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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網絡侵權 消費者權益 立法制度 網絡購物
一、 網絡購物的概念及特點
網絡購物,不同于現實中的實買實銷,是建立在網絡平臺之上的一種購物過程。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在網絡上相關信息,消費者通過網絡了解,經過雙方對買賣的溝通確認,買方(消費者)支付,賣家(網絡經營者)確認發貨,最終消費者取得商品或者服務,而網絡經營者獲得貨款。這個過程中最明顯的不同就是快遞或物流公司的介入,成為買賣成立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不同于傳統的購物,消費者在實際收到貨物之前不能對其直接進行驗貨,承擔了相應的風險和責任。
不可否認的是,目前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消費觀念發生了轉變,省時、便捷的購物方式成為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的消費選擇。尤其是一些大型購物網站的建立,網絡支付方式的快速方便,全民網購逐漸成為趨勢。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 2014年7月的《第3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6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3.32億,較2013年底增加2962萬人,半年度增長率為9.8%。與2013年12月相比,我國網民使用網絡購物的比例從48.9%提升至52.5%。
新興事物帶來便捷的同時也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其中網絡購物的消費者維權問題也日益凸顯出來。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主要適用領域還是傳統購物,一些法律空白使得網絡購物消費者維權于法無據。雖然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網絡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上側重于對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及個人信息受保護權的保護以及對于格式合同的濫用及舉證難問題在一定程度上的解決。但一些更為具體的措施仍需要進一步在立法上予以規范,來進一步解決網絡維權難的問題。
二、 網絡購物中常見的侵權問題
因網絡購物的虛擬性,決定了消費者的網絡購物中承擔了更多的風險,知情權、隱私權、消費安全及公平交易權的可能會在網絡購物中受到侵害,常見的侵權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消費者的知情權
網絡購物的虛擬性決定了在網絡消費中,消費者主要依賴于經營者自身對其商品或服務的描述,這本身就是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信息處于不對稱狀態,部分商家為了追求利潤,進行不實的虛假宣傳,或者通過刷信用等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欺騙消費者。消費者的知情權面臨挑戰。雖然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第20條中,對于消費者的知情權和經營者如實提供商品或服務信息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網絡購物中,購物過程的虛擬性及信息的不對稱性,使消費者處于“弱者”地位。
(二) 消費者的隱私權
網絡購物中不可避免的需要提供消費者的支付信息,個人姓名、電話及郵寄地址等等個人信息,信息安全也成為網絡購物中侵權的常見問題。這里的隱私權其實也包含了消費者個人在線支付賬戶的安全問題,此時如果被一些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很有可能導致財產損失。除此之外,一些商家利用便利條件,收集消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來轉讓,進行牟利。因為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泄露,平時一些垃圾郵件或者宣傳廣告會大量浪費消費者的時間和精力。此時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則受到了極大的侵犯,且存在追責難,舉證難,甚至連責任主體都難以確定,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三)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明確規定了,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但在網絡購物中,由于無法真實的鑒定貨物是否符合質量安全,達到質量標準,所以在收到貨物后,消費者面臨退換貨方面的問題。我國2013年新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網絡購物中經營者應當承擔的7天無理由退換貨的義務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就是為了保障在網絡購物這一特殊購物環境中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但這其中還存在問題,商家會推卸相關責任,不積極配合消費者的退換貨要求,人為地設置障礙,要求消費者承擔不合理的舉證責任,甚至于通過一些格式條款免除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在此過程中,消費者的退換貨成本大大增加,導致一些消費者不得不承擔相應的損失。而且,因為當前我國對電子商務監管的缺失,消費者在維權時往往無法獲悉網上經營者的真實信息,更無法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且是否適用欺詐、假冒偽劣等雙倍返還價款的處罰,如果適用,如何保障消費者的相關維權渠道。
(四) 消費者的人身、財產權
網絡購物中,消費者購買的產品或者服務,所造成的消費者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追責問題,也對網絡購物這一新興事物提出了挑戰。由于職能部門在監管上的缺失,網絡購物中產品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存在爭議。在之前的網絡購物中,就出現過三無的減肥藥致人死亡事件,消費者追責難,且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
三、 對網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建設
針對網絡購物中常見的侵權問題,分析其產生的原因,筆者對我國的網絡購物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立法及制度完善
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相關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專門針對網絡購物的專門法律,相關立法的規定缺乏針對性。我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立法中加強對于網絡經營者的告知義務、隱私保障義務及7天無條件退換貨義務(除特殊情況不適用無條件退換貨的情況)作出更加有針對性的規定,明確其義務的標準以及違反相關義務后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也應當建立起國家相關部門對于電子商務的監管制度,建立起電商經營的強制性準入門檻及信息登記制度,或者對于網絡經營者收取相應的保證金,從制度上確保消費者相關權益的實現,使消費者的維權的責任主體能夠明確。對于侵犯消費者相關權益的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二)建立網絡維權途徑
網絡環境的復雜和開放,造成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現實距離較遠,維權成本過高的問題。目前我國解決網絡購物糾紛常見的方式主要是通過網絡平臺的在線投訴,這種方式一是缺乏強制性,而且消費者在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時,往往會舉證困難,相關權益很難得到保障。在網絡上建立第三方的在線調解或者快速仲裁機制,使網絡維權方便快捷,通過在線提交相關信息,免去現實仲裁或訴訟的累贅。當然網絡維權途徑的建立要以相關的保證金等制度為前提,以使相關賠償責任可以實現。
(三)加強相關行業自律
行業的發展關乎行業內具體商戶的發展,一個發展成熟的行業,也必然是行業體系相對成熟的行業。作為網絡購物這樣一個新興的行業來說,如果想有更大的發展前景,其自身的建設也是至關重要的。就像成熟的行業有其自身的行業標準,市場準則一樣,網絡商戶也應當建立起這樣一種行業自律體系。通過推廣成熟網絡電商平臺的經驗來使網絡購物這樣一個新興的事物,新興行業能夠盡快的發展。目前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使得電商行業的參差不齊,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利于其更好地發展。建立統一的電子商務行業自律協會,指定統一的行業標準,進行行業管理,既有利于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也有利于電商行業權益的保障,實現共贏。并且在產生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的時候,其行業內能夠形成一套快速的解決或者協調理賠程序,配合網絡維權途徑,更好更快地解決糾紛。這不僅有利于電商的自身發展,同時也有助于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國家的行政監管
目前網絡購物一個比較突出的特點就是政府介入不夠。對于網上商家的資格審查并沒有專門的機關,也沒有全面適用的辦法和意見。我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曾經推行過對于經營性網站的管理辦法,通過工商行政部門的介入,對經營性的網站實行備案登記。這個比較好的例子對于我國網絡消費的國家監管提供了借鑒意義。一是要確定專門的行政機關,對于網絡經營者的信息和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后進行備案,以備發生糾紛之時,消費者可以通過一定的渠道或者商家的信息,避免出現維權無門。二是對于網絡經營者的資格審查應當制定具體的辦法,類似于實體商家的資格審核需要辦理工商登記,對于經過行政機關審查的網絡經營者,頒發一定的資質證明。三是加大政府機關對于網絡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行為的執法力度。對于網絡中的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嚴厲懲罰。同時因為網絡經營其本身對于網絡技術的要求較高,因此政府的行政監管應當有相應的技術支持。
【關鍵詞】手機通訊行業;侵權行為;應對措施
電信時代的到來,使得手機成了最不必不可少的東西。手機通訊消費比重越來越大,然而很奇怪的是,電信服務者并未因為這一消費的比重增加而呈現出百家競爭的狀態,依然是電信、聯通、移動三家居大,形成三足鼎立的趨勢。這一局勢的存在使得消費者成了最大的犧牲者。筆者對此深有體會,故寫下此文,稍作紕漏和分析,希望對我國的電信市場的運營規范有所幫助,對廣大的消費者有所啟迪。
1 手機通訊服務中的侵權行為
1.1 侵犯消費者的隱私權
隱私權一般包括個人信息控制權、個人活動自由權、私有領域保密權、權利主體對其隱私的利用權?!盵1]在手機通訊服務中,最主要的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密權、個人信息利用權。[2]我們總是能夠收到一堆廣告短信、甚至有時候能夠接到一些莫名其妙的電話,他們來自全國各地,他們總是被顯示為陌生來電。最初的我對此實屬不解,不明白為什么我的聯系方式會被那么多的人知道,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我漸漸認清了一個可怕的現實:“我們的信息被泄露了。”根據央視《焦點訪談》記者調查,垃圾短信的來源不一,有的來自群發器,更高級的竟是來自中國移動、中國聯通和中國電信三大運營商,他們不僅為垃圾短信提供便利,而且為相關的企業應付監管出主意,并從中獲利。也就是說,之所以會有這么多垃圾短信,通信運營商是負有責任的,是他們未盡到保護消費者的私人信息的義務,隨意泄露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給消費者帶來了生活和精神上的困擾,侵犯了消費者的安寧權。在現在這個信息時代,運營商的這種行為也給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了極大的不安定因素。
1.2 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眾所周知,每一經濟活動都是一個訂立合同的過程。該合同一般是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協商,最終簽訂而成,是出于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鑒于手機通訊行業的服務對象的廣泛性,手機通訊行業往往采取訂立格式化合同的做法。
格式化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于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這有利于提高電信行業的工作效率,也有利于節約時間和成本,減少資源浪費。我國的《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格式條款的訂立的規定也表示出對其的支持。但是格式化合同有其固有的缺陷,制定該條款的一方很難不制定出有利于自己一方的條款,特別是通訊行業。
眾所周知,通訊行業的格式化條款很多,且夾雜著很多專業術語,作為普通消費者的我們,一方面沒有時間去仔細研讀該格式化條款,另一方面也不清楚某些專業術語的指代內容。所以,如果運營商不對該份條款進行耐心解讀的話,消費者很難做出正確的選擇,也就不能說該協議的簽訂是完全出自消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9、40、41條的規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的規定,格式化合同的訂立必須遵循公平原則、履行釋明義務,并由制定者承擔爭議條款的不利后果。然而,現實生活中,運營商并不能做好釋明的工作,他們在解釋該合同時,往往避重就輕,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釋,而忽略不利于消費者的解釋,導致消費者經常被訂立某種套餐,被強迫使用該產品。我本人在寫這篇論文前就親身體驗了一把運營商的服務,果不其然,我在購買他們手機時與他們簽訂了一份格式化合同,但當我想換套餐時,運營商告訴我,我已經訂立了三年的套餐業務,不得更換。但是當初在購機時,我并不知曉該套餐是三年一訂,營業員也只是向我推薦該份套餐,并未向我說明有時間限制,所以你能說這份合同是完全出自我真實的意思表示嗎?
格式化合同在提升效率的同時,如果被運營商不規范使用,則會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1.3 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知情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我們在與電信運營商接觸的過程中,我們總是會收到一些免費試用某些服務的短信和電話,如:手機報等,但是這些免費服務往往是有時間限制,過了這個時間,就會收取相應的費用。但是我們常常發現這些服務在免費試用期過后并未停止給未訂購的人推送,導致我們消費者并不知情該免費使用時間是多長。而且經營方推出的每一項優惠措施都是帶有限制條件的,經營方卻故意不將這些限制條件告知消費者,使消費者不能獲得真實的信息,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3]
2 手機通訊服務中侵權行為的應對措施
2.1 打破“三足鼎立”的局勢
市場經濟應當是市場為主導,政府應當只是充當一個“守夜人”的角色,其他的應完全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原理,即適者生存、優勝劣汰,效率大于公平,市場主體是平等的、講究公平競爭的原理。據此,政府應當給其他的電信商平等的機會,讓他們能在同等的條件下發展壯大,打破“三足鼎立”的局面,有利于規范電信行業,保護手機通訊行業消費者的權益。
2.2 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電信基本法是保護典型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法規,我國至今未有一部電信市場的法律,電信市場混亂,所以急需有一部正式的電信基本法。該基本法規定電信運營商和消費者的權利與義務,并對電信服務行業的運營機制、監管體制、發展機制做出明確的規定,為該行業的發展建立一個有條不紊的秩序。
該法也應對消費者的維權做出一個明確的途徑,讓消費者維權有法可依、有途可尋,避免通訊商、代銷商“踢皮球”的現象發生,讓消費者消費時更放心。
當然,光有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是不夠的,罰則也是一個最重要的規定。試想,如果沒有懲罰措施,那么誰還會去遵守這些規定,所以罰則是必要的。而且我們應該在原有的懲罰力度上加大對不法經營行為的懲罰,因為電信經營者在資源、資金等各個方面都有著很大的優勢,使得它們有著不怕罰的態度,如:可以加大對市場準入規則的限制等。[4]
2.3 建立專門的維權機構,并完善維權體制
電信行業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部門的管理,且壟斷性較強,導致消費者維權困難,最終承擔不利后果。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應當建立一個專門的電信維權機構,以便消費者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有利于對電信市場的監管。
法律糾紛一般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但通訊行業的消費者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往往難以舉出證據,例如:對于手機話費及增值費用的計算問題,消費者是無法提供相應證據的。所以,我認為通訊行業的消費者維權應當采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侵害的一方運營商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這一制度的建立不僅有利于消費者的維權,也有利于規范電信市場秩序、使電信市場朝著一個更加健康的方向發展。
2.4 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有權必有救濟,救濟是權利的保障。除有法律的保障,消費者自身的維權意識也是相當重要,畢竟法律不會主動保護沉睡者的權利。那么如何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呢?
1)國家大力推行普法教育,爭取從根本上輸入法律意識。
2)定期舉辦消費者維權講座或宣講會,以此達到潛移默化的影響。
3)舉辦消費者維權大賽,從賽程中掌握維權技巧,增強維權意識。
4)消費者也應多多閱讀相關的信息,自覺學習相關的知識。
3 結語
手機通訊成為現代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處理不好,不僅會給市場經濟造成混亂,也會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給消費者的人身、財產造成傷害。本文分析了通訊行業中消費者常見的侵權現象,并且提出了一些維權建議,希望能夠給電信工作帶來一些幫助和啟發,也希望能更好的維護手機通訊行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鄭春燕.手機通訊服務中消費者權益的侵權法保護[J].呼倫貝爾學院學報,2011(19):25-28.
[2]李文娟.手機通訊服務中的侵權行為探討[J].商品與質量,2011(7):9.
論文關鍵詞 消費者 消費者權利 立法
一、消費者權利保護的概述
消費者權利的提出,最早出自1962年3月15日,時任美國總統的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于保護消費者權利的總統特別咨文》,其中提出消費者有四項權利:獲得商品安全保障的權利;獲得正確的商品信息資料的權利;對商品自由選擇的權利;提出消費者意見的權利。自此該四項權利得到了廣大國家的認可,并且極大推動了消費者運動的發展。3月15日后來也在1983年被消費者聯盟組織將其確定為“國際消費者日”。消費者權利的提出,實際上是商品經濟發展到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化出獨立的主體:經營者、消費者,而他們的利益卻往往發生沖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相互對立的。而就社會經濟的發展來說,最終的動力在于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因此人們在觀念上逐漸認識到消費者的重要。并且現實中消費者受侵害的事件屢有發生,因此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了保護消費者的重要性。
就我國來說,消費者運動起步是比較晚的。在改革開放以前,我國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行政經濟體制,消費者運動并未開展。改革開放以后,商品經濟極大發展,同時也帶來了消費者問題,于是人們的維權意識逐漸被催醒,1984年全國性的消費者組織——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北京成立。消費者運動也比較迅速地在我國開展起來。
隨著經濟不斷的發展,風起云涌般的消費者運動,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提出“消費者主權”思想,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終于形成“消費者權利”概念?,F今各國消費者運動無不高揚消費者權利的大旗,而保護消費者權利已成為各國消費者政策的核心和理論基礎。
二、現行法律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消費者權利的范圍過于狹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第二章中專門規定了九項消費者權利,具體包括: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受教育權、受尊重權、批評監督權。這九項權利。并且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維權意識的進一步提高,以列舉方式提出的九項消費者的權利已不能全面的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1.關于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現代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特別是隨著網絡化的發展,個人信息越來越多的為不同機構因不同目的而采集、使用,與此同時,開始出現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被惡意利用、篡改利用的情況,嚴重擾亂了消費者個人正常的生活作息。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職業,學歷,聯系方式(家庭地址、電話、E-mail),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等可以識別消費者個人的所有信息。 這些個人信息本應用于為消費者服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給人信息被濫用的現象。
新浪報道的一則新聞就是如此。1個淘寶差評引發上百騷擾電話:曝網上購物軟肋 就是一個例證:某淘寶買家收到在淘寶店“美橙名表折扣”買的一塊手表。由于商家送貨嚴重延遲,并且銷售的是假貨,他在評價體系里給了一個“差評”。但隨后該買家便收到一條匿名恐嚇短信,不過于并沒有理會。隨后,他的手機上開始出現大量騷擾電話。之后他安裝了一個手機過濾軟件,總共攔截了100余個騷擾電話。除了一聲響就掛的騷擾電話,也不斷有“撤銷中差評后停止呼叫!否則呼死你!永不停止!”類似的短信發至于的手機中。于是,該買家將交易編號等信息發送給淘寶客服,等待處理情況的反饋。經反饋后,騷擾電話停止了。但是威脅短信仍然繼續發送。
以上案例便是一例典型的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案例?,F實生活中,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案例簡直是不勝枚舉。比如購房的業主電話號碼以及相關信息被開發商打包賣給裝修公司,比如個人手機常常受到各種推銷短信及電話,等等,這些現實中的案例無一例外地提醒我們,在當下信息時代對于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是十分必要并且緊迫的。
2.關于消費者知情權消費者的知情權包括了權利行使的兩種形態:一是根據法律對經營者強制說明義務(如商品標示)的規定,消費者消極接受信息;二是消費者在不明了的情況下,主動向經營者詢問商品或服務的有關情況。也就是說我國消費者知情權包含經營者“告知”與消費者“獲知”這兩個方面的內容。
消費者獲取消費信息有二種途徑:一是通過自己“搜尋”獲取;二是通過經營者獲取。自己要想成功搜尋信息,需要滿足幾個條件,第一,自己本身就有一定的信息儲備,具備“搜尋”信息的能力,第二,搜尋信息的成本不會太高,比方說你去買一輛奔馳轎車,也許你會花上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去搜尋相關信息,因為相對于買一輛奔馳車所付出的代價,前期搜尋信息的成本大多數人都會忽略不計。
第二種獲取消費信息的途徑:通過經營者獲取。但是從經營者獲取也往往遇到障礙。在電腦城買電腦時,銷售員總會拿出一堆專業數據,現實電腦的品質如何的好。對大多數不甚懂行的消費者來說,我們是無法通過這些數據來了解該電腦品質究竟如何。從法律上講,消費者的知情權得到了保護,經營者也盡到了義務。經營者即使是盡到了真實的說明義務,但是其透露的信息是其全部所知嗎?或者其透露的信息是關鍵信息嗎?
經營者已經嚴格履行了告知義務。但是仍然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那么法律是否要進一步加重經營者本來就已經較為嚴苛的告知義務呢?經營者到底要盡到怎樣的告知義務才算其履行了法律義務呢?
(二)消費者權利救濟的途徑狹窄在我國,消費者權利被侵犯后,消費者可以自己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也可以到當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尋求幫助,還可以尋求法律幫助??此迫娴臋嗬葷胧?實際上往往不能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首先是與經營者協商,這一辦法只有在經營者比較誠信時才能夠發生作用,但是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商家,往往缺乏誠信,所以,消費者往往不能在協商中取得滿意的結果。其次是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的幫助,有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的支持,消費者的弱勢地位稍有改善,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畢竟不是官方組織,沒有執法權力,對不良商家的威懾力有限,所以對消費者的幫助也是有限的。最后是尋求法律的幫助,即向法院起訴。這看似是一個好的途徑,但實際操作中卻存在問題。訴訟程序比較煩瑣,消費者精力有限,不愿在這上面浪費過多精力。這一系列原因造成了權利受損的消費者不能維權,不愿維權,這也進一步造成了經營者肆無忌憚的侵害消費者權利。
三、關于強化消費者權利法律保護立法方面的建議
(一)擴大消費者權利的范圍上文已經說過,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僅靠列舉的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很難滿足現代社會,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需求。所以,一方面,應該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對這九項權利予以擴大解釋,詳細闡述各項權利的具體權能,這樣一來,既可以使消費者更清楚的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又方便法院在具體案件中的裁判活動;另一方面,擴大消費者的權利范圍,隨著社會發展,有些在之前并不受關注的領域逐漸變得重要起來,這就需要立法及時予以體現,以更好保護個體的權利。比如上文提到的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的權利就應當被納入保護的范圍,因為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也是十分重要的資源,有必要予以完善的保護。
(二)加強侵權責任的承擔制度這里所說的侵權責任的承擔,主要是指懲罰性賠償機制。所謂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就是侵權行為人惡意實施該行為,或者對行為有重大過失時,以對行為人實施懲罰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為人支付通常賠償金的同時,還可以判令行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懲罰性補償責任不同于民法中的補償性責任,在民法中,民事責任指民法規定的對民事違法行為采取的一種以恢復被損害的權利為目的并與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聯系的國家強制形式,故民事責任的功能主要是對受害人權利的恢復與賠償,即在于補救(補償)。而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指與民法中的補償性責任相對的一種救濟模式,而不能與刑法中的“懲罰”相等同。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基于利益主體的假設和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各個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并且都有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沖動,并采取一定的行為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通常,經營者的行為是在經過計算成本和收益比后得出的,這里我們姑且不考慮道德的因素。如果經營者違法,那么他要計算一旦違法行為受到懲罰,他將承受多大的損失,可是,受罰還有一個概率和數額的問題,如果受罰的概率很低,受罰的數額很小那么在同其違法行為獲得的收益相比較后他自然很清楚會選擇哪一種行為。所以,決定人類社會選擇的根本,在于預期與估計的行為結果在收益上大于實施行為支付的成本。經濟主體之所以會選擇經濟違法行為,無疑也是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
既然,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其本身是出于成本收益的計算后選擇的行為,那么,很顯然,要使得經營者不違法,必須加重其違法成本,使得外部性內在化。若何使外部性內在化,筆者以為,實施懲罰性賠償責任將會很有助益。就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中的雙倍賠償的具體實效來看,僅限于商品價格的雙倍賠償顯得過于僵硬,而無法實現懲罰性賠償金制度的正常功能。在大多數情況下顯得標準偏低,難以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制約。 所以可以考慮對消費者的損失實施雙倍賠償,以起到對經營者的警示作用。
論文關鍵詞:對我國冷卻期法律制度的思考
冷卻期制度(Cooling-off Period),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消費者可以在法律明文規定的一定期限內,無條件的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的制度。冷卻期法律制度是法律賦予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一項特殊權利,其目的在于矯正消費者因與經營者經濟力量不對等、信息不對稱而給消費者帶來的利益失衡,以期實現合同的實質正義。
冷卻期制度的核心在于賦予消費者一項全新的權利,即合同撤回權。該項權利是一組權利束,既指向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指向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的合同,還包括對已經履行的合同的撤回。這一權利的行使只需消費者單方的撤回意思表示,不需要向經營者說明理由,而且也不會引起對消費者不利的損害賠償等后果,賦予了消費者簽訂購物合同后冷靜思考權,是對民事合同思維的一種沖擊。
二、我國消費領域存在的問題
(一)遠程銷售和直銷交易中存在的問題
市場競爭和科技的進步帶動了經營業態、營銷技術和營銷手段的多元化發展,電話、電視、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和上門推銷等銷售方式改變了商場、超市以及小店鋪等傳統的實體店銷售一統天下的模式。這些特殊的銷售模式,以其強大的宣傳攻勢、低廉的價格、送貨上門的方便,備受消費者青睞,因此在國外已漸漸成為重要的消費方式,在我國也呈現迅猛發展的態勢。
在電視、電話以及網絡等遠程購物的交易方式中,都存在著強大的宣傳攻勢,這樣促使消費者往往在沒有實質接觸商品、沒有與銷售者進行充分溝通基礎上進行非理性消費。同樣在上門銷售中法律論文,推銷人員直接到消費者的住處或辦公場所,銷售者的鼓動和利誘使消費者往往在沒有購買心理準備的情況下接受了推銷。因此,為了保障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的權益,在上述銷售形式中,需要給消費者一個不受外來壓力干擾的考慮和抉擇時間,用以確認和檢驗經營者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充分性,消費冷卻期制度應運而生雜志網。
(二)分時度假等消費信用合同領域存在的問題
分時度假在中國市場1997年開始推行之后,關于分時度假產品的消費糾紛頻繁發生,一些公司常常通過“中獎”的招數把消費者騙到公司,然后采用“一對一”的疲勞戰術,讓消費者在短時間內當場刷卡,然后才能看到所謂的“度假權益承購合同”。但是合同內容的多數條款對消費者來說極為不利,而且常常因為分時度假產品的具體內容并未在合同中具體體現,消費者只能拿著一張極不確定的合同等待對方的履行,使自身的權益處于毫無保障的危險狀態之下。而當消費者意識到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意圖維護自身權益時,卻由于法律規定的大量缺失,而維權無門。2003年,我國首次在分時度假產品中引入了“冷卻期”概念,消費者投訴量在之后的推行過程中直線下降。但遺憾的是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法律明確將分時度假合同的冷卻期制度做一明確的立法規定。
相對于已經有較為完善的冷卻期立法的國家而言,我國的消費者在消費信用交易中弱勢地位更加明顯,更容易受到經營者的欺詐和損害。因此,冷卻期制度這一向消費者高度傾斜的制度更適合于我國的消費者。
三、構建我國冷卻期法律制度的建議
我國的消費者是否已具備成熟的消費心理,冷卻期制度的實現是否會遏制不良消費的泛濫,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已經不僅僅是道德層面上的問題,而是關乎社會整體的經濟安全。結合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對冷卻期制度的細節性構建,以及我國的實際,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構建我國的冷卻期法律制度。
(一)關于冷卻期制度適用的銷售方式的范圍
“由于冷卻期制度所確定的消費者撤回權在法律技術構造上,是被通過類型化的方法所賦予的。消費者行使該項權利在具體的個案中并非取決于消費者實際的決定自由是否受到具體的侵害。這種類型化的法律保護,是以兩個在生活經驗基礎上形成的推定為前提的,即一方面消費者被推定為一個常常由于其在經濟和信息等方面的弱勢地位,而在具體的意思表示形成過程中容易受到經營者的影響的群體。另一方面,在某些特定的銷售方式和合同內容中,推定消費者的意思表示形成尤其容易受到經營者的影響。而德國的法學界也曾發出這樣的警告:如果消費者撤回權沒有與特定的合同種類相聯系,就最終有可能淪為一個根本無法進行正當化的所謂的消費者合同中的一般的撤回權;而這一無條件撤回權的泛濫法律論文,則更可能會給合同信守與交易安全帶來毀滅性的后果。”
因此,筆者建議我國目前的冷卻期法律制度設定應限定銷售方式為電視銷售、電話銷售、網絡銷售、郵購銷售等遠程銷售方式,直銷(上門推銷)方式,以及分時度假合同等信用消費方式。同時也不應將大件商品交易涵蓋在適用撤回權的銷售模式中,因為對房屋、汽車等大宗商品交易,消費者一般不會倉促下手,往往是在貨比三家之后,才最終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一般來說,消費者是謹慎和足夠理性的。在這種情況下賦予消費者撤回權,缺乏足夠的正當性基礎。因此并無賦予消費者撤回權的必要。
(二)關于冷卻期的期限設定
冷卻期制度設計本身就是為了修正消費者在購物時的不謹慎、不理性,因此,為防止消費者濫用撤回權,在行使時要做到嚴格的條件限制,要有時效約束,要明確規定多長時間之內可行使該權利。
總體來說,該期限的設置要綜合考慮市場的成熟度和消費者的理性程度,一方面,冷卻期過長會造成消費者怠于行使權利, 導致合同的效力較長時間內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另一方面,我國市場發展還不成熟,與發達國家相比,消費者的購物環境更不規范,在電視、電話、網絡等遠程購物和直銷、信用消費等特殊銷售領域中,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申(投)訴更多,因此,要比一般國家規定的期限要稍長雜志網。綜合上述因素,規定14 天的冷卻期在我國是比較合適的。
在冷卻期起算的規定方面,應設定撤回權的行使期限是從經營者向消費者發出表明消費者權利的、關于撤回權的明確說明的書面通知時開始計算。同時,應明確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對期間的起算點有爭議的,應由經營者負舉證責任。
(三)關于權利濫用的禁止
“冷卻期制度的基本原則是國家對消費者的優先保護或特殊保護”,但由于消費者素質良莠不齊,難免會有缺失誠信和道德不良者濫用撤回權損人利己。因此針對濫用或惡意利用撤回權的消費者,法律應當有相應的規制手段。筆者認為下列情況下,不應給予消費者以合同撤回權:一是商品是應消費者的特殊要求而定制的;二是合同金額小于人民幣三百元的交易;三是經消費者拆封的視聽產品或者電腦軟件;四是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的是服務消費合同,且服務已經在冷卻期限屆滿前開始提供;五是在網絡銷售模式下的B2C交易中法律論文,下列情況的商品不適用合同撤回權:完全通過在線交付的電子化產品,除非該產品存在嚴重錯誤或者信息不完全以及含有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嚴重問題;以拍賣方式訂立的合同;電子版式的期刊、雜志、游戲點卡和移動電話充值業務等;提供抽彩中獎的合同。
(四)關于立法模式的選擇
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一是根據我國目前的現狀,應就冷卻期制度的細節性條款予以明確規定,具體如冷卻期制度適用范圍、冷卻期限的長度及期限的起算點、撤回權的行使方式及其法律后果,以及對權利濫用的禁止等內容。而并非僅由一條概括性的規定帶過,使得這一制度的設定有名無實,無法切實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作用;二是可參考國外和國際組織相關冷卻期法律制度的設定,在某些領域的單行法中予以規定消費者的無條件撤回權;三是頒行消費冷卻期法或消費信用合同法。因為與國外或者國際組織接軌并不是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冷卻期制度的設定應起到保護弱勢的消費者,提升消費信心,穩定市場交易秩序的作用。面對越來越多的新型交易方式和大量的信用消費方式將在未來占據市場更多份額的情況下,應將制定消費冷卻期法或消費信用合同法作為立法的長期構想,以期冷卻期法律制度成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的核心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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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手機,通信工具,認證
引言
手機是現在人們的主要通信工具,手機在國內的占有率非常高,現在的手機更新也是非常的迅速。伴隨著的手機的高速發展,手的維修業越來越進入大家的視線。
隨著3G技術的逐漸普及,中國存在的三大運營商也正在對消費者進行著新的銷售計劃,但是伴隨手機銷售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在手機售出之后如何保證用戶的滿意和長時間的使用。這就是給現在的網絡運營商和手機銷售商提出的一個新的問題。
手機售后的好壞可以直接影響到手機網絡的使用,原因就是三大運營商在3G網絡上并不是統一的,這樣哪一種手機售后可以保證,哪一種網絡也將被人們大量使用。隨著中國入世的深入,外國通信公司必將進入中國市場,這時針對中國用戶的服務也將更加的豐富。國內的壟斷必將結束。這時,如何在保證大量的市場份額將是擺在所有運營商面前的問題。論文參考,認證。手機售后將是解決的一種途徑。
目前,手機維修業在國內的處境不是非常樂觀,經常出現很多消費者和手機維修業者之間的矛盾,進而是對某種品牌手機的抵觸,所以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素質將是解決這些矛盾的手段。
個體手機維修業者一般都是個體或者是一個小團體構成的門面和公司。手機維修業是我們消費者在維修時,除了手機售后的另一個選擇。只要手機維修業者擁有好的技術和優質的服務,一定可以在手機維修領域中獲得收獲。
一、 手機維修行業的現狀
消費者和手機維修業者之間的矛盾時常發生,主要體現還是在“三包規定”沒有確實的執行,而且消費者必須要通過法律手段之后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消費者在進行購買新機或是維修舊機的決定時,就會考慮到與維修業者的矛盾。
手機維修業屬于高精度儀器,維修的專業性使得顧客不知道真實的情況。消費者在進行定價時不知道自己是否被騙了,而只能根據自己的心理承受力判斷是否維修。而往往在考慮的過程中因為覺得維修的費用過高而不愿維修。
在品牌的售后維修店中,常常見到的現象就是,維修人員說的算,消費者只能接受他們的檢驗結果。在一般情況下都是維修人員都會將手機故障原因推給消費者,認為是消費者使用不當造成的后果。很多是在三包內的手機,也常常得不到應有的售后服務[1]。在售后店中,檢修之后沒有給維修人員填寫維修記錄單,以此來逃避法律責任[2]。現在,除了三包內的故障消費者會到售后維修店維修外,其他都不在維修店維修。
在其他有正常手續的維修店中也存在問題,在維修過程中會讓消費者選擇配件的類型和廠商。這時,在顧客未知的情況會出現以次充好,或是使用二次配件更換給顧客。這些配件由于質量的問題常常會出現問題,但是由于維修的手機在質量保證上沒有約束,一般都在一個月,所以在一個月后的再次維修也將由消費者買單[3]。
在一些沒有正規手續的維修店,雖然費用非常低廉,但是由于維修人員沒有維修資質所以維修的質量不能保證。論文參考,認證。而且在一些沒有職業操守的維修人員會將修不好的的手機配件換到其他手機中,以此來降低維修成本。在此警告廣大的消費者,維修要到正規的維修店維修。
手機維修業中大多數的個體維修業者為了本身的發展,能做到真實報價,準確判斷手機故障,精心維修故障手機。
二、手機維修行業的主要問題
手機維修業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維修人員良莠不齊;
當前中國的維修人員所用到的高等教育偏弱,而且在高職高專院校中擁有通信專業的也比較少,在這些通信專業中設立手機維修課程的學校就更少,這對于整個手機維修業的技術水平也提出了問題[4]。
在這樣的環境中,很多私人的培訓機構孕育而生,但是這些培訓機構的教師,沒有相關專業的技術知識,也沒有執教的資格認證。但是,教師將通過長期在維修一線的工作經驗的總結和其他方式獲得的知識傳遞給學生。形成的是傳統的師傅帶徒弟的方式,傳授技術,這樣只能快速地培養很多技工人員但不能提高整個行業的維修水平。
由于學員沒有正規的職業教育,所以在維修過程中隨意性很大,而且不能給消費者一個滿意的服務。不僅在技術上不能充分掌握手機維修技術,而且在服務態度上也不能達到令人滿意。
手機維修人員現在分為很多種,有一些是有一定維修電器經驗的師傅轉行開始修手機,還有一些是經過培訓的高學歷人員,最大一部分就是經過簡短培訓的學員或者是由有經驗的師傅帶出來的徒弟。這些工作人員中各層次的水平都不一樣,所以維修的效果也各不相同。有維修經驗的師傅可以根據電路圖和各種儀表測試電路,雖然不能非常了解手機內部的工作原理,但是也可以根據電路特性分析和解決故障;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員了解手機的內部原理并且可以熟練使用儀器儀表,這些人員可以很快查到故障位置并且很快適應新的手機。論文參考,認證??梢哉f在手機維修業中經營比較好的店面都是經過高等教育的維修人員;經過簡單培訓的學員學習水平比較低而且不能了解內部原理,這樣只能機械地根據師傅傳授的經驗維修,在新的故障來臨時,很難快速的適應,但是這確是維修行業中存在的最大一部分人員,手機從業者良莠不齊是制約手機維修業發展的最大障礙。
2、維修價格不透明;
消費者感到困擾的就是價格不透明,一般維修時都會找2~3個維修店詢問價格,在這幾個店通常很少有一致的價格,通常每個店的價格都不一樣。而且在一些售后維修店沒有給出維修報價單,經常造成報價虛高的問題[5]。這些還有一些蒙騙顧客的存在,將一些小故障夸大,以一些消費者不懂的專業術語讓消費者理解為重要部分損壞。這樣,就以小故障維修成本換來大故障的收入。
3、消費者維權困難;
因為手機維修是一個高門檻的領域,一般消費者都不清楚手機的構造和工作原理,更不清楚是什么原因構成的故障。這個時候消費者也不知道是自己的原因還是維修人員的原因構成其他故障。而且現在也沒有權威機構可以認定是誰的原因構成的故障。很多情況下都是依靠售后部門的鑒定作為依據,售后部門也不是一個獨立部門這樣不可能完全公平。消費者就沒有證據,這樣也就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4、行業協會監督力度弱。
家電維修行業協會作為行業組織,該組織主要參與家電維修行業資質審查、承擔家用電器服務維修企業的等級評定、發放等級證書等等。該組織對家用電器服務維修價格進行監督的力度并不大,發生價格維修糾紛時往往只能從中協調,對家用電器服務維修企業價格違法沒有處罰的手段,對消費者的價格權益的保護往往流于形式。
三、規范手機維修行業的建議
根據以上所出現的問題提出如下五點對策。
1、細化手機維修層次
根據維修人員的維修能力,頒發相應資格的職業認定。這時,維修人員只能維修在本認定下的手機故障以減少由于維修人員本身能力問題影響用戶利益。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部相應的技能鑒定級別來具體區分維修人員的維修界限。初級工,中級工和高級工可以維修的手機故障復雜度由簡單到復雜,逐層增加。論文參考,認證。而且在頒發營業執照時要明文注明維修內容,讓消費者一目了然。因為維修級別代表了可處理故障多少,維修人員為了更多的利潤只能增加本身的技能,考取更高級的認證達到努力鉆研,提高本身技術水平的目的。
2、加強職業資格認證監督力度
由于手機維修在職業資格鑒定中規定為準入制行業:用戶通信終端維修員。這也說明了手機維修在技術上的復雜性和本工種在人民生活中的重要性。根據國家對職業準入的規定:招收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用人單位,勞動監察機構應依法查處,并責令其改正;對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人員,要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工商部門才辦理開業手續。但是現在有多大60%以上的維修人員沒有資格認證,這對整個手機維修行業是一個非常大的隱患。所以必須要求相關部門在頒發執照和使用維修人員是要查看資格認證并且要對其商戶進行不定期檢查,查看是否有沒有鑒定證書的人員在維修手機。
3、明確手機維修價格
在進行嚴格的職業認定之后,可以根據相應的技能水平和業務內容制定相應的價格,并且可以根據不同價格區間的手機制定不同的收費標準。根據手機故障內容確定具體的價格目錄,并且公布在維修部門中醒目的地方,使得消費者可以隨時查看。這樣消費者在購買手機和維修手機時都會有一個參考,以促進消費者理性消費。論文參考,認證。
4、 行會引導
促進電器維修協會對手機維修的監督力度,增強行會對相關從業人員的管理,通過培訓的開展、信息的、先進的表彰、資質的評鑒等方式對行業進行指導,提出更有效的競爭和監管機制。論文參考,認證。對于從業人員也應進行不定期審查和培訓,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行業協會加強自律,維護行業公平競爭,規范市場秩序。引導維修商守法經營極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相關價格法律、法規規章。通過行業協會的引導使維修企業能夠嚴格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規范,維護行業的健康和諧發展。
5、 開展加盟店
通過開展維修加盟店的方式,促進手機維修行業健康發展[7]。加盟店以第三方的方式進入手機維修市場,既可以通過高質量的服務滿足消費者對手機維修的需求,又可以監督手機銷售和廠商。加盟店擁有品牌力量,它必須增強本身員工的維修能力和職業操守,以此增強自己的競爭力。加盟店可以規范手機維修市場,通過技術和服務擴大影響力,使得一些黑店沒有經營空間。這樣就可以收編一些小店,擴大本身的市場影響力和整合手機維修市場。
結束語
通過上述的建議,可以增強手機維修行業的行業自律,增強市場的良性循環,給消費者一個安全、放心的手機維修環境。在這個環境中,消費者可以得到良好的服務,對于手機銷售商和制造商也可以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維修市場的良性循環就可以帶動整個國產手機產業鏈的高速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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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權利保護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針對近年來屢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嚴重侵犯消費者安全權的情況,即將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亂”,力圖嚴懲食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對我國消費者安全權保護機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從“監管體系”上加強消費者食品安全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度;統一食品安全標準;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的嚴格管理;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意識等。對加強政府部門對我國消費者食品安全的監管、增強消費者維護食品安全權益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h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碧貋鎏K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5創新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來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產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創新了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一是創新許可證制度。雖然《食品衛生法》也規定了對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證制度,但該法只規定了由衛生部門負責的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食品安全法》則從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個方面創新了許可證制度設計,原來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變成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生產企業到質檢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餐飲業的要到食藥監部門申領許可證,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是建立索票索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臺賬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貨進貨關。
三是規范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明確規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五是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制度。“企業必須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這是三鹿事件后社會普遍的呼聲。為加強食品企業的信用建設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紀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6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用了十多個條款詳細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保持了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應有的威懾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一種博弈關系。消費者的懦弱就是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投機專營的機會,消費者積極主動行使權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就會有所收斂。所以,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強弱,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抑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關鍵因素。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了“假一罰一”的規定,并且在“假一罰一”機制的鼓勵下,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類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讓制造、銷假行為有所收斂。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偽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從調動消費者積極維權的角度,既顛覆了“彌補損害”的民事賠償理念,也突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罰一”的立法規定,確立了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假一罰十”,大大提高了賠償金的倍數,目的在于提高食品違法成本,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
7結語
關鍵詞:快遞;委托;加盟式快遞;行業規制
一、 引言
快遞服務是指“快速收寄、運輸、投遞單獨封裝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儲存的物品,按承諾時限遞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點、并獲得簽收的寄遞服務”。《關于促進快遞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1號)》指出“快遞業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流通方式轉型、促進消費升級的現代化先導性產業”。隨著我國經濟特別是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快遞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日益增長。但是,快遞業在高速成長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許多問題,比如配送服務水平低劣、包裹丟失、野蠻分揀等等。為此,國務院及各部委多次印發指導文件,但快遞業的服務水平依然難以令消費者滿意。
為了促進我國快遞服務質量的提升,學者們對快遞行業的治理問題開展了一些研究,這些研究可以分為快遞企業內部治理(微觀層面)和快遞行業規制(宏觀層面)兩個層面。由于相關研究涉及的主題和采用的研究方法較多,為方便后續研究的開展,本文試圖從以上兩個層面(微觀和宏觀層面)對我國快遞行業治理問題的相關研究進行梳理,并對未來研究進行展望。
二、 研究現狀及發展動態
我國快遞行業治理相關的研究可以分為以下幾類:一是總結我國快遞業現存問題及應對策略,這類研究兼有定性和量化實證研究;二是委托理論在物流業或快遞業的應用研究,該類研究使用委托理論尋找優化物流(或快遞)企業與需求方或供應方之間的契約關系的途徑,或是探討如何優化物流(或快遞)企業的內部契約,屬于前面提到的微觀層面的研究;三是如何規制和監管快遞行業,屬于宏觀層面的研究。
1. 快遞業現存問題及對策。根據現有文獻,我國快遞業存在的問題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一是大多數民營快遞企業采用了特許加盟模式,而不是直營模式。而特許加盟模式劣于直營模式,會對我國民營快遞服務質量帶來負面影響;二是快遞服務同質化,惡性競爭或者說價格競爭激烈;三是快遞企業員工的素質較低;四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郵政專營范圍界定過寬;五是監管不到位,多個部門(如郵政、交通、工商等)均可監管快遞行業,但結果卻造成了實際上的監管缺失;六是消費者網絡購物信息泄露,這也是近期各界較為關注的問題。前三個問題都屬于企業內部治理問題(微觀),后三個問題屬于行業規制問題(宏觀)。如何克服或解決這些問題?相應的對策包括:一是改變現有的特許加盟模式,逐步轉為直營,或者重構總部與加盟網點之間的利益分配規則(即優化總部與加盟網點之間的委托合約),現階段要求快遞企業放棄加盟模式不太現實,但可以優化其內部的委托合約來提升其服務質量;二是差異化快遞服務,放棄簡單的價格競爭,樹立和強化品牌意識;三是加強人力資源管理,進行專業培訓,從而提高相關人員的服務水平;四是加強行業治理,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行業的監管主體。
2. 委托理論在物流業或快遞業的應用研究。委托理論是研究物流或快遞業有關問題的一個重要方法,由于快遞業從屬于物流業,加之快遞業的獨特性還未引起廣泛的重視,因此相關文獻主要集中于對物流業的研究,特別是第三方物流。相關文獻根據委托方和方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研究物流需求方與物流公司(或快遞)之間的委托關系;二是研究物流公司(或快遞公司)與物流分包商之間的委托關系等。根據研究目的或要解決的具體問題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關于監督和激勵機制的設計;建立合作與信任機制及其影響;引入新變量并考察其對委托關系的影響;委托風險的揭示與防范等。
(1)監督和激勵機制的設計。Wei Shi Lim(2000)通過建立一個第三方物流委托模型(包括一個物流外包方和一個物流服務商),在信息不對稱的前提下,研究委托人(物流外包方)面臨的激勵機制設計問題。曹玉貴等(2007)也進行了類似的研究。田宇等(2005)采用二層規劃方法,研究第三方物流如何選擇最佳的激勵機制以防范物流分包方的道德風險,同時又能激勵其提高努力程度以實現共同利益最大化。王勇等(2006)研究第四方物流的努力程度給第三方物流績效帶來的激勵影響,研究發現兩者有正相關關系。楊福堂等(2006)針對非對稱信息條件下第三方物流企業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研究物流外包方如何制定最優的激勵機制。
具體到快遞配送服務領域,Candace和Alexandra(2007)分析了如何優化快遞服務合同以實現帕累托改進。由于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物流配送過程中的委托問題的文獻開始出現(夏向陽等,2006;郭軍升,2012)。進一步深入企業內部,馮文財等(2011)深入探討了如何激勵物流企業內基層工作人員的問題。
(2)建立合作與信任機制及其影響。李新宇等(2008)構建了一個第四方物流(委托人)和第三方物流(人)組成的委托關系,研究第四方物流支付給第三方物流物質報酬和非物質報酬的情形下,雙方共享知識(包括隱性和顯性知識)的問題,結果表明報酬激勵系數與共享知識呈正相關等。何麗紅等(2008)研究了物流外包活動中影響各方彼此信任的因素,并為如何建立信任機制提供了相應對策。尤建新等(2012)假設一個信息共享同時需求隨機的情形,研究由上游的供應方、第三方物流、分銷方構成的供應鏈協調問題,結果表明收益分享機制能使供應鏈整體收益實現帕累托最優,并能激勵第三方物流公司提高努力程度。
(3)引入新變量并考察其對委托關系的影響。謝天帥(2009)將定價方法與道德風險防范結合起來,參考第三方物流行業的平均服務質量和平均收費水平,設計了一個固定報酬外加獎懲的付費形式,從而解決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第三方物流企業的道德風險問題。唐志英(2013)在假設物流分包商“過度自信”的條件下,引入客戶滿意度這一變量,研究表明分包商的過度自信與客戶滿意度可促使分包商改進服務水平,并增加集體收益。盧安文等(2015)引入顧客對物流服務水平的滿意度這一變量,考察其對物流服務集成商和分包商之間的委托關系的影響。
(4)委托風險的揭示與防范。劉志學等(2003)研究了信息不對稱情形下物流外包方如何規避反向選擇的途徑。彭玉蘭(2004)研究了企業外包物流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特別是因為委托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王汝志(2008)分析了第三方物流企業與合作伙伴、物流需求方之間因為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等問題,建議通過建立第三方物流聯盟、并購、縱向聯盟、分享信息等策略來應對。
(5)其它。劉志學等(2003)分析了物流外包過程中外包方所面臨的激勵成本、風險成本、總成本等,相比于信息對稱的情況,信息不對稱情形下物流外包方所面臨的成本將會更高。唐志英(2013)的博士論文系統研究了下面的幾個主題,即如何激勵第三方物流聯盟的協同創新活動,針對物流分包商的過度自信設計激勵機制,基于顧客滿意的第三方物流服務創新機制的設計,分包商承擔外部業務時的激勵機制設計等。
3. 行業規制的相關文獻。新《郵政法》、《快遞服務》國家標準、《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我國快遞行業的監管法律基礎。劉倩(2012)指出快遞行業監管應實現以下幾個目標,統一規范的快遞服務標準,保障以及促進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在有效維護快遞市場秩序的同時促使快遞市場開放以及公平競爭等,這一論述為研究快遞行業規制問題提供了一個基本框架。
(1)快遞行業的準入制度是許多研究者關注的焦點問題,因為有研究認為過低的行業準入標準是導致快遞服務質量低劣的原因之一。賈玉平(2015)認為應堅持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制度,不應對注冊資本金進行寬松化改革。趙書亞(2015)認為應合理劃定郵政專營權范圍。(2)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一些研究圍繞著快遞服務格式合同(格式運單)展開,特別是格式合同中的保價條款、免責事由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李寶洪等(2012)提出建立聽證制度,完善快遞協會職能,評星定級制度,增設先行賠付、小額訴訟與公益訴訟程序等以達到規制快遞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減少消費者維權成本的目的。(3)廖宇羿(2012)梳理和分析了適用于解決快遞延誤糾紛的法律條文,并詳細介紹了自力救濟和公力救濟的具體形式。(4)快遞服務質量缺乏一個明確的評定標準可能是造成糾紛的重要原因,現有的研究一般以SERVQUAL模型量表為基礎構建快遞服務質量指標體系,孫軍華等(2010)設計了由24個指標構成的中國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通過調查研究和探索性因子分析,發現快遞服務質量主要包括過程質量、結果質量和企業形象三個維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服務質量的模糊綜合評價方法。另外還有研究者開發了物流服務質量指標體系。(5)國外快遞業規制的經驗也很值得借鑒,一些研究總結了美、英、德、日等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治理快遞業的經驗。當然,以上的部分研究的時間比2012年版的新《郵政法》還要早,不過仍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三、 研究展望
導致我國快遞業服務質量低劣的原因既有微觀層面的快遞企業內部治理不當,也有宏觀層面的快遞行業規制欠缺。未來的研究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 繼續總結我國快遞行業服務質量低下的原因。雖然本文已經在這方面作了一些嘗試,但還可以進一步深入挖掘。
2. 優化加盟式快遞企業內部的委托合約。加盟式快遞是快遞行業的主流業態,且消費者對加盟式快遞抱怨更多。加盟式快遞企業對其派件和收件的激勵缺失或不足,這是現有文獻沒有研究過的??梢栽谏钊肫髽I實地調研的基礎上構建相應的委托模型,分析模型現有的不足之處,提出優化方案。
3. 快遞行業規制。宏觀層面的快遞行業規制涉及的主題較多,經過梳理,以下幾個主題可以作為未來研究的對象:(1)快遞行業的準入制度。這一領域的爭議集中在應提高準入門檻還是降低準入門檻。(2)快遞服務格式合同(格式運單),特別是格式合同中的保價條款、免責事由的合理性和合法性。(3)維權成本與二階囚徒困境。要想快遞企業不敢損害消費者a的權益,必須使消費者a有激勵去維權,這意味著消費者a的維權成本要小于維權所得,這可以稱之為求助于法律性質的第三方;還可以求助于非法律性質的第三方,就是說即便消費者a的維權成本很高,但如果其他消費者(如消費者b)有激勵去抵制該快遞企業,不再購買它的服務,則快遞企業從長期重復博弈的角度來看,它也將不敢去損害消費者a的權益,即實現“聯合抵制”。但是,快遞市場較為特殊,難以形成聯合抵制,從而導致二階囚徒困境問題。(4)建立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從宏觀監管層面來看,缺少一個簡單易行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可能是導致快遞市場服務質量混亂的要因之一。
四、 結語
本文梳理了與快遞業有關的政策法規,提出應從微觀(企業內部治理)和宏觀(行業管制)兩個方面來對快遞行業進行治理。目前國內外的相關研究主要可以分為三類,即歸納總結我國快遞業現存問題及應對策略,委托理論在物流業或快遞業的應用研究(微觀),如何對快遞業進行規制監管(宏觀)等。顯然,我國快遞行業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但其相對于物流業的獨特性還未引起足夠重視,比如其零售、分散的性質,以加盟制為主的模式從而導致管理的松散和服務質量的低劣(相比于國外的直營模式)等特點,這從委托理論在物流業或快遞業中的應用研究中可以看出。本文的不足之處在于,關于微觀層面的快遞企業內部治理的文獻回顧只搜集了委托理論在物流業或快遞業的應用研究,也就是說研究快遞企業內部治理問題除了委托理論應該還有其它的理論或方法,希望后續的研究對其補充完善,以更全面地展現快遞企業內部治理的研究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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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字:水產品安全消費者安全意識消費者選擇
消費者處在整個水產品供應鏈的終端,是整個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過程的最終目標指向。消費者在水產品安全問題上所體現的態度與消費傾向會對政府和水產品企業的行為選擇產生深刻影響,而消費者自身的食品安全實踐也決定著水產品安全管理的效用程度。
(一)水產品質量特征與信息不對稱下的消費者行為
1、水產品質量特征
依據信息經濟學原理,水產品同時具有“搜尋、經驗和信任”三種質量特征“信任特征”是消費者即便在消費后也不能檢查或評價的質量特征,這種特征一般只能被專家或專業的服務機構披露,如水產品體內是否含有對人體造成危害的生物性、化學性危害因素以及天然毒素等,正是這一特殊的質量特征容易造成水產品市場的信息不對稱,進而使得一些不法水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采取投機行為,以低質量、劣質水產品冒充優質水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消費者蒙受損失。
2、生產者的機會主義行為與消費者的逆向選擇
消費者通過搜尋可能獲得低價優質安全的水產品,但是追求完備的信息卻是不經濟的,因為信息是有層次性的,且信息的層次越深,單位搜尋成本越大,當搜尋成本大于其所獲的消費者剩余時消費者就會停止對信息的搜尋。在此情況下消費者無法獲取完全的市場信息,也就無法對水產品的安全水平、特別是對水產品質量的“信任特征”方面進行識別和判斷。也就是說,水產品生產者或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
對于一般生產者來說,都具有“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和“機會主義行為(OpportunisticBehavior)"兩種生產者行為。由于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消費者無法對生產者行為考核、對其提高產品質量難以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預期或生產劣質產品也沒有嚴格的懲罰措施,生產者會乘機采取以次充好的機會主義行為來謀取更多的利潤。
消費者在市場上購買水產品時,由于良蕎不分對質量較差的水產品支付了過高價格,當消費者發現其購買的水產品質量低于其所預期的品質時,就會降低對整個市場水產品質量的預期,并降低愿意支付的價格。這樣就使得市場價格機制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致使市場失靈的情況發生。由于市場上不能體現優質優價,就無法給生產者任何改善水產品質量的經濟激勵,于是低質量、低成本、不安全的劣質水產品最終將會把高質量、高成本、高安全性的優質水產食品驅逐出市場,這就是有名的“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選擇問題,這時的市場也被稱為“檸檬市場”。該過程如圖1所示。在圖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消費者具有水產品完全信息的條件下,消費者的需求曲線是D1,生產者的邊際收益曲線是MR1,MR1曲線和邊際成本曲線MC相交,這時決定的銷售量是Q1,而價格是P1。但是,由于消費者對產品的質量具有不完全信息,不能識別水產品的真實質量,只能根據對整個市場的估計決定購買數量以及決定支付的價格。不同質量的水產品被消費者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如果消費者認為某種水產品的質量不能達到其預期的程度,就會減少該水產品的購買量,因此市場需求曲線向左下方移動為D2,與之相對應的邊際收益曲線也向下移動為MR2,這樣,在市場存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MR2曲線與MC曲線交點決定的均衡價格是P2,銷售量為Q2,這時的均衡價格P2小于完全信息條件下的均衡價格P1,而均衡數量Q2也小于完全信息條件下的均衡數量Q1。隨著水產品價格的降低和交易數量的萎縮,安全質量較差的水產品在成本上具有優勢,從而有可能在銷售上占有優勢,而安全質量較好的水產品可能被排擠到市場之外。在新一輪的市場競爭中,生產者為了降低成本,可能采取加大養殖密度、使用激素等損害水產品質量安全的行動,從而進一步降低水產品的質量安全;而當消費者發現所購水產品并不如原來估計的那樣好時,他們就會進一步降低對市場上水產品質量的估計水平,降低愿意支付的價格。如此往復,導致“檸檬市場”的形成。
(二)消費者選擇與水產品安全
水產品市場上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會使消費者在購買水產品的消費行為過程中,向水產品市場發出錯誤信號,導致“檸檬市場”的形成。這說明在水產品安全信息的供給方面的“失靈”,消費者也要擔負一定的責任。因此,消費者有權利和義務通過自身的消費選擇行為向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傳遞安全需求的信號,正確地刺激或引導安全信息的顯示,防止“檸檬市場”的形成。
1、發揮消費者質量安全意識作用,約束生產者的機會主義行為
在社會再生產中,消費既是起點也是終點,生產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消費,所以消費者在購買水產品時首先要發揮消費者安全意識的導向作用,改變購買行為,盡量選擇經過認證品,比如無公害水產品、綠色水產品、有機水產品。盡量避免“三無”水產品向市場發出積極的信號,引導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投資取向,促使水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努力提高水產品的質量安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二是要發揮消費者安全意識的監督作用,消費者應對水產品原料生產、加工貯運以及產品銷售過程具有很大的自發監督作用,成為水產品安全監督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生力量。
論文摘要: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發達國家文化產業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和速度關注并進入中國文化市場,對中國相對落后的文化產業發展形成了強有力的影響和沖擊。對各種影響和沖擊進行了深入剖析,并在對中外文化產業發展比較的基礎上,指出了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選擇方向。
一、中外文化產業發展比較分析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高新科技的發展及其在文化領域的推廣和應用,文化產業己被國際學術界公認為朝陽產業,并且在許多發達國家已經由國家經濟體系的邊緣走向了中心。據報道,英國文化產業2007年的年產值將近600億英鎊,從業人員約占全國總就業人數的5%。日本娛樂業的年產值一早在1993年就已超過汽車工業的年產值。美國的文化產業更加發達,其視聽產品出口額僅次于航空、航天等產業,在國際上占據了40%以上的市場份額。在許多發達國家和地區,居民文化消費已占據總消費額的30%以上。在開放條件下,擴一大文化市場的準人,允許國外文化資本和文化產品進人中國市場,都已經是不可回避的事實。與此同時,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尚未成熟,市場機制還不完善,文化市場的規則仍然滯后于市場的發展?!懊襟w匯流”在西方是一種市場趨勢,在中國,文化管理仍然實行黨政二元結構的管理模式,中國文化產業仍處于幼稚產業和弱小產業的階段,與發達國家相比較,在總體實力、科技水平、市場運作能力、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等方面與發達國家文化產業的差距是明顯的。在經濟全球化大背景之下,發達國家文化產業正在以前所未有的規模和速度關注并進人中國文化市場,推銷其全球一體化的文化,這種沖擊對中國文化產業的影響既是深刻的,也是現實的。因此,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文化產業政策,以促進中國文化產業的迅猛發展勢在必行。
二、國外強勢文化產業對中國文化產業的影響和沖擊
西方發達國家的文化產業在國際文化市場中屬于強勢產業,而中國則屬于弱勢產業、在這種強弱分明的態勢下,國外文化產業對中國文化產業有哪些影響和沖擊呢?
一首先,在開放的條件下,中國的文化資源不再為中國文化產業所獨有,國際化的生產方式使傳統上對物質資源的爭奪轉變為對文化資源的爭奪?!拔幕a業就其本質而言,就是以人類腦力勞動為基礎的精神生產力發展的形態。它通過精神文化產品生產和再生產的規?;?、商業化、信息化方式,使精神文化產品生產多樣化、精神文化服務市場化?!标幬幕l展一旦產業化,在經濟全球化的推動下,中國獨有的資源不再是中華民族所獨有,成為世界人民共同的精神財富,以其生產的規?;⑸虡I化、信息化被全世界分享,滿足著世界人民的文化消費。這是開放條件下中國文化資源開放帶給世界的積極的一面。然而,文化資源的開放也帶來了消極的一面,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它加劇了文化資源爭奪,強化了文化資源的有限性,客觀上限制了中國文化產業對中國文化資源的利用程度。過去,人們經常認為物質資源是有限的,而文化資源是無限的,但是在今天,人們不得不改變自己的認識。只有200多年歷史的美國,文化產業的生產能力空前膨脹,它在把文化產品的生產創作引向虛擬空間、虛擬人物的時候,也把它的生產空間拓展到了文化資源極為豐富的發展中國家,利用他國的文化資源發展本國的文化產業,創造木國的文化產業利潤。在強大的經濟實力和科技實力的支持下,從技術角度講,它對一國傳統文化產品的生產制作幾乎趨于完美的境界,而對于該國的文化產業落后、經濟和技術實力差的文化生產單位來說,對同一素材文化資源的利用和再生產幾乎成為不可能,因為消費者旱已經認同了發達國家文化產業的產品,由此引發了文化資源的有限性和對文化資源的爭奪。
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國家文化產業背景不同、價值觀念不同,在文化產品的生產中選取的題材就可能不同,對同一題材利用的角度往往不間,也因此會產生不同的效果以歐美文化市場對阿拉伯文學的消費為例,歐美文化市場在消費需求多樣化的趨勢下,對第三世界文化的消費呈增長趨勢。在對阿拉伯文化的消費土,有兩類作品特別受西方文化生產者和消費者歡迎,一類是有爭議的作家和遭查禁的作品,這些作品一旦到了西方就大受歡迎,有的甚至被評為諾貝爾文學獎;另一類是表現阿拉伯社會的封閉性特征,描繪阿拉伯社會的愚昧落后、野蠻荒誕的風俗和日常生活圖景的作品。從這一例證中我們可以看到,由于背景和需求的不同,不同國家對文化產品的選擇角度是不同的。發達國家由于對國際文化市場的控制力,使得以它們為主體的標準成為世界性的標準,表現出了文化產品生產和消費的單一性機制,以自己的標準來衡量他人的文化資源,從自己的角度來生產自己所需要的文化產品。在世界科技水平如此發達的今天,這些作品必然會很快傳送回文化資源的所屬國,進而對所屬國的文化產品生產產生負面的誘導,威脅民族文化產業的發展方向。這種由發達國家文化產業所控制的對文化資源的選擇和利用,以及單一性的消費傾向,對發展中國家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其次,中國的文化市場必然受到強烈的沖擊。中國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必然要履行相關規則的要求和承諾,文化產業的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必然貫通,文化產品進出口的審批權將逐步放寬,進出口手續也會簡化,中國文化市場將面向世界各地的文化產業集團開放。在這一過程中,國外文化產品將大規模進人中國,文化產品價格也將隨之下降,雖然廣大消費者作為直接消費者會從中受益,但是它的負面影響也是深遠的,作為新興產業的中國文化產業會受到很大的沖擊和影響,作為文化產業活動領域和文化產品交換場所的文化市場也面臨著被沖擊和侵占的可能。中國文化市場的消費群體規模龐大。中國本土有12億人口,海外還有7000多萬華人,對作為以傳播文化產品為主要職能的文化產業來說,這是一個巨大的華語市場。國外文化資本絕不會放過這一巨大的文化產品市場。在中國的文化市場中,中國文化產業雖然有著地緣優勢,但是卻有著經濟、技術等諸多方面的劣勢。
三、中國文化產業的選擇
在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的條件下,不能再用傳統的封閉或行政的手段來保護中國的文化資源和文化市場,要避免這一沖突的根本辦法是大力發展中國的經濟,健全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市場的游戲規則,營造適合于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為中國文化產業發展提供適合于其生長的沃土和起飛的平臺。
1.堅持以經濟發展為中心,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經濟的發展是滿足人的基本需求、提高人的滿足程度的必然途徑。經濟發展是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充分發展中國經濟,才能進一步提高居民的收人,使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降低“恩格爾系數”,提高居民文化產品需求和消費水平,進而使文化產品的需求成為帶動中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內在拉動力?!拔幕洕谌祟惿鐣慕洕钪杏兄种匾牡匚?。它是人類經濟發展史上最成熟的高級階段。這首先表現在它吸收和利用了先前的物質經濟和知識經濟一切有益的成果和條件,從而最適宜人類生存和全面發展;還表現在文化經濟代表了最先進的社會生產力和消費力。”將文化產業當做整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文化和經濟發展必將實現雙贏。
2.以市場為中心,塑造文化市場的經營主體。文化市場經營主體只有在文化市場的競爭中才能增強自身的競爭力,才能在國內文化市場中生存,才能在國際文化市場中立足。因此在文化市場中,政府要本著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退出競爭性行業,同時避免使用壟斷性的保護政策,讓企業在公開、平等、公正的環境中提高自己的競爭力,展示自己的經營能力和企業形象。要按照十六大報告指出的那樣,把深化改革與調整結構和促進發展結合起來,理順政府和文化企事業單位的關系,深化文化企事業單位內部機構改革,逐步建立有利于調動文化工作者積極性,推動文化創新,多出精品、多出人才的文化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