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倫理案件分析

時間:2023-09-25 17: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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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倫理案件分析

第1篇

【關鍵詞】水利工程 機電設備 設備安裝 水電站

近年來,我國科學技術水平取得了較快的發展,在水電站的建設方面也逐漸的朝著多元化和大型化的方向發展,因此,這對水利工程機電設備的安裝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不斷的對機電設備安裝的施工質量進行合理的控制,通過引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施工質量,對機電設備的安裝流程進行優化,從而提高水電企業的整體經濟效益。

1水利機電安裝工程的主要內容和存在問題

1.1預留孔洞的問題

預留孔洞出現問題一般主要是關于孔洞大小、位置尺寸的偏差以及同心度。尺寸產生偏差的主要原因是支撐模版的質量問題,因為在水利工程中,對于混凝土的用量比較大,支撐模版受到的擠壓力比較大,超出了實際的承受范圍,引發預留孔洞尺寸的偏差;位置尺寸的偏差一般主要與人為因素有關,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放樣人員的操作不穩,導致對孔洞的定位和同心度等出現很大的偏差,在設備安裝時很難精確的對準。

1.2電纜孔洞預留的不合理

因為水利工程的結構比較復雜多余,導致在水利工程中電纜數量非常多,少留或者多留電纜孔洞在工程的結構施工中經常發生,在遇到轉彎角度比較大的地方,還需要對電纜的實際直徑和尺寸進行核算,這對孔洞的布局和安排有很高的要求,而現實狀況則是,電纜預留孔洞的不合理造成了電纜通過的困難。

1.3安裝設備基本尺寸的偏差

設備的基本尺寸一般主要包括垂直度、水平度、位置、標高等。在水利工程中,方案圖紙上的尺寸與現實的設備存在很大的偏差,而設備的這些基礎尺寸是最為基礎性的,偏差較大的話可能會影響到工程的整體安裝質量,從而使水利機電設備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發揮。

1.4閘門異常問題

閘門異常是機電設備異常的主要表現。例如閘門操作方式采取液壓啟閉機的水利工程中,閘門的排漂門左右油缸大小差距大時,會使閘門操作卡殼,影響了機械的運行。在生產時,閘孔兩側的操作桿里液壓分配不平衡,會引起電氣開度儀器發生故障,多次故障后導致閘門出現異常,引起操作發卡的結果。

1.5水輪發電機組異常問題

如組合軸承在運行中漏油、定子引出線電纜外表皮破裂、定子溫升過高、大軸位移過大、機組冷卻效果差、轉輪接力器出現拉缸事故等。組合軸承漏油問題,可能是組合不當而產生的不良結果。因為密封不當而導致軸承端蓋滲油,油順螺紋滲出。定子引出線電纜外表皮破裂,這種現象大多屬于產品質量問題。

2機電安裝中常見問題的解決措施

2.1規范安裝工作,保證安裝的順利進行

在水利工程機電安裝工作中,機電安裝人員要佩戴安全帽,保證人身安全。對于各種設備要按照順序來進行安裝,規范化施工,減少偏差現象,對于工程項目的供電設備開關以及控制盤要做好前期檢修工作,對設備安裝的完整性、合理性、安全性進行細致排查。

2.2引進現代化施工設備

科技發展帶動了水利工程的技術創新,新的機電安裝模式就是通過新的方式和手段,把工程安裝效率作為目的的一種新途徑。要加大對于新型技術和設備的引入力度,減少不必要的偏差,確保吊裝環的良好。

2.3設備安裝與土建施工的協調配合

機電設備安裝與土建施工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從具體的施工情況來看,機電設備的安裝需要相對安靜的環境,以確保調試的精確性,而土建施工則比較嘈雜,這就需要雙方在施工進度和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協調配合。施工人員在室內進行裝修時,要給后續設備的安裝提高預留孔洞的數據信息,因此,機電設備安裝人員與土建施工人員兩者要在施工工程的要求下協調配合,達成一致,然后制作出各自的施工方案。兩者的良好配合可以大大的提高工程的施工進度,確保工程的質量。

2.4交叉施工的協調配合

因為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大多都是在年前汛期結束后或者是汛期來臨前開始施工的,這就對各個參建單位之間的配合有了更高的要求,各個參建單位在不同的工作程序中難免會出現交叉作業的現象。在實際的機電安裝工作中,要根據不同地區的實際狀況對施工時間進行合理調整。要提高機電設備的安裝技術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①嚴格按照科學的方案設計進行施工。要確保機電設備安裝的完整性和科學性,就要按照方案設計的標準來標準化施工,嚴格按照安裝的順序,以及方案設計技術,最大化的減少不必要的浪費,確保工程的整體質量和安全可靠性。

②常規化安裝。在進行機電設備安裝時,要按照常規方式,以一定的順序進行,根據每一種設備的具體要求采取合適的作業,在遵循正常順序的基礎上還要確保每一工序實施的準確性和良好性。

2.5其他處理措施

組合軸承漏油可通過更換軸承蓋密封圈,在大軸法蘭與鏡板的連接螺栓部位加一個銅墊,從而達到止漏的目的。就定子引出線電纜外表皮破裂問題來看,可將其臨時包扎起來,并在電纜支架墊上橡皮,但是應急之后必須進行更換。定子溫升過高時,必須觀察到是哪一個發電機定子線圈溫度過高,可通過拆除導風板等方法把風機馬達容量加大,定子溫度便會有明顯的改善,從而達到設計的要求。如果出現大軸位移過大,可在安裝過程中大軸盤車,達到規范或廠家規定的要求,使徑向位移減小到安全范圍。然而機組冷卻效果差卻是一個很困難的問題,目前尚未確定改造方案,目前只有暫時采取限負荷運行的方式。

3結語

綜上所述,水利工程機電設備安裝是一項綜合復雜的項目活動。機電設備安裝當中存在的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提出改正措施。水利工程對整個社會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設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機電設備的質量及安裝質量,避免缺陷問題的出現,保證機電設備的健康運行,發揮出水利工程的巨大作用。

參考文獻:

[1]齊奔,呂淑峰.水利機電設備安裝中常見問題分析[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3(14):182.

[2]張寓朝.淺析水利工程機電設備的安裝問題及維護檢修[J].現代物業(上旬刊),2013(04):72-73.

[3]許發錫.建筑機電設備安裝中常見問題分析[J].科技創新與應用,2013(28):241.

第2篇

關鍵詞:行政倫理 行政責任 責任沖突 負責任的城市規劃管理模式

中圖分類號:F29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城市規劃管理是政府進行城市化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實踐中城市規劃管理工作不僅在于要面對上級的朝令夕改和過度干預,還要面對來自公眾的責難和質疑。城市規劃人員在遭遇到行政責任沖突時所帶來的困惑與無奈,以致發生了行政倫理失范行為,繼而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帶給我們的是長長的嘆息及深刻地反思。我們不禁要問,城市規劃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會遭遇到哪些行政責任沖突,而促成行政責任沖突的原因又是什么,如何化解這些行政責任沖突,以保證城市規劃的高效管理呢?

1.案例概況

本案是由房地產開發融資建設政府行政中心辦公樓而造成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瀆職的案件。該項目位于某市區新行政中心辦公樓北側,區政府為了緩解在建設項目中的經費不足問題,將用地北側土地出讓進行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公司的建設方案得到了區政府及行政中心建設指揮部的認可,并將該項目設計方案報至區規劃分局,由于部分指標報建的基礎性文件等不符合要求,規劃分局沒有受理。在沒有得到規劃許可的情況下,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同時業主將規劃局到法院,要求撤銷建設工程許可并承擔訴訟費用。

從案例看,政府為了取得利益的最大化,過度干預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而導致規劃問題的出現,城鄉規劃管理部門面對上級政府的指令,存在對上級負責還是對公眾負責的倫理困境無法解決。

因此,本文致力于從行政倫理學和公共管理的角度,探討以下幾個問題:在現代城市規劃行政過程中存在哪些行政責任的困境和沖突?如何建立一種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責任模式?

2.城市規劃管理中的行政倫理責任與困境

責任是建構行政倫理學的關鍵概念。行政責任體現了行政權力的價值基礎、價值目標和行政倫理的內在意蘊,蘊含著現代行政管理活動的制度基礎、法律指向和價值構成。

本文試著從行政倫理學的角度對城鄉規劃管理的行政責任作出釋義:即遵守城鄉規劃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行政制度,在此基礎上,城鄉規劃從業人員應遵循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眾利益的主觀積極責任,對政府及公眾承擔責任和義務,同時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與道德良心的約束。

一、城市規劃管理面臨的權力沖突

一般地,城市規劃管理人員經常遭遇的權力沖突主要體現在:一方面,遵守規劃法律法規、行政制度與上級指令之間的沖突;《城鄉規劃法》中明確規定,“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但是在現實實踐中,規劃部門若是不批,那就設法通過政府官員壓你批,可能導致上級傳達的指令或命令并不完全正確,甚至還可能發生與法律法規、政策相互抵觸的情形,因此會陷入到是對上級負責還是對法律負責的困境當中。另一方面,上級決策與公共期待之間的沖突;例如案例中的地方政府為了從土地中賺取更多的錢,千方百計要求規劃部門增加指標,結果將廣大群眾置于政府的對立面,引起廣大群眾的強烈不滿。這時在執行上級決策和維護公共期待之間將經受責任沖突的考驗。

二、城鄉規劃管理面臨的利益博弈

城鄉規劃的方方面面工作都與利益權衡相關,實踐工作中涉及的利益主體主要包括政府、企業或開發商、社會公眾與城市規劃師幾個方面。首先,根據西方經濟學公共選擇學派的觀點,政府同樣屬于經濟人,也會存在自利性,這就避免不了追逐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其次,作為土地投資者的開發商或企業等實體是城市建設中最活躍的主體,他們希望在城市規劃制度的形成過程中獲得表達意愿的機會,以便實現其權力和利益的最大化。再次,社會公眾是城市公共利益的享有者,他們關注城市規劃,并期望借助于城市規劃提升自身福利水平。最后,有的城市規劃師從事規劃設計工作;有的從事管理、執法工作;有的從事咨詢與建設工作,在不同崗位工作的城市規劃師必然代表不同集團的利益。

城鄉規劃管理面臨的角色困惑

城鄉規劃管理中的角色困惑主要體現在:一方面,城市規劃師對自己所扮演角色的領悟與理想角色之間不相符合,規劃師受制度環境和社會具體情境的影響,會出現各種不同的角色認知。另一方面,城鄉規劃行政管理人員與組織工作之外的其他角色間就會發生沖突。同時,行政角色組成部分之間也會存在沖突,如在擔任上級下屬的同時也在領導下層行政人員,有時對上、對下的角色間也難免產生沖突。

基于行政倫理的城鄉規劃管理

庫珀的行政倫理思想提出了既保持一種理想的個人倫理自主性水平,同時又使公共組織的產生符合集體的目標,最后提出了一個負責任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因素有個人道德品質、組織制度、組織文化和公民社會期待。本文結合城鄉規劃管理的特點,嘗試從這四個方面探討負責任的城鄉規劃管理模式的建立。

一.個人道德品質:主要體現為城市規劃師教育制度的改變和專業知識的培養。如拓寬城鄉規劃教育的領域,加強規劃師價值觀的教育,強化以價值判斷分析為核心的理論思維的訓練。合格的規劃師,必須超越工程思維,突破形象具體的物質空間形態,走向抽象的、闡述基本價值觀的邏輯體系,從政治或哲學的范疇來分析與解決復雜的城市問題。同時應具備“向權力講述真理”的勇氣,堅持原則,對于違背規劃宗旨的現象、違反科學決策的長官意志、只顧眼前經濟利益的短期行為、地方局部利益損害整體全局利益等現象,應該觀點鮮明地講真話,這樣才稱得上合格的規劃師。

二.組織制度:通常規劃管理部門下設規劃處,負責審批規劃;建管處,負責“兩證一書”的核發;法規處,負責法規制定宣傳、違法案件處理、紀律監督檢查;此外有規劃設計院、城建檔案館等下屬單位。權力不是只有金字塔尖的領導才有,而是各個層次的人共同有的,各部門之間應職責明確,各司其職。

三.組織文化:從規劃局的特點設計出規劃管理部門的組織文化,其形成應由領導起表率作用。組織精神: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規劃公正。組織理念:依法規劃,以人為本。組織價值觀:追求美好環境,促進全面發展。組織道德:維護規劃法律秩序,倡導社會公平,堅持原則。組織素質:有事業心,有責任感,民主決策,科學態度,克服困難。組織行為:精誠團結、專業協作、積極進取。組織制度:建立職業信條,明晰責任,獎罰分明。組織形象:公益與公正。

四,社會期待:社會期待主要指城鄉規劃中的公眾參與,保障城鄉規劃管理中的公眾參與深度。公眾參與的形式可以是個人和集體,在管理中不能全憑政府規劃部門來全盤統攬,各種社會團體應該參與進來。本案例中住戶積極上訴與規劃部門溝通,并獲得一定規劃知識,是一種主動參與規劃的行為。

負責任的規劃管理模式就是上述四種負責任的行為的組成因素系統,在這個最佳的環境中,城市規劃人員會有動力去進行系統的倫理思考。

結語

城市規劃既有科學性、技術性的活動,也有蘊含價值判斷因素的政治性、政策性、藝術性和倫理性的活動。當前我們的城市建設正在飛速開展,在城市化進程當中,會產生很多的規劃問題,如何處理好規劃管理工作中的各項矛盾,維護公眾和社會的共同利益,需要規劃管理者做出更多的努力,更加注重自身的倫理文化培養。

參考文獻:

1.[美]特里·L·庫柏.《行政倫理學:實現行政責任的途徑》張秀琴譯[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280.

2.秦紅嶺.《城市規劃:一種倫理學的批判》[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0,282.

3.高潔. 城市規劃的利益沖突與制衡[J].華東經濟管理,2006,10:32-36

第3篇

關鍵詞:企業;戰略管理;案例分析

中圖分類號:G7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2)-07-0218-01

一、案例背景概述

本案例描述了德億房地產公司如何從一個明星企業逐漸滑向衰落直至走向消亡的戰略實踐過程。德億房地產公司自1992年成立以來,以其“明鴻新城”項目的首戰告捷,迅速在河南省房地產業雄居第一,在公司隨之進行的戰略定位過程中,因過度的投資擴張與產品定位的失誤,為公司的衰落埋下了隱患,昔日榮耀一時的明星企業終因資金短缺、誠信失衡、管理混亂等一系列問題,走向一條“自殺式”的不歸路,成為戰略管理實踐中的一個反面案例。

二、基于戰略管理理論的癥狀因果分析

美國一項調查表明:“超過90%的經營者認為,其工作中最花時間、最為重要、最感困難的事情,就是如何制定和實施企業戰略。”戰略是一個企業確定其基本的長期目標,為實現該目標而制定行動路線,并配置資源的活動過程。戰略具有全局性和方向性,是企業興衰存亡的決定因素。在本案例中,德億房地產公司之所以從雄霸一方到短命夭折,主要因為上述四方面的癥狀,用戰略管理理論分析這些癥狀,得出以下結論:

1.非理性或過度的多元化使企業發展受阻甚至造成企業危機。本案例中,德億房地產公司的決策層為實現公司資本的快速擴張,過早過度的實施了多元化經營,在剛剛建立房地產品牌之后,就大肆向酒店業、娛樂業、高速公路和資本運作等行業進軍,過早的多元化造成了德億房地產公司經營戰略上的不專注,這種不相關多元化也使原本在房地產業雄霸一方的德億公司遠離了自身的核心戰略,并造成過長的投資戰線,這種投資決策的失誤勢必帶來企業的資金鏈斷裂,在短時間內稀釋了企業的內部資源優勢,稀釋了企業原有的品牌形象,造成內控力下降,影響了企業的健康發展,加速了企業的衰退進程。

2.有效處理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是保持企業競爭力的重要因素。本案例中,德億房地產公司在對其產品“德億時代城”進行定位時,應根據德億原有的市場品牌影響力,以及在初創階段積累的行業競爭優勢,依據自身現有的內部資源及外部環境優勢,對產品進行恰當的市場定位。股東為德億公司的資本市場利益相關者,他們都希望公司的決策有利于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種潛在的利益沖突促使公司在產品定價時進行博弈。而在這一博弈的過程中,由于德億公司的高層領導者對市場的分析不足,以及自身追求資本迅速擴張的短視行為,導致其在產品市場定位時出現失誤,嚴重偏離了作為公司重要利益相關者“顧客”即“業主”的利益需求,在當時房產均價不足2000/m的市場行情下,定出了4000/m的超高價位,還引入了在當時尚且水土不服的精裝修概念。德億終因在其利益相關者的博弈中做出的不當選擇而自食苦果。

3.商業倫理是企業構建競爭力的重要無形資產。企業的競爭力取決于三個層面的因素,即戰略定位、管理執行、倫理支持。其中倫理支持是最重要的層面,回答了“為誰做”的問題,體現了企業在競爭與發展過程中的團體價值觀和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因子是企業價值觀、愿景和使命的反映,其中涉及到企業的商業倫理。倫理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基石,一個有競爭力的企業,其戰略目標的內容不僅是追求利潤最大化,還應包括對社會應該承擔的多種責任,沒有社會責任的企業不可能有競爭力。也就是說,企業一旦在競爭和發展中忽視了倫理支持,則其經營活動必將被社會不容甚至淘汰。

然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商業倫理問題被許多企業所忽視,不少經營者把倫理道德看作是游離于企業發展之外的可有可無的東西。本案例中的德億房地產公司就是在發展中忽視了倫理,喪失了誠信,甚至出現了資產“脫殼”、虛假銷售、等一系列誠信道德問題,致使鄭州金水區法院有關德億難以執行的案件就多達40多起。倫理與誠信的喪失致使德億公司的品牌聲譽一敗涂地,而作為無形資產的企業聲譽的喪失正恰恰成為德億公司轟然倒塌的根本原因之一。

4.企業家品質對企業的興衰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企業家作為企業的管理者和領導者,他的價值觀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愿景和使命,他的戰略決策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發展和興衰。著名企業家柳傳志說:一個真正好的企業家,一定要有好的戰略設計能力與戰略實施能力。一個工作勤奮、思維縝密、誠實可信、追求卓越的企業家,能夠運用超前的眼光為公司量身定做一個長遠的發展戰略,并通過戰略的正確實施實現企業的既定目標。

三、案例結論

企業的戰略管理涵蓋了從戰略制定到戰略實施的全過程,一個企業的健康發展,需要企業高層領導者依據企業的愿景和使命制定具有方向性和全局性的戰略定位,并在戰略執行過程中按照企業的最終目標和階段規劃實施有效管理,在充分重視企業倫理和履行社會責任的前提下,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和企業自身創造更多的超額利潤,從而不斷積累逐漸形成強大的市場品牌和競爭力。“興衰德億”這一反面案例通過描述德億的衰落之路,為我們帶來了沉痛的教訓和理性的思考,從而使我們進一步深刻地認識到戰略管理的重要性。

參考文獻

[1]曾海威.系統仿真在企業戰略管理研究中的應用探討[J].商場現代化,2009(12).

第4篇

關鍵詞:家庭暴力刑法構想“私領域”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第

一,家庭暴力產生的社會原因與我國目前社會機制轉型有密切關系。我國目前處于市場經濟的改革進程中,政治體制的改革也正在進行,舊的婚姻家庭觀念尚未完全消除,轉型期的新的婚姻家庭觀念尚未完全形成,造成兩種觀念的脫節,同時摩擦不可避免并常勝沖突,直接誘使家庭暴力產生。

第二,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生活節奏加快、競爭加大,外部環境的壓力影響了家庭生活的和諧丁一些人因為不能很好地處理社會壓力與家庭生活的關系,導致家庭暴力頻發。

第三,性格是影響家庭暴力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性格乖僻、性情暴躁的人更容易實施家庭暴力,他們一般具有人格或者精神障礙,社會交往能力欠佳,生活封閉,甚至有不良的生活習慣或社會越軌行為。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我國家庭暴力的社會現狀在家庭暴力中,夫妻間的暴力占絕大多數,而且有上升的趨勢。而夫妻間的家庭暴力,又可大體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與性暴力。因此,在家庭暴力當眾,婦女為主要的受害者,其次為老人及兒童等。如何通過法律來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家庭暴力的立法現狀

第一,對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缺乏法律規制。我國目前沒有有關家庭暴力的系統立法,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有《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婚姻法》第3條“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并在第6章“人身權利”和第7章“婚姻家庭權益”中作了規定,《刑法》只大致規定了虐待罪、遺棄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相關問題引起不少法律上的爭議。

第二,因為證據的原因限制了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認定。目前我國大多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承擔方式,由受害者提出證據并予以證明,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被害方一般處于弱勢,他們在受到傷害后往往沒有能力進行證據的保存和收集。

第三,整體的社會預防體系不健全。反家庭暴力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需要多方的參與和配合,形成整體的社會預防體系。

但是我國的這一體系并不完善,社會各方對各自應當履行的職責并未做到盡責盡力,存在諸多不足,如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調解不力;公安機關在遇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報警時,出警不及時,處置不積極等情況。

三、對家庭暴力的刑法構想

(一)在刑法中增設家庭暴力犯罪我國現行刑法沒有專門規定家庭暴力犯罪,司法實踐中只是對照現有罪名對家庭暴力犯罪行為進行定罪量刑。理論界對于增設家庭暴力罪還是修改刑法相關罪名規定,各有見解。認為增設新罪名的理由大多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體、量刑均與一般犯罪有別,此外還可能涉及情感、經濟、倫理等復雜因素,因此不能一并按一般犯罪處理。認為應修改現有罪名的理由則大多為現有罪名已能夠將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納入,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以修改為妥。

筆者認為,與其在相關的所有罪名中進行補充、修改,倒不如取消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另列一類家庭暴力罪,作為類罪,并在該類罪下設置具體罪名。這種立法,將家庭暴力犯罪與一般犯罪相區別,符合家庭暴力犯罪行為的特征,既可避免定罪量刑的混亂,也更能體現刑法對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重視,從而對家庭暴力實施者起到威懾作用。至于在具體罪名上,應將“婚內”行為界定為犯罪,從而維護婦女的性權利和人格尊嚴不受侵害。另外,可借鑒臺灣地區的刑法規定,增設“暴行罪”,即“實施暴行而沒有傷害他人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以解決實踐中對故意傷害未遂,但可能具有高度、長期人身危險性暴力行為的放縱問題。

轉貼于 (二)適當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現行刑法中有關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過低,大部分為短短幾年,這就往往造成犯罪者有恃無恐,被害人得不到保護,甚至導致更加變本加厲的暴力慘劇發生。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則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兩罪比較,可見在造成相同程度結果下,虐待罪的法定刑偏低。

家庭暴力犯罪不乏長期性、持續性,行為人無視人倫道德和人道主義,嚴重踐踏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人權,對家庭成員造成的是情感上或身體上的嚴重傷害,如不能罰當其罪,罪刑相適應,那么這種暴力犯罪將無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賦予檢察機關對自訴案提起公訴的權利現行刑法中的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均被列入自訴罪范圍。但由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絕大多數是女性,她們在家庭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而且由于害怕,或由于傳統觀念“家丑不外揚”的束縛,受害女性均很少主動提出訴訟,甚至拒絕指控。因此,由檢察機關采取積極介入的方式,對家庭暴力犯罪提起公訴,才能有效懲治犯罪,為被害人提供強有力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又有必要保留被害人的自訴權利。畢竟,家庭暴力犯罪與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其涉及親情、倫理等私法領域的因素,鑒于“私法自治”的原則,及防止國家公權力濫用導致公民權利被侵犯,檢察機關在依法提起公訴之前,需獲得被害人的同意。

(四)建立舉證倒置制度

家庭暴力犯罪行為一般牽涉到個人隱私,因此,司法實踐中存在證據不足、取證難、認證難等問題。根據婦聯部門的反映,一般情況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來訪,工作人員會先查看其身上是否有傷,如有,則盡快向有關機構申請進行傷情鑒定,以保證第一手證據不會滅失。然而,除了傷情鑒定,被害人一般很難再提交非常充足的證據,且證人又多數是家人。由于被害人已經處于弱勢地位,從保護其利益出發,家庭暴力犯罪的舉證責任不能再按照民事責任的“誰主張,誰舉證”制度,這勢必導致被害人處于被動地位,而行為人的罪行又沒有充分證據予以定罪。因此,只要證明受害人身有傷或精神上受到傷害的事實,就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或推定過錯責任,即如被告人主張自己沒有實施暴力行為的,應由其舉出證據證明。

(五)借鑒外國先進經驗,引入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的干預制度如美國“國家統一各州法律專員大會”已提議并已經有6個州頒布了《統一州際家庭暴力保護令實施法令》,要求強制性起訴,起訴人自動將對家庭暴力的指控帶來,即使沒有受害人的同意或即使她反對這樣做。如加拿大的“容忍度為零”政策規定:只要是家庭暴力,一經發現,就不分輕重,必須立案;同時,警察有權入室制止。再如挪威1988年的刑事訴訟控訴規則修訂案規定,對配偶、兒童和其他關系親密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實行“無條件司法干預”的公訴原則,即便受暴婦女撤銷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訴機關在沒有被害人指控的情況下,也可以向施暴人提起訴訟。

(六)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逮捕、起訴及審判工作實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對犯罪人實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實現司法控制“嚴而不厲、寬嚴相濟”的原則。在逮捕工作上,須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犯罪嫌疑人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則不捕,以教育為主,使其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對于以暴制暴者的量刑,則應注意其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如構成,不應以犯罪處理,如不構成,則須根據情節盡量適用減輕處罰或緩刑,因為此類案件多數是由于行為人遭受長期的家庭暴力無法得到救濟而引發的,家庭施暴者的罪過越大,便越抵消了以暴制暴者的主觀惡性,因此,在審判過程中需對此類被告人“寬”處理。這樣,才能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的精神真正實現在被告人身上,實現社會正義和法律公平。

如前所述,我國家庭暴力行為中,90%以上是女性。女性是偉大的,她們是母親、妻子、女兒的共同體,她們在社會文明的發展進程中起著不可磨滅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理、經濟、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女性常常遭到歧視甚至家庭暴力,這種暴力既造成婦女身體的侵害,精神上的虐待,甚至還有對生命的威脅,是人類發展進程中困擾全球的社會痼疾。因此各國政府都應當充分重視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犯罪的現狀,建立多種救濟途徑和庇護機構,并通過完善的立法、有效的程序,嚴懲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最大限度地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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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關鍵詞】司法和諧;法治理念;法院文化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諧”理念,并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司法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這一偉大系統工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種法律理念的提出,司法和諧有深刻的社會背景,也有深遠的社會意義。本文重點探討的是,司法和諧的內涵所在以及如何實現司法的和諧。

一、和諧理念的傳統性和現代性

和諧文化是我國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我國古典哲學的主要派別都表達了對“和”的推崇和向往。孔子將“和而不同”作為理想人格的標準,孟子強調“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莊子·齊物論》),從個群關系、人我關系的角度,追求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并提出一系列旨在實現人際與社會和諧的道德原則以及建設大同社會的遠景理想。道家的核心思想是“道”,而“道”的重要特征即是“和”,從主客關系、物我關系的角度,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重視順應自然、遵循自然規律,與自然和諧相處,以達到“天地與我并生,而萬物與我為一”(《莊子·齊物論》)的境界。老子提出:“萬物負陰而抱陽,沖氣以為和”(《道德經》),莊子則提出:“與人和者,謂之人樂;與天和者,謂之天樂。”(《莊子·內篇》)宋明理學對古典和諧思想予以辯證綜合,或從物我和諧推及人我和諧,或從人我和諧推及物我和諧,同時十分看重人與自然的和諧,認為這是全部人生和諧的現實基礎,是人生修養的終極目標與境界。

可以看出,和諧是我國古代哲學對人與人、人與自然關系的理想化描述和向往,甚至把和諧作為社會關系的本質來看待。我國古代是典型的農業社會,社會資源的流動相對滯后,“熟人社會”是主要特征。熟人社會對利益紛爭的解決有獨特的要求,除了案件本身的是非外,還需要考慮許多案外的因素。這些因素不是審判機構強加的非理性因素,而是對當事人長遠利益的更加周全的平衡。這必然在我國古代的司法領域得到體現,民事糾紛多數在鄉里組織或家族內部解決,而那些訴訟到官府的民事案件往往是因為當事人之間比較大的分歧或者其中某個當事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大,使得國家司法權力的介入成為必要。

今天,我們提出建設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對社會發展規律的進一步深刻認識,是對當前社會矛盾進行科學判斷做出的科學結論,也是對傳統和諧理念的繼承和發展。這種繼承性,在于對古典哲學基本理念的認可,對人與人的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應有的基本的傳遞性認識;發展性,在于在我國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的時期,如何賦予和諧理念新的內容和時代特點,特別是用和諧理念解決現代社會中出現的新矛盾和新問題。和諧社會,是理想也是過程。其理想性,在于為我們各項工作提出了目標和標準,是否有利于社會和諧是衡量工作效果好壞的重要指針。其過程性,則在于和諧的實現需要做好艱苦細致的細節性工作,需要對和諧理念有正確地認識,并在工作實踐中有準確地運用,特別是要把握和諧的追求與原則的堅持之間的辯證關系,簡單犧牲原則的工作方式不利于和諧的實現,反而會增加矛盾、危害和諧。

二、司法和諧的具體含義

從語言學的角度,司法和諧的主體是司法,目標是司法活動的和諧、司法效果的和諧。所以,對司法和諧的觀察分析都是從司法的角度出發的。必須把握司法本身的發展規律來促進和諧的視線,否則和諧將喧賓奪主,抹煞法律本身的權威,對法治進程提出挑戰,而不是促進,這是我們在提倡司法和諧的時候尤其要注意的。

司法和諧的內涵應該包括這樣幾個層次:

第一,堅持以人為本。司法審判的主體是人,包括法官和當事人;對象是人與人之間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法律的制定,我們拋開法律宏觀層次上的含義,而從具體司法活動角度來看,就是為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建立規則,為實現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立標準,為矛盾得以解決提供依據。那么,我們提倡司法和諧,實際上歸根到底是實現人與人之間的和諧。案結事了,是對我們審判工作提出的具體要求,就是說案子結了以后,矛盾也得以解決,合法權益得到維護,違法或違約行為擔負應有的責任。實際上,在“案結事了”后面應該加上“人和”這一要求,因為“案結事了”仍然主要著重于案件本身問題的解決,而“人和”更關注人際關系的修復,這種修復不是補償性的修復,而是再生性的修復,達到鳳凰涅磐重生的效果。

第二,堅持法治至上。當事人通過法律來解決矛盾的時候,說明矛盾已經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通過協商等自途徑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當事人尋求法律的救助,說明雙方的分歧無法在內部得到彌合。法律解決問題,力圖實現社會正義,但是無法使每個當事人都能夠滿意。法律的作用在于盡可能的還原事件的真實,在此基礎上按照既有的法律規定來分配權利義務,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而和諧的視線,也必須遵循法治的原則,建立在對法律的尊重上。也就是說,法律判斷的結果應該是促進和諧的出發點,而不能拋開法律判斷而空談司法和諧。正所謂“堅持法治,則和諧生;拋棄法治,則和諧亡。”

第三,堅持和諧理念。理念是一種向往、一種追求。司法活動中的和諧理念就是在“定分止爭”的同時,要強化“說理”的過程。這種說理主要包括:一是法理,告訴當事人法律規定的同時,要盡可能以通俗易懂的語言說明法律為什么這樣規定;二是事理,告訴當事人法院認定事實的標準是證據,沒有證據支持的實施法院不予以認定;三是倫理,告訴當事人矛盾產生的根源在哪里,特別是在人際關系準則方面應該吸取的教訓。

三、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的辯證關系

討論司法和諧,就必須正確處理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的梳理從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司法和諧的本質意義和發展方向。這一點,在前面有所提及。

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都是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在東方社會治理中,法律制度和以和諧理念為代表的道德方式為互相補充和促進的管理模式,他們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和不同領域實現對社會關系的控制、引導。我國漢代法律儒家化以來,“春秋斷案”,儒家經典思想對司法活動的影響是明顯和根本的。比如,親親得相首匿制度,就是對家庭和家族和諧關系的保障。可以說,和諧理念從某種程度上成為司法制度的精神指引,而司法制度為和諧理念在社會關系中的實現提供了途徑。

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既然都是社會治理的有效方式,必然有其相同的價值取向。這種價值取向將化解它們在具體運作過程中的沖突。至少在如下方面,兩者存在統一性:第一,就是對利益的尊重。定分止爭,是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共同的基本任務,只不過在實現手段方面有所差異。法律制度通過對社會活動中權利義務的界定,來實現利益的分配的;而和諧理念并不過分重視外在的是非是否明確,更多的從內在的道德立場來平衡利益的不同,使各方利益都得到重視和實現。第二,就是承認差異性。公平和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主題,而效率的實現就是承認差異性為前提的,不同的勞動付出得到不同的報酬回報。和諧理念的出發點就是和而不同,差異性更是其背景性條件。第三,目標的一致。盡管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在形式上有很大差別,但是作為上層建筑,都是對社會關系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通過落實法律制度或貫徹和諧理念,來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

既然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具有互相補充性的特點,那么,必然是因為各有所長短。對于法律制度而言,規范性是它生命,也是形成權威的重要形式。法律對是非的判斷,主要考慮行為本身的權利義務分配情況。當需要追究某個人的法律責任的時候,不是建立在他本身正當性與否的判斷上,而是建立在對他所做的某種行為的評判上。法律行為,是法律制度的規范對象,正如人們常說的:“對事不對人”。與之相比,和諧理念更關注對人們內心世界的考察,尋求其內在動機的正當性。對人本身的關注,是和諧理念的重要特點。在此基礎上,對行為的評判具有更多的人文色彩,把行為本身的社會性考慮得更加全面。這種思維模式,把行為與具體的社會情境結合起來,在考問行為本身帶來的利益變化時候,同時關注利益變化背后的因素,對這種利益變化的合理性進行判斷。從邏輯學的角度來看,法律制度主要從形式邏輯的角度進行推理,按照權利義務來分配責任和利益;而和諧理念則關注內在的價值判斷。人們發生某種行為,必然有其本身的價值標準,尤其是在熟人社會里,行為外因素對行為本身是否正當性的影響非常明顯。如果我們孤立地去評判某個行為的是非,實際上是割裂了事物的內在關系,是不符合辯證法的。

四、和諧理念對法治建設的雙重作用

前面我們著重關注的是和諧理念對法律制度的補充,以及其發揮的獨特作用。這種獨特作用主要體現在對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邏輯判斷上。因為法律本身的規范性要求,導致這樣的情形:盡管立法者盡可能地考慮各種因素,但是具體案件總是存在諸多的不確定性,在規范的法律制度面前,個案正義的實現總會遇到與以社會整體正義為名義的“法律正義”的沖突。一般的做法是,就是要犧牲個案正義來實現法律正義。這在法律形式上無可厚非的,但恰恰是對法律內在價值的違背。前面提到,法律追求公平和正義,但是公平和正義不僅僅是形而上的東西,實際上存在于眾多的普通案件中。案件當事人正義的實現,才是法律正義的真正實現。

但是,和諧理念也并不是萬能的。在深刻體會法律本身在審判實踐中的不足的時候,我們需要和諧理念的價值指引。而和諧理念是否就完全是法律制度的精神導師呢?答案是否定的。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為法律制度與和諧理念的結合提供了實踐依據,但問題的難點就在于如何把握它們的結合。現在我們強調要構建和諧社會,這就需要和依法治國的方略結合起來,而不是無原則的一團和氣。在和諧理念運用到審判實踐中的時候,至少需要注意如下問題:一是容易形成雙重標準。和諧理念強調對行為外因素的分析和關注,但是,對于同一類型的案件,當事人行為外的因素可能千差萬別,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為外因素的關注可能導致同一類型的案件會有不同的審判結果,人們就會對法律平等性產生疑問。二是為“和諧”而犧牲法律的成本問題。審判的實質是解決利益的沖突,而不是在于追求利益的絕對平衡。與審判活動相比,法律本身還要肩負實現社會正義的重任。而正義,就是得到應該得到的。在和諧的旗幟下,問題的解決往往是利益妥協的產物,而不是各得其所。三是司法和諧與和諧司法的區別。肖揚同志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了新時期民事審判的八項指導原則,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堅持司法和諧,注重創建和諧的司法環境”。在這里,這個原則沒有被表述為“和諧地司法”,而是“司法的和諧”。“司法和諧”,是法律自恰性的延伸,是社會和諧在司法領域里的表現,是一種理想的司法效果。而“和諧司法”的實質,則是以目的來導引方法,以結果(效果)來規制程序,完全顛倒了司法審判程序正義跟實體公正之間的關系。

五、實現司法和諧的基本路徑

如何實現司法和諧還需要長期的過程。因為司法和諧作為系統工程,需要不同方面、不同層次的因素的合力,特別是社會法治環境、公民素質培育、傳統文化繼承和發展等宏觀因素更需要做好長期的細致工作。這里主要從司法審判的微觀角度來闡述實現司法和諧的幾點努力努力方向。

首先,加強法官綜合素質的培訓。我們強調法官的獨立辦案能力,但是必須建立在法官具備過硬的綜合素質的基礎上。近幾年來,通過各種途徑的努力,我國法官隊伍素質有了明顯改善,業務水平明顯提高。但是,司法和諧這一目標要求法官絕不僅僅業務理論的提高和加強,更關注的是一種司法智慧的養成。法官不是法律的“傳聲筒”,而是有聲有色的傳播者,有自己的思考和判斷,甚至有獨特的人格魅力,把當事人的矛盾糾紛解決在法律的基礎上,又延伸到法律之外更深的層次上,使當事人有所反思,而不是有所埋怨。

其次,處理好判決和調解的關系。判斷力是法律的本質屬性之一,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謹慎使用判斷的權力。在判決的背后,隱含的意義時;法官無法說服當事人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和是非曲直,不得不通過法律的強制性來分配他們的責任。判決的有它的優勢,如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也有明顯的劣勢,就是往往不能使當事人心悅誠服,甚至會產生對法律權威的不信任,對法律匡扶正義功能的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把調解機制引入訴訟程序中很有必要。調解本身具有靈活性的特點,在庭審過程中,法官可以在闡明法理、事理和倫理的時候,隨時向當事人傳達調解的信息,使當事人對調解有由淺入深的認識過程,最后主動、自愿達成和解。

再者,建立和完善庭外調解機制。有人交往的地方就有矛盾的產生,但是矛盾產生了未必一定要到法庭上解決。通過基層調解組織解決矛盾,也是實現司法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家庭內部糾紛、小額經濟糾紛,完全可以通過基層自治組織來協調解決。筆者曾遇到這樣的案子:當事人因為300元的欠款而到法院打官司。這無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司法成本,浪費了司法資源。目前,我國各地基本建立了村(居委會)、鎮(街道)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多是具有豐富基層工作經驗的法律從業者,對地方社會狀況、人員構成以及風俗習慣等都非常熟悉,具有解決矛盾糾紛的明顯優勢。因此,發揮基層調解委員會的作用是實現庭外調解的重要環節。作為法院系統,應該從立案的環節就加強庭外調解意識,對標的小、情節簡單的經濟案件以及家庭糾紛矛盾糾紛案件,要積極引導、協調居住地調解組織予以解決。

六、司法和諧在具體審判領域中的要求

司法和諧,是對司法活動效果的理想化的追求。但是仔細探究起來,它在民事、刑事和行政審判領域又有不同的具體要求。落實司法和諧,必須結合各審判領域的不同特點來進行。

在民事審判中,司法和諧具有更加典型的意義。首先在于民事糾紛中有相當部分發生在熟人之間,某種糾紛的解決除了維護當事人當前的利益以外,還可能影響到他們以后的社區關系。簡單判斷熟人案件可能很簡單,但是能否對他們以后的人際關系、社區關系產生積極影響,也就是達到前面提到的“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就要考驗法官的審判功力了。對婚姻、家庭、鄰里糾紛案件,當事人眾多、社會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證據形不成優勢、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法律、政策規定不明確的案件,要注意充分運用調解方法加以解決。要發揮人民調解、仲裁調解、行政部門調解等矛盾調處機制的作用,充分發揮案件人和律師的積極作用,把司法調解與多元化糾紛調處機制有機結合,發揚司法民主作風,貫徹司法民主原則。

在行政審判領域,司法和諧的特殊意義在于如何處理好民與官的關系。民告官案件的根源很復雜,但是直接原因在于政府行政行為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現行法律賦予法院的對于行政行為的審判權主要在于對其合法性的判斷,相當部分的自由裁量名義下行政行為不屬于法院的審判對象。那么,通過引入司法和諧的理念,似乎可以賦予法院這樣的功能:對存在欠缺的行為,在民與官之間進行居間協調,達成民與官之間的溝通和諒解。

第6篇

關鍵詞:法學教育 實踐教學 教學模式

法學教育模式的確定應與大學生的培養目標相適應。當今世界各國的法學教育,只有美國是純職業教育并設在研究生階段,其培養目標是職業律師。多數國家的法學教育則是設在本科階段,實施的是“通識教育”,我國也是如此。我國高校本科階段的法學教育是素質教育,核心是培養學生的職業品質,而職業品質內在地表現為一種共同的職業信仰和思維方式,外在地表現為處理實際問題的職業能力。

一個合格的法學本科生應具備什么樣的素質呢?筆者認為起碼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思想素質,即追求真理、維護正義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堅定信念和認同職業倫理、恪守職業道德的自律精神;(2)法律素質,即法律思維能力、法律表達能力和對法律事實的探索能力;(3)人文素質,即廣泛的知識背景、工具性技能和人際溝通能力,其中外語和計算機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技能。人際溝通是法律工作者經常遇到的問題,每一個法律工作者都需要具備良好的人際溝通能力。從某種意義說,不能有效地進行人際溝通的人不可能成為好的法律職業者,甚至無法從事這種職業。

我國現行的法學教育模式比較注重向學生傳授法學原理和基于現行規范的法律知識,相對輕視對學生的實踐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養。這種模式不利于大學生素質的提高,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因為現在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較以前寬了許多,法學本科畢業的學生不一定都從事專門的法律工作,有許多會充實到各行各業中去。與此同時,建設法治國家,要求法學教育大眾化、普及化,并將普及與提高緊密結合起來。法學教育的大眾化、普及化是現代法治的基礎工程,沒有全民法律意識的提高,便沒有現代法治的根基。因此,對現行的法學教育模式必須進行改革與創新。

一、我國現行法學教育模式存在的缺陷與革新的基本思路

綜觀我國現行的法學教育模式,其缺陷與不足主要是:其一,法學課程的開設主要以部門法學科的劃分或國家頒布的主要法律為標準,而以培養和訓練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為主要目的的課程開設的很少。也就是說,這種課程設置主要是以傳授知識為主,而不是傳授知識和訓練學生的能力并重,不是理論性和職業性相結合的模式。其二,大多數教師在課堂上所講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釋現有的法律條文以及各門課程的體系和基本理論,其目的是引導學生掌握系統的知識體系。這種方法培養出來的學生實踐能力和操作能力比較差,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條文的分析必須與事實的認定、人際關系的處理、利益的沖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風尚以及種種社會狀況相聯系。其三,我國法學教育重視理論課的開設而輕視應用部門法學課程的開設,涉及市場經濟、比較法和國際商法的課程所占的比重不夠,有些課程的內容也急需要改進與充實,與此同時教師的知識結構也存在一定問題。

基于以上存在的缺陷,對現行的法學教育模式必須進行實質性的改革。課程設置和教學方法的改革必須以法學教育宗旨的改革為前提,即法學教育不僅要傳授法律知識,同時要培養和訓練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

二、強化法學實踐教學,培養學生創新能力

現代法治社會中,法律條文的數量以令人震驚的速度不斷增加,其修改和變化的速度同樣令人目瞪口呆。倘若要把這些知識都灌輸給學生,不僅是不現實的,而且也是不可能的。其實,法學教育的真諦是使學生學會如何學習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單純地灌輸某種既定的、凝固的知識。如果我們現在只給學生灌輸這種既定的、凝固的知識,在他們畢業后這些知識的實用性就會大打折扣。與其相反,實踐性法律課程則致力于訓練學生如何在解決具體案例中學習尋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釋法律和使用法律,課程的目的是培養學生持續學習的能力。經過這種訓練,學生掌握的是如何找到和使用法律的方法,而不是單純地背幾條法律條文。也就是說,學生學到的是能動的方法,而不是機械的公式。這種實踐課的主角是學生,由學生通過實際動手操作解決實際案件來學習法律和技能。它不同于傳統的“社會實踐”和“實習”,學生不再是作為旁觀者去聽、去看、去跟隨,而必須主動去做。由于這種模式給學生的主動性大,從而使其收獲也大。

我國現行的法學教育模式基本上是一種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而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是一種由上向下灌輸式的模式,總是力圖引導學生找到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學生很少堅持自己的觀點,他們生怕因自己的觀點與教師的觀點有出入而不能通過考試。久而久之,學生便習慣于服從教師給予的真理,而不去思考“真理”的多樣性和現實生活的豐富性和變化性。他們習慣于被動的思考而不是主動的思考,習慣于尋找“標準答案”而不會想所謂的“標準答案”并不存在。實踐性法律教育模式并不追求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相反,它引導學生對案件和問題中的各種變化因素進行深入具體的分析,啟發學生的思路。教師的教案不能隨意改變案件的實際情況,教師的分析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案。這種模式對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大有好處。

第7篇

關鍵詞:法官職業化 素質 思維方式

法治社會的發展不僅需要良法,更需要良法的重要守護者。因此,近年來,推進法官職業化的進程的工作已被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提起。但是,職業法官應該具備怎樣的素質,如何結合我國的國情,處理好職業化與大眾化的關系,如何培養職業法官等問題,還有待我們進一步的研究探討。在此,筆者對與法官職業化相關的幾個問題擬談一談自己的認識。

一、關于職業法官的基本素質問題

隨著法治的不斷進步和發展,法官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其職業的高尚性與神圣性決定了法官必須具備優秀的素養和稟賦。法官應該具備什么樣的素質,從總體上講應該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清正廉潔、紀律嚴明、作風優良”,也有人概括法官應具備優秀的政治思想素質,高尚的職業道德素質,精深的專業技術素質,廣博的人文科技素質,充沛的體力素質等豍,這些分析概括很多,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在此,筆者也談談自己的一些認識,筆者認為:

1.法官應該工作勝任,即勝任審判工作的能力。這種能力既包括對法官必須解釋和應用的基本法律原則的理解,也包括對某一具體案件中的關鍵性問題作出判斷,并尋求解決問題的適用法律原則的能力。這種能力還要求法官能夠明確表達具有說服力的判決依據。當然這種能力也意味著對社會、當今社會存在的重要問題、藝術、科學和文學的博學多知,以及不斷進行研究和學習的欲望。豎

2.法官必須具有職業道德。任何腐敗行為,即使是為達到法官眼中更高尚的目的(例如,為推進法院硬件建設而拉贊助等),都會腐蝕司法制度,而且會使民眾懷疑法官的合法性。我們必須遵守《法官行為規范》,“五個嚴禁”,《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規范準則》等制度規范。我們接受這些對法官職業道德的約束,因為它們有很多益處,而且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它們可以保護法官和為法官提供服務的司法制度。

3.法官應具有君子風度,或稱之為法官氣質。這是指法官必須以公平、尊重、禮貌和不帶任何偏見或成見的態度對待訴訟各方、律師和法院工作人員。對他人缺乏尊重的法官反過來必然受到他的工作對象的不尊敬,而且因為司法工作多數以公開形式進行,一個人對法官的不尊敬很容易被轉化成其他人對法官的不尊敬。而對一名法官的不尊敬很容易損害整個司法制度的威望。在這點上司法部門與政府的政治性部門完全不同。

4.法官應具有判斷力、實際頭腦和創造性才智。法律非常錯綜復雜,而且在個別案件中經常難以應用為大批案件而制定的法律規定。判斷力是指將理論應用達到實際和恰當的能力。法官在決定應該牢牢控制其法庭內律師的舉止、還是應該給予律師一定的質問證人余地時,或是法官對釋明的度的把握上,或是當法官在量刑過程中必須平衡被告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情況下,這種判斷力最能體現出來。因此,有實際頭腦的法官會做出容易執行的有限判決,或是說服訴訟方以庭外和解方式解決糾紛。

二、關于法官思維方式的問題

法官職業化要求法官的思維與平民的大眾化思維、政治性思維相區別而獨具職業化特色,并隨著法律專業化而走向深入。法官應該有意識的培養并逐步形成符合法官職業的思維方式。筆者認為,職業化的法官,其思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引起重視:

1.法官首先要堅持中立性思維模式。法官思維是一種中立性思考,強調邏輯思維與理性思維,它反對藝術家的浪漫與政治家的矯情。中立性法律思維模式的對象是具體訟爭案件,司法工作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法官思維的對象只能是具體案件,離開具體案件,法官思維不具任何實質意義,其思維結果亦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也正因為如此,法官思維必然不同于以探索法律一般規律為目的的法學家思維,也不同于以制定法律規范為目標的立法者思維。“如果對法律職業者思維方式作細致劃分,律師、檢察官思維與法官思維具有一定區別。律師、檢察官一方當事人,其思維特點是攻擊、防御。原告人攻擊,被告人用法律技巧防御;而法官居中立地位,他要比較攻、防的理由作出判斷。因此,法律職業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維的最典型形態是法官思維。”豏

2.法官思維的多向度,即法官思維的多元與融合。法官的思維是一種職業思維,是一種在法制框架下面向具體案件而對法律規則、原則和技術進行選擇的思維過程,它的出發點和歸宿點應該是法律。但是,法律不僅僅是規則和邏輯,它也有人性。離開了社會環境,法律將是

不可理解的。我們認為,法官思維是一種實踐性形式的思維,它以解決當下案件為己任,但同時又必須考慮法律、政策和社會秩序的需求;法律思維作為一種認識活動,具有個體特征,同時又受法官個性、經驗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霍姆斯在《普通法》一書中的著名論述揭示了英美法的特征:“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豐法官的智慧不僅要體現于個案的裁判結果,更重要的是能夠在司法裁判的全過程中保持法律思維的活力和張力。這就決定了法官職業化中的法官思維應具有明顯的多向度特征。法官思維的這一多向度特征有利于法律正義在個案中的實現,如果以某種片面的思維指導法官職業化的建構,往往會將法官職業化引導到相當偏頗的道路上,甚至給整個社會帶來政治、法律上的專制,而與人們期望的和諧效果格格不入。

3.法律思維是法官職業化的核心內容,也是法官職業化建設最重要的任務。司法認知活動表明,法官要將抽象的法律規范正確地適用于具體個案,至少要同時完成兩種邏輯思考:一是對法律事實的認知和判斷;二是對法律規則的合理解釋和價值追問。只有在完成這兩種思考的結合之后,法官才可能將作為大前提的法律規范與作為小前提的案件事實之漸進性邏輯涵攝,然后依據司法推理規則,得出案件處理的結論。當然,法官思維模式也應該是與時俱進的。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時期,法官職業化需要我們對法官思維模式的培養,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防止不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簡單的套用外國的理論和法律術語。實踐中,我們應主要防止以下幾個方面的錯誤傾向,一是注重個案公平,忽視社會整體利益,二是忽視對弱視群體的保護,影響實質公正,三是辦案重直覺與經驗,輕理性思考判斷,四是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影響法律權威等等。豑我們必須重視培養法官思維的法律性、公正性、系統性、辯證性,真正形成法官獨特的職業思維模式。

三、關于法官職業化、精英化與大眾化的問題

法官職業化建設是一項復雜、龐大的系統工程,是一個長期、漸進的過程,在法官職業化建設中,目前和今后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仍然不少。但職業化建設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符合中央精神、也符合司法工作規律,我們應當堅定不移地繼續推進,既不可急躁冒進,更不能消極無為。豒然而,我們也應當清醒地看到,在司法職業化的語境下,司法的大眾化似乎被人民所遺忘。與此同時,與司法大眾化相伴而生的司法工作群眾路線也開始淡出我們的視野,其結果是司法與人民漸行漸遠,雖然我們付出了艱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為及其結果卻往往得不到社會的理解和認同。

筆者認為,在司法改革方面,我們的確很需要司法的職業化、專業化,但我們也同樣需要司法的大眾化和民主化,這兩者不是矛盾對立的兩面。現代社會下,法律當然是一門專門化的技術學,需要更多的職業化與專業化。而司法職業化其實也正是過去十多年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一個重要目標,其間盡管也有一些爭議,但職業化的總方向一直沒有改變。就目前來講,有些法學家的擔心現在提倡司法大眾化影響法官的職業化,會導致改革回老路,回到過去的廣場司法去,這似乎有些杞人憂天了。實際上,一些西方國家在強調法官職業化的同時,也非常重視司法的大眾化,例如治安法官和陪審團制度設計的精神就是充分的體現。為什么這些并非嚴格法律職業訓練的人也允許他行使部分司法裁決權,為什么陪審團的成員可以在毫無法律教育的背景下參與案件的審理,這些制度有悖于司法職業化進而影響到法治的實現了嗎?這些問題很值得我們深思。

我國目前提出司法大眾化的新思路,實際上無非是希望司法機關及法官在執行國家制定法的同時,能夠考慮到司法的社會效果,實現司法對民意的尊重。我國的法官職業化和大眾化還要結合我國的國情、文化、社會等因素,走出有中國特色的法官職業化道路。在職業化方面,要繼續進行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進一步完善聘任制書記員各項管理措施,做好相關政策配套、協調、落實工作。要推進解決基層法官斷層、短缺、流失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要全面掌握東、中、西部地區各自不同的突出問題,向中央提出報告,積極申請增編。要高度重視基層法官隊伍的穩定問題,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逐級遴選制度,把基層工作經歷作為法官晉級和提拔的必要條件。還要進一步爭取中央政策傾斜支持,提高法官津貼標準,力爭全員享有,加大非領導職務職數比例,延長法官退休年齡,進一步探索法官工資序列單列和法官職級銜接的配套等等。豓

在大眾化方面,實際上很多國家在推行司法職業化的前提下,又力圖為司法的大眾化留下一塊制度空白,以便把“大眾理性”和“民間智慧”引入司法,防止職業理性導致的“精英專制”。在我國,這些制度主要包括陪審制度,公開審判制度,馬錫五審判方式,訴調對接機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等,我們要著力不斷推進和完善這些制度。豔

法官職業化是一項系統工程,與其相關的問題還有很

多很多,如法官保障制度問題,法院的去行政化問題等等。我們堅信法官職業化的總體方面沒錯,中國法治的進程不可阻擋。我們期待著、追求著,相信法官職業化必將推動中國法治的運行,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注釋:

豍徐文泉.法官素質優化工程中需要認識與解決的問題.法官行為與職業倫理研究.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頁.

豎韓蘇琳編譯.美英德法四國司法制度概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頁.

豏鄭成良.法律思維是一種職業的思維方式.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頁.

豐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97頁.

豑融鵬,孫永欣.試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下的法官思維方式.中國法院網.2009年1月13日.

豒豓李克.深入開展“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做一名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捍衛者.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設讀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頁.

第8篇

由于張皖是負責北京片區的銷售工作,經常在外跑業務,所以很想買輛車做代步工具。不巧的是等他拿到駕照打算買車時,北京市出臺了“小客車限購令”,需要通過搖號方式取得小客車指標,然后才可取得新車號牌。張皖不符合購車條件,回家購車也不現實,老張是30年的老司機了,但自己沒買車,張皖就想以老張的名義購車,有事也可讓老張開開。老張覺得這個辦法不錯,就很爽快的答應了。

春節前夕,老張和棋友老李聊天時說道搖號的事,老李很奇怪,老張退休后從未開過車,都快70歲的人了,怎么要買車呢?問明緣由,會計出身、一向嚴謹認真的老李連說身份證借不得,列舉了若干理由,老張有些擔心了,礙于面子又不好拒絕張皖,春節都沒過好。

【案件分析】

這個案例是北京特定環境下特有的一種背車現象。老張就是典型的“背車族”。也就是出讓戶口和身份證供別人買車的人。早在2005年之前,外地人在京購二手車無法落戶,“背車族”應運而生。甚至有專人組織“背車族”為外地人有償辦理購車,“背車族”成為具有北京特色一個灰色“職業”。隨著北京市場政策的逐步放開,加上機動車“實名制”的登記制度,“背車”現象逐漸消失。

為了配合緩解北京交通擁堵現象,2010年12月北京出臺了小客車限購令,外地人購車又提高了門檻,為了購車,不少人托關系找朋友希望能如愿購車,看到“商機”的不法分子趁機提出“有償搖號、幫助落戶”等誘人條件,曾經銷聲匿跡的“背車族”重又回到市場。

老張作為“背車族”,是給熟人、遠房親戚

“背車”,這種“背車族”是否應網開一面酌情考慮呢?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給親戚家人“背車”合情合理,不應拒絕

贊成親戚家人背車的人,認為親戚朋友應該互相幫助,一人有困難,八方支援,而且如果一方需要用車,也比租車或借用別人的方便。這種“背車”有的是家庭購車,理應網開一面,放松限制條件。

觀點二:背車涉嫌違法違規理應禁止

找“背車”的人,或者是由于條件受限,或者是本來有想借此逃稅、逃避違規處罰等不法目的,如果實際車主出現交通事故、逃避交通違規處罰,如有“背戶”接到的罰單高達數百萬找不到實際車主。基于程序優先于權利的法律原則,“背車人”作為名義上的車主,不可避免的承擔主要責任。

如果是陌生的背車專業戶,實際車主與背車人沒有直接聯系,查找違法車主難度加大,真正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增加了交通肇事等逃逸案件的偵查難度。

如果是出于親戚朋友情誼幫忙,比如本案中的老張,即使一切正常,由于限購令規定一個人只能通過搖號方式取得一個小客車指標,如果老張日后想擁有自己的小客車,甚至提出讓張皖把車歸自己使用,也會增加他們的矛盾。一旦出現交通事故等問題,需要老張擔當責任,即使不承擔賠償損失等,親自履行各種程序,徒增麻煩不說,出現情誼糾紛甚至會導致反目,得不償失。

【案件點評】

背車族的存在,說明有市場需求,但存在未必就是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背車人出借身份證為他人買車,表面上只是為他人提供方便,實質違反了我國關于身份證法的相關規定,是對法律制度的褻瀆和對自身權益的漠視,理應受到法律處罰。

從信貸交易來看,“背車”的出現破壞了正常的信貸關系、交易合同關系和信貸管理制度。利用他人身份證購車貸款,貸款實際使用人與名義貸款人不一致,增加了銀行信貸風險;

從交通管理秩序來看,“背車”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一些實際車主出于各種原因沒有繳納各種稅費、罰款,最終要由背車人買單。一時的小利給自己帶來無限隱憂隱患,也增加了交通管理的難度。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一旦實際車主畏罪逃跑,背車人法律上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對方的損失,卻又違背了罪責相適應原則,執行難度加大。

從個人角度講,限購令的出臺讓背車族只能背一輛車,一旦自己日后需要購車,就要和現有的車主進行交涉,交易手續繁瑣復雜,甚至會導致僵局纏上官司。

從法律角度講,“背車”現象的出現是社會秩序倫理的喪失,是社會法治意識的淡漠。增強人們的法律信念,樹立遵守社會秩序觀念,杜絕“背車”,規范交通秩序,是一件任重道遠的長期工程。

當然,從行政管理角度講,“背車”現象的出現并不是偶然的,有需求就有市場,盡管這種市場是畸形不健康的。“背車”現象也間接反映出簡單的一刀切的行政強制手段不能解決人們的真正供需矛盾。

第9篇

關鍵詞:法治教育;高校;教學目標;教學手段;實踐環節

近年來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馬加爵案、付成勵案、藥家鑫案等,對大學生行為習慣與法治素養的擔憂較之于其給社會造成的實際損失更值得反思。目前,大學生不能較好踐行法治素質要求的現象與高校法治教育實踐效果不夠理想具有較高的相關性。成功地實現對大學生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教育,既是加速法制化進程不可或缺的精英層、中堅、骨干力量打造的需要,同時也成就了一支通過多種途徑、運用不同形式對國民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培育的重要力量[1]。關注高校法治教育實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其針對性和實效性,應成為高等教育內涵建設的重要內容。

一、高校法治教育實踐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高校法治教育是指通過相關法學類課程的開設,對大學生進行規范化與系統化法治理念的宣傳和教育,以不斷提高大學生法治素質為目標的高等教育活動。高校法治教育主要依賴于相關法學類課程的課堂教學以及延展性法律實踐活動,也包括校園系統的多維度功能拓展。高校法治教育實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教學目標與教學內容不夠匹配、教學模式實踐性不足以及教學手段運用簡單化等三個方面。

1.教學目標與教學內容設置不相匹配,缺乏科學性

高校法治教育在具體課程教學內容的設置方面可謂貧乏,主要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中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和相關專業零散的法學類課程,而其他工程類專業基本沒有開設法學類課程。高校法治教育的實踐效果能否發生實質性改觀需要依托相關法學類課程的開設,現有的教學資源配置與教學目標的實現缺乏科學性論證。現實中一個極為普遍現象是,全國各高校進行法治教育的課程教材基本與法學專業學生使用的一樣。此外,由于從事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師主要是法學專業背景的學生,他們在教學過程中往往是采用法學專業課程體系進行教學,將自身的學習經驗具體化為教學內容選擇。法治教育需要科學規劃并應當積極探尋適合普通大學生法學類課程的教學內容,有針對性地編寫大學生熟悉且與專業相關的教材。

2.教學模式過于依賴理論宣講,實踐性嚴重不足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模式選擇較為簡單固定,主要是相關法學類課程的理論講授,實踐性環節重視不夠。從教育方法上看,當前大學法治教育采用的方法主要是灌輸性教學模式。在這個教育模式中,老師主要采取法律規范式教學,教導學生如何遵紀守法,師生并沒有處在相同的法律主體的位置,兩者的互動較少[2]。青年大學生群體隨著時代的變化,其認知結構和水平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尤其是網絡時代對他們的影響,社會上司法熱點案件經由相關專家和媒體多維度的解讀使得他們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的機會大大增加,教學模式對實踐環節的忽視自然不易達致教學目標的實現。現實中有一個值得反思的現象是,在高校的一般性法律知識競賽中,大學生的理論考試成績普遍較好,但是,在相關具體案件的實踐性趨向把握上則普遍較差。對有關高校從2008―2012年的大學生法律知識競賽的成績統計中發現,每年的平均成績是87.87,5年的平均成績為85.76;另外,對相關熱點案件司法處理判斷選擇的調查問卷進行分析發現,76.52%的大學生判斷案件法律適用趨向出現錯誤。造成這種鮮明對比的現象,其主要是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實踐性嚴重不足導致的結果。

3. 教學手段簡單化傾向突出,大學生的主體參與度不高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手段運用較為隨意,主要是教師的口頭講解,學生較少參與教學活動,其簡單化傾向突出。實際教學過程中,高校法治教育開設的課程都以大班的組織形式進行教學,由于接受教育的群體人數過多,廣大學生參與難度可想而知,同時,教師需要完成教學任務的硬性指標,往往采取“一支粉筆、一塊黑板、一張嘴”原始的教學手段組織課堂教學。對有關高校法學類課程教師的課堂教學手段運用進行實證調查發現,71.85%的教師沒有運用多媒體,運用多媒體的教師中有86.13%的電子教案中沒有視頻和案例分析。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學手段在現實中除去課堂教學外,對校園系統的多維功能重視不夠,基本上只是每年一次的普法教育活動,以及學生社團中法律協會等相關社團的集體活動。雖然特定時間大學生的群體參與度較高,學校投入也是很大,但是實際效果普遍較差。其中緣由主要是以大學生接受教育為主,學生主體參與體驗不夠,且活動本身的形式化色彩遠遠大于其應達到的法治素養提高的目標。調查發現,普通高校大學生在校期間沒有聽過一次法律講座和參與一次法律實踐的情況相當普遍。

二、高校法治教育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內涵拓展

高校法治教育實踐過程中應重視大學生法治素質培養的針對性與實效性,積極拓展法學類課程的教學實踐環節,激活大學校園系統的多維功能,在教育內容、教育模式和教學手段上不斷進行完善與創新,以期達致法治國家建設的智識型人才的培養目標。

1.完善與法治素質培養目標相適應的教育內容

大學生法治素質培養是一個需要依托具體法學課程進行實踐性教學的過程,不斷完善現有的教學內容是切實可行的做法。各高校在法治教育的教學目標上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各高校自身教學資源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有無法學專業的區別上。各高校應結合自身教學資源的特點,有針對性地設置相關法學類課程,尤其是與非法律專業的大學生知識背景相適應的教學內容。具體教學內容要體現出鮮明的實踐性取向,避免過去簡單法學知識講授的做法。法治素質的培養既要重視大學生熟悉的一般性法律實踐,也要關注智識型人才培養的法治思維與行為習慣在法治實踐中的作用。因而,教學內容的完善既要區別于普法意義上的一般性法律知識宣講與傳授,又要區別于法律專業人才培養的深層次要求,教學課程的內容可以結合大學生不同年級不同專業的特點進行選擇性安排,低年級開設“法律常識與法律思維”、“青年與法”、“科學與法”等必修課程,高年級開設“勞動法與合同法”、“婚姻與家庭法”、“知識產權法”、“訴訟程序法律實務”等拓展性選修課程。

2. 創新大學生易于參與體驗和實踐的教育模式

高校法治教育的課程教學對實踐環節的要求非常突出,因為法律知識的習得與法律意識的培養在傳統教育模式下基本能夠得到實現,但大學生法治素養的提高需要在主體積極參與體驗的環境下較易獲得。教學模式的創新一直是高校法治教育目標實現的難點,尤其關于實踐性教學環節的理解方面往往過于簡單,現實中通過講解案例則是對法治理念形成進行詮釋的主要做法。同時,對這些案例的詮釋時任課教師一般也是注重學理方面的分析,這樣容易使大學生產生一定的誤解,即對法律現象的分析與理解需要具有較為深厚的法律理論修養方能進行,而法律職業者的素養對于廣大普通大學生而言只能是望洋興嘆。當然,處理法律問題確實應該將“所有的社會問題,不論它們來自民間還是官方、不論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一概可以運用法言法語轉化為法律問題,運用法律概念進行分析判斷[3]”。但是,對于普通大學生法治素養的培養應重視培養其參與和體驗的可能性。故而,創新廣大學生積極參與法治教育實踐的教學模式是實現教學目標的關鍵環節,結合教學內容增加學生互動性討論,甚至可以是辯論,尤其在大學生熟悉的生活和專業領域精心安排他們易于參與的實踐性教學模式是明智之舉。因此,在傳統課堂教學模式的基礎上,增加案例排演、學生制作多媒體課件的演示、模擬法庭環節的角色安排以及“如果我是法官”主題性辯論大賽等教學模式的嘗試與經常化。

3.激活法治教育的校園系統多維功能,拓展多元化教學手段

法治教育的實踐過程應關注校園系統的整體功能發揮,除課堂教學外,可以開啟其他校園系統部件,拓展踐行高校法治教育的多元化教學手段,不斷提高大學生參與體驗法治實踐的機會。

首先,積極發揮第二課堂的延展功能。除了本校教師對大學生進行法治教育外,還應加強校際之間的交流互動,以拓展法治教育在大學生中的積極效應。為此,可邀請司法實踐部門的相關人員來校給大學生做有關現實案件處理的專題性講座,也可從法學院校聘請知名教授來校給學生做專業性學術報告。此外,還應組織大學生到法院旁聽司法審判,到行政部門觀摩行政執法流程,到監獄實地了解有關案件犯人的改造經歷,把觀念中的法治與實踐中的法治統一起來,以培養實踐邏輯中的法治素質。

其次,不斷拓展校園系統的多維教育功能。大學生法治素質的培養是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僅僅依賴理論教學是無法實現的,要充分利用大學生熟悉的多元化教學手段,如宣傳欄、校園網、校廣播電臺、校報刊物、主題班會、社團活動、大學生法律知識競賽、校園文化月等,不斷拓展法治教育的教學手段,使法治觀念教育融合到大學生的現實學習與生活中,使其真正體會到“法治與我相隨,知行統一于法律”,切身感知自身法治素質的提高和增強,并能夠具體化和常態化為大學生的具體行為習慣。

最后,運用典型案件進行學習交流與研討。典型案件的實踐性學術研討比起一般的課堂教學,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從內容上看,它具有鮮活的現實性;從時間上看,它就發生在我們大學生熟悉的領域,因而,它具有較為科學的實踐性基礎。案例教學是一種模擬訓練,其模擬的內容,對學生掌握法律知識,學會法律推理,提升學生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有很好的作用[4]。網絡時代的大學生對身邊發生的熱點案件具有較高的識別興趣,大學生的認知能力與普通民眾相比要強得多,進行學術性研討完全可以達到明晰事理與感知法治力量的教育目的。因而,教師與學生以及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熱點案件的研討是拓展多元化教學手段的有效途徑,具體學術研討過程中,專家學者詮釋實踐性法治理念的時代特征,大學生提出各自理解的處理法律糾紛的辦法,讓多方主體研討區分識別正義的現實形態,在典型性熱點案件的研討與爭論中切實提高大學生的法治素養。

參考文獻:

[1] 李淑慧.法治教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維度[J].學術交流,2007(12):214.

[2] 彭榆琴.當代大學生法治意識培養新路徑[J].中國大學生就業,2012(4):60.

[3] 孫笑俠.法律家的技能與倫理[J].法學研究,2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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