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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育角度下的和諧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在社會結構中以人為主體的各層面、各要素之間關系的相互通融、彼此協調的狀態;道德則是人類處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三者關系的倫理智慧與行為規范,是以一種非強制性的傳統習俗、社會輿論、內心信念、人類良知以及教育去調節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保證整個社會有序運行的精神力量。無論社會多么進步,法制多么完善。和諧社會的首要前提無疑是一個具有高度道德感的社會。
(二)德育的和諧價值
新的社會發展觀、發展模式賦予現代德育新的意義,它是通過對人的道德的、善的品質的塑造,賦予人以智慧和道德力量,使他們在一切生產的、生活的社會活動中,有可能按照道德的、人性的要求去做出價值的定向,使人不僅能按照物的尺度去認識世界,而且能按照符合人自身的善的尺度去改造世界;不僅懂得世界是怎樣的,而且懂得世界應該是怎樣的,從而使他所塑造的世界更具人性,更適合人自身的需要與發展,而不是背離人的需要與發展。從這種以人為本的發展觀出發。德育的價值也主要表現于人自身價值的提升、人的各方面素質的提高、人的全面發展、人的本質力量的展現與增強。因此。站在人的和諧發展的高度,我們有必要對德育的使命和功能進行再認識。要讓我們的社會成員具備和諧社會中的“和諧人”所應有的思想道德素質。同時在制約社會和諧的各種力量中,由道德價值觀凝聚起來的精神上的和諧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們只有有了共同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追求,面對社會的諸多矛盾和利益沖突,才能達成諒解,形成共識,理順情緒,凝結意志,協調行動,步調一致。一個社會是不是和諧,一個國家能否實現長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全體社會成員的思想道德素質。沒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沒有良好的道德規范,是無法實現社會和諧的。
二、和諧德育-和諧社會視角下的德育教育
(一)和諧德育的特征
一是堅持以人為本。德育的根本目的在育人,和諧德育必須是堅持以人為本的德育。在教育目的上,突出德育為先、全面發展的理念,把促進學生德才兼備、全面發展作為教育的目的和歸宿;在教育對象上,突出個體價值、社會價值相統一的理念,充分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把適應社會發展需要和發展學生需要有機結合起來。二是遵循科學規律。首先要遵循人的思想和行為的活動規律,根據受教育者年齡、心理、閱歷、個性特點,選擇適當的德育內容和方法;其次是遵循德育工作的規律,充分認識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內容、教育方法等要素在德育實踐中的內在本質聯系,按規律辦事。三是體系完整。協調推進,協調發展。和諧德育應該是由若干相互聯系的基本要素構成的具有確定特性和功能的個完整體系,而不是單一方面;應該是作為個完整體系良性運行。
(二)和諧德育觀念的創新
和諧觀念是構建和諧社會派生出來的一個問題,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思想保證與前提,又是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和諧觀念,就是要把和諧的意識、和諧的價值取向內化為人們的思維方式與行為方式,形成和諧的社會心理與社會氛圍。在當前社會,要教育學生增強以下和諧意識;1.開放式的德育理念。德育工作者應把封閉式德育變為開放式德育,把學生德育“小課堂”同社會德育“大課堂”結合起來。新時期德育的根本任務,不是培養單純的書生,而是培養品格健全、學識廣博的人才;不是限制學生成長,而要培養他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2.誠信意識。誠信是現代社會中做人立世必須具備的一項基本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和諧社會一定是一個誠信的社會,人與人之間的真誠友善、相互信任,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每個人都要恪守誠信,信義相交。坦誠相待,做到“言必信,行必果”。3.確立“以人為本”的德育觀。當今德育工作對象的思想意識、心理素質、價值觀與以往相比已大不相同,所以德育方式的選擇必須以人為本,關鍵在于是否受學生歡迎,是否具有針對性,是否生動活潑,能使受教育者在輕松、自然的狀態下愉快地接受教育,從而得到情感的陶冶和知識的建構。
(三)和諧德育方法創新
一是要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奮斗目標及建設內容納入學校的學科教學與德育課程之中,注重德育內容的現實性。首先要從理論與歷史二個維度結合人手,在各科教學及德育課程中,有機穿插和引人中國傳統文化中有關社會和諧、人際和諧、天人和諧的思想文化資源,并及時宣傳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所涌現出的先進人物和典型事跡,引導學生做好人好事,學先進等行動。其次是內容的現實性,馬克思認為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德育必須適應客觀現實的需要,并與學生的發展需要相一致,才會被大學生所接受。因此,高校德育要堅持以學生為本的育人理念,立足學生的全面發展,尊重學生的主體地位,實施人文關懷。堅持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人高等教育和高校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堅持用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教育學生,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社會思潮,尊重差異,包容多樣,最大限度地形成社會思想共識。二是充分整合學校、社會、家庭在德育方面的影響力量,使之形成合力。一個優化的社會關系環境,有利于德育有效性的實現和提高,從而有利于德育價值的最大化實現。構建和諧社會下的高校德育環境,需要學生、學校和社會三個方面的共同作用。學生要形成融洽和諧的人際關系環境;學校要努力創設和諧統一、融匯多種價值的校園環境;社會要根據德育與人才培養的目標,系統調整社會結構,改變社會關系,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從而形成持續優化的社會教育環境。
總之,和諧社會視角下的德育教育,重在教育者以“和諧”為目標,給學生更多的鼓勵,為他們提供更多的體驗機會,使他們既關愛自己、對他人和社會負責,勇于超越自己,逐漸實現由自然人向社會人的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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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協調性財務管理的協調性包括財務關系的協調、財務活動的協調、財務管理系統與企業其他部門之間的協調。協調性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就是盡最大的可能使得企業的管理實施更加合理化,保證國有企業財務管理的實施更加的有效率和有保障。協調性是一種對于社會和外部條件的一種合理支配,是企業與社會的有效結合以及更好的理論創新。總體來說應該保證財務系統內部以及財務系統與外部的和諧管理,達到保障企業正常運營發展的目的。
1.2均衡性財務管理的均衡性,一是應該做到人與人之間的均衡,表現為我們對于財務管理的整體調控,保證企業財務管理和社會和諧的各自平衡,發展既需要平衡又需要結合,只有保證各自發展的平衡才能更好的保證創新企業的繼續進行。二是財務活動譬如投資、現金流轉、收益分配之間的均衡,財務活動是我們進行財務管理過程中重要的表現形式,也是一個有效的體現過程,財務管理活動要注重均衡發展,保證每項活動都能得到完善的發展和進步。三是財務管理與其他企業管理的均衡。財務管理的具體實施過程不光要保證管理本身的均衡,更加重要的是,我們對于管理有關方面的均衡,保證相關方面的切實可行。總之,財務管理應該在投資收益、企業文化建設、財務狀況等多方面彼此適應,全面發展。
1.3穩定性穩定性是一種抗干擾的能力,企業財務管理只有在穩定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和諧發展。保證企業穩定性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就要保證企業管理的穩定性只有好的管理才能保證好的發展,國有企業管理的穩定性與我們的社會和諧構建自己企業本身穩定構建都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在一定方面來說,企業財務管理的穩定性越高,其生命力就越強,其面對社會的競爭力就更強,其發展的和諧性就越來越好。比如企業有穩定的收入和凈利潤等,企業就有可能實現財務和諧管理的目標,反之,則不易實現。
1.4優化性企業財務管理的優化性是指企業財務管理的相關指標在一定時期內是處于最小值或最大值。也就是使得社會企業的發展達到最好的一種狀態,使得企業財務管理的最好狀態體現在和諧社會的發展進程中,特別要注意的是,一般管理的優化強調整體的優化,而財務管理的優化不僅僅是局部的優化,而是企業整體指標的最優化,優化性體現在發展的方方面面,是一個具體的概念,要體現出社會和諧發展的整體特點。
2國有企業財務管理的創新對策
2.1構建與市場相適應的財務管理環境國有企業要遵循市場化原則,完善績效考核機制,以信息化作為平臺建立起“大預算”的財務管理體系。每個市場的財務管理對于每個市場的發展都有著重要的意義,如果沒有很好的創新對策以及發展狀況。對于未上市的業務要做到與上市業務的“一體化”管理,就顯得有點困難,為了保證管理的過程更加順利,就必須建立起有效的預算管理機制,特別是對于能耗較大的設備和項目進行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預算與控制。
2.2要科學有效地控制成本支出
(1)要縮短成本的控制周期,每月對成本運行進行監控管理。對成本進行監控,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對重點生產項目要找準財務管理的切入點,從而將項目的開發、生產、經營等環節進行有效整合,達到優化成本支出的目的。盡最大可能的控制成本,縮短成本的控制周期,保證成本的充足和實行。
(2)強化資金的安全管理,對于專款專用的資金要完善監督體系。資金的安全保證是我們在進行企業管理方面的重要方面,沒有資金的支持,我們的社會和諧建設和企業管理方面就得不到很大的支持和保證,我們的社會也就沒有一個完善和完全的安全保障,除此之外,嚴禁“表外資金”的出現,也是我們企業控制收入和支出兩條資金線的重要來源,并要不定期開展資金安全專項檢查工作,保證企業創新管理和和諧社會的構建更加的順利和完善。
(3)在資金與資產的管理上要進行強化,怎樣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創效水平。資金和資產的管理也是我們進行財務管理的重要管理層次,與我們社會的整體發展都有著很大關聯和聯系,如何管理控制壞賬的發生,都是財務管理工作應該重點關注的問題,也是我們在對于資產的存量發展方面的重要措施。
2.3提高會計核算和會計信息的質量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部分,它直接影響決策者分析企業經營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準確性。所以必須提高會計核算質量。應建立完善的會計核算制度,制定出詳細的會計核算流程,并對會計核算加強日常的監督。要優化會計核算流程,當會計核算無誤后,對賬務處理體系也要進行完善,盡可能簡化財務報告的報告層次,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及時性與有效性。
2.4改進財務管理結構財務管理是公司管理的核心部分,應通過有效的財權分配,建立財務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在構建和諧社會背景下,要將傳統的股東單邊財務管理轉變為由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達到分權而治的目的。
習慣形成于人類歷史發展的長河里,并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完善和發展。習慣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以及社會發展都有著重要意義。在現代文明社會,成文法取得了飛速發展,但是我們依然要看到各民族的習慣在規范民族行為、處理名族內部事務方面仍發揮著重要作用。具體來說,習慣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所發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民族團結中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的多民族國家,五十六個民族大雜居、小聚居,共同生活在同一個社會里。習慣這一作用的發揮有助于各種社會資源的整合,使得擁有不同信仰、不同生活習慣、不同文化積淀的各個民族能夠進行相互融合。名族團結就能由理想變為社會現實,中華名族的偉大復興指日可待。
(二)有利于社會結構的穩定習慣作用的發揮,有助于涵蓋人口結構、區域結構以及民族結構的社會第二系統的構建,這樣一來,社會就能達到一個相對均衡的狀態,社會結構的穩定就有了現實的可能。
(三)有利于社會行為的規范人們常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社會規范可以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引導、評價、教育,使人類的活動能在社會制度的約束下進行,這樣一來,社會秩序的維護工作才能得以進行。法律對人類的社會行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作用,但卻不是唯一的方式。風俗習慣也是社會規范的一種,其對人類心靈和行為所起到的凈化作用也不容忽視。因此,黨和政府在治理國家時,要充分發揮法律和習慣的綜合作用,促進人類社會行為的規范。
(四)有利于人與社會的和諧共處正確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實現“社會和諧”的核心和關鍵。人類和大自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人類的生產和生活都離不開自然,大自然為人類的生產、生活提供所需的各類資源,因此,人類必須要善待自然。黨和政府在治理國家時,要以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具體要求為行動準則,努力達成社會和諧這一偉大目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就是民主法治,在這一全新的時期,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黨和國家所面臨的重大建設問題。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略,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得以構建的基礎和保障,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要立足于我國的具體國情,充分發揮民主和法治的重要作用,同時,要重視習慣這一具有濃厚歷史底蘊和文化積淀的社會資源,對社會制度進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真正實現社會和諧。
二、習慣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
習慣法是一種區別于成文法的社會規范,它產生于人類的生產、生活中,并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完善。它對人的思想和行為具有一定的規范作用,是國家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民眾社會意志的體現,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解決爭端的機制。習慣法對傳承民族文化傳統具有重要意義,它與民族文化有著密切的聯系。習慣法對我國政治、經濟以及文化的變遷都發揮了重要作用,自古以來,習慣法都對人們的思想和行為具有支配作用,具有名族性、穩定性以及地域性等顯著特點,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有助于司法和諧司法對維護社會正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和諧建設是人民法院的重點工作內容。在司法和諧建設的過程中,人民法院必須要加深對習慣法的重視程度,看到擁有社會歷史積淀的習慣法的獨特優勢,在保證法律和諧的前提下,將習慣法靈活運用于司法領域,將法律和習慣法進行有效融合,使二者進行優勢互補,保證依法治國的人性化,以此來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和諧。將情與法相結合能夠使群眾的心聲得到真切反映,緩和社會緊張關系。
(二)有助于鄉土社會正義觀的維護公平與正義是人類夢寐以求的社會理想,公平與正義二者密不可分,相輔相成。社會正義的存在使得社會公平有了實現的可能,社會公平能促進社會正義的發揚。公平和正義與社會的道德和倫理相符合,它在糾紛處理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能保證社會秩序破壞的最小化以及人際和諧的最大化。社會大眾樸素而現實的正義觀區別于法律條文中的正義,這種正義觀是具體的、微觀的,是百姓心聲和民意的體現。習慣法的價值和特點主要體現在對民意的關注、對人情的重視以及對道德的維護上,它能對基層社會秩序進行合理安排和維護,對鄉土社會正義觀的維護意義重大。
(三)有助于民族區域自治的實現中國是一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發展失衡是其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要解決發展不平衡問題,就一定要看到習慣法的重要作用。習慣法在少數民族的發展壯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少數民族的習慣法資源十分豐富。因此,黨和國家可以對民族習慣法進行清理、改造和提升,使其能在少數民族自治中充分發揮作用。
三、結語
“和”是儒家哲學ltl煎要的思想范疇之一。予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論語·子路》。這充分說明了人與人之間,思想觀點具有差異性,不能完全求得一致,但仍然可以在和諧的前提下,攜手并進,};結起來一起做事。“和”的思想元淪對個人,還是對社會都能起著秋極作用,要達到“和”的理想境界,儒者講“仁、義、禮、智、信”,其“仁”與“義”的思想觀念在創建和諧社會Il要起列撼礎性作用。
(一)“仁”者“愛人”
“仁者,愛人也。”《論語·顏淵》儒家仁學思想中的“愛人”把握_r一個最本的價值要索,這就足直接關系和影響到和諧社會構建的實質性基礎,其實質就是“修己”與“克已”。在儒者看來,見“愛人”無所謂“和諧”;愛人,就要處處為他人著想,以“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已欲立而立人,欲達而達人”作為處事做人的準則。予日:“不仁者不可以久處約,不可以長處樂。仁者安仁,知者利仁。”(《論語·里仁》)
2.“仁則榮,不仁則辱”是儒家哲學中世人的榮辱觀,不僅是社會對人的評價標準,而也是社會對個人的基本要求。子日:“君子疾沒世而名不稱焉。”(《滄語·靈公》)意為,一個力求實現人生價值的人最引以為恨的,就是直到死去,三的予還不能被世人所傳頌。這關鍵就在于一個人應去追尋什么樣的榮譽。儒家思恕要求人們應該有榮譽心、所謝:“士皆知有恥,則國家矣;不知有恥,為國家大恥。士榮在于施仁,士辱在于施不仁。”(龔自珍《明良論二》)“仁則榮,不仁則辱”充分概括了儒家榮辱思想的精神實質。這種觀念在今天和諧社會的構建過程中,對平衡人生價值,調劑生命意義同樣具有積極的啟發和引導作用。
(二)“非義不居”
“非義不居”是儒家思想實踐精神的代表,它對構建和諧社會,對形成融洽和睦的人際關系、人物關系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儒家哲學思想認為,人與人、群體與群體之間的矛盾和爭斗皆起源于自我利益與他人利益的矛盾。在此認識的基礎之上,儒者們提出重義輕利、崇義貶利、以義代利的“非義不居”思想。
義與利是對立的兩個概念,二者的輕重取舍在人的生命過程1|對人生的發腰具有不同的影響力。儒學更強調義的獲取,強調義所賦予生命存在的道德意義。予臼:“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論語·里仁》)孔子把義與利提高到做人的道德境界上來,一個有德行、道德境界高尚的人知道的應該是“義”,而一個無德行道德境界低的人知道的只足“利”。正如孟子所說:“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含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含生而取義者也。”(《孟子·告子上》)這就是儒學所推崇的人生境界觀和道德境界。從積極的意義上來說,儒學倡導“舍生取義”,它也并不在于要求人們完全放棄利而只顧義。只是說明,當義利發生矛盾激化時,人的行為要去追逐義而放棄自己的私利。正所謂:“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較論,但不至防義耳。”(《二程論·河南程氏外書》)有高尚德性的人,不足不討’較利害得失的,只是盡力不做違背道德規范的事而已,也正所謂:君子求財取之有道。構建和諧社會不只是一種理論的行為,而且是一種具體的實踐操作。儒家“非義不居”的思想,為我們構建不和諧社會提供有益的道德標準和方法論依據。
三、禮樂文化的輔助作用
仁學中的“愛人”思想也表述一種最基本的實踐主義精神,它直接關系到構建和諧社會的成功與否,是以“博施于民而能濟眾”。孟子日:“樂民之樂者,民亦樂其樂;憂民之憂者,民亦憂其憂。樂以天下,憂以天下。”(《孟子·梁惠王下》)所以棄“禮”而只講“仁”,肯定無法建構和諧社會。所謂“禮”,是社會的道德規范、條規和人類生活準則。也就是說,禮的社會功能在于調節人與人之問的關系,使之和諧正如孔子所說:“知和而和,不以禮節之,亦不可行也。”《論語·學而》有‘r以禮節之的和,才算真和,才能說得上“和為貴”《論語·學而》。
儒家文化是一種禮樂文化,它以“禮”與“樂”的相互支撐來追求和諧的統一,并以此作為社會發展的理想狀態。儒家思想認為,“禮”的本質是“序”,“樂”的本質是“和”。“樂者,天地之和也;禮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放群物皆別”(《禮記·樂記》)。“和”,意味著和合、和諧;“序”意味著等級、秩序。和諧與秩序是對立統一的。世間沒有無序而又和諧的狀態,也沒有不和諧而有序的事物。“禮”規定了家庭、社會、國家巾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及應該履行的義務和責任,具有社會法律和倫理道德規范兩方面的內涵可以用來治理國家,提供給社會生活穩定的發展秩序。“樂”是包括音樂、詩歌、舞蹈等在內的綜合藝術的總括,是聲音、情感、動作的和諧統一,可以抒感,調節性情,感化人的心靈。“樂也者,圣人之所樂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禮記·樂記》)。所以儒家提出“和為貴”的思想,是以一個和諧社會狀態為根本指導原則的。而社會和諧的核心問題足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儒家十分強調人與人之間的、人與組織之間以及組織與組織之間的和諧。“愛人者人恒愛之,敬人者人恒敬之”。仁愛之心,忠恕之道是人際和諧的基礎。但人際和諧還需要經濟基礎來支撐,如果貧富懸殊,兩極分化嚴重,就必然會產生組織或社會內部的相互對抗,人際之間的和諧就會受到破壞。因此,“大樂與天地同和,大官與天地同節”(《禮記·樂記》)人與社會的關系實質就是“公”與“私”的關系。儒家認為,國家、民族和人民利益要三為一體,通過人人“兼善天下”來實現“天下為公”,保障社會的協調發展。
四、中庸思想為和諧之準則
中庸思想儒家哲學思想中的一個重要范疇,同時,也是中華民族的一個重要的行為準則。“庸”即“用”,“中庸”即“用巾”,就是按“1l1”的標準去做,中庸不是折,也不是中立,而是不偏不倚地把握“中”這個事物運動的準則。根據這個準則處世做人,就可以做得完美,恰到好處,是一種“巾正”的象征,而“過”與“不及”都是不好的。“巾庸之道”是一種追求內在的、實質性的平衡行為準則,一種勿過勿不及的狀態。“中”與“和”有著密切關系,東漢鄭玄對“中庸”解釋為:“名日中庸者,以其記中和之為用也。”“巾和”一詞的含義為按“巾”的標準去做事就會達到一種“和”(和諧)的狀態,和諧狀態是一種完美的表現,也可以說,“中和”是一種至善至莢的理想化狀態。
《中庸》中有:“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這就是說,達到“中和”,不僅能夠實現整個社會的和諧,而且也實現了人與自然萬物的和諧,這正是眾多儒者夢寐以求的為政之最高境界。《禮記·禮運》中“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這是對“大同”社會狀態的描述,也是一個高度和諧的社會。正如孔子所言:“中庸之為德也,其至矣乎!明鮮久矣。”《論語·雍也》。
中庸準則可以運用在政治、經濟、文化乃至個人思想言行等各個方面,在為君治國方面“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論語·顏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茍正其身矣,于從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論語·子路》。其中,“正”乃思想行為端正,為人處事必求合乎“義”。在經濟上,必須“因民之利而利之”《論語·堯曰》。堅決反對“放于利而行”《論語·里仁》。在文化教育方面,必須要做到“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論語·學而》。中庸準則要求個人在履行道德職責時“無過無不及”,一旦過了應有的度,就會使原有的道德要求變質,所謂物極必反。掌握中庸準則,個人必須崇德徙義,但也必須兼德。所謂兼德,就是不偏于一德。仁、義、禮、智、信、忠、孝、恕都不是孤立的,它們都有著內在的緊密聯系,互相依存、交叉、互補。所以促進社會的和諧進步,中庸準則在樹立個人的行為規范,和道德標準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儒家思想總的來說,它體現了以“仁”為核心的“修身、齊家、平天下”的和諧社會,以“中庸”為方法的“天人合一”思想,是最高的自然法則,在天地人和諧共生的生命系統中,儒者所倡導“仁民愛物”、“民胞物與”,“仁者以天地萬物為一體”,以禮樂之文化修仁義之德性,正如明朝王陽明所說:“大人之能以天地萬物為一體也。非意之也,其心之仁本若是,其與天地萬物一也”(《王陽明全集·大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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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自身發展的需求隨著社會的發展,目前,我國企業的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企業能夠長遠穩定地發展下去,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長遠目標,企業經常需要根據管理、經營、生產等各種需求,不得不改變原來的企業管理理念,將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逐步推行為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為了有效化解企業的競爭危機不得不不斷選拔優秀人才。因此,為了不斷加強企業職工的學習意識,不斷提高職工的學習能力,不斷提升職工的綜合素質能力,企業必須通過思想政治工作來實現。
(二)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推進,長期積存在社會中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的矛盾進一步激化,使企業的經濟發展面臨更多的新問題,從而使得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也面臨一系列困難,迫使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得不根據企業的自身發展需求,對企業職工原有的傳統思想進行轉變,通過因勢利導的方式,促進企業職工形成正確的價值觀與人生觀,跟隨時代的步伐,努力構建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面貌、新形式。
(三)促進企業與和諧社會達成共識一個企業在競爭中贏得優勢最有效的武器便是企業的凝聚力,而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僅能夠激發企業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使企業職工能夠將內在的潛能充分發揮出來,同時,可以有效加強企業的凝聚力。企業可以通過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將職工的工作熱情充分激發出來,使職工的職業素養得到良好的提高,職工之間的人際關系得到有效的調節,從而對企業的發展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有助于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與和諧社會的法治達成共識。
二、和諧社會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轉變策略分析
(一)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實現和諧社會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轉變最有效的途徑是首先必須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人是企業一切生產要素中的關鍵要素,同時也是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對象,因此,企業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基本理念,不斷加強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互動性。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企業的領導及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積極深入職工群眾當中去,了解每位職工的思想動態及內心的真實需求,一旦發現企業職工存在思想方面的問題,必須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使職工的錯誤思想能夠及時得以扭轉,并始終堅持以職工利益為重的原則。同時,企業還應該密切聯系群眾,經常進行職工心理問題的調查與分析,充分了解職工的疾苦,著手于職工的焦點問題,幫助職工解決所面臨的困難。唯有通過這樣的方式,才能真正意義上實現以人為本。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企業領導,還是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在與職工進行溝通交流的過程中,應該像朋友一樣進行交流,充分贏得職工的信任,從而使企業職工之間的內部矛盾能夠得到合理有效的解決,實現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
(二)不斷創新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方式要想實現和諧社會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轉變還必須不斷創新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將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實際需求與企業職工的興趣愛好充分結合起來,開展形式豐富多樣的思想政治工作。關于對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進行創新,在和諧社會這個基點的支撐之下,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不管是在手段上和機制上進行改革與創新,同時,還需要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上不斷進行改革創新,只有通過這些方面的不斷創新工作,才能使我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實效性與針對性不斷加強。比如,針對企業職工不同的興趣愛好,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可以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各種文體活動,比如,羽毛球、乒乓球、K歌及各種比賽等等,讓企業職工能夠在形式豐富多彩的活動中愉快地度過業余生活。而針對企業中相對較年輕的職工,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可以采用多媒體、互聯網等各種現代技術的方式,不斷加強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實效性。通過這樣的活動方式,不僅有助于加強企業職工之間的凝聚力,而且有利于構建和諧的企業職工和領導之間工作氛圍。
(三)加強培養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職員的綜合能力要想實現和諧社會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轉變還必須不斷加強培養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職員的綜合能力及素質。和諧社會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轉變與發展創新,最重要的一項內容便是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構建。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企業面臨著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的各種問題,最為突出的是手段及觀念傳統等。因此,要想徹底改變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與新時期發展狀況不相適應的問題,企業就必須及時采取合理的方法不斷提升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努力構建出一支高能力、高素質的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隊伍。要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就需要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員必須不斷地接受培訓和學習,加強學習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技術,逐漸擴充知識,并加強各方面知識的培訓力度,努力為企業職工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四)重視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難題要實現和諧社會下的企業思想政治工作轉變就必須做到關注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難題。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須做到實實在在為企業職工做實事、做好事,而不是只注重理論上的情感交流。同時,企業的職工不僅要認真聽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員說什么,更關鍵的是要看思想工作人員是如何做的。唯有通過這樣的方式,才能真正意義上實現在和諧社會的基礎上有效實施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如果發現存在有關企業管理中轉崗的分流問題,不管是領導還是思想政治工作人員,都必須充分掌握相關政策,在與職工溝通交流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以最合理有效的方式來解決職工內心中存在的某些問題,這樣的方式,不僅可以讓職工的情緒得以緩解,同時也更符合和諧社會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標。另外,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還應該深入了解企業實際的生產經營需求,深入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當中去,通過不斷提升并改進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努力創造出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良好發展平臺。
三、結語
【關鍵詞】司法救助和諧社會重構
引言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定有序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要素,司法救助對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安定有序,以及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六大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提出,十六屆四中全會又把“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屆五中全會再次把“加強和諧社會建設”作為“十一五”計劃的重要目標。黨的執政理念實現了由追求社會穩定到追求社會和諧的重大轉變,建設和諧社會已成為整個社會的共識。人民法院作為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其根本職責就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公平正義,它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又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顯司法人文關懷”。因此,在和諧社會目標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刻不容緩,通過對現行司法救助制度缺陷的分析,探析尋求解決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正辯:司法救助制度與和諧社會
司法救助(AccesstoJustice)是世界各國目前普遍實行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也是社會民主和法制進步的表現。司法救助,又稱訴訟救助(AssistanceJudiciaye,Armenrecht),有的學者稱之為訴訟費用豁免制度(IntitutionofExemptionfromCosts),或用早先的術語來說叫“窮人規范”(PoorLaw,PoorPersonsRules)。(1)司法救助是隨著歐美市場經濟福利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最早產生于英國。據考證,一種相當原始的獲得司法程序上的公正的權利可追溯到15世紀的英格蘭,蘇格蘭,還一度創立了窮人登記冊,在冊者若提訟,則可免費得到法律顧問和人幫助。(2)對于窮人、弱者的訴訟救助,始終是該制度的核心內容。經過多年的發展,歐美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形成了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對救助對象、范圍、主體等作出具體規定,有力地保護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我國正在構建的和諧社會是一個民主法治、公正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是一個公平、穩定、利益協調的社會。但和諧社會并不是一個沒有矛盾與沖突的社會,而是一個能夠有效化解矛盾沖突的社會。人民法院就是法治社會中專門處理社會矛盾的機構,人民法院職能作用的發揮,對于建立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我們當今的這個社會還是一個相對和諧的社會,還存在許多不和諧的現象和因素,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城鄉之間、地區之間、階層之間等不同方面的利益變動也進一步加劇,在社會生活的一些領域,不同程度地出現了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區域差異拉大,經濟社會發展不協調。據統計,我國仍有592個國家級貧困縣和5000余萬處于城鎮農村最低保障線以下的困難群眾。(3)對這些經濟困難群眾進行幫助,使他們不因經濟原因和認知能力而使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就是我們現階段的一個重要任務,這是實現司法公正、保障人權的內在要求,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司法救助是一項人道的、正義的陽光事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提出:“司法救助是社會主義救助制度的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4)司法求助制度的建立解決了確實需要救助的涉訴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體現了司法為民宗旨,維護了司法權威,更重要的是,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條件。
(一)體現司法為民:和諧社會的民本基石
目前,司法救助已成為我國公民實現公正和權益保障必要條件之一。“在目前經濟社會發展仍不平衡,貧富差距仍在擴大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對困難群眾特別的制度保護,法庭就容易變成訴訟技巧的競技場,強者和弱者在形式正義面前就很難獲得正義的平衡。”(5)現實中,一些弱勢群體,請不起律師、交不起的訴訟費,權利無法得到保護。即使打贏了官司,因為同時面對被執行人也是弱勢群體,執行難以到位,權益實現不了,同樣使他們的生產和生活陷入困難。例如一些涉及農民工工資、刑事附帶民事、交通肇事、人身傷害等雙方當事人都是特困群體的案件。這些案件的當事人即使不打官司,也需要政府照顧,打贏了官司,卻因為對方同樣是特困群體而得不到執行,權利無法實現,這不僅嚴重傷害了他們的感情,而且損害了司法甚至黨和政府在他們心目中的威信。實行司法救助,不僅僅是幫助弱勢群體打得起官司,而且要保證有理有據的弱勢群體打得贏官司,更重要的是要實現他們的權益。建立司法救助制度,有利于樹立人民法院司法為民、親民的良好形象,鞏固和諧社會以民為本的堅強基石。
(二)實現平等原則: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實行司法救助,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需要。在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公民具有政治、文化、社會、家庭等各種權利,國家權力機關雖制定了各種程序法和實體法予以保障,但要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還需相關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機制的保障。因為我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公民的經濟收入有差異,還存在一部分公民因經濟困難支付不起必要的法律費用、不能平等地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下,這就需要國家和社會對這部分公民提供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制度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保障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無論公民的條件是好還是差,都能夠平等地獲得司法救助,進入訴訟程序;第二,經濟確有困難的公民,不論其居住地、工作所在地有何不同,都能夠平等地獲得司法救助,進入訴訟程序。這兩個問題的解決,關系到國家法制的統一實施和公民民利的保障,確保了法律不受財產多少、社會地位高低的限制。司法救助制度是對實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制度化的闡釋。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司法上的價值體現,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體現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
(三)有效化解矛盾:和諧社會的外在表現
實行司法救助,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需要,對弱勢群體實現司法救助是得民心,順民意的事情,切實保護特困群體的利益,幫助實現他們的權益,就會減少不和諧因素。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弱勢群體的案件法院已無力執行又得不到救助而上訪,有時當事人采取各種辦法甚至極端手段尋求問題的解決,致使大量涉訴案件及不穩定因素發生,嚴重危害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對于一些弱勢群體的救助,有利于理順群眾情緒,化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安定有序,推進和諧社會建設。
(四)維護公平正義:和諧社會的價值追求
司法救助制度是法制觀念不斷發展完善的結果。對于司法救助的理論依據主要有:第一,保護人權觀念的影響,消除因經濟能力或個人條件不平等而產生人權利實際不平等的現象;第二,保護公民訴訟權的需要;第三,對實有權利保障的需要。實現司法公平正義,需要參加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通過法院的司法救助,從客觀上使弱者能夠抗衡強者,使劣勢上升為均勢,實現公平、正義的裁判,司法救助還有助于加快人類社會邁向文明步伐,在勝訴的特困群眾由于權利無法得“兌現”時,由法院發放救助金,這不但體現了國家對公民的人身、財產負有保護的責任,也體現了司法的公信和權威。
二、反思:現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
我國司法救助制度起步較晚,相關規定最先見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中。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對指定辯護人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23項司法為民措施中的相關規定:對涉訴群眾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申請執行等行為進行指導,使群眾正確適用法律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維護司法公正。
目前我國有關司法求助的比較全面和系統的規定是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該規定于2005年4月5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第一次提出了司法救助這一概念,并將司法救助定義為:“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訴訟,但經濟確有困難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免交。”《規定》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確立。2006年12月19日國務院頒布并于2007年4月1日起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章規定了司法救助的主體、條件等內容,其中對緩、減、免訴訟費用分別規定了具體的適用情形。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全國法院實施司法救助案件、人次和減、緩、免交訴訟費的金額依法為:228282件、10.57億元,263860件、10.9億元,266732人次、12.65億元,282581人次、12.11億元。(7)司法救助制度的設立,確實讓困難當事人獲得了司法救濟,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理念,為構建和諧社會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然而現行司法救助制度仍存在許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現在:
(一)立法缺陷。到目前為上止,最高法院的《規定》、國務院的《辦法》構筑了我國司法救助制的原則和框架,是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據,其它有關規定只散見在三大訴訟法與有關司法文件中。司法救助制度立法上所面臨的問題主要是立法層次不高,現有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行政法規過于粗糙,缺乏統一完整的立法,難以全面對司法救助制度進行規范。
(二)定義上的缺陷。最高法院《規定》將司法救助的概念定義不準確,僅僅將司法救助限定為訴訟費用的減、緩、免交,即司法活動中對弱勢者給予的司法負擔的豁免,沒有將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上的便利、為困難者提供司法救濟界定進來。
(三)范圍上的缺陷。司法救助的范圍應涵界訴前、訴中、訴后的各個階段。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在訴前,人民法院有義務,有責任通過司法救助,切實解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打不起官司;在訴中,人民法院有義務對處于弱勢的當事人提供必要的訴訟指導和釋明,指導他們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方便他們參與訴訟進程,提醒他們注意訴訟風險;在訴后,人民法院有義務對生活極度困難的申請執行人或刑事被害人進行經濟救助。而現階段,我們重視了訴前司法救助卻忽視了訴中、訴后司法救助。
(四)規則上的缺陷。《規定》及《辦法》對實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操作細則,審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
(五)資金困境。我國沒有設立專項的司法救助基金,我國現階段對訴訟費用管理上是貫徹“收支兩條線”,由于財政撥給法院的公有經費仍需訴訟費來彌補,司法救助與法院“自身的利益”之間常常存在直接沖突,兩者此消彼長,因法院自身的利益關系救助被怠于實施的情況在一些經濟欠發地區的法院經常發生。同樣,一些地方的法院依靠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啟動了執行救助和刑事被害人救助,但政府大多也只是撥付了一部分啟動資金,大部分需要法院自籌和社會捐助,司法救助常常面臨資金難籌的困境。
三、對策:重構司法救助制度。
存在權益的損害,就存在救濟的必要,存在權益上的弱勢者,就存在救濟的必要,因為“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權利”(Arightwithoutisnotaright)。(8)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構,應體現合法權益及時救濟、弱勢群體優先救助、公開、公正的原則,體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針對我國現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需要在立法上提升層次,在內涵上擴大范圍,在成本上體現國家責任,在適用上界定具體案件類型,在程序上重新設計。
(一)從司法救助規則制定的主體:提升立法層次
據有關資料表明,司法救助工作開展得比較好的國家,不僅在其國家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中作出有關司法救助的原則性規定,而且都制定了有專門的司法求助法,如英國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韓國也有《法律援助法》,等等,司法救助(在歐美國家被稱為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被納入了高規格的法律化、制度化的軌道。(8)在我國社會貧富分化加劇而導致客觀上出現不公,時代呼喚構建和諧社會的環境下,我們必須充分認識提高司法救助立法層次的重要性。由立法機關制定詳細完備的《司法救助法》,把司法救助工作提升到依法救助的高度,制定出符合現代司法理念的《司法救助法》,用法律規范、約束司法救助工作,使司法救助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學化的發展軌道。
(二)從司法救助的內涵:擴大內容范圍
如此所述,司法救助的內涵不僅僅是訴訟費用緩、減、免交的代名詞。而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的釋明制度及司法為民措施的開展,則是訴中救助。近年來,各地法院探索建立的執行救助制度及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將司法救助從訴前、訴中延伸到訴后。一些地區在執行救助制度的試行上還取得了成功的經驗,例如,山東省三級法院在2006年開始設立執行救助制度,2006年共救助特困當事人1287人,救助金額達663.7萬元。(9)2007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探索建立訴后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和執行求助基金制度。前者,是罪犯確無賠償能力,而犯罪行為給受害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其生活困難,應當以國家的名義給受害人一是救濟;后者,是被執行人無還款能力,而對生活極度困難或急需醫療救治的申請執行人進行救助。
結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應該給司法救助下這么一個定義:人民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得以真正實現,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對訴前、訴中、訴后陷入困境或者需要法律或經濟幫助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經濟救助和法律幫助。這一定義和原來的定義相比在救助階段、求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內容上都進行了擴展,它將更好地滿足人民對司法的需要。
(三)從司法救助的成本:體現國家責任
在現代法治國家,當事人依法獲得司法保護乃是一項憲法權利,而保證經濟確有困難者亦能有機會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在本質上則是一種國家責任。基于此理,現階段,司法救助所導致的成本耗費由法院自己承擔顯然是極為不妥的,畢竟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并沒有扶貧濟困的專門義務。因此,在對法院的財政撥款中應有專門的司法救助經費,以體現國家責任,法院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專款專用,以更好地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體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四)從司法救助的適用范圍:界定類型標準
我國訴前救助案件范圍,可嚴格執行最高法院的《規定》和國務院的《辦法》;對訴中救助案件的范圍,可涵蓋所有需要救助的弱勢群體的案件;對訴后司法救助的案件應嚴格審查,嚴格把關。目前對訴后司法救助無相關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對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應參照《規定》中“經濟確有困難”這一標準。對于執行救助案件的范圍,筆者認為不宜過寬,應界定在如下案件: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2、交通肇事或其它人身傷害賠償案件;3、追索勞動報酬案件。而且需具備兩個案件:一是執行不能,人民法院盡了一些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二是申請執行人經濟困難不能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
(五)從司法救助的途經:厘清程序之設計
1、啟動審批程序。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的申請,由審理或者執行案件的審判組織或者執行組織進行審查合議,對于申請減交、緩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刑事救助金及執行救助金等救助事項的,需報請院長批準,并在七日內作出是否決定救助的決定;對于經審查決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制作《司法救助決定書》,書面告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沒有獲得救助的,應當制作《不予司法救助決定書》,書面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對其他救助內容的,則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審查并口頭決定即可。
2、撤銷、復議程序。如果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不當企圖或行為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撤銷司法救助的決定。對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書面決定后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上級法院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五日內予以復議并書面答復。
3、建立相關罰則。(1)對于濫用訴權應取消司法救助,并予以相應罰款制裁;(2)對于明顯敗訴的在決定訴訟費用負擔時,可根據其申請司法救助中的不同行為給予訴訟費用補償或懲罰;(3)當事人騙取訴訟費用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補交訴訟費用,拒不補交的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4)申請執行人或刑事被害人弄虛作假騙取救助金的,應依法追回,并以妨害訴訟行為論處。
結語
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國的發展只短短的七年,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時,我們應看到也應該重視司法救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而且司法救助制度所面臨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決其困境的方法也應該是多樣化的,本文中由于筆者學識有限所論述的觀點存在局限性也是必然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司法救助不僅要對弱者施以及時有效之救濟,而且還要主動出擊,積極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安定有序、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但就目前而言,構建和諧社會,司法救助任重而道遠。
注釋:
(1)李雙元、謝石松:《國際民事訴訟法概論》(修訂版),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58頁。
(2)徐宏:《國際民事司法協助》,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97頁。
(3)馬勇霞:《開展法律援助,共建和諧社會》,載《人民網》,2005年7月20日。
(4)肖揚:《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審判工作,大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載《求是》,2007年第5期。
(5)同(4)。
(6)分別引自當年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7)齊樹潔主編:《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頁。
1.禮儀文化教育可以緩解社會的流變性給人們帶來的危機感,幫助人們確立和諧社會認同感
盡管人們都相信人是大寫的,具有無限開拓性和創造力的,但同時人又是渺小和無力的,離開了群體,人將一無是處。確實,人天然就必須是社會人,他害怕孤獨,需要朋友,對自己隸屬于其中的社會組織具有一種強烈的認同感、歸屬感,視其為自己安全與發展的基本保障。在我國,現階段的主要奮斗目標是建設一個物質生活條件和精神生活狀態協同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穩定的社會。然而,當前我國社會生活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流變特性,“父母在不遠游”的古訓已成為過去時,人與鄉土之間的紐帶逐漸削弱,人們的家庭血緣因社會的流動性日益稀釋;規則和習俗的繼承性隨之減弱,原來那種以血緣和鄉土為依憑的禮儀文化和認同模式發生蛻變,迫使人們重新思考自己的文化歸宿和價值觀選擇。然而面對現代化的發展所產生的文化多樣性、流變性和斷裂性,人們不自覺地表現為文化上的焦慮和困惑:我們應該選擇和創造什么樣的文化,方能使之與我們自身的生活需求相得益彰?這是個深刻影響人們價值追求的問題。基于慣性,人們往往根據自身在社會生活中的體驗來選擇自己所認同的文化和禮儀。盡管我們提倡和鼓勵文化的多樣性,但如果不能確定一種文化為主流文化的話,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凝聚力將受到很大影響。同時,那些自主選擇文化和禮儀的人中,將有不少人因為選擇與他人選擇的不同甚至是相矛盾而仍處于困惑中。可見,無論是從國家的層面還是從個人的層面上說,梳理出真正代表民族心理的禮儀文化和價值觀念,就顯得極為迫切。也就是說,理清文化多元化的主次,宏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精髓,構建和諧社會,形成和諧社會認同,就成為迫切的取向。解決這一困境的最好方法就是加強禮儀文化教育。禮儀文化教育不僅通過弘揚具有我國文化傳統的禮儀文化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及明確界定人們之間的關系,而且促使人們產生強烈的民族身份認同感。
正因為如此,禮儀文化教育早在我國古代社會就被視作典章制度和文化認同手段來使用了。以“禮”治國成為古代中國社會的最大特質。由于持續地教化與推行,“禮”成了中華文化的核心,成為潛伏在每一個中國人血脈里的“文化基因”。以后,中國的革命先驅者們接受了西方社會的民族國家概念,提出重振禮儀文化與社會認同問題,在當時這意示著中華民族的自我覺醒。當前,在文化的全球化背景下,文化的多樣性和選擇的無約束性使得人們對民族身份的需要異常迫切,民族身份認同問題再一次突現出來。強化禮儀文化教育有利于維護本民族在身份上或精神上的認同。通過參與其中,在討論與有意識的努力中,不僅可以維護,而且可以進一步建構本民族的禮儀文化。所以,采取參與式的建構性認同方式,大力加強禮儀文化教育,以傳統文化為核心,兼容一些外來文化,形成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是消除因為流變性造成的恐懼感、不安定感和無歸屬感,消除因為文化矛盾與沖突造成的人際矛盾與沖突,培養國人自覺地維護民族身份,增強民族凝聚力,實現人與人、人與社會和諧共處,創造和諧社會認同的主要路徑。
2.禮儀文化教育能夠促使人們正確看待文化民族化與全球化的關系,在開放中實現和諧社會認同
文化認同的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不斷吸收外來文化養料的過程。一個民族如果把自己封閉起來,不與其他民族進行文化交流傳播,不與其他民族分享各自的禮儀文化成果,可能很快就會陷入亡種的境地。在當今這樣全球化的時代,孤芳自賞將誤國誤民。應該看到,社會認同是以異質社會為自身的鏡子的,禮儀文化首先要有民族特質,但是也不可避免地染上普世化的些許特征。從人類歷史的發展來看,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無一不是在與異質文化和民族的交往中感悟出來的。也就是說,只有當一種社會和文化接觸到異質社會時,它才開始意識到社會認同問題,才開始關注社會認同,并以社會認同為基礎來實現民族精神或國家凝聚力的目標。也就是說,只有當接觸到異質社會及其文化時,民眾的文化感情———指人們對自身文化的感情取向才會迸發。其實,這種對自身文化的感情取向和對自身社會的認同,不可能突然長成,它是長期禮儀文化教育的結果,是長期受自身文化的熏陶,對于自己所處的文化逐步而深刻的認同。人們的文化氛圍與人們的感情是相協調的,人們的感情、激情亦是其文化在人的精神世界中的反映。在開放的世界里,在文化交融的過程中,人的認同也進入一個新的時期,人們的文化感情同樣也在起著變化,而且具有了新的意義與價值。人們的感情取向是以自己的文化為基礎的,但是在文化交融的過程中,文化的各個方面都可能發生沖突,孕育著新的變化,這種變化也必然要反映在人們的感情上,引起感情上的波動。如果兩種相交融的文化在價值取向上沒有較大的對立,那么這種交融過程中人們的文化感情波動不大,反之則波動大。這是文化對于人們的感情而言。另一方面,人們的文化感情也會影響到文化交融的進程,人們在感情上基于各種因素對異文化的好惡,往往左右人的行為,對文化交融起著阻礙或推動的作用,影響人們對異文化的認同。
在當前,禮儀文化教育可以使人們明了禮儀文化的普世性意義必須從兩方面理解:一方面,把西方禮儀視作一種具有普世性意義的禮儀,中華禮儀文化的發展意味著盡可能多地吸取這種普世性的西方禮儀,使自己更具普世性意義。另一方面,我們要認識到中華禮儀文化作為一種特殊的民族禮儀來看待,越是獨特的東西,就越具有世界性,它必將在全球化的大浪中顯現出其獨特的魅力來,顯出其普世性的意義來。所以,禮儀文化既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這樣說并不意味著民族禮儀的文化認同要固守傳統,或一味西化,而是意味著要在禮儀的民族性與普世性之間保持一種適當的張力,使和諧社會的發展既承繼禮儀文化的傳統,又帶有世界的寬廣眼光。因此,通過禮儀文化教育,可以引導人們以我國傳統文化為主旋律,吸納一些國外的優秀文化因素作為補充,以作為和諧社會發展的精神支柱,這既是社會的需要,也是人們的渴求。
二、禮儀文化教育推進和諧社會認同的主要路徑
1.從禮儀文化教育的內容上看,禮儀文化教育要涵蓋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
禮儀文化存在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內容包羅萬象。從類型上看,有言談禮儀、舉止禮儀、信函禮儀、公務禮儀、涉外禮儀等方面的教育。從對象上看,有形象塑造禮儀、待客禮儀、饋贈禮儀、交談禮儀等方面的教育。從表現形式上看,有禮節、禮貌、儀表、儀式、服飾等方面的教育。從范圍上看,有中國禮儀和外國禮儀的教育。從時間跨度上看,有傳統禮儀、現代禮儀的教育。在禮儀文化教育的過程中,所有這些內容都必須納入教育體系之中。只有這樣,才能使人們對禮儀文化有一個全面的認識,對社會產生真正的認同。可是,面對如此之巨內容,如果將它們有機結合起來,以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也就顯得尤為重要。筆者認為,關鍵是要圍繞禮儀教育的深層內核———文化展開,文化的發展不是孤立的,而是與經濟、政治的發展緊密相連、互相促進的。代表先進生產力和生活方式的文化,包含著科學的、合理的思維方式及有效價值原則的文化,才能吸引人,才能獲得人們的高度認同。文化體系內部的有序性、一致性才能保證文化的權威,給人們提供凝聚、依附的中心,滿足人們精神安全的需要、情感歸屬的需要,并最終獲得高度的認同。總之,在禮儀文化教育中要牢牢把握一點,即文化認同是人們的主觀行為,禮儀文化教育要契合人們的價值標準、適應人的思維模式、反映人們的利益、迎合人們的情感喜好,并促使人們自覺奉行文化的價值原則、遵守其道德規范。只有這樣,通過禮儀文化教育,才能提高和諧社會認同度,增強文化的權威性,并使這種權威性通過社會輿論等形式表現為一種強制力,使人們的思想和行為自覺地服從文化體系的規范。
2.從禮儀文化教育的渠道上看,禮儀文化教育要堅持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多管齊下
禮儀文化教育是系統工程,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努力。然而,目前我國的禮儀文化教育存在明顯不足:各級院校苦口婆心,嘗試利用各種途徑進行禮儀文化教育,然而社會禮儀文化教育卻相對滯后,社會中泛起的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物質至上主義塵渣,慢慢便將學校的各種努力化為灰燼。因而,要真正實現和諧社會認同,創造出以“和諧”為思想內核和價值取向,融思想觀念、理想信仰、社會風尚、行為規范、制度體制于一體的一種文化形態,就必須做到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協調一致。因為家庭教育是個體掌握禮儀文化的起點,它好比在一張白紙上描繪美麗的圖畫,只要家庭禮儀文化教育堅持不懈地進行,便能為構建和諧社會認同先打下一個扎實的基礎。各級院校教育是個體各種禮儀知識的主要養成所,是禮儀文化教育的中堅場所。當然,學校畢竟只是一個實驗場所或中轉站,最終,所有個體都要進入社會這個大熔爐,各種禮儀文化教育最終都得接受社會大熔爐的熏陶。可見,社會實質上是禮儀文化教育的最核心、最有實效的基地。所以,我們必須以我國的傳統禮儀文化為基點,結合當前我國的實際情況,開展全民性的禮儀文化教育。以和諧社會認同為目標,動員全體公民積極參與禮儀文化建設,及時概括和提升群眾實踐中涌現出來的各新禮儀、新文化,樹立適于當前形勢下的優秀典型和真實榜樣。同時,在加強禮儀文化教育之時,尤其要分析禮儀背后的深刻文化根源,使人們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只有縫合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之間的裂痕,使之協調一致、多管齊下,才能在長期的努力中凈化社會風氣,養成自覺的“八榮八恥”意識,實現和諧社會認同。
3.從禮儀文化教育的進程上看,禮儀文化教育要因時而異、因地制宜
因材施教、因時施教、因地施教,這是中國教育的基本理念。一方面,一個有生命力的民族猶如一個活的有機體,從古代歷經近代而進入當代,其禮儀文化也在歷史流變中革故鼎新,既不失其固有的民族性,又隨時代的變遷而不斷烙上時代性。在古代,以儒家文化為主干的傳統文化在歷史長河中逐漸形成了“天人合一”“自強不息”和誠實守信等傳統。在近代,隨著儒家傳統的衰微和西方科學文化的侵入,進步、愛國、科學、民主等價值觀念構成了寶貴的近代文化傳統。在當代,改革開放的實踐孕育出了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等新的文化脈絡。另一方面,每個個體都有一個成長的歷程,在人生的不同階段他所掌握的禮儀文化知識應是不同的。在兒童時代,禮儀主要模仿他人行為規范或遵守制度規定;在少年時代,主要是了解修身養性和人際交往的禮儀文化;在成年時期,要運用乃至創造適應社會需要的各種禮儀文化。另外,更為重要的是,在和諧社會的構建過程中,不同階段對禮儀文化會有不同要求,因而,禮儀文化教育的內涵應該是動態的,與人的成長和社會的進步大體協同的。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禮儀文化教育這三個部分是相互依存、有機組合的。內容是通過渠道實現的,內容是逐步教授的;渠道是內容的渠道,進程也是內容與渠道的進程。
三、結語
關鍵詞:和諧社會就業形勢擴大就業財政政策
我國目前就業狀況分析
(一)就業結構的變化
我國勞動力市場的發育和發展,勞動力要素的流動,我國就業結構包括就業的城鄉結構、產業結構、所有制結構,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勞動力由農村向城鎮轉移,由第一產業向第二、三產業轉移,由國有企業向非國有企業轉移。從就業的城鄉結構看,2006年與1978年相比城鎮就業比重由23.7%上升到37.1%,上升了13.4個百分點;與此同時,鄉村就業比重由76.3%下降到62.9%,下降13.4個百分點。從就業的產業結構看,2006年與1978年相比第一產業就業比重由70.5%降到42.6%,下降了27.9個百分點;第二產業就業比重由17.3%上升到25.2%,上升了7.9個百分點;第三產業就業比重由12.2%上升到32.2%,上升了20個百分點。從1997年起,第二產業加第三產業的就業比重超過了第一產業。從就業的所有制結構看,2006年與1978年相比,國有單位就業比重由78.3%下降到22.7%,下降了55.6個百分點;城鎮中各種非國有單位的就業比重由21.7%上升到77.3%,上升了55.6個百分點。從1998年起,城鎮中各種非國有單位的就業比重超過了國有單位。
(二)就業形勢的變化
從就業形勢來看,我國面臨著巨大的就業壓力。據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每年城鎮需要安排的就業人口大約是2400萬人,可是市場上能夠提供的就業崗位大約只有1100多萬個,這兩者之間的差距就達到了1300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任務十分繁重,我國尚有1億農村富余勞動力需要逐步向非農領域轉移。按照“十一五”規劃目標要求,“十一五”期間規劃實現轉移農村勞動力就業4500萬人,每年需要轉移就業900萬人,就業再就業形勢十分嚴峻。擴大就業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財政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從公共財政角度出發,應以財稅政策推進就業,實行有利于創業的財政支出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綜合配套政策。
當前我國財政政策在促進就業方面存在的問題
促進就業的財政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偏低,就業的財力保障不足。我國當前的財政政策對就業的支持力度過低,且法律制度約束力不強,并帶有明顯的隨意性。我國歷年促進就業的財政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不僅偏低,且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導致公共就業服務質量難以有效提高,從而使再就業行為短期化,社會保障沒有足夠資金作為保證,而且保障的規章制度還不完善,造成“三條保障線”與再就業政策銜接效果不佳,尚未形成良性互動機制。
以需求拉動型為主的財政政策,使得創造長期性就業崗位的能力下降。我國從1998年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以來,擴大了社會投資,對經濟增長起到推動作用,同時促進了就業,其中,1998-2004年,中央政府發行國債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累計創造就業崗位750萬個。但靠GDP拉動的就業彈性系數卻在逐年降低。“九五”期間平均就業彈性系數為0.13,“十五”期間下降到0.11,經濟對勞動的吸納能力降低,主要原因之一是現階段我國的產業結構正逐漸由勞動密集型進入資本密集型。但是財政政策沒有對就業需求結構性變化進行及時有效的調整。
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財政政策的負效應可能被擴大。財政政策對就業的影響不僅是正效應的,而且也有負效應,如果實施不當,則會對就業政策產生較大的逆效應。例如,由于財政投資政策對私人投資有“擠出效應”,政府的投資在充分就業時鼓勵生產能力過剩的國有企業投資,長期完全擠占私人投資,使整個社會投資水平下降,以致就業量下降。財政政策對就業的負效應又會因不合理的制度安排而過度放大,這樣財政政策的功效大大降低。
轉型時期的制度降低財政政策對就業的促進作用。要最大化發揮財政政策對就業的促進作用,就要有完善的制度環境、健全的資本市場、勞動力市場、信息市場、技術市場等。我國處于制度轉型時期,勞動力市場的地區性分割,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高昂的轉移成本剝奪了勞動力市場的弱勢群體的就業機會;信息市場的不完善無法為求職者提供充分的求職信息。制度不規范導致隱性就業、非正規就業大量存在,工資價格無法真實反映勞動力市場的變化,降低財政政策對就業的正效應。
和諧社會背景下擴大就業的財政政策選擇及實施
(一)實現擴大就業與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
擴大就業歸根到底要靠經濟的發展。但是,不同的經濟的結構對就業的拉動能力是不同的。要制定并實施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落實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充分發揮財政政策促進就業的效應,提高對就業的拉動能力。注重加大對有利于擴大就業的產業發展的財政投入,在新建項目立項的同時,充分考慮到創造就業崗位數量,以經濟發展帶動就業增長,實現就業增長和經濟發展雙贏。制定并實施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尤其是傳統服務業的財政稅收政策措施,增加就業崗位。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勞動密集型企業和中小企業,進一步拓寬就業空間。鼓勵勞動者自主就業和創業、鼓勵靈活就業、鼓勵企業吸納就業。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改進就業服務和強化職業培訓,努力拓寬就業空間。同時,增加并提前分配下撥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建立實施“以獎代補”的新機制,為各地落實政策、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二)穩步推進城鄉統籌就業
要樹立起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思想,統籌做好城鄉勞動力就業工作。通過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多種經營,拓展農村的就業領域,實現農村勞動力就地轉移。進一步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實行政府搭臺、市場推動、信息引導、規范服務,加強輸入地與輸出地、用人單位和培訓機構的協調配合,大力發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開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促進農村勞動力跨地區就業,促進農村勞動力有效配置。組織開展部分城市春運期間企業用工信息調查并及時,引導進城求職農民按需有序流動就業。切實加強農民工權益保護,著重解決好拖欠克扣工資、勞動環境差、職業病和工傷事故頻發等突出問題。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探索城鄉就業一體化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工作機制,逐步統一城鄉勞動力市場,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
(三)實施有利于創業型就業的財政支出政策
我國從根本上解決就業的關鍵還是要鼓勵投資,鼓勵創業,促進就業。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攬,但是政府要鼓勵投資、鼓勵創業、鼓勵自我就業,及時給予相關政策。政府應通過制定寬松的政策、降低稅負率,減少行政管理環節來促進就業,而且要轉變就業觀念,要樹立通過創業來解決就業的觀念。
要推動就業工作,實現以創業帶動就業,就要實行有利于創業的財政支出政策,設立專項資金,對創業活動財政資金支持。中小企業是創新創業的主體,也是吸納城鄉就業的主體。但在成長初期,由于缺少資金支持,很多中小企業都在建立的前幾年因資金鏈斷裂,嚴重“失血”而倒閉。這一問題不解決,創業就得不到根本保障,以創業帶動就業也就無從談起。為了幫助中小企業創新和創業,國家應進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專項基金,尤其是推動地方政府創業基金的設立、完善和發展。就世界發達國家情況看,各國財政促進就業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在1%左右。我國雖然是發展中國家,但在目前面臨較大就業壓力的情況之下,也應努力增加財政對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再就業的支出,提高財政對再就業支出占GDP的比重。因此,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再就業資金的投入。另外,國家應大力發展高新技術,通過技術創新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從而提高商品的銷售量,增加就業。
(四)加大對勞動密集型產業及行業的稅收扶持
1.運用財政稅收政策促進第三產業發展以增加就業。我國的第三產業發展相對滯后,吸納勞動能力較弱。據統計,2006年,我國產業結構第一、二、三產業比例為11.8:48.7:39.5,而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為70%左右,如美國75.3%、日本68.1%、韓國55.1%、法國72.4%。可見,在發展第三產業問題上,我國仍然大有潛力可挖,同時第三產業從業人員較少,難以滿足現實需求。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第三產業是最能吸引勞動就業的產業。就等量的資本投入來看,每投資100萬元,輕工業創造700個就業崗位,重工業能創造400個就業崗位,而第三產業能創造1000個就業崗位。所以政府通過制度建設和財政政策,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提高第三產業占國內生產的比重與占總就業人數的比重。通過財政政策支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尤其加快零售業、餐飲業、生活服務業等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同時也要加快發展信息產業、咨詢業、文化服務業,非正規教育服務業、體育服務業等勞動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產業。在保證質量和競爭力提高的前提下,促使第三產業對就業的吸納能力不斷地增強。
要加大對國家鼓勵的生產業、農村服務業等薄弱環節以及與自主創新、節能減排有關的服務業的稅收支持力度。要研究制定有關促進服務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要進一步擴大扶持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營業稅政策和鼓勵技術先進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試點范圍;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產品按現行政策實行出口退稅;對服務業企業購置符合國家鼓勵項目規定的高技術設備,按現行進口稅收政策執行。為落實新稅法中規定的高新技術產業企業的認定范圍,一些重點鼓勵的“高新技術領域服務業企業”,可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2.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促進中小企業、個體經濟的發展,擴大就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小企業獲得了迅猛發展。據有關統計,到2006年底,在全國各級工商部門注冊的中小企業創造全國GDP的60%,吸收75%以上的城鎮就業人口。中小企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特別是對增加就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現行稅制和稅收政策存在一些不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因素,中小企業特別是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要積極穩妥地推進稅制改革。除企業所得稅外,加快統一其他內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積極推進增值稅轉型的改革,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要針對中小企業的特點,改進稅收征管制度,完善征管措施,著力提高稅務人員的納稅服務意識,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納稅服務環境。
(五)財政應加大社會保障支出力度
我國社會保障的財政轉移支付占GDP的比重相對國外較低,有時財政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甚至被人挪用,所以政府應加大社會保障支出的力度,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和監管,促進社會保障物質基礎的質和量的提高。通過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合理確定保障標準、保障制度。財政支持也應由單純保障基本生活向促進再就業轉變。
參考文獻:
改革開放三十年,我國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基本上形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框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物質基礎和價值保障。
1.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具有高效率的運行機制
在歷史上,資本主義讓市場經濟初試鋒芒,就顯示了巨大的威力。資本主義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創造的生產力,比過去一切時代所創造的全部生產力還要多、還要大。”因此不論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像馬克思所說的勞動與資本的交換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個社會的財富畢竟增加了,盡管個人分配相對不公平,但對整個人類來說畢竟是進步了。30年前短缺經濟的狀況至今令人記憶猶新,計劃經濟把我們帶入了普遍貧窮的死胡同。而我們引入市場機制后,社會財富就像噴泉一樣涌現出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綜合國力顯著增強,各項事業蓬勃發展,充分顯示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重要的物質基礎。
1.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人們提供了平等競爭的機會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之間經濟上的收入差距的確拉大了,但無法否認的是機會均等卻大大加強了。一個基本事實是,計劃經濟造成了我國城鄉二元結構,即農民與城鎮職工這兩個社會階層的身份不平等及與之相伴的全面的機會不均等。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平等主要是機會均等,每個人都有自由選擇職業、自由參與競爭、自由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機會均等意味著尊重人們的自由選擇,這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倡導的。
1.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了實現社會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經濟條件下,財富是大自然的恩賜,人們更多注意的只是財富的分配而不是財富的創造,這意味著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窮”。因此,自然經濟條件下社會不和諧是不可調和的。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富主要不是來自于大自然的恩賜,而是人的創造,創造財富是人類對來自制度的鼓勵和刺激的一種反應,某種制度越是能提供對人類創造力的刺激,這個社會創造的成果、財富也就越多。在這一制度下,人類創造的財富會不斷增長,社會分配就是對不斷增長的財富的分配。
1.4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成了人們之間的契約關系
市場經濟條件下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商品生產關系,這是一種建立在雙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礎上的契約關系。誠信是這種契約關系的基石,法律則是維持這種關系的保障。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是為取得某種權利而必須付出的一種義務,它是參與商品生產、經營者的必要品格。市場經濟作為法制經濟,遵守法律是每個人的義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市場經濟規范了人們的行為,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一定的“游戲規則”,而這正是和諧社會的保障。
2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缺陷需要通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完善
從理論上看,市場經濟并不是萬能的,它有明顯的弱點和消極作用。市場經濟導致社會財富分配不公、造成兩極分化,這是價值規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觀規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資本主義國家為實現經濟發展和政治統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決這樣的問題,緩和經濟社會矛盾和階級矛盾,但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無論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單個或局部生產的有組織性同整個社會生產的無政府狀態之間的矛盾,無論如何也不能擺脫追逐超額利潤的破壞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說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是為了避免走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為探索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的有機結合開辟新途徑、積累新經驗。
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正處于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的轉型時期,雙重體制并存,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已經被打破,而新的市場經濟體制雖然已經建立起來,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國的體制改革雖然減少了資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雙軌”,行政性壟斷權力直接介入市場,資源行政性配置產生了嚴重的腐敗現象,使少數政府部門或官員利用權力謀取私利,侵占社會財富,削弱了社會調節貧富差距的能力;社會保障體系還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保障的覆蓋面窄,農村社會保障普遍缺失,導致大量的社會成員甚至作為社會主體的工人、農民在激烈的社會競爭中被邊緣化,成為弱勢群體。
可見,僅靠市場本身不僅無法實現社會公平以及社會和諧的一系列重要價值,也難以解決關于社會發展的一系列問題。我們只有通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才能既發揮市場經濟的優勢,又有效克服其帶來的缺陷。
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內在統一
3.1民主法治的社會
市場經濟是法治的經濟,任何一種經濟體制都具有一種特定的有關經濟活動的游戲規則,而現代市場經濟作為一種體制的根本游戲規則就是基于法治的規則。因此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關聯的,法治本身就包含著平等、正義和公平的價值判斷,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證,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說民主法治既是和諧社會的目標要素,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要求。
3.2公平正義的社會
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公平標準是最多被用來問責市場經濟的,而市場經濟實際上蘊涵并強調公平,這種公平是一種過程的公平,是機會的公平,民法和經濟法的首要原則就是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公平和正義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志,是保持社會穩定的深層次基礎,也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
3.3誠信友愛的社會
誠信友愛就是全社會互幫互助、誠實守信、全體人民平等友愛、融洽相處,是市場制度中市場文化內涵的基本觀念、思維方式和道德規范,它有著非常豐富的內涵,同時又作為社會契約的基本表現形式和市場制度的構建而存在著,它是市場規則的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中,遵守誠信原則可以獲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為企業的生產力,品牌的力量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因此,完善的市場規則包含誠信友愛原則,發展市場經濟的同時增強了社會的誠信友愛。
3.4充滿活力的社會
充滿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會進步的創造愿望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尊重、創造活動得到支持、創造才能得到發揮、創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場機制是最具活力的機制,單個人、單個組織分散決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會在約束條件下,充分發揮自身主動性和創造性達到預期目標。因而增進社會活力的改革應該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社會主義市場體制。
3.5安定有序的社會
安定有序就是社會組織機制健全、社會管理完善、社會秩序良好、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社會保持安定團結。但安定有序的社會并不排斥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大的特點,市場經濟也是競爭的經濟。從經濟學的視角來看,市場交換實質上是一個動態均衡的過程,價格形成是均衡的結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種和諧。理想的市場體制最終能夠達到穩定有序的狀況,這種狀況就是經濟學所稱作的經濟的核。雖然這是一種理想的狀態,但可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參照、努力的目標和方向。因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理想目標也是社會穩定有序,符合和諧社會的價值標準。
3.6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全過程的長期任務,是在發展的基礎上正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的歷史過程和社會結果。”顯然,在今后一段時間黨和國家的主要任務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構建和諧社會貫穿于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整個過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場經濟的過程就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條件和可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需要通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實現,兩者相輔相成,是目標同一的過程。
[論文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社會
[論文摘要]本文論述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過程就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條件和可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需要通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來實現,兩者相輔相成,是目標同一的過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