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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上一直存在空白。在我國現有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中,無論是內部投訴還是訴訟仲裁都無法很好地處理這類糾紛問題。以英國金融督察服務(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簡稱FOS)制度為首的督察解決模式在解決金融消費糾紛上,得到了世界范圍內的普遍認可,通過FOS制度與本國金融消費實際相結合,可為我國金融糾紛解決提供示范性參考。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英國金融督察服務模式(FOS);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
金融消費已成為大家生活中的重要部分。金融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促進了資本和貨幣的流通發展,消費者在面對金融產品的時候也成為了金融消費者[1]。但是,在面對如此之多的金融消費產品的時候,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不免受到侵害;而近年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更進一步地增加了我國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維權中的難度。但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于消費者維權,特別是金融消費者維權的立法極少。根據金融消費者的特殊性,有必要引入這一概念,確立一套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機制,用來保護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糾紛中的合法權益。
在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之后,英美等國開始重視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陸續出臺了《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法案》(美國)和《金融監管的新方法:判斷、焦點及穩定性(方案)》(英國),在這兩個法案中均明確闡述將設立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同時,這些改革方案也相應涉及了金融消費糾紛體制權限和歸屬的調整,使這一金融監管體系更加有效。因此筆者也建議,我國應該建立一套完善的金融消費糾紛爭端解決機制,維護金融消費市場秩序,這樣才可以更好地深化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維護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
面對當前國內外金融消費的形勢以及我國近年來多發的金融消費糾紛案件,本文將通過分析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現狀和不足,結合國外立法和司法經驗,提出在我國建立金融消費糾紛爭端解決機制的這一想法,以期找到更適合我國司法實際的解決辦法。
一、我國現有的金融糾紛解決方式及存在的問題
實踐中,當遇到金融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會采取如訴訟、投訴、行政等各種解決方式,其結果也各有差異。一方面可以看出,在我國,盡管金融消費者相對于金融機構處于劣勢,但卻有極強的自我保護意識,善于用各種手段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很多不足,如金融機構內部缺少適當的投訴部門和解決途徑,金融主管部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處理金融糾紛時多采取行政手段而缺少法律手段,金融自律組織更是缺乏力度等。
(1)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機制――投訴無門
以我國銀行為例,一般都設有免費的投訴電話、郵箱,或者在各網點設有專門的客戶經理來處理金融糾紛投訴問題。當發生金融消費糾紛時,考慮時間、金錢等因素,直接與金融工作人員交涉或是向金融機構投訴,成為大部分金融消費者的首選。
但是,這些金融機構內部的解決部門并不能解決消費者的實質問題,通常會出現搪塞現象,一方面因為這些部門權力不夠,無法真正解決糾紛;另一方面,消費者直接向金融機構投訴時,金融機構既是選手又是裁判,在處理糾紛的過程中,金融機構很難做到公平公正,這對于處于弱勢的消費者來說是十分不利的[2]。
(2)行政申訴解決機制――心有余而力不足
我國的金融體制采取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因此金融監管采取行業型監管,并不是西方等國家混業經營模式下流行的功能型監管。我國目前主要分為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分管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分管證券期貨市場;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保監會),分管保險市場。上述金融監管部門解決金融糾紛的主要途徑是行政手段。隨著金融危機的爆發以及汲取英美等金融行業對于金融糾紛解決過程中的經驗,我國金融監管部門也相繼設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從2011年底到2012年年底,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保監會保險消費者保護局、銀監會投資者保護局相繼成立。
也正是我國金融體制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因,不僅導致監管主體不一致,而且在不同金融行業行使的法律規范及其標準也有所差異。在復雜的金融糾紛案件面前,需要多個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執行,可是現實中經常會發生多個部門同時監管或是同時認為不屬于自己的監管范圍而相互推諉,導致效率低下。此外,同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機制一樣,金融監管機構多與金融機構關系密切,因此不免存在偏袒的行為,金融監管機構難以發揮正常的監管功效,更難以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3]。
(3)準司法和司法機構解決機制――仲裁乏力,訴訟費神
就當前已有的金融消費糾紛案件來看,一旦向金融機構內部投訴無果,行政申訴無效,大部分金融消費者轉而向仲裁機構或是法院尋求公平。
早在1988年的《銀行結算辦法》中就有提到收付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應由其自行處理,或向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裁決。()[4]證監會,保監會也都有一系列的通知,明確規定金融消費糾紛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解決。也正是在這股力量的推動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先后在2005年和2008年通過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金融爭議仲裁規則》,以更好地處理金融交易糾紛,并在上海、廣州、武漢等地成立了專門的金融仲裁機構。但遺憾的是,高效、快捷、保密性強的金融仲裁并沒得到廣大金融消費者的接受。事情上,大部分的金融仲裁機構將金融糾紛的解決更多地寄托在法院訴訟上。例如,它們在自己的格式條款中都直接規定,如果發生糾紛應采取法院訴訟的解決方式,這也說明這些金融仲裁機構的現實作用甚微。
(4)網絡和傳統媒體解決機制――治標不治本
金融消費者利用微博、論壇、新聞媒體等輿論的力量保障自身的權益,這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了,網絡和傳統媒體的快捷、全面、傳播率高等優勢也激發了金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金融消費者在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時,在采取投訴和行政手段的同時,往往也會借助媒體的力量。媒體固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幫助金融消費者解決與金融機構的糾紛問題,但是這個方法治標不治本,甚至可能誘發雙方更深層次的問題。
二、域外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借鑒
金融消費糾紛在世界各國都是不可避免的,不同的國家都有不同的應對措施,包括極具創新性的訴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以及仲裁、調解、督察員制度,這其中以英國金融督查服務(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簡稱FOS)最具代表性和廣泛適用性。FOS在英國率先應用之后,迅速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推廣,無論是英美法系的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國,還是大陸法系的日本、中國臺灣地區等,都將金融督查服務(FOS)制度與本國或本地區金融消費實際相結合,從而塑造了一個個各具特色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模式,為中國大陸解決金融糾紛提供了豐富經驗。
(1)英國模式――金融督察服務(FOS)
英國自20世紀80年代金融大爆炸開始就著力于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在20世紀90年代,英國將1985年成立的證券投資委員會(SIB)改組為 金融服務管理局(FSA),擬監管英國金融行業。在《金融服務與市場法 2000》(FSMA)中更明確了金融服務管理局統一管理英國金融業的職權。之后其成立了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 提供替代性爭議解決模式專門處理金融產品的消費者投訴;并且設立了金融服務賠償公司(FSCS),從而形成了金融服務業的一站式賠償機制[5]。由此可見,當前英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主要是由金融服務管理局(FSA)領銜的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和金融服務賠償公司(FSCS)組成。這其中以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為核心。
FOS的爭議解決程序可分為兩個階段(見圖1):第一階段,金融機構內部解決。在金融消費糾紛發生的前八周,由消費者和金融機構通過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方式自行商議。第二階段:FOS程序。案件首先由FOS督察員受理,督察員根據實際情況和聯系,通過對于書面證據的審查(而非傳統的聽證或質詢),公正合理地做出裁定。消費者或金融機構任何一方對裁定不服,可以申請調查員復核。調查員所做出的復核裁定為最終裁定。若此時消費者還是不服,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消費者接受最終裁定,金融機構必須接受[6]。
由此可見,英國模式是由金融機構內部監控、類似仲裁機構的金融督察服務公司(FOS)、針對金融企業倒閉后實行賠償的金融服務賠償(FSCS)和司法機構這四個層面組成,既切實保障了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又增強了消費者對于金融機構的信任,更推動了英國金融行業的繁榮和發展。但是,該模式在FOS程序時,督察員只進行書面審查,盡管這樣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審查的中立和客觀,但是并不能全面地了解糾紛事實,與此同時金融消費者在搜集證據資料等方面相較于金融機構有明顯弱勢,金融機構提交的證據也更傾向于保護自身,這樣就導致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落不到實處。
綜上所述,英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很值得我國借鑒的。首先,英國成立的金融督查服務機構是獨立的,具有中立性;其次該機構也不同于仲裁,不需要事先的仲裁協議,消費者不服還可繼續向法院起訴等[7]。
(2)日本模式――行業型金融督查服務(行業型FOS)
1996年日本開始展開了一場日本版的金融大爆炸。為了更好規范金融消費市場,日本相繼出臺了《金融商品銷售法》(2000年)、《金融商品交易法》(2006年)以及2009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修正案》,這些法律的實施形成了日本金融消費的訴訟替代性紛爭解決機制(簡稱金融 ADR)。
日本金融 ADR 制度的模式屬于行業型 FOS 制度。因為不同金融行業相對應的解決機構比較多,而金融機構的業務也紛繁多樣,若每項業務都與解決機構簽訂合同,則明顯不合理。故日本規定金融機構至少須與任意一個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簽訂合同即可,同時須公布簽訂的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的名稱。
日本版FOS制度的程序主要是投訴處理程序和糾紛解決程序(見圖 2)。(1)投訴處理程序,消費者可以向指定糾紛解決機構投訴,該機構督促金融機構及時處理和解決;(2)糾紛解決程序,消費者或金融機構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指定糾紛解決機構申請糾紛解決,該機構受理后成立相關的糾紛解決委員會,委員會在調查之后達成相應的一般和解案或是特殊和解案(一般和解案當事人可以自由反悔,特殊和解案有一定約束力且只適用于當事人是消費者的情況下)。
綜上所述,日本的金融 ADR在借鑒英國 FOS 制度的基礎上,創新性地將混業經營和金融糾紛解決納入在一個軌道上,這種創新價值更有助于構建多元化金融糾紛解決體系。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經驗,分階段地從分業經營的基礎上推行行業型FOS:即我國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各自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這點我國也已經完成),分別設置金融調解制度,條件成熟后陸續開始深度吸收借鑒 FOS 制度,并逐步建立起統一的 FOS 制度,以構建完整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
三、對構建我國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
不同于英國和日本成熟的金融市場體制,我國金融市場目前還處于上升發展階段,尚屬于分業經營的模式,因此照搬現有的糾紛解決機制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上述國家在設立FOS模式之前,已經頒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保障,反觀我國現有金融法律法規,金融立法多為部門規章,效力低,即缺少由人大頒布的高效力的法律,即便是金融部門規章,相應數量也較少。從這可以看出,在建立糾紛解決機制之前,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特別是金融消費領域的法律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1)明示金融消費者概念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危機,奧巴馬政府頒布了《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案》,明確了在金融危機之后美國政府將金融發展的重心放在了金融消費者保護這一方面,直接引發了世界各國學者對于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的討論。我國現有的法律規章制度中,無論是剛剛修改實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證券法》、《商業銀行法》等都未提及這個概念。金融消費者是有別于普通消費者的,若不在法律中明示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那么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也只能停留在紙上談兵的階段。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確定可以在《消費者保護法》的基礎上進行明確,即金融消費者是為了金融消費需要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的個人投資者,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2)確立金融糾紛解決機構性質
筆者認為,結合當前中國金融發展現狀,融合國外日漸成熟的FOS模式,形成中國特色的金融消費糾紛解決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第一,我國金融發展起步晚、速度快,從零開始形成另外一套成熟的解決模式是不現實的;第二,FOS模式不僅在英國得到了很好的起步應用,在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等也都得到了進一步發展,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FOS被證明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都是可以適用的。此外,比較美國模式,FOS的時間經驗更多;第三,經濟全球化過程中,我國金融市場也在向全球發達金融市場看齊,借鑒國外成熟的FOS模式,更益于我們學習西方金融市場,也易于被西方金融市場的認可。
當前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下屬都設立了消費者(投資者)保護局,各金融行業也有相應的自律性組織,在這基礎上,可以在各消費者保護局的主導下,設立不同行業的半官方性質的糾紛解決機構,各金融機構在設立登記時,應強行要求與糾紛解決機構達成強制管轄的協議,只要是受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監管的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產生糾紛,消費者選擇通過該途徑解決的,金融機構必須接受管轄。而糾紛解決機構應獨立于各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消費者保護組織,即保持中立[8]。
(3)健全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框架
在金融糾紛解決的程序上,筆者認為應該分為以下三步(見圖3):
第一步,金融機構內部解決。發生糾紛后,消費者先與金融機構溝通,通過金融機構內部解決流程嘗試解決問題,在一定的工作日后,金融機構沒有回復消費者或者給出相應的解決方案,消費者可以向解決機構申請糾紛受理,若最終裁定金融機構承擔責任,則金融機構不僅要賠償消費者,還要向解決機構繳納罰款;若金融機構在相應的工作日內,做出回復并給出解決方案,而消費者不接受的,消費者也可以向解決機構提出申請,進入解決機構的解決程序。
第二步,糾紛解決程序。糾紛解決機構受理后,成立調查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的選擇可參考現行的仲裁機構仲裁員的選擇)。調查委員會通過調查案件事實、書面評議和當面詢問雙方當事人之后,做出審議結果。
第三步,若雙方有任何一方不服審議結果,可申請復核,復核委員會只對調查委員會審議的程序、法律(規則)適用等程序性問題進行審核,不對案件事實性問題進行復核(在此參考了WTO的爭端解決模式),復核裁定為最終裁定。若消費者接受則金融機構必須接受,且審議結果有法律效力;若消費者不服,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結語
通過對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現狀的分析,以及對英國、日本現有金融糾紛解決機制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方面,無論是立法還是糾紛解決機制都存在著明顯的不足。但是,我們不能忽視我國金融發展起步晚、發展快的背景。盡管相比較國外成熟的保護機制,我們的消費者保護局顯得力不足道,可是進步是不能忽略的。筆者相信,隨著時間發展和條件成熟,我國金融立法逐步完善,FOS模式的解決機制也會隨之建立,并形成高效、便民的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最終全方位地保護金融消費者,使得我國金融市場更加成熟。
注釋:
(1)《銀行結算辦法》第一章第十條,銀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查票據、結算憑證和有關單證。收付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應由其自行處理,或向仲裁機關、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裁決。
參考文獻:
[1]吳弘,徐振.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法理分析[J].東方法學,2009,(5):13-22.
[2]葉林,郭丹.中國證券法的未來走向-關于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問題[J]. 河北學刊,2008,(6):160-162.
[3]延婧婧.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重思與探討[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12:20-35.
[4]巫文勇.金融行業協會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兼評中國現行金融行業協會的缺陷與不足[J].上海金融,2010,(1):47-50.
[5]上海證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國外及港臺地區投資者賠償制度研究[N].證券時報,2001-09-13.
[6]刑會強.處理金融消費糾紛的新思路[J].現代法學,2009,(9): 48-58.
關鍵詞:企業;合同管理;合同簽訂流程
一、合同管理的職責
1、公司合同管理由風控管理部門、合同主辦部門、其它協作部門分別行使職權,各部門之間行使職權應遵循職責明確、相互配合、嚴禁推諉等原則。2、公司風控部為合同審核部門,根據國家合同法律法規對本制度進行修改、補充。并且負責根據《合同法》解釋本合同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審核公司的對外合同、協議;負責監督、跟蹤的合同履行情況;負責對合同的原件或復印件等的存檔、備案監督工作;指導各部門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3、公司業務部門和各職能部門為合同主辦部門,負責草擬本部門合同;負責調查合同的對方當事人資信;負責進行合同的談判;負責辦理合同簽訂的內部審批手續;負責執行合同條款;負責協調合同糾紛;根據風控部對合同修改的建議和意見,進行修改和完整合同;負責保管、存檔合同及附件的復印件;其他相關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簽訂流程
若是合同簽訂的流程不規范,合同中約定不夠清晰,以及文字表達不準確,會使企業遭受合同詐騙陷入圈套,引發經濟糾紛,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若是合同簽訂的流程不規范并合同中約定不夠清晰,以及文字表達準確,會使企業遭受合同詐騙陷入圈套引發經濟糾紛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將企業的合同作成格式化固定版本的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比較平衡和均勻,因此建議盡可能選用規范的格式合同來處理雙方的經濟往來。當然,簽訂合同時對雙方合意的目標指向物也應當有一個明確的約定,而不應當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沒有認真細致的調查說明合同條款事項,僅憑簽訂的不明確和不利于我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書的約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1、合同訂立時由風控部門提供草擬的合同范本,由合同主辦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在合同中填寫數量、單價、金額、費率等基本情況,若合同范本不能滿足此筆業務的實際需要,需提出增加/刪除/變更條款的,由合同主管部門提出,經風控部審核后方可調整合同條款。風控部門未提供某一類具體的合同范本的,合同主辦部門就上述合同草擬后進行會審。經會審通過后,由合同主辦部門進行合同草擬。2、合同內容確認,由合同談判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重大合同需有風控部相關人員參與合同談判。合同談判涉及其他部門的,其他部門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合同談判時應當爭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權。取得合同文本起草權的,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準備草擬合同,草擬合同經風控部進行審核無誤后與對方簽訂合同。已有模板的合同并且合同條款及內容與現實業務相符的,由合同主辦部門負責填寫合同。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確認。(1)部首部分:當事人的基本狀況:載明當事人各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訂立合同的我方主體必須是公司,不得以部門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公章應當與對方當事人的有效證件等資信材料載明的情況保持一致。(2)正文部分: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產品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等級等內容;流程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
簽訂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有效的保障合同正常執行,在有效范圍內控制違約的發生,所以對合同的履行監督尤為重要。通過對合同的履行監督可以第一時間掌握合同執行的情況,以及合同中發生的問題,對于發生的問題在第一時間掌握,爭取到了損失控制的時間,排除障礙減少了違約的發生。1、合同簽訂完畢以后,合同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聯系有關部門準備并完成履行合同工作。2、合同經簽字、蓋章,且約定的生效條件成就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應全面、及時履行合同。合同主辦部門應實施履約跟蹤統計,如有履行不及時或其他問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并要求按合同要求完成履行,必要時可直接上報總經理。3、公司任何部門或者人員發現對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應當立即通報合同主辦部門,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在法定或者合同約定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書面催促履行或者按照合同當中的違約條款提出索賠。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送交對方當事人之前,應經風控部審核。4、任何部門或者人員收到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催促履行合同和索賠函件的,應當立即送交合同主辦部門,由公司風控部協助合同主辦部門處理。
四、合同檔案管理
(一)建立合同檔案范圍主要有合同正本及附件原件和復印件;資信調查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合同審核、批示材料;談判、簽訂、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的往來函件,包括信函(含信封)、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合同談判、變更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意向協議、補充協議等;爭議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和解協議書、仲裁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決定書、民事裁定書、民事判決書等;其它應當存檔的相關資料。(二)已履行完成的合同檔案保管要求:1、正式合同保管。合同履行完畢或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合同主辦部門應當及時整理合同檔案,依照合同編號,確定合同檔案資料齊全,向行政部提交一份材料清單,經行政部確認后,由合同主辦部門向行政部移交原件,由行政部裝訂立卷并予以保管。2、空白合同保管。根據公司相關規定,任何部門和個人攜帶未標明內容的合同模板和內容不完整的空白合同外出簽訂需到行政部,按照合同/協議編號進行登記備案。若所領用的合同與對方已經簽訂,則由經辦人到行政部核銷合同編號標注合同已簽。若所領用空白合同沒有簽訂,行政部每月最后一天對尚未簽訂空白的合同進行收回,若有特殊原因空白合同需要留在經辦人處的,行政部門在合同領用登記表上加以注明原因。若已經領用空白合同的經辦人員辦理離職,行政人員應將領用的空白合同收回,否則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五、對于合同管理的建議與對策
1、現代企業管理中必須提高合同管理理念,各個企業必須從思想上真正認識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將企業各項工作真正納入合同管理范疇。企業各個職能部門對合同的管理要堅持不懈,可以通過培訓等形式提高全員對合同管理的理念。讓員工按照合同的要求執行,形成全體員工自覺執行額行為。對于合同管理機構的設立,使得合同的管理要覆蓋到企業每個層次上去。對于合同管理的部門應當明確其工作內容職責范圍,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工作體系。最終能形成從合同談判、合同擬定、風控審核、合同簽訂、合同執行以及合同監督的有效運行體系。明確合同的管理流程。對合同要明確職責,杜絕扯皮推諉。2、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使得合同管理中具有規范化、科學化、專業化等。第一要完善合同的制度和章程,對合同的管理方面有章可循。對于合同的管理的內容包含合同的檔案歸口管理問題,合同的資信調查問題,合同的簽訂,合同的風控審核,合同的簽訂審核,合同的領用備查及登記,合同的范本管理以及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合同的履行糾紛的解決方式等等。3、重視合同審查管理。對于合同的項目背景調查、合同的談判、合同的草擬、合同的變更及修改、合同的簽訂以及合同的履約等全過程的嚴格風控及管理。注重合同內容的分析,對于合同的分析主要有合同的合法合規性分析,另一個合同的完備性分析主要審查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對各項問題的規定是否有遺漏,合同的用詞是否嚴謹。4、對于合同的變更予以重視。合同變更意味著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或者經濟風險,在合同變更中對于變更條款應當嚴格審核,對于隱藏條款應當予以在合同中明確表明。對于變更后可能發生的損害,公司的風險控制部應當對可能發生的情況充分估計,已評估合同變更后帶來的風險是否可控。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訂等內容,而是全方位的科學的企業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將為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提高帶來巨大推動。
參考文獻:
[1]陳勇強,張永波.國際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組織模式的探討[J].中國港灣建設,2000年第3期
[2]胡季英,關柯,李忠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國際比較分析[J].建筑管理現代化,2004年第3期
一、合同內部控制的目標
企業合同管理是指企業對以自身為當事人的合同依法進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以及審查、監督、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其中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是合同管理的內容;審查、監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合同管理必須是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動態性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制度,企業通過推行合同內部控制,能夠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利益,規范合同管理流程,保證合同內容、條款的完整和嚴謹,防范法律風險。合同內部控制的目標具體體現在運營目標、財務目標和合規目標三個方面:
1.運營目標:根據經營業務需求,在滿足時間、技術質量要求的情況下,完成合同約定事項,提高合同的可靠性和執行力,保證企業經營目標的順利完成。
2.財務目標:確保資金安全,在預算范圍內控制成本,合理安排資金。
3.合規目標: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和有關流程,防止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梳理合同管理流程
在合同管理體系建立前,有必要對企業現有的合同管理流程進行梳理,既要分析合同管理流程每一個環節的控制活動是否有效,又要理順合同管理鏈與其他業務流程之間的聯系。合同管理流程上游銜接的流程有項目立項流程、招投標流程、預算審批流程等,下游與資金支付流程、驗收流程等流程相連,在制定合同管理流程時,要注意做到與上下游無縫對接,避免出現管理的真空。
合同管理流程可劃分為合同簽訂流程和合同履行流程,合同簽訂流程包括合同準備、合同談判、合同文本擬訂、合同報批審核、合同簽訂和合同分發存檔等環節。在這些環節中,需要有相應的責任部門實施控制,其中合同經辦部門負責合同的準備、談判組織、文本草擬,辦理合同報批工作;審核部門負責對合同主體資格、財務事項、技術要求、法律風險的內容進行審核,為審批人把關;審批人在授權范圍內承擔最終審批責任。
合同簽訂后,需加強合同的跟蹤,保證合同權利義務的有效執行,當因內部和外部環境變化,雙方無法完全按合同約定履行時,應及時進行協商,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協商不成,則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上述合同管理過程稱之為合同履行流程,該流程由合同跟蹤履行、合同變更和補充、合同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和合同登記歸檔等控制活動組成。
三、風險分析
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存在各種各樣的風險,導致合同風險的既有外部環境因素,也有企業內部環境因素,通過分析評估,采取必要的應對措施,使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通常情況下,外部環境因素如宏觀經濟環境、政策、法律、自然災害等因素,為不可控因素,企業在訂立合同時,需合理預測這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可采用風險轉移的方式盡量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內部環境因素主要有合同決策、管理水平、操作人員素質、財務狀況、生產能力和技術水平等,導致的企業合同管理風險按照影響結果可以劃分為營運風險、財務風險和合規風險。
(一)營運風險
合同管理的營運風險,指企業在運營過程中,可能由于合同管理某一環節的缺失,導致經營活動達不到預期的目標甚至產生損失。合同管理的運營風險有:
1.因業務評價不正確、不完整,導致決策錯誤,主要體現在合同需求與業務目標不一致,合同主體資格審核不當,定價策略失誤等;
2.因合同條款不嚴謹,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表述不清楚,導致經濟糾紛和經濟損失;
3.因缺乏充分的溝通,信息缺失帶來風險;
4.違約風險:一方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造成對方損失,或由于自身違約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財務風險
企業在合同訂立和執行過程中,由于合同條款和合同方商業信用等原因,合同履行最終結果和預期可能會發生偏差,導致收益的下降或遭受經濟損失,其主要成因有:
1.預算制定不合理,未能有效控制成本。
2.合同的支付條件和付款進度不合理,令資金占用增加,產生資金損失。
3.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不清晰,可能產生額外的費用,造成成本增加。
4.稅收風險:忽略可能產生的稅費,沒有約定由哪一方承擔稅款繳納義務,導致費用增加和經濟損失;采購合同沒有要求供貨商提供增值稅發票,未進項稅不能抵扣,增加了稅收負擔。
5.因合同糾紛產生資金損失。
(三)合規風險
因企業在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時,未能遵循法律法規、標準、行業規則、公司管理制度,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合同管理的合規風險有:
1.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合同被確認無效并需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2.選擇的合同主體不具備合同所要求的資質,不能保證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的風險;
3.沒有按流程審核或審核把關不嚴,致使公司利益受損;
4.違反公司有關制度、,侵吞公司利益帶來的風險。
四、控制活動
企業在實施內部控制時,相關制度、流程應覆蓋合同管理的各個環節,尤其需對可能產生較大風險的關鍵控制點加以重點關注,采取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使合同風險得到有效的控制。針對上述風險分析,制定相應的業務流程控制活動。
關鍵詞 醫患關系 原因分析 研究對策
中圖分類號:R197.1 文獻標識碼:A
“醫患關系是一種特定的醫治關系,其主體是醫務人員與患者,發生的場景是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患者本人與家屬的醫療剛性需求和醫者能夠提供滿足這種需求的高水平服務所形成的特定關系雙方”,雙方是對立統一的矛盾共同體。隨著經濟科技的發展和公民社會的壯大,醫患關系的內涵已經從單純的“醫生”與“患者”的關系擴展為“參與醫療活動的團體機構”和“與患者相聯系的每一種社會關系”。近年來,針對醫院的“醫鬧”事件和“醫生”的威脅暴力事件呈不斷上升態勢,醫患關系已經成為關系到醫務工作者的執業環境和患者的就醫環境是否能夠健康和諧有序發展,關系到患者家屬和患者本人的醫療剛性需求能否切實實現,關系到社會正常有序穩定運行和經濟社會能否持續得到發展的重大問題。由國家統計局組織開展的“全國群眾安全感”抽樣調查結果顯示:“醫療問題”在公民關注的社會熱點和焦點問題中排第一位,其次是社會風氣、社會治安、教育、就業失業等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和群眾生活質量的逐步改善提高,人們對健康長壽的生活需求就會越來越強烈,就會對購買基本的公共醫療服務和高質量的醫療服務需求越來越迫切。這不僅是對政府社會治理能力的檢驗,也是考量一個有回應性、責任心和服務意識政府的標桿。
有鑒于此,“關于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探討”課題組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醫患關系進行了多視角、跨學科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解決思路與具體路徑,以期為構建健康和諧的醫患關系提供有益參考和決策依據。
1進行市區醫院醫患關系的實地調研
為了準確把握和科學認知醫患關系現狀,課題組根據醫療行業的特點和民眾不同層次醫療需求,精心謀劃,制定了周密的調研計劃,力圖以細致嚴謹的態度進行科學論證。根據專業醫院特點和就醫人群數量,在相關衛生部門的醫學院同事的協作下,選取了河南省某市的5家醫院進行問卷調查,調查對象包括政府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二甲、三甲醫院的醫患雙方、隨機抽取的住院病人、醫患糾紛第三方機構,一共發放調查問卷500份,回收問卷490份,其中有效問卷476份,回收率為98%,有效率為95.20%。調查結果表明,醫務人員大多集中在25―50歲這個年齡段,學歷水平較高,本科以上占到85%,住院病人多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60歲以上的老年人,80%的住院病人學歷在本科及其以下,住院病人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具有多樣化特征,新農合覆蓋率較高,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也占到相當高比例,有20%左右是通過醫療保險支付,也有10%左右的患者是自費支付。為保證調研的水平與質量,課題組通過大數據分析理論的應用,通過問卷統計分析及二次挖掘分析數據,進行了系統的解讀解構和全面分析研究,獲得了大量詳實有效的數據,儲備了豐富的信息資源,對于后續展開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相關研究提供了詳實準確的數據資料,通過這些資料為深入研究做進一步支撐。
2目前醫患關系現狀
根據河南省某市醫院的特點和分布規律,課題組選取了河南省某市的5家醫院。從調查數據來看,醫患關系總體狀況“相對較好”,中高收入群體和高學歷精英傾向于“優質便利就醫環境”和“優質醫療服務資源”;中低收入群體側重于“醫療價格費用”與“優質醫療資源”;醫患關系的本質屬性為“一般醫療關系”,醫療質量和醫治效果“比較理想”,醫療安全感“相對較高”,患者家屬與本人的歸屬感與認同感程度“星級指數較高”,微信群、二維碼掃描等實時改進醫療服務措施“點贊率較高,貼心服務到位”。就醫 “比較便利”,診治環境“相對較好”,整體來看,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服務環境有較大改進,逐漸得到民眾的認可。根據數據歸類,分為醫務人員、看病的患者和住院病人三大類。對醫務人員而言:15.21%的醫務人員認為自身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經常受到醫鬧和不知情患者家屬對本人的騷擾與攻擊,職業倦怠感和職業不安全感強烈;38.75%的醫務人員認為合法權益得到基本保障,但與滿足自身工作需要的目標仍相差較遠,44.23%的醫務人員認為對自身工作有嚴重阻礙,自身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第二,在工作強度方面:64.5%的醫務人員認為自身的工作量強度是較大的,身心都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另有32%的認為工作強度是很大的,業務量的增加客觀上也增加了醫患風險的發生率。從看病患者的視角解讀:45.2%的患者認為醫患雙方關系比較緩和,溝通理解的成分較大,整體上比較溫馨和諧,沒有明顯的劍拔弩張沖突,偶發的和常規的矛盾可以通過正常渠道得到解決,比較嚴重的問題也能通過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處機制得到有效解決,矛盾不會激化和超出控制范圍;15.8%的患者認為醫患矛盾非常嚴重,不可調和;13.42%的患者認為醫患關系較為緊張,有偶發和個別的嚴重沖突,但仍在理性控制區間內;19.7%的患者認為醫患之間的關系平穩有序,發生的一般矛盾和沖突沒有惡化或升級。從住院病人的角度看:患者對醫生的總體評價較為客觀真實,普遍認為服務態度和醫療質量較高,48.21%的住院病人對醫院服務和醫生職業道德較為滿意和認可,36.23%的患者認為醫務人員服務大體上令人滿意,14%的患者認為醫務人員服務不到位,遠遠不能滿足其較高的治療預期。
3影響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要素
醫患關系是一個多方交織的社會關系,從現象上看,是醫生或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從本質上看,是受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多方因素共同影響和制約的,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需求的增加而增加。通過問卷調查:
從政府方面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醫療衛生行業的市場化,使醫療衛生事業的角色由福利補貼性質轉變為公益服務性質。通過政府有效調控和充分的市場競爭,政府一方面希望市場化衛生服務機構的競爭來提高醫療效率,使廣大民眾通過較低的市場成本能夠購買到較好的醫療服務價格,并借用補貼或購買服務方式實現公益性的宗旨,另一方面通過市場化的激勵機制推動醫院提高服務質量,這就形成福利性、公益性和醫院半市場化交織的狀態,醫院自身的定位非常尷尬。從目前統計的數據看,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水平處于世界的中低端水平,政府投入少,沒有較好地承擔起公共物品供給的服務提供責任。政府應當加大經費投入,控制醫療費用增長速度,減少個人支出在醫療衛生總費用中的比例。
從醫院經營看:醫療的市場化取向過度渲染,多數醫院以經濟效益作為衡量醫務人員的工作績效標準,經濟利益的驅動使整個醫療系統忽略了現實的民眾呼聲與需要,割裂和碎片化了醫患關系,使廣大民眾普遍抱怨看病貴和看病難,嚴重扭曲了醫院公益性質;另一方面也扭曲了醫生的職業信仰和價值理念,使“大醫精誠”、“醫者仁心”等傳統的醫生職業素養在市場化大潮中消失殆盡,醫患雙方的不信任感和對立沖突感越來越嚴重。“以藥養醫”、“以械養醫”的機制,必定會造成患者和醫生之間關系的物化、異化,醫患信任弱化,服務質量意識的淡薄和責任心的缺失。同時,還會在醫療場域形成隱性的利益鏈條。由于價值理念的偏差,醫生只是受到經濟杠桿的驅動和指揮,不能真正地從患者角度出發看問題,看不到真正的病,不能真正傾聽和改善患者的需求,不會有倫理方面的羞恥感。在治療過程中,往往會采取保守的醫療方案,過度依靠儀器檢查檢測,醫生在做決策時首先考慮的是搜集和保留全面醫學證據,保護自己不被患方告上法庭,這就妨礙了醫生醫療技術和治療手段的發揮,更導致患者的嚴重不信任,患者往往就會因高額花費而不愿配合醫生治療,導致該治好的病沒有治好,該救活的人沒有救活。
從患者角度看:醫療結果期望值過高、維權意識增強、醫療費用高昂和對醫學知識的誤解是造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治療疾病是一個雙方互相信任的過程,互相配合和融洽的關系會給治療帶來積極的影響。隨著人們對醫療保健水平要求的提高,多數患者對疾病治療預期效果也隨之提高,渴望能一次性徹底治愈。對醫療行為具有高技術、高風險的性質和特點缺乏認識。根據目前的研究顯示,治愈任何疾病的醫療水平目前國內外都達不到,“國內外一致承認的醫療確診率僅為70%,各種急癥搶救的成功率也只在70%-80%之間”患者普遍認為,進了醫院,付了治療費用,醫院就有責任,有義務把自己的病治好,出現醫患糾紛就通過非正常的社會手段解決,否定醫療事故鑒定機構和法律訴訟的權威性。
從社會環境看:社會誠信度普遍下降,社會上普遍存在著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醫生收紅包,患者敢手術”的通行做法腐蝕著醫生的良知和蠶食著患者的靈魂。所有患者都認為,只有醫生收了錢才能用心做手術,患者也總是托熟人、找關系,浪費了大量精力和金錢,甚至于部分醫生不得不收取紅包,患者康復后再返還給患者,為的就是讓病人及其家屬放心。由于少部分醫生態度的冷漠和醫療事故頻頻發生,導致患方對醫方產生強烈不滿。一旦出現糾紛或事故,往往會有媒體跟蹤報道,但部分媒體在報道過程中存在著不夠全面、專業性不強的特點,缺乏具有建設性的報道。此外,一些患者家屬與部分專業醫鬧結合,聚眾圍堵醫院,拉橫幅、擺花圈、設靈堂,索取高額賠償金,對醫護人員進行人身威脅和人身攻擊,更有甚者,會有傷醫殺醫等過激手段,嚴重擾亂了醫院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從整個社會氛圍來看,缺乏客觀、全面的事實理解,充斥著緊張和沖突的不和諧音符。
4構建健康有序醫患關系的對策
從政府職能角度來講:醫療衛生事業具有公益性和福利性的雙重性質,從某種意義上講,具有準公共產品的屬性。歐美發達國家,政府承擔了85%的醫療費用支出,而目前我國的支出卻是非常低的,政府應該切實擔負起公共服務產品提供的責任,增加對醫療機構和患者雙方的投入,改善醫療環境和醫療條件,立法規范醫患雙方權利與義務,改革醫療費用支付方式,實施醫療糾紛仲裁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規范醫療糾紛處理方式,將醫患之間的直接經濟聯系轉移為醫保機構與醫院之間的經濟關系。其次,建立應急處理機制。由于當前的醫患糾紛往往附帶民事和經濟糾紛,內部調解已不能滿足形勢需要,往往要通過行政裁決和法律來解決,所以,政府應加強領導,出臺法律和規章制度,指導各醫療機構建立醫患糾紛應急預防處理聯動機制,實現資源共享用以高效地解決問題。
對于醫院而言,首先要改進醫德醫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與水平,健全責任制度確保醫療運行安全,及時化解醫療糾紛;對于社會而言,要逐步健全和完善第三方調解機制和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加強媒體的正向引導作用,正確把握輿論導向,使整個社會的輿論氛圍良性健康運行。對于醫生而言,隨著人們價值觀和道德觀念的變化,參與意識、公平意識和法治思維的形成,醫務人員應改變傳統的同情、憐憫患者情感;樹立充分尊重和保護患者,尊重患者的隱私,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確保患者正當的醫療權利,及時向患者介紹診斷情況、治療手段以及手術并發癥、醫療花費和可能出現的風險,聽取患者家屬的意見,爭取他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把‘一切以病人為中心,一切為病人著想,一切讓病人滿意’的醫德落實到醫療服務的每一個環節。”除了醫療費用是受各種客觀條件制約以外,醫生的態度和就診流程是可以改變的,強化責任心、提高醫術、轉變態度,切實讓患者感到醫生的仁術與醫術,醫生的大德與大愛,從“以藥養醫”轉向“以技養醫”,讓醫生的技術含量收益呈現上升態勢,與醫生的高投入、高技術、高風險行業性質相適應。“醫乃仁術,有德才成醫”,良好的醫德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可以提高醫院的市場競爭力,樹立醫療單位的良好形象。
對于患者而言:患者應當提高對媒體傳播影響力的認知,全面完整地了解所接觸到的信息,該表對醫療效果預期過度的、不合理的期待愿望,充分認識到醫療過程中各種未知因素,充分理解診療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和醫療風險,科學客觀地對待治療結果。改變醫務人員必須將患者的病治好,將患者的病治療徹底并且不反彈,不然就是一個不合格醫生,就是一個沒有醫療倫理和醫療責任心醫生的觀念,改變若患者出現不理想情況,就要找醫院、醫務人員的過錯觀念;摒棄醫鬧、惡意索賠等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思維,科學認知醫療的風險性與局限性;用理性和寬容替代主觀臆斷和感情用事,多給醫務人員一些信任,多給醫務人員一些包容,多給醫務人員一些理解,用感激和感恩的心態正確面對正在發生和將要發生的各種醫療診斷情況變化。
對于媒體而言:新聞工作者是“無冕之王”,是一種權力話語公器。新聞輿論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可以對醫療機構和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能推動醫德醫風建設。但由于醫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醫生掌握各種信息的主動權,患方處于弱勢地位,如果一旦有醫務人員”收紅包“,開天價處方,醫藥回扣等報道,或則醫生態度不好,就醫流程麻煩,就醫體驗憤懣等等,就容易激起社會的共鳴與同情,助推醫療的產生和發展。所以,一定要正確孕育社會心態,少些暴戾之氣,少些個人的判斷和解讀,多些本質原因的揭示,多些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不偏袒或刻意忽略任何一方,給受眾可信的判斷依據和明確的結論,為推動醫療體制的健全與完善而努力。
基金項目:本文為2015年河南省軟科學研究項目:“關于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探討”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52400410065。
參考文獻
[1] 威廉?科克漢姆.醫學社會學[M].華夏出版社,2000.
[2] 莊一強.醫患關系思考與對策[M].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2007.
[3] 中國醫師協會維權工作委員會.中國醫師協會關于“醫鬧”的調研分析報告[J].中國衛生,2007.
[4] 王才亮,李金平.醫患糾紛[M].法律出版社,2008.
[5] 馬琳.構建和諧醫患關系的實踐與探索[J].中國健康月刊,2011(2):281-282.
[6] 梁立智.醫患關系現狀、原因及對策研究[J].首都醫科大學學報,2010(12).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設計事項,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信守執行:
一、 合同內容和要求: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標志設計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vi導入、vi執行、及vi手冊的整理
二、費用
vi設計及vi手冊的整理: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_萬元( 大寫:_________)(rmb)(以上費用含設計費和vi手冊印刷裝訂費,裝訂vi手冊共計________份)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總費用50%,即人民幣¥____ 萬元整(______萬元整),
2、vi手冊整理完成;印刷裝訂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1.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按質按量完成相關策劃設計工作。
2. 乙方需在規定時間二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二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甲方公司vi手冊的整理工作,并報予甲方簽字認可。
3. 甲方有責任全力配合乙方開展本合同所規定的工作,并根據乙方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因版權、文責所引發的法律責任,經濟糾紛由甲方承擔。
五、知識產權約定
1、乙方對設計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甲方將委托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后,乙方可將作品著作權轉讓給甲方(需另行簽訂轉讓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設計費用之前,乙方設計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全面的履行本合同;
因vi設計工作是十分艱巨的,不僅需要經過大量調研工作,更需一流設計師的創作,乙方在開始著手設計時就已經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鑒于此,甲方承諾如提前終止合同,仍承擔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款的義務(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終止的除外)
乙方如違約提前終止合同,所收取的費用應全部退還甲方。
。
七、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解決。
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一部分,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備注: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 乙方代表簽名:
地址: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慧忠北里409號
電話: 電話:010-64840316
傳真: 傳真:010-64840316-803
日期: 日期:XX
附件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vi策劃導入相關內容為:
vi基礎設計項目
1、企業標志設計
企業標志及標志創意說明
標志墨稿
標志反白效果圖
標志標準化制圖
標志方格坐標制圖
標志預留空間與最小比例限定
標志特定色彩效果展示
2、企業標準字體
企業全稱中文字體
企業簡稱中文字體
企業全稱中文字體方格坐標制圖
企業簡稱中文字體方格坐標制圖
企業全稱英文字體
企業簡稱英文字體
企業全稱英文字體方格坐標制圖
企業簡稱英文字體方格坐標制圖
3、企業標準色(色彩計劃)
企業標準色(印刷色)
輔助色系列
下屬產業色彩識別
背景色使用規定
色彩搭配組合專用表
背景度、色相
4、企業造型(吉祥物)
吉祥物彩色稿及造型說明
吉祥物立體效果圖
吉祥物基本動態造型
企業吉祥物造型單色印刷規范
吉祥物展開使用規范
5、企業象征圖形
象征圖形彩色稿(單元圖形)
象征圖形延展效果稿
象征圖形使用規范
象征圖形組合規范
6、企業專用印刷字體
企業專用印刷字體
7、基本要素組合規范
標志與標準字組合多種模式
標志與象征圖形組合多種模式
標志吉祥物組合多種模式
標志與標準字、象征圖形、吉祥物組合多種模式
基本要素禁止組合多種模式
vi應用設計項目
1、辦公事物用品設計
高級主管名片
中級主管名片
員工名片
信封
國內信封
國際信封
大信封
信紙
國內信紙
國際信紙
特種信紙
便箋
傳真紙
票據夾
合同夾
合同書規范格式
檔案盒
薪資袋
識別卡(工作證)
臨時工作證
出入證
工作記事簿
文件夾
文件袋
檔案袋
卷宗紙
公函信紙
備忘錄
簡報
簽呈
文件題頭 直式、橫式表格規范
電話記錄
辦公文具
聘書
崗位聘用書
獎狀
公告
維修網點名址封面及內頁版式
產品說明書封面及內頁版式
考勤卡
請假單
名片盒
名片臺
辦公桌標識牌
及時貼標簽
意見箱
稿件箱
企業徽章
紙杯
茶杯、杯墊
辦公用筆、筆架
筆記本
記事本
公文包
通訊錄
財產編號牌
培訓證書
國旗、企業旗、吉祥物旗旗座造型
掛旗
屋頂吊旗
豎旗
桌旗
2、公共關系贈品設計
3、員工服裝、服飾規范
賀卡
專用請柬
邀請函及信封
手提袋
包裝紙
鑰匙牌
鼠標墊
掛歷版式規范
臺歷版式規范
日歷卡版式規范
明信片版式規范
小型禮品盒
禮贈用品
標識傘 管理人員男裝(西服禮裝白領領帶領帶夾)
管理人員女裝(裙裝西式禮裝領花胸飾)
春秋裝襯衣(短袖)
春秋裝襯衣(長袖)
員工男裝(西裝藍領襯衣馬甲)
員工女裝(裙裝西裝領花胸飾)
冬季防寒工作服
運動服外套
運動服、運動帽、t恤(文化衫)
外勤人員服裝
安全盔
工作帽
4、企業車體外觀設計
公務車
面包車
班車
大型運輸貨車
小型運輸貨車
集裝箱運輸車
特殊車型
5、標志符號指示系統
企業大門外觀
企業廠房外觀
辦公大樓體示意效果圖
大樓戶外招牌
公司名稱標識牌
公司名稱大理石坡面處理
活動式招牌
公司機構平面圖
大門入口指示
玻璃門
樓層標識牌
方向指引標識牌
公共設施標識
布告欄
生產區樓房標志設置規范
立地式道路導向牌
立地式道路指示牌
立地式標識牌
歡迎標語牌 戶外立地式燈箱
停車場區域指示牌
立地式道路導向牌
車間標識牌與地面導向線
車間標識牌與地面導向線
生產車間門牌規范
分公司及工廠豎式門牌
門牌
生產區平面指示圖
生產區指示牌
接待臺及背景板
室內企業精神口號標牌
玻璃門窗醒示性裝飾帶
車間室內標識牌
警示標識牌
公共區域指示性*能符號
公司內部參觀指示
各部門工作組別指示
內部作業流程指示
各營業處出口/通路規劃
6、 銷售店面標識系統
小型銷售店面
大型銷售店面
店面橫、豎、方招牌
導購流程圖版式規范
店內背景板(形象墻)
店內展臺
配件柜及貨架
店面燈箱
立墻燈箱
資料架
垃圾筒
室內環境
7、企業商品包裝識別系統
大件商品運輸包裝
外包裝箱(木質、紙質)
商品系列包裝
禮品盒包裝
包裝紙
配件包裝紙箱
合格證
產品標識卡
存放卡
保修卡
質量通知書版式規
說明書版式規范
封箱膠
會議事務用品
8、企業廣告
宣傳規范
電視廣告標志定格
報紙廣告系列版式規范(整版、半版、通欄)
雜志廣告規范
海報版式規范
系列主題海報
大型路牌版式規范
燈箱廣告規范
公交車體廣告規范
雙層車體車身廣告規范
t恤衫廣告
橫豎條幅廣告規范
大型氫氣球廣告規范
霓紅燈標志表現效果
直郵dm宣傳頁版式
廣告促銷用紙杯
直郵宣傳三折頁版式規范
企業宣傳冊封面、版式規范
年度報告書封面版式規范
宣傳折頁封面及封底版式規范
產品單頁說明書規范
對折式宣傳卡規范7
網絡主頁版式規范
分類網頁版式規范
光盤封面規范
擎天拄燈箱廣告規范
墻體廣告
樓頂燈箱廣告規范
戶外標識夜間效果
展板陳列規范
柜臺立式pop廣告規范
立地式pop規范
懸掛式pop規范
產品技術資料說明版式規范
產品說明書
路牌廣告版式
9、展覽指示系統
10、再生工具
標準展臺、展板形式
特裝展位示意規范
標準展位規范
樣品展臺
樣品展板
產品說明牌
資料架
會議事務用品 色票樣本標準色
色票樣本輔助色
標準組合形式
象征圖案樣本
吉祥物造型
《仲裁法》實施十多年來,我省仲裁事業堅持立足于服務經濟建設大局,公正及時地化解各類經濟糾紛和矛盾,為構建和諧湖南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取得了豐碩成果。仲裁的優勢得到了充分發揮,仲裁的社會功能得到了充分顯現,全省仲裁工作得到了穩步發展。但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如有的仲裁機構制度不夠健全,管理不夠完善;有的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素質還不夠高,對自己的要求不嚴,甚至在辦案過程中出現嚴重的違規違紀問題,嚴重影響了仲裁機構的形象,影響了仲裁事業的發展。為使我省仲裁工作快速、健康、持續發展,全面落實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充分發揮仲裁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下面,我主要就如何進一步加強仲裁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規范內部管理等方面講幾點意見,供同志們參考:
一、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仲裁員隊伍素質
仲裁員是仲裁活動的主導者,其素質的好壞將直接影響仲裁案件的質量,影響仲裁機構的形象,影響仲裁事業的生死存亡。各仲裁委自成立以來,十分重視仲裁員隊伍的建設,一直把仲裁員隊伍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來抓,在不斷擴大仲裁員隊伍的同時,更加注重仲裁員的整體素質的提高。據了解各裁委的仲裁員已從成立時的幾十名發展到現在幾百名。仲裁員來源也很廣泛,分布更為合理。有的是著名的專家、學者、資深律師、退休法官、企業家,具有學歷高、年齡結構合理等特點。但是,我們有的仲裁委在對仲裁員嚴格篩選、培訓教育和加強管理等方面還做得不很夠,有的地方還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如最近衡陽仲裁委仲裁員發生的涉嫌私自會見當事人的行為,被新聞媒體曝光后,在全國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應當指出的是,類似的問題不一定只有衡陽仲裁委有,其他地方很可能也存在,只不過是還未被發現而已。因此,我們一定要把加強仲裁員隊伍建設作為仲裁工作的一件大事來抓,特別是我們各個仲裁委面臨著換屆,要更加注意抓好仲裁員隊伍建設。一是要嚴格依照《仲裁法》規定的資格條件聘任仲裁員,切實把好仲裁員的入口關。對新選聘的仲裁員,要通過嚴格的筆試、面試和品德審核,選拔公道正派、專業素質高的各界人士組成仲裁員隊伍。二是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面向全國和港、澳地區聘請部分仲裁員,提高仲裁員隊伍整體素質的水準,提高仲裁機構的知名度。三是要加強對仲裁員的培訓。要高度重視對仲裁員的培訓工作,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仲裁員進行培訓,探討、交流工作情況,促進仲裁員不斷學習,拓寬知識面,更新知識結構,從而提高仲裁員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操守,提高仲裁工作質量。
二、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切實做到公正辦案
公正是仲裁事業的靈魂,仲裁工作必須始終圍繞這一主題認真開展工作。近十多年,我省各仲裁委為確保每一起仲裁案件公正、合法、有效,先后制定了《仲裁員辦案規范》、《仲裁員工作守則》、《仲裁員管理辦法》、《仲裁庭庭審程序》等規范仲裁案件審理的規章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發揮了公正仲裁的作用。但是還不夠完備,有的制度還沒建立,有的建立了還不夠健全,有的建立了制度但還沒有很好執行,流于形式。我們要結合仲裁工作實際,認真吸收國內外仲裁機構的先進仲裁理念和在實踐中積累的仲裁工作經驗,進一步建立健全包括仲裁業務管理,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等管理在內的一系列規范仲裁活動的較為完備的管理制度體系。要進一步加強仲裁委的內部管理監督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按程序辦案,靠制度管人”,切實做到仲裁委的各項工作公正、公開、公平、透明,充分發揮仲裁優勢,采用多元化方式化解矛盾,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三、進一步嚴格規范管理,不斷提高辦案質量
提高辦案質量,嚴格規范管理是前提。各仲裁委要在原有規范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仲裁工作程序和內部管理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提高辦案質量。對受案范圍、仲裁方式、組庭、開庭等仲裁辦案的整個程序以及仲裁委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均要作出明確規定。堅持以制度管理人,以紀律約束人,以機制規范人。要求全體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廉潔、公正、高效、務實的工作作風,明確工作職責,提高工作人員的敬業精神和為仲裁服務的意識。各仲裁委要以“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為目的,要求工作人員必須做到舉止文明、熱情接待、語言規范、高效務實,公正、公平辦案,力求提供優良的仲裁法律服務,塑造仲裁工作的良好形象,健康有序地開展仲裁工作。具體說來,一是要進一步加強對仲裁員辦案過程的管理。要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對仲裁員的實際辦案過程進行規范。要通過當事人、辦案秘書對仲裁員辦案情況的反映、評價及仲裁委對辦案質量與效率的考核,加強對仲裁員辦案流程中各個環節的管理,力求做到每一起仲裁案件都公正、公平,為當事人提供優質仲裁服務。二是要進一步加強對仲裁員品德操守和辦案紀律的監督。嚴格要求仲裁員按制度辦事,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和私自接收案件材料,不得接受當事人的財物和有價證券,更不能收受賄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避免仲裁員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三是要高度重視仲裁庭組庭的科學、合理,對當事人依法自選組庭的,尊重當事人的意見。同時,要做到應當回避的仲裁員不得進入仲裁庭;專業不對口的仲裁員盡量不進入仲裁庭;仲裁實務不夠熟悉的仲裁員,不得擔任首席仲裁員。從而,確保仲裁庭審的效果和裁決的質量。四是充分發揮專家咨詢委員會的作用。對一些疑難復雜案件要請專家咨詢、研討,通過專家“會診”,確保案件在認定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和程序上準確無誤,切實提高仲裁案件的辦案質量,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認真開展以嚴格仲裁操守、嚴肅仲裁紀律為主題的教育活動
最近,衡陽仲裁委仲裁員涉嫌私自會見當事人的行為,被新聞媒體報道后,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我們要認真吸取教訓,以此為戒,切實加強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兩嚴教育”。
(一)要提高對仲裁操守建設重要性的認識,認真吸取教訓。仲裁操守建設是關系到仲裁事業生死存亡的重大問題。各仲裁委要采取適當的形式,組織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進一步學習《仲裁法》、《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向全體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通報衡陽仲裁委仲裁員涉嫌私自會見當事人的情況,認真汲取教訓,切實提高對抓好仲裁操守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二)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各仲裁委要以衡陽仲裁委仲裁員涉嫌私自會見當事人,被新聞媒體報道而造成不良影響為戒,在近期集中一段時間,認真開展一次自查、自糾活動,重點是查找各地在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管理的通知》中存在的問題,查找在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管理方面的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問題,以及當事人反映的突出問題。對查找出來的問題,各仲裁委要制定整改措施,認真整改,并將整改的情況報省政府法制辦。要吸取仲裁管理工作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堅決杜絕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的事件在我省再次發生。
(三)要進一步加強對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的監督。各仲裁委要根據仲裁員、仲裁工作人員管理工作的特點,認真完善仲裁操守管理制度和仲裁委辦公室制度,嚴格各項仲裁紀律和辦公室工作紀律,把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仲裁權、仲裁工作管理權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
一、法務會計業務在美國的新發展
法務會計產生于美國,1992年美國成立法務會計師理事會,此后又成立了全國法務會計師協會等職業組織。美國會計師鑒定與訴訟服務委員會對法務會計做出明確定義:法務會計是應用會計原則、會計理論、會計訓練到法律紛爭之上的事實及假設問題,并且包括每種會計知識。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法務會計這一職業發展勢頭良好。在傳統的訴訟支持業務和欺詐調查業務的基礎上,非訴訟業務比重不斷擴大。美國法務會計新的發展主要表現在:
第一,法務會計普遍應用于私人財產規劃和糾紛處理。法務會計師可以協助客戶進行婚前協議的條款制定和修改,在考慮所得稅的基礎上參與客戶資產的適當披露。對個人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和損失估量,用他們的專業知識和分析能力將經濟信息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傳達給客戶(rinder,2012)。
第本文由收集整理二,在企業破產清算業務中,法務會計師協同雙方律師工作,作為獨立的第三方評估債務人財產狀況。法務會計師結合法律、稅務、經營等綜合知識既可以保證債務人的資產得到公平評估,債權人的利益也最大限度得到補償。
第三,法務會計師越來越多的與政府部門建立業務聯系,主要為調查性會計。美國一些政府部門已經試點由法務會計師進行政府部門內部控制的調查,帶有一定的審計性質,以保證工作的合規。另外,walter mcgrail(2012)指出,為了減少偷稅漏稅的情況,法務會計師與稅務部門建立長期合作,根據企業的納稅申報文件,對企業的運行進行評估調查,防止欺詐和隱瞞收入的情況發生。
第四,法務會計信息化程度提高和電子取證業務發展迅速。linda bressler(2011)認為隨著企業信息創建和管理的電子化,交易欺詐行為也越來越呈現出高科技的特點,法務會計工作的調查工具方法也隨著電子設備的多樣化而不斷擴展。特別是電子取證發展迅速,它能夠識別、收集、分析和保護大量的數據,對財產賬目和其他資產的來源及處置進行識別,確定欺詐交易中的非法收入。同時,法務會計師也逐漸參與企業信息系統的建立,并定期進行更新,預防財務欺詐事件的發生。
總的來說,法務會計在西方國家發展了近20年的時間,在經濟生活中已得到廣泛應用。根據張蘇彤教授在2008年12月完成的關于法務會計服務的調查資料顯示,在美國排名前115家的會計師事務所中,有86家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了法務會計服務,占被調查會計事務所的74.78%,從業總人數也將近3萬人。根據普華永道全球業務回顧資料,早在1992年的法務會計師就已經達到了500人,2011年普華永道全球168710名員工中,從事咨詢等非鑒證業務的人員達到20%。①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都與律師事務所建立業務聯系,協助會計人員處理相關涉案事項。法務會計咨詢鑒證業務在各事務所的總收入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二、法務會計在我國的發展潛力和發展瓶頸
在20世紀80年代的改革開放初期,為解決貪污受賄、經濟詐騙等案件中的財務會計問題,198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國檢察系統刑事技術工作座談會,通過了《關于檢察機關刑事技術工作建設的意見》,檢察機關在刑事技術部門率先建立了法務會計業務專業。在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的條件下,對法務會計行業的市場需求日益增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幾個因素的影響:(1)經濟因素。法務會計師能夠及時采取稽核和預防措施能防止舞弊,規范市場秩序,在遏制國有資產流失和規范稅收欺詐等方面保護國家利益。(2)法律因素。由于各類經濟組織聯系緊密,利害關系不同,導致經濟糾紛數量上升,特別是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極大的促進了對法務會計業務的需求。(3)社會因素。法務會計師可以對離婚案件中財產劃分與隱匿、追蹤問題,保險投資中理賠時經濟損失的計算以及合同糾紛中違約的認定和損失計量等方面給予專業咨詢的意見。(4)技術因素。隨著會計、審計功能弱化,法務會計一方面可以彌補審計人員在防范舞弊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為注冊會計師在經濟訴訟案件中是否存在錯誤提供專家鑒定意見。
隨著社會對法務會計業務的需求加大,畢馬威1992年開始在國內設立“法證會計服務”部門,提供風險咨詢和調查以及訴訟和仲裁服務②。德勤從2004年開始在國內承接法務會計相關業務,服務有許多分支。盡管各大會計師事務所都在積極開展法務會計業務,但法務會計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業務的開展很不規范,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缺乏統一的業務技術規則和行業管理規范。法務會計在我國屬于新興學科領域,沒有系統完整的理論體系,法務會計訴訟支持及鑒證制度、職業規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得不到有效的理論指導,現實法務會計工作中易出現證據不足做出鑒定結論、應當驗證技術事項出現重大疏漏等不當做法。同時,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法務會計協會來對行業進行規范的管理,各事務所在業務開展的過程中缺乏統一的標準和應有的約束,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和后續教育機制也亟須建立。
(2)法律法規不健全,專家證人制度尚需完善。我國法務會計的法律制度不完備,相關的民事賠償制度和專家執業責任也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市場經濟和會計的法制化進程。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職業疏忽或違反保密原則等過失行為影響經濟犯罪案件查處的現象一定程度上存在。
(3)缺乏法務會計的專業人才。現有從事法務會計鑒定的技術人員數量較少,且多存在于檢察機關,在專業服務知識和技能方面存在局限性,在為司法機關查處案件服務時,很難做到完全客觀公正。雖然復旦大學2005年首次開設舞弊審計與法務會計專業,中國政法大學也開設了法務會計在職研究生課程班,但是由于尚未形成系統的教育體系,培養出的人才多為“單一型”人才。2006年8月,首屆法務會計研討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召開,2011年4月第四屆全國司法(法務)會計學術研討會在西南政法大學舉行。但由于這樣的交流和培訓機會較少,專業水平參差不齊,阻礙了法務會計從業人員執業能力的提高和業務的推廣。
(4)法務會計業務范圍狹窄。在美國提供法務會計業務的事務所中,專家證人、企業評估、婚姻法相關調查以及各類糾紛的解決占50%左右,破產清算、計算機法政、稅法相關問題等咨詢業務增長較快,業務整體多元化發展。而我國排名前100的會計師事務所中有53家提供司法(法務)會計服務,其中60%的業務為司法會計鑒定,涉及訴訟支持、計算機法政、破產管理人等業務的事務所不到10%③。可見,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服務范圍較窄,咨詢性業務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三、注冊會計師行業拓展法務會計業務的對策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經過30多年的發展,已由傳統審計業務走向多元化的發展道路。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11年工作總結,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國共有會計師事務所7976家,多數是中小型事務所。審計業務領域競爭異常激烈,各種壓價和惡性競爭會對整個行業的持續發展和誠信形象產生不利影響。所以,事務所拓展新業務,一方面避免競爭惡化,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另一方面分散業務風險,提高綜合競爭能力。為了更好的鼓勵事務所開展法務會計的業務,可以從行業管理和事務所自身兩方面采取措施。
(一)行業協會的推動
在國務院56號文件中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扶持和鼓勵政策下,2011年9月,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了《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規劃(2011-2015年)》(會協〔2011〕50號)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鼓勵多元化發展,大力開發非審計業務領域,使非審計業務收入大幅增長,優化服務品種結構,提高服務附加值。
1.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下設立注冊法務會計師專業委員會,完善服務支持體系。設立中國注冊法務會計師專業委員會,管理并幫助會計師事務所拓展法務會計服務領域,對外提供舞弊調查和法務會計服務。一方面建立理論研究支持體系,與知名院校和研究機構組建研究中心,發揮對行業發展的引領功能。另一方面,建立法務會計業務的有關準則及職業標準,推動職業準則的國際趨同和審計鑒證業務流程信息化。
2.對開展法務會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資格準入與許可機制,完善會員制度。由行業協會制定標準,對各事務所的資質進行綜合評估,評定等級,規定具有一定數量的“注冊法務會計師”的事務所開展法務會計業務,并進行備案。同時建立中國注冊法務會計師資格認證制度,管理規范從業人員素質。另外,協會應致力于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的培養,促進學術交流和研討會的開展,提高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
3.協會加強與政策制定部門的溝通,加強對法務會計業務的研究和指導。我國目前不允許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業務,律師事務所也不能從事會計咨詢和鑒證業務,阻礙了法務會計業務的拓展。行業協會應協調推動扶持法務會計業務拓展的政策出臺,并通過業務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為事務所開展法務會計業務提供理論和技術支持。同時加強和完善對新業務的監管,保證業務的服務質量。
(二)事務所的舉措
1.事務所建立優秀的人力資源基礎。法務會計需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作為開展業務的基礎。根據目前事務所的教育和培訓機制,事務所可以制定人才培養和儲備方案,對招聘入職的人員加入經濟犯罪的調查方法和技術,訴訟支持與損失計量,證據法和訴訟法等法務會計相關課程,培養調查能力這一核心技能,并隨著業務開展安排相應的繼續教育。
2.事務所可與司法機關進行合作,學習相關經驗。無論從學習經驗,提高水平或是日常業務的開展來看,與司法機關進行合作都是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國內事務所在開展法務會計業務的研究過程中,應盡快完善法務會計的業務流程和質量控制體系,規范服務標準,在與司法機關合作的過程中,進行業務交流,提高相關技術水平。
3.事務所在做強做大核心專業業務的同時,采取重組聯合、業務合作、戰略聯盟等形式,實現與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稅務鑒證等專業機構以及咨詢公司、保險公司、法律服務機構等的融合發展,推動業務結構和規模結構的調整,提高綜合服務的能力。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審前準備程序并未賦予其應有地位和給予足夠重視,沒有將其作為一個完整的程序加以規定,內容極為簡單,其主旨就是法院為開庭進行的一系列準備活動,強調準備程序的主體是法官。這樣的準備程序基本否定了當事人對準備程序的參與,而這應當是準備程序的要旨所在。[1]當事人在這個階段的主動參與性被忽視,導致當事人無法充分地確定雙方爭點、了解彼此證據的把握,無法為開庭作好充分的準備,因此,很難實現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真正平等和案件的快速審結。
民事訴訟自身所具有的訴訟過程連續性和階段性的特點,使得任何一個普通民事訴訟都必須經過審前準備才能夠進入審判程序,隨著審判方式改革進程的深化,重新審視審前準備程序的獨立價值以及對審前準備程序功能的重新定位,對我國司法改革的深化、民事訴訟法的完善具有積極的意義。
一、審前準備程序的獨立地位在我國的確立
在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曾經長期被民事立法和司法忽視,至今尚未有嚴格意義上的、完備的審前準備程序。但無論是司法改革實踐的探索,還是立法的逐漸推進,以及學者的研究、呼吁,審前準備程序作為一個獨立存在的不可或缺的程序,已經是不爭的事實。
(一) 審前準備程序立法的演變過程。從立法角度分析,兩部《民事訴訟法》(試行與現行)都未將審前準備作為獨立程序明確規定。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遍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在開庭前的工作部分,雖然規定了合議庭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人交換、核對證據,核算帳目……當事人自愿和解……合議庭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開庭審理前進行調解等,第一次提出對證據的審前交換和核對,但其規定開庭前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合議庭……審核雙方提供的訴訟材料,了解案情,審查證據,掌握爭議的焦點和需要庭審調查、辯論的主要問題”。當時改革的重點主要在于庭審的方式,并且由于觀念上認識不足,司法系統對證據的審前交換和核對并未予以足夠重視。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關于做好庭前必要準備。及時開庭審理問題”部分在內容和結構上并未突破1993年的《若干規定》,只是通過單列的方式明確強調“案情比較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可以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對審前準備程序改革作了建立科學的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制度、設立舉證時限制度、完善舉證制度、提高人民法院各項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等規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改革實踐和理論探討的基礎上,又頒布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了當事人舉證期限及逾期舉證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并首次確立了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交換制度的具體操作規程,突破了以往審前準備程序的內容。但從總體而言,以上規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從證據的角度加以規范的,內容相對比較單一,且由于《民事訴訟法》這一基本法缺陷的制約,尚未能形成一個科學合理的程序系統,客觀上制約了該程序價值的發揮。
令人欣慰的是,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完成第一個五年改革綱要的基礎上,又制定了《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第一次以官方形式提出了獨立的“庭前程序”,第一次較為全面地明確了審前準備程序,第一次較為全面地明確了審前準備程序的內容和方式,特別提出庭前調解、審前會議等以前從未正式提起的內容,為今后的程序改革和立法構建提供了方向。
(二)審前準備程序的司法演變。在司法實務中,我國民事審前準備程序也經歷了波折的發展過程:最初,以“四步到庭”為代表的審前準備工作被濫用。[2]“四步到庭”將審判重心定于準備階段,整個程序由法院主導,案件審理形成“先定后審”的局面,審判程序形同虛設,忽視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性,且法官先入為主,失去了中立者的地位,同時,在沒有進行質證的情況下就做出裁判,造成法官審判權的濫用和枉法裁判的可能,使得判決往往失去公正性,違背了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
上世紀90年代中期,為彌補“四步到庭”、“先定后審”的缺陷,避免庭審形式化和法官先入為主的弊端,提出了“一步到庭”的作法,即取消審前必要的準備,在起訴受理后,除進行必要事務性準備外,不進行任何調查功能而直接開庭。其弊端除了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外,還使案件審理變得拖沓、證據突襲日漸顯現,且造成增加開庭次數、重復調查等司法資源浪費嚴重的問題,導致訴訟成本增高,效率卻明顯下降的后果。“一步到庭”在各地試行不久就紛紛叫停。由此,司法界認識到,無論是忽視還是過分夸大審前準備程序,都是對現代審前準備程序的歪曲,是恢復其本來應有面目的時候了。
此后,一些法院開始推行“分步到庭”的改革措施,即強調對雙方證據及爭議焦點進行整理的審前準備階段。特別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對庭前證據交換強調后,在各地法院如上海、北京、廣東等相繼制定和明確了庭前交換證據的一些具體操作方法,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要求1999年底前全面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并建立科學的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制度,保證案件審理工作的公正、高效,由此在全國建立了“大立案”的改革格局。所謂“大立案”指的是立案庭不僅負責案件的受理,還要承擔起送達訴訟文書、指定承辦法官及合議庭組成人員、排定開庭日期并公告、指導當事人舉證和主持庭前證據交換,以及其他的準備工作。雖然“大立案”的作法也產生了許多矛盾,如立案庭人員缺少,無法承擔大量案件的證據交換等工作、立案庭排定開庭日期與審判員的沖突,但有一點是明確的,即審前準備已經從形式上同審判程序相分離,并作為一個獨立的、不可忽視的程序日益被重視、重新設計和使用。
我國現代意義上的審前準備程序,經歷了從無到有、從簡單規范到條文逐漸增多、內容逐漸豐富,從抽象規定到可操作性逐漸增強,從程序忽視到逐漸重視乃至不可或缺的過程,表明審前準備程序的獨立地位在我國已經確立。
二、審前準備程序的目的、任務及功能
(一)我國審前準備程序應有的目的。從各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其審前準備程序的目的和任務不盡相同。美國“審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簡單:清除無關的事項,準許當事人獲得信息,并且確定是否存在適于審判的爭點,所有的內容都導向一個有效率的審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3]法國則在于使案件達到適宜辯論的狀態,提高訴訟效率,保障公正訴訟。[4]德國是為了使裁決盡可能在一次言辭辯論中作出并進行充分的書面準備,其目的也是為提高訴訟效率。[5]雖然各國設置審前程序的目的有所差異和側重,但總體來說,都具有提高訴訟的效率的目的。我國審前準備程序自審判程序改革后,雖然有很大變化,但從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規定分析,其主要目的還是在于為法官的職能活動和法院的開庭審理作充分準備,雖然也有對訴訟效率的追求,但程序設計的目的性并不明顯。筆者認為,我國審前準備程序目的的確定,關系著該程序如何構建和完善,使之適應我國國情,充分發揮其程序價值功能的作用。因此,應達到的目的有四個:
(1)追求程序正義,而不單純追求發現真實,實現實體正義;(2)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參與機會與權利,使當事人通過該程序了解自己的處境并可以預測審判結果,從而作出自由選擇;(3)為法院開庭審理作好準備,使法官能夠集中審理、盡快判決;(4)通過法院組織、引導、當事人親歷審前準備程序的各個環節,如訴答、提交證據、證據開示、爭點整理等,通過法官釋明權的行使以及庭前調解的介入,盡量使當事人和解,將糾紛化解于審前程序中,只讓少量案件進入庭審程序,從而提高訴訟效率;
(二) 我國審前準備程序的任務。上述四項目的的確定,決定了我國審前準備程序的任務在于:
(1)通過強調當事人的答辯義務、訴答程序以及證據開示程序,建立當事人的公平程序機制,賦予當事人同樣的攻防武器,為當事人提供平等訴訟的平臺;(2)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通過時限限期舉證,根據證據失權制度,通過證據整理,對證據進行固定,以在將來開庭時直接作為定案依據;(3)組織當事人進行爭點整理,同時通過答辯失權制度,固定雙方爭點,一方面使雙方明了爭執焦點所在,同時為日后開庭明確審理的主要事項;(4)法官行使釋明權和履行協助義務,對明顯弱勢一方給予法律程序上的救濟,如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協助調取證據,以及對無律師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相關法律的釋明,保證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的平等;(5)促進當事人庭前和解和調解;(6)為避免主審法官單獨與當事人接觸以及避免先定后審的可能出現,設置專門的審前程序法官,主持審前準備程序。比較我國現行立案法官主持、助理審判員主持以及書記員主持等多種模式,在案件不多、立案庭工作壓力不大的地區,可以由立案法官主持,但在大中城市等案件較為密集的地區,還應當由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助理審判員擔任專門審前程序的法官主持審前準備程序,其主要任務是協助當事人進行訴答、提供證據,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和整理爭點,但沒有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以便保持其地位的中立性;(7)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充分調動當事人的程序主動參與性;(8)通過審前會議為下一步的開庭作好充分準備。
(三)我國審前程序的功能及其價值所在。根據以上審前準備程序目的的設立和任務的確定,自然就會顯現出不同于以往的積極效應及價值。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實現訴訟民主的最大化。當事人通過審前準備程序可以充分了解彼此的攻防武器,任何一方都不能進行訴訟突襲,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在訴訟中的地位和狀態采取或和解或審判的訴訟期待,當事人擁有自己訴訟行為的主導權,但同時也對自己的訴訟行為負責,法官在此只起管理和組織作用,對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并不過多干涉。
2.實現審判權最大化。審前準備程序使普通民事案件分流,一部分通過和解結束,進入開庭審理的案件相對屬于爭議較大、無法調解必須經法庭審理才可以解決的案件。
3.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最大化。通過審前準備程序的證據交換、證據開示制度,幫助主審法官最大程度地從雙方獲取證據資料,能夠最大限度地發現或接近案件的客觀真實,從而為將來法官作出公正裁決奠定基礎。
4.實現訴訟公正的最大化。審前準備程序具有防止兩方面訴訟突襲的功能。一方面,通過證據固定、爭點固定、舉證時限、證據失效、答辯失權[6]等制度可以防止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的突襲,另一方面,上述制度也確立了法官的審理范圍,防止了法官的訴訟突襲和濫用審判權。
5.實現訴訟效率的最大化。以民事案件為例,久拖不決造成的損失和對社會公正和正義的侵犯將是巨大的。1999年,美國只有2.3%的案件進入了審判階段,其余的都在審前階段、通常是在證據開示之后,通過和解自愿撤銷或者其他處置性動議得以解決。[7]在英國,其高等法院中98%的案件在審前準備程序中就得到了解決。北京市乃至全國基層法院的收案數量的迅速攀升,與司法資源嚴重不足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8]如果不盡快完善多元化的矛盾解決機制,優化合理使用司法資源,就會危害社會和諧發展的進程。而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除了人民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之外,應當重視和加強審前準備程序解決糾紛的功能,促使大部分糾紛案件在進入庭審程序之前就得到解決,提高訴訟效率,同時把司法的主要資源配置于開庭審判之中,法院更可以集中精力辦理大案和疑難復雜案件,作到盡快結案。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由于其本身所固有的可最大限度地提高庭審功效的功能,使訴訟效率由此也得到提高。而訴訟效率的提高,也有助于訴訟公正的實現。
6.實現訴訟效益的最大化。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以較少的經濟成本投入獲得既定水平的經濟收益,或以既定的經濟成本投入實現較大的經濟收益即是訴訟效益最大化。良好的審前程序的設計,應當以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的降低和法院的審判成本的最小化為宗旨,可以實現以國家現有的有限司法資源來滿足更多人的司法救濟請求的需求。訴訟效益的最大化具體包括:通過舉證時限的規定,避免了訴訟拖延,節約了當事人和法院的訴訟成本;加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縮小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將公共成本轉化為私人成本,降低了國家司法資源的支出;法院協助證據調取,降低了當事人為尋求證據的成本支出,將私人成本轉化為公共成本;證據交換制度使雙方明確爭點和攻防武器,進而選擇撤訴或和解的途徑,使訴訟成本最小化;通過審前會議整理爭點,明確庭審范圍和內容,使開庭審理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使判決以最快的速度作出,減少了成本投入,提高了效益。
綜上所述,審判程序的變革是與這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息息相關的。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對平等正義以及和諧發展的追求也隨之日顯迫切。在民事訴訟領域里司法改革的步伐中,審前準備程序目的、任務的重新確立,對鞏固我們的改革成果,深化改革內涵,實現審前準備程序最佳功能,將有不可估量的意義和影響。
【注釋】
[1]參見江偉主編:《民事訴訟法》,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16頁。
[2]所謂“四步到庭”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開庭審理前,先審查材料分析案情;調查收集證據;主審法官匯報案件,合議庭討論,有必要的還要向領導或審判委員會匯報案件,提出并決定裁判意見;最后決定開庭審理。這種做法我們也稱之為“先判后審”、“先定后審”。
[3](美)史蒂文·蘇本著,蔡彥敏、徐卉譯:《美國民事訴訟的真諦》,法律出版社,第3頁。
[4]張衛平、陳剛:《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輪》,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42頁。
[5]參見李浩:《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目標、功能與模式》,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4期。
[6]據失效:對于無故超過期限舉證的,應當規定視為放棄舉證,由其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后果;對無故拒絕交換證據的當事人,對該證據不予質證和認定,即承擔證據失效后果;對無故拒絕證據開示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該證據對提出開示方有利或證明開示方所提出證明主張的后果。答辯失權,即除了簡單民事案件如采取簡易程序或立即立案就地審理的案件外,案件當事人應當書面提交起訴狀和答辯狀,特別是被告如果在法官告知下仍無故不提交答辯狀,不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提出書面答辯,將視為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的承認,產生準自認的法律后果。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原因分析;措施
Abstract: :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anagement, not only is the embodiment of the function and value engineering quality of the product itself, also be the mark of social credit and government credit. Currently in our country combined with own work experience, then this paper,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analysis of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for peer reference.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Root cause analysis;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D922.5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1 建筑工程質量現狀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建設的規模日益擴大。但是從總體方面來看,目前建筑工程質量的水平并不樂觀。這方面的問題歸納起來。有以下表現:
(1)相當一部分工程質量不合格,嚴重影響其使用功能;
(2)許多工程結構隱患嚴重,甚至導致建筑倒塌;
(3)裝飾工程質量低劣,給排水、電氣、燃氣、消防等設施不能滿足安全防護要求;
(4)尚未建立相應的機構與可行的運行程序。廣大群眾對建筑住宅質量問題,經常投訴無門,無人受理;尚未在建筑部門就貫徹《 產品質量法 》 制訂可行的實施辦法。如關于建筑住房質量事故的賠償標準及索賠程序、關于建筑工程質量的仲裁機構及仲裁程序等。沒有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沒有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制管理,尚未形成經常性的社會監督機制。目前對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還只是停留在喊一陣、抓一陣的狀態,風頭一過,又恢復原狀。
2、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
2.1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問題。
《建筑法》規定,工程建設項目要實行招標、投標制度。但是由于長期受到計劃經濟的影響,人們的思想觀念跟不上改革的發展,或者出于工程建設主體各方自身的利益,對這一制度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做法,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給工程質量埋下了隱患。而名義上的公開招標,實際上的私下議標。有的業主為了達到把工程發包給某個施工單位的目的,利用自身的便利條件,雙方私下作出交易。有的承包商與業主串通,找幾個陪襯單位參與競標,工程到手后本身不具備相應資質就找個公司掛靠。其后果一是給腐敗分子提供了機會,二是給監督管理帶來許多麻煩,互相扯皮和經濟糾紛增多。
2.2 設計質量問題。
設計質量直接影響工程質量。錯、漏、碰是設計上的通病,有的甚至危及結構安全。這類問題只有專業技術人員才能發現。所以對重大工程項目建設,從設計階段就應開始實行監理,監理公司從方案設計到施工圖設計進行全面檢查。對一般的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工程師要特別重視施工圖設計交底,在詳細閱讀圖紙的基礎上,針對涉及公眾安全、防火、隔音、節能、環保等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對工程結構的力學計算進行復核。對檢查出的問題提交業主和設計單位,由他們研究解決。
2.3 施工階段的問題。
目前的建筑隊伍相當大的一部分來自農村,他們設有經過系統的專業培訓,技術基礎知識非常有限,缺乏責任心,不按規范操作的現象時有發生。許多工程質量問題都是由于施工人員素質低下造成的。有的施工單位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外部壓力所迫,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不顧施工質量。有的建筑隊伍自身技術水平低,缺乏技術裝備,質保體系不完善,組織措施不落實,必要的技術質量人員和等級工數量達不到要求,掛靠某個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建設,公司對其管理不到位,工程質量沒有保障。
2.4 材料、施工工藝的監督管理問題。
材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 是工程施工的物質條件,其質量是工程質量的基礎。施工工藝和方案,是進行科學施工的措施和手段,對工程質量影響較大。施工工藝和方案,包含建筑施工整個周期內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工藝流程、組織措施、檢驗手段、施工組織設計等的控制。這些方面的問題往往會對施工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必須慎重監督。
3、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對策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強化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是在工程建設領域中對建筑市場的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自20世紀80年代初,結合我國國情,參照國際慣例,政府對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相繼建立健全了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全國形成了質量監督體系,有效地把工程質量納入法制管理軌道,加強了企業質量管理,促進了工程質量的穩定提高。
3.1 完善監督檢驗機構。
隨著《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的出臺,目前關于質量監督的法律、法規已基本健全。依據法律法規對業主的建設程序是否規范、各方主體資格與所有承擔工程是否相適應、主體各方從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工程建設材料的質量控制和保證體系的建立是否完善、工程建設資料是否真實和完整、各方主體的職能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到位等,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體系,以確保工程質量的全過程受控。完善檢驗機構,廣泛深入地開展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在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過科學方法鑒定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結構構件成品和半成品的質量情況。通過檢驗,試配合理地使用原材料,推廣新技術。目前,我國多數企業檢驗基礎薄弱,檢驗機構不全,檢驗人員數量質量都滿足不了工作的需要,檢驗儀器不足,有些小企業和鄉鎮企業根本沒有檢測手段,無法對產品進行嚴格檢驗,在施工企業中,有部分企業沒有試驗等,缺乏有效的檢測手段,為了有效地檢測工程質量,近幾年,各地、州、市建設局都建立了檢測機構,正式開展工作與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檢測和質監相互配合,開展監督檢驗工作。
3.2 加強對項目法人行為的監督
項目法人是投資者的代表,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加強對項目法人行為的監督應注意:加強合同管理,避免項目法人在建筑設計、施工中簽訂各種虛假合同,逃避國家的監督。加強對工程招投標的監督,嚴格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照法定程度和方式進行了公開招標;是否公正地擇優選擇了中標單位。嚴格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程序,經過嚴格的審批,領取了許可證方可開始施工。嚴格項目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準交付使用、不辦理產權登記、不準進入市場交易。
3.3 嚴格資質審查,把好建筑市場準入關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參與基本建設全過程的各責氣單位的資質審查,嚴格建筑市場準入制度。凡無資質或資質較低的建筑設計、施工單位,計劃部門不予立項,規劃部門不發建筑許可證,建筑安全管理部門不發施工許可證。全面推行質量認證制度,由國家質量監督機構對建筑設計、施工、監理、建筑材料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或質量保證體系進行檢驗和檢查,考核合格后,以頒發產品質量證書、標志等方法,確認和證明企業生產的產品已達到某一質量水平,企業在特定的產品范圍內具有必要質量保證能力。未經認證或認證不合格的建筑設計、施工、監理、建筑材料生產企業,不允許從事相應業務。當前應重點查處無證、越級、超范圍承接建筑設計施工、監理業務行為;掛靠承包、轉包、非法分包行為;同體監理行為;認真組織對建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資質年檢,取消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單位從事相應業務的資格或降低其資質等級。
4、結束語
隨著建筑業的高速發展,人民群眾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程質量問題貫穿于土建工程的整個進程。這需要我們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共同研究和改進,達到進一步提高和完善質量監督的目的,使建筑工程質量再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