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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公共信息 資源管理 公共管理 信息政策
隨著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社會信息化和信息社會化趨勢的推進,公民信息意識的覺醒,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使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成為當前信息管理領域的一個研究熱點。
要研究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首先應當界定“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研究”的內容。可以說,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依托于信息資源管理的理論與方法.秉承了公共管理的精神理念。本文試圖沿著這一方向探討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研究內容,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作用。
1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基本理論研究
1.1公共信息資源概念及其特征研究
“信息”一詞定義繁多。《大英百科全書》中寫道,“信息現象滲透于物質世界和精神世界之中,信息的多樣性使得迄今為止所有要為信息下一個統一定義的企圖都落空了”。要想給公共信息資源作一個明確而又統一的概念界定,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如美國《公共信息資源改革法案2001)中把公共信息資源等同于政府信息資源。有關人士或從知識產權角度出發.或從社會性角度出發,或從政府角度出發定義公共信息資源,定義的角度不同,側重點不同,概念闡述必然不同,但基本都反映了政府信息或行政信息是公共信息資源的主體這一思想同時。定義的不同也反映了公共信息資源概念的歷史演進過程。筆者認為,公共信息資源的主要構成是指社會組織在公共管理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信息的集合,包括政府法規信息、政府公務信息、教育信息、公共健康信息、文化信息、農業信息、國民經濟宏觀信息、環境信息等。范圍再擴展一點,各種經濟組織產生的與公眾生活相關的信息也屬于公共信息資源,如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
作為一種信息資源,公共信息資源具有經濟性、智能性、規律性、整體性、非均衡性等特性;作為一種公共物品,公共信息資源具有公共消費性(共享性)和外部性特征。此外,公共信息資源還具有公益性、基礎性、公開性等特性。
1.2公共信息資源的類型研究
根據分類標準的不同,公共信息資源可以按多種類型劃分。如根據公共信息資源本身特性的不同。公共信息資源可劃分為無排他性又無競爭性公共信息資源、有排他性而無競爭性公共信息資源和有競爭性而無排他性公共信息資源;根據形成方式不同,公共信息資源可分為政府自產性公共信息資源、政府購買性公共信息資源和社會生產性公共信息資源;根據受益者需求范圍不同.公共信息資源可劃分為全國性公共信息資源和地方性公共信息資源等。
1.3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研究
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主體是指公共信息資源的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具有多樣化的特點,主要包括行政機關,立法、司法等國家機關和各種非政府的公共組織,還包括普通公民。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主體的結構、類型、特點、行為方式等方面進行研究,有利于改進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工作,加速信息流通,提升信息資源利用率。
1.4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內容及其特征研究
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內容包括:(1)社會公共服務事業部門的信息管理問題,包括社會醫療保險、社會勞動保障、社會保險、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服務等公共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信息管理;(2)社會公共信息資源的管理問題,包括社會公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如標準信息資源、專利信息資源、文獻檢索系統、信息搜索引擎等應用系統的建立與維護。
有學者認為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對象是社會公共信息資源,它具有普遍的社會性,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層次性和動態性。層次性表現在根據反映對象的時空角度可將公共信息資源劃分為社區公共信息資源、地方性公共信息資源、區域性公共信息資源以及國家或全球性公共信息資源等層次,不同層次的公共信息資源數量和權重也是不同的。動態性是指不同時期、不同區域內的公共信息資源范圍是不同的,公共信息資源和私人信息資源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公共信息資源的復雜特性意味著在管理方法上應根據類型特點有針對性的加以選擇;(2)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主體具有廣泛性和多元化的特點,包括行政機關和立法、司法等國家機關和各種非政府的公共組織;(3)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以追求公共利益,實現信息資源的充分共享為宗旨;(4)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過程具有政府一社會互動性;(5)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集公共性與管理性的統一。
1.5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組織運行研究
主要研究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計劃、預算、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活動。
1.6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發展方向與趨勢的預測研究
準確把握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發展方向和趨勢,及時調整發展戰略,也是研究的重點。信息技術革命和民主進步推動著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向網絡化和公開化的方向發展。呈現出標準化、個性化的趨勢。
2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應用研究
2.1社會信息化現狀調查研究
公共信息資源的管理是建立在社會信息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基礎上。因為我國經濟發展不均衡,地區差異很大,導致各地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政府信息化程度、公民民主意識、信息教育水平等社會信息化建設明顯失衡。正確認識現狀有助于根據實情制定信息政策和發展策略,營造和諧的信息環境,采取更公平有效的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方法和技術。社會信息化現狀調查研究屬于社會調研的范疇,有一整套成熟的調研方法可供借鑒。
2.2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體制研究
公共信息資源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管理主體復雜多樣。建立一套結構完善、運行高效的管理體制是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成功的重要因素。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體制包括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機構的性質、縱向的隸屬關系及橫向的協作關系、人員配備、職責劃分等。
2.3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方法研究
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屬于信息資源管理的領域,所以信息資源管理的一般方法也適用于公共信息資源的管理。這些方法有:生命周期管理法、內容管理法、環境掃描法、信息審計法、信息系統設計法、項目管理法、人力資源管理法等。
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除了具備信息資源管理一般特征外.還具有自己的獨特特性,所以以上方法在實施過程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適時變通。同時,公共管理中的技術與方法也可以被借鑒用于對公共信息資源的管理。
2.4信息資源管理技術開發研究
廣義的講,信息資源管理的主要技術有信息采集技術、信息處理技術、信息分析技術、信息組織存貯與檢索技術、信息傳送與服務技術等。技術開發主要在計算機信息科學領域進行,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人員的工作重點在于如何把這些技術更好的應用于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過程當中。
3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外部環境研究
3.1政策的研究
信息政策是國家為管理和發展信息事業而制定的方針、措施和行動準則,是對信息系統運行機制進行調節的一整套政策體系.是國家對信息活動和信息事業進行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信息政策屬于公共政策范疇。目前,我國在信息政策研究中比較集中探討的問題包括信息政策概念內涵、信息政策的內容及其作用、國家信息政策建設策略、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信息政策研究的內容和方法、信息政策的體系結構、國外信息政策研究、不同國家信息政策的比較研究以及如何從信息政策的內在聯系上構架一種合理的信息政策體系。就信息政策所面對的對象出發,公共信息資源管理需要解決地域信息化、政府信息公開、行政信息化、信息安全與保密、國際信息流通、信息管理體制、科技情報、圖書館、大眾傳播問題、出版問題、信息教育和研究等方面的政策問題。
3.2信息法學的研究
信息法學主要研究在信息產生、傳播、收集、處理、存貯、應用、交換等環節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包括不同的信息主體之間轉讓信息所形成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目前,信息法學學術研究方面與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有關的幾個熱點研究領域有信息自由與平等、信息共享與產權保護、信息安全、信息犯罪、信息網絡中的法律沖突、信息法律制度建設等。狹義的講,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有所區別,信息政策作為社會信息活動的指導原則,具有靈活性、動態性、階段性的特性,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而信息法律則具有穩定性、時效長、普遍性的特點,具有法律的強制力。信息政策對信息法律有指導作用,是信息法律的基礎,信息法律則是保障信息政策得以貫徹和實施的重要法律手段。兩者在不同的情況下發揮著各自的作用,有不同的功能優勢。廣義的講,信息法律也屬于信息政策體系。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政策法規意義在于通過國家的影響力和控制力保障信息來源的公開透明、信息渠道的規范暢通、信息權利的公平及可實現。
我國的信息政策起步較晚,20世紀80年代主要集中在科技情報、信息技術和知識產權三個領域。20世紀90年代擴展到信息安全和網絡規范、個人隱私,進入21世紀后電子政府和電子商務立法在信息政策中占據了重要地位。總體上來看,目前我國信息政策體系還不健全,國家級立法較少,宏觀規劃多于微觀規劃,定性的目標性的闡述多于定量的具體的措施,但加強信息政策制定、執行的力度已取得共識。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審議中,《圖書館法》的制定也在進行中。
3-3標準的研究
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相關標準是從行業角度、技術層面出發,保證信息的公開和共享,規范信息提供者的行為,保障公共信息資源可獲取。公共信息資源管理涉及的主要有數據元素標準、信息分類編碼標準、用戶視圖標準、概念數據庫標準和邏輯數據庫標準等信息資源管理基礎標準和公共信息機構建設標準、服務標準、從業人員標準等。
4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人才培養與公民信患素質教育
4.1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專業人才培養
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開展要從加強人才培養入手。美國的信息資源管理產生于政府部門的文書管理領域和工商行業的企業管理領域,追求管理傳統,以管理理論統帥相關學科知識。而我國的信息資源管理產生于圖書情報機構,思維習慣與傳統根植于圖書館學、情報學,眾多高校的信息管理專業也是圖書情報專業改名而來,這使得我國的信息資源管理專業課程設置脫離管理實踐.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加強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人才培養,可以從以下幾點人手:(1)根據公共信息資源管理工作實踐確定培養目標.構建適應性強而又相對穩定的有機的課程體系,以提高專業課程的教學質量;(2)建立從中專教育、本科教育到研究生教育所構成的多層次的教育體系,以適應基層操作、中層管理、高層規劃等不同層次工作的需要;(3)建立繼續教育制度,對公共信息資源管理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改善其知識結構,以適應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飛速發展。
4.2公民信息素質教育
對公民進行信息素質教育,要使人們能夠確認針對信息的需求。提出基于信息需求的問題,確認潛在的信息資源,制定成功的信息搜索、獲得、評價、組織策略,并將新信息整合到自己的知識結構中,能利用信息解決實際問題。公民信息素質教育還應包括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信息倫理觀。信息倫理,又稱信息道德,是指涉及信息開發、信息傳播、信息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倫理要求、倫理準則、倫理規范,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新型的倫理關系。目前,我國圖書情報學界探討信息素質教育局限于高等院校,高校圖書館通過開設文獻檢索課程和講座,主要講解圖書館各種數據庫的使用方法,同時簡單介紹文獻檢索的基本理論等,手段相對單一,內容陳舊,并且很少涉及到信息倫理教育。與此同時,業界缺乏信息素質教育標準來規范和衡量整個教育過程,評估教育成果。對公眾普及信息教育,也是公共信息資源管理的工作內容之一。
【摘 要】本文就我國目前通信工程領域設計階段管理的職能方向,闡述設計到的范圍管理時間管理、費用管理、人力管理、溝通管理、風險管理、采購管理、綜合管理九大內容。
【關鍵詞】項目管理;設計;時間;范圍
1. 引言
通信工程設計項目管理是對通信工程每個周期各個階段進行過程管理。會涉及到通信工程時間、范圍、質量。溝通、人力資源、費用管理、采購和綜合等九大職能領域的內容。
2. 通信工程設計范圍管理
范圍管理包含通信工程設計的范圍何通信工程設計管理(服務)的范圍兩個方面。
(1)在通信工程設計的開發階段,對通信工程的設計項目的范圍進行描述、規劃和確定,將通信運營上對項目和過程的需求(入進度/費用/質量等可度量的指標)形成書面文件(項目計劃書或委托書),并經過通信運營商確認,這是通信設計階段管理的依據。
(2)有了通信工程設計項目計劃書,就可以很輕松的形成設計招標文件和設計任務書,這是設計招標的基礎和設計單位的設計依據。
3. 時間管理
時間管理貫穿設計階段的全過程。
(1)根據通信設計項目計劃書中的時間目標和工作分解、約束條件、歷史信息和經驗假定作為依據,來確定提交最終成果而必須進行的具體活動清單。
(2)根據活動清單,分析各工作間的邏輯關系,并確定組織關系。考慮滿足資源需求的能力、外部制約條件和活動歷時設定后,進行工作排序,形成項目工作的列表。
(3)在通信工程設計列表的基礎上,將日歷為依據制定項目重大里程碑計劃。
4. 費用管理
根據目前絕大數通信工程設計是由通信運營商自己操作籌資、融資和回報的情況,從完整意義上的費用管理應包括內部:團隊的成本費用和外部:工程的建造費用、對非承包或非獨立核算的團隊來講,費用管理的含義只指工程的費用。
(1)編制資源計劃。在項目工作列表的基礎上,屈辱定每項工作需要資源(人、設備、材料)的數量和質量。同時要考慮資源的后備情況和成本的費用。
(2)評估通信運營商的投資目標。在通信工程設計計劃書中,描述了通信運營商對項目使用功能、建造水準和工程造價的目標。當通信工程設計項目計劃書是通信運營商編寫時,可用同類工程進行類比,分析該目標是否可行。可行的造價目標,時費用管理的依據;否則要進行調整。
(3)方案估算的分析、審核。根據方案設計文件和估算書,進行分析和審核。貴估算的依據、參數、過程和結論認可時,說明估算的結果符合運營商的造價目標。否則要運用價值工程理論進行經濟分析,提出調整的建議,進行限額設計。
5. 質量管理
質量管理的含義包括通信工程設計質量和設計過程(服務)質量兩個方面。通過控制過程質量來實現預期產品質量,是項目管理的原則。
(1)運營商的通信工程設計項目計劃書所規定的范圍、工程描述、使用功能、技術要求等產品質量為質量管理的目標和依據。如工程項目計劃書不完整或缺乏時,則要于運營商和設計討論確定擬建物的風格、標準、設計原則、設計規范和計算軟件等,制定質量計劃書。
(2)質量保證的重要措施是對項目過程的質量審核。在方案、擴充和施工圖三個階段中,以方案階段尤其重要。要花充分的時間反復進行研究和磋商,以滿足業主的需要和項目相關者(含各主管部門)的利益。項目管理者要組織與業主、設計和利益相關者的交流活動,并留有痕跡(批文或會議紀要)。
(3)在設計各階段的質量審核中,對不符合強制性條文和設計標準的,要提出整改或優化意見。形成書面的咨詢報告、專題報告和審查報告。必要時可向運營商或連同設計方進行交底。咨詢意見由運營商決定是否采納。整改意見必須由設計回復:同意修改在何處,如何改,不同意理由。
6. 人力資源管理
通信工程設計人力資源管理包括組織和團隊建設兩部分。
(1)在接受委托的起初,需架構和設計管理的組織形式,常用的有三種:職能式、項目式和矩陣式。根據工程的規模、性質和公司的資源儲備而定。大型項目可采用項目式組織形式,一般小項目常采用矩陣式組主形式。
(2)確立工程組織結構圖。以直觀圖形的方式展示工程的參與各方的報告關系和設計工程體內部的組織關系,并向運營商報告。
(3)設計階段工程要經常組織學習活動,如雙周例會、參觀考察活動等。工程組織的學習式交流、總結、提高、互助的有效手段。總體知識和經驗是設計人員有效工作的前提條件。
7. 溝通管理
溝通管理涉及設計團隊內外兩個方面。目前絕大多數工程與各主管部門的聯系由運營商自己操作。
(1)工程設計環境中參與各方眾多,參與人員的地位和角度不同,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在設計項目體內可能發生沖突、在涉及項目其他方之間也會發生沖突。
(2)工程設計過程內部的沖突主要表現在:人力資源的矛盾、各專業咨詢意見的協調、咨詢與審圖之間的協調(當咨詢與審圖是兩批人時、報酬分配的矛盾、工作質量和進度的矛盾。
(3)通信工程設計與運營商、設計勘察單位設計項目相關者的沖突主要表現在:個為趕季度而操作不規范、搶跑道的違章行為。如批文不齊就設計,圖紙沒出就開工。
設計單位對整改按的糾正措施不到位;為迎合運營商的過分要求在執行標準、規范中“打擦邊球”違規;為趕出圖紙進度而沒道道應有的設計深度或質量缺陷。勘察單位的現場作業人員素質較低,操作不規范。
(4)溝通是防范沖突或化解沖突的有效手段。是理順思路、提高工作效率、解決問題的必要途徑,是保證設計順利進展的劑。
8. 采購管理
采購質量的品質決定通信設計質量、進度、成本,是設計執行過程中的關鍵環節。
(1)采購對象有設計單位、勘察單位、審圖單位和智能系統、網架及主要設備的設計與分包。
(2)采購方式有招標采購(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協商招標)和非采購招標(詢價采購、直接采購、定向采購)。
(3)制定采購規劃:采購管理計劃和工程說明。
(4)根據運營商的委托,設計項目管理實施采購可有組織、參與、配合等幾種形式。介入的深度各不相同。
(5)合同管理。根據通信工程設計組織結構幫助運營商策劃合同結構、設計總包和分包模式、采用的合同類型、參與合同談判:合同履行中幫助運營商核定付款節點的完成實物工作量,控制變更要求,對合同的索賠提供第一手資料。
9. 風險管理
通信設計工程工程中遇到的所有問題對時間、成本和質量控制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都可以被認為是風險。風險管理的目標在于以最少的成本實現最大的安全保障的效能。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風險監控、風險防范的過程來實現。
(1)運營商沒有設計任務書,項目目標不確定,操作有很大的隨意性,是最大的分險。對策是幫助運營商訂立項目計劃書,從而引出設計任務書,是減少該分險的最有效的措施。
(2)運營商有設計目標(時間、成本、質量),但不匹配、不可行是令一種風險。對策是對運營商的設計目標(時間、成本、質量)運用類比法進行分析、評價。幫助運營商正確定位,明確一個適合市場需求的,建造水準、使用功能。設備配置、時間、成本相匹配的設計目標。向運營商提交評價設計項目目標的可行性報告。
10. 結語
本文用職能領域項目管理模塊,具體運用在通信工程設計階段的項目管理上,為建立該方面的作業模式指出了步驟和方向。
一、研究問題與研究目的
公共關系學理論認為,公共關系的三要素是社會組織、公眾和傳播活動。當下以“微”見長的新興媒體手段已成為承擔公關傳播活動的重要載體。本文擬以新媒體環境與公關行為的互動關系為框架,探討《公共關系學》課程內容設計的創新,并結合課堂教學實踐經驗,分析如何從學生學習興趣和行業實際出發,有效篩選公共關系實操案例,由此提升教學效果。
二、新興媒體環境與公關實踐的互動關系
1.公關主客體之間粘性增強
自2010年“微博元年”之后,中國民眾開始接觸并理解真正意義上的“自媒體”,中國也逐步進入了一個全民自媒體的傳播新時期。“眾聲喧嘩”的傳播環境也在不斷拉近公共關系主客體之間的互動頻度、深度和廣度。作為公共關系主體的社會組織或公眾人物,其公共形象得以在自媒體和社交平臺上得到更廣泛傳播,但其言行舉止亦會在網絡和線下空間得到呈現、放大和監督。而作為公共關系客體的社會公眾,則可以通過更有效率、更便捷的途徑獲取相關組織或公眾人物的信息,并對其公關形象做出評價或互動。
2.新媒體拓寬公共關系傳播活動的邊界
公共關系活動是社會組織或公眾人物,為謀取有關公眾的理解和合作而從事的一種交流、溝通、勸說活動。公共關系實務常用的操作方式,比如文字傳播、實像傳播、媒介事件、主題活動等都需要借助大眾傳播媒介的宣傳和信息釋放,以在更大范圍內獲取公關效果。社交媒體、移動智能媒體給公共關系傳播活動的創新提供了機遇與可能,同時也為公關活動客體的細分和傳播針對性提供了條件。
3.網眾傳播賦予危機公關新的時代特征
“網眾”指稱的是真實而普通的社會成員,因為積極的媒介使用而被“網絡化”,與其他真實的人相互聯結,他們因認同、愛好、欲望、利益等諸多動機而發起或參與“網眾傳播”,成為社會行動者。基于新興媒體的傳播語境也帶給危機管理新的時代特性,一是面對突發危機,政府、社會組織或公眾人物已很難通過堵、瞞、騙的方式混淆輿論和視聽;二是危機公關主體應學會主動和善于應用自媒體,創造性地化解危機,維護公眾形象。有研究者通過考察“非典”以來我國公共關系事業的發展和變革,認為“非典”昭示了現代性危機和風險社會的到來,發現互聯網時代的對話主義主導了公關范式。我們認為,公關主體亟需積極探索社會化媒體傳播優勢,創造與公眾之間信息交流和意義溝通的條件,從而建立社會組織和公眾之間在危機中溝通、共識和信任的公共關系。
三、創新《公共關系學》課程的內容構成
1.基礎理論:解釋什么是公共關系
《公共關系學》課程的首要任務即是從史、論、方法三個層面出發對公共關系的基礎理論予以教學:一是從史的層面講解公共關系的歷史發展脈絡,并在此過程中厘清“公共關系”這個概念的多重含義。二是從通識的層面,教學公共關系構成要素、職能和類型等基礎理論。三是從方法的層面,講授公共關系實踐中常用的傳播手段,及其基本特點和應用技巧等。基礎理論的教學解決的一個核心問題,即什么是公共關系?對此問題的強化和認知,將為進一步開展公共關系模擬訓練和實際問題解決提供理論支撐。
2.傳播環境:交代公關活動需適應的多重環境
公關活動的開展需要扎根于特定的社會土壤,并根據不同的公關需求,有人群針對性地開展傳播活動。傳統意義上“以紙為介”定義下的閱讀已被數字化和“讀屏”習慣所顛覆和改造。自媒體傳播意味著信息生產“去中心”的實現和信息傳播效能的無限釋放。與傳媒環境相應適應的是公眾媒介使用習慣和興趣的轉變。因此,公共關系課程,不能單一停留在新聞稿撰寫、常規新聞會等傳統手段的理論教學。很難想象,面對喜歡觀看網絡直播、使用彈幕視頻和二次元動畫的“御宅族”,這些傳統公關手段會發揮多大傳播功能。公共關系課堂內容亟需全面、深入地向學生介紹我國公共關系傳播環境的現狀和特性,以供學生在從事公關實踐時開放視野、明確方向。
3.行業實操:掌握如何開展公共關系活動
公共關系是一門實際應用性很強的學科。訓練學生采取適當、有效的傳播手段,達成公共關系實踐目標,是《公共關系學》課程教學的重要任務。一是組織開展模擬訓練。例如將學生以小組為單位劃歸為不同企業的公關職能部門,并為其設定突發危機事件,讓學生在課堂時間內完成應急公關處置,并對后續公關處理進行系統安排。模擬訓練有助于學生對課堂理論的理解,并發揮其創意思維和能動性,體驗公共關系行業的魅力。二是邀請從業人員進課堂開展互動教學,學生借助其講述,在較集中的時間內對公關部門組織架構、日常工作、危機管理和媒體關系等相關問題建立起系統認識。
4.對比認知:判別公關、廣告和營銷的異同
公關、廣告和營銷三者之間既有關聯,又有性質上的不同。但是,目前行業中的許多公關企業為了擴大市場,逐漸在主營公關業務之外,涉足廣告、營銷等領域。正是因為三者之間關聯緊密,且在行業實踐中走向聚合,《公共關系學》的課堂教學有必要專門就此問題作以詳解。值得一提的是,課堂講授中還應將“炒作”或“做秀”這類現象與公關、營銷、廣告等概念加以區分。公共關系或社會化營銷的手段可以不斷創新,但應順應社會主流價值選擇和道德觀念,避免引發不良社會反響。
四、課程案例篩選的技巧和原則
具體結合到此前分析的媒介環境和當代大學生的媒介接觸習慣、信息接受興趣等,《公共關系學》課程教學案例的篩選應著重從以下四個角度予以考量。
1.時新性
移動智能傳播時代,各種自媒體平臺、新聞類APP的信息推送會把即時發生的新聞主動伺服給受眾,快時效的傳播把“新聞”變“舊聞”的效率提高了。同時,受出版周期的影響,教材中使用案例的更新較慢,多年前的案例或學生不熟悉的案例很難幫助學生理解相關知識點。因此,課堂案例的篩選要重視其時新性,以新鮮的信息刺激學生的信息接收興趣。比如2014年10月,總理訪問德國期間在當地逛超市、送象征中德合作的“魯班鎖”給默克爾等親民舉動受到中外媒體的關注和報道。筆者在講解“政府常規公關”這一理論點時應用了該案例。因為事件發生不久,所以學生的新鮮感和求知欲仍在,學習興趣由此而來。
2.接近性
接近性指的是案例相關信息在地理、心理、情感、利益、年齡等方面的相近或相似,從而引發學生對案例內容的熟悉感和學習興趣。比如2015年“五四”青年節前夕,西南科技大學校組織了一場名為“青春的律動”的快閃活動。相關視頻在網絡上的廣泛傳播令西南科大名聲大噪,“五四快閃”隊伍更受邀赴湖南衛視錄制節目。媒體傳播幫助西南科大在公眾中樹立起了積極、創新、包容等外部形象,是組織機構利用策劃活動和媒體傳播進行公共關系維護的典型案例。課堂上結合該案例的視頻、圖文材料,對公共關系學的具體概念進行講解,加深了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和掌握。
3.啟發性
啟發性指的是該案例能夠引發學生舉一反三,通過對比觀察近似的案例或公關事件,加深對概念的理解,并創造性地提出該公關實踐的優點和不足。比如“危機公關管理”一節的講解中,筆者在課堂上引入某地一起發生后的公關處理進行分析,并安排學生在課下搜集近10年來影響較大的,對其進行危機公關案例分析。結果發現,學生不僅能夠通過案例分析,掌握有關危機公關的理論重點要點,而且能夠梳理出10年來政府(組織機構)危機公關跟隨媒介環境的改變而發生的變化和進步,能夠具體指出哪些公關措施仍有不足,并提出改進措施。
本為含條文原內容與條文解讀、閱文人個人的延伸解讀。延伸解讀部分包括某省法院審判實踐中形成的多數觀點,少數為作者個人觀點。紅字部分經部分修改。延伸內容后續由省內相關業務庭法官會議陸續討論、制定并印發紀要。目前僅供具體工作中參照,非強制性規定。
一 、關于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
民法總則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擬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訂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編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特別法,均可能存在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立法法》第92條、《民法總則》第11條等規定,綜合考慮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依法處理好民法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主要是處理好與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的關系。
民法總則已施行,在應納入民法典分則部分的合同法等在未完成修訂前,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物權法等的關系: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原則,處理好民法總則與合同法(應納入民法典分則)、公司法(不應納入民法典分則)之間的關系。
1、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總則施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總則與通則不一致的,適用總則規定;總則出臺之前依據民法通則制定的司法解釋與總則不沖突的內容和條文,仍可適用。
2、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民法典通過并施行之前,原則上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總則規定,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脅迫,屬可撤銷合同;欺詐、脅迫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屬可撤銷合同;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合并為顯失公平,屬可撤銷合同,上述情況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合同法分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基于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規定,優先適用合同法分則規定。
3、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適用:
(條文未列)
兩者之間為一般法與商事特別法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公司法規定;例外情形,(1)民法總則有意修改,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定;(2)民法總則新增加的與公司糾紛有關的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規定。
4、民法總則的時間效力: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民法總則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故只能適用于施行后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其行為延續至民法總則施行后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有規定的,例如,對于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合同法均無規定,發生糾紛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絕裁判”規則,可以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又如,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據當時的法律應當認定無效,而根據民法總則應當認定有效或者可撤銷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在民法總則無溯及力的場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內容不具體、不明確的,如關于無權在被人不予追認時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定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對民事責任的性質和方式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對此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
(1)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民法總則施行前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2)發生在總則施行前,延續至總則施行后,適用總則規定;(3)法律事實發生在施行前,但當時法律沒有規定而總則有規定的,可以將總則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4)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當時法律規定為無效,按總則規定為有效或可撤銷,應按總則規定;(5)總則施行前按當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不具體、不明確,而之后民法總則有明確而詳實的規定的,可在裁判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如,無權合同,在不存在合同無效其他事由,認可其效力。
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審理好公司糾紛案件,對于保護交易安全和投資安全,激發經濟活力,增強投資創業信心,具有重要意義。要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應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
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一)關于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對此,應當把握如下處理規則:
(1)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2)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3)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
5、與目標公司對賭: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142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第166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對賭協議在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注冊資金”及股權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損失的,應當駁回或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起訴。
(二)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表決權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注冊資本認繳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請求認繳未出資到位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不予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債務生效判決確定,經執行程序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條件但不申請破產;(2)公司債務產生后,股東大會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7、表決權能否受限:
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如果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股東認繳出資未屆履行期間,股東是否享有、如何享有表決權,首先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沒有規定按照認繳出資比例確定。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定,股東要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應審查股東大會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從而決定是否支持原告訴請。
(三)股權轉讓
8、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
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至于是否影響合同本身效力,審查合同約定生效條件的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關內容。
9、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準確理解該條規定,既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要注意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除非出現該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于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未征求公司其他股東意見,擅自與其他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在該合同無其他無效事由情況下,應認定該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一般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情況下,對股權受讓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但不影響其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應釋明要求受讓方變更訴訟請求。
(四)關于公司人格否認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矯正有限責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對債權人保護的失衡現象。在審判實踐中,要準確把握《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是指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二是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而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在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的既判力僅僅約束該訴訟的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于涉及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存續。如果其他債權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既審慎適用,又當用則用。實踐中存在標準把握不嚴而濫用這一例外制度的現象,同時也存在因法律規定較為原則、抽象,適用難度大,而不善于適用、不敢于適用的現象,均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相關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是公司法上的例外情形:(1)公司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2)只有實施上述行為的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股東不應承擔責任;(3)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僅約束訴訟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涉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續存;(4)公司法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
例外情形既要審慎適用,又要當用則用。避免把握標準不嚴而濫用例外制度的現象,又要避免不善適用、不敢適用現象。
10、人格混同: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以下混同: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關鍵要審查是否構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時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補強。
公司是否具備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3)公司帳簿與股東帳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6)其他情形。
11、過度支配與控制: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和控制,操縱決策,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工具,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1)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債務的;(4)先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債務的;(5)其他情形。
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其承擔連帶責任。
12、資本顯著不足:
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由于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標準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別是要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經營方式相區分,因此在適用時要十分謹慎,應當與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不同于股東抽逃注冊資金,而是指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公司注冊資本是公開可查詢的,交易方可以在與其發生經濟交往前審慎盡調,可以不發生交易,不存在股東要風險轉嫁的概念。簡單來說,風險自負,預先貼上“惡意利用……”的標簽的辦案思路和辦案方式是不恰當和有害的,這是一種“被害妄想癥”式的精神疾病。)
13、訴訟地位:
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人格否認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不同情形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由生效裁判確認,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
(2)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提起訴訟的同時,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為便利訴訟,似乎這種方式比較有效率,但實際上就沒有必要成立公司了。因為反正要一起做被告。)
(3)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解決何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解決何謂第三人,本條對其他民商事案件程序上有幫助借鑒作用;(2)前有生效判決基礎之下,基于實體法的連帶責任規定,對生效判決未涉及的責任人另行起訴,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只是將前生效判決確定的責任主體列為第三人;(3)在同一訴訟中,原告將實體法規定的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一次性主張解決全部問題,是標準的訴訟模式,原告僅告部分責任人,倡導釋明追加被告,經釋明堅持不追加被告的,可追加其他責任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4)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獨立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該情況類似于一般保證。
(五)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認定,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適當地擴大了股東的清算責任。特別是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職業債權人,從其他債權人處大批量超低價收購僵尸企業的“陳年舊賬”后,對批量僵尸企業提起強制清算之訴,在獲得人民法院對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認定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人民法院沒有準確把握上述規定的適用條件,判決沒有“怠于履行義務”的小股東或者雖“怠于履行義務”但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沒有因果關系的小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遠遠超過其出資數額的責任,導致出現利益明顯失衡的現象。需要明確的是,上述司法解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問題第14、第15、第16。
14、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
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關系抗辯:
股東舉證證明其“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6、股東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
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支持。訴訟時效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六)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17、違反公司法第16條構成越權代表:
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無過失,且對外有表件外觀,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無明顯過失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18、善意的認定:
前條所稱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公司法》第16條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別規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別。一種情形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章程規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區分。第一款是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擔保,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6條第1款之規定,個人傾向于適用)。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人擔保,內部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程序或股東大會決定。對于第一款,相對人必須審查股東大會決議。對于第二款,相對人審查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均可,相對人盡到審查義務,一般即構成善意。
19、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形:
(1)以擔保為業的擔保公司;(2)公司為控股股東的下屬公司擔保;(3)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4)擔保合同單獨或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注意本條第4項的規定與最高院劉貴祥專委講話不同。
20、越權擔保的民事責任:
依據前述3條規定,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公司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機關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越權擔保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的,視個案案情而定。如債權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權限或機關決議系偽造、變造形成的,公司不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由實際越權蓋章的責任人承擔。
21、權利救濟:
法定代表人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等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承擔責任后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賠償的追償責任,應予支持;公司未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公司對外賠償后的追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22、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3、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問題,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七)股東代表訴訟
24、何時成為股東不影響起訴:
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被告以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公司股東為由抗辯該股東不是適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訴訟所依據的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股東,不影響其原告主體資格。
25、正確適用前置規則: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關事實表明,根本不存在該種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一般有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股東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程序,應裁定駁回股東的起訴,但經查明根本不存在上述可能的,不應裁定駁回股東起訴,如公司公章、法人章等均掌控于他人尤其是被告手中,股東代表提起訴訟,公司股東均無異議等。
26、股東代表訴訟的反訴:
被告以股東提起惡意訴訟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符合反訴條件,應予受理并審理;被告以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為由,提起反訴,應反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7、股東代表訴訟的調解:
公司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最終受益人,為避免因原告股東與被告通過調解損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調解協議是否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調解協議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至于具體決議機關,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公司股東(大)會為決議機關。
在該類訴訟中,股東代表與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只有在經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決議機關(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后,法院才能確認民事調解協議效力,故民事調解書送達時才能生效。
(八)其他問題
28、實際出資人的顯名條件:
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請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實際出資人提起登記為股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條件是:有實際出資;過半的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其他股東未提出異議。
29、請求召開股東大會不可訴:
屬于公司內部治理范圍,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合同是市場化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糾紛也是民商事糾紛的主要類型。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堅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
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1)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意思自治;(2)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3)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4)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5)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違約金調整不能簡單以民間借貸24%為標準,對明顯惡意的違約行為應適度加大違約金的懲罰性。
(一)關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注意無效與可撤銷、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態之間的區別,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并根據效力的不同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審理合同等糾紛中,(1)對于合同屬有效、無效還是可撤銷、不成立、成立未生效等進行主動審查、審理,對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限等應予主動審查、審理;(2)對于“不告不理”原則不能機械理解和適用,注重當事人主張與實際認定之間的隱含、包含關系。
30、強制性規定的識別:
合同法施行后,針對一些人民法院動輒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當擴大無效合同范圍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限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指出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合同效力。隨著這一概念的提出,審判實踐中又出現了另一種傾向,有的人民法院認為凡是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都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望文生義的認定方法,應予糾正。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依據《民法總則》第153條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特別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其性質,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1)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國務院生效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應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租賃,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解為效力性還是管理性規定,上級法院未有解答,全國各省法院觀點不一,故不能一概而論。如將劃撥土地整體出租,對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予以回避,但應認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之規定,從該角度認定合同無效,如僅將劃撥土地小部分出租,且無其他合同無效事由,原則上認定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傾向于有效);(2)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3)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4)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31、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
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在民商事案件處理中,如違反規章,且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以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認定合同無效。
32、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的規定。
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范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就合同簽訂后不成立,在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中有例外規定。按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部分合同必須以標的物交付為成立要件,也就是理論上的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定金合同,實際交付標的物后合同才生效,法律條文表述與保管合同條文表述不完全一致,如何區分,等待研究。)。
33、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在確定財產返還時,要充分考慮財產增值或者貶值的因素。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財產的,應當相互返還。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相對于合同約定價款出現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
在標的物已經滅失、轉售他人或者其他無法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返還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張折價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價時,應當以當事人交易時約定的價款為基礎,同時考慮當事人在標的物滅失或者轉售時的獲益情況綜合確定補償標準。標的物滅失時當事人獲得的保險金或者其他賠償金,轉售時取得的對價,均屬于當事人因標的物而獲得的利益。對獲益高于或者低于價款的部分,也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
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情況下,要根據民法總則第157條、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注意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以雙方過錯來分配利益,根據個案案情做出裁判,盡力改變合同無效而簡單地按原物、原價返還的局面。
34、價款返還:
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互為對待給付,雙方應當同時返還。關于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只要一方對標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應當支付使用費,該費用可與占有價款一方應當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相互抵銷,故在一方返還原物前,另一方僅須支付本金,而無須支付利息。
35、損害賠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僅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一方還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范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36、合同無效時的釋明問題:
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要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
針對本條第一款,(1)合議庭認定的合同效力與原告、反訴原告主張不一致,應予釋明;(2)原告、反訴原告主張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主張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而未主張法律后果的,應予釋明,要求明確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3)被告或反訴被告未抗辯主張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作相關釋明;(4)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合同無效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等的,人民法院在判決合同無效、被告或反訴被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的同時,應對被告或反訴被告基于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責任一并予以處理;(4)被告或反訴被告未主張違約金過高,但抗辯主張隱含了違約金過高的意思表示,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釋明;(5)被告或反訴被告抗辯主張屬本訴抗辯或應提起反訴范疇在法律上存有爭議,而被告或反訴被告堅持認為應按抗辯主張一并審理的,應結合抗辯內容形成來源等,在本訴中對抗辯主張一并審理,避免判決出現實質不公平的結果:(6)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能釋明的內容,堅決不能釋明,如訴訟時效抗辯等;(7)法律、司法解釋等未明確不能釋明,但結合有利于案件實質公平審理裁判、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累、有利于還原客觀真實的情況,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原則上應行使釋明義務。
針對本條第二款,是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條文理解的擴充解釋,目的是減少當事人訴累,同時兼顧法院二審直接改判存在的風險。
針對本條第三款,在經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新的抗辯后,應重新組織開庭,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
37、未經批準的合同效力:
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把未生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雖認定為未生效,卻按無效合同處理。無效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
合同約定的事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機關批準,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如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出租等,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轉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本身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是典型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
38、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獨立生效: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2)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報批義務的釋明: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一方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經釋明后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向一方當事人履行釋明義務,但該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理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但該當事人經釋明后能否另訴,司法實踐中有爭議,但該條規定了可以另訴,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具有參考價值。經釋明后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原告另訴請求履行報批手續的,因兩案訴訟請求類型不一致,不存在違背“不告不理”原則,應予準許。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法院釋明要求原告進行司法鑒定,但原告堅持不申請,故而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原告又另訴主張工程價款并要求司法鑒定,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另案起訴主張亦是給付金錢,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能另行起訴,只能按申訴處理,故在該種案件類型下,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即上訴人又表示同意司法鑒定的,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應發回重審,與解讀的前款情形并不一致。
40、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該當事人拒絕履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未履行,對方請求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據判決履行報批義務,行政機關予以批準,合同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機關沒有批準,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前,應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等方式查明確定履行報批義務不存在障礙,確定相關行政機關會同意報批,才能判決被告履行報批義務,如果不采取上述調查行為,在未征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情況下貿然做出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事后證明該判決無法執行,導致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書存在錯誤。
在判決前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通知行政機關出庭等方式確定行政機關不能履行報批手續的,應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在判決前通過調查等方式無法查明行政機關是否能履行報批手續的,原則上應予支持。
至于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產生的新情況導致強制執行未果的,一方可另案起訴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以被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人承擔責任。被人以人事后已無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有兩套以上的公章在實踐中是普遍現象,加蓋的是否是相關機關備案的章并不是關鍵,關鍵是看加蓋公章的人是否在其權限之內,是否對外足以構成代表權或權的外觀表象。
注意法律對外觀表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公司法第16條規定。
4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當事人未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
(1)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與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不同。當事人是否實質主張撤銷權,不能機械理解;(2)撤銷權可以抗辯方式提出。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撤銷權的行使可通過抗辯方式提出;(3)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當事人合同無效主張隱含包括了合同撤銷主張,不能機械認定“不告不理”原則。
(二)關于合同履行與救濟
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1)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2)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3)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43、抵銷:
(未列條文)
(1)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2)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3)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具體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廈門源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海南悅信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于2018年公報刊登,是典型的有關于抵銷的案件)
44、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同時應當繼續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理。
債務履行期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法院應甄別協議內容的效力,如以物抵債協議存在個別清償情況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及個案案情,可以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而認定合同無效,對于原告主張不予支持。
本條第2款系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的限制。(1)在訴訟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另一方不履行,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協議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是否存在無效情形基礎上,判決是否支持;(2)在一、二審訴訟中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法院不應出具調解書,應對基礎債權債務繼續審理;(3)對于二審中上訴人以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而撤回上訴,應釋明告知上訴人申請撤回起訴。
45、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標的物尚未交付的,一般應認定以物抵債協議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164條規定,應向原告釋明按照真實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46、通知解除的條件: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本條觀點實際即是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主張不能簡單適用。
47、約定解除條件: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1)雙方達成約定解除條件的合同后,一方當事人表面上違反約定,另一方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審理中應著重審查一方違反約定的原因,包括是否形成新的交易慣例、是否存在履行抗辯等問題;(2)即使查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的,對守約方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可讓相對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48、違約方起訴解除: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1)本條依據實際上來源于合同法第110條規定,即非金錢債務不能要求履行的情況,法律條文列舉3項,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等;(2)訴訟中判定合同解除系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依職認定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規定及精神。詳見市中院民一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三期規定。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原告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含有繼續履行合同意思的,應予釋明,由原告或反訴原告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經釋明后堅持不變更的,對違約責任不予處理,但不影響其另案起訴。(另訴不違背“一事不再理”規則)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適用該條規定,應按照合同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精神處理,在合同同時約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情況下,如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計算出的金額高于違約金、定金罰則,但守約方同時主張的,應屬釋明,經釋明后原告沒有明確主張的,原則上應就高支持或對于超出定金、違約金的損害賠償部分予以支持。
50、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
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1)違約方未到庭,未作出違約金過高抗辯主張的,法院是否應主動調整,對此,有不同認識。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宜主動調整違約金,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待上級法院進一步確定或市中院民二庭法官會議進一步研究;
(2)對于違約金調整,就延遲給付金錢產生的違約金,根據本條規定、違約金調整適當保守的精神以及市中院在相關會議上統一的尺度,一般應調整為11.7%,如被告或反訴被告違約惡意非常明顯,擬調整標準超11.7%的,應提交法官會議討論,但最高不得超過24%,避免在不同案件中違約金標準調整尺度過大導致不同案件利益顯著失衡、市中院對外裁判尺度不統一的現象產生。市中院民二庭即將就該問題出臺法官會議紀要,民一庭法官代表擬參加法官會議。對于非金錢給付違約金,按民一庭2017年法官會議討論通過的解答予以處理;
(3)在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糾紛中,開發商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時并未取得合同約定的交付備案證書,交房協議中購買人并未放棄向開發商主張之后產生的違約金,后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購房人起訴開發商支付實際交房之后至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期間的違約金,對此有不同認識。開發商實際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在購房人未明確免除開發商違約責任情況下,開發商應承擔違約金,但違約金可按合同約定或在一般逾期交付違約金調整標準基礎上適當下浮。
(三)關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注意到,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降低實體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的利息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準的,之后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四、關于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
要注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對獨立擔保、混合擔保、擔保期間等有關制度的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要根據區分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1)物權法與擔保法有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2)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3)要根據區分原則即物、債分離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4)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一)關于擔保的一般規則
54、獨立擔保:
獨立保函糾紛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凡是由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情形的保函,無論是用于國際商事交易還是用于國內商事交易,均不影響保函的效力。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當事人開立的獨立保函,以及當事人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但是,根據“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原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此時,如果主合同有效,則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主合同無效,則該所謂的獨立擔保也隨之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經認定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出的符合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的獨立保函,無論是國際商事交易還是國內商事交易,不因認定主合同無效而該保證合同無效。
55、擔保責任的范圍:
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均應當認定大于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從而使擔保責任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56、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的除外。
該條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的問題,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情況下,承擔了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擔保人不可以向其他不同類型的擔保人追償。
57、借新還舊的擔保物權: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新的借款合同,將新貸用于歸還舊貸,舊貸因清償而消滅,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貸款人以舊貸上的擔保物權尚未進行涂銷登記為由,主張對新貸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約定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58、擔保債權的范圍:
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一般應當以登記的范圍為準。但是,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的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注意制度設計上的差別,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一是多數省區市的登記系統未設置“擔保范圍”欄目,僅有“被擔保主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的表述,且只能填寫固定數字。而當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約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附屬債權,致使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顯然,這種不一致是由于該地區登記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造成的該地區的普遍現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約定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是符合實際的妥當選擇。二是一些省區市不動產登記系統設置與登記規則比較規范,擔保物權登記范圍與合同約定一致在該地區是常態或者普遍現象,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以登記的擔保范圍為準。
抵押登記后,優先受償的金額范圍到底是以登記為準還是以主合同約定的優先受償范圍為準,該條對此予以了相對明確的解答,具體操作以相關業務庭解答為準。在涉及追償權的糾紛中,追償范圍以生效判決、執行到位情況為準。
59、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于不動產擔保物權
60、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滅失以及抵押物轉讓他人等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圍不得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抵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1)抵押合同一般自簽訂時生效,有別于擔保法規定,不以辦理抵押登記為生效條件;(3)抵押權的設立、取得,與抵押合同生效系兩個概念,前者是物權概念,后者是債的生效概念。物權法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才取得抵押權,如未辦理登記的,不取得抵押權,不影響合同效力,至于法律條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是指未登記不取得優先受償權;(3)抵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抵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4)抵押合同生效后,但按法律規定未取得抵押權、抵押物即滅失或轉讓他人等,合同中的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承擔責任的,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為限承擔責任,抵押物價值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司法鑒定的時間節點,由合議庭或主審法官根據個案情況確定。
61、房地分別抵押:
(未列條文)
(1)“房地一體”是原則,地上已存在房屋情況下,單獨抵押土地或房屋,地上房屋或房屋所附土地一并認定為抵押;(2)土地抵押之時上面沒有房屋,之后地上新建房屋,不納入抵押財產范圍;(3)抵押權有沖突的,按抵押擔保價值范圍比例確定;(4)本條對執行有非常大的意義。
62、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
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權利,根據“從隨主”規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動產擔保物權
63、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管人的責任:
在流動質押中,經常由債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訂立三方監管協議,此時應當查明監管人究竟是受債權人的委托還是受出質人的委托監管質物,確定質物是否已經交付債權人,從而判斷質權是否有效設立。如果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則其是債權人的直接占有人,應當認定完成了質物交付,質權有效設立。監管人違反監管協議約定,違規向出質人放貨、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滅失,債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監管人系受出質人委托監管質物,表明質物并未交付債權人,應當認定質權未有效設立。盡管監管協議約定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但有證據證明其并未履行監管職責,質物實際上仍由出質人管領控制的,也應當認定質物并未實際交付,質權未有效設立。此時,債權人可以基于質押合同的約定請求質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其范圍不得超過質權有效設立時質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管人未履行監管職責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
(1)質押合同一般于簽訂時生效,不以質押物交付為生效條件,不同于擔保法規定;(2)質權以質押物交付為設立、取得(質權物權的取得)條件,交付不僅是指直接交付,也包括向第三人交付、占有改定等。本條意見是對監管人身份如何確定,根據個案判斷監管人受哪一方委托或控制,從而確定質押物是否交付,以及監管人的違約責任;(3)質押物未交付,出質人的責任以質押物價值為限,可參照抵押人責任的意見。(4)質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交付質押物的,在質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
64、浮動抵押的效力:
企業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后,又將其中的生產設備等部分財產設定了動產抵押,并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
65、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
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抵押權的,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本條是根據物權法第199條規定,系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順序的特別說明。
(四)關于非典型擔保
66、擔保關系的認定:
當事人訂立的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雖然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物權法規定的典型擔保類型,但是其擔保功能應予肯定。
對于合同擔保即債的擔保,不同于物權法上規定的擔保,不宜輕易否定其效力。
67、約定擔保物權的效力: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設定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擔保,因無法定的登記機構而未能進行登記的,不具有物權效力。當事人請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就該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
(1)本條適用前提是擔保合同的例外情形。在擔保合同約定擔保物權設立、取得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因無法法定機構導致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在擔保物不存在障礙情況下,可判決就擔保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主要是指,合同約定的擔保物所有權已轉讓他人,擔保物被查封等,原則上不能判決就該擔保物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2)在適用該條情況下,原告起訴前或起訴后應及時申請對不存在障礙的擔保物保全。原告未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原告訴請釋明原告申請財產保全。
原告主張被告履行非金錢債務(如要求被告履行過戶手續等),人民法院應向未申請保全的原告釋明申請保全,并告知其不申請保全的不利后果。原告不申請保全或經釋明后不申請保全,導致擬判決前標的物被另案查封、抵押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作出裁定前應向原告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
69、無真實貿易背景的保兌倉交易:
保兌倉交易以買賣雙方有真實買賣關系為前提。雙方無真實買賣關系的,該交易屬于名為保兌倉交易實為借款合同,保兌倉交易因構成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隱藏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保兌倉交易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系的效力,賣方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1)在房屋買賣等交易性合同中,名為買賣實為擔保,且買賣標的物并未交付,不構成有效讓與擔保合同,一般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虛偽意思表示無效,隱含的真實意思予以查明,確定真實意思的合同效力;(2)在部分民商事案件中,真實意思表示直接體現在合同中或合同主要條款中,不存在以虛偽意思掩蓋真實意思情形,雙方僅存在一種法律關系,不能僅以合同抬頭判斷分析雙方法律關系和性質,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直接根據合同或合同主要條款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實質。如合同抬頭名為承攬關系,但根據合同內容、特點、性質認定為雇傭關系,是典型的問題。
70、保兌倉交易的合并審理:
當事人就保兌倉交易中的不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方分別或者同時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1條的規定,合并審理。當事人未起訴某一方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關事實,正確認定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在同一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不同的主張,原則上應合并審理。如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價款,另一方在本案中不作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抗辯,而是另案起訴主張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實質上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兩個不同法院先后已立案受理情況下,后立案的法院應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兩個案件屬同一法院受理的,后立案案件,應裁定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
71、讓與擔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務人因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請求對該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所欠債權人合同項下債務的,人民法院亦應依法予以支持。
(1)讓與擔保在狹義上不同于以物抵債協議;(2)讓與擔保合同屬債的擔保性質,故不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按我國法律、司法解釋現有規定,原則上不認可其效力。名為買賣,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買賣的虛偽意思認定無效,故對“買受人”提出的房屋買賣過戶主張,因買賣合同無效,不予支持,但應行使相關釋明義務;(3)讓與擔保合同標的物已經交付情況下,認可其效力,主要是隱含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擔保,對債的擔保并無禁止性規定,而擔保合同的效力及效果優先受償,一方面解決了流抵禁止、對所謂“出賣人”不公的問題;另一方面也精確體現出真實意思表示和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效力。
十二、關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會議認為,近年來,在民間借貸、P2P等融資活動中,與涉嫌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定,處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間的程序關系。
128、分別審理;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129、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
2014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范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境。
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
關鍵詞:市場營銷;公共管理;實踐應用
一、市場營銷理論在公共管理中的創新點
(一)消費者行為分析與公共管理民眾分析
在市場營銷的理論體系當中,針對消費者行為具有系統的理論研究,針對消費者的行為特點、購買欲望以及消費行為等,可以采取針對性的營銷策略。而在當前的社會公共管理中,就可以利用消費者行為分析的理論基礎,了解社會公眾的心理以及公眾的行為模式,這可以為社會公共管理和服務的開展提供方向性的指導,在社會公共的管理和服務中要以社會人的價值體現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只有這樣才能完成公共管理的目標。
(二)營銷戰略與公共管理模式
市場營銷目的是針對顧客的需求采取一定的營銷戰略實現產品和服務的推廣,營銷戰略的實施關鍵要明確消費者的需求。在當前的社會公共管理中也是如此,對于最新的國家政策公共服務管理人員不僅需要做好政策內容的宣導工作,讓社會公眾更加明確的了解政策導向,營銷戰略當中的陳列展示、以及廣告宣傳等都可以為公共管理提供借鑒和參考,吸引社會公眾響應國家政策號召。
(三)產品策略與社會公共服務
針對市場營銷理論基礎認為,消費者對于產品的關注往往會受產品的設計、質量以及性能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在社會的公共管理和服務當中,要想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就是要對公共產品做好充分的研究,利用市場營銷當中的產品策略,明確公共產品在社會群眾當中的接受度。例如:社會公共部門可以優化自身的實物構建良好的社會形象,積極做好公共服務的跟蹤和回訪工作,提高社會公共管理部門的服務和質量,來獲得社會公眾的認可和關注。
二、市場營銷理論在公共管理中的應用
(一)利用營銷理論指導管理創新,緩解社會矛盾
在公共管理的優化和改革當中,可以充分借鑒市場營銷理論和內容,推動社會的變革和創新。現階段無論是社會衛生部門、教育部門還是其他組織在管理和服務當中都越發受到營銷理論的影響,尤其在市場經濟的改革當中,競爭機制的引進,讓社會公共管理和服務組織也會通過營銷來提升整體的服務質量,這在美國和加拿大等發達國家都具有一定的應用經驗,市場營銷理論已經被廣泛應用到社會管理當中,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對于緩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問題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利用營銷戰略思想,提高公共管理服務意識
公共管理其對于調節社會關系,緩解社會矛盾等都承擔著重要的責任,是社會建設和發展一種全新的管理模式。新形勢下應用營銷戰略思想來創新社會公共管理和服務,把社會公眾視為消費者和顧客,通過一定的營銷理論,來改變傳統公共管理被動化的局面,在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社會公共管理服務優化的同時,利用營銷戰略思想,可以有效地提供公共管理的服務意識,能夠充分立足于社會公眾的視角上來優化公共管理工作,無論是我國的政府職能部門還是社會的公共管理機構歸根結底都是為社會群眾所服務的,要提升社會公眾的主人翁意識,首先社會公共管理機構和部門就應該保持顧客至上服務理念,提升社會民眾的地位,用服務的意識提高整體的公共管理質量和效率。
(三)利用營銷渠道思想,實現社會管理的多元化服務
在市場營銷理論體系當中,營銷渠道管理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其對于當前的社會公共管理也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目前在我國的社會公共管理中單純依靠政府以及相關公共管理部門管理和服務無法滿足社會群眾的需求,為了提升和保障公共管理的質量,就可以借鑒營銷渠道思想基礎,實現對公共服務和產品進行外包,實現公共管理的市場化服務,將很多基礎的服務性內容分包給收獲的組織和機構,打造多元化的公共服務模式,實現關官企的合作共贏。這不僅可以保障社會群眾的公共管理和服務需求,同時也會提升整體的公共管理水平,能夠為社會的公共管理注入新鮮的血液。
關鍵詞:公共管理;素質;人才;培養
我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文化歷史的國家。現行的政府模式不可避免地帶有封建文化殘余色彩,風云變換的世界經濟浪潮。對政府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的基本職能就是組織“公共物品”的供給,管理好公共事務,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政府包攬一切的狀況。因此,公共管理改革,是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公共管理改革中必須要有高素質的公共管理人才作為支撐,否則,公共管理改革就是無源之水。因此,培養高素質的公共管理人才,對于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全面發展有著深遠的意義。
一、新公共管理思想的基本內容
新公共管理思想是以現代經濟學和私營企業的管理理論與方法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主張在政府管理中采納企業化的管理方法來提高管理效率,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競爭機制來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強調公共管理以市場或顧客為導向來改善行政績效。
(一)政府的管理職能應是掌舵而不是劃槳
政府應該把管理和具體操作分開,只起掌舵的作用。這樣做可以縮小政府的規模,減少開支,提高效率。“掌舵的人應該看到一切問題和可能性的全貌,并且能對資源的競爭性需求加以平衡。劃槳的人聚精會神于一項使命并且高效完成。掌舵型組織機構需要發現達到目標的最佳途徑。劃槳型組織機構傾向于不顧任何代價來保住‘他們的’行事之道。”因此,有效的政府應該是一個能夠“治理”并且善于實行“治理”的政府。
(二)引入一些科學的企業管理方法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盡管政府公共管理與企業管理或私營部門的管理在各自的目的、對象和方法上有種種差異,完全采用企業管理特別是私營企業的管理方法來管理公共事務并不完全合適,但企業管理的科學性、重視市場需求和顧客的反饋這些方面則可以為公共管理所借鑒。通過將企業管理的講求投入產出、講求成本核算的精神引入政府公共管理之中,可以提高政府管理人員的責任感,同時還可以更為科學地衡量管理人員的工作業績。
(三)引入競爭機制,重視所提供公共服務的效率、效果和質量
新公共管理根據交易成本理論,認為政府應重視管理活動的產出和結果,應關心公共部門直接提供服務的效率和質量,應能夠主動、靈活、低成本地對外界情況的變化以及不同的利益需求做出富有成效的反應。政府管理應廣泛引進競爭機制,取消公共服務供給的壟斷性,讓更多的私營部門參與公共服務的供給,從而提高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
(四)放松嚴格的行政規則,實施明確的績效目標控制
雖然任何組織都必須具有規章才能運行,但是過于刻板的規章則會適得其反。“我們接受規章和繁文縟節以防止發生壞事,但是同樣這些規章會妨礙出現好事。它們會使政府的辦事效率慢得像蝸牛爬行。它們對正在迅速變化中的環境不可能做出反應。它們使得時間和精力的浪費成為組織結構的固有組成部分。”企業家式的政府是具有使命感的政府。它們規定自己的基本使命,然后制定能讓自己的雇員放手去實現使命的預算制度和規章,放手讓雇員以他們所能找到的最有效的方法去實現組織的使命。有使命感的組織比照章辦事的組織的士氣更高、更具有靈活性、創新精神和效率。
二、目前我國公共管理人才素質培養中存在的問題
(一)人才培養結構與市場需求嚴重脫節
我國義務教育尚未完全普及,高等教育處于結構調整階段,職業教育更是遠遠落后于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這使得培養出來的人才,在專業、知識結構等方面與社會需求脫節,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存在著結構性人才短缺現象。現有政府部門中的“三低一少”(文化程度低、技術等級低、管理水平低、專業人才少)就是具體表現。
(二)論資排輩的用人觀念制約著公共管理人才資源的開發
古人云:“用人之道,當自其壯年心力精強時用之”。人才的開發有很強的時效性。論資排輩埋沒了大批人才,造成公共管理人才資源的嚴重浪費。一些人才甚至受到來自各方排擠、壓制,導致人才流失。一些公共管理領導在選人用人上不是辯證地看待人才,分不清主流和支流,本質與非本質。只要看到缺點。就認為此人不可用,導致公共管理人才資源不能用其所長而被埋沒。
(三)只重使用而忽視培養的用人方式阻礙著公共管理人才資源的開發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管理內容的不斷變化,公共管理人才的知識也需要不斷更新,能力也需要不斷提高。而許多管理部門,只注重對人才的使用,讓其始終處于熱運行之中,而不給其補充能量,嚴重打擊了公共管理人才工作的積極性。盡管我國也制定了公務員的培訓規劃,但并沒有真正納入國家和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使計劃難以落實。
(四)公共管理制度運行機制存在一定的不足
1、在選拔任用上。缺乏有效的競爭機制。首先,重資歷、論資排輩現象依然存在。其次,重學歷,一大批學非所用、用非所學、學歷很高、能力平平的人充斥其中。再次。重關系,領導的意志決定一切,選拔任用中存在個人感情因素。使公開選拔、競爭擇優流于形式。
2、在人才考核上,考核制度仍存在很多嚴重的缺陷。公共管理人才考核標準籠統、不明確,科學化、實踐化程度低,評價缺乏客觀性;偏重定性考核,忽視定量考核。考核方法簡單化不科學;考核激勵作用得不到應有的發揮;考核中民主流于形式,損害了考核的嚴肅性、公平性和科學性。
3、在人才培訓上,無法滿足專業化要求。首先是公共管理專業人才培訓法規體系不健全。目前,還沒有有關公共管理專業人才培訓的配套法規。沒有制定有關培訓的經費保障,施教機構資格認證、培訓質量評估等。其次是對公共管理專業人才培訓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經濟全球化進程中的經濟管理國際化。高新技術革命帶來的信息化和網絡化,都對公共管理專業人才的知識結構、管理能力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再次是公共管理專業人才培訓的內容陳舊、方式和方法僵化。我國各地的公共管理專業人才培訓仍大多采取“填鴨式”的講授方式,而不是根據公共管理專業人才的不同職位和學歷,采取諸如“啟發式”、“研討式”、“角色模擬”、“管理游戲”、“拓展訓練”等現代化的教育方式和手段。
三、改善目前我國公共管理人才素質培養問題的建議
(一)加強公共管理人才的專業培訓
1、更新培訓內容和方法。提高培訓質量。培訓內容要圍繞提高公共管理人才的理論素養、知識水平、業務本領和管理能力,適應他們職業發展的需要,提高培訓的針對性。要把那些經濟建設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和公共管理工作中的重點、熱點問題作為公共管理人才培訓的內容。要認真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及時更新培訓內容,適應公共管理的需要。培訓方法要根據不同的對象,采取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例如小組教授、情景模擬和案例教學等現代教育培訓方法,增強培訓的吸引力。培訓質量要進行科學有效的評估。凡是公共管理部門委托施教機構承辦的公共管理人才培訓,都要進行質量評估,確保公共管理人才的培訓質量。
2、突出培訓重點,實行分級分類培訓。公共管理人才培訓的類型總體來說大致有3種:一是初任培訓。目的在于使新人盡快適應公共管理機關的環境和工作要求,熟悉工作性質。二是任職培訓。根據所任職務在任職前分層次進行培訓,使之盡快適應新職位的要求。三是晉升培訓。使之具有擔任領導職務所需要的知識、技能。
3、完善培訓的激勵機制。建立以能力和工作業績為導向的用人機制,引導公共管理人才注重自身素質和能力的提升,激發其自覺學習、積極參訓的內在動力。實行公共管理人才登記制度,建立學習檔案制度。把公共管理人才參加教育培訓的情況記入本人檔案。作為公共管理人才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據。
4、建設專業化公共管理人才隊伍。公共管理碩士學位教育,是在職公共管理人才系統地學習現代公共管理理論,并結合實踐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加強能力建設,開發公共管理人才的重要措施。它有利于優化公共管理人才的學歷結構、知識結構和專業結構,有利于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公共管理人才隊伍。有利于提高公共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有利于公共管理人才吸收和借鑒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
(二)理論聯系實際,提高實際工作能力
“學習、鍛煉、提高”是公共管理人才成長、成才的重要途徑。要做到這一點,就得經常深入群眾、深入實際。認真調查研究,認真傾聽群眾的呼聲、要求和意見。努力把群眾創造的經驗總結出來,找到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把公共管理人才放到群眾反映強烈、熱點難點較多的地方和單位經受鍛煉和考驗,增強他們為人民服務的觀念和廉潔自律意識,使他們更多地傾聽群眾的呼聲。了解群眾的疾苦。激發造福一方的使命感。通過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于為人民服務,為老百姓多辦好事上,以一身正氣排除各種不利影響和誘惑的干擾,抵御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侵蝕。
(三)完善公共管理人才考核制度
1、制定科學、有效、易行、具體的公共管理人才考核標準。以經濟、效率、效益為標準,建立具有可比性和可測量性的成本核算和績效指標體系,量化考核標準。對公共管理人才的工作能力和實績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考核時,要體現職位性質和業務要求,不同級別的公共管理人才在德、能、勤、績、廉方面的要求是不同的,如果將公共管理專業人才的考核與不同崗位責任制與目標責任制相結合,那么就能使考核內容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考核標準要定量化,將德、能、勤、績、廉等5個方面分配合適的分值,把無形的工作項目有形化、抽象的考核要求具體化、考核的評比標準數量化,使考核變成一種度量衡,變成公共管理專業人才心目中的天平。
2、考核方法多樣化。考核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以定量方法為主,定性方法為輔,“根據不同類別、層次的職位要求,將德、能、勤、績、廉的各個指標都進行量化,分解為若干要素。并賦予一定的分值和加權系數。然后確定不同類別、層次職位各要素的等級標準和分數線,加總即得出某一職位的公共管理專業人才的分數,對照相應的等級標準,即可得出被考核人的等次。
參考文獻:
1、杜連彩,改革實驗教學,推進素質教育[J],高校實驗室工作研究,2005(1)
關鍵詞:高校學科;公共管理;發展對策
一、高校公共管理學科的涵義
(一)公共管理學科具有引導性
公共管理學科的建設是以社會發展中的實際活動為基礎、背景開展起來的,在社會的快速發展中,需要大量、不斷的實踐活動作為助推器,才能更好的創新發展。公共管理學科的主要教學內容就是由老師在課堂上為學生傳授各種管理知識,并且通過課程的安排與計劃,把課堂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轉化成管理經驗更好的推動社會的發展速度。
(二)公共管理學科具有理論的全面性
公共管理學科是一門具有指導性、引導性的學科,其根本在于公共管理包含了的理論全面性、綜合性,并且可以和高校中、社會中的各個學科、領域都有緊密的聯系,與社會的發展緊密聯系。
二、加強高校公共管理學科的基礎
(一)公共管理學科的建立是時代的需要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市場機制的不斷深化,政府的職能與角色都需要重新定位,才能與市場經高度協調、統一,因此公共管理學科就是在這樣的的前提與換件下建立起來的。公共管理學科不僅可以為社會培養有素質、有能力的管理人才,并且可以提高社會建設中管理層自身的不足與缺陷,并且運用有效的手段進性加以解決,確保學科發展具有規范性和有專業性。
(二)高校公共學科建設與我國國情的聯系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的進步,我國的快速發展離不開人才的培養,因此國家必須加快教育改革的推廣,培養更多專業型人才促進社會的發展。教育改革中,高校運用科學的手段對學科進行調整以及學科結構的整合,更是為公共管理學科建立打下了基礎。新時代的發展與人才的發展密不可分,因此專業型人才的教育體制是我國教育改革的必然結果,并且直接推動了公共管理學科的建立與發展。
三、高校公共管理學科的現狀
(一)公共管理學科授課情況
公共管理學科是一門涵蓋多個學科理論知識的綜合性學科,導致一部分老師對公共管理的內涵與范疇還存在一定的模糊,因此在課堂中無法把公共管理的特色清晰的展示給學生,導致學生對公共管理學科的專業知識掌握欠缺,這樣不僅容易降低學生對公共管理學科的興趣,還導致學科與社會實際需求相違背。
(二)公共管理學科的課程設置
公共管理是一門融匯各個領域理論與知識的綜合學科,因此在課程的設置上要與學生的實際情況、社會需求緊密聯系,才能培養出專業素養較高、社會實踐能較強的專業型人才。目前各個高校的實際情況并不樂觀,在建設與發展公共管理學科的同時,設置了管理、經濟學、政治等各個領域的相關課程,從課程的編排上貌似豐富了學生的視野、擴大了學生的知識結構,但是實際上對學生的學習以及成長都有一定的弊端。首先學生對公共管理學科不甚了解,對于繁復的教學內容,更加無法定位好自身的學習方向與發展方向;其次是繁復的課程對于學生的專業只能做到拓寬知識面與結構的作用,對于培養專業型人才并沒起不到很大的作用,往往會導致學生理論廣泛、術業不精的不良結果。
(三)公共管理學科的理論與實踐結合不夠
在公共管理學科中的關鍵環節就是實踐,但是目前高校對于公共管理課程的建設中,理論課程比重更多一些。一些高校為公共管理學科的學生設置了實踐基地,但是由于從教學結構中仍然偏重于理論授課,因此實踐基地多半為一種形式而未真正發揮其真實效果和作用。
(四)公共管理學科的教材水平
任何一門專業學科的建設都離不開科學的教材,而公共管理專業建設不久,教材的編寫規范度不夠,內容上沒有體現公共管理學科的優勢與重點,并且一部分內容還存在對其他學科的理論知識進行搬移,而并沒有針對公共管理學科進行編寫。教材內容不僅僅要與社會發展緊密結合,還要保證與時展、科學進步保持一致,但實際情況中教材內容往往陳舊,無法與教師的教學思路相結合,直接影響到了公共管理學科的發展。
四、結語
高校開設公共管理課程對于專業型人才培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不僅可以滿足社會快速發展的需求還可以實現人力資源的社會化管理,我國經濟、科技的l展都起到推動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武寶貴.我國民辦高校學科建設困境及公共政策建議[J].高教學刊,2016(20):198-199.
(一)新公共管理的內涵
針對新公共管理的內涵,胡德從管理過程的角度將其歸納為七個方面:
(1)公共政策領域中的專業化管理。
(2)明確的績效標準和測量。
(3)格外重視產出和控制。
(4)公共部門內由聚合趨向分化。
(5)公共部門向更具競爭性的方向發展。
(6)對私營部門管理方式的重視。
(7)強調資源利用具有更大的強制性和節約性。我國學者張成福和黨秀云認為,“從總體上來看,新公共管理以自利人為假設,基于公共選擇人理論及其交易成本理論,以傳統的管理主義和新泰羅主義為基點而發展起來的,其核心點在于:強調經濟價值的優先性、強調市場機能、強調大規模使用企業管理的哲學與技術、強調顧客導向的行政風格。”這種觀點簡潔而又抓住了重點,概括了新公共管理的實質內涵。
(二)新公共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是重視績效管理。績效管理即是通過績效評估和績效衡量,推動績效持續改進的活動。通過績效指標的設計,對政府的活動和提供的服務進行評估,從而追求政府管理的經濟、效率和效能,落實政府責任。二是主張市場機制的引入和公共服務的民營化。由于政府機制存在本質上的缺失,容易導致資源配置的無效率,即政府失靈。而新公共管理主張引入市場機制,借助市場的力量來彌補政府治理的弊端。競爭機制的應用還可以打破政府的自然壟斷現象,促使其提升效率。三是采用私人部門管理方式。傳統的行政模式主要強調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的不同,排斥將私人部門的管理經驗應用于公共部門中。而新公共管理主張政府借鑒私人部門的管理經驗,比如目標管理、全面質量管理、效率導向等等四是強調顧客導向。顧客導向的理念主張將企業管理中顧客至上的精神應用于政府管理,以顧客需要為施政方向,以顧客的滿意為目標。政府以顧客為導向,改變了傳統上政府的權威心態,重新定位了政府職能及政府與社會的關系。
二、新公共管理視角下的中國行政改革
(一)新公共管理對中國行政改革的必要性
1.對改革開放來中國歷次行政改革的回顧和問題分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推行了很多輪機構改革。第一次規模較大的行政改革是在1982年,主要是針對機構臃腫、部門職責不清、工作效率低下等方面。故這次改革以“適應工作重點轉移,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為核心。第二次改革開始于1988年,主要目標是進一步轉變職能、精簡機構和人員、提高行政效率等。第三次改革發生于1992年,為了適應黨的十四大上提出的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此次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堅持政企分開、精簡機構編制等幾個方面。第四次改革是在1998年,是1949年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改革的目標是: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政府行政管理體系,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行政管理隊伍等。第五次改革是在2003年,主要是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調整和完善政府機構設置等,以建立一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這些政府機構改革伴隨著我國的市場化改革的進程。雖然中國的行政改革已經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依然存在很多問題。比如1998年以前的政府機構改革因為沒有將政府機構改革與職能轉變聯系起來,都未能取得預期效果。之后的幾次改革作用明顯,但仍沒有理清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依然存在政府職能配置不合理、行政效率低下等問題。另外,這些改革缺乏新公共管理理念的指導,也沒有很好的運用新公共管理。我國一直未能走出行政改革中存在的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的怪圈,所以合理運用新公共管理推動我國行政改革勢在必行。
2.中國現階段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中國行政部門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弊端。第一,行政部門缺乏績效管理。比如政府不以績效為導向,導致政府事務龐雜、效率低下、機構臃腫等。由于預算約束不足和缺乏成本與收益的考核,很多地方政府變成了純粹的“吃飯財政”,造成人員膨脹和預算支出過多。第二,政府管制太多,市場發展不充分。政府職能范圍過于寬廣,包辦所有事務,成了競技場上的“運動員”而非“裁判員”,限制了自由市場的發展,政府失靈嚴重。再加上政企不分,使得市場自由發揮的空間受限、市場參與不足。政府的自然壟斷排斥了市場的競爭,導致公共服務效率低下,比如國企的問題。另外,很多可以民營化的產品和服務卻被政府牢牢控制。第三,政府的官僚體制問題嚴重,導致管理的惡性循環。政府的決策權威集中化,使執行人員自由裁量權較少,不能適應環境的需要。講究層級節制,束縛了行政人員的個性發展,從而影響行政效率。總體來說,中國行政部門的問題集中在低效率和低效益。這些問題都與行政部門缺乏管理理念密切相關,亟須政府運用新公共管理加以解決。
(二)新公共管理對中國行政改革的借鑒意義
新公共管理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政府改革中的普遍應用,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效益,增強了政府的治理能力,同時也滿足了更多的公共服務需求。所以,這些改革的成功經驗對我國行政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實行績效管理。在行政管理中引入了績效管理中的成本與收益分析方法,有利于減少政府部門的資源浪費現象和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并落實行政人員的責任。同時,績效管理提供了一個政府與公民互動的平臺。政府把績效的信息公開,便于公眾了解和監督,并反映自己的意見。二是借鑒市場的力量,推動公共服務民營化。市場機制是改善政府績效的一個重要手段,可以引入競爭機制,借用市場的力量改造政府,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效益。由于政府機制存在本質上的缺失,難免出現政府失靈,比如成本與收益的隔離、內部性問題等等。而市場機制的應用可以改進政府資源配置的無效率狀況,減少政府的失靈。三是合理運用企業的管理技術,建設企業型政府。大規模的借鑒企業的管理技術和哲學是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之一。在實際中,政府中的很多公務人員辦事拖拉、敷衍塞責,導致效率低下和民眾的不滿。所以,可以利用企業管理中的目標管理、全面質量管理、績效管理等先進的管理經驗來促使行政人員提高辦事效率和效益,建設企業型政府,以實現高績效的政府。四是建設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政府即服務于人民的政府,以人民的滿意為政府的施政目標。從新公共管理的視角看,也就是把民眾視做顧客對待,政府人員應全心全意為其服務。而當前,我國官員腐敗現象頻發,部分官員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而不是為造福社會,造成了官員的信任危機。所以,必須嚴懲腐敗,規范官員的公共行為,提高其公共服務意識,建設服務型政府。
(三)新公共管理在中國行政改革中運用的原則
[關鍵詞]公共管理 工具 性質
考察公共管理工具的性質,實際上是要回答公共管理的工具是什么、有何特征等一系列問題。我們可以籠統地說,公共管理的工具就是實現公共管理目標的手段,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決定著公共管理的內容特征。但由于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形成對公共管理性質和目的統一認識,所以關于公共管理工具性質的確切定義,也尚在討論中。事實上,公共管理學領域從不同的角度理解公共管理,從而形成了對公共管理工具性質的幾種解釋,下面做逐一簡單介紹。
公共管理的工具是政府公共職能的履行手段
工具和目標密切相關。作為公共管理者的政府,其核心任務就是根據特定時期的政治、經濟、社會實際狀況和發展趨勢確定公共管理的目標內容,即政府職能。政府職能確定后,政府還要依據職能內容的特征和政府的能力水平,選取有效的職能履行手段,這些具體的職能履行手段就是實現公共管理目標的公共管理工具。
傳統的公共行政學按照公共職能履行手段的特征的不同,將其分成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和思想的四大類。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職能履行手段,也可以對其進行綜合運用。一般說來,公共職能內容和職能重心不同,政府所運用的職能履行手段會隨之發生變化,比如改革開放前我國政府把職能重心確定為階級斗爭,并由此產生了大量帶有明顯強制色彩的政治手段,而隨著改革開放后政府職能重心的變化,強制性的政治手段減少,代之以更多誘導性的經濟手段和規范性的法律手段。
另外,職能履行手段的選取還會因為政治經濟社會特征的變化而變化,例如我國政府在計劃經濟時期通過許多具體而微的計劃來管理經濟,改革開放后則根據商品經濟的特征利用宏觀政策調控手段來實現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在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興起的新公共管理運動中,各國政府改革的一個鮮明特征就是政府職能履行手段的汰舊與創新,職能履行手段的分散化、市場化、社會化傾向增強。美國著名公共管理專家戴維?奧斯本和特德?蓋布勒在他們合著的《改革政府》一書中把政府職能履行手段比作裝在政府箭袋里、可以根據情況單獨發出或配合使用的箭,并根據其使用狀況分成三類:傳統類、創新類、先鋒派類。在這三大類下共包含了36種具體的公共管理工具。
公共管理的工具是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途徑、方式和手段
在當前的公共管理領域,一種占普遍多數的意見認為,現代政府作為一種彌補市場不足的機制,其核心任務和主要職能是向公眾卓有成效地提供各種公共產品和服務,并通過這些提供活動間接起到維護政治統治和社會秩序的作用。
從這個意義上講,現代公共管理實質上是以政府為首的公共部門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活動與過程。政府怎樣在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時做到卓有成效?因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效果不僅受公共產品和服務本身特征、政府能力等因素的強烈影響,而且更與具體的提供途徑、方式和手段密切相關。公共部門有必要針對具體情況選擇最佳的提供途徑、方式和手段,即具體的公共管理工具。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機制中,有兩種角色或功能的區分:安排公共產品和服務與生產公共產品和服務。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安排指決定所要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種類、數量、質量、效果或對此承擔責任;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生產指生產出各種具體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長期以來,人們把官僚制視為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唯一提供機制,公共官僚部門既是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安排者又是生產者。為此,政府創設了大量的公共管理部門和公共企業,造成了政府機構臃腫、等弊端;由于受官僚制度本身的局限,政府在安排與生產公共產品和服務方面途徑單一、方式和手段有限。直到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效果為中心的新公共管理運動興起,政府逐漸意識到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安排者與生產者兩相分離的可能性,逐漸打破官僚制這種單一提供機制,從市場機制和社會自治機制中汲取支持性資源,并通過安排渠道與生產渠道的多重搭配,創造出大量豐富的、更具靈活性的新公共管理工具。
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途徑方面,政府仍是主要的安排者,生產者類型呈現多樣化特征,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途徑:公共部門安排――公共部門生產(如法律規范);公共部門安排――公共企業生產(如戰略性物資的儲備);公共部門安排――私人企業生產(如政府辦公物資);公共部門安排――第三部門生產(如公共住房);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方式和手段方面,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官僚制之外的資源,如市場機制中的競爭機制和公民社會中的自我管理與服務機制等。公共管理工具是公共政策的實施工具
公共政策理論認為,政府公共管理的全部內容和實質就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政府在制定出公共政策之后,總要依賴于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將其部署和貫徹下去,這些政策實施的手段――公共政策領域稱之為政策工具――就是公共管理工具。
事實上,我們對公共管理工具的了解和認識,更多地建立在公共政策領域對政策工具的詳細描述和討論上。學界術對政策工具的研究由來已久而且越來越加以關注,這不僅因為政策工具在政策目標與政策效果之間架構起橋梁,而且由于現代政策執行難度和復雜性程度大大提高,導致對政策執行相關知識的需求增大,使得政策工具研究的實際貢獻不容小覷。對于什么是政策工具,研究者們從不同的角度給出不同的定義,歐文?E?休斯在《公共管理導論》一書中將政策工具定義為:“政府的行為方式,以及通過某種途徑用以調節政府行為的機制”。
我國學者張成福的定義則是:“政府將其實質目標為具體行政的路徑和機制。”常見的一種是從政策目標出發,將政策工具與達成目標的手段聯系起來加以理解,將其定義為:人們為解決某一社會問題或達成一定的政策目標采用的具體手段和方式。人們還試圖依據政策工具的特征對其進行分類,但由于分類標準各異,學者們沒有形成統一意見。
美國政治學家羅威、達爾和林德布洛姆等人傾向于把政策工具歸入一個寬泛的框架中,如將其分為規制性工具和非規制性工具兩大類;麥克唐納和艾莫爾根據所要獲得的目標將政策工具分為命令性工具、激勵性工具、能力建設工具和系統變化工具四類;加拿大學者豪利特和拉米什根據政府工具強制性程度將政策工具分為自愿性工具、強制性工具和混合性工具三大類,每大類中包含若干工具手段,這樣形成了一個國家干預程度由低到高的政府工具圖譜。筆者認為這種分類框架更加合理,更具解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