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7 17: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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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法社會學 學術脈絡 法與社會的關系 研究方式
法社會學通常是指研究法律與社會之間的聯系的學科,這是在最普遍意義上的概括。當我們更進一步研究其背后的學術發(fā)展脈絡和學科分歧的時候,會發(fā)現事實遠非如此簡單。由于對法社會學定位的千差萬別,所以當我們論述其研究對象的時候,自然也就需顧及這些不同的言說方式。可是除了照搬其言說之外,自然大家都再清楚不過:真正的學問就隱藏在此后,只是需要我們前去挖掘。
下面就從法社會學的學科源起和發(fā)展以及中西兩個進路上來給以論述。
一、西方法社會學的學術起源和發(fā)展脈絡
法社會學的學科起源,首先要介紹的是西方法學學科的出現,這是16至17世紀的事情。此前漫長的中世紀法學并沒有成為獨立學科,它只是附庸于西方教會法傳統(tǒng)神學的一部分。文藝復興之后,歐洲興起了研究古希臘羅馬文明的浪潮,其中尤以對亞里士多德的研究為甚,亞式的學科分類逐漸為今人所承受。而當宗教改革風聲日近時,西方各界對于教會壟斷一切學術的傳統(tǒng)進行了一系列的反抗。法學遂逐漸脫離神學,成為現代科學的主要學科。
在文藝復興運動中,法國的孟德斯鳩出版了他的巨著《論法的精神》,其中就對有關法律與地理環(huán)境、生活方式、風俗習慣、經濟日用等因素的關系作了初步但精辟的論述。雖然在此時還沒有“法社會學”的說法和概念,但孟式的研究方法卻在無意間給后人提供了一條隱沒于文明大潮之下的大道。這種對于法與社會之關系的研究遂成為后來法社會學的雛形,也在此時給予了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最初步的概括:亦即“法與社會之間的關系”。
隨后的歐洲,隨著法學獨立學科地位日益穩(wěn)固,也出于其學科地位的初建,所以作為學術熱點,跟隨而來的研究論述如雨后春筍般涌現。作為相互區(qū)別的兩大有關法社會學的研究進路,便是英國的梅因和德國的薩維尼。
梅因的研究是在長期實證考察基礎上進行的。他通過對英國的法律審判的實踐考察,最后總結出其后的背景因素和相關性,從而得出這樣的結論:法律審判的實踐深刻地反映著當時的社會發(fā)展背景,并且受到其決定性的影響。梅因先生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上都體現著明顯的實證傾向。在他的論述中,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也體現為:法律及其實踐的社會背景。
而相近時期的德國歷史法學派大家薩維尼則從民族確信與文化傳統(tǒng)角度出發(fā),研究其對法律制度設計與變遷的影響,從而探索了法律制度對于民族文化和傳統(tǒng)的表彰作用以及法制的社會根源。在他的研究里,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體現在:民族確信與文化傳統(tǒng)和法律的關系問題。
當然,僅從此看此二者實質上是在我們后人的角度上進行了所謂的法社會學研究,因為那個時候法社會學還沒有被作為一個學科分類或研究方法被明確提出。前人的研究也往往只是偏于一隅。
此后馬克思的研究可謂是西方法社會學發(fā)展道路上的獨辟蹊徑者。馬氏根據物資資料生產方式決定論的觀點,在經濟基礎的研究上探討了法律制度的起源以及社會效果和功能等問題。他的論述主要著重于對法律的功能性價值及其經濟基礎的研究。這種研究方式和前二者均不同。
因此由上述三種研究方式來看,在西方19世紀末期,法社會學的研究還處于初始階段,有諸多不成熟的地方。學界對于法社會學研究對象的論述總結起來可以表述為:用社會科學的方法研究法律與法律的社會效應的研究總和。這還是一個很寬泛的表述,但日后的法社會學發(fā)展卻無意的印證了這種觀點。
上述階段仍是法社會學的雛形。現在我們正式進入其學科建立以及分類融合大發(fā)展階段。
1913年奧地利法學家埃利希出版了他的著作《法社會學的基礎理論》,著重提出了“活法”觀念,亦即在社會中實際發(fā)生效用的法律。全書分九章,依次是:法的概念、規(guī)范、法的事實、國家與法、法條、正義、法學派、法的變遷、方法等。從此中可以看出埃利希在研究中逐漸偏向法律制度之外更廣范圍的制度和因素研究的方法。他的著作從此確立了法社會學在西方的獨立學科地位,其被稱為現代法社會學的創(chuàng)始人。而他的研究進路則是一條偏重于社會學言說方式的法學學術。這也讓我們不得不同時提起另一位西方大師:19世紀法國的實證主義哲學家,西方社會學創(chuàng)始人孔德。從他起,繼法學之后,社會學也實現了其獨立學科地位,并開始長期“攻城略地”,研究范圍和研究方法同時擴展,不斷涉及諸多傳統(tǒng)學科,法學也不能“獨善其身”。
與埃利希同時期對法社會學研究作出重大貢獻的還有當代西方社會學三大家之一的德國社會學家韋伯。他的著作《法律社會學》就對作為國家制度的法律進行了多方面研究:實體法制度、主觀權利、客觀法律、制定法、法的類型、法律的形式性質等。體現了一種忠于法律制度本身的研究方式,并確立了西方法社會學研究的另一條路徑:著重法律制度本身研究,以及與之相關作為邊緣現象出現的社會因素考察。
綜上所述,學術界逐漸顯現法社會學研究對象問題上兩個彼此互異的觀點或研究方式:一則側重法的進路,即研究與法律規(guī)范有關的邊緣現象,從法律職業(yè)者的角色出發(fā)看問題,重視法律的功能效用。我們也可稱之為“基于社會學的法學”。這種研究方式在歐洲很普遍。在美國則是另一番情形:這里的法社會學研究學者中社會學者占到60%之多,研究方式也著重從廣闊背景和多樣脈絡中考察法律現象與本質。作為一種觀察者角度出現的美國法社會學所進行的研究被人們總結為一種“基于法律的社會學”。我們從二者的名義差別對二者研究方法和學科的定位差異也可以略知一二。
在二戰(zhàn)結束后,全世界都開始反思以往的文明和制度,學科融合的研究方式倍受青睞,法社會學獲得長足發(fā)展。其發(fā)展趨勢就是:強調互動關系和涵義甚于強調恒久制度和功能。法律現實主義的興起更是推動了這一過程。法社會學研究開始摒除孤立的法制觀念,探討社會與個人對審判司法的影響,立意取消恣意,維持司法客觀與中立。德國社會學家哈貝馬斯的溝通理論就是把法治運行放在整個社會所有參與者的交涉論爭與溝通合意場景之下探討的。這種后期逐漸成為西方法社會學研究主流的觀點,最終實現了對埃利希與韋伯譜系的相反相成和另辟蹊徑,是集故往之大成。
英國學者羅杰·科特威爾就曾在其著作《法律社會學導論》中表達了“法律社會學”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勝于學科分類的觀點。這種觀點與當前西方法社會學的研究至今未能形成內在一致的理論結構的現實是有關系的。從長期學術實踐出發(fā),把法社會學著眼于作為研究方法而非拘泥于學術分科對于做好實際的學術研究,其好處是不言自明的。法學和社會學都是地位頗為堅固而研究范圍廣泛、方法眾多的學科,法社會學作為交叉學科實際上在現實研究中走的一直是一條“兼而有之”的道路。
在洪鐮德先生的《法律社會學》中,對于過去那種太過專注法律制度內部邏輯自足和自我循環(huán)論證的弊病也有精彩的論述。從此之中,把法律與社會互動的實然面作為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才是比較中肯的觀點,而且也是為實踐所證明了的。
在法社會學的創(chuàng)始之后,跟隨埃利希的足跡,眾多的西方哲學家、社會學家和法學家都對其研究對象表達了與上述論述類似的觀點。比如以霍姆斯和龐德為代表的目的性法理學就對于以往法學的形式主義和概念主義提出了批評;以詹姆斯和杜威為代表的法律現實主義則在宣揚排除死守法律邏輯推演之不足的工具主義;涂爾干提出的法律和社會連帶關系說,把法律看做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更多的從功能角度去看待法律的價值,從而把法律從神壇之上請到了人間。
所以當西方法社會學發(fā)展幾個世紀后,其學說也越來越偏向從更廣視角的研究,即從韋伯視角走向了埃利希的視角。但在這里我們不能下結論說韋伯的研究方式出了問題。而是應該同時看到,其實只是在《法律社會學》這本書里,他站在了一個更加“法學家”的立場,但是他卻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社會學大家,甚至還有過所謂的“社會學決定論”的觀點。所以可以知道韋伯也不是沒有認識到社會學對于法學研究的重要性。同時埃利希則是一位正統(tǒng)的法學家,他的學說著重于對于法律之外的社會因素研究,我們由此知道:只有真正的學術大師才可以走出自我身份和學識的局囿。這無疑是更加科學的研究方法所在。
到此我們可以達成一個共識,即法社會學更多的是作為一種交叉學科研究方法,其研究對象應定位于廣闊社會背景之上的法律現象與本質以及相互關系。
二、法社會學在我國的學術起始和發(fā)展
我國的法社會學研究因為傳統(tǒng)學術內涵和研究方式與西方的巨大差異,所以在后續(xù)的發(fā)展上出現了學術引進較快,但研究實力不足,社會實踐基礎不夠的扭曲結構。
關鍵詞:純粹法社會學;法律行為;案件社會學;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中圖分類號:D90-0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2-0188-02
作為行為法學的主要代表人物和“純粹法社會學”的創(chuàng)始人,布萊克為喚起人們對一種“科學的”法社會學理論的注意力,而把抽象的理論公式運用于對社會生活的解釋和分析中,做出了引人注目的貢獻。他于1972年在《耶魯法律雜志》上發(fā)表的題為《法社會學的界定》的論文,對社會學家研究法律時混淆事實和價值觀念――即混淆應然和實然的界限提出詰難,并力主創(chuàng)建一門純粹的法社會學。1976年,《法律的運作行為》的出版,比較完整的構建出了布萊克的純粹法社會學體系,并立即引起了強烈反響。
一、法律行為理論中的三個核心概念
第一,關于“行為”的概念,布萊克是這樣定義的:行為是現實的可變方面。一切事物都在行為,社會生活也在行為;法律作為社會生活的一種,同樣在行為。于是,談論思想、音樂、文學、醫(yī)學或科學的運作行為,便成為可能。在理解這一概念時需要注意,這樣的“行為”包含兩個變量:一是某事物或多或少的數量變化,另一個是某事物在數量變化上獨特的風格。因此,這里的“行為”,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指變化。
第二,關于“法律”的概念。布萊克對于法律的界定是極其狹義的,即:“法律是政府的社會控制,或者說它是國家和公民的規(guī)范性的生活?!彼麑Α胺伞钡亩x包含三層意思:(1)法是一種社會控制;(2)只有統(tǒng)治機關對公民的社會控制才可稱之為法律;(3)這種社會控制的本質是對越軌行為的定義和處理。故而,法律并不包括政府機構的日常生活,也不包括公立學校、監(jiān)獄或軍隊中的紀律,因為這些都不是對公民本身的社會控制。他對“法”進行了定性的類型化,大體分為刑罰的、賠償的、治療的、調解的四種,又把每一形態(tài)都轉換為普遍變量。這樣一個非變量推演出復數的普遍變量之后,對于法的變化,就不僅可以在總體規(guī)模上把握,而且可以從不同風格的交替上把握了。
第三,對于“社會生活”,布萊克把其分為五個基本的方面:分層、形態(tài)、文化、組織性和社會控制。同樣的,也將其轉換成一組普遍變量,用以預測等級性分配。例如,布萊克認為,分層與法的變化之間存在著連續(xù)性正關系;而關系距離與法的變化之間存在著曲線關系,即隨著關系的疏遠,法的作用也相應增大,但是,當人們分別屬于完全不同的生活圈時,差別越大則法的影響就越??;組織化與法制化成正比;法與其他社會控制方式之間的消長成反比。
二、案件社會學理論
布萊克將案件的特征劃分為案件的“法律技術性特征”和“社會特征”。前者是指案件受法律規(guī)范約束的因素;而后者是指案件中無法受到法律規(guī)范約束但卻會對裁判產生影響的因素,如誰控告誰,誰處理這個案件,還有誰與案件有關等等問題,而這些人的社會性質就構成了案件的“社會結構”。為了說明案件的社會結構如何發(fā)揮其機制,布萊克創(chuàng)建了“法律量”這一概念:法律量,是指施加于個人或群體的政府權威的數量。他把案件的社會結構分成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考察:
1.對手效應。布萊克用大量的實證調查表明,原被告雙方自身形成的案件社會結構,是預測案件將被如何處理的最重要的因素。這個結構主要通過兩個方面發(fā)揮影響,第一個方面是雙方的“相對”社會地位。下行(原告或受害人的社會地位高于被告或罪犯)的案件引起最多的法律量;其次是發(fā)生在高社會地位的人們之間的案件;再次是發(fā)生在低社會地位的人們之間的案件,而上行的案件引起最少的法律量。第二個方面是雙方之間的關系距離。人們的關系越緊密,則介入他們之間事務的法律就越少。這兩個特征,與法律量的變化有直接的關系。
2.律師效應。實際上,證人、公開其偏向立場的支持者及其社會特征,也以同樣的模式發(fā)生影響。律師的社會特征對法律的影響取決于當事人。在社會地位方面,律師為處于劣勢的委托人提升其社會地位,使案件的處理傾向均質化和平等化;而在當事人雙方的關系距離方面,當雙方關系較遠時,律師可以縮小其距離,增加談判和解的可能性;反之,則增大雙方的關系距離。
3.第三方效應。如果法官和陪審團員的權威性取決于他們自身的社會特征,以及與當事人雙方及他們的支持者的“相對”地位較高,則他們傾向于選擇一個獲勝方,且更具處罰性和強制性;而如果其權威性較低,則他們會更寬容,并傾向于選擇折衷的、給各方一些利益的方式。另一方面,當事人與法官或陪審團的社會距離越遠,判決的結果就越具有決定性。
4.講話方式。如果證人的證詞是“有力”的,證人的社會地位較高、發(fā)言較冗長、愛控制交替發(fā)言權,那么他的證詞會得到更多的信任。
如何來規(guī)避或者弱化這些司法中的“差別待遇”,是布萊克思索的主要問題。他提出的第一種方法是建立一些專門用來處理沖突的法律合作社團。這些法律合作社團將平衡案件中的社會結構,促使其均質發(fā)展,通過消除案件與案件之間眾多的社會差異,減少歧視現象的發(fā)生,從而使每個人應該享有的社會權益更加得到尊重。第二種方法是,從案件的處理過程入手消除案件自身的社會特征,即非社會特征化,盡量減少法律的社會性,來使案件均質化。
除了以上兩種從社會學角度就法律本身進行改革的方法之外,布萊克又提出第三種方法:通過減少法律自身的司法權限和法律的應用,即社會的非法律化來達到司法公正。他認為,要減少法律差異的最終解決辦法就是削減法律,實現法律的最小化。他提出了替代法律的五種糾紛解決方式,并且,為了說明自己并非如一些批判者所斷言的“似乎要讓歷史重回到上古時期”,又引用了兩個例子從正反兩面證明其假設的可能性:一是“基蒂?吉諾維斯綜合癥”,提醒當今人們對法律的過分依賴導致其處理自身問題的能力逐漸退化甚至消失;另又引用日本人“面子”觀在社會秩序和交易中所起的規(guī)范作用,作為一個當局有意識尋求法律最小化的成功案例。接下來他提出有計劃地減少法律的觀點,認為“法律最為聲名狼藉的一點在于,它賦予富貴者比貪賤者大得多的權利。有些人甚至認為,這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人們甚至難以想象,缺陷如此多的法律到底還將給那些富貴者以多少好處??傊诜刹顒e被特殊強調的地方,減少這種差別的方式就是減少法律本身?!?/p>
三、借鑒意義
近年來,作為經濟社會高速發(fā)展和人們法律意識增強的必然要求,我國立法規(guī)模呈現出井噴式的增長,而其中參照國外立法或從國外直接移植過來的法律占據了相當大的部分。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已經注意到了這種“西方”制度和“本土”文化之間的沖突。對于如何發(fā)現和解決兩者間的矛盾,筆者認為,上文所介紹的這種研究方法提供了一個有益的思路。它使人們能夠真實地面對社會中的差異,客觀地認識影響法律運行的社會因素,不再局限于規(guī)則的邏輯分析和理論的價值分析,而以法律在社會實踐中的運行為觀察對象,如此方能把制度置于實踐的檢驗之下,在外來制度與本土環(huán)境的互動中尋找到一個最佳的契合點,并以此為根據來建立行之有效、適應國情的法律制度,實現原初的立法目的。這一方法不僅可以檢驗我們是否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基本方法,也可以為進一步明確我國法治建設的方向做出貢獻。
相比于非主流的婚姻議題,那些符合主流規(guī)范的婚姻研究中研究者的立場與婚姻觀往往更加隱蔽、更加想當然化,而且大部分研究在“價值中立”的庇護下更容易給人以純粹客觀研究的錯覺。果真如此嗎?以最為權威的“婚姻質量”研究為例。研究者在界定方面明確指出:“高質量的婚姻表現為當事人對配偶及其相互關系的高滿意度,具有充分的感情和性的交流,夫妻沖突少及無離異意向”,并從這個認識出發(fā)來設計測量指標。在模型檢驗之后得出研究結論:“平等、和諧、相互尊重和信任依然是中國夫妻關系的主流……”顯然,在這個研究中,夫妻沖突以及離異意向是被作為負面因素被假定的,反之,充分的感情與性的交流是被作為正面因素出現的。該研究結論雖然是在數據的基礎上得出的,而且研究者也考慮了諸多主客觀因素,但是在研究中(尤其是定量調查中),什么樣的研究假設本身就已經透露出作者對這個問題的關注點和世界觀傾向,區(qū)別僅在于好的研究者在模型設計上考慮更多、更合理的因素,而且對其結論采取開放的態(tài)度,而差的研究者則是千方百計玩數字游戲來印證自己的假設。這篇論文雖然屬于較好的一類,但是這并不能使它避免從“價值相涉”的假設出發(fā)得到具有價值傾向的結論。再以“婚姻匹配”研究為例,不管是早期關注門當戶對的先賦性因素(家庭背景,典型如父親職業(yè)),還是越來越多研究關注自致性因素(典型如個人教育),在“婚姻匹配”的分析框架中,其元假設其實是很明顯的,那就是“社會因素決定論”,即便是涉及個體因素,也指向個體的社會人口學特征,而非主體意愿和主觀能動性。尤其是,作為生活實體的婚姻中那些常見的復雜性、偶然性、變動性因素也都是不可見的。
與此相類似,對于“光棍”、“剩女”等議題,除了個別“剩女”研究以外,人口學研究更加明顯地僅僅從各類社會的“焦慮”(從群體的健康到社會的穩(wěn)定)出發(fā),而基本上不考慮主體自主性與相關人群的主體建構。更進一步看,婚姻在這里是作為人生必經之路來規(guī)范個體的,而“焦慮”則是因為個體偏離了這種社會規(guī)范。研究者的“婚姻觀”顯露無遺:“婚姻”更加傾向于社會設置或者想象的社會事實,而不是個體的生活。換句話說,現有的婚姻研究大多存留著這樣的痕跡:社會唯實論的范式壓倒社會唯名論;工業(yè)化、現代化理論壓倒后現代視角,理性壓倒感性,婚姻的本質論壓倒社會歷史建構論及主體建構的視角。即使是那些研究不符合社會規(guī)范的、非主流的婚姻的論文,研究者們那種以法律與社會習俗的設置為本的立場與態(tài)度,比研究主流婚姻的文獻反而更甚。比如很多研究者關注離婚,但是在“白頭偕老”的婚姻想象之下,離婚總是與風險并提。再如,對于事實婚姻、非法婚姻的研究,雖然從多樣化的角度擴寬了對于婚姻的想象域,但是如果我們進一步分析文本就不難發(fā)現,研究者的立場開始出現分歧。更多的研究者是以法律為框架、譴責式地論述這些婚姻的“違法”性,包括:早婚“陋習”、包辦婚姻、重婚納妾、近親結婚、未被法律認可的私婚(事實婚姻)。尤其是事實婚姻,被認為“會造成婚姻關系混亂、家庭不穩(wěn)定、人口增長失控等弊端”。
只有少數研究者能夠分析性地看待這些法律設置之外的事實婚姻形式,至少能夠正視婚姻作為生活實體而產生的禮治秩序與民間習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某些社會學和法學界學者對于同性婚姻、合同婚姻、形式婚姻及變性婚姻權利這些方面的討論。2000年以來,社會科學的CSSCI雜志發(fā)表了近50篇這一類主題的論文。其中較多的論述比較寬泛地涉及同性戀婚姻權益的討論,以及對于男同性戀人群的狀況的分析。比如有研究通過對男同性戀伴侶關系和家庭生活的具體實踐的社會學分析,強調中國社會中的同性之間的親密關系正在轉型,同性戀伴侶關系開始掙脫占據主導地位的異性戀親屬體系,成為一種可供選擇的家庭生活模式。也有研究者從人類學的角度探討了在中國的社會背景之下男同性戀群體發(fā)展出的三種特殊的婚姻形態(tài):婚外有“婚”、兩個兒子的“婚姻”、男同女同形式婚姻,并認為這是同欲與異性戀一夫一妻制協調和接合的結果。個別研究者從女同性戀者所面臨的婚姻壓力和婚姻困境等現狀出發(fā)進行分析,反思傳統(tǒng)婚姻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對同性戀伴侶關系的不兼容性。此外,法律界對于“變性婚姻”的討論不乏正面、強調其自由與權利的寬容立場。以上這些研究從更為多樣化的視角、更為寬容與尊重生活事實的立場出發(fā),挑戰(zhàn)了婚姻制度設置中的“異性戀”規(guī)定及婚姻主體男女二元性別的想象。
二、用什么方法:婚姻研究的實證基礎
有研究者遺憾地指出,“學術界對于復雜多樣的婚姻家庭問題的研究方法比較簡單”,而且“過度注重婚姻政策、法律等典章制度的定性研究,貌似對婚姻家庭問題進行整體研究,但基本停留在一般性描述、分析和評論上,忽略了人的主觀性……”除了廣泛地缺乏實地調研的泛論特點,在婚姻的實證研究中,定量問卷調查是最主要的方法,其中除了個別變量考慮到主觀因素(比如對于婚姻滿意度的個人主觀評價),絕大部分社會學者對于婚姻質量、擇偶標準、婚姻匹配、婚姻支付、離婚率等問題是以客觀指標來測量的。人口學界則更是盛行以問卷調查的方式來客觀測量婚姻遷移、婚姻擠壓與光棍問題等等。除了這些調查的質量本身之外,定量調查的實證主義與客觀主義特點,使得婚姻的多樣性、復雜性、婚姻主體的主觀性及其對于婚姻的主體建構與感受都難以呈現。相比而言,民族學、人類學對于少數民族婚姻習俗與形式的研究(比如走婚制)更加細致和深入。個別社會學研究者也開始用個案研究的方法來探討婚姻支付變遷與姻親秩序、農村的招婿婚姻;用訪談的方法研究女性婚姻移民的生活經歷;結合深度訪談與參與觀察的方法來研究男同性戀的伴侶關系與婚姻實踐、婚外包養(yǎng)關系中雙方(尤其是被包養(yǎng)的女方)的生活實踐與情感、相親市場中新出現的白發(fā)相親的現象,用網絡文本分析的方法來分析女同性戀婚姻困境。相比于定量調查,這些研究方法更加貼近生活與具有情感性的“人”。當然,定量研究與定性研究的沖突,僅僅在婚姻研究這一個專門領域中是難以解決的。但是我們所要研究的,畢竟是千姿百態(tài)的個人出于豐富多彩的需要而構建出來的婚姻生活實踐,不是說問卷調查不可以用,而是需要我們努力地把五彩繽紛的婚姻主體性和能動性,盡可能多地納入進來。反過來說,正是由于婚姻具有這樣的特點,我們才恰恰更加可能以此為突破口,長驅直入研究方法的縱深。
三、邁向“多樣化婚姻”的研究
綜上所述,現有的婚姻研究所體現出來的研究范式,偏向法律制度設置之下的婚姻想象,也偏向(生理上)一男一女在法律認可(最好也得到社會認可)前提下盡可能白頭偕老的異性戀的婚姻立場,還偏向實證主義視角下的定量方法。雖然有個別研究在主題方面超出了制度規(guī)范,但在立場上對這些非法或偏離社會主流規(guī)范的婚姻形式仍然是持否定或者警惕態(tài)度的。能夠正視婚姻作為生活實體、主體建構、個體之間復雜多變的結合方式的研究非常有限。相應的,更加適用于研究新興的、復雜動態(tài)的、貼近主體生活的、具有情感的、更加“性”感的婚姻現象的定性研究方法的運用也是非常有限的。其結果是,盡管成果多多,但是在現有的知識框架下,我們對于“婚姻”其實真的知之甚少。因此,筆者希望藉此在研究層面提出“多樣化婚姻”的理念。它主要包括下列三點。第一,研究主題更加多樣、態(tài)度更加寬容、方法更加多元;尤其是要超越客觀測量、定量調查一統(tǒng)學界的局面,去挖掘生活的豐富性、復雜性與多樣性。第二,不僅僅關注制度層面的婚姻設置,更強調作為生活實體的婚姻形式,強調婚姻主體的界定與情感感受。同時強調生活實體與制度規(guī)范之間的互動及張力。第三,更具有挑戰(zhàn)主流規(guī)范、挑戰(zhàn)“常態(tài)”的批判性視角。被稱為“婚姻”的生活實體可能超越異性戀,可能超越一夫一妻,可能超越二元性別對立;可能是短暫的;人們結婚的理由更可以是多樣化的、僅僅由結婚主體之間商定的;人們也可以不選擇婚姻而生活。多樣化婚姻的研究首先關注的是生活的邏輯,而不是主流的法律道德規(guī)范。
四、結語
序
奉獻給讀者的這部《法哲學論》,絕非出自一時的心血來潮。毋寧說,它是我們適應現代法律科學、尤其是理論法學發(fā)展的迫切需要,經過長期的思考和探究而積累起來的成果。本書被列為"國家人文科學研究基金項目"。
當下,世界正處于20世紀和21世紀的交接時期?;仡櫼呀涍^去的百年來的歷程可以清晰地看到,如同其他科學一樣,法學是沿著兩個相輔相成的方向進展的:一是各學科之間相互滲透的強化。如法學與社會學的結合產生法社會學,法學與經濟學的結合產生法經濟學(經濟學法學);而法學與哲學結合的嘗試,則是更為久遠的事實了。二是科學部門的分化越來越細致。如古已有之的法理論(理論法學),除了法哲學和法社會學之外,還解析出法學學、法史學等等。至于部門法學(應用法學),這種滲透與分化則更為顯著。如民法學與行政法學的結合產生經濟法學,刑法學分化出犯罪學、刑罰學、獄政學等,并且已經獲得學界廣泛的認同。法學的這種演變不是偶然現象,它同現時社會的疾速前進的步伐以及由此而導致的社會狀況的復雜化的實際需要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的規(guī)律性。面對這種科學發(fā)展之大勢,我們深感到法哲學的建設確實是落伍了。對于法哲學而言,既沒有完成法學與哲學的密切結合和相互滲透,更沒有使之從理論法學中真正分化出來而形成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實際情況是,法哲學要么流于一種令人敬而遠之的空洞的術語,要么同實證法律科學的法理學甚至法社會學混為一談。察其根本原因,在于沒有認清法哲學的特定研究對象,即法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而恰恰這個特定對象,決定著法哲學在整個法學體系,包括理論法學體系中處于理論基礎的重要地位。我們之所以打算寫一本較為系統(tǒng)的法哲學的書,就是基于法律科學發(fā)展的必然趨勢和對于法哲學的重要性的嚴肅認真的思考。
對于我們來說,撰寫一部法哲學的專著是難度極大的。為此,我們不能不進行長期的理論準備和一點一滴積累創(chuàng)作的經驗和成果。在我本人方面,探討經典作家法哲學觀點的著作有《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與李光燦老前輩合編,法律出版社 1991年出版),《列寧法律思想史》(即將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等;探討西方法哲學觀點的著作有《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修訂版)》兩卷本(與谷春德教授合著,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1987年出版),《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論》(縱向的學派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出版),《當代西方理論法學研究》(橫向的課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出版),《黑格爾法律思想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1989年出版);探討中國法哲學觀點的著作有《現論法學原理》(與公丕祥教授合編,安徽大學出版社1996年出版),《中國和西方法律思想比較研究》(收入《架起法系之間的橋梁》,蘇州大學出版社1995年出版)。我第一次有勇氣公開發(fā)表自己關于法哲學整體性看法的論文是《法哲學體系論綱》(載《中外法學》 1992年第4期)。此外,還發(fā)表了一批其他相關的學術論文。本書的另一位主編即西南政法大學的文正邦教授,對于法哲學的探討是頗受學界矚目的。據我所悉,自改革開放以來,他在報紙雜志上撰寫的、直接闡發(fā)法哲學的論文不下數十篇。在他編著的書和主編的《外國法學研究》期刊上,也廣泛地涉及法哲學問題。我從他那里受益匪淺。再者,讀者從《法哲學論》的作者名單中可以知道,我先后帶培的博士研究生們對該書的貢獻也很值得稱道。本著師生互學、教學相長的精神,我與他們彼此之間就法哲學的基本原理進行了多年的鍥而不舍和反復的切磋,其中所形成的部分見解亦凝集于書中。這使我感到十分欣慰。
從《法哲學論》寫作提綱的擬定到清樣的校對,王振東副教授都耗費了許多精力。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的熊成乾編審、張玉梅副編審,不僅在編書技術上給予我們精心和周到的幫助,而且又同我們一起就書中某些理論表述進行了有益的、啟發(fā)性的商討。我們向他們表示深切的謝意。
雖然《法哲學論》的付梓使我們受到一定的鼓勵,但我們絕不把它當作什么重要的成就,更不敢妄稱其中構筑了什么法哲學的理論體系,頂多只能說是我們在探索法哲學奧秘過程中的一個初步的記錄。我們深知自己才疏學淺,法哲學研究的征途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有鑒于此,我們坦率地承認,書中的不成熟之處、欠當之處乃至錯誤之處,很可能比比皆是。我們懇切地希望學界同仁和廣大讀者無保留地提出批評。
呂世倫
1999年 2月于中國人民大學
引 言
馬克思曾經指出,理論只要徹底,就能掌握群眾。而所謂徹底,就是觸及事物的根本。恩格斯也說過,哲學是時代精神的精華,一個民族如果缺少理論思維(即哲理思維),既不可能站在時代的前列,也不可能躍居文明的頂峰。開展法哲學的研究,有助于我們堅持法學理論的徹底性和科學性,有助于培養(yǎng)和提升法律工作者的理論思維。因為法哲學是關于法學世界觀及其方法論的理論體系,是人類關于法的理論思維的結晶。它賦予我們以深邃的目光和高瞻遠矚的視野去探究法的根蒂和普遍性,體悟和追尋其中所蘊含的時代精神。開展法哲學研究,還可以使我們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經驗得以用法學唯物論和法學辯證法的科學體系武裝起來,為法律工作者學習、掌握和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鋪路搭橋,開辟廣闊天地,避免犯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錯誤,有效地提高我們的思維能力和工作能力。顯然,這些對于我國法學理論和法制建設的深化、發(fā)展和走向現代化,無疑具有深遠的意義。
許多復雜的法理問題,若深入探究下去往往就是哲學問題;法律實踐的指導原則和所遇到的疑難問題,歸根到底也涉及到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問題;各個部門法學理論的進一步深化和發(fā)展、突破和創(chuàng)新,亦都有賴于相關的法哲學方法和理論之功力。因此,為了開創(chuàng)我國法學理論研究和法制建設的新局面,躍上新臺階,法哲學的研究和發(fā)展被提到了突出的地位。特別是值此世紀之交和即將跨入21世紀之際,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在建立和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上促進社會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地發(fā)展和全面進步,更需要強化和高揚法學的科學理性力量和功能,以正確規(guī)劃和順利實施我國法制發(fā)展戰(zhàn)略,總結和吸取人類法律文明發(fā)展的寶貴經驗和智慧,實現法制現代化和法學現代化,為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法治和法學而努力,這些都離不開法哲學的研究和發(fā)展。
然而,法哲學的內容和體系博大精深,開展法哲學的研究所涉及的問題和領域不僅極其深廣,而且是異常復雜的。既不能圖朝夕之功,求立竿見影之效,也不能企望有坦途和捷徑,更不會有既定的方式和固定的模式以供達到絕對真理的體系。它乃是一個不斷地學習、借鑒、探索、創(chuàng)造的過程。
存在人類社會,便不斷地上演各不相同的糾紛。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是早期人類面對糾紛的普遍選擇,在后來的國家法建立的過程中和之后,盡管國家法試圖將這一領域納入到自己的治理范圍,可是調解的方式仍然頑強而富有生命力,內容逐漸豐富,方法日漸多樣化而趨成熟。
對于這些來自于現實生活中的活生生的糾紛案例,比虛擬的案例更有價值,比邏輯推理更有血色,糾紛案例所提供的信息極為豐富與真實,因而有廣闊的研究空間,吸引了眾多的學者從不同學科背景出發(fā),去揭示糾紛案例背后所掩藏的行為邏輯。本文是對近年來國內外學者關于糾紛研究的一項研究,其中將不涉及具體案例,展現糾紛研究的不同學科、研究成果,并試圖對其進行簡單評述。
一、村落社會糾紛研究的社會背景
在《江村經濟》和《鄉(xiāng)土中國》中,對中國的鄉(xiāng)村社會結構及傳統(tǒng)文化在西方影響下的變遷過程進行了深入的研究,成為了理解中國傳統(tǒng)鄉(xiāng)村社會結構與社會性質的經典著作{1}.先生是通過紳士權力在鄉(xiāng)土社會的運作的分析,揭示中國社會中央官僚制帝國與皇權不下縣的背后邏輯{2}.但是當前中國村落社會與先生所述“鄉(xiāng)土社會”已發(fā)生了如此巨大的變遷,以至于眾多學者著書立說,試圖揭示變遷中的村落社會的現實情景。弗里德曼的《東南中國的宗族組織》試圖通過對地域化的宗族組織的結構認識,探究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構成法則,從宗族的視角揭示了漢人社區(qū)是如何實現國家與社會的關聯{3}.杜贊奇試圖從“國家政權建設”與“權力的文化網絡”來認識傳統(tǒng)鄉(xiāng)土社會的變遷、變遷中的國家與社會之間關系{4}.黃宗智則揭示國家與社會的變遷中鄉(xiāng)土社會是如何突破了“過密化”的運作方式{5}.事實上,這些研究將研究點放在鄉(xiāng)土社會,而研究的對象則是“村落”。村落成為整個中國社會的縮影,觀察、分析村落便可以折射出中國鄉(xiāng)土社會本色和鄉(xiāng)土社會的變遷。
對于是否可以將村落作為研究鄉(xiāng)土中國的出發(fā)點存在著不同的爭論。也有學者跳出村落,從其他方面來解釋鄉(xiāng)土社會的結構。魏特夫從水利的角度,認為中國鄉(xiāng)土社會可以通過大江大河——大水利——小水利到基本農田的灌溉形成農耕社會的圖景,從而形成了東方特有的專制主義{6}.施堅雅則從市場出發(fā),形成了分析中國社會的市場結構理論。他認為“基層市場共同體”是中國鄉(xiāng)村的基本單位,由基層集鎮(zhèn)、中間集鎮(zhèn)、中心集鎮(zhèn)、地方城市和地區(qū)首府,構建了中國社會的圖景{7}.
盡管分析模式是多種多樣的,可是對于解釋鄉(xiāng)土社會的變遷,尤其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變遷對于鄉(xiāng)土社會的分化、解構、重建的影響,這些模式難以讓人信服。自20世紀40年代(恐怕還要往前推至20世紀初)以來,中國基層的鄉(xiāng)土社會事件主要有兩件:國家政權建設{8}與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賀雪峰先生在對中部以農業(yè)為主要生產生存方式的區(qū)域分析中,稱為建國以來歷次政治運動與市場經濟的化約能力一步步消釋、瓦解鄉(xiāng)土社會的傳統(tǒng),構建新的鄉(xiāng)土社會,提出了“新鄉(xiāng)土中國”{9},從而有了重新認識中國鄉(xiāng)土社會的認知,研究轉型期鄉(xiāng)土社會的性質的學術使命與命題{10}.但是對于國家政權建設或曰吉登斯民族——國家形成與市場經濟是如何化約鄉(xiāng)土社會的傳統(tǒng),重新構建新鄉(xiāng)土中國卻未展開論述。
國家政權建設與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化約與瓦解的背后是現代化,是通常所說的從傳統(tǒng)農業(yè)社會轉化為現代工業(yè)社會,甚至到近年來極為流行的“后現代”、“知識經濟”、“新經濟”時代。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所形成的斷裂社會中,如何在工業(yè)與農業(yè)、城市與鄉(xiāng)村斷裂的背景下,在由生活消費品向耐用消費品消費方式的轉變,在資源重新聚集下,底層社會(農民、農民工和下崗工人構成)形成的背景下能否實現現代化,如何實現現代化則是另一個問題{11}.
當前鄉(xiāng)村社會的糾紛研究所面臨的正是這一背景:現代化及現代化過程中,后發(fā)外生型國家通過國家政權建設與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而呈現的糾紛。在傳統(tǒng)與現代、國家與社會、國家法與民間法等相互之間呈現出紛繁復雜的新鄉(xiāng)土中國的景象,只是學者們知識背景不同,從不同的學科背景出發(fā),所關注的焦點不同而已。
二、法律社會學的糾紛解決研究
就目前的研究現狀而言,法律社會學在研究糾紛解決方面,有較多的研究成果。法律社會學是將法律現象置于其社會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現象與其他社會現象的相互關系的一門社會學與法學的邊緣學科。法律社會學的研究特點在于從社會整體觀念出發(fā),認識法律的社會基礎和社會作用,從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決社會問題。
1.關于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系的研究
這是對于糾紛解決研究中一個獨特的視角。體現這種關懷的著作或論文很多,影響較大的有:梁冶平的《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12}中的文章、范愉的“代替式糾紛解決方式(ADR研究——兼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13}、《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14}、謝暉編《民間法》{15}、何兵《現代社會的糾紛解決》{16}、高見澤磨《現代中國的糾紛與法》{17}、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18}、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19}等。
杜贊奇認為:在中國,建立民族國家與實現現代化,從一開始就是同一過程的不同方面{20},“在新的民族國家成長并試圖確立其合法性的過程中,歷史被重新定義,社會被重新界定”{21}.中國由于是后發(fā)外生型的現代化國家,其社會變遷呈現出國家自上而下的推行和實現,是“規(guī)劃性的社會變遷”()。鄉(xiāng)土社會代表著傳統(tǒng)的習俗、習慣被視為舊的、落后的,而被所謂新的、先進的所替代。在國家法大規(guī)模“下鄉(xiāng)”的過程中,即蘇力之送法下鄉(xiāng),蘊涵的正是“規(guī)劃性的社會變遷”,國家法與民間法在法制化進程中已經定下了各自不同的命運。
然而,盡管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法治、依法治國等口號下,國家法形成侵蝕之氣勢,但是伴之而來的是民間傳統(tǒng)、習俗復蘇的現象,如王銘銘在閩臺三村的觀察{22}.家族法規(guī)、村規(guī)民約等民間法遭遇到國家法借助政權下沉而形成的“重創(chuàng)”之后,逐漸退居為內在的觀念形態(tài),但是并沒有徹底消失,而是形成“地方性知識”,并在糾紛的調解過程中淋漓盡致地表現出來,在人情、面子的關聯下{23},在秋菊打官司的分析中{24}表現出來。國家法與民間法在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不同歷史命運成了糾紛觀察者的理論關懷點。
2、法治與本土資源
關鍵詞:經濟法,起點分析,現代社會
人類社會是一個由低到高,由簡單到復雜不斷發(fā)展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既能反映出人們對自然認識和改造的成就,也能反映出人們對自己賴以生存的社會認識、改造和管理方面的發(fā)展進步,當然其中也包括保障社會穩(wěn)定和有效運轉的法律武器。數千年以來,人類這個有機體不斷發(fā)展,特別是在經過自由資本主義的飛速發(fā)展后到19世紀末二十世紀初,法律也己經告別了自己的幼年期,逐步趨向成熟,進而成為人類社會一種不可或缺的制度和文化,法治也成了人類社會共同追求的一個目標。實踐終將證明:經濟法的進步及其體系的擴張是一個不可阻擋的歷史趨勢。然而,經濟法體系的擴張不可能沒有原因,任何一個單一的社會現象都不可能會導致出現一部新的法律或者一個法律部門。縱觀歷史的發(fā)展變化,數千年來雖然產生了成千上萬的法律法規(guī),可是人們把它們歸納和整理后,出現的法律部門也只有寥寥幾個。經濟法是在法律適應社會經濟發(fā)展需要的產物,其一系列行為規(guī)范體系都是法律體系擴張的表現。雖然它產生得最晚,但與法律體系中其他部門法相比較而言,它卻離我們今天最近,當然也是目前來說爭議最多的一個法律部門。甚至于人們至今在對于“什么是經濟法”這一基礎問題上尚不能完成達成共識。盡管如此,經濟法既然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規(guī)范群體,就不可能沒有自己產生的緣由和社會背景。因此,揭示其產生的本質原因就是在揭示經濟法的根本屬性。下面我們從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這一出發(fā)點來尋求揭示經濟法本質屬性的進程。
一、經濟法體系產生的價值結構分析
作為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的產生和發(fā)展與法的產生和發(fā)展是相同的,它們遵循同一規(guī)律。這一點不管是社會主義法學,抑或是非社會主義法學,都是從社會關系方面分析,最后得出法的產生理由。究其原因:
1、社會是一個以社會關系為實質內容的社會,法律要想與社會發(fā)生作用,必須直接通過社會關系來進行。既然社會是一個復雜的有機體,是人類生活的共同體和由眾多人群組成的一個大家庭。那么它必然包括人們賴以安身立命的物質世界,有著人們?yōu)闈M足自身生存和發(fā)展的物質活動,當然還包括人們創(chuàng)造的各種文化、組織等精神領域以及各種規(guī)章制度。畢竟社會不是一個人的社會,而是由眾人組成的。科技論文。而人們?yōu)榱松?,就必須從事與物質資料的活動,必須與他人交往,這樣,就會形成各種人與人之間的和種錯綜復雜的關系。正如馬克說的那樣:“社會—不管其形式如何一一究竟是什么呢?是人們交互作用的產物”,因此,“社會不是單個個人的堆積或簡單相加,它是人們的聯系和關系,是人們相互交往的產物,是全部社會關系的總和”。社會學將法律看作社會規(guī)范和制度系統(tǒng)的一個組成部分,置其于內,用以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進而調整和控制整個社會。從這個角度看,法律所屬的“社會制度是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社會關系及與之相聯系的社會活動的規(guī)范體系。在社會關系中,社會制度占據最重要的地位,因為社會制度是社會關系的綜合體系,又是社會關系的最高層次”,故而,我們說:法律既是一種規(guī)范體系又是一種社會關系??萍颊撐?。
2、社會關系是社會秩序的基本內容,維持社會秩序就是保持社會關系的平衡和穩(wěn)定。要想讓人類賴以生存的社會得以維持和繼續(xù)發(fā)展進步,就必須和自然界一樣遵守一定的規(guī)則和秩序。盡管維持社會秩序的手段有許多,但實踐證明法律應當是所有手段中最為有效的手段,因此“與法律永相伴隨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秩序“意指在自然進程和社會進程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xù)性和確定性”,“總是意味著某種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性、結構的一致性、行為的規(guī)則性、進程的連續(xù)性、事件的可預測性以及人身財產的安全性”。因此,社會關系是否穩(wěn)定才與社會秩序緊密相聯。
由此可見,法律的產生、發(fā)展特別是法律體系的擴張雖然是由諸多元素決定的,但是社會與法律之間的關系、社會關系在法律中的意義以及法律的任務和功能都決定了法律必須把社會關系作為最直接的調整對象,而不是別的。調整對象在法理學上說應該是一個最基本的范疇,它對整個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建立以及部門法學的研究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且頗具實用價值。
二、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分析
我們知道,社會關系不僅是法律的產生、法律體系的擴張的直接原因,還對法的調整方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這也是其能成為法的調整對象的一個重要理由。以此類推,經濟法作為一種新的法律現象,它同樣與社會關系(具體講是經濟關系)存在著必然的直接聯系。換句話講,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就是特定的經濟關系,而不是別的。它是社會經濟發(fā)展到一定時期后,當一種新的經濟關系已經出現后,或者這種經濟關系己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個主要矛盾,原有的法律方法已無法對其進行調整,不得不產生一種的法律方法的結果。這種經濟關系與民商法和已經調整了的個體與個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截然不同,它是一種新出現的、前所未有的嶄新經濟關系。當然它也并非任何人的主觀臆造,而是一種客觀存在,并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一躍而成為經濟領域中的主要矛盾。因此,我們說經濟法的產生會具有歷史必然性。當然,根據因果推理,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也還有其產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也就是經濟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和背景,如人們已經揭示的“生產的社會化”、“市場缺陷”或“市場失靈”等等原因。但是,無論如何,我們必須正確地認識到經濟原因和政治原因在決定經濟法中的主導作用,防止將經濟法產生的根源歸結為直接原因,把直接原因與調整對象相分離。我們應當避免繼續(xù)把“市場缺陷”、“市場失靈”和“國家調節(jié)或干預”等現象歸結為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與此同時,也包括把“戰(zhàn)時經濟法”和“危機對策法”中一些表面現象和與經濟法的偶然聯系當作經濟法產生的必然因素。
綜上所述,雖然人們還未就什么是經濟法的問題達成一致共識,但就此前學術界已把“調整對象作為出發(fā)點用以探尋經濟法的本質”這一點來說,其思路無疑是正確的??萍颊撐摹V徊贿^由于不同的人對經濟關系的理解和認識不同,才最終導致分歧的發(fā)生。故而,我們一定要明確經濟法的本質,從經濟關系的角度出發(fā)和需要去進行研究,從中探討和發(fā)現屬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參考文獻:
1,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
2,王哲:《西方政治法律學說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3,王家福主編:《經濟法要義》,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8年版。
4,王康主編:《社會學詞典》,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今年6月27日上午,法國圖盧茲大學腦和認知研究中心研究員、博士生導師Caroline Fonta教授應邀為三峽大學師生作了題為《大腦皮層的發(fā)育》學術講座,受到了廣泛好評。這是繼去年年底,法國圖盧茲大學首次在中國大陸首次招生以后的再一次亮相。
著名的綜合性公立大學
圖盧茲是法國最大的大區(qū)南部比利牛斯大區(qū)的首府,面積118平方公里,人口74.1萬,其中市區(qū)人口39.85萬,是法國第四大城市和著名的大學城,也是僅次于巴黎的法國第二大大學城。現有大學生11萬人。此處大學和研究機構密集,擁有4所大學,25所高等??茖W校。法國國家理工學院,醫(yī)學院,文學院和法國最重要的三所航空航天大學SUPABRO,ENAC和ENSICA也均設于此。法國每年約16%的工程師畢業(yè)于圖盧茲。
坐落在圖盧茲的法國圖盧茲大學,是法國著名綜合性公立大學。圖盧茲大學起源于13世紀初,是為了反對異端而成立的一所教會學校,后來由于教皇霍諾留三世1219年禁止在巴黎研究羅馬法,導致巴黎大學的學者遷往圖盧茲,增強了該校的師資力量。10年后,在結束阿爾比派戰(zhàn)爭的和平條約簽訂之后,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將這所教會學校改為大學。這是第一所由一個教皇創(chuàng)立的大學。這所大學通過斗爭,擺脫了鎮(zhèn)壓和迫害人民的工具的名聲之后,就逐漸以法律學校而著稱。法國大革命關閉了這所大學,而為各自獨立的法學院、神學院、理學院和文學院所取代。1808年,又設立醫(yī)學院。這些學院于1896年重新組成為一所大學。
學校教學嚴謹,師資雄厚,覆蓋所有學科。其教學質量為外省之冠。圖盧茲市位于地中海和大西洋海岸之間,城市環(huán)境優(yōu)美。圖盧茲更以尖端科技(空中客車工業(yè)公司,航空航天中心,國際氣象中心,國家航天研究中心)吸引著世界各地許多學生來此求學。
圖盧茲第一大學一直以來都是外國學生的理想選擇院校:留學生占總人數的12%,目前與學校建立校際交流關系的有80所外國機構,歐洲交流項目占主要部分。每年有200名來自不同國家的學生加入到學校的大家庭中,同時也有相同數量的學生到外國學習。對于他們來說,這都是提高外語水平、了解外國文化和積累工作經驗的難得機會。
三所大學,各具特色
從創(chuàng)建到現在,圖盧茲共創(chuàng)建了三所大學,三所大學各有特色。
圖盧茲第一大學:圖盧茲社會學大學又稱圖盧茲一大,是歐洲最早的大學之一,建于1229年,位于圖盧茲城的歷史中心,緊鄰圣?塞爾南教堂及加農河。另外,還有400多家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人數達10500人。以航空航天、信息、生物技術和經濟學研究著名。同時圖盧茲也是個旅游、商貿城市,每年接待游客達到7500萬人次。以社會科學著稱,涵蓋法律、政治、經濟、管理、歷史、信息管理、社科應用數學和專業(yè)外語。大學與歐洲、非歐洲大陸的各國都有廣泛的學術交流往來,招收來自世界各地的學生。
學校包括法律、經濟、管理、歷史、信息、語言、數學、政治、社會學與體育學十多個教學項目。圖盧茲一大在很多領域都處于研究的理論前沿,特別是工業(yè)經濟學方面享有盛譽,教學工作密切關注社會經濟現狀。圖盧茲一大為適應本地區(qū)對航空領域人才的需求,在自己擅長的經濟、法律領域之外,不斷加強空間技術、電信通訊、新技術等方面的人才培養(yǎng), 學校圖書館為學生提供47萬多件學術著作和3000多冊不斷更新的期刊,兩個大型書店,5個圖書館和25個研究中心,信息交流中心備有400多臺計算機,設有20個多媒體教室可供學生使用。
圖盧茲第二大學(勒米哈伊):首創(chuàng)于13世紀,具有悠久的歷史,19世紀初(1808年)成為皇室大學,包含了天主教和耶酥教的神學院、文學院、法律學院、科學院及醫(yī)學院。于20世紀中發(fā)展到了現在的規(guī)模。勒米哈伊?圖盧茲第二大學體現了一種悠久的人文主義傳統(tǒng)。在十六世紀時就已贏得了巨大的聲譽。在20世紀,這所文科大學更是達到了發(fā)展的鼎盛時期:學校于1968年搬離圖盧茲市中心,并在1971年在勒米哈伊新區(qū)正式落戶。
圖盧茲第二大學設有專門為非法語國家留學生教授法語的外國語法語系。學校的遠程教育服務處為法國所有綜合大學中最為發(fā)達,它使大多數專業(yè)的學生可通過遠程授課修讀完學士課程,有的甚至還可延續(xù)至法國制碩士(maitrise)課程。
專業(yè)設置:
檔案管理, 藝術創(chuàng)作及應用, 歷史, 藝術史及考古, 語言學, 外語, 旅游, 音樂, 哲學, 心理學, 地理及規(guī)劃, 數學, 計算機, 教育學, 通訊及網絡工程, 機械及生產工程, 銷售技術, 多媒體, 應用藝術, 經濟和管理學, 現代文學, 企業(yè)信息新技術, 環(huán)保, 圖像與環(huán)境設計, 數學與信息工程專業(yè), 工業(yè)工程及維修, 古典文學, 企業(yè)經營與旅游, 媒介傳播, 工業(yè)與維護工程, 信息工程, 商業(yè)化技術, 社會學等。
圖盧茲第三大學(保爾?薩巴梯埃):圖盧茲第三大學成立于1969年,校園位于法國東南部的圖盧茲市。采用了 1912年諾貝爾化學獎得主保爾?薩巴梯埃(Paul Sabatier)的名字作為校名。今天,保爾?薩巴梯埃-圖盧茲第三大學(簡稱圖盧茲三大)校園遍及整個南部比利牛斯大區(qū),并在理學、醫(yī)療健康、技術與體育等學科領域設有豐富多樣的教育專業(yè)。學校擁有29000名學生、5200名繼續(xù)教育學員及1300名行政技術圖書館等教輔人員。
在科研活動方面,圖盧茲第三大學參加以下學術中心的研究活動:空間、地球科學、氣候/計算機信息學、電子學/生命科學/水、工藝工程、化學/材料、材料物理、航空技術。
此外,學校擁有99個研究團隊,其中86%受專門資質認可;在研究及研究實踐訓練方面,學校共有9所博士研究生院,每年平均答辯博士論文300篇;2800篇經編審委員會審閱的發(fā)表文章;2900篇會議學術論文、摘要、講座;50次學術會議。
專業(yè)設置:理學、體育與工程學學士及碩士。
學校網址:
univ-tlse1.fr/(圖盧茲第一大學)
不過有一點需著重指出的是,非法學專業(yè)的本科生畢竟與法學本科生有著較大差別。他們往往在四年本科學習中僅上過寥寥幾門和本專業(yè)相關的法律實務課程(如新聞學專業(yè)開設的《新聞傳媒法》等),個別興趣濃厚的學生充其量也不過課余翻閱了部分法學書籍,負責指導他們畢業(yè)論文撰寫的教師很多也僅為本專業(yè)而非法學課程教師。雖然在選題視野開拓度層面他們或許會寬于法學本科生,但在理論研究深度上,便著實難同法學本科生相提并論。③如此一來,我們就必須根據非法學專業(yè)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yè)論文之具體癥結,一一對癥下藥,從而保證其能真正完成一份高水準的本科畢業(yè)論文。
一、非法學專業(yè)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yè)論文暴露的主要問題
1.論文選題不深入,主題不突出所謂好的選題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學專業(yè)的本科生由于屬“跳出法學看法學”,在研究視野開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寬于法學本科生。根據筆者在湖南長沙、衡陽、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樣調查,同樣打算寫作合同法方面畢業(yè)論文,一些電子商務專業(yè)本科生可能會結合自己專業(yè)特點選擇B2B或B2C等網絡無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問題來寫作,而法學本科生則因受電子信息技術知識匱乏束縛,往往更多傾向于探討傳統(tǒng)合同法問題。不過,非法學專業(yè)的本科生雖然在視野開拓度上較之法學本科生具備一定優(yōu)勢,但他們法學理論功底則有所不及,從而導致選題不深入,時常出現選了一個較新穎方面問題開始寫作,最終結果竟是簡單就事論事甚至虎頭蛇尾草草收場的情況。譬如某些電子商務專業(yè)本科生選擇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問題進行寫作,但往往淺嘗輒止,要么便簡單就事論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語和法律思維像一份記者的新聞報道,要么就從最宏觀政府話語層面大而化之地發(fā)些空洞無用的議論。
此外,與選題不深入接踵而來的便是主題不突出的問題。
正如湯維建先生所言,論文選題決定了論文主題,它給論文主題劃定了范圍,[1]既然我們許多非法學專業(yè)的本科生存在著選題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題自然也會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專業(yè)本科生選擇了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問題進行寫作,由于選題不夠深入,在主題上也變得模模糊糊,洋洋灑灑通篇論述了很多非政府組織的起源、類型和特點,但究竟要探討的是什么具體法律問題,到結尾都沒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質缺乏,畢業(yè)論文喪失實用性眾所周知,法學論文應當是學術性的論文。[2]既然強調其學術性,那么作者就必須具備較高法律素質來綜合運用各種有關法學理論。但遺憾的是,從目前許多非法學專業(yè)本科生撰寫的相關法學畢業(yè)論文來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質的缺乏。誠然,正常情況下非法學專業(yè)本科生的法律素質跟著眼于培養(yǎng)法律人才的法學專業(yè)有天壤之別,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質,撰寫法學論文又從何談起?如某些國際貿易專業(yè)本科生選擇與跨國公司相關的法律問題作為自己畢業(yè)論文,可文中竟連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規(guī)定都僅一知半解,這樣他們又焉能交出令人滿意的畢業(yè)論文?
法律素質缺乏的一個必然結果便是畢業(yè)論文喪失實用性。從邏輯上說,非法學專業(yè)本科生要寫出優(yōu)秀的法學畢業(yè)論文應當結合自己專業(yè)特點從實用性出發(fā)。因為其法學理論功底大多不如法學本科生,若不結合自身專業(yè)實用特點而一味追求理論之深奧,那斷難同后者相提并論??傻踉幍氖?,非法學專業(yè)本科生這類畢業(yè)論文大多卻偏偏喪失了實用性。歸根結底,便在于他們法律素質缺乏,導致許多基本法律常識均無從理清并加以靈活運用。為防止文章內出現嚴重錯誤,寫作過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論道泛泛空談。這么一來,對自身原有專業(yè)實際問題進行法律分析、綜合、歸納和演繹、推理等活動都難以開展,其實用性便喪失殆盡。
3.參考文獻陳舊,引證說服力不強任何學術論文的研究,“從論題的提出、資料的整理、觀點的確立以及結論的得出,其實都離不開我們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從事論文寫作前均必須廣泛查閱前人大量文獻資料。但可惜的是,現今許多研究人員尤其是大學本科畢業(yè)生這些學術論文寫作初學者,往往忽略了此問題。而非法學專業(yè)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yè)論文又屬一類跨學科交叉研究,他們對法學文獻了解甚少,愈發(fā)暴露出參考文獻陳舊、引證說服力不高的毛病來。
一方面,非法學專業(yè)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學理論功底欠缺,很難把握住國內外最新法學思潮及司法動態(tài),那么在引用借鑒前人資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導致了畢業(yè)論文中參考文獻的陳舊。許多學生甚至根本無法分辨自己所參考的文獻究竟乃緊貼時代具備學術爭鳴性的前沿探討,還是屬已被學界普遍接受的通說理論,或者為早被淘汰之陳詞濫調。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幾本或若干篇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陳舊過時的法學書籍和文章應付完事也就見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學專業(yè)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yè)論文還存在引證說服力不高的毛病。應該說,參考文獻陳舊必然會帶來引證說服力的低下,畢竟過時跟不上現代脈絡的引證很難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歸咎于非法學專業(yè)本科生法學理論功底不高。引證是“理解他人的過程,是與他人對話的過程”,[4]若無相當的法學理論底蘊做鋪墊,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對話?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為自己論據和論點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非法學專業(yè)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yè)論文主要問題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學專業(yè)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yè)論文雖為一種可喜現象,但同時亦暴露出不少問題。顯然,這些問題倘若不能盡快獲得解決,對其長遠發(fā)展必定非常不利。筆者認為,通過對主要問題一一對癥下藥,加以時日,我們還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們的??偟膩碚f,我們不妨從宏觀和微觀兩方面入手。
1.宏觀層面:推行非法學本科法律文化學教育,以便強化法學理論,提高法律素質非法學專業(yè)的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yè)論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問題,筆者認為,歸根到底還在于現階段我們非法學本科專業(yè)的法學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學專業(yè)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學理論功底,具備相當法律素質,那這些問題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們知道,非法學本科專業(yè)受自身人才培養(yǎng)體系限制,是絕無可能像法學本科專業(yè)那般設置一整套嚴密完備的法學理論課程體系的。如行政管理專業(yè)本科生一般四年學習過程中只開設《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憲法學》、《行政法學》和《行政訴訟法學》四門與法學有關的必修課,不少高校電子商務本科專業(yè)更僅是開設了《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和《經濟法與電子商務法》兩門同法學相關的必修課程。[5]
盲目擴充法學課程所占份額只會既沖淡了非法學本科專業(yè)自身培養(yǎng)目標,又加重了學生負擔,如此一來,唯一現實可行的路徑便是在現有法學課程教學框架之內推行法律文化學教育。因為非法學專業(yè)的法學教育乃一類傳授法學基礎理論,提高學生法律素質,為培養(yǎng)合格的本專業(yè)人才服務的教育活動。[6]
而法律文化學教育就是為學生法學理論功底增強、法律素質的形成提供更加豐富多彩、深刻廣泛的知識養(yǎng)分,幫助他們進行法律基礎理論知識的積累,以致在外部影響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書本上的法律基礎理論知識向法律素養(yǎng)再到法律素質的內化。我們要在滿足本專業(yè)培養(yǎng)目標前提下強化學生法學理論,提高他們法律素質,就必須借助現有非法學本科專業(yè)法學課程教學滲透法律文化學教育,以教與學互動的雙向認知過程,令學生法律思維方式得到擴展,法律價值觀念加以重構,法律人格結構獲得重組,塑造起系統(tǒng)地對周邊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體而言,要推行這種法律文化學教育,以便強化學生法學理論,提高法律素質主要可通過運用法律文化比較的教學方法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yǎng)學生跨文化的法律應用能力來實現。如課堂教學中把抽象的法規(guī)、法條或法學理論放到社會文化的背景下進行講授,讓學生能從不同的視角聚焦思考同一種法律現象,或者從同一視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現象。雖然此等粗線條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獲得類似法學本科生那樣系統(tǒng)詳盡的法學知識,但起碼大體輪廓上的運用他們還是知曉了。那么畢業(yè)論文選題自然就會變得深入起來,主題也開始鮮明了。同樣,文中便不再會缺乏法律素質,喪失實用性,在引證上亦會了解哪些參考文獻是最新穎前沿的,最有說服力的。
2.微觀層面:建立一套較完備的非法學專業(yè)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yè)論文管理機制除了宏觀層面推行法律文化學教育外,筆者認為,在微觀層面建立一套較完備的非法學專業(yè)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yè)論文管理機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畢竟對他們論文的具體規(guī)劃和指導,還需依靠一系列現實管理機制來完成。況且,學生撰寫跨學科的本科畢業(yè)論文正逐漸演變?yōu)楦鲗I(yè)普遍存在現象,我們進行此類法學畢業(yè)論文寫作管理機制的設置試點,很明顯對其他專業(yè)及學科同類情況亦是頗有裨益的。具體來說,設置非法學專業(yè)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yè)論文之管理機制可主要包容如下兩方面:
第一,我們應當設立臨時性跨院系的橫向統(tǒng)一組織機構。
非法學專業(yè)本科生撰寫相關法學畢業(yè)論文屬于跨學科交叉研究,即一種“邊緣處思考”。(梁治平語)但此類“邊緣處思考”在現行畢業(yè)論文管理機制下難免會造成諸多不便。因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畢業(yè)論文寫作照慣例都是由本專業(yè)進行管理,無論具體撰寫時間分配、指導教師安排或者最終答辯均莫不如是。而跨學科交叉研究所耗費時間往往要高于純粹本專業(yè)研究,僅單獨使用非法學專業(yè)教師指導這些學生或參與他們的答辯也較難保證其畢業(yè)論文質量。所以為盡量減少在撰寫過程中的不便之處,我們不妨于每年畢業(yè)論文寫作時間段內設置一個臨時性跨院系的橫向統(tǒng)一組織機構。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蓋法學院系(或負責法學教學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來橫向統(tǒng)一具體規(guī)劃整個畢業(yè)論文撰寫過程(如統(tǒng)一設置妥當的論文撰寫時間、合理確定指導教師供師生進行雙向選擇等)。那么不便就會大為減少,畢業(yè)論文質量也隨之會得以提高。
第二,我們應對此類畢業(yè)論文采用本專業(yè)和法學專業(yè)教師共同指導、共同參與答辯的管理模式。本專業(yè)教師雖然精通自己專業(yè)理論知識,但在這種跨學科的法學畢業(yè)論文寫作上,由于牽涉更多法學理論,他們未必能給予學生最滿意的指導。譬如哲學專業(yè)本科生打算撰寫法哲學方面的畢業(yè)論文,一位僅精通中國或西方哲學的教師很可能無法對其所有法律問題做出圓滿回答。而學生自己法學理論功底、法律素質又難令人稱許,畢業(yè)論文暴露出的問題自一發(fā)不可收拾?!斑x擇的指導教師須熟悉本專業(yè)的研究領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較容易為學生研究的選題找到突破口,才能為他們提供更多的研究資料,才能為他們解決更多的難題?!保?]
所以,我們在這些畢業(yè)論文撰寫上需采用本專業(yè)和法學專業(yè)教師共同指導、共同參與答辯的管理模式,甚至其中法學專業(yè)教師還應起主導作用(畢竟它們仍是法學論文)。⑤如此一來,學生畢業(yè)論文中的選題問題、法律素質缺乏、參考文獻陳舊等都能一一及時獲得糾正,缺陷就自然少了許多。
選題的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動態(tài)
研究目的與意義
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并借鑒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世紀 8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fā),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于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于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并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fā)展起到一定作用。
國內外研究動態(tài)
國內研究動態(tài)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涌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qū)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征收類似于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qū)分布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yōu)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并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沖突。4.由于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wěn)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法學畢業(yè)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yè)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
李業(yè)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tài),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guī)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jiān)督行為和系統(tǒng)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guī)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于受教育權的概念。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 風,李 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1. 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序性規(guī)定較少。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并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guī)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展法律保障范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1.修改部分法規(guī)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并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并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yè)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 行政不作為 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于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guī)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guī)范教育財政投入法學畢業(yè)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工作報告。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jiān)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范圍的 合法權益 的解釋 ,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國外研究動態(tài)
年英國政府頒布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世紀 6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
1967 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小學》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循環(huán),對于那些處于 教育優(yōu)先區(qū) 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17 年頒布的《兒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wèi)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 教育券 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fā)達地區(qū)、條件比較優(yōu)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chuàng)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fā)展,在部分地區(qū)采取了諸如 自由擇校 和 教育券 等制度,把國家的人均教育經費以 教育券 的形式發(fā)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運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梢詮膰耀@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qū)的申請者。
主要研究內容、創(chuàng)新之處
主要研究內容
隨著城市化的進程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通過分析眾多學者關于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并通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創(chuàng)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chuàng)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
我國護理學本科培育的是有科研能力與臨床能力的綜合型護理人才法學畢業(yè)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法學畢業(yè)論文的開題報告(3篇)。教育重在培養(yǎng)質量 ,既要關注護理學本科生科學素養(yǎng)的培養(yǎng),又要強調其科研實踐能力。畢業(yè)論文是本科生培養(yǎng)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護理學本科生培養(yǎng)質量的一個重要標志。開題報告是護理學本科生完成畢業(yè)論文撰寫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是護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選擇所要研究的問題,并進行實驗方案設計的過程。開題報告的撰寫是訓練護生科研能力和創(chuàng)新能力的重要手段〔1〕。本文對 2017~2017 級某中醫(yī)院校的 243 名護理專業(yè)本科畢業(yè)生的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研究,以期對提高中醫(y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撰寫質量進行深層次地探討。
研究對象
級、2017 級及 2017 級 3 屆中醫(yī)護理學本科畢業(yè)生共 243名,其中 2017 級 62 名,2017 級 74 名 ,2017 級 107 名 。 均為國家高考統(tǒng)一招生,學制4年。
方法
依據選題范圍、科研設計及撰寫方法3 個方面對 243 份開題報告進行回顧性分析,開題報告由資深護理專家與護理學院專職教師依據評分表評分。采用SPSS13.統(tǒng)計軟件對結果進行描述性分析。
結果
選題范圍243份開題報告所涉及的選題范圍見表1和表2。
科研設計 開題報告中實驗性研究占 86.7%,均為臨床試驗,調查研究占29.3%,無研究設計開題報告占 42.28%。其中,實驗性研究設計,明確研究對象納入及排除標準的占85.1%, 隨機占17.7%;正確設置對照的占 79.68%。
開題報告撰寫情況 243 份開題報告撰寫存在問題詳見表 3。
討論
選題范圍
從表 1、表 2 中見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大 ,其中 ,臨床護理最多,占34.98%,其他為中醫(yī)護理占 19.75%,社區(qū)護理最少僅為3.29%。 中醫(yī)護理中,中醫(yī)技術操作技能最受關注,涉及內容包括靜脈炎防治、穴位按壓、腹部按摩等中醫(yī)??谱o理技術,占中醫(yī)護理選題方向的87.5%。 中醫(yī)護理學本科生開題報告選題范圍較廣泛,特別是涉及到中醫(yī)護理及臨床護理的內容較多。 中醫(yī)護理技術操作中,穴位按壓及各種防治靜脈炎的中醫(yī)護理操作方法最受關注,占中醫(yī)護理選題的 87.5%,這不僅表明中醫(yī)院校護理學本科生對本專業(yè)的重視度及理解力,更說明護生選題能從解決患者實際問題的角度出發(fā), 對本專業(yè)的操作技能勤思考與研究,而以社區(qū)護理作為選題方向的最少,可能與護生對社區(qū)了解不夠有關。心理護理占選題方向的18.52%, 這與當今社會更重視患者、家屬以及醫(yī)護人員的心理健康有關。
開題報告撰寫質量
開題報告中需要詳細論述的內容包括選題的目的和依據;選題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fā)展趨勢及存在問題并附有主要參考文獻;自己的設想以及課題的學術和實際應用價值;選題的基本內容、構思及預期達到的水平;所需的科研條件,擬采取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實驗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已有的研究工作基礎和研究條件 ;論文工作計劃
對策
實行導師制的論文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