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14 17:08:47
導語:在銀行業監管原則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備受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實施是完成中國銀行業法律體系的重要一步,對于推進我們商業銀行的依法合規經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下面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銀監法》)的學習進行分析。
今年,山西銀監局組織召開了山西銀行業監管法規學習培訓工作推進會,全省掀起學習《銀監法》的又一輪,作為我國第一部銀行業監管專門法律 ,《銀監法》的頒布和實施意義十分重大。學習和貫徹《銀監法》,在當前應把握以下幾點:
《銀監法》實施的意義
一是在監管模式上,堅持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性監管與合規性監管并重轉變,《銀監法》明確了監管的審慎性原則,同時賦予了銀行業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性規則的制定權。規定了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報告崗位責任制度和處置制度 ,要求銀監會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及時、有效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充分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除提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接管或促其重組、整改、撤銷、取締等措施外 。還明確定了對監管工作人員和銀行從業人員玩忽職 守以及其他違法 、違規行為的責任承擔等處罰措施 ,加大了責任追 究和問責。上述審慎經營原則和對銀行業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處置制度的強化,對銀行業監管從單一合規監管向合規監管和風險監管并重監管模式的轉變提供了法律支持。二是在監管重點上,堅持從 化解風險為主向著力促進銀行業發展和提高銀行業競爭力轉變 。《銀 監法》的立法目的是“ 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銀監法》所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銀行業監管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競爭能力”。從修改后實施的《商業銀行法》看,擴大了業務許可的范圍,并預留了發展空間。在一定程度上調整了對商業銀行的管制范圍和力度,為商業銀行的發展提供了更大的創新空間。三是在監管視角上,從傳統的國內監管向監管國際化轉變。廣泛的借鑒了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和做法,許多法律條款體現了巴塞爾核心原則,集中反映了監管視角的國際化,順應了銀行監管的世界潮流。四是加強協調配合。金融業是一個整體,各監管部門既有分工,又有配合。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僅靠銀監部門自身的努力是難以湊效的,還必須發揮財政和其它金融監管部門的合力。為此,《銀監法》規定了銀監機構與人行、財政部門等在維護銀行業機構穩健運行中的協調、配合關系和信息共享機制。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致力于建立長期穩定的金融監管協調配合機制,既要加強與證券、保險業監管部門的溝通合作,又要加強與央行、財政的協調配合,互通有無,共享信息,形成合力,共同維護我國銀行業的穩健運行,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銀監法》對我們的要求
關鍵詞:電子銀行;外包;監管
近年來,在全球銀行業興起的電子銀行業務(ElectronicBankingBussiness)大大改變了銀行業的傳統經營方式與業務模式,不僅銀行效率得以提高,服務成本得以降低,而且商業銀行也被賦予了許多新的特征,例如服務內容的開放性和服務對象的全球性,傳統業務和網絡技術的緊密結合,以及銀行與外包第三方間的相互依存關系等。[1]雖然這些新特征并不必然帶來新的風險,但其無疑會增加和改變傳統銀行業務實踐中的風險結構。因此,各國銀行監管機構紛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強相應的專門監管,而其中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活動的監管則是各國共同關注的重點之一。
一、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優勢分析
外包(Outsourcing)是一個外來詞,其基本含義就是將自己本可以做的一些事情委托給其他人去做。由于電子銀行業務對信息技術及網絡安全都有著極高要求,而這就意味著巨大的資金投入,因此在以最小成本追求最大收益的商業規則下,銀行往往選擇將電子銀行業務中的軟件開發、信息處理、硬件維護等部分或全部外包給更為專業的第三方公司去做。從經濟學和管理學的角度來看,銀行之所以傾向于選擇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通常是基于如下的考慮:
1.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需要。電子銀行外包可以讓商業銀行轉而注重自己的核心業務,專注核心競爭力的培育。據調查,美國有68%的信用卡業務都是通過非商業銀行機構來實現,銀行的核心競爭力主要體現在業務本身而非后臺支持,因此銀行沒必要雇用大批的網絡高手來維護網絡,交給專門的網絡公司去做就行了。
2.更好地控制成本,優化資源配置。根據管理學理論,優秀企業通過將價值鏈中的不同環節外包給更為專業的公司,從而節省資源獲得規模經濟。例如,根據美國Forrest調查公司的一項統計,美國企業依靠自身力量建立并維護一個Web網站,頭年的費用是22萬美元,而將此工作外包給網絡公司僅需花費4.2萬美元。
3.獲得新技術和提高服務效率。IT技術的發展日新月異,而電子銀行的技術外包不僅可以使銀行內部技術人員獲得更多接觸新技術的機會,還可以使他們擺脫一些繁雜的日常事務,從而大大提高技術支持的響應速度與效率。四是發展戰略和風險規避的考慮。在全球金融一體化發展的背景下,銀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網絡技術的運用更給傳統的生活方式與商業模式帶來了新的挑戰與機遇,而通過與專業外包服務商的利益捆綁,銀行可以圍繞最新科技的發展趨勢來發展各項新興業務以搶占市場先機,并因此減少了很多系統維護管理和技術開發失敗的風險。
二、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風險分析
電子銀行業務外包在提升銀行的核心競爭力的同時,也會給銀行帶來新的潛在風險,并且給傳統的銀行監管體系出了新的難題。撇開就業等社會問題不談,從經濟與法律角度分析,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本身也蘊涵著許多隱患。
1.信譽風險。銀行業最為核心的資產是信譽,而外包服務供應商提供的服務質量低下將會影響銀行的信譽。例如由于IT外包供應商的原因硬件設備出現故障維修不及時或軟件系統存在漏洞等致使銀行客戶受損(包括客戶在業務操作方面的不便利以及在資金、機會方面的損失等),即使這完全是由于IT外包供應商的過錯也同樣會大大影響銀行的社會形象與信譽。
2.技術風險。在技術選擇上,銀行必須選擇一種技術解決方案來支撐電子銀行業務的開展,因而當各種電子銀行的解決方案紛紛出臺時,商業銀行選擇與哪一家公司合作,采用哪一種解決方案都將是電子銀行存在的一種潛在風險,一旦選擇不當,將使銀行面臨巨大的機會損失與利益損失。同時由于核心技術由外包公司掌握,外包公司或其職員利用工作便利來從中獲利的道德風險也不可不防。
3.法律風險。由于電子商務和網上銀行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尚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環境,再加上網絡的無國界性與各國監管機制的差異性使得電子銀行業務外包中存在著相當大的法律風險。例如,外包過程中銀行客戶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商業秘密和技術專利的歸屬問題、跨國訴訟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等都可能對銀行的審慎經營造成巨大沖擊。
4.系統風險。銀行業是一國金融發展的核心,其對風險管理有著更加嚴格的要求。由于某些IT核心技術的壟斷,在IT外包行業也存在著若干寡頭公司,因而可能產生某一國(地區)的多家銀行過于集中依賴某些外包服務供應商的情況,一旦出現問題會造成連鎖效應。另外從長遠來看,過于依賴某些跨國公司的技術外包還可能不利于本土企業的技術創新,甚至可能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
三、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的域外經驗
銀行業是個對風險管理有著異常嚴格要求的行業,而電子銀行業務的外包有可能把本屬銀行機構的風險、管理責任及合規要求轉移給不受監管當局監管的第三方。在此情況下,銀行機構如何有效控制外包帶來的運營風險?監管機構如何確保外包供應商在外包過程中履行了其監管要求?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很多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銀行監管當局已經陸續對此作出反應,以監管報告、建議或指引方式將電子銀行業務的外包活動納入到其原有監管體系中。
1.美國。早在1990年1月,美聯儲就通過一份監管聲明提醒金融機構注意訂立電子數據處理(ElectronicDigitalPlatforms,EDP)服務合同的潛在風險,美聯儲最為關注的問題是金融機構所簽EDP服務合同中是否含有對其原有風險管理體系存在不利影響的條款,如責任免除條款等。而美聯儲紐約銀行1995年的一封監管信函則明確了外包服務安排報告規則,即無論任何銀行服務機構都應該在首次簽署外包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后的30天內向合適的聯邦銀行機構報告這種關系。
另外,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FFIEC)還了一系列旨在闡明銀行管理IT外包風險方面職責的指引與公告,例如《FFIEC對外包技術服務的風險管理指引》(2000年)提出了由董事會負責外包引入和風險管理的原則;《FFIEC對技術服務商(TSP)監管手冊》(2003年)概述了TSP風險的監管流程與方法;《IT外包技術服務檢查手冊》(2004年)為監管人員的審計檢查提供了相應的程序指引。
2.香港。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2001年12月的《外判》對本地銀行業的的外包活動表達了相當明確的監管態度,它雖然并非專門針對電子銀行,但其中載明的一般監管方法及有關技術外包的管控措施等均對電子銀行外包具有參考價值。在《外判》指引中金融管理局明確只要被監管機構的外包安排具備周詳的計劃和妥善的管理且不會有導致損害客戶利益的情形發生,金融管理局就不會干涉。[2]
而所謂“周詳的計劃和妥善的管理”則包括了以系列的特殊管控措施。首先,在選擇外包服務商時,銀行應審查其是否具備足夠的資源與專業知識,而在將關鍵技術如數據中心操作外包時,還應由獨立第三方作出獨立評估報告,報告將提交金融管理局備案。其次,在同外包服務商簽訂協議時,金融管理局強調應清楚載明外包服務商的履行標準和服務水平。再次,在外包安排存續期間,銀行應對外包服務商實施持續充分的監控和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最后,為了防止外包風險的過于集中,銀行還應盡量避免過度依賴單一的外部服務商。
3.瑞士。1999年8月,瑞士聯邦銀行委員會(SFBC)了針對銀行與證券公司的《外包指引》,允許金融機構在未經SFBC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實施外包。但該指引規定外包必須得到董事會的同意方可實施,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并要求金融機構將外包業務納入內控體系,外包合同必須明確允許SFBC、金融機構及其內外部審計機構對外包服務商進行必要的監控,同時某些核心管理職能是不允許外包的。
此外,伴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各國監管者也逐漸意識到,外包所帶來的風險往往是超越國境的。因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03年先后了《電子銀行風險管理原則》及《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管理與監管》,為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外包)的監管提供了高級指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綜合各國監管經驗的基礎上,指出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風險控制首要原則是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該對與電子銀行業務的有關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通過建立全面和持續的盡職調查制度與監管程序來處理銀行與外包第三方的相互關系。[3]
四、我國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的實踐與法規建設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的外包勢頭也發展迅猛,各大商業銀行都相繼開設了電子銀行業務,其中四大商業銀行都選擇了自主開發核心技術與輔助業務外包相結合的道路,而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等股份制商業銀行則選擇將更多的信用卡業務、網絡銀行業務外包出去以降低運營成本。但在電子銀行業務蓬勃發展的同時我國對其的監管還處于逐漸發展和不斷探索中。目前我國電子銀行業務監管事宜主要由銀監會負責,關電子銀行監管的法律框架也已初步確立,主要由《電子簽名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和《銀行業信息資產風險監管暫行辦法》等組成,而其中2005年頒布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我國首次出現“外包管理”字眼的法律文本,其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發展和監管可謂意義深遠。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及自助銀行、ATM等均納入電子銀行業務范疇,擴大了對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范圍,改變了長期以來部分電子銀行業務監管無據的狀況。[4]同時《辦法》突出強調了電子銀行系統的安全評估工作,要求金融機構聘請有資質的安全評估機構,至少每2年對電子銀行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而為了應對新興的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辦法》還明確了許多具體的監管措施:(1)規定金融機構在選擇電子銀行業務外包服務供應商時,應充分審查、評估其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能力。(2)規定金融機構應當與外包服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外包服務供應商的保密義務和保密責任。(3)規定金融機構應建立針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并應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外包服務供應商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4)規定金融機構對電子銀行業務處理系統、授權管理系統、數據備份系統等涉及機密數據管理與傳遞環節的系統進行外包時,應經過董事會或者法人代表批準,并應在外包實施前向銀監會報告。
筆者認為,《辦法》的上述規定已經吸收了很多國外監管的經驗,并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情況有所考慮,它的出臺既是我國監管當局在金融全球化趨勢下對監管工作的一項適應性創新,也是一項有利于我國銀行業在改制上市及發展過程中提高自身風險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但是《辦法》仍存在一些不足,諸如要求金融機構對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可靠性和公信力進行保證并不盡合理。此外對金融機構的責任規定也過于嚴苛。
五、健全我國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體系的思考
雖然我國已經對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監管制定了比較明確的規章,但是對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管應該是一個完整的體
系,而且目前在我國的社會背景下,紙面上的法律要變為行動中的法律無疑還有較長的路要走。實踐中由于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很多監管人員對于電子銀行外包風險的認識不足,導致我國各地監管機構的監管理念和執法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所以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國有關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的監管體系,以促進電子銀行業務的良性發展。
1.在監管的價值取向上,銀監會應該綜合考慮監管的安全目標與金融機構的效率追求,實現金融安全與交易效率的平衡發展。銀行是基于提升效益目的而實施外包的,因此監管當局不能僅僅為了監管的安全價值而不顧銀行的效率價值。筆者認為,銀監會應在謹慎基礎上支持銀行業更多的外包活動,這也是應對入世后更為激烈的銀行競爭所必需的。當然銀監會應始終堅持以下兩個原則:第一,確保銀行業外包活動處于銀監會的有效監管之下;第二,確保銀行機構合理制訂外包計劃和妥善處理外包風險。
2.銀監會應進一步細化現有的電子銀行業務外包監管規則。現有的外包監管規則總體而言仍偏于原則性,因而需要在既存原則框架之下盡快出臺更具操作性的監管細則對監管人員的監管范圍、權限和監管程序予以規范。此外,電子銀行外包的實踐是不斷發展變化的,因而密切關注電子銀行的最新發展動態,適當汲取國際上的先進經驗,豐富電子銀行業務外包風險管理的內容也極為必要。
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色內容得到明晰。突出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信息安全權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中容易發生糾紛的重點權利問題;消費者的適合性問題受到關注;突出了近年來消費者投訴較為集中的誤導銷售和銀行收費不合規問題;具有導向性地引導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進和優化服務,堅持服務便利性原則,保障對殘疾人等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基本服務。
突出“預防為先”的保護監管理念。《指引》在基本原則中將“預防為先”置于首位,而且設置了專門的條款來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事前預防體系建設要求。這一安排在全球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和立法實踐中具有領先性,將有助于推動金融機構自我約束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構建可持續的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的公平友好關系。
銀行業金融機構自律體系建設成為監管關注的重點內容。《指引》在銀行業金融機構自律體系建設方面的內容是其最為突出的亮點,這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國際立法和監管方面都具有領先性,也可以說是中國監管在立意上兼顧自律與強制監管的有機結合,其篇幅內容也是最為豐富的,盡管條文數量并不是太多,但是條文的內涵和要求極為豐富。
投訴管理的優化與外部督導兼顧。《指引》僅用了三個條文對糾紛管理問題做了原則性要求,但內容較為豐富,強調了投訴管理的統一化、規范化、系統化問題,還明確要求醒目公示投訴方式和流程,做好投訴登記和告知事宜。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對投訴的監測分析及反饋到服務和產品的改進優化中去提出了專門的要求。
構筑了基本的監管保障機制。《指引》明確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作為銀行業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并應當在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各個監管環節充分體現,同時強調通過風險監管與行為監管并重來督促金融機構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要求。值得特別提出的是,《指引》原則性構建了監管考評機制,要求將考評與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現場監管聯動起來,勢必對金融機構產生強制性約束力。
外部教育與內部教育并重。消費者金融教育已經成為各國金融消費者立法和監管關注的基本內容。正因為如此,《指引》在監管的基本原則上將“教育為主”列為其第二項原則,同時還規范了金融機構內部員工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教育和培訓問題。這種要求將有助于銀行內部培育消費者保護的文化和氛圍,提升員工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水平,從而增強銀行自覺、自律踐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
《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現狀來看,有諸多事宜值得關注。
第一,需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貫徹落實到公司治理中。對于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而言,《指引》有許多具有創新性的規范和理念,尤其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某些要求并未在現行的治理體系中得到反映。
第二,需著力制度建設。《指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內部制度建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反映了監管機構試圖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理念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經營管理體制機制中,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可持續性和規范性。為此,銀行業金融機構需要結合自身實際,按照監管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體系。
第三,加快建立健全相對專門化的預防體系。雖然《指引》并未明確要求銀行構建相對獨立和完善的預防保障體系,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或指定專門部門負責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具備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這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可結合自身經營規模和管理組織體系的特點,因地制宜落實監管要求,但應最終促成消費者權益保護預防體系的有效性。
第四,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評體系建設。根據《指引》的相關要求,銀行機構不僅需要在保護工作體制機制上做好應對準備,更需要在各經營環節落實好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監管要求。
一是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受內外部環境的制約較大。從外部環境看,評估小組 認為,我國宏 觀經濟從總體上看穩定性和持續性在增強,但仍存在結構失衡等影響持續性發展的不確定因 素,制約著對銀行業的有效監管。從內部環境來看,主要存在監管者責任不夠明確、監管機 構的獨立性受到制約、銀行監管法規框架存在缺陷、監管支持系統還較薄弱等問題。
二是銀行的市場準入監管還不夠規范、高效和透明。現行法規規定的有關發 照標準存在缺陷,沒有制定明確的細則;對商業銀行新業務的準入設限不科學,一定程度上 抑制了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影響了銀行監管有效性的提高。
三是審慎性法規的系統性和完整性不強。還沒有建立結構完整、層次清晰的 監管法規體系,法規的制定、修改還不夠及時; 對商業銀行資本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的監管存在 諸多缺陷。
四是持續銀行監管手段還需進一步完善。如現場檢查尚未實現制度化,缺乏 計劃性、連續性;非現場監測的風險識別、分析和預警功能較弱;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的 有機結合不夠。
五是監管信息的統一性、完整性、真實性和透明性方面尚需花大氣力改進。
六是監管者權威性不強,難以保證監管的效率。目前商業銀行市場退 出的法律 、法規還不健全,由此導致監管機構對有問題銀行處置不及時,成本高,也影響了監管的效 率。
七是對商業銀行境內外并表監管的能力嚴重不足,與一些東道國監管當局信息交流 的范圍和深度十分有限等等。
摘要:《巴塞爾協議Ⅲ》是美國金融危機后銀行監管領域最重要的改革方案之一,其核心內容在于重新制定了資本性指標、流動性指標以及杠桿率指標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巴塞爾協議Ⅲ》必將對我國銀行業產生深遠影響。我國的銀行業在監管不斷趨緊的政策環境中,最優的策略就是注重資本質量,向“輕資本”模式靠攏,走特色發展的道路。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Ⅲ》;資本充足率;資本質量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3-0123-03
一、關于《巴塞爾協議III》的簡要介紹
(一)新協議出臺背景
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全球金融業界與學術界主要就兩大問題進行集中探討,即國際貨幣體系及金融監管改革。監管滯后是本次金融危機爆發的主要誘因之一。面對快速發展的全球金融市場、機構及產品,金融監管顯得力不從心,主要體現在力度不強、方法落后以及監管真空等,比如過度強調微觀審慎監管而忽略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等。眾所周知,巴塞爾協議是當前全球銀行業監管的統一標準,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本質上反映了該協議所存在的問題,比如資本順周期、流動性、杠桿率以及宏觀審慎等。《巴塞爾協議Ⅲ》也就是基于此而誕生的。
(二)《巴塞爾協議Ⅲ》之內容簡介
新協議在現有規約的基礎之上,對銀行業資本的要求更加全面和嚴格,不僅上調了銀行的資本充足比率指標,新增了資本緩沖要求,更注重銀行資本的質量,并配合以流動性約束。《巴塞爾協議Ⅲ》出臺的主要目的在于確保銀行經營的穩健性,進而保障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對其大致內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剖析。
1.資本性指標
(1)關于銀行資本監管“量”的變化:加強銀行資本監管已成為國際共識。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確定了3個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即普通股充足率為4.5%,一級資本充足率為6%,總資本充足率為8%。同時,在最低資本要求得額基礎上,計提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不高于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
另外,《巴塞爾協議Ⅲ》對系統性重要銀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即系統性重要銀行還要追加1%的附加性資本要求,以應對“大而不倒”帶來的道德風險。這些反映了國際社會對加強資本監管的共識和決心,也反映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自營交易、衍生品和資產證券化等銀行活動提出更高資本要求的態度。巴塞爾委員希望借此增強銀行對抗日常運行各種風險以及金融危機等突發事件的能力。
(2)關于銀行資本監管“質”的變化:《巴塞爾協議Ⅲ》對銀行業資本的質量同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巴塞爾協議Ⅱ》中的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被重新界定并區分為核心一級資本(主要包括普通股及留存收益)、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并建立嚴格的合格標準。②核心資本要求被大大提升,原來的附屬資本概念被弱化。③《巴塞爾協議Ⅲ》制定了更為嚴格的資本扣減規定,所有的資本扣減項全部從核心一級資本中扣除。
(3)關于銀行資本監管思路的變化:《巴塞爾協議Ⅱ》重點強調了對分母即風險資產的計量,以反映風險變化的敏感性。但是,2007年美國金融危機以及隨后的歐洲債務危機使得《巴塞爾協議Ⅱ》以風險識別為基礎的銀行管理與監管框架暴露出很大的漏洞。在這樣的背景下,《巴塞爾協議Ⅲ》更加強調對分子即資本的計量,直接表現就是諸多條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資本,提高資本的充足率。
2.流動性指標
《巴塞爾協議Ⅲ》引入流動性覆蓋比率(LCR)①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②以加強對銀行流動性的監管。其中,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用來確定在短期極端壓力情境下,銀行所持有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的流動性資產的數量,以便應對此種情境下的資金凈流出,該指標的最低標準是100%;而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用于確保各項資產和業務融資,至少具有與它們流動性風險相匹配的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該指標的最低標準也是100%。
3.杠桿率指標
《巴塞爾協議Ⅲ》規定了3%的最低杠桿比率③以及100%的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指標。要求各國對3%的杠桿比率在同一時期進行平行測試,基于平行期的測試結果,于2017年進行最終調整,并希望在2018年1月1日進入新協議的第一支柱部分。杠桿率指標的引入旨在防止銀行系統構建過度的杠桿,《巴塞爾協議Ⅲ》還引入額外的保障措施應對模型風險和度量錯誤,從而降低銀行的系統性風險,加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
基于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巴塞爾協議Ⅲ》相對之前有了較大幅度的變化,但強調資本監管的本質卻沒有發生變化。其出臺意味著在經歷了自1929年“大蕭條”以來最嚴重金融危機的洗禮之后,全球銀行業的監管迎來了新的時代。《巴塞爾協議Ⅲ》最顯著的特征是,在銀行業監管的核心價值觀選擇上,安全已經遠遠超越了效率,這是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銀行業注重效率原則的一次重大轉變。
二、《巴塞爾協議Ⅲ》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巴塞爾協議Ⅲ》的簽訂,使得全球的銀行業面臨巨大的融資缺口,其中歐洲的銀行業受到的沖擊最大。至于我國,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由于監管政策的趨嚴,尤其是逆周期資本調控和動態撥備的實施,使得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短期內比較樂觀。但是,考慮到我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和《巴塞爾協議Ⅲ》整體監管思路的變化,《巴塞爾協議Ⅲ》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依舊不可忽視。具體來說,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首先,正常情況下,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制定的監管標準對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方面的影響不大。④截至2010年末,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了12.2%,核心資本充足率也達到了10.1%,符合《巴塞爾協議Ⅲ》正常情況下的監管要求。但是,如果考慮到逆周期資本緩沖和系統性重要銀行1%的附加性資本要求,以及我國銀行監管層可能更為審慎的監管原則,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仍有提高的必要。
其次,《巴塞爾協議Ⅲ》將促進我國銀行業的盈利模式的改變。《巴塞爾協議Ⅲ》對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銀行業信貸規模的擴張,我國銀行業現階段的高資本消耗模式也將得到一定改變。商業銀行在每一次信貸擴張后,為滿足監管當局對資本缺口的要求,必須進行再融資。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越高,再融資的需求就越大。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往簡單的圈錢模式已經越來越不受歡迎。在這種境況下,銀行只有改進盈利模式,增強盈利能力,才能求得生存和發展。
再次, 中國銀行業可能將面臨更為嚴格的資本管制。《巴塞爾協議Ⅲ》同前兩個協議一樣,都是金融危機的產物,本質上都是一種被動的、事后救濟式的風險應對措施。它們通常都是事后的經驗總結,而不是超前的規則設計。而鑒于中國銀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的地位以及監管層日益審慎的態度,為保證銀行業和整個金融系統分的穩定,我國的銀行業監管勢必會更加的嚴厲,對銀行業的資本管制也同樣會更加嚴格。這從2010年監管當局時隔多年重新啟用存貸比調控工具可見一斑。
總的來說,《巴塞爾協議Ⅲ》對中國銀行業的長期影響要遠遠大于短期影響,宏觀層面的影響要大于微觀層面的影響。它對中國銀行業成長和發展的影響,將是持續性層層推進的。
三、我國銀行業未來發展趨勢探析
《巴塞爾協議Ⅲ》的出臺,使得銀行業監管的關注焦點由20世紀70年代后的“效率至上”讓位給“安全優先”,“安全”重新取代“效率”,成為銀行業發展新的原則。雖然,《巴塞爾協議Ⅲ》目前還只是一個大體的輪廓,具體的細節并沒有出臺,但是,它至少指明了未來銀行業監管的一個方向。比如說,《巴塞爾協議Ⅲ》要求銀行建立逆周期的資本緩沖,以平滑經濟周期中不同時期銀行業起伏很大的信貸投放規模,就很好地避免了以往監管措施中以靜態思維監管的套路和模式。
可以預見,面臨更加復雜的經濟形勢和日益嚴格的監管措施,我國銀行業的生存環境已經發生了些許變化。未來一段時期,我國銀行業必須通過調整思維,理順思路,防范風險的同時積極開展創新業務,才能求得生存和進一步的發展。概括來講,我國銀行業未來幾年的發展趨勢如下。
首先,銀行業要更加注重資本的質量。以往不論是銀行業本身,還是監管當局,都非常注重資本的數量,對資本的質量關注不夠,造成銀行業資本構成中存在濫竽充數的情況。《巴塞爾協議Ⅲ》更加注重資本的質量,不僅重新界定了《巴塞爾協議Ⅱ》中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范圍,還規定了更為嚴格的資本扣減原則。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銀行業尤其是上市銀行要積極探索和創新資本的補充工具和渠道,強化核心資本的概念。目前,常用的補充核心一級資本的渠道是通過股東注資和內部留存收益,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簡單的增發擴股、配股等方式已經很難得到股東的青睞,通過這些方式融資,銀行本身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因此,銀行業可以通過加大對股東的回報力度,以求得留存收益和融券融資之間更好的平衡,也即在自身利潤可預測的情況下,通過高紅利回報,獲得股東的認可,進而獲得杠桿化的股權再融資。①
其次,銀行業要主動調整業務模式,棄除高資本消耗業務模式,建立收益風險相匹配的“輕資本”模式。我國的商業銀行由于政治、經濟等多方面因素,存在著嚴重的依靠存貸款利差的局面,這一方面束縛了銀行的創新能力,一方面又增加了金融結構的脆弱性。雖然目前我國已經進入加息周期,“高息差”仍舊會持續一段時期,但是,未來銀行業的發展趨勢必將逐步走向集約化經營。因為,信貸規模在未來更加嚴格的資本約束下,不可能保持前幾年那樣高速的增長,缺少了信貸規模的支撐,“高息差”也不能帶來業績的持續增長。因此,從中長期看,我們銀行業應該主動調整業務模式,改善收入結構,強調業績的健康增長和持續增長。
調整業務模式,一是通過強化風險因素定價,精化資本成本管理,加快現有業務的資源整合,提高資本綜合的使用效率;二是業務創新,雖然金融創新是2007年美國金融危機爆發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針對中國銀行業凈利息收入占比仍舊高位的情況,還必須勇于創新,不能夠因噎廢食。當然,創新業務的同時,注意控制風險,建立良好的風險控制體系并嚴格貫徹實施。
客觀地說,近幾年,我國銀行業業已認識到,僅依靠息差收入,只能做大,不能做強。隨著國內居民投資者理財意識的增強和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銀行基金、理財、托管等中間業務會有一個加速發展的良機,這也給銀行業業務模式轉型提供了便利。因此,可以預見,未來幾年,我國銀行業的業務模式將會向著一個更加平衡、合理的方向發展。
再次,銀行業發展將迎來一個競爭分化、特色鮮明的時代。目前,國內銀行銀行業發展同質化嚴重,國有大中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都追求規模的擴增,業務設置上也幾近相同。甚至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制定的發展規劃也是跨區域經營和全國布局。《巴塞爾協議Ⅲ》區分了系統性重要銀行和系統性非重要銀行,對不同性質的銀行設置的監管底線也有所差別。③這必將影響不同類別銀行的業務發展模式,進而形成特色鮮明、競爭差異化的發展態勢。
總之,我國銀行業發展已經迎來了一個全新的局面。我們應該借鑒《巴塞爾協議Ⅲ》監管思路,遵循資本監管的國際趨勢,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我國銀行業發展新的規劃和目標。注重資本的質量,積極探索新的經營模式和利潤增長點,形成各具特色、層次鮮明的競爭格局,必定是中國銀行業未來的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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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銀行風險會計防范
隨著銀行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銀行間競爭的日益激烈,我國銀行業面臨的風險日趨多樣化,特別是會計風險問題,受到銀行業內高度重視。近幾年金融系統案件頻繁發生,大多源于會計監督乏力。因此,加強銀行會計風險的防范是我國當前金融風險防范的重中之重。
銀行業會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政策環境不完善
實行新會計制度后,銀行記賬原則由“收付實現制”變成“權責發生制”,權責發生制未將會計謹慎性原則貫穿于業務發展的始終。謹慎性原則作為企業對不確定事項采取穩妥謹慎態度的一種必要的反映,是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為應付復雜多變的外界環境,將風險損失盡量減少到最低限度的一項會計政策,是風險控制在會計核算上的具體運用。它體現了會計實踐的一般規律。在銀行會計的核算中,采用符合謹慎性原則的會計處理與報告方法,可以有效地防范與抵御銀行風險,而不采用會計謹慎原則來指導銀行經營行為,小則事關銀行自身的厲害得失,大則事關整個金融業的安危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與否。所以,只重視權責發生制而忽略謹慎性原則對防范經營風險極為不利,甚至直接導致風險。另外國家對金融機構監管缺少經驗,監控力度不夠,措施沒有及時到位,因而很難在風險處于萌芽狀態時進行有效的防范和控制。再則,金融改革后,對金融會計在金融機構中的作用認識不夠,有關法規不夠健全,管理制度滯后,直接制約著會計職能的發揮,會計僅限于記賬、算賬、報賬,而忽略了事前預測、事中參與決策、事后分析評價的管理功能。
(二)內部稽核不力
雖然近幾年來我國銀行界對內控制度的建設空前關注,然而各銀行卻沒有根據經營環境的變化對內控制度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使之系統化、程序化。一方面,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目前仍作為一個個被分解的單元分散在各項管理制度之中,如會計內控制度規定了不同崗位的職責,不相容業務的分離,業務程序的先后制約,卻未形成一套生產流水線式的防范風險程序(一般應由目標系統、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和監督系統組成),難以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相互制約機制不健全,一些重要職責和崗位沒有嚴格分離,混崗或集多職于一身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銀行分支機構缺乏有效的內部管理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決策管理層的權力缺乏必要的監督制約措施,常常出現“控下不控上”的局面,使內控制度形同虛設,留下事故隱患。
(三)銀行從業人員素質偏低
近年來,國有獨資銀行在快速商業化的變革中,為搶占市場份額,實行外延式急速擴張的策略,真正精通銀行會計業務的專門人才嚴重不足,一些新手未經崗位培訓,對于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沒有很好的掌握,缺乏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致使會計核算的隨意性較大;另外,在會計隊伍趨向年輕化的同時,也容易受社會上拜金主義思潮的影響,從而在會計業務操作中違規甚至違法。
防范銀行業會計風險的對策建議
(一)健全適應銀行經營要求的會計監管體制
加強銀行業的會計監管,不僅需要規范監管標準、統一監管規則、完善監管政策,而且要求銀行業與銀行監管部門的分工進一步明確,使銀行業把更多的精力投身于風險管理工作。
銀行業的監管應該保證透明化和市場化。監管項目應該以銀行業最基本的指標,如:資本充足率、股權結構、儲戶的資金安全性等為準繩,監管標準對任何銀行都應該一視同仁。就目前來看,銀監會正致力于不斷提高監管水平,把精力主要放在具體政策和規定的制定上,這與當前國內銀行業的發展階段與管理水平直接相關。但從長遠來看,有些具體的規定可以交給銀行自己來做,不需要強求統一。因為銀行業的發展水平不同,有些銀行可以把規則制定得更細一些,而有些銀行可以把規定做得相對簡單一些,這有利于大幅度提升銀行業在金融市場上運作的獨立性,強化其風險意識,增強國內銀行業的整體抗風險能力。
銀行業的研發分工需要進一步優化。目前,我國的銀行業除本行工作以外,還作了一些宏觀金融研究。在國外,這些研究往往不是由銀行來做的,而是通過國家宏觀經濟監管部門來提供數據,由其他各種學術性或非學術性機構來進行宏觀研究,銀行所關注的只是在這種宏觀背景之下,如何提升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的問題。因此,優化國內銀行業與宏觀監管部門的分工,使銀行業把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放在風險管理上,這對提高兩個部門的工作效率,提升銀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都大有裨益。
(二)構建防范銀行風險的監督保障系統
要防范我國銀行業的風險,必須健全會計內部控制制度,重點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真實性原則。內控制度建立應該從銀行的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機構規模和業務特點,制訂切實可行、便于實施的會計內控制度,以保證會計核算和結算的準確及時,防范銀行經營風險;規范性原則。各項會計業務流程按照會計內控要求予以規范,加強重要環節的控制,做到會計核算、財務核算、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信息的規范化,提高操作透明度;謹慎性原則。謹慎性原則是處理會計業務的基本原則,也是深化內控機制應嚴格遵循的準則。對會計業務處理必須實行交易授權,不得私自處理未經授權的事務。對重大會計事項實行審批制度,防止發生舞弊行為。
建立科學合理的內控機制,包括三個相對獨立的控制層次。第一個層次是在一線會計核算全過程中融入相互牽制、相互制約作用的制度,建立雙人、雙職、雙責為基礎的以防為主的監控防線。會計人員處理業務必須事前建立授權分責的記錄,以明確業務處理權限和應承擔的責任,對一般業務或直接接觸客戶的業務,均要經過復核,重要業務必須實行雙簽有效的制度,禁止一個人獨立處理業務的全過程。第二個層次是設立事后監督,事后監督是指通過完善各種現場、非現場的財務檢查制度,對會計部門各個崗位、各項業務進行日常性、周期性核查,建立以堵為主的監控防線。事后監督可以根據業務量狀況,設置相應的機構,組織一批業務素質高、思想品德好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將全部會計業務重新進行一次復核性操作,以便及時發現和消除潛在的風險隱患。同時,對監督的過程和結果以及反饋要納入程序化、規范化管理。第三個層次是以現有的稽核審計為基礎,通過內部常規稽核、離崗審計、落實舉報等方法和手段,對會計部門實施內部最后控制。以上三個層次構筑的內控體系,對于及時發現問題,防范和化解會計風險,將具有基礎性的作用。(三)加強銀行會計信息的披露與揭示
離開了來自銀行內部及時、可靠、完整的會計信息,金融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就根本無從談起。為此,對來自銀行外部借款單位的會計信息應就其真實性、全面性和相關性提出相應要求。首先,考慮到目前我國企業虛假會計報表滿天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現實情況,銀行在接受貸款申請時,應強制要求其報送經由注冊會計師審計驗證后的會計報表,并要求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次,銀行在接受企業貸款申請時,應要求所有的貸款企業必須提供現金流量表,并應將原先著重對企業利潤指標和靜態財務比率的考核,轉變為對現金流量指標以及與現金流量表有關的財務比率的考核上來。第三,鑒于我國企業編制與提供的會計報表過于簡化、信息含量低的情況,銀行在接受企業超過一定數額的貸款申請時,除要求企業報送主要會計報表以外,還應要求企業提供能詳細披露其償債能力的補充會計信息。
從銀行內部來看,要進一步修訂現行銀行定期編制的會計報表,要充分反映銀行表內業務的會計信息,同時要充分反映披露與銀行風險有關的會計信息,如風險資產總額及資本充足率、逾期貸款平均余額及資本風險比率、備付金及備付金比率、貸款風險集中度、貸款結構及不良貸款資產狀況以及對外投資可能發生的損失等。要全面推行現金流量表,以彌補目前報表難以反映的相關信息,即能夠向使用者提供銀行在會計期間內現金流量的情況,特別是能充分披露銀行在實行權責發生制時,收入、利潤中含有的應收未收部分所造成的收入與支出在實際收付上不對稱的有關信息。要充分披露表外業務信息,改變表外業務僅以會計報表附注的形式予以反映的現狀,應要求銀行編制一張表外業務情況表,增強表外業務的透明度,以全面反映表外業務的潛在風險。2006年公布的新會計準則對此已有所完善,這對防止行業風險,提升社會誠信度,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提高與國外金融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都將發揮重要作用。
(四)創建重視知識和人才的機制
當今社會,知識是創新的必備條件,人才是創新的主體。德才兼備的人才不僅是現代企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根基,而且是構建企業管理體系,推動企業管理創新的中間力量。因此,重視知識和人才,造就優秀的人才,創建重視知識和人才的機制,是當前銀行業所面臨的一項迫在眉睫的、勢在必行的戰略任務。
首先,改革企業用人制度。在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平等、公開的競聘上崗的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企業人才等級制度。管理者要知人善任,創造讓優秀創新人才脫穎而出人才機制,讓相應才能的人才處于相應的能級崗位,注意發現和使用那些具有信息意識、競爭意識、風險意識、創新能力、管理能力和公關能力的一批人,要揚長避短,量才為用,使人才配備盡量合理化,這是留住人才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優化人才配置,提高銀行業風險防范水平的必備條件。
其次,創造良好的吸引人才的環境。如工資待遇、獎金制度、職位聘任、崗位責任制、成果評定與獎勵、住房標準等整套政策和辦法,千方百計吸引優秀人才從事企業工作,成為企業學術帶頭人、業務骨干和管理創新骨干。
初試牛刀
《》:中國銀監會成立以來,業界普遍感受到中國銀行業機構的風險在下降、風險意識在強化、風險管理水平在提高,這顯然與銀監會有效開展的外部監管是分不開的。請問您如何看待銀監會這幾年來的工作?
鄧智毅:我認為可以從以下一些方面來看待銀監會三年來所做的事情:
在監管法規建設方面,初步建立了銀行業審慎監管法律體系;
在監管理念和框架建設方面,逐步形成有效的銀行業監管框架;
在監管思路方面,推行資本審慎監管,銀行業抵御風險的綜合能力不斷增強;
在監管基礎建設方面,建設監管信息系統,對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智能化監管取得進展;
在監管重點和解決突出矛盾方面,著力推進銀行業案件專項治理,建立了覆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監管的一系列重大舉措;
在銀行業改革和開放方面,深入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綜合性改革,銀行業對外開放水平邁上了新的臺階;
在監管合作方面,銀監會先后與美國、英國等20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與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的監管協作機制日趨完善。
《》:前兩年銀監會的一項核心工作就是如何降低銀行的風險,并較為密集地出臺了很多制度和操作細則,大家也許會感到驚訝:這么多的制度和細則是如何較快地推出并被各方接受落實的?
鄧智毅:我總的一個體會是,一切要從銀行業監管、改革、發展的實際出發,抓住突出矛盾,解決重點問題,增強政策法規的針對性。每個法規出臺前銀監會都通過網絡征求意見,最大程度地傾聽和吸收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中介機構和廣大金融消費者的意見。
銀監會制定的制度和辦法對商業銀行自身經營與發展具有較強的指導作用,使商業銀行能夠積極主動地學習和貫徹。銀監會還通過日常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商業銀行經營和管理中的問題,督促其按照有關制度和辦法進行整改,保證了制度的執行和落實。
《》:作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三大支柱之一,有效的監管是非常重要的,您如何理解“有效”這一概念?在您看來,中國銀監會的監管是否做到了“有效”?
鄧智毅:監管有效性問題在國際和國內是一項長期研究課題,涉及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我理解監管有效性既包括監管資源的有效配置,也包括監管效率提高的含義。監管有效性問題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和銀監會的外部監管兩個方面。從銀監會的外部監管看,還存在局部的監管政策、法規互相矛盾等問題。
從2003年起,中國銀監會按照“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理念,制定并開始實施《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中長期規劃》。通過對照巴塞爾委員會《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開展的每兩年一次的自我評估,中國銀行業監管與核心原則的差距不斷縮小,“大體符合”和“符合”的占比從2002年底的12%上升到2004年底的28%,預計2006年還會繼續上升。
《》:在您的監管理念中,透明度是非常重要的概念。現在一部分銀行類機構的信息披露工作還比較落后,中國銀監會如何強化機構的信息披露?
鄧智毅:銀監會將在下一步工作中,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三支柱――市場紀律的要求,繼續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信息披露的認識,明確責任,增強信息披露的自覺性;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市場約束意識,增強自律觀念,正確處理信息披露中公開與保密、簡單與詳盡、法定披露義務與自愿披露責任、市場信息需求與監管信息需求等方面的關系,準確把握信息披露尺度,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豐富信息披露方式,充分利用各種載體和手段提高信息披露的廣泛性和全面性,鼓勵充分運用各種現代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完善和創新信息披露方式,提高信息傳播效率,及時、準確地披露相關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
孜孜以求
《》:銀監會一直非常重視銀行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您覺得目前中國銀行業內控水平如何?在銀行不斷強化內控的今天,為何各種案件依然層出不窮?
鄧智毅: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近年來在內部控制建設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目前,已經股改的各國有銀行董事會下均已設立稽核委員會,聘請海內外專業人士擔任主席,全面加強銀行內部稽核工作。國有銀行正以業務流程改造為契機,大力推行前、后臺分離。同時,各銀行紛紛出臺管理制度,加強業務操作規范管理,防范道德風險。
當然,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商業銀行長期缺乏企業意識、市場意識、競爭意識,對人員管理不嚴,制度缺失、政策執行不到位等現象較為突出。相當多的銀行基層分支機構有章不循、執章不嚴,再加上許多銀行分支機構科技手段落后、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出現問題不能及時發現,以致釀成重大案件發生。對此,銀監會始終給予高度重視,正從各方面深入推動商業銀行加快內控建設,以打造內控嚴密、責權清晰的現代商業銀行。
《》:銀監會另外一個工作中心是加強對銀行的資本約束,并建立了商業銀行資本金的補充機制。那么,現在中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率水平是否得到了顯著的提高,存在的主要問題在哪里?
鄧智毅:近年來,中國銀行業資本充足水平有了很大改善。國內資本充足率達標銀行從2003年底的8家增加到2006年9月末的66家,達標行資產占比相應地從0.56%增加到74%。從目前的情況看,主要的問題體現在兩個方面。
中國銀行業整體資本充足水平仍然偏低。盡管一些銀行通過不良資產剝離、注資、上市等方式達到8%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但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部分銀行在業務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資本充足率盡管暫時達標,但存在接近最低標準甚至低于監管標準的可能。另外就是包括農業銀行和部分農村信用社在內的很多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仍未達標,這對銀行體系整體穩定性構成威脅。
按照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進行資本監管對現有監管模式帶來挑戰。銀監會的具體策略可以概括為“兩步走”和“雙軌制”。“兩步走”就是先執行好1988年的資本協議,在2007年1月1日過渡期結束時,確保絕大多數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達到或超過8%;與此同時,鼓勵大銀行開發內部評級體系,當條件成熟時采取內部評級法進行資本監管。“雙軌制”就是將來對商業銀行資本監管不搞“一刀切”,具備條件的大商業銀行采取新資本協議進行資本監管,而對于其他銀行,繼續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實施資本監管。
銀行發展的旗手
《》:銀監會成立金融創新監管部門來引導、規范銀行創新,您對當前中國銀行業的創新和銀監會的角色有何評價?
鄧智毅:目前商業銀行在金融衍生交易、個人理財業務、電子銀行和銀行卡業務、綜合經營等創新領域都取得了可喜的進步,已有62家中外資銀行取得衍生品交易資格。近30家中資銀行經辦境內人民幣理財業務余額達1300億元,近20家外資銀行在境內提供外匯理財產品。已有17家中外資銀行取得開辦代客境外理財的業務,共推出9款QDII銀行產品。電子銀行的業務規模達到100萬億元,銀行卡發卡量從2001年的3.8億張增長到目前的10.3億張。銀行與證券保險的合作不斷深化。交行、中行、建行提出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銀監會正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已有2家銀行和2家資產管理公司開辦了此項業務。
銀監會鼓勵審慎經營的銀行開展金融創新活動,《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對中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以及創新監管提出了指導性意見,這標志著中國銀行業金融創新和創新監管跨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銀監會的另一項重要工作是推進各類銀行業機構的改革開放,銀行業改革開放同銀行業的監管是什么的關系?
鄧智毅:首先,建設一個富有效率和充滿競爭的銀行體系、提升我國銀行業的市場競爭力是監管者的一項重要職責。我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總體上較差,監管者要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包括資本、管理、技術、產品、服務及網絡方面的整體競爭力,必須重新整合現有資源并充分利用外部資源,以改善其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信息系統,改變其創新能力與盈利能力較低、資本補充與自我發展能力不足的被動局面。
其次,提高銀行業的競爭能力,從根本上解決銀行體系存在的問題,需要監管、改革與開放并重。銀監會按照股權結構多樣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原則,發揮產權的激勵功能,引導商業銀行穩妥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不斷建立和改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績效的考核機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以消除銀行業高風險、低效益的制度和體制性根源,提升銀行業的綜合競爭力。從這個意義上,銀行業的改革開放與銀行業監管的目標是一致的。改革開放加速了中國銀行業的國際化,也對銀行監管有效性的提高起到促進作用。
《》:國有銀行改革目前最受關注,也有不少爭議。中國銀監會作為監管部門而不是所有者代表,為何要對國有銀行改革的業績指標進行考核?
鄧智毅:國有商業銀行是我國銀行業的主要組成部分,對國有銀行各項指標進行評價監測在中國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及相關監管指引》明確提出要改革管理體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和提高經營績效。圍繞這幾個中心環節,要求每個國有銀行最終成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股份制商業銀行”。銀監會對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業績的考核不僅考慮了中國具體國情,也充分體現了國際先進銀行的基本現狀和走勢。
《》:中國銀行業開放日程比承諾提前,銀行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步子也越來越快,以致于有人開始擔心中國的金融安全問題。您覺得現在中國銀行業開放是否過度,如果不存在總量上的過度,是否在策略、技術上有應該改進的地方?
鄧智毅:在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方面,我們要求境外戰略投資者應該符合一定的要求,否則只能作為財務投資者。在這方面,銀監會制定了一系列監管政策和措施,對境外金融機構參股非上市和上市中資金融機構的比例作了適當的規定。
一國金融安全與金融機構的股權結構并無必然聯系。金融機構完全由國家控股,仍有可能產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導致金融危機。目前,世界上有些國家的銀行業100%或90%以上為外資擁有,例如新西蘭、波蘭等國,到目前為止,其并沒有發生金融安全問題。中國銀行業也不存在引資總量過度的問題。
關于外國銀行投資入股中資銀行的比例等政策是否進行調整,是對銀行業單獨作出規定,還是對金融業,包括證券、保險業統一做一個規定,目前還未達成完全的共識。
關鍵詞:銀行改革;產權制度;自生能力;內在約束;監管方式轉變
Abstract:Huge progress in Chinese banking system should be mainly attributed to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as well as Chinese rapid economic growth. Meanwhile,Chinese banking institutions behavior is still suffering from the deficiency in commercial independence,effectiv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risk management,as well as scientific operations,which roots in the shortage of endogenous ability and self discipline mechanism in banking institutions. Based on the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policy recommendations are given,to improve the banking supervision effectiveness and performance.
Key Words:banking reform,ownership,endogenous ability,self-discipline,supervision optimization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2265(2012)03-0069-05
一、引言
近年來,在充分借鑒國外經驗教訓、并結合中國實際的基礎上,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的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現代商業銀行的治理架構和管理體系,進行了一系列的體制、機制性改革,總體實力和綜合競爭力顯著提升,并有效抵御了新一輪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與此同時,銀行業監管在理念、框架、技術、工具、手段等各方面也發生了巨大變化,監管有效性較以往顯著提升。
客觀來講,盡管中國銀行業改革發展有了巨大進步,但離市場化的改革目標還有差距,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現代金融企業(銀行)制度尚未真正確立、顯效;二是銀行經營發展方式依然粗放,風險約束不強,對風險的管控能力偏低;三是監管有效性的持續提升遭遇諸多現實困難。這些差距已經成為當前銀行業改革發展面臨的根本性、長期性問題,同時也意味著,靠外部力量推動的銀行改革發展的邊際效率正在下降。
本文將在理性評價近年來中國銀行業改革發展成效的基礎上,指出改革發展的成績主要源于各種外部紅利,而公司治理機制以及內控制度建設才剛剛起步,銀行離真正市場主體的自我發展和自律約束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必須要切實轉變思路,把強化銀行自生能力與內在約束作為下一步深化改革發展的重心,在此基礎上推動和促動監管方式有效轉變。
二、中國銀行業改革發展成效透露出的表象與內在實質①
2003年以來,中國銀行業創新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體制機制改革取得歷史性突破,銀行業整體實力顯著增強,主要表現在:一是業務規模快速膨脹。2010年末,全國銀行業資產總額95.3萬億元,較2003年末增長了2.5倍,年均復合增長率達16.7%。2010年英國《銀行家》雜志全球前1000家銀行排名中,中國有84家,比2003年增加69家。二是盈利水平大幅提高。2010年全國銀行業稅后利潤高達8991億元,是2003年的27倍;資產收益率達到1.03%,比2003年提高1.02個百分點,資本收益率高達17.5%,比2003年提高14.5個百分點,達到國際良好銀行水平。三是資產質量明顯改善。2010年末,全國各類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336億元,比2004年減少14017億元,資產質量在國際銀行業中已處于較好的水平。四是風險抵御能力持續提升。2010年末中國銀行業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由2003年的-2.98%持續上升為12.16%,全部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均超過8%。2010年末全國銀行業撥備余額達到1.3萬億元、撥備覆蓋率217.7%,而這一數據在2002年時還僅為6.7%。
單從賬面數據來看,自2003年以來,中國銀行業迅速發展壯大,實力倍增。然而,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這些成績更多的來源于經濟快速增長、穩定的利差以及改革政策支持等外部因素,主要表現在:
(一)經濟高速增長的溢出效應
2003年以來,中國經濟進入了新一輪快速發展通道,年均復合增長率高達14.38%,高出全球經濟同期平均增速10多個百分點;同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年均復合增長率高達22.3%,2010年實現總投資27.8萬億元,是2003年的5倍,國內貸款在投資資金來源中的比重平均保持在17.24%。在投資拉動、資金推動為主的增長方式下,持續高增長的經濟環境為銀行業的快速成長提供了強勁的推動力。
(二)貨幣環境持續寬松的強力支撐
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經濟金融化、貨幣化水平也顯著提高。2010年末,M2總量達到72.58萬億,是2003年的3.3倍,M2/GDP的比值從1.6上升至1.8,提高了12.5%。貨幣供應的快速擴張顯著強化了銀行業信用創造能力,持續的流動性過剩甚至一度成為宏觀調控治理的難點。2010年末,銀行業存款余額73.34萬億,是2003年的3.33倍,年均增長33.26%;貸款余額50.92萬億,是2003年的3倍,年均增長28.56%。
(三)利差水平較高,收入結構不合理
由于存貸款利率基本還處于管制狀態,并沒有完全市場化,一年期存貸款基準利率息差常年維持在3個百分點左右,高出國際銀行業平均水平100―150個基點。2010年,中國銀行業凈利息收入對利潤的貢獻率達66%。目前國內銀行除中國銀行因歷史原因非利差收入占比超過30%以外,絕大多數銀行非利差收入占比在20%以下,這與國際先進銀行普遍40%以上的水平差距甚遠。
(四)資本內在補充不足,過度依賴外源融資
2010年末,銀行業所有者權益5.82萬億,是2003年的5.92倍。但銀行資本的增加主要靠外部融資。2010年,為彌補快速發展帶來的資本缺口,四大國有銀行先后通過股市再融資2870億元,16家上市銀行中有14家完成新融資計劃,共計籌集資本金3413億元。另外,2004年以來,四大銀行還先后發行次級債券余額2988億元。粗略估計,僅這幾項就占到四大國有銀行目前資本金的45.53%。在四大國有銀行資本實力壯大過程中,外源融資的作用舉足輕重,只靠銀行內部補充資本無法滿足銀行業發展的需要。
(五)風險化解主要依靠政策扶持
2000年信達、華融、東方、長城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13939億元的銀行不良資產,其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共實現政策性剝離9800億元。2004至2008年間,工農中建交5家銀行在上市前的財務重組中,合計又剝離不良貸款1.68萬億元,是2004―2010年間5家銀行不良貸款下降額(12625億元)的1.33倍;2002年,人民銀行發行1656億元央行票據,專門用以置換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2010年全國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率仍高達11.04%,與此同時,農信社資產質量不實的問題仍比較嚴重,不良貸款邊清邊增、前清后增的現象比較普遍。
三、問題及其成因探究
銀行業改革發展的成績巨大,但是銀行業運行中一些長期存在的矛盾尚未根本解決,集中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外延粗放式增長特征明顯
一是業務發展主要是簡單的數量擴張。銀行業資產規模快速膨脹,有經濟總量持續增加、信用創造、金融深化等客觀的因素,但是其中靠機構擴張、增設網點的因素占有相當的比重。2010年末,全國銀行業從業人員299萬,比2006年增加了26萬。銀行業務發展有著強勁的規模偏好,各類機構都在追求做大做強,仍屬于高成本投入增長模式。初步測算,2001年來中國銀行業營業費用年復合增長率超過13%,明顯高于國際先進銀行水平;而人均利潤則明顯低于國際先進銀行水平。二是資本消耗快,自我補充能力不足。由于沒有有效的風險緩釋工具,資本管理水平低下,規模快速擴張必然快速消耗資本,而利潤補充只是“杯水車薪”,各類銀行機構不得不紛紛尋求增資擴股、發次級債、增發股票等手段進行再融資,以滿足監管資本要求。三是金融創新能力低下,低層次同質化競爭嚴重。金融創新仍處于粗放式管理階段,創新層次較低,往往偏重于傳統業務和傳統市場,中間業務的創新較少,技術含量低,而高收益的品種和原創、可持續的創新少。
(二)管理基礎仍很薄弱
一是理念存在偏差。由于片面追求規模增長,加上“在發展中解決問題”的思想影響,銀行業尤其是基層銀行機構“重業務發展、輕風險管理”的現象較普遍。二是管理方式行政化。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的影響,在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均還存在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三是信貸管理精細不足、粗放有余。銀行授信普遍偏好大客戶、中長期貸款,重抵押、輕現金流,從而對認真執行貸款“三查”的實質性意義重視不夠。四是基于信用風險進行靈活定價的能力不足,對所謂的大型、優質客戶簡單下浮,對項目本身的關注較少,而對中小客戶利率經常一浮到頂。
(三)內部控制缺失問題突出
一是風險識別和評估方式、手段落后,風險識別與評估仍以定性分析為主,基于定量分析的風險管理技術手段較少,即使是信用風險的定量分析也僅限于對企業財務報表的簡單分析。風險管理主要以單一風險控制為主,注重事后監控,未覆蓋所有風險,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方法框架尚未普及。二是內部控制措施不健全。沒有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不能及時對接業務變化,難以有效覆蓋風險。三是信息交流反饋不暢。內部管理和業務經營的數據化、信息化、集中化程度低,數據缺失較為嚴重,難以及時有效支持經營決策。四是內部審計績效欠佳,整改糾錯能力差。對內部審計的功能定位不準確,獨立性不強,內審力度不深不透,對審計問題的問責追究影響力較弱。
總體來說,在經濟高速增長、利率未完全市場化以及銀行經營體制轉變釋放的動力等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中國銀行業獲得了迅速成長。從銀行體制改革歷程來看,主要還是強制性制度變遷,重要的改革變化都源于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性供給行為,而不是自下而上的誘致性微觀銀行企業需求行為(宋士云,2008)。分析原因,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產權虛置導致內生激勵不足。中國銀行體系制度變遷的初始條件是以國有產權為核心的政府對銀行體系的絕對控制。從產權結構看,國有銀行自成立至今其國有控股的性質始終沒有改變;地方性金融機構如各地城市商業銀行受當地政府影響較大;股份制銀行的股權結構雖然比較合理,但主要大股東基本上是國家股或國有背景;農村信用社的產權邊界依然模糊,存在著股東權屬不清,結構不合理甚至似是而非的問題。中國銀行業的國有和“準國有”性質自然派生出產權主體虛置、產權邊界模糊、產權約束弱化等非市場化特性。各主要商業銀行的董事長、行長、監事長等由各級政府任命或掌控。而政府經常以行政性目標直接干預銀行的正常經營,銀行也經常將滿足政府的政策偏好作為其經營目標。尤其是國有控股銀行,其資源的使用、轉讓和收入的享用權都由國家所有,銀行真正所有權的行使實際處于虛置狀態,這使銀行經營管理者很容易將風險轉嫁給國有產權,國家幾乎承擔了無限責任,銀行經營過程中風險意識淡化成為必然。這是中國銀行業缺乏自生能力和自律約束的制度根源。
第二,多重委托―關系弱化了銀行治理有效性。國有和準國有產權的性質決定了中國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方面始終存在著多重委托―關系,由此導致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機制要比西方同業困難得多。籠統而言,國有銀行的委托―關系主要體現在:存款人與銀行、股東與銀行之間、銀行與借款人、監管者與銀行。除此之外,在微觀管理層面又形成“總行―一級分行―二級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的層層授權、層層關系,形成了超長的委托―鏈,遠遠超過初始委托人可控制的范圍,委托人對人的約束和控制力逐級弱化,很容易成倍加劇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不良貸款的不斷反彈和重復剝離是該問題的最好佐證。隨著層次的增加,委托―關系的成本也以更快的速度擴大,造成經營管理效率低下。在如此復雜的系統中,由于所有者約束遞減機制,從而使所有權在處于鏈條終端的者幾乎不能得到約束,導致案件容易在基層頻發。內部制衡機制的弱化是中國銀行業缺乏自生能力和自律約束的制度表現。
第三,行政壟斷下的金融抑制導致市場約束失效。王國紅(2002、2003)認為,中國銀行業市場集中度高、規模不經濟、行政壁壘高,并不是真正經濟學意義上的壟斷,而是金融抑制下的行政壟斷。金融市場的不發達導致市場信號噪音偏高,與企業風險狀況缺乏相關性(孫龍建,2008),嚴重阻礙了市場約束機制的發揮,市場參與者無法準確對銀行風險定價,監管者無法采用市場信號改進監管約束。政府壟斷伴生帶來了國家對銀行的隱性擔保,并成為銀行業各市場主體的體制性依賴。政府對銀行業的支持,除基本的資金支持外,最主要的還在于提供了國家聲譽的隱性擔保。在缺少市場化退出機制情況下,國家的“救市”措施強化了國有產權下的隱性擔保問題,而國家在銀行業出現風險問題時的保護措施,使這種隱性擔保“顯性化”,進一步強化這種體制性依賴。
第四,外部監管與銀行業運行契合度亟待提升。一是行政化、合規為主的監管方式尚未根本改變。目前的現實情況是,各級監管部門還承擔著推動銀行改革發展的角色,推動者與監管者的角色沖突導致其無法真正做到以控防風險為本的監管。實踐中,監管與主管不分、監督和管理不分的情況時有發生。監管方式仍過分依靠合規性監管,日常檢查監督主要關注銀行機構是否有違規現象,而對于業務經營中的風險問題的敏感性和前瞻性不強。二是監管獨立性未得到有效保障。監管機構在人員任免、財務來源以及政策目標上與政府有密切聯系;實踐中,監管部門受到各級政府的干預過多,缺乏獨立執行監管政策的條件;金融機構一旦出現經營風險,政府往往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預,對金融風險的違規行為做出糾正。監管機構由于存在多元目標、面臨多重博弈,實踐中難以真正超脫,存在監管過度容忍現象。三是監管資源約束日益緊張。隨著銀行業資產規模的迅速膨脹和銀行機構的快速設立,監管資源的配備并沒有相應增加,由于無法真正做到“風險為本”的監管運行,監管部門的職責任務日益繁重,尤其造成基層監管部門疲于應付、力不從心,監管有效性大打折扣。此外,隨著金融組織和業務復雜性的不斷增加,監管人員的監管能力受到巨大挑戰,現有的監管人才流失、風險監管專業人才匱乏,嚴重制約著監管有效性的持續提升。
四、政策啟示
總體來講,中國銀行業發展取得的成績主要得益于改革開放以來體制釋放所帶來的政策紅利以及經濟快速發展帶來的歷史性機遇,銀行作為市場主體的商業自主性、銀行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的有效性、經營管理的科學性并沒有明顯提高,作為體現主體自生能力和自律約束的機制尚未真正形成。為此,應著力完善以下幾個方面,并以此推動監管方式的轉變和優化。
(一)夯實基礎,把銀行打造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銀行真正成為以市場為導向,以商業原則為基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市場主體,是加強銀行自生能力和自律約束最為核心的條件。一是進一步深化產權制度改革。產權改革沒有真正到位所導致的股東監督的缺位,是銀行自律缺失的核心癥結所在。推進產權改革不能一味追求股權的多元化、分散化,也不能盲目設定法人股的比重要求,而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原則,致力于引入完全人格化和市場化產權主體(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真正實現監督力量的實體化,利用股東對自身權益的關心,形成股東間的相互制衡,從而建立起有效的股東監督約束機制。二是持續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國內外實踐充分證明,完善的公司治理是銀行業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的體制基礎(劉明康,2011)。通過明確公司治理各主體及其成員的職責,進一步完善銀行公司治理的制衡機制和運行機制,從而形成各治理主體基于各自責任和職權相互匹配和相互平衡。三是切實加強內部控制。目前,大部分銀行機構的內控制度已較為完備,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問題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成為各種違規問題屢禁不止、屢查屢犯的重要原因。要特別注重執行力建設,真正把內控制度執行到位,才能實現銀行對自身行為的自我規范。
(二)優化環境,完善對銀行業的市場約束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7)在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提出: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之一是有效的市場約束,監管者應鼓勵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以強化市場透明度和監督作用,提高市場的約束作用。完善的市場約束可以通過市場參與者對銀行行為的激勵與約束,對銀行自律起到不可替代的良性作用。一是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機制。由于中國銀行業統一、規范、科學的信息披露體系尚未建立,導致銀行缺乏相應的社會監督。當前,要借鑒和遵循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就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問題提出的一系列原則要求,逐步建立嚴格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鼓勵銀行及時披露信息,增強市場透明度,以便市場參與者能獲得可靠、及時的信息,形成對信息的理性反應,提供科學有效的激勵和約束,從而促進銀行的穩健和安全。二是建立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市場退出是對銀行的終極性處罰,其對銀行行為具有強約束和威懾力。建立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首先要完善市場退出法律框架,充分借鑒和吸收國外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和經驗,盡快制定有關銀行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以及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其次,要規范處置方式,根據經濟金融運行的環境和有問題銀行風險的性質確定銀行市場退出的判斷標準,實現統一判斷,分類處置。
(三)加強同業自律,健全行業規范和競爭秩序
目前,中國銀行業的外部監管力量主要集中于監管部門,隨著市場化程度加深、市場規模的擴大和市場構成的日益復雜,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使之成為監管力量的有益補充,是強化外部監管和銀行自律的有效手段。行業自律可以有效防止過度或無序競爭、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高效地利用外部監管資源。因此,銀行業協會要進一步明確行業人的定位,對內作為行業的協調者,對外代表銀行業參與監管博弈,通過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實現同業間的相互監督和約束,從而規范銀行經營行為,避免“囚徒困境”中兩敗俱傷的不良后果,持續實現帕累托改進,促進行業共同發展。
(四)強化監管執法,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銀行自律約束的構建,還必須依靠監管部門的外部推動。當務之急是持續強化公正執法力度,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性、規則秩序的透明度和制度規范的可執行性,防止監管套利和“劣幣驅逐良幣”等問題的發生。同時,監管部門還應設計激勵相容機制來引導金融機構的行為,著力培育銀行“自律約束”的內生動力,建立“銀行自律為主、監管有效補充”的監管體系,逐步實現市場化監管。從具體監管方式上,應由行政命令式逐步向原則激勵式轉變,把監管重點放在防范重大及系統性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及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上,為銀行業加強“自律約束”營造良好的氛圍。
注:
①本部分數據來源,除特殊說明外,主要來自《中國金融統計》、銀監會各期年報等公開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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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危機爆發前,美國投資銀行實行集中型監管模式,即設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來實現對投資銀行的監管,與此同時,各州也相應設立監管機構,這樣就加強了監管的針對性、靈活性和多樣性,這種監管模式不僅增加了資本流動性,起到了很好的防范危險的作用,還提高了金融的活力,推動了美國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然而,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這種監管模式并沒有及時跟進,最終又失去了控制風險擴張的作用。美國金融監管結構沒能跟上現代金融市場的變化,很多大型的跨國公司處于脫離監管的灰色地帶,在放松監管的整體氛圍下,投資銀行在利益驅使下迅速膨脹,風險的隱患也越來越大,本次金融危機就是次貸危機蔓延的結果,而次貸危機的產生又是信用鏈拉長的結果,投資銀行又利用金融工程技術對次債進行了分割組合,在此過程中,投資銀行違背了“讓客戶充分了解風險”的原則,為金融市場埋下了隱患,最終釀成了這場危機。
二、后金融危機下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一)后金融危機下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現狀
當前,世界各國投資銀行的發展模式主要分為附屬全能銀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獨立發展模式三種,而我國投資銀行正在向這三種發展模式靠攏,并沒有形成主流發展模式。與美國銀行投資業相比,美國投資銀行業的問題是金融創新過度,我國投資銀行業的問題是創新不足。我國證券業的監管主要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這與美國的集中性模式類似,投資銀行過分依賴政府進行風險管理,自身缺乏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的意識。此外,我國投資銀行業監管模式還存在著行政色彩過濃、監管范圍不清、監管配合不到位等問題。我國投資銀行市場主要由政府主導,雖然是行政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但是在實際運作過程中,行政監督的控制力明顯強于自律控制,從某種意義上講,自律監督并不具備獨立性。近年來,針對證券市場監管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有所松動,很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也開始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在我國商業銀行兼營投資銀行業務已初具規模,其中,利益沖突和津貼外溢等問題,逐漸顯現出來。
(二)后金融危機下我國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趨勢
后金融危機下,我國投資銀行業務如何吸取華爾街的教訓,是我國投資銀行業發展所要正視的首要問題。和分業經營相比,混業經營并沒有顯現出明顯的優勢,現階段華爾街投資銀行的轉型正說明了這一點,根據中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社會信用狀況,中國投資銀行可以在分業模式下探討符合自身發展的金融控股模式,在綜合經營中,應加強對商業銀行兼營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限制衍生產品的杠桿率,切不可放松對投資銀行業務的風險控制。美國金融危機還暴漏出來了投資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結成利益共同體的問題,這對我國投資銀行業起到了警示作用,當前,我國投資銀行業創新不足,但是絕不能因為鼓勵創新就對金融創新活動放松監管,投資銀行金融創新行為的規范必須以加強信息披露,提高金融產品信息透明度為重點,防止潛在風險通過金融創新從表里轉移到表外。同時,在金融市場一體化的背景下,我國還應加強對跨區域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建立對外國投資銀行在國內業務的監管機制,放寬國內投資銀行參與國際投資銀行業務的限制,充分發揮政府在投資銀行國際化進程中的扶持作用,推動我國投資銀行業的快速發展。
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