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時間:2023-08-08 17: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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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第1篇

關鍵詞:法治;鄉土邏輯;鄉村法治秩序;基層干部

如今的鄉村社會,在喪失了集體化時期共同的組織基礎之后,處于“一盤散沙”和價值信仰缺失的狀態。傳統的鄉村道德倫理難以對鄉村社會形成有效制約,而國家法制機制建構尚不完善,鄉村的法治之路也陷入兩難困境。

學術界多從法律普及下鄉、中國鄉村“人治”向“法治”轉變、移植效仿西方法律等角度在理論上對當今鄉村法治秩序建構進行論述和梳理,缺乏必要的實證研究和支撐。筆者運用走訪北京、河北、山東等地區的實際案例對轉型期鄉村法治秩序建構的特點、原因進行探討和分析,針對轉型期鄉村法治秩序建構的特點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鄉村“人治”與“法治”并存

中國傳統的鄉村社會是以“禮法合一”“德禮為主”“情法互補,情重于法”禮法德刑兼治的綜合治理模式。①正如先生所述“鄉土社會是安土重遷的,生于斯、長于斯、死于斯的社會。不但是人口流動很小,而且人們所取給資源的土地也很少變動。”②“長老統治”是封閉的的鄉村社會維護生產生活秩序的基本手段,多數村民解決問題都會尋求本村有威望、權勢的人。這種現象即使是在當今的鄉村社會也很大一部分存在,例如訪談中有兩位村干部提到的,“家里打架也是找我們……來我們這兒,給他們(村民)講講道理,情緒穩定住,一天聊不行,明天再聊,不辭辛苦。”③在傳統鄉紳階層消失之后,鄉村干部自然而然擔當起“長老”的角色,調解鄉村社會的矛盾、解決村民日常生產生活中問題糾紛,維護基本社會秩序。對于鄉村日常生活中出現的小的問題,村民還是習慣性的訴諸村基層干部解決,深諳傳統鄉土邏輯的村干部理所當然的承擔起“村莊人”的角色。基層干部傳統的雙重角色在“法治”和“人治”并存的當今鄉村社會也得到充分體現。

隨著農村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鄉村社會利益、矛盾日益增多,鄉村步入高風險時期,土地拆遷、干部選舉等引發矛盾非常棘手,傳統的鄉村倫理道德很多時候已經不能有效的解決這些問題。訪談后總結發現村民訴諸法律途徑解決的問題一般是較為嚴重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不再是簡單的鄰里矛盾,或是村民與基層干部之間的矛盾、無法調和,或是涉及譬如拆遷等巨大經濟利益的問題等等。“對于拆遷賠償款不滿意的一些村民會選擇請一些律師來和開發商談判,以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④這些問題已經遠遠超過了鄉村倫理道德所能解決的范圍,法律成為必選手段。這些類別的問題數量日益增多,是在傳統鄉村社會和集體化時期的中國農村難以想象的。

二、“自治”與“強制”并存

伴隨著現代化的推進,大眾傳媒快速發展,村民可以更便捷的獲取法律法規信息,村民的法制意識、民主意識、維權意識增強。為適應村民日益增多的法律和利益訴求,基層干部在鄉村普法過程中扮演積極了角色,例如一名村干部在提到本村選舉流程中說到“開始進行大力宣傳,哪個程序不到位算是違法,按程序去宣傳動員。第一次推薦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產生以后再推薦候選人,提名正式候選人,然后再進行選舉……”⑤選舉流程完全按照法律規定,缺一不可,且隨時接受監督,集體化時期村干部由上級任命的觀念早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村民要求公平透明選舉的民主意識。當然在充分尊重村民權利的基礎之上,選舉規則秩序的硬性要求也要體現出來,避免一些選舉亂象的出現。訪談中一位基層干部提到“有一小姑娘,我們都在選舉現場呢,警察拉一警戒線,就扒拉一下無關人員靠邊站,就這那小姑娘說警察“耍流氓”。其實這一小姑娘也不是說“扒拉”這事,就是為了支持那幫,誠心搗亂……”⑥面對這種情況,基層干部或是司法部門會適當進行勸說,若是勸說解決不了,便會清除出場,“以儆效尤”避免村民借機生事,支持幫派,造成選舉的混亂。

如今的鄉村社會在“無形”但確實客觀存在的法律強制基礎上實行村民自治,所有義務的履行和權利的實施都有國家法律的明文規定,村民若是不按照規定行使權利,不僅會受到道義上的指責還極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無論是社會自治還是國家強制,所借助的皆是社會與國家須共同遵守的法律。”⑦在國家法律普及的過程中,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基層干部積極組織、宣傳、實施法律法規,并且以身作則,對于鄉村法治秩序的構建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平時會組織一些集體講座,邀請一些法律人士為村民普及一些法律知識,講解一些法律問題……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識,盡量減少糾紛的發生,積極避免上訪等。”⑧

三、法律與“人情”并存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這是伯爾曼提出的,但是“法律”成為傳統鄉村村民的信仰即便在當今的中國社會恐怕也難以做到的。在鄉村社會內化為民眾自身信念的不是法律而是傳統的道德倫理,在早已發生巨變的鄉村社會這一特點也是非常明顯的。基于地緣和血緣關系的鄉村熟人社會,“面子、人情、倫理”是這個熟人社會運轉的基礎。“訪談中有一位基層干部曾經提到 “有一家的樹有一個大樹根,上面支了幾個很大的叉子。我就是給拆遷公司說這個事情,拆遷公司也說他們也沒辦法,我說您那相機抬一下,照上面的幾個叉子,三棵四棵不就出來了嘛。拆遷公司說這樣行,老百姓也說謝謝您。事不大,花很少的錢,稍微變通一下就解決了。”

“從1985年起,中國開始了一場為古今中外罕見的、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動的、有億萬人接受教育的普法活動,普法運動最大的戰場在農村。”國家運用行政法律手段推行的這場依法治村和法律普及運動到現在已經初見成效,村民的法律觀念意識不斷增強,過去基層干部簡單粗暴的管理模式也不多見,還政于民,對人民負責已經成為當今鄉村治理的主流思想。走訪許多鄉村不難發現,所有的村支部辦公室里都懸掛著一些與鄉村治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法律已經成為隱性制約,盡管很多村民不知道具體的法律條文,但是對于“哪些事情是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做哪些事情會觸犯法律”絕大部分村民心里都有明確的界限。

總之,中國鄉村社會的法治秩序構建過程是現代法律同本土化的鄉村治理模式相融合,相促進的過程,人治”同“法治”的并存,“自治”同“強制”的并存,法律和“人情”的并存等這一系列的特點也是這一過程中將長期存在的。這些特點在法律的普及與傳統鄉土邏輯碰撞之間產生、發展,并最終形成具有中國鄉土特色的鄉村法治秩序。鄉村社會的穩定與否直接關于國家的穩定和發展,“依法治村”、構建鄉村法治秩序是國家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至國家整體方略,下到一個村的治理模式的實行都是實現國家法治化建設的重要嘗試和探索。基層干部在鄉村法治秩序構建過程的重要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國家應積極鼓勵基層干部利用自己的雙重角色地位優勢,將現代法律與鄉土邏輯相結合,實現鄉村的有效治理,夯實國家的建設發展的底層基礎。(作者單位:北京師范大學學院)

注解:

①韓青《我國古代禮法傳統及當代價值研究》,曲阜師范大學2013級碩士論文

②《鄉土中國》,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版,第48頁

③北京市房山區D鎮B村訪談資料,2014年9月26日

④北京市通州區Z鎮訪談記錄,2014年11月4日

⑤北京市房山區D鎮B村訪談資料,2014年9月26日⑥北京市通州區Z鎮訪談記錄,2014年11月4日

⑥謝暉《我國鄉村法治建設的幾對矛盾及其對策――結合“章丘經驗”,《山東法學》,1999年第3期,第8頁

第2篇

關鍵詞:鄉村治理;理論;綜述

中圖分類號:F320.3 文獻標識碼:A DOI 編碼:10.3969/j.issn.1006-6500.2016.11.022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esearch on rural governance was in the ascendant. From the existing literature, the academics studied the connotation, mechanism, mode and path of rural governance, analyzed the problems and the reasons for the existence of village governance, and obtained some valuable results. But there were also some disadvantages, such as the lack of systematic and holistic research, the research of rural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rural governance model needed to be further studied. In the research method,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research studied mostly below normal. From the trend, not only to pay attention to theoretical study villages, but also to focus on rural governance practices specific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research methods should be diversified, especially in the use of mathematical models and advanced technical means to carry out empirical research.

Key words: rural governance; theory; summary

自20世紀20年代起,研究農村問題的專著在我國陸續面世。1998年,在治理理論的基礎上,華中師范大學學者提出“鄉村治理”的概念。隨著該理論在鄉村管理工作中的廣泛應用,學術研究也愈來愈深入,從現有文獻來看,學者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鄉村治理主體、治理權力配置方式、治理目的以及治理過程等4個方面[1]。

1 鄉村治理研究的主要觀點

1.1 鄉村治理內涵

在治理主體方面,趙樹凱[2]認為,鄉村治理中多種主體參與,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來解決分歧,實現共同治理。郭正林[3]提出,鄉村治理的主體應該是鄉鎮的黨委政府及其附屬機構,以及村委會等村級組織和各種民間團體。在鄉村治理目標上,賀雪峰[1]認為“鄉村治理是實現鄉村社會的有序發展”。其中“有序發展”也就是公共利益所在。徐勇指出進行現代化鄉村建設是治理的目標。

1.2 鄉村治理機制

由于公共信息不透明等原因,腐敗問題日益嚴重。陳力予等[4]提出戶代表會議制度,以戶為單位,成立村民小組會議,協商、監督村務。王朋琦等[5]指出新農村建設在操作機制上要走出傳統誤區,禁用“指標攤派”的方法,慎用“試點推廣”的方式,避免“典型激勵”的慣性,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解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困難方面,張恒利[6]提出要重建農村公共財政運行體制,改革農村公共產品供應機制[6]。針對當前村民選舉非理性投票過多,精英政治受到阻礙的現象,盛義龍[7]提出選舉機制要與鄉村治理保持整體一致性,特別需要與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相結合。

1.3 鄉村治理模式

陳洪生[8]以村民自治實施效果為出發點,通過對影響社會自主性的發育與發展的4個基礎性條件――經濟發展、利益分化、公民素質以及政府控制和主導社會力量的程度的分析,提出了自覺自治鄉村治理模式。龍立軍[9]以廣東珠海幸福村建設為例,提出構建可運轉的鄉村治理模式。將治理融入幸福村居建設之中,并使其機制化,使得鄉村的發展更加人性化和可持續化。王海俠等[10]通過對江西分宜的鄉村治理模式進行考察,提出從“黨建+村民自治”的角度來進行治理探索,以黨建強化鄉村治理的思路的分宜模式,運用“黨建+”理念,強化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提高村民自治水平。閻占定等[11]提出嵌入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鄉村治理模式。這種模式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與鄉村治理結合的產物,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參與到鄉村經濟、政治和社會建設之中。鄶艷麗[12]以巴林左旗后興隆地村為例,提出了“農民置上”的本原模式。在這種模式下農民始終作為受益和實施建設的主體,其政策效果具有擴散效應。

1.4 鄉村治理路徑

張繼蘭[13]認為可以通過完善協商互動機制、建設服務型政府等路徑來解決鄉村社會自主性缺乏、鄉村組織不健全、治理機制不完善等問題。周朗生[14]擇取較有代表性的云南鄉村治理為考察對象,提出了大力發展農民合作組織、完善鄉村的治理結構和切實解決鄉鎮財政困難、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等路徑開展鄉村治理。唐紹洪等[15]提出在現有的基礎上對各決策主體進行權力關系界定,走多元化主體治理的科學發展道路。趙艷霞等[16]在調查唐山農村新民居建設后,提出鄉村治理的成功路徑是開展新民居建設。蘭海洋[17]認為當前要實現中國鄉村善治,有三大治理路徑:一是優化治理結構,政治生態和諧化;二是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實現城鄉一體化和農業現代化;三是平等化城鄉公共服務。

2 鄉村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基層民主建設滯后

因鄉鎮基層民主建設的滯后性導致很難有效推進村民自治的民主化進程。在王華[18]看來,由于缺乏有效監督,腐敗現象嚴重。賄選、不合理決策與管理現象屢有發生。高寶琴[19]提出當前村民自治組織長期缺乏有效組織形態,是治理危機出現的重要因素之一。歐陽雪梅等[20]認為基層政府缺少民主素質教育,致使村民主人翁意識不強,從而導致村民自治能力不強。

2.2 鄉村治理主體混亂,機構權利分工不明

歐陽雪梅等[20]認為由于治理權力配置不明,一方面導致村委會與村黨支部在權力間的沖突,另一方面也增加政府與村民在管理上的沖突,影響了治理目標的實現。鄭紅娥等[21]提出,國家行政權和村莊自治權的沖突是目前鄉村治理困局的主要原因。在鐘漲寶[22]眼里,缺乏合理有效的機構、人員改革是鄉村治理面對的困境之一。

2.3 鄉村債務問題突出,農民生活不夠寬裕

在李文政[23]看來,鄉村治理面對的困難不僅是管理及文化教育上的缺陷,經濟發展落后與農民積貧積弱問題同樣嚴重。趙艷霞等[24]提出鄉村治理的制約條件包括民主化的現實制約、法律制約和經濟制約。袁金輝[25]認為目前鄉村仍受到小農經濟的束縛,收入低,債務多。鐘宜[26]提出因財政經費短缺,鄉鎮為發展只得過度干預村莊事務。同時基層政權缺少財政來源,村、鄉兩級財政缺口過大,故造成當今治理困境。

2.4 其他方面

劉勇[27]認為由于我國幅員廣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村民政治素質不齊。當利益受損,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及方式維護自身利益時,越級上訪、申訴或暴力對抗等就容易成為他們維權的工具,這嚴重破壞了鄉村治理的政治環境。陳柏峰等[28]認為灰色勢力是治理鄉村的一個惡疾。

3 完善鄉村治理的對策

3.1 推進基層民主建設,完善村民自治

李文政[23]覺得加強服務型政府建設,組建公共服務體系,重視村民自治,發揮村委會作用是治理鄉村的路徑之一。張志英[29]認為進行新農村建設需加強村民自治、大力發展創新村民組織。李莉等[30]提出鄉村治理的關鍵是兩個尊重:一是尊重村民意愿,二是尊重村民自主性。

3.2 加強鄉鎮制度建設,加快服務型步伐

在馬寶成[31]看來,完善鄉村治理一方面需要體制改革,另一方面要加強建設現代化村莊。韓冰[32]提出解決當前問題需要根據現實情況進行鄉鎮體制改革,完善管理模式,規范和完善有關村民自治法律法規,大力發展村民組織,建設現代化鄉村。陳雙鵬[33]認為減少治理危機出現的方法有改革基層組織,特別是鄉鎮政府;建立村民參與政治的合理機制,動員建立村民組織。

3.3 提高村民民主素質,加強政治文化學習

張曉忠等[34]認為要在尊重村民權利和自由、保障村民權益的基礎上提高村民的組織化水平。劉勇[27]認為村民非理性化的利益訴求方式影響了和諧的政治環境。因此需要對村民開展政治參與培訓,推動村民合法合理參與政治生活,為鄉村政治和諧化發展提供有效保障。歐陽雪梅等[20]認為開展村民意識教育是完善鄉村治理的對策之一。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學術界對鄉村治理理論進行了較全面的研究。不少學者研究了鄉村治理的內涵、機制、模式、路徑,分析了鄉村治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取得了一些有價值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研究還缺乏系統性和整體性,鄉村治理機制和鄉村治理模式的研究還需進一步深入等。從研究方法看,定性研究居多而定量研究偏少,實證研究更是鮮見。從趨勢看,不但要重視鄉村的理論研究,更要注重對鄉村治理實踐中具體問題的分析,尤其是對個案經驗的總結;研究方法應當多樣化,尤其是運用數理模型和先進技術手段進行實證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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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蘭海洋.中國鄉村治理的善治路徑取向探析[J].領導科學,2015(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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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趙艷霞,樊秀云.新農村建設視角下的鄉村治理分析[J].領導科學,2009(1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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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鐘宜.我國農村社會組織發展與鄉村治理方式的變革和完善[J].探索,2005(6):97-100.

[27] 劉勇.社會轉型時期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和鄉村治理困境[J].福建論壇,2010(5):141-146.

[28] 陳柏峰,童磊明.鄉村治理的軟肋:灰色勢力[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9(4):14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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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李莉,盧福營.當代中國的鄉村治理變遷[J].人民論壇,2010(6):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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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韓冰.關于完善新農村建設中鄉村治理問題的思考[J].山東師范大學學報,2006(5):114-117.

第3篇

關鍵詞:社會轉型;非制度化政治參與;鄉村治理;制度化政治參與

中圖分類號:D62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0)05-0055-05

農民的政治參與,從有序性、規范性的角度來看,主要包括制度化政治參與和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兩個方面。制度化政治參與,“是指普通公民通過各種合法方式參加政治生活,并影響政治體系的構成、運行方式、運行規則和政策過程的行為”[1]。所謂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相對于制度化政治參與而言,是指普通公民通過不符合制度要求的,甚至是通過違反法律規定的參與方式所進行的政治參與行為,它屬于無序政治參與的范疇。

當前,中國正處在由傳統社會向現代化社會快速轉型的關鍵時期,農民利益多元化已成為一種趨勢,農民廣泛政治參與的需求也愈發強烈。農民追求自身利益的主流,是通過合法的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渠道來滿足,這也是每個農民都希望采取的方式和渠道。但問題是,一旦合法的渠道不能暢通,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就會成為另外一種必然選擇。而當前,農民的這種非制度化政治參與,正呈現不斷升溫的趨勢,事態的發展已嚴重影響到農村的穩定。為防止陷入現代化的“中等收入陷阱”[2],使鄉村治理在良性軌道上和諧運轉,必須努力化解農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參與。

一、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基本表現形式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農民的權利意識和對利益的追求不斷增長,農民政治參與的需求和行動呈現出迅猛增長之勢。這對于推動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產生了深遠影響。但與此同時,由于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渠道不暢,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在農村不斷擴大,其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越級上訪

所謂越級上訪,是指人員反映問題,不是到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反映,而是直接到更上一級的行政機關反映,或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已經受理并正在辦理時,又到更上一級的行政機關反映。[3]在當前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加快發展時期,農民上訪的主要根源性因素是征地補償、環境污染和村干部的貪污腐化等問題,尤其是因征地補償問題引發的群體上訪,持續性升溫。我國現有的征地制度存在諸多缺陷,補償費用偏低,失地農民獲得的土地補償費用難以滿足日常生活需求,更談不上拿出一部分資金創業發展。在制度性參與和保障缺失的情況下,失地農民慢慢演化為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發展的失地流民。僅2005年,全國共發生因土地引起的農民群體性突發事件就高達19700起,占農村的65%以上。[4]對農民的上訪,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國的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要么將意見轉交給有關部門,而并沒有及時有效地進行后期的督辦和檢查,要么對農民的呼聲漠然視之,甚至斥之為刁民鬧事,農民的利益表達往往石沉大海。在合理利益訴求難以得到有效滿足的情況下,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就成為一種必然。

農民的越級上訪,從本質上來說,是希望以更大的權力來糾正較小的權力,這是法制建設不健全時期的過渡性辦法。但是,如果越級上訪失控,尤其是規模大、涉及面寬、要求高、組織性強的群體性越級上訪成為一種趨勢,不但會嚴重影響正常的維權,增加上訪農民的經濟負擔和政府的管理成本,而且極易被別有用心的人鉆空子,對社會的穩定發展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3]

(二)群體申訴

農民群體申訴型政治參與,主要表現為農村。所謂農村,是在農村社會經濟轉型過程中,因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由農民這一特定群體中的不特定多數人參與,經過一定的醞釀、組織和策劃,圍繞一定目的,而共同實施的、沒有合法依據的聚眾上訪、圍堵黨政機關、靜坐請愿、阻塞交通、集會、示威、絕食、聚眾鬧事等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事件和行為。學者于建嶸指出,農村主要包括三種類型:維權抗爭型、突發騷亂型和組織犯罪型,其中維權抗爭型事件占農村的90%以上。[4]

(三)直接對抗

在農村的快速轉型時期,制度短缺是普遍存在的現實問題,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利的政治需求普遍擴大和現行體制下制度供給的嚴重不足之間處于失衡狀態。在直接的、有效的體制內利益表達嚴重不足甚至堵塞的情況下,在現有的一些制度安排流于形式的現實面前,在一些領導干部對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活動粗涉、不管不問的背景下,農民采用暴力的或激進的直接對抗,來使人們聽到他們的呼聲,來使政府關注他們的利益訴求,就成為必然選擇。[5]

所謂農民的直接對抗,是指農民基于對鄉鎮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不滿,或認為自身合理合法的經濟利益和政治權利遭受到不法侵害時,拒不服從鄉鎮基層政府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管理,甚至暴力阻礙執法的行為。農民選擇直接對抗的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保護自身合理合法的經濟利益、政治權利和尋求一種公正平等的社會心理。農民是社會資源擁有量較少的社會弱勢群體,本身就很難有機會把自身的合理利益訴求通過有效渠道反映到上級政府部門,體現在政策法規層面,但這并不表明農民不愿意通過制度化的渠道進行參與活動,只是他們急切的參與熱情被短缺的制度現實所阻斷。這種基于自身利益需要而產生的強烈的內在參與沖動,一旦遇到利益侵害行為時,就會轉化為過激的社會行為,以直接對抗的形式來尋求表達的需要。如農民因征地賠償不公而拒絕拆遷、搬遷,甚至與拆遷人員發生激烈的直接對抗等。

二、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

對鄉村治理良性運轉的挑戰

當前大量的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不僅直接沖擊了“鄉政村治”的治理模式,降低了鄉村治理的績效,而且嚴重影響鄉村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農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極大地破壞了參與型鄉村治理文化的形成

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指出,文化是國家和民族的靈魂,集中體現了國家和民族的品格。政治文化建設是鄉村治理中的一個深層次的內容。用治理的方法分析鄉村政治,首先要分析的就是鄉村的政治文化。只有農民在內心認可了鄉村治理的價值理念,并在政治觀上達到基本一致時,才會產生歸宿于這個群體的高度自豪感,才會發自內心地去維護其價值觀,即使有矛盾和摩擦,也會視其在可容忍的尺度范圍內,社會整體是和諧有序的。

鄉村治理的文化,究其實質而言是一種參與型的公民意識的培養。亨廷頓認為,所謂政治參與,是指“一般平民試圖影響政府決策的活動”[6]。中國人民大學楊光斌先生對政治參與的界定是:“普通公民通過一定的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政府的決定或與政府活動相關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為。”[7]阿爾蒙德認為:“有利于民主政治有效運行的公民文化應該是既能夠使過高的參與熱情與政治冷漠之間達到平衡,又能使對權威的服從和尊重與主動參與之間形成融合的一種政治文化。”[8]這種政治文化,實際上就是在制度化范圍內,使農民的廣泛政治參與與農村社會的快速發展達到一種和諧穩定的治理狀態,以實現農民利益的最大化需求。

不可否認,出于安全利益的考慮,在多元化利益發展的現狀下,通過制度化政治參與來保護自身利益是當前農民的主要選擇,而一旦參與渠道不暢,公正難以得到保證,農民或選擇非正式組織,或通過家族的勢力,通過活動來達到心理的滿足。權威的崇拜和家族勢力的依附,是一種消極的政治參與表象。而狂熱的、非理性的直接聚眾越級上訪、圍堵黨政機關、靜坐請愿、阻塞交通、集會、示威、絕食、聚眾鬧事甚至直接對抗,則嚴重破壞了農村參與型政治文化的形成。

(二)農民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嚴重干擾了鄉村治理中社會資本的良性構建

馬克思曾經指出,有時候發現問題比解決問題更加重要。農民在通過制度化政治參與難以維護自身利益訴求時,必然會選擇非制度化的方式來釋放自己的心理需求。這種釋放,一方面會在極短的時間內促使相應的黨政機關來關注民生的需求,化解現實的矛盾,推動體制的改革,滿足農民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另一方面,大量的非制度化的政治參與卻無形中干擾了鄉村治理中社會資本的良性構建。

系統論認為:“在一個動態結構系統中,這種結構的功能是直接由要素之間的協調作用體現出來的。”[9]從某種意義上說,鄉村治理,就是鄉村社會各種社會資本、各個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其功能達到最大優化的狀態。如果缺乏社會資本,農民對制度化政治參與不感興趣,鄉村社會的治理就會因缺少參與主體的支撐而走向失敗。學者燕繼榮指出,所謂社會資本,是廣泛存在于社會網絡關系之中并能夠被行動者投資和利用以便實現自身目標的社會資源。[10]大量社會資本的發展,不僅可以推動政府與社會之間建立彼此信任的社會關系,而且會形成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宏觀治理網絡。

但不可否認,農民的非制度化政治參與,一方面增加了政府管理社會成本,延緩了政府集中力量承擔社會無法完成的任務的時間,另一方面阻礙了各種鄉村民間組織的有序發展,破壞了鄉村之間在改革進程中構建起來的信任關系,放棄了自身所應承擔的政治責任,在導致社會自我管理、自我約束機能下降的同時,也大大降低了社會治理的效能,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態勢。這也正是亨廷頓所指出的“現代性孕育著穩定,而現代化過程卻滋生著動亂”[11]。

(三)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直接降低鄉村治理的績效

在當前農村社會轉型期,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對鄉村治理績效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嚴重影響農村經濟發展。農民是參與農村經濟建設、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主體。農民如果不從國家或鄉村建設的全局和我國建設中的實際出發,而是一味地為追求己利而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去上訪或者聚眾鬧事,既荒廢了自己的農業生產,也不利于自己選出來的村干部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組織村民發展經濟,從而難以為鄉村治理打下堅實的經濟基礎。二是干擾鄉村民主進程。大量的非制度化政治參與行為,嚴重阻礙著民主進程的良性發展。非制度化參與一方面反映了農民權利意識的提升,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農民政治責任意識的喪失。民主不等于鬧事,權利更不等于破壞力。鄉村民主的核心,還是要通過有序的制度化的政治參與來維護農民的民利。三是增加政府治理成本。面對堵塞的交通、被強占的工地、聚眾鬧事的群體,面對越級上訪、靜坐請愿、圍堵黨政機關的農民,政府不得不派出大量的人員來疏導化解,增加了政府治理的成本。四是嚴重破壞鄉村社會穩定。

三、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是鄉村治理成功的關鍵

鄉村治理成功與否的關鍵,是農民能否通過制度化參與到鄉村事務中來。面對快速轉型時期農民的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給鄉村穩定發展帶來的極大隱患,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化制度外為制度內,化無序為有序,以實現農民對自身利益合理追求的最大滿足。

(一)通過培育新型政治文化推進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為鄉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

高度的政治認同感是維護政治穩定的核心因素。社會個體一旦認可政治價值觀,就有歸宿于這個群體的自豪感和為維護這個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自身使命感,就會發自內心地去維護其價值觀,即使有矛盾和摩擦,也會視在其可容忍的尺度范圍內,社會整體是和諧有序的。[12]要真正實現農民的制度化政治參與,僅僅提供物質財富的支撐和保證社會的公平正義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積極創建符合中國農民所需求的參與型政治文化,以推進農民政治主體意識的不斷提升,這是實現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文化條件。為此,一要從積極參與、有效監督、恪守法規的角度努力培養農民的責任意識,自覺維護公共利益;二要大力積聚社會資本,不斷提高社會凝聚力,推動鄉鎮政府和農民的合作、信任和理解,實現社會和諧有序發展;三要發展協商民主,完善表達機制,始終把公民的有序參與作為現代民主的精神,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自身利益訴求,化解利益矛盾,維護社會和諧。[13]

(二)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完善農民制度化參與機制,為鄉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硬性保障

當前造成我國農民大量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一個核心因素,就是制度安排的缺失。要抑制和減少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在農村形成和諧有序的鄉村治理環境,就必須突破制度的障礙,逐步完善農民有序政治參與的制度安排,不斷拓寬和逐步暢通農民制度化參與的制度機制。為此,一要完善村民選舉和決策的參與機制,推進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要始終堅持村委民選,讓農民真正行使自己的選舉權,并在選舉中引入競爭機制,增加候選人與村民的溝通、交流,讓農民群眾真正了解候選人的思想觀點、參政能力和道德品質,農民才能選舉出自己真正信任的、文化程度高、致富能力強、樂于為公眾服務的人進入村民委員會。也只有經過農民真正參與選舉出來的村民委員會,才能得到農民最大的政治認同。而且農民在參與村民自治的實踐中也不斷創造出諸如吉林梨樹縣的海選模式、山西河曲的兩票制、贛州的村民理事會等農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新形式。二要拓寬參與渠道,為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提供暢通的表達渠道。要不斷加強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進程,逐步制定出符合本地實際的、最大限度保證農村各個不同利益群體都能選舉自己代表的法律法規。要不斷推進制度的創新,積極推行多部門聯合接訪,在農村廣泛建立固定的接訪場所和信箱,配備專職人員,隨時接待農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并不定期地組織黨、人大、行政、司法等多部門人員積極深入農村,隨時了解農村情況,及時化解農民的利益訴求,變群眾的來信來訪為政府部門的及時走訪,以便把矛盾消除在基層,化解在萌芽。三要發揮網絡參與的作用。網絡可以及時有效改善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的途徑和手段,提高農民政治參與的興趣和能力,保證政治參與的數量和質量。[13]特別是在當前由“民工潮”引發青壯年農民和鄉村精英“規模化外流”,鄉村社會發生結構性變化,大量“空心村”不斷生成,農民自治主體虛置化的情況下,網絡參與的作用就更加重大。當然,對網絡參與有可能產生的消極作用,也要提前預知,防止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網絡化的生成。

(三)通過建設服務型鄉鎮政府創造農民制度化參與的社會氛圍,為鄉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管理環境

立足服務農村、服務農業、服務農民的宗旨,鄉鎮政府在職能定位上要從以前包攬一切的全能型政府向只提供核心公共產品服務轉變,在管理模式上從以前的“為民做主”向“讓民做主”轉變。要通過引進人才、建設市場、提供信息、支持民間投資和搞好社會治安等措施,為本行政區域營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要進一步理順鄉鎮政府與村組的關系,全面落實村民自治,對屬于村民自治范疇的,都要引導農民群眾通過規范的方式和程序,民主決策,自主管理,而鄉鎮政府要更多地通過法律、經濟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和村委會相對獨立的基礎上,實現對鄉村事務的有效治理。[14]

減少農民非制度化參與事件,還必須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制度,讓農民群眾對事關自身利益的鄉村事務真正地享有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監督權。首先,鄉鎮政府要把年度工作目標及執行情況、年度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等行政、經濟管理活動,把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的發放和使用情況、宅基地的審批情況、計劃生育情況等與村務相對應的事物,把鄉鎮各部門的工作職責、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監督辦法等公開化、透明化。其次要公開村組事務。要把農民群眾普遍關心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如村組財產和財務支出、集體土地和經營實體的承包、村干部的年度工作目標和工資獎金、征收土地和宅基地的審批、計劃生育指標等農民群眾最關心的熱點問題和村里的重大事項向村民公開,做到大事公開透明,小事清清楚楚。[14]

(四)通過推動鄉村社會的自律形成農民制度化參與的條件,為鄉村治理提供廣泛的社會資本

社會資本最主要的就是社會信任、互惠規范和公民參與。當前,我國鄉鎮村干部的腐敗導致“信任”社會資本的不足,制度有效供給短缺對“規范”社會資本形成一定制約,民間組織的發育不良對鄉村社會網絡資本的發展帶來一定的阻滯。因此,在鄉村社會資本發展方面,一要強化農民的自身素質,逐步提高農民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意識、合作意識、主體意識和公共精神,推動農民以更加有序的方式參與政治生活,表達自身的經濟利益和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寬容中,理智地對待和處理彼此間的矛盾和分歧。二要強化有效制度安排,構建農民對制度的信任度。制度如果能夠給農民提供暢通有效的利益表達渠道,政府與村民建立起有效的相互溝通的制度橋梁,就會極大增加政府決策的科學性和減少政治失序的可能性。三要加快鄉村民間組織的發展。農村民間組織的發展,意味著農村社會資本的增加。農民通過民間組織,逐步參與到公共事務中來,有利于增進彼此之間的信任與合作,提升農民作為公共管理主體的行動力量,推動形成鄉鎮政府與農民合作治理網絡體系的形成,更好地維護農民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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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亨廷頓,納爾遜.難以抉擇――發展中國家的政治參與[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8:1.

[7]楊光斌:政治學導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293.

[8]阿爾蒙德,維巴.公民文化――五個國家的政治態度和民主制[M].北京:東方出版社,2008:5.

[9]黃順基.科學技術哲學引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43.

[10]燕繼榮.投資社會資本――政治發展的一種新維度[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88.

[11]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三聯書店,1989:38.

[12]劉勇.“無直接利益沖突”群體心理分析及心理疏導機制構建[J].云南社會科學,2010(1).

第4篇

關鍵詞:鄉村治理;主體分析;價值研究

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期,我國就提出了鄉村治理的概念,而概念的提出也使得相關問題的研究不斷開展[1]。進入二十一世紀之后,學界針對我國鄉村治理的模式和結構等問題進行了深刻而又全面的了解,其取得了非常深入的研究成果,不過,長時間鄉村治理在理論研究中還是一個非常薄弱的環節。在不斷深入的考量鄉村運行以及設計等相關因素的情況下,還應該研究來自主體自身因素影響。

一、鄉村治理主體作用發揮模式研究

就我國目前狀況而言,鄉村治理的主體還有很多類型有多重的界定以及多樣化的表現,在問題的實質上絕對不能一概而論的討論鄉村治理主體的研究究竟是何人。其存在的影響因素范圍涉及廣,而究竟應該以鄉鎮政府還是村委會為治療主體,也是問題的關鍵,在該問題上,必須盡可能的考慮作為治理基礎本土資源。不可否認的是,我國鄉村不管是在經濟的發展水平亦或是地方文化問題等方面都有著極大的差異性,主要體現在非均質性。也正是考慮了此種均質性問題,我國很多研究學者都把村莊作為治理研究的關鍵突破點,根基于詳細樣態村莊,而鄉村治理主體的發揮作用模式也有著多樣化的發展,也有學者從村莊的基本秩序進行分析,區分出集中可能存在的鄉村治理類型,即原生秩序型、鄉村謀和型以及次生秩序型、鄉村治理無序型。本文作者通過分析發現,應該從社會視角等問題為出發點,立足于村莊的秩序形態。

(一)鄉村主導行政型

次種類治理結構還是傳統意義上統籌治理結構,在充分代表體現社會和國家關系鄉村關系中主要表現在強鄉弱村,此種類型的鄉村財政往往主要來自于工商業收入或者我國財政轉移支配收入。因為鄉鎮在某種程度上說具備建立的分配型的財政制度能力,所以鄉村關系中往往處在優勢地位,而所謂的村集體并沒有大量的受益來源,此種類型的主要結構模式往往必須來自于工商業重鎮以及部分國家大量的財政轉移資金。

(二)村莊主動自治型

此種類型的治理結構往往能夠直接反映出該地方村民的自治實踐成果。在充分代表和體現社會以及國家關系鄉村上則主要表現鄉村和諧以及若鄉強村的格調中,該種類型的村莊往往具備非常強烈的自主生產能力,經濟的發展程度能夠直接體現出來,部分村莊的集體經濟往往較為發達,很多村莊有著來自于村莊自己所創立的企業,或者部分土地出讓的收入。也正是因為村莊集體的財力相對較弱,而鄉鎮鄉鎮相關政府對村莊的直接控制以及影響力就會更加的薄弱,主要體現在村強鄉弱方面。

(三)鄉村治理無序型

在此種治理結構方面,所謂的無序主要體現在沒有統一的發展趨勢,而在鄉村的關系中則有可能體現在鄉強村若等方面,而后面的各種體現則為一種常態性。因為鄉鎮在某種程度上沒有較為穩定的外部經濟來源以及來自特殊的政府撥付,往往會面臨各種債務危機,在和村莊的關系上往往也只能維系一種最為基本的智能。另外存在本身因為地理環境或者人才的流失等因素,往往日益破壞。在此過程中鄉村的治理運行類型只是一種形式,不能真正意義上的取得鄉村治理達到繁榮的目的。

二、我國鄉村治理的主體行為關系和研究視角

就鄉村治理主體問題而言,需要正視的問題就是,鄉村治理主體完全不相同的主體之間的關系,由于對于該問題研究,為分析鄉村治理模式和績效評價內在的機制,現階段對于鄉村治理主體的各種界定也完全不相同,所帶來的治理主體行為關系也各不相同。就高角度而言可以從村委會以及村黨委會等組織,把宗族當成鄉村治理的主體實施研究,在分析鄉村治理主體關系的過程中大多數的重點考察為兩隊關系,即鄉村以及兩委關系,實際上該關系的本質還是社會和國家之間的深層次關系,盡管在某種程度上說黨領導權和村民自治權有一定關系,不過在現階段政治格局中還是能夠歸于社會以及國家關系。現階段,我國很多地方就鄉村治理提出了自己不通過看法,圍繞宏觀主體之間的鄉村關系以及兩委關系研究,目前存在的觀點往往從制度主義出發,從法律制定以及政治體制設計等相關角度實施研究,同時就問題提出了自己解決問題的方法[2]。

就微觀行為者的個體角度而言,其對鄉村治理主體實施界定也有一定的區別,正常情況下均把鄉村治理的主體界定是普通的村民以及村干部,而同時圍繞次三層的群體行為關系探討重點分析鄉村治理實踐,普通村民、村干部以及鄉村精英之間是怎樣影響的。很多研究人員往往從選取田野的調查方式入手,從個案進行分析。在研究重點領域往往也是從鄉村治理方面實施研究。

三、我國鄉村治理的主體關系模式向著多中心治理發展

興起于上世紀八十年代治理理論內涵主旨為一種多種的公共或者私人的個體與機構的管理方式總和,該方式主要強調多中心的參與以及多主體的信任合作,這是此種治理模式的全新要求。我國相關研究人員最早就使用了鄉村治理一詞進行替換,同時被泛化使用的鄉村政治發展中的村民自治一詞,此種轉變的過程在某種程度上說就涵蓋了對治理模式的追求以及認可,同時也必須承認我國鄉村社會政治的實踐局限性,在傳統理論研究以及實踐的操作中我們可以發現,很多情況下仍然為鄉村治理傳統單一的治理方式,要不就把鄉鎮政府、要不就將村委會默認為治理的主要客體,而未從市場、社會以及國家的宏觀層次進行界定,不得不承認的是,在民族以及國家建構的統一大趨勢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需要一定的外力推動,如果僅僅依靠單一的企業或者政府模式,往往不能直接的避免市場失靈或者政府失靈的現象[3]。在我國民主建設的基礎試驗場鄉村社會里,相對較為單一的統籌與治理模式走向多主體的治理模式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正是在這樣一種發展趨勢的大背景下,我國圍繞鄉村治理主體逐漸凸顯。不可否認的是,鄉村治理必須以農民組織作為主要的資源,以農民群眾為主要力量的新農村建設治理模式出發。

結語

在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大背景下,加之民主化進程不斷推進,我國鄉村治理的實踐也一定會日益突破為單一范本的解說空間,另外鄉村治理的研究也一定要從現階段以靜態治療為主向著動態治理轉變。要以鄉村治理作為主要客體的研究向著多元化的立體研究邁進。把鄉村治理真正的放置于寬廣與開放的市場經濟下,這是我國鄉村治理主體的基本關鍵性問題。(作者單位:南昌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 任艷妮.鄉村治理主體圍繞治理資源多元化合作路徑探析[J].農村經濟,2011,(6):19-23.

第5篇

[關鍵詞]美麗鄉村建設;農民參與;城鄉統籌;問卷調查

[中圖分類號]D66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14)07-0067-09

本次調查由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小組辦公室委托開展;得到了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NCET-10-0430)的資助,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項目“加快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研究”(項目批準號10ZD&018)的一項成果。調查問卷由袁方成副教授設計。本次問卷調查得到浙江省安吉縣、永嘉縣和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農村綜合改革部門的大力支持。調查問卷在博士生周純義指導下,采取Epidata軟件,由華中師范大學2012級、2013級地方政府學碩士生錄入。特此一并致謝!

一、調查的緣起及基本情況

早在2008年,浙江省安吉縣立足縣情,提出了“中國美麗鄉村建設”。兩年后,“美麗鄉村”建設升級為浙江省委、省政府決策。近年來,浙江“美麗鄉村”建設成績斐然,成為全國“美麗鄉村”建設的排頭兵。如今,安徽、廣東、江蘇、貴州、廣西等省區也在積極探索本地特色的“美麗鄉村”建設模式。但在許多地方,“美麗鄉村”建設主要是由地方政府主導并自上而下推動的,它是否滿足了人民群眾對新農村建設的期待和要求呢?對于基層干部、群眾而言,他們又是如何認識“美麗鄉村”建設的?他們的所思所想是什么?

為了了解當前基層干部群眾對“美麗鄉村”建設的看法和要求,課題組在2013年暑期跟隨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小組辦公室領導到浙江省安吉縣、永嘉縣和江蘇省南京市高淳區等地調研時委托當地農村綜合改革部門進行了問卷調查。共收回有效問卷379份,其中,安吉縣樣本數為167份(占44.18%),永嘉縣樣本數為45份(占11.90%),高淳區樣本數為166份(占43.92%)。

表1是這次被訪者的基本情況。被訪對象涉及鄉村干部、農民、農村事業單位職工等不同職業群體;他們的平均年齡為33.5歲,以中青年為主(21~50歲之間的占72.87%);家庭平均年收入79072.37元,人均年收入24926.04元,但收入結構總體趨向分散,人均年收入不足1萬元和超過4萬元的分別占14.16%和11.50%,因此本次調查的數據反映了基層干部、群眾不同階層的需求、態度和觀點。

本報告主要以這次問卷調查數據為依據,在對基層干部群眾態度、需求和“美麗鄉村”建設狀況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進一步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的政策建議。

二、農村衛生環境

從調查來看,在一些“美麗鄉村”建設的縣區,農村生活垃圾得到了較好治理,但部分農民囿于既有的生活習慣,并沒有按照要求處理生活垃圾,仍然存在隨意棄置生活垃圾的現象。與之相比較,農業生產產生的廢棄物治理較差,而鄉村工業污染情況尤其嚴重,成為當前農村衛生環境治理的重點和難點。

(一)農村生活垃圾得到一定處理

這次問卷調查的三個縣區較早開展了“美麗鄉村”建設,其農村衛生環境得到較好治理,被訪者對本村的衛生環境狀況評價較高,3/4的人表示滿意。不過,也有21.66%的人評價一般,3.74%的人不滿意。①

這些調查的村莊,絕大多數都對生活垃圾進行了處理。其中,不少村莊有專門的保潔人員進行垃圾清理。對被訪者所在村莊生活垃圾處理方式(問卷中設置為多選題)進行調查的結果顯示:選擇“設有垃圾處理池”一項的被訪者有55人,占被訪者總數的14.75%;選擇“設有垃圾收集箱”一項的被訪者有218人,占被訪者總數的58.45%;選擇“有專門的保潔人員進行清理”一項的被訪者有249人,占被訪者總數的66.76%;選擇“其他”一項的被訪者有24人,占被訪者總數的6.43%;選擇“沒有對垃圾進行處理”一項的被訪者有32人,占被訪者總數的8.58%。

被訪者家庭的生活垃圾也進行了一定的處理。但是,不可忽視的是,一些農民因為仍然延續著原有的生活習慣,并未對自家的生活垃圾進行任何處置。例如,10.16%的被訪者是將自家的生活垃圾隨手扔到路邊、溝道里或門外空地上。①6.37%的被訪者將自家生活污水潑到院子里,更有26.60%的被訪者只是將它排到室外,未作任何處理。②

(二)農業生產性廢棄物有待進一步治理

盡管這些地方農村生活垃圾得到了一定治理,但是農業生產性廢棄物的處理仍然不盡如人意,需要進一步加大治理。譬如,使用過的農用薄膜,29.44%的人將它混同生活垃圾扔進垃圾箱,未作特別處理;還有8.51%的人將其直接丟棄在田地里,5.05%的人從田地取出后隨意棄置。③

又例如,相當多的秸稈(稻稈)只做簡單處理甚至未做任何處理。27.85%的人將秸稈爛在田里做肥料,15.65%的人在田里焚燒秸稈,5.84%的人隨意棄置秸稈。④這些隨意棄置的秸稈,不但影響農村衛生環境,而且極容易引致火災,威脅農民生命財產安全;而焚燒的秸稈,則直接污染空氣,成為近年一些地方頻遭霧霾的“元兇”。此外,還有5.85%的被訪者承認,將自家飼養的禽畜糞便隨意棄置。⑤

對于農業生產使用的農藥,11.44%的被訪者認為,它使人畜飲用水受到了影響,但還能使用;高達13.56%的被訪者認為,它使人畜飲用水變質,不能使用。⑥

從這次調查來看,農業生產形成的廢棄物仍然沒有得到很好的治理。三個“美麗鄉村”建設的典型示范縣區尚且如此,我國其他農村地區的情況想必更加不容樂觀。

(三)鄉村工業污染應該加強治理

相對農業生產造成的環境污染,鄉村工業污染的危害更大。而且,調查顯示,鄉村工業污染并未得到有效治理。在有鄉村工業的村莊里,只有30.24%的被訪者表示,本村的工業廢棄物經過了嚴格處理;13.29%的被訪者表示,這些鄉村工業廢棄物沒有經過任何處理;37.12%的被訪者表示,這些工業廢棄物雖然經過了簡單處理但仍有污染。此外,還有19.35%的被訪者不清楚情況。

三、村莊文化生活

調查數據表明,被訪者的日常文化娛樂活動包括看電視、看書或看報、玩電腦、玩手機、聽廣播或聽音樂、跳舞等健身活動、看戲或看電影、打牌或下棋、打球等體育運動、KTV唱歌、參加禱告、禮拜等宗教儀式活動。

在這些活動中,被訪者做的最多的是看電視(占59.32%),其次只有14.41%的人看書、看報,僅有5.51%的人去KTV,4.66%的人做禱告或禮拜,3.81%的人玩手機、玩電腦,2.97%的人跳舞等健身活動。說明人們日常文化娛樂活動比較單一,而且,基本上是一種私性文娛活動①,當前農村公共文化生活尤其匱乏。

調查的數據也進一步證實了這一情況。從調查來看,只有38.61%的被訪者表明本村經常開展各種公共文化活動,26.94%的被訪者反映本村很少開展公共文化活動,24.72%的被訪者表示只在某些節日開展公共文化活動,9.72%的人說本村從未開展文化活動。

農村文化生活貧乏與當前農村的文化設施匱乏不無關系。從調查來看,59.60%的被訪者反映本村有文化廣場,另外將近一半的人反映本村有社區圖書室、運動場、戶外健身設施等(參見表2)。不過,人們去得最多的地方主要是文化廣場(占比42.54%)(同時,文化廣場和公園也是被訪者最希望政府建設的②)。此外,僅有13.60%的人光顧運動場,9.65%的人去社區圖書室(參見圖2)。這表明,目前農村的文化設施不僅少,而且僅有的文化設施使用效率也非常低。它也從一個側面表明,目前的“美麗鄉村”建設主要局限于衛生環境的整治,對農村文化建設重視不夠。

對于是否有必要保護本村的特色文化,高達83.65%的被訪者認為有必要,只有6.27%的被訪者認為沒必要,還有10.08%的被訪者認為無所謂。當然,人們之所以贊成保護本村特色文化,其目的是不同的。有不少人認為,保護本村特色文化,有利于鄉村經營項目的開發,把保護特色文化視為鄉村經營的一種手段;也有部分人認為,保存本村的特色文化,有利于人們加強對村莊共同體的認同,提升家園意識。

從調查來看,在安吉、永嘉和高淳這些“美麗鄉村”建設的典型示范區,當地政府對本地鄉村歷史遺跡遺存均采取了一定的保護措施。一半左右的被訪者認為,當地政府對本地的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古樹名木采取了保護措施,對當地特色的民俗文化也進行了一定的保護和開發。還有部分地方建設了民俗文化公園。①在這些地方,它們被當地政府納入“美麗鄉村”建設之中統一規劃、建設,取得了較好成效。

四、美麗鄉村建設

從調查來看,71.93%的被訪者反映本村正在進行“美麗鄉村”建設,另外,也有11.76%的被訪者明確表示本村沒有開展“美麗鄉村”建設,還有16.31%的被訪者不清楚情況。對于已經開展的“美麗鄉村”建設,人們大多給予了積極評價。73.17%的人表示滿意(其中39.35%的人非常滿意,33.82%的人比較滿意),22.75%的人認為一般,僅4.08%的人不滿意(其中,2.33%的人不太滿意,1.75%的人很不滿意)。

依據被訪者的需求排序,在當前,他們希望“美麗鄉村”建設首先應注重生態經濟建設,其次依序是生態環境建設、生態人居建設、生態文化建設②。也就是說,目前的“美麗鄉村”建設,人們所注重的依然是經濟發展方面的指標,改善鄉村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是他們的首位要求。

同時,被訪者又認為,“美麗鄉村”建設中最具示范意義的是“生態旅游”(占比36.89%)和“環境保護”(占比35.45%)。僅有11.53%的人認為是“特色產業”,16.14%的人認為是“居家環境”。這在某種程度上跟當地所選擇的“美麗鄉村”建設模式及其宣傳有關。從我們的實地調查來看,許多地方的“美麗鄉村”建設也主要是在生態旅游上做文章。很顯然,“美麗鄉村”建設并不局限于鄉村旅游的開發,其根本目的不是為城里人提供休閑娛樂之地,而是為農民建設美好家園。

那么,結合本地實際,如何發展本村經濟呢?60.86%的被訪者選擇擴大本村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生產,48.26%的人選擇發展“農家樂”等休閑旅游業,還有45%的人認為應該促進本村規模生產經營,建立現代農業園區,打造特色品牌。③

在生態環境建設方面,72.39%的被訪者贊成對本村垃圾進行集中收集、轉運和無害化處理,68.36%的人贊成改廁并對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60.32%的人贊同對本村企業、農家樂、農戶污水、煙塵等排放物進行治理,55.11%的人同意建立健全環衛保潔制度,配備專門的環衛保潔人員,42.9%的人認為應該加強森林環境保護與加大綠化面積。(另有1.88%的人選擇“其他”選項,在問卷中,改善本村生態環境的措施這一問題設置為多選)。

在改善人居環境方面,75.80%的被訪者同意完善本村基本公共服務設施,67.37%的人贊成整治本村水利設施、加固山體和改造危舊房,52.66%的人建議重新規劃村內房屋布局、統一美化村莊建筑外觀,51.99%的人同意引導本村人口集中居住、推進中心村建設,38.20%的人對規范村內宣傳與廣告牌設置持贊同意見(有5.57%的被訪者選擇“其他”一項)。

在保護本村文化方面,67.73%的被訪者建議引導村民向科學、健康、文明、低碳的生活方式轉變,62.67%的人贊同開展形式多樣的生態文明宣傳、培訓活動,59.47%的人希望保留本村的歷史遺存并建議制定相應的政策加以保護,59.07%的人同意對村民開展“民主法治村”、“平安鄉鎮”等活動,提高人們的民主法治觀念,此外還有接近一半的人主張發展文體教育事業、豐富村民文化生活(所占比例為48.53),有6.67%的受訪者選擇“其他”一項。

調查表明,75.07%的被訪者認為目前的“美麗鄉村”建設符合村民的利益,超過一半的人(所占比例為54.25%)認為建設的項目沒有超出現有的村莊能力范圍。另外,36.16%的人表示村民可以自愿決定建設項目,32.05%的人經過了村民商議,26.58%的人允許在可接受范圍內分攤資金和勞動力,但僅有13.97%的人表示項目建成后經過村民商議進行管理。這說明,一些地方比較重視“美麗鄉村”建設項目的民主決策,卻相對輕視對建成項目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進行管理。

從調查了解到,被訪者認為推進當前“美麗鄉村”建設應加強財政支持、提高村民參與、加強組織領導、加大宣傳發動以及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加強后續日常管理。如被訪者中有282人選擇政府財政投入作為美麗鄉村建設的保障,占被訪者總數的75.00%;受訪者中認為美麗鄉村建設保障依賴于村民參與程度、組織領導方式、宣傳動員力度、社會資金參與、科學技術支持、后期日常管理以及績效獎勵與獎懲激勵的各有214人、209人、177人、173人、154人、142人、66人,分別占被訪者總數的56.91%、55.59%、47.07%、46.01%、40.96%、37.77%、17.55%。另有66人針對美麗鄉村建設保障一題選擇“其他”一項,占被訪者總數的2.33%。

從調查來看,目前的“美麗鄉村”建設資金主要來自上級政府補助(占79.48%)、村集體組織投入(占66.49%)、部門項目資金(占56.21%)。①因此,如何積極引導社會、企業加大投入,是“美麗鄉村”建設亟待探索解決的一項課題。

60.78%的被訪者贊同政府補助、部門幫扶、社會捐贈、企業贊助、鄉村自籌和農民籌資籌勞相結合的籌資方式。不過,也有26.61%的人依賴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投入。對“以村民分攤為主”、“以社會捐贈和企業贊助為主”、“以村集體組織自籌為主”、“不需要村民出資出勞就行”以及“其他”方式持贊同意見的被訪者人數相對來說較少,各有8人、11人、2人、23人、1人,分別占被訪者總數的2.24%、3.08%、0.56%、6.44%、0.28%。

五、當前美麗鄉村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美麗鄉村”建設是一項新事物,從調查了解到,當前“美麗鄉村”建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農民傳統的生活方式不符合“美麗鄉村”建設的要求。“美麗鄉村”建設倡導科學、健康、文明、低碳的生活方式,但是,不可否認目前仍然有相當一些農民因為傳統的生產和生活習慣,隨意棄置生活垃圾和生產性廢棄物現象隨處可見。這在傳統的小農社會里或許不會產生問題,因為在這樣的社會里,農民的生活垃圾和生產廢棄物基本上是生物性的,可以自然地溶解、分解,甚至成為農業生產的自然肥料,成為再生性資源。但是,在一個日益開放的工業化社會里,農民由于大量使用農藥、化肥、塑料等化工產品以及大規模耕作,使得農業生產廢棄物和生活垃圾不可降解或者不能盡快分解還原,從而導致環境污染。尤其是在一些農房聚集的地方或新建的農村社區里,由于人口的高度集中,如果這些生活垃圾和生產性廢棄物不能及時得到處理,環境衛生問題會更加嚴重。

2.鄉村社會個體化阻礙“美麗鄉村”建設。改革開放以后,我國鄉村社會日漸個體化(individualization),農民公共意識大大衰落。農民不但從無所不包的計劃經濟體制和高度集中的全能主義國家中相脫離,而且越來越多的人從地方性共同體、家族、家庭乃至親密關系中解脫出來,把日常性生產和生活關系轉變為即時易關系。這些從舊有社會性關聯中脫離出來的個體,他們行為關照的對象由傳統村落社區、社會主義集體、家族乃至家庭轉變為個體自身。他們對村落社區的認同越來越淡漠,跟集體幾乎沒有任何利益聯系,“為自己而活”是其信條,除此以外別無價值信仰。人們主要關注自身利益,卻對公共事務漠不關心[1]。

從這次問卷調查來看,這種個體化至少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農民文化生活個體化。農民的文化生活不但單調,而且基本上是一種私性文娛活動,村莊的公共文化生活日益衰落。其實,農民文化生活個體化只是當前鄉村社會個體化的一個側面而已;二是鄉村衛生環境治理呈現“差序格局”。一般地,農民比較重視自家的生活衛生,卻不顧及自家門院之外的衛生環境。對于生活垃圾、農業生產廢棄物、鄉村工業廢棄物的治理依次變弱,呈現出“差序格局”。在一個日漸個體化的社會里,“公地悲劇”越發突出;三是農民難合作。如今,農民越來越難以通過合作的方式進行村莊公共建設,即便像“美麗鄉村”建設這樣關涉農民利益的事情,許多農民也只是一味地仰賴政府的投入和外力支持。四是農民公共意識淡漠,對村莊公共事務、農村公共事業建設日益冷漠。

3.當前“美麗鄉村”建設主要依靠政府推動。調查了解到,在許多地方,當前的“美麗鄉村”建設主要是由地方政府依靠行政力量推動的。譬如,通過加強組織領導、財政投入,建立部門協同、層級聯動機制,將它納入干部績效考核體系等傳統行政動員方式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沒有積極地去探索如何激發鄉村社會內部動力和活力,通過農民群眾的有效參與,建立“美麗鄉村”建設的持續發展機制;沒有積極地去探索建立一定的激勵機制,引導社會性力量的必要參與,形成多元參與、共同建設“美麗鄉村”新格局。

尤其是,政府主導有余、農民參與不足的現象比較普遍,農民主體地位和主體作用沒有充分發揮。以致部分農民群眾認為,“美麗鄉村”建設是政府的事,養成“等靠要”思想。這就難免會出現“美麗鄉村”建設“上熱下冷”、“外熱內冷”的現象,甚至出現“干部熱情高,農民冷眼瞧,農民不滿意,干部不落好”的情況,其主要癥結就在于農民群眾的積極性沒有充分調動起來,農民群眾的主體作用沒有發揮出來。

4.當前“美麗鄉村”建設內容單一。在許多地方,“美麗鄉村”建設目前僅僅局限于農村衛生環境治理和鄉村生態旅游開發,對于“美麗鄉村”建設的豐富內涵缺乏深刻認識。而且,還普遍存在“重建設、輕管護”、“重經濟、輕文化”、“重硬件、輕軟件”、“重外觀、輕內涵”以及“重基礎建設、輕制度創新”等現象。“美麗鄉村”建設不等于村莊整治,更不等于鄉村旅游開發,也不簡單是改善鄉村公共服務,而是鄉村社會“人”、“文”、“地”、“產”、“景”的綜合性建設,是建設美好鄉村的系統工程。衛生環境的改善、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產業發展固然重要,精神文化生活建設同樣重要;不僅要讓鄉村美觀、讓農民富裕,還要增強農民對鄉村的認同感、歸屬感,把“美麗鄉村”建設成為農民的幸福家園。

“美麗鄉村”建設還要深入到體制機制層面,著力在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鄉村社會治理機制創新上積極探索,真正融入到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最終建成“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

5.當前“美麗鄉村”建設同質化嚴重。從調查來看,絕大部分受訪者都贊同保護本村的特色文化,而且在安吉、永嘉和高淳這些“美麗鄉村”建設的典型示范區,當地政府對本地鄉村歷史遺跡遺存均采取了一定的保護措施。但是,毫無諱言一些地方“美麗鄉村”建設仍然存在比較嚴重的同質化問題。首先是由于認識的誤導所致。對于什么是“美麗鄉村”,有不少人片面地以城市人的眼光、思維去想象、設計所謂的“田園風光”,或者簡單地以所謂的“工業文明”取代“農耕文明”,甚至以“消費主義”的“美學”去曲解乃至剪裁“美麗鄉村”。以致一些人認為,所謂的“美麗鄉村”建設就是把農村建成歐陸風情小鎮。其實質,乃是將文化問題簡化成美學問題,即“裝飾和美化問題”,而不是從人們如何使用生活環境并與之發生關系的人類學角度去考慮[2]。之所以產生諸如此類的誤解,最根本的是由于他們沒有尊重農民的需要、尊重農民的意愿、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也沒有尊重農村特色、尊重農耕文明。

六、進一步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的政策建議

1.重建鄉村公共生活,大力倡導現代文明生活方式。一個真正的美麗鄉村,應是農民所向往的幸福家園。然而,改革開放以后,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城務工以及越來越多的年輕一代農民從鄉村社會舊有的社會關聯中解脫出來,鄉村公共生活日益衰落,人們的集體觀念和公共意識隨之消解,這些個體化的農民只注重個體的利益,而不再關心集體的或公共的利益,它勢必影響乃至破壞“美麗鄉村”建設。顯然,這種個體化的鄉村不是人們所期待、所向往的。因此,開展“美麗鄉村”建設,必須注重鄉村公共生活的重建,大力倡導現代文明生活方式。重建鄉村公共生活,除了要建設鄉村公共設施、公共空間,開展公共活動以外,還要建立公共參與機制,讓越來越多的農民參與到鄉村公共事務、公共建設中來。

2.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性作用,建構群眾民主參與機制。村莊不僅是農民的居住地,也是農民生產生活的家園,農民才是“美麗鄉村”的主人。進行“美麗鄉村”建設,單靠外力輸入是不可能持久的,關鍵在于要激活“美麗鄉村”建設的內在發展活力,最根本的是調動農民的積極性,發揮農民群眾在“美麗鄉村”建設中的主體性作用。

“美麗鄉村”建設的最終目的是讓生活在本地的農民提升幸福指數。評價“美麗鄉村”建設的根本標準是增進農民民生福祉,讓農民真正享受“美麗鄉村”建設成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提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此,從規劃、建設到管理、經營,自始至終都要建立農民民主參與機制,從而保障政府規劃建設的“美麗鄉村”和農民心目中想要的“美麗鄉村”相統一,而不是政府的一廂情愿,更不能淪為顯現政績的形象工程。通過一定的群眾參與機制,切實讓農民成為“美麗鄉村”建設的主體,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與能動性,真正擁有“美麗鄉村”建設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真正共建與共享“美麗鄉村”建設的成果[3]。

3.積極發揮市場和社會的作用,形成“美麗鄉村”建設的長效機制。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以財政獎補資金為引導,鼓勵吸引工商資本、銀行信貸、民間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美麗鄉村”建設。“美麗鄉村”建設投入大,不能靠政府用重金打造“盆景”,不能靠財政資金大包大攬,否則不可持續,也無法復制推廣。建立有效的引導激勵機制,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結對幫扶、捐資捐助和智力支持等多種方式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和“美麗鄉村”建設,形成“農民籌資籌勞、政府財政獎補、部門投入整合、集體經濟補充、社會捐贈贊助”的多元化投入格局。對“美麗鄉村”建設中的一些具體項目(譬如鄉村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實施,要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的方式,交由企業或市場去運作,形成長效運行機制。村莊內部的公共服務設施的維護和運行,也須積極發揮村民自治和社會組織的作用,大力培育和發展鄉村社會組織,探索農民自我組織、自我維護、自我管理的社會民主治理機制,最終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美麗鄉村”建設新格局。

4.尊重鄉村特色,因地制宜推進“美麗鄉村”建設。無論是聚集發展型、舊村改造型還是景區園區帶動型、古村保護型“美麗鄉村”建設,都要注意尊重農民意愿、尊重鄉村本地特色,切不可簡單地用同質化的建設標準裁剪、改造鄉村。“美麗鄉村”建設的生命力在于鄉村特色的保存、彰顯和弘揚。

5.不斷提升內涵,促進“美麗鄉村”建設向前發展。“美麗鄉村”建設在抓好村莊整治、鄉村外形美的同時,應該更加注重提升“內涵”美。“美麗鄉村”建設要“形神兼備、內外兼修”,既要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農村公共服務水平,也要以硬件建設為引導,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金融體制創新、鄉村治理機制改革等軟環境建設,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憑借“美麗鄉村”的內涵建設,提升“美麗鄉村”建設的活力與生命力,供給“美麗鄉村”建設可持續發展的動力。

6.堅持城鄉統籌,把“美麗鄉村”建設跟新型城鎮化建設結合起來。

“美麗鄉村”建設不能與城鎮化相脫節,也要城鄉統籌,實現以鄉村推動城鎮建設、以城鎮帶動鄉村發展的聯動發展戰略,促進城鄉共同發展。“美麗鄉村”建設既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抓手,又是城鄉統籌發展的必然結果。要把“美麗鄉村”建設和新型城鎮化建設結合起來,統一納入到“美麗中國”建設大體系之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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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olin Mercer?穴1999?雪?熏Cultural policy?押research and the government imperative[M]in D.Boswell and J.Evans?穴eds?雪?熏Representing the Nation?押A Reader.London?押Routledge?熏398.

[3]吳理財、吳孔凡.美麗鄉村建設四種模式及比較.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J].2014,(1).

①此次問卷調查將被訪者自家生活垃圾的處置方式設置為多選題。問卷調查分析結果顯示,被訪者中選擇“扔到路邊、溝道里或家門外空地”一項的有38人,占被訪者總數的10.16%;選擇“扔到田地里”一項的有34人,占被訪者總數的8.99%;選擇“扔到垃圾池(桶),自己處理”一項的有68人,占被訪者總數的17.99%;選擇“賣給收廢品”一項的有98人,占被訪者總數的25.93%;選擇“扔到垃圾池(桶),并有專人收集清運”一項的有271人,占被訪者總數的71.88%;選擇其他方式的有14人,占被訪者總數的3.7%。

②此次問卷調查將被訪者自家生活污水的處理方式設置為多選題。問卷調查分析結果顯示,被訪者選擇“潑到院子里”一項的有24人,占被訪者總數的6.37%;選擇“澆到田地里”一項的有19人,占被訪者總數的5.05%;選擇“通過排水溝排到屋外”一項的有100人,占被訪者總數的26.60%;選擇“下水道收集后排到村外”一項的有58人,占被訪者總數的15.47%;選擇“排入自家挖的污水下滲池”一項的有78人,占被訪者總數的20.74%;選擇“下水道收集后并統一凈化”一項的有194人,占被訪者總數的51.73%;選擇“將污水集中,喂養家畜”一項的有21人,占被訪者總數的5.59%;選擇“其他方式”一項的有14人,占被訪者總數的3.73%。

③將被訪者家里使用過的廢棄農用薄膜的處理方式設置為多選題。其中被訪者中選擇“直接丟在使用過的田地里”一項的有32人,占被訪者綜述的8.51%;選擇“從田地里取出后隨意棄置”一項的有19人,占被訪者綜述的5.05%;選擇“交給薄膜收集站統一處理”一項的有62人,占被訪者綜述的16.49%;選擇“混同生活垃圾扔進垃圾箱”一項的有111人,占被訪者綜述的29.44%;選擇“賣給收廢品的”一項的有79人,占被訪者綜述的20.95%;選擇“其他方式”一項的有22人,占被訪者綜述的5.84%;選擇“家里不用薄膜”一項的有141人,占被訪者綜述的37.50%;

④對被訪者家里收割后的秸稈處理方式的調查(問卷中將其設置為多選題)結果顯示:除文中所示外,選擇“交給秸稈收集站”、“發酵秸稈產生沼氣”、“使用秸稈燒飯”、“其他處理方式”以及“家里沒有秸稈”的各有30人、30人、61人、20人、153人,分別占被訪者總數的7.96%、7.96%、16.18%、5.31%、40.69%。

⑤對被訪者家里的禽畜飼養點(場)廢棄物的處理方式的調查(問卷中將其設置為多選題)結果顯示:選擇“加工禽畜糞便生產有機肥料”一項的被訪者有51人,占受訪者總數的13.56%,選擇“建立禽畜糞便收集站”一項的被訪者有34人,占受訪者總數的9.04%,選擇“發酵禽畜糞便制造沼氣”一項的被訪者有38人,占受訪者總數的10.11%,選擇“將禽畜糞便堆積作農田肥料”一項的被訪者有101人,占受訪者總數的26.86%,選擇“隨意棄置禽畜糞便”一項的被訪者有22人,占受訪者總數的5.85%,選擇“其他處理方式”一項的被訪者有28人,占受訪者總數的7.45%,選擇“家里沒有禽畜飼養點(場)”一項的被訪者有179人,占受訪者總數的47.61%。

⑥針對被訪者家里因使用農藥造成的影響的調查(問卷中設置為多選題)結果顯示,除文中所示外,選擇“使用規范、保護得當,對人畜沒有危害”、“使用的是無害農藥”、“沒有使用農藥”選項的各有113人、89人、157人,分別占被訪者總數的30.05%、23.67%、41.76%。

①為了便于描述當前農村文化活動,筆者將它劃分為“公共文化活動”和“私性文化活動”兩種類型。前者一般是指超出家庭以上的單位(如村莊、社區、政府或民間組織)組織的具有公共性的文化活動,如廟會、歌舞會、民俗表演等活動;后者主要是以個人或家庭私性活動場域為單位而進行的文化活動,目的是為了滿足個人的文化需求,不能給其他更多人提供文化享受的文化活動,如看電視、上網等。請參閱吳理財、夏國鋒:《農民的文化生活:興衰與重建――以安徽省為例》,2007年第2期《中國農村觀察》。

②59.2%的被訪者最希望政府在本村建設文化廣場或公園。

①針對受訪者所在鄉村歷史遺跡遺存的保護情況的調查(問卷中設置為多選題)結果顯示:有194人選擇“保存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例如祠堂、牌坊、古橋、古塔、革命舊址等)”一項,占被訪者總數的52.72%;有218人選擇“保存古樹名木”一項,占被訪者總數的59.24%;有148人選擇“保存當地民俗文化(如節日習俗、婚喪嫁娶禮儀、宗教等)”一項,占被訪者總數的40.22%;有73人選擇“建設民俗文化公園”一項,占被訪者總數的19.84%;有28人選擇“其他”一項,占被訪者總數的7.61%;有28人選擇“沒有采取措施”一項,占被訪者總數的7.61%;有19人選擇“不清楚”一項,占被訪者總數的5.18%。

②問卷要求被訪者對生態經濟建設、生態環境建設、生態人居建設、生態文化建設幾項“美麗鄉村”建設內容進行排序。為此,將排序第一、二、三名分別賦值3、2和1,經過計算,生態經濟建設、生態環境建設、生態人居建設、生態文化建設的排序分值分別是2.52、1.86、1.24和0.37。

第6篇

【關鍵詞】實踐邏輯;法律權威;政府權威

一、兩套邏輯的比較

村民在遇到糾紛時是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傾向于到法院“告狀”的方式來解決,這與郭星華、王平所提供的“農民法律意識與行為”的調查數據顯示的結果的是一致的:“選擇政府部門解決糾紛的結果達到或超過被訪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門。”

但這種調查結果和現實狀況是令法學家不滿意的,一個法學家看到農民去找政府解決“人命關天”的大案子,就會為農民的法律意識感到遺憾。正如韋伯在《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樣:“法學家總是自認為是現有規范的代言人,也許,他們是解釋者或適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學家也持有這種主觀的看法。這反映了現代知識分子的失望,即他們的信念受到了客觀上各種事實的挑戰,因而總是想把事實納入規范,進行主觀的評價。”

但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分析農民的這種選擇就不會關注村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問題,而是關注在社會時空的緊迫性和意識有限性的條件下,村民作出的這種選擇是符合“實踐的邏輯”。

實踐中的行動往往沒有我們想象的那樣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對其所處社會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識。”但在法學家看到每一個活生生的案例的時候,總是習慣性地把“理論的邏輯”當作了“實踐的邏輯”。因為法學家看案例思考問題時,運用的是靜態的理論邏輯,靜態的理論邏輯沒有時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決方案,但回到實踐狀態中,就不僅要受到時空的逼迫和空間的限制,還受到情緒的干擾。

二、三種力量的制衡

既然找鎮政府來解決矛盾,那么是否意味著我國當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實不然,郭星華先生在《走向法治化的中國社會》一文中談到“法制與法治”兩者之間的區別時指出:“法制的產生,并不意味著法治的誕生。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與法治相結合,也可以與人治相結合。當法制與人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權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為人治理念服務的。在那里,調節國家行為的主要是政府權威,調節民間行為的主要是道德權威,法律權威只是起一種補充和輔助的作用。當法制與法治相結合時,法律權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種超越所有權威,包括政府權威,道德權威在內的社會權威,法律成了所有社會全體、社會個人的行為準則。”

如以法律的抽象命題來裁剪現實生活,一味強調遵循法律科學闡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學家想象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這種失望是不可避免的。當事人的期望是以法律規定所包含的經濟和功利意義來確定的。然而,從法律邏輯來看,這種意義是“非理性的”。這并不是導致這種沖突的現代法理學所特有的缺陷,在更大的范圍內看,這種沖突是形式的法律思想具有的邏輯一致性與追求經濟目的,并以此為自己期望基礎的私人之間不可避免的矛盾造成的。

在基層政府,為了應對現實的壓力,法律走向了反形式主義的方向,原因在于法律成為協調利益沖突的工具。這種推動力包括了要求以基層政府干部的利益(政績)和意識形態代替實體正義,還包括政府機關如何將法律目標納入其理性軌道,還包括農民對相關法律制度進行邏輯解釋的要求。

正是這種基于自己利益行動的合理準則,每個基層政府干部在行動時,既考慮自己,也考慮到上級政府的行動。這種期望得到了客觀的證偽,雖然缺少法律的保障,這種秩序仍成為基層政府干部行動時思考的主題。

從以上的分析情況來看,農民個體的力量和法律的威力、和政府的權力相比似乎是無法較量的,但在農民自愿地將他們的問題呈現給政府來解決的時候,一方面表明了他們接受政府權威的意愿,但這并不表示他們對自身權利的完全放棄:他們試圖通過對基層政府的抗議來控制他們所面臨問題的解決過程。

行政干部期待更加明確、更加規范性的文件能幫助他們毫無爭議地去處理地方事務。事實正如所韋伯指出的“法律制度中的空白區不可避免:在將一般規范或者條文‘適用’于具體案件時,司法程序從來都不是一致的,或者說,從來不應該一致。”正是法律制度留下的空白,才給了糾紛各方產生爭辯的可能性,也給了他們發揮自身力量來判斷、影響糾紛解決過程的空間。

三、多重關系的交互

在鄉村社會,龐大的血緣關系使得農民不需要精心策劃、積極動員,就可以獲得巨大的抵制力量來影響基層政府對問題的處理。筆者所調查的Z村如同中國大部分村莊結構一樣,除了家族內部的層次性,還有同一層面及不同層面之間的互動,鄰里關系在鄉村社會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常常與親屬關系發生重疊;通婚關系則將鄉村社會與外部社會連接起來,村莊被納入一個更大的網絡中。

如果對黑格爾的那個著名的公式稍加改動,指出“現實的就是關系的”。在社會世界中存在的是各種各樣的關系——不是行動這之間的互動或個人之間主體性的紐帶,就是馬克思所謂的獨立于個人意識和個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觀關系。

鄉村社區所熟悉的血緣、地緣關系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上百人的集體行動不需要任何人動員,不論我們用何種理論或規范來解讀鄉村生活中人們的客觀行動,但是我們能做到的是把鄉村社會看作一種客觀結構,可以從外部加以把握,可以從物質上觀察、測量和勾畫這種結構的關聯接合,實際上很難真正發現處于其中的人們的各種想法。而中國的司法實踐正是加上了主觀行動者對實踐的解釋,從而使法律的生命體現為不在邏輯而在于經驗。因此在緊密的鄉村血緣、地緣關系中,存在著不同于城市的司法實踐經驗。而這種實踐經驗正是法學家感到失望的地方。

總之,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我們將社會學的、經濟學的或倫理學的觀點引入到法律概念中去,法律觀點的準確性就會受到質疑。

參考文獻:

[1] 馬克思·韋伯:論經濟與社會中的法律.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9.9.1.

[2] 薩利·安格爾·梅麗:訴訟的話語——生活在美國社會底層人的法律意識.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4.1.

[3] 鄭也夫.沈原.潘綏銘.北大清華人大社會學說是論文選編.山東人民出版社,2006.11.1.

第7篇

關鍵詞:民族民間體育賽事 鄉村社會秩序 價值 路徑

中圖分類號:G8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643(2013)02-0060-03

鄉村社會是整個社會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鄉村社會是否安定、有序對于整個社會和國家都有重大的影響。所以歷來政府都十分重視對于鄉村社會的管理。在管理的實踐中產生了很多管理鄉村社會的制度體系。但是不同的秩序對于鄉村社會的影響是不一樣的,有的能夠給鄉村社會帶來安定、繁榮,有的卻使得鄉村社會陷入混亂之中。

民族民間體育賽事不僅是體育事業建設的內容,更是民族地區鄉村社會建設中的一個重要內容,事關鄉村社會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發展權利。它負載著鄉村社會民族的價值取向,影響著鄉村社會人們的生活方式,攏聚著鄉村社會自我認同的凝聚力。

1 民族民間體育賽事

民族民間體育賽事是指如那達慕、賽馬會、龍舟賽等具有賽會特征,并在一定的規則和制度的引導下,規范進行的賽事活動。可能這種規則更多的是民族文化特征的反映,更多的是體現在儀式規則、圖騰與禁忌以及各種習慣法中Ⅲ。從民間體育屬性來看,民族民間體育賽事是針對官方或主流體育賽事來講的,整體來說,民族民間體育賽事就是區分于現代主流體育賽事的、鄉村社會土生土長、體現自在自為生存理念的體育賽事。從民俗學上來看,民族民間體育賽事具有鮮明的內外部特征。內部特征表現為周期性、集體性、民族性;外部特征表現為地域性、傳承性、變異性、儀式性以及娛樂性。

2 鄉村社會秩序

2.1 鄉村社會秩序的界定

鄉村社會秩序是指國家與鄉村社會的關系,也就是國家政權能否控制住,同時治理好鄉村社會,鄉村社會能否服從并服務于國家政權,通俗地說就是鄉村社會是否安定有序。從鄉村社會秩序變遷的歷史中我們可以看出,鄉村社會秩序的維持單單靠國家強制實施的制度是不行的。因為鄉村社會本身也是一個有地方權威的社會。這個地方的權威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但主要形式還是廣大村民的意志。這種意志本身也是一種力量,它是鄉村社會地方權威的重要來源。所以,國家權威和地方權威的有效結合是保持鄉村社會有序發展的前提,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考慮的。

2.2 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秩序的性質和狀況

中國鄉村社會秩序的性質和狀況,關注較多的是鄉村社會中的“經濟和政治”因素,比如權力、市場、土地、理性、利益等等,這顯然是一種西方化了的思維模式。其實,要理解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的性質,不應以單純的“經濟”或“政治”來衡量,而必須以鄉村“社會關系”為核心。這并非說經濟政治因素不重要,而是作為倫理本位的傳統社會,“關系”在其秩序的構建中發揮著更大的作用。一個歷史越悠久的民族,在理解她時就越應該注重其社會文化傳統,畢竟能夠承載幾千年歷史的綿延的必定是積淀已久的傳統,傳統由于其慣性,會長久地影響該民族的發展。而中國傳統的核心是儒家文化,它所主張的性善論、教化論、賢人政治、倫理中心主義等實際上就是圍繞“協調社會關系”提出的。

3 民族民間體育賽事在鄉村社會秩序建設中的價值

3.1 豐富鄉村社會文化生活,促進新鄉村文化建設

民族民間體育賽事是我國勞動人民在長期的歷史積淀中形成的,使民族民間的優秀體育文化得以保存、豐富和發展。這如蒙古族那達慕大會搏克比賽期間,常常出現一些年齡長者向年輕人傳授技術經驗,不同年齡的參賽選手,個個有模有樣,他們也略懂摔跤技巧,這也是對青少年兒童進行傳統文化教育的大課堂。因此對于蒙古族的各鄉村社會年輕一代人來說,更是學習和加強蒙古族文化傳統教育的大課堂,參加這樣的民族民間體育賽事活動,能夠增強對鄉村社會蒙古族傳統文化的認識和認同。

民族民間體育賽事屬于一種文化形態,以其濃郁的生產氣息,鮮明的生活風格和生動的身體語言,充分地反映出鄉村社會的審美觀和價值觀。作為農耕文化的產物,它以傳統、習慣、風俗、經驗、常識,等等,周期性、自發地調節和支配著日常生活的運行,構成了日常生活的自在圖式。它是以民族節日,民風民俗,,舞蹈藝術,神話傳說等民族文化與體育競賽有機結合為依托,體現了儀式和秩序,圖騰和禁忌,符號和象征等文化內涵統一,能夠滿足人們“求新、求健、求樂、求險、求變”的基本心理需求,更容易成為“吸引眼球,愉快身心”的文化首選。這種現實狀態不是通過正式的社會組織進行,而是通過鄉村社會自發自在的群體行為進行的。每個鄉村社會都有自己的文化性格,對外體現了鄉村社會的風貌,影響著其他鄉村社會對它的印象。在民族民間體育賽事比賽期間,各地大多要舉行一些儀式活動,這自然而然是一種鄉村社會文化對比的渲染與強化。

3.2 提高民族文化認同,增強鄉村社會的凝聚力

民族民間體育賽事作為傳統文化的一個符號而存在。作為一種文化,民族民間體育賽事具有集人心,集合力量甚至解決矛盾糾紛的獨特社會價值。如在先前鄉村社會中的村與村、寨與寨之間產生的矛盾他們會用體育賽事的方式來解決。這無形之中形成了鄉村安定,村與村,人與人之間友愛相處的和諧社會關系。現在由于全球化和現代化對人們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影響,在日常生活中各民族文化的差異略顯甚微,而只有到了傳統節日,多是民族民間體育賽事舉辦的日子,也是人們休息、娛樂、慶典、祭祀等活動的日子,各民族文化差異才能顯山露水,傳統節日里各族人們穿上自己的民族服裝,開展自己鄉村社會的特色體育活動,通過體育活動更是將人們凝聚起來,只有在這樣的背景下達到民族文化的認同。另外,在這些節日里通過體育活動使不同階層的人們達到了交往與交流的作用,整個鄉村社會成員進行了互動,不僅使參加體育活動的人達到了自娛的目的,而且鄉村社會人員之間進行了感情上的溝通,人與人之間關系諧和。如蒙古族那達慕大會往往在草原上舉行,人們從四面八方騎著自己的馬匹、趕著勒勒車走到那達慕大會會場,在夕陽斜照下,蒙古包、勒勒車、牧馬、牧馬人、草原構成了一片自然風光,這不僅僅是人與自然的和諧,在比賽期間各種賽手之間、賽手和觀眾之間、觀眾之間構成了人與人的和諧,這不正體現了和諧社會、和諧文化嗎?如端午節各地群眾自發組織龍舟隊共有上百條龍舟,在汨羅江上進行龍舟競渡,村民都在江邊觀看龍舟競渡,并為各自的龍舟隊吶喊助威。湖南汨羅市龍舟藝人楊治華先生題寫的一首詩,“汨羅遺俗世代傳,村村寨寨賽龍船。男兒下河揮槳楫,女人岸上喊爭先。”更是反映了端午節龍舟競渡將男女老少各種人群凝聚起來,這些都說明了民族民間體育賽事對提高民族文化認同,增強了鄉村凝聚力的作用。

3.3 學習社會規范,進行道德教育,維護鄉村社會秩序動態平衡

民族民間體育賽事本質屬性是它的民俗性,有規則約束的競技性。民俗對社會群體中每一個成員的行為方式都具有的約束作用,這種約束是自覺不自覺地、人們很難意識到的一種“軟控”,但卻是一種最有力的深層控制。再加上體育比賽的規則性對參與者的約束,因此,通過民俗民間體育競賽對人們進行社會規范教育的效果,比其他途徑更顯著。如在蒙古族搏克比賽中,沒有任何限制,人人都可參加,不分民族和體重,而且是一跤定勝負,為每個人都提供了一個參與競爭的機會,體現了“人人參與,公平競賽”的精神。搏克運動中投射出的這些精神,不正是社會生活的道德準則嗎?龍舟競渡屬于集體性項目,要求各個劃手動作一致,同時要求鼓手、舵手、劃手也要配合一致,體現了全員團結一致,只有大家齊手共進,才能取得勝利,這正體現了中華民族多元一體化,團結一致,共創美好未來的愿望。

3.4 開發鄉村社會旅游資源,促進鄉村社會經濟發展

發展是硬道理。社會經濟發展了,社會幸福指數提高了,鄉村社會自然就和諧了。民族民間體育賽事具有群眾性,把很多人會聚在一起,甚至別的區域和其他國家的人匯集在一起,形成一個周期性的臨時市場,往往形成了“體育文化搭抬,經貿旅游唱戲”。一些民族民間體育賽事本身就是一個綜合性節日,如蒙古族那達慕大會,既是一個農牧業生產經濟貿易交流大會,也是一個體育文化娛樂大會。如端午節期間湖南省岳陽市政府承辦的“全國龍舟月啟動儀式暨中國岳陽汨羅江龍舟節――中國岳陽汨羅江國際龍舟邀請賽”,當地政府利用龍舟節大肆宣傳當地,廣告宣傳標語多與促進經濟發展有關,如“共享龍舟盛會,齊促汨羅發展”、“弘揚龍舟精神,努力實現汨羅新一輪趕超發展”、“借助龍舟,擴大開發,振興汨羅”、“弘揚龍舟文化,擴大招商引資;龍舟故鄉,歡迎您”等等;因此,一些地方政府把民族民間體育賽事作為開發當地旅游和經濟貿易洽談會的品牌來運作。

4 民族民間體育賽事在鄉村社會秩序建設中的路徑選擇

4.1 地域文化慶典與規范重塑保護路徑

社會規范的缺失是導致鄉村社會失序的重要原因,因此重塑有效合理的社會規范就成為重建鄉村秩序的關鍵。而規范是否有效合理則取決于鄉村居民的認同度,公認的最好的制度規范不一定適用于鄉村。如何讓鄉村居民接受認可符合鄉村未來發展需要的新規范呢?這就需要首先借助傳統的力量,用鄉民喜聞樂見的傳統習俗及儀式,喚回鄉民們久違了的集體認同感。當下,鄉村社會賴以生存的生產方式,以及建立在生產方式基礎上的宗教意識、社會信仰和文化傳統依舊,這是民族民間體育賽事存在和發展的社會文化基礎。從民族民間體育賽事的形成歷史來看,我國許多民族民間體育賽事項目都是在節慶中開展的,這些活動受時間限制明顯,但它的歷史傳承性及在空間上的發展具有更大的活力與生命力,不但能使當地民俗風情能持續沿襲下來,而且還能對民眾起到自覺規范的效果,找回丟失的優良傳統,找回丟失的美好社會記憶,培養鄉民的集體認同感,才能為鄉村社會秩序的構建打好基礎,以民族民間體育賽事為載體,倡導和建立現代規范意識,滌蕩掉傳統的、不合時宜的、落后的東西,漸漸樹立起與現代公民意識相符合的規范,確立起與時代相符的新社會風尚,從而有利于鄉村社會秩序良好的構建。

4.2 國家主導與集體推進相結合的路徑促進民族民間體育賽事發展

良好的鄉村社會秩序的構建不只是鄉村自身的事情,鄉村社會的發展直接影響整個社會的未來命運。長久以來,政府和學界的確都在關注鄉村社會的發展,但這種關注不應停留在表面問題上,而應強調倚重鄉村自身的力量或市場的力量解決鄉村社會自身的問題。但鄉村自身以及市場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鄉村社會秩序的構建應該成為全社會的事業。因此構建和諧鄉村社會需要國家、鄉村和鄉民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全社會各界包括知識分子、媒體、普通大眾的共同參與。以民族民間體育賽事為載體,各級政府部門要積極介人,鼓勵、支持鄉村社會群眾開展傳統節慶活動,通過節慶日,開展一些傳統的由官方舉辦的民族民間體育賽事活動,或政府主導、社會贊助的非官方舉辦的民族民間體育賽事活動得以強化,得以壯大。另外,許多民族民間體育賽事項目已納入到了不同等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當中,故借助民族傳統體育文化遺產申報之機,組織各種力量對民族民間體育賽事進行推廣,宣傳,以便使其做實、做強、做大,更好地為鄉村社會建設服務。同時,要組織力量做好鄉村社會本地的民族民間體育賽事開發、運用研究工作,包括對民族民間體育賽事的民間組織者和發起者的正確引導和參與者的鼓勵。

4.3 理性借鑒之路徑

建立在民族符號,地域特色基礎上的文化品牌更具有親和力和震撼力,西班牙斗牛,環法自行車,日本相撲,韓國跆拳道等早已成為享譽全球的文化品牌。這些傳統賽事也為當地的鄉村社會的經濟發展與秩序建設發揮這重要作用。我們以自己的民族民間體育賽事為載體建構鄉村社會秩序的過程中必須借鑒國內外相關經驗,比如發揮第三部門、民間組織的力量,培育鄉民的志愿精神,等等。據我國國情,我們除武術賽事外,在眾多的民族民間體育賽事中還沒有其他的項目做大、做強。借鑒國內鄉村社會秩序建設的經驗時,要有一個本土化的過程,應特別注意與本土化、鄉土化結合,畢竟鄉村社會在地域、民族、國情等諸多方面有別,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無論國家還是鄉民本身,在借鑒外國鄉村社會建設和發展的經驗構建自己鄉村社會新秩序時,不能盲目照搬,一切要以自己鄉村為中心,不能妄想著把鄉村建成其他的復制品。

第8篇

伴隨著中國市場化、工業化、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如今農村社會結構有五個新變化。

人口流動性越來越強。我國農民工總數為2億人,已經超過農村人口的1/5。近年來,農民打工出現了兩個新的跡象:一是完全脫離農業生產、常年在外打工的農民工已占到較大比例;二是舉家外出、完全脫離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環境的農村勞動力已占到一定比例。

老齡化比城市更嚴重。目前,農村人口增長開始出現“三低”,即低生育率、低死亡率和低人口增長率。同時,農村的老齡化程度加快提高。2000年農村人口老齡化水平是7.5%,而城市只有6.4%。農村人口的實際老齡化程度比統計數據顯示的要高得多,隨著常年外出農村勞動力的增多,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已經出現務農勞動力老齡化。

社會分化在加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村不同社會群體和階層的利益意識會不斷被喚醒和強化,對利益的追求成為廣大農民社會行為的一種強大動力。此外,也存在一些被現代工業化、城市化和市場化社會“甩出去”的人,成為被孤立和邊緣化的社會弱勢群體。

“精英”登上政治舞臺。以村民自治為核心的治理已基本成型。事實證明,近幾年的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常常是農村社區“致富能手”、“經營干才”、“能人”脫穎而出的機會,這正在迅速改變著農村社區治理的面貌。

多元化的價值觀面臨真空。對美好物質生活、精神享受的需求及追逐已成為農民價值觀念的核心,當代農民在價值目標上更趨向功利。隨著社會的轉型,形形的價值觀在社會舞臺上亮相,農民的價值觀進入了一種迷惘的境地,使得農民無所適從。

“四道”必解題

目前三農領域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面:

農民土地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根據我們對2749個村的調查,村民上訪反映最集中的問題就是土地問題,65.4%的村民上訪反映的是土地征用、流轉問題。東部地區的土地問題矛盾更為突出,因土地征用、流轉上訪的占73.7%。用不同方式侵犯農民土地合法權益,已成為新形勢下侵犯農民利益的最重要的表現形式。建立保護農民土地權益有效機制,是處理好城鄉關系面對的一個很具挑戰性的問題。

可行之路

針對上面的問題,建議:

健全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的有效機制。首先,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加強執法監督,對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強迫農民進行土地流轉、隨意變更土地承包合同、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糾正。其次,健全對被征地農民的公平合理補償機制。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要對土地征用做法作出必要的改進,特別是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以使其更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

建立符合農村特點的農村金融體系。農村信貸市場信息不對稱現象相對于城市工商貸款而言更為突出。城市工商業貸款中使用的傳統意義上的抵押品,在農村嚴重缺乏等。農業經營受自然和市場影響具有高風險性,使得農村金融機構的運作存在高風險性。因此,農村金融機構必須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在實現自身可持續經營的同時,有效滿足農村金融服務。

第9篇

當前,鄉村法律發展在取得顯著成就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便是法的實效性不足以及與之相伴的鄉村治理問題,絕大多數時候,我們所能感受到的,仍然是鄉村社會面對國家法律時的無助,以及國家法律遭遇鄉村社會時的無奈。廣大的鄉村社會,人們尊重敬畏法律,但是對其的支持程度偏低。這種場面的定格,便構成了學術界研究、并力圖改善這種“不完美狀態”的現實背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學者們尤其國內的學者們開始了他們的使命之旅,有關“本土化資源”、民間法研究豐盛一時,形成了法律發展的“現代化”和“本土化”兩大范式。“現代化”范式提出以國家法為重心是現代法治和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政府推進型法治是源于中國獨特的東方傳統和現實社會結構,認為“本土化”范式對歷史唯物論、地方性知識和市民社會等理論的解讀和運用存在一定的偏頗,它們忽略了社會轉型和中國結構這一獨特的時空背景,也忽略了法制現代化理論和中國法律發展實踐的辯證色彩。其實,無論是倡導法治“現代化”還是“本土化”的學者,都不會絕對地放棄彼此依存的前提,人們只是根據自己的經驗和感悟而有所側重,甚至無不打上個人世界觀的烙印,諸如對人生和社會的責任感、使命感的理解。本文放棄簡單地對兩種范式任何一方進行批判的進路,試圖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對鄉村法律發展遭遇的困境作一些分析。

一、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內外源聚合,鄉村法律發展的動力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包括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兩種類型。正式制度也叫正式規則(正式約束、硬制度),它是指人們(主要是國家、政府或統治者)有意識建立起來的一系列政策法規。非正式制度包括信念、道德、習俗、慣例及意識形態等,是自發形成的且得到社會認可的行為規范和內心行為標準,是人們在日常與他人發生相互作用時所遵守的由“行為規范、行為準則和習俗”來確定的“控制結構”。[1]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是一種邏輯互動和相互支撐的關系:一方面,正式制度影響非正式制度的實施,現存法律(普通法和成文法)限制著制度安排的演化范圍。另一方面,非正式制度通過提供正式制度的合法性基石實現對正式制度的影響。正如青木昌彥所說,“即便在發達的市場經濟,私有產權和合同也不僅僅由正式的法律系統來執行。各種各樣的治理機制———無論是私人的還是公共的,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它們作為制度安排的復合體都同時作用”。[2]從理論層面看,如果正式制度是一個社區發展的外源動力,那么非正式制度則是社區發展的內源動力,“一個社區發展的動力主要源于內外二源動力聚合并轉化為內源動力的擴張過程”。[3]從實踐層面看,只有兩種制度在鄉村社會的最大相容,才能為鄉村社會帶來強勁的發展動力。換句話說,只有與非正式制度相容的好的制度安排,才能提高鄉村社會的運行效率。否則,兩種制度的不一致性將會導致較低的績效,并將阻礙或延緩鄉村社會的發展。就當前鄉村社會的現實來看,一方面,現代鄉村社會己不再是純粹的鄉土社會,鄉村工業化的發展,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現代文化觀念的強烈沖擊、人口流動限制的逐漸減弱和流動數量的增加以及現代交通的發達和信息傳播的加快使得鄉村已無法完整的保持其獨立性與封閉性,而逐漸融入到社會整體結構中,鄉村群體的利益也必將越來越與社會整體的利益相一致,因此,鄉村社會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內蘊著對統一、普遍的正式制度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中國地域的遼闊、民族的眾多、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傳統文化本身的延續性決定了非正式制度存在的必然,鄉村社會的行動邏輯主要由非正式制度所主導,村民的日常行動基本上是在傳統特色較強的鄉規民約、風俗習慣,家族制度等框架內展開的。另外,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和諧意味著人們將在非正式制度的基礎上自覺遵守正式制度,意味著正式制度將自然地逐漸溶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和行為中,并以其所體現的價值和所要求的制度模式改變人們的行為和觀念,從而使正式制度的實施成本降低到最低點,從而實現績效最大化。新制度經濟學認為,“離開了非正式規則,即使將成功的西方市場經濟制度的正式政治經濟規則搬到第三世界和東歐,也不再是取得良好的經濟實績的充分條件”。[4]也就是說,離開了非正式制度,再好的正式制度也是“好看不中用”的。所以,真正能得到有效實施的正式制度,恰恰是那些與通行的非正式制度相一致或相近的規則。如果正式制度企圖依靠國家強制力扭曲、壓制或征服非正式制度,則必然會加劇二者的緊張關系,引起后者的強烈反抗或消極抵抗,從而迫使正式制度發生變形或形同虛設。考諸我國鄉村法制建設,在法律向鄉村推進的過程中,由于未能充分注意并吸收非正式制度中的合理因素,使得法律發生前所未有的合法性危機,執行成本甚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就反映了鄉村社會對正式法律制度的規避。

二、正式制度變遷與非正式制度變遷的交嬗,鄉村法律發展的必然路徑制度變遷

“可以被理解為一種新的、效益更高的制度對另一種舊的、效益低的制度的替代過程。所以,人們對制度變遷的需求就是對效益更高的新制度的需求”。[5]正式制度是一種由國家或政府支配的強制性變遷,非正式制度是一種社會自身力量支配的誘致性變遷,前者具有快速與易于改變的特點,后者則相對緩慢和難以改變得多。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視野中,鄉村法律發展過程可以理解為一種制度變遷的過程。一方面是為了提高國家的民主程度,爭取讓每個公民對自己生活的社區都有發言權,體現了一種承認個體主體性的政策選擇;另一方面,是為了解決國家對農村的治理的問題,減少治理成本。[6]就廣大鄉村而言,由于社會內部缺乏法律資源,因此法律發展的方向、速度、路徑等在很大程度是取決于政府的供給,其主要手段是自上而下向社會灌輸法律信息,以刺激社會的法律意識,激活社會的法律潛能。然而,中國社會的“晚發被動型”[7]治理特點告訴我們,“非國家空間”及其價值系統和規則體系作為一個制度性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充分重視這個“草根社會”或“熟人社會”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各種非正式制度資源及其能動性是必要的。制度變遷最明顯的特征是具有路徑依賴性,制度是以往世代所獲得的知識倉庫,制度變遷具有歷史規定性是新制度經濟學反復強調的主張。諾斯在他的著作中對路徑依賴做出了這樣的解釋,即“人們過去做出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8]面對市場經濟的大潮沖擊的鄉村社會,傳統農耕文化的某些特征顯示出了與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要求不一致的矛盾。因此,傳統農耕文化所指引的發展方向就不再是社會經濟的真實發展方向。然而,由于長期以來人們的思維和行為都受到農耕文化的制約和影響,因此,社會經濟的發展就表現出對農耕文化很強的路徑依賴性。如果繼續按照其慣性發展下去,必將導致制度鎖定,致使社會經濟的發展低效率甚至無效率。另一方面,由于長期實行政府主導的強制性變遷和行政指令性管理,基層法制建設的主動性差,農民只是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被動接受者和適應者,習慣了聽命于上級指示和紅頭文件,缺乏主動思索和創新的主觀能動性。因此,在法律發展過程中,普遍出現走過場、敷衍了事的現象,使改革措施落不到實處。這些因素都強化了路徑依賴,從而使鄉村社會法律發展遲遲難以走出“困境”。諾思認為,“我們的社會演化到今天,我們的文化傳統,我們的信仰體系,這一切都是根本性的制約因素。我們必須仍然考慮這些因素,即我們非常敏感地注意到這一點,我們必須非常了解這一切,才能很清楚未來面對的制約因素,選擇我們有哪些機會”。[9]實踐證明,只有把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有機地結合起來,正式約束與非正式約束交替使用,優勢互補,才能達到制度結構效益的最大化與安排效率的最優化,使制度更好地滿足實際的需要,從而避免“政策失敗”。

三、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耦合,鄉村法律發展的理想追求

從制度的配置狀況來看。正如資源配置的狀況影響經濟效率一樣,制度配置狀況直接影響到制度結構的效率。在新制度經濟學家看來,任何一種制度安排都是“嵌在”制度結構中,它必定內在地聯結著制度結構中的其他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效率基本取決于與其他相關制度安排實現其功能的完善程度等因素。通常在制度配置中各個制度安排之間的結合狀態有制度耦合、制度沖突和制度真空。制度耦合,指的是制度結構內的各項制度安排為了實現其核心功能而有機地組合在一起,從不同角度來激勵與約束人們的行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二者作用的范圍和程度雖然有所差異,但它們常常對同一類行為從不同角度進行規范,如果其作用方向一致,則它們就是耦合的;但如果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對某種行為的約束不一致,則兩者就沒有實現耦合,并使制度難以發揮作用。鄉村法律發展所要達到的理想狀態當然是制度耦合,即在法治這個制度內的各項制度安排為了實現其核心功能而有機地組合在一起,從不同角度來激勵與約束人們的行為,實現保護權利、自由民主等價值目標。在鄉村,正式制度在發展中不能與非正式制度相吻合,就必然影響其效力,導致對正式制度正當性的否定。從另一個層面看,鄉村法律的發展需要司法的獨立、法律組織的健全、相應監督體系的完善等。而我國鄉村法律服務機構極為缺乏,法院也大都建在縣上,幾個鄉鎮合一個法院,其經費也十分緊缺,需要當地財政撥款支持運作,這種法院體系與當地政府的結合,必然影響法院審判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總之,諸多因素從內在和外在兩個層面導致了目前鄉村法律發展的困境。由此可見,要走出鄉村法律發展的困境,除了正式的法律制度外,還必須結合其他制度安排,了解這種制度安排在制度結構中所處的地位,深化對社會中各種制度的認識,科學合理的進行制度安排。“對非正式規則的更深刻理解可以幫助我們理解,何時特定的正式規則的引入是無效的,即何時特定的正式規則不能與非正式規則相匹配,因而將不可能被實施”。[10]德國學者柯武剛等人對此從經濟學的成本與效益的關系角度總結認為,“一套共同的倫理和價值體系對于許多內在制度的執行來講是一個重要的基礎,并對降低交易成本來講至關重要。畢竟,內在規則的自發執行一般都比嚴重依賴外在懲罰(訴訟)要便宜”。[11]“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一種函數,尤其是制度結構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數“告訴我們,僅僅有法律至少不是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法律只是人類在認識世界、改造世界過程中所認識到的規范體系中的一個子系統,同法律同位階的制度還有習俗、道德、宗教、政策和紀律等。在鄉村法律發展過程中,既要重視法律的重要性同時也不應該忽略其他規則的作用”。事實上,正式法律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溝通和理解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良性互動和耦合,正是法律制度創新和變遷取得成功的關鍵……國家制定法與民間法、習慣法之間的和諧意味著人們將在非正式制度的基礎上自覺遵守正式法律制度;意味著正式法律制度將自然地逐漸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和行為中,并以其所體現的價值和所要求的制度模式改變人們的行為和觀念,從而使法律制度的實施成本降低到最低點,實現或逼近均衡,實現績效最大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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