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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科階段法務會計方向的教學中,稅法是一門重要的專業課程。本科階段法務會計方向稅法教學有其自身的特點,目前該課程教學處于師資缺乏、課時緊張、教材缺乏針對性和教學方法單一的困境,應在引進培養師資、充實課時、編寫有針對性的教材和豐富教學形式方面對本科階段法務會計方向稅法教學做出改進。
關鍵詞:法務會計;稅法;教學;改革
美國著名會計學家G•杰克•貝洛各尼與洛貝特•J•林德奎斯特對法務會計下了這樣的定義,運用相關的會計知識,對財務事項中有關法律問題的關系進行解釋與處理,并給法庭提供相關的證據,不管是刑事方面的還是民事方面的。①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法學以及審計學知識,對經濟和管理活動中的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支持,提出專業意見的一門新興行業,是一門交叉學科。稅法領域是法務會計研究的重要領域,也是發揮法務會計行業優勢的主要陣地。很難想象,一個不懂稅法的法務會計人員具備較為完整的法務會計知識結構,能夠勝任法務會計工作。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招聘法務會計人才的條件有5個方面,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法律、經濟、財務等相關專業;
(2)3年以上法務、財務或審計工作經驗,具備會計、稅務、審計、鑒證等法務會計基本技能;
(3)良好的溝通能力及文字組織能力,善于學習、邏輯性強、誠信正直、富有團隊精神;
(4)英語筆語口語熟練;
(5)獲得CPA、CIA或通過司法考試者優先。②包括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在內的會計師事務所專門稅務部門、稅務師事務所也傾向于招收法務會計復合型人才。黨的十提出要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我國目前正處于財稅改革和法治建設的關鍵時期,對相關領域研究型人才、應用型人才的需求均不斷增加。自2001年9月河北職業技術學院試辦了首屆會計學法務會計方向,陸續有高校在本科階段開設法務會計方向課程。如中國政法大學、南京審計學院在法學專業下設法務會計方向課程,云南財經大學在會計學專業下設法務會計方向課程,渤海大學在法學和會計學專業下分別設法務會計方向課程。③國內高校法務會計的專業教育從2001年至今不過十余年,存在一些問題。社會普遍認為法務會計的專業教育還不能滿足市場對法務會計人才的需求。作為在高校從事法務會計方向稅法課程教學的教師,筆者嘗試對稅法教學中的相關問題做了一些思考。
一、法務會計方向稅法教學的特點
法務會計方向的稅法教學與傳統法學專業下的稅法和傳統財經類專業下的稅法課程有所不同。
1.傳統法學專業下的稅法課程教學特點簡單地說,傳統法學專業下的稅法課程教學偏“法”,重研究稅法的特征、價值、原則,稅權的配置,稅收關系中國家與個人的權利(力)與義務等問題,而對稅法中有關稅種的具體制度涉及不深。結果是學生對稅法理論知識有了較為全面的理解,但只能應付簡單的稅務計算,缺乏解決實務中稅務問題的能力。④
2.傳統財經類專業的稅法課程教學特點傳統財經類專業的稅法課程教學與傳統法學專業下的稅法課程教學恰恰相反,偏“稅”輕“法”。側重稅法條款的具體理解,而稅法的精神、稅收關系中的權利(力)義務關系等問題往往不受重視。“稅”的教學效果很好,學生在稅務操作方面能力較強,但是容易忽略對學生關于稅法精神稅收法定、公平、效率、民主和保障納稅人權利等理念地講解和熏陶。⑤
3.法務會計方向下的稅法教學特點法務會計方向下的稅法教學區別于傳統法學和財經類專業下的稅法教學。這是由法務會計自身的特點決定的。法務會計具有學科獨立性的特點,培養的是精通法律和會計的復合型人才。法務會計不是將法學、會計學等學科知識簡單累加,而是要將相關知識融會貫通。法務會計方向下的稅法課程的教學目標具有多層次性。具體來說,應該達成三個目標:首先,培養法治意識,理解稅收行為背后體現的稅法宗旨和原則;其次,了解稅法體系結構和稅收體制,了解我國稅法存在的問題和改革方向,了解世界稅法前沿發展動態;第三,正確理解我國各主要稅種的具體內容,能夠完成較為復雜的計算和賬務處理,判斷相關經濟行為的合法性,有一定的稅法敏感性。這三個目標相互聯系,貫穿教學始終,也為法務會計方向更高學歷層次的教學打下基礎。
二、法務會計方向稅法課程教學面臨的困境
1.師資缺乏
上面提到,法務會計方向下的稅法教學既要法又要稅,同時還要和會計業務緊密聯系,這對從事這門課程的老師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懂法、懂稅,還要懂會計,并打通之間的聯系。即使是具有會計和法學雙背景的教師,該課程對其來說也是一門幾乎全新的課程。盡管會計學本科期間開設稅務會計課程,法學專業學習中有針對培養理解分析法律現象能力的訓練。但把稅、法和會計學融于一門課程中依然是個挑戰。由于稅法課程的知識交叉性、政策變動性,作為該課程的教師需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教師在教學中遇到專業問題,一般向相關專業老師和實務部門請教,但此種方式非固定化,主要靠單槍匹馬摸索,不利于迅速提高教研能力。
2.課時緊張
以某校為例,法務會計方向稅法課程有36課時的配置。而傳統法學專業稅法課時一般為54課時,差距明顯。在教學過程中,課時緊張。當然,這與法務會計方向本身需要設置的課程較多有直接關系,在總課時量固定的情況下難以平衡各課程的需求。教師教學安排如下:稅收和稅法理論8個課時,包括稅收的一般理論、稅法的特征宗旨、原則體系、稅權理論、課稅要件理論等⑥;26個課時用于實體法中主要稅種的教學,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2個課時用于稅收程序法。8個課時講基本理論,幾無壓縮空間,因為是法學專業的學生,稅法的“法”的相關內容在教學中必須有所體現;26個課時想要涵蓋我國主要稅種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要把五大稅種講透,那就沒有時間顧及小稅種,把小稅種拉進來,五大稅種則受影響,所以小稅種主要靠學生自學。由于受到各種因素影響,稅收程序法的教學時間往往被犧牲掉不少。
3.教材缺乏針對性
目前市面上稅法課程教材基本只針對傳統法學專業和財經類專業,不能滿足法務會計方向稅法課程的需要。針對傳統法學專業的教材偏重稅法理論,少有對具體稅種法條的詳盡注解,僅對各稅種作宏觀介紹;針對財經類專業的教材強調各稅種的規定和計算,稅法理論闡釋不足。為解決教材問題,有的教師在教學中兼備兩本教材,一本為傳統法學專業的稅法教材,主要用于稅法理論部分的教學;一本為注冊會計師稅法學考試用書,主要用于具體稅種的教學,并有意打通兩本教材內容。
4.教學形式單一
目前,我國法務會計方向稅法課程教學普遍以講授為主,一是受課時所限,二是受師資水平的限制。就教師而言,講授為主的教學方法是投入精力最少、要求最低的教學方法。然而,單一的講授難免有灌輸之嫌,使學生學起來易疲倦、興趣不高,也較少給學生獨立思考的刺激,缺乏對學生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
三、法務會計方向稅法教學的改革
1.引進培養專業師資
法務會計方向稅法課程的教學師資無非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從外部引進,二是對現有師資的培養。由于法務會計方向下的稅法課程交叉性和實務性較強,在引進師資時需要注意師資學科背景的交叉性和實務工作經驗。在現有師資缺乏的情況下,邀請校外人員定期做有關的專題講座也不失為一個補償手段。在對現有師資的培養方面,可以通過派師資到實務部門和國外開設類似課程的學校交流學習,鼓勵教師參與有關案件和專業深造等形式,提升師資的專業水平,提高教學效果。
2.充實課時配置
在該課程本身課時難以增加的情況下,可考慮在法務會計實踐教學環節安排8~10個課時側重稅法的實踐。實踐環節的教學形式可以多樣化,如組織學生到實務部門實訓,到稅法制定機關參與座談、旁聽稅收行政訴訟庭審,學習企業稅務籌劃等等。
3.編寫有針對性的教材
組織人員編寫針對法務會計方向學生使用的稅法教材。教材需兼顧稅法理論和稅務實務,滿足法務會計方向的教學要求和教學目標,教材內容要注意打通稅法法理、稅法法條與會計的聯系并應及時更新再版。
4.豐富教學形式
在充實課時的基礎上,教師可大膽嘗試多種教學形式。例如討論某個經濟行為是否符合稅法精神,是否具有合法性,如何籌劃改進等。由于經濟行為復雜多變,很多行為是否具有可稅性以及如何認定應納稅額難以在法律條文中找到現成答案,即使是稅務機關也未必能給出明確的答案,這給我們的課堂教學提供了充足的討論空間。法務會計方向畢業后,不論是從事檢察官、法官、律師、法務,只要跟稅打交道,都免不了對可稅性進行探討判斷和計算應納稅額,多開展這樣的討論和訓練,對提高學生乃至教師自身理解稅法法理、稅法法條和會計處理方法并將三者融會貫通的能力大有裨益,同時也為學生在相關領域的進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礎。
引文注釋
①G.JackBologna&RobertJ.Lindquist,FraudAuditingandFraudAuditingandForensicAccounting-NewToolsandTechniques,SecondEdition.轉引自:李若山,譚菊芳,葉奕明,等.論國際法務會計的需求與供給——兼論法務會計與新《會計法》的關系[J].會計研究,2000(11):2-10.
②周友梅,闞京華.法務會計本質及職業教育的剖析與思索[J].會計之友,2014(15):34-37.
③牛建平,王艷麗.我國高校法務會計人才培養困境與可能性出路芻議[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3(5):146-149.
④⑤王開宇.財經類高校法學專業稅法教學問題探討——以吉林財經大學為例[J].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13(12):41-42.
[關鍵詞]稅法;教學;實踐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1309
自2015年“兩會”召開,稅收改革成為重要的焦點議題,主要涉及營改增、消費稅、資源稅、環保稅、房地產稅、個人所得稅六個稅種的改革方案,以及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到2016年5月,全面實施營改增試點,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這是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財稅體制的又一次深刻變革。2017年將繼續深化增值稅改革,個人所得稅法也將再次修訂。其他四個稅種的改革也將陸續推出。在稅收改革不斷深化的大環境下,高職院校應靈活應對,調整稅法教學思路,加快適應,以培養出符合各方面需求的財稅應用型人才。
1“稅法”課程的特點
“稅法”是高職會計類專業的必修課程之一,在原有的課程體系中被安排在會計基礎、財務會計、經濟法等理論課程基礎之后的一門獨立的課程。本門課程的教學目標不僅是培養學生掌握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也注重培養學生的稅務方面的實踐應用,從而達到會計類專業人才培養的教學目的。
11政策性
稅收是經濟杠桿之一,在國民經濟發展中起到重要的調控作用,所以帶有很強的政策性。稅收“三性”中的固定性本身就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稅收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做到有法可依,也是稅制改革的大方向。因此,稅法內容也顯現出政策性強的特點。以車輛購置稅的政策調整為例,為擴大內需,培育汽車消費市場,從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征收車輛購置稅。鼓勵發展使用新能源,從2014年9月1日到2017年年底,對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包括進口)的純電動以及符合條件的插電式混合動力、燃料電池三類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促進調結構擴內需,國務院再次出臺支持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車的發展措施,從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對購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實施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的優惠政策等。類似的優惠政策在現行的17個稅種中都有體現,而這一直是教學中的難點。
12綜合性
現行使用的稅法教材的章節內容都是按照國家現行的17個稅種分別進行介紹的。但是實際生活中一個納稅主體,比如說一家中小型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不可能只涉及一個稅種,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等都有可能存在。所以在講授“稅法”內容的時候的另一個教學難點就在于每個稅種的內容掌握了以后,如何強化綜合性的應用。否則教學效果容易出現偏差,單看某一個稅種都掌握了,一旦同時涉及卻沒有了思路和頭緒,完全脫離實際。
另外,稅法的綜合性還體現在與會計知識的不可分割上。如對于涉稅企業來說,需要能隨時關注國家稅務政策,在新環境下對合理避稅和退稅有及時應對方法的能力,做到處變不驚。更深入地,能夠提出可行性的企業稅務分析報告,幫助企業從業務性質和主營狀況方面提出改進優化建議的綜合型能力。而這兩種能力,都是建立在對財務和稅務都能熟練精通的基礎之上的,兩者在實踐中本就不可分割。
13實踐性
“稅法”課程的體系結構很簡單,即現行17個稅種的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等,也就是各個稅法要素。除了掌握這些必備內容,這門課的關鍵意義還在于如何去用。如講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怎么開,如果開錯了怎么處理,光是紙上談兵是解決不了這些問題的。再比如納稅申報表的填制,更是教學中關鍵的實踐環節,也不僅僅只是計算就可以了。市場上很多報稅軟件都可以做到通過報表的填制有些內容自動生成,有些內容還需要納稅人自己填寫。所以要教好稅法,要培養出市場需求的應用型人才,不能忽略稅法教學的實踐性意義。
2現行“稅法”教學存在的問題總結
在多年的“稅法”實際教學中,普遍出現教師教的痛苦,而學生談“稅”色變的現象。究其原因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21課程體系設計更偏向會計而忽略稅務
大部分的高職院校會計專業的課程體系主要集中在會計、財務管理和審計。課程設計上也重點集中在出納崗位、會計崗位、電算化崗位等工作項目的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對稅務方面重視程度不夠,涉及稅務方面的課程和崗位實踐課程并不多,僅開設有稅法、稅務會計或者納稅實務。而且大多沒有專門為稅法系列課程開設實訓,學生沒有機會將課本上學到的知識用于實踐。
22教學方法老套,理論不能聯系實踐
“稅法”教學上經常是采用記概念,擺公式,做題目的方式,照本宣科依然是最常用甚至是最好用的教學方法。學生對課本之外的實踐操作知之甚少。最簡單的例子,同學們只在課本上見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票樣,卻沒有自己動手_過增值稅專用發票,那又如何能了解增值稅的開票原理,如何了解金稅開票系統,如何理解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監管呢。這說明我們的教學忽略了稅法知識的實踐性、可操作性。教學手段和方法單一落后,也無法提高學生們對稅法的學習興趣。
23會計教學和稅法教學相互分離,人為割裂兩者之間的關聯往往會計內容本身學得很好的同學,一遇到涉稅的業務題就卡殼,而稅法知識掌握得很不錯的同學在遇到一項既涉及會計又涉稅的業務時,卻不知所措。課程的分工細化卻讓人們忽略了稅法和會計之間不可割裂的聯系,這就違背了我們為企業為市場培養應用型人才的初衷。
24師資不足
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稅法教學突破的是稅法師資知識結構不合理,學會計的,法學基礎理論欠缺;學法學的,不通會計,師資明顯不足。而且從教材編寫的角度來看,能將理論聯系實踐的高水平高質量的教材鳳毛麟角。
3可行性教改措施探究
31財稅一體化理論基礎與應用
我國財稅領域實戰派專家葛長銀教授曾在《面向實踐的財稅一體化會計課程建設》中提到,要解決會計專業理論與實踐脫節的問題,必須實施一體化課程建設與實踐。比如打通會計和稅務兩門課程,面向實踐活動進行財稅一體化課程建設,探討以案例教學為主的教學方法,以便更好地滿足社會對會計專業人才的需求。對我國會計專業而言,這項工作意義重大,急需盡快得到重視與推行。在其2016年新出版的《企業財稅會計》一書中,全面、系統地介紹了企業經營過程中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將財稅處理融為一體,有很強的實踐性和可操作性。本書最大的特點是立足于企業的生命周期和經營流程,把資產從進到退整個流程中的財稅處理體系化的進行介紹,案例新穎獨特。這在會計教學中是個巨大的革新。目前,已經有個別高校將《企業財稅會計》納入到會計專業的課程體系中。
在企業財稅信息化軟件市場上,財稅一體化理念也已得到實踐。如金稅三期工程核心供應商浙江稅友集團研發的億企代賬打破了傳統財務軟件只能提供財務核算工具的局限,成功實現票據、記賬、報稅、管理一體化智能處理,是一款實現了財稅一體化理念的記賬報稅平臺,在市場上得到廣泛應用。目前為了突破會計專業稅法教學上的瓶頸,正在研發此款軟件的教學版,如果能在教學上得到應用,對于學生的會計和涉稅業務的綜合能力相信會有很大的提升,也更能適應企業和市場的需求。
32理論和實踐教學合理分配時間
“稅法”課程本身的實踐性特點決定了在授課過程中要安排適當的實踐課時。要達到這個要求前提是需要有實訓室的建設和教學軟件平臺的配備。徽商職業學院專門配備了稅務實訓室,安裝了稅務實訓軟件平臺,涉及從企業發生涉稅業務開發票,報表的填制,到納稅申報變的填寫。在實訓中可以充分利用實訓平臺,對學生進行分階段、分流程或者分崗位進行實訓。
33師資建設
“稅法”課程本身的綜合性的特點,加大了對教師的綜合素質要求,不僅要懂稅法,也要懂會計,懂經濟。其政策性的特點,決定了教師在平時要關注國家經濟的動態,關注國家最新涉稅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尤其是近年國務院提出的稅制改革。其實踐性的特點,決定了教師在授課過程中不能照本宣科,要理論聯系實踐。
34走出去,引進來
通過帶領學生參加比賽,加強與企業和其他院校的溝通合作,加強學習和交流,積極總結參賽經驗,將寶貴的經驗反映到教學中,更能提高學生對稅法課程的興趣。
參考文獻:
[1]葛L銀面向實踐的財稅一體化會計課程建設[C].中國會計學會會計教育專業委員會年會暨會計學院院長論壇,2014
[2]陳少英我國高校稅法教學改革的思考[J].云南大學學報,2005(1)
關鍵詞:俄羅斯;稅收體制;評析
以俄羅斯經濟轉軌全過程為大背景,我們發現,稅收體制改革在俄羅斯整體改革進程中始終處于聯系其他諸項改革的樞紐位置,并在新舊體制轉換的各個聯結點上發揮著承前啟后的傳導功能,是俄羅斯在獨立后進行宏觀經濟改革的重要環節,也是俄羅斯經濟恢復和發展的重要動力.
一、俄羅斯稅制的變遷
俄羅斯轉軌以來的稅制改革大體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1991~1998年的稅制改革,以及1999年《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生效至今的階段.
俄羅斯稅制改革始于1991年末,當時,俄聯邦頒布了《俄羅斯稅法綱要》、《俄羅斯增值稅法》、《俄羅斯企業和組織利潤稅法》、《俄羅斯個人所得稅法》等稅收法令,奠定了俄羅斯稅制改革的基礎。改革初期,俄稅制共設置46個稅種,實行聯邦、共和國(州)、地方三級稅收管理體制.
《俄聯邦稅收制度原則法》規定了稅制結構及其實施的一般機制,還有稅種及其計算和征收的辦法,確定了稅務機關及納稅人的義務和責任,從而成為俄羅斯稅制的主要法律基礎.
俄羅斯這次稅制改革有三個特點:一是強調了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如規定對稅務機關在扣押納稅人財產時須經法院判決,而且須請納稅人在場聽證;而以往稅務機關查封納稅人財產一般可自行決定,不必受到其他部門的制約。二是對地方政府征稅做出明確的規范,取消名目繁多的征收項目。三是為增加政府預算收入,盡可能地減少各種稅收優惠政策。如取消企業以所得利潤對生產和住宅進行再投資時獲得的稅收優惠;部分取消教育部門將其利潤用于教學需求時所實行的利潤稅優惠政策;取消新聞媒體和消防部門在繳納增值稅和利潤稅方面的優惠政策;減少對殘疾人就業企業的稅收優惠,取消增值稅優惠政策;減少對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等。據估計,通過取消部分稅收優惠,每年可為國家多增加近60萬億盧布的稅收收入。(國家杜馬認為不止這個數,應達到120萬億)。[1]1999年《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生效,標志著俄羅斯稅制變遷進入第二階段。這一階段的改革主要是逐步減少稅種,簡化稅制結構,同時降低主要稅種的稅率,比較成功地改變了原有稅制的混亂狀況。2000年7月,《稅法典》第二部分獲得通過,2001年1月1日開始生效。該部分是對各主要稅種的具體規定和細化,主要涉及新的增值稅、消費稅、自然人收入稅和統一社會稅等四大稅種.
二、俄羅斯稅制改革評析
經過多年的努力,俄羅斯對原有稅收制度的改造已取得重大進展,目前的稅制已基本與世界接軌。特別是俄《稅法典》和《預算法典》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俄羅斯稅收制度逐步走向完善,使俄羅斯真正\"成為一個建立了良好稅收制度的國家。\"經過多年的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稅收收入已成為俄羅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占財政總收入的80%以上,且稅收仍呈不斷增長趨勢。2001年,聯邦稅收收入增長50%,地方稅收增長30%。還要特別強調,俄羅斯以簡化稅制、減少稅種、下調稅率、降低稅負、取消優惠為主要內容的稅制改革,不僅沒有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反而使稅收狀況有所改觀。這主要得益于在稅制改革的同時實行\"降低稅率(稅負),擴大稅基,加強征管\"的稅收政策。[2]俄羅斯稅法典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為俄稅法改革和稅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是有重要意義的規范性的法規。稅法典第一部分規定了構建俄羅斯稅收體制的基本原則;確定了稅收的種類,以及設立聯邦主體稅和地方稅的基本原則;規定了履行納稅義務的方式,以及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權利與義務;確定了稅收監督的形式和方法,明確了違反稅法的責任。稅法典第二部分則是對各主要稅種的具體規定和細化。這場稅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已經比較清晰,稅制改革的主要任務在俄總統向聯邦會議提出的咨文和俄政府的咨文中都做了明確規定.
可以對俄羅斯稅制改革做如下分析和評述:
第一,俄羅斯自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向市場經濟轉軌以來,其稅收制度也經歷了由激進轉軌而帶來震蕩、再到基本穩定并逐步走向完善的過程。在俄羅斯早期的稅收制度建設上,由于照搬西方國家的稅收經驗,而很少考慮本國國情,尤其是沒有考慮其在激進轉軌條件下的經濟特點,使稅法在實施的過程中不得不經常進行修訂和補充。在從1991~2001年的10年間,增值稅法修改了25次,消費稅法修改了9次,所得稅法修改了21次,利潤稅法修改了27次。稅法的不確定性不僅使納稅人無所適從,也對稅法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帶來不利影響.
第二,注重稅收法制建設。俄羅斯在剛剛宣告獨立幾天后就頒布了有關稅收體制的一系列法令,包括《俄羅斯聯邦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法》、《俄羅斯聯邦增值稅法》、《俄羅斯聯邦企業和組織利潤稅法》、《俄羅斯聯邦個人所得稅法》,后來又制定了《俄羅斯聯邦稅法典》第一部分。在對稅法典第一部分(即基本部分)進行多次修改的基礎上,俄著重修改和補充稅法典第二部分,其目的是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效率。此外,還通過稅法典的其他若干條款,不僅規定國家規費、財產稅、運輸稅、自然資源使用稅、海關關稅等稅種的支付方式,而且還對小企業課稅問題做出專門的規定。這些稅收法規構成了俄羅斯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和稅收體制的基本框架。俄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為促進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2003年俄羅斯的稅負水平被認為是歐洲最低的.
第三,俄羅斯通過稅制改革,實現了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和全國經濟的平衡和穩定。由于經濟保持持續增長;實行能夠擴大稅基并改進稅收管理的政策;將增值稅列入聯邦預算;統一進口關稅稅率;實行提高稅收征繳率的措施,促進了聯邦財政收入的快速增加。聯邦財政收入的增加又有助于實施財政轉移支付政策,以平衡各地經濟,拉平預算條件,達到全國政治經濟的穩定.
第四,俄羅斯新一輪稅制改革意在從根本上改變國家與納稅人的相互關系。其主要內容,一是糾正過分注重稅收的\"國庫收入\"作用,而忽視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偏向;二是摒棄一味增加稅負和提高稅率,加重納稅人負擔的做法;三是對納稅人相對均等地分配稅負,實行公平課稅原則。俄試圖通過以上措施,不但為增加國家預算收入創造條件,而且一方面不至于使誠實和遵紀守法的納稅人不得不尋找避稅的途徑,另一方面又能堵塞不誠實的納稅人可利用的漏洞和一切可乘之機。為此,俄此次稅制改革首先就是大大降低稅負,納稅人總的稅收負擔大約降低了1/3,這主要是通過降低稅率來實現的。與此同時,保證每個納稅人依法足額納稅.
第五,縮減或取消稅收優惠和特惠制是俄羅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要方向。近幾年來,減少稅收優惠的種類和數量,一直是俄羅斯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稅收政策調整的重點。早在1997年,葉利欽在向聯邦會議提出的總統咨文中就提出要通過大量減少稅收優惠的數量來拉平課稅條件。普京在2000年的總統咨文中又強調要取消一切無根據的稅收優惠和特惠,取消對企業的各種直接和間接補貼。俄社會上下也都認識到現行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公正和不合理性,要求對其進行改革。但俄縮減或取消稅收優惠和特惠制的改革時常步履維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取消稅收優惠和特惠與其直接受益者的利益相沖突,因而遭到這些人的極力反對。此外,取消一種形式的稅收優惠和特惠,往往又會有其他形式稅收優惠和特惠的出現,例如,禁止提供個人稅收優惠后,又可以向納稅人提供\"預算貸款\"等諸如此類的優惠。稅收優惠制是正常的稅收體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也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采用.
事實上,發達國家對稅收優惠和特惠的使用就十分廣泛。對納稅人規定優惠稅率,有時甚至在一定期限內免稅,歷來是發達國家加強稅收刺激職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不能因噎廢食,不加區別地取消一切稅收優惠;也不能認為任何合理的稅收優惠都會加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必須對具體情況做具體分析。總之,俄羅斯來說,問題并不在于要取消稅收優惠制,而在于不斷改進和完善稅收優惠制,使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這應是俄羅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主要任務之一.
第六,普京在《2002年預算政策》的總統預算咨文中指出:\"對自然人收入稅實行13%的統一稅率,其初步結果給人以希望。俄羅斯今后幾年原則上不改變這個稅率。\"俄之所以實行13%的自然人收入稅統一稅率,主要目的:一是利用統一稅率來與\"黑色\"收入做斗爭;二是通過實行統一稅率促使高收入公民誠實申報自己的實際收入并主動納稅。這當然只是一種主觀愿望或者是一種理論推測。事實上,稅收是一種強制性的分配,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依率計征。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稅率高低,納稅人都是基于稅法的約束并按照規定的稅率納稅,并不會因為降低了稅率或者是實行統一的稅率,納稅人(尤其是高收入者)就能主動誠實納稅。更主要的問題還在于,其一,對自然人收入稅實行13%的統一稅率,一方面,意味著對占俄羅斯納稅人總數90%的低收入者將稅率由原來的12%提高到13%,從而加重了他們的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卻又對高收入者大大降低稅率,由原來最高可達35%的累進稅率一律降至13%.
這既有悖于世界通行的按負擔能力課稅即稅收的征收與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相符的原則,也違反了稅收的公平公正原則。其二,實行13%的自然人收入稅統一稅率會大大降低地區和地方財政的稅收收入,因為該稅在地區和地方財政的收入部分占有很大的比重。由此看來,俄羅斯打算\"今后幾年原則上不改變這個稅率\",其可行性是令人質疑的。[3]第七,合并稅種、簡化稅制是總的發展趨勢。無論是對三種自然資源的使用或開采稅實行三稅合一,還是對小企業繳納的五種稅實行五稅合一的改革,都不僅會減少稅種并簡化稅收的征收,而且會大大減輕企業的稅負。特別是將利潤稅、銷售稅、財的稅負明顯減輕。這對于鼓勵小企業發展,尤其是刺激建立更多的小企業,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而小企業建立得越多,國家仍會得到更多的稅收。產稅、統一社會稅和增值稅等五稅合并成小企業統一稅,會使小企業的稅負明顯減輕。這對于鼓勵小企業發展,尤其是刺激建立更多的小企業,有著十分積極的意義. 而小企業建立得越多,國家仍會得到更多的稅收.
稅制改革在俄羅斯經濟轉軌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經濟轉軌的重要組成部分,又在很大程度上制約或決定著經濟轉軌的進程,關系到俄羅斯經濟轉軌的成敗。由于實行以簡化稅制、減少稅種、下調稅率、降低稅負、取消優惠為主要內容的稅制改革,使俄羅斯成為一個建立了良好稅收制度的國家。特別是俄在稅制改革中實行\"降低稅率(稅負),擴大稅基,加強征管\"的稅收政策,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在俄羅斯稅制改革也存在的某些問題,如過分注重稅收的\"國庫收入\"作用和效應,放棄累進稅率,將自然人所得稅不加區別地改為13%的統一稅率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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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馮紹雷,相藍欣《.俄羅斯經濟轉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17.
【關鍵詞】 所得稅會計 所得稅會計模式 國際比較
一、所得稅會計基本概述
所得稅會計指的是對納稅人應納稅所得制訂的理論體系和會計核算方法,是稅務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表現為按照一國的所得稅法規體系進行的獨立會計活動。
所得稅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主要包括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和國家稅收機關。國家稅收機關是所得稅會計信息的最重要使用者,其利用企業所得稅會計相關信息檢查企業是否按照所得稅法規的要求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另一方面,對于企業來說,依法計稅是企業貫徹稅收政策和維護國家利益的體現。同時,企業管理者承擔著資產管理責任,使投資者權益最大化是其基本職責,納稅必然會造成企業的實際現金流出,因此所得稅成本自然成為企業管理者十分關注的問題。所得稅會計具有雙向性,源于其信息使用者具有雙重性,故所得稅會計的目標有兩個: 首先是向企業提供稅收成本的會計信息;其次是向稅務機關提供企業依法納稅的會計憑證信息。
基于這樣的特性,不同國家在采取何種所得稅會計模式上存在加大分歧,因此本文對國家上不同模式的所得稅會計進行梳理,并提出我國所得稅會計模式的改革方向。
二、所得稅會計主要國際模式
西方國家大都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所以歐美國家采用的稅務會計模式就是本文所指的所得稅會計模式。
(一)英美所得稅會計模式
英美模式強調“真實與公允”,為保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利益,要求會計制定要為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給予客觀公允的信息。這一模式下側重的是債權人與投資者的利益,而稅法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中所反映出的成本、收益等信息的確定不發生直接影響,各個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等都遵循財務會計準則進行核算。期末如果會計銷售、會計收益與納稅銷售、納稅所得不一致,再依照稅法的規定予以調整,計算納稅銷售、納稅所得。
英美所得稅會計模式的優點在于他有助于財務會計體系的完善和所得稅會計的體系形成,具體來講主要包括一下幾個方面:
第一,這種模式所得稅會計依照稅法的規定詳細列明調整項目,編制稅務報表,這樣可以使財務報表對納稅人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反映滿足真實公允的要求。第二,這種模式企業經營活動基礎上調整確認納稅銷售、納稅所得,使之符合稅法的要求,這樣可以使財務會計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并按會計準則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要素進行確認、計量。第三,在實踐操作中,需要所得稅會計對財務會計的處理結果進行調整,使之符合稅法的要求,這就促成了所得稅會計的形成,并使之自成體系和不斷完善,以適應納稅活動的要求,這樣就有助于不斷完善所得稅會計體系。第四,財務會計的賬務處理可以按一般會計準則、要素確認和計量的標準、報表編制要求進行,并不受稅法規定的制約這樣使會計準則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地予以修訂和完善,從而有助于不斷完善會計準則。
同時,這種模式也存在著一些不足。例如:采用這種模式將導致企業經營性的會計信息,如會計銷售、會計收益與最終的納稅銷售、納稅所得記錄不一致,在實務中計算應納稅款時,要進行一系列復雜的調整,增加了操作的難度。
(二)法德所得稅會計模式
于英美模式不同,法德模式的主要指導思想主要是受法國拿破侖法典以及重商主義盛行的影響,它強政府(財稅部門)對商業企業以及企業會計的管控。這一模式下以稅收為主要導向,稅法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收入、成本、費用和收益的確定產生直接影響,會計準則與稅法的規定保持一致,并嚴格按照稅法對會計事項的財務會計進行處理。由于應稅收益與計算的會計收益一致,故無需進行所得稅會計調整。這種模式下強調財務會計報告必須與稅法的相一致,所得稅會計也就不需要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
法德模式的優點在于其克服了英美所得稅會計模式的缺點,會計憑證信息中的銷售、收益與繳納的稅款銷售、所得一致,這樣就省去一系列復雜的調整,實務中,操作較為便利。期末計稅時,可直接根據財務報表所確定的計稅依據計算應納稅款。
但其缺點體現在:英美模式的優點正是該模式所缺乏的。首先是這種模式下不能按會計準則進行確認與計量,這樣是因為資產、收入、費用等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受稅法規定的直接影響。其次是財務報表中記錄的會計信息不符合真實公允的要求,對納稅人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記錄不能反映出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再次是明顯強化了稅法效力,這會使財務會計核算背離一般會計準則。
(三)混合所得稅會計模式
混合所得稅模式以企業為導向,兼有英美、法德兩種模式的特點,吸收各自模式的優點,避免了單一所得稅模式的不足,實踐中更具實用性;但不同國家在實踐過程中又各有其特色,有的偏向于英美模式,而有的則偏向于法德模式。以日本為例,即為典型的混合模式。日本會計實踐《商法》、《證券交易法》和《公司所得稅法》的影響較大,公司會計會受到所得稅法的直接影響,要求按會計實際收益計算應該繳納的稅款,這與典型的法德所得稅會計模式極為相似。但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上通過的財務報表中所反映的收益額卻不能直接用于納稅的申報,要以財務報表收益額為基礎并進行必要的調整后再計算納稅額。從這個角度來看,它又具有英美模式的特點。
綜上,不同國家會根據各自不同的社會經濟環境,選擇各自偏重的所得稅會計模式:在英、美等國家,所得稅會計是獨立于財務會計的專項會計分目;而在法、德等國家,所得稅會計則完全融于財務會計;最后在混合模式著稱的日本、荷蘭等國,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又分開的地方也有融合的地方。
三、我國所得稅會計模式的選擇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國家會根據不同的國家體制、資本市場結構等因素采取適合自己的所得稅會計結構。根據我國的實際特點,本文主張實行適度分離的所得稅會計模式。本文所指的適度分離模式,是綜合考慮稅法與所得稅會計的基礎上,并且獨立于原有會計體系的所得稅會計體系。但這種與原有的財務會計分離的體系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以適應我國特殊的會計環境。在綜合結合我國的特殊經濟體制與會計體制的基礎上,在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兩種會計體系獨立并行基礎上,綜合考慮會計管理體制的特點與國家宏觀調控需要,不能使兩種體制分離程度太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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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孫長峰.我國所得稅會計的演進與啟示[J].河南科技,2013,01:115+132.
【關鍵詞】 金融服務業增值稅擴圍 營改增稅制改革
一、前言
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趨向長期化,中國經濟結構失衡、不可持續的矛盾日益激化,在諸多問題倒逼之下,作為結構性減稅關鍵舉措的“營改增”稅制改革在全國范圍內鋪開。我國稅制改革的重頭戲“營改增”正在緊鑼密鼓的持續推進,金融服務業“營改增”將對宏觀經濟運行和微觀經濟生活帶來廣泛而深遠的影響。因此增值稅向金融服務業擴圍應當審慎而為,不僅須將金融服務業“營改增”放在宏觀的財稅體制改革的大棋局中加以審視,還應結合金融業發展的自身特點進行全盤考量。
二、金融服務業“營改增”的必要性
歸納起來,對金融服務業進行“營改增”的目的不外乎以下幾點:
(一)金融服務業稅負相對較重,影響資本流動。(二)金融服務業面臨重復征稅問題,稅制結構不合理。(三)現行稅制不利于銀行中間業務及金融創新的開展。
三、金融服務業課征增值稅存在的困難
從世界范圍來看,絕大多數建立增值稅制的國家都將金融中介服務和間接收費性金融服務排除在增值稅體系之外①。金融服務業內部特性與增值稅法難以兼容,再加上外部制度因素的作用,使得對金融服務業課征增值稅陷入了困境。
內部制約因素:寬稅基的增值稅是否應該包括金融服務業依然存在著理論上的爭議。標準稅率的寬稅基增值稅對所有最終消費課征固定稅率的稅款。(二)外部制約因素:
1.金融服務增值額難以確定金融企業收取的服務價格不僅包括金融服務創造的增加值,而且還包括金融企業承擔和管理風險而收取的風險酬金。2.金融服務業改征增值稅對發票管理制度的挑戰3.金融服務業改征增值稅對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影響。
四、金融服務業增值稅制的國際經驗比較
鑒于對金融服務增值額確認的現實困難,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金融服務業給予免征增值稅的處理,在這種體系下,金融服務部門提供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其購進的產品和服務也不可以抵扣進項。此外,國內的注冊企業也傾向于購買國外金融服務企業不含增值稅的零稅率的進口服務,而不是向國內的免稅金融服務企業購買此類服務,以間接地獲取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款,這使得國內的金融服務企業在國際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境地。對中國金融服務業“營改增”的啟示。比較稅法學家維克多?亞瑟伊指出基本上沒有理由解釋為什么對金融服務免征增值稅。盡管國內很多學者主張引進歐盟免稅法,但無論從公平或是效率的視角,歐盟免稅法都不具有正當性。歐盟對金融服務業增值稅的立法理念也在發生轉變,從各國的增值稅立法實踐來看,只要能克服征管技術上的難題,都會對金融服務業課稅,如阿根廷毛利息征稅法、以色列附加征稅法等。中國對金融服務業課征營業稅反而是一種順應國際金融增值稅立法潮流的做法。但營業稅對金融服務業的發展產生巨大阻礙,且種種跡象表明“營改增”試點行業已經開始逐漸享受稅制改革帶來的紅利,“營改增”這個改革方向不可偏廢。
四、金融服務業增值稅法的路徑選擇:
(一)以公平正義為價值取向
(二)分稅的公平:中央和地方政府增值稅分成比例的調整
(三)征稅的公平:金融服務增值稅征管制度的優化
(四)用稅的公平:以過渡時期財政補貼和稅式支出為視點
(五)方案選擇
首先,對金融服務業可以分為兩大塊:金融業和保險業。金融業的業務可以劃分為顯性收費業務和隱形收費業務。顯性收費業務包括:保管箱、信用卡、資產管理、咨詢、數據處理、融資租賃等;隱形收費業務包括:資金借貸的利率收益、經紀人及其他業務(如證券買賣、外匯交易、貴金屬交易等)。而保險業務可以分為壽險業務和非壽險業務(包括財產保險和意外傷害險等)。具體劃分可以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金融部門共同劃定。
五、結語
稅制改革受到稅收征管的制約,唯有選擇與稅收征管水平相適應的稅制,才是“有效的”稅制。隨著征管能力的提升,對核心金融服務采用一般計稅方法,徹底打通增值稅抵扣鏈條應當是金融服務業增值稅制改革的應然路向。與其他行業“營改增”試點相同,金融服務業“營改增”也面臨合法性困境。稅收法定是財稅法治的形式要素,亦是分稅、征稅、用稅等環節能實現公平正義的先決條件。一次次的“營改增”試點不應當成為不斷延宕立法的理由,應當加快推進《增值稅法》的立法進程,最終實現第一大稅種能夠依法治稅愿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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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貨膨脹、稅收調控和稅法
(一)通貨膨脹問題不可輕視
經濟是否穩定增長的一個重要標志,是社會總供求在總量和結構上是否平衡。當總供求平衡,就會充分就業,物價穩定,經濟穩定增長;當總需求大于總供給,就會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當總供給大于總需求,有可能引起經濟蕭條,失業增加。通貨膨脹表現為物價的持續上漲,價格過高地偏離價值。從1990年至1996年,我國經濟所面臨的是通貨膨脹問題,1994年物價在連續較高漲幅的基礎上,居民消費品價格和商品零售價格分別比1993年上漲了24.1%和21.7%。1996年我國經濟成功地實現了軟著陸,將通貨膨脹率控制在6.6%。1997 年我國物價上漲率又進一步控制在3%以內,與此同時,gdp(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率卻達到8.8%。我國國民經濟運行方式已經由“高增長、 高通脹”轉入“高增長、低通脹”的軌道,商品市場整體上已經告別了短缺經濟,走向買方市場。
但是我們能不能說通貨膨脹問題已經徹底解決了呢?不能。1997年以來的東南亞金融危機給了我們很好的啟示。1997年以前,東南亞經濟就是處于“高增長、低通脹”發展階段,創造了世界經濟史上的奇跡。但在東南亞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各國的經濟結構已經嚴重不合理,過分依賴國際市場,銀行有大量的壞帳、呆帳,經濟泡沫比較嚴重。但這些問題當時處于隱蔽狀態,并未引起政府的重視,其積累到一定程度,金融危機不可避免地產生,貨幣大幅貶值,國內通貨膨脹加劇。從經濟周期角度看,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萎縮期,產品相對過剩,失業較為嚴重。政府要保持經濟較快的增長速度,增加就業,就必須增加投資,刺激消費,但如果投資規模過大,必然引發貨幣數量急劇膨脹,貨幣擴張量加劇,而生產出的有效產品跟不上這個速度,通貨膨脹就不可避免,歷史上我們有過這方面深刻的教訓。社會總供求的平衡不僅包括總量均衡,而且包括結構均衡。結構失衡,供求關系仍不平衡。在我國常常是有些產品過剩,而有些產品(如能源、交通、高科技)嚴重不足,這主要是由于產業結構不合理和投資結構不合理,如果任其發展下去,就會形成因結構不合理造成的供給短缺性的通貨膨脹。從世界范圍來看,國際清算銀行(bis)在1998年6月8日的年度報告中指出, 亞洲金融危機可能對整個亞洲地區的經濟帶來較大的不利影響,報告還說,在美國和英國,勞動力市場趨緊,貿易收支平衡惡化以及金融資產價格上漲等情況同時出現,表明通脹的危險正在加大,并建議美國采取緊縮的貨幣政策。(注:參見《中國證券報》1998年6月10日第7版。)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國際市場對我國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因此,我國決不能輕視通貨膨脹問題,這是我國在相當長時期內實行適度從緊的財政金融政策的主要原因。《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規定,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的增長”。
(二)通貨膨脹與稅收調控及其稅收法律機制
防治通貨膨脹應綜合運用各種手段。稅收作為國家所掌握的調控手段之一,可以通過稅種、稅目、稅率結構的優化組合,起到對經濟的調控作用。稅收調控可以抑制投資需求,減少政府支出,刺激企業生產和供應有效產品。稅收在對總量失衡調節的同時,還可對結構失衡加以調節,稅收可以通過合理的稅制結構和稅負大小,來調節不同產業、不同投資方向的預期稅后利潤率,從而調節投資方向,對長線產業加以限制,抑制“馬太效應”(注:參見文英《論稅收調控的經濟穩定增長目標》,《稅務與經濟》1996年第6期。),對短線產業實行“松”的政策, 實行稅收優惠。
稅收調控對經濟的影響是以國家政治權力為依據,以國家頒布的稅法為基礎,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制裁,這是稅收調控經濟增長的最大優勢,稅法制約和調整因稅收行為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國家每開征一種稅,都要制定相應的基本法規,以便依法征稅。稅法的基本內容包括納稅主體、征稅客體、稅率、稅目、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免稅、違規處理等內容。稅法同其他法律一樣,具有強制性,但客觀情況又千差萬別,為適應納稅人的具體情況,稅法又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減免的條款。由于稅種眾多,稅法具有多樣性特點,同時國家還要根據各個時期經濟發展狀況,對稅法進行修改、廢除、重新制定。
優良的法律猶如優良的土壤,如果稅法能夠與稅收經濟關系的運行規律基本切合,就能有效地規范稅收行為,執法者受法律制約而秉公執法,政府就能有效地發揮稅收杠桿對通貨膨脹的抑制作用。美國政府就曾經制定稅法、利用稅收杠桿取得一定時期的成功,里根政府1981年制定了“經濟復興計劃”,于同年3月和5月分別向國會提出了減稅法案,1981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了《1981年經濟復興稅法》,從1981年7月到1984年7月,采取了許多削減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預算支出的措施,“經濟復興計劃”實施效果良好,1983年美國經濟出現了復興景象,1984年底出現了較高的增長,而物價又十分穩定(注:參見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19—20頁。 )。
1992年以來,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發展迅速,七屆人大常委會頒布了《稅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國務院出臺了《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等等。稅法的規范和保障作用使稅制改革得以順利進行。稅法在抑制通貨膨脹的各個關鍵環節上起著積極的作用:(1 )現行稅法不會成為商品價格的成本推動因素。稅收是商品價格的成本因素之一,但我國稅法改革和建設的目標是保持總體稅負不變,從社會平均角度來看,商品成本價格并未實際提高,雖然部分商品由于稅負增加而增加個別生產成本,但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已經初步替代了原來的計劃價格體制,稅收作為提價因素會受到市場強有力的制約。(2)現行稅法是抑制需求的有效武器。 稅法所規定的以增值稅為主體,輔之以消費稅的體系,以及企業所得稅的統一和稅收征管力度的加強,都是規范抑制行政事業單位及企業的社會集團消費的有力配套措施。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實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個人消費基金的過度膨脹。我國在1991—1995年,固定資產投資速度竟高達40—50%,投資增長速度過快,必然迫使銀行增加貨幣投放。現行稅法嚴格限定地方政府政策性減免稅的權限,分稅體制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1994年地方投資回落了26個百分點,可以認為是1995年物價指數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注:參見陳紀瑜、曹志文《現行稅收制度對通貨膨脹的影響和對策》,《財貿經濟》1996年第6期。)。(3)現行稅法對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起較好的配合作用。1994年以后,中央銀行執行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取得一系列功效,現行稅法功不可沒,稅法規定對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全面、規范地開征營業稅,對金融企業征收所得稅,對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等,對于控制貨幣信貸總量,調控市場貨幣流通量都起了較好的配合作用。
二、我國稅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雖然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對通貨膨脹的治理立下了很大功績,但所暴露的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亦將越來越嚴重,下面幾個方面的問題與通貨膨脹有很大的關聯度。
(一)稅法體系不健全
首先,我國還沒有一部綜合性的在稅法體系中占母法地位的稅收基本法,沒有稅收基本法,稅收關系的共性制度、基本制度就無法權威性地確立,單項稅收法規的銜接性問題無法解決。而在西方國家大多制定了稅收基本法,如日本1962年《國稅通則法》,德國1977年《稅收通則》,韓國1974年《國稅基本法》等。其次,稅法體系結構不合理。從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來看, 國家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正式立法的只有3個,其余皆為國務院、財政部等有關行政機關制定出來的,法律級次和效力均不高。第三,一些稅種未經充分討論就倉促出臺,致使稅收條例不詳,細則不細,不得不斷斷續續制定大量的具體補充規定。第四,稅法中存在著許多空白區,一些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目標與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稅種如遺產與贈與稅,證券交易稅和社會保障稅應早日出臺,但目前國家還沒有立法開征(注:參見林延敏、戴海先《論我國稅收立法問題》,《財貿經濟》,1996年第5期。)。
稅法體系的缺陷不利于稅務機關的征管,也不利于納稅人了解掌握稅法,其結果必然偷漏稅嚴重,稅收成本大,稅收效率低。中央政府對稅收經濟關系的調控也無法律依據,一些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稅收法規,在地方保護主義條件下,很難完全得到貫徹落實。地方政府實行一些臨時、困難性減免稅非規范化行為,使虧損企業長期虧而不倒,繼續生產無效產品,浪費資源。
(二)稅法沒有很好地反映公平和效率原則
公平和效率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我國稅法在公平和效率方面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個人所得稅法的1500元的大關總算是被突破了,1600元成為新的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起征點。圍繞個稅起征點的爭論有了階段性的結果,在此之前很長一段日子,上上下下可是嚷得不可開交,100元的差異并不大,但其意義卻是很深遠的,對于一個向來是決策層說―不二的國度里,個稅法的整個修改過程堪稱是開了一個開放立法的先例,民意終于擠進了行使公權力的門坎,公眾訴求到底是發出了聲音。因此有媒體稱,這是個平衡妥協的結果,學會了與民意妥協,畢竟是政府在立法與行政公正與民主方向又邁了一步。
按照政府主管官員的說法是調到160D元以后,大致就可以使得工薪階層的納稅面降到26%,財政大概減收280多億元。他們認為這個結果是財政付出了代價。而民間卻不完全認同,《南方周末》有文章評價說《個稅法》修訂存在缺撼、該文章的觀點是新個稅法并沒有改變工薪階層作為個稅主力軍的畸形事實。從表面上看,個稅起征點提高后,工薪階層納稅人數是減少了,但是減少的正是工薪階層納稅人中的低收入人群,中高收入工薪階層不僅依然是繳納個稅的主力軍,而且由于稅率并沒有調整,他們的總體稅負也并沒有減輕。真正意義上的富人,還是沒有成為繳納個稅的核心力量,因此沒有起到社會收入分配調節作用的目的。此其一;扣除標準相放化,起征點一刀切的辦法多少還是有些傷害老百姓。此次的個稅調整,在扣除標準上,沒有考慮全國地區差異懸殊的實際,也沒有考慮不同個人與家庭生活成本開支的差異。老百姓實際生活中擔負的教育支出、醫療支出、贍養支出、住房還貸、保險等等均沒有考慮納入扣除項目。此其二;個稅稅率調整被一再忽視。個稅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并不簡單是起征點的調整。新個稅法修訂出臺,稅率這個工具依然被嚴嚴實實地鎖在工具箱里。止其三。
本次個稅改革過程中,國人目光集中的一點是關于富人與工薪階層實際納稅狀況,國家稅務總局的消息稱2034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1737.05億元,其中65%來源于工薪階層。雖然富人偷漏稅是公開的秘密,但來自官方的消息還是給了人們強烈的刺激,于是,改變“貧富倒掛”納稅現狀便成為人們對本次個稅改革的普遍期待,而結果如何呢?答案并不圓滿。當然稅制的改革和完善并不是一朝能達到的,是個漸進的過程,但是進程過于緩慢,就會造成納稅人的不平衡。根據國際經驗,調整貧富不均這種事實上的不公平,應當依靠一個包括所得稅、資產稅、贈予稅、遺產秘等在內的稅賦體系,而不是單一稅種。既然是改革,要人們看到些變化,更何況目前除了個稅外,我們還沒有其他的稅種來調節社會貧富差距。
稅法方面的改革業已起步,而且有關人士在近日又一次承諾個稅進一步修法為期不遠然而,在全體民眾履行了照章納稅的義務之后,是不是還應該有個如何落實納稅人權利問題。納稅不是無償地為國家和政府做貢獻,而是用來購買一種特殊的商品――政府的服務,向政府要求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是納稅人的權利。在稅改的過程中,無論是政府還是民間好像都沒有嚴肅認真地提過這個問題,不知是不是雙方都把注意力放在了數目的討價還價上,而忘了質量第一這個百年大計。或許公眾礙著面子不好意思提,官方照顧我們的情緒和心理承受能力也就跟著我們一起不好意思起來。市場經濟的最大優點就是斤斤計較,公平交易,先小人后君子,丑話說在當面,花錢買個值得。價錢高點低點固然重要,但倘若買了殘次品甚至廢品即便要價再低也是吃堀上當。當然納稅還不是市場行為,論斤吆喝也有欠風度,那么現在價格定了,是不是該考慮如何在提高商品質量上做點溝通了。還有一點便是納稅人有權知道我們這點血汗錢都派了什么用場,以往聽到政府為民做實事,老百姓就感動,年三十給困難戶送點面呀肉呀,受惠者總是熱淚盈目匡撼謝父母官,而那些父母官接受起來理直氣壯,真把自己當了從煙囪鉆出來的圣誕老人了。以后再不要表演這樣的節日秀了,要感謝就感謝咱們自己,那錢不過是咱公民從左邊口袋掏出來再裝進右邊口袋。再說了,悄悄地給被救濟者立個賬戶就行了,既尊重又省事。大張旗鼓地送,不但浪費人力物力,還讓人家有失體面,將心比心,在大庭廣眾之下展示自己的窘迫,是件尊嚴受傷的事,更何況還要在媒體前曝光。當然這是題外話了。
比起任何國家,我們的公仆們都稱得上豪氣大方,花錢時那股瀟灑勁頭是外人比不了的,一談投資都是天文數字,好像數目小了就對不起公民似的、是不是也該定個規矩,有些錢花之前也與咱們納稅人商量商量,哪怕只給個面子也成。尤其是打算蓋高樓修廣場這樣的好事,能坐在后排聽聽也爽。這是納稅人的權利嘛。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研究
1.企業所得稅的功能定位問題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個基本問題,即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該稅種在組織收入中的功能定位,還涉及該稅種在調節經濟中的功能定位。企業所得稅在一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為合理?企業所得稅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轉稅已經征了多少,后面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還要征多少,相互間需要銜接配合。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政府對公平效率目標的側重點以及對經濟管理模式的選擇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占一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稅種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著不同影響,一般認為,選擇性商品稅和差別商品稅是非中性,會影響資源配置,所得稅和統一商品稅是中性,不會扭曲資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稅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稅收不一定無效率。如果一個社會市場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壟斷,不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那么非中性稅收只會妨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但現實情況是存在壟斷,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需要政府的經濟調節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這時,起矯正作用的非中性稅收是有效率的。政府運用所得稅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發揮調節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通過所得稅優惠政策,影響投資報酬率,引導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各國所得稅制度和稅負水平的差異,使得低稅負國對資本、技術、勞務、人員等資源產生高吸引力,影響資源在國際間的流動。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所得稅需要在與整個稅收體系的協調中設計稅負水平,從國家的經濟政策導向出發設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2.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原則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都是企業收益額。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會計利潤的計算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它的服務對象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的經濟利益人,應納稅所得額依據的是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法條款,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調節征納雙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兩者對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對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存在差異。確定應稅所得的原則與會計利潤存在某些共同之處,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但也存在明顯差別:一是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稅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都需按稅法計算應稅所得;二是稅法有限度的承認謹慎性原則,而強調確定性原則,如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允許在計算利潤時扣除,而不得在稅前列支。三是會計利潤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外在的表現形式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實質時,應以反映經濟實質為原則。這時會計利潤的計算融入了人們的主觀判斷,從某些意義上修正了確定性原則。而確定應稅所得時,有時更側重于形式的規定,如計稅收入和稅前扣除的確認,稅法必須以某種標志性的憑證取得為依據確定是否計入當期應稅收入,是否允許稅前列支,這也是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的客觀要求。四是稅法強調合理性原則。稅法規定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和對關聯交易非公允價格的納稅調整實際上是對會計利潤確認原則中實際成本原則的修正。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別,企業所得稅法的設計,既要注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銜接,又要體現稅法的相對獨立要求。
3.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目標與原則一是充分重視稅收優惠在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促進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著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也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WTO組織和制度的構建以盡量不干預市場機制運行為宗旨,同時,WTO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對外貿易的干預和對本國產業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我們在履行對WTO成員國承諾義務的同時,應充分利用WTO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某些例外條款和優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區別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稅收優惠和財政支出都能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但兩者又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由于稅法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對于一些時效性強的政策鼓勵適宜使用財政支出形式來解決。三是注意稅收優惠要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制度調整的適應性問題。
四、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選擇
1.關于稅率的選擇目前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對于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是偏高的,應當適當降低,但從目前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看,不應使企業所得稅的總量下降,企業所得稅收入規模過小,會導致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間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稅政策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同時,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與國際水平,尤其是周邊國家稅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國周邊14個國家或地區,10個國家(地區)的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投資,我國應取中等偏下水平。綜合上述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應在25-30%為宜。
2.合理確定稅基,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稅務處理的方法和標準建立一套完整的獨立于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稅法應對計稅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統一、獨立的稅法體系。具體來說:
一是計稅收入的確定。由于會計利潤旨在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理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納稅義務的發生,直接引起企業的現金流出,本著稅收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順應企業發展規律,建議在應稅收入確定時,適當兼顧收付實現制原則。如對應收未收的銷售收入、對金融企業應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等項目,可以在限定條件下適用收付實現制。這里的限定條件很重要,如對金融企業超過規定的期限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才按實際收到利息計算應稅所得,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部分,金額較大的,可按期分攤計入應稅所得。
二是提高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標準。辦法是與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靠攏。如取消計稅工資,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在融資利息方面,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如發行債券、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選擇的籌資方式,其發生的利息支出,理應得到足額補償,不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應加以限定。
三是規定對資產的稅務處理。調整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政策,在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上采取更靈活優惠的措施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隨著技術進步的加快,無形資產的實際有效期限將越來越短,原稅法規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攤銷期限應該調整;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一律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不合適。
3.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和調整一是調整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政策應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體現鼓勵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為此,稅收優惠應從原來的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稅收優惠,考慮到產業政策具有政策性、時效性強的特點,稅法只對稅收優惠的原則加以規定,具體應由國務院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綱要和產業政策制定,并適時調整。
二是減少稅收優惠,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原有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標不明確以及已經不合時宜的臨時性優惠措施。如對發展第三產業、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轉由財政支出解決;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產品出口企業的特別減稅措施。為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是否需要啟動現在應該取消的經濟特區所采用的“避稅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實行稅收優惠形式的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讓投資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
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度性調整的適應問題。兩法合并,必將帶來各經濟主體的利益調整,直接影響投資收益水平。為了保持稅收政策的延續性,為經濟主體提供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需要安排制度變遷的過渡性措施。如對原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取消特定地區稅率優惠后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超稅負稅收返還的過渡性措施等。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不是簡單的兩稅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稅制的改革又伴隨著經濟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企業將面臨稅收環境的制度性變遷,并引起企業主體行為的適應性調整,從而影響我國經濟的方方面面。
【參考文獻】
[1]沈玉平.所得稅調節作用與政策選擇[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
[2]唐騰翔.比較稅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
1.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不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從形式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都是33%,但兩套稅法無論是在法律效力,還是稅前扣除項目標準和資產稅務處理規定、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顯差異,外商投資企業的窄稅基、多優惠和內資企業的寬稅基、少優惠直接導致兩者實際稅負的差距,據統計,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實際平均稅負一直在10%左右,而內資企業則在25%以上。實行內外有別的兩套稅法,既違背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稅負、平等競爭原則,也不符合國際慣例,中國已經加入WTO,外資企業將進一步進入我國,成為我國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我國的企業也將進一步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對企業所得稅在內外資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實現統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稅基界定不規范,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限制過嚴稅法對稅基的確定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與企業會計制度的關系不協調,由于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在職能、目標和核算依據等諸多方面存在差異,近年來,為適應市場經濟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會計制度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且不斷處于調整之中,而稅法沒有建立一套獨立的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有些規定甚至在沿用老的會計制度,如對銷售收入的確認、對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二是稅法對界定稅基的一些概念比較模糊,如對業務招待費、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為計算依據,收入凈額和總收入是會計概念還是稅務概念,其內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確。三是對內資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列支標準規定過嚴,如內資企業計稅工資標準,廣告性支出的限額、對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嚴格限定等,使得為取得應稅收入而發生的許多費用不能在稅前足額列支,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發展規律,也不利于內資企業的健康發展。
3.稅收優惠政策導向不明確,稅收優惠形式單一一是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體現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內資企業的優惠比較少,且多屬照顧性,或是替代財政支出性的優惠,稅收優惠偏重于解決機制轉換過程中的臨時性困難,對資源優化配置的引導不足。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勵吸引外資總量,不能有效調節外商投資的方向。二是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政策效果不確定,容易引起企業偷稅、避稅現象。所得稅優惠政策以直接優惠居多,間接優惠較少,主要是減稅、免稅和低稅率。這些優惠措施,容易誘使企業通過頻繁注冊新企業、人為安排獲利年度、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定價調節企業間的利潤水平,鉆稅法的空子。目前,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有79個,已經生效的65個,而有稅收饒讓條款的國家只有30多個,我國給予外商投資者的低稅率和減免稅等直接優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國補繳稅款,實際轉化成了投資者所在國的稅收收入,并沒有使投資者最終受益。三是優惠政策的實施主觀性、隨著性大。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每年都有一些優惠政策以法規、規章甚至規范性文件形式出臺,加上各地區為了本地區利益,無視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用減免稅優惠政策作為招商引資廣告,隨意擴大優惠范圍,越權減免稅,采用地方稅先征后還、即征即退等形式變相減免稅,搞低稅優惠競爭,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我國已經加入WTO,這種有失公平、公正、多變的稅收優惠政策很可能面臨外國投資者的訴訟。
4.企業間稅負差異過大,部分企業稅負過重我國現行稅制對同一經濟行為在各類主體之間稅收待遇上的差異性,尤其是在所得稅上表現最為明顯。如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高新技術開發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與非試點企業、上市與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與境內上市公司之間在適用稅率以及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導致稅收待遇不公現象非常突出。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過所得稅制改革來完成。在中國已經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經濟日益一體化的今天,中國的稅制改革不能脫離國際主流稅制的發展方向,不能莫視稅制的國際慣例,不能莫視稅制差異對國際資本流動的影響。所得稅制的國際借鑒,對探討我國所得稅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二、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及趨勢分析
1.企業所得稅制的國際比較一是納稅主體的認定。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公司所得稅,一種是企業所得稅,國際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稅類型,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管轄權方面,以企業登記地或以實際管理機構或控制管理中心地為認定標準,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
二是稅基的確定。在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的關系處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國家,如美國、英國等,會計準則通常是由會計師協會等民間組織制定,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也大,在“成文法”國家,因為會計制度以官方的法規為主體,應稅所得和會計利潤相當接近。
三是稅率結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有些國家仍保留累進稅率,主要出于財政上的原因,企業所得稅的大頭由大企業繳納,稅率高了,小企業難以承受,稅率低了,難以滿足財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稅率的運用上由于各國貨幣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稅的地位等諸多因素的差異,有的國家實行單一的比例稅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亞等;而更多的國家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主要是對小型公司的所得稅采用較低稅率。
四是對成本費用的列支。對存貨的計價,許多國家都允許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多種方法之間選擇,但要保持連續性。有些國家則明確不能采用后進后出法,如法國、韓國、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國家還允許采用市價與成本孰低法,如法國、意大利、日本、美國等。在折舊的提取方面,各國為了鼓勵資本投資,紛紛放棄傳統的“直線法”計提折舊,實行“余額遞減法”等加速折舊法,采用高折舊率對固定資產進行第一年基礎攤銷,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通常短于實際可使用年限,有的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攤提額規定可以大于固定資產原值,許多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的稅收抵免,額外給投資者一筆稅收補貼。
2.低稅率、寬稅基是國際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19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世界各國相繼進行了所得稅制改革,其主要特點是:充分利用企業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與作用,通過規范、完善和調整稅收政策,采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收鼓勵措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刺激投資,達到增加供給、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美國于1986年進行了稅制發展史上涉及面最廣、調整幅度最大的稅制改革,以“公平、簡化和經濟增長”為政策目標,以“拓寬稅基、降低稅率”為基本內容,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基礎稅率實行15%、25%、34%三檔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由46%降低到34%.美國的稅制改革無疑對西方國家產生重大影響,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法國、奧地利、新西蘭、荷蘭、日本等國,都不同程度地進行了以減稅為核心的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注: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國際稅制考察與借鑒》,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在稅率形式上,大多累進稅率演進為比例稅率,到1990年,除美國、荷蘭外,經合組織的其余22個成員國都實行比例稅率。在降低稅率的同時,通過取消一些減免稅優惠措施拓寬稅基,如美國取消了凈資本所得的優惠、股票回購支出的扣除、購買設備投資的10%的減免等。
西方國家稅制改革的結果大大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的總體稅負水平。企業所得稅的稅負在降低,這不僅體現在一般所得的邊際稅率降低導致的稅負降低,而是整個稅率制度決定的稅收負擔降低。因為,一方面是當代各國經濟的開放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當代政府的管理理念與政府目標是增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保護本國企業的發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稅是直接對資本的投資所得征稅,與投資報酬成消長關系,所以各國為了吸引外資,解決本國的就業和經濟增長問題,都競相降低公司所得稅。
三、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幾大原則性問題研究
1.企業所得稅的功能定位問題企業所得稅稅負水平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個基本問題,即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該稅種在組織收入中的功能定位,還涉及該稅種在調節經濟中的功能定位。企業所得稅在一國稅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為合理?企業所得稅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轉稅已經征了多少,后面的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種還要征多少,相互間需要銜接配合。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稅收征管水平、政府對公平效率目標的側重點以及對經濟管理模式的選擇都會影響企業所得稅占一國稅收收入的比重。稅收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稅種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著不同影響,一般認為,選擇性商品稅和差別商品稅是非中性,會影響資源配置,所得稅和統一商品稅是中性,不會扭曲資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稅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稅收不一定無效率。如果一個社會市場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壟斷,不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那么非中性稅收只會妨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但現實情況是存在壟斷,存在產品的外部效應,需要政府的經濟調節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這時,起矯正作用的非中性稅收是有效率的。政府運用所得稅稅收政策對資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發揮調節作用,已成為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通過所得稅優惠政策,影響投資報酬率,引導資源的合理流動。而各國所得稅制度和稅負水平的差異,使得低稅負國對資本、技術、勞務、人員等資源產生高吸引力,影響資源在國際間的流動。由此可見,我國企業所得稅需要在與整個稅收體系的協調中設計稅負水平,從國家的經濟政策導向出發設計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2.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原則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都是企業收益額。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差異。會計利潤的計算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它的服務對象是投資者、債權人和相關的經濟利益人,應納稅所得額依據的是稅法規定的各項稅法條款,它的服務對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調節征納雙方的經濟利益關系,兩者對信息質量特征的要求、對收益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存在差異。確定應稅所得的原則與會計利潤存在某些共同之處,如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劃分收益性與資本性支出原則等,但也存在明顯差別:一是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稅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項目,無論金額大小,都需按稅法計算應稅所得;二是稅法有限度的承認謹慎性原則,而強調確定性原則,如合理估計的或有負債允許在計算利潤時扣除,而不得在稅前列支。三是會計利潤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對外在的表現形式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實質時,應以反映經濟實質為原則。這時會計利潤的計算融入了人們的主觀判斷,從某些意義上修正了確定性原則。而確定應稅所得時,有時更側重于形式的規定,如計稅收入和稅前扣除的確認,稅法必須以某種標志性的憑證取得為依據確定是否計入當期應稅收入,是否允許稅前列支,這也是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的客觀要求。四是稅法強調合理性原則。稅法規定各項成本費用的列支標準和對關聯交易非公允價格的納稅調整實際上是對會計利潤確認原則中實際成本原則的修正。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差別,企業所得稅法的設計,既要注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的銜接,又要體現稅法的相對獨立要求。
3.設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目標與原則一是充分重視稅收優惠在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促進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著我國將在更大范圍和更深程度上參與國際競爭和合作,也將面臨更嚴峻的挑戰。WTO組織和制度的構建以盡量不干預市場機制運行為宗旨,同時,WTO也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對對外貿易的干預和對本國產業實行合理與適度的保護。我們在履行對WTO成員國承諾義務的同時,應充分利用WTO規則給予發展中國家的某些例外條款和優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區別稅收優惠與財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稅收優惠和財政支出都能體現政府的政策意圖,但兩者又發揮著不同的功能,由于稅法具有穩定性的特點,對于一些時效性強的政策鼓勵適宜使用財政支出形式來解決。三是注意稅收優惠要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制度調整的適應性問題。
四、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選擇
1.關于稅率的選擇目前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對于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來說是偏高的,應當適當降低,但從目前企業所得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看,不應使企業所得稅的總量下降,企業所得稅收入規模過小,會導致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的空間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稅政策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同時,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與國際水平,尤其是周邊國家稅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國周邊14個國家或地區,10個國家(地區)的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為了有利于吸引外資投資,我國應取中等偏下水平。綜合上述因素,企業所得稅稅率應在25-30%為宜。
2.合理確定稅基,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和范圍,統一資產稅務處理的方法和標準建立一套完整的獨立于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確定原則,稅法應對計稅收入的確定、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統一、獨立的稅法體系。具體來說:
一是計稅收入的確定。由于會計利潤旨在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理應嚴格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納稅義務的發生,直接引起企業的現金流出,本著稅收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宗旨,順應企業發展規律,建議在應稅收入確定時,適當兼顧收付實現制原則。如對應收未收的銷售收入、對金融企業應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對接受非貨幣性資產的捐贈、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等項目,可以在限定條件下適用收付實現制。這里的限定條件很重要,如對金融企業超過規定的期限以上的應收未收利息才按實際收到利息計算應稅所得,對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評估增值部分,金額較大的,可按期分攤計入應稅所得。
二是提高內資企業稅前扣除標準。辦法是與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靠攏。如取消計稅工資,取消對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限額;在融資利息方面,對不同的借款形式,如發行債券、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可選擇的籌資方式,其發生的利息支出,理應得到足額補償,不宜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對關聯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應加以限定。
三是規定對資產的稅務處理。調整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政策,在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上采取更靈活優惠的措施促進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隨著技術進步的加快,無形資產的實際有效期限將越來越短,原稅法規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攤銷期限應該調整;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一律規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攤銷不合適。
3.稅收優惠政策的規范和調整一是調整稅收優惠的政策導向。稅收優惠政策應體現國家產業政策,體現鼓勵技術進步和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為此,稅收優惠應從原來的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傾斜為導向的稅收優惠,考慮到產業政策具有政策性、時效性強的特點,稅法只對稅收優惠的原則加以規定,具體應由國務院結合國民經濟發展綱要和產業政策制定,并適時調整。
二是減少稅收優惠,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對原有過多過濫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標不明確以及已經不合時宜的臨時性優惠措施。如對發展第三產業、鄉鎮企業的稅收優惠,對校辦企業、民政福利企業的減免稅轉由財政支出解決;取消地區性優惠稅率;取消不符合WTO規則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對產品出口企業的特別減稅措施。為支持中西部地區的發展,是否需要啟動現在應該取消的經濟特區所采用的“避稅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實行稅收優惠形式的多元化。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再投資退稅、對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等多種優惠措施并舉的多元化稅收優惠形式。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應關注稅收饒讓條款,讓投資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
四是注意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度性調整的適應問題。兩法合并,必將帶來各經濟主體的利益調整,直接影響投資收益水平。為了保持稅收政策的延續性,為經濟主體提供相對穩定的制度環境,需要安排制度變遷的過渡性措施。如對原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對外商投資企業取消特定地區稅率優惠后在一定時期內實行超稅負稅收返還的過渡性措施等。
統一企業所得稅法不是簡單的兩稅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過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需要與國際慣例接軌,需要與財政體制與財政政策的整合,需要與其他稅種的相互協同,需要稅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稅制的改革又伴隨著經濟利益關系的重新調整,企業將面臨稅收環境的制度性變遷,并引起企業主體行為的適應性調整,從而影響我國經濟的方方面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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