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形態論文

時間:2022-06-10 14: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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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形態論文

第1篇

重慶庫區的淹沒特點

根據1997年5月《三峽工程原四川庫區不同水位段移民遷建安置進度及分期投資安排規劃意見》,重慶庫區淹沒及損失主要有三個特點:

淹沒損失數量大

三峽工程水庫淹沒涉及重慶市的萬縣區、涪陵區、巫山、巫溪、奉節、云陽、開縣、忠縣、石柱、豐都、武隆、長壽、渝北、巴南、重慶市區、江津共16個區縣。

全市庫區淹沒線下居住人口72.85萬人,占全庫的85%;其中農村29.29萬人,占全庫的86%;城鎮人口37.09萬人,占全庫的82%。

全市庫區淹沒涉及城市兩座,縣城7座,集鎮107個。其中有5座縣城和52個集鎮需要全遷。到2009年直接淹沒人口達到103萬人。

淹沒房屋總面積2927.53萬平方米,占全庫的85%;其中農村872.53萬平方米,占全庫的84%;城鎮1409.1萬平方米,占全庫的83%;工礦企業643.64萬平方米,占全庫的91%。

淹沒耕園地(耕地、園地、河灘地)360954畝,占全庫的86%。

受淹公路總長891公里,占全庫的82%;高壓輸電線1223公里,占全庫的68%;通信線2957桿公里;占全庫的84%;廣播線4175桿公里,占全庫的88%;港口、碼頭653處;水電站裝機80984千瓦,占全庫的86%;抽水站裝機18432千瓦,占全庫的98%。

淹沒損失分布不均衡

首先,就不同水位看,主要實物指標在2003后比重太大。如135米線下,農村淹沒人口只占14%,房屋只占13%,耕園地只占25%;城鎮主要是巫山、奉節、云陽、豐都,萬縣、涪陵、忠縣只是部份淹沒;在1387家企業中,只有522家,占總數的37.6%;而135米水位線以上淹沒量就很大,如果按分期蓄水位安排移民任務,則最后幾年移民的高強度很難完成。

其次,區縣之間的不平衡性也十分突出。長江干流臨江城鎮、農村、企業、專業設施項目往往以縱向淹沒涉及為主;開縣等地到175米水位(特別是后期)橫向淹沒涉及突出。部分區縣城鎮淹沒相對集中。

淹沒影響不確定因素很多

如滑坡問題,有的區縣地質條件成熟,可以對滑坡對象體作進一步研究,但淹沒區的滑坡處理方案還不完全清楚,淹沒涉及的孤島、塌岸等問題還沒有處理方案。半淹沒城鎮的功能恢復等問題尚待解決。

重慶庫區移民與生態經濟型發展戰略

三峽工程的興建將形成600公里長的水庫,因此需要完成百萬大移民的艱巨使命,世界上絕無僅有。歷史重擔落到了重慶市的肩上,壓力重大,但也機遇難得。根據本文前面(編者注:參本刊1999第二期)的有關論述和基本觀點,為了從根本上完成重慶庫區的移民任務,應當采用可持續發展移民方針,選擇生態經濟型發展戰略。

生態經濟型發展戰略的基本要點是:用生態經濟的思想,遵循自然和社會的客觀規律,依靠科技進步,指導城鄉經濟發展和移民扶貧,有效地協調好發展、移民、脫貧、資源永續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在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過程中,重視發展的質量、效益和環境。

必須保證上百萬的移民“移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移民工作是暫時的,20年內必將完成;移民后的經濟與社會發展是長遠的,是關系子孫后代的生存與發展,關系整個地區繁榮富強的根本。只著眼移民工程,則完成了搬遷就完成了任務;若著眼于歷史使命,則必須立足于發展,“發展才是硬道理”。然而發展必將增大對生態環境的壓力,一旦超過庫區原本脆弱環境的承受力,必將反過來制約和威脅庫區人民的生存與發展,以致造成社會與政治上的不安定。所以,庫區移民必須兼顧暫時的和長遠的利益,實施可持續發展。

重慶市的區位比較特殊,自東至西位于三峽工程庫區的庫腹和庫尾,全都在庫區之內。尤其是重慶市區,一個數百萬人口的特大城市恰好在庫尾的回水末端。水庫正常蓄水位成庫以后,泥沙淤積和水體污染對市區的威脅極大,因而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特高。

在移民過程中求發展,用發展促移民;在移民與發展中重環保,用良好的環保確保移民與發展的成功。移民、發展、環保三者之間互相促進,互相制約,出路只有選擇生態經濟型發展戰略。移民是硬任務,發展是必要條件,環保是約束條件。

生態經濟型發展戰略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在重慶市的具體化,或者說是具有重慶特色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它的具體化與特色主要是側重了重慶市的特殊區位,重慶市的經濟現實和重慶市的特殊使命。

重慶庫區生態經濟區構想

在重慶市實施生態經濟型發展戰略的具體目標,是把重慶庫區建成生態經濟區。

生態經濟區是指在特定地域空間的資源,環境和人類的各種經濟活動所構成的物質、能量、信息流動與轉換的系統整體。就重慶庫區及其關聯區縣而言,重慶庫區生態經濟區是生態環境保護區與經濟開發區的整體融合,以可持續發展為總目標,在有計劃推進庫區移民的同時,加快區內經濟發展并分步驟積極保護生態環境。

首先,移民是硬任務,時限性很強,不允許有任何遲延,必須執行開發性移民方針,妥善安置好移民,使移民的生活達到或超過原有水平。重點解決好耕者有其地,居者有其屋,致富有門路三個關鍵問題。

其次,移民與發展不可分,堅持在移民安置中帶動發展,在發展過程中落實移民安置。只有立足于發展,才能拓寬移民安置的空間,才能確保移民安置后的“穩得住”。發展是解決一切問題的根本途徑。

第三,發展與保護同步。在移民遷建與經濟發展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對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堅持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三峽庫區的393億立方米水體一旦重度污染是根本無法治理的!

第四,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的特殊重要性。要吸取三門峽實際移民人口總量為最初設計估算人口三倍的教訓,從嚴控制人口數量。要高度重視人才培養,特別是實用人才的培養,強化科技意識,實施科技移民戰略;否則,持久的發展與致富是沒有保證的。

構建生態經濟區必須制定一個科學的發展戰略規劃,從三峽庫區的實際出發,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戰略指導思想、方針、目標與任務

生態經濟區劃

生產力布局

農業建設

工業建設

交通建設

城鎮建設

旅游業

人口與教育

第2篇

論文摘要:生態修復是對生態系統停止人為破壞,以減輕負荷壓力,依靠生態系統的自我調節能力與自身組織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進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態系統的這種自我修補能力,輔以人工措施,使遭~l,at壞的生態系統逐步恢復或使生態系統向良性循環方向發展。主要指致力于那些在人類活動影響下受到破壞的自然生態系統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通渭縣鹿鹿山流域水土保持生態修復試點項目于2004年被列入黃河水土保持生態工程試點項目,經過3a實施,項目區內生態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林草覆蓋率從52.30%提高到60.29%,農戶人均純收入由1613.80元提高到1967.20元;生態、經濟系統開始良性循環,該項目的實施為本區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初步實現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1基本情況

通渭縣鹿鹿山水土保持生態修復項目是黃河水土保持生態工程生態修復試點項目。實施期為2004—2006年,項目區年均降水量500ram,年均氣溫3~5oC,適宜各類生物生長,屬黃土丘陵溝壑區第三副區。該地區為石質山地,項目區轄隴陽、北城、寺子3鄉,12個行政村54個村民小組,總人口7839人,人口密度84人/km,全部為農業人口,農業勞動力4706人。人均土地1.19hm,人均耕地0.26hm,總面積93.30kmz。完成封禁面積56.25km2.人工補植9Ohmz,人工種草277.5Ohm2,設立封禁工程圍欄5km、標志碑5座、標語牌9O個、封育區“四至”邊界標志界碑600個;新建管理房3間、示范養殖圈舍150座。布設植被監測點5個、氣象觀測點1個、徑流泥沙監測點1個,選擇監測典型農戶60戶。

2生態修復成效

生態修復是指對生態系統停止人為破壞,以減輕負荷壓力,依靠生態系統的自我調節能力與自身組織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進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態系統的這種自我修補能力,輔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壞的生態系統逐步恢復或向良性循環方向發展;主要指致力于那些在人類活動影響下受到破壞的自然生態系統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該項目實施后,項目區水清、山綠、水土流失減輕,群眾的思想觀念轉變,實現了生物、產業趨于多樣化,取得了明顯的生態效益、蓄水保土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據測算,到項目實施年限末期,林草覆蓋率從52.30%提高到60.29%;監測區年土壤侵蝕模數由1430t/km。·a降為964.40t/km項目區內農戶人均純收入自1613.80元提高到1967.20元;農、林、牧、副各業產值結構由基期的76.70:0.94:17.30:.5.06變為50.30:.1.07:29.50.:19.13;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為農地:林地:草地:荒地:其他=21.12:20.97:34.30:4.30:18.56。舍飼養殖數量6000多(只),實現牛、馬、豬、兔、雞、鴿等多元化養殖。各產值機構有了較大變化,土地利用結構更加合理,使區域生態、經濟系統開始良性循環。該項目的實施為本區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初步實現了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3幾點啟示

3.1科學規劃,對位配套措施是實施生態修復工程的前提

水土保持生態修復是一項系統工程,直接關系到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為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理念,科學規劃。在生態修復技術措施運用上,以保護和利用水土資源為核心,依據“源于自然,還于自然”的思想,為大自然恢復其自我修復能力創造條件,對位配置各類措施,以封為主,封禁、補造、撫育、管護并重,工程、生物、農藝措施相結合,生態修復與群眾脫貧致富相結合的原則。使項目區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生態隔離區,減少或禁止人、畜活動對生物群落的干擾和破壞,促使土壤質量正向發育,生態系統自我調控能力向健康狀況演化。取得了良好的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

3.2加強組織、建章立制、加大宣傳是生態修復工程順利實施的基礎

生態修復是新時期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重大戰略調整,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加強生態修復的組織領導和部門協調,專門成立項目執行領導小組,健全管理機構、配備工作人員,明確和落實各部門的責任權屬。制定和頒布有關項目建設的法規及管理制度,對生態修復區林草及其設施的管護管理提出具體的操作要求。做到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利用集市、廟會等多場合、多形式、多渠道對農民進行廣泛宣傳教育,印發傳單、公告、宣傳畫及日歷和手冊。為生態修復的順利實施提供組織保證和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3.3建立部門聯動機制,整合項目,為生態修復項目的實施提供資金保障

水土保持生態修復涉及農、林、水、環保、畜牧、財政、扶貧、科技等諸多方面,綜合性很強,我們利用中央資金的主導作用和退耕還林草的機遇,深化投資管理機制改革,整合項目資金,統籌兼顧,合理規劃,相互配套,鑲嵌實施,達到資金技術、土地和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投入資金發揮最佳使用效益。在項目建設中,與相關部門在工程實施、科研和監測等方面密切配合,加強合作,全面提升生態修復的科技水平和效益,加快生態修復進度。在管理上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形成部門之間“各負其責,各盡其力,各投其資,各計其功”的工作機制。為生態修復工程建設提供了資金保障。

3.4立足實際,政策引導,狠抓落實是實施生態修復的關鍵

自然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是有限的,土地資源的開發必須符合自然生態系統的內在規律,使其得到休養生息。必須按照“順應天時,遵循自然規律;順應市場,遵循經濟規律;順應科學,遵循市場規律”的原則,堅持川臺河谷區發展全膜覆蓋玉米、淺山區種植馬鈴薯、深山區發展畜草產業的種植結構調整思路,大膽探索,積極挖掘本地資源潛力,引導農民轉變觀念,大力發展玉米、洋芋、畜草、中藥材等富民產業。通過政策引導,利益驅動,解決了許多與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實際問題,使支柱產業開發和扶貧攻堅取得了明顯的成效。通過生態修復,既滿足了生態系統的自我修復條件,又確保了當地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社會安定團結、人民安居樂業。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起到了示范帶動作用。

生態修復能力的體現根本在于徹底控制人為活動對生態環境的一切干擾因素和防止水土資源的污染,關鍵是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和封禁成果管護。為此,要采取以下強有力的措施:

①建立健全水保監督執法網絡。縣、鄉、村、社四級執法網絡組織機構健全,并逐級簽訂監督管護目標管理責任書,做到責、權、利絕對明晰。

②依法具體落實“三區”劃分與“三權一案三同時”制度,嚴格管理,獎懲兌現。加強修復成果管護。

同時,對水保預防監督執法的檢查情況納入鄉鎮年終綜合考核評比的內容,推行獎勵機制,以管促封。使生態修復效益能夠正常發揮。

3.6合理布設監測網絡,為生態修復提供科學依據

監測工作所獲取的基礎數據,對于生態自我修復能力的研究及評價意義重大,根據基礎監測指標體系和監測評價體系要求,合理布設監測網絡,采用實地定點、定時,多方位、多層次、多目標、多樣點統計調查的方法進行。著重做好以下監測內容:

①蓄水效益監測。定點觀測和統計徑流、土壤侵蝕、泥沙變化、流域降水量等數據,分析評價項目實施后的蓄水保土效益。

②生態效益監測。林地監測:采用多樣點抽樣調查法。草地監測:選用不同草地類型,采用刈割測定生長量等,分析評價了項目實施后的生態效益。

③社會效益監測。通過布設網點社經調查,采用分層抽樣的調查方法,以定點觀測和典型農戶調查結合,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評價項目實施后的經濟及社會效益。

根據監測結果與效益分析評價,為同類地區生態修復的科學研究和可持續發展提供科學依據。

第3篇

二、童慶炳的“審美意識形態論”存在的主要問題

縱觀童先生的各種文論教材和相關論文,關于“審美意識形態論”具有三處代表性的闡發:其一,文學“是一種具有審美特質的社會意識形態”(注:童慶炳:《文學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60頁。)。此處“意識形態”被看做是“人類社會意識的外化形態”:“文學是人類意識活動的產物,即人類意識的外化、形態化,就這一點而言,它如同政治、哲學、科學、宗教、道德一樣是一種意識形態”(注:童慶炳:《文學概論自學考試指導書》,武漢大學出版,1995年版11頁。)。這里的“審美特質”在客體上表現為:面對客觀事物的自然屬性和價值系統,文學所擷取和反映的“必須而且只能是客體的審美價值”(注:童慶炳:《文學審美特征論》,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頁。)。

其二,“所謂審美意識形態,就必然是審美與意識形態復雜的組合形式”(注:童慶炳:《文學理論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頁。)。而這里的“意識形態”已與“人類意識的外在化形態”大相徑庭:“意識形態是與經濟基礎相對的一種上層建筑形式,指上層建筑內部區別于政治、法律制度的話語活動,如哲學、倫理學、宗教、文學及其它藝術等。”(注:童慶炳:《文學理論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頁。)此處也對審美作了正面闡釋:“審美是人類掌握世界的一種特殊方式,指人與世界(社會和自然)形成一種非功利的、形象的和情感的關系狀態。”(注:童慶炳:《文學理論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頁。)

其三,“文學是一種意識形態,文學又是人類的一種審美活動。文學的意識形態性與文學的審美特性有機結合在一起,就產生‘質變’,產生了作為文學的根本性質的‘文學審美意識形態’”(注:童慶炳:《文學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頁。)作為文學屬概念的意識形態又不是“話語活動”了,而回到了“人類意識的外化形態”上去了:“我們說文學是一種意識形態,就是說社會生活本來是自然形態的東西,經過作家的藝術改造,變為觀念形態的東西。”(注:童慶炳:《文學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頁。)而審美也變成了人對事物的特殊精神活動過程:“審美是心理處于活躍狀態的主體,在特定的心境時空中,在有歷史文化滲透的條件下,對客體的美的關照、感悟、判斷。”(注:童慶炳:《文學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頁。)

由上述可知,童先生的“審美意識形態論”存在的主要問題體現在兩個層面中:一是不同版本的論著對“審美意識形態論”具有不同版本的解釋,各種解說之間不僅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二是不同解說自身也有諸多不盡合理和值得商榷的地方。

先說第一個層面的問題。上面三種解釋都把文學的屬概念規定為一種“意識形態”,但對意識形態的界定卻并不一致。解說一、三認為意識形態是“人類意識的外化、形態化”,在外延上包括全部社會意識內容。解說二認為它是一種“話語活動”,這一說法實際上已經把社會意識中的某些因素排斥在外了。一般認為,所謂“話語活動”不過是說話主體與接受者之間在一定話語情境中通過文本進行的一種信息溝通過程。而話語活動之所以能夠進行,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是話語雙主體(說話主體與接受主體)之間溝通的媒介——“文本”的存在。文本大體有兩個存在形式,即所說的話與所寫的文字。我們知道,如社會習俗、幻想、集體無意識等社會心理因素并不常常構成“文本”和“話語系統”。因此,從意識活動的角度說,社會心理因素不能構成話語活動的重要內容。這樣,一邊認為意識形態包括全部社會意識內容,一邊又認為它排除了社會意識的某些內容,兩個意識形態概念在外延上發生了矛盾。在內涵上兩者也相互抵牾。前者認為意識形態是“人類意識活動的產物”,把它視為靜態的、凝固化的事物;后者又認為它是“話語活動”,即是包括說話主體、接受者、文本、溝通等多種因素在內的動態過程。其實話語活動本質上就是意識活動,如果意識形態是話語活動,在更大范圍上等于說意識形態是一種意識活動,那么,一面說,意識形態是“意識活動的產物”,一面又認為它是“意識活動”本身,孰對孰錯?令人匪夷所思。

由于對“意識形態”概念的解釋充滿矛盾,已經提前決定了對“審美意識形態”和“文學”不可能再有科學合理的說明了。

同樣的問題也存在于對“審美”的解釋之中。解說二,把審美視為人類掌握世界的一種方式和人與世界的一種特殊關系;解說三又把它變成了人類對“美物”的“觀照、感悟、判斷”的精神活動。應該說,單就“審美”一詞而言,它確實擁有包括上面兩種含義的多重內涵。然而,在“文學是一種審美意識形態”的判斷中,“審美”充當的是被判斷事物“文學”的“種差”,即文學區別于其他“意識形態”的獨特性質。嚴格說來,這個種差——“審美”必須是確定而統一的,否則,就會使人產生認識上的歧義和模糊。

從第二個層面來說,童慶炳的“審美意識形態論”每種解說自身也存在著許多問題。解說一把文學規定為“人類社會意識的外化形態”,在方法論上混淆了事物的存在“形態”和分屬領域。一般而言,事物的形態是人的感官能夠直接把握的事物外貌狀態。例如,人們能夠直接把握H[,2]O的“形態”只能是氣態的、液態的、固態的水,亦即我們說H[,2]O只能形態化為汽、水、冰三種形態,而不能說它“形態化”為了黃河、太平洋和喜瑪拉雅雪峰。同樣人類社會意識的“外化形態”也只能是為人所直接感知和把握的語言、文字、文本、話語及人的自覺不自覺的動作行為等,而不能形態化為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就像河流、雪山不過是H[,2]O的形態——水、冰的存在領域一樣,哲學、文學也只是人類社會意識的某種外化形態——哲學性文本和話語、文學性文本和話語的存在領域。

以擷取現實生活中的審美價值作為文學的“特質”,理由并不充分。童先生的說法是:“當我們說文學藝術的獨特對象是客觀現實的審美價值的時候,不要把現實的審美價值當成是獨立的存在。現實的審美價值具有一種溶解和綜合的特性,它就像有熔解力的水一樣,可以把認識價值、政治價值、宗教價值等溶解于其中。”(注:童慶炳:《文學審美特征論》,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版,29~30頁。)然而世界上任何具有相同屬性的事物一般都是互相滲透、互相融合的,不僅事物的審美價值不是獨立的,其實用價值、認識價值、政治價值、道德價值等也是如此;不僅實用價值、政治價值等可以滲透溶解于審美價值之中,反過來審美價值也完全可以滲透溶解于實用價值和其它價值之中,那么既然文學可以擷取溶解其他價值因素的審美價值,也完全可以擷取融合審美價值的實用價值或其它價值。為什么“必須而且只能”擷取審美價值呢?為什么“必須而且只能”要用審美價值去溶解其它價值呢?童先生并沒有準確把握到文學與審美價值之間的必然聯系的關鍵之點。

解說二在屬概念上把文學視為一種話語活動,把“文學是一種審美意識形態”命題的種差——“審美”解釋為人類把握世界的一種特殊方式和人與世界的一種特殊關系。緊接著又說:“它(審美)可以從目的、方式和態度三個方面加以理解。從目的看,審美是無功利的;從方式看,審美是形象的;從態度看,審美是情感的。”(注:童慶炳:《文學理論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65頁。)然而,我們知道“方式”是人類在實踐活動中所采取的方法和形式,它與“目的”、“態度”等一起構成實踐活動的下位概念,我們只能說人類在掌握世界的實踐活動中抱有何種目的,采取何種方式,表現何種態度,而不能說“掌握世界的特殊方式”(解說二中審美內涵之一)的目的如何,方式如何,態度如何。“關系”是事物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狀態,它至少在雙方之間方可發生,審美關系必然發生在審美主體與審美對象之間,審美關系(解說二中審美內涵之二)的特征也必然是審美主體與對象互相作用所形成的特殊狀態的特征。如所周知,在審美發生過程中,就主體的心理狀況而言,最終并不報有任何目的,主要采取形象方式,并表現出某種情感態度。這只是主體在審美活動中所呈現出的特點,而并不是主體與對象間形成的審美關系的特點。

如此的“意識形態”與如此的“審美”,兩者“復雜組合”而成的審美意識形態的內涵應是什么呢?我們找不到明確的答案。

解說三與前兩種解釋最大的不同是提出了“文學是一種審美活動”的觀點,而問題也恰在于此。我們知道,審美活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審美活動包括審美欣賞與審美創造兩種含義,狹義的審美活動單指審美欣賞。顯然,上述對審美(活動)的理解指的就是狹義上的。讓人不解的是,童慶炳先生一向堅持文學活動論,即認為文學是世界、作家、作品、讀者四要素循環往復的動態過程,而審美欣賞不過存在于讀者——作品的環節之中,說文學是一種狹義的審美活動,實質上等于說文學僅是一種讀者對作品的鑒賞活動了。我們寧愿認為這是童先生的疏忽。問題是我們把這種疏忽的因素考慮進來,如果從廣義上理解審美活動,即把“審美創造”也看做是審美活動的重要內容,可否認為文學是一種審美活動呢?我認為,廣義的審美活動仍涵蓋不了文學活動。首先。“審美創造”不等于“藝術創作”。為了表達對傳統藝術的反叛,杜桑為微笑的蒙娜麗莎畫上兩撇胡子,又把夜壺擺上大雅之堂供人觀賞,名之曰《泉》,我們說不清是在創造美還是在破壞美。但由于這些作品確實蘊含著某種藝術意義,我們還把這些藝術家的行為稱為藝術創作。其次,審美活動中的審美欣賞也不等于文學活動中的讀者接受。我們認為,審美欣賞是審美主體在非功利狀態下對事物形式進行的非功利情感的知覺過程。但在文學藝術的接受活動中,往往要經歷閱讀——鑒賞——評價(不只是審美評價)的過程。其中,只有在鑒賞的某個瞬間讀者是完全排除功利性考慮的。另外,文學活動中“世界——作家”的加工過程,“讀者——作家”的反饋過程,“讀者——世界”的體認過程等環節也很少與審美結緣。由此可見,文學活動不等于審美活動。

三、我的幾點看法

如所周知,文學現象的無限豐富性和復雜性,為闡釋文學提供了巨大的理論空間。在多元化的闡釋背景下,從人類社會意識的角度解說文學,不過是多音合唱中的一種聲音。至于是否可以擔當“文藝學的第一原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既然要從人類社會意識的視角審視文學,就應挖掘出它本來已擁有的深厚的理論內涵,進而明晰地、系統地、合乎邏輯地將其闡發出來。由于篇幅所限,現將幾點看法粗列如下,詳細論述筆者另有專文。

現代人類文明意識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具體說來,文明意識可以分為實用意識、審美意識和集體無意識三大類。實用意識遵循的是現實實用性原則。它具有明確的實用目的性和功利性,即滿足人類的物質性存在的需要。實用意識又可分成兩小類,用來專門從事物質資料生產、相關技術發明以及指導思維活動和語言交際的意識類型,可稱之為工具意識;專門對組織、團體、國家、社會及其活動進行規范、制約和管理的意識類型,可稱之為規范意識。審美意識是在實用意識中分化產生的一種超功利性意識類型。首先,只有當人類形成了完全的抽象能力,具有了把事物的形成與屬性相區分的能力,人才有條件和可能以非功利的態度和非功利的情感專注于欣賞事物的形式,于是審美欣賞在人類歷史上發生了。其次,如黑格爾所言:“人有一種沖動,要在呈現于他面前的外在事物中實現自己。”(注:黑格爾:《美學》,第一卷,商務印書館1979年版,第39頁。)而當實踐水平發展到人們的精力可以不必全部投放于事物內容和屬性,而有能力集中于對承載事物內容和屬性的形式的創造上時,我們說審美創造在人類歷史上出現了。在審美欣賞和審美創造活動的共同推動下,人類的審美感覺、欲望、興趣、情感以及審美觀念、理想等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進而形成了由這些因素統一而成的完整的人類審美意識。與實用意識相比,審美意識的特征表現在三大方面:非功利性、超越性、自由性。

文學可以成為各種社會意識的表現形式。由于各類意識內部結構不同,承擔職能不一樣,它們分屬領域和表現形式也不一樣。實用意識內部,觀念、認識等理性化因素與欲望、情感等感性化因素相比處于主導地位。按其特點與職能,工具意識分屬于了自然科學、語言學、思維科學等領域;規范意識分屬于了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倫理等領域。欲望、情感等感性因素在意識內部處于主導地位的審美意識,主要分屬于了文學、音樂等藝術領域。某一意識歸屬于某一領域,以某一形式表現,并不具有天然合法性。在人類所有意識類型中,情感、想象、理想等作為不穩定的因素,在特定情況下都可能突現成為主導因素。此時,該種意識的最佳表現形式就是文學藝術。換言之,文學藝術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它主要是審美意識的存在領域和表現形式,也可以成為實用意識諸種類的表現形式,還可以成為實用意識之下的個人潛意識和社會集體無意識的泄導渠道和形式。

意識形態指的是存在于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之上,由包括審美意識在內的各種社會意識形式和意識因素構成的、表現在各種意識領域中的社會意識的整體面貌和樣態。按馬克思的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的原理,一定社會形態中社會經濟結構的性質必然決定著該社會形態中存在于各種具體社會意識形式中社會意識的性質。因此,具體的社會意識無論歸屬于什么領域和分工形式,其社會性質都要受到經濟基礎的制約和支配,從而產生社會意識在社會性質上的差別和劃分,各自形成特定的樣態、面貌。另一方面,不管何種意識形式、何種意識因素只要產生并存在于某種社會形態之中,就有可能或多或少地、直接或間接地、顯露或隱曲地體現出該種社會形態的社會性質。同時,它們會以體現社會同一性質為磁石,聚合成一個統一的、整體的意識樣態。我們把這個體現一定社會形態性質的統一的、意識樣態叫做“意識形態”。

文學不是一種審美意識形態。意識形態表示的不是意識的實體自身,而是意識的性質、樣態,它不是由各種具體意識自身組成的,而是由各種具體意識的社會性質組成的。它要以具體的意識、觀念為存在載體,卻不以具體的意識、觀念為自身實體的構成要素。具體說來,從社會結構劃分看,每一具體的意識即可以從水平層次上歸屬于社會心理或社會意識形式;也可以從分工形式上歸屬于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哲學、藝術。從社會性質上劃分,每一意識都只能現實地、具體地存在于特定社會中,該社會的特定經濟形態決定著該意識同該社會全部其它意識因素一起,構成了具有特定性質的意識形態(注:參見李志宏《文學與意識形態關系討論綜述》,見吳光正《文學基本理論問題論稿》,吉林美術出版社,1996年1月,第31頁。)。

第4篇

關鍵詞:吳堪 地域 時代 特色

家喻戶曉的螺女故事,在丁乃通編著的《中國民間故事類型索引》中編為AT400C,命名為田螺姑娘,其故事基本形態早在魏晉時期已成熟定型。這便是《搜神后記》中所載的《白水素女》故事,或又名《謝端》。由魏晉至唐末,歷時三四百年后,田螺姑娘故事又化名為《吳堪》出現在唐末皇甫氏的《原化記》中。以上便是田螺姑娘型故事的兩個亞型。在中國民間文學界,較早注意到這兩個亞型的是劉魁立先生,他認為田螺姑娘型故事在發展過程中呈現出兩個系統,一個是“謝端系統”,一個是“吳堪系統”。立足《吳堪》這一唐代異文,筆者從社會歷史的角度出發,通過對比魏晉異文《謝端》和其他異文,透析出其鮮明的地域特色和表現環保意識,凸顯階級斗爭以及崇尚女性地位的時代色彩。這對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田螺姑娘的唐代異文,探究此異文的社會歷史意義具有重要價值。

一.鮮明的江南水鄉特色

唐末皇甫氏所載《吳堪》,不但具有較為鮮明的民間敘事風格,而且顯示出鮮明的江南水鄉特色。這不僅體現在白螺所代表的地理區位上,還表現在它突出了受江南稻作文化影響的江南民眾的審美情趣。

1、白螺所彰顯的地理區位特色

唐末皇甫氏所載《吳堪》故事,發生在常州義興,即現在的江蘇宜興縣,為典型的江南水鄉。因此,故事中的吳堪因愛護門前的溪水而得一白螺。而《謝端》故事以福州為背景,故謝端于海濱釣得一大海螺。同時,在筆者搜集的更多異文中,出現田螺、螺螄意象的較多。如《田螺妖》、《田螺女》、《田螺仙子》、《田螺娘》、《螺妻》、《田螺精與水蘭花》等故事文本中出現的都是田螺意象。白螺與海螺的區別,或者說田螺與海螺的區別,顯示出即使是在南方地區內部也有內陸與沿海的地理區位差異。因此,白螺所代表的地理區位是南方地區的內陸。

2、中國南方民眾的審美情趣

“民間作者組織一個情節和背景,總是從人民的實際生活出發的。情節出于虛構,決不是無中生有,而是有廣泛的生活基礎的。”筆者自小生活在南方,深知中國南方民眾具有源遠流長的食螺、蓄螺的生活傳統。在他們看來,螺與他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在物資匱乏的年代,螺肉是難得的人間葷菜美味。螺為江南民眾常見又喜愛的事物,在“萬物有靈”的觀念影響下,人們易在它們身上寄托美好的生活幻想,他們希望螺能幻化成美麗、溫柔、勤勞的典型江南女性形象。一方面表現出“農民對美的追求”,因為“它玲瓏巧小的體態,流暢優美發熱回旋狀曲線和女性纖細身姿某種內在美德契合”有關系。另一方面,又可以滿足貧苦孤獨者對美好愛情和婚姻生活的企盼。這不僅表現出江南民眾對螺的喜愛之情,希望它能滿足人們對美好家庭生活的憧憬;還表現出人們對貧苦孤獨者的同情之念。更進一層,站在文學的角度上看,它繼承了中國文學的悲憫傳統,即對貧苦孤獨者的同情。從審美方面講,這展現出在江南稻作文化影響下的江南民眾的審美情趣,他們有一種對美的追求,對仙妻,更確切地說是對賢妻的渴望。這也從側面折射出在封建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條件下,人們對男主外,女主內的生活模式的向往。

二.鮮明的時代色彩

唐代的《吳堪》故事,相比魏晉的《謝端》故事,因時空和背景的變化,又顯示出鮮明的時代色彩變異。在《吳堪》中,不僅將“敬護泉源”的環保意識表現得鮮明突出,故事后半截還采用形象塑造“二元對立”的美學原則,凸顯階級斗爭,在表現階級斗爭的同時,還交融著對異類女性智慧的贊美。

1、表現環保意識

在《吳堪》故事中,鰥夫吳堪因“常于門前,以物遮護溪水,不曾穢污”而偶然于“水濱得一白螺”,白螺化成一年輕美貌的女子。白螺女告訴他,“自己奉天帝之命下凡,不僅是出于‘哀鰥獨’,還是因為他‘敬護泉源’。”在天帝看來,吳堪“敬護泉源”才是他令螺女下凡的最主要原因。而在《謝端》故事中,螺女本為天漢中的白水素女,是因為天帝哀其“少孤”才派螺女下凡為他“守舍炊烹”。不僅如此,在程趾祥的筆記小說《此中人語》所載的《田螺妖》一文中,未有只言片語提及螺女為何而來。同樣,在《近五十年見聞錄》中《螺妻》一文更指出是螺化為女子,主動要求與男子結成夫妻,并非是像吳堪一樣,天帝因為他愛護水源才派螺女下凡。而在《中國民間故事集成?四川卷》的《田螺仙子》中,對于田螺姑娘的到來緣由也無任何文字敘述。由此可見,同樣作為田螺姑娘型故事,《吳堪》中所表現出的鮮明環保意識耐人深思,打上了時代的烙印。

2、凸顯階級斗爭

在眾多的田螺姑娘型故事中,《吳堪》故事的后半截顯得與眾不同。它增加了縣宰奪妻,吳堪和螺女巧妙抗爭以及螺女以神奇本領和聰明才智取勝,縣宰受到懲罰的情節。它不僅采用人物形象塑造的“二元對立”美學原則,還順應社會歷史發展潮流,凸顯唐末激烈的階級斗爭。“這樣不但故事情節由簡趨繁,適應了人們審美情趣的發展,也反映了民眾憤怒反抗階級壓迫的新現實。”

眾所周知,唐末舉國動亂,潘鎮割據,宦官專權,牛李黨爭,這三大社會問題日益突顯。民生多艱,社會矛盾尖銳,階級斗爭愈演愈烈。為了突出階級壓迫、階級斗爭的社會現實,《吳堪》特意設置了縣宰這一兇惡的人物形象,與吳堪和螺女這兩個人物形成“二元對立”的審美效果。在故事后半截,縣宰強人所難設計出三道難題欲強奪螺女。首先,提出要蛤蟆毛和鬼臂二物,螺女機智應對過關。其次,縣宰又提出要“禍斗”一枚。據《山海經》中記載:“禍斗,似犬而食犬糞,噴火作殃,不祥甚矣。”不料,螺女用神奇本領竟牽來一頭能食火,其糞也是火的噴火怪獸,正好埋葬了那位作威作福,欲奪他人之妻的縣官。這位挖空心思刁難他人的縣宰,最后死于非命的結局,同時也凸顯了懲惡揚善的主題。

而出現在魏晉時期的《謝端》故事,“打上了魏晉時期盛極一時的神仙道教信仰的烙印”。道德教化意義更重,階級斗爭并未言及。與此類似,在《田螺妖》和《螺妻》中,階級斗爭的烙印早已消失褪去,螺女與男子婚后的生活才是故事敘述的側重點。

3、推崇女性地位

螺女在《吳堪》故事中,不但美貌勤勞,而且兼具勇敢和智慧。丈夫受到縣官的無端迫害而一籌莫展,她卻有膽有識,和縣官斗智斗勇,不僅一下子找出世界上根本就沒有的“蛤蟆毛”和“鬼臂”二物敷衍了事,還敢于反抗,最后竟牽來一頭噴火的怪獸,“使作惡者反而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而自食惡果”。在這樣精巧設計的故事構思里,既表達出對壓迫者憎恨,又體現出對異類女性才能和智慧的贊美。筆者認為,這不是一個偶然,也不是唐末的皇甫氏胡謅。它是作者聯系唐代社會實際,對女性社會地位有所提高的一種現實折射。

在中國歷史中,唐朝是我國封建社會發展的最高峰,是封建社會最為繁盛和開放的朝代。在具有胡人血統的李唐王朝統治下,女性的社會地位較前朝和后代都具有明顯的不同。“縱觀歷史的發展脈絡,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封建制度下的婦女社會地位經歷了一個由上升到下降的拋物線的變遷。通過分析,對比拋物線上的各階段,不難看出唐代婦女的社會地位是最高的”。唐代婦女服飾自由、瀟灑、飄逸,中國傳統的“褒衣博袖”成為唐朝女性服飾的主流款式。在精神風貌方面,唐代婦女精神面貌煥然一新。唐代詩歌也有很多描寫婦女的,如杜甫的《麗人行》等。另外,唐代女性受教育也較為普遍,涌現出一批批富有才華的女詩人,薛濤、魚玄機等便為其中的代表。并且“唐代女性參政之多、影響之大在我國封建時代也是十分少見的”。由此可見,在《吳堪》中,對螺女的贊美,同時也是對唐代女性社會地位的一種推崇,反映出唐代女性社會地位提高的社會現實。

《吳堪》故事在地域上表現出鮮明的江南水鄉特色,在時代上又與唐末尖銳的社會矛盾、激烈的階級斗爭相吻合,同時,還表現出推崇環保意識和女性社會地位的新現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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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劉守華主編:《中國民間故事類型研究》,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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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李道和:《晉唐小說螺女故事考論》,《文化遺產》2007年第3期。

第5篇

    「正 文

    事后不可罰行為,即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共罰的事后行為。我國刑法理論對其鮮有提及, 更缺乏深入研究。筆者認為,對其性質與范圍加以明析與界定,有助于我國刑法理論中罪數 等理論的進一步完善,并對實踐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一、事后不可罰行為的概念

    刑法一般理論認為,事后不可罰行為只存在于狀態犯中,但亦有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 為,在狀態犯中,當犯罪完成后,繼續保持違法狀態,只要其違法狀態已依據狀態犯的構成 要件做出評價,即使其本身似乎符合其他構成要件,也不構成犯罪,這叫事后不可罰行為① .第二種觀點認為,行為人于犯罪行為完成后,為確保或利用前行為所得之不法利益,而又 不另破壞新法益的行為,即事后不可罰行為。②第三種觀點認為,在狀態犯達到既遂后,不 法狀態仍繼續存在,其持續不法狀態的行為,不予單獨處罰。③第四種觀點則認為,所謂事 后不可罰行為,是指在狀態犯的場合,利用該犯罪行為的結果的行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 他犯罪的構成要件,具有可罰性。但由于被綜合評價在該狀態犯中,故沒有認定為成立其他 犯罪④。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第一、三種觀點大致相同,但仔細推敲仍存在細微差別。前者可稱 為狀態說,即把事后不可罰行為與狀態犯的不法狀態等同起來,忽視了事后不可罰行為的行 為性;后者則注意到這一點,將其認定為維持不法狀態的行為,顯然更為可取。而第四種觀 點所認定事后不可罰行為的范圍顯然要大于第一、三兩種觀點,不僅包括單純維持不法狀態 的行為如盜竊后的非法持有或窩贓行為,而且包含了之后的進一步利用行為如消費或銷贓行 為;惟第二種觀點與前三種觀點有很大差異,該觀點將不可罰的范圍大大擴展,認為事后不 可罰行為中的“事”不僅限于狀態犯,且該行為不可罰的根據并非因包括在先前犯罪行為的 構成要件范圍內,而是以為確保或利用前行為所得之不法利益且沒有破壞新法益為標準。依 此觀點,不可罰之事后行為不僅包括以上所說的盜竊后窩贓、銷贓行為,而且還包括殺人后 為滅尸起見而為之遺棄尸體行為。但依此觀點,若殺人之后以嫁禍為企圖而遺棄尸體,則應 各自獨立論罪。

    由于以上觀點分歧,要弄清事后不可罰行為的概念,就有必要先解決以下問題:什么是狀 態犯?事后不可罰行為是否必須以狀態犯的存在為前提?以下試就此加以論述。

    關于狀態犯的提法,刑法理論不無異議。否定說認為,狀態犯并非一種犯罪狀態,犯罪后 的不法狀態,行為終了,已無犯罪要素,將犯罪后的不法狀態分類的“狀態犯”是不確切的 .⑤肯定說則認為,狀態犯是與即時犯、繼續犯相并列的一種犯罪形態,其由本罪行為與不 法狀態兩部分構成。因有不法狀態的存在而有別于即時犯,又因本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并非相 伴始終而不同于繼續犯。⑥筆者對此觀點表示贊同。不法狀態不同于犯罪結果,它是指犯罪 行 為完成后,其對犯罪客體的持續侵害狀態如盜竊后的財物被非法占有狀態;而犯罪結果 則是犯罪客體受到侵害的現實的既定的表現,不具有可延續性如殺人后的死亡結果,故狀態 犯不同于結果犯。同時,這類犯罪又不能歸入行為犯(包括繼續犯和即時犯)中,因為在行為 犯中,犯罪客體所受侵害因犯罪行為的停止而停止,沒有后續的不法狀態。所以狀態犯因其 特征而理應在刑法理論中有一席之地。狀態犯多以財產犯罪為主,這里的財產犯罪應從廣義 上理解。

    由于事后不可罰行為與罪數形態理論有密切聯系,對其性質及范圍作恰當的設定,方不至 于與牽連犯、吸收犯等糾纏不清,引起理論上的混亂。因此,事后不可罰行為中的“事”應 理解為狀態犯為宜。所謂事后不可罰行為,即在狀態犯實行行為完成后,為維持或利用不法 狀態以確保犯罪利益得以實現的行為,雖在形式上符合某一犯罪構成,但因法律對該事后行 為 缺乏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故不單獨定罪處罰的行為。

    二、事后不可罰行為的特征

    事后不可罰行為的特征,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事后不可罰行為以狀態犯的既遂為前提,這使其與牽連犯中的結果性從行為區分開 來。如殺人后以逃避偵查而實施的遺棄、毀損尸體行為,按照前述第二種觀點,亦應成立事 后不可罰行為。但由于殺人罪并非狀態犯,故只能認定為牽連犯的結果性從行為。另外,狀 態犯必須達到既遂狀態,才可能有事后行為的存在,盜竊后的持有、處分贓物顯然以前罪已 既遂為前提。如果盜竊未遂或因數額很小不以犯罪論處,則事后不可罰行為就沒有存在的余 地。

    (二)、形式上的構成要件符合性。事后不可罰行為如果與前罪單列開來,其完全具備某一 犯罪構成。以財產犯罪后的處分贓物行為(如銷贓)為例。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贓物,且故意 實施客觀上的銷贓行為,似乎已符合銷贓罪的構成要件。但由于前罪的存在決定了其僅具備 形式上的符合性,這也是其不可罰的本質所在。

    但有種觀點認為,盜竊后的贓物行為之所以 不可罰,是因為贓物罪是身份犯,即只有盜竊犯正犯之外的人才能構成本罪主體。易言之, 該事后不可罰行為在形式上亦不符合贓物罪的要件。筆者對此不敢茍同,這種以身份犯來否 定該事后不可罰行為的觀點,實質上顛倒了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實際上應該是:由于該贓物 行為屬不可罰行為,因此對盜竊犯罪后的一系列贓物行為不作犯罪論處,在事實上就造成了 只有對正犯以外的人才可獨立定為贓物罪的表象。

    (三)、不可罰性,這是其區別與其他事后行為的最顯著的特征。由此引發以下兩個問題: 事后不可罰行為“不可罰”的根據是什么?事后不可罰行為的范圍如何界定?筆者認為,其不 可罰的本質就在于形式上的構成要件符合性,而實質上缺乏不實施該行為的可能性。具體理 由有以下兩點:第一,就狀態犯而言,其不法狀態往往是與前罪行為相伴而生的,是其自然 后續。臺灣有學者認為,“就今日交易之社會經濟狀態言,竊盜犯不直接使用贓物,而因出 售贓物之目的以行竊者,殆為普通之現象,立法者就此一般事態,于規定竊盜罪之法定刑時 ,應已考慮及之。易言之,對于處分贓物行為所受之刑罰,應于規定竊盜罪之法定刑時已于 考 慮,故應認為后之處分贓物行為之可罰性,已包括于前行為之竊盜罪內適當。”⑦第二 ,依照期待可能性理論,在盜竊行為實行完畢后,雖然處分贓物行為又侵犯了司法機關追索 贓物活動的正常進行這一新的客體,但基于人性的弱點,法律不可能期待其如實交出贓物以 保證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即沒有期待可能性。

    在判斷事后可罰行為與不可罰行為之標準時,日本多數學者認為,該事后行為是否可罰應 以其是否侵害新的法益或增加前行為之損害范圍或程度為準,若僅是本罪所惹起的違法狀態 之單純的延長或繼續,則可認為已包含于本犯罪之中,否則,就不能不認定為另一可罰的行 為。⑧如利用盜竊來的郵局儲蓄存折,欺騙郵局職員,從而提出存款,因侵犯了新的法益, 構 成獨立的犯罪。筆者以為,將這一標準拿到我國刑法中則顯不盡妥當,以盜竊后的贓物行為 為例,依照我國刑法分則的體例,銷贓罪是列在妨害司法罪一節中,它侵犯的客體是司法 機關追索犯罪的正常活動。如果按這一標準,因贓物行為侵犯了新的犯罪客體,故不成立事 后不可罰行為,但這與通說相左。在筆者看來,應以對該事后行為是否有期待適法行為的可 能性為標準。如前所述,法律不可能要求行為人把盜竊所得財物如實交出以配合司法機關的 正常活動,正象法律不可能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實供述而追究其刑事責任一樣。而且 立法上也有此傾向。如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情況,在學理上,第一種觀點認為構成盜竊罪與 詐騙罪的牽連犯,第二種觀點認定為盜竊罪一罪,第三種觀點認為構成詐騙罪。新刑法采納 了第二種觀點,實際上就已經肯定了該使用行為為不可罰之事后行為。

    三、事后不可罰行為與其他罪數形態

    (一)事后不可罰行為與牽連犯

    刑法通論認為,牽連犯即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即本罪),而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 其他罪名(即它罪)的犯罪形態。⑨牽連犯的數行為有主、從之分,從行為包括手段性和結果 性行為。事后不可罰行為是在本罪行為之后實施,故與牽連犯中的手段性行為較易區分,關 鍵是其與結果性從行為易發生混淆,而對其二者加以區分有重要的意義。事后不可罰行為的 完全依附性使其喪失了定罪量刑的意義,因而前行為僅構成單獨的一罪;而牽連犯中的結果 性從行為指行為人為維護或強化本罪行為的犯罪目的而實施其他犯罪。⑩它實際上構成了另 一 犯罪,因前后行為的牽連關系而從重處斷。可見,該結果性行為雖無獨立的定罪意義,卻能 影響量刑,這是事后不可罰行為所不及的。一般認為,盜竊槍支行為與之后的私藏槍支行為 構成牽連犯。筆者則認為,私藏槍支行為并非結果性從行為,而是事后不可罰行為。首先, 盜竊槍支罪屬于狀態犯,而后之私藏、持有行為是維持該不法狀態所必須之行為。盜竊槍支 行為實際上已包含了后之私藏、持有行為,如對其加以處罰,則有重復歸罪之嫌。其次,由 于該私藏、持有槍支行為于前盜竊行為之不可分性,法律對其沒有期待可能性,這與結果性 從行為與前罪行為僅有的牽連關系不同。

    (二)事后不可罰行為與吸收犯

    對于吸收犯,我國學術界對其存廢尚有爭議。鑒于吸收犯與牽連犯的錯綜復雜關系,理論 界關于取消吸收犯的呼聲日益高漲。筆者認為,因吸收犯與牽連犯是一種交叉關系,取消吸 收犯勢必會造成罪數形態理論中某一部分空白。依我國目前吸收犯理論,無論存廢都有其不 當之處,在此不作具體展開。筆者認為,只有重建我國吸收犯理論,才能使問題得以解決, 而在此過程中,事后(前)不可罰行為會起到重要的作用。

    要正確理解吸收犯,就必須搞清以下問題:吸收犯與吸收關系的關系。吸收關系包括刑的 吸收、罪的吸收和行為的吸收,是吸收犯的上位概念。在罪數形態理論中,具有數罪特征( 形式上或實質上)由于各種原因依一罪論處,都可以說是基于吸收關系,因此,吸收犯與吸 收關系不能等同。而我國刑法通論往往將吸收犯中具有吸收關系的數個行為概括為以下幾種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3)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這樣,就將 吸收犯的范圍大大擴展,似有將吸收犯與吸收關系等同之勢,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吸收犯 對牽連犯、連續犯“領地”的“侵犯”,致使三者界限模糊,難以區分。

    回答了第一問題,接下來面臨的問題是:吸收犯是刑的吸收、罪的吸收還是行為的吸收?這 是將其與牽連犯、連續犯劃清界限的關鍵。有觀點認為,牽連犯屬刑的吸收,因為其屬處斷 的一罪,也稱科刑上的一罪,對數個罪名分別宣判,只是在科刑時以重罪論處,并不發生罪 間 的吸收;而連續犯是基于同一概括故意,以連續數個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它 由于法律的明文規定而在對其評價(即定罪)時以一罪論,故屬于罪的吸收。(11)筆者認為, 這種觀點有其合理之處,故予以采納。并且認為,應將吸收犯限定在行為的吸收這一范 圍,將“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歸入吸收犯中仍是以重罪(刑)吸收輕罪(刑)為基礎,故應予以 排除。僅保留主行為吸收從行為以及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兩種情況。前者包括:(1)狀態 犯中的本罪行為與事后行為按行為的吸收關系歸入吸收犯中;(2)共同犯罪中的情況,如教 唆行為吸收幫助行為。后者也分為兩種情況:(1)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屬異質罪名,如侵入 住宅行為與盜竊行為,可歸為牽連犯中;(2)實行行為與預備行為屬同質罪名,如殺人行為 與為殺人而準備工具行為,由于后行為屬事前不可罰行為。基于行為的吸收,從而歸入吸收 犯之范圍,有人稱之為同質當然吸收。(12)通過對吸收犯的重新界定,其范圍就留下事前不 可罰行為與事后不可罰行為以及在共犯中的某些特殊情況,這樣,其與牽連犯、連續犯的界 限就一目了然了。

    吸收犯理論的重新設計與定位勢必引起其地位的變更,將吸收犯定位于行為的吸收。那么 , 預備行為或從行為基于行為當然包括被實行行為或主行為綜合評價。而失去了獨立性,即論 罪量刑的資格。因而該預備行為或從行為雖然形式上符合某一犯罪構成,但其完全被包含于 另一犯罪構成中,吸收犯由此喪失了處斷一罪的地位而歸入實質的一罪之中。

    四、事后不可罰行為在共犯中的認定

    事后不可罰行為在單獨犯罪中較易認定,而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犯的特殊性、復雜性則 較難認定,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行為人實施前罪行為后,教唆他人實施該事后行為。如盜竊犯在竊取財物之后,教 唆他人代為銷贓。他人在事前無共謀的情況下接受教唆,成立銷贓罪毫無疑義。但正犯即盜 竊 犯是否構成銷贓罪的教唆犯則不無疑議。第一種觀點認為,依共犯從屬性理論,被教唆者實 施了被教唆之罪,教唆者理應成立該罪的教唆犯。在此例中,該盜竊犯亦應構成銷贓罪的教 唆犯,與先前的盜竊罪構成數罪,實行并罰。第二種觀點就是將教唆贓物的行為看作是盜竊 罪的事后不可罰行為,不以犯罪論處,僅成立盜竊罪;對被教唆人以銷贓定罪。這種觀點以 共犯獨立性為基礎。筆者認為,判斷該事后行為是否不可罰仍應以是否具有期待適法行為之 可能性為準。日本的判例、通說認為應構成教唆犯,其理由與被告人教唆他人毀滅證據一樣 ,“刑法將被告人本身從毀滅證據罪中除外。因為期待被告人不毀滅證據是過分的,但不能 認為毀滅證據是權利行為,就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這一點,仍然應負責任。”(13)筆者認為 ,事后不可罰行為具有一身之專屬性,只有前罪行為人親自實施,其教唆行為因具有不作為 之期待可能,已超出不可罰之范圍,故應承擔教唆犯的責任。

    (二)、行為人實施前罪行為后,受他人教唆進而實施該事后行為,成立事后不可罰行為, 沒 有疑問。

    而該教唆者應構成某一特定犯罪的教唆犯還是間接正犯,則需要研究。筆者認為, 應成立教唆犯,因為該教唆者與正犯之間形成了共同的故意,且主觀上僅是教唆他人產生犯 罪意圖,并非實行的故意,不應因該正犯的事后行為客觀上不受處罰而將其視為他人犯罪之 工具。

    「參考文獻

    ①大冢仁、福田平著,顧肖榮譯:《日本刑法總論講義》,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 93、194頁。

    ②林山田著:《刑法通論》,三民書局1986年版,第347頁。

    ③⑥⑩(12)吳振興著:《罪數形態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32、131、284、31 2頁。

    ④張明楷著:《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頁。

    ⑤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24頁。

    ⑦⑧蔡墩銘著:《刑法判解研究》,五南圖書出版公司,第167、161頁。

    ⑨趙秉志主編:《新刑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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