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

時間:2023-08-15 17: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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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風險;應對措施

一、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常見風險

自世紀八十年代起,我國開始推行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近年來,隨著該項工作的深入進行,經濟審計逐漸進入各大企業,起到了明確企事業單位領導者的經營管理經濟責任并對其實施監管的重要作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對單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企業的資產、負債以及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型,以及對其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進行相關審計。

受到企業經營業務、管理控制水平以及審計制度、審計成本和審計能力的制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往往存在著一些風險,總的來說,是指審計方面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對被審計對象造成的判斷失誤,產生的結果與企業真實情況不符,從而造成某種損失的現象,而出現審計風險的環節范圍較廣,如企業財務報表、相關會計資料、人員活動記錄等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存在會導致較為嚴重的后果,直接造成審計工作的失敗,發表了錯誤的審計意見,對企業的經營情況產生十分不良的影響。因此,做好企業經濟審計風險防范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能夠幫助企業正確決策,并推動我國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審計水平。

二、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成因

(一)審計體制存在缺陷

由于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在我國發展時間尚短,基礎較為薄弱,因而我國的審計體制上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機構與被審計企業應相對獨立,沒有經濟利益方面的聯系或沖突,方能保證審計結構的客觀公正,而我國進行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體制主要是強制性委托,審計機關缺乏相對獨立性,造成了審計結果不準確的風險。審計體制缺陷還體現在監督體系的匱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方面:不少企業缺乏對于領導層的監管制度,企業內部領導獨斷專行現象較為嚴重;國內缺乏明確的審計法規作為制約,也導致了腐敗現象的出現,對審計結果產生負面影響。

(二)審計手段較為落后

在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手段方面,我國仍然采取傳統的審計方法,不能突出審計的重點,僅僅單純的采取抽樣審計復合審計等基礎方法,通過統計企業賬目、證書、會計表格等內容匯總成為審計報告,并在過程中允許一定的風險出現,以均衡審計風險與審計成本,必然會造成一定的結果誤差。傳統的審計方法在企業內部控制測評方面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缺陷,手段上的落后也造成了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潛在風險。

(三)審計人員水平不達標

作為造成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重要主觀因素,我國審計機構工作人員的綜合水平尚達不到經濟責任審計的客觀要求,知識水平和綜合素質均有待提高。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不僅需要審計人員具有審計、經濟評估和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同時也需要審計人員具有法律、工程、機械等方面的知識,對工作人員的知識水平綜合結構方面具有較高的要求,而我國相關從業人員往往知識結構單一,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審計結構不準確,導致審計上的風險。

三、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應對措施

(一)加強內部控制制度評審

內部控制制度評審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有效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關鍵之一。因此在實際工作中要加強對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執行力匱乏的審計對象的的審計力度。企業的內部控制一般分為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兩部分,這兩個組成部分系統的對企業內部經濟責任進行控制。對會計控制實行符合性測試,能夠使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以及范圍更加明確,有效的提高審計的效率,降低相應的審計檢查風險。對管理控制的評審能夠有效識別企業經營發展所面臨的潛在風險領域,從而為量化經營風險以及控制審計風險打下堅實的環境基礎。而將分線基礎審計模式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聯系賬目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將極大的降低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出現的幾率,達到控制審計風險的目的。

(二)改進審計手段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時間長,具體工作事項多,同時相關部門對于審計結果的要求急,因此改進審計手段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迫在眉睫。首先應將賬面審計與實際調查結果相結合,通過相關領導責任人員的實際考察,增加審計線索的來源渠道。制定審計公開制度,加強審計工作與群眾的聯系,從基層了解情況杜絕相關人員違紀瞞報的情況。其次是有效利用審計結果,進步的過程就是不斷發現以前的錯誤并加以改進,因此應充分利用以前年度審計的結果,了解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參考其對現行審計程度的價值,找尋審計的切入點和重點。最后是加強審計的結合性,做到查一級聯系兩級,查內部聯系外調,查賬目聯系實際,通過豐富的審計資料對審計對象進行徹底的審查,給予其公證全面的評審結果。

第2篇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人員 對策

一、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參差不齊,認識不到位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審計工作人員主要是審計和會計專業方向的財務人員,而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復雜的項目,涉及的內容廣泛,除了財務方面的問題還涉及到其他的方方面面,這就需要熟悉各個方面的復合型人才。其次,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不高,部分人對實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夠端正。

(二)審計質量不高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范圍廣、內容多,專業要求高,因而需要大量高素質專業能力強的審計人員開展工作,保證審計的質量。而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審計力量不足與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以及審計人員素質無法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求的問題,影響了審計的質量。

(三)審計風險較大

在實際審計工作中,由于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審計成本的制約性等方面的限制,審計人員往往很難收集到足夠而直接的證據,雖然《暫行規定》中要求被審計單位要“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但是被審計者相關的會計資料未必真實,當然難保所得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四)審計評價缺乏針對性

首先,為規避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往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乏針對性、空乏、無深度,比如“基本合規合法”等“中性”的審計評價,致使審計結果的運用程度差。其次,審計評價重點難確定。領導干部一般任職時間較長,期間所從事的經濟活動往往很多,如果對其進行逐項審計、評價必須投入大量的時間和人力。

二、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問題的成因

(一)審計立法層次較低

目前,關于經濟責任審計最有權威或層次最高的法規性文件有《縣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審計署關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細則》、《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有關部門協調與配合的意見》等幾個法規性文件。這些法規性文件不僅立法層次不高,而且也不具備立法的特征。

(二)審計獨立性缺失

我國現階段的干部管理任命基本上實行委任制,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任命干部,這導致領導干部權力過于集中,甚至能夠駕馭審計權力,使得審計難度陡增。加之我國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由于獨立性的嚴重缺失,對領導干部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評價自然效果較差。

(三)審計人員處境尷尬

現階段,審計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評價的認識上往往存在著兩種偏差,一是表現為怕承擔風險,怕得罪人。二是表現為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期望過高,希望評價能面面俱到,使審計結果報告變得冗長、繁瑣,并且增大了審計風險。對審計機關來說,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都是地位高、權力大的領導干部,這樣開展審計工作存在難度大、風險大和壓力大等問題。

(四)聯席會議制度執行不力

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紀檢、監察、審計、人事等多個部門聯合組織協調實施,并由這些部門組成的審計聯席會議對審計的組織和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和指導工作。現實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是一個比較松散的組織,審計機關與紀檢、監察等部門缺乏互動性,導致各自信息交流不通暢,信息反饋少,使得各部門未能形成一致的審計目標,影響審計機關的工作效率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審計結果的利用。

三、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若干對策

(一)建立健全法規制度,使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

完善法律體系,改善審計執法環境。一方面要加強對被審計對象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監管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審計人員承擔審計責任的監管力度。

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其運作規范。明確相關單位的具體職責,建立審計與紀檢監察、組織、財政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

完善落實整改制度。加強審計機關對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的責任意識,建立健全整改情況、整改督查、整改責任追究、整改結果公示等制度。一是審前告知整改制度,以自查促整改;二是審后督察整改制度,以督察促整改;三是審計整改公開制度,以公開促整改;四是整改情況上報制度,以報告促整改。

制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承諾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要求被審計單位相關負責人做出書面承諾,保證所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可靠。另一方面,建立審計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堅持“誰審計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審計人員依法辦事。

(二)提高審計的獨立性

改變審計主體的隸屬關系。經濟責任審計要想取得更加明顯的效果必須有更加廣闊的發展平臺,這需要不斷提高審計機關的獨立性,改變其隸屬關系。改革審計體制,建立起立法型和司法型相結合的心的審計體制,讓其接受人大的領導及對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

強化干部考核任用。應強化干部考核,做到定性標準和定量標準相結合,政治標準和業務標準相結合。同時,干部的提拔任用應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提高審計的公信力和執行力。在組織體制上,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監督、對上負責”和“誰管理誰審計、誰審計誰負責”的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模式。在工作方式上,將經濟責任審計與風險管理及內控評價有機融合。

立法保障審計的獨立性。一是要修改憲法,賦予審計機關獨立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具有完整意義的國家審計法;三是將最高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從各級政府中脫離出來,單獨立法規定其組織程序和機構設置;四是設立專門的審計財政預算法案,保證審計財政供給等。

第3篇

關鍵詞:經濟責任 審計風險 防范措施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及其特征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含義

郵政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對本單位下屬單位的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對相關責任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判斷失誤而發表了與事實不相符的審計評價或結論,引起審計主體承擔某種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如何正確認識和有效防范郵政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已經成為內部審計人員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研究其成因及防范對策,對于提高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質量和權威性,保護內部審計人員的自身利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特征

1.風險比較復雜。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不確定性因素多、社會環境影響大、牽涉面廣的工作,對人的監督與對事的監督有機結合,因此風險更高,難度更大;同時,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形成的原因多種多樣,貫穿于整個經濟責任審計全過程,每一項審計活動都會產生與之相適應的審計風險,其成因和表現形式方面均具有較高的復雜性。

2.風險成因的獨特性。首先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層次高,責任人一般為掌握一定權力的領導者,同時審計的內容錯綜復雜,加之經濟責任審計覆蓋期限長,評價事項多而敏感,審計的評價依據仍處在不斷變化完善之中,所有這些不穩定因素都會反向促生審計風險。

3. 風險控制艱巨。一是風險成因的特殊性使得風險控制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加。特別是審計對象一般都是手中握有重權的“高智商”者,違規行為更具有復雜性和隱蔽性;二是審計事項的委托授權屬性常使得審計機構面臨被動的局面。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由組織人事部門決定,只有授權委托后方可實施審計,而人動一般具有批量性,在短期內很容易形成審計力量相對不足,面對“風險成本——效率”的關系,審計人員常常無可奈何,必然加大審計風險。

二、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形成原因

(一)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

隨著經濟責任審計在郵政企業各系統及更高層次(由縣科級向地處級、省廳級推進)的全面推行,審計范圍和規模不斷擴大, 對審計技術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的審計方法主要側重于制度基礎審計,它過分依賴被審單位內部的控制制度, 而內控制度本身在執行過程中就難以避免領導者個體主觀性、隨意性和偶發性干擾的風險,已不能適應當今復雜的審計環境。從實踐層面來看,經濟責任審計一般任務急、時間緊、工作量大。要在短時間內把領導干部幾年甚至十幾年的經濟責任搞清楚,單靠人工方法是不可能的。現在,抽樣審計方法和計算機技術已得到廣泛應用, 問題也隨之而來。例如, 審計抽樣是否科學、適用,樣本信息能否準確反映真實情況, 以及計算機技術是否成熟可靠等等, 必將直接影響到審計工作的質量,形成新的風險。

(二)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不強

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由于內部審計是郵政企業內部設置的機構,在進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受本單位的利益約束,當審計事項涉及大單位與小單位、全局與局部利益糾紛時,就不得不考慮本級行政的意見,審計工作難以避免行政領導的影響和干擾,審計人員很難依法獨立行使監督和查處的職責,特別是當涉及領導層違紀或參與違紀時,內部審計人員更是無能為力無法對其做出真實,客觀的評價,另外,由于內部審計地位的限制,在審計實際工作中,往往得不到被審計單位的支持和配合,在取證的關鍵時刻,有時會遭到被審單位的拒絕,導致審計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從而容易產生審計風險。

(三)經濟責任制不夠健全

大多數部門、單位內部沒有建立規范科學的經濟責任制,領導干部沒有明確的任期經濟責任,任期內應負的責任、任期目標、考核標準都沒有給出科學、明確的界定,同時被審計單位在某些環節上違反財經法紀是由離任者和領導班子的混和行為所引起,但決策失誤、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應追究何種行政責任卻無明確金額標準,這使得審計評價喪失了具體的參照,目前國內主要采用兩類標準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主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國家的相關審計評價細則和標準仍很欠缺。

(四)審計手段及審計人員自身素質問題

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往往時間跨度長、范圍廣、內容多,審計任務的綜合性和問題的復雜性,客觀上也就要求審計人員應具有較為全面的綜合素質,既要具備查賬技能,還應具備宏觀和微觀經濟管理知識及口頭及書面表達能力、溝通協調能力、綜合分析能力等綜合性知識與能力。但在現實的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作為個體總是不可避免地會受到知識、經驗和能力不足,以及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大、涉及面較廣等因素的制約,從而有可能引發諸如審計問題處理不當等方面的審計工作失誤,以及審計程序錯誤,由此產生審計風險。

(五)審計評價失真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中最重要的一項內容。作為審計過程的最終結果,審計評價既是對領導者任期內經濟行為及其后果的科學、客觀、準確的理性認識,也是復雜審計活動所取得的成果。但是,就目前情況而言,由于缺乏一套操作性較強的評價標準指標體系,在審計實務過程中,審計評價就難免會導致失真。例如:對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對審計過程中涉及的具體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雖是審計范圍,但審計人員未獲取相關證據而隨意評價;對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雖然獲取了審計證據,但證據可靠性不強,證明力不足,而草率做評價;用詞欠妥的審計評價。凡此種種都會帶來審計評價風險。

三、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嚴格審計取證和分析工作

審計人員要從性質和金額兩個方面確定審計事項的重要性程度,突出重點,加大審計調查的力度,不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真實完整的審計資料,并對這些資料進行認真細致的檢查,而且不能忽視對未在賬內記錄但客觀存在的事實的審計查證,尤其是對重大經濟決策的審計要跳出傳統審計的思路,拓寬審計視野,圍繞重大經濟決策的程序、資金流向和投資效果采取有效的審計方法,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存在的主要問題不隱瞞,不夸大,不回避,做到事實清楚,準確無誤。分析判斷問題的性質時不能一概而論,要綜合考慮國家法律法規,又要考慮地方政策的實際,既要維護國家利益,又要兼顧單位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報告審計結果。

(二)建立相關性強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目的在于把較為抽象的責任目標和考核標準進一步具體化,通過數量特征和質量關系的分析,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實是求事地評價:首先,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置應當體現相關性原則,應當與審計評價對象不同類型相適應;其次,指標體系的設置應當體現經濟責任為主的原則,因為審計機關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者實施監督而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檢查和評價的是經濟行為和經濟責任,那種盲目擴大審計評價范圍,濫用審計職權的行為勢必人為加大經濟責任的審計風險;最后,指標體系的設置應當系統化規范化,指標選取應盡量與財政部頒布的相關經濟指標相吻合,并且能夠全面準確反映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三)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經濟效益審計

各級領導干部在經濟和社會生活中負有特殊的責任和權利,其能否有效履行職責,正確使用經濟決策權力,對社會政治經濟生活影響較大,因而,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經濟效益審計不僅有助于提高經濟管理方面的透明度,提高其投資決策水平,還可以有效地推進經濟管理的現代化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推行經濟效益審計。要搞好三個方面的結合:一是把經濟效益審計的基本理念與經濟責任審計目標的確定相結合。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是經濟效益審計的三個基本要素,也是對被審計對象本質特征的抽象反映和高度概括,提出了國家(企業)資金如何用得少,用得好,用得值的問題,我們抓住這幾個關鍵,可以明確地去查找,把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在這幾方面表現的明顯特征,使審計結果更加真實、可靠,審計評價更加客觀公正;二是把經濟效益審計的基本思維模式與經濟責任審計程序的確定相結合。經濟效益審計要明確回答被審計對象是否以正確的方式行事,是否做了正確的事情,我們借助這種思維模式,可以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確定審計對象有哪些經濟責任,怎樣履行的經濟責任,結果如何這樣的思路,并圍繞這三個方面,確定審計程序,收集資料、證據,進行評價分析,從而提高審計行為的科學性和效率性;三是把經濟效益審計的方法與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操作相結合,如審計標準的確定、調查、訪問、座談、統計分析等非財務性資料查證方法的應用、審計報告質量的控制等,這些經濟效益審計的方法都有助于豐富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提高審計的質量,降低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

(四)創建寬松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環境

環境對風險控制有一定的影響,工作環境越差,風險系數就越大,有良好的工作環境,風險相對要小些。經濟責任審計,既是依法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實施審計監督,又是接受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依法行政、科學決策、廉潔自律等情況實施審計檢查。審計的權限和手段是有限的,僅靠審計部門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難度較大,風險也大。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既要主動爭取組織、紀檢等相關部門的支持和協作,又要特別注重工作方法,爭取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理解和配合,創建一個寬松和諧的工作環境,減少審計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五)提高審計人員風險防范意識及素質

審計人員素質高低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關鍵,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高風險屬性,則要求審計人員具備更高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有了過硬的思想作風和業務能力,掌握審計方法,審計質量才會有保障。

1、加強素質教育。培養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通過素質教育使審計人員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與此同時還需要審計人員樹立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各盡職守的職業道德。

2、加強風險的教育。提高審計人員風險防范意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存在于每一個審計過程中,如果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審計人員就要承擔責任風險,加強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教育,使審計人員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存在,在以后的審計工作中做到依法審計,提高審計質量,就能夠規避審計風險。

3、加強專業教育,提高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計算機知識、法律知識等,并且要熟悉經濟責任有關的法規制度,只有通過不斷的培訓和學習,才能使每個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都能以扎實的業務知識做后盾,以法律制度、規定為依據,圓滿地完成審計任務。

4、加強責任追究教育,增強審計人員的責任感。建立審計質量分級負責制度,要求審計人員對所審計的范圍和內容負責;審計組長對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的復核責任等,同時還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審計人員的錯誤,依據責任追究并進行處罰,通過實施責任追究制度,可以增加審計人員的責任感,降低審計風險。

四、結語

總之,在郵政企業中,經濟責任的審計是否符合客觀實際,不僅影響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還會對其任期經濟責任的評價、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產生影響。因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控制與防范應予以高度重視,在執業中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降低審計風險,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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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趙曉鈴.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方法體系探究[J]. 當代財經, 2009,(06)

第4篇

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尤其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其審計的風險尤為突出。了解、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才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進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1.1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內在因素

(1)審計程序的實施不合理。審計機關出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審計機關要在各個階段、各個單位合理分配技術力量,審計人員嚴格實施審計程序進行審計產生一定的困難。一旦簡化了審計環節,減少了必要的審計力量,就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審計材料不規范。審計材料不規范,條理混亂,語言不清,詞不達意,不能如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或語言絕對化、含義模糊等,都會造成經濟責任審計產生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復核不嚴謹。審計復核,也就是后續審計,是審計結果進行的復核和再次檢查,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補漏措施。而審計復核只是走走過場,相關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嚴謹,導致加大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1.2產生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外在因素

(1)審計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加大,風險也就隨之增大。在我國人們受到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法制觀念淡泊,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復雜的社會關系可能會阻礙正常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社會關系復雜,審計風險就越復雜。

(2)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影響到該單位所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一定的影響。

(3)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審計工作本身在不斷發展,審計技術為了適應審計工作也隨之不斷發展,然而目前的審計技術方法弊端突出,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審計的要求。

(4)審計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險。改革開放以業,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活動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帶來困難,產生了一定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對策

防范和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關鍵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避免和預防引發事件,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采取各種措施對審計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審計檢查質量和評價質量。通過責任審計風險成因的明確,我們要想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就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對策。處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預防階段開始。

2.1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避免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監督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手段。隨著《審計法》的假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將從由政策推動轉化為法制推動。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指標體系,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由其重要的是完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實踐的規范性,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項對于領導干部的強有力經濟監督形式。

2.2履行相關審計程序,減少審計風險

嚴格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和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的日期要求;在審計實施階段,應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在審計終結階段,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千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合關。

2.3有效利用社會審計、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部分工作委托給社會審計執行,以彌補國家審計資源不足的缺陷。利用社會審計的結果資料。國家審計機關應當與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溝通,在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證實并獲得客觀可靠的審計證據。

2.4加強教育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

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良好的綜合素質、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質。各級審計機關要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開展后續教育,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部門還應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復雜的審計中靈活、有效的控制各種誘發的能力,正確地對待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5篇

關鍵詞: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實行以來,全軍絕大多數審計部門嚴格按照要求,依據規定的程序和范圍,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是有些單位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應該引起各級高度重視,認真加以研究、解決。

一、單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一,重視不夠,組織實施難度大。部分軍隊組織部門沒有真正把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于監督管理中,評價和任用干部時只是委托審計機關走走形式而已。致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互相推諉,清查不深不細,甚至敷衍了事走過場。

第二,審計監督覆蓋面小。有的單位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只滿足于“例行公事”,過關完事,而不能通過審計從經費的使用、管理、單位全面建設情況考核干部的決策能力、理財能力和事業心等,未達到審計的最終目的。

第三,法律法規不健全。軍隊現行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對審計的原則、范圍、內容等做了明確規定,但缺乏統一完善的配套制度。在責任區分上,黨委決策與個人責任、單位領導與部門領導、主要領導與分管領導、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等經濟責任區分不夠明確。在評價標準上,有的重視事業成果,有的重財經管理,有的重視廉潔自律等,沒有形成科學統一,便于操作,定量與定性有機結合的審計評價標準。

第四,審機機構人事方面力量不足。軍隊部門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經費保障等問題至今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隨著軍事活動的不斷發展,各級軍隊審計機關的工作量急劇增加,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

二、新形勢下搞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對策

第一,深化人事,加強組織領導。一是要提高對實行這項制度重要意義的認識。各級黨委領導要充分認識到,堅持對領導干部實行經濟責任審計,是新時期加強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搞好干部管理、使用的一項重要工作。特別是干部、紀檢部門與審計部門,要把它作為干部政績、廉政建設考核和審計工作職責范圍的重要內容做細做好。二是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黨委要重視,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分工專人負責。干部離任,一律要安排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部門與干部部門應明確責任,相互配合,協同工作。

第二,完善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法規。軍隊領導干部審計工作已經初步實現了法治化、制度化、規范化,但是,為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發揮綜合協調作用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還是一個空白。《中國人名審計條例》知識在原則上要求對軍事經濟效益進行監督,缺乏具體的行為規范。當前軍隊審計部門應以《審計法》的修訂為契機,完善法律制度,同時依據修改后的《審計法》修改《中國人名審計條例》,對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原則、內容、方法、程序、標準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此外,隨著軍隊審計工作的不斷深入,《軍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的有些內容已經不適應審計工作的需要,應進行必要的補充、修改和完善。新晨

第三,宣揚先進,推廣典型經驗。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既要重視查處問題,清除隱患,更要注重發現積極因素,總結先進經驗。通常情況下,通過審計有三個方面的經驗可總結推廣。一是堅持勤儉節約、精打細算,自覺過好緊日子單位的經驗;二是嚴格執行財經制度、提高有限經費使用效益單位的經驗;三是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廉潔自律的領導干部典型的經驗。通過總結經驗,宣揚典型,增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力,以促進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有效落實。

第6篇

關鍵詞: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

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法規意識薄弱,經濟責任認知缺乏

部分領導干部存在法規意識薄弱、經濟責任認知缺乏的問題,不能自覺的遵守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不能規范經濟活動和行為,不能正確的處理行使經濟權力與履行經濟責任的關系。有些領導干部不重視經濟責任審計,認為只要抓好教學和科研工作就可以了,學校在實施審計工作時,工作往往不規范、不到位,為很多干部提供了漏洞可鉆。

(二)內控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目標不明確

經濟責任審計應該涉及到學校管理的各方面,但有些學校存在教學、科研、財務、資產、采購、基建等活動的內部控制體系尚不健全,職責分工不清晰,操作流程不規范,控制目標不明確等諸多問題,存在可能發生損失浪費、濫用職權或違紀違法等內控制度的薄弱環節或漏洞。

(三)審計程序滯后,時效性不強

對于干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該發生在其在任期間,才能有效的進行預防與控制,但有些學校對于審計工作的開展不能常態化,很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都是在其離任或調任后,這樣就出現了經濟責任審計程序滯后的情況,使得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出現取證比較困難的問題,不能得到全面的審查資料,不能及時對審查中出現問題的地方進行調查,同時對于審計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不好處理,比如追繳款項等需要在原單位落實,新任領導者有怨言或認為這是前任的責任,可能對審計結論置之不理,大大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時效性,使得審計工作達不到預期效果。

(四)審計的手段和方法滯后

學校雖然基本上都實現了會計電算化,但真正利用財務審計軟件開展工作的較少。目前,學校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仍然是沿用傳統的審計技術對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最主要的方式仍是抽查會計憑證,審閱賬冊、報表等會計及相關資料,收集和整理相關的審計信息,根據收集的各項資料,憑工作經驗和專業判斷分析和發現問題,但按照此程序從單位內部會計資料中查找到領導干部違法、違規、違紀問題的概率很小,已不能完全滿足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但有些違法違紀問題不一定在會計資料中反映,如私設小金庫、私分公款等,這種相對落后的審計技術和手段使審計人員無法全面準確的了解經濟責任人的真實情況,導致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五)審計人員力量不足,綜合素質不高

由于各學校對內部審計工作普遍不夠重視,因此,大多數學校都沒有專職的審計人員,有的學校審計與紀檢監察合署辦公,審計人員既要完成紀檢監察的相關工作,還得完成全年的審計計劃,工作任務重、業務繁雜,想干好工作但分身無術,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時,審計人員大多不是審計專業出身,對審計知識缺乏系統、專門的學習和培訓,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評價時,往往缺乏審計專業的判斷和識別風險的能力,造成審計評價的偏差。

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一)加強制度建設,強化審計意識

1.制定審計實施辦法。各學校領導要把審計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建立由學校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以及監察審計、組織、人事、財務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的進行,應于每年末提出下一年度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由聯席會議研究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后,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加大宣傳力度。通過校報、校園網絡等各種形式大力宣傳經濟責任審計的業務知識、有關政策和規定等,使廣大教職員工充分認識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認識到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加強干部管理和監督,加強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從而理解審計行為,配合審計工作。

3.及時總結經驗。各學校應認真總結經濟責任中的審計經驗,找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完善和修訂有關的經濟責任審計規章制度。同時,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

(二)明確經濟責任,加大審計力度

1.明確責任和義務。學校領導干部應明確其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對存在的問題所應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各級領導干部要了解和掌握經濟責任的內涵,明確應當履行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相關的責任和義務,牢固樹立責任意識。

2.加大審計力度。學校應將全部審計對象都納入審計范圍,同時,可以在其任職期間進行任中審計或對某項專門的事項進行審計,同時,建立和完善重大項目資金使用全過程審計監督制度,更加有效的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3.明確審計范疇。學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應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確定審計內容,主要包括:本單位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程序和效果;本單位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資產管理、使用、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況;各項收費的合規性情況;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單位往來款項的管理和清理情況;授權部門或審計處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三)改進審計手段與方法

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和電算化會計的廣泛應用,學校審計部門要在傳統審計方法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計算機審計的新路子,促進審計手段現代化。有的干部為了遮掩其不法行為,會利用職權或者其它手段提供假的資料,從而使得審計結果失真,如果單純從查會計賬入手將很難發現問題,審計人員可以通過其他渠道擴展信息來源,可在校園審計網上公布各項違紀違規行為的舉報信箱、電話、郵箱等,讓一些知情者有機會進行舉報,在做好保密工作的情況下,使審計人員從蛛絲馬跡中獲取信息,進行調查取證和分析判斷,保證信息的真實性,進而提高審計質量。

(四)實行審計結果公開,嚴格責任追究

學校應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結果運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等,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罰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對于審計結果,除審計結果中涉及保密的內容外,應及時公開,可用會議、網絡、校內文件等形式進行公開,以提高審計工作和審計結果透明度,推動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得到整改。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責任人要專門研究處理,對違紀違規行為依據有關的規定做出處理、處罰或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五)加強審計機構和隊伍建設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較強的工作,涉及多個領域的知識,要求審計人員具有寬廣的知識面,審計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素養主宰著審計質量的高低。各學校應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養,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的思想素質和專業能力,一是要不斷提升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修養,使審計人員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在履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過程中恪盡職守、盡心盡職。二是要加強審計人員的政治理論學習,并有計劃的安排審計人員進行后續的業務培訓,才能適應學校審計工作不斷發展變化的需要。三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機構,配備原則性強、業務精的審計人員,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養,努力提高審計人員思想素質和專業能力,為開展審計工作提供基本保證。隨著我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深入開展,學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得到不斷的完善和發展,特別在健全領導干部監督管理體制、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進而推動學校教育事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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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藍建萍.新形勢下如何開展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財經界,2016(04).

第7篇

近年來,黨和國家對教育的投入不斷增加,2012年全國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初步測算為2.2萬億元,首次實現占國內生產總值4%的目標。教育部將2013年定為“經費管理年”,教育經費監管的任務十分突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規范經濟行為、促進領導干部認真履行職責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有利于推進高等教育經費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全高等教育經費績效評估體系和高校經濟活動風險預警機制,是推動我國高等教育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發展歷程

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是黨和國家執政興國的一項創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上尚無先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發展史,就是一部創新史,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弱到強、從不成熟到逐步完善的過程。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與國家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發展同步,大體經歷了嘗試探索、逐步推廣和深化發展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嘗試探索時期(20世紀80年代后期到1999年)。這一時期高校審計經歷了創業打基礎、發展上水平、曲折再發展的過程,經濟責任審計主要以校辦企業廠長(經理)離任審計為核心,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嘗試和初步探索,為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第二階段是逐步推廣時期(1999年至2006年)。2000年,教育部按照兩個《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印發了《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2004年,為貫徹審計署頒布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部第17號令頒布了修訂后的《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此外,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先后制定了《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和20個具體準則以及兩個實務指南。一系列制度的完善,有力地推動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這一時期高校處級干部、下屬企事業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廣泛開展,有的省市教育行政部門還把審計對象擴大到局級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成為高校審計新的重點和亮點。第三階段是深化發展時期(2006年至今)。2006年2月,經濟責任審計正式寫入審計法。2007年,教育部印發《關于做好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交接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省屬高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意見》。2009年,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印發《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2011年,教育部為貫徹落實《規定》,印發《教育部關于做好教育系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經濟責任審計逐步走向法制化軌道。這一時期,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在制度機制、技術方法、效果效能等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得到進一步強化。

三、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取得的主要經驗經過十幾年的努力和探索,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成為高校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總結工作開展較好的高校的經驗,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高校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高度重視目前,大部分高校領導已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在提高高校管理水平等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將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及時審閱審計報告,并作出重要批示。在高校有關領導的關心和支持下,經濟責任審計環境不斷改善,審計機構和隊伍建設逐步完善,審計經費得到保障,這為審計人員獨立、客觀地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奠定了基礎。2.組織協調到位,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聯席會議研究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監督檢查、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事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各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密切配合、齊抓共管、整體推進。3.制度健全,程序規范高校按照中央和教育部的有關文件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完善學校經濟責任審計操作辦法等相關制度。實施審計時嚴格按照審前調查、編制審計方案、送達審計通知書、現場實施審計、起草審計報告并征求審計意見、出具審計結果報告等文書、推進審計整改以及審計回訪等程序,并組織召開審計進點會、審計意見反饋會等,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規范性和影響力。

(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雖然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面對新的形勢、新的任務,以及社會各界對審計工作關注度越來越高,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發展還很不平衡從全國層面講,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發展很不平衡。與開展較好的高校相比,有些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基礎薄弱,有的因為各種原因還未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的因審計力量有限等原因,審計覆蓋面不夠;有的相關職能部門未介入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或介入力度不夠;有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仍然停留在財務收支審計層面,審計質量不高。這些都嚴重制約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整體發展。2.經濟責任審計整改還不到位落實審計整改的各項措施是有效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功能、體現審計效果的重要環節。目前高校經濟責任審計整改工作存在就事論事多、賬面調整多、承諾整改多、相互警示少的“三多一少”現象。有的對審計整改工作重視不夠,審計整改責任、時限、措施不明確,未建立審計整改聯動機制、跟蹤回訪機制等,造成審計建議未能得到有效落實;有的對審計發現問題分析不夠深入,僅對表面現象進行整改,未能舉一反三從體制、機制層面建立長效機制,屢審屢犯情況嚴重;有的存在避重就輕、敷衍了事、故意拖延的現象,或者主觀上有意識地進行“選擇性整改”,對自身有利的,就積極整改,而對影響自身利益的,則消極對待。審計整改不到位,嚴重影響了審計的嚴肅性和權威性。3.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還不理想經濟責任審計以客觀事實為準繩,通過審計查證對領導干部是否履行或是否正確履行經濟責任作出評價和判斷,為干部考核、任免、獎懲、后續管理等提供了依據,理應成為干部管理和監督的有效手段。但是,目前高校普遍存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不充分、審計成果轉化滯后的現象,很多高校都是“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經濟責任審計結果與學校選人、用人機制相脫節,前任領導和現任領導責任界定不清,問責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難以落實,造成審計流于形式。另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開還處于探索階段,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還未能有效結合,廣大黨員、干部的知情權還未能得到充分尊重,審計結果運用還局限在較小范圍。4.經濟責任審計機構隊伍建設還不完善隨著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的不斷增加,教育教學規模日益擴大,教育經濟活動更加復雜,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與審計資源之間的矛盾更加突出。目前,有些高校還未獨立設置內審機構,有的雖然有內審機構,但人員專業結構較單一,未能建立一支擁有財務、審計、工程、計算機等多學科專業背景以及年齡結構梯次合理的審計隊伍,造成審計力量無法滿足大批領導干部因調任、轉任、轉崗、免職、退休、辭職等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審計覆蓋面、審計質量和審計效率都受到制約。

四、深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幾點建議

隨著《規定》的頒布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高校應以此為契機,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拓展范圍,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按照《規定》的要求,當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涵蓋了從鄉鎮級到省部級的所有黨政主要領導干部,這要求高校進一步擴展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力爭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隱患。《規定》第五條是關于審計依據以及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兩種審計方式的規定,高校應進一步擴大任中審計的覆蓋面,前移監督關口,增強審計的實效性。

(二)明確管理權限,加強協調溝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確定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原則是依照干部管理權限,而不是按照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固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因此,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遵循“誰任命,誰審計”的原則,組織部門等相關部門要更多地支持并參與到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特別是尚未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高校,要盡快建立并使之運轉起來;已經建立的,要改進和完善領導方式,進一步加強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和溝通協調。

(三)落實審計整改,提高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成效“審計不整改,就等于沒有審計”,高校應高度重視審計整改工作,切實增強審計整改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明確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部門現任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工作第一責任人,制定審計整改時間表、積極落實整改具體措施,做到問題不查清不放過、整改不到位不放過、責任不落實不放過。將經濟責任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列入干部年度考核測評范圍,加大問責力度,切實提高整改的質量和效果。

(四)創新工作機制,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審計結果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環節,高校應結合學校干部管理和監督需要,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干部選拔任用有效銜接的體制機制,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作為領導干部工作交接的重要內容,避免家底不清、責任不明以及“新官不理舊賬”的問題。同時,要進一步擴大審計公開力度,豐富公開內容,逐步探索和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

(五)鑄牢基礎,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隊伍建設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對審計人員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有較高要求。高校不僅要配備傳統審計需要的會計、財經、法律等方面的人才,還要引進具備公共管理學、統計學、運籌學、工程技術、信息技術等其他學科的專業人員,促進審計人才隊伍專業構成多元化。要通過培訓等方式,擴展審計人員知識范圍,提高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計算機審計能力、協調溝通能力及宏觀思維能力,改善審計人員整體素質。要優化審計人員配置,有效利用第三方審計以及外聘專家的力量,提高績效審計的效率和質量。

第8篇

機制不完善是影響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直接原因

高校的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不是獨立存在的一項活動,它與審計委派人、被審計人等都存在著十分緊密的配合關系,從而形成了一個有機的審計配合機制。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這種配合機制并不完善,有些方面矛盾十分突出。經濟責任審計配合機制上的矛盾主要表現是:

(一)審計主體關系不明

在實際工作中,審計部門與審計委派人的關系主要是指審計部門與組織人事、紀律檢查等部門的關系。在處理這方面的關系上,一些組織人事、紀檢部門對于委派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并無規范的操作流程和檢驗標準,各高校委派審計辦法和形式也不盡相同,并且目標并不十分明確。

(二)審計查證不易落實

經濟責任審計查證配合包括:1.被審計單位配合、被審計人本人的配合以及審計機關與其他執法機關的配合。目前,由于高校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認識不夠以及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不恰當,致使被審計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就是找問題,而不是對他們的經濟行為進行指正、保護被審計者,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本人無論是否有問題,都不愿積極配合審計工作。一些部門在提供資料方面,能推則推,能拖則拖;有些甚至不愿交出一些重要的、關鍵的資料。2.審計部門與其他執法機關配合,包括紀檢、監察以及公、檢、法機關的配合。由于學校審計的內部性決定了要取得這些部門的配合更是難上加難;還有就是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對于發現的一些重大違法違紀的問題,往往是由審計部門向其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移交,移交后紀檢監察部門是否及時查處,其查處結果如何,并未向審計部門及時通報。

行為不規范是影響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原因

(一)權力集中、不利審計

高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是要保證審計的有效性,即通過經濟責任審計促使學校經濟活動運行實現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要求。這也是學校領導及全體教職工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期望和要求,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是整個學校內部控制體系的目標。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就是為了完成學校的內部控制目標服務,通過審計及時發現并糾正內控體系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最終保證學校整個經濟管理體系及學校內部控制目標的順利完成。高校由于其事業單位的身份性質決定了其內控體系沒有企業健全,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也沒有企業的剛性強。在實際工作中,學校的內控體系是薄弱的,因而,對經濟責任審計難以形成有力的支持和配合機制。在某種意義上說,審計工作就是為了審計而審計,很難發揮其應有的效用。主要表現在:首先,管理控制體系中權力過分集中,導致整體功能的削弱和下降。主要反映在單位管理控制系統中主要領導干部個人手中權力過分集中,而在管理環節本身無法得到有效監控。其次,管理控制體系中缺乏統一的協調機制,導致了管理目標的偏離。在我國高校現行管理體制中,缺乏有效的統一協調機制,也是造成管理控制體系脆弱的一個方面。從形式上看,整個經濟管理體系實行統一領導、各級二級院系分級管理的基本原則。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這一原則并沒有真正落到實處,一些高校二級院系或產業部門存在各自為政的狀況,一些部門往往從自身利益角度出發不考慮整個學校發展的大局,造成整個學校上下不能形成統一的整體,缺乏協調機制,導致了學校整體管理目標的偏離。經濟責任審計有效性與學校內控體系薄弱性的矛盾的存在,實質上是學校內控體系與學校經濟管理目標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而經濟責任審計是學校整體工作中的一部分,是保持學校經濟活動健康、持續發展的最后一道防線。

(二)法制滯后、無章可循

現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即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高等教育發展到一定時期的產物,其發展模式也是仿照政府審計的模式來進行的。特別是隨著國家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績效審計也被引入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產生,主要是由于高校社會經濟活動的日益增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履行最容易受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和規則不完善的制約和影響,社會亟須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有一個客觀公正的評價機制。這也充分說明了經濟責任審計產生的適時性和超前性。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監督活動,也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到目前為止,我國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立法建制工作遠遠落后于審計實踐的發展。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建設的滯后性,主要表現在立法觀念、立法形式、立法內容滯后等方面。而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系統建設的滯后性主要表現在評價指標體系的完整性、科學性、針對性、實用性滯后等方面,從而使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與法律規定、評價系統建設滯后性也存在一定的矛盾。

(三)功能局限、期望過高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審計方式,是對學校領導干部履行其職責行為的經濟監督功能。從其本質上說,這種監督是一種行政性監督,它與學校內其他經濟管理及監督部門相比,具有明顯的局限性。這種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監督手段的局限性。經濟責任審計是運用檢查評價等手段達到監督經濟活動的目的。其局限性主要在于審計監督無法對領導干部履行責任的行為進行直接干預,無法對不稱職的領導干部進行組織處理。第二,查證方法的局限性。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運用對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檢查,對財產實物的盤點以及經濟活動的一般性調查等方法進行。審計人員無法向司法人員那樣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或到現場實地搜查。審計查證方法無論是從搜集證據的查證力度上和技術措施上都無法與司法部門相比。第三,查證內容的局限性。經濟責任審計不僅要對領導干部的決策、管理、財務收支、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審計,而且還要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有無失職瀆職、貪污受賄及其他經濟犯罪進行審查。領導干部貪污受賄行為,往往不會在所在單位的會計資料、財產實物中反映出來,而審計檢查則主要是圍繞著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資料和財產實物進行,對于有些貪污受賄案件,審計人員無法進行查證。盡管經濟責任審計在技術、方法、內容等方面存在著諸多局限,但是學校領導及職工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期望卻過高,人們不僅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查證領導干部全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主要方法,而且也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查證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方式;人們不僅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有效維護學校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而且也將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反腐倡廉的一項重要舉措。這顯然對經濟責任審計期望值過高。

第9篇

【關鍵詞】 高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反腐倡廉

最近不斷爆出的高校領導干部嚴重違紀事件,可謂一時成為各大媒體的頭條新聞,在一件件觸目驚心的案件曝光后,留給我們審計人員的是無盡的思考,思考我們應如何做好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讓經責審計工作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干部監督管理的作用,將違紀犯罪扼殺在搖籃中,發揮“免疫功能”,這也是我們每個內審工作者的最大心愿。

一、高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與反腐倡廉的關系

1、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加強干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

隨著國家對高校教育的重視,財力投入不斷加大,高校經濟活動領域不斷拓寬,高校已成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一員,這為高校領導干部施展才干提供了廣闊的舞臺,但同時我們的干部考察工作也面臨著挑戰。實施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其任期工作業績作出評價,能夠達到客觀、公正地確認其業績,全面評價考核干部任期業績的目的,為正確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了依據,同時有利于干部更好地履行職責,廉潔執政。

2、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具有預警作用

高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學校財務資產、教務、招就、科研等各行政職能部門和院、系、所、后勤主要行政負責人及校辦企業法人代表任職期間、任職期滿或因調動、退休、辭職、免職、撤職等原因離開現職崗位前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評價。

高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是學校權力的擁有者及使用者,是學校事務的決策者、管理者,也是我們高校內部最有可能發生腐敗的群體,對領導干部開展審計,就是提醒和告誡這些關鍵崗位可能的腐敗者,要嚴格認真履行職責,廉潔自律地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以避免違反廉政規定,故有預警作用。

通過上述兩個方面的論述,可見高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與反腐倡廉之間的關系,二者相互聯系,目標一致。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完善權力運行制約監督機制,促進領導干部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重要手段。經濟責任審計拓寬了干部監督渠道,為客觀公正地評價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依據,增強了領導干部財經法制觀念,維護高校的正常經濟秩序,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干部權力的監督,是促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項重要監督職能。當前一些腐敗現象的特征和反腐敗斗爭的客觀要求,以及經責審計自身具備的職能優勢和針對性、直接性的特點,都決定了經責審計在反腐倡廉斗爭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二、加強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為反腐倡廉做好助力

1、發揮“免疫系統”功能,前移經責審計“關口”

目前,高校的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基本都是在干部離任的時候,組織部門才安排審計部門對其進行審計,具有一定的滯后性,不利于對干部問責制的落實,離任的領導干部或退休或升任了更高的職位,使得其經濟責任造成的后果很大部分由后來者承擔,最終導致問責的板子很難打到位,對領導干部的問責流于形式。

將審計監督關口前移能夠彌補離任審計責任界定困難的局限。領導干部問責制強調責任的追究與落實,因而,前移審計監督的關口,將任前、任中、離任審計相結合,全過程跟蹤監督;將任中審計結果記錄于領導干部任期內的考核檔案,強化了對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其經濟責任造成的后果也只能由自己承擔。

審計“關口”由離任前移至任中,并使其審計結果直接關系到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的利益,其目的在于警示、教育干部,促進其依法行政、科學決策及廉潔自律。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由于領導干部還在任職中,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負有責無旁貸的糾正責任,因而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能得到較好的執行和落實。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擁有決策地位、掌握著一定權力的領導干部們會感到一種較強的約束力,其當家理財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得到增強,促使其悟盡職守地履行受托經濟責任。這就促使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建議或意見,能夠正確認識并且積極對待,邊審計,邊落實,邊整改,不僅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且還能防止和避免經濟行為的“一錯再錯”。不僅能對干部在渾然不知的情況下犯錯誤及時提醒。而且還能調動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單位配合審計工作開展和落實的積極性,使審計監督職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預防、教育和懲處的多重作用,促進領導干部認真履行經濟責任,增強科學、民主決策和規范行使權力的意識。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將審計監督的關口前移,移到權力可能發生腐敗之前,移到容易發生腐敗的環節和源頭,把腐敗消滅在萌芽狀態。對于從源頭防止腐敗,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潔起到重要作用。

2、把干部的權力關進籠子里,發揮對權力的制衡作用

審計源于受托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是保證和促進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權力和責任是對等的,經濟責任和經濟權力具有對稱性,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委托人將控制經濟資源的權力授予了受托方,受托方因此就獲取了支配該經濟資源的權力。另一方面,受托人由于獲取經濟資源而須向委托人承擔責任。基于委托人的愿望和保證受托人經濟權力運用的適當性,產生了對經濟權力審計監控的需要,即委托人借助審計來監控受托人經濟權力運用的狀況。對受托經濟責任履行狀況的審計,從另一個視角來看,就是要對履行責任背后的行權情況進行考察。促進受托經濟責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必須保證經濟權力的正確運行。經濟責任審計是現代審計制度在中國的一種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的落腳點是對“人”作出評價。經濟責任審計體現了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理念,針對“人”進行審計,充分發揮了其對經濟權力監控的特點。經濟責任審計對權力行使者的經濟權力行使狀況進行審查,最終對經濟權力的行使狀況作出綜合評價。高校領導干部的經濟權力是由各單項經濟權力組成,經濟責任審計在對被審計人進行綜合評價時,即可對各單項經濟權力進行直接監控。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干部權力監控的有效方式。

但凡權力的使用都有相對嚴密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高校的領導干部一樣也應遵循這樣的規則,沒有監督制約的權力是隨時可能發生異化的,腐敗即是權力異化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經濟責任審計將領導干部的責任和權力結合起來,并明確告知領導干部,在行使權力時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要對自己經濟行為的結果負責,落實“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違法要追究”的監督問責機制,對履行職責全過程的監督使經濟責任審計完善了權力運行監督機制。

3、強化對審計成果的運用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轉化為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將其運用到干部的各項考核之中,包括任前考核、表彰考核和晉級考核。任用、表彰在經責審計中得到較好評價的領導干部。對于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確有經濟責任問題的被審計者,采取相應的懲處辦法。其次,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到學校管理活動之中。對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給予重視,積極采納,對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提請至校級聯席會議進行研究和處理,著重從體制、機制、制度方面分析這些問題發生的原因,推動有關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實現高校內部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第三是逐步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在一定范圍內對審計報告進行公告,既可以對高校內部各行政機關、學院領導增強約束力和自律性,避免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減少違紀現象的發生,又可以接受廣大師生員工的監督,提高廣大師生員工參與反腐倡廉監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第四是高校應將審計結果作為對全體領導干部進行反腐倡廉教育的客觀依據,做好宣傳工作。對政績突出、廉潔勤政的領導干部予以正面的、積極的表揚宣傳,而對那些普遍性、多發性的典型案例,總結教訓,借助適當形式開展批評教育活動,發揮警示教育作用。第五是將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對干部廉潔自律情況的評價作為干部黨風廉政建設的考核內容重要依據之一。重視經責審計成果的利用,不僅有利于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而且有利于發揮內部審計在反腐倡廉建設的預防、教育、監督、懲處等方面的作用。

4、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查辦案件的能力

內部審計工作與紀檢工作兩者都是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由于工作需要,一名合格的高校紀檢人員必須掌握紀檢監察工作的原則、方針、政策、方法及其他紀檢工作相關的知識,但在財務會計知識方面就比較薄弱。而高校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主要偏向于財務會計知識、審計知識,對紀檢知識、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知識相對缺乏,這使得在審計工作中有可能漏掉某些違法違紀行為的線索,影響了內部審計促進反腐倡廉建設作用的發揮。為此,有必要加強審計隊伍建設,著重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在紀檢業務與實踐等方面的學習和培訓,從而提高高校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發現案件線索與查辦案件的能力。

【參考文獻】

[1] 姜彥彥、潘錦全:淺議高校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預警作用[J].會計之友,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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