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經濟糾紛的方式

時間:2023-08-30 16: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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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經濟糾紛的方式

第1篇

【關鍵詞】建筑工程結算;難點;原因;治理措施

一、建筑工程結算的難點

1、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的依據存在不確定性,根據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據,就有不同的分類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結算的性質不同,就可以將建筑工程結算分為兩種:計量依據,費率、價格依據;而按照性質來源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合同中確定的依據以及在施工過程中進行逐步商議的依據。這種建筑工程結算依據存在不確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沒有比較明確的合同雙方結算依據,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較的含糊,模棱兩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雙方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建筑工程結算的商榷依據也存在不確定性,進而引發合同雙方產生經濟糾紛。

2、建筑工程結算的期限和審核效力難以確定。

建筑工程結算是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對施工工人進行勞動支付的前提,對工程計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簽訂合同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不同的。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對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進行比較明確的約定,無論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還是設定一個結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沒有,這樣就使得簽訂合同的雙方出現經濟糾紛時,因為這些原因而沒有設定時間權限,在進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夠按實結算,就沒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這樣就會導致建筑工程款的結算變得遙遙無期。建筑工程結算審核效力比較的難,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走上法律程序,這樣就會使得要進行對方的審核,重復的操作就會拖延時間,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并且以工程沒有完工為由而拖欠工資。

3、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缺乏合適的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

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現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

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

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建筑工程結算是建筑工程合同款中重要的內容,建筑工程結算是一件比較細致的工作,需要認真仔細,即使在進行階段的過程中存在諸多的困難,但是我們不能夠因為這些困難而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畏首畏尾,而應該盡可能的考慮好合同的細節,并且積極的針對這些難點進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恰當的解決措施。

參考文獻

[1]楊業豪.淺議建設工程結算階段造價控制與管理[J].中國城市經濟,2011年15期

[2]羅文楚.淺談工程造價及工程結算管理[A].湖北省中、小水電建設與管理專委會成立大會及學術研討會資料匯編論文集[C].2004年

第2篇

引言

經濟糾紛是企業在參與市場運營的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的一個現象。如何在經濟糾紛中更好地保護好自身的經濟利益,就需要提供必要的、合法的相關財務數據。在這一訴求的推動下,法務會計開始成為會計領域的一個重要的分支,被廣泛地應用在各種經濟糾紛之中。但是,從當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現狀來看,我國的法務會計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因此,本文從法務會計的應用現狀出發,探究其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對于法務會計應用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及應用現狀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

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與法學知識以及審計方法與調查技術,旨在通過調查獲取有關財務證據資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陳述,以解決有關的法律問題的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偵察學和犯罪學等學科的有關內容為一體的邊緣科學。

(二)法務會計的應用現狀

當前,我國在經濟領域已經取得了非常大的進步,作為企業日常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務會計的角色正在發揮出更大的價值。但是其在具體的應用中還存在著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法務會計具體細則執行的不到位。在企業日常的法務會計工作中,尤其是對于一些生產及市場規模相對比較小的企業來講,法務會計準則是其平時會計工作的一個主要的引導原則與方向。但是,從具體的實施來看,部分小企業并沒有將法務會計準則中的相關細則進行完全的落實與執行,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打折扣的現象。在這個過程當中,由于相關流程的不到位,為企業今后的財務工作的順利實現與發展埋下了隱患。這種在觀念上的制約和不足,已經極大地影響和制約了企業法務會計職能的穩健發揮。

其次,法務會計理念理解不到位。當前的法務會計工作標準正在與國際相關要求進行了對接與匹配。這種對接對企業的法務會計工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一些新的計算與統計公式的應用在客觀上加大了企業在法務會計工作中的難度。部分企業在一些關鍵的步驟方面出現了一定的折扣現象,這些都從側面反映出了企業自身對法務會計理念理解的不到位。法務會計中的一個主要工作方向,抑或是一個主要的問題就是從制度層面進行不斷地設計優化與發展。舉例來講,當前在企業日常的管理中,出現的諸多制度層面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制度的缺陷與不足。其中就包括法務會計從業人員的自律,會計行業的監管,會計領域的自查與自我糾正。

最后,企業法務會計工作者的專業水平面臨新的挑戰。當前,在很多方面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從執行法務會計條款的標準上都對企業的法務會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這種高標準要求與企業法務會計工作人員現有的水平與素質之間的差距是當前影響企業法務會計實施的主要不利因素。同樣,在會計改革的層面,相關的人才更是推動改革向前推進與發展的重要助燃劑。缺乏人才,尤其是專業的法務會計人才的企業是很難從根本意義上推動企業的發展向一個更高的水平。由于我國在法務會計人才的培訓機制及企業單位的人才選拔及培訓機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會計改革和實施遭遇了重要的人才危機。每年,有大量的法務會計專業人才踏入社會,并且走進企業,但是在一線實施中面臨著諸多的挑戰。

總之,由于主客觀等方面的原因,法務會計在實施過程當中,還面臨著比較大的挑戰。如何從制度體系及員工培訓等角度來進一步促進法務會計更好地實施是今后企業管理與發展層面面臨的主要問題。

二、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人才缺乏

由于法務會計在基礎理論方面,既具有會計學的相關特點,也具有法學及審計學的相關特點。正是這種在基礎理論層面的不足,導致法務會計人才在具體的培養過程當中,包括培養模式的選擇,教學方法的設計及教學評價的實施等方面處于一個相對比較被動的發展局面。在加上當前,在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圍繞企業或者個人的相關財務的糾紛不斷增多。很多企業或個人需要法務會計來為其財務糾紛的解決尋求出路。因此,造成了法務會計人才的缺乏。具體來講,這種法務會計人才的缺乏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法務會計人才在數量上的不足。另一個是,當前培養的法務會計人才的整體水平和質量與社會需求之間還存在著比較大的差距。

(二)法務會計案例缺乏

從國內發展的情況來看,圍繞法務會計相關的案例還是比較少的。從法務會計自身的學科特點來看,法務會計是植根于會計學科發展需要而不斷地從實踐中進行的理論總結的結果。但是,由于我國在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的時間比較短,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包括法務會計在內的諸多實踐的案例還不是很多。我國在整體的學科構建層面,與西方會計學科比較發達的國家相比還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因此,當前,法務會計在案例研究及發展層面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同時,由于在日常的法務會計具體實施的一線中,一些新的管理問題與現象得不到及時的理論支持,這些都影響了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與擴充。同時,法務會計的理論工作者,在很長一段時間的理論研究中,將研究的重心放在了對歐美相關國家的理論的綜述研究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務會計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也就導致了法務會計的具體實踐案例還相對比較少。

(三)法務會計在企業的應用較少

需要指出的是,在當前涉及法務會計的業務領域還存在著很大的提升空間,這在客觀上影響了法務會計應用水平的提升。一直以來,法務會計在發揮自身應有的職能的進程中,就是基于一些傳統的固有觀念而影響其正常職能與作用的發揮。例如,在一些發展相對比較落后的地區,法務會計為企業的發展服務,這一點無可厚非。但是,當企業在日常的運營中,出現了一些違反會計相關法律時,會計行使自身職能的獨立性就會由于企業的管理制度的約束和制約而難以發揮。同時基于主客觀等方面的原因,一些企業缺乏對法務會計存在意義與價值的認識,這些都是法務會計在企業中應用比較少的主要原因。由于在應用數量上的不足,導致法務會計在企業一線應用的過程當中缺乏必要的保障,也就在客觀上影響了企業在面臨經濟糾紛的時候,借助法務會計來更好地維護自身發展利益的效果。

(四)社會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存在誤區

法務會計從發展的時間上來看還比較短。因此,社會上關于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還存在著一定的誤區。例如,關于法務會計獨立性的誤區。一些企業在機構設置中會安排專門的法務會計人員來處理企業在發展過程當中,所面臨的經濟糾紛。企業會出于自身的經濟發展需要,利用在管理權層面的優勢來對法務會計職責的行使進行施壓,使其在相關的會計統計數據和結果上朝向有利于自身經濟利益的方向來發展。這種行為是當前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存在的一個比較大的誤區。因為,按照法務會計相關準則的要求,法務會計所提供相關數據與材料務必要客觀真實。如果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提供的材料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不僅僅會導致企業在經濟糾紛中處于一個很大的被動地位,情節嚴重的,還需要擔負一定的法律責任。

三、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對策

(一)注重培養法務會計人才

為了更好地提升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水平,要注重培養法務會計人才。要從當前經濟糾紛中對法務會計人才的基本訴求出發,來確定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目標。因為,對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確立,不但取決于社會對于法務會計人才的需求環境,并且還取決于其所屬主體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這些也是其在未來的市場競爭與發展環境中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基本條件。沒有一個相對完善的發展與法務會計人才的評價機制,法務會計人才在其所發揮的市場價值也是大打折扣的。所以,在今后的法務會計人才的不斷培養與發展的過程中,只有從源頭制度上,確保其培養目標的可行性與科學性,才會在具體的操作中擁有更大的把控。具體來講,高校在法務會計專業教師的招聘和選擇過程中,除了考察其必要的教育和學歷背景之外,還應該強調其在具體的法務會計市場中的實踐經驗,通過這種教師可以更好地提高法務會計教學的實用性。同時,在進行法務會計的教學過程當中,要安排一定的學時,讓學生在市場的一線進行實習和實踐,從而提升學生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能力和水平。經過這種系統的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方案的確立和實施來更好地助力于法務會計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

(二)豐富法務會計案例

當前,由于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應用中的案例還比較少,這就導致在具體的應用階段,由于缺乏必要的參考案例而導致法務會計參與和應用在經濟糾紛中的水平很難得到一個質的提升和飛越。因此,在今后的法務會計的應用中,不斷地豐富法務會計的應用案例,是其在今后的應用發展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關于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途徑,筆者建議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實現。一方面,在理論層面,可以嘗試在高等院校及科研學術機構中,建立定期的學術交流機制,通過定期的學術探討當前在經濟糾紛領域出現的法務會計案例。同時,在不斷發展與完善的基礎上,建立國際學術互動組織,更好地將法務會計領域的相關案例問題實現國際層面的接軌。另一方面,在實踐層面,法務會計工作者要積極進行法務會計理論的實踐,通過在市場一線的實踐,不斷的獲得一手的法務會計的應用案例,從而更好的為法務會計案例的豐富提供更多的素材。

(三)加大法務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力度

從上文可以看出,當前法務會計在具體的市場中的應用案例還比較少。這種現狀一方面,不利于法務會計自身理論體系的豐富與完善。另一方面,企業由于缺乏對法務會計的實際應用,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對法務會計的認知與信任程度。因此,在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的應用與發展中,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強法務會計在企業中的應用力度。一方面,從組織建設上,將法務會計職責的履行作為一個常態化的組織機構來進行實施。這就包括法務會計人才的招聘與培養。另一方面,在企業的文化建設及戰略的制定與調整中,都要積極發揮法務會計自身的價值與作用。只有在這種應用力度與水平不斷提升的條件下,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與提升才會再上一個新的臺階。

(四)加大對法務會計的宣傳

當前,法務會計在具體的應用領域還存在著認知程度不高的問題。其中包括企業及個人的認知度。在新媒體不斷發展的今天,相關職能部門可以通過利用各種各樣的信息傳播媒介,通過科學、易懂的表達方式,來將法務會計具體內涵與與要求更大范圍的進行講解。例如,在一些地方通過開展法務會計進企業的方式,讓更多的企業及社會群體,更好地認知法務會計,對其基本的職業內涵及相關的職責進行宣傳,進而提高大眾對法務會計的認知度。在加大對法務會計宣傳的過程當中,要避免過于理論化的宣傳方式,在宣傳的內容及宣傳媒介的選擇等方面都要進行精心的選擇,從而達到一個比較好的宣傳效果。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要從具體的規章制度層面,對相關企業的法務會計的宣傳效果進行落實。通過這種宣傳,一方面,可以減少企業及個人在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的應用中存在的誤區。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引導企業利用法務來更好的保護自己在經濟糾紛中的合法權益,進而促進法務會計在經濟糾紛中應用價值的提升。

第3篇

購車方(乙方):

甲方 現將 車轉讓于乙方。該車車牌號碼為 ,發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現訂立汽車轉讓合同如下:

第一條:汽車質量:該車于 年 月登記,檢驗合格期至 年 月,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善狀況表示認同。

第二條:汽車價格:經雙方協商該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 元。

第三條:權利義務:

1、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時向買受人提供車輛證件;說明汽車的現狀。

2、乙方在購買時應認真檢查甲方所提供的車輛證件、手續是否齊全,并且應對所購車輛的功能及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確認。乙方在購買該車后,負責車輛的維修以及相關規費的繳納。

3、甲方要保證此車手續真實有檔,不是套牌及一證兩輛車,發動機號碼與車架號碼必須與檔案相符,如有上述不符行為,甲方要負全部責任,退回車款,并包賠乙方一切經濟損失。

4、甲方保證此車無任何經濟糾紛,盜搶及交通責任,如有,甲方負全部責任,并包賠乙方一切經濟損失。

5、甲方必須保證此車在換牌時能換上牌,如換不上,甲方給乙方退車,并包賠乙方損失。

第四條:車輛過戶:車輛必須過戶,一切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共同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第五條:結算方式及期限:乙方將車輛驗收合格后,一次性付給甲方。

第六條: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兩份,可作法律依據,雙方各執一份。

第七條: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按手印后生效。

第八條:違約責任:按(合同法)參照執行;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仲裁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年 月 日以前發生的事故經濟糾紛及違章由甲方負責,之后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第4篇

[論文關鍵詞]仲裁;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優勢

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 訴訟作為常態的解決糾紛機制無疑有著重要的地位, 能夠在保持社會秩序基本穩定的前提下, 通過理性方式來調整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但訴訟亦并非唯一的解決糾紛手段,也非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因此, 和諧社會下糾紛的有效化解, 除了注重傳統的訴訟方式外, 還要結合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即以仲裁等為代表的等多形式、多層次的糾紛解決機制。

一、訴訟的功能與缺陷

作為一種社會機制和權利行使方式, 訴訟制度的首要功能是定分止爭、解決糾紛。國家創設訴訟制度的最初動機就是解決因利益紛爭而引發的社會沖突,并借此來調整當事人間的沖突,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司法裁判是訴訟的本質含義。

作為一種社會解決糾紛機制,訴訟的主要功能仍在于解決糾紛、消除沖突。這對于維護社會秩序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作為一種特殊的糾紛解決方式和社會控制機制,訴訟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結構性功能缺陷。

1.訴訟中存在著不少矛盾:法律規則(審判規范)與社會規范(傳統、道德、習慣和情理)的矛盾,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矛盾,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的矛盾,公平與效益的矛盾,程序設計高度專業化與當事人參與的常識化要求的矛盾,規則的確定性和程序的僵化與解決特殊個案所需的靈活性的矛盾,事件涉及的簡單權利義務關系與糾紛背后復雜的社會關系之間的矛盾等等。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訴訟作為糾紛解決手段的功能和效果。

2. 訴訟機制的運作成本較高,頻繁啟動訴訟機制裁決社會糾紛,會造成有限的社會資源的過度使用,從而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為了啟動訴訟程序,國家和當事人都需要投入相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等較高的成本,復雜的訴訟程序對當事人的耐心和決心也是個極大的考驗,而且頻繁啟動訴訟機制裁決社會糾紛,會造成“滋訟”的局面,從而導致社會司法資源的緊張和浪費。當司法機關面臨的糾紛總量超過其所能負荷的極限,就會出現“積案如山”,“訴訟爆炸”。法院不僅難以應付訴訟的巨大壓力,而且由延遲和高費用導致的日常糾紛解決途徑的不暢和阻滯更會危及司法的權威。

3.作為一種以沖突雙方當事人公開對決為表征的社會解決糾紛機制,訴訟容易將矛盾公開化、擴大化。而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全球化的不斷推進,人們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重視相互尊重與寬容的價值理念。因此,訴訟作為雙方當事人依靠國家法律強斷的糾紛解決方式,與這種時代潮流是否合拍,是否需要修正,是值得思考的。同時,某些特定領域的糾紛具有專業性,作為一般解決糾紛機制而言的訴訟會因缺乏解決這類糾紛的技術手段而倍感乏力。

因此,如何彌補訴訟機制本身在結構和功能上的缺陷,是社會解決糾紛系統建構和運行必須面臨的問題。由此,現代法治國家還在訴訟制度之外,積極發展其他解決糾紛的手段, 保留了若干傳統的私力救濟和社會救濟形式,如和解、調解、仲裁等。

而仲裁作為一種為各國所普遍采用的典型的非訴訟解決糾紛機制,具有自身的獨特的性質和功能。仲裁是一種介于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之間的“社會救濟”形式。這使得它在運作機理和功能上具有一些作為“公力救濟”形式的訴訟所不具有的特征和優勢。

二、仲裁的優勢與特點

(一)仲裁的功能優勢

從某種意義說,仲裁具有的功能就是對訴訟和調解局限性的克服。在仲裁中,當事人的自由被充分尊重但又嚴格限制。裁決的權威來自于仲裁庭的公正與法律的認可,其約束力又被深深植入當事人的內心信念。也就是說,道德的約束力與法律的強制力相互交融,由此使仲裁具有了“準司法”的性質。

(二)仲裁的特點

與訴訟相比,仲裁的特點在于靈活便捷、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治權的同時具有經濟性、獨立性、保密性、專業性、國際性等優點。這種優勢正是各國定位仲裁與訴訟關系的基礎。具體而言:

1.自愿性

仲裁最突出的特點就是自愿性,即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我國仲裁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的發生必須以糾紛雙方當事人立有仲裁協議為前提條件。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同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文書,仲裁協議的涵義折射出仲裁協議的實質——當事人雙方依據自己的獨立意志,行使自己的處分權,自愿讓渡一部分權利給第三人形成仲裁權,并承諾服從此種仲裁權且排斥國家干預的一種合意,具備“平等協商”與“一致同意”契約的特征。可見仲裁采取自愿原則,仲裁是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的,包括自愿決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自愿決定解決爭議的事項,選擇仲裁機構等;當事人還有權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名冊中選擇其所信賴的人士來處理爭議。涉外仲裁的當事人雙方還可以自愿約定采用那些仲裁規則和適應的法律等等。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2.保密性

我國《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與訴訟相比,仲裁的開庭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 公開為例外,只要沒有特別的規定或約定, 仲裁的進行均不對外公開。此舉可以防止泄露當事人不愿公開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業秘密等,更為重要的是,仲裁從庭審到裁決結果的秘密性,使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不受影響,也使雙方當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繼續生意上的往來。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3.專業性

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復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因此,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專家仲裁由此成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

4.靈活便捷

與審判程序相比,仲裁程序顯得更加靈活和簡便。表現在:

其一, 仲裁實施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并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其二,程序靈活。由于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仲裁人可以同當事人約定具體程序,方便當事人

其三,便捷。由于程序的簡便和沒有上訴程序使得仲裁成為最快速、具有終局性的糾紛解扶方式,(調解在成立的情況下,更加便利和迅速,但不排除調解不成而導致的加倍延遲)。

5.具有法律效力

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我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可見,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樣,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經濟糾紛在仲裁庭主持下通過調解解決的,所制作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裁決,只要被請求執行方所在國是《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或是成員國,如果當事人向被執行人 所在國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法院就得依其國內法予以強制執行。

6.經濟性

仲裁的經濟性主要表現在:時間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費用相對減少;仲裁無需多審級收費,使得仲裁費往往低于訴訟費;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當事人之間通常沒有激烈的對抗,且商業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對當事人之間今后的商業機會成本影響較小。

7.獨立性

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系。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機構的干涉,顯示出最大的獨立性:

其一,仲裁是由仲裁庭獨立進行的,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仲裁庭;其二,仲裁委員會聘請的仲裁員都是公道正派的有名望的專家,由于經濟糾紛多涉及特殊知識領域,由專家斷案更有權威,而且仲裁中處于第三人地位,不是當事人的人,由其居中斷案,更具公正性。

第5篇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依法清收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2-0047-02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At present, our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are puzzled b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and low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proportion. Legall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is the main way to achieve the goal of low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proportion. In the present credit and legal system environment of China, state-owned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make their advantage of vertical administration, improve centralized management of economic dispute cases by integrating man power resources, explore the innovative approaches of specialized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intensive management and market -orientation management and find a solution to the low benefit of legally clearing and recovering non-performing assets.

Key words:stat-owned commercial bank; non-performing assets; legally clearing & recovering

不良資產清收管理是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重點、難點。近年來,隨著各行新增不良資產涉法清收問題增多和存量不良資產清收空間逐漸縮小、難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來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別是基層行普遍面臨著缺乏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在當地法院訴訟案件中地方干預多,在上級法院訴訟案件中各自協調、處理分散、效率遲緩,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勝訴未執結金額高、訴訟費墊支金額高、案件損失金額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狀況,全轄依法清收的專業層次和整體效益亟待提高。對此,在管轄行層面上積極探索資產風險管理、不良資產經營、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相結合的清收路徑,著力構建大經營專業化績效拓展機制,充分發揮現有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長作用,深層推進不良資產的專業化追償,實施集中強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內涵

集中強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實各行現行相關專業管理制度、要求不變的基礎上,按照系統原理,以管轄行為主、當事行為輔,整合轄內法律人才資源,在特定層面、環節集中處理相應審級法院以銀行為原告經濟糾紛案件的不良資產依法清收模式和專業工作。

二、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組織機構

整合或依托管轄行法規、風險、資產經營部門組成經營性、服務性、專業性相結合的依法清收機構,集中本級轄內具有法律事務、風險管理、資產經營管理專長的人員,專業從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資產風險防范和經濟糾紛案件處理層次。案件量大且內部法律人才缺乏時可從本行律師庫或所需專長人員中臨時彌補。

三、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層次范圍

根據銀行相關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經濟糾紛案件轉授權限和人民法院系統民事案件管轄權限對稱、結合的原則,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可集中以下四類屬本級行管轄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1.超過當事行轉授權限的經濟糾紛案件。

2.超過當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在上級法院審執的經濟糾紛案件。

3.當事行因原審判決不公需上訴、申訴至上級法院的經濟糾紛案件。

4.當事行在本地法院執行不力,需提級執行或異地執行的經濟糾紛案件。

符合上述范圍的經濟糾紛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訴訟費墊支清理的基礎上,按擬訴、已訴兩類分別集中、處理。

首先,當事行擬訴的案件。按規定經調查、審查、審批、移交后集中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全程處理。

其次,當事行已訴的案件。移交上級法院的遺留案件或須提級執行、異地執行的案件,應提供相關擔保手續、保證期間執行期限的證明材料、審執階段的法律文書、借款人及擔保人現期財產狀況、未審結未執結的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其中:①屬內部員工案件,實行自愿移交,經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審查同意后接收。②屬外聘律師案件,當事行移交需上報雙方解除原《委托協議》的書面文件,或上報雙方同意變更委托條款的補充協議或修改協議,并報審實施。

四、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為全面、科學、規范、高效推進依法清收工作,對管轄行集中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實行以效益為目標的專業化、全程化、規范化、精細化和責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運作:

1.擬訴調查階段。由當事行根據管戶信貸檔案等負責調查、收集完成,向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報送《擬訴調查報告》并附全部證據材料。主要內容包括:訴訟時效、保證期間時效的證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須提供),擔保手續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證人的經營、財務、可供執行財產情況,預計可清收資產處置變現金額等。上報期以預警信號和訴訟時效、保證時效為限:債務人、保證人有逃廢債現象的隨時上報或先保全后上報;一般案件至少于訴訟時效、保證期到期一個月前上報;重大疑難案件至少于訴訟期、保證時效到期兩個月前上報。

2.訴前審查階段。由相應管轄行法規或風險部門完成,同級行依法清收機構前置介入,根據報送擬訴案件材料,從事實證據、法律法規、管理權限、預測效益等方面進行分析、審查,主要包括訴訟時效、擔保時效,訴訟主體審查,證據是否充分,案件處理權限,訴訟成本及預測效益等,并按三種情況分類限期處理。

首先,對證據充分且具有可訴性的本級行權限內案件,自簽收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重大疑難案件20個工作目內完成審查審批。其次,對證據不全的上報案件,及時退回當事行限期補充材料,補報確認后同上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批。再次,對預測匡算收不抵支的無效益案件,暫采取非訴方式下達《法律事務提示函》、《法律事務督辦函》提出指導意見,由當事行負責監測保全。

3.訴訟追償階段。由相應管轄行依法清收機構專業化追償,全程精細化管理、市場化處置,當事行和相關部門搞好配合。

立案環節。依法清收機構自簽收經審查審批后案件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立案前應逐案研究制定訴訟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事實認定證據分析、法律適用、訴辯要點、法官選擇、注意事項、結果預測等。立案時要積極聯系法院緩繳訴訟費,以減少墊付資金的額度和期限。

審理環節。立案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做好庭前準備工作,適時掌握案情動態,并按時提交證據,如有必要,當事行應派管戶經理、風險經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員協助出庭。庭后要及時保持與經辦法官的聯系溝通,跟蹤了解審理動向,在全力維護本行合法權益前提下促進法院快審早判。如有結論性意見(如一、二審判決書,調解書等)應及時聯系,反饋當事行和本級行法規部門。

執行環節。是實現債權追償、提高訴訟效益的關鍵。法院裁判的法律文書簽收后,依法清收機構應適時申請執行,著力探索內外結合、上下聯動、左右互補的專業化、全方位、立體型執行模式,加大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力度:即對外聯系法院實行專題部署、限期執行、提級執行、異地執行、定員集中執行,聯系相關中介機構公開招標、風險委托執行等;對內啟動責任追究、獎懲激勵機制,促進當事行及相關部門、人員通力配合,進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證人的財產線索。并視案情采取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主體,主張優先受償、提出參與分配、行使代位權等多種追償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資產。

處置環節。對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協調執行法院盡快評估、拍賣、清場;對執行法院暫未拍賣出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建議執行法院擴大范圍、渠道與有權行招商引資或聯合評估拍賣;經上述程序仍未拍賣的非現金資產,依法清收機構應督促執行法院及時裁定為本行抵債資產,由有權行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后集中批量公開拍賣。

結案環節。案件終結后,依法清收機構應及時將所辦案件全宗材料進行移交,由法規或風險控制部門、當事行按相關規定進行系統錄入、檔案管理等。

五、集中強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為降低訴訟成本費用,提高案件處理效率,解決以往各基層行在上級法院處理、協調案件及到管轄行進行案件報批、外聘報批、墊支報批等往返奔波、延時耗力的分散狀況,統一采取對外以管轄行為訴訟主體辦理案件,對內實行歸并所屬行“集中收支墊付,分別建立臺賬,逐案軋計損益,核撥清收資金”核算案件的綜合提升經營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墊付。依法清收機構集中辦理各當事行案件發生的受理費、保全費、評估費、執行費等規費,暫由本級行財會部門在“墊付訴訟費”科目統一墊支,以法收回的貨幣資金先劃入本級行“其他應付款”科目。

2.分別建立臺賬。管轄行財會部門統一在上述科目中對各發案行分別建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臺賬,明確專人管理,做好收支記賬。

第6篇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時依法進行調解,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第85條規定:“調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和經濟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實體問題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調解書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書之一種,其法律效力與民事判決書是相同的。”

用調解的方式解決民事訴訟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的一種重要方法。它體現了我國特有的調解和審判相結合的民事訴訟原則,這種方式有利于合理解決當事人的訴訟糾紛。根據我國民事審判實踐證明:多數民事糾紛案件都是采用調解的方式結案的,這是因為民事糾紛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不論當事人雙方爭議的問題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礎上產生的糾紛,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曉之以理,大多數糾紛是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的。因此,搞好調解工作和制作好調解書是民事審判業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對于加強人民內部的友愛關系,促進安定團結,搞好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預防和減少糾紛,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民事調解書可分為一審、二審、再審民事調解書,寫法除個別項目略有不同外,其余大致相同。其結構可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

標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種。

2.編號

寫在標題右下方的位置。寫明:“[年度]×民×字第××號。”

3.當事人情況

如系一審的調解書,應按順序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況。如系二審的調解書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寫。如系再審的調解書按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順序寫。具體寫法與一審、二審、再事判決書相同,可分別參照。

4.案由

即寫明案件的性質。如“婚姻糾紛或購銷合同糾紛或損害賠償”等。

(二)正文

一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事實。如系二審或再審調解書,在其之前還應寫上訴人提起上訴的情況和再審的提起情況。案件的事實可寫法院確認的事實。如果案件是在法院受理后,尚未開庭情況下,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和事實清楚,并經雙方同意而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的事實可寫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無論是哪種情況,事實都應當寫得簡明扼要,不必像判決書那樣寫得過細。

二是寫明調解達成協議的內容。協議內容是指在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它是調解書的核心內容。在事實寫完之后,應另起一段,寫明如下一段文字:“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而后,用分條分項式寫明協議的具體內容。最后,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調解書送達前,如有一部分已執行,在本協議內容中,應將已執行的那一部分也寫入調解書協議內容中,并加括號注明(已執行)。

(三)尾部

首先寫明法院對協議內容予以確認的態度及調解書的效力: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之后由審判庭人員署名,注明制作日期,加蓋院印,書記員署名,左方打出“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校對戳。

三、寫作注意事項

?調解只根據當事人的自愿,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不能強迫調解。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調解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有關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否則不應確認。

?敘述調解書的事實,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確定責任,這是因為雙方已就爭議的內容達成了一致處理意見,但如果一方堅持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也要可在事實中將之反映出來,總之,以尊重當事人意愿為前提。

?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的問題,不應在調解書在確認,而應當另行制作決定書確認民事行為無效或者合同無效。這是因為,民事行為或者合同的有效無效確認,只能由司法機關即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確認的機關(如仲裁機關)予以認可,調解協議是當事人自愿原則的體現,無權就民事行為或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

?當事人在一審中達成調解協議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須制作調解書,對于調解不離婚、維持收養關系、即時履行和當事人不要求制作調解書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對不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二審和再審中,當事人達成協議后,應當制作調解書,因為它涉及到原審判決的效力問題。

?調解書的內容應明確具體,便于當事人的履行。調解書中不應使用強制性的詞語,不宜寫進教育性無法律上實體意義的詞句,無必要寫當事人無其他爭議和調解成立的日期。調解書也無需寫撤銷原判決,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和再審調解書送達后,即視為原判決撤銷。

【范文】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199×)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57年生,漢族,農民,住**縣劉新鎮孔灣村三組。

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88年出生,漢族,學生,住址同上。

法定人**(**之父)。

上列當事人的委托人李強,南京正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當事人的委托人袁尚,男,教師,住**縣新城中學宿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劉新鎮集體商業總店(下稱商業總店),住所地**縣劉新鎮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業總店經理。

委托人陳康,江蘇石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人祝慶,男,**縣供銷合作社科長,住**縣供銷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損害賠償

上訴人**、**不服**縣人民法院(**)江民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撤銷原判,判令被上訴人商業總店賠償經濟損失。

1995年10月12日**從商業總店購買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時許將其用于照明發生爆炸,致**、**父子被燒傷。經醫院診斷:**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積Ⅱ°燒傷;**頭、頸、胸、雙上肢13%面積Ⅱ°~Ш°燒傷伴感染。本院法醫景德鑒定**面部損傷屬五級傷殘。**父子住院治療期間,商業總店支付了醫療費1萬元。爾后,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于**年5月訴至原審法院,要求商業總店賠償14萬元。原審法院判決**、**的訴訟請求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以下協議:

一、商業總店賠償**、**經濟損失4?2萬元。扣除已付1萬元,余款3?2萬元,本調解書送達之日給付5**元,今年12月31日前給付5**元,1998年6月30日前給付5**元,12月31日前給付5**元,1999年6月30日前給付5**元,12月31日前給付7**元。

二、一審訴訟費250元,二審訴訟費50元,合計300元,商業總店負擔250元,**負擔50元。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七月八日

第7篇

[關鍵詞]營銷職業崗位能力;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特色與創新

[中圖分類號]G7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3)9-0061-03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越來越多,或多或少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其中涉及營銷環節的經濟糾紛居首位。高職營銷類專業的就業崗位群為銷售代表、業務主管、市場策劃、產品管理、售后服務等,這些崗位群需要具備溝通協調談判、客戶信息管理、銷售管理、產品設貨、市場調研、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等能力。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應著眼于培養學生預防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這就需要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選取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的教學內容,修訂營銷類專業經濟法能力標準與教學實施綱要,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制定科學合理的考核標準,這對于營銷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營銷專業學生依法經商理念的樹立和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專業法律技能的培養,預防和減少企業經濟損失的發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企業合法經濟權益,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社會現實意義。

1經濟法教學現狀分析

經濟法課程是市場營銷、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表演藝術(汽車營銷與模特藝術)、電子商務、國際貿易、金融產品營銷、物流、工商企業管理、會計、財務等專業的職業能力支撐課,近幾年,經濟法已進行了能力本位課程改革和院級精品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經濟法教學團隊的教師多為法學(法律)專業畢業,在高職經濟法教學中往往更多地注重經濟法律知識的傳授,而對于高職經濟法教學應為專業服務的理念則有所缺乏,對教學所服務的專業培養目標、就業崗位群、專業職業崗位能力的了解也缺乏全面性。因為要考慮多專業教學的需要,在教學內容的選取上,往往是適用于各專業的通類的教學模塊。在經濟法教學中,案例教學法是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手段與方法,但使用的“案例”多為模擬案例,缺乏企業全息化案例,案例以教師收集為主,很少有學生的參與。課程考核方式主要采用課堂書面考核形式,分為應知考核與應會考核,即知識題與技能題兩大部分。

2營銷崗位法律需求調研情況分析

21調研基本境況分析

結合浙江物產《非法律人員法律知識》培訓課程的開發,課題組深入物產國貿、中大股份、物產元通、物產金屬進行了深度訪談和問卷調查。調研對象公司業務人員,共48人,收回有效調查問卷33份。

從調查情況看,企業業務人員法律知識了解途徑:上網或看書查占545%;咨詢法律人士占485%;到相應的政府機關查詢占273%。比較了解的是《合同法》、《公司企業法》、《擔保法》,分別占455%;333%;273%。其中,有兩名被調查人員認為對現有法律法規都不是很了解,占6%。但是,在訪談中發現,對以上法律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還是有模糊的。

22企業營銷崗位法律知識需求情況分析

221物產國貿

國內貿易碰到最多的《合同法》,主要涉及合同條款、合同的履行(特別是貨款的拖欠)、貨物所有權的轉移、風險的轉移;還有擔保;買賣合同之格式條款。國際貿易中主要涉及仲裁地的約定;市場價格變動時的毀約情況。

222中大股份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金融法》等,主要涉及合同風險的防范。

223物產元通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內容。

224物產金屬

認為需要了解《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主要涉及合同的規范簽訂,包括現貨合同和合同的簽訂。

3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目標

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即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需要,從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入手,對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的選取、教學手段與方法的完善、考核標準的制定等方面進行探索與實踐,培養營銷專業學生依法經商意識和專業法律技能。

4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內容

41轉變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的教學理念

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與法律類專業經濟法教學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為營銷專業人才培養服務,側重于預防經濟糾紛發生能力的培養;后者為法律專業人才培養服務,側重于解決經濟糾紛能力的培養。因此,高職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首先應轉變教學理念,充分了解營銷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及課程在專業中的定位。為此,課程負責人應負責課程組教師認真學習和探討市場營銷專業的專業培養計劃。

42選取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的教學內容

高職營銷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的選取,應符合營銷職業崗位能力所需,即教學內容與專業的契合。對現有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內容進行調整,結合調研情況,企業營銷崗位所需經濟法律知識需要,在充分了解營銷職業崗位所需能力的基礎上,并結合高級營銷員考證要求,選取教學模塊內容。

經濟法教學內容分四大板塊:經濟法基礎知識、市場主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秩序法,其中,經濟法基礎知識主要包括法人、、財產所有權、債權等營銷活動中必須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市場主體法主要包括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當事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要求學生掌握這些市場主體設立、運行、管理等過程中應遵守的基本規則;市場行為法主要包括《合同法》、《擔保法》、《商標法》、《票據法》等;市場秩序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43完善教學手段與方法

431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已經是經濟法教學中普遍采用的一種教學手段與方法,我們改革的重點將是企業真實案例即全息化案例的收集與選用上,使案例更具真實性,以利于培養學生預防類似經濟糾紛發生的能力;除教學團隊教師收集案例外,發動學生參與全息化案例的收集,經教師指導后,在課堂上與同學分享。教師對案例分析主要起引導作用,不是直接分析答案,而是以總結糾錯為主。

另外,采用案例教學法也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教師要給出案例問題的明確答案和法律依據。與其他學科中案例教學法的應用不同,《經濟法實務》課程中案例問題的答案基本是明確的、唯一的,教師在每個案例教學后一定要給出明確的答案和相應的法律依據。二是注意循序漸進。教師要隨著《經濟法》課程的逐步深入、學生經濟法律知識的不斷增加,由簡單到復雜地應用案例教學法,給學生一個從了解、接受到熟練、掌握的適應過程。三是要避免使學生形成不正確的概括化認識。可能某一兩個案例所展現出來的信息非常吸引人,學生也深受影響,但他在這一兩個案例上形成的概括化認識,遠遠不能說明經濟法律的原理、概念,從而導致“過度概括化”現象的產生。應讓學生明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而不是判例法國家,是用法學原理和法律條文來分析解決案例,而不是借先前的判例來分析新的案例。

432多媒體教學法

經濟法實務課程的特點在于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和立法的需要,各類單行法律會不斷修改,而教材的制定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無法及時更新,給教師教學帶來了不便。采用多媒體制作課件后可以及時對其進行更新,能夠做到電子教案與現行法律的同步。由于多媒體集文本、靜態與動態的視頻、音頻等多種媒體的優勢于一體,是一種在功能上更為完善的信息傳遞體系,在課堂教學的有限時間內,可以通過圖片、文字的演示,通過超級鏈接各種相關資料和互聯網上的最新信息,傳遞給學生大量的信息,擴大了學生的知識儲備。多媒體教學也大大節省了板書時間,將老師從繁復的板書中解脫出來,以便集中精力給學生講解概念的內涵等內容,還可以彌補某些老師板書不夠清晰的不足。

433啟發式教學法

采用啟發式教學方法必須要有可供選擇的材料,重視選材的典型性和生動性。例如,合同生效的條件通過合同成立是一個事實問題,而生效則涉及法律問題,不同的人或在不同情況下訂立合同行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是有差異的,但有何差異,應與生活中的實例相聯系,使學生在心中提出疑問,產生尋求答案的渴望,激起學生的探索興趣。

434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

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是一種實踐教學法,是指可以參照律師事務所的咨詢模式,由學生定期在事務所輪流值班,接待有關人員咨詢,或當場處理有關經濟法方面的糾紛、爭議。事務所咨詢式教學方法可以使學生靈活運用學習到的知識,使其對問題的認識加深并理解、鞏固,而且這種方法也往往能使學生遇到一些復雜、疑難問題,從而迫使學生查閱大量資料、請教老師、與同學探討等,容易調動學生學習興趣與求知欲。另外,這種方法處理業務的仿真性強,對培養學生的職業判斷能力、業務處理能力、人際交往能力也非常有益。但這種做法頗有難度,主要是咨詢、投訴人員的來訪頻率及提出問題的復雜性等,為保證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量,接待時間也不宜過頻及過長。

44制定考核標準

依據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和高級營銷員考證要求,制定考核標準。應知部分主要考核營銷職業崗位所需掌握的基本經濟法律知識,以卷面筆試形式完成。重點是制定應會部分考核標準。

5基于營銷職業崗位能力的高職經濟法教學改革特色與創新

(1)體現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與法律類經濟法教學團隊教師在教學理念上的差別,這是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前提條件與根本保證。

(2)高職營銷類專業經濟法教學內容的選取,與營銷職業崗位能力和高級營銷員考證相結合,而不是通類的適用于各專業的教學模塊,充分體現課程為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服務的宗旨。

(3)師生共同參與全息化案例的收集與分析,一方面,使教師有更多機會接觸企業,提高經濟法教師的實踐教學水平;另一方面,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更加明確學習目標,使整個教學事半功倍。

(4)學生在應會考核標準范圍內,自行收集、分析、總結企業營銷崗位容易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例,這是對課程技能考核的一種嘗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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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玉 高職《經濟法》多媒體教學方法利弊思考[J]. 高教高職研究, 2007(19): 91-92

[3]李霞 高職“經濟法”課程實踐性教學初探[J]. 職業圈, 2007(17):78-186

第8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中圖分類號:D60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03-0119-02

隨著我國對農村經濟發展特別是農村土地利用的重視程度的不斷提高,2003年3月1日起在我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該法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核心內容,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系中,極大地豐富了土地承包及經營權的內涵。其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的法律依據,以及解決因流轉而引發的各類糾紛等問題備受關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農村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的,根據我國《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方能生效,即村民民主議定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力。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對于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發包方與承包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視從事承包經營事業的具體情況自由約定。

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形式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所謂流轉是指權利人對其享有的承包經營權在經營者之間依法行使處分權。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商定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金額,即行使有償流轉。流轉時以及后來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根據我國《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鼓勵和提倡有農業經營能力和經濟實力的生產經營者,對因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可進行從事大規模的集中生產經營活動,以提高土地生產能力。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對發展農業生產,推進農業產業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指承包人出讓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承包經營權的放棄,也是對土地使用權的放棄。因轉讓方式流轉,在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發生的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終止。在新的承包經營關系中,約束原權利、義務關系內容未改變,對約束的主體發生了變更。轉包是指轉包后原承包經營合同關系繼續有效,原承包經營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對原承包人仍然具有約束力。互換,是指承包經營者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為發展經濟各自的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組織內的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經營的行為。這種流轉方式為從事更大規模的農業生產提供了便利。出租,是指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物交付給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抵押是在集體或國家所有依法由集體組織使用的土地上,對地上收益所有權或承包經營權抵押給債權人,以保證債權人實現債權擔保物權制度。在債務人未能按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變賣或拍賣抵押物以清償債務。另外還有其他方式的流轉,一般指土地承包經營者以個人合伙的形式將數個承包經營權合伙經營,平均或按比例分享權利或承擔義務。另外,還有家庭聯產承包的合作經營方式,交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他人托管方式等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合法流轉以來,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而發生的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停止侵害糾紛等等越來越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解決糾紛的實踐經驗,我認為,應該在以下兩方面做出努力:

第9篇

一、我國農村糾紛的類型

由于我國農村社會的特點和生產中的一些特點,農村糾紛大多源于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生產資料、農民生活資料方面。之外更多的農村糾紛如繼承、贍養、撫養、扶養、計劃生育、合同、侵權、相鄰關系以及婚姻、土地征用補償和村民安置、村務管理等糾紛,這些都是我國農村多樣的糾紛形式。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土地糾紛

眼下社會的不斷發展,農村土地流轉規模逐步擴大、流轉速度加快、農民有關土地上的權利意識也產生了變化,涉及土地承包經營產生的糾紛越發多見,形式也呈多樣性發展,有些甚至會引發群體性糾紛,增加了農村社會矛盾的復雜性,這些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二)鄰里糾紛

社會的發展導致鄰里糾紛的產生,在之前鄰里間的溝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產生,現在鄰里之間的交往頻率的減少對原有的鄰里關系受到強烈的沖擊,鄰里之間的利益沖突不斷加劇,這是農村糾紛中占很大比例的糾紛。

(三)婚姻家庭糾紛

家庭是社會的小單元,婚姻家庭糾紛主要涉及家庭的成立、家庭的結束、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婚姻家庭的糾紛是農村最常見也是最多發的糾紛類型。

(四)勞務(雇傭)糾紛、勞動爭議糾紛

國家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的不斷發展,農民工已經成為城市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人群,近年來,農民工因用工方面的問題不斷凸顯,涉及方方面面如勞動報酬的追索、社會保險權益、福利待遇等問題,日益成為熱點問題。

(五)其他類型糾紛。

除上述類型外,涉農糾紛還包括民間借貸、人身損害賠償、合同糾紛等。

二、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形式及缺陷

在我國現代農村社會,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還存在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村民自治組織的村委會、基層政府以及法院都越來越多地參與到鄉村社會的糾紛解決中去。由此,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應運而生。在農村糾紛所呈現的變化中導致了在現實中發生糾紛,人民采用不同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前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和解

和解所具有的優勢有三方面,第一,和解與訴訟相比較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較低,通過和解解決問題是最方便的。第二,和解的糾紛解決沒有固定的規則,具有較強的靈活性。第三,和解的糾紛解決基礎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談判的最終達成是在當事人雙方利弊權衡后自愿做出的讓步,達成和解協議后更容易被接受,對協議的執行具有積極作用。

和解所具有的缺陷主要也有三方面,第一,和解的范圍是狹隘的,民眾缺乏對和解的理念認識。第二,和解的運用形式單一化,沒有與其他農村糾紛解決機制進行對接。第三,和解還未形成系統的基層糾紛解決組織,缺乏協商解決的合理方式。

(二)調解

我國目前的農村社會中存在三種調解方式民間調節、政府調節和訴訟中的調解,調解靠依托權力機關,才能使糾紛得以解決。由法院解決的訴訟調解案件,也是依托法官的身份促進糾紛的解決。

(三)行政解決機制

我國的行政機關承擔著糾紛各種案件申訴的職責,農村糾紛的形式中多種多樣涉及的部門眾多有工商管理機關、公安派出所、鄉司法所等多部門,大量案件的解決積累下有許多經驗。但從20世紀90年代以后,行政權力的不斷壓縮,行政機關對案件糾紛的處理逐漸減少。

(四)仲裁

仲裁是解決農村糾紛的重要方式,適合解決較為復雜的財產權益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和承包合同糾紛等多種糾紛。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農村各行業中組成了一些行業組織,依據行業自治,仲裁對農村行業內的農業經濟糾紛解能起到積極作用,但仲裁這種方式在農村還未普及,農村的一部分農民并不了解仲裁。因而在農村發生糾紛,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問題的人很少,但隨著不斷地發展仲裁這種方式終究會成為主流的糾紛解決方式,被大多數人多認可。

(五)訴訟

訴訟作為公權力的介入解決問題的一種辦法,在當代農村社會中,較受人們的關注,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在于人們對司法權威的尊重、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信任。相信司法部門能夠給客觀、公正的解決。在現代農村社會中糾紛的解決形式多種多樣,但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占糾紛解決的很大一部分比例。

三、糾紛調解機制的完善

在非訴中農村糾紛調解制度是典型代表,農村糾紛調解制度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對于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從實際出發,從制度從自身建設、具體的制度實施和政府監督管理等各個方面進行解決并不斷地完善。調解過程中有三對重要的關系,一是農民和社會的關系,社會的穩定發展離不開農民,農民的權利和社會的穩定具有緊密的聯系,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二是農村糾紛的調解離不開監督,強有力的監督體制可以更好地促進農村糾紛的解決。三是提高農村調解干部的專業素質,業務水平的不斷提高可以提高效率。

行政調解在糾紛的解決方面具有專業性、綜合性、快捷性、權威性等特有的功能和優勢。完善我國農村的糾紛行政調解制度,充分發揮其特有的優勢,是完善我國農村糾紛解決機制發展的一條道路。首先,要把具體的規范和立法進行統一,我國是制定法國家,構建農村糾紛行政調解制度就要充分發揮其作用,增強立法的完善是第一步。其次,需要把法律效力明確化,提高行政調解協議的效力,不斷加強行政調解與訴訟的連接,這樣可以更好的發揮我國農村糾紛行政調解制度對糾紛的解決能力。

仲裁作為農村糾紛眾多糾紛解決中的一種,自身具有簡便靈活、快速經濟、節省時間的優勢,但在我國農村,仲裁這種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并不能發揮其優勢,近乎處于有而不用的狀態。面對這種情況可以在宣傳力度上、適用范圍進行改革,只有讓大多數人了解到仲裁的優勢才能讓仲裁這種制度真正的在農村大范圍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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