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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醫療糾紛 多元化 價值分析 解決機制
一、概述
(一)醫療糾紛案件之特點
醫療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于平等主體間的人身財產關系,屬民法的調整范疇。較其他類型的糾紛,醫療糾紛具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較強,它不僅包含醫療科學而且涉及很多相關法律法規,這些都是醫療糾紛的復雜成因。二是雙方當事人的關系特殊,醫患雙方關系如果常常處于緊張或者利害沖突關系,就產生致防衛性醫療之虞,不利于醫療工作的進行。三是雙方當事人實力相差懸殊,從表層來看醫療機構屬于強勢一方,不僅有雄厚的資金,而且醫生掌握著更專業的知識;同時相關的病歷材料掌握在醫療機構手中,故雙方實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國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現狀
近年來我國醫療糾紛大幅上升的現狀對于社會、患者及醫療機構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醫學知識和法制觀念的普及促進了人們對自身權利維護的渴求,對糾紛解決的要求也不斷細致,醫療糾紛的解決機制已經引起全社會的關注。
醫療糾紛有其特殊性,當糾紛發生時患者一方往往會特別不理智,稍有不慎便會使事態升級,以致影響正常的醫療秩序。目前我國醫療糾紛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一是當事人和解;二是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三是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是與當前醫療糾紛產生的復雜性和情況的多變性相比,這些方式還遠遠不能為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駕護航。
(三)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
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是指由訴訟與非訴訟共同組成的醫療糾紛解決整體機制。在此機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獨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運作方法;而在體系中相互協調、功能互補,以滿足社會的多元化需求。從理論角度應當綜合協調訟與非訟、公力與私力、法律與道德的相互關系。從實踐層面應當注重訴訟與非訴訟程序的相互協調解決機制的重構。
二、我國現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解決機制的匱乏
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只規定了以上三種。這種規定凸顯出明顯的弊端:首先是解決方式比較單一,而且機制沒有創新性,主要體現在對仲裁機構、調解委員會及專業性調解組織解決糾紛的當時沒有規定。其次是對法院調解、訴訟沒有相應專業的程序性和規范性的規定。現行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律規定導致了醫療糾紛之多樣性與解決方式之單一性的矛盾。我國《侵權責任法》及《<民事訴訟法>解釋》也只是規定了醫療糾紛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擔方式,無涉其他。更加凸顯了醫療糾紛妥善解決了迫切性。
(二)現行解決機制效率偏低
在醫患糾紛日益上升的背景下,醫療糾紛的訴訟解決機制顯現不堪負重之態。因醫療糾紛的專業性與特殊性,法院的判決也很難做到合理準確,舉證責任的倒置也降低了醫療訴訟的門檻,劇增的案件與法院的承載能力矛盾尖銳,同時也必然影響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國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解決機制被邊緣化。我國雖有重調解輕訴訟的傳統,但是由于醫療糾紛的特殊性,當事人特別是患者一方往往傾向于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這種做法很多時候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不利于多元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只是非訴訟解決方式效果不明顯。另外一個問題是現行的醫療糾紛尚未形成有機整體,訴訟與非訴訟未能較好銜接互補,效率低下。
(三)現行機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雙方協商。這是一種成本最低的解決方式,醫患雙方都應優先考慮。和解是建立在雙方對相關事實和權益的處置規則的認識趨同的基礎上。但目前在我國未能形成良好的這一基礎,致和解的成功率較低。而醫方對自身權利義務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醫觀念,當事人就很難選擇選擇和解。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出臺之前,絕大部分醫療糾紛的都是采用此種方式。衛生行政部門解決醫療糾紛基于其職權行為,費用較低。但是,目前社會對衛生行政部門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許多醫療機構又具有行政性質,所以公眾此種解決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較多的質疑。
3.訴訟。嚴格的訴訟程序的嚴格性、權威性與強制性使得訴訟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始終占據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顯而易見:醫療糾紛的專業性難免造成醫療訴訟成本的加大、訴訟效率的降低;醫療鑒定中雙方的不信任甚至敵對,也不利于醫患關系的恢復,加劇矛盾的尖銳化。
三、國外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之分析借鑒
美國醫療糾紛主要通過非訴訟(ADR)模式解決。首先,鼓勵仲裁和調解。在仲裁方面,先從立法上推進ADR的發展。實務中,仲裁庭聘請專業的醫療和法律人士作為仲裁員,以幫助醫患雙方準確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在調解方面,成立國家醫療糾紛解決委員會,探索以調解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其次,專業委員會評估。為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成立“醫療機構資格鑒定聯合委員會”,負責評估醫院的品質。其還要求醫院主動將醫療過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雙方討論有害醫療過失。否則,醫院可能喪失合格資格。利用此方式從源頭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在德國,首先由當事人對話協商,這是一種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調解和仲裁機構解決。調解和仲裁機構是醫療事故庭外解決的專門機構,若當事人協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該機構。機構的辦公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患方幾乎不用支付費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長的訴訟歷程甚至醫患關系的惡化。最后,訴訟解決。在前兩種方式都不能解決時,患方可對引發事故的醫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訴訟。但一般由原告對醫方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除非被認定為重大醫療過失。
四、我國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價值與應堅持的原則
(一)價值分析
1.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醫療糾紛如果處理不好不僅會影響醫療秩序而起還會影響到和諧社會建設的進程,應該注重主體之間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醫患矛盾,營造良好的醫療環境,更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
2.有利于人民的醫療利益的維護。建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機制,患者和醫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維護。醫生進行醫療行為時沒有后顧之憂,可以全力對患者進行救助,而患者在糾紛發生后不再選擇“醫鬧”,從而醫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過多元化的方式,糾紛得以迅速有效的解決,雙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軌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進法律發展。醫療糾紛固然可以通過剛性的判決解決,但是容易產生利益失衡,破壞社會和諧。醫療糾紛多元化的解決機制可以發揮更好的作用,它能夠對人們的法治理念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實際更人性化的道路。作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以其專業性和社會性實現了法的空間與社會價值觀的交流,促使法律規范與社會規則的融合,從而促進法律的發展。
(二)應堅持的原則
1.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在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建設中,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原則是大前提。醫療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也一樣,不管是對國外經驗的借鑒還是對自身理念的完善,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只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理論基礎和指導方向,才能確保醫療糾紛多暖和解決機制的正確性及有效性。
2.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調解制度在我國有雄厚的文化底蘊和制度土壤。調解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義,實現實質正義,有利于糾紛的妥善解決及個體利益的保護。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堅持以調解為中心的原則是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必然選擇。
3.堅持公平正義的原則。醫療糾紛的產生很多時候與權益的失衡戚戚相關,其多樣性和復雜性更加使社會公平問題日益凸顯。如果在解決此種糾紛的時候不能堅持公平正義的話,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義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義為原則,才能實現正義途徑的程序化和公開化。
五、構建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之建議
(一)建立健全多重調解制度
1.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2011年實施的《人民調解法》設立了“司法確認”制度。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即具有強制執行力。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吸收醫療專家、法律專家作為調解委員。不僅能吸收人民調解的優勢,而且可以使醫療糾紛得到更專業的解決。
2.改革行政調解。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具有高效專業的優勢,也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監督、行政處理,是非訴訟解決的重要方式。建議取消行政調解限于醫療事故的法律規定,并可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只要一方申請行政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就應當受理,在糾紛處理時人員組成、程序等均應滿足公開、透明的要求,增強當事人的主導性,提高行政調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調解功能。廣義上的法院調解包括法院附設的調解和訴訟中調解。根據我國國情,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醫療糾紛調解部門。這樣可以避免訟累、減輕法院的負擔,也可以高效地解決醫療糾紛。
(二)建立完善醫療糾紛仲裁與訴訟互補制度
仲裁以其所具有的優勢是醫療糾紛解決的一個很好途徑,但是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只有合同及其他財產性權益糾紛才可以仲裁。鑒于此,建議把仲裁范圍放寬至醫療糾紛或者建立專門的醫療糾紛仲裁部門;聘請醫學專家和法律專家擔任仲裁員,從更專業的角度解決醫療糾紛。同時對于無法仲裁的情形應當及時提交審判庭,避免糾紛的拖延與惡化,以判決作為糾紛解決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強仲裁庭與審判庭的互通,以仲裁的便捷性推進訴訟的效率,以訴訟的強制力強化仲裁的效果。
新疆醫科大學第二附屬醫院醫務部,新疆烏魯木齊 830063
[摘要] 目的 分析新疆醫科大學某三甲醫院醫療糾紛發生科室分布、糾紛原因分類、醫療糾紛解決表現形式及解決方式,為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提供依據。方法 采用統計描述方法, 分析2009年1月—2014年12月某三甲醫院發生的153 例醫療糾紛投訴事件。結果 醫療糾紛發生科室主要分布在婦產科、門診部、骨科。婦產科占17.6%、門診部占14. 3%、骨科占12.4%;醫療糾紛發生原因主要是醫患溝通(47.05%),醫療技術(13.07%),服務態度及手術并發癥等其他因素(16.98%);醫療糾紛解決表現形式主要是醫患協調解決。結論 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要加強醫患溝通,嚴格規范醫療行為,加強醫院投訴管理,規范書寫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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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 醫療糾紛;醫患溝通;糾紛處理
[中圖分類號]R1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5654(2015)03(a)-0126-03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reasons of medical disputes in a top three hospital of Xi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SHI Shuyin ZHAO Haiyan ZHANG Fan
Department of Medical Services, The Second Affiliated Hospital of Xi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medical,830063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analyze the Xinjiang Medical University in a hospital medical disputes,disputes the classification, distribution of departments cause medical dispute resolutionforms and solutions, and provide basis for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medical disputes.Methods Using the method of statistical description, analysis of 153 cases of medical disputes complaints in our hospital in 2009 January -2014 year in December occurred.Results The occurrence of medical disputes are mainly distributed in the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department, outpatient department,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Department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outpatient department accounted for 17.6%, accounted for 14.3%,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 accounted for 12.4%; the occurrence of medical disputes is the main reason why the doctor-patient communication (47.05%), (13.07%)medical technology, service attitude and complications of other factors (16.98%); forms to solve medical disputes are mainly the doctor-patient coordination solution. Conclusion The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medical disputes to strengthen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doctors and patients, strictly standardize the medical behavior, strengthen themanagement of hospital complaints, medical record writing specifications.
[Key words] Medical malpractice; Patient communication; Disputes
社會的進步推動了法治的健全以及法律知識的普及,同時也逐漸增強了人們的健康意識和法律意識,因而近幾年醫療糾紛也在逐漸增多,醫生與病人之間缺乏信任和理解,醫療糾紛已經成了一個醫師與患者密切相關的術語,醫患關系日趨緊張。近年來醫療糾紛事件的發生率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增加,醫患矛盾呈現激化的趨勢[1]。大量的事實表明,醫療糾紛時間不僅對醫患關系造成嚴重的影響,給醫院帶來損失,同時也回給患者及家屬造成痛苦,所以對醫療糾紛要及時妥善處理,才能夠梳理醫患關系.確保正常醫療工作秩序,為醫院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意義也很重大。為了解醫院醫療糾紛發生狀況,對某三級醫院2009年1月—2014年12月間153 起醫療糾紛進行系統分析,查找醫療糾紛發生主要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其目的是提高醫療質量水平,增強規避醫療風險意識,更好地維護醫患合法權益,促進醫患關系和諧發展。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153例在新疆醫科大學某三甲醫院發生的醫療糾紛投訴事件回顧性分析, 從醫療糾紛投訴發生的科室分布,糾紛發生的原因,醫療糾紛的解決方法和如何理賠等方面探析醫療糾紛的現狀。
1.2 方法
運用回顧性調查方法,通過結構相對數表示不同因素所占的百分比例,然后對此進行分析。
2 結果
2.1 各科室醫療糾紛分布情況分析
153 起醫療糾紛主要集中在婦產科、門診部及骨科。婦產科占17.6%,門診部占14.3%,骨科12.4%。
外科疾病以手術治療為主,手術治療高風險往往不能被患方理解,手術治療效果為達到預期亦或并發癥的出現、病情惡化,一般與患者的體質、原發病或者手術風險因素密切相關,但患方對醫學未知性不理解,因高價醫療費用支付導致對治療效果不滿意而容易發生醫療糾紛。門診部涉及急診科、影像中心、B超室、預防保健科、核醫學科、檢驗科、肌電圖室、病案室、胃鏡室、方便門診等多個科室,且該院因就診人數較多、患者因就診流程不清楚,容易導致患者不能及時住院,另外,輔助檢查科室患者檢查有時排隊等待時間過長也是導致投訴的主要原因之一。醫療糾紛科室分布見表1。
2.2 醫療糾紛發生原因分析
分別對醫患溝通、醫療技術、服務態度、手術并發癥、病歷書寫等醫療糾紛發生原因進行統計。因醫患溝通引起的醫療糾紛占47.05%,可見醫患溝通不到位對于醫療糾紛的產生是有多重要,所以加強醫患溝通才能有效的減少醫患糾紛的發生。醫療技術和服務態度對于醫療糾紛投訴的發生也有一定的影響。醫療技術占13.07%、服務態度及手術并發癥占22.87%,可見精湛的醫療技術對病人的康復有著直接作用,優質的服務也對病人康復有益,而服務態度的好壞卻直接影響病人的心理。醫療糾紛發生原因見表2。
2.3 醫療糾紛解決表現方式分析
153例醫療糾紛醫療糾紛投訴解決表現方式,醫患協調解決占79.73%。所以醫療糾紛的解決基本上是通過醫患雙方一起協商進行的,其他類似調查也有相似結果[2-4]。醫療機構要積極的發揮作用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醫療糾紛解決表現方式見表3。
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分析:從表4中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可以看出,72.54%的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調溝通解決,其次是主管部門協調占15.7%,這說明解決醫療糾紛的主要方式還是和患者的溝通。第三方協調和司法程序解決占11.7%,但是第三方協調和司法程序解決需要理賠,主要理賠依據是根據術前溝通不足、未遵守醫療操作規范、核心制度貫徹未落實、病歷書寫等情況而定。
3 建議的防范措施
3.1加強醫患溝通、加強服務意識
根據本文分析結果,發生醫患糾紛的主要原因是醫患溝通缺乏,患者缺少對醫療服務內容及方式還有對醫療職業風險性的了解,所以才有醫患矛盾以及醫療糾紛的產生。若醫生將病情細致地交代,讓患者對自己的病情有充分的了解,此時二者看問題的角度也就達成一致,信任理解得以產生,矛盾自然就會消除[3]。因此,避免醫療糾紛出現的關鍵點在于對醫務人員的溝通意識進行強化,然后運用于臨床實踐,在事前進行防范,通過醫患之間的溝通將醫患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臨床實踐中發現,如果醫護人員的服務態度好,那么在工作中有一些差錯或過失也回得到病人的諒解,使事態淡化沒有進一步的發展。所以醫務工作者也要在改善服務質量、態度和方式上努力,將優質的服務態度始終貫穿于工作、事實上,爭取做到以病人為中心,一切為了病人、為了病人的一切、為了一切的病人。
3.2 規范醫療行為、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范
規范是醫療行為的準則,制度需要監督實施,対首診負責制等制度的落實和重點環節重點科室的管理要嚴格落實,避免醫療漏洞,切實加強環節質量管理,重點實行科主任負責制。還要將職能部門對其監督與考核力度充分發揮,進而將預防差錯事故的警覺和責任感提高[4]。
3.3 提高醫療質量控制和質量督查力度
重點管理易發生醫療糾紛的科室,并設置醫療護理質量標準考核體系,使質量管理切實進行。對醫療糾紛責任人的處理力度要增強,明確事故責任的科、人。重點培訓醫院的核心醫療制度、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病歷書寫、抗生素合理使用等內容。回顧分析典型醫療糾紛事件,找出存在的不足并確定整改意見。并且對病歷書寫加強、進行問題醫學培訓,切實實施醫院各項醫療法律法規[5]。
3.4 增強科主任管理
醫院管理的首要環節是加強科室主任的責任制管理,只有充分調動科主任的積極性才能發揮其在醫療質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對科室主任的考核要納入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情況,同時還要對管理不善科室的處罰力度增加。科主任要全程參與醫療投訴、糾紛處理的全過程。如果該科室出現醫療糾紛,該科主任要承擔管理連帶責任。
3.5 增強醫療糾紛預警機制,及時解除糾紛隱患
建立醫患糾紛預警機制是為了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通過建立調節醫患糾紛機制、處理醫療糾紛程序和防范預案、組間醫療事件咨詢小組,如果有重大醫療糾紛出現就啟動醫療事件咨詢小組,開展醫院內部醫療事故鑒定,將責任明確。此外,鼓勵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將醫療責任保險和醫患糾紛處理相結合,爭取化解各類醫患糾紛[6]。
3.6 提高對事故責任人的懲罰力度
醫院應依據該院相關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糾紛賠償的科室進行處理,處理原則是將責任明確到科、人。使得醫院有章可依、有章必依,充分維護醫院的相關制度,同時也對未發生糾紛事故的科室起到了警戒的作用。提醒醫務人員,精良將醫療事故的發生率降到最低,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更好的保障。
3.7 從以往糾紛事件中總結經驗、吸取教訓
醫療糾紛普遍發生于醫院各個科室中,但能夠在糾紛發生后及時進行經驗總結,找出不足,吸取教訓避免不在有類似錯誤出現的卻不多。所以醫療事故頻發的科室,與該科室管理者忽視總結經驗教訓的重要性關系密切。醫療機構若能及時對以往糾紛總結,汲取教訓,并在全院科室進行案例經驗剖析學習,對于減少糾紛發生會有極大的幫助。
3.8 提高對醫療糾紛發生后醫師的心理疏導
第一,醫院有責任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協助他們正確的對待醫療糾紛的發生,并做到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妥善處理;第二,經過醫療事故的相關解決,使醫生增強對職業道德的重新理解,從中得出經驗教訓,消除負面心理狀態,從而更好地服務于病人。 3.9 重視醫風醫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識
開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醫務人員對避免醫療糾紛重要性的認識。加強醫德醫風宣傳,通過換位思考的方式,使全體醫務人員樹立起為病人服務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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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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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糾紛 現狀 影響因素
中圖分類號:R197.323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5-0515(2011)1-249-02
1 醫療糾紛的定義
醫療糾紛是指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及雙方相關人員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所致后果存有不同看法,引起爭議并訴諸法定程序解決的事件。簡言之,醫療糾紛是患者及其家屬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診治過程中的最終醫療結果不能接受,由此產生糾紛。
2 醫療糾紛的現狀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識的增強,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醫患雙方的主體地位發生了根本性變革,雙方地位權利的平等,患者民事活動的法律地位提高了,但同時出現的負面影響使醫療糾紛發生率也迅速上升,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削弱了醫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導致醫療糾紛明顯增多,非醫療事故的糾紛明顯多余醫療事故。過去發生醫療糾紛,一般有明顯的醫療事件在前,而現在很多原因都可能導致糾紛的發生。一些醫療糾紛的發生完全沒有征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很難意識到會發生任何形式的醫療糾紛,特別是一些我們還認為給予了特別關注的病例,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更大。醫療糾紛的數量在全國范圍內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涉及類型之多范圍之廣令人始料不及?糾紛數量日益增多,鬧事方式多種多樣,有的組織親友,鄉鄰數十人、甚至上百人堵醫院,圍攻漫罵甚至毆打醫院領導和醫護人員,砸毀醫院財物等,此外,醫療風險與醫療糾紛多呈正比,處理難度大,索賠款額增高。醫療糾紛的發生嚴重影響了醫患關系,給醫院造成了損失,也給病員家屬帶來了痛苦。醫療糾紛發生后,患者一方往往借各種理由,把責任歸咎到醫院,以達到要求醫院索賠的目的,如湖南某大醫院一白血病患者因對治療效果不滿,多次找該院血液科王教授進行糾纏,最終利用盯梢的辦法在下班途中將其殺害,這一事件在全省乃至全國醫療衛生系統中都產生了很大的反響。
3 醫療糾紛的特點
首先由于患者維護個人權益的觀念越來越強,患者把自己看成是一個特殊的消費者,利用法律維護個人消費合法權益的思想日益成熟。他們對醫療服務質量越來越重視,患者及家屬要求診治過程中,服務要周到熱情,并把服務同診治聯系起來對待,如服務不好,一萬面可導致他們心不平,氣不順,易找茬鬧事;另一方面,患者參與到診治與服務之中,容易發現和懷疑診治中的一些非原則問題,以此為借口鬧糾紛。然后是對經濟賠償的數額越來越大,名堂也越來越多。
其次醫院明顯存在不適應當前來勢兇猛的醫療糾紛的現實,主要表現為:缺乏依法行醫的自我保護意識;缺乏診治過程中執行規章制度的嚴肅性;缺乏對特殊身份患者的治療管理的原則性;缺乏依法處理醫療糾紛的能力。
再次在法定的節假日,星期天,夜間發生醫療糾紛較高,因為這時醫務人員相對較少,值班的人員因疲憊,思想麻痹,不主動向上級醫師報告等多種原因,造成醫療糾紛高發。
4 醫療糾紛的影響及原因
4.1 醫療糾紛的影響
醫療糾紛的發生,不僅影響了醫療單位和醫療人員在社會上的聲譽和形象,更加重了醫務人員的心理壓力。醫務工作者是集高新知識、高度責任心和繁重體力與一體的工作,醫生付出的不僅僅是工作期間所要消耗的時間和精力,還包括工作特殊性所要承受的風險和壓力。這樣稍一松懈,就會發生差錯,就可能造成對病人的損害。發生不良后果之后,當事的醫務人員心理壓力很大,這種壓力使他們在以后的工作中缺乏創新精神,在有些情況下,對重大疑難病癥和急診病人的救治工作畏首畏腳,產生不利的副作用,也不利于醫學科學技術的探索和發展,也會影響周圍群體工作的積極性。
醫療糾紛不僅可能給病人造成死亡,殘廢或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等嚴重后果,而且使病人和家屬遭受重大的精神打擊,加之,醫療糾紛的解決比較復雜,曠日持久的奔波,交涉,使病人及家屬在精神上及經濟上都承擔了更大的損害和壓力。有些患者對醫療事故的鑒定及法院的判決不滿意時,長期上訪,不利于社會的穩定,更有部分患者的家屬本著不鬧不給,小鬧少給,大鬧多給的思想,聚眾鬧事,圍攻侮辱,謾罵醫務人員及院領導,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秩序,更有甚者,某些患者鋌而走險,砍傷當事醫生,打砸醫院,對社會的穩定帶來潛在的憂患。
4.2 醫療糾紛的原因
由于醫務人員的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有的醫務人員在診治過程中不能詳細詢問病史,只注重專科或局部,更不能對病情進行綜合分析,有的醫務人員對自己分管的患者的病情心中無數,診斷不清也不提出會診或進行病例討論,對上級醫務人員查房意見可聽可不聽,不愿記的就不記。有些醫務人員執行制度不嚴,違反操作規程,工作中有章不循或執行制度不嚴,如查房制度不能認真落實,病情出現變化時不能及時發現,病例討論時診斷治療不能做到細診細斷,查對時不認真,造成用錯藥,輸錯血,出了意外不請示,不匯報,存在僥幸心理,最后釀成大錯。例如:2001年8月20日,南京某一69歲老人因病住入了一家大醫院,由于病情嚴重遂對其進行一級護理,必須密切觀察病情變化,每三十分鐘巡視一次,但同年8月27日,老人因病情加重逝世,令人驚詫的是,值班醫護人員直到6小時之后才發現老人已去世,也就是說老人在緊要關頭,沒有得到任何應有的搶救措施,于是老人的家屬便將醫院告上了法庭[3]。這是一起典型的因醫院管理不嚴,致使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醫療糾紛。還有些醫務人員過于自信,對病情發展過程觀察不細,對該病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后遺癥估計不足,最后形成糾紛。有的醫護人員醫德醫風存在問題,主要表現有:有時由于患者過多,工作較忙,或患者太急,醫生解釋病情不夠詳細,或是患者及家屬不理解,當病情惡化時,家屬就歸罪于醫務人員沒有盡到責任,并認為醫療中有過錯。有些醫務人員服務態度不好,接待患者漫不經心,態度冷淡,甚至訓斥患者,造成患者作為“消費者”的極度反感,個別醫務人員只顧眼前利益,盲目檢查,濫用貴重藥,增加患者負擔,有的醫務人員不拒收“紅包”,甚至暗示患者送“紅包”,個別醫務人員之間有矛盾,有意將診治中的不足透露給患者,甚至鼓動患者及家屬鬧事。有的醫務人員語言不嚴謹,很容易造成患者及家屬誤解。例如,口氣過大,說話信口開河,說話不負責任,在搶救時說話不冷靜。甚至有時在手術臺上醫務人員之間為了緩解緊張的工作壓力所說的話,患者感到很不嚴肅,說者無心,聽者有心意,一旦病情出現變化,患者就可認為不嚴肅不認真所致,由此造成醫療糾紛。
一些病人或家屬對治療效果抱有不正確的認識,期望值過高,認為一旦交給了醫院治不好就一定有問題。孰不知,醫療服務是一種特殊服務,其中有著大量的未知領域的高風險,據統計,即使在發達國家,臨床醫療確診率也僅有70%左右,不少疾病醫學上至今還沒有很好的治療辦法,即使是常見病,因為患者的個體差異也可能引發醫療意外,處在心情萬分焦慮之中的病人及其家屬如果不能很好的了解這一點,就很容易對醫生產生誤解,從而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還有些病人和家屬對醫院工作認識上存在著偏差,他們有的認為醫院是福利事業單位,有的認為醫院是有錢單位和盈利單位,把醫院與就診患者的關系看成是商店與一般顧客的關系,要求不能出一點差錯,否則就要索賠,不能遂愿就糾纏不休。
法制觀念不健全,法制觀念不強是引發醫療糾紛的重要原因,一些患者及家屬由于法制觀念不強,不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采取極端的,野蠻的鬧事的方法來迫使醫院就范達到索賠的目的。醫療行為目前沒有一套法律認可的診治規范,還有醫療糾紛案件審理局面混亂,除上述原因外,醫療系統缺少一套能夠被法律認可的評判醫療行為成文的診治規范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醫院一旦發生糾紛,社會往往同情患者。新聞媒介也對醫療糾紛作過多的炒作或渲染,且保護院方和醫務人員的法規不夠完善等,某些媒體為了追求新聞效應,不適當的新聞報道對醫療糾紛的產生和升級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只考慮新聞效應,報道醫療方面的不正之風,多是一些新聞記者聽信患者一面之詞,對糾紛不作全面的了解就進行報道,把醫療糾紛說成醫療事故,使糾紛鬧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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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推動廣覆蓋
被媒體稱為醫療糾紛預防處置“寧波解法”的背后,是當地政府的強力推動。寧波市副市長張明華介紹,2007年年底,寧波市以市長令的形式頒布了《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暫行辦法》,在醫療糾紛處置中引入人民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機制。2012年,《寧波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條例》經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成為我國第一個醫療糾紛處置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全市各級各類公立醫療機構均要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民營醫療機構自愿參保。從今年6月起,該市又啟動村(社區)衛生室的醫責險參保工作,逐步實現城鄉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制度的全覆蓋。
2009年,天津市以政府令形式頒布《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這是全國第一部關于醫療糾紛處置的省級地方性規章?!疤旖蛴墒行l生局統一組織,全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全部投保醫責險?!碧旖蚴斜1O局副局長江先學介紹,天津基準保費依據醫療機構類型、病床數量、醫護人員數量確定,并參照賠償限額、賠付情況等對費率因子進行調整,每家醫療機構累計賠償限額最高可達300萬元。
理順運作機制
在醫療糾紛調處中,很多地方建立了人民調解+保險理賠的模式。
山西省衛生計生委主任衛小春介紹,該省摒棄了以往保險公司單方面決定賠付的模式,實行案件鑒定賠付制度。醫療糾紛發生后,由醫調委組織相關專業專家組成評估委員會,集體裁定責任;根據評估結論進行省、市兩級人民調解,出具評估意見書,做出賠償決定,最終由保險公司理賠。截至今年6月底,該省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參保率達80%以上,縣級以上綜合醫院參保率達98%。該省醫調委累計受理醫療責任保險案件3596件,調解成功3193件;賠付款總計1.34億元,其中醫療責任保險支付8958萬元,占賠付款總額的67%。
江先學說,天津市也是由法律、醫學專家組成醫調委,作為獨立于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的第三方,負責調解醫療糾紛。凡索賠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必須經過醫調委調解,保險公司作為有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全程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如調解不成功,可向人民法院提訟。保險公司依據調解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進行賠償。
在寧波模式中,保險公司在醫療糾紛調處中發揮了更大作用。張明華介紹,該市擇優確定多家保險機構,采取的是首席承保人負責制的共保體模式,共保體下設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承擔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協商、賠付等。根據規定,患方索賠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醫療機構無權自行協商,應當委托理賠處理中心介入協商處理;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應先進行醫療技術鑒定,根據鑒定結果再行理賠協商。
調動醫療機構管理主動性
“發揮保險費率杠桿作用,能有效調動醫療機構的積極性?!苯葘W介紹,天津市在醫責險保險理賠中建立獎優罰劣機制,保險費率參考醫院上年的賠付率進行浮動,對管理精細、賠付率低的醫療機構,續保系數優惠可達50%;對管理混亂、賠付率高的醫療機構,保費漲幅是上一年的3.5倍。事實證明,通過逐年加大獎罰力度,調動了醫療機構改善管理的主動性。
此外,天津市醫責險承保公司還積極配合市衛生局開展醫療糾紛“回頭看、找缺陷”工作,深挖醫療糾紛產生的根源,及時向醫療機構通報典型案例,促使其加強內部管理,改進工作流程,從源頭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寧波通過理賠處理中心定期梳理并報送信息,方便衛生部門及時掌握全市醫療機構的醫療安全情況?!睆埫魅A介紹,截至今年6月底,寧波市衛生局共發放重大醫療糾紛整改通知書1664份,督促醫療機構進行整改,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提升了醫療質量。
關鍵詞: 過度醫療糾紛; 風險; 防范
中圖分類號: R-0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7-0158-01
醫者,治病救人也,正是這樣一種美德,讓醫生這一份職業成為天職,備受世人崇敬。我們國家的醫療衛生服務行業是國家投入大量的物力,財力,以費用低,不以盈利為目的福利事業,讓全國人民享有價廉的健康服務,對特殊病種如肺結核等病,采取憑卡免費就醫發藥,因此,正是這種“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的福利宗旨,讓我國的醫患關系長期處于一種和諧的狀態。
一、醫療糾紛產生的背景與原因
自從《民法通則》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實施后,我國廣大群眾對自我保護權利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加之有些醫療服務單位在很多地方不如人意,比如醫生亂開處方,亂收紅包,對病人沒有禮貌,病人尋問病情時愛理不理,加之藥品市場放開后,不法藥商進駐各大醫院,很多藥品換個包裝,美其名曰后價格翻上好幾翻。有些醫生為了提成過度開據檢查項目、為了回扣開高價藥或高回扣的藥,沒有從患者利益和健康出發,這樣造成了醫藥費和住院費用是以前的好幾倍,人民看病難看不起病,還加之一些新聞媒體對醫院的一些不良事項做了負面宣傳,這樣導致廣大群眾對我們醫療服務行業存在偏見,不滿情緒與日俱增。過去病人并不會因為一些事由去追究醫生或醫院責任,現在就不行了,患者或家屬對醫院醫生的不信任程度較之過去嚴重多了,只要出現一點不良后果,就會逮住機會追究到底,這些年來,醫療糾紛案例頻頻發生,發生率成直線上升,如今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醫療糾紛事件也越延越寬,它以從局部地區的醫院蔓延到全國各所醫院,目前,全國各所醫院都面臨著醫療糾紛的困擾。
醫療糾紛――它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生和患者雙方對醫療后果及原因在認識上發生分歧或患者對醫療服務不滿意,須經行政或法律方式方可解決的醫患糾葛。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有:一是由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引起;二是由醫療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引起;三是由人際關系引起。多數醫療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調解得到解決,但醫療糾紛一旦調解后都要做出相應的經濟賠償,經濟賠償金額一般不會少。2007年我被調到醫院財務科接管主管會計這一職務后,核算了一下我院從2007年6月到2010年10月在醫療糾紛方面的支出總計金額達到了363萬元,這確實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我工作的醫院是一家三級醫院,每一年政府財政撥款補助收入只有70萬元,這一龐大的醫療糾紛支出款無疑給醫院發展的道路上增加困難,不得不引起醫院領導和我們財務上的重視,醫療糾紛的風險確實給醫院生存發展帶來重大危脅。
二、醫療糾紛給醫院造成的傷害與風險
我以親身體驗醫療糾紛給醫院造成的重大傷害,分析醫療糾紛特別是過度的醫療糾紛對醫院生存和發展產生潛在風險表現如下:
(一)巨大的經濟支出,加重經濟負擔
醫療糾紛一旦發生,就意味著要出錢,不管醫院是對還是錯,經調解后患者永遠是弱者,出于人道主義,給患者不僅會減免其部分或全部住院費還可能給予一定的賠償費。比如我院內科一名病人被檢查出惡性腫瘤,晚上趁其陪人睡著后從住院三樓跳樓自殺,他家人第二天聚眾就到醫院鬧事要求賠償,經政府部門調解給予其家屬經濟上賠償,還有些病人在家病情就很危重了,送到醫院來已奄奄一息,醫院搶救不過來,患者家屬同樣鬧事,諸如此類醫療糾紛讓醫院付出了不少代價。
(二)醫院公眾形象被損害
醫療糾紛一發生,患者鬧事花樣很多,拉橫幅堵大門,堵辦公室,在醫院門診就診大廳設靈堂,燒紙錢,砸門、桌椅等公共財產,影響非常惡劣,不僅影響醫院正常工作,而且影響其他病人就診治療,也讓社會對醫院議論紛紛,我們都知道醫院的名譽就是無形資產,一旦損壞名譽,則得不償失。
(三)醫生受到人身攻擊,安全得不到保障
醫生是救死扶傷的天使,哪里有傷者,哪里就會有我們醫生的身影,他們是我們生活中最可愛的人,他們沒有節假日,他們對病人沒有抱怨,當帶有傳染性的病人出現生命垂危的時候,我們的醫生會奮不顧身地給病人做口對口的呼吸。我們的醫生對病人都是一視同人,但有些病人并不尊重醫生,當發生醫療糾紛時,不容醫生解釋,毆打我們的醫生。比如我們醫院的婦產科,外科,眼科等高風險科室醫生或主任因醫療糾紛就曾被病人毆打,他們的安全由誰來保障呢?醫院不是保險箱,醫生不是神仙,醫院不可能不死人。
(四)國家對醫療糾紛法制力度不強,滋長社會上聚眾鬧事勢力
醫療糾紛一旦發生,醫院打電話給110,市政府等部門請求資助,110只是派人過來看一下,也未解決實際問題,患者聚眾者鬧事氣焰更旺,醫院就是有理同糾紛者也說不清楚,有關部門最后還是要求醫院讓步,以出錢息事寧人。
三、抑制醫療糾份風險的措施
醫療糾紛潛在的風險對醫院產生的危害是很大的,對社會上的影響是極壞的,但是我們不能姑息它,要重視它,找到它的起因根源,把它控制在萌芽期,抑制其生長。我從以下幾點對它進行防范:
(一)加強醫院領導管理意識,健全醫院制度
醫院領導是一個單位的核心支柱,他們的一言一行都起著模范帶頭的作用,他們制定嚴格的工作考核制度,堅持不出差時親自下病房查房,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臨床科室要有嚴謹工作作風,不準實習醫生代班,上班不準玩電腦游戲,對風險大的手術要集中會診、研究,做好成熟的手術方案,避免高風險手術糾紛。醫生做好早晚查房,病情匯報,會診,醫囑清晰,病歷及時書寫。護士對注射用藥、口服用藥要認真查實核對,避免給患者打錯針送錯藥,輸液瓶上貼患者姓名,注射用藥名。嚴把醫療質量關,盡量避免醫療糾紛,行政后勤做好物資保障和供應,提高優質的服務態度,文明行醫。
(二)加強醫生的醫德醫風教育
作為醫生不僅要有高超的醫術,更要有高尚的情操――醫德醫風,以病人至上為原則從嚴要求自己。加強醫生行醫職責,不亂開處方,不亂開大處方,對病人有禮貌,讓病人有家的感覺,不收受紅包,看病治病視為醫生神圣使命。
(三)不斷提高醫生技術水平
高超的醫術,可以減少病人更多的痛苦,換來病人更多的笑聲。我們的醫生不能滿足現有的水平,醫學技術日新月變,高科技水平等著我們去掌握,高超精湛的技術會迎來更多的病人,為醫院增大知名度,技術提高了,醫療質量上去了,醫療糾紛也會逐漸減少。
(四)國家應出臺有利益保護醫院的政策,嚴懲醫療糾紛鬧事者
你們好,非常感謝內保分局和老大哥人民醫院組織并提供的這次機會。全市醫療機構坐下來一起研討醫療糾紛,這在我市衛生系統是第一次,這必定會在防范和遏止醫療糾紛的發生上起到積極作用。下面,結合我院近兩年的醫療糾紛處理上談一下我的感受。
一.醫療糾紛的成因
當前,尤其是在新《醫療事故條例》實施之后,醫療糾紛呈明顯上升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醫療糾紛每年以10%-20%的速度遞增,頻頻發生的醫療糾紛導致醫患關系緊張,而緊張的醫患關系又促使醫療糾紛頻頻發生,結果惡性循環。目前產生眾多醫療糾紛的原因比較復雜,但總的歸納起來,主要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1.患者維權意識增強,而醫務人員的法律觀念淡薄,體現在患者就醫時,醫方對患者應有權力知情選擇權、隱私權名譽權等的不尊重,結果被患者當作一種無法忍受的侵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2.社會矛盾轉嫁而引起的醫療糾紛,體現在經濟承受能力較差的患者無力承擔大額醫療費用或各類傷害案中因某種原因無人承擔醫療費用時,故意指責醫務人員工作中出了差錯和事故而引起的糾紛,從而達到不交或少交醫療費用的目的。
3.患者對醫療服務的要求和期望值過高,如患者住院就認為進了“保險箱”,不能正確理解病情的變化和疾病發展的自然規律,一旦病情惡化或死亡,就指責醫方治療有過失。
4.醫療機構存在過失和不足。如醫德醫風差、服務態度惡劣,同時,存在誤診或漏診的情況。
另外,還有因醫療收費,個別心態不健康的人想敲詐醫院而引起的醫療糾紛等。
二、醫療糾紛的危害
醫療糾紛發生在醫院,不僅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還要耗費醫院大量的人力、物力。頻繁發生的醫療糾紛,特別是醫方無過錯的糾紛,對醫務人員的身心造成很大傷害,對醫療環境影響也很大,增加了社會對醫務界的不信任,惡化了醫患關系。醫方為避免醫療風險,不敢收治危重病人,不敢開展高難度手術,在治療中墨守陳規,不敢越雷池半步。這在客觀上阻礙了醫學技術的發展。這不僅是醫學的悲哀,也是患者的悲哀。醫療服務本身是一種不同于其它服務的特殊服務,它既服務軀體,又服務于精神,醫療服務的對象也是特殊的,——接受服務的大多是痛苦中的病人和情緒焦慮的患者家屬,因此,當你幫助患者解除痛苦,恢復健康時,醫護人員容易被患者千恩萬謝;但當服務出現缺陷時,醫務人員也最容易受到指責,在去年我院的發生的一例醫療糾紛中,就曾出現過這么一幕,一方面是患者因糾紛糾集一幫人在醫院大門處大鬧,另一方面一名住院患者因康復前來醫院送錦旗,這是一種很無奈的現象。
三、醫療糾紛的防范
如何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呢?反觀我院兩年來的醫療糾紛,真正因醫療技術欠缺而引發的糾紛沒有,連續發生的多是因為醫護人員責任心不強,病情解釋不到位,服務態度差引起的糾紛。這個結果符合有關部門在調查全國醫療機構中醫療糾紛的調查結果。我想,如果我們醫務人員不僅僅把“以病人為中心”作為一個口號,而是真正體現在工作中,許多醫療糾紛是可以避免的。作為醫院的一名管理者,我認為醫院本身在防范醫療糾紛上還應再加強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1、加強管理是杜絕醫療糾紛的根本措施。主要兩個字“規范”,要嚴格按照醫院的醫療操作規程去對待每一位患者,強化臨床一線責任,進一步規范操作規程,加強病歷質量管理和醫療質量檢查,結合醫院發展腫瘤專科特點,借鑒和制定腫瘤診療常規,使“依法行醫”成為醫療實踐的行為準則。規范入院病人“一日清單制”,嚴格按收費標準收費,規范收費行為,增加收費透明度,使病人在醫院花錢不再“霧里看花”,而是心中有數。
2、強化服務是減少醫療糾紛之源。如果能以患者滿意不滿意作為醫療服務的最高標準,那么就能避免大部分醫療糾紛。服務無巨細,它體現在患者就診的每一個環節,這需管理者與醫務人員的細心揣摩,從而進一步
完善。頭些天,人民醫院推行的出入手續代您辦都是在圍繞服務上做文章。事實證明,高尚的醫德可以化解醫療高風險,優質的服務可以減少醫療糾紛!3、提高醫務人員法律意識是防范醫療糾紛之本。隨著社會進步和法制意識的增強,患者作為一個特殊群體,與醫生之間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他們對自己的疾病、治療、費用等方面有知情選擇權,同時患者也重視自己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如果醫務人員不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不改變家長制的醫療作風,容易對患者構成侵權,從而引發醫療糾紛。
防范醫療糾紛,還需要整個社會的大力支持。
1、加大政府投入,保證醫院生存與發展的必需資金來源,這樣可以避免醫療機構因發展資金短缺而轉嫁患者的不合理收費,減少患者因收費而與醫院產生的糾紛。政府應重新審視把醫療機構推向市場后的政策。
2、盡快建立和健全全民醫療保障體系。邢臺作為一個經濟欠發達的內陸中小城市,許多患者無力承擔高額的醫療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醫療糾紛的增加。
3、改變新聞輿論導向。目前,醫療機構似乎成了各類媒體暴露社會問題的焦點,一些媒體對發生在醫患間某些不可避免的糾紛和矛盾連篇累牘地進行炒作、曝光,而內容有的有一定依據,有的基本偏離事實。醫療機構接受新聞輿論部門監督是必要的,但大量媒體的不客觀報道,事實上給公眾形成了一個“現在醫院不可信”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醫患矛盾,有意無意地促使了醫療糾紛的發生。
所以,從根本上解決醫療糾紛,不能僅限于醫患雙方,還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支持,醫患雙方需要在相互信任中化解,醫療糾紛需要在理智和法制基礎上解決。
四、關于醫療糾紛的處理
所有的醫療糾紛,患者要達到的最終目的是向醫院索要補償,可是現在,醫療糾紛經濟補償遠遠大于交通事故的賠償,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合理的。補償數額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發生醫療糾紛,一旦醫院滿足不了他們提出的賠償金額或醫院不承認是醫療過失,他們就會糾集親朋好友甚至糾集地痞流氓圍攻醫院。威脅恐嚇醫院領導及醫務人員,造成醫院或科室停診,從而脅迫醫院達到他們的目的。在醫療糾紛處理上我重點談三個問題。
1、在糾紛伊始,患者或家屬因病情變化不理解前來質詢醫院時,醫院應引起足夠的重視,各相關科室應本著對患者負責的態度處理這件事。滿足患者的合理要求,如封存病例等。切勿踢皮球一樣推諉患者,激化矛盾。對患者應有足夠的理解和耐心,這樣可避免一部分醫療糾紛向惡性發展。
2、當患者認定是醫院造成的醫療差錯時,醫院應提醒他申請醫療鑒定并提供法律范圍內允許提供的材料。但相當一部分患者拒絕鑒定。一是因為沒有勝訴的把握;二是對醫療鑒定機構的不信任;認為病人是在你醫院診治的,出了問題我就找你說事。所以,在僵持之間就激化了矛盾。極易引起群發性事件。(能否醫院率先提出鑒定?)3、在賠償上,一方面一部分領導和普通群眾認為,出一點錢把事擺平了算了,人家好歹死了人或受到了傷害,這么大醫院,何苦讓他鬧呢。但是另一方面,醫院也有難言之隱。醫院作為國家的醫療機構,上級部門和醫院也不允許國有資產隨意流失;其次,一鬧就妥協,只會助長各種無理的醫療糾紛越來越多;第三,患方拿到錢后,反過身來就告醫院,這樣的事屢見不鮮,并口口聲聲稱,如果不是事故,你們給我錢干什么;第四,患者的漫天要價使醫院不能忍受。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并引發,這時,醫患雙方已沒有信任度可言,這就需要上級部門和*機關的及時介入,避免事態進一步趨于惡化。
五、*機關處理群發事件中責任重大
一旦引發群發性事件,*部門的及時介入在處理醫療糾紛過程中尤其顯現重要意義。在去年我院出現的一例醫療糾紛中,患者因妊高癥入院,生產時出現大出血和羊水栓塞。后并發DIC,經搶救無效該產婦死亡,患者家屬一口咬定是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向醫院索要賠償,一開口就要60萬,遭到醫院拒絕。患者家屬糾集數十人包括十多名外地在邢打工人員數次圍攻醫院。辱罵推搡醫務人員,焚燒冥紙,圍堵相關科室,嚴重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極壞影響。內保分局數次及時趕到,制止了患方的一些過激行為,保護了國家財產,使局面得到了
有效控制。這說明,*部門的震懾力量是促成解決醫療糾紛的有效途徑之一。
關鍵詞: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優化司法資源
近年來,醫患糾紛成為日漸凸顯的社會問題,如何化解、減少糾紛已經成為衛生行政部門和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醫療糾紛中患方棄法律途徑而采取非法律途徑維權的現象日益普遍,不僅擾亂醫療秩序,激化醫患矛盾,還產生了不良示范作用。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設定的自行協商、行政調解和訴訟三種解決方式,為解決醫療糾紛提供了更多的途徑,但是經過十余年的發展三種途徑暴露出了很多弊端。從醫患雙方協商中延伸而來的第三方調解機制在我國各省市發展開來,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調解機制,銜接司法訴訟和醫療事故鑒定,統一醫療損害鑒定與賠償標準,在目前是解決醫患糾紛,維護和諧醫患關系的一種有效方式。
1、第三方調解機制醫療糾紛案件中的適用空間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設定了自行協商、行政調解和訴訟三種解決方式。醫療糾紛協商乃醫患雙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則,就爭議問題進行磋商、談判,最后達成一致,從而化解糾紛之行為。大量數據為證,醫療糾紛協商是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中不可或缺的方式,在長期司法實踐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1,但自行協商難免醫患之間矛盾激化,認知差距大,惡語相向,暴力事件頻繁發生,不利于矛盾解決;而行政調解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它既是醫院的管理部門,又是責任認定部門,很難得到患方的信任,調解結果多數不被接受。通過訴訟解決醫患矛盾,訴訟成本和訴訟周期對患方欠公平。法律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存在的不足使患方喪失了對之的認同。因此,經過十余年的發展,三種方法存在不同的弊端暴露無遺。醫患糾紛的解決非但沒有得到很好的處置,反而患方非理性的采取非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日漸嚴重。醫患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的共同意愿是公平合理,簡化程序盡快解決,這就為第三方調解機制去化解醫患糾紛創造了使用空間。全國各地已經建立不同模式的第三方調解機制,且運行良好。它的共同特點是調解周期短,環節簡潔,調解機構中立,醫患雙方均能認可。
2、第三方調解機制的類型
目前國際上“第三方調解”普遍做法一是醫師購買醫療責任保險,彼此共擔醫療糾紛風險;二是醫務人員行業協會參與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且調解的費用通常也由醫療保險責任公司支付,患方求助時,幾乎不用支付費用。若患者對調解機構處理結果不滿,仍可以向法院提訟。國內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主要模式有:“寧波模式”主要的做法是在寧波市縣兩級均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全市所有縣及縣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和絕大部分城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均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并確定4家財產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下設醫療糾紛理賠中心,負責全市醫療糾紛理賠服務。醫療機構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事故責任險,發生醫療糾紛后,由保險公司組成的共保體下屬的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參加處理、理賠。調解不成,醫調委書面通知患方經法律途徑解決?!疤旖蚰J健背闪⑻旖蚴兄俨梦瘑T會醫療糾紛調解中心進行調解?!吧轿髂J健奔吹谌皆鷻C制。成立專業性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山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并啟動“醫療責任保險”,以切實解決賠付難題。“南通模式”是由南通市黨委、市政府統一領導,政法部門牽頭協調,衛生、司法部門業務指導,公檢法整體聯動的醫患糾紛調處機制。
3、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范圍是當事人之間關于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并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醫療糾紛作為民事侵權可通過法院調解解決。因此,衛生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在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第三方調解機制是非訴訟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美國的非訴訟糾紛程序和種類繁多,機制完善是世界上運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解決民事糾紛最為典型和成功的國家。而在日本調解和仲裁是替代訴訟解決糾紛的代表性程序。從某種意義上講,第三方調節機制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即意思自治在當代法治文明的體現,當事人只要不違背法律基本原則,不損害社會和他人的利益,雙方可以選擇較大的利益平衡空間來解決民事糾紛。政府建立包括協商、中立性調解、仲裁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會打破目前醫療糾紛解決的“瓶頸”,提高醫療糾紛解決效率,優化司法資源,實現醫患和諧。
4、第三方調解機制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意義
調解機制的介入,在醫患雙方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在調解時雙方地位對等,使得和解變得可能。調解的成功有利于緩解醫患關系,有利于穩定社會秩序、建設和諧社會。程序的便利性和處理的靈活性與合理性是調解的優勢所在,具體體現在:調解程序非正式化,有利于當事人本人參與糾紛的解決,即使當事人本人行為能力較弱也不致于影響調解的結果2;不公開的調解過程使當事人的隱私免于暴露;規范適用的常識性和廣泛性使當事人易于達成一致滿意的處理結果;調解還可以在一個受控制的安全氛圍下,通過開展對話重建被破壞的相互關系。
通過調解方式處理醫療糾紛,被告可以解釋糾紛背后的原因,對已造成的傷害表示遺憾,原告公開接受道歉并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這些對當事人雙方都是巨大的解脫。調解當事人通常都希望取得雙贏的效果,這樣的調解往往讓雙方免于爭論和沖突,在一定程度上達成妥協。
5、第三方調解機制存在的問題與發展趨勢
5.1盡管目前開展的第三方調解機制在醫療糾紛解決中正發揮著積極的作用,特別是解決重大、惡性影響嚴重的醫療糾紛,社會效果明顯。但我們也要看到其存在的問題。第三方調解機制還沒有合法的地位,應通過立法來規范3。調解結果不具有強制性。醫療糾紛的復雜性給參與調解工作的人員結構和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5.2衛生部部長陳竺于全國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聯組會上強調將于兩年內將醫患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推向全國。第三方調解機制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一種方式,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客觀分析責任和判斷責任;規范工作流程,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加強醫療事故界定、鑒定程序、患者利益保護、損害賠償標準等方面制度建設。堅持用法律的手段解決醫療糾紛,銜接司法訴訟和醫療事故鑒定,最終通過完善法制建設來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4,推動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
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調解機制,能夠有效的減少司法成本,節約司法資源,促進醫療糾紛案件的及時解決,維護醫院的正常診療秩序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建立和完善醫患滿意的醫療糾紛處置機制勢在必行。(作者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
參考文獻:
[1]祝彬,醫療糾紛替代解決機制的分析、評價與選擇;《中國醫院管理(第30卷)》;2010年第1期。
[2]種衍軍,朱玉久;第三方調解解決醫患糾紛的實踐與思考[J];中國衛生質量管理;2009年04期。
筆者認為,目前對于醫療糾紛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誤區:
一、關于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
醫患雙方在提供和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這個問題在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論。以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為代表的民法學家從醫患雙方的地位、權利、義務出發進行分析,認為醫患關系應該是民事法律關系[1]。而眾多衛生法學界人士對于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提出不同的觀點,認為“在醫患關系中,由于患者對于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則。”。因此,雙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醫患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醫患關系不應受民法調整,而應由《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為代表的衛生法來調整[2]。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員也認為“醫事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有本質的不同,應當按特殊的衛生部門法來調整”[3]
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直接決定了醫療糾紛的歸責和賠償原則,也決定了醫療糾紛的處理模式,因此,對于醫事法律而言,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是一個重大的原則問題。
醫患關系中,醫患雙方就醫學知識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帶來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可以說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在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對等性乃是一種常態,但是不能因此而認為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當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識和技術上的優越地位而主張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優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正是由于醫生掌握了醫療技術,構成了患者給付金錢購買醫療服務的基礎,雙方在此過程中,醫務人員掌握了醫療技術,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患者給付一定的金錢購買這種服務,雙方是一種典型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雖然在治療過程中,患者相對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認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醫生在制定和實施醫療方案時,一般情況下要向患者進行說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操作常規,并且須對患者盡到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醫生的行為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為患者的利益盡到最大的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屬的簽字同意方可實施。在目前醫療體制改革的形勢下,很多醫院推出了患者選醫生的制度,患者在醫院、醫生和醫療方案的選擇方面享有越來越多的自主權。
在我國,醫事法律關系仍未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法律關系分屬不同的部門法來調整,如衛生行政法律關系歸屬行政法調整,醫患關系由于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難以納入行政法的體系。從上述分析可知,醫患雙方在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上,完全體現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則,符合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因此應該納入到民法的調整體系。在國外,醫患關系基本都是歸屬民法調整,有的國家從保護患者的利益考慮,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患者的消費者地位,如在美國,患者作為消費者早已成為現實。
二、關于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
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問題,歷來是一個影響醫療糾紛訴訟的關鍵問題。目前仍有相當多的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認為“醫療行為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后認為確實構成了醫療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賠償”。[3]這個觀點在衛生界有相當的代表性。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按其法律屬性而言,是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對醫療部門在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的一種結論,是醫療行政部門對醫療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但并不是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唯一依據。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長李國光在《突破民事審判新難點》講話中對此作過專門闡述:“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只是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4]
之所以有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其根本原因乃是將醫療侵權簡單等同于醫療事故,認為如果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則同樣不構成醫療侵權,完全混淆兩者的界限,實際上兩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區別。
按照1987年6月月9日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責任和技術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廢、組織器官的損傷、功能的障礙等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按其發生的原因,又可區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按該“辦法”第六章的規定,醫療事故的等級按其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相應地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從上述辦法的規定不難看出,構成醫療事故的,必須是醫務人員在客觀上造成患者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礙)的嚴重侵權后果,同時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方可能構成,否則屬于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范圍。因此,只有構成嚴重的醫療侵權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權行為被排除在“辦法”之外。
國務院之所以僅僅將嚴重的醫療侵權行為定義為醫療事故,主要是因為醫療事故鑒定的目的所決定的。醫療事故鑒定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政部門依法要對醫療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包括醫院的降級,直接責任人的降職、記過、開除等。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主要是醫務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不構成醫療事故,則醫務人員免除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從性質上而言,“辦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至于除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差錯和一般侵權行為,因其不涉及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此不在“辦法”調整之內。
醫療侵權行為從性質上而言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按照民事侵權行為的概念:“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而行為人須就所生損害負擔責任的行為”。[5]醫療侵權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治療、護理過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的不法行為,不僅包括醫療事故,還包括因診療、護理過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傷及痛苦的醫療差錯,以及既不屬于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一般侵權行為。因此,醫療侵權的內涵和外延均大于醫療事故,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也許有人會有疑問,醫療糾紛既然不是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怎么可能構成醫療侵權呢?這是因為患者權益的范圍相當廣泛,不僅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而且還包括財產權、知情權、隱私權等一系列權益,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并未將后者涵蓋在內,所以醫療侵權的范圍是也是相當廣泛的。只要是醫務人員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造成損害后果的,在具備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時,便可能構成醫療侵權。例如,精神病醫院在對精神患者進行電休克治療前,按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第規定,應在術前向患者家屬進行解釋,征得其家屬簽字同意后才可實施。如果醫院未征求患者家屬同意,擅自對患者施行電休克治療,患者因并發癥而造成死亡。盡管醫院在診療、護理中并無其他過失,電休克的操作完全符合醫療常規,患者出現并發癥時搶救措施正確及時,但因為醫院未在治療前對患者家屬說明并征得其簽字同意,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病癥的知情權,同時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因此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再比如某性病患者到某醫院就診,診治醫生未注意遵守保密義務,擅自將患者的病情向外界散播,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或者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過失造成患者治療費用增加,或治療時間的延長,造成患者精神痛苦和財產損失的,就可能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賠償責任。上述例子中,醫療單位的行為按照“辦法”的規定均沒有構成醫療事故,但按照民法有關侵權的法律規定,都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及其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侵權和醫療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一起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不等于不屬于醫療侵權,醫療侵權的構成應該完全按照民事侵權的要件來比照,只要是具備侵權的要件,即使不是醫療事故,醫療單位同樣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是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唯一證據。 三、關于目前醫療糾紛現狀的幾點思考
醫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在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和爭論是必然的,但值得我們警惕的是上述兩個誤區對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認識上的錯誤,而是為了維護醫療單位的不正當的部門利益。
部分衛生界人士之所以堅持醫患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主要是因為民法關于侵權的賠償范圍和數額都遠遠高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夺t療事故處理辦法》沒有對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做出規定,各地制訂的補償標準從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總體上維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例如按照《江蘇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補償標準僅為3000元。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醫院須賠償患者及其家屬的所有直接、間接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費,賠償數額動輒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醫患關系若不歸屬民事法律關系,則醫療糾紛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調整,醫療部門就可以大大降低開支了。
由于我國醫療事故鑒定體制上的缺陷,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由當地醫院的醫生組成,這樣就不可避免地使他們在進行技術鑒定時產生偏袒心理,相當一部分原本屬于醫療事故甚至是一級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被鑒定為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這兩種情況均屬于醫療部門的免責事項),如果確立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在醫療糾紛中的唯一證據性,則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就不構成醫療侵權,從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屬在隨后的索賠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醫療部門同樣可以降低賠償的數額了。
以上兩種錯誤觀點,從短期上看,醫院似乎可以降低賠付數額,而將更多精力投入到醫療服務的改善和提高上,但從長遠來看,并不利于醫療事業的發展和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
1、不利于規范醫院的服務。雖然我國對于醫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別是在去年在全國各地開展患者選醫生的活動,旨在提高醫院的服務質量,但是這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目前醫院存在的醫務人員的服務質量低下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只有理順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提高患者在醫療服務中的自主權,健全醫療侵權的賠償制度,真正做到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使那些不負責任的醫院和醫務人員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否則,對于醫療侵權行為沒有有效的制裁機制,難以徹底改變目前醫療部門的服務問題。
2、對國家的法制建設和醫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負面影響。由于醫療技術事故鑒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現醫療糾紛后不申請做醫療事故鑒定,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法院處理此類訴訟頗感困難。由于醫學知識的專業性很強,法官對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難以做出判斷,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鑒定。一些患者由于對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不信任和對法院訴訟在時間和金錢上的恐懼,往往采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出現醫療糾紛后,患者家屬就糾集一批親戚、朋友到醫院大鬧,對醫務人員進行人身威脅或人身攻擊,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直到醫院拿出錢來么私了才就罷,有些醫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錢已經遠遠大于正常醫療賠償的數目。
眾所周知,醫療行為是一項高風險性的工作,由于醫學上仍有很多未知領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當大的個體差異性,實際上相當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并非是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而是由于無法預料和避免的并發癥所致,完全屬于醫療意外的范圍,醫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目前醫療賠償的現有體制下,患者家屬出現醫療糾紛不再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程序和規定處理,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醫療侵權,而是由患者家屬人數的多少和吵鬧的程度所決定,這不能不說是目前醫療糾紛處理的悲哀,也是與那些維護醫院的部門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離的。
我國的國情決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國家那樣動輒賠償數十萬元,過高的賠償數額無疑將制約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最終會損害患者的利益。但是象目前各地所規定的那樣,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最高不超過8000元,根本不足以彌補患者及其家屬的實際損失,在法律上是顯失公平的。
上述法律誤區,是靠犧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權益來達到減少醫院負擔的目的,這樣最終是得不償失的,也是與我國建設法制國家的目標格格不入的。
參考文獻:
[1] 梁慧星,醫療賠償難點疑點剖析,南方周末,1999年1月8日第8版
[2] 張贊寧,論醫患關系的屬性及處理醫事糾紛的特有原則,醫學與哲學,2000年第4期
[3] 胡志強,論醫療行為的法律界定,中國衛生法制,2000第8卷第2期
筆者認為,目前對于醫療糾紛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誤區:
一、關于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
醫患雙方在提供和接受醫療服務的過程中到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法律關系?這個問題在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論。以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為代表的民法學家從醫患雙方的地位、權利、義務出發進行分析,認為醫患關系應該是民事法律關系[1]。而眾多衛生法學界人士對于醫患關系的法律性質提出不同的觀點,認為“在醫患關系中,由于患者對于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因而“完全不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則?!?。因此,雙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醫患關系不是民事法律關系,醫患關系不應受民法調整,而應由《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為代表的衛生法來調整[2]。甚至有的司法工作人員也認為“醫事法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有本質的不同,應當按特殊的衛生部門法來調整”[3]
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直接決定了醫療糾紛的歸責和賠償原則,也決定了醫療糾紛的處理模式,因此,對于醫事法律而言,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是一個重大的原則問題。
醫患關系中,醫患雙方就醫學知識的掌握而言肯定是不平等的,但是否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平等就必然帶來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梢哉f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在知識和技術上的不對等性乃是一種常態,但是不能因此而認為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如果當事人一方利用自己在知識和技術上的優越地位而主張其在法律地位上的優越性,是法律所不容許的。正是由于醫生掌握了醫療技術,構成了患者給付金錢購買醫療服務的基礎,雙方在此過程中,醫務人員掌握了醫療技術,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患者給付一定的金錢購買這種服務,雙方是一種典型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雖然在治療過程中,患者相對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認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醫生在制定和實施醫療方案時,一般情況下要向患者進行說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操作常規,并且須對患者盡到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醫生的行為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必須為患者的利益盡到最大的善,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時,尚需征得患者或家屬的簽字同意方可實施。在目前醫療體制改革的形勢下,很多醫院推出了患者選醫生的制度,患者在醫院、醫生和醫療方案的選擇方面享有越來越多的自主權。
在我國,醫事法律關系仍未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法律關系分屬不同的部門法來調整,如衛生行政法律關系歸屬行政法調整,醫患關系由于主體之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難以納入行政法的體系。從上述分析可知,醫患雙方在醫療服務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終止上,完全體現了民法的平等和自愿原則,符合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因此應該納入到民法的調整體系。在國外,醫患關系基本都是歸屬民法調整,有的國家從保護患者的利益考慮,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患者的消費者地位,如在美國,患者作為消費者早已成為現實。
二、關于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
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效力問題,歷來是一個影響醫療糾紛訴訟的關鍵問題。目前仍有相當多的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認為“醫療行為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后認為確實構成了醫療事故的,才可以要求賠償”。[3]這個觀點在衛生界有相當的代表性。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按其法律屬性而言,是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對醫療部門在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的一種結論,是醫療行政部門對醫療單位進行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但并不是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唯一依據。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付院長李國光在《突破民事審判新難點》講話中對此作過專門闡述:“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只是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4]
之所以有人認為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其根本原因乃是將醫療侵權簡單等同于醫療事故,認為如果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則同樣不構成醫療侵權,完全混淆兩者的界限,實際上兩者在法律上存在重大區別。
按照1987年6月月9日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醫務人員的責任和技術上的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殘廢、組織器官的損傷、功能的障礙等嚴重不良后果的行為。按其發生的原因,又可區分為醫療責任事故和醫療技術事故。按該“辦法”第六章的規定,醫療事故的等級按其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相應地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從上述辦法的規定不難看出,構成醫療事故的,必須是醫務人員在客觀上造成患者死亡、殘廢或功能障礙(一般而言是永久性的障礙)的嚴重侵權后果,同時在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方可能構成,否則屬于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不屬于醫療事故的范圍。因此,只有構成嚴重的醫療侵權時才可能構成醫療事故,而一般性的侵權行為被排除在“辦法”之外。
國務院之所以僅僅將嚴重的醫療侵權行為定義為醫療事故,主要是因為醫療事故鑒定的目的所決定的。醫療事故鑒定系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政部門依法要對醫療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包括醫院的降級,直接責任人的降職、記過、開除等。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主要是醫務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不構成醫療事故,則醫務人員免除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從性質上而言,“辦法”屬于行政法的范疇,至于除醫療事故以外的醫療差錯和一般侵權行為,因其不涉及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此不在“辦法”調整之內。
醫療侵權行為從性質上而言屬于民事侵權行為的一種,按照民事侵權行為的概念:“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因而行為人須就所生損害負擔責任的行為”。[5]醫療侵權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治療、護理過程中侵害了患者的非合同權利或者受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的不法行為,不僅包括醫療事故,還包括因診療、護理過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殘廢、功能障礙以外的一般損傷及痛苦的醫療差錯,以及既不屬于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的一般侵權行為。因此,醫療侵權的內涵和外延均大于醫療事故,兩者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也許有人會有疑問,醫療糾紛既然不是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怎么可能構成醫療侵權呢?這是因為患者權益的范圍相當廣泛,不僅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而且還包括財產權、知情權、隱私權等一系列權益,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并未將后者涵蓋在內,所以醫療侵權的范圍是也是相當廣泛的。只要是醫務人員侵犯了患者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造成損害后果的,在具備主觀過錯和因果關系時,便可能構成醫療侵權。例如,精神病醫院在對精神患者進行電休克治療前,按衛生部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第規定,應在術前向患者家屬進行解釋,征得其家屬簽字同意后才可實施。如果醫院未征求患者家屬同意,擅自對患者施行電休克治療,患者因并發癥而造成死亡。盡管醫院在診療、護理中并無其他過失,電休克的操作完全符合醫療常規,患者出現并發癥時搶救措施正確及時,但因為醫院未在治療前對患者家屬說明并征得其簽字同意,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屬對于病癥的知情權,同時造成了患者死亡的損害后果,因此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再比如某性病患者到某醫院就診,診治醫生未注意遵守保密義務,擅自將患者的病情向外界散播,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蛘哚t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過失造成患者治療費用增加,或治療時間的延長,造成患者精神痛苦和財產損失的,就可能要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和財產賠償責任。上述例子中,醫療單位的行為按照“辦法”的規定均沒有構成醫療事故,但按照民法有關侵權的法律規定,都構成了醫療侵權,應對患者及其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侵權和醫療事故在法律上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一起醫療糾紛未被鑒定為醫療事故,不等于不屬于醫療侵權,醫療侵權的構成應該完全按照民事侵權的要件來比照,只要是具備侵權的要件,即使不是醫療事故,醫療單位同樣須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是醫療糾紛訴訟中的唯一證據。
三、關于目前醫療糾紛現狀的幾點思考
醫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在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和爭論是必然的,但值得我們警惕的是上述兩個誤區對有些人而言并非完全是認識上的錯誤,而是為了維護醫療單位的不正當的部門利益。
部分衛生界人士之所以堅持醫患關系不屬于民法調整,主要是因為民法關于侵權的賠償范圍和數額都遠遠高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夺t療事故處理辦法》沒有對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做出規定,各地制訂的補償標準從1000元到8000元不等,但總體上維持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例如按照《江蘇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補償標準僅為3000元。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權的賠償標準,醫院須賠償患者及其家屬的所有直接、間接財產損失以及精神損失費,賠償數額動輒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醫患關系若不歸屬民事法律關系,則醫療糾紛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調整,醫療部門就可以大大降低開支了。
由于我國醫療事故鑒定體制上的缺陷,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由當地醫院的醫生組成,這樣就不可避免地使他們在進行技術鑒定時產生偏袒心理,相當一部分原本屬于醫療事故甚至是一級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被鑒定為醫療差錯或醫療意外(按照《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這兩種情況均屬于醫療部門的免責事項),如果確立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在醫療糾紛中的唯一證據性,則不構成醫療事故自然就不構成醫療侵權,從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屬在隨后的索賠中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醫療部門同樣可以降低賠償的數額了。
以上兩種錯誤觀點,從短期上看,醫院似乎可以降低賠付數額,而將更多精力投入到醫療服務的改善和提高上,但從長遠來看,并不利于醫療事業的發展和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
1、不利于規范醫院的服務。雖然我國對于醫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別是在去年在全國各地開展患者選醫生的活動,旨在提高醫院的服務質量,但是這還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目前醫院存在的醫務人員的服務質量低下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只有理順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提高患者在醫療服務中的自主權,健全醫療侵權的賠償制度,真正做到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使那些不負責任的醫院和醫務人員承擔起相應的賠償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提高他們的責任心。否則,對于醫療侵權行為沒有有效的制裁機制,難以徹底改變目前醫療部門的服務問題。
2、對國家的法制建設和醫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負面影響。由于醫療技術事故鑒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現醫療糾紛后不申請做醫療事故鑒定,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法院處理此類訴訟頗感困難。由于醫學知識的專業性很強,法官對于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以及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難以做出判斷,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鑒定。一些患者由于對醫療技術事故鑒定委員會的不信任和對法院訴訟在時間和金錢上的恐懼,往往采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出現醫療糾紛后,患者家屬就糾集一批親戚、朋友到醫院大鬧,對醫務人員進行人身威脅或人身攻擊,擾亂醫院的正常工作,直到醫院拿出錢來么私了才就罷,有些醫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錢已經遠遠大于正常醫療賠償的數目。
眾所周知,醫療行為是一項高風險性的工作,由于醫學上仍有很多未知領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當大的個體差異性,實際上相當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并非是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而是由于無法預料和避免的并發癥所致,完全屬于醫療意外的范圍,醫院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目前醫療賠償的現有體制下,患者家屬出現醫療糾紛不再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程序和規定處理,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醫療侵權,而是由患者家屬人數的多少和吵鬧的程度所決定,這不能不說是目前醫療糾紛處理的悲哀,也是與那些維護醫院的部門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離的。
我國的國情決定了不可能象西方國家那樣動輒賠償數十萬元,過高的賠償數額無疑將制約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最終會損害患者的利益。但是象目前各地所規定的那樣,醫療事故的補償標準最高不超過8000元,根本不足以彌補患者及其家屬的實際損失,在法律上是顯失公平的。
上述法律誤區,是靠犧牲法律的公正和患者的合法權益來達到減少醫院負擔的目的,這樣最終是得不償失的,也是與我國建設法制國家的目標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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