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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農藥化肥等所帶來的環境污染經過對我縣一些農村的實地考察,發現很多地方還在使用比較落后的農業種植技術,用普通的噴施機器去滅蟲,而且農藥都不是生物農藥,這些落后的噴施農藥滅蟲方法不但效果差,而且在很多程度上污染環境,農藥不但污染大氣,而且通過降雨還會污染水資源,流失到土壤中的農藥,還會造成土壤的板結,同時隨著農藥的不斷使用,使害蟲產生抗藥性,大大減小了農藥的滅蟲功能,但還會殺死很多有益生物,農藥殘留在莊稼上,被人食用,對人體也會產生極大的傷害。化肥不可能被莊稼全部吸收,這就導致化肥流失,過量的使用化肥會導致水質的富營養化,還會使土壤受到破壞,導致土壤酸性增強,破壞土壤的原有特質結構。
1.2對農藥化肥等所帶來的污染的防控措施農藥化肥等中的化學物質對土壤的危害性極大,為了使農藥和化肥對環境的污染減小到最低,在使用中一定按照科學的方法使用,建議在農村使用生物農藥和有機化肥,這樣既減小了對土地的損害,又生產了“綠色食品”,做到環保,健康。
2.妥善處理農村廢棄物,做好污水排放問題
農村廢棄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家禽牲畜類的糞便等,這些垃圾是病菌傳染的主要載體,對人的健康存在威脅,對家禽和牲畜的瘟疫傳播有潛在的危險性。在農村地區,廢棄物已成為污染的主要來源,環保方面對于農村廢棄物處理問題已經提上日程,從現實情況看來,發展沼氣工程與無公害農業實現整體化,采用循環再生,實現協調發展是解決農村廢棄物污染的主要途徑。建議將農村廢棄物資源化處理與我縣農村城鎮化發展總體規劃相結合,制定政策,加大對農村的資金和技術支持,是的農村廢棄物污染及早得到解決。家禽牲畜類糞便也是一種寶貴的飼料和肥料資源。畜禽糞便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營養物質,通過加工處理成優質飼料或有機復合肥料,開發利用畜禽糞便不僅能變廢為寶,不僅可以解決農村糞便類污染問題,還可以減少生產成本,解決農村用能問題,極大地改善污染狀況,切斷病菌的傳染,具有很好的社會現實意義和一定的經濟效益,對于促進我國農村資源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3.治理好農村周邊鄉鎮企業的各種污染問題,減少對農村環境的破壞
3.1鄉鎮企業的主要污染現狀及原因我縣是山區農業縣,我縣一直以“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理念在不懈努力。而縣內的一些中小型企業的污染問題一直未得以徹底解決。隨著農村城鎮化的趨勢的發展,鄉鎮企業在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也在污染方面帶來了很多的問題。比如企業水污染,粉塵污染,噪聲污染等等。我縣鄉鎮工業行業大都存在人才匱乏,技術水平低和設備簡陋等方面的問題。我縣鄉鎮地區企業多數是小規模企業,設備購進的大都是廉價設備,這本身就對環境污染存在潛在的隱患。我縣缺少對鄉鎮地區企業污染及其特點的追蹤,加之鄉鎮工業污染防治體系的發展滯后于農村現代化進程,導致我縣的鄉鎮企業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這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目前我縣絕大部分鄉鎮沒有建立專門的環保機構和隊伍,環境一級檢測部門不到位,存在環境問題無人問,環境事故無人管的現狀。
3.2對與鄉鎮企業污染情況的處理措施針對我國在法律法規制定中有關農村環境保護針對性不強的現狀,加速對鄉鎮工業污染防治的環境法律法規建設,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建立健全適應鄉鎮特點和環保工作實際需要的法律法規體系,推動鄉鎮工業污染防治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我縣應該促進有關政府部門加強這方面工作,為基層職能部門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據,加強鄉鎮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和基礎體系建設。無論是在鄉鎮政府,還是在鄉鎮企業,都要把鄉鎮環境污染防治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生態建設和環境污染整治工作重要組成部分,實行領導責任制,建立綜合環境防治體系,在鄉鎮政府,或者村級部門,成立專門的環保小組,對環境污染防治重視起來,使農村環境極大得到改善,使我們的城鎮化速度不斷加快,讓我們的家園越來月美麗,身體越來越健康。對與小規模的鄉鎮企業來說,要加大引進高科技人才,不斷提高自己的技術水平,在政府的幫持下,購進新的設備,擴大生產規模,減小因設備和技術的問題對環境帶來的污染。
4.小結
【關鍵字】城市環境污染現狀;問題;研究對策
環境污染問題是人類社會面臨的最嚴峻的危機,特別是在當今的城市,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已成為錦州市古塔區可持續發展的最大障礙。城市化進程就像一把雙刃劍,在帶來巨大經濟效益,推動社會進步,創造并使人類享受文明的同時也造成了環境污染,社會失序等負面影響。所以我們必須正視城市環境污染問題,以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通過解決前進中的問題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而不能因噎廢食。
1、古塔區污染源及污染物產生、排放的特點分析
1.1區域特征明顯
古塔區轄區人口密集、工商業發達、工業源決定古塔區的空氣質量。生活源對古塔區整體水污染物的產排影響超過50%。尤其是古塔區的西北石化工業區所在的石油街道在廢水、廢氣、固廢等污染物的排放中位居首位,其次是敬業街道。從能源結構看,古塔區主要能源是煤炭,造成的大氣污染是典型的煤煙型污染,導致固體廢物中粉煤灰和爐渣產生量偏大。
1.2行業特征明顯
廢水主要來自原油加工及石油制造、熱力生產和供應、化學試劑、電容器及其配套設備制造等行業。廢氣主要來自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熱力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固體廢物主要來自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熱力生產和供應等行業。
1.3典型大、中型企業污染集中
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錦州石化分公司各項污染物排放量位居首位,錦州節能熱電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供暖管理處、錦州市古塔區房屋管理供暖公司幾家供暖供熱企業直接影響大氣污染物和固體廢物量值。
2、古塔區主要環境問題
2.1污染物排放總量仍處于較高水平
國家六大“兩高一資”行業(鋼鐵、有色、化工、電力、石油加工及煉焦、建材業)古塔區占3個,導致古塔區能源結構不合理,一次性能源比例偏高。煤煙型空氣污染嚴重,空氣質量改善壓力大。
2.2冬季采暖低空污染源直接影響古塔區環境空氣質量
古塔區部分燃煤用于冬季供暖,皆屬低空排放,不利于空氣污染物的高空擴散,影響市區的空氣質量。
2.3石油化工行業產品的廢水排放量高居不下
2.4機制、體制不完善,保障措施不力
由于缺乏問責機制,加之環保部門“人言輕微”,環境監管力量薄弱。“以新帶老”和“上大關小”等環評措施及“三同時”制度不能有效落實,污染物直排企業存在于城區邊緣。
3、古塔區環境對策建議
3.1為實現“爭先創優,增量上位”這一目標,堅持“南商北工”經濟戰略,保持經濟穩步發展
3.2合理控制經濟尤其是“兩高一資”行業發展速度
3.3優化產業結構,合理產業布局
減少污染的根本出路是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生產工藝升級和優化產業布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實現高能耗、重污染的產業結構向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小、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產業結構轉變。優化產業布局,就要合理選擇區域產業發展方向,依據區域環境容量調整地區產業布局。
3.4實行源頭預防、過程控制和末端治理三管齊下的策略,推廣循環經濟理念,改善能源結構,實行清潔生產
積極推動全區開展以節能、降耗、減污、增效為核心的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提升企業的清潔生產水平,減少原材料消耗,提高廢物回收利用率。
3.5增加環保投資,加快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并提高其有效性
解決資金投入,除了政府補貼外,還必須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例如,排污收費、環保稅收、環境基金等不僅可以彌補環境投資經費的不足,還能推動企業和市民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從而形成良好的激勵機制。
3.6加強環保部門自身建設,提高環境管理能力,為區域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關鍵詞:環境侵權 救濟機制 完善
中圖分類號:D912.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 (2010) 05-100-02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奇跡。然而,近年來環境的不斷惡化必須引起我們的深切反思,松花江水污染、瀏陽鎘污染、云南水富矽肺病等各種環境侵權事件接踵而至,促使中國政府和學界開始關注工業發展所帶來的環境問題。毒蛇螫臂,壯士斷腕,固無不可,蓋其所失者小,所全者大也,然而,毒蝎螫額,壯士斷頸,似乎就行之不通了。 環境問題也同樣如此,在處理環境侵權案件時,既不能對侵權企業不聞不問、放任自流,又不能片面地采取“一刀切”政策,將其“一棒子打死”,這樣,對于環境侵權的救濟難免會遭遇在理論與技術上難以抉擇的臨界問題。根據中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關于環境侵權的救濟主要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救濟機制三個方面,而又以民事救濟機制為主。
1環境侵權的認定
1.1環境侵權的概念
環境侵權是一個學術名詞,目前尚未在立法上形成統一的概念。在立法文件中,英美法上稱為“妨害行為”,德國法稱為“干擾侵害”,法國法稱為“近鄰妨害”,日本和我國臺灣則通稱為“公害”。 我國學術界認為,環境侵權是指由于人為活動導致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從而造成他人財產或身體健康方面的損害的一種特殊侵權行為。
1.2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
關于環境侵權的構成要件,學界說法主要有“三要件說”和“四要件說”。“三要件說”包括損害后果、行為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四要件說”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后果、行為人的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中國大陸,“三要件說”主要以江平教授為代表,“四要件說”則以楊立新教授為代表。 顯然,“四要件說”是在“三要件說”的基礎上增加了行為的違法性,主張企業必須存在違法行為才能構成環境侵權,“三要件說”則主張不論企業是否違法,只要其生產行為侵害了他人的環境利益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筆者認為,“三要件說”對企業過于嚴苛,容易打擊企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長遠來說,不利于國家經濟的發展,而且,就目前的科技水平來說,要求生產行為完全沒有環境侵害似乎尚無可能性,因此,筆者比較贊同“四要件說”。
2我國環境侵權救濟機制的現狀
我國關于環境侵權救濟機制的立法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專門法律以及相關的行政法規和地方管理條例,2009年12月26日剛剛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也對其有所提及。
由于我國環境立法、司法起步比較早,許多方面仍然不夠科學,特別是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現存法律已經難以滿足環境保護的要求,近年來眾多環境侵權事件的發生也證明,現存制度在突發環境事件之前已經捉襟見肘,完善環境侵權救濟機制已成為相關部門和學界的當務之急。筆者看來,現存環境侵權救濟機制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2.1司法救濟方式過于單一
目前,我國對于環境侵權事件的主要救濟方式就是當事人之間的“私了”、行政處理以及法院訴訟,仲裁制度僅僅局限于海洋環境污染事件,其他領域由于缺乏仲裁法規及相應的仲裁委員會而沒有得到有效開展,換言之 ,目前中國對于環境侵權的救濟僅僅局限于自力救濟和法律的呆板適用。司法救濟方式的過于單一,以及具有原始性不公平的自力救濟和冗雜漫長、成本高昂的司法程序,無法全面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2.2訴訟周期過長,無法及時處理糾紛
由于環境侵權訴訟的解決必須依托于高深的科學及醫學技術,其追蹤鑒定工作也非常復雜,所以司法救濟訴訟周期長、救濟不及時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日本有名的富山痛痛病經過3年零3個月才完成第一審裁判,熊本水俁病則歷時五年之多,至今仍有受害者不服判決繼續上訴。發生于2005年11月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雖然目前已經得到了妥善解決,但是其所造成的公共危機已經無法挽回。可見,訴訟時效以及審理期間的改革具有必要性。
2.3原告預墊訴訟費用制度導致實質不公平
在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環境侵權案件也援用一般民事訴訟的原告預墊訴訟費用制度。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環境侵權標的巨大所導致的巨額訴訟費用致使許多環境侵權的受害人在經濟上的弱勢地位表現在了起跑線上,在如此巨大的訴訟費用面前許多受害者只能扼腕嘆息,這在事實上阻礙了公民救濟自身以及他人權利的途徑,造成了對受害者的實質不公平。
2.4共同侵權者之間的責任分配有待解決
環境侵權案件中存在大量的共同侵權行為,而對于共同侵權者的責任分配我國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例如由于水環境的日益惡化,甘肅、寧夏等省區水污染嚴重,先后出現數個“癌癥村”。這類污染往往是由數個污染者共同造成,問題是當其中一些污染企業已經不存在(如關閉、破產),賠償責任應該如何承擔?理想的做法當然是根據他們的污染程度確定賠償比例,但實際無法做到。而如果讓現存企業承擔所有賠償責任,又違背了“污染者負擔”原則, 容易導致侵權者之間的利益不公,不利于中小企業的發展。
2.5環境侵權判決執行難問題日益突顯
近年來我國發生的影響較大的環境污染事件中,受害者都曾面臨無法得到賠償的問題。其中一類是突發性的環境污染,如2005年11月的松花江重大污染事件。據報道,在該起污染事故中,僅哈爾濱的直接損失就達15億元左右,如果計算間接損失,這個數字應該在幾百億到上千億之間。這類事件由于損失巨大,污染企業往往無力承擔所有賠償責任。另一類環境污染則是由長期污染累積造成,污染致害潛伏期較長。還有一類環境污染是污染不明、根本找不到加害人,受害人自然無法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3環境侵權救濟機制的完善
環境侵權救濟機制的完善需要從完善和創新兩個角度出發,一方面要仔細審視傳統救濟機制的缺陷和漏洞,深入探討彌補措施,完善相關制度;另一方面要嘗試構建其他配套制度,雙管齊下,構建科學持續的救濟機制。
3.1環境侵權傳統救濟機制的完善
(1)關于共同侵權責任的分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7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當然這一規定尚屬淺顯,不夠具體,真正應用于實踐之前需要認真斟酌,希望醞釀之中的司法解釋能夠解決這一問題。至于如果出現部分侵權人實在沒有能力賠償的情形,其他侵權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筆者持否定意見,當然這也需要其他配套措施才能保證受害人得到應有的保護,例如下面即將談到的環境侵權救濟基金的設置。
(2)簡化司法救濟程序,縮短訴訟周期,保證受害人及時得到補償。當然,這是一個長遠的目標,需要科學、醫學等各領域先進技術的配合,在具體訴訟程序上,筆者建議法院在安排案件審理時間的時候能夠優先考慮環境侵權案件,或者在中級法院設立專門解決環境侵權糾紛的法庭,優化資源配置,及時保護弱勢群體。另外,筆者認為,關于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應該排除對于環境侵權的適用,關于環境侵權案件可以適度地延長期限,例如可以規定50年的最長保護期限,以確保受害人不會因為客觀原因而無法得到有效救濟。
(3)在訴訟費用的承擔上,鑒于環境侵權者通常財政實力比較雄厚,筆者建議,實行被告墊付訴訟費用制度,或者配合下面所講的內容,由國家主持設立的環境侵權救濟基金預先墊付,當然,對于原告的濫訴行為也要有相關的規制,對濫訴行為給予嚴厲的制裁。
3.2 環境侵權社會救濟機制的引入
(1)筆者建議引入公害調解仲裁制度,將環境侵權案件歸入仲裁的范圍,利用仲裁機關相對專業的檢測技術和仲裁人員、相對短暫的仲裁周期等優勢彌補司法救濟的不足,更加及時、全面地保護環境侵權受害人的利益,同時保證加害人及時恢復安全生產,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
(2)可以嘗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從長遠來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可以起到協助政府進行環境管理,預防環境損害的作用。因為保險公司為了實現最大盈利,會在接受投保時對投保人的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審查,并在保險有效期內負責對相關設施的監督檢查,這有利于幫助環保部門強化環境管理,更加防患于未然,切實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益。此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既可免去被保險人承受抗辯索賠的緊張、不便和勞頓,也可使受害人免去冗長繁雜的訴訟程序,得到及時、便利的賠償。責任保險制度以一個危險投保共同體為賠償主體,填補受害人之損失,符合污染者負擔原則,在現代環境侵權損害賠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大有成為與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并重的損害填補制度之勢。 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對于易發生突發性環境侵權的行業應采取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以保證受害人得到完全及時的賠償。
(3)設立環境侵權救濟基金,保證受害者獲得合理賠償。對于環境救濟基金的來源,可以由政府對相關企業所征收的稅費、社會公眾尤其是企業的自愿實名捐助和慈善組織募集的資金組成;環境救濟基金的監管應該由政府組織來運作,實行陽光基金,允許社會公眾和公益組織的監督和問詢;救濟基金通常適用于那些無法確定加害人以及加害人確實沒有實際能力賠償受害人的情況,同時也可用于對污染的清理和防治。
注釋:
邱聰智.民法研究(一)[M]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2: 319.
沈瑩. 環境侵權比較研究[J] . 法制與經濟,2009,(6):59-61.
關鍵詞:環保檢測;應急系統;發展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0.247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保護問題也愈來愈多的顯露出來,由環境保護問題引起的各種生態問題接踵而來,我們生活的環境質量逐漸下降,社會的生態逐漸失去了原有的平衡,人們生活在水污染、大氣污染嚴重的環境中,嚴重威脅著人們的身心健康,因此,解決環保問題刻不容緩。解決環境保護問題的根本措施之一是進行環境監測,根據不同的環境下的不同污染程度進行不同的分析、研究,根據分析結果采取有效途徑解決環境保護問題。但是,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環境保護監測應急系統還沒有得到完善,仍處于建設的階段,所以在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時候,管理人員只能對環境污染事故有大體上的了解,無法對環境事故做到全面的了解,管理人員不能在短時間內得到有效的污染信息,從而也就不能及時的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使環境污染事故得不到及時的處理而變得越來越糟糕。
1 國內外環保監測應急系統的發展狀況
1.1 國內的環保監測應急系統的發展狀況
目前,環保監測應急系統已在我國投入并開始運用,在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由于我國國土面積比較廣,工業化發展速度較快,我國還是存在比較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的,因此,治理環境污染刻不容緩,要利用好環保監測應急系統,在最短的事件內做出最佳決策,在實踐中探尋有效的方式,降低環境污染程度,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1.2 國外的環保監測應急系統的發展狀況
環境污染的嚴重化使得許多國家都采取響應的技術對環境進行監測,比如在化學物品的堆放方面美國提出了一系列管理計劃;在環氧問題上日本建立預防結構體系;聯合國針對不同國家不同的突發環保事件提出了不同的應對措施與處理方式。以上例子說明了,環境污染在惡化,全世界對環保的重視程度也在上升。
2 環境保護監測應急系統的建立
2.1 監控預警系統
監控預警系統是對突發的環境污染事故進行預報警的系統。建立監控預警系統,是為了能夠實時監測重點污染源及其環境質量,降低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的概率,為處理突發事件積累更多的時間。監控預警系統包含兩個模塊:監控模塊和預警模塊。監控模塊主要負責對重污染源進行實時的監測,根據分析數據的結果制作環境統計報告;預警模塊的職責是根據不通過環境污染的不同預警條件,對從監控模塊中取得的監測信息進行系統性的評估,以此來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預警級別進行確定。
2.2 現場處置系統
通過運用現場處置系統中的監測設備,可以較為準確的知曉污染事件的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范圍等信息,能夠提高處理突發污染事件的效率。現場處置系統也包含兩部分:環境應急監測和現場視頻傳輸兩部分。環境應急監測部分的主要職責是對污染物的來源、種類、涉及的范圍以及危害度等進行初期的判斷,然后報告給上級單位,為管理人員更好地采取措施處理環境污染事件提供了條件;現場視頻傳輸部分的主要職責是在突發污染事件現場和環保應急指揮中心間建立起聯系,使得應急指揮中心在最短的時間內能對突發事件有較準確的把握,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法,提高處理突發事件的效率。
2.3 應急指揮系統
應急指揮系統的主要職責是對污染事件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和,它是一個二十四小時隨時待命的系統,包含五個部分:進行應急接警、進行指揮命令調度、進行車輛監測調度、進行應急視頻指揮和進行應急信息展示部分。
2.4 決策支持系統
決策支持系統是對突發污染事件進行分析,輔助工作人員進行對環境污染事件的評估工作,與此同時,結合以往類似事件的處理方法提出可供參考的建議。
2.5 災后評估系統
它是一種對環境污染事件的事后評估系統,通過分析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制定有效的解決途徑,降低日后此類事件再發生的概率。災后評估系統包含四個部分:對評估標準進行維護的部分、對應急處置進行評估的部分、對環境影響進行評估的模塊和對事后方案進行制定的部分。
3 環境保護監測應急系統發展的原則
3.1 應急措施要與預防措施相結合
提前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措施是進行事件處理的關鍵,這樣在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的時候,工作人員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出反應,從而能夠及時的采取措施,降低污染可能帶來的危害度。具體措施有:將重工業生產作為重點,做好預防;相關企業要詳細記錄本企業的危險品的儲存信息;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水源保護等等。
3.2 對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及時的處理
在應急組織中設有應急辦,其中的工作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進行規范和制定,增加技術存儲量,并且預警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對一般性的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處理,對于污染情況比較嚴重的環境污染事件在向上級部門進行匯報之后在進行處理。另外,在平常的應急工作中要提前制定好預防措施,以保證在事故發生時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提供解決方案。
3.3 在政府的領導下,各部門協同處理事件
在發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僅僅依靠一個部門或者一個企業的力量是無法達到最佳處理效果的,因此,需要應急工作人員及時的向上級政府部分匯報,在政府的帶領下,各個部門協助處理事件,明確分工,提高解決效率。
4 總結
環境污染日益嚴重,采取行之有效的解決措施刻不容緩。相關環保部門要隨時關注環境保護的動態,制定有效的措施,爭取在最短的事件內處理好環境污染事件,降低事件可能帶來的危害,保護好我們的環境。
參考文獻:
[1]薛秀秀.關于環保監測應急系統的發展探析[J].資源節約與環保,2013(08):95+105
在地下害蟲防治中,隨著農藥使用比例的增多,誘發的環境污染問題也愈發嚴重。而化學農藥造成的環境污染,主要是體現在農藥的生產和使用過程當中。在生產過程中,除了產出化學農藥之外,還會伴有大量的廢氣、廢水、廢渣等等,被排出在生態環境之中,誘發大面積的污染。在防治地下害蟲使用過程中,對土壤的污染主要是來自于:噴霧、噴粉、毒土及土壤消毒等方法施用農藥,直接進入土壤;二是附著在栽培植物及其他物體上的農藥經降水、噴灌等沖刷作用,進入土壤;三是大氣中漂浮的農藥,隨降水落入土壤。那些進入土壤的有機磷農藥,雖然分解速度較快,但是毒性殘留也較嚴重。隨著藥物與土壤中積累量的逐漸增多,土壤中的有益生物群將遭受嚴重破壞,影響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對水源的污染主要是來源于:在防治害蟲時,使用化學農藥,尤其是飛機噴撒農藥,藥劑會直接落入地表的水體而污染水源;大氣中漂浮的農藥微粒及其衍生物,一部分被空氣中的塵埃吸附,隨降水進入土壤和水體,土壤中殘留的農藥,因降水引起的水土流失,流入江、河、湖、海;隨降水或灌溉的土壤淋溶作用,滲入地下、進入地下水,并隨地下徑流擴散,造成地下水源的大范圍污染。隨著農藥對水源影響的加重,水生生物及人類健康飲水、生活將遭受重創,應該引起我們的足夠重視。
2防治地下害蟲與減少環境污染問題探討
2.1允許害蟲的存在
害蟲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天然必然性,允許害蟲的存在,充分利用害蟲自我控制機能,通過害蟲天敵的引入,像是天敵昆蟲、益鳥、益獸、有益微生物等,建立完善的生態控制系統,就能盡量的減少對生態的破壞。可以說,只要能夠將害蟲控制在經濟損失以下的水平,基本上就不需要“一掃光”、“噴藥歷”等做法。
2.2利用生態系統的自我控制
地下害蟲的防治,本質上來說屬于生態學的問題。在生態體系中,生物種群之間及非生物環境因素之間,交織成復雜的物質和能量循環的生態系統。各成員間通過食物鏈而緊密聯系,而其中的寄主(培育植物)——害蟲——天敵鏈條,則是害蟲控制中的主線。諸多的鏈條又彼此交叉串聯在一起,構成復雜微妙的食物網,各成員之間相互依賴,相互作用,相互制約,使各成員在數量上達到動態平衡。在正常情況下,這個網有很大的韌性,當系統受到擾動,系統中某一成員(害蟲)可能迅速增加時,這種背離平衡狀態的作用通常會被其他鏈條和本鏈條中的其他成員(如天敵)所抵消,形成自我控制機能。在地下害蟲控制的實踐中,我們要盡量利用生態的自我控制機能。只要說當害蟲的數量和種類達到一定標準,如果不及時用藥,種群數量將帶來嚴重經濟損失,才建議及時使用藥物防治,但是必須要科學合理,盡量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2.3科學合理用藥
第一,把握用藥時機。必須要用藥時,結合害蟲的生活習性、生理特點、發生規律、環境條件等等,抓住時機,及時用藥,實現用最小劑量,達到最佳根除效果的目的。第二,選擇低毒低殘留藥物。藥物防治地下害蟲,選擇的藥物必須要對靶子害蟲高效強力,注意低毒、低殘留,盡量減少對周邊環境的破壞。同時,還要注意不要對天敵產生毒害作用。在除蟲效果類似的藥物中,盡量選擇無毒或者是低毒、無殘留或者是低殘留,最好能夠在自然環境下達到迅速降解的效果。在環境污染方面,按照無-低-中-高的原則依次選擇。對于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殘留農藥,嚴禁使用,盡量降低在防治地下害蟲過程中藥物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第三,合理選擇用藥方法。防治地下害蟲最簡便的方法,就是噴霧、噴粉。但是,實際到達并作用于害蟲身上的藥效則比較低,真正散步在蟲體之外的藥量則相對要多很多。研究證實:防治地下害蟲,噴粉施藥,僅有10%~20%的藥物落在植物表面;噴霧施藥,僅有25%~50%的藥物落在植物表面。而真正能夠作用害蟲的藥量僅在1%左右,實際上有99%的藥量進入了生態,不但浪費嚴重,而且造成的污染慘重。由此,改進用藥方法,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在用藥方法的選擇上,建議采用直接接觸害蟲率高的方法,提升藥效。像是毒土、毒餌、毒簽等等,都是很好的高效用藥、減少環境污染的方法。同時,還要注意低藥量、小范圍、局部用藥能夠解決的問題,就盡量不要使用高藥量、大范圍、廣空間的用藥。第四,注意保護好天敵。在用藥選擇中,還要注意保護好天敵。避免破壞生態系統,導致害蟲猖獗。同時,統一區域內連續用藥防治同一害蟲,不建議重復使用單一種類藥物,建議多種藥物交替使用,避免藥物耐藥性的產生,增加用藥劑量和頻度,增加了對環境的污染。
2.4研制低毒、低殘留藥物
關鍵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險模式;保險險種;承保機構;保險責任范圍;索賠時效;責任限額
一、引言
黨的十提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建設好生態文明是更好地發展其他建設的保證和推動力。公民對環境訴求不斷提高,而環境事件多呈突發性特點,環境問題已成為威脅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保護環境需要以不斷完善和發展的政策法規以及保險制度來支持。正因為如此,許多學者致力于研究適合中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黨和國家不斷出臺政策來支持發展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被稱為綠色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根本目的仍然是保護環境,造福大眾。世界范圍內的環境責任保險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到了70年代,環保浪潮席卷西方發達國家。各國不僅紛紛出臺一系列環境保護法案,還對環境污染行為給予嚴厲處罰,高昂的罰金使得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業面臨破產倒閉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能使企業將這些不確定的風險轉移出去,也能及時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此外,保險公司會對參保企業進行監督也有利于企業防治污染。
二、江蘇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狀況
江蘇省作為2007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全國試點省市之一,一直積極推進試點工作,走在全國前列。近年來,江蘇保險業分別以推進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和高環境風險企業責任保險兩條線,推進環責險的試點工作,逐步形成了“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環責險江蘇模式。三、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下面就建立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模式、保險險種、承保機構、保險責任范圍、索賠時效、責任限額等方面做出更為細致的可行性建議。
(一)保險模式
根據實施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可實施性、社會條件等因素,可以將保險分為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建立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模式必須在充分把握我國國情的基礎上,考慮鎮江當地的現實情況。建議采取以強制保險為主,以自愿保險為輔,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二者并存的制度模式。同時,對不同的行業和企業規模可以實行“區別對待”,實行“雙軌制”。根據“環境污染危險系數”,劃定何種企業必須參加強制保險。一方面對高危行業(如化工、造紙、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等)采取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另一方面,對其它污染程度較輕的行業(如城建、公用事業、商業等)或已采取清潔生產等有效環保措施的單位則由政府利用自身的威信積極加以引導,使得企業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
(二)保險險種
目前,我國的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一般只限于海洋油污污染和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方面,承保的范圍比較窄。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在建立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上,保險公司在環境責任保險具體險種的設計上應予以完善。可以針對鎮江市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進行一攬子險種設計。如應設計和完善水污染責任險、聲震污染險和大氣污染責任險等。
(三)承保機構
目前,從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發達國家的實際運行來看,環境責任保險承擔的賠付金額過大,承保的范圍又過窄,并且發展歷史比較短、經營管理方式還不成熟,經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風險大大高于其他商業保險,所以,如果現在在我國將此類保險完全交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不能很好地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為了使環境責任保險穩步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需要得到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的有力支持。鎮江市政府可以牽頭在鎮江的國有控股的保險公司的分公司,由現有的保險公司組成聯保集團。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有義務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可以由政府參與監督管理。這樣的聯保集團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能更好地應對市場的變化和處理新的保險逐步進入市場。
(四)保險責任范圍
鎮江市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除承保突發性污染事故外,還應該承保持續性事故,對漸進性損失予以賠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對環境污染損害的救濟方式,如果能夠將所有環境污染損害都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當然是最理想的。但是我國保險業特別是責任保險還很不發達,相關法律規范并不完善,鎮江市還沒有完善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踐經驗。就承保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來說,也需要一段時間去完善相關的工作。因此,在保險責任范圍上,建議鎮江市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采取兩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污染行為,等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鎮江市發展成熟,再承保持續性的環境污染行為,并且在承保累積性污染事故時,附加嚴格的限制條件。
(五)索賠時效
要解決環境損害賠償的長期潛伏性對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影響,可以調整保險責任期間制度。在各國的實踐中,保險責任期間制度通常有三種:(侵害)行為發生制度、損失產生制度和提出索賠制度。“行為發生制度”流行于20世紀50~60年代。在這種制度下,保險人只需要對發生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侵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保險責任。這種保險責任期間制度為被保險人提供了較有利的保障,但是也會加重保險人的負擔。“日落條款”正是這一保險責任期間制度的表現。所謂“日落條款”,就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的時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最長期限的條款。“損失產生制度”則要求保險人對出現在保險合同期間內的損害承擔保險責任。“提出索賠制度”是指保險人僅為在保險合同期間內向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的損害承擔保險責任。以上可以看出“損失產生制度”和“提出索賠制度”對保險人和受害者存在明顯的不公平,這兩種制度不能促進企業投保。而“日落條款”又會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可能因過高的賠付費用而減弱保險人開展保險工作的積極性。因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具有分散風險的社會作用,同時環境損害具有特殊性,可以認為,只要是能證明是在保單的有效期限內發生了對被保險人的環境責任索賠事件,保險人都應該承擔保險責任。但如果對所有類型的損害都采取統一的長期甚至終身負責的制度又會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推廣中造成混亂,顯然這種做法不可取。因此,建議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采取對不同的損害采用不同的責任期間制度,使得保險制度更為精細可行。
(六)責任限額
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將環境污染風險完全地轉移給保險公司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實行責任限額制。責任保險的最高限額,即保險人對受害人的給付金額,僅以保險單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受害人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應由被保險人即產生污染的企業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在環境侵權中實行責任限額制,讓被保險人自擔部分風險,也會使得被保險人出于減少自己損失的考慮,在保險期間內注意采取積極的防范措施,避免環境侵權的發生及其損害結果的擴大,減少環境侵權的危害。賠償限額制的實行也有利于維持保險機構的賠付能力,使得商業性的保險機構能夠按照市場法則經營。對于政策性的保險而言,更是有利于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環保”不是一個人的事,也不是一個企業的事,它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總的來說,在鎮江全面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依賴于環境制度的健全。建立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需要政府及相關部門積極支持,以政策法規進行引導。也需要公眾參與,離不開新聞媒體的宣傳及學者對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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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境內發生的重大、特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污染控制。具體包括:
1、危險化學用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產、經營、貯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的爆炸、燃燒、大面積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
2、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因生產裝置、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等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
3、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安全的突發性污染事件。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的環境污染事件。
5、其他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件。
二、組織領導機構及職責
1、成立安西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縣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主管副縣長任總指揮,政府辦主任和環保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公安局、財政局、建設局、交通局、水利局、農牧局、林業局、衛生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2、應急指揮部的職責:負責全縣轄區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的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其他組織和個人共同做好應急工作;組織實施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決定污染事件重大事項。
3、成員單位職責:
環保部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聯絡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時,及時了解情況,向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和指示,組織協調、落實全縣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由環保局牽頭成立縣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現場調查監測組,環保局局長任組長,環保局和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為成員,按照程序具體處理突發污染事件。
公安部門:負責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偵查、鑒定工作,清理和維護交通秩序,維護事發地社會治安,保障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具、應急交通工具等經費,確保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并監督資金的使用。
建設部門:負責協調和指導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工作,確保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垃圾與污水處理、園林綠化等安全正常運行。
交通部門:負責為應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暢通的運輸通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迅速到達。
水利部門:負責配合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農牧部門:負責配合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草場、農田、漁業水域、畜禽養殖等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配合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及林業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內發生的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重大和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氣象局:負責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提供環境應急所需的氣象數據。
三、預警和預防機制
1、信息監測預報
縣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縣內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對我縣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上報。
2、預警預防
縣應急指揮部收到相關環境污染事件預測信息后,立即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會審,屬于可能發生事件的情況,立即進行相關工作部置,做好啟動本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準備,確保預案的順利實施。
3、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等級劃分標準
(1)Ⅰ級(特大):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利用放射性物質進行人為破壞事件,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因危險化學品(含劇)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件。
(2)Ⅱ級(重大):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3)Ⅲ級(較大):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Ⅳ級(一般):發生3人以下死亡;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公告
突發環境事件已發生,達到Ⅳ級預警標準時,由縣人民政府負責預警公告;達到Ⅲ級或Ⅲ級以上預警標準時,上報國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按其權限負責預警公告。
四、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相應措施
1、應急預案啟動
在應急指揮部確認發生或發生Ⅳ級預警突發環境事件,決定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時,應向縣政府報告,并由縣政府予以公告。
2、應急響應措施
環保部門:負責督查、落實應急指揮部的重大決定;提供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決定的依據和建議;協調和解決處置突發性污染事件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做好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工作和技術準備工作;直接調查突發性污染事件;建立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協作聯系制度;組織實施減輕污染隱患預警技術檔案;負責監察、監測人員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負責與上級環保局和相關部門的報告、協調工作;負責提出對造成污染事件單位進行經濟處罰的意見,對造成污染事件的當事人,提出行政紀律處分的建議及處理意見。
相關部門:按照各自分工,迅速調派緊急處置和救援隊伍進入事件現場。按照預定方案搶救、轉移和疏散人員;做好受害群眾的就地安置,保證必需的生活設施和食品供應;緊急調撥和配送生活必需品、藥品等物資和搶險專用設備、器材,做好現場醫療救護;維護社會治安和生活秩序,執行指揮部的其他決定。
五、處置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基本原則
1、縣環保局對所管轄范圍內的環境污染事件負責。
2、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現場的調查和處置,以環保部門為主,其它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3、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環保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加大對重點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隱患的定期現場監察力度,防患于未然。
4、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提出和實施有關污染事件控制的建議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盡量減少污染損害。
5、確保現場調查監測處置人員及周圍群眾的人身安全,進入可能存在有毒有害污染現場的監測、監察人員,按規定佩戴必需的防護設備(如防護服、防毒呼吸器等)。
六、突發性污染事件處置程序
1、迅速報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電話的作用,接事件報警后,值班人員必須在第一時間向應急指揮部報告。
2、快速出擊接報后,應急指揮部指令應急事件現場調查監測組立即召集所有應急組成人員,攜帶污染事件專用應急監察、監測設備,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
3、控制現場應急事件現場調查監測組到達現場后,應根據現場勘查情況,組織協調進行現場控制和處理工作,防止污染擴散,配合劃定警戒線范圍,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4、現場調查應急事件現場調查監測組到達現場后,應迅速展開現場調查,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判明污染物的種類、性質、數量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圍、影響程度和事發地地理概況等情況,確定現場監測布點,進行攝像、拍照等取證工作。
5、情況上報應急事件現場調查檢測組將現場調查情況及擬采取的措施及時報告應急指揮部,并按國家環保總局、省、市環保局要求,做到6小時速報、24小時確報。
6、污染警戒區域劃定和信息
根據現場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應急事件現場調查監測組向應急指揮部建議建立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或居住區域),由應急指揮部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以減少污染危害。同時,應急事件現場調查監測組要及時進行事件成因分析,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由應急指揮部統一對外事件信息。
7、應急事件現場調查監測組要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每24小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一次,直到事件污染消失警報解除。
8、調查取證應急事件現場調查監測組協同相關部門,調查、分析事件原因,實地取證,確定事件責任人,對涉案人員進行調查,及時立案查處。
9、結案歸檔污染事件處理完畢后,形成總結報告,按時上報并存檔。
10、新聞報道特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由縣應急指揮部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相關信息,對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隨著城鎮化建設迅速發展,環境問題不容小覷。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以來,環境污染類刑事案件日趨規范化、程序化,此類案件在數量上也呈上升趨勢。此類案件不僅關乎國計民生,也涉及到刑事司法與環境保護等部門在工作機制上的相互銜接以及配合,應引起高度重視。本文以筆者所在區檢察院近年來受理的環境污染類案件為切入點,深度剖析當前打擊污染環境犯罪存在的問題與困難,并提出合理化建議,以期達到嚴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合法權益的目的。
關鍵詞:
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從受理案件中反映出的環境污染類案件特點
以筆者所在的檢察院為例,近三年共受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0件12人,占總體案件的5%。此類案件總體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涉案主體個人企業居多,且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明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發展迅速,多種經營發展方式齊頭并進,個體經濟迅速崛起。在個體經濟中,不乏小作坊或村鎮中個人承包企業。這些企業多數是個人或合伙經營,經營內容以金屬加工、制造業為主,往往租借村委會廠房,經營成本較小,且具有高額利潤,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證明的企業較少。在本區檢察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中,取得許可證明的單位及個人僅占5%,導致當地環境存在大量安全隱患。
(二)涉案企業經營手段較為粗放、隱蔽
這些企業因成本及經營范圍較小,且經營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較為淡薄,違規排放、違規作業時有發生,廢器物排污處理設施較為簡陋,作案手段一般是通過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等載體排放。經過檢查,有的企業甚至沒有排污處理設備,將污水、重金屬或有機污染物直接排于河流、土壤之中,致使其中有毒、有害物質流放,給環境造成極大危害。
(三)危害后果較大
縱觀此類案件,違規排放到大氣環境中的有害物質嚴重超出國家規定標準,有的甚至超出數以千倍,屬于嚴重污染環境,對當地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造成極大危害。以筆者所在檢察院曾受理的一起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涉嫌環境污染罪一案為例,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區王穩莊鎮東蘭坨村經營管理一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8月28日凌晨零時許,環保局工作人員對該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正在采用酸洗、電鍍、鈍化等工藝生產金屬釘,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含金屬鋅、鉻的廢酸水,該廠污水處理設施未運行,含金屬鋅、鉻的廢酸水以暗管的形式直排到外環境。經檢測,該企業排放廢水中含有廢酸液,重金屬鋅超標139倍、六價鉻超標高達1519倍,給當地的生活環境造成嚴重損壞,危害后果極大。
二、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出現的問題
(一)獲取線索困難
一方面,此類違法犯罪活動隱蔽性較強。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多發生在工廠排污區、垃圾填滿區等地,地點較為偏僻,隱蔽性強,不易被發現。這就為偵查機關發現此類案件增加了難度,多數案件都是最終產生了極其嚴重的危害后果才被發現。另一方面,公眾舉報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積極性不高。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侵犯的客體是公眾共同生存的環境,屬于公權益的范疇,與有具體的被害人等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區別,這也造成了公眾對此類案件的“事不關己、漠不關心”的心態。實踐中,司法機關獲取線索往往通過媒體傳播,但是經過媒體報道傳播的案件畢竟是少數,因此存在此類案件獲取線索的途徑較少、立案難的問題。
(二)調查取證困難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實施,環境污染罪入罪“門檻”降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更加凸顯。在環境污染執法實務中,往往是由環保部門最先介入,發現涉嫌犯罪后再移交公安機關,導致辦案周期長,往往延誤了刑事偵查、調查取證的最佳時機。另外,刑事證據的要求高于行政證據,行政部門收集的證據往往達不到刑事證據標準的要求,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等必須由司法機關重新收集、制作,但最初查處環境污染類案件時往往查貨普通工人,環保部門對其制作詢問筆錄之后即讓其來,待案件移交司法機關審查中,這些原始證人證言很難再次找到,無法核實查清,導致證據的證明力下降。
(三)關鍵證據使用困難
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也是刑事司法部門與環保部門在處理環境污染問題上密切配合的表現。但是,在具體案件的證據使用方面,仍存在一定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多數案件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區縣環保部門出具的監測數據因為距離案發時間最近,其監測的數據最具真實性與可信性,所以數據作為原始證據,經市級環保部門認可,可以作為環境污染案件的鑒定意見使用,多數案件也是采信此份證據,根據監測出來的超標范圍及類型進行定罪處罰。
2.部分案件的監測數據存在瑕疵:有些環境污染案件,環保部門出具的監測出具其真實性毋庸置疑,但是作為證據使用,存在一定瑕疵。主要體現在監測數據的采集與認可過程中存在采樣缺乏規范性、監測人員技術水平落后以及采樣標準不統一等問題。
3.重新取證較為困難:在監測數據作為證據使用存在瑕疵的情況下,重新取證較為困難。一是因為受外界環境影響,重新監測出的數據可能與案發當時數據存在較大出入;二是如果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有違規排放等違法行為,可以采取限期整改等行政強制措施,從而導致證據滅失,加大了二次偵查的難度。
三、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大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力度
對于環境污染現象,應加大打擊犯罪力度。尤其是對作案手段較為隱蔽的作坊及小企業,一旦涉及犯罪,絕不姑息。加強對涉污企業的檢查、監管,及時發現和整改一批不符合規定和不達標企業,對存在重大隱患和排污嚴重的企業進行停業整改,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司法部門應與環保部門密切配合,加大執法力度,并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對此類案件的偵查及取證能力,堅決打擊此類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嚴格市場準入機制,明確監管職責
隨著經濟發展,中小企業及個體經營勢頭迅速上漲。為有效預防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發生,環保部門對各種企業應嚴格市場準入機制及行政許可制度,在相關資質證明的審查方面,更應明確職責,避免徇私枉法現象發生。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部門,建議在出現問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對環境監管活動中的、、等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處。
(三)加大環境保護宣傳力度,倡導科學、文明致富
有些個體經營者因法制觀念淡薄,環境保護意識較差,導致唯利是圖,只顧發展不顧維護的現象常有發生。對此,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部門應加大對中小企業、個體經營者的法律教育宣傳,講政策、講法律,使其真正了解環境污染犯罪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白排放、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嚴重法律后果,提高相關人員的環境保護意識,促進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四)建立提前介入機制
對涉及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為更好保護現場,掌握最原始證據,建議檢察機關審查部門與環境保護部門建立工作銜接,提前介入機制。按照天津市《關于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線索或者需要雙方相互配合的,應及時請求對方介入調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聯動辦案制度主動參與查處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應當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應依法進行審查,對于已涉嫌構成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規定,采取逮捕強制措施,及時;對于疑難復雜、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依法提前介入偵查,在偵查方向與取證方面做出引導,以保證調查取證的真實性與準確性,同時也間接履行法律監管職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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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呂忠梅.環境行政司法:問題與對策.法律適用.2014(4)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06年11月底,國務院剛剛宣布了對吉林石化“11?13”爆炸事故的處理決定,遼寧撫順又發生液化氣泄漏。接二連三的環境污染事故,使國家、企業和公民不堪承受災難之痛。那么,誰能為這些巨額損失買單?
無望的索賠
2006年11月24日,國務院事故及事件調查組經過深入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給予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段文德行政記過、吉林省環保局局長王立英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吉林市環保局局長吳揚行政警告處分。
在一般人看來,隨著國務院處罰決定的宣布,“11?13”事故似乎塵埃落定了。然而,哈爾濱市“奇樂魚村”老板徐興文卻依然高興不起來。作為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受害者,他長達一年的索賠之路還沒走到盡頭。
“三花”、“五羅”、“十八子”等是松花江天然野生魚類的知名品牌,主營這些品牌的徐氏餐館就坐落在松花江北岸一年一度的冰雕展區“銀樣世界”旁,附近還有一個虎園。過去,人們冬觀冰燈、夏看老虎,來來往往絡繹不絕,這一帶十多家魚餐館生意興隆,賓客盈門;但“11?13”之后,原本十分紅火的生意便跌入低谷。徐家過去每天營業額上萬元,現在每天上千元都很難。因為在人們意識中,松花江的毒還沒退掉。現在餐館雖然賣鏡泊湖的魚,可顧客大多不相信,所以,附近的魚餐館已經關閉了4、5家,剩下的也只有慘淡經營了。
徐興文無奈地告訴《小康》:“大家叫苦不迭,損失無法估量,索賠一年沒有結果。”
黑龍江高盛律師事物所律師劉洪樸了“徐興文們”的訴訟案,迄今為止,已經有約20位受害者(還將增加20位)委托他分別向黑龍江高院與吉林高院提訟(有的訴訟標的上千萬),但“兩高”均未立案。
北京市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鳳濱也曾哈爾濱十幾個飯店與一些洗浴中心和洗車行的索賠訴訟,同樣無果而終。
“環強險”胎動
似乎與國務院處理“11?13”事故責任人同聲相應,11月21日,國家環保總局披露,將與中國保監會聯手推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現在是和保監會聯合在推這個事。我們從松花江污染事件發現,現在經常出了事企業賠不起或者不愿賠,而由國家買單不合理。為了適當轉移和分散這種污染賠償責任,從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夠得到補償,也確保生產單位的經營活動能夠繼續進行,我們才考慮推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助理巡視員別濤向《小康》記者介紹道。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主要起源于工業化國家,隨后部分發展中國家也開始建立。迄今為止,主要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已經進入較為成熟階段,并成為其通過社會化途徑解決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主要方式之一。
對于建立我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別濤提出十點建議:保險方式以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強制保險的對象限于“危險物質”的經營者、排放者,自愿保險則不受限制;保險事故以突發性污染損害為主,兼顧漸進性污染損害;保險責任的范圍以排污者依法向受害者應當承擔的損失賠償額為限;保險費率應與排污單位的環境風險、污染記錄和以往的實際賠付數額掛鉤;索賠時效應根據突發性損害和累計性損害有所區別;國家環保部門與保險監管部門組織試點,共同推進。
盡管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在保險方式上建議“自愿保險為主,強制保險為輔”。但明眼人一看就知,既然該保險制度“起源”于松花江污染案,那么,實際上它就是沖“危險物質”的經營者、排放者來的,因此,“強制”顯然也是其當然的內容。
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解釋說,“對于環境污染可能的事故主體推行強制保險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表現,在未來監管當中,對無理拒賠強制保險的險種的情況,建議要給予更加嚴厲的處罰。”
企業態度微妙
近年來,全國相繼發生一系列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并造成重大損失。據統計,2004年,國家環保總局共接到67起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其中,特別重大環境事件6起,重大環境事件13起,造成21人死亡、705人中毒(受傷)。從2005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集團公司吉林石化發生爆炸、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甚至一度威脅到鄰國俄羅斯的飲水安全),到2006年12月月5日,共發生各類重大突發環境事件89起,平均每兩天就發生一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頻繁發生,標志著中國已經進入環境風險的高發期。
據權威部門估算,我國每年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200億,而實際賠償數額卻少得可憐,絕大部分損失由受害者、國家、社會來承擔。
那么,我國大型石化企業對即將推出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抱什么態度呢?《小康》記者試圖征詢中國大型石油化工企業管理高層的意見,然而,他們卻紛紛采取回避的態度。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辦公廳秘書處讓記者聯系財務資產部,可后者表示,我們只管撥錢,這個不懂,你找辦公廳吧。
記者采訪中海油(中國)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的遭遇也大抵如此。記者與三巨頭中一些中層干部私下個別溝通對“環強險”的看法時,他們要么表示不懂,要么沒聽說過或沒有研究,因此無法回答。
出乎意外,中石油錦西煉油化工總廠副廠長兼安全總監趙巖卻快人快語。當問到國家環保總局與保監會聯合推出“環強險”,你們是否參保時,他直言不諱地說:“那不行,不能參加,肯定不參加,絕對不參加,我們已經保完了,中石油已經保完了,我們參加的是中石油的安全環保基金,所以(上面)不允許我們(再)保,再保就保重了。”當問其是誰不讓參保時,趙巖說,“機關公司提出不讓保,我不能告訴你是誰提出的,反正告訴不讓保。”
始料未及,“11?13”事故肇事者――中石油吉林石化的公司辦公室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負責人告訴《小康》,他的觀點不能代表企業,但個人認可設立“環強險”,認為環境污染責任險種有必要出臺。
專家力推“環強險”
身為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研究會副會長的王燦發在接受《小康》采訪時表示:他們一直就想促成“環強險”出臺,但是始終未能遂愿,因為環保部門、保險公司和企業均不愿意推出這個險種――“環保部門想收排污費、從中得到好處,保險公司嫌費率太低、賠付高沒賺頭,而企業想節省、不愿付出更多的成本。”
在談到該不該實行“強制”時,王燦發說:“有的是要強制,一般的保險如果讓全民參加可能會影響社會的公平,但是環境保護的強制險是維護社會公平的,因為被強制對象都是大公司,都是贏利能力強的,它們風險很大,一旦出事受害者是老百姓。大公司在社會上處于強勢,老百姓則是弱勢,它們不參加保險,老百姓得不到賠償,就有失公平;所以,推行‘環強險’能保護老百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