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哲學原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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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哲學原理論文

第1篇

[關鍵詞]原理;教學改革;教學實效性

根據中宜部、教育部下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意見)及(實施方案),理論課與思想品德課整合為思想政治理論課。思想政治理論課新課程設置方案將從2006級新生開始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全面實施。其中,哲學原理和政治經濟學原理合并為原理;兩門獨立的課程融合為一門課程,總學時有較大幅度縮減,這就要求教師增強教學的實效性,在有限的課時內,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通過師生互動實現教與學的良性循環。

總結哲學原理課教學的得失,對于原理課教學將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從近年來各高校哲學原理教學的總體情況看,影響本課程教學效果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三個:一是教學方法比較單一;二是理論教育與實踐脫節;三是考試形式缺乏科學性。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增強哲學原理課教學實效性的幾個關鍵問題”[1]課題組進行的問卷調查證實了上述問題的存在。本文針對以上問題,結合此次調查,從教學方法的改革、實踐環節的強化、考試形式的改革三個方面,提出增強馬克恩主義原理課教學實效性的三條思路。

一、由灌輸式教學向疏導式教學轉變

“我講你聽”、“我說你記”、“我灌你通”是傳統的灌輸式教學法,它缺乏教育本身應有的“親近感”、“認同感”,使學生成為被動的接受者,而不是積極參與的教育主體,這就直接影響了課堂教學效果。同時,灌輸式教學法限制了學生的積極思維,使學生習慣于獲得老師給出的現成答案,久而久之形成思維的盲從與懶惰。

在深化教育改革的新形勢下,中西思想文化不斷撞擊,大學生的思想日趨活躍,新的認識問題不斷產生。他們對簡單生硬的灌輸式教學法很反感,而希望與老師進行朋友式的交談,共同探討他們關心的理論與現實問題。實效性調查中,選擇“師生互動”上課方式的學生占2496,低于選擇“課外實踐”上課方式的學生比例34%。實現師生互動的關鍵在于教師能夠正確引導學生,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恩格斯指出:“一個民族想要站在科學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沒有理論思維”[1],“但理論思維僅僅是一種天賦的能力。這種能力必須加以發展和鍛煉,而為了這種鍛煉,除了學習以往的哲學,直到現在還沒有別的手段”[1]。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是疏導式教學法的核心。疏導就是對學生“點”、“啟”、“引”,即指點迷津、啟之醒悟、引出誤區,做到“傳遞文化而不用現成的模式去壓抑他;鼓勵他發揮他的天才、能力和個人的表達方式”[2]。也就是引導學生積極思維,就同一問題給出多種觀點供學生分析、參考,而不是提供現成答案。同時,要引導學生用正確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分析并解決有關現實問題。教學要相通,理論要潤心,才能激起受教育者的心靈呼喚,啟開學生的心扉。因此,原理課應采用疏導式教學法,改變灌輸式的僵化教學模式,這樣才能增強教與學的互動性,提高課堂教學實效。

充分了解學生的知識需求,是實現疏導式教學的必然要求。教育的實效性離不開教育者對被教育者的充分了解。不了解學生承受教育的能力,不了解學生對知識的需求,理論教育就是對牛彈琴。前蘇聯著名教育家巴斑斯基說:“如果教師不能很好地了解學生,不會綜合規劃教養、教育和發展的任務,抓不住教學內容中的要點和重點,不善于選擇教學方法、手段和形式的合理配合方案,那么,教學過程永遠不會有成效。”[3]了解始于溝通,只有加強師生之間的溝通、交流,了解學生的學習能力及學習需求,才能實現教學過程最優化。

然而,在“實效性”調查中,學生對“你認為‘馬哲’老師對學生的了解程度”這一問題的回答是最不樂觀的。對此問題,34%的學生回答“一般”,表明有1/3的學生對此問題不關心,也隱含著他們沒有得到過老師的“關照”。認為“馬哲”老師對學生“十分了解”的僅占被調查學生的9%,認為“馬哲”老師對學生“比較了解”的占19%,兩項之和為28%,大體相當于認為“馬哲”老師對學生“不太了解”的比例——27%。而認為“馬哲”老師對學生“很不了解”的學生達11%。可見,學生總體上認為“馬哲”老師是不了解學生的。

近幾年來,由于擴大招生,許多高校學生人數急增,思想政治理論課基本上采用大課堂授課。調查顯示,100人以上的課堂占近50%,有的學校均是150人以上的大課堂。這種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師生之間的有效溝通。在課堂人數偏多的情況下,如何加強師生之間的溝通,實現教與學的充分交流,已成為廣大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不可回避的問題。部分高校在嘗試進行研討式教學,已初見成效。此外,設立教學信息聯絡員,召開教學座談會,利用課間、課余走向學生,了解學生對教學的意見和建議,定期答疑等均不失為師生溝通的好形式。

二、理論教育與實踐相結合,強化實踐環節

哲學原理理論性強、內容較抽象,這也是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共性。多年來,一般采用課堂講授形式,造成了理論教育與實踐的脫節,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也影響了課堂教學效果。因此,在原理新課程教學中,教師應做到理論教育與實踐相結合,強化實踐環節。

在“實效性調查”中,學生對“你最喜歡的上課方式”的回答結果如下:選擇“課外實踐”上課方式的學生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師生互動;再次是講座、自行研究并提交論文、小組討論。這幾部分學生所占比例分別是34%、24%、16%、14%、12%。這個結果對原理課乃至所有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都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廣義的實踐環節包括學生實地參觀、社會調研、收看影像資料及主題討論等形式,它是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也是深受學生喜愛的教學形式。堅持理論教育與實踐相結合,一方面要求教師在課堂講授中盡可能結合熱點問題,以實例加以闡述;另一方面要創造條件讓學生走出課堂,在實踐中了解社會,深化對基本理論的理解,并提高運用理論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為此,有條件的院校可建立幾個相對固定的實踐基地,有計劃地組織學生進行實地參觀、考察,讓學生從實踐中感受中國社會的巨大變化,體會原理的時代性與實踐價值。同時,針對不同的章節內容,采取靈活多樣的實踐形式,如學習辯證唯物主義時,有條件的院校可組織學生參觀當地自然科學博物館,觀看錄像《意識的萌芽》或電影《宇宙與人》等,通過感性認識加深學生對基本原理的理解。在唯物辯證法這一部分,可就“堅持唯物論,反對偽科學”進行課堂討論,并組織參觀有關科普展覽,還可與學校宣傳部門聯合,舉辦相關內容的櫥窗、板報宣傳等活動。在歷史唯物主義部分,就“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學技術在經濟全球化時代中的重要作用”、“知識經濟與當代大學生”等課題,組織學生開展社會調查,并撰寫調查報告。同時,就社會調查的親身經歷,組織學生進行交流。實踐論和認識論部分,可組織學生觀看“關于真理標準問題的討論”的錄像,圍繞“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個人價值與社會價值的關系”、“自由與責任的關系”等論題開展課堂討論或辯論。

理論教育與實踐緊密結合,可使深澀的理論趣味化,并使學生學以致用。這對于寓教于樂,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全面推進大學生的綜合素質教育,具有積極意義。

三、采用科學的考試形式

一般來說,大學課程考試具有兩個功能:測評功能和激勵功能。原理課考試既要成為測評學生掌握基本原理以及運用原理分析現實問題的能力的手段,也要成為檢測教師教學成效的重要途徑。通過階段性考試,學生可以發現自己學習中的薄弱方面,并通過考試成績與獎學金、三好生、優秀班干部等評選掛鉤,激勵自己努力學習。教師可以通過考試宋了解學生的學習狀況,發現教學中的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改進教學工作。因此,采用科學、合理的考試形式,是增強原理課教學實效性的必要手段。

在“實效性調查”中,關于“你的‘馬哲,課的考試形式是什么”這個問題,40.2%的學生回答的是閉卷考試,38.7%的學生回答的是開卷考試,12.6%的學生回答的是提交論文,根據討論給分的占1.1%,其他形式為1.6%,未回答者占5.8%。可見,多數院校采取的是閉卷或開卷考試形式。對“你認為”馬哲,課考試的形式應該是什么”這個問題的回答結果是:贊成以“提交論文”作為考試形式的學生比例最高,占被調查學生人數的42.8%;其次是開卷考試,占25.3%;選擇“根據討論給分’的比例為16.4%;選擇閉卷考試的僅占3.4%;其他及未作回答的各占6%。

寫論文的考試形式雖然是學生的首選,但是從一些高校的實際情況看,從網上下載、學生之間相互抄襲、湊字應付的現象大有人在。同時,以此作為考評學生的唯一依據,并不能有效地促使學生認真聽課學習。開卷考試往往造成學生“臨時抱佛腳”的懶惰行為。閉卷考試大多側重于對學生知識記憶的考查,因此平時不聽課、考前突擊背記的現象普遍存在。“實效性調查”表明,有54.9%的學生認為存在此現象!有的學生很少上課,通過考前突擊復習,期末成績反倒比平時認真聽課的同學好。這種現象嚴重挫傷了另外一些同學的學習積極性,影響他們上“馬哲”課或其他政治理論課的態度,甚至有一部分學生對自己認真聽課的態度產生過懷疑。因此,完全采用提交論文、開卷或閉卷的考試形式都不利于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單一的其他考試形式也各自存在弊端,在此不一一評述。

原理是綜合性的素質教育課程,考試形式應體現綜合性評價原則,應將平時考核與期末考試相結合。平時考核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課堂小測驗。每學期可安排兩至三次隨堂測驗,及時了解學生的學習狀況,并督促學生自覺學習。第二,實地參觀、撰寫報告,根據報告質量進行等級評定。第三,課堂討論。師生共擬論題,學生以斑級為討論小組,或自行組隊,由學生自己主持,并由學生代表組成評委,評定優、良、一般三個等級。這種方式既能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明辨是非的能力,又能激發學生的參與意識,因而是平時考核的重要方式和成績評定依據。期末考試除了常用的閉卷、開卷形式外,還可采用閉、開結合形式,以及知識競賽形式,競賽成績優秀的學生可免考。總之,考試應成為激發學生自覺學習的激勵機制,而不是其不得不加以應付的負擔。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恿格斯選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67,465.

第2篇

[關鍵詞] 羅爾斯的秘密; 斯退士; 黑格爾; 正義理論; 分析哲學; 政治哲學; 當代經濟學

張國清: 羅爾斯的秘密及其后果

2013年7月

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

一、 引言

每個偉大的思想家都有其特殊的學術出身和學術經歷。他的特殊遭遇,他的求學或受教育過程,他遇到的一些具體的人和事,他個人的思想追求和精神困惑,他參與或經歷的某些重大事件,比如重大的科學發現或科技進步、民族分裂或獨立戰爭、種族或階級斗爭、社會變革和政治革命、社會基本制度的變化和更替、國內戰爭、國際戰爭,包括在自然科學、人文和社會科學方面取得的具體進展,所有這一切造就了一個思想家的具體思想,也使其思想成就成為一個具體時所當然的結果。我們研究和了解一個哲學家的思想,就需要具體研究和了解上面提到的諸多具體因素。但是,我們不能單純依賴哲學家本人說出或公開的東西,還需要研究他沒有說出或可能故意隱藏的東西。在當代美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身上,就存在著一些沒有得到充分揭示的隱秘事物,筆者稱之為“羅爾斯的秘密”或“羅爾斯秘密”。

羅爾斯秘密的具體表現是,由于特殊的社會和學術原因,羅爾斯有意隱藏了自己的學術出身,主要是斯退士的東方神秘主義的印度教和佛教因素、德國古典哲學的黑格爾因素以及解決基本政治哲學問題的當代經濟學路徑。在以功利主義為主要攻擊目標的幌子下,這些隱藏加上他一再明確表示的分析哲學的求學和研究經歷,誤導世人在分析哲學語境下來解讀他的政治哲學。像“無知之幕”、“原初狀態”、“重疊共識”、“正義原則”甚至晚年的“萬民法”等眾多概念或術語,研究者只是從單純的英美分析哲學傳統中給予解讀,忽視了它們的非分析哲學的思想來源。由于國內的羅爾斯研究者沒有注意到羅爾斯秘密,他們便對羅爾斯的政治哲學尤其是他的兩個正義原則做出了錯誤的解讀。由于兩個正義原則在羅爾斯政治哲學中的核心地位,這種誤解所產生的學術和社會后果都是嚴重的。

自大衛?休謨以來,事實與價值的關系一直困擾著哲學家。盡管世人一般認為探索客觀真理和追求社會正義是高度一致的,但要從哲學上論證這種一致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到了20世紀初,邏輯實證主義的一大貢獻在于明確表示,事實是事實,價值是價值,事實與價值分別屬于兩個各自相對獨立的領域,不存在那種所謂的一致性。像艾耶爾認為的那樣,價值斷定不是科學的,而是“情感的”,“價值陳述……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的表達”[1]116。有關真理問題的探索屬于事實領域,有關正義問題的追求則屬于價值領域。后來分析哲學的發展似乎預示著屬于價值領域的政治哲學的死亡。

正當人們對政治哲學的未來感到悲觀之際,羅爾斯在分析哲學傳統中發展出了一套精細的正義理論,1971年面世的《正義論》震動了整個西方政治哲學界。羅爾斯試圖模糊分析哲學家在事實和價值之間的區分,把公平正義作為一項可靠的分析哲學工作建構起來。比如他在此書第一節里的一段話似乎要把事實和價值的關系進行全新解讀:“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實是思想體系的首要美德。一種理論如果是不真實的,那么無論它多么高雅,多么簡單扼要,也必然會遭到人們的拒絕或修正;同樣,法律和制度如果是不正義的,那么無論它們多么有效,多么有條不紊,也必然會為人們所改革或廢除。”[2]3 通過仔細解讀和考察,我們發現,羅爾斯政治哲學不僅印證了黑格爾關于哲學是時代的精華之論斷,而且揭示了黑格爾關于晚近的哲學總是更加成熟的論斷。隨著羅爾斯在哈佛的兩大授課筆記《道德哲學史講義》(2000)和《政治哲學史講義》(2007)的陸續出版,羅爾斯與傳統哲學的關系部分得到了呈現。“雖然《道德哲學史講義》只是一部羅爾斯在哈佛大學給本科生和研究生開講座用的講義,但是,透過《道德哲學史講義》,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羅爾斯哲學和歷史上一些重要哲學流派的淵源關系,可以清楚地看到羅爾斯作為一名哈佛大學教授的實際工作和實際身份。羅爾斯不僅是一位政治哲學家和法哲學家,而且是一位道德哲學家和道德哲學史學家。”[3]1《政治哲學史講義》也呈現了那種關系,羅爾斯與歷史上一些重要哲學家的思想淵源是清晰的。問題是,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究竟屬于分析哲學還是屬于歐洲大陸哲學?或者說,羅爾斯和政治哲學傳統究竟是什么關系?

除了梳理已為學界熟知的思想來源外,本文將探討“羅爾斯的秘密”,重點考察羅爾斯正義理論的德國古典哲學因素,為解讀羅爾斯正義理論提供一個新視角。

二、 羅爾斯和分析哲學:馬爾柯姆、伯林與哈特

羅爾斯是一位地道的分析哲學家,其正義理論經由分析哲學四大重鎮(普林斯頓大學、牛津大學、麻省理工學院和哈佛大學)的修造而終于成型。理查德?羅蒂把羅爾斯視為分析哲學的代表:“大陸哲學和分析哲學的區分是極其粗線條的,但它的確為區分哲學教授提供了一條捷徑。要想了解一位哲學教授究竟喜好大陸哲學還是分析哲學,只要看他書架上擺放的書就知道了。如果他的書架上都是黑格爾和海德格爾原著或者研究他們的書籍,而沒有擺上戴維森或羅爾斯的著作,那么他大概愿意被稱作喜好大陸哲學的教授。”[4]120羅蒂以及羅爾斯的老師、哈佛同事和同時代哲學家對于羅爾斯的分析哲學家身份幾乎已經達成共識。

羅爾斯的哲學啟蒙老師、普林斯頓大學的馬爾柯姆(Norman Malcolm)教授是維特根斯坦的弟子和密友,在常識哲學和語言哲學領域頗有建樹,主要致力于把維特根斯坦思想在美國發揚光大。他對羅爾斯的治學態度和學業方向選擇都有很大影響。馬爾柯姆向羅爾斯開設了政治哲學入門課程,這是羅爾斯在大學本科階段受到的唯一政治哲學訓練,以至于羅爾斯傳記作者、弟子弗雷曼(Samuel Freeman)說,羅爾斯幾乎是靠自學成才的[5]2225。得益于馬爾柯姆的指導,羅爾斯選修政治哲學并以之為一生事業。

1952―1953年,羅爾斯獲得富布萊特獎學金,成為牛津大學訪問學者,牛津的博士后經歷使羅爾斯在學業上突飛猛進。在那里,他是基督教會學院(Christ Church College)的貴賓桌成員,法哲學家哈特成為他的導師。除了出席哈特法哲學講座,參加以賽亞?伯林和斯圖亞特?漢普謝爾的哲學研討班,他還參加了在吉爾伯特?賴爾住所定期舉行的哲學研究小組。青年羅爾斯在1955年完成的政治哲學論文《兩種規則概念》(“Two Concepts of Rules”)對“慣例”(practice)和“行動”(action)做了區分,讓人想起伯林的政治哲學名篇《兩種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和哈特的法哲學名著《法律的概念》(Concept of Law),明顯帶有伯林和哈特的思想痕跡,給人留下試圖把兩人思想綜合起來的印象。

羅爾斯在牛津時的這些哲學家秉承羅素、維特根斯坦的分析哲學傳統,注重語言分析和邏輯演繹。羅爾斯不僅繼承分析哲學的研究方法,而且繼承了哈特、伯林等人的政治哲學和法哲學主題,他運用的論證方法是分析哲學常用的邏輯方法。羅爾斯試圖回答伯林的多元價值論難題。伯林認為價值多元論難題是人類必須面對的困境,而羅爾斯設計正義原則的詞典式排序,在一個公共理性框架之內,通過基本正義制度設置,盡量消除各種價值和生活方式之間的沖突,完成對兩種自由的保護,實現價值的完備性。羅爾斯一生追求構建一個可以實現的公平正義的烏托邦(a realistic utopia with justice as fairness)。

然而,羅爾斯對待語詞的態度并非分析哲學家應持有的態度。羅爾斯對正義觀和正義概念進行了區分,提出了自己的正義觀,即作為公平的正義觀;除了有限的語詞界定外,在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中,并無太多對語詞分析的關注。羅爾斯對概念所處的語義環境亦并不十分關注,相比之下,他更關注概念在制度設計中的重要作用。羅爾斯既吸收了分析哲學的長處,又像哈特和伯林一樣背離了分析哲學,把正義問題,實際上是社會基本結構的設計問題,當作自己的主要研究對象。價值領域的事物,像公平、正義、愛、同情等等,不再像艾耶爾認為的那樣,只是人的主觀情感的表達,而具有其客觀實在性和客觀結構。羅爾斯想把“社會基本結構”客觀地揭示出來。因此,正如《兩種規則概念》中已經顯露出來的那樣,分析哲學對羅爾斯來說只具有方法論意義。

三、 羅爾斯的秘密: 康德、黑格爾和斯退士

由于當時的特殊社會原因或學術原因,一些思想家會給自己的思想改頭換面,有意隱藏或抹去其思想中在當時不討人喜歡的某些因素。羅爾斯在建構正義理論時,是否像一般所認為的那樣,完全受到分析哲學啟發,來源于分析哲學,還是有意隱藏了自己思想中不受歡迎的非分析因素,卻披上分析哲學的外衣?下面試圖回答這些問題。

首先,在19世紀以來的英美政治哲學和道德哲學傳統中,一直有一個黑格爾傳統,這在古希臘哲學研究者和《柏拉圖全集》英文譯者喬維特(B.Jowett)那里有明確的起點。喬維特的學生托馬斯?希爾?格林(Thomas Hill Green)是當時著名的黑格爾主義者,他對積極自由和公共產品的討論,是古典自由主義的重要轉折。格林后來成為著名黑格爾研究者鮑桑葵(Bernard Basanquet)的老師,鮑桑葵的黑格爾國家學說對20世紀英美國家學說有著深刻影響。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也和這個傳統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格林幾乎與馬克思處于同一個時代,是英國19世紀后期最著名的哲學家和政治思想家,是牛津唯心主義學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的自由權利理論在英國思想史乃至整個歐洲歷史上都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格林在1855年進入牛津大學貝利奧學院學習,師從喬維特,畢業后一直在牛津工作,曾經擔任懷特講座道德哲學教授。格林所處的時代,勞工階級崛起,成為日益強大的社會政治力量,他們要求改善自己的工作條件和生存狀態,融入現代產業制度之中,分享現代化帶來的成果。當時英國的整個社會意識也逐漸認同或支持勞工階級的要求。于是,格林修正了早期的放任自由主義,提出了“公共產品”和“積極自由”等概念。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在格林的影響下,自由主義在英美政治哲學占據主導地位。格林的修正自由主義學說為英國公共政策從自由放任轉向國家干預奠定了理論基礎。

作為格林的弟子,鮑桑葵進一步發展了國家干預理論,提出了“國家至上”理論。他說:“國家的公共意志是獨一無二的,而且必然是獨一無二的。”[6]1314他在這種理論中明確加進了黑格爾因素,被稱為新黑格爾主義。鮑桑葵談到了“窮人”問題,這個問題也是格林和馬克思共同關注的問題,更是后來羅爾斯關注的問題,只是羅爾斯用“最少受惠者”概念取代了“窮人”概念。“國家是最后的和絕對的調節力量,因而對每一個個人來說必然是獨一無二的。”[6]13于是,他關于國家應當在現代社會生活中扮演積極角色的主張持久而深入人心。

然而,由于黑格爾政治哲學與現代民族國家的理論和實踐的聯系,有一種說法甚至將兩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歸結于黑格爾思想。黑格爾贊揚戰爭調和了市民社會因人們需求不滿足導致的沖突,國家之間的沖突是國家自我完善的途徑。在黑格爾那里,戰爭具有倫理學意義,它對于防止民族墮落、促進民族發展有正面作用。“戰爭是嚴肅對待塵世財產和事物的虛無性的一種狀態……戰爭還具有更崇高的意義……持續的甚或永久的和平會使民族墮落。”[7]341由于黑格爾明確鼓吹戰爭,兩次世界大戰真實爆發,人類受盡苦難,黑格爾成為眾矢之的。從此以后,黑格爾研究被排除出英美主流哲學圈。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英美哲學學術圈,大家可以接受哲學家閱讀康德,接受康德的影響,卻閉口不提黑格爾。同為牛津學者,像查爾斯?泰勒那樣從黑格爾出發來解讀現代性問題的,畢竟是鳳毛麟角。

因此,在牛津政治哲學傳統中,既有英美分析的傳統,也有德國古典哲學的傳統,只是德國古典哲學傳統的黑格爾因素被刻意掩蓋了起來。這一點在羅爾斯身上得到了清晰的體現。羅爾斯對待黑格爾的態度既有學術的原因,也有個人的原因。羅爾斯的個人經歷或第二次世界大戰創傷,使他在內心對黑格爾學說充滿著排斥,他在意識層面堅決拒斥黑格爾哲學。相比之下,他更偏愛康德。他在哈佛講授的“道德哲學史”課程幾乎以康德道德哲學研究為主題。正義理論以他對康德尊重人的觀念的解讀為基礎,建立在自律的概念上。從《正義論》“正當先于善”的觀念以及公平正義的康德式解讀,到康德(以及后來的政治)建構主義和“道德理論獨立性”,再到《政治自由主義》的道德人格觀、合理性(the reasonable)和理性(the rational)區分,最后到《萬民法》拒斥世界國家(a world state)和“實際烏托邦”(realistic utopia)觀念,羅爾斯的思想都留有康德的痕跡。康德認為,人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8]222,自律而主動。一切事物都須經過理性的裁判。根據羅爾斯的正義觀,人們在原初狀態下做出理性選擇,為免于受到侵害,人們必然服從自由平等的理性主體一致同意的原則。于是,原初狀態可以被看作是在經驗理論的框架內對康德自律和絕對命令觀念的程序性解釋。

康德強調人的自主理性,黑格爾則重視制度的優先性。在這一層面上,羅爾斯卻是接近于黑格爾而遠離康德。追隨于黑格爾之后,羅爾斯將社會基本結構視為正義的首要主題。羅爾斯特別提到,公平正義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這一政治觀念尤其適用于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結構”。社會基本結構指社會的基本政治結構、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它們在社會合作中融合成一個整體[9]389。理性制度建構是羅爾斯關注的重點,他關注的不是人們的理性或信念,而是在社會基本結構中實現公平的正義。由于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是一部有關人類基本制度結構的設計性著作,因此,雖然羅爾斯更加欣賞康德的哲學主張,但他和黑格爾實際上有更多共同的學術偏好。

因此,羅爾斯一直掩蓋他與黑格爾的聯系。為了達到這一目的,他只好掩蓋其同另一個未曾公開露臉的人物的關系,他就是斯退士。羅爾斯從本科開始就追隨斯退士,并師從斯退士攻讀博士學位。作為英語世界著名的黑格爾研究專家,斯退士的存在對羅爾斯哲學思想的形成是決定性的。羅爾斯的朋友、哈佛大學哲學教授德萊本(Burton Dreben)說:如果抹去《正義論》的作者,讀者會以為這是一部從德語翻譯過來的英文版哲學譯著

這個說法轉引自弗雷曼:“像以往世紀的任何一個偉大的歐洲哲學家一樣,羅爾斯是一個系統的哲學家。因此,如果我們沒有把羅爾斯整個理論以及他同其歷史先驅的關系放在一個較大語境中來考察,就難以理解和掌握他的觀點。在方法和風格上,羅爾斯都擺脫了分析傳統。(他的朋友伯頓?德萊本曾經將羅爾斯整體論方法同黑格爾方法進行比較,并在談到《正義論》時說道:‘它讀起來像是從德語譯過來的。’)”見S.Freeman, Rawls, London & New York: Routledge, 2007, p.28。。伯頓?德萊本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評論,是因為黑格爾哲學通過斯退士深刻地影響了羅爾斯,以至于《正義論》的結構框架同黑格爾《邏輯學》的結構框架形成了一種呼應關系。羅爾斯有意無意地遵循大一二三和小一二三的邏輯結構來組織《正義論》的主要論題,即《正義論》由三編組成,分別為“理論”、“制度”和“目的”;每一編下面又有三章組成,如第一編的三章為“公平的正義”、“正義的原則”、“原初狀態”;第二編的三章為“平等的自由”、“分配的份額”、“義務和職責”;第三編的三章為“理性的善”、“正義感”、“正義的善”。這是一種典型的黑格爾式安排。其中第三編的三章很有黑格爾式“正―反―合”或“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意味。

斯退士是一位有東方哲學背景的哲學家。他指導羅爾斯學習黑格爾哲學,也學習神學、倫理學和道德心理學知識。在普林斯頓大學求學期間,羅爾斯跟隨斯退士研修德國古典哲學,尤其是黑格爾和康德哲學。羅爾斯有意隱瞞了與斯退士的師生關系,但羅爾斯通過斯退士仍然同黑格爾哲學聯系在了一起,雖然羅爾斯生前很少談起斯退士,也沒有在任何著作中感謝甚至提到這位老師,甚至很少談起他同黑格爾的關聯。一旦揭示了羅爾斯政治哲學中的黑格爾因素和斯退士因素,我們就更容易看清羅爾斯政治哲學中的歐洲大陸哲學的因素,尤其是德國古典哲學的因素。

羅爾斯“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2]3的看法表明,羅爾斯的正義理論直接指向社會基本制度。雖然羅爾斯明確表示,政治哲學的首要任務是探索設計社會基本結構的法理依據或道德基礎,是一項政治學的而非形而上學的工作,他想以此強調自己秉承分析哲學傳統,但《正義論》開場白卻完全是黑格爾式的敘述。羅爾斯不僅進行事實描述,強調人們經由主觀價值判斷做出判斷,甚至整個正義理論得以構建都是基于歐洲大陸哲學的價值判斷。

羅爾斯故意隱去斯退士影響的原因不甚清楚,但有一點可以得到明確判斷,那就是在羅爾斯寫作《正義論》時,黑格爾是被美英分析哲學界完全無視的人物。羅爾斯只有通過隱去在其學院出身上的斯退士因素,才能進而抹去其哲學思想中的黑格爾因素,使《正義論》顯得是一部在分析哲學兩大重鎮普林斯頓和牛津的直接熏陶下,并且在維特根斯坦嫡傳弟子馬爾柯姆的直接調教下,在哈特和以賽亞?伯林等人影響下成就的政治哲學成果。

在斯退士和馬爾柯姆之間,在黑格爾和維特根斯坦之間,在宗教神秘主義和常識理性主義之間,羅爾斯做出了艱難但聰明的選擇,羅爾斯離開普林斯頓而投入馬爾柯姆的康奈爾哲學陣營懷抱即是明證。弗雷曼干脆說,羅爾斯只受到馬爾柯姆的少得可憐的政治哲學教導,幾乎是自學成才的。弗雷曼有意把人們的注意力引向經濟學,即功利主義哲學的社會科學基礎,淡化黑格爾傳統尤其是斯退士的影響。但弗雷曼還是不經意間披露了羅爾斯的秘密,即羅爾斯政治哲學的黑格爾起源。羅爾斯本人越是拒絕黑格爾,黑格爾哲學越是在他的哲學著作中無意識地呈現。他可以掩蓋他同斯退士的師徒關系,但他的哲學著作掩蓋不了那層關系。斯退士1967年在美國加州拉古鈉海灘去世,四年后,羅爾斯的《正義論》出版,羅爾斯在《正義論》序言中,提到了許多朋友、同事和老師對他的幫助,其中唯獨少了他的博士論文指導老師斯退士。在整個《正義論》中,他只在一個腳注中提了一下:“有關這一點見W.T.斯退士《道德的概念》”[2]129。

四、 羅爾斯秘密的消極后果

正像當年馬克思指出黑格爾哲學中存在著“黑格爾秘密”一樣,羅爾斯政治哲學中也存在著“羅爾斯秘密”。羅爾斯秘密的客觀存在導致了一些消極的學術后果,主要表現為中國學者對羅爾斯正義原則和其他思想的誤讀,有些誤讀較為嚴重,已經產生消極的影響。鑒于正義原則在羅爾斯政治哲學中的關鍵地位,本文在此對由羅爾斯秘密導致的誤讀的具體表現只是點到為止(至于由這種誤讀產生的其他后果,將另文論述):如果說中國的羅爾斯研究者把“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y”譯為“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12]56,把短語“total system”或詞語“system”譯為“體系”,一開始就把《正義論》中文讀者對第一個正義原則的理解引入了誤區,羅爾斯本人負有一定責任,那么,當羅爾斯在回應哈特的批評從而棄用“system”術語后,用來表述第一個正義原則至關重要的術語“scheme”仍然被譯為“體制”[13]70、“圖式”[10]5或“體系”[14]47,就不再是羅爾斯的責任了。同樣,在譯介羅爾斯原著的翻譯實踐中,短語“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8]53被譯為“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14]47,短語“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rights and liberties”[15]5被譯為“平等的基本權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圖式”[10]5,短語“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16]4243被譯為“一種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適當的體制”[13]70,這些譯法都偏離了羅爾斯想要表達的意思。這些表述方式也進一步證明了中國羅爾斯研究者已經深陷入羅爾斯陷阱之中而難以自拔。其實,在這里,無論“system”還是“scheme”,都只是量詞,而不是名詞。羅爾斯對“system”的自我澄清即“as a whole, as one system”[8]178是最好的佐證。同樣,在討論第一個正義原則時,“scheme”不能譯為“體系”、“圖式”或“體制”,而應譯為“組合”、“組”或“套”。“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不妨譯為“一套最廣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則譯為“一套恰如其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17]1011。羅爾斯在1971年《正義論》中第一次表述第一個正義原則的恰當中文應當是:“人人擁有平等的權利,享有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那種自由兼容于其他人皆享有的類似自由。”[2]10

同研究正義理論基本內涵一道,研究羅爾斯正義理論或政治哲學的思想來源是羅爾斯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筆者的考察,羅爾斯本人有意抹去同一些當代不甚重要的哲學家的關系。羅爾斯在談到《正義論》的寫作動機時,只說自己的工作是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傳統的繼續,有意回避我們前面提及的一些思想家對其思想形成的決定性影響。羅爾斯這種舍近就遠的做法誤導了羅爾斯政治哲學思想來源的研究者。

五、 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得出的結論是:第一,羅爾斯正義理論有著清晰的分析哲學來源。羅爾斯同斯退士、伯林和哈特的思想關系的緊密性超過了他本人表示的同洛克、盧梭和康德的關系,即使從政治哲學史上來看,他同休謨、黑格爾和馬克思的關系,與他本人表示的同洛克、盧梭和康德的關系相比,至少是同等重要的。

第二,當代經濟學理論是影響羅爾斯正義理論的一個重要因素。因限于篇幅,我們無法全面展示羅爾斯政治哲學同當代經濟學的關系,但弗雷曼的一段話足以呈現這種關系的基本輪廓。他說:“1990年,羅爾斯在接受《哈佛哲學評論》訪談時說,完成博士論文后,他在1950年秋季開始搜集與后來的《正義論》有關的筆記。在這個時期,他師從鮑莫爾學習經濟學,認真研讀了保羅?薩繆爾森的一般平衡理論和福利經濟學、希克斯的《價值和資本》、瓦爾拉斯的《純粹經濟學要義》、弗蘭克?奈特的《競爭倫理學》以及馮?諾伊曼和莫根斯特恩的博弈論。”[5]13

第三,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有其深刻的思想來源和神秘之處。羅爾斯以經濟學為武器,以分析哲學為研究方法,以功利主義為批判對象,解決基本自由的問題,將自己與社會契約論傳統聯系起來,構建起完善的正義理論。除了在方法論上部分繼承分析哲學傳統,無論在行文結構、價值判斷或者是正義理論的構建方面,都具有黑格爾風格。黑格爾這位巨人很大程度啟發了羅爾斯正義理論的構建。在《我的教學工作》(1993)未公開發表的說法中,羅爾斯提到在《正義論》中他最喜歡的是第三部分,討論道德心理學的部分,這恰恰是從黑格爾和斯退士那里獲得的部分。

第四,我們有理由相信,如果羅爾斯在《正義論》發表之初便說明這一理論得益于黑格爾,那么這本書也許會失去許多讀者,至少它將無法進入一流哲學評論家的眼中。當然,這只是一種猜測。大陸哲學和分析哲學本來交叉重疊,學習兩者可相得益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面對大陸哲學尤其是黑格爾思想被摒棄的情況,羅爾斯或許在大陸哲學和分析哲學之間做了艱難選擇,運用分析哲學外衣,巧妙隱藏大陸哲學因素,去掉了令人不快的因素,取得了成功。

第五,我們試圖揭去羅爾斯分析哲學的外表,揭示其深層的德國古典哲學根源,尤其是一直隱藏其中的黑格爾因素,以表明羅爾斯哲學既有英美分析的一面,更有歐洲大陸的傳統。如此,長期以來在羅爾斯和桑德爾、泰勒、麥金太爾、羅蒂等人之間的爭論并不是像表面上看起來那樣是學派與學派的爭斗,而更像是同一個大家族背景之下的“兄弟之爭”。這一家族的家長有時是康德,有時是黑格爾,有時則是馬克思。無論家長是誰,它顯然有著純正的歐洲大陸血統,而與英美分析傳統無涉。如此,羅爾斯學說中的實用主義因素也得以清楚呈現。一般來說,分析哲學和實用主義之間有一條明確的鴻溝。分析哲學反對黑格爾,實用主義則對黑格爾充滿好感,黑格爾成為區分分析哲學和實用主義的一個重要標準。然而,羅爾斯距離黑格爾并不遙遠,離實用主義也不遙遠,因此,從深層來說,羅爾斯是一位地道的歐洲大陸哲學家。

總而言之,由于當時特殊的歷史條件和羅爾斯本人的主觀原因,羅爾斯沒有明確地澄清他個人的思想來源。羅爾斯政治哲學吸收和借鑒了德國古典哲學、英美分析哲學、社會契約論、功利主義政治學、當代經濟學等眾多思想成果,呈現出從洛克、休謨、盧梭、康德、黑格爾(斯退士)、馬克思到維特根斯坦(馬爾柯姆)、伯林、哈特的多重來源。其中,擺脫基督教的影響成為羅爾斯思考社會正義問題的邏輯起點,黑格爾哲學為羅爾斯構思正義理論提供了體系框架,分析哲學為他論證正義理論中的諸多原則提供了精細的方法論指導,當代經濟學為羅爾斯解決正義問題提供了可操作的實踐路徑。由于羅爾斯本人有意隱瞞其中某些思想來源,尤其是隱瞞同黑格爾和斯退士的關系,形成了“羅爾斯的秘密”,導致中國學者誤讀了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進而誤讀了羅爾斯的政治哲學。因此,中國的羅爾斯研究要想精確地把握其正義理論,必須從準確而全面地理解羅爾斯的思想來源開始,尤其是要注意羅爾斯政治哲學中的經濟學因素,否則,仍將停留在似是而非的淺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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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J.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第3篇

關鍵詞:獨立學院;主體間性;思想政治教育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32-0252-02

隨著獨立學院的發展壯大,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也日益凸顯出來。但是,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教學還是普遍采用“主客體二元”教學模式,而主體間性思想政治教育則是交往教育,更加適合獨立學院學生特點。本文將以哲學為指導,借鑒主體間性理論的研究成果,結合獨立學院大學生的特殊性,探討主體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實現路徑,幫助實現大學生全面發展的人才培養目標。

一、主體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內涵

主體間性思想政治教育是在主體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礎上發展而來,它是兩種關系的統一:一種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體,構成了“主體―主體”的關系;另一種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把教育資料作為共同客體,構成“主體―客體”的關系[1]。但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主體性也有差別:教育者的主體性表現為主動性、主導性和創造性等屬性;而受教育者是自我教育的主體,能積極參與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應是“主體間共同的交往實踐活動,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通過平等對話和雙向交流,達到共識和融合,從而成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主體和能動主體,實現雙方思想品德的共同提升”[2]。主體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開展是“以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主體性的發揮為前提的,同時,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兩方面主體性的共同提高又是主體間性思想政治教育活動的歸宿”[3]。通過主體間性思想政治教育,能提高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主體意識,培養他們的自主進取精神,開發學習創新能力,引導其在知、情、意、信、行等幾方面形成全面發展的個性。

二、獨立學院思想政治教育現狀分析

1.內容偏重理論,偏離實際生活。當前,不少獨立學院思想政治課的教學內容偏離了大學生的生活實際和社會生活。獨立學院的學生思想觀念、價值取向更加多元化,但政治意識淡薄。而大多數獨立學院缺乏與本學院學生特點相適應的思想政治教學內容,不能及時有效地回答大學生所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和解決他們在人生觀、價值觀等方面的一些困惑。此外,大部分學生認為學習的知識和今后發展沒有多大關系,只是為考試而學習,沒能將所學理論應用于現實生活。

2.大班集中上課,教師授課形式單一。為節省教學成本,獨立學院思想政治課多采用合班上課,這就限制了教師和學生的主體性發揮。教師多借助幻燈片和影像資料來授課,提問或課堂交流活動很少能開展,很難有精力和學生進行互動交流,影響了學生的學習興趣。這種封閉式的灌輸教育,會造成學生缺乏自我選擇的權力,也使學生缺乏自主性和創新性,影響了大學生的個性自由發展。

3.實踐環節受限制,學生學習興趣不高。增加教學過程中的實踐性是提高學生學習興趣的教學方式之一,即讓學生將課堂里的知識和問題帶出教室,通過自我探索,把知識用于社會實踐,加深自己對課本知識的掌握和對社會的認識。然而,由于受現實條件限制,獨立學院思想政治課的實踐環節一般都是采取教師給題目、學生寫論文的形式,很少有教師帶學生進行外出實踐活動。這樣,實踐環節受限,學生的積極性得不到發揮,知識就會停留在課堂里、書本上,極大地弱化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應用和輻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學生厭學,達不到預期的教育目標。

4.師資來源復雜,開展“主體間”教學困難。獨立學院的思想政治課教師來源較復雜,一般而言,母體學校教師占絕大部分,外聘兼職教師占一部分,而專職教師最少。母體學校委派的思想政治課教師雖然經驗豐富,但是因在母體學校就承擔了較多的教學和科研任務,在獨立學院上課,往往只能講授課本上的教學內容,和學生交流互動少。自有的思想政治課專任教師人數少,且理論功底不足,對于課堂的把握程度較差,而外聘教師一向難以管理。這樣,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獨立學院“主體間”教學模式的改革和發展。

三、獨立學院主體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實現路徑

主體間性思想政治教育是通過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相互交流、溝通來促進雙方思想品德提升的交往實踐,更加適合獨立學院學生的學習特點,更能推動獨立學院學生的個性全面健康發展。

1.立足生活世界,增加思想政治教育實效性。德國現象學家胡塞爾提出的“生活世界”是指“每個人生活的、當下的、現實的世界,是人的生命存在的真實而具體的、充滿活力和溫情的人的世界”[4]。若將思想政治教育活動簡單化為傳授知識,排斥作為根本性的生活世界,就會出現思想政治教育與現實生活分離。思想政治教育作為一種培養人的活動,必須扎根于生活世界,充分吸收生活世界的直觀性、交往性、體驗性,在人與人的主體間往中實現自己的目標。為此,主體間性思想政治教育要倡導“回歸生活世界”的教育理念,使道德人格教育從概念化、抽象化、教條化的說教中走出來,教育者與受教育者分別對教育內容表達自己的見解,從根本上加強與生活世界的聯系。

2.“以人為本”,發展交往式思想政治教育。哈貝馬斯把交往看成是“達到理解為目標的行為”[5]。交往式思想政治教育賦予受教育者主體地位,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通過情感和知識的交流,達到主體間認同一致和相互理解,交往雙方由此獲得思想政治道德發展和完善。這種生活性的交流又可以作為“活水”注入到生活世界中,防止生活世界僵化。而“以人為本”具體到思想政治教育,就是要尊重學生作為一個“人”的獨立與自由,在“關愛和尊重”、“指導和超越”的主體間性中,實現師生雙重的人的價值。這種人文關懷理念要貫穿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始終,因材施教,充分尊重學生的尊嚴和人格,給學生表達自我的平臺并加以恰當地引導,促進學生人格的健康發展。

3.提高教師素質,為“主體間”教學的實施提供質量保障。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做學生政治上的向導、業務上的指導、生活上的摯友;要有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憂患意識;同時具備專業支撐、科研意識、創新意識;應該強化對學校的認同、歸屬和奉獻;從而實現用思想引領思想、用行動指導行動、用人格培育人格、用靈魂塑造靈魂。“主體間”教學模式對教師素質要求更高,而獨立學院思想政治課專任教師人數少且年輕化,素質有待提高。現今社會中,新觀念、新事物不斷出現,但思想政治課教材內容卻滯后于社會實踐的發展,思想政治課教師只有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素養和理論水平,才能實現“主體間”教學模式。因此,建設一支以專兼結合、專業結構、學歷結構、年齡結構相對合理的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隊伍是“主體間”教學模式的質量保障。

4.運用教學輔助手段,加大“主體間”教學模式的實踐性。教師可以借助網絡手段提升思想政治課的教學質量和吸引力。運用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方法解讀各種網絡信息,及時回答學生的問題,把網絡變成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陣地,引導學生用主流觀點看問題,從而增強思想政治課的感染力。另外,獨立學院可以充分利用寒暑假時間,通過讓學生參與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把理論知識應用到實際生活中去,增強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提升自身思想政治水平。除社會實踐外,黨團活動、黨課、學生社團活動等也可以作為思想政治課教學的輔助手段,引導學生用所學的知識去分析和探索社會。這樣,通過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立體化社會實踐活動,實現了教學相長、師生互動的“主體間”教學模式。

四、結論

主體間性思想政治教育是對主體性思想政治教育的積極揚棄,是人的主體性在主體間的延伸,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終極關懷理念,更能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獨立學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結合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探討主體間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模式,培養全面發展、有個性的創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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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論文摘要:現代法治理念的型塑、體系的建構及其在社會中的傳播,其首要的前提與基礎是現代市民社會的形成與發展。從發生學的視角來審視,現代法治是在近代以來市民社會充分發展的基礎上萌芽和發展起來的;從事實判斷的視角來審視,現代法治的整個理論體系是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邏輯互動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從價值判斷的視角來審視,現代市民社會的積極成長使現代法治真正實現了對傳統人治或禮治的超越,并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現代法治理念的型塑、體系的建構及其在社會中的傳播,其首要的前提與基礎是現代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形成與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沒有一個擁有公民自決權的私人活動領域和非官方公共領域,沒有一個制約政治國家的社會權利以及多元化的利益表達,現代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形成,更不用說實現其社會化,可以這樣說,市民社會的形成和發展是現代法治產生并實現其社會化以獲取合法性資源的邏輯起點。當前,我國正處在改革攻堅、社會加速轉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性關鍵時期,理性地分析市民社會與現代法治理念之間的理論關聯并為當前法制現代化建設、政治文明建設提供良好的政策建議,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和深遠的現實意義。

一、從發生學的視角來審視,現代法治是在近代以來市民社會充分發展的基礎上萌芽和發展起來的

現代法治是在近代以來市民社會充分發展的基礎上萌芽與發展起來的。市民社會的現代轉型與整體發展不僅為現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是現代法治的原動力;而且市民社會的理性規制、自治法則本身就內蘊著濃厚的現代法治理念,尤其是市民社會因自身缺陷需要現代法治的彌補則更為現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因此可以說,近代以來市民社會充分發展是現代法治得以形成的邏輯起點或充分必要條件。

(一)市民社會為現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是現代法治主體生成、法治理念萌芽并不斷實現發展的原動力

作為政治上層建筑,現代法治最終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認為,市民社會“始終標志著直接從生產和交往中發展起來的社會組織,這種社會組織在一切時代都構成國家的基礎以及任何其他的觀念的上層建筑的基礎。”[1] 441,“在過去一切歷史階段上受生產力制約同時又制約生產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會。”[2]40在馬克思看來,家庭和市民社會并非像黑格爾所說的是由抽象的理念產生的,而恰恰是相反,“家庭和市民社會是國家的真正構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現實的精神實在性,它們是國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會本身把自己變成國家。它們才是原動力。”[1]441這不僅僅是因為市民社會為現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更為重要的是,伴隨市場經濟而不斷壯大起來的市民階級,逐步擺脫了封建主義的人身依附而獲得個體自由,打破了傳統法制的國家本位或社會本位取向,事實上構成了“個體本位”取向為表征的現代法治的主體基礎。現代法治理念的萌芽及其后來的發展,就是作為現代法治主體的市民階級在政治參與、政治溝通以及政治訴求的實踐過程中的理論體現和思想結晶。因此可以說,市民社會不僅為現代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而且是現代法治主體生成、法治理念萌芽并不斷實現發展的原動力。

(二)市民社會本身就內蘊著濃厚的現代法治理念,法治社會的“良法”根植于并反映著市民社會的理性規則和自治要求

法治代表著民主價值規定的社會生活方式,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3]334,按照亞里士多德的定義,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199事實上,作為市民社會經濟基礎的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法制經濟,它源于市場經濟的理性規制與開放性、平等性的自由競爭理念,這就要求,“無論是政治的立法還是市民的立法,君主們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市場經濟——引者注),并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5]309從中可以看出,法治社會的法律源自于市民社會的理性規制,是市民社會各利益集團以及公民法人代表在社會資源分配中達成的協議,是以契約形式表現出來的妥協與協商的產物。如果法治社會中的法律不能反映有效運行在社會生活中的市民社會交往規則,而只是政治權威任意制定的只反映少數人的利益與要求的話,那這種法律的現代存在就缺乏合法性,就不是“法治”意義上的“良法”,以這種法律為基礎的社會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社會。

(三)市民社會因自身的缺陷以及對現代法治的客觀需求則更為現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

歷史地看,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經歷了一個由合到分的過程。在中世紀,市民社會長期湮沒在政治國家的之下,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是同一的,“市民社會的等級和政治意義上的等級是同一的,因為市民社會就是政治社會,因為市民社會的有機原則就是國家的原則。”[1]334“在這里,政治國家本身是市民的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唯一的內容。”[1] 284-285近代以來的政治革命極大地實現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市民社會獲得了很大的獨立性和自主性,這無論如何是一個重大的歷史進步,但是,日益脫離政治國家的市民社會由于其自身的盲目性、過分理性化等缺陷,導致了市場失靈,不僅嚴重破壞了長期以來形成的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形成了生態危機與環境危機;也極大地破壞了長期以來所孕育的集體精神和“類”的意識,冰泠泠的個人利益打算導致了極為嚴重的社會道德危機和主體的意義危機。這樣,無論是在經濟領域還是在社會生活領域,市民社會的盲目性、過分理性化等缺陷極其需要政治國家“法治”的適度干預,經濟上的宏觀調控、社會生活中的政府規制就成為社會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因而可以說,市民社會因自身的缺陷以及對現代法治的客觀需求則更為現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

二、從事實判斷的視角來審視,現代法治的整個理論體系是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邏輯互動的基礎上建構起來的

從事實判斷的視野來考察,現代法治的整個理論體系,不管是基于現代民主理念與契約精神的現代法律體系、憲法體系,還是政治合法性、政治民主化、大眾政治參與及政治社會化等政治文明形式,都是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邏輯互動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是在“市民社會制約和決定國家”[6]245的基礎上的“國家社會化”與“社會國家化”、“社會權利”與“政治民主”、“社會認同”與“政治權威”、“社會自治”與“政府規制”等的邏輯互動,處于基礎地位的市民社會始終構成了現代法治各理論要素形成的前提與邏輯起點。

(一)現代法治的基本問題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問題,是“國家社會化”與“社會國家化”的邏輯互動

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問題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問題,這一問題決定了整個現代法治理論體系的性質及其未來走勢。這是因為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不同關系有著不同的政治意蘊,在漫長的中世紀社會里,市民社會長期湮沒在政治國家之中,“市民社會的等級和政治意義上的等級是同一的”,這是原初意義上的“社會國家化”時期,是國家統治、支配、主導和全面干預社會生活的歷史階段,是有國家無社會、國家“吞并”社會或強國家—弱社會的狀況,在這樣的歷史發展階段上,毫無法治精神可言,是一個“君權神授”、封建君主專制式的人治時期;隨著近代以來市民社會的逐步強大,尤其是在啟蒙運動以及資產階級政治革命使“資產階級把它在封建主義統治下發展起來的生產力掌握起來。一切舊的經濟形式,一切與之相適應的市民關系以及作為舊日市民社會的正式表現的政治制度都被粉碎了。”[7]154“政治革命也就消滅了市民社會的政治性質”[1] 441,這樣,市民社會將本來該由自己來管理的權力收了回來,尤其是在自由主義經濟政策的鼓舞下,市民社會獲得了足夠的自治權,以致政治國家的權威性與合法性都受到了強大的市民社會的威脅,在現代化、市場化、世俗化、理性化的口號下,政治國家的合法性完全建立于市民社會的基礎之上,這是現代法治形成與發展的歷史時期,是一種“國家社會化”、“強社會-弱國家”的發展狀況。歷史表明,這種建立在“不平等”基礎上的“社會國家化”與“國家社會化”的互動關系,既不利于市民社會的培育,也不利于政治國家的發展。一方面,市民社會的充分發展需要獲得足夠的社會自治權,需要將本來不屬于國家而屬于市民社會的權利還給社會,這是因為市民社會有著自身不以國家意志為轉移的規律性;另一方面,市民社會的自組織性也并不意味著市民社會可以無限遠離政治國家而獲得獨立,自由放任的市場也并非是萬能的,“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出現就證明了缺乏國家干預與政府規制的市場是會“失靈”的,而這為政府規制以及國家干預提供了合法性基礎,從而為現代法治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契機。由此可見,現代法治的根本問題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互動關系問題,這種互動不是一方壓倒另一方,而應該是在“強社會-強國家”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國家化”與“國家社會化”的邏輯互動。

(二)現代法治的首要問題是建立在市民社會基礎之上的民主政治及其在市民社會中的社會化問題,是“社會權利”與“政治民主”的邏輯互動

現代法治實際上就是以法律的形式將市民社會的自治權利加以合法化,從而鞏固市民階層的利益。然而,市民社會的自治權利不是脫離政治國家而獨立存在,事實上,“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

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8]197,可以看出,市民社會盡管解放了個性的權利,但同時也加劇了個人與普遍物的沖突。“市民社會是個人私利的戰場,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場,同樣,市民社會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務沖突的舞臺,并且是它們二者共同跟國家的最高觀點和制度沖突的舞臺。”[8]201這樣,要真正實現每一個社會個體自由權利的發揮,必須在“強社會-強國家”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國家化”,以政治民主的方式有效協調個體私利與特殊公共事務之間的矛盾與沖突,這事實上也是可能的,這是因為“個人的生活和福利以及他的權利的定在,都同眾人的生活、福利和權利交織在一起,它們只能建立在這種制度的基礎上,同時也只有在這種聯系中才是現實的和可靠的。”[8]198事實上,“這種制度”就是民主政治制度,“這種聯系”就是通過這種民主政治的社會化過程而建立起來的,因而可以說,現代法治的首要問題是建立在市民社會基礎之上的民主政治及其在市民社會中的社會化問題,是“社會權利”與“政治民主”的邏輯互動。

(三)現代法治的根本問題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認同問題,是“社會認同”與“政治權威”的邏輯互動

現代法治從根本上來說屬于上層建筑,從馬克思唯物論的觀點來看,它是由市民社會這一社會基礎所決定的,其全部合法性資源完全來源于市民社會的政治認同,由此可以說,現代法治的根本問題就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認同問題。由前可知,市民社會中自治的盲目性與私利個人同公共事務之間的沖突性為政治國家、政府規制以及政治權威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基礎,現代法治就是在這一縫隙中得到發展的契機與生存空間的。既然這樣,那么現代法治要想繼續獲得更多的合法性資源,就得不斷協調私利個人與公共事務之間的矛盾與沖突,有效地實現市民社會的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以爭得更多的政治認同,從而增強其權威性。這樣,要真正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必須在“強社會-強國家”的基礎上,實現“國家社會化”,將政治權威完全建立在市民社會的政治認同的基礎之上并受其監督,而不是依賴軍隊等暴力機構以強制的方式來獲得,當然這也并不是意味著軍隊等暴力機構的消亡,而只是說其權威獲得的方式不是依賴于它,事實上,建立在市民社會政治認同基礎上的政治權威需要強有力的國家機器為其提供堅強的后盾。由此可見,現代法治的根本問題是政治合法性或政治認同問題,也就是“社會認同”與“政治權威”的邏輯互動。

綜上所述,從事實判斷的視角來分析,現代法治是在有效克服市民社會自治的盲目性與局限性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完備法律體系,以民主政治的方式體現出來的,市民社會始終是其形成的基礎與出發點。其實質就是體現或建立于社會存在-市民社會基礎上的上層建筑或政治意識形態,是因市民社會而存在,為市民社會而謀發展的民主政治形式。

三、從價值判斷的視角來審視,現代市民社會的積極成長使現代法治真正實現了對傳統人治或禮治的超越,并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現代法治是相對于傳統的人治或禮治而言的,傳統的人治或禮治是一種以政治為中心、以君權至上或以統治階級制定的禮教道德規范為行為典范的統治方式。在這種統治秩序下,除統治階級以外的普通百姓毫無自由與民主權利可言,他們的人性遭致扭曲,他們的人權遭致破壞,他們完全成為統治階級的奴仆與附庸。與傳統的人治或禮治相比,現代法治具有很強的人學意蘊,是一種“善治”。善治是實現治理的手段,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過程。與統治(government)不同,治理(governance)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標支持的管理活動,這些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需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在治理活動中,政府只是作為治理社會的一種力量,治理的前提是公共領域的諸多力量以社會代言人身份出現,真實地表達和實現人們的利益和想法。總的來說,治理有四個特征:其一,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其二,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其三,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其四,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一種持續的互動。從上述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到,治理一詞的基本含義是指在一個既定的范圍內運用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

善治作為現代法治的核心理念,作為實現治理而不是統治的手段,其本質特征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是兩者的最佳狀態。這是因為,治理本身就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愿的合作”[9]6。可以說,善治實質上是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是國家與社會或者說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好合作。從全社會的范圍看,善治離不開政府,但更離不開公民。善治有賴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對權威的自覺認同,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沒有一個健全和發達的市民社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從這個意義上說,市民社會是善治的現實基礎。由此可見,正是因為現代市民社會的充分發展,社會自治權利的增大,公民的個性才得以發揮,自由才得以實現,這不僅從根本上推動著傳統統治方式向現代治理方式的轉變,促進現代法治理念的形成,而且,現代市民社會的積極成長使現代法治真正實現了對傳統人治或禮治的超越,并為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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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在前蘇聯,刑法學家特拉伊寧在其名著《 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 中的一個注腳指出,社會主義刑法理論對犯罪結果的研究“極不充分”,《蘇維埃刑法總則教科書》( 1952 年版)特地對行為和因果關系分別作了闡述,但卻完全沒有分析犯罪結果的概念,因此使人不了解,行為和因果關系是通過什么聯系起來的,行為所造成的是什么。”[4]為此,特拉伊寧對犯罪結果的研究予以了高度重視。首先,他認為犯罪結果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客體和結果是彼此不可分離的,沒有作為構成要素的客體,便沒有犯罪,同樣沒有作為構成要素的結果,也沒有犯罪。因此,如果承認客體是構成的必要要素,但卻否認結果具有這種意義,那么就要陷入不可調和的內在矛盾中。”[5]其次,特拉伊寧認為不應把行為造成的精神類損害排除在犯罪結果范圍之外,他通過對侮辱罪的分析,指出了所謂形式犯的構成結果,在此基礎上批評了形式犯與實質犯的劃分。因此,特拉伊寧主張“對侵害的客體所造成的損害,不管它的方式和損害大小… ,都是作為每個犯罪構成必要要素的結果。”[6]根據此種結論,他又把犯罪結果分為“物質性的結果,通常可以具體確定,而且往往可以測量,假如害了一條人命,破壞了一幢房子,資竊100 公斤面包等等”和“在政治和道義方面的結果,即理智和道義上的結果(如政權機關威信的喪失,勞動紀律的破壞,遭受等等),都不能用測量的方法來認定,這種結果沒有測定的量器(如公尺、公斤、盧布等)”。[7]此后又陸續出現了諸多不盡相同觀點。如B·H · 庫德里亞夫切夫認為,使加害對象受到損害的事實是犯罪結果。H·π·杜爾馬諾夫認為,蘇聯刑法上的結果,不僅應理解為對象的變化,而且也應理解為社會關系的變化。[8] H·Φ·庫茲涅佐娃則認為,犯罪結果是從統治階級的觀點看,受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有害變化,這些變化是由犯罪主體的犯罪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H · A · 別里亞耶夫和M · N · 科瓦廖夫則認為“由于犯罪人的作為和不作為而造成的刑事法律所規定的侵害客體的變化是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即使是最現實的可能性也還不是現實”。[9]這一觀點把侵害客體的現實可能性排除在犯罪結果之外。此外,還有人認為“所有在刑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其他犯罪行為的結果,對于定罪以及對于解決刑事責任根據的問題,都沒有意義”。[10]這一觀點把犯罪結果完全限定于刑法的明確規定,否則就沒有刑法意義了。總之,蘇聯刑法學界基本上認為犯罪結果是侵害行為引起客體(對象或社會關系)的有害變化,但這種有害變化是否包括對客體損害的危險性和可能性則存在較大爭論。

在我國,1979 年刑法頒布實施以來,刑法理論界對犯罪結果的研究給予了應有的重視。一方面研究在不斷深入,另一方面認識又存在很大分歧。僅就犯罪結果的概念至少就有以下諸多觀點:

第一大類觀點,認為犯罪結果是危害行為對客體的損害,但表述又不一致。如有人認為“指危害行為給客體即社會主義社會關系造成的損害”,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就因為它給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損害或可能造成損害。”[11]有人認為“指主體的行為對客體已造成的實際損害”,“而不是指可能造成但尚未實際造成的損害”。[12]類似的觀點還有“犯罪行為對社會主義社會關系所造成的具體侵害事實”,而不能把推測的可能發生的現象當作犯罪結果,也不能把犯罪行為的固有屬性如破壞社會秩序等,當成犯罪結果。[13]還有學者認為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通過影響犯罪對象而對犯罪客體造成的法定現實損害及具體危害事實。”[14]

第二大類觀點,認為犯罪結果包括危害行為對客體的損害以及現實危險。如有人認為“是犯罪行為對我國刑法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造成的實際危害和危險性。”[15]有人認為“是指危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直接客體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和危險狀態。”[16]也有人表述為“是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物質性損害、精神性損害及危險狀態。”[17]還有學者表述為“危害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和現實危險”,并認為應當把犯罪結果同一般的結果,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以及犯罪客體本身等區別開來。[18]

第三大類觀點,認為犯罪結果是一種特定的事實現象,具體表述也有多種,如有人認為“是犯罪行為引起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法定現象事實”。[19]有人認為“指危害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直接客體所造成的法定物質性和非物質害事實或(和)威脅事實”。[20]又有人認為“是犯罪行為作用于犯罪對象所引起的,從客觀方面反映社會危害性質與量的一切事實現象”, “它是犯罪構成的必備條件,又是量刑的必備根據。”[21]

第四大類觀點,認為對危害結果應作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犯罪結果是指由危害行為所引起的一切對社會的損害,包括直接結果,也包括間接結果;狹義的犯罪結果是指刑法規定作為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亦即犯罪行為對某罪直接客體造成的危害。[22]

此外.還有學者指出.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侵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客觀表現形式,即犯罪客體的表現形式等等。[23]諸多觀點在這里不作一一列舉。

綜上所述,刑法學界對犯罪結果的理解在兩個問題上的認識基本一致:一是犯罪結果是由犯罪行為所引起的,這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二是犯罪結果是犯罪行為對犯罪客體(或直接客體)造成的損害(有的說成危害或侵害)。不一致的主要是犯罪結果應否包括對客體的可能性損害內容,以及犯罪結果是否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等。

解決這些爭論,界定犯罪結果的含義,關鍵在于認識以下幾個問題:

(一)理解什么是犯罪結果,應從我國刑法對犯罪結果的規定出發。

我國現行刑法在總則部分有六個條文的規定涉及犯罪結果。在表述上,有的是犯罪結果,有的不是。屬于前種情況的有:( l )第6 條中“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2 )第14 條中“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3 )第15條中“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4 )第24 條中“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屬于后種情況的有:( l )第16 條中“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 )第18 條中“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此外,在總則部分,出于立法技術需要,還有一些條文雖未用“結果”二字表述,但實際上包含了結果之意,如第24 條中“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這實際上就是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之意。刑法第20 條第二款和第21 條第二款也有類似規定。

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結果的規定是多樣的,這是因為犯罪本身就是一種十分復雜的社會現象,各種犯罪性質差別大,危害社會的表現形式各異。有的犯罪性質十分嚴重,只要實施了法定危害行為,其產生的犯罪結果不言而喻,立法上無須加以明確規定,如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犯罪等就是如此。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則不同,這類犯罪需要達到一定數額標準才能構成,故犯罪結果以數額為主要內容。但不能認為,只有已經造成了相應數額的財產損失才能構成這類犯罪,如果這么理解就否認了這類犯罪存在未遂形態。有的犯罪其基本罪未規定出具犯罪結果,但其加重類型卻有犯罪結果的明確規定,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的犯罪便是如此。大多數個罪的犯罪結果表現為單一形態,但有的犯罪結果須由兩個以上的結果因素構成。具體說來,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結果的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若干模式:

模式A 一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___ 事故(第119 條、第123 條、第135 條、第148 條、第181 條、第250 條、第247 條等);

模式B ——致人傷亡或者使x __ 利益遭受破壞或損失(第115條、第147 條、第161 條、第162 條、第166 條、第167 條、第186 條、第188 條、第273 條、第304 條、第397 條、第404 條、第406 條等);

模式C——破壞、擾亂x __ 秩序(第296 條、第309 條、第371 條等);

模式D——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第337 條)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造成礦產資源破壞(342 條與第343 條);

模式E——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第141 條、第143 條、第334 條);

模式F——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第114 條、第118 條、第124 條、第130 條);

模式G ——足以使x __ 發生x __ 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第116 條、第117 條);

模式H——數額較大或巨大的(絕大多數財產犯罪和經濟犯罪);

模式I 一一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第209 條);

模式J——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或流失或者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后果嚴重(第286 條、第331 條、第419 條);

? 模式K 一一造成___ 事故+致使___ 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第338 條、第339 條、第408 條以及第436 條)。

分析刑法的以上具體規定可以看出:( 1 )總則對刑法適用的規定表明,犯罪結果與犯罪行為應相提并論;( 2 )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都包含有犯罪結果的內容,缺少犯罪結果,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就難以成立,或者說犯罪結果與犯罪的主觀要件密不可分;( 3 )某種行為雖然造成一定損害或危害之結果,但其是否是犯罪結果,需要結合行為主體、主觀方面等因素予以綜合評價。應當把一般危害行為與犯罪行為區別開來,評價一種危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評價這一行為導致的結果因素;( 4 )在刑法分則規定的個罪當中,多數罪的犯罪結果意味著已經造成了現實損害,其社會危害性易于被測定、比較和評價(模式A 、B、J 、K 等)。但是,有些罪的犯罪結果并非如此,如模式E 、F 、G 所代表的傳統意義上的危險犯是以犯罪行為引起的危險狀態作為犯罪結果,這種危險狀態之結果并非是現實損害,而是一種損害客體之可能性。此種可能性對危險犯之外的諸多犯罪顯然是存在的,如傳授犯罪方法罪、非法持有罪,也無現實損害之犯罪結果,但不可否認它們的犯罪行為使正常社會關系處于危險狀態,這種危險狀態與危險犯之危險狀態有何本質區別呢?同樣地,總則規定的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也未造成損害客體的現實結果,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正在于使正常的社會關系處于受到損害的威脅之中,這種威脅當然也是一種危險狀態。對此,后文將作進一步分析。

(二)關于犯罪結果與一般意義的結果的關系。

從結果的字面含義看,它是指“在一定階段,事物發展所達到的最后狀態。”[24]《辭海》對結果的解釋則是直接與哲學上的原因與結果相聯系。在哲學上,一種現象對于被它引起的現象來說是原因,對于引起它的現象來說是結果。事物現象之間這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就是因果關系。恩格斯指出“為了了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系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而且在這里不斷更替的運動就顯現出來,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25]作為哲學范疇的結果是對現實生活中各種具體結果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對具體科學領域有普遍指導意義。就犯罪現象而言,有犯罪行為也必然有相應的犯罪結果,反之,出現了犯罪結果,也肯定存在引起它的犯罪行為,沒有犯罪結果的犯罪行為是孤立的,難以存在的。某種結果被認定為犯罪結果,這意味著引起它的行為是犯罪行為,反之也一樣。這正是筆者強調的將某種行為評價為犯罪,是不能不考慮它引起的結果因素的。至于那些法律條文沒有明確犯罪結果的犯罪,其犯罪行為不是沒有引起犯罪結果,只是危害行為的性質十分嚴重,或者犯罪結果非常明顯,加上立法技術上的考慮,才沒有也沒必要把犯罪結果都表述出來,事實上立法精神已經貫徹了以上因果關系的法則。

應當注意的是,犯罪行為還可能引起多方面的結果(或后果),不一定都是犯罪結果。如詐騙他人財物引起被害人自殺身亡,其詐騙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也有因果聯系,但這不是決定成立詐騙罪的條件,而是一般性結果而已。這類案件的犯罪結果只能是財產被詐騙。又如犯罪分子破門而入將被害人殺死,其犯罪結果是被害人被殺,而不包括被害人的門被毀壞。因此,對于犯罪結果與犯罪行為引起的一般性結果應嚴格加以區別。一些論著對犯罪結果的研究走入誤區通常與此有關,那種認為犯罪結果只是指犯罪行為引起的實際損害的觀點更是如此。總之,正如有的學者指出“刑法上考察的不是一般的結果,而是危害行為作用于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使其發生性質上和面貌上的某種改變,或者造成現實的危險狀態,這種損害和危險能夠進一步揭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嚴重程度,從而成為構成某種犯罪不可缺少的事實特征,或者成為量刑的客觀情況。”

(三)犯罪行為必然引起犯罪結果,但犯罪結果包括哪些實際內容呢,它應不應該包涵損害客體的可能性?這正是對犯罪結果下定義最有爭論的問題。

犯罪行為造成對犯罪客體的實際損害,是刑法學界最早肯定的犯罪結果。如有人主張犯罪結果是“已經實際造成的侵害事實”,“那種犯罪行為可能造成而還沒有實際造成的所謂侵害‘事實’… 不是客觀存在的,而是人們推測的”, “把這種推測的、可能發生的現象當作犯罪結果,就混淆了主觀與客觀的區別。”但也有人指出,犯罪未遂、中止、預備行 為具有“客觀存在的社會危險性”,也是一種犯罪結果。還有前面已提到的有人把危險犯之危險狀態當成犯罪結果。頗有突破性的觀點要數段立文提出的犯罪結果包括“可能性損害”。[26]這一創見得到一些觀點的支持。筆者對此也持贊成態度,現作進一步的論證。

首先,犯罪結果同萬事萬物一樣,是矛盾的統一體,它本身蘊含著損害客體的現實性和損害客體的可能性兩種發展態勢。認為,現實是指一切有內在根據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事物的這種特性叫現實性。可能是指包含在事物之中的、預示事物發展前途的種種趨勢。在誕生之前,康德也指出了事物發展有現實性和可能性兩種趨勢,并提出了現實的可能性和抽象的可能性理論。黑格爾發展了康德的理論,并對現實的可能性和抽象的可能性加以區別。黑格爾認為現實的可能性是由事物的內容和實際條件決定為可能的,而抽象的可能性只是邏輯上不矛盾(如月球可能落到地球上)。尤其重要的是黑格爾把現實性同必然性、合理性聯系起來,反對對現實性作庸俗的理解(如理解為現存的),提出“凡是合乎理性的東西都是現實的;凡是現實的東西都是合乎理性的。”[27]這里的理性等同于規律性。黑格爾的上述理論無疑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現實性和可能性。馬克思和恩格斯吸取了康德和黑格爾的理論精華,科學闡述了現實性與可能性的含義及二者之間的辯證關系,指出,二者是對立統一關系,可能可以向現實轉化,現實又可向新的可能轉化,可能是尚未展開的現實,現實是已經充分展開和實現了可能。正是因此,我們在承認犯罪結果包含損害客體的現實性內容時,又不能忽視其包容損害客體的可能性的一面。

其次,根據原理,事物的可能性可進一步區分為現階段可以實現的可能性(可稱實際可能性)和將來階段才可以實現的可能性(可稱非實際可能性)。前者是在現實中具有實現的充足根據和必要條件,只要不發生外來阻力事實,就可合乎規律地發展為現實,如犯罪分子深夜撬門潛入銀行大樓行竊,被保安人員抓獲,其盜竊財物的可能性就屬于實際可能性。后者雖在現實中存在一定根據,但根據不充分,或根據尚未展開,或者缺乏實現的必要條件,如果不補充其他根據和條件,這種可能性不能合乎規律地轉化為現實,如某司機正駕車在公路上行駛,該車撞入路邊商店的可能性,則屬于非實際可能性。是不是這兩種可能性都是犯罪結果的可能性應包括的內容呢?筆者認為,損害客體的可能性是具有轉化為損害客體的現實性的發展趨勢,將這種趨勢規定為犯罪只能限于實際可能性,因為只有實際可能性已經接近對客體的現實損害,其社會危害性才能達到犯罪的程度。這也是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的一定程度,才構成犯罪這一犯罪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這樣一來,犯罪結果既包括損害客體的現關性(以下稱現實性結果),還包括損害客體的實際可能性(下稱可能性結果)。

再次,進一步分析,可能性結果又可劃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損害客體的實際危險,二是損害客體的實際威脅。前者可稱為危險結果,后者可稱為威脅結果。前面已經談到刑法規定的危險犯都是以危險狀態之危險結果為構成要件的。而且新刑法增多了危險犯的規定,如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第123 條、第124 條、第130 條,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和危害公共衛生罪中的第141 條、第143 條以及第334 條等都是有關危險犯的規定。現在要進一步論證的是威脅結果是否實際存在。筆者承認威脅結果有以下理由:( l )威脅結果與危險結果并無本質區別。二者都是損害客體的實際可能性,都是客觀存在的狀態。從字面上看,威脅是一種危險,危險也是威脅。但是由于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危害特征,立法須對前者予以明確規定,對于后者則可以通過立法精神和犯罪自身的特點予以把握。有的威脅結果可以向現實性轉化,如殺人未遂可轉化為殺人既遂;而有的威脅結果不能轉化為現實性,否則就完全改變了自身的性質,如顛覆國家政權罪(理論上是存在現實性的)。法律沒對威脅結果作出明確規定與法律未對許多犯罪的犯罪主體或客體作出明確規定有同樣道理。( 2 )威脅結果雖然是一種損害客體的實際可能性,但它仍是一種由犯罪行為引起的客觀存在的最后狀態,前者是原因,后者為結果,這符合哲學范疇結果的含義。反對者錯誤地認為結果只是現存的東西,而沒有看到原因固然能引起現實的事實現象,也可以引起可能性事實狀態,二者都是客觀存在的結果。當然,行為損害客體的威脅不同于威脅的可能性。在犯罪行為實施以前,客體受到的至多也只是一種威脅的可能性。而在犯罪行為實施以后,客體受到了實實在在的威脅,這決不是什么推測,前后相比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例如,未遂的殺人行為使被害人的生命處于威脅狀態不是一種犯罪結果,又是什么呢?只不過這種威脅狀態看不見而已。正是這種威脅狀態體現了殺人未遂的社會危害性。(3 )從刑事立法看,我國刑法逐步增加的傳授犯罪方法罪、非法持有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等,它們都不存在現實性犯罪結果,刑法之所以要處罰它們,正是由于這些犯罪行為使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處于損害威脅之中。新刑法增多了這方面的罪名也證明對威脅結果的研究大有必要。我國刑法總則規定對犯罪未遂、中止顧備等行為也要處罰同樣是基于以上理由。或許有人認為,我國刑法中的情節犯不存在威脅結果。我認為情節犯之情節要件也涵蓋了結果因素,只是它還包括犯罪時間地點、手段、方式等其他要素,這時的犯罪結果主要表現為威脅結果,否則可能引起犯罪性質的改變。

最后,還值得一提的是,有的教科書雖然對犯罪結果的定義沒有表明犯罪結果可以是可能性結果,但在相關論述中又承認了這一結果。如高等學校文科教材《中國刑法學》( 1989 年4 月第1 版)寫道,犯罪結果是指危害行為給客體“造成的損害”,隨后又指出“犯罪之所以具有社會危害性,就因為它給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損害或可能造成損害”。這實際上也是對可能性結果的承認。只是因受傳統觀點影響,沒有在定義中加以明確而已。

至此,筆者將犯罪結果定義為:犯罪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的損害現實性和損害實際可能性,后者又包括損害危險和損害威脅兩種事實狀態。根據這一定義,加上前面的論證,可以得出結論:犯罪結果與犯罪行為和犯罪客體密切相關,它同樣也是成立犯罪不可缺少的客觀要件。沒有犯罪結果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否則就是真正的主觀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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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轉引自蔡墩銘著《 刑法 基本理論研究》 ,臺灣漢林出版社1980 年版,第68 頁和第69 頁。

[2] [日]植松正著《 再訂刑法概論》(總論)日本勁草書房1984 年第8 版,第128 頁。

[3] 林山田著《 刑法通論》 ,臺灣三民書局1986 年版,第82 到第83 頁。

[4] [蘇] 特拉伊寧《 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114 頁。

[5] 同4第115頁到第116 頁。

[6] 同4第115頁到第116 頁。

[7] 同4第118 頁。

[8] 參見[蘇]H · Q 庫茲涅佐娃著《 犯罪結果與刑事責任》 ,原蘇聯國家法律文獻出版社,1958 年版,第19 頁。

[9] [蘇]H · A · 別里亞耶夫,M · N · 科瓦廖夫主編的《 蘇維埃刑法總論(中譯本)》,群眾出版社1987 年版,第130 頁到第131 頁。

[10] [蘇]A · 庫里諾夫著《 定罪的科學基礎》俄文版,第78 頁。

[11] 高銘暄主編《 中國刑法學》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 年4 月第1 版,第200 頁。

[12] 何秉松主編《 刑法教科書》 ,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 年2 月第1 版,第148 頁。

[13] 張明楷著《 犯罪論原理》 ,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 年10 月出版,第178 頁和第181 頁。

[14]李潔《 非物質性犯罪結果研究》 ,載1994 年第3 期《 法學家》 雜志。

[15] 劉德法《 犯罪結果之我見》 ,載1988 年第4 期《 法學雜志》 。

[16] 熊選國《 危害結果及其特征新探》 ,載1992 年第1 期《 政治與法律》 。

[17] 鮮鐵可《 犯罪結果概念辯析》 ,載1994 年第6 期《 法律科學》 。

[18] 馬克昌主編《 犯罪通論》 ,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 年12 月修訂版,第193 頁至第199 頁。

[19] 《 全國刑法碩士論文薈萃》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162 頁和第163 頁,夏勇著《 論我國刑法中的犯罪結果》 。

[20] 肖渭明《 論刑法中危害結果的概念》,載1995 年第4 期《 比較法研究》 。

[21] 葉俊南《 犯罪結果概念研究》 ,載1996 年第1 期《 中國法學》 。

[22] 高銘暄主編《 刑法學原理》(第一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 年12 月第1 版,第552 頁和第553 頁;趙秉志主編《 新刑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 年9 月第1 版,第162 頁和第163 頁。

[23] 參見1990 年第4 期《 四川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45 頁,伍柳村等著。

[24] 參見《現代漢語詞典》(修訂版),商務印書館,1996 年7 月修訂第3 版。

[25] 《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 卷,第55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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