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法治思維的前提

時間:2023-10-10 10: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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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治思維的前提

第1篇

一、面對法律風險,法治化迫在眉睫

1.法律風險控制,人力資源管理的關鍵任務。由于人力資源法律風險具有數量居高不下、類型錯綜復雜、影響重大深遠三個特點,法律風險控制工作愈發緊迫,成為人力資源管理的關鍵任務。一是數量居高不下。近年來,盡管我國勞動管理法律法規日益豐盈,勞動爭議解決制度愈發完善,但以勞動糾紛為代表的人力資源法律風險的發生率仍居高不下,甚至呈現上升態勢。《年人力資源和2020社會保障統計快報數據》顯示,2020年度全國勞動人事爭議立案受理案件總數達件,涉及勞動者109.5128.3萬人。二是類型錯綜復雜。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律基礎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一類極其特殊的契約,與一般的合同截然不同。勞動合同不只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意思自治,更包括國家強制力、社會保障等強烈的公法成分。成分的多樣化、復雜化使得勞動糾紛也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勞動關系的確立、勞動關系的履行、勞動關系的終止、報酬休假福利補償……勞動關系中的林林總總都有可能引發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爭議,這些爭議帶來的是海量繁復的法律風險。三是影響重大深遠。與其他法律風險相比,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對企業的影響更為重大深遠。一方面,它使企業投入巨額成本。為了使勞動糾紛等法律爭議定紛止爭,企業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精力,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經營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迫使企業陷入不良的運轉狀態。另一方面,它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與自己的員工對簿公堂,“兵戎”相見,很有可能觸動其他員工的同情心和同理心,進而削弱企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最終降低企業生產率和利潤率,造成企業內部混亂和經營困難。2.法治化,人力資源管理的必由之路。為應對復雜嚴峻的法律風險,踐行人力資源管理的法治化是必由之路。因為不論是國家社會的宏觀運行,還是公司企業的微觀經營,都急切地呼喚、迫切地要求法治化。在宏觀上,法治化是社會發展的歷史必然。隨著中國的社會主義事業進入新時代,改革開放進入深水區,我國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各項事業達到空前的繁榮,卻也產生了許多棘手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人民群眾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需要完善的法律規范、有力的法治實施、堅實的法治保障,社會的法治化、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的推進,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在微觀上,法治化是企業管理的理智選擇。隨著國家社會法治化進程的推進、不可逆轉,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員,唯一理智的選擇就是跟隨歷史的潮流,推動自身經營管理的法治化。只有實施企業管理的法治化,才能促進管理理念的革新,才能建立現代化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提升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才能充分防范和降低法律風險。

二、法治思維,人力資源法治化的生命源泉

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將法治化工作扎實推進、順利完成,離不開決策者和執行者的法治思維。企業管理人員具有法治思維,就能對人力資源法治化起到重要的推進作用。但若沒有法治思維,則會對法治化起到致命的破壞作用。法治思維是人力資源法治化的生命源泉,沒有源頭活水,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法治化只會是一潭死水,既不清澈明亮,也無法令企業起航。1.理解法治思維內涵。要樹立法治思維,首先必須理解法治思維的內涵。盡管學界未能就法治思維達成一致的定義,但大家的共識是,法治思維應以法治為理念和信仰,是一種思維方式。有學者將法治思維分解為四個層面,分別是規范思維、程序思維、權利思維、責任思維。它們分別代表企業管理者對規范制度的尊崇,對程序正義的追求,對合法權利的尊重,對法律責任的敬畏。只有了解掌握法治思維的四個層次,才能充分理解法治思維,從而有效地培育提高自己的法治思維。2.掌握法治邏輯方法。法治思維建立在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掌握之上,但并不苛求企業管理者擁有與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職業同等的法律知識,而要求掌握基本的法治邏輯與方法。在遇到糾紛爭議時,企業管理者應當具備梳理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的能力,在厘清事實的基礎之上,應當運用基本的邏輯方法,經過簡單的推理對問題現狀和可能的解決方法作出大致判斷。只有這樣,在法律風險面前企業管理者才不至于束手無策,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才能發揮自己的作用。3.踐行法治解決方式。古人云“知行合一”,在理解法治思維內涵、掌握法治邏輯方法的前提下,還必須自覺有效踐行法治解決方式,才算是完整地建立了法治思維。這要求管理者在遇到法律風險時,應當牢牢把握依法依規的方向盤,以合法合規的爭端解決方法為唯一路徑,杜絕任何違法違規的解決方式,將對法治思維內涵和法治邏輯方法落到實際的工作之中。

三、軟硬結合,人力資源管理法治化的最佳路徑

法治思維是人力資源管理法治化的生命源泉、源頭活水,但要將這涓涓水流匯集成為大江大河,還有賴于合適的流動路徑。只有選擇合適的路徑,才能充分發揮法治思維的效用,將法治化深刻落實到具體的事務中。筆者認為,對于企業的人力資源法治化工作而言,“軟硬結合”是最佳路徑。1.軟件與硬件結合。同計算機系統一樣,任何一個系統都由軟件和硬件兩個部分組成。沒有軟件,硬件就無從施展拳腳;沒有硬件,軟件就失去立足之地。因此,在人力資源法治化的模型的構建中,軟件與硬件都極其重要,應當放在同等的地位加以考量。在軟件方面,應當著重提高依法管理能力。所有職工,尤其是管理人員,都應當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以期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在宏觀上,應當掌握基本法律制度,了解如《民法典》等基本法律,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有大概的掌握;在微觀上,要努力鉆研個人工作領域的法律法規,如人力資源管理者應當認真學習《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法規。在硬件方面,應當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應當高度重視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建立與完善,設計高效合理的決策、監督、執行、問責程序,使職工的合同、工資、福利、休假、獎懲、調動都有完善的規章制度作為準則與依據。做到有規可依,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實現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的法治化。2.軟姿態與硬原則結合。通過軟件和硬件的結合,一個完整嚴密的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結構得以建立,但要使這個系統運行良好,還需要恰當的工作方法。筆者認為,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必須堅持軟姿態與硬原則相結合的工作方法。所謂軟姿態,是指充分體現人文關懷和社會責任。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并非購買勞動與出賣勞動的買賣關系,而存在緊密的社會聯系與情感關聯。因此,在處理與人力資源管理的相關事務時,必須體現企業對職工的人文關懷和社會責任,在“天理”“國法”之外,充分考慮“人情”。以親切的態度、柔軟的身段、溫和的方法處之,不僅有利于解決某個特定的法律風險,更能提高企業的聲譽與凝聚力,降低法律風險的發生率,最終提高企業管理的法治化水平。所謂硬原則,是指牢牢守住法律和制度的底線。制度必須遵守,底線不可逾越。以軟姿態不是“綏靖政策”,不代表忍讓和縱容,不代表忽視法律和制度,不代表對底線的突破。相反,在處理人力資源管理事務時,必須堅持法律制度的底線,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制度紀律的,應當依法嚴肅處置,維護法律的權威性,保障制度的有效性。

四、結論

第2篇

突出教育夯基弘揚法治精神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不斷完善,我省社會法治氛圍不斷濃厚、民眾法治意識不斷增強,但重人情、輕法治,重權益、輕義務的現象仍然存在,特別是受地理環境、經濟文化等因素影響,規則意識、契約意識、主體意識普遍不強,依法抓國防、依法盡義務的觀念普遍不牢。當前,“當兵冷、征兵難”、“拒服兵役、拒盡義務”、“民兵有名無實”等現象,其根源就是法治精神的弱化。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要充分發揮國防教育平臺作用,加大法治宣傳教育力度,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強化法治思維,培育法治素養。要加快國防教育法治化進程。針對當前存在的國防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具體操作缺規范、約束監督不到位等問題,突出國防教育組織機構、教育內容、教育對象、組織形式、質量評估、獎懲實施,制定完善國防教育法規制度,逐步構建與《國防教育法》相配套、與全民教育相吻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法治體系。要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突出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層”,將國防法規納入各級黨委中心組學習和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必修課;夯實青少年這個“基礎層”,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開設軍事理論、法治知識課程;扭住民兵預備役人員這個“骨干層”,納入教育訓練體系,加大國防法規、職能使命、形勢任務和戰斗精神教育;帶動基層群眾這個“普及層”,將國防法規宣傳納入新聞、出版、文化等部門職責,融入文明社區、文明村鎮等精神文明建設范疇,提高全民法治素養,增強依法履行義務的意識。要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充分發揮我省紅色資源優勢,把紅色文化、民族文化和國防文化融為一體,大力開展各類紀念活動,在弘揚優良傳統文化中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文化底蘊,強化政治信仰,樹牢國防觀念,增強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確保使法治深入精神內核。

突出立法配套堅實法治基石

法律是治國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當前,我國已經形成以《國防法》為核心的國防后備力量建設法規體系,但地方性法規制度建立,跟進形勢任務發展變化相對遲緩,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的問題較突出,“沒有紅頭靠白頭、沒有白頭靠口頭”抓國防的現象仍然存在。推進法治化,前提是立法。要堅持立改廢并舉,增強軍事法規制度的系統性針對性適用性。一要立足省情區情,推進立法進程。針對我省國防動員建設整體欠規劃、措施不具體等問題,突出國防動員建設基本原則、方法手段和具體措施,制定《國防動員建設實施意見》;針對國防動員潛力數據調查、管理使用不規范等問題,突出潛力調查責任主體、任務要求、程序辦法、協調機制、保障措施,制定《國防動員潛力調查實施意見》;針對專武干部入口不暢、素質偏低、積極性不高等問題,突出配備、招錄、招聘、交流、考核、待遇,制定《貫徹落實〈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工作規定〉實施細則》;貫徹國家《關于深入推進人民防空改革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國防交通物資儲備管理規定》,制定人民防空改革發展建設和交通戰備物資儲備管理法規制度。同時,將國防動員戰時指揮、民用運力、物資征用、技術儲備、補償獎懲等建設問題,納入立法程序,制定具有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二要結合形勢發展,抓好廢改工作。針對新經濟體制、新科技產業、新社會綜合體不斷涌現的實際,突出新興領域武裝工作開展和民兵編組、城市民兵編訓管保用,修訂《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民兵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建設條件、要求方法、權利責任;針對民兵預備役工作人員難集中、經費難落實、活動難開展等老大難問題,突出民兵預備役編組、民兵預備役人員管理、預任官兵崗位津貼、參訓預任官兵補助標準、訓練條件保障、拒服民兵預備役處罰,完善《貴州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針對征兵改革實際,突出兵員征集重點、入伍優惠政策、拒服兵役處罰和具體保障措施,修訂《貴州省征兵工作條例》;針對國防動員專業保障隊伍組建范圍、編組方式的拓展,突出組訓管用,完善《國防動員專業保障隊伍建設實施意見》,真正形成一整套操作性、指導性、時代性、實用性強的國防動員法律法規。三要堅持科學民主,提高立法質量。堅持把群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序,建立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充分發揮地方人大、司法等部門作用,建立縱向、橫向征詢制度,實行公開征求意見機制,調動各級參與法規制度制定的積極性主動性。

突出司法公正強化法治實施

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當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仍然存在,權高于法、情大于法的現象并未根除,“靠行政指令、憑感情協調”抓國防的痼疾仍很突出。法律的生命在實施,法治的生命在公正。要堅持司法公正,強化對社會公正的引領作用。一要在嚴格執法中確保司法公正。以法治維護公平正義,確保嚴格執法是關鍵。針對當前兵役機關執法權利作用不明確、地方執法部門職責不清楚、兵役違法案件處置辦法不具體,致使出現以罰代法或違法難究等問題,著眼規范執法、嚴格執法,把兵役工作中的違法行為列入司法機關的執法范疇,在人民法院設立兵役法庭,加大執法力度,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權威性。二要在依法維權中確保司法公正。以法治維護公平正義,維護合法權益是重點。針對涉軍維權重視解決不力、執法不嚴不公等問題,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加強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工作的意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綜治考核評價體系、納入“雙擁”共建活動范疇,在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中確保公平正義。三要在強化監督中確保司法公正。以法治維護公平正義,強化執法監督是保障。針對當前監督體制不健全、常態督導不經常、軍地聯查不到位等問題,注重依靠各級人大,檢查督導國防動員法律法規落實;發揮各級司法、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作用,依法懲處違反法律法規案件;發動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舉報揭發違反法律法規現象;發揮各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全面曝光違反法律法規問題。

第3篇

依法行政,是指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項社會事務,依法進行有效管理的活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依法行政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和諧社會是依法行政目標理想。

一、依法行政是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群眾的基礎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只有奉行法治,人們在制度的指引下才能充分實現預期、獲得利益,整個社會在規則的基礎上才能規范運行,各種矛盾和糾紛只有在法治框架內才能得以有效解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有效途徑。當前城鄉之間、區域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在擴大,就業困難,腐敗現象仍然較為嚴重,可持續增長受到資源、能源和環境的嚴重制約、農民失地和城市拆遷引起的社會矛盾較為突出,影響和阻礙了和諧社會的進程。只有在制度上正確反映、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兼顧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注重社會公平,依法保障欠發達地區、比較困難的行業和群眾的利益,充分發揮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服務的職能,才能保證廣大人民群眾都能享受到改革發展的成果,充分發揮法律“定分止爭”的功能,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確保違法行為得到及時制止和制裁.只有嚴格依法行政,認真抓好擴大就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合理收入分配、豐富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眾健康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等突出問題。才能使人民群眾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得到切實保護,才能及時化解各種社會矛盾。

(二)依法行政是建立誠信政府的首要環節。政府信用是社會信用的核心,是誠信建設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要建設誠信社會,首先要從培植政府信用抓起,必須依靠依法行政取信于民 政府行為關系到國計民生,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原則,誠信是一種極為重要的投資環境。政府在行政過程中要將誠信擺在突出位置。政府工作要有法必依,立言立行,“言必信,行必果”,樹立起政府誠信形象。沒有誠信的政府就沒有誠信的社會。誠信是立國之本,也是社會和諧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環節。要打造“誠信政府”,制定決策時要從群眾利益角度出發,牢固樹立執政為民理念和人民公仆意識,而不局限于部門和小集團的利益。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不能“朝令夕改”;在執行有關政策時不受人情、關系等“外來力”沖擊和制約,堅決杜絕“吃、拿、卡、要”和辦事拖拉的現象,以提高辦事效率來打造“誠信政府”,塑造廉潔、高效、公正的政府形象。“不作為”是政府最大的失信于民,要進一步增強執政為民的責任感,打造“誠信政府”,最根本的是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要為群眾多辦實事、好事。

(三)依法行政是使社會充滿活力的不竭動力。黨的十六大指出“一切合法的勞動收入和合法的非勞動收入,都應該得到保護。要形成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相適應的思想觀念和創業機制,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社會氛圍,放手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而只有依法保護合法收入,依法保護誠實勞動,才能實現多勞多得,增強各種生產要素的活力,積極鼓勵人們在創造物質財富的同時創造更多的精神財富,達到經濟和社會、文化的共同發展.只有通過立法建立健全利益平衡機制、權利訴求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并嚴格依法行政,才能激發、調動人們努力工作、獻身社會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破除一切束縛發展的障礙,從而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營造鼓勵人們干事業、支持人們干成事業的制度環境,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不斷激發人們創業沖動,從而使社會充滿生機和活力。

(四)依法行政是社會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有力保障。 構建和諧社會必然要求尊重自由、保障權利、契約社會,著力創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社會環境,而這些都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并以法治作為保障。要通過依法行政保障政治民主,實現民意充分表達。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各階層的地位和利益關系都在發生深刻變動,各種市場主體和社會主體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達,依法開辟和疏通各種渠道反映他們的利益需求才能引導各種利益主體在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利益矛盾和沖突;行政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制度在解決社會矛盾中有著積極的作用。通過依法行政,可以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形成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通過司法保障建立利益救濟機制,當社會的和諧關系受到威脅或遭到破壞,公民的合法權益被組織或者他人侵害之時,司法機關作為正義的保護神應該挺身而出,預防和打擊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只有嚴格依法行政,始終把控制人口、嚴格依法保護資源,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促進人與自然協調發展,和諧相處,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條件、提供保障、夯實基礎。

二、當前依法行政理論與實踐的局限性對構建和諧社會與群各種關系的負面影響

(一)依法行政觀念的相對滯后影響和諧社會建設。由于受封建專制舊觀念和傳統習慣勢力影響,行政者難以走出行政法即管理法,行政法是管理社會、管理公民的法,行政行為模式就是“命令—服從”的誤區;規則意識淡薄,缺乏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崇尚法治的理念,工作主觀隨意性大,、強迫命令、權力膨脹、把個人凌駕于國家政權和法律之上,忽視公民的自由和權利、違法行政,甚至墮落腐敗現象仍然存在,不適應建設法治政府所要求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

(二)制度建設的局限性影響和諧社會建設。制度建設的局限性具體表現在政出多門, 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忽視社會公共利益 。制度建設結合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不夠、圍繞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創建新制度不夠,沒有充分考慮最廣大人民的 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一些政策的出臺得不到人民群眾的擁護與支持,導致有令不行,政令不通,很難把黨和國家的意志變為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

(三)依法行政實踐的相對滯后影響和諧社會建設。依法行政面臨諸多體制,行政決策程序和機制不夠完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時有發生,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健全,一些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制止或糾正,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得不到及時救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問題對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妨礙了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

(四)行政執法問題影響和諧社會建設。行政執法受利益驅動與利益掛鉤,隨意提高罰款標準、跨管轄范圍執法、重復執法的現象較為嚴重,加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經濟負擔;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執法時生搬硬套,導致不文明執法、執法擾民,濫用執法權越權執法,野蠻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在行政執法監督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監督措施不力,受利益驅動嚴重,輕事前監督,重事后監督,該監督時不監督,有了利益亂監督現象,對行政執法不作為缺乏監督現象較為突出。

三、推進依法行政助推融洽群眾關系、和諧社會建設

行政者的觀念和法律素養、制度建設質量、行政管理體制、行政執法及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已成為推進依法行政助推和諧社會建設的幾個基本實踐問題。

(一)強化依法行政觀念,助推和諧社會建設實踐。建設和諧社會要求行政者自覺堅持依法行政觀念,在思想觀念上要實現三個轉變:一是在關于人民與政府關系的認識上,必須從公民義務本位和政府權力本位向公民權力本位和政府責任本位轉變;二是在法治觀念上,必須從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權轉變;三是在責任意識上,必須從片面強調公民責任向強化政府責任轉變。轉變觀念,要注重提高行政者的法律素養。一是全面掌握法律知識,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懂得授權在民,執法為民;二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培養對法律的信仰與忠誠,做執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模范; 三是培育法律思維的能力,用法律思維來研究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越是情況緊急,越是問題突出,就越要想到運用法律思維、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

(二)提高制度質量,夯實和諧社會建設基礎。提高制度建設質量,首先要注重把握制度建設的規律。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考慮城鄉、區域、經濟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協調發展,重視有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制度建設;要防止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要實現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在法律制度上的平衡。其次要堅持制度建設的原則。一是堅持公平原則。制度建設必須堅持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基本著眼點;二是堅持權責一致原則。權力與責任要緊密掛鉤、權力與利益要徹底脫鉤,權責要統一、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控權到位、監督有力;三是堅持公共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一致原則;四是堅持立足現實與著眼未來緊密結合的原則。把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緊密結合起來,用法律規范引導、推進和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體現改革創新精神。

(三)轉變政府職能,優化和諧社會建設體制環境。構建和諧社會,政府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促進政府由“全能政府”轉向“有限政府”,由“審批型政府”轉向“服務型政府”。一是落實“三個優先”原則。就是要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企業、社會和中介組織,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二是恪守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必須全面、準確、真實,政策和決定要保持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確要改動的造成相對人受損害的,要依法予以補償;三是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曉、執行的政策、決定都要公開并得到老百姓認同,并受其監督;四是創新管理方式。要實行規則導向型管理方式,對需要實施行政許可管理的事項,要嚴格依法進行,對不需要行政許可但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項,要強化間接管理和事后監督,充分發揮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的作用。

第4篇

〔關鍵詞〕經驗隸屬性;法治化程度;司法裁判;認知科學;關系人

〔中圖分類號〕DF82〔文獻標R碼〕A〔文章編號〕1000-4769(2017)03-0055-07

一、導論

司法裁判意味著對證據和法律等要素的識別與利用,每一次司法裁判,都是法官進入司法體系進行事實與法律判斷,進而實現司法價值創造的“重大事件”。在我國,司法改革持續進行,政府與社會民眾都對司法寄予厚望,但是,司法權威卻越加遭受質疑;法官群體不斷擴大,但是,法官證據分析等司法裁判能力不足的問題,也已成為制約司法判決公正性的瓶頸性問題。因此,急需拋開各種理論束縛,從認知本源上澄清什么樣的法官通過什么樣的行為,更可能在時間和資源約束條件下迅速有效地進行司法裁判。這不僅有助于把握審判前期證據舉證、質證和認證過程的法律規范重點,也是謀求并提升司法判決權威性,識別我國法官司法技能提升途徑的關鍵。

盡管學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法官的個人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司法裁判,但是,對于其在認知科學上的機理卻存在著兩種彼此割裂的觀點。一是主觀因素視角。該視角認為,具有較高的法律知識和司法技能優勢,更善于應對所可能出現的實務或困境,進而快速進行證據分析并進行司法裁判。大多數研究集中于探索法官既有經驗因素與司法裁判速度之間的因果關系。二是客觀因素視角。該視角認為,司法裁判取決于法官從庭審外所獲取的支持的效率和效果,強調法官所處的社會關系網絡的資源和信息優勢,對于司法裁判的積極作用。

但是,目前的研究仍存在某些局限性。一是,過分重視法官經驗存量的作用,但對經驗隸屬性的影響探索不足。即便是經驗存量相似的法官,由于來自不同地域、部門、行業和崗位的工作經驗,仍可能具備著個體異質性的知識結構和思維邏輯,進而導致司法裁判的差異。但已有研究仍拘泥于探索先前經驗有無和多寡對司法裁判的作用關系,是導致司法裁判的相關研究承認先前經驗重要性,但又找不出現實和理論證據的重要原因。二是,缺乏對法官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交互作用的考察。盡管大多數研究都承認主客觀因素對司法裁判的影響,但是,對兩者作用機制的邊界條件缺乏考察,尤其是在不同情境下,基于主觀因素或客觀因素更為有效的認識不足,目前整合二者的實證研究不夠。三是,對情境化、結構性的影響關注不足。環境因素一方面可能塑造著法官從先前經驗獲取的知識特征,同時會約束這種知識特征向司法裁判能力轉化的效率和效果。這意味著在不同的法律制度、機制和文化環境下,不同性質的先前經驗可能會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司法裁判。

在我國,基于認知科學對于該領域的研究仍處于起步階段,目前主要停留在對國外研究做綜述性介紹,少數實證研究驗證了法官個人特征與司法裁判的關系,研究深度明顯不夠。鑒于此,本文著重探求法官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在什么條件下以何種方式作用于司法裁判。具體而言,立足于我國司法改革的制度環境,認為法官工作經驗的體制隸屬性不同,即,具有體制內和體制外工作經驗的法官具備不同的知識優勢本文論述當中的“體制內”和“體制外”包含兩方面的蘊涵。一是進入法院系統之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具有國家機關工作經驗,或者僅僅是剛畢業的學生。二是在法院系統內部,是否具有行政管理崗位或行政管理崗位經驗,或者僅具有審判或審判輔助人員經驗。,進而通過不同的方式促進司法裁判。基于實證研究發現,來自于體制內和體制外組織的工作經驗,均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技能,但其作用機制因法官知識結構的差異而不同。在法治化程度較高的地區,體制外工作經驗對司法裁判的促進作用更強,同時借助體制內的社會關系能提升具備體制外經驗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本文的經驗材料主要來源于筆者在黑龍江、上海、重慶、廣東和福建的實證調研。

二、經驗隸屬性對司法裁判的影響

“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1〕法官的先前學習、工作經驗,是司法裁判的前提性因素。某些研究或實踐拘泥于探索法官先前經驗的有無以及經驗時間長短對于司法裁判的作用,對于先前經驗所帶來的知識結構和內容關注不足。如,在實際的崗位任命中,片面考慮候選人員的工作年限或基層工作經驗,而忽視其先前工作崗位或經驗的實質內容與結構。不少理論和實證證據表明,法官先前所生活、學習或工作的地域、領域、行業、競爭地位、崗位和組織慣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所汲取和積累的知識結構和內容,并對其后續司法裁判過程中的決策和行為產生顯著影響。Z市和H市的法官在就同一個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的理解與適用上,存在不小的差異,法官所理解的地方性共識和部門慣例在當中發揮著相當的作用。在西方的理論視閾中,這種來自于從事“組織特征”的知識和內容差異性概括為先前經驗隸屬性,強調即使是擁有相同工作時間的個體,也可能獲得不同的知識與技能,這往往來自于所處的“組織”所嵌入的社會結構特征。

基于西方較為“成熟”的司法體系與法治環境的研究在此,所謂的“成熟”是指基于歷史因素或現實因素,西方司法體系與法治環境能夠為當地社會所共同認可,其規則體系較具自身的“穩定性”和與社會的“契合性”。,主要從法官司法裁判前的社會地位和聲望來刻畫先前經驗隸屬性,認為先前工作經驗的價值取決于訴訟各方對法官先前工作組織的社會判斷,這種基于社會認知的集體評價可能帶來面向外部獲取合法性的行動優勢。“法官坐在神壇上的地位更多的是由于在長期的司法經驗中逐漸完善的司法體制和法官高尚的法律人格使然。”〔2〕在西方司法往往具有終局裁判的權威,任何疑難問題到了法官手中都會有生效的結論,即使議會作出的反映多數人意志的法案也可能被幾個老頭子(法官)所否決,人們總是相信法官的判斷猶如神授的力量。〔3〕已有研究從不同角度驗證了法官先前學習、生活、工作經驗對司法裁判的作用關系。

在我國,法官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內容更加復雜。與西方成熟法治體系不同的是,我國處于司法變革與轉型期,同時,因我國的司法改革走的是由上而下的漸進式道路,即追仿西方發達國家司法模式〔4〕,同時保持相當程度上的國家行政控制,這種改革思路在客觀上導致了我國司法體系中“行政”與“司法”格局并存且相互競爭的復雜局面。2003年河南洛陽市法官李慧娟在“伊川縣種子公司與汝陽縣種子公司的《玉米種子代繁合同》糾紛”一案中,判決適用上位法而非河南省地方性法規。隨后,案件被發回重審,當事法官和分管領導被撤職。最后,在輿論壓力下才撤銷處罰。〔5〕而我國司法最為學界所詬病的癥狀也是“審、判不一”,“庭審流于形式”。如,在法官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后,判決結果還必須由法院行政領導審查“簽字”后才能生效。①“行政”格局指的是由上而下的行政體制框架下,國家以條(科層體系)、塊(地方政府)的形式來控制和監督并支配的各種法律資源,也包括司法資源,以地方黨委、紀委、政法委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組織為代表。“司法”格局,即,在法律、法規和法理框架下,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法官居中裁判,最終達致定紛止爭的司法目的。來自“司法”格局或“行政”格局的法官,可能會形成不同的知識和技能結構。這種差異主要是因為不同工作環境和模式,進而誘發的行為邏輯差異。

①本輪司法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法院“扁平化”管理,一般案件由法官判決后,直接生效,不再需要領導“簽發”。當然,法院審委會仍然對特定案件具有審查甚至直接改變判決的權力。而且,法院領導甚至法官同事之間各種隱性影響案件審理和判決的現象仍然存在。(一)法官行政工作經驗對司法裁判的促進作用

在西方國家,科層體制等行政體系對法官的消極影響也是存在的。“法律職業者剛開始從事自己的工作時,大都處于職業等級的最低級,由于級別越低,權力也就越小,所以法律職業者的晉級愿望十分迫切,而晉級升遷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從事這些職業的資歷和上司對自己工作的評價。所以,大陸法系的法律職業者不僅不愿輕易改變自己的職業選擇,而且在平時的工作,他盡可能地忠于他的上級。”〔6〕法官的命運取決于他們是否能夠與主導性的政治意見以及司法上級的法律觀念保持一致。甚至希望在職業上取得成功的法官們可能做出掌權者所需要的那種判決,即便政客們沒有施加直接的壓力。〔7〕當選拔、培訓和升職體制的具體執行是由諸多具體的行政官員進行時,他們形成了對法官生活的實際控制。〔8〕從某種意義上而言,上訴是中央政治控制的體現。中央政權通過上訴不時地介入地方事物的管理,因而上訴機制在更基本意義上是與中央政權的政治目的相聯系的。上訴是一個中央政權保證從屬于它的基層爭端解決機構朝著它所希望的方向適用法律規則的機制。

因此,法官要進行司法裁判,就要獲取司法資源和行政資源,即,具有“司法”格局內的自洽和“行政”格局內的認同,在某些情況,后者重于前者。而且,在我國法官的績效考核和“錯案追究制”中,案件如果不能獲得本院領導的同意,或者不能獲得上級法院的認同,甚至不能獲得訴訟各方的認可,而產生重審、再審、改判或涉訴等問題的,則需要追究法官的責任。此時,行政方面的工作經驗有其獨特價值。在行政格局中,國家行政管理是各項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國家往往根據行政體制內組織或個人的地位進行有差別的權力配置,因此,行政體系中的組織或個人更注重并善于與行政主管部門或人員建立關系來獲取更多的資源,同時獲得案件相關主體的認同。如,具有行政領導崗位的法官,更善于領會領導意圖,并施加影響,使得自己的裁判更符合各方“預期”,從而實現裁判的穩定性。C市法官坦言,有時候為了調解結案,就不得不將不利判決作為一種“壓服”策略,迫使訴訟雙方和解。或者為了迫使被告人積極賠償,也不得不以“刑罰”作為一種籌碼。法官也必須積極“理順”自己在法院內外的各種關系,使得裁判更具有效性。類似的實證研究也已發現,在司法轉型司法權逐漸獨立并“替代”行政權過程中,由于司法資源在行政管理體制內外配置的不同,與司法管理權主體乃至其他行政管理主體的關系是案件得以順利判決并執行的重要因素。

綜上所述,具備行政管理工作經驗的法官,往往具備更加豐富的途徑來獲取信息,進而提高判決的效率和效果。尤其是在司法資源配置存在差異的情勢下,這種有助于司法資源獲取的關系運作能力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二)法官司法工作經驗對司法裁判的促進作用

具有專門的司法裁判經驗,可能經由提升法官相關專業知識來促進司法裁判。每一件案件的裁判,都是專門法律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的運用過程,這種運用是以法官在先前工作、學習中積累的事實認定、法律分析、定罪和量刑等有關知識為基礎的。因此,法官職業需要擁有一套專門化的、相對于其他職業不同的知識結構和知識體系,@個職業必須接受專門的培訓和特別的訓練與考核。〔9〕所以,建國以來,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采取各種措施,促使我國法官隊伍的學歷水平、法學科班比例和司法考試通過率不斷提高。

法學專業學生在數年的學習中,即是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占有和法律觀念與思維的養成。在我國法官學歷構成方面,2003年、2004年和2007年,本科以上法官的比例又分別提升到41%〔10〕、516%〔11〕和651%〔12〕,平均每年增長約10%。2016年,據學者網絡問卷調查統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成為法官群體的基本特征(占9785%),其中還有相當部分法官獲得了碩士和博士學位(碩士占3437%,博士占132%),相反本科以下學歷的法官則成為絕對少數派,僅占215%;并且9017%的法官都是法學專業的畢業生,高學歷的法官中6421%都是法學科班出身。胡昌明:真實數據:中國法官基本生存狀況調查,http:///content/16/0730/10/30880678_579510395.shtml.2017-1-20.訪問時間:2016年12月13日。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存在的意義,也在于統一法律職業的準入條件,建立專業化的法律職業工作機制,統一法律職業的專業思維范式、促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推進我國的法治事業。〔13〕根據我國《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規定,法官和檢察官一律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中擇優遴選。

基于以上基礎性原因,我國法官隊伍的法律專業素養不斷提高。從我國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關系角度看,由于各種因素影響,行政管理體制外的司法人員不具有相對的行政資源占有上的優勢,其所擁有的裁判權是相對弱化的,也難以獲取關鍵資源和信息。在這種情況下,不具有行政管理經驗的法官,更可能依賴“法律、法規或法理”來進行司法裁判,并借助“司法”格局來積累經驗和資源。借助專門的法律知識,法官能夠快速對審理過程中所面臨的問題進行直覺反應和邏輯分析,迅速進行裁判。S市的法官在深度訪談中坦言,有些案件從法律上看不存在什么裁判的難度。但是,基于各方面利益博弈和政治、法律與社會效果的綜合考慮,就必須顧及各級關系,規避未來風險,因此,往往導致判決“難產”。這時候,“愣頭青”法官往往會將視點集中于法律層面,而迅速作出裁判。但是 ,該裁判不一定能夠獲得領導包括上級法院或當事人的認可,存在較多“風險”。

具有行政管理經驗的法官往往因其對行政管理權的知悉,缺乏在案件審理時進行證據質證或認證的動力,在司法技能和規律方面的知識和經驗積累也相對弱化。學界普遍疑惑的是,法官隊伍學歷和法學教育的提高和普及為什么沒有形成成熟的法律共同體,并根本性的沖擊司法系統當中行政權對于案件審理與裁判的影響。

對此,值得提醒的是,雖然法官學歷層次不斷提高,但是,當中也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在筆者調研的法院當中,仍舊存在相當數量的“法律業大”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創辦了全國法院干部業余法律大學(以下簡稱法律業大),并在各高級人民法院和鐵路運輸高級法院(后來又有軍事法院)都設立了30個分校;在絕大多數中級法院設立了分部,共設340個分部;稍后又在大多數基層法院相繼設立了教學班,共組建2800多個教學班。相關情況參見王斗斗《時代關鍵詞見證法官隊伍30年變遷》,《法制日報》,2008年12月7日。和“五大畢業生”。“五大畢業生”是指1979年9月8日以后按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序,經省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由國家教委(原教育部)備案或審定的廣播電視大學、職工大學、職工業余大學、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大學和夜大學的畢業生(參加自學考試畢業生也視同“五大”畢業生)。相關情況參見方流芳《中國法學教育觀察》,《比較法研究》,1996年第2期。這些法官受到的培訓往往僅僅包括審判專業技能,而沒有系統且全面的法學學習,其考核也相對松散。黨校畢業生也存在此類問題。而且,當時教學所依據的學說、理論、原則、規則和案例等,與當下司法理念和具體措施存在某些差異。同時,司法考試方面也存在爭議。司法考試初始之時,法院檢察院的參考人員通過率低,導致基層司法機關人才危機。為了走出窘境,一些邊遠、經濟發展滯后地區呼吁提高司法考試的過關率,得到司法部的積極回應,決定對中西部、基層和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放寬政策,如今放寬地區范圍一再增加,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一降再降,司考過關率從2002年的7%逐年攀升至30%以上,基層司法系統的精英化要求開始“打折”。同時,大多數法官由于精力有限,再加上惰性,畢業兩三年后便失去主動學習的興趣,能在工作之余堅持學習者可謂鳳毛麟角。就法律法規方面而言,立法上,我國法律體系尚未完善,存在法律法規之間的沖突、矛盾與搖擺。司法和執法上,由于配套機制的弱化,也存在諸多博弈空間。

在筆者調研當中,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某些基層法官往往對所謂法學理論表示反感,認為這是學生考試才用的,對于實踐卻是無用。但是,卻對相關實踐問題的法律解讀倍感興趣,尤其急于獲取關于法律問題的唯一性、實用性、便利性解答。這也從側面反映出了“司法”格局、“法律規則體系”在法官心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以及法官對自身司法知識與技能提高的內心焦慮與渴求。

綜上,隨著國家法治化進程的推進,“司法”格局與“行政”格局存在張力,而且司法格局愈加獲得認可、具備權威。因此,具有專門化司法工作經驗能夠促進證據分析與司法裁判。

三、法治化程度和司法裁判的關系

行政工作經驗和司法工作經驗并非界限分明,更非不可兼容的。二者對于司法裁判的促進作用都是顯而易見的,不過,其作用機理卻有所不同,并依據嵌入的社會環境而產生變化。就司法裁判而言,遵循司法體系所限定的規則從而獲得合法性、正當性,贏得訴訟各方和社會大眾認可,是法官的責任與尊榮所在。在不同的司法環境下,法官先前工作經驗屬性差異所構成的知識結構和行為模式對證據分析及其司法裁判的影響各不相同。

(一)地區法治化程度對于法官經驗隸屬性和司法裁判作用機理的影響

在司法改革轉型期,諸多因素及其限界未得以厘清。因此,司法人員的權力行使仍然與各級行政管理層的意志息息相關。在強調行政權尤其是司法管理權的環境下,案件裁判必須在相當程度上考慮相關行政領導包括上級司法機關的意志。在這樣的環境下,具有行政管理體制內經驗的法官的能力優勢就可能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因為這種經驗能力與判斷依從了“制度力量”的作用,具有更好的相對合理性,更能促進司法裁判。在筆者調研過程中,就不斷地發現法官在各級法院或各地區法院任職或者輪崗,除了可以增加自身的審判經驗之外,其隱性價值還在于可以建構良好的信息溝通渠道,即各級法院或各地區法院的“非正式”“低可見度”的溝通渠道。同時,下級法院行政領導在上級法院兼任職務的F象并不鮮見。在基層法院,為回應國家治理需求,在專業化司法、行政體制之外形成多種“非專業體制”。這些“非專業體制”一方面可以彌補正式體制的不足。“非正式體制”的掌握與運用甚至成為某些法院領導或法官予以顯示個人能力,為單位進行特殊貢獻的“強勢證明”。另一方面也可能滋生不規范行為。這就需要相關法官進行“高度個人化”的協調、運作,在此,專門的法律知識優勢則可能被削弱。

隨著社會的發展,命令型、控制型的社會治理方式,已難以適應社會發展和轉型的需要。特別是在網絡媒體高度發達的今天,任何一個事件都可能因為其“不規范”之處,而形成強大輿論壓力。因此,在推進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必須根據社會發展和社會治理轉型的實際,從價值理念和具體手段兩個層面,推動治理方式從命令向協商、從單向向合作、從強制向引導、從單一向多元轉變;豐富和發展現代社會治理方式和技術,拓寬社會治理邊界,提高社會治理精度,降低社會治理成本,以社會治理法治化推進法治社會建設。〔14〕以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為導向,以法治化為框架,構筑全社會認同的基本司法規則體系,以實現國家治理。因此,在發達地區,糾紛各方都掌握了相當的信息和資源,單純的“欺騙”或“壓服”策略,顯然都難以實現預期的目的。此時,只有脫離案外因素包括行政因素,通過“情理法”的專業化和程序化判斷,使得各方信服,實現定紛止爭。因此,在群眾權利意識較強,社會法治化程度較高的地域,司法運行以法律法規為基礎,關鍵在于司法裁判是否合法、合理。在這樣的制度環境下,專門的法律知識結構的優勢就可以得到積極的發揮。相反,基于行政管理體制內的經驗優勢則可能被抑制。

綜上,法官經驗隸屬性之于司法裁判的影響,必須嵌入地區法治化水平等社會環境因素,才能還原其具體功用。

(二)關系人對法官工作經驗與司法裁判的作用關系的影響

具有行政經驗或崗位的法官在獲取行政支持方面具有優勢,但是,卻可能存在法律專業知識和推理方面的不足。不具有行政管理經驗或崗位的法官,則恰好相反。因此,后者在遭遇裁判困境時,可能或需要借助請示匯報、提交審委會討論或個人關系幫助。這些應對措施所可能獲得的實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求助對象在社會系統中,尤其是司法體系中所處的位置特征。法官在司法裁判過程中所動用的社會關系對象的隸屬性,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該法官經驗隸屬性所形成的知識結構優勢轉化為司法裁判優勢的可能性與大小。在我國情境下,具有行政領導崗位的關系人可能具有更高的社會權力、地位和聲望;而其他關系人則對于法律、法理或其他專門化知識具有更加豐富的認識和了解。如,法官可能需要尋求法學教授對于某項法律問題的權威解答,或者尋求鑒定專家對于某項專業技術問題的鑒定與識別。

具備行政崗位或工作經驗的法官雖然有資源獲取能力優勢,更善于撬動體制內行政管理部門關系來獲取司法裁判所必需的資源。但是,其法律專業知識可能不足。而作為事實與法律分析、認定組合的司法裁判,在客觀上需要法官一方面整合有關訴訟雙方訴求、爭點和提供的證據來形成裁判,另一方面依據有關法律、法理與實踐的知識,來與領導、上級法院與其他單位進行溝通。一般認為:在此時,與富有行政經驗的關系人相比,動用其他關系人就顯得十分重要。因為,法律專業人士恰恰具備有關法律推理的知識優勢。但是,在筆者的調研中,此推斷并沒有獲得相應的經驗證據支撐。相反,某些情況下,其他關系人的專業建議,并不能為法官或法官同行所理解或認同。或者,法學教授們往往精于法學理論探討,但對于具體的個案,其知識儲備與問題解決能力顯然不足。律師被賦予了專業化辯護的角色,但在實際中,相對于理性辯護,某些律師更趨向于通過“將事情鬧大”“死磕”等方式獲得控方的讓步或法院的支持。而司法鑒定本身也存在鑒定標準、程序和依據方面的困境,更存在大量的投訴、糾紛,最終仍然需要法院的認定。因此,法官從“一般關系人”所獲得的建議,一方面是某些法官對“專業化、技術化建議”的理解與掌握障礙問題;另一方面是裁判最終仍舊需要法官回到法院系統中,仍舊需要自覺遵循或揣摩司法行政領導或上級法院的“主流”觀點。

對于不具有行政崗位或經驗的法官而言,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優勢,更善于快速進行專業的證據分析,但往往在行政支持獲取方面的能力不足,而快速獲取并整合信息與資源是促進司法裁判的重要條件。與行政領導或上級法院組織、個體建立關系紐帶,是中國情境下法官獲取資源支持進而推進司法裁判的重要手段。筆者在多次調研中也發現,不少高學歷法官雖然掌握了相關的法律知識與技能,但往往就是由于不熟悉我國復雜社會結構下的司法運作方式,缺乏行政權力的支持,致使某些案件的裁判舉步維艱。

四、結論與啟示

認知科學與法學研究認為,法官先前經驗是決定司法裁判的關鍵因素,與西方情境下關注法官先前經驗的社會聲望與地位隸屬性不同,在我國情境下,先前經驗的體制隸屬性可能起著更加關鍵的作用,同時,司法裁判所嵌入的制度環境特征與作為支撐的主要來源的社會關系特征,則影響著先前經驗隸屬性優勢的轉化力度。

(一)法官經驗隸屬性

本文研究結果證實了法官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有助于提升司法裁判能力,同時在不同法治化程度背景下,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與司法裁判的相互關系呈現出不同的特點。

首先,法官在社會體系、司法體系中所處的位置及由此所累積的知識結構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其在司法裁判中的優勢。具有行政領導崗位或行政經驗的法官在工作環境中塑造的資源獲取知識優勢,有助于其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廣泛的資源和信息支持,進而轉化為快速有效的司法裁判行為。與以往研究不同的是,這一發現表明法官更善于通過利用來自先前工作環境所塑造的知識結構優勢而非僅依靠基于經驗存量的知識深度優勢來謀求有效的司法裁判。法官先前工作經驗會塑造法官的知識結構,進而影響其在司法裁判過程中的決策。同時,這種知識結構的差異更多的產生于其任職法官前的就職或學習組織的屬性差異,并非取決于工作、學習經驗的存量差異。這意味著,長期以來對先前工作經驗在司法裁判過程中的作用機制認識不清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過分關注經驗存量差異,而沒有真正關注到工作經驗所帶來的知識結構差異,關鍵在于工作經驗是什么、來自哪里,而不是工作經驗的有無或時間長短。法官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尤其是法官任職前的就職組織的屬性更應該引起法官證據分析和司法裁判認知機制等相關研究的重視。

其次,我國社會轉型期行政體制和司法體制兩種力量在時間和空間上并存同時交融的復雜社會結構條件,形成了“行政”和“司法”芍植鉅煨愿窬鄭同時直接導致了來自兩種格局法官差異性的司法裁判行為。社會結構塑造并改變社會行為,這種塑造過程表現為對社會結構嵌入條件下行為主體認知方式和行為選擇的約束,結果表現為不同社會結構條件下行為主體行動優勢差異。與以往研究不同的是,這一發現表明法官先前工作組織所嵌入社會結構和環境仍會對其經驗性質和知識結構產生顯著性影響。本文解釋了組織所嵌入環境特征經由塑造行為來影響組織內工作人員的行為方式和知識結構,進而影響其在離開組織后開展司法裁判的行為。這意味著,除了組織屬性之外,有關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的研究更應該重視組織所嵌入社會環境屬性的差異并挖掘其作用效果和方式。

(二)法治化程度

本文發現法治化程度會影響法官先前工作經驗隸屬性誘發現實司法裁判行為性的潛力大小。在法治發達地區,法官法律專業化工作經驗往往會更有效地轉換為有效的司法裁判行為。而行政管理崗位或經驗的信息和資源獲取優勢則難以得到發揮。與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文揭示了法官來自先前工作經驗的知識結構的環境適應性本質。在法治化發達地區,用于支持司法裁判的信息和資源需要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而在規范的司法規則體系下,利用法律手段獲取信息和資源的能力更多地取決于法官的法律知識和技能而不是基于關系運作。法官的法律工作經驗更有助于其針對證據資格和證明力、證明標準作出更加細致科學的分析。而行政管理經驗在基于關系運作的資源獲取能力則難以適應環境所塑造的司法規則體系。

(三)關系人

本文發現借助利用具有行政領導崗位或經驗的關系人,具有純粹法律背景的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會得到進一步強化。而具有純粹行政背景的法官則難以通過利用其他一般關系人獲得直接的助益。首先,在法律或專業知識方面存在劣勢的法官難以借助相關法律或專業人士的知識的互補來強化其司法裁判。其次,隨著我國法治化建設的逐步完善,在客觀上凸顯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法律知識和技能的重要性。在某些案件中,法官或法院也越來越傾向于經由法學專家的論證或專業人員的鑒定,來為司法裁判提供支撐與支持。尤其是在某些社會高度關注的疑難復雜案件中更是如此。

(四)司法改革建議

本文研究結果發現了我國司法裁判差異的深層次體制原因,尤其是在法治化較低的地區,要改善司法環境,相關政策措施就不能僅停留于表面。更應該重視并強化面向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司法框架體系建設,采取針對性措施來化解甚至打破“行政”和“司法”并存甚至相互競爭的格局,培育法治文化和法律意識。這將有助于更多從事審判業務的優秀法律人才在理性的氛圍下進行司法裁判,尤其是鼓勵更多優秀法官留在基層法院發揮其知識和技能優勢。

本文在理論上澄清了不同制度環境與法官特征的條件下,經驗隸屬性對司法裁判促進作用的差異,不僅有助于啟發立志于從事法官職業或正進行法官職業的人員理性地積累有助于未來司法裁判公正性的經驗,而且有助于為正在進行裁判的法官提供有關如何合理利用經驗優勢和“關系優勢”進而提高司法裁判公正性的方法和技巧,這對于促進我國司法改革和裁判的一致性與公正性有著突出的現實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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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作為一個西方“舶來品”,診所法律教育進入中國已近五年,完成了從理念突破到實踐操作的破冰之旅。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診所法律教育課程共培養學生3590人,承辦法律援助案件1782件,從事法律咨詢萬余人次,并在不同院校中形成各具特色的專門性法律診所。雖然開設此項目的高等院校數量和受關注程度呈現出一定程度的上升趨勢,但是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高等法學教育規模的急速擴張相比,診所法律教育在法學教育中無疑還處于邊緣地帶。在全國近400個高校法學院、系中,只有33所開設了診所法律教育課程,顯得十分單薄。

早在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法學教育體系中出現之初,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就一直困擾著中國的法學教育工作者,即這一美國法學教育的舶來品是否應當成為中國法學教育的組成部分?它對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到底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在我國現行的法學教育體系中,診所法律教育應該獲得怎樣的身份?對這些問題的不同回答,將在某種程度上決定著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的前途和命運。

7月9日-12日,由中國法學會法律教育研究會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主辦的國際診所法律教育大會暨第三屆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大會上,圍繞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議題,諸多法學方面的專家進行了積極而有建設性的討論。其中一些代表性的觀點和認識,或許能為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的發展指出一條光明的前途。

“舶來品”挑戰傳統法學教育

法律診所也給人看病嗎?

法律診所的老師和學生是不是也穿著白大褂?

沒有課本的教學還能稱得上是一門“課程”嗎?

沒有試卷的考試怎么評價學生的成績呢?

診所的學生是以什么身份替當事人打官司?

當“診所法律教育”這個新名詞進入人們視野的時候,伴隨而來的還有一連串善意的玩笑與疑問。

診所法律教育20世紀中期首先在美國興起,是一種強調“從實踐經驗中學習”的法學教育模式。之所以被稱為“診所”,是因為它汲取了醫學教育模式的經驗,類似于醫學院的臨床實習。

在診所法律教育中,法學院的學生在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的指導下處理真實的案件,為處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詢,“診斷”他們的法律問題,開出解決問題的“處方”,并為他們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服務。學生通過辦理真實案件,參與案件的全部過程和細節,訓練解決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培養判斷力、職業責任心,并借此理解法律和律師的社會角色。

對于這種實踐型的法律教育方法,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晨光用三個形象的比喻做了一個很貼切的注腳。比喻一:當司機要比當乘客更認路。傳統的法學教育是老師開著車帶學生尋找答案,診所法律教育是把學生放在司機的位置上,老師在一旁啟發引導,處于主動地位的學生必須獨立思考如何走出一條合適的路,那么他就會更加主動、負責任地學習;比喻二:練武術要融會貫通各種招式。傳統的法學院課程是按一種套路學習,分門別類、程式固定,然而現實生活中卻沒有一個案例是絕對按照學科建制分割孤立的。診所法律教育就是要打破部門法的割絕,拆開各種固定的招式和套路,綜合運用法律規范和法學理論;比喻三:學習游泳一定要下水練習。法學院的學習很大程度上是岸上學習游泳的階段,但是如果沒有到真實的案件中像律師那樣操作和演練,就不可能真正領悟和掌握法律職業的真經。診所式的課程是把真實案件中的法律、事實、人際、經濟、政策、道德、傳統等各種問題擺到學生的面前,這對于學生真正理解社會正義,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念無疑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診所法律教育的理念與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是老師在臺上講,學生在臺下聽,師生之間在課堂上很少開展討論。思維培養是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虛擬想象的基礎上,包括模擬法庭或案例分析也是如此。考試中更多的是對記憶而不是對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測試,這很難培養學生思辨和獨立思考的能力。學生走上工作崗位后,也無法得心應手地運用法律知識去解決具體問題。”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主任甄貞說,“在學校考試成績都是優秀的學生,畢業后到律師事務所竟然不會為當事人寫一份書。”

參加診所法律教育大會的不少法學教育專家也認為,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仍是一種以教為本的教育模式。當然這種傳統的法學教育模式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視的,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生發出一些與法律工作實踐相脫節的問題。其一,以教為本,教師教學難以克服單向性和封閉性,學生學習難以克服被動性、消極性和應付性;其二,學生培養與社會的不適應性。學生面臨擇業時,往往感到迷茫,難以恰當估計自己,在就業初期會有不同程度的挫敗感或與社會的不適應感。法學教育雖然已經給予他們走向社會并從事法律工作的通行證,但卻缺乏對他們從事法律職業所必須具備的綜合能力的全面培訓。正是基于這一原因,近年來,一些法律實際部門和社會對于法律院系畢業生的素質和能力頗多微詞。

法學院到底應該教給學生什么?如果僅僅將法學作為一種坐而可論之道而進行課程設置,就等于拋棄了法學教育的另一個重要功能,即培養學生的實踐和操作能力。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建民認為:“我們雖然在不斷努力進行法律教育方法的改革,但在根本上沒有改變以理解法律含義、傳授法律知識為宗旨的教育模式,因而我國的法學教育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即將學生培養成為法律職業者。”就目前看來,法學院的畢業生的實際執業能力與法律職業所要求的能力之間的差距越來越突出,法律教育中缺乏對法學院學生進行律師基本能力的訓練,而現行的實習制度并不能解決這一問題。

在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體系中,為了使法學院的課程能夠包含一些更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內容,很多高校都會要求學生在法院、檢察院或律師事務所進行為期兩到三個月的畢業實習,還有近年興起的模擬法庭、案例教學都是實踐教學的不同形式,但是這種實習機制面臨諸多問題。在西北政法大學法學院任外教的amelaN.Phan告訴記者,在一些高校,由于最后一個學期正是大四學生忙于撰寫畢業論文和找工作的時間,如果所在學校對實習的時間和結果沒有明確的評價標準的話,“這兩到三個月的實習期只是成為學生日常緊張課程安排以外的一個假期而已”。

實習導師的素質參差不齊,投入精力也往往有限;大多數缺乏系統化、科學化的進度安排和實習指導;對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往往缺乏足夠的重視;學生介入的程度極其有限,一些學生的實習就是裝訂卷宗。至于模擬法庭,在一些學校已經蛻變為“讓外行人看熱鬧”的戲劇化表演,而且也并非是真實的司法過程的再現。四川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左為民認為,從總體而言,盡管實習機制和模擬法庭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律診所的理念,但是由于實際運行中的不確定因素,往往難以保證多數學生獲得足夠的專業訓練。

“向弱者伸出法律的援手”

“與診所法律教育模式相比,中國法學教育改革局限于幫助學生了解和理解法律,缺乏對我們培養的學生能干什么的深入思考,法學院更需要培養學生的律師能力和職業責任心。”甄貞認為,能力的培養應該提到與知識傳授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通過為學生創造在現實生活中實踐法律的機會,培養學生強烈的律師責任感和道德觀,鼓勵學生去思考法律職業作為一個整體在社會發展規律中的作用,思考律師職業的價值和作為律師個人的自身價值。

對于我國傳統法學教育存在缺陷,特別是缺乏法律職業技能的培訓和法律職業道德培育,我國法學教育界是有共識的。問題主要在于對此缺陷如何彌補。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蔡彥敏認為,通過法律診所的設置,讓擁有了一定法律專業知識的高校學生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擁有法律困難的社會弱勢群體實施法律援助,從某種角度說更有利于他們產生對自己法律職業身份的深層次認同。

多年來,在我們的大學校園里就活躍著這樣一群法律援助者的身影,他們利用自身資源,憑著稚嫩的雙肩,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援助推動社會公平與公正,成為民間法律援助事業重要的補充。“出庭擔任辯護人,為因長期家庭暴力受虐待婦女殺夫案辯護;作為人,河北固安某農民夫婦訴醫院和某外國醫療器械公司心臟起搏器民事索賠案,8歲兒童石某遭電擊索賠案等。”面對記者,甄貞教授如數家珍,“由診所學生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有很多都辦得相當出色。”

從診所法律教育項目引進中國以來,法律診所便一直與法律援助緊密聯系在一起。診所法律教育的核心精神在于將現實的社會作為法學教育的實驗室,而法律援助使診所學生置身于現實的社會中把握法律與社會的關系,因此,并不僅僅是法律援助需要法學院師生作出貢獻,法學教育對學生的培養同樣需要法律援助這塊基地。

對法學教育與法律援助之間相依相存的聯系,蔡彥敏深有體會。她認為,一方面,診所法律教育項目不僅有助于推動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而且可以成為培育法律援助后備力量的法學教育基地。通過法律診所可以使更多的法學院學生感受到法律職業人的社會責任和社會急需,從而可能對學生的從業選擇產生直接的影響。另一方面,診所法律教育經歷本身往往也會影響和激勵學生在不同的工作中關注弱勢群體的命運和權益保護,并為此作出力所能及的努力。通過診所法律教育的經歷,通過像律師一樣辦理真正的案件,通過幫助弱勢當事人,能夠促使他們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更關注社會底層人們的命運,也更關注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實現。同時,診所法律教育還有助于學生在法學院學習期間初步形成作為法律職業人士應當擁有的社會責任感,使學生帶著辨別力和免疫力走向社會,逐步積聚成一種越來越強大的抵制和抑制司法腐敗的主體力量。從這個意義上講,診所法律教育有助于使法學教育更契合當代社會發展的急需,并為在更大程度上促進社會正義與法治的實現作出應有的貢獻。因為診所法律教育的核心精神在于將現實的社會作為法律教育的實驗室,而法律援助使診所學生置身于現實的社會中把握法律與社會的關系。

“終極目的是教育和學習”

面對法學教育界的傳統慣性,經過近五年的實踐,診所教育已經在各種形式的實踐性法律教育模式中被證明是一種較好的、培養職業法學人才的方法,因為診所法律教育確實帶給我們不同于傳統法學教育的方法和教學內容。

一些上過法律診所課程的學生在總結中這樣寫道:“與其說是在上課,真不如說是一群朋友聚在一起討論。這里沒有指定的課本,沒有老師填鴨,沒有同學們拼命三郎一樣的抄筆記,一改往日上課時頭腦基本處于休眠的狀態。”“我在這里學會了如何會見犯罪嫌疑人,如何審查各類證據,如何制作訴訟文書。在診所里學習,是我大學四年中做的最有意義的一件事。”

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學目標是要教會學生如何去學習和運用法律,然而“希望在診所中辦一兩個真實的案件就能解決理論與實踐相脫離的愿望,想法似乎過于簡單;希望通過診所一個學期或一個學年的學習,就能積累豐富的經驗,一躍成為合格的、十足的‘法律人’更加不切實際。”

法律診所委員會常務委員、武漢大學法學院教師李傲認為,教會學生自我學習、獨立思考,這才是診所式法律教育最需要達到的、最現實的目標。

學生辦理真實案件只是將案件作為教學內容的載體而不是目標,“診所法律教育的終極目的是教育,是學習。”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劉曉堤說,“學生在辦理案件中所做的一切準備和實踐活動最終都將回到課堂上,并經歷反饋、分析和反復討論等教學環節。沒有課堂和實踐的結合,學生便無法從實踐中充分獲得經驗,也就無從學習到法律的真諦。學生終有一天會離開學校成為法律專業人員,診所式法律教育并非提前把他們推出學校大門,正相反,它打開了一扇窗,讓屬于校外的實踐經驗進入校內,成為法學教育的一部分,豐富了法學教育的內容。”

正因為如此,針對診所法律課程推動法學教育改革和培養法學人才的作用方面存在的觀望和疑慮,蔡彥敏告訴記者:“盡管傳統的法學教育需要改革和完善,但并不是要以診所法律教育取而代之,而是把它作為中國法學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并成為改革與完善法學教育體系的重要機制。”她認為,中國法學教育應向診所法律教育敞開大門,應當確定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法學教育中應有的地位,并納入法學院的課程體系。

“昂貴教育”難過成本控制關

“在北大法學院,診所法律課程是選修課中最熱的一門,每學期開課時,最多只能容納30人的課堂有三四百人報名。很多學生都希望能來旁聽,不要學分都行。”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楊曉雷老師告訴記者,“由于受師資配備的限制,實際接納的學生有限,法律診所不得不面對選擇學生的問題。”

與傳統教學一個老師面對50到200學生相比,診所法律教育無疑是一種高成本模式。診所法律教育要求在極低的師生比例基礎上實施“一對一”的直接指導。相比“灌輸—接納式”的課堂傳授,“監督—操作式”的診所教學要求教師投入更充分的時間和更多的精力,師資問題因而成為困擾診所法律教育發展的一個瓶頸。

在診所法律教育界里,診所教師們被稱作“活雷鋒”。他們大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都曾經參與或目前仍然從事著法律援助工作。對社會強烈的責任感,使得他們有著讓人敬佩的奉獻精神。但是,僅僅靠診所教師的奉獻精神是不足以支持診所法律教育發展的,要保證師資力量,必須建立一個長效保障機制。

從美國診所法律教師隊伍來看,其構成基本上是在法學院原有的教師隊伍之外另行聘請有豐富實務經驗并熱愛法學教育的律師,而且大部分診所教師是專職的,無需承擔診所法律課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課程,在職稱晉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學院其他教師的評價標準。

蔡彥敏認為,與美國明顯不同的是,目前我國的診所教師幾乎都是從原有的法學院教師隊伍中產生的,他們一方面新開設診所法律課程,另一方面還要同時兼顧其他某門或幾門傳統法律課程。一般而言,教師們并不愿意割舍其他的課程而成為一名專門的診所法律教師,且如果只作為一名專職診所教師,也很難達到所在高校對教師工作量的基本要求。同時,由于受我國高校現行人事制度的制約,法學院本身實際上也不具備獨立和另行聘請專職法律診所教師的現實條件。

“從目前已建設診所法律項目的學校看來,建立怎樣的診所教師評價機制是維系診所項目建設及其運作質量的保證。”蔡彥敏告訴記者,在我國各個高校的診所課程一般為3-4個學分,每門診所課程一般有兩個以上的教師,這種與傳統課堂不同的模式,帶來的是如何計算診所教師工作量的問題。從授課場所來看,診所教學有課堂教學和課外輔導;從授課方式來看,有集中授課、分組討論和單獨指導;從指導階段來看,有實踐前的技能訓練,實踐中的個案監督,案件完結后的評估。每周一次的例行見面,數不清次數的臨時見面、電話指導,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跟隨學生開庭一個學期結束,診所教師還要忙于處理“善后事宜”,繼續關注假期案件的新進展,安排學生人的銜接,延續對學生的個案指導。“這是一個具有可變性、難以完全量化的工作,如果讓幾名老師平均分割該門課程的工作量顯然有失公允,很難從制度上鞏固和壯大診所教師的隊伍。”

另外,診所法律教育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也需要法學院提供必要的硬件設施和經費保障。以四川大學法律診所為例,學生每一個案件,需要在交通、通訊、文印、午餐等方面補貼數百元;與此同時,維持一個20-30人規模的法律援助中心日常開支每月需要數千元,一個診所每年需要幾萬元的直接經費,而且還沒有將教師工資、必要的硬件投入等計算在內。相比之下,傳統課堂教學除了占用教室、電教設備等公共資源及有限的教材外,幾乎不需要任何附加投入。

將學生從固化的法律條文中引領到鮮活復雜的司法實踐中來,注重法學理論在法律實踐中的應用,應該是引進診所法律教育項目的一個初衷。然而與法律援助息息相關的診所法律教育作為一種實踐性極強的法學教育模式,在中國的制度化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臨成本與經費、診所師資、管理人員等種種難題。四川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左為民認為,成本難題在今天的中國顯得更為嚴重。高校本來就缺乏國家財政的足夠支持,也缺乏民間力量的資助,近年來的擴招更是加劇了財務和師資的雙重緊缺。在此前提之下,“大課堂+圖書館”的儉省模式高校尚可勉力維持,而精細化、消耗性的“昂貴”實踐課程暫時還不具備普及的條件。

目前,在我國設有法學院、系的高校中,只有少數設立了診所法律教育項目,更多的院校雖然已經表示了對該項目的強烈興趣,但卻由于經費、師資等原因尚無法啟動。如何保障診所法律教育在學校的持續發展以及如何促使更多的高校能夠加入是一個必須關注的問題。

走過五年的歷程,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在不斷積累經驗的同時,也面臨著一個又一個新的挑戰:如何確定診所學生“準律師”的辦案身份;如何協調診所法律教育課程與其他課程的關系;如何解決診所教師的超負荷工作量的問題;如何保障診所教學穩定的教學來源;如何有效地組織和管理法律診所;如何為診所學生創造良好的校外實踐環境;如何為更多的法學院學生提供法律實踐的機會中國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是“跳躍式”的,在接受了國外三十多年來的診所法律教育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診所法律教育已經踏上與中國法學教學的契合之路,正如一位美國資深診所教授所說:“我們今年來幫助你們了解診所式教育,但我知道,十幾年、幾十年后的中國法律診所可能讓我們不認識,是全新的法律診所,那是中國的診所式法律教育。”

生為責任而來

第一次聽說“法律診所”這個名詞是在與北京大學法學院志愿者有關法律援助的一次對話中,那位志愿者興奮地向我描述著參加法律援助后帶給自己心靈上的巨大震撼,也成就了我對診所法律教育最初的感受。

終于有機會深入了解這樣一個新生事物之后,才發現在這片實踐教育的廣闊天地中,竟是女性撐起了診所法律教育的多半邊天。12位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中,有8位都是法學教育界非常優秀的女性,診所法律教育能走到今天,可以說每一步都離不開她們堅韌和執著。

為什么在男性占主流話語權的法學界中,診所法律教育這塊領地卻會集了如此之多的優秀女性?是什么吸引了她們關注的目光?

了解診所法律的課程之后,才明白,都說診所教師是“活雷鋒”,不僅僅因為這項極富育人智慧的實踐性課程,需要教師承擔更為繁重的工作任務,更因為沒有相對應的考評體系,在職稱的評聘和發展的空間上,診所老師要承受著比普通教師更多的壓力。如果沒有愛心,沒有一點非功利的教育理想,這項工作想要堅持下來,恐怕很難。

讓人欣慰的是,在高校,越來越多負責任的法律人通過艱苦而充滿希望的努力,為法律與社會的融合揮灑他們的激情與理性,在中國法治的道路上烙下了他們深深的印記。在這樣一個喧囂浮華的年代,他們忠誠于自己的理想,他們以法律人的名義,守望這片蒼茫的土地,滿懷喚醒山河的勇氣,踏上荊棘叢生的法治之途因為,他們生為責任而來。

【鏈接】診所法律教育與法律援助制度的關系

診所法律教育將法學教育事業與法律援助制度聯系起來,對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具有現實意義,但是,這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診所法律教育與法律援助制度的聯系

1.目標的一致性。診所法律教育的目標之一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這與法律援助的目標是一致的。診所學生通過法律援助案件,為社會弱者提供法律幫助,有助于培養學生參與公益服務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2.社會的需求性。當前我國法律援助的最大問題是供需矛盾突出,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很大,而法律援助機構限于人力、物力和財力,只能對申請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人進行援助,而法律診所的案件主要是法律援助案件,緩解了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適應了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需要。

3.教育的迫切性。法律援助作為法律診所采用的方式之一,為學生提供法律實踐的機會。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法律咨詢、法律文書、訴訟等方式,提高對法學理論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培養法律實踐的基本技能,而這些是法學教育改革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診所法律教育與法律援助制度的區別

1.性質不同。法律診所是法學院學生進行法律實踐的基地,診所式法律教育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而法律援助是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它追求的是使社會弱勢群體真正能享有訴訟的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主體不同。法律診所的主體是法學院的教師和學生。而法律援助的主體是法律援助機構,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社會的弱勢群體。

3.方法不同。法律診所通過教學和實踐的方法培養、鍛煉學生的法律操作能力。而法律援助是通過為弱者提供法律幫助的方法實施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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