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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充分利用網上采購優勢,規范網上超市采購管理,及時快速采購到質優價廉的物資,有效降低采購成本,提高采購效率,按照省市局關于加強網上超市采購工作的相關規定,并結合稅務局采購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項目設置說明
一、網上超市采購:是指以國家稅務總局稅務采購云平臺和網絡技術為載體,通過網上超市入圍的各大型、正規供應商詢價,采取網上交易的形式,在現實交易中完成采購的行為。
二、網上超市采購平臺:指基于國家稅務總局稅務采購云系統,為促成買賣雙發交易而建立的平臺。
一、網上超市采購機構:區稅務局成立采購領導小組,負責區局的采購工作,財務管理科科長任小組組長,采購崗位設有查詢崗、經辦崗和審核崗。各崗位協同工作,形成職責清晰、分工明確、合理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三、網上超市采購人員:指采購辦公室下設專門負責網上超市采購的人員。采購辦公室確定2名工作人員,一人設置查詢崗和經辦崗,負責對各項物資貨物的采購工作,一人設置審核崗,負責對平臺所購貨物進行審核確認,產生訂單,完成采購工作。
二、申購經辦人員:是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審核各部門提交采購需求并編制采購計劃單,核實匯總后提報各采購相關領導簽署審批意見,審核同意后方可提報采購人員實施采購。申購經辦人還負責辦理接收發票、驗收物資、費用報銷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組織分工
第一條 采購實施。區局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網上超市采購物資的采購工作及采購賬號管理。
第二條 監督考核。區局各級局領導、辦公室負責對網上超市采購監督考核。
第三章 網絡采購范圍
固定資產、辦公用品、耗材、五金、工具、勞保等貨物。
一、固定資產:如電腦、便攜式筆記本、辦公家具、打印機、復印機、電視機等各類資產設備。
二、辦公用品:簽字筆、計算器、電池、訂書機、直尺、垃圾桶、剪刀等日常辦公用品等物品。
三、低值易耗品:U盤、鼠標、鍵盤等電腦配件;紙張、墨粉、墨盒、硒鼓等打復印物品。
四、五金工具、電氣、勞保等:如老虎鉗、螺絲刀、扳手等五金工具,洗滌劑、香皂等清潔用品,手套、肥皂、口罩等勞保用品。
五、其他雜項。在網上超市中可以采購到的其他各類雜項物品。
第四章 網上超市采購流程
第一條 賬號管理。
區局政府采購辦公室在網上超市采購平臺申請注冊一個網絡采購賬號,委托專人負責管理并報市局裝備和采購處備案。
第二條 計劃采購單審批。
申請采購需求部門根據物資需求狀況、使用數量等要求,提報采購申請單,采購申請單應注明物品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及其他注意事項編制計劃采購單,經分管局領導審批確認后交由網上超市采購人員進行網上貨物查詢,實施采購。急需物品須有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先行送貨。網上超市搜不到或供應商無法上架的貨物在計劃采購單上注明轉到線下采購,由辦公室申購經辦人員負責線下采購。
第三條 網上采購實施。
網上超市采購人員根據計劃采購單注明的貨物需求,在網上超市平臺上進行詢價比選,貴重或采購金額大(單價)的貨物必須三方詢價并實施網上超市采購,網上超市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采購計劃執行。具體原則如下:
1.網購貨物(尤其是有質保期的貨物)必須注明生產日期。
2.網購貨物供應商須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
3.網上超市采購人員與供應商落實好網購貨物相關條件后,使用采購賬號在稅務采購云平臺發起采購。
5.購買貨物到貨后,由辦公室申購經辦人員進行查驗貨物,驗貨無誤后簽字確認,并通知網上采購人員在采購網站上點擊“確認收貨”,完成采購。
6. 采購過程中應尋找有全國聯保的供應商或商,以便做好采購貨物后期使用中服務保障工作。
四、完成網上采購后,由辦公室申購經辦人員對所購貨物進行驗收、入庫、報銷等,完成整個貨物購買、費用支出流程手續。
五、因質量問題退換貨時,辦公室申購經辦人員和網上超市采購人員必須在驗收貨物時確定。并立即通知平臺供應商出現問題原因,由供應商給予退換貨物。
第四條 網上超市采購合同
一、網上超市采購貨物,如單批次采購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 ,需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才許可報送采購辦公室采購崗實施采購,且必須與網上超市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物資在使用過程中有安全要求和售后服務的需在合同別注明)。
二、網上超市采購在網絡平臺上與供應商進行溝通聯系,商定好一切細節,以郵寄、電子郵件的方式簽訂帶有水印的網絡合同,供應商應將正本的合同蓋好章后送交至區局政府采購辦公室。同時如有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資料,建議網上超市采購人員對聊天記錄、通話錄音予以保存留檔,以作為出現糾紛后對合同條款進行談判的證據。
第五條 發票及付款
一、在稅務采購云平臺采購中,必須要求貨到付款。
二、在收貨時看到發票并驗真偽后才能進行付款,若發現無發票或假發票,詢問供應商情況,要求申請延時付款或退貨,并將此網上供應商投訴至稅務采購云平臺有關管理機構。
第六條 采購資料存檔
申購經辦人員完成簽字后的入庫單據、發票或收據等有效憑證,需備份一份,交至政府采購辦公室,按照區局檔案管理規定要及時入檔,保存好各項憑證留作備查資料。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龍游縣招投標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縣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我縣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財政預算外資金,以及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和發行費、國有資產經營收益、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的撥款等財政性資金和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等資金。
本辦法所稱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辦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采購小組人員、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五條本縣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協議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采購的限額標準由縣財政局根據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擬訂,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本辦法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條縣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和監督全縣政府采購工作。
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對本轄區政府采購行為的監督和管理。主要職責是:受縣政府委托,依法制定政府采購政策規則,政府采購招標文件(方案、公告等)備案,同時負責全縣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受理交易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協調處理交易活動糾紛,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縣財政(國資)、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龍游縣招標投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和各自職能職責履行或協助做好政府采購活動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招投標中心是全縣政府采購的集中采購機構,是全縣政府采購的服務機構和集中交易活動場所。
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其采購活動均應在龍游縣招投標中心進行,有關人員應當遵守交易規則。
第二章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九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機構等。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采購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經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管理部門認定資格的中介機構。
第十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托縣招投標中心進行集中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采購預算金額達到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也應委托縣招投標中心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分散采購,特殊情況經縣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可委托具有政府采購資格的中介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采購。
第十一條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依法確定委托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委托協議應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同一供應商不能以不同身份參加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產品的政府采購項目競爭。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兩個及以上的供應商,以及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時參與同一采購項目競爭。
第十三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規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四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采購供應商及接受委托進行采購的中介機構在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及承攬相應業務前應向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申請交易資格確認,并承諾自覺遵守龍游縣招投標市場的有關規定。
采購機構應當通過資格招標的方式確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購方式
第十六條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按照法定程序,通過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所有潛在的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采購人或采購機構通過某種事先確定的標準從所有投標中擇優評選出中標供應商,并與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一種采購方式。
采購人采購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采購人不得將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縣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十七條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根據供應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若干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由被邀請的供應商投標競爭,從中選擇中標者的招標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為完成重大政治、經濟、社會活動急需采購的;
(五)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通過與多家供應商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最優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九條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雖然達到了招標采購的數額標準,但由于所采購項目的來源渠道單一,或者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以及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大等特殊情況,只能由一家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或者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為完成重大政治、經濟、社會活動急需采購,但按招標、競爭談判程序又難以完成的;
(四)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條詢價,是指采購人向有關供應商發出詢價單讓其報價,然后在報價的基礎上進行比較并確定最優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辦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二十一條協議供貨,是指對部分政府采購項目,事先通過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統一確定中標供應商及其所品的品牌、價格、供貨期限、服務承諾等內容,用協議的形式加以明確,各采購人在協議范圍內進行采購的一種采購方式。實行協議供貨的項目,一般為規格或標準相對統一、產品品牌較多且市場貨源充足的大宗通用類產品。
納入省、市、縣政府統一組織的協議供貨項目,嚴格依照《浙江省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實施辦法(試行)》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采購。協議供貨項目由縣招投標中心組織實施,并按月向財政部門報送協議供貨情況。
采購人在財政年度內采購的協議供貨類產品,如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或規定總額的,或技術性能不能滿足單位特殊需求的,不納入協議供貨的范圍,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另行組織采購。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四章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在編制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縣財政部門。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批復程序,按部門預算編制、批復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采購人應當根據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自接到縣財政部門下達部門預算后30個工作日內,按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由主管部門匯總審查、縣財政部門審核、經縣政府審批后抄送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縣招投標中心。
縣招投標中心按政府批準的年度政府采購計劃,編制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采購人按照預算管理程序調整或者補報政府采購預算的,應當及時調整政府采購計劃。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未辦理預算調整或補報手續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二十五條采購人在組織貨物、服務采購活動前應提出政府采購申請,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對采購方式和采購組織形式進行核準。
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貨物、服務的特點編制采購信息公告(采購資格預審公告)、采購文件,并應在公告前或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采購信息公告(采購資格預審公告)、采購文件內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對已發出的采購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在規定時間前以采購文件補充文件形式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后,書面通知所有采購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在購買采購文件或參與采購活動時應提交采購擔保。采購擔保可以采用保函或者保證金的方式。采購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其額度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但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1%。
采購保證金由縣招投標中心代收代退,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統一監管。經告知采購人,采購保證金在采購人與確認成交供應商簽訂合同并將合同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供應商在購買采購文件或參與采購活動后提供虛假文件隱瞞事實、惡意串通、向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成交的,成交結果無效,所繳納的采購保證金不予退還,并按不良行為記分規則予以記分、公示。
第二十八條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以下主要程序:
(一)編制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采購資格預審公告)、政府采購招標文件。
(二)發出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或政府采購投標邀請書。政府采購信息公告(采購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有關規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和縣招投標中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三)按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組織形式實施政府采購活動。
自采購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評標方法可以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等。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在評標中不得改變。
(四)發出政府采購成交確認通知書,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十九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邀請3家以上的投標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條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
(二)制定談判采購文件。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采購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三十二條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的評標、談判、詢價工作由采購人負責組織,具體評標、談判、詢價事務由采購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負責。
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采用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談判(詢價)小組成員人數應當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委員會、談判(詢價)小組中的專家由采購人從縣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隨機確定。縣招投標評標專家庫中不能滿足需要的,經縣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批準,采購人可以按有關規定從市級及以上專家庫中抽取。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中采購人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采購人具體負責實施采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采購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的意向供應商確認后,分散采購的單項或集中采購的批量采購預算金額一次達到10萬元以上的,采購人應將意向供應商的基本情況及評審結果在縣招投標中心及其他指定的場所、媒介至少公示3日。
第三十五條采購人應當在確定成交供應商之日起15日內,向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提交政府采購情況書面報告。
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在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3日內未通知采購人在采購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采購人可向成交供應商發出經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的政府采購成交確認通知書。
成交確認通知書對采購人和確認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確認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成交結果的,或者成交供應商放棄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章政府采購合同
第三十六條采購人與確認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確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成交供應商的承諾文件及成交確認通知書規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的采購人應在采購文件、采購合同中約定加強合同履行管理的條款。各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應加強督促檢查和協調工作。
第三十八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縣招投標中心應于次月2日前將上月政府采購合同(含協議供貨項目)錄入全國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經縣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
第三十九條經采購人同意,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將分包合同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需要變更的,采購人應將有關合同變更內容,以書面形式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因特殊情況需要中止或終止合同的,采購人應將中止或終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應措施,以書面形式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一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采購金額的10%。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合同當事人在政府采購合同訂立或履行過程中有爭議的,可以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合同當事人按采購文件、供應商的承諾文件或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協商解決;
(二)合同當事人解決不了的,可提請采購人主管部門或采購機構協調解決;
(三)經上述程序處理未果的,可提請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協調解決;
(四)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協調解決未果的,由合同當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仲裁或訴訟解決。
第四十三條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機構應組織驗收小組對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結果進行驗收,以確認貨物、工程或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
驗收小組原則上應由采購人代表、采購機構和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組成。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
驗收過程應當制作驗收記錄。驗收結束后,驗收小組出具驗收報告,分別簽署驗收意見后報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四條財政(財務)部門應嚴格按照經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的以下文件資料同供應商進行資金結算:
(一)政府采購合同;
(二)質量驗收報告;
(三)驗收結算書;
(四)按規定支付款項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質疑與投訴
第四十五條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提出質疑,采購人、采購機構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采購人、采購機構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四十六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投訴。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一)應交未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資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四十八條在招標采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應當予以廢標,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供應商。
(一)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三)合格投標人少于3家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采購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第四十九條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應加強對供應商及中介機構的準入和清出管理,實行信譽記錄和信譽評價制度,建立“供應商信息庫”,對供應商和中介機構的基本情況及參加政府采購情況進行全面跟蹤記錄。
第五十條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一條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采購人、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十二條采購機構在實施政府采購過程中按規定或約定履行采購人的權利義務,不得越權;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不得同時接受同一項目的采購和投標咨詢業務;不得轉讓采購業務。
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第五十三條縣招投標市場監督管理辦公室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采購機構進行考核,并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一)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
(四)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
(五)基礎工作情況;
(六)采購價格、資金節約率情況;
(七)服務質量情況;
(八)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
第五十四條采購人、采購機構、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給政府采購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供應商有不良行為被記錄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并予以市場準入限制。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一、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意義與作用
(一)政府采購與政府采購制度
政府采購(又稱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了日常的開展或者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行為。
與一般采購相比,政府采購具有以下特點:
1.采購資金主要表現為政府性資金;
2.采購目的主要是實現政府職能;
3.采購范圍廣、規模大;
4.采購過程要求能夠較充分地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5.采購制度一般是圍繞政府的一定時期的一定目標而制定的,具有較強的政策性。
政府采購制度是指有關政府采購的一系列法規、政策和制度的總稱。其基本內容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政府采購法規:主要表現為各國分別制定的適合本國國情的《政府采購法》,該項法規主要包括:總則、招標、決議、異議及申訴、履約管理、驗收、處罰等內容。
2.政府采購政策:即政府采購的目的,采購權限的劃分,采購調控目標的確立,政府采購的范圍、程序、原則、方式方法,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定。
3.政府采購程序:即有關購買商品或勞務的政府單位采購計劃擬定、審批、采購合同簽訂、價款確定、履約時間、
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4.政府采購管理:即有關政府采購管理的原則、方式,管理機構、審查機構與仲裁機構的設置,爭議與糾紛的協調與解決等規定。
(二)我國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意義與作用
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在我國還剛剛起步,但政府支出中政府采購行為則一直存在。據有關方面測算,近年,我國政府采購日均量已達20億元,年政府采購總量7200多億元。長期以來,我國的政府采購表現為財政預算分配后各購買實體的分散采購形式。即:由財政部門每年根據預算和各預算單位的用款進度層層下撥經費,各支出單位根據需要自行購買。這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其中政府對財政資金的使用管理,體現在嚴格的物資審批中。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這種傳統的政府采購行為方式與“兩個根本性轉變”改革環境存在嚴重的相脫節。一方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買方市場逐步成長壯大,各購買實體的自明顯擴大,政府采購牽涉的范圍更加廣泛;另一方面,適應市場經濟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機制不力。實際運行中不可避免地造成采購行為不規范;財政支出資金使用效益低下;采購過程以部門或小集團利益為重并引發不同程度的“暗箱操作”和腐敗行為;弱化政府、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
因此,探索、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體制轉軌中財政預算支出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政府機構改革亦要求政府轉變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呼喚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1.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強化政府宏觀調控的需要。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要求以市場為資源配置的主體,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政府實現宏觀調控的兩大政策工具。其中,政府采購制度是財政政策的重要組成。由于政府采購的數量、品種和頻率,影響著財政支出的總量和結構,反映一定時期的財政政策,政府采購制度能夠通過一定的政策調節經濟周期,熨平經濟波動,起到調控國民經濟,總量和結構的作用。同時,政府采購還是政府體現政策意圖,達到一定政策目標的手段。如:政府以市場為紐帶通過
帶有政策傾向的政府購買,支持民族產業發展;平衡地區差距;吞吐存貨、平抑物價、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等。
2.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支出管理的客觀要求。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向市場的轉軌,楔入了市場機理和價值規律,追求支出效益最大化是支出管理的根本目標。同時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其管理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制化和規范化要求。政府采購制度以一系列制度的規定,加強了政府對財政資金由價值形態向實物形態轉變過程的影響。監督和管理,有效地制約和規范了政府購買行為。對于節約財政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有重要意義,是健全和完善我國財政政策的重要舉措。客觀上有利于構建適合中國國情的政府資金分配與使用效率機制,從而達到經濟的規模效益與追求政府支出的邊際效益。
3.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我國開拓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壯大民族經濟的必然選擇。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明朗。我國政府于1996年向亞太經合組織提交的單邊行動計劃中明確表示最遲于2020年向各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成員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因此,建立和推行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時不我待。它有助于我國從國際市場中獲得價廉物美的產品和服務,實現國際貿易中的“比較優勢”。同時也有助于利用從現在到正式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時間差鍛煉和培訓國內企業,逐步適應國際慣例,以開放的姿態迎接國際挑戰。
4.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是防腐倡廉,整頓財經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政府采購制度有利于建立一種反腐倡廉機制,使政府采購行為置身于財政、審計、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等全方位監督的機制當中,在公開、公正、透明的環境中運作,有效抑制了公共采購當中的各種腐敗現象,有利于維護政府信譽,維護政府官員廉潔奉公的良好形象。
二、政府采購的國際通行做法與啟示
政府采購制度起源于歐洲。從18世紀末開始,西方國家逐步開始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建立管理機構,政
府采購的主體也逐步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向其它公共服務組織擴展,并成為政府干預經濟的一種手段。近一個世蘭己來,政府采購制度是大部分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管理政府直接支出的基本方式,且已經推廣到國際貿易領域。世貿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成為各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的重要文件之一。
(一)國外政府采購制度的通行做法
1.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目標。其原則主要有:貨幣價值最大化原則(即實現等價交換、物有所值,以最低的成本投入,盡量滿足全體居民和納稅人的要求);“三公”(公正、公平、公開)原則;競爭原則(以此激發國內外商家間的充分競爭)。政府采購制度的目標不同歷史時期各不相同。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經濟職能內涵的擴大,政府采購成為政府干預經濟、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政府采購的目標更趨多元化,如各國常見的保護民族產業,調節國民經濟運行,促進就業等。
2.政府采購的基本模式。以政府采購的集中程度可分為三種采購模式:集中采購,即由一專門的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所有采購如香港);分散采購,即有限的物品集中采購,其它物品由各支出部門根據政府有關法規分散采購(如新加坡)。
3.政府采購的方法。主要包括招標采購和非招標采購兩種。其中招標采購所占比例較大,且門檻價較低。它又包括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幾種。后兩者一般是在特殊情況下使用。如購買現有設備的配套部件、購買專利產品等。非招標采購具體方式靈活,如兩階段采購、詢價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采購和小額采購等。
4.政府采購的管理機構。一般而言,政府采購的管理機構都設在政府財政部門,各自的權限因國而異,因其采購模式的不同而不同。主要職責包括:采購預算編制、制定采購法規、對政府采購事務進行協調和管理、采購統計、采購分析和評估、直接進行采購等。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又將政策制定機構與政策執行機構分開設置。
5.爭議和仲裁。政府采購仲裁機構可分為由財政部門負責(如:新加坡、韓國等)、獨立的仲裁機構(如:加拿大、日本等)和地方法院負責三類。解決的方式有通過爭端調節的協商解決方式和法律仲裁。
6.有關法律規定。為加強政府采購的管理
和監督,各國都備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如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政策辦公室法案》、《聯邦采購條例》、《合同競爭法案》等)。其中各國的基本法規是政府采購法和合同法,同時還配套有大量的相關法規。
(二)有關國際市場的政府采購協議
目前國際上有關多國政府問的政府采購協議主要有“東京回合”協議和“烏拉圭回合”協議,分別就有關政府采購的適用范圍、國民待遇和非歧視性待遇、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特殊的差別待遇、技術要求、投票程序、采購信息、爭議處理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范。
(三)國際通行做法對我國的基本啟示
1.各國的政府采購制度原則上雖無大出入,但具體的辦法措施則各有不同。政府采購模式、運行機制、管理機構、仲裁部門,以及采購方法上也都各有特色。這說明政府采購制度無一定式,它是各國政府長期實踐中逐步形成的適合本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所以我國在建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時,沒有現成的典范可以復制,而必須立足國情,同時吸收國外的一些適用做法,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政府采購制度。
2.各國在推行政府采購制度過程中盡管具體措施不盡相同,但均有一套程序性的法規制度,盡可能使政府采購過程和管理程化。制度建設法制先行。加強我國的有關立法建設,完善法制環境是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中不容忽視的。
3.目前一些發展中國家認識到了國際采購市場對國內經濟的重大影響,進入世貿組織的觀察員行列。我國也應先申請成為觀察員,及時了解WTO的最新動態,研究調整自己的對策,有備而戰。
4.各國政府在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之前和之后,都有一套保護民族工業,引導進行國內采購的措施。因此,我國在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過程中,應采取慎重的態度,有條件地開放,既要運用市場準入原則,與國際慣例接軌;又要利用國際規定和政策優惠,限制市場開放的程度和范圍,為國內企業提供有效保護。
三、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框架設計
(-)制定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依據與原則
依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借鑒國際慣例,從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出發,立足于本國國情設計我國
的政府采購制度。制度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必須體現制度內含的基本原則,即:“三公”(即公正、公平、公開)原則、效率原則和競爭原則。
2.必須符合我國國情,具有可操作性。
3,應充分考慮國民待遇和保護民族產業。
4.制度的設計應體現政企分開、效率優先、制度科學,并且能夠起到協調國民經濟各方面的作用。
(二)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框架
1.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與內容
(1)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應當確定為凡是使用政府性資金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具體包括:各類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事業單位等。從國際上看,許多國家將國有企業也納入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根據我國的國情,我們認為:由于我國國有企業數量較多且情況復雜,從一個較長期來看,不宜納入政府采購制度的適用范圍,這樣既有利于國有企業自主經營,防止行政干預在企業的復歸,也有利于政府采購制度相對獨立地按照自身經濟規律穩妥運行。
(2)政府采購制度的內容。所有用政府性資金安排并達到規定金額的采購項目,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另有規定外,均應納入政府采購的范圍。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應在目前試點內容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范圍,直到囊括全部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2.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
政府采購資金來源是指政府性資金。我們認為:政府采購的資金來源宜界定為所有政府性資金。所謂政府性資金是指政府無償和有償取得的各類資金,其界定標準是能否為政府掌握和運用。主要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預算外資金、自有資金和其他收入,國內外貸款、捐贈款,各級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3.政府采購模式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各地經濟基礎差別很大,同時,為了便于政府把握宏觀調控指向,更大限度地節約資金,調動供需各方的積極性,在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其采購模式的選擇宜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結合以集中為主的模式。有條
件的單位可以在有關部門授權的前提下進行分散采購。
4.政府采購的步驟
(1)選擇政府采購方式。政府采購方式可分為兩大類:招標性采購與非招標性采購。從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角度看,應選擇以競爭性招標采購方式為主,其他采購方式相配合。
(2)“門檻價”的確定。所謂“門檻價”是指符合政府采購制度適用范圍的支出單位,其采購規模達到規定的金額必須進行政府統一招標采購的價格,也是競爭性招標的最低限額。由于各國國情不一,其人均GDP比重差別較大,各國在確定“門檻價”時,其使用的標準大相徑庭;就是在同一國內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所使用的“門檻價”標準也不一樣,對于我國來說,由于政府采購工作剛剛起步,各地區之間的財政經濟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時,政府采購的“門檻價”也不應搞“一刀切”,應允許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采購“門檻價”存在一定的差別;同時,隨著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不同時期也應允許進行調整。
(3)供應商的資格確認。凡是在中國境內外莊冊登記的企業、公司及其他提供貨物、工程、服務的自然人和法人均有資格成為我國政府采購的供應商。為了保護民族工業、支持國有企業發展以及進行國內宏觀經濟調控和調整優化產業結構,我國應在比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比如15一20年)宜將供應商限定于國內,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國外開放。
(4)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與履約。一項政府采購事宜最終通過政府采購合同形式確定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責權利關系,該項政府采購合同以合同執行的方式終結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民事法律貴任。
(5)政府采購信息的。根據政府采購制度要求,將有關達到競爭性采購標準需要由政府統一招標采購的詳細采購信息,或是某項政府采購合同的履約詳情,在指定的全國性報刊雜志或專門的政府采購信息報刊上通告公布,這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重要體現。
5.政府采購制度的運行機制
(1)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選擇。我們認為應設立各級政府的政府采購委員會,主要負責政府采購法規、政策的制定、修訂和監督執行。該機構可以不
專門設置,只是由有關部門(包括:財政部門、經貿委、行管部門、計委、外經貿、審計、工商、法院等)參與的協調性機構。借鑒國際經驗,考慮政府采購管理業務性比較強,資金撥付量大,需要體現政府意圖的特點,因此,可考慮將其常設機構設在財政部門(稱作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
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政府采購支出政策、下達采購計劃、采購預算審查、批準和撥付采購款、制定采購規章和各項制度、協調有關部門的關系。
(2)設置專司日常政府采購事務的“政府采購中心”。根據我國國情,應成立專門的政府采購中心(或者叫做政府采購公司),其性質屬于非盈利性事業法人,隸屬于各級政府,接受財政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其主要職責是組織管理各級政府交辦的大中型工程、貨物和服務的采購事務;統一組織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能夠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承擔由政府采購委員會委托入波取消獨立采購資格的采購機關的其他各項采購;對被授權進行分散采購的部門或單位采購活動進行備案管理和監督。
政府采購中心與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關系是一級委托關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個部門或單位的委托進行直接采購活動;由于受到具體采購商品(勞務)和工程技術因素的限制,該中心還可以進行二級委托,比如: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從事具體的采購事宜。不管這種委托鏈條有多長,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必須遵循政府采購原則。
中介機構則是具有獨立行使政府采購資格的各種采購事務所,或有能力從事該項業務并經政府采購中心資格審查認可的其他機構,在接受政府采購中心委托的前提下,主要通過招標或其他有效競爭方式。選擇合格的供應商推薦給用戶,同時,接受政府采購中心所父饋的有關供應商提供商品(勞務)的質量或標書中規定的相關指標存在問題的投訴,并負責向仲裁機構對供應商提出席詢乃至訴訟。
(3)
政府采購爭議的仲裁與機構選擇。根據中國的國情,政府采購過程中涉及合同糾紛的,可由糾紛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仲裁,如對仲裁不服的,可交由當地法院進行判決;其他爭議可由各級司法部門進行協調與裁決。
6.政府采購的監督。關于政府采購的監督可考慮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監督的手段與方法,主要應采用制度監督與法律監督并行,再輔之以行政監督;另一方面是監督機制的構建,對于在政府采購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可考慮設置四重監督機制。第一層為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側重于對采購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因為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的計劃安排和執行最熟悉;第二層為各級監察。審計和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側重于事后監督;第三層為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側重于制度和政策性監督;第四層為社會輿論監督,旨在發揮新聞媒體的傳播作用。
四、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政策建議
(一)近幾年我國政府采購試點情況
我國自1996年進行政府采購試點工作以來,全國已有一半以上省市在不同程度上進行了試點,其試點范圍從比較容易操作的小汽車、辦公設備擴展到小氣車維修、保險、醫療設備、會議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構建、工程公開招投標等領域。其中最明顯的成效在于節約了采購支出,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據統計,凡試點采購項目平均采購支出節約率都在10%以上。其次,規范了分配關系,初步堵塞了“人情采購、紅包開路”的腐敗漏洞,增強了財政的監督職能。此外,試點中各地政府采購都由有關專業人士參與操作,加強了支出決策的科學性和運作效率,避免了購置浪費和資金流失。
由于各地這項工作尚處于試點摸索階段,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在政府采購的有關法規還未出臺的情況下,各地的政府采購活動不甚規范,特別是管理體制還不順,操作上也各行其是。各地暫行辦法從內容、深度、范圍上均有很大差距;二是采購范圍狹窄、采購方式單一,整個采購過程缺乏有效的仲裁與監督;三是部分預算資金使用部門在
認識上存在誤解,有抵觸情緒,資金管理部門涉及到既得利益再調整,有礙政府采購制度的順利推行;四是自覺運用政府采購制度來貫徹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對經濟運行民周期調節,在各地的試點行為中基本沒有體現。
(二)我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政策建議
針對當前的試點情況,本報告建議如下:
1.盡快制定《政府采購法》,使這項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變無序為有法可依,同時配套制定對全國政府采購工作具有指導意義的操作指南。
目前各地試點情況存在的許多不規范之處,需要制定一部《政府采購法》。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或頒布實施《政府采購法》之前,可以考慮在我國已有的政府采購試點經驗基礎上,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制定一套在全國具有指導意義的《政府采購操作指南》,在《操作指南》中應明確政府采購的有關政策性和技術性問題,將競爭性、透明性、規范性放在首位,遵循“三公”原則、效率原則、可操作性原則,以達到政策一致、操作規范、運行有序的目的。
2.以政府采購試點為基礎,總結經驗,逐步推進。首先應加強對政府采購制度的宣傳力度,以提高政府、用戶和供應商的思想認識。其次,在試點中應逐步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先是擴大易于操作的物品采購,再是加大非物品采購所占比重,探索其有效的運作方式;可考慮在具備政府采購的全國大中城市的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注重采購方法的多樣化和科學化,完善相關配套措施。
3.改革現行預算管理與會計核算制度
建立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需要全面改進現行的預算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1)改革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的撥付管理制度,建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配套的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管理方式。將現行財政支出中的一部分專門用于單位或部門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會務、房屋修繕、車輛購置和維護等專項資金,按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在t總預
算中單獨編札不再搞條塊分割,而應以實物的形式由政府采購中心按照財政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統一發放到各使用單位。
(2)改革現行總預算會計制度,使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適應。現行預算按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基層會計單位至少三個級次層層下撥經費,年度終了又層層上報經費使用情況,匯編決算。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部門不再簡單地接預算撥付經費,應當允許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應商撥付貨款(支出)或在總預算中將采購資金劃轉政府采購中心支出,減少資金流動的中間環節。由于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決策也不需層層上報,財政總會計可根據支出數額直接辦理決算。同時,在預算資金支付制度改革的基礎上,應設計新的支付憑證,增加“撥付所屬資金”會計科目,進行以撥作支核算,對招標采購過程中發生的標書制作費、招標費或手續費等以“政府采購成本”會計科目在預算會計中加以核算和反映。
(3)改革現行單位預算會計核算制度。長期以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使用政府性資金進行購買性支出,一旦資金潑付到位,基本上就從財政管理或政府監督中脫離出來,對其存續情況、處理情況難以掌握,造成部分國有資產流失或重復購置。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采購品使用者在接到采購中心的有關憑據后,一方面以“專項撥款”科目對接財政或政府采購中心“撥付所屬資金”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另一方面,分類構建資產帳戶,年度終了,采購中心和使用者向財政機關報送會計報表時,對政府采購品均應單獨以一張報表加以反映。
(4)改革現行國家金庫制度。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國家金庫的有關辦法中應明確允許財政辦理直接撥款的方式,并制定相應的操作辦法,這種方式與正在探索改革的國庫單一帳戶的管理方式能夠吻合。
4.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的基礎性工作
根據國際慣例,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我們認為至少有以下幾項基礎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
(1)建立一支合格的政府采購隊伍。政府采購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中招標投標又是一門專業性較強的管理學科,因此,要求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應該是
具備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又具有很強的業務操作能力的復合型人才。為此,亟待對政府采購管理人員和具體操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素質提高以勝任政府采購工作。只有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在財政部門或有關部門進行注冊登記,取得執業資格。因此,可考慮建立注冊采購師制度,將政府采購隊伍建設納入制度化軌道。
(2)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數據庫管理信息系統。運用電子計算機網絡數據傳輸查詢系統,將與政府采購有關的數據信息登記入庫,供使用者(包括:政府采購管理機構、供應商、研究部門、大專院校等)隨時進行調用。待條件成熟后,可考慮將有關政府采購的統計數據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以及采購信息上國際互聯網。
第二條*市貨物和服務類項目政府采購檔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采購檔案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政府采購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記錄的正本必須歸檔保管;政府采購過程中形成的各種記錄的副本一般不作為檔案保管,可以作為資料保存;對于涉及商業秘密和其他保密事項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政府采購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政府采購檔案是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的重要記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采購人和政府采購機構在管理、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應歸入政府采購檔案,并保證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擅自銷毀。
第六條政府采購檔案包括以下文件資料:
(一)采購計劃申請表,包括采購需求清單或需求說明和資料等;
(二)政府采購審批表和移交表;
(三)政府采購活動日程;
(四)招標文件,包括有關文件、資料、樣本、圖紙等;
(五)招標投標信息公告所刊登的媒體記錄和有關審批記錄;
(六)采購人對招標文件的確認記錄;
(七)供應商領取招標文件記錄;
(八)對已發出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文件;
(九)供應商的考察情況報告或資格審查情況報告;
(十)抽取評審專家記錄;
(十一)標前會會議紀要;
(十二)投標供應商簽到表;
(十三)評審專家簽到表;
(十四)有關部門現場監督人員簽到表;
(十五)投標文件正本,包括有關文件、資料等;
(十六)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對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撤回的記錄;
(十七)開標一覽表;
(十八)開標過程有關記錄,包括采購項目樣品送達記錄;
(十九)開標過程中其他需要記載的事項;
(二十)工作人員對評審過程的記錄;
(二十一)評審專家評審記錄;
(二十二)投標供應商的書面澄清或承諾;
(二十三)需要考察的采購項目的評審報告;
(二十四)廢標報告及處理意見;
(二十五)有關部門現場監督人員對采購活動監督的簽字記錄;
(二十六)依法變更采購方式或采購結果的記錄;
(二十七)中標、成交通知書;
(二十八)采購結果公告記錄;
(二十九)政府采購合同,包括依法補充、修改、中止或終止合同等相關記錄;
(三十)公證文書;
(三十一)評標報告;
(三十二)采購人或中標供應商擅自中止或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記錄;
(三十三)政府采購驗收報告;
(三十四)采購資金撥款通知單;
(三十五)有關部門或中介機構的驗收報告;
(三十六)爭議或糾紛處理結果;
(三十七)供應商質疑材料、處理結果記錄及答復;
(三十八)供應商投訴書、投訴處理有關文書、投訴處理決定;
(三十九)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第七條政府采購機構自組織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之日起,五日內將政府采購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移交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監控系統錄制的音像資料,可作為輔助檔案資料保存;應當建立健全監控系統音像資料的使用管理制度,以保證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九條政府采購檔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格式、內容符合要求,規范統一;
(二)整個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齊全完整;
(三)必須是原始件,不可用復印件替代;
(四)文件材料中的簽名、印鑒手續齊全。
第十條政府采購檔案不符合要求的,檔案管理人員不得接收,并告知原因,確保政府采購檔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和政府采購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政府采購檔案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政府采購檔案的管理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十二條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加強政府采購檔案的管理,在合同簽訂、交付驗收和結算完成后,按照要求,負責收集、整理檔案,檔案裝具應當符合檔案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檔案應妥善保管,并保證檔案庫房的清潔衛生,做好防蟲、防塵、防潮、防火、防盜、防鼠等工作。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檔案管理人員發生變更時,應按規定辦理檔案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檔案按照政府采購工作流程排列。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政府采購活動現場監控系統錄制的音像資料的保存期限,必須保存至該政府采購項目履行完畢。
第十七條查閱、復印政府采購檔案,必須填寫《政府采購檔案查閱/復印登記表》,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由檔案管理人員負責調閱;需復印的,由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復印。
第十八條外借政府采購檔案,必須填寫《政府采購檔案外借登記表》,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辦理外借手續,外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日。
外借檔案返還時,檔案管理人員應按外借時登記的內容核查檔案,并辦理返還手續。
第十九條檔案使用者應對檔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負責,不得傳播、污損、涂改、轉借、拆封、抽換。
第二十條保管期滿的政府采購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檔案管理人員提出檔案銷毀清單及銷毀意見,并登記造冊;
(二)銷毀意見必須報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同時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備案;
(三)銷毀政府采購檔案時,必須有兩人以上監銷,同時要邀請財政主管部門人員參加現場監銷;
(四)銷毀政府采購檔案前,銷毀單位和參加現場監銷人員,應認真核對清點銷毀的檔案,銷毀后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罰款和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政府采購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拒絕交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三)涂改、偽造,損毀檔案的;
(四)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采購網上辦公用品超市(以下簡稱網上超市),是指*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省駐威預算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采購人)按照定點采購管理辦法的規定,*自主選購商品和服務的網上場所。
*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采購辦)負責網上超市的建設和日常監督管理;凡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選定的定點供應商及其供應的商品和服務,全部納入網上超市管理。
第三條鼓勵公平競爭,對網上超市實行動態管理,確保商品價格相對優惠。
(一)根據采購人的需求依法采購補充網上超市商品。
(二)合同期內,定點供應商必須對商品價格及時作出調整,并向市政府采購辦報送書面申請,保證價格相對優惠;合同期滿,定點供應商可以書面申請退出網上超市;沒有書面申請的,將繼續履行原有的政府采購合同義務,并執行相關的管理規定。
(三)對網上超市中的商品,準許其他供應商按照規定的程序公開競價;競價獲準入市后,原有供應商自動退市。
(四)網上超市商品因為功能配置升級換代的,在供應價格不變的前提下,供應商可以向市政府采購辦提交書面更替商品申請,更替網上超市原有商品。
第四條網上超市商品公開競價要求和程序:
(一)競價供應商必須具備《*市詢價采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競價時須提交資格證明材料;持有《*市政府采購注冊供應商登記證書》的供應商不需提供資格證明;
(二)競價范圍只限于網上超市商品,不接受超越范圍的商品報價;
(三)競價供應商必須制作紙質報價文件,于每周二(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0:00郵寄或送達市政府采購辦;
(四)競價供應商必須將報價文件裝入信袋內加以密封,并在封簽處粘貼封條,密封后加蓋公章;裝報價文件的信袋上應當寫明:
1、報價人名稱:××××××
2、采購項目名稱:網上超市競價
3、競價商品數量:×××
4、注明“評審時由采購機構啟封”字樣。
(五)報價文件應當包括原商品名稱、型號、技術規格、成交價格、供應商名稱和競價商品名稱、型號、技術規格、報價、服務承諾等,加蓋競價供應商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六)政府采購機構在市政府采購辦的監督下,將當天收到的報價文件集中拆封進行價格比較選擇,確定提供最優惠商品價格的供應商及其商品,并于次日登錄*政府采購網;在滿足功能配置要求的前提下,報價相同的,先送達報價文件的供應商成交;
(七)競價成功的供應商成為定點供應商,必須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納入網上超市管理,其服務承諾不得低于原供應商的服務承諾;
(八)未持有《*市政府采購注冊供應商登記證書》的競價成功供應商,需交納2萬元的履約保證金。
第五條參與競價的供應商在投遞報價文件的同時,必須按照競價商品數量向政府采購機構交納服務費,一個100元,一次性報價超過5個規格型號的交納500元服務費。
第六條與網上超市的商品價格相比,降價必須達到以下幅度,供應商可以進行競價;否則,競價無效:
(一)單價在100元以下(含100元)降價幅度在5%以上;
(二)單價在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含1000元)降價4%或以上;
(三)單價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含5000元)降價3%或以上;
(四)單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降價2%或以上;
(五)單價在10000元以上降價1%或以上。
第七條網上超市供應商分立、合并或注銷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日內,書面報告市政府采購辦。
第八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網上超市:
(一)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
(二)違反政府采購合同有關約定的;
(三)商品停產或價格上漲的;
(四)未適時調整商品價格,被競價退市的。
第(三)款是指網上超市的商品出現生產停產或行業漲價情形的,供應商應提供生產廠商或總經銷商(或一級商)的書面證明文件并經批準的。
第九條建立嚴格的公示制度,競價成功或退出網上超市的供應商及其商品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3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不接受供應商對該公示商品的報價及定點供應商對該公示商品進行的價格調整。
第十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市政府采購活動,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一)提供虛假證明,退出超市的;
(二)合同期內,提供非本企業中標的政府采購目錄內商品累計達三次以上的;
(三)因為商品質量或服務被有效投訴累計達三次以上的;
(四)以無商品貨源為由不予提供商品,有效投訴累計達三次以上的;
(五)退出網上超市后不履行應當承擔的售后服務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退出網上超市的。
第十一條供應商采取惡意競爭或不正當手段謀取競價成功的,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市政府采購活動;已經進入網上超市的,退出網上超市。
供應商分立、合并或注銷被批準,不按時書面報告市政府采購辦的,退出網上超市,履約保證金不予返還。
1.1是醫改中的重要措施
醫院新財會制度出臺和實施,是完全依據我國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中的要求來進行的,這是新形勢下醫療機構財務管理工作中的需要,能夠精準的反映各個醫院或醫療機構成本、收支情況,從而可以規定醫院的預算管理,更好的控制成本。因此構建一個新的財務管理平臺是十分必要的,能夠幫助醫院更好的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媒介的監督和督導,來確保公立醫院將為民服務、救死扶傷原則貫徹到底的決心。
1.2科學財政、精細管理醫院財政的新要求
醫院建立一個公共的財政框架體系,是為了更好的適應當下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的需求,同時也是滿足國庫集中支付、集中采購制度改革的要求。只有深化醫院財政管理,才能真正的做到無差錯,更透明,公眾更信賴的層次。加強科學化的管理財政和管理制度精細化將是目前和威廉國有資產管理的需要。
1.3是醫院發展的需要
目前醫院或醫療機構的財政工作繁重,會計核算工作也不斷的復雜和加重,以往懶散、不健全的財政管理方式已經完全不能適應醫院發展的需求。隨著醫院各項經濟活動的豐富和多樣化以及信息技術的發展,會計人員的工作已經從傳統的記賬、核算向更深層次邁進,為醫院提供規范的財政運行機制,并提供科學合理的管理模式,確保醫院財務的安全和透明,將會計的作用和能力完全發揮出來,參與到醫院的經濟管理工作中。因此新財會制度的形式下構建醫院財務管理平臺是必要的,能夠幫助財務人員更好更快的適應新的財務要求,讓醫院財務工作盡快科學化、合理化,真實的反映每一筆錢的支出和收入情況,發揮會計對醫院財務工作的監督和管理職能。
1.4以往制度的局限性
在以往的《醫院財務制度》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性。原有制度規定醫院財務核算有范圍限制,僅僅適用于公立醫療單位,對于私營或其他的醫療機構則沒有很好的監督和管理作用,不能對這些機構的使勁財務情況進行真實的反映;核算工作中往往有遺漏,不能全面的覆蓋醫院的所有收支情況;亦不能對固定的資產進行評估,無法反映醫療活動中的各項收支是否配比,對成本的核算也存在缺陷。
2實施新財務制度對醫院的意義和影響
2.1設立總會計人員
新的《醫院財務制度》中要求三級醫院必須要有總會計師崗位,而三級以下的醫院也可以根據醫院實際情況進行篩選總會計師人員并決定是否設立該崗位。總會計師的作用即是在各項財務活動中起到領頭羊的作用,由醫院的財務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原本的制定中規定應當設立總會計師,而現有的新制度則規定必須設立,盡管從字面上看差異不多,其核心內容已經發生改變,傳遞著重要的改革信號,強調了在醫院財務管理中,總會計師崗位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這不僅僅是醫院發展的需求,也是患者就醫過程中降低醫療成本的保障。從政府宏觀調控來講,設立總會計師,能夠很大程度上規范醫院科學合理化經營,有效的利用醫院財政資金,保障資金的高利用率和高回收率,提升整體的醫院財務管理水準,更好的為患者和社會服務。而從醫院層面來探討,總會計師則是醫院行政領導中重要的一份子,是大型綜合醫院完善的領導體制的體現,可以更好的協助院領導對醫院財務情況的管理和利用,根據國家政策來調整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大大減輕了院領導的重擔。同時醫院設立了總會計師,也確保了財務管理制度進一步的完善,有助于各項工作的實施。
2.2推進全面預算管理,增強預算的約束力
新的制度規定,醫院應當實行全面的預算管理模式,并且逐級的分解相關預算,將具體的財務工作落實各個科室或個人。一些特殊情況的財務預算的調整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由特定的人員提出調整預算建議,在經過主管部門的嚴格審核下,報醫院財政部門按規定的流程和步驟來對預算進行合理的調整并作備忘錄供日后檢查時用。醫院大力提高對預算執行結果的分析與考核能力,并且將考核的結果與獎金、年終獎勵進行掛鉤,從而激勵各科室和個人提供工作熱情,提升服務質量。從政府宏觀層面來講,醫院預算約束與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將醫院醫療活動中的收支納入到預算中,可以確保財務預算工作的完整性以及嚴謹性,使整體的預算管理工作不斷向科學化、精細化模式邁進。從醫院微觀層面來講,了解自身財務狀況,有助于強化管理能力,對各部門進行嚴格的監管,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醫院的運營能力,更好的利用各項資源發揮作用,并正確的評價工作業績和成果,適時的獎勵和鼓勵工作人員。
2.3強化成本核算,成本控制真實有效
在新的醫院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下,需要重點強化對醫院醫療活動中成本管理。通過對成本管理的目標、成本核算的對象、成本分攤的流程、成本范圍、成本分析以及成本控制的監督管理,了解到具體的操作步驟,更有利于發現步問題和不足,從而將財務成本核算工作做到機制,為醫療成本核算提供可靠真實的原始數據。從政府角度來看,成本核算是明確規定各項醫療服務的合理價格,避免亂定價情況的出現,也是完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依據。從醫院角度來看,醫院各領導各部門能夠真實、全面的了解到醫院的成本信息,以此來促進醫院科學化管理進程,并采取成本控制方案,制定相應的成本考核系統,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和耐心,以更優質的服務展現于患者,提高醫院的品牌效應和績效。
2.4科學界定收支分類,積極推進醫改進程
新的財務制度規定,應當根據醫院收入按來源、支出以及按用途劃分的細則,這樣能更直接醒目的了解到醫院收支情況并作具體分類,將藥品收支數據并入到整體的醫療收支中進行統一核算。根據實際的業務活動需求,可以在細分項目,如單獨核算科研、教學等相關項目的收支。政府認為配合推進醫藥分開改革進程,同時弱化藥品加成、回扣對醫院各科室個人的補償,有助于幫助病患及社會對醫院公益性質和業務特點有更深入的了解。而醫院規范了各項收支核算與管理流產,將藥品按進價核算,并將現有的各藥品賬面價值以購進價為標準出售。藥品發出時,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增設科教項目收入,是指除財政補助收入和醫院自有研發資金以外的科教項目補助資金。在門診和住院部均單獨設立衛生耗材的收入。
2.5建立折舊制度,確保資產負債信息的真實性
新制度規定,醫院有完整核算擁有的資產和負債向公眾公示的責任和異物,真實客觀的反映醫院各項收支的使用消耗。強化管控手段,大力限制非流動負債情況發生。購買大型設備、對外投資需嚴格按照流程報批審核。資產清晰程度可以有效反映醫院固定資產的新舊情況。實行新的制度就是為加強資產管理力度,避免財務風險,盡可能的全面、真實客觀反映醫院或醫療機構資產負債情況,這也是醫院籌資和投資行為極為有力的依據。醫院可提出“累計折舊”的理念,即固定資產凈值概念。新財務制度實行前醫院固定資產應當按新制度的規定補提折舊。然而“折舊的問題”會導致醫院固定資產嚴重下降,但也使得醫院資產負債表數字更加真實。
2.6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務系統,提高財務管理效率
在科技不斷發展的前提下,信息技術在醫院廣泛使用,財務管理中的預算管理、成本管理均可以通過財務信息系統進行,這就需要制定一個安全、高效的財政信息服務系統以適應醫院財務工作的需求。財務管理是醫院工作中的核心和關鍵,是醫院開展其他活動、大力發展的基石,只有將財務管理做到位,才能保證醫院綜合實力得到提升、品牌效應深入人心。因此如何充分發揮醫院信息系統的作用,運用信息技術的力量,對醫院科學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3結語
一、新會計制度對財務管理的意義
(一)對企業財務管理理念的影響
新會計制度下要求財務管理的最終目標就是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首先,新的會計制度對企業的財務報告以及財務報表等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所以企業的財務管理理念也被要求對會計信息進行多角度的分析,減少信息失真的現象。另外,新會計制度下更注重對企業人才的培養,給企業員工更多的權力與發揮的空間,這能夠充分調動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激發企業員工的潛力。對每一位員工的薪酬、補貼以及福利都進行了協調,是員工的價值分配更加科學合理。最后,新會計制度中更加注重政府部門以及企業本身對自身價值的實現,在提高自身價值的同時還需要注重企業的實際盈利,這是傳統的財務管理理念的一種重大轉變。
(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新會計制度下財務管理模式更加注重企業價值的最大化,所以會對企業的資源實現優化配置,提高企業的整體經濟效益。此外,新會計制度下的財務管理能夠更多、更深入的參與到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當中,可以從全局的角度調整企業財務管理的具體方法,使企業的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從而實現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標。
(三)影響財務的風險管理,增強企業的環境適應能力
新的會計制度明確了財務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轉回以及股價中可轉換債券的損失,這對加強企業的財務風險的管理和防范是非常有幫助的。為了與國際會計制度接軌,我國的新會計制度明確規定了房地產投資、債務重組等項目可以使用公允價值,這一制度的規定如果在財務管理中使用公允價值無論實際是損失還是收益都要進行確定,可以減少財務管理的風險。
二、新會計制度下財務管理模式的構建
(一)集權式財務管理模式
集權式財務管理模式也就是由總公司集中掌握企業的財務管理決策權的一種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下企業的很多子公司擁有的財務決策權占的比例比較少,僅僅是很小的一部分,除了財務決策權之外,子公司財務資源以及人力資源等都受到總公司的控制,并且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也都是由總公司通過直接管理的方式來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集權式財務管理模式下的子公司就是相當于總公司的一個附屬部分,總公司可以對其所有的經濟活動進行控制。集權式財務管理模式的優點首先體現在對于企業的管理工作可以由統一的財務政策來開展,也就是利用同一種政策對很多財務活動進行管理,這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企業的管理成本,企業的成本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另外,由于眾多子公司的財務工作都是由總公司進行統一管理的,也就是企業所有財務管理的決策權都在總公司來掌握,可以實現對子公司的有效控制,使整個企業的財務目標都保持一致,可以將企業的利潤最大化更好的實現。最后,總公司對所有的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可以很方便的將企業的資金集中在一起,可以對資金進行統一的調度使用,不但可以使企業的戰略投資統一,還可以有效降低資金的成本。總之,集權式財務管理模式可以使總公司的財務專家的作用完全發揮出來,使企業做出的所有決策都更加專業化,可以有效的保證企業財務管理的穩定和安全,最大程度降低子公司的財務風險。
(二)分權式財務管理模式
與集權式財務管理模式相對立的,分權式財務管理模式就是不同的子公司對于本公司具有比較大的管理權以及決策權,在公司財務管理的方面可以自行決定經濟活動,無論是財務資本的投入運行、財務人員的選聘還是日常的財務開支、員工的薪資福利等都具有自主決定的權力。并且子公司還可以根據公司本身的市場環境的變化來對公司的財務管理的策略進行有效的調整。總之就是分權式財務管理模式總公司對于子公司的經營活動不會直接管理,而是由子公司本身來自主決策的,由總公司間接管理,很少通過指令性的計劃來干預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分權式財務管理模式下的子公司擁有比較大的權力對公司的財務活動進行管理,這樣有利于子公司的個性化發展,同時可以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公司可以發揮創新精神,使作出的每一個決策都具更強的有針對性,作出最適合自身發展的經濟活動策略,有效減少來自于總公司作出決策時的壓力,使得公司的財務管理質量和效率都能夠提高。新會計制度下的財分權式財務管理模式,在財務計劃的基礎上,更加注重企業的生產經營變化,能夠及時根據社會市場的具體情況,調整財務的計劃與決策。這種靈活的動態財務管理方式打破了傳統財務管理的程序化制度約束。這樣能夠有效提高企業的環境適應能力,促使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保持長久的競爭優勢。
三、結束語
為了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落實食品原料的溯源,提高學校食品衛生安全水平,保障師生身體健康,根據《安微省食品索證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定專職人員負責食品索證及臺賬記錄等工作。
二、進行采購索證和進貨驗收的食品包括:①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調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
;②食用農產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豬肉、禽肉等);③食品添加劑(如亞硝酸鹽、酵母、色素等)
;④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必須索證的其他產品。
三、到證照齊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采購,并現場查驗產品一般衛生狀況和包裝、標識,購買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品。
四、從固定供應商采購食品時,索取并留存供貨商的資質證明,與供貨商簽訂保證食品衛生質量的合同。
五、采購食用農產品時,索取銷售者或市場管理者出具的購物憑證。
六、采購生豬肉時,查驗確認為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產品及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并索取購物憑證。
采購其他肉類查驗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并索取購物憑證。
第二條威海市政府采購活動中貨物、服務和系統集成網絡工程采購項目的驗收和合同履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威海市及各市、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和合同履約的監督管理職能。
第四條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依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政府采購合同。
本辦法所稱采購人,是指提報政府采購項目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本辦法所稱供應商,是指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并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簽約人。
第五條政府采購合同是政府采購項目驗收和合同履約的主要依據。
采購人和供應商應當按照中標、成交通知書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或供應商拒絕簽訂或延期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政府采購合同一經簽訂,非經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書面同意,采購人和供應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標的、數量、質量、供貨或完工日期、技術規格以及其他的合同條款進行變更。
第六條采購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負責驗收貨物、工程和服務;
(二)簽署《威海市政府采購驗收報告》;
(三)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要求供應商提供售后服務;
(四)投訴舉報供應商不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采購人履行以下義務:
(一)貨物到貨或工程、服務完工后,48小時之內必須負責驗收完畢;如果不能按時驗收的,應當給供應商出具供貨或完工證明;
(二)按照項目驗收的要求,完整、真實地簽署《威海市政府采購驗收報告》的有關內容;
(三)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按照規定時間驗收完畢的,需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延期驗收申請;采購人未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延期驗收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合同價款的3‰向供應商支付賠償金;因為延期驗收致使供應商遭受損失的,采購人按照損失金額的100%賠償供應商;
(四)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供應商享有以下權利:
(一)貨物送達交貨地點或工程、服務完工后,要求驗收;如果不能按時驗收的,要求采購人出具供貨或完工證明;
(二)驗收不合格的,在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交貨或完工日期前重新供貨和施工;
(三)根據合格的《威海市政府采購驗收報告》,在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時間內要求支付合同款;
(四)采購人不驗收或不在規定時間內驗收的,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提出付款申請,要求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支付合同款;
(五)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供應商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按時、保質、保量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
(二)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提供優質的售后服務;
(三)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送達《威海市政府采購驗收報告》;
(四)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采購人不驗收或不在規定時間內驗收的,供應商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提出付款申請后,經查證屬實,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無條件地給供應商辦理合同價款支付手續,由此給采購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采購人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由采購人負責,大型或技術復雜的特殊項目,經采購人申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或中介機構負責驗收事宜,驗收費用由提出申請的采購人承擔。
第十二條采購人負責驗收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果因技術要求、質量等問題與供應商發生分歧,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構委托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或中介機構負責檢驗。
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技術要求、質量等問題達不到政府采購合同要求的,檢驗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全部由供應商負擔;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技術要求、質量等問題達到政府采購合同要求的,檢驗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全部由采購人負擔。
第十三條《威海市政府采購驗收報告》是合同履約監管和支付合同價款的主要依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采購人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供應商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3、驗收的項目名稱、內容;
4、驗收項目的數量、技術規格、配置是否符合報送的《政府采購計劃》要求;
5、交貨或完工時間;
6、驗收結論;
7、驗收時間;
8、驗收小組成員簽字,并加蓋采購人公章;
9、《威海市政府采購驗收報告》送達時間、送達人。
第十四條采購人與供應商不得串通提供虛假的《威海市政府采購驗收報告》,如有查實,將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