貌,使得該地區煤礦采用的都是井下作業的開采方式。這種開采方式壓占了大量地表資源、造成了水環境以及空氣的污染等問題,更嚴重者造成大量地表沉陷。這些問題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
1、煤礦土地復墾工作起步晚,基本處于癱瘓,復墾難以開展。2007年以來我國才正式要求煤礦生產單位必須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開展土地復墾工作。《土地復墾方案》是煤礦業主辦理相關手續的必備報件之一。依據規定煤礦業主們紛紛請有資質的單位編制了土地復墾方案,但其編制方案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能順利辦理相關手續,而不是去了解方案的實際內容和如何開展土地復墾。對于各級部門提出開展土地復墾工作的要求置之不理、不管不問。
2、煤礦業主私下買賣煤礦情況嚴重,業主更換頻繁,煤礦管理相對較難。一是國家從保護環境出發,從控制生產規模入手,要求生產規模達不到相應標準的煤礦必須關閉或整合。煤礦業主們為了保證自己的礦權,生產能力較小的各個煤礦之間進行了整合,由原來的3-5萬噸整合為現在的15萬噸甚至30萬噸以上;二是一些經濟基礎比較薄弱又不愿意整合的煤礦只能轉讓其礦權,私下交易泛濫成為了該地區的一個普遍現象,各職能部門也無法對其進行控制,更不用說要求其開展土地復墾工作;三是“炒礦”之風的興起。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了煤礦整合的機遇,收購了一些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的煤礦,然后私下高價拍賣礦權,在其相關手續還未辦理完備時,煤礦礦權又轉入他人之手,即損害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也使得地方礦權管理處于混亂,造成土地復墾工作的難以開展。
3、復墾資金來源不足,復墾責人不明確,復墾的效益不顯著。土地復墾資金來源不足是我國生產建設復墾的普遍現象之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于煤礦業主來說,開展土地復墾工作會占用大量的資金,造成資金周轉困難而不愿意投入資金復墾;二是沒有外來資金投入,因煤礦土地復墾周期性長,復墾地點零星分布,面積小復墾效益不明顯;三是政府無力投入,西部地區大多縣財政收入微薄,政府部門無力投資對已廢棄土地進行復墾。
4、復墾技術監督體系不健全,監管難度大。煤礦土地復墾工
作是一個長期性、投入大的工程,由于煤礦私下買賣嚴重,業主不愿投資、地方財政收入低等多方面原因,使得投入在土地復墾中的工作經費相對較少、人員匱乏。再加上對我國來說土地復墾體系不健全,針對煤礦土地復墾沒有專門的技術標準,在管理中沒有可參照執行的法律體系,由于投入資金少、執法成本高,使得煤礦土地復墾管理相對混亂,造成了監管難度大,復墾難以實施的現狀。
二、西部山區土地復墾存在的問題
在西部山區土地復墾工作中,除了具有全國煤礦土地復墾的存在的普遍問題外,還主要存在以下幾個較特殊的問題:
1、政府及社會對于土地復墾工作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夠。煤礦生產一直都是西部地區某些縣的主要經濟增長支柱,只有煤礦生產上去了,才會給地方帶來較大的經濟效益,對于地方政府來說總是把GDP的增長做為衡量經濟是否增長的一個重要目標,忽視了環境保護。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沒有下發過要求生產建設單位開展土地復墾的文件,直至2011年3月總理才正式簽署了針對生產建設單位進行土地復墾工作的土地條例,條例中明確規定了“誰破壞誰復墾”,要求生產單位必須把土地復墾工作提高到日常管理工作中來。雖然如此,對大多數政府及社會各階層的人來說,也從未對土地復墾工作引起過重視。
2、編制的實施方案可操作性不強,上下級之間缺乏溝通平臺,技術指導和支撐相對匱乏。最初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時,都處于摸索階段,只能按固定的模式編制方案,編制出來的方案中項目設計方案較粗略且項目實施地塊圖件比例尺大多為1:5000或1:10000的小比例尺無法實施,可操作性不強,實施起來相對困難。造成了有些煤礦依據方案開展土地復墾工作時,處于無法實施的狀態,嚴重影響了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這就要求加強各部門之間的相互溝通,同時在各級監管部門之間應建立一個交流平臺,進行互通利弊,研究對策,給予技術力量的支持。
3、土地復墾費預存困難,復墾資金相對潰乏。為了加快土地復墾工作的開展,增強煤礦業主對土地復墾工作的重視力度,根據各礦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要求各煤礦業主預存土地復墾費,但在復墾費預存過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問題:一是預存土地復墾費后會造成資金周圍困難,加重煤礦負擔,使得煤礦業主不愿意預存相關土地復墾費;二是一些煤礦為了擴大自己的生產規模,不斷地收購其他煤礦,卻打著蒙騙的幌子謊稱資金短缺,騙取政府支持,緩存土地復墾費,緩存時間到來時卻不預存土地復墾費;三是土地復墾費的預存讓業主們誤認為是國土資源部門又在以其他方式收取相關費用,而不愿意預存。殊不知土地復墾費的預存是在其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時,早已明確在方案中的一項工作內容,而且規定了預存資金的金額。但方案編制出來以后,對業主們來說只是國家要求必須履行的一項手續,而沒有人詳細地去查閱方案的相關內容。盡管做了大量的解釋,生產建設單位也給予理解,但在預存土地復墾費時,預存多少復墾費卻成為了煤礦業主進行討價還價的一個籍口。
4、土地復墾存在不確定因素。塌陷區土地復墾是煤礦土地復墾的重點之一。以山東濟寧為例,據不完全統計,自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因采煤累計塌陷土地約40萬畝,導致40萬農民無地可種,同時,目前每年還要新增塌陷地4萬畝左右。塌陷區土地復墾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牽涉到很多的因素,在針對擬塌陷區的土地復墾這一方面,只能以其實際塌陷為復墾手段,無法預測其塌陷時間及破壞程度,塌陷的相對規律難以掌控。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礦山排渣、電廠排灰、油田開發、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活動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質勘探等各類臨時使用土地的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凡造成土地破壞的企業和個人均必須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復墾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計劃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復墾的綜合協調工作;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土地復墾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五條 土地復墾規劃應根據自然條件和土地破壞程度,確定復墾用途。不能復墾為耕地的,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漁則漁,也可報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于企業排矸、排灰、排渣的堆存場地。
第六條 挖損、塌陷土地的復墾應充分利用鄰近企業的廢棄物充填。企業排放廢棄物應與土地復墾充填相結合。對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和在指定的復墾區傾例廢棄物的,擁有廢棄物一方和有復墾區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費。利用廢棄物作為土地復墾充填物的,應征求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條 開辦磚瓦窯占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應與土地所有權單位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書,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占用國有土地的,應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復墾協議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磚瓦窯生產占用土地或挖地賣沙、賣土的,必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每畝500元-1000元的標準收取土地復墾押金。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后全部返還土地復墾押金。否則,沒收土地復墾押金。
第九條 企業和個人因采礦造成集體所有土地塌陷、污染而絕產的,應給予遭受損失的單位一次性補償或辦理征地手續,并進行復墾利用;未造成絕產的,應逐年向遭受損失的單位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并負責復墾后交遭受損失的單位耕種。或按礦產物的年產量每噸提取0.2元-1元的整治費,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專項用于被破壞土地的復墾和土地損失補償。整治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確定。
第十條 電力、冶金、煤炭、建材等企業占用耕地排灰、排渣的,必須按占用耕地的同等面積造地還田;占用非耕地排灰、排渣,復墾為耕地的,免征三年農業稅和定購任務,并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復墾后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企業和個人破壞自己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凡自行復墾的,土地使用權不變;
(二)企業和個人破壞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應將土地恢復到原用途,土地使用權不變;
(三)企業和個人破壞集體所有土地,必須限期恢復到原用途,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不變;
(四)企業(不含鄉村的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破壞集體所有土地無法恢復到原作用,集體同意放棄土地所有權的,由企業征用并復墾到可利用程度,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有建設項目計劃的,按計劃進行建設;無建設項目計劃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二條 企業和個人破壞集體所有土地或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需支付的復墾費用,必須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安排使用,專款專用,用于組織土地復墾。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費、土地補償費和復墾押金的來源:
(一)基本建設過程中破壞土地的復墾費用和土地損失補償費從基本建設投資中列支;
(二)生產過程中毀壞土地的土地損失補償費列入或分期列入生產成本。復墾費用和復墾押金從企業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
(三)生產過程中被毀壞的土地,復墾后可以直接用于基本建設的,土地復墾費可列入該項基本建設投資;
(四)國有土地復墾后,能以其收益形成償還能力的,復墾費用可用集資或向銀行貸款的方式籌集。
第十四條 復墾為耕地的,覆蓋土層平均厚度應在30厘米以上,并達到基本耕種條件。復墾后用于造林、種植果樹、養魚、植葦的,應達到相應的種植和養殖條件。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企業和個人破壞自己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并未按要求復墾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復墾;逾期不復墾或復墾后連續兩年不使用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管理部門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有土地復墾任務但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復墾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每畝每年200元-1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在其提出新的建設用地申請時,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擾亂、阻礙土地復墾工作或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乍一看,國土資源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然而實際上并非如此。我國現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于臨時用地規定了嚴格的適用范圍。《土地管理法》第57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因此,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臨時用地適用于三種情況:第一,建設項目施工;第二,地質勘查;第三,搶險救災。
法律還規定,臨時用地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第一,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臨時使用土地期滿后,應當將土地交還原土地使用者,占用耕地的,應在一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土地管理法》第80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第43條和第44條,規定了違反“臨時用地”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第一,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第二,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第三,臨時使用耕地,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耕地復墾費兩倍以下罰款。
本案中,企業獲批準使用的臨時用地,應屬于“建設項目施工”臨時使用土地的情況。企業在獲得批準后,在臨時用地上建造了鋼架結構廠房,屬于“在臨時用地上建造了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違法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拆除。如果企業在法定的期限內仍未自行拆除,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違章建筑被拆除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還應責令企業恢復耕種條件,一年內仍未恢復的,則應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4條的規定處理,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耕地復墾費兩倍以下罰款。
【關鍵詞】煤礦開采;土地破壞;預測;統計分析
本文分析了礦井建設以及生產過程中因挖損、壓占和塌陷等原因對礦區土地不可避免的造成損害。為有效減少因煤礦開采而生產的土地損毀現象,按照《土地復墾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592號),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復墾,為此對土地破壞預測性分析是土地復墾工作的必須條件。
1 該煤礦煤層賦存形式與開采狀況
1.1 煤層特征
本區可采煤層為K1煤層,賦存于二疊系上統龍潭組(P2l)第二段的砂泥巖中,含兩層夾矸,呈層狀產出,上分層煤層厚0.26~0.52m,中分層煤層厚0.24~0.28m,下分層煤層厚0.29~0.40m。煤層較穩定、大部可采。
1.2 煤礦開拓方式
礦井采用平硐+暗斜井開拓方式,設置有+1094.75m主平硐和+1198.88m回風平硐。
水平劃分:礦井設置三個水平,即+1100m水平、+950m水平和+770m水平。其中:+1100m水平為上山開采,+950m水平和+770m水平為下山開采。
采區劃分:每個水平劃分為一個采區,礦井共劃分三個采區。
1.3 矸石產量
礦井年排矸量約為12kt/a。
2 土地損毀環節及時序
2.1 土地損毀環節及時序分析
該煤礦對土地造成損壞的環節主要發生在煤礦建設期及生產期兩個階段。
煤礦建設期:在該煤礦投產需要建立的地面設施主要包括了主工業廣場、排矸場、風井等;地面設施的修建會導致土地發生壓占現象,區域內地形地貌和土地地表形態發生根本改變,土地失去原有功能,地面的破壞范圍通過現場勘測及征地協議對其進行確定。
煤礦生產期:根據煤礦工藝流程,本項目生產過程中(生產期)可能造成的土地破壞主要表現為采煤塌陷破壞土地,出現的主要現象將是地表裂縫與地面沉陷,另外還有排放矸石等固體廢棄物壓占土地。
2.2 沉陷預測分析方法及參數
(1)預測方法
本方案中地表塌陷范圍及程度的預測采用《開采規程》中的概率積分法,概率積分法事以正態分布函數為影響函數、用積分式表示地表下沉盆地的方法。同時采用與已損毀采空區影響程度調查相結合方法分析。
(2)預測模式
1)移動盆地走向主斷面上的移動變形最大值
式中: -地表最大下沉值,mm;
-地表最大傾斜值,mm/m;
-地表最大曲率值,10-3/m;
-地表最大水平變形值,mm/m;
-地表最大水平移動值,mm;
-煤層法線采厚,m;
-下沉系數;
-煤層傾角,deg
-水平移動系數;
-主要影響半徑,m。
2)地表移動盆地內任意點的變形預測
以過采空區傾斜主斷面內下計算邊界且與走向平行的方向為計算的橫坐標,以過采空區走向主斷面左計算邊界且與傾斜方向平行的方向為計算的縱坐標,任意剖面(與煤層走向φ角)上任意點(x , y)的移動和變形計算公式如下:
①地表下沉
②地表傾斜
③地表曲率
④地表水平移動
⑤地表水平變形
式中:D-開采煤層區域;其它符號意義同前。
(3)預測參數選擇
3土地損毀分析和預測
3.1已損毀土地現狀
(1)臨時建設用地占用土地
本項目已建成地面設施包括:主工業廣場一處,該廣場壓占面積共9026m2,包括采礦用地,有林地,其它草地等;風井工業廣場一處,該廣場占地3030m2,壓占土地類型為旱地和有林地;廢井一處(原潼儀煤礦二風井),沒有壓占土地。現狀已破壞表土。
壓占地土損毀程度分析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復墾條例》和《土地復墾方案編 制規程》,本方案是根據類似工程的土地破壞因素調查情況,參考各相關學科的實際經驗數據,采用主導因素法進行評價及劃分等級,具體標準見下表3:
根據以上所述,該煤礦工業廣場區域和風井區域占用土地類型為壓占,排土高度5-10m,邊坡坡度15-40°,破壞程度均為重度破壞。
(2)采煤沉陷影響土地
該煤礦自從2008年后進行了一段時間的試生產,未進行正式開采。2012年聯合試運轉期間工作面采煤動用儲量5.7kt。該部分已形成了采空區,目前已在地表形成沉陷區。具體分析見下圖所示。
圖1 該煤礦采煤影響沉陷現狀下沉等值線圖 圖2 該煤礦采煤影響沉陷分階段預測下沉等值線圖(左為第一階段,右為第二階段)
3.2 擬損毀土地預測
對于該煤礦來說,建設期間產生的工業場地、生產生活設施將不再新增損毀土地。因此針對擬損毀土地預測主要為開采沉陷預測。
按照土地復墾原則,將礦山剩余服務年限7.5年劃分為兩個階段(1~5年和6~7.5年),分別進行土地沉陷預測。具體分析結果如下所示。
3.3 土地破壞結果
(1)土地破壞等級劃分標準
礦山土地損毀程度分析實際上是礦山開發活動引起的礦山土地質量變化程度的分析,因此本方案根據已損毀采空區實際情況及預測結果進行分析。
綜合上述因素,本方案將水平變形值大小作為該煤礦地表沉陷土地破壞程度分級標準,具體見下表4。
各損毀程度分級分述如下:
輕度:地面有輕微的裂縫,但寬度和深度較小,分布密度較小,裂縫基本不在地表顯現,不影響地表植物生長和耕地的耕種。主要分布在盤區或井田的外側邊緣。
中度:地表可能出現較為明顯的縫,裂縫寬度100-300mm,裂縫深度較小,基本不影響植被生長和耕地耕種,在耕作過程中可以恢復。主要分布在煤柱或盤區的邊緣地帶,即下沉盆地的邊緣部分,在盤區中央部分區域亦有分布。
重度:地面出現明顯的裂縫,寬度大于300mm,裂縫深度較大,可能影響裂縫周邊耕種和植被生長,有水土流失現象。地表水蓄積將產生影響。
【關鍵詞】農村用地;開發整理
一、土地管理開發的相關要求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范要求,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未利用地的開發。而相對的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那種土地可以用于從事種植業、畜牧業或者其他生產業的使用。土地主要是那些交通欠發達的荒山、荒地等,經過縣級以上的政府批準之后,確定已將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的時限進行分配,在規定中已經直接將土地的經營范圍以及使用者在土地上的規劃要求直接顯現了出來。
土地開發者在經營推動的使用權明確規定時限之后,政府不得收回開發者的土地使用權或者承包所有權,但開發者只能用于適用的經營范圍之內,但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以保護環境以及改善生態環境為主要的目的,防止水土流失或土壤沙化的情況發生。而且大多開發者都是針對其中的《土地管理法》合理利用土地使用權的,一般都是能開采成耕地就開采成耕地,其次再開發成其他的用地。
1.農用地的開發程序
對于已開發過國有的土地,從事農、林、牧、副、漁業方面的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生產作業。若在此基礎上利用未開墾的土地,經法律批準后,禁止毀壞森林進行開發,損壞生態環境。其程序如下:
首先開發單位提出書面的申請,表明資金狀況、開發能力、方案以及日后的用途。在經政府批準后,雙方簽訂開發利用合同,并標注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對于其中的土地利用情況,由開發單位以及土地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驗收,凡符合開發標準的,發驗證合格證書。在所有驗證手續辦理完成之后,建立土地的綜合管理臺賬,這也便于為征收或減免稅收提供依據。
若由于其他原因導致土地的轉讓變更等情況時,應依法向原有單位申請變更登記,填寫相關的變更信息,全面的反映土地權屬和利用情況,這樣下一土地使用者使用時,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2.農用地整理管理
農用地是指在一定的區域范圍內,依據一定土地利用的規劃標準,通過一定的經濟實施,對田、水、路、林進行綜合的整治,改善土地的利用結構,以提高土地的質量,增加耕地的面積。
一般來說,土地整理主要合一劃分為農用地與非農用地兩種。現階段,我國的荒地大部分開發為農用地整理的形式,這些整理主要是綜合整理與專項整理之分。其具體的內容主要是對土塊的結構進行劃分,合并那種零散的地塊,平整土地面積,改良土壤,擴大土地的利用規模,來有效的利用耕地。
二、土地的復墾
土地復墾主要是針對生產建設中的土地的破壞的政治措施,使土壤能有效地恢復到可以利用的農用地狀態。具體而言,土地復墾主要是針對的是礦區的土地遭到一定破壞的;地下水位下降,導致地表下沉的土地;廢棄的土地或者工廠以及城市垃圾等對土地造成一定污染的地塊。
1.土地復墾的管理
土地的復墾主要實行的是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進行的,這也是懲罰破壞者的一種形式。土地的復墾的投入也被列入到基本的生產成本當中,在復墾后的土地得到當地政府的驗收合格后再進行使用。這也映照了誰復墾,誰受益的政策,而且復墾者可以優先得到土地使用權。
復墾沒有達到驗收要求的,應繳納復墾金,專項用于復墾的資金,由當地的政府部門進行復墾,若沒有能力復墾也沒有繳納復墾資金的將要受到一定的處罰。企業或者個人對于以為內土地的受破壞而遭到損失的,應當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這項費用主要是耕地的損失費、林地的損失費以及其他土地的損失的總和。對于資金的多少,主要依據《土地復墾規定》做出一定的原則性控制,由破壞土地的企業或者個人按照規定的范疇,與被破壞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協議解決,若協商未果,則交土地的行政部門做出決定,若雙方不服,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訟。
2.土地復墾管理制度
國家對土地的復墾管理主要有各級的人民政府土地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并對本區域內的土地的使用進行監督與驗收工作,并綜合各級管理部門進行協調工作。
在土地的復墾管理的整體利用上,制定一定規劃目標,以及指導方針政策,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需求,對自然以及土地破壞的狀態進行預測,在整體的估算后,與復墾后的經濟效益進行對比,使之符合經濟合理發展需求的目標要求。不同的地區復墾的要求有不同的標準。在城區,復墾主要依照誠實的規劃進行的,符合整體的城市形象標準,凡是發生在生產建設當中而破壞到土地的,土地的復墾應當符合整體的城市規劃要求標準,若有復墾義務的企業應把土地的復墾納入到本企業生產建設的目標當中,而且其可行性的目標控制主要是在其他的土地的復墾項目中有所體現,對于土地的復墾應涉及到工藝的要求,達到檢驗的標準,若企業未將土地復墾的義務進行規劃,建設部門一經審查,應不予與批準。
凡有土地復墾義務的企業或者個人,應按照一定的規定履行復墾義務,這也是在縣級及以上的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進行的;若未履行義務,逾期并沒有改正的,有必要繳納一定的復墾資金,專項用于復墾的義務資金,對于騷擾、阻礙復墾工作實施,也可按照《治安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處以罰款。若情形嚴重的,當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追究其刑事責任。
3.土地復墾的方式
在生產建設的過程中地區性破壞的土地,可以由企業或者個人自行復墾,也可以支出一部分資金,讓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承包復墾。企業的生產建設的過程中破壞的土地,可以由國家征用,也可以用集體留用。若企業的生產活動啟用國家的土地,其使用權屬和分配情況主要是由當地的土地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其他企業依照土地的復墾合同以及約定的條款來確定,這一部分費用可以由國家進行征用,也可以對其進行自行的補償。在土地復墾之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土地驗收標準進行實施,達到驗收標準后并經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生產建設過程中在經復墾后屬于依法進行變更的,必須進過國家正規的渠道進行辦理。
4.土地復墾后的用途
被破壞的土地經過復墾后一般都優先進行農業的耕地用地,其他規劃的農、林、牧、漁業生產的,依照國家的政策規定給以優惠,而且另一方面國家也鼓勵單位或企業優先使用復墾的土地。
[關鍵詞]土地復墾,投資估算,湖北省
中圖分類號:TD8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30-0338-01
1.樣本的選取與數據處理
本研究在樣本選取上,遵循以下原則:(1)全域覆蓋的原則,在各行政區域內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土地復墾項目樣本;(2)分門別類的原則,土地復墾項目類別多,各類型復墾措施不同,對土地復墾資金影響較大,因此所選樣本應盡量涵蓋不同的項目種類。
按常規,一般將收集的土地復墾項目的復墾投資費用值取平均值即可直接作為全省土地復墾投資平均水平,但是經對樣本仔細分析,發現樣本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采用的定額標準不一致
案例約85%采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試行)》,15%采用《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額》,二者在取費費率標準上也不太一致,前者根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編制暫行規定(試行)》來取費,后者則根據水利部或水利廳關于水土保持工程概算定額規定的標準取費。
2012年1月5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對原《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試行)》進行了修訂,重新印發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2012年),因此2012年以后的土地復墾項目基本會按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進行測算,我們收集的2008-2012年土地復墾樣本也得按照新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進行修正,這樣才會對今后湖北省土地復墾項目的復墾費用標準具有參考價值和指導作用。
(2)人工單價標準差異大
各案例對人工單價采用的標準不一,導致復墾費差異較大。即使同一地區,約60%樣本采用財政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編制暫行規定(試行)》人工費單價,30%則采用湖北省國土廳2010年規定的低丘崗地的人工費標準,10%樣本則采用人力成本的市場價,使得樣本復墾費概算資金不具有可比性。特別是采用財政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編制暫行規定(試行)》的樣本,其人工單價遠遠偏離市場價格,可能導致概算資金嚴重偏低,存在后期實施資金嚴重不足、復墾項目無法落實的風險。
(3)樣本測算的時間點不同
收集的樣本跨2008年-2012年5個年度,其間國內能源、材料價格、人工單價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因此需要對樣本統一測算時間點,使材料價格盡量統一,才能得出有可比性的土地復墾費用標準。
(4)土地復墾的工程施工費遠較土地整理的低,其他費用取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則欠合理。對土地復墾案例進行分析,發現91.67%的復墾樣本復墾費用在500萬以下,復墾費用超過1000萬以上的樣本僅占4.49%,其中復墾費用在200萬以下的樣本占到了82.69%,這說明土地復墾投資規模普遍不高。
2.測算結果及分析
對于人工單價,土地整理施工單位普遍反映近幾年來勞動力成本不斷上漲,2012年土整定額標準對人工單價規定過低,遠低于市場實際價格,施工單位招勞力困難,工程難以順利開展。為此本研究擬定了兩個測算方案,即按定額規定的人工費單價(甲類工51.04元/工日,乙類工38.84元/工日)作為方案1,市場價(甲類工100元/工日,乙類工80元/工日)為方案2,分別對所有樣本的復墾投資重新做了預算(保持樣本復墾的工程量不變),得到樣本新的復墾投資概算值,最后對生產類、建設類樣本按不同類型區、不同復墾單元、不同復墾方向進行統計。
2.1 生產類復墾投資測算
通過對生產類復墾項目在不同人工單價水平下進行測算,我們從測算結果中分析得出:(1)從復墾方向看,土地復墾為費用從高到低的排序總體如下:耕地>坑塘>林地>草地;(2)從復墾單元看,復墾費用從高到低的排序總體如下:工業場地>露天采場>廢石場>塌陷地>儲礦場>尾礦庫>取土場>施工道路>表土堆場>排土場。復墾為耕地方向,工業場地的費用最高,畝均投資額方案1、方案2分別為3.87萬元、6.48萬元,與其他復墾單元相比,其建筑物拆除和運輸費用比較高;最低為表土堆場,因為其壓占不破壞土層,復墾工序簡單,畝均投資額方案1、方案2分別為0.33萬元、0.37萬元。(3)從類型區看,3種地形類型區總體上復墾費用差異并不明顯,因此今后在復墾費用的征收上,不提倡分地形類型區差別征收。
2.2 建設類復墾投資
通過對建設類復墾項目在不同人工單價水平下進行測算,我們從測算結果中分析得出:(1)從復墾方向看,土地復墾為費用從高到低的排序總體如下:耕地>林地>園地>草地;(2)從復墾單元看,方案1復墾為耕地,土地復墾為費用從高到低的排序總體如下:棄土(渣)場>施工道路>施工場地>取土場;方案2復墾為耕地,土地復墾為費用從高到低的排序總體如下:施工道路>施工場地>棄土(渣)場>取土場,可以看出人工費對各復墾單元的復墾費影響較大。
對建設類復墾費用分析得出以下結論:(1)復墾費用從高到低排序:電站>鐵路>公路>輸變電工程>輸油氣管道,其中最高的是電站,畝均投資額方案1、方案2分別為2.7萬元、5.08萬元;畝均投資最低的是輸油氣管道,畝均投資額方案1、方案2分別為0.52萬元、0.91萬元。(2)從樣本差異性分析,公路、鐵路、輸油氣管道復墾費用的極差倍數在4-6倍以上;輸油氣管道復墾費用離差系數方案1、方案2分別達到1.7、1.52,原因在于大者將覆土、破壞溝渠等恢復工程計入復墾工程中,小者僅將覆土計入了主體工程。
3.結論
通過樣本分析,可以看出同類型復墾費用樣本差異較大。本研究認為提出一個適用于湖北省的復墾費用標準值不太符合各復墾項目的實際情況,如相關部門按平均標準收取復墾費用,可能造成一些項目復墾費收取過少,而另一些項目又收取過多,而項目復墾資金一般又是存儲在各復墾責任人賬戶上,各項目資金并不能互相調劑使用。同時各項目復墾工程量、表土剝離方式(人工或機械)、表土運距、樹種選擇等影響因子復雜,樣本差異大,難以得到復墾平均值對應的理想樣本,而從平均值到真實樣本的修正是困難的。鑒于以上理由,本研究建議按復墾方案所確定的復墾費用提留各項目復墾保證金,本研究提出的湖北省復墾費的平均標準僅供相關部門參考。
參考文獻
[1] 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J].國土資源通訊,2006,(19):7-8.
[2] 王立彬.國務院公布實施《土地復墾條例》1988年11月8日的《土地復墾規定》同時廢止[J].國土資源通訊,2011,(5):6-13.
一、關于建設用地審批的前提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和審查報批工作。在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正式審批和年度用地計劃未正式下達之前,農用地轉用和各類建設用地審批應以經過驗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統籌安排,確保重點,用地指標的預安排不得突破上報計劃數的1/2,并在上報用地請示中出具本地年度用地計劃的承諾。
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39號)要求,認真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二、關于建設用地審批的范圍
在年度用地計劃下達前,下列項目可按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報批用地:①不屬于“凍結”范圍內的國家和省重點項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包括搬遷、移民、救災等)。②投資拉動項目(國家確定的6個方面投資建設項目)。③城市規劃區外建設項目(《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
三、關于建設用地審批的權限
建設占用土地為農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執行;涉及征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執行。使用國有土地的建設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條規定執行。其中,劃撥土地的,原則上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出讓土地的,仍按原規定執行。企業改制中土地估價確認和資產處置方案仍按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8號令)執行。改變用途的項目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執行。使用集體土地(主要指鄉鎮企業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農村宅基地)的建設用地,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條的規定執行。臨時用地,原則上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執行。收回國有土地可按《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執行,收回集體土地可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執行。
四、關于建設用地報批的程序
建設用地的報批程序嚴格按《條例》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五、關于建設用地報件的要求
規劃區內用地應按規定上報農用地轉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規劃區外用地,除報上述三個方案和一個說明書外,還須上報供地方案。具體內容要符合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2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