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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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法律文書;作用;探析

中圖分類號:C93l.46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36-0364-01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訴訟活動信息透明度不斷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也在逐漸提高。為了適應新形式,我國現已實行了法律文書上網制度。法律文書上網,旨在司法為民,維護正義。法律文書上網使社會各界更多的了解理解了法院的審判工作,強化了法官的司法能力,提升了法官隊伍素質,展示了法官的良好形象,充分保障了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為法院和群眾溝通交流創造了良好的平臺,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有鑒于此,法律文書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利,以及訴訟當事人及其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表現形式和工具,在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正義,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法制教育,促進社會和諧等諸多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文書是實現法律職能的文書憑證

法律文書是國家司法機關為實施法律的職能而制作和使用的文書憑證,憑借各種法律文書的使用以實現其具體的法律效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偵查職能,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以及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等都作了具體規定,而要實現它們的職能必然得在各個訴訟活動中制作相應的文書,并將它作為具體實施法律的憑證。如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呈送的《提請批準逮捕書》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條件,則要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并用《批準逮捕決定書》通知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而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同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或不決定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復議,復議時需制作相關的法律文書,對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已有明確規定,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需要復議的,應當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五日內制作要求復議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遞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再如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時,應及時用《刑事抗訴書》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意見。所有這些都是為了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在這方面法律文書無疑起著十分重要的文書憑證的作用。

二.法律文書是反映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

法律文書是忠實記載,如實反映有關法律活動的專用文書。國家司法機關、訴訟當事人及其人在訴訟活動中所處的地位,應履行的職責,所起的作用等等,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并要求用法律文書予以如實記載。有的是司法機關依法實施各種活動的實錄,如調查筆錄,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搜查筆錄等;有的是司法機關對訴訟活動依法作出的結論,如各種決定書等;有的是引起下一訴訟活動的憑證和依據,如書等;有的是啟動訴訟程序的憑據,如各類訴狀等等。總之,在所有的訴訟活動中,都是通過制作和使用相應的法律文書來如實記載和反映訴訟活動內容的,它完整地記錄著訴訟活動的每一程序,每一內容。可以說,若想了解某一案件的全部訴訟過程,通過查閱這一案件的法律文書材料即可。比如,《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時間,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答復批捕文書的時限,即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的時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僅明確規定了意見書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確了送達的機關以及附送的材料。所以,通過查閱相關的文書資料,就可以判定公安機關在這一訴訟活動中是否依法辦案。

三.法律文書是反映辦案質量的書面材料

法律文書既然是司法機關履行法律職責參加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那么它也必然真實地反映著辦案的質量。如果司法機關在訴訟活動的每一階段、每一環節都嚴格遵循了法律規定,那就應該有相應的法律文書作為佐證。如果說司法機關的辦案質量較高,那么它所制作的法律文書不僅形式規范,規格有矩,事項齊備,而且事實敘述清楚,證據說明確實充分,理由闡述深刻有力,條理清晰,邏輯性強,法律適用正確具體,語言準確簡潔。因此,衡量司法機關案件辦理質量的高低也應包括法律文書制作的質量在內。從這個意義上講,在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過程中,在不斷提高辦案質量的同時,也應重視對法律文書的制作。

四.法律文書是考核司法人員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書既然是國家司法機關辦案質量的集中體現和如實反映,自然也就成為考核具體制作文書的司法人員綜合素質高下的重要尺度。特別是文字敘述類的法律文書,如公安機關的意見書,檢察機關的書、不決定書、抗訴書、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改判決書等,要想制作出合乎要求的此類文書,不僅需要扎實的法學理論、較高的法律專業水平和豐富的基礎寫作知識,還要有一定的政治理論水平、嚴謹的邏輯分析能力和較為豐富的工作經驗。因此,一份法律文書,既是對司法人員政治素質、工作責任心、工作作風、業務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的綜合檢驗,也應該成為考核其水平和業績的有效尺度。早在1986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就在下達的《印發全國刑事檢察文書座談會兩個文件的通知書》中明確指出:“今后,要把刑檢文書制作質量列為考核、任命、提升法律職稱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考核檢查的重點是‘四書’(書、免予決定書、不決定書、抗訴書)‘二詞’(公訴詞、抗訴詞)及其他重點文書。”作為國家司法工作人員,應該充分認識到法律文書的重要作用,認真對待法律文書的制作,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增強工作的責任心,以切實提高法律文書的制作質量,充分發揮法律文書的職能。

第2篇

關鍵詞:法律文書 寫作 存在問題 探析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訴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同時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法律文書是我國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勞改機關、公證機關、仲裁機關等通過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以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者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上的文書的總稱。

法律文書是法律的具體應用和體現,是實施法律或保障有效實施法律的文字載體和重要工具,法律文書制作質量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到各項法律活動能否正常進行或是否能夠順利開展。然而,在法律文書寫作中,經常會發現許多法律文書制作不夠規范,表達不夠準確,大大地削弱了文書本身的法律效力。

一、結構和內容方面的問題

法律文書是一個具有廣闊涵義的概念,對于這一概念,可以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劃分出不同的類別,即按照文書的具體功能、文書的制作方式、文書的制作主體、文書的行文體式等進行分類。不管怎樣進行類別的劃分,法律文書都離不開其自身的特點,也就是任何文書都要按照其內容和結構方面的要求,嚴格地依據法律進行規范的文書制作。但是,在法律文書寫作過程中,在結構和內容方面依然出現了許多問題,下面通過具體事例來進行分析:

1.遺漏事項。許多法律文書都要在文書首部書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事項,如在書寫犯罪嫌疑人身份事項時,要求包含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違法犯罪經歷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提請批準逮捕書和起訴意見書等。逐一地寫清楚這些內容,對案件的審理工作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實際寫作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遺漏事項的問題。舉例如下:

某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犯罪嫌疑人×××,性別×,××歲,身份證號220302×××,×× 省××市人,××族,文化程度××,居住地點××省 ××市××街××號,在某年某月因涉嫌×××罪被逮捕。”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此次犯罪之前沒有違法犯罪的經歷,起訴意見書中這部分內容可以不寫,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方面,文書中只提到了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時間,而沒有寫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時間。

某市×××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性別×,××年××月××日出生,××族,××省××市人,文化程度××,居住地點××省××市××街××號。××年××月××日被捕。”現在押。這一判決書只寫了被告人的被捕時間和現在押,并沒有寫明被告人在何時被拘留、現押在何處等相關內容,對被告人身份事項交代得不夠具體、全面。根據國家《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在被告人身份事項中應該明確地寫出“因本案所受強制措施情況,現押處所”,因此,凡是被告人被拘留、逮捕,都要寫明被拘留、逮捕的日期。

在制作裁判文書的過程中要注意對判決結果的書寫。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人×××,因犯×××罪,判處有期(無期、死刑)徒刑××年,并沒收財產人民幣×××萬元(沒收個人資產)。”這份刑事判決書中對判決結果的表述就不規范。根據國家《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凡是判決為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判處的刑罰之后標明刑期的起止日期,在判決前先行羈押的,還要折抵刑期。因此,上訴案例應該表述為:“……判決如下:被告人×××,因犯×××罪,判處有期(無期、死刑)徒刑××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并沒收財產人民幣 ×××萬元(沒收個人資產)。”

2.表述多余。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參加的合議庭,于20××年××月××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這份民事判決書中對合議庭的組成上表述多余,因為在每份判決書的結尾都會有合議庭組成人員的署名,所以,在首部就沒有必要再進行書寫。

××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本裁定為終審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這種刑事裁定書的表述明顯欠缺規范,根據國家《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寫明“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就可以了,再做多余的書寫是沒有必要的。

××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本裁定依法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生效。”根據國家《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在裁定書中,如果是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未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應當將“本裁定為終審裁定改成本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語言文字方面的問題

法律文書寫作的要求是很高的,在寫作中要做到嚴肅認真、精確無誤。制作法律文書的時候,一定要正確地運用法律的專業術語,避免華麗辭藻和方言土語;在書寫過程中,要使語句結構完整、言簡意賅,避免經常出現重復的現象。

1.使用語言要嚴肅認真。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以上事實,有××市監獄偵查科的證實材料同改犯×××以及獄警×××等人的證言予以證實。”其中“同改犯”這一詞就屬于生詞,不符合法律中的用語習慣,正確的表達應該為“同監罪犯”。

2.使用語言要精確無誤。××仲裁委員會調解書:“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協議:……五、合同繼續履行;六、放棄仲裁反申請事項……”在這一調節協議中,內容的書寫缺少主語,會導致義務人及權利人產生模糊的認識,應該在書寫中把相應的主語加入進去。

三、引證法律條款方面的問題

在制作法律文書的過程中,經常會涉及到對法律和法規的引用。在引證的時候,要有針對性地引用最為適合本案的法律條款;要在引用中確保法律含義的準確性;要對引用的法律按照順序進行。但是,在法律文書進行法律條款的引證時,經常會出現法律空缺、法律不準、法律殘缺、法律倒置和法律無效的問題發生。例如:

被告人×××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年,刑滿釋放后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先后盜竊10起,盜竊獲得財物總價值約三萬人民幣。某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只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第26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一條對被告人×××進行了懲處。而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并且數額巨大,又系累犯,在判決書中除了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第264條以外,應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目的規定進行懲處。由此可見,在制作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應該認真地審查案件,準確地引用法律條款,防止出現引用法律不準而出現失去針對性的問題。

某市×××區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第2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第206條規定,判決如下……”該判決書是針對一審決定而進行的再審所制作的刑事判決書,在進行判決時,需要共同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第205條第一款和第206條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如果單從第206條上進行引用,會導致文書寫作不全面。由此可見,在引證法律時要注意其完整性、規范性、準確性,不能隨心所欲和習慣辦事。

四、總結

總之,本文對法律文書寫作中存在的問題通過事例表述出來,可以看出存在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粗心大意造成的寫作筆誤,有的是沒有嚴格執行規范導致的失誤,有的是因為引用法律不到位造成的錯誤。因此,想要寫好法律文書,不僅需要有較強的文字表達能力,還需要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和思維邏輯,并且要積極地探索法律文書的寫作規律,不斷強化法律文書寫作的能力,充分發揮出法律文書的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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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摘  要] 檢察文書公開具有防止司法濫權、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多方面的功能。《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頒布以來,檢察機關的文書公開工作不斷推向深入,但仍存在一些諸如文書公開的范圍較為狹窄、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因此,檢察機關應當提高文書公開的可操作性,將文書公開的范圍擴大至部分內部工作性文書,并完善文書公開的保密審查機制和追責機制。確保檢務公開實現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司法公開是促進司法規范的重要途徑。文書公開作為檢務公開的重要一環,對于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意義重大。最高人民檢察院自1998年10月下發《關于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以來,又相繼頒布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對檢務公開進行規范,在文書公開方面,較為重要的是201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規定》印發4年多以來,檢察機關文書公開工作不斷推向深入,但不可否認的是,此項工作在某些方面還存在不足、離人民群眾的期待還有很大差距,必須予以重視并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一、文書公開的目的和價值

按照《規定》總則,制定該《規定》目的是“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增強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透明度,規范司法辦案行為,促進公正執法”。這也體現了檢務公開的目的,即文書公開具有兩個方面的目的,一是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二是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執法。這兩個目的是內在統一、緊密相連的,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能夠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執法,公正執法也需要人民群眾的知情、參與和監督。檢察機關開展文書公開工作,必須統籌兼顧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參與、監督權和促進公正執法的關系,兩者不可偏廢。

檢察文書公開具有多方面的價值和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防止司法濫權。案件信息公開的首要價值功能在于以公開促公正,通過公開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而壓縮其濫用擅權的空間。[1]國家權力來源于人民主權和人民的授予,但缺乏監督制約的國家權力完全可能異化為滿足私欲并侵犯公民權益的工具。[2] 文書的公開與透明,是保障公眾監督檢察權是否依法運行的最便捷、成本最低的途徑。 

二是提高辦案能力。通過將符合公開條件的文書在網上公開,讓廣大人民群眾都有機會查閱,檢察官所撰寫文書格式是否規范、敘述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決定結果是否公正等都要接受公眾的檢驗和監督,倒逼檢察官提高自身辦案能力,以免自身遭受質疑或指責、被追責等各種不利后果。

三是提高檢察機關公信力。當前,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層次更高,內涵更豐富,對檢察工作的關注度越來越高。檢察法律文書是檢察公信力的重要載體和結果,通過法律文書公開,使人民群眾有機會了解所關心的案件的基本事實、處理結果及相關依據,從而有助于打消疑問、增強認同、息訴息訪,減少社會糾紛,提高檢察公信力。[3]檢察公信力體現在檢察機關辦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文書公開是提高檢察公信力的一條重要渠道。

四是提高人民群眾守法意識。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相對于刑法文本,活生生的案例更能夠將犯罪行為與其應受到的刑罰緊密結合起來,更能讓一般公民認識到哪些行為是犯罪的、是刑法所禁止的、應當承受怎樣的不利后果,從而更加敬畏刑法,遠離犯罪。因此,檢察機關將法律文書公開于人人都有機會接觸的互聯網,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教育公眾、預防犯罪的作用。

二、檢察文書公開存在的問題

(一)文書公開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

按照《規定》,公開刑事案件起訴書、抗訴書的前提條件是“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已生效”,但存在的問題是,在司法實踐中判決、裁定是否已生效,檢察機關很難在第一時間知曉,往往依賴于法院的告知。為掌握判決、裁定生效情況,某些檢察院商請法院定期將近期生效的判決、裁定以清單形式送達于檢察院,這種方式雖然暢通了檢察機關信息獲取渠道,但清單送達時很多案件的判決、裁定早已生效多日,造成文書公開不及時,從而違背《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案件信息公開五個原則即“依法、便民、及時、規范、安全”原則中的及時原則。

(二)文書公開的范圍較為狹窄

按照《規定》第十八條,能夠在互聯網的文書,是人民法院所作判決、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訴書、抗訴書,不起訴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公開的其他法律文書;內部工作性文書不公開。此條規定存在的問題,一是“其他法律文書”的范圍不夠明確,導致實踐中公開的文書類型較少。筆者12月初打開“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發現,檢察機關公開的文書類型只有《規定》明確要求公開的4類,即起訴書、抗訴書、不起決定書和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雖然法律文書公開欄有“其他法律文書公開”一項,但打開之后并未看到任何法律文書。二是內部工作性文書不得公開的規定是否恰當,值得推敲。根據通常的理解,內部工作性文書主要是公訴案件審查報告、審查逮捕意見書等文書,然而這些文書并不必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對內部性工作文書不公開的依據只能是這類文書可能包含工作秘密,因為2005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討論通過的《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中的保密規定》和《關于確定檢察機關工作秘密的意見》要求檢察機關維護工作秘密,并以“尚未公開”、“不宜公開”和“一旦泄露會給工作帶來損害”來界定上述三類檢察機關工作秘密。但是,這種界定顯得過于寬泛,對何為“尚未公開”、何為“不宜公開”沒有更加清晰、具體的規范性認識,與此同時,在該《意見》的內容中,還出現了“檢察機關內部事項”[第一條第(九)項]、“檢察機關內部文件、材料”[第一條第(七)項]等諸多不確定的概念,而對這些具體事項的解釋則由各檢察機關在實踐中自行決定,給檢察機關工作秘密的界定帶來混亂,為信息公開的規避提供了尋租的空間。[4]此外,內部工作性文書和工作秘密也不是等同的概念,內部工作性文書并不一定包含工作秘密,比如,案件公開開庭后,一般情況下該案件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幾乎均已經在法庭上呈現,此時作為內部性工作文書的審查報告便不可能涉及工作秘密。總之,內部工作性文書界限不清楚、一概不公開的依據不充分。

(三)文書公開程序的科學性有待提高

按照《規定》第五條,案件辦理部門負責本部門案件信息公開的密級確定;按照《規定》第二十一條,案件承辦人在公開法律文書前,要“對需要公開的法律文書做出保密審查和技術處理”,但是,通常來講,案件承辦人不具有保密專業知識,要求其對自己辦理的案件進行密級確定和保密審查,很難起到預期效果。

又如,《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屏蔽。此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執行起來沒有問題,但是也要考慮到特殊情況,即:如果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屬于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對其進行屏蔽必然導致公眾無法看懂基本案情,從而與不公開無疑。   

(四)文書公開的監督和保障機制有待完善

一方面,為確保可公開者皆公開,最大限度公開檢察法律文書,僅有檢察機關主動公開一種公開方式不盡合理。《規定》第五章中的“監督和保障機制”規定,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案件信息不規范、不準確的,可以向案件管理部門反映。反映針對的內容是“人民檢察院的案件信息不規范、不準確”,而不是案件信息是否,即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沒有申請文書公開的權利。另一方面,對于案件承辦人或者承辦部門無正當理由拒不公開法律文書、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法律文書或者不及時公開法律文書的,檢察機關應當給予懲處,《規定》也沒有明確,不利于保障文書工作公開的健康發展。

三、檢察文書公開的若干建議

(一)強化文書公開的可操作性

一方面,提高文書公開范圍的明確性,建議以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應當公開的法律文書類型,而不是簡單地用“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在該系統的其他法律文書”作出模糊的規定,從而實質上限制了文書公開的范圍。另一方面,提高文書公開的可操作性,建議對《規定》第二十一條作符合實際的修改,不再將案件承辦人公開法律文書的時間限制為收到生效判決、裁定后十日內,因為符合公開條件的起訴書、抗訴書,所涉及的案件也符合公開開庭條件,既然法院公開開庭時起訴書、抗訴書已經公開宣讀,開庭后即公開該文書與收到生效判決、裁定后十日內公開沒有實質區別。因此,要求起訴書、抗訴書在開庭后某一段時間內公開,可操作性更強。

(二)擴大檢察文書公開的范圍

反特權最關鍵的是要驅除政治生活的神秘化和暗箱操作,推進公權力行使的透明化、陽光化。[5]文書公開亦如此,唯有最大程度地公開各類法律文書,才能更有效限制司法權濫用。如果僅公開一些未體現司法決定過程的缺乏說理性的文書,而拒絕公開那些最能體現司法官審查過程、司法機關內部形成決定過程等的文書,這種公開就難以實現文書公開的目的和初衷,難以適應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強烈要求。劉仁文教授在反思我國政治生活不夠透明時指出,我們動輒把本來應當屬于公民知情權的信息蓋上國家秘密的大印,這就為權力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間。[6]

筆者認為,內部工作性文書,如公訴案件審查報告、審查逮捕意見書等,往往體現了檢察官的辦案依據、辦案程序及辦案過程,最能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若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且公開之后不會給工作帶來損害,也應當按照《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作匿名處理或者屏蔽有關內容后予以公開,以最大的勇氣接受公眾監督。或許筆者這種建議稍顯激進,但長期來看,這種做法無疑是有多方面積極作用的。一是可以提高辦案人員的責任心,提高文書撰寫能力;二是可以最大限度接受監督,有效預防權力濫用;三是可以防止其他人員干預案件辦理,提高檢察機關和檢察官辦案獨立性和公正性。

(三)完善文書公開的保密審查機制

關于法律文書上網前的審核程序,我國臺灣地區法院的做法可供參考。按照臺灣“司法院”的規定,臺灣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的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原本后交由書記官,書記官收領原本后在規定期限內制作裁判正本(刑事為收領原本后七日內,民事為收領原本后十日內)。書記官在制作裁判正本后,通過電腦對裁判文書是否公開進行篩選,向臺灣 “司法院”上傳裁判正本時需寫明該裁判是否公開,如不能公開需注明不能公開的理由。書記官將裁判送達當事人后,提交臺灣“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審核。資訊管理處對裁判書中涉及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財產細目等信息是否進行技術處理的問題進行審核。[7]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定》明確由案件辦理部門自行確定密級,難以保障定密之效果。較為科學的規定應當是,案件承辦人將文書公開之前,將擬公開的文書提交保密部門審查并確定密級,由保密部門提出是否適合公開的意見,再由辦案部門決定是否公開,而不是由保密部門僅僅負責保密檢查和管理。

(四)加強對法律文書不公開的制約

為堅持“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筆者建議,文書不公開的理由也要上網公開接受監督,除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以外,不在互聯網公布的文書都應當公布案號、辦案的檢察院及不公開的理由等,以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增加依申請公開的情形,社會公眾認為某份法律文書應當公開而檢察機關未公開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檢察機關則由案件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予以答復和處理。此外,可考慮在《規定》第二條保密原則中增加全面公開的原則,以確保檢務公開實現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五)加強文書公開的責任追究機制

為提高檢察官公開法律文書的責任心,檢察機關應當對案件承辦人或者承辦部門無正當理由拒不公開法律文書、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法律文書或者不及時公開法律文書等情形建立責任追究機制,明確追責程序和追責方式等內容,推動檢察文書公開工作深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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ƒ陳蘭、杜淑芳:《檢察法律文書公開實證分析》,載《中國檢察官》2014年第12期第40頁。

④高一飛等:《檢務公開基本原理》,中國檢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87頁。

⑤⑥劉仁文:《司法的細節》,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5頁。

⑦龍飛:《域外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制度比較研究》,載《人民司法》2014年第17期7頁。

[1] 諸葛旸:《讓公開更公開更自覺:檢察案件信息公開的反思與重構》,載《法制與經濟》2016年第3期,193頁。

[2] 龍宗智:《刑事審判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頁。

[3] 陳蘭、杜淑芳:《檢察法律文書公開實證分析》,載《中國檢察官》2014年第12期第40頁。

[4] 高一飛等:《檢務公開基本原理》,中國檢察出版社2015年版,第87頁。

[5] 劉仁文:《司法的細節》,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4頁。

第4篇

關鍵詞:執行 執行主體變更 確認之訴

一、相關概念的鏈接

執行主體的變更,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執行主體的變更,二是執行主體的追加。而在相關的民事訴訟法理論中,對這兩層含義并未能嚴格加以區分,故本文中仍通稱為執行主體的變更。對于執行主體變更的類型,又可區分為權利人的變更和義務人的變更,本文中僅僅涉及義務人主體的變更,而不涉及權利人主體的變更。目前對于執行主體變更的情形,由于受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的限制,大致歸納為下列幾種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規定(試行)》第76條至第81條規定的6種情形。具體為私營獨資企業;個人合伙或合伙型聯營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企業分立;開辦單位;主管部門這6種及對第三人債權的執行,一共涉及7種案件的執行需變更執行主體。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意見》規定的4種情形。具體為企業分立、合并;企業名稱變更;被執行人為公民死亡的執行;案外人提供擔保。

確認之訴,是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研究按訴訟請求內容為標準,對訴的種類的劃分。他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關系或者其與被告之間的某一民事法律關系是否有效的請求。他又分為肯定的確認之訴和否定的確認之訴。由于確認之訴不具有給付內容,而僅僅要求法院判明某一實體法律關系是否存或是否有效,加之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對訴訟種類予以劃分,故實踐中并不為人所重視。

從表面而言,執行主體變更與確認之訴風馬牛不相及,執行主體的變更屬于程序方面,而確認之訴屬于當事人實體訴權,一為程序,一為實體,互不干涉。在目前法院執行工作中,執行主體的變更,強調的是體現執行權的優越性,減少當事人訴累,提高執行的公正與效率。亦有部分人認為,執行主體的變更,是基于判決的既判力和擴張力而產生。其理論認為,生效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產生普遍約束力之外的直接約束力,其他人直接受到法律文書內容的規制,從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直接及與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執行機構可依此強制執行當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然而筆者對此觀點不愿茍同。我們知道,在刑事訴訟中,一基本的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犯罪嫌疑人非經人民法院宣告其有罪,其均無罪。那么在我國民事訴訟中,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實踐中卻有一條重要的原則,那就是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不行使訴權,法院不能強制性確定其有某種權利的存在或受到侵害。筆者認為,法院的執行,即是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強制執行,通過法律所賦予的執行權力,以公權力實現對私權利的調整,而對于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的當事人的執行,可通過確認之訴這一途徑解決。

二、確認之訴的優越性

確認之訴的優越性體現在一是符合不告不理原則。在之前我們已經談到,確認之訴僅是對某一法律關系的確認或否定,其本身并無執行內容。而在執行中,如需涉及到執行主體的變更,勢必會改變法律文書的主體,對于生效法律文書之外的當事人是否與法律文書中權利人存在某種法律關系,通過當事人行使訴權加以確定。

二是符合公正與效率的主題。在目前執行實踐中,對于執行主體的變更,大多數法院采取了強調當事人舉證,有的法院還實行了執行聽證。但在實踐中,往往是權利人提供一些線索,如企業已分立為多個企業,具體的取證調查卻是由執行人員去完成,這一方面與我國民事訴訟職權主義弱化,強化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方式改革要求大相違背,另一方面也客觀的增加了執行人員的工作量。且執行主體變更存在的兩大弊端是一是對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時間性沒有任何規定,二是執行主體變更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無任何上訴、抗訴的可能性。對于證據的收集與認定,由執行人員完成,具有較強的主觀性,缺乏監督性。而對于執行主體的變更,通過確認之訴加以解決,對于舉證時間及效力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的約束,對于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通過上訴、抗訴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是符合當事人充分行使訴權的要求。我們知道,當事人在行使訴權時享有多種權利,包括回避權、辯論權、答辯權、舉證權、質證權等等。我們不可否認的是,在有些法院,對執行主體變更采取聽證制度,確實在聽證過程中賦予當事人各種權利,但筆者要對此提出的質疑是執行聽證是誰賦予給執行機構的。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這屬于執行機構擅自擴大的權力。如將執行主體變更納入到確認之訴中,由于確認之訴屬于民事訴訟的一類,當事人在行使這一訴權時必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享有各類民事訴訟權利。

四是符合鈍化矛盾的要求。對于執行主體的變更,如果由執行機構作出,基本上是當事人提供一點線索,大量證據需由法院執行機構去調查取證,這同一機構取證,同一機構認證,再由同一機構作出法律文書,相應的會增加新的義務人與法院執行機構之間的矛盾。同時權力的無限擴大并缺少監督,勢必滋生新的腐敗。而將執行主體變更納入確認之訴,通過訴訟程序,由審理庭作出法律文書,由執行機構執行相應法律文書,這一是審執分離的需要,二是權力監督的需要,三也是相應鈍化矛盾,減少當事人與執行機構的對立情緒的需要。

將執行主體變更納入到確認之訴,也許很多人會提出這樣幾個疑問,這是否會造成重復訴訟,拖延執行周期,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首先對于重復訴訟問題,我們認為,執行主體的變更,如果是變更執行主體,那么原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人不再存在,需變更為另一新的義務人,如果是追加執行主體,原生效法律文書中的義務人繼續存在,同時要增加新的義務人。在這 里,我們可以看出,執行主體變更產生的直接結果是必然會出現與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之外的新的義務人。而這一新的義務人并未經過法院確認與權利人存在某種法律關系,故執行主體變更提起確認之訴,不存在重復訴訟的問題。且這一確認之訴僅是確定新的義務人與權利人之間是否存在法律關系,至于其確定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后,應當向權利人履行什么樣的義務,那么我們仍要根據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加以確定。

對于是否存在拖延執行周期問題。筆者認為,如在執行中實行執行聽證制度,加上執行人員調查取證,對于執行主體的變更周期性相對而言必然存在。改為確認之訴,我們可在審限上及適用程序上加以規定,并加上舉證時效的規定,更有利于縮短執行周期,提高執行效率。

對于是否會增加當事人訴訟負擔問題。不可否認,將執行主體變更納入到確認之訴后,必然會增加的是當事人舉證義務。我國目前在案件審理上正逐步強化當事人舉證制,弱化法院職權主義調查色彩,故對于主體提訟后,只會增加當事人的舉證義務。對于訴訟費問題,由于確認之訴不具有給付內容,故其收費應按非財產類案件收費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收費辦法》的規定,其受理費僅為10元至50元,基本上不增加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三、設立執行主體變更確認之訴制度初探

設立執行主體變更確認制度,首先應當通過立法使其身份合法化。筆者認為,執行主體的變更,屬于原權利人與新的義務人之間所產生的民事權利與義務的爭議,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其原告為原訴的權利人,被告為新的義務人,具體訴訟請求為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其涉及到實體義務的承擔,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產生的權益爭議,屬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其既然具有民事訴訟中的可訴性,那則應通過立法確認其應有的法律地位。

第5篇

關鍵詞:公安信息化;公安筆錄軟件;公安信息管理

中圖分類號:TP311.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599 (2012) 17-0000-02

隨著公安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深入,為了提高公安邊防部隊辦案過程中的工作效率,筆錄制作軟件也逐漸變得十分普及。筆錄軟件的使用,使公安邊防干警在處理案件時能夠快速、方便、準確的制作法律文書,為干警工作節約了大量寶貴時間。

由于公安邊防部隊中并沒有統一的公安邊防部隊筆錄軟件,其操作的方法也各不相同,這增加了軟件應用和普及的難度。許多筆錄軟件是利用計算機圖形繪制的方式,通過編程繪制筆錄表格模版,然后通過在指定位置輸出錄入數據來實現筆錄的制作。這種方法,首先不利于調整,由于錄入字符串長度不一,難免會出現因字符串長度過長而出現字符跨行跨列等排版問題;其次,由于各地區對筆錄格式有不同的要求,當為了適應地域性差別時,就不得不針對各地區的格式要求編程繪制進行修改,這樣將花費大量的時間。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本文提出了使用WORD制作的筆錄模版來實現電子筆錄的制作,首先將會大大減少在模版調整上所花費的時間。由于許多人用WORD來處理辦公文檔,因此在對模版進行細節方面的調整時,不會因為要重新學習,而花費大量時間。其次使用Word作為法律文書模版,可以有效避免在排版時所出現的各式各樣的問題,有效降低了編程開發難度,節約了大量的寶貴時間。

1 系統原理分析

系統原理分析主要包括Word法律文書的實現原理和word編程原理兩個方面。

1.1 Word法律文書的實現原理。利用數據流程圖(DFD)可以分析出構建筆錄軟件的邏輯模型。在筆錄數據管理模塊中,通過對數據的添加、修改、刪除操作來實現筆錄數據的錄入,通過將相關數據流轉至數據處理轉換模塊,對錄入的數據進行處理、完成筆錄制作,并將其保存至數據庫中。

1.2 WORD編程原理。利用VB操作實現Word功能時,無論選擇什么樣的方法,最終都將與Word對象模型進行交互,才能完成相應的功能。

其中Application對象用于訪問應用程序級的設置和選項,即Word應用程序對象,同時也是整個對象模型的根對象,所有子對象均由它派生而來。Document對象表示一個Word文檔,Range對象表示文檔中一定范圍的文本,而Shape對象則表示嵌入在Word文檔中的圖、表、圖片或其他對象。在筆錄軟件中,為了能夠正確讀取法律文書的Word文件,首先要構建一個Application對象,以便于能夠正常訪問Document對象,利用Document對象來打開法律文書模版,用Range和Shape對象進行相應的添加刪除操作。

2 系統設計

參照系統分析中數據流程圖所構制的模型,設計系統中的重要模塊,主要包括數據庫設計和系統功能模塊設計。

2.1 數據庫設計。數據庫設計在軟件設計中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根據筆錄軟件所提供的邏輯模型,遵循規范化和減少數據冗余的原則,利用Access構建筆錄軟件的數據庫系統。

2.2 系統功能模塊設計。根據所處理的事務的需要將系統功能劃分為數據庫存取模塊,法律文書模版存取模塊、筆錄輸入模塊,信息處理模塊,筆錄樣版存取模塊。

3 系統實現

系統實現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知識,這里主要從數據庫連接、法律文書接口的設定和數據處理三方面加以闡述。

3.1 數據庫連接。由于是同Access數據庫進行交互操作,可以通過ADO(ActiveX Data Object)方式連接,ADO是一組經過優化的訪問數據庫的專用對象集,利用ADO方式比用其它的連接方式更為簡單、專業和方便,而且功能強大,為了避免由于應用程序工作路徑的切換,而導致在連接數據庫文件時失敗,因此在編寫過程中,應當注意設定好含有應用程序路徑的全局變量。部分實現代碼如下:

Dim strCnn As String = "Provider=Microsoft.Jet.OLEDB.4.0; Data Source=" + GloablCommon.CurrWorkDir + "\DataBase.mdb;Jet OLEDB:Database Password=0898"

Me.MakerConnect = New ADODB.Connection()

MakerConnect.Open(strCnn)

3.2 法律文書接口的設定。為了規范各種法律文書數據處理接口名稱,我們定義了ProcLayer接口,利用接口方式,可以有效減少兼容性問題,可以在不損害現有實現的情況下,對接口進行增強實現處理。部分實現代碼如下:

……

Public Interface ProcLayer

Sub DataInit() ‘數據初使化

Sub DocInit() ‘法律文書初使化

Sub DictInit() ‘字典數據初使化

Sub DataUpdate() ‘數據更新操作

Sub DataSave() ‘數據存儲

Sub DataReader() ‘數據讀取

Sub DataConnection() ‘數據庫連接

Sub DataDisConnection() ‘關閉數據庫連接

End Interface

……

3.3 數據的處理。在該軟件中,數據處理是最重要的一部份,關系到是否能夠正常生成Word格式的筆錄或法律文書,它主要由兩部份組成:一是法律文書的模版處理,從Word對象模型中可以了解到對Word中的文本進行操作,因其對象的不同,其操作的方法也不盡相同,如單元格、圖形、正文文本等,均要為其設計相關的替換方法。部分實現代碼如下:

……

Public Sub FindReplace(ByVal findtext As String)

Dim tmp As String

For Each shape In doc.Shapes

tmp = shape.TextFrame.TextRange.Text.Trim

If key_str.ContainsKey(tmp) Then

shape.TextFrame.TextRange.Text = key_str(tmp)

End If

Next

End Sub

Public Sub FindReplaceShape(ByVal findtext As String, ByVal replacetext As String) Dim i As Integer

For i = 1 To doc.Shapes.Count

shape = doc.Shapes.Item(i)

If flag(i) = False Then

find2 = shape.TextFrame.TextRange.Find

With find2

.Text = findtext

.Replacement.Text = replacetext

End With

flag(i) = find2.Execute(Replace:=WdReplace.wdReplaceOne)

End If

Next

End Sub

……

二是對筆錄對話樣本的處理,在筆錄對話樣本中為了能夠正確讀取問與答的記錄,便于在錄入對話過程中可以提供對話樣本進行填充,可以利用記錄中每行開始的“問:”、“答:”關鍵字來進行區別。部分實現代碼如下:

……

Public Sub textprase(ByVal filepath As String)

Dim fr As StreamReader = New StreamReader(filepath)

Dim str_line As String = fr.ReadLine()

Try

Do

If str_line.IndexOf("問:") = 0 Then

Q_length += 1

QA_list(Q_length).str_Q = str_line

QA_list(Q_length).array_A = New ArrayList()

Else

QA_list(Q_length).array_A.Add(str_line)

End If

str_line = fr.ReadLine()

Loop Until str_line Is Nothing

Catch e As Exception

MsgBox("Error:" + e.Message)

End Try

fr.Close()

End Sub

……

4 結束語

根據現有筆錄軟件存在的缺陷,并結合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了一種利用WORD制作的筆錄模版來實現電子筆錄的制作的筆錄軟件系統。利用該筆錄軟件,公安邊防干警可以快速完成筆錄及法律文書在制作方面的一系列繁鎖工作;同時該筆錄軟件所具有的靈活性改變了現有的筆錄軟件只允許使用固定模版的情況,干警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對模版樣式進行修改調整,從而更加適應自身的工作需求,提高了工作效率。

參考文獻:

[1]申巍.關于訊問筆錄中合法性的幾點思考[J].山西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5,2.

第6篇

一、檢察建議的法律性質和作用

目前檢察建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等原則性的規定,從其性質來說,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人民檢察院在行使各項檢察職權的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影響社會治安和綜合治理的問題,向該單位提出的建議。檢察機關除擔負打擊犯罪的職能外,還負有宣傳法制、教育群眾、預防犯罪等法律監督職能,而這些職能必須通過非訴訟活動來實現,檢察建議書這一非訴訟法律文書也就成為行使這一職能的載體和形式之一。

二、檢察建議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據調查,檢察建議在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對檢察建議的重要性和針對性認識不足。有的為完成業務考核任務勉力為之,影響了檢察建議的質量。由于沒有明確的質量要求,一些辦案人員在思想上對檢察建議的針對性沒有足夠的重視。制作前不作認真調查,制作時也較輕率,問題把握不準,建議的改進措施不具體,檢察建議的質量不高。不僅使檢察建議流于形式,也使得被建議單位難以接受,影響其整改的積極性。

2.檢察建議的發送對象不明。有關法規對檢察建議明確規定,作為檢察機關的非訴訟法律文書,適用的對象只能是除政法機關以外的企事業單位,但目前檢察建議的發送對象已擴展到公安、法院,甚至還有越級發送的現象。

3.檢察建議在制作、簽發、審批環節存在不規范、不統一的情況,給成文、發送、管理、查閱、效果反饋等都帶來不利影響。有的檢察建議以院的名義發出,有的則以職能科室的名義發出;在審批制度上有的是檢察長、部門領導(主訴、主辦檢察官)、辦案人員三級審批,有的是二級審批。

4.對檢察建議的跟蹤落實不夠。因沒有制度規定,一些辦案人員對檢察建議的后續工作不重視。在檢察建議發出后,對其執行情況不聞不問,漠不關心,也不主動向被建議單位征詢意見,了解執行情況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難。客觀上不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也使檢察建議失去了實際意義。同時,還會影響檢察機關的形象。

三、檢察建議書與糾正違法通知書的區別

為了明確界定檢察建議的法律特征和適用范圍,保證正確有效地發揮檢察建議的積極作用,首先應當正確理解檢察建議書與糾正違法通知書的關系。

1.兩者的性質不同。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非訴訟法律文書。而糾正違法通知書則屬于訴訟監督法律文書,是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行使法律監督職能,對立案、偵查、審判和執行中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依法制作的法律文書。

2.兩者適用的對象不同。作為一種非訴訟法律文書,“檢察建議的適用范圍只是司法機關以外的社會上的單位”。“對公安、法院、監獄等機關,一般不使用建議書。”同樣是非訴訟法律文書的糾正違法通知書,除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公安司法機關外,它的適用對象只能限定于同一訴訟過程中的同級公安、法院和刑罰執行機關,而不能擴大到社會上的企事業單位,不能適用于非同一審級的公安、法院和刑罰執行機關。

3.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糾正違法通知書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在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訴訟環節中是否合法行使檢察監督權的文書,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檢察建議書則是體現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的延伸和輻射,是擴大辦案效果的一種形式,但不是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和強制性。

四、檢察建議書與檢察意見書的區別

檢察建議書和檢察意見書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文書。檢察建議書是針對社會治安和綜合治理問題,向有關單位提出建議所制作和使用的檢察工作文書,它是檢察機關參加綜合治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而檢察意見書則是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認為應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而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檢察意見時所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書。

五、檢察建議書的適用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建議適用范圍的有關意見 ,檢察建議主要適用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防范、減少犯罪工作等。因此在檢察辦案中,適用檢察建議的范圍應限定在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安全保衛工作薄弱,治安問題突出,疏于防范,屢次出現違法犯罪活動的;

2.物資財務管理混亂,規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實,存在漏洞,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的;

3.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貪污、受賄,給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條件,造成后果的;

4.人民內部的糾紛問題突出,調節疏導不力,矛盾可能激化,或矛盾已經激化出現惡果的;

5.庇護犯罪分子、知情不舉、通風報信或者以說情及其他手段干擾辦案,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

6.對積極協助檢察機關同犯罪作斗爭的人員,需建議單位予以表彰的;

7.對其他影響國家法制和社會治安的重要問題,需要提出檢察建議的。

六、規范檢察建議的制發程序和質量要求

1.檢察建議書提出的形式。檢察建議雖然可以用口頭形式提出,但書面形式應是檢察建議的主要形式,對于影響比較大的案件,更應用書面檢察建議提出。

2.規范制作內容的要求。雖然高檢院對檢察建議的制作格式有了統一規定,但對具體的制作內容沒有細化。因此,應將檢察建議書具備的內容要素作為格式要求明確下來,如通過辦理什么案件查證了被建議單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問題,經研究對此作出哪幾項既有針對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檢察建議等,并提請受建議單位及時反饋落實檢察建議的信息。

3.完善審批制度。必須先由辦案人員結合案件情況,依照格式要求制作檢察建議書,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訴、主辦檢察官審核后,報分管檢察長審批簽發。必要時可經檢委會討論決定。主訴、主辦檢察官不應擁有檢察建議的審批簽發權。

第7篇

被執行人__________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執行人____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____________。但被執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查明被執行人____在____有儲蓄存款____________。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5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執行人____在____的儲蓄存款________________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執行員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寫明以下事項:

1.制作文書的法院名稱

2.文書名稱

3.文書編號

4.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正文

1.寫明執行依據。在“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之后的空白處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制作日期、文書編號和文書名稱。

2.寫明被執行履行義 務情況。表述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但被執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其中的空白處依次填寫發出執行通知書的日期,被執行人的姓名或名稱,執行通知中指定履行的義務和期間。

3.寫明裁定提取被執行人儲蓄存款的理由。表述為:“現查明被執行人____在____有儲蓄存款____”在其中的空白處依次填寫被執行人的姓名或名稱,存款的金融機構名稱和被執行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及利息數額。

4.寫明裁定的法律依據。表述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5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5.寫明裁定結果。表述為:“提取被執行人____在____的儲蓄存款________。”在其中的空白處填寫被執行人的姓名或名稱,存款的金融機構名稱和被執行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及利息數額。

6.寫明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為:“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應當依次寫明以下事項:

1.執行員署名。

2.制發本文書的時間(年月日)。即簽發法律文書的日期,而不是承辦人擬稿書寫的日期。

3.制作本文書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應當在制作日期的上側,要求上不壓正文,下要騎年蓋月,必須不偏不斜,保持公正、嚴肅,文字、國徽必須清晰。

第8篇

關鍵詞:法律文書 用詞特點 句法特點 要領

一、 法律文書的用詞特點

法律文書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法令法規、協議書、合同、申請書等,文體嚴謹、準確,在遣詞造句、行文上都有著嚴格的要求。從用詞上來看,有以下特點:

(一)古體詞的運用

法律英語喜歡用古體詞,也就是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詞匯。古英語指的是一直使用到公元1100年的英語,而中世紀英語是指在公元1100年到1500年期間使用的英語。在這兩個時期從拉丁語、法語和希臘語中借來的外來法律詞語的70%仍沿用至今。古英語和中世紀英語詞匯的使用使法律文本句子簡練、嚴謹。

法律英語中最主要的古體詞是那些由“here”,“there”和“where”等詞加上一個或幾個介詞構成的復合副詞。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古體詞: hereto, hereby,thereby, thereto, wherewith, and thereof 等等。Here 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條約等),there指另外的文件,where 構成的副詞是關系副詞,連接狀語從句。herein譯為“本文件中”,thereunder 譯為“按照那個文件的規定”, whereas 譯為“鑒于”。

(二)法律專業術語的運用

法律英語的顯著特點之一就是行話的使用,專業術語可以使表達更準確,更體現專業性。如: alibi (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 tort (侵權行為),forgery (偽造罪),bail (保釋)。這些術語具有法律語言的特點,因此不會在其他語域中出現。

(三)情態動詞的運用

法律法規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一種上對下的命令語氣,規定相關方“必須要做或可以做”的事或者“不得做”的事情。在法律文本中常用的動詞有shall和may。

Shall 在法律英語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視,它是構成獨特的英文法律文體的一個重要詞匯,與第三人稱連用表示命令、義務、職責、權利等。

例如:The department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in charge of the unified administration of standardization throughout the country. 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in line with their respective functions,be in charge of standardization in their respective departments and trades.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此句中,“shall”表示“必須”的意思,可以簡譯成“應”。當shall 與 not 連用時,表示法律禁止某件事情的發生,具有防止、預防某行為發生的內涵。

May 在法律英語中主要有兩種解釋。一是表示“給予許可”或者“給予某人做事的權利”,此含義多用于法律法規中。

例如:A civil juristic act may be in written, oral or other form.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二是表示“也許”或者“可能性”,這一含義多用于法律合同中。

二、 法律文書的格式特點

法律文書往往具有特殊格式,以表示其莊重、嚴肅的特點。

(一)主要的人或物要大寫

例如:After shipment, the Seller shall draw a sight bill of exchange on the Buyer and deliver the documents through Seller bank to the Buyer against payment, i.e. D/P. The Buyer shall effect the payment immediately upon the first presentation of the bills of exchange.

貨物發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D/P)式,通過賣方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

(二)法律英語多長句

法律英語的句法結構特點可以大體歸納為:多以條件句為主構成的長句表達結構,邏輯連接詞and 和or在句中發揮重要的邏輯銜接作用,其他的修飾限定成分起到進一步明確具體細節內容的作用。

在英漢互譯中,首先要理清楚法律英文的邏輯結構,找出主句、從句、狀語等修飾成分,然后再加工、整理,精雕細琢,要在保證準確傳遞意思的基礎上,在形式上注意譯文表達通順、流暢,以符合漢語的行文習慣。

例如:Disputes over the right of ownership of grasslands or the right to use them shall be sett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through negotiation on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mutual accommodation in the interest of unity.

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精神協商解決。

(三)法律英語多被動語態

被動語態是英語法律文書中常見的一種句法現象,這與它要達到的功能是分不開的。被動語態具有主題確立意義、主題連貫意義和焦點突出意義等語篇功能,它可以在交際過程中對信息進行重新編碼和解碼,保證語言交際的通暢連貫和重點突出,從而保證交流順利有效進行。并且它不帶有個人主觀性, 因而采用被動語態更能體現法律文書的客觀性,也就更能強調它的相關無條件遵守性。而在漢語中,多使用主動語態,因而在英譯漢的過程中,要適當地將被動語態譯成主動語態,更能增強法律條文的強制性語氣,且使上下文更連貫。

例如:Where an invention-creation for which a patent is applied for relates to the security or other vital interests of the State and is required to be kept secret, the application shall be tre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escriptions of the State.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在法律英語中,常用被動語態形式的短語來代替從句,使句子結構更加緊湊、嚴謹。

例如: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in the contract, the following terms whenever used in this contract have the following meanings.

除非合同中另有說明,在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術語有以下含義。

短語whenever used 代替了whenever they are used, 這樣句子更緊湊。

三、 結束語

要想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律英語翻譯首先要了解法律英語的用詞、句法特點,掌握翻譯技巧和大量的專業術語,理清原文的邏輯思路,多積累,多實踐,才能不斷提高翻譯的水平和質量。

參考文獻

[1] 謝云子.淺談法律英語的翻譯[J].學習月刊,2008(8):76.

[2] 李克興,張新紅.法律文本與法律翻譯[M].北京:中國對外

翻譯出版公司,2010.

第9篇

因執行法律文書發生的房屋登記行為,是行政行為、司法行為還是事實行為?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必須先明白法院和行政機關的關系。根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行政機關和法院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權力系統,一個行使行政權,一個行使司法權。二者的相互獨立性具體表現在:行使職權的范圍和方式不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法官和行政機關組成人員;二者的介入時機不同。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但是,審判權可以有條件地作用于行政權,主要是通過行政訴訟的形式作用于行政權。但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也不是毫無限制的,它要受職權法定原則的約束,對于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事務,其無權干涉。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來看,協助執行是因人民法院的需要,在房屋登記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房屋登記部門按照通知書的要求辦理查封或物權轉移登記。啟動時間、執行事項和具體內容都是由人民法院明確的,登記部門不得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否則要承擔行政權力不當行使的責任。登記機構僅僅是協助法院實現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關系,并不對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實質性的審查,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法釋[2004]6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協助義務,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這是司法統一原則的具體體現。從物權變動的過程來看,房屋登記部門協助執行法律文書僅僅是對物權公示產生影響,其不是產生物權變動的根本原因。完整的物權變動包含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物權變動公示,在發生協助執行的案件中,法院的具有執行力的生效判決和裁定確定了不動產物權的變更、轉移、消滅和查封等變動,這是物權變動的原因,而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等手續,是屬于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是因司法權產生變動而相應產生的行政權力的運行。有人認為,登記機構執行法律文書是一種事實行為。這個認識不夠全面。判斷一個行為是行政行為還是事實行為的依據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是因行政權力行使的結果還是基于法律事實的發生。在登記機構執行法律文書的過程中有兩種情況,一是法院直接判決登記機構應該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一是法院請求登記機構履行協助執行法律文書的義務。前一種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是基于法院判決這一事實的發生而發生的,是典型的事實行為;而后一種,是司法權優先性的體現,是行政部門配合司法權的完整行使,因而從本質上,它是司法權的延伸。

二、房屋登記機構在執行法律文書中應履行的義務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但這并不是登記機構登記行為的“免死金牌”,因為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協助執行時擴大了范圍或違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損害,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如何評判登記機構是否擴大或違法采取措施造成了損害?這就要清楚登記機構在執行法律文書中需要履行哪些具體法定義務。具體來講有四種義務。

1.法定的程序義務

在登記機構執行法律文書時,登記機構仍應堅持申請辦理登記時所需的相關材料。作為登記機構,一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包括實體上的合法性與程序上的合法性,法院在要求登記機構執行法律文書時可能會關注最終的實體結果,而忽視了登記程序的必備要件。《房屋登記辦法》根據不同房屋登記種類,規定相應提供資料的內容,這是一種程序性的義務要求,也是登記評判協助執行是否合理、合法的基礎,沒有材料,登記機構無異于“盲人摸象”,更談不上對司法權正當行使的監督。例如筆者在工作中辦理法院拍賣轉移登記中,經常會發現被執行人不肯交出被執行房產的房產證。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33條轉移登記的規定,辦理轉移登記需提供房屋的所有權證書。由于被執行人的不配合,這一規定給登記機構帶來了兩難,一方面,如果不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辦理房屋登記手續,可能會面臨人民法院嚴厲的司法問責;另一方面,如果沒有提供被執行房產證的情況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登記機構有違法履行職責的嫌疑,登記人員對這樣的風險是避而遠之的。且在沒有收回原房產證的情況下,辦理登記后會出現一房兩證的情況。因此,筆者認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房屋所有權轉移,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應盡可能由司法機關收回原房產證,并在辦理轉移登記時移交給登記機構;對原房屋所有權證確實不能收回的,法院應當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上載明原產權證的證號、產權人姓名、坐落,并注明房屋所有權證(字號)作廢,或者是參照《房屋登記辦法》第41條辦理注銷登記的做法由登記機構公告作廢。司法裁判可以是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但具體的物權變動方式卻要依據行政權力自行的運行過程行使,不得因司法權的介入,致使該收的資料不收、該履行的程序不履行,出現有違法律的情況。

2.登記機構的協助查詢義務

法律文書得以準確執行的前提是被執行標的物固定和明確。人民法院在查封之前應當對被查封房產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的內容包括被查封房產的位置、權利人、面積、價值、適用情況及是否存在權利負擔等情況。由于當前我國個人房屋信息并沒有全面公開,司法機關不能掌握被執行房產的準確信息,只能根據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向登記部門申請查封或變更。申請人提供的信息不準確、不全面,可能會給執行工作帶來意想不到的困難。《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4條規定,對人民法院查詢并復制或者抄錄的書面材料,土地、房屋權屬的登記機構或者其所屬的檔案室(館)加蓋印蓋。無法查詢或者查詢無結果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登記部門應將房屋登記的查詢結果全面告知司法機關,對信息不齊全或不準確的,由司法機關重新更正后提出協助執行;對經查明,被執行財產為他人占有、或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根據情況可以分別處理。第一種情況是:被執行房產登記在案外第三人名下,如果申請執行人認為登記虛假,有三種渠道救濟,一是向登記機構請求撤銷該登記;二是依據合同法提起撤銷權訴訟,通過民事審判撤銷案外第三人的虛假登記行為;三是通過行政訴訟,撤銷登記機構的登記行為。第二種情況是: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并非屬于被執行人所有。在執行實踐中出現這種情形,根據相關規定,應由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受理后認真審查,及時依法糾正執行錯誤。

3.登記機構的告知義務

登記機構執行法律文書中的告知義務主要有兩個對象,一是在房屋被查封后,對房屋物權發生變動情況向查封機關告知;一是被執行房產的利害關系人。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 號)第28條規定,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查封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即自動生效。在查封解除之前,輪候查封的法院要求協助處置查封標的物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查封法院,以便人民法院之間進行協調。在協調期間,協助執行的義務機關暫停協助執行事項,輪候查封尚不發生查封的法律效力,不具有執行效力。明確在輪候查封的法院要求協助處置標的物時,登記機構負有告知查封法院的義務,這既是登記機構應 當履行的義務也是其對抗輪候查封法院的合法手段,避免因不履行輪候查封法院不合理協助執行請求而可能面臨的司法問責。《房屋登記辦法》明確規定登記機構在執行法律文書時有義務通知房地產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但沒有明確這里的利害關系包含哪些人。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可依善意取得制度擁有該房屋上設定的他項權(抵押權)。在抵押登記行為本身并無不當的情況下,不能因轉移登記行為被更正而輕易撤銷抵押登記,以避免作為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雖然理論上抵押權人的權利不因抵押物所有人的變化而喪失,但客觀上一旦登記執行了法院的查封、變更登記等法律文書后,其抵押權即難以實現,抵押權人此時的權利在實質上還是受到一定影響的,故登記機構以通知抵押權人為宜。在實踐中也出現過因沒有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以此為由訴請法院撤銷更正登記行為的案例。

4.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法律后果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予以罰款。除了司法機關的處罰外,對申請執行人,登記機構不履行協助義務可能會面臨什么樣的后果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根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法釋[2004]6號)規定,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協助義務,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顯然,協助執行屬于司法行為的延伸。但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在協助執行時拒絕協助、縮小或擴大范圍或違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損害,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雖然不能直接通過裁定確定其登記機構的賠償責任,但申請人可以以登記機構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并請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對執行法律文書中幾個實務問題的思考

1.超期繼續查封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四款規定:“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但在實踐中,一處房產可能會被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查封,由于登記機構為首先送達有關查封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對后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只能作輪候查封登記,輪候查封只有前一查封失效后才能生效。因此,如果查封法院不能在查封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封手續,其查封失效,而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未延期未續封的法院無權處理查封房產,影響申請人權利的實現。因此,登記機構在執行法律文書時應注意把握法律文書送達的時點,續封的法律文書必須在原查封期限屆滿前送達,否則就是新的查封而不是續封,需按輪候查封的規則排定查封順序。

2.二手房預查封

目前還沒有法律明確對于辦理了預告登記的二手房能否進行預查封,但隨著二手房預告登記的日益增多,這一問題已成為法院及房屋登記機構急需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二手房預告登記與商品房預告登記并不存在本質上的差異,實踐中,二手房買賣雙方辦理了存量房預告登記,接受方的房款會全部交付或大部分交付,且會在備案合同中約定會由買方單方辦理預告登記轉正式登記的手續,因此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和預告登記制度均具有保全債權的實現和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的功能。雖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者變動,但是可以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發生物權變動的排他性權利,可視為其財產而預查封。

3.未登記房屋的確權變更

在工作實踐中,曾遇到這樣的案件,某公司將張某的房屋拆遷,通過法院判決,將某公司的房屋置換給王某,可是雖然這套房屋歸某公司所有,但是某公司從未申請辦理房產登記,故登記簿中并沒有某公司為所有人的房產資料,而法院的判決明確指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某公司,現拆遷置換給張某。登記機構怎么辦?根據《關于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協助人民法院執行時,不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進行實體審查。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的內容作為登記簿記載來源,不需要對判決內容進行審核,在這種情況下登記機構沒有必要先辦理某公司的房產證,而可以直接給王某辦理房產證。在實踐中,大部分被執行人對法院的執行行為具有抵觸情緒,不愿意配合,假如對未登記房屋先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再轉移給申請執行人就顯得多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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