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

時間:2023-10-16 10: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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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思維與法律思維

第1篇

【關鍵詞】普法教育 公民意識 法律信仰 法律思維

普法教育作為我國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程,至今已經持續開展了二十多年。二十多年來,普法教育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公民的法律意識得到空前提升,各項依法治理工作穩步推進。”但是,普法教育是一項長期性、系統性的工作,面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管理方式不斷變革的新形勢,普法教育在各方面亟待創新。未來的普法教育,有必要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不斷創新普法教育的理念,進一步提高普法教育的實效性。

一、普法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公民意識

普法教育已經進行了二十多年,我們普法教育的目標到底是什么?是讓老百姓知道我國有多少部法律,把法律知識灌給老百姓嗎?還是讓老百姓知道自己有哪些基本權利?這些以追求表面內容為主的普法教育都是膚淺的,不符合現代法治本質要求的。那么我們的普法教育要追求的是什么呢?普法教育不是讓每一個人都知道《刑事訴訟法》《婚姻法》又一次被修改,而是讓人們明白修改這些法律真正意味著什么;也不僅僅是讓老百姓了解訴訟法的具體操作程序,更重要的是讓人們認識到程序優先在法治進程中意味著什么。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未來普法教育的目標應當是培養公民意識。“所謂公民意識,主要指公民對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其相應的權利、義務的認知和社會價值取向。”公民意識涵蓋了法治意識,是法治國家的思想基礎。我國依法治國目標的實現,不僅要依靠完善的法律體系,還需要公民自覺地遵守和維護現有法律。這里所說公民意識,不是泛指公民的意識,而是特指具有憲法理念和法律精神的意識,他既包括公民對自己和他人權利的認知,也包括對尊嚴和價值的認知,以及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感。“一個國家要進入法治化狀態,不僅要以體現正義的良法為基礎,而且要以理解法的精神的公民為社會基礎。”在未來普法教育過程中積極培養公民意識,能夠積極推動我國依法治國的實現。

二、普法教育的重點是實現法律的內化,確立法律信仰

英國著名法學家哈特把人們對法律的態度分為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外在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對法律的態度是內心并沒有真正接受法律而只是觀察法律,他們將法律的要求視為一種外在的強迫,出于無奈而接受;另一種是內在觀點,持這種觀點的人對法律的態度是從內心接受并且以法律為其指導,他們將法律的要求內化為自覺的行為,并以法律的要求作為評價自己行為的標準。哈特的這種區分給我們研究普法教育提供了另一個視角。“法律信仰是人們基于對法律的認識而形成的對法律深信不疑和確信服從的一種價值取向,是人們在對法律認識和對法律功能評判的基礎上,所形成的一種對法律規則與法律功能的確信狀態。”縱觀我們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更多注重普及的是法律的具體內容,局限于使人們知法和懂法的狀態。大多數狀態下法律并沒有被內化,而成為對法律規則持外在觀點的人,是出于無奈而接受法律,從內心抵觸、規避法律。筆者認為我國的普法教育現在已經基本完成了讓人民群眾知道法律、懂法律的第一步任務,下一步普法教育的重點應該是實現法律的社會內化,著眼于使人們從對待法律規則的外在觀點向內在觀點轉化。也就是說,使法律規則成為人們“心中的法”,使法律規則被人們從內心真心接受,并且將法律的要求內化為自覺地行動。具體來說我國今后的普法教育要從普及法律知識向弘揚法治理念與法律精神轉變,要將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精神向國人普及,讓人們理解現代法治的真正內涵,進而在全社會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

三、法律思維方式的培養是普法教育的必然趨勢

法律思維方式作為思維方式的一種,它與其他思維方式相比有許多獨特的特點。“法律思維方式以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為根本價值取向,重在維護權利、制約權力、契約自由、保障人權,反對義務本位、官本位。”“如果說,政治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利與弊的權衡,經濟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較,道德思維方式的重心在于善與惡的評價,那么,法律思維方式的重心則在于合法性的分析。”法律思維作為一種特定的思維方式,是尊重人的主體地位,以權利和義務為核心,按照法律的邏輯來分析和解決問題。在法治社會里法律思維方式必然將成為占主導地位的思維方式。我國經過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社會正向法治化邁進,國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人們對法律的需求也在不斷變化,普法教育的重點也由注重具體知識傳授轉向宣傳法治理念。這種轉變恰恰與法律思維的價值取向相吻合,社會中普遍的法律思維方式的養成需要長時間的法制教育,法律思維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建設法治社會的堅實基礎,在未來普法教育中注重公民法律思維方式的培育是必然的趨勢。

總之,我國的普法教育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未來的普法教育肩負的責任更加重大。今后一個時期,普法教育必須不斷賦予新的時代內涵,積極開拓新路徑,以創新的精神、創新的思維來部署落實,努力開創普法教育新局面。

【參考文獻】

[1]白銀燕,李才榮. 淺談我國普法中的問題與建議. 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23(3).

[2]王東. 關于公民教育基礎問題及基本內涵的思考. 中州學刊 ,2006(4).

[3]解連峰. 公民意識——中國法治的保障. 黑龍江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10(8).

[4]紀智媛. 論法律的信仰,黑龍江教育學院學報, 2007(11).

第2篇

關鍵詞:法治文化;法律與生活;法律啟蒙

中圖分類號:G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568(2013)36-0039-02

當前,我國在中小學階段對學生的法治文化教育上存在明顯不足。初中的法律常識只能算是守法教育,并不能讓學生形成正確的法律價值觀念,更遑論法治精神。當然,在高中階段的政治課程體系中,《法律與生活》校本選修課程的開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中學法治教育上的不足。下面,筆者將結合自身在開設本課程中的經驗談一點看法。

筆者把法治文化教育的內容限定為《法律與生活》,雖然不可能做到徹底的系統性,但也不是照本宣科,照搬教材內容。因為法是包羅萬象的,而市面教材也完全按照大學學科要求設置,因而沒有特別適合高中學生的。于是,根據生活中的熱點、學生遇到的問題,筆者通過法律視野對這些問題做出了具體的、客觀的回答。以下是筆者其中一個學期的教學設計:

為更好地說明筆者的設計意圖,下面選其中部分內容再進行詳細介紹:

第1課時主要是想讓學生知道法的價值。中國人非常喜歡追求實體正義而忽視程序正義,我們的媒體對此有大量報道,而老百姓似乎也習慣了“搞大”的做法,只要存在侵權、違約等行為,受害者往往先想到的是鬧事、靜坐、跳樓、燒公車等手段,至于正確維權,按程序一步一步走,似乎大家都沒有這個耐性。《紅潮風暴》這部電影告訴了我們有時候程序比實體更重要,實體正義必須通過程序正義來實現。

第3、4、10課時主要是用視頻的沖擊力影響學生,使他們明白一些違法行為會帶來家破人亡、不可逆轉的人生后果。

針對深圳學生家庭離婚率較高,如一個50人的班級一般會有3~5個離婚家庭,筆者特意設置了第12課時――《財產千萬親情幾何》,讓學生了解婚姻、家庭及繼承的法律問題,目的是想告訴學生父母有選擇婚姻、追求幸福的權利,孩子也有選擇自己認可的監護人的權利。在家庭中,孩子是三角形的一角,具有穩定的作用,因此,要學會做一個善解人意的好孩子,做家庭關系的協調劑。

……

在學生的“學”上,孩子們積極性相當高。當然,這個積極性是呈增函數形態逐漸遞增的,因為剛開始筆者采取大學教授模式,發現學生狀態不佳。于是,才逐漸用案例、視頻導入情境,以點帶面,逐漸深入,學生也終于漸入佳境,以至于最后經常互動,如模擬法庭等的開展,使法治文化的普及變得非常成功。下面是筆者的學生,羅宇豪同學對校本選修課程――《法律與生活》的學后感言:

通過這個學段《法律與生活》的學習,我覺得我對生活中的法律常識有了一個基本的了解,這對我將來畢業后與社會接觸,融入社會,并在社會生活中學會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等將帶來極大的幫助。我頗為欣賞老師認真、嚴謹的教學氣氛,上課時不僅詳細生動地為我們講解生活中可能不能意識到的法律問題與漏洞,同時也為我們播放相關論法視頻及某個法律問題上的電影。這樣不僅讓課堂變得活躍,同時也讓我們能更加強烈地領悟到生活中法律的形式。而我對法律也越來越感興趣,有空時,我會上網查詢相關法律條文,或者在一些論壇里找尋圍繞在我們身邊的事物中所包含的法律因素,進一步了解更多被保護者或群體與法律權限的關系或者立法的流程,例如,如果你被虛假廣告騙了,應向工商部門反映情況,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不是忍氣吞聲,任由他人受騙讓不法分子更加猖狂;假如你“拾金而昧”,數額較大而拒絕歸還,會被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學校沒有權力開除在校的學

生……所有的一些細節也許都與法律緊密相連,法律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在中學開設法律常識課程,不僅僅是一種簡單的普法宣傳,更是一種系統的法律啟蒙教育。常規的法律教學和政治課教學一樣過于抽象,因此,教師在講授法律課程時,需要在課程設計上考慮受眾的接受能力,盡量把課程設計得貼近生活實際,添加大量的互動元素,增強內容的趣味性。通過多個學期的教學實踐,筆者明顯感覺到學習過上述課程與沒有學習上述課程的學生之間在法律認知上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大部分學生參加學習后,看待社會問題更加理性,并開始從法律角度來思考和分析各種社會現象。他們在家庭或者生活中遇到糾紛矛盾時會主動尋求法律途徑,甚至給父母提供比較全面、成熟的法律建議。種種跡象表明,通過系統的法律啟蒙,能夠較早的提升學生的整體法律素質,為社會輸送更具紀律性和法律意識的合格公民,同時也使學生具備了一定的自我保護能力。

參考文獻:

第3篇

關鍵詞:法律思維;現代企業管理;應用

一、引言

法律思維是我國現代化發展所應進一步重視的關鍵內容,知法懂法不僅是我國國民應具備的,更重要的是我國現代化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應將法律思維與管理工作進行合理有效的結合,使管理工作的原則與基本方法以法律為主要依據,這種法律思維的現代企業管理更加符合我國發展現狀,進而促進現代企業擁有更為廣闊的發展前景。將法律思維與現代企業管理相結合,是推動國家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實現現代企業管理對法律思維的有效應用,不僅能夠提高企業管理工作的效率,還能保證企業的發展穩定性,是推動我國現代化建設完成的重要前提。

二、法律思維對于現代企業管理具有重大意義

1.降低現代企業生產經營中的諸多風險。在我國現代企業管理工作進行的過程中,法律思維的應用具有重大的影響意義,首先能夠降低現代企業生產經營中的諸多風險。企業運行與發展的過程中會面臨許多選擇與挑戰,想要使企業規模在激烈的競爭中得到擴大就要開展一系列的項目投資,這是現代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風險較多的內容。只有選擇合適的項目才能保證企業的發展的安全性,想要有降低免現代企業生產經營中的風險就要善于將管理工作與法律思維進行融合,使管理工作的原則與方法更加合理有效。法律思維的應用可以幫助現代企業對各項投資項目進行更為準確的判斷,分析其在開展過程中可能帶來的潛在危機,對于不符合法律規范的投資項目不予考慮,這樣會使現代企業生產經營中的風險得到有效降低,從而對企業的規模發展以及經濟效益的加強具有積極的推動性作用,從而利于我國現代化經濟的穩定發展與建設。

2.顯著降低企業運營風險,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加強法律思維的應用還能顯著降低企業運營風險,進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這是現代企業進行完善與發展中十分重視的內容。經濟效益是企業發展過程中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只有提高經濟效益才能保證企業的運營與擴大發展,所以想要使我國現代企業在未來能夠得到更為可觀的經濟效益,就要將法律思維有效應用于管理工作中。法律思維的存在使得現代企業管理對企業運行過程中的各項工作得到更加嚴格的管理,從而有效的避免了一部分運營風險的發生。企業運營風險會導致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這對于企業的經濟效益來說具有重要影響,想要提高現代企業經濟效益就要降低經濟損失,所以加強對企業運營風險的管理至關重要。對于現有的企業管理條例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對于缺少法律規范的條例內容進行改進與完善,這樣能夠顯著提高企業管理的有效性,使管理工作在我國法律的支持下積極進行。

3.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和風控手段。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和風控手段也是法律思維在現代企業管理中應用的重要意義,管理制度是現代企業進行管理工作的前提,現階段我國企業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的現象,這使得管理工作質量不能達到相關的要求與標準,對于現代企業的發展起到較為嚴重的限制作用。法律思維的應用使得我國現代企業對于管理制度進行全面的完善與加強,在現有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國家提出的相應法律法規進行合理的應用,完善管理制度中的主要內容,使其具有更強的實用性與有效性,在進行管理工作時能夠提高相應的制約與控制作用,使不符合管理制度的工作內容得到及時的改進。風控手段是我國現代企業發展中較為重要的內容,現代企業面臨的風險來自于各個方面,所以全方位的風控手段對于減少企業運營風險至關重要,法律思維的應用將更為全面的完善風控手段,使其在面對企業運營風險過程中能夠發揮更為積極有效的作用,從而避免企業陷入較為嚴重的風險挑戰中,對于現代企業穩定化發展與建設的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三、法律思維在現代也業管理中的應用舉措

1.強調規范化管理,營造企業法治化文化氛圍。目前我國現代企業管理工作中正在對法律思維進行積極的應用,其中主要表現在加強規范化管理,營造企業法治文化氛圍。企業管理部門將法律思維與以往的管理方法與原則進行合理的融合,對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相關的法律思維教育與開展法律思維交流活動,積極鼓勵管理人員進行現代化法律思維管理的學習,將法律作為管理過程中首要遵循的原則。強調規范化管理就需要對以往的管理措施進行合理的改進,統一企業管理標準,督促管理部門嚴格遵守管理相關規范進行管理工作,對于企業中存在問題的工作環節進行及時有效的發現并督促改正,同時以法律為基礎處理相關違反管理規定的相關事件。營造企業法治文化氛圍需要企業對法律思維加以重視,企業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管理人員開展必要的學習工作,傳達國家最新的法律內容,使企業管理與國家法律進行緊密結合,從而提高管理工作的高效性與有效性,這對于企業的未來發展具有積極的影響作用。

2.提升員工的法治思維,加強管理規范化建設。提升員工的法治思維,加強管理規范化建設也是我國現代企業所應重視的內容,員工的法治思維對于企業各項工作的進行起到直接的影響作用,只有員工的法治思維的加強才能保證企業各項工作在符合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下進行。想要提升員工的法治思維就要從實際工作中對其進行積極的鼓勵,使其接受相關的法律思維教育,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與其自身工作相結合,使其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與嚴格性,這種法治思維就能再其進行工作中起到重要的監督作用,防止不符合企業管理做法的出現。加強管理規范化建設首先就要對以往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根據相應管理措施存在的不完善之處進行必要的改進,使現代企業管理更為規范化,在管理工作中發揮更為積極的作用,從而提高企業的發展速度與穩定性,這對于我國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3.推動企業管理改革,保證企業競爭激勵制度有效性。推動企業管理改革,保證企業競爭激勵制度有效性也是我國現代企業未來發展中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內容。改革是發展的必經之路,只有推動企業管理改革才能使管理方法更加符合我國的發展現狀,從而在面臨各方風險與壓力的過程中發揮出更為有效的作用。企業競爭激勵制度是保證企業內部積極進步的重要措施,競爭激勵制度要在相應的法律規定之內才能體現出其有效性,所以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要進一步完善與改進企業競爭激勵制度,使這種良性競爭帶動企業的自身發展與進步,進而提高其與其他企業的競爭能力,在激烈的市場競爭壓力下還能取得相應的發展。

四、結語

法律思維對于現代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至關重要,只有將法律思維合理融合到企業管理方法中才能推動管理的可行性與有效性,現階段我國現代企業在對法律思維進行應用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不夠完善的方面,相信經過我國企業在未來的不斷努力下,能夠更好的將法律思維進行應用,提高企業管理的積極性與有效性,使現代企業管理水平得到顯著提升,進而推動企業在未來的有利發展。

參考文獻:

[1]冉令軍.法制思維與法制方式管理企業探討[J].科教導刊(下旬),2016,05:136-137.

第4篇

關鍵詞 法律素質 大學生 法治

作者簡介:寇曉燕,成都大學政治學院,副教授。

在當今中國,法治已成為國家治理的基本原則與方略。黨的十報告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確立為推進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吹響了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軍號。作為國家和社會未來發展的支柱力量,青年學子的法律素質高低無疑直接關乎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進程。然而近年來,劉海洋傷熊事件、馬加爵案、藥家鑫案、復旦研究生投毒案等大學生違法犯罪、命案要案頻頻發生,這些典型個案不但折射出大學生群體存在的亟需關注的心理問題,同時也凸顯了高校教育如何切實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增強其對法律的敬畏精神的必要性與迫切性。

一、培養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質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然要求

法律素質是指通過經常研習和日常生活獲得的法律知識,經過深入思考、判斷和分析后內化形成的法律意識和由此確立的源于內心的對法律的信仰服從以及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它對一個人處理問題的思維習慣與行為方式等發揮著重要作用。法律素質是一個內涵極其豐富的綜合性概念,普遍認為,它是由法律認知、法律意識與法律能力三個維度所構成。首先,法律素質養成是以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為前設的。只有儲備了較為豐富的法律知識, 理解法律的內在精神,深刻領會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才能為培育正確的法律觀念意識和提升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奠定基礎。其次,法律素質培養的核心是法律意識的確立,法律意識包括法治觀念、權利意識、程序意識等,是主體對法治理念、制度的心理反映,體現了主體對于社會法律現象的精神態度,其標志是在對法的科學認識和由此形成的良好的法律思維基礎上對法律真誠信仰的確立。第三,法律能力是法律素質培養的關鍵,是法律知識與法律意識在實踐中的外化。具有良好的法律能力要求具有遵紀守法和良好的依法辦事的能力,具備積極維護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至上的效力與最高權威地位,敢于同一切違法犯罪現象作斗爭的勇氣與能力。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開啟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新時代,法治中國的藍圖越來越清晰,有了完善的頂層設計的指導,還必須有具體的實踐落實,只有法治成為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自覺意識,才能讓法治國的理想照進現實。正如澳大利亞學者沃克所說:“歸根結底,法治力量和他的健康發展并不依賴于專業法律人員,而是依賴于廣大群眾對法律的態度。只有當普通人也認真守法時,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沒有普通群眾遵守法律的態度,就沒有法治。” 法律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內化為民眾的主體意識與潛在素養,是法治的生命力所在。一個充滿了法律精神的社會,才有可能建立起有效的法治秩序。先生曾說:“欲知明日之社會,先看今日之校園。” 法治社會建設的目標能否達成,大學生作為其推進主體本身的法律素養的提升是一個前提和重要因素。高校無疑承載著大學生法律精神養成的重要使命。大學生作為未來推動國家發展的中流砥柱,如何卓有成效地培育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促使其將法律素養內化為自身的文化心理結構和人格類型中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使這一受過高等教育對于未來社會發展進步具有舉足輕重影響的群體成為國家法治理想實現的中堅力量,為社會主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提供堅實的基礎保證,就顯得特別重要。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須充分認識到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大環境下,大學生群體法律素質的提升及其這個群體在多元化時代展示的法律態度對社會各個領域和方面產生的深遠影響力,站在促進國民整體法律素質提升,加速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推進社會全面進步的視野和高度,而不是僅僅囿于大學生這個特定群體本身,來深刻認識進一步提升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歷史意義。

二、大學生法律素質存在的問題分析

從法律素質蘊含的三個維度來考察,當前大學生群體的法律素質與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理想的要求之間仍存在較大的需要提升的空間,具體表現為:

對法律的認識是零散的、碎片化的,法律思維有待強化。在全民普法的法治語境下成長起來的大學生們在長期的學習與生活實踐中累積了一定的法律知識,但是由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對法律知識的獲取并沒有經過系統化的訓練,很多大學生對法律的認知呈現出碎片化的狀態,尤其是對于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精義缺乏整體的系統把握和深刻的認識。總體而言,很多大學生對法律的理解仍停留于比較模糊的、感性的階段,還未達到作為未來社會精英群體應有的深度和高度。由于缺乏對法律的科學認知,因而無法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維,在遇到一些情、理、德、法糅雜的復雜情境時往往會習慣以倫理、人情思維來作出評價,容易被感情或情緒所左右,無法作出理性客觀的判斷與分析。

對法律源自內心的真誠信仰尚未真正確立。古人云:“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若要建設一個法治社會,必須建立法律的至上權威,使法律真正成為人們的信仰。正如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所說,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為僵死的教條,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其實,實現法治理想最大的障礙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備,而在于社會群體對法律的冷漠態度。雖然法治在中國已成為一種主流話語,但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作為后發型法制現代化國家,我國法治建設所遭遇的實踐困境首先表現為法律信仰的危機。由于受到社會上司法腐敗等亞文化現象和“人情大于法律”、“權大于法”以及“以權代法”等傳統“人治”思想的影響,部分大學生對法律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產生了質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負面價值觀念的沖擊甚至導致一些大學生為實現個人目的,無視法律的權威,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這些現象的出現反映了部分大學生缺乏堅定的法律信仰,未能在內心深處形成對法律存在的高度認同感和敬畏感,因而難以做到用法律的準則和法律精神自覺抵制各種與法不容的歪風邪氣,維護法律的至上權威。 參與法律生活的意識和能力有待提高,存在知行脫節現象。德國著名的法學家魯道夫?耶林指出: “為權利而斗爭是一種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法律本身是一門實踐性的學科,其指向的是現實中爭議問題的解決。很多大學生雖然通過學習儲備了一定的法律知識,但法律意識的層次性還不高,遇到問題時還不習慣于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和尋求解決方法,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本質上意味著一種權利賦予與保護,缺乏主動運用法律維權的意識,并且將理論知識靈活地運用到實際生活中的能力不高。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許多學生并不善于和勇于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盡管在日常生活的消費、兼職、就業過程中經常遭遇侵權,但不少學生會選擇忍氣吞聲、放棄權利。可見,他們對待法律的態度往往呈現出矛盾性的特征,一方面對理想的法治社會極其向往,對法律的學習也極具熱情,但同時在實踐中參與法律生活的積極性不高,反映出其現實行為與對法治理想的追求之間的聯系尚未完全建立。

三、提升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具體路徑―――基于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的思考

就高校目前課程體系的設置而言,面向全體開設的公共基礎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它在拓展學生的法律知識面、培育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方面發揮著重要功能。所以,高校教育者必須依托這門課程并在教學實踐中努力探索增強課程教育實效的具體路徑以達到提升大學生法律素質的目的。

(一)明確教學目標

布萊克斯通認為,每個人都應當學習法律,但不是學習法律的技術細節,而是理解法治的精神。沒有精神上的法治自覺,就沒有法治社會的形成。法治表現為制度卻形成于精神,法治社會的建立絕不僅限于物質層面的制度建設,最為關鍵的是支撐整個法治大廈的精神層面的意識與觀念的確立。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中國民主法制進程的推進,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標定位已從最初的向大學生普及基本法律常識發展到以如何提升大學生法律素質為目標的階段。這意味著當下大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重點是建立法律思維方式,培養法律意識與法律信仰等內在法律精神。教學實踐表明,試圖通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一門課程的教學在有限的課時內使非法學的不同專業的大學生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所以法律素質的訓練應以幫助學生認識隱藏在法律條文背后的思想,學習使用周延的態度來觀察法律問題。2013年最新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教材關于法律基礎部分的修改正是在傳遞著這樣的理念,具體的部門法律和法條幾乎很少涉及,更加注重法理和法律精神的傳達以及法律思維的培育。教材的這一變化也要求教師在具體的教學操作過程中必須明確教學目標,正確處理和把握法律知識傳授與法律素質培養的關系。法律素質培育無疑是以法律知識的傳授為基礎,但是,法律知識的儲備量并不必然與法律素質的高低存在正相關關系。“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只能說明其對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了解程度以及對法律條文的熟悉情況。對法律意識的培育是一項綜合工程,并非僅僅以對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來衡量。” 因此,高校教育工作者必須認識到法律“不僅包含著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 ,不能在教學中單純追求學生對具體法律條文掌握的數量而忽視法治理念、法律思維以及法律信仰與情感等精神性法律觀念的培育, 應更注重實現大學生內在法律意識、精神的整體提升。

(二)精心選擇和安排教學內容

教學內容的選擇和安排,制約著大學生的情感體驗,自然也會影響教育目標的達成。如前所述,當前高校法制教育應當突出的是法治精神的傳達,所以,在教學實踐中,教師必須深入鉆研法律基礎課的教學內容,并能融會貫通提煉出其中的主要法律精神來對學生進行滲透教育。一個國家浩繁眾多的法律之所以能構成一個內部協調的有機體系,就在于這些法律條文遵循或體現著共同的法律理念和精神,如民主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義、權利義務對等等。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應注意挖掘法條背后的法理,梳理教學內容各部分所包含的法治觀念,將其從各個具體法律部門中挖掘出來,使“法治”精神成為貫穿整個課程講授的一根主線,并將其融入到相應的具體知識傳授中去,潛移默化地滲入到學生的觀念中,使法律基礎課的教學真正實現提升大學生內在法律精神的目的。

在安排教學內容時教師需要對當下日新月異的現實教育環境有準確的把握,因此,教學內容要結合新媒體時代教育環境的改變,尤其是虛擬環境等因素的入侵,引導學生識別網絡虛擬空間下的法律風險,正確認識新出現的法律現象,樹立正確的法制觀,形成自控、自律的法律行為習慣。同時,要注意把握學生的心理,認識到“人的需要在人的心理―行為過程中處于起點位置。尤其是在人們接受外部信息時,需要決定著‘灌輸’是否有效。” 所以,在內容的講授與安排上,應密切結合大學生的社會生活和日常實際需求,結合大學生在消費、戀愛婚姻、兼職、擇業中可能遇到的諸多現實問題以及因材施教,針對不同的專業擇取相應的具體法律規范予以重點講解,這更容易激發他們主動學習的意愿并易于取得良好的學習效果。

(三)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與手段

第5篇

如果說法院改革初期,是采取“摸著石頭過河”的方法,居于指導地位的是實用主義、經驗主義和功利主義思想的話,那么,我們有理由可以相信,2001年最高法院肖揚院長提出要樹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則可以說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這一要求的提出,彌補了前期法院各項制度建構和改革理念準備不足的缺憾。同樣也正是由于前期的法院改革僅在低層面上推進,而未注意到系統改革的跟進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帶來的效用正在逐步減弱。最高法院提出的《關于加強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應時出臺,這涉及法院審判主體改革問題,屬于諸項改革的關鍵之處,屬“點睛之筆”。因為在各項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而法官思維方式的準確定位,無疑是法官隊伍職業化的重要一環。筆者擬從法官思維方式概念分析入手,對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現狀及原因的分析,進而探索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應具備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問題,并借拙文為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工程添一磚瓦。

一、法官思維方式的概念

先來了解一下思維的定義。所謂思維,一般意義上應該指依照邏輯推理來觀察、認識、判斷的客觀事物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并以語言、文字的等形式加以表現。

目前許多學者分析論證時往往將法官思維方式與法律思維方式等同起來,筆者對此不敢茍同,因為法律思維方式,可以說是最近幾年才被我國法理學理論界學者從西方法學引進并加以闡述的概念,它是指人們在長期法律實踐過程中,隨著對法律品性認識的不斷提高,系統了解了法律方法之后,逐漸形成的法律思維方法。可以說,法律思維的形成是法制(治)進化的標志,因而它要求人們使用法律思維方式來理解法律規范、法律概念和法律事實。說到底,它就是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職業法律群體的科學思維方式。法官思維方式則是指法官在行使國家審判權的過程中,為了公正、公平地處理案件而按照一定的邏輯來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一種思維定勢,它的踐行主體是法官,并不涵蓋法律職業群體,這類思維方式會隨著法官個體因素的不同、法官所處的時代背景和社會文化背景不同而有差異,是一種不斷發展和變化著的法官這一特殊群體的思維方式。

二、當前法官思維方式的誤區及原因

記得有位學者說起過這樣一個事例:有一位女法官在審理老年夫婦離婚案件時遇到一個難題,如果嚴格依法判決,房屋只能判歸男方所有,而女方只能流落街頭無家可歸。女法官腦海里想起自己是優秀黨員、“三八紅旗手”,于是決意將房屋一分為二判給兩方當事人。這樣的判決,在許多媒體或者老百姓眼里,無疑是公正的合情合理的判決,甚至許多法官也會支持或同意這樣的判決。然而這其中也折射出當前我國法官的思維有一種平民式的實質性思維傾向。這里所謂實質性思維,又稱實質主義思維,指法官注重法律的內容、目的和結果,而輕視法律的形式、手段和過程,也表現為注重法律活動的意識形態,而輕視法律活動的技術形式,注重法律外的事實,而輕視法律內的邏輯。與其相對的是形式主義思維。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第一,在法律與情理關系上傾向于情理。有的法官往往以“以人為本”思想為指導來分析處理案件,其斷案的基本方法是“衡情度理”,其判案的基本原則是“法本原情”、“原情論罪”,使每個案件的處理在規則的一般性和普遍性以外,考慮了事實的個別性和特殊性。

第二,在法律目的與法律字義面前,傾向于目的。常常以抽象的一般原則作為依據,運用簡約、樸實的平民化而非職業化語言,依靠直覺的模糊性思維,而不是靠邏輯推理,探求法律的目的性,即使違背明文法律的字面規定也可以。這是反形式的思維。有的法官在法律解釋中,可以超出文字的拘囿,根據目的需要進行“超級自由裁量”。

第三,“民意”重于“法理”,具有平民傾向,把民意作為衡量判決公正與否的重要標準。而這種民意通常是平民意志。

第四,重實體輕視程序。傳統法官對糾紛的解決首先考慮實體目標,而非程序過程。

對上述我國法官思維方式存在的誤區,究其原因,筆者認為:

首先是泛倫理化思維方式的影響。中國是一個受五千年儒家文化倫理思想影響的國家,古代中國人所憧憬的理想秩序是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和諧秩序,而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法治秩序。在古代中國人看來,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主要是一種倫理關系。把政治理解和構造為“倫理的政治”,把法律理解和構造為倫理型法律。泛倫理化的思維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中國古代的法律實踐。并延續至今,道德倫理觀念可以說在每一個法官心中是根深蒂固的,由此導致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思維方式的泛倫理化。

其次是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影響。所謂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就是凡事(包括法律問題)都僅僅從政治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觀察、思考并提出解決辦法。這里所說的政治立場、觀點和方法,是指中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過程中所形成的定勢化的政治理論、路線、方針、政策。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對法律理論和實踐具有廣泛而深刻的影響,不僅支配著很多人對法律性質、任務的認識,而且對國家法律體制的構造、司法機關的管理方式及工作作風、司法人員的選拔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響。譬如,在對法律的性質的認識上,強調法的政治性質,而忽視法的其他屬性;在對法治的認識上,之所以強調法治,是認為法治是實現某些政治目的和任務的有用工具,而看不到法治的獨立自存的價值;在解決問題的思路上,習慣于以政治運動的方式來解決諸如反腐敗、執行難等法律問題;在司法人員的選拔上,強調其政治素質,而忽視法律專業素質。這種泛政治化的思維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不是按照法律自身的邏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而僅僅從政治的觀點和思路來思考和解決法律問題,使法律認識和實踐蒙上一層濃重的政治色彩。

第三是訴訟觀念的影響。主要是法律工具主義觀念。這種觀念片面強調法律是達到某種社會目的的手段,強調法律僅僅是治理社會的工具,忽視了法律作為最高標準的價值,即一切手段和目的都必須服從合法性標準的指引。這一觀點的發展就是把訴訟程序作為實現實體的工具,強調了訴訟程序對于實體的有用性和訴訟程序的技術性。程序工具主義理論影響司法界最為直接的后果即是使司法人員養成“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同時,在片面的工具主義法律觀念的影響下,離開合法性這個前提和要求,要求法院和法律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極大地損害了司法的公正、公平形象。

最后是司法制度本身缺陷的影響。主要包括法官管理行政化趨勢、審判權易受到行政機關的不正當干預、法官保障制度不健全及法官遴選機制不健全等方面。

綜上,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觀念和制度上缺陷的原因,導致我國法官存在實質主義思維方式的傾向,甚至在一些地區可以說是法官思維方式的主流。

三、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及其完善

什么是現代司法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指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等。現代司法理念是法官的靈魂,是法律文化的積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它雖然不包括具體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論,但它是促使法官這一群體向職業化邁進的總的指導思想。因此可以說,什么樣的司法理念,決定了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思維方式。同樣法官的思維方式也反映了該法官群體有什么樣的司法理念。那么,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應是怎樣的呢?

簡單地說,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的法官思維方式應是與大眾思維方式相對應的法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方式是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品性對人的思維走向進行規范、概括所形成的一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和法律技術影響的一種認識社會現象的思維方法。一般認為,法律思維方式相對于大眾思維方式有如特征:

首先,它是一種規范性思維方式。強調的是只有規范的行為方式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思維方式不符合法律規范要求并作出不規范行為的人,發生糾紛或出現違法行為時,必然是以犧牲自己的利益為代價。

其次,它是一種站在人性惡的立場上思考社會現象和預測人的行為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律的出臺是以調節各種利益關系、克服人性的弱點為目的的,它強調人們思考一切問題應從人性“惡”的角度著眼,并通過法律去規范和約束,以防止各種“惡”的情況出現。

再次,它是一種求實的思維方式。它強調證據的重要性,這與求真、求善、求美的思維方式有本質的不同,因為法官思考的問題總是時過境遷的事實,不能還原,法官也不能大膽設想,只能根據證據來分析、來判定。即法官必須以證據可以證明的事實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四,它是一種利益性的思維方式。這是因為,法治國家的法律是以權利為本位的,法律是為維護人的權利而制定的,從而滿足人們趨利避害的心理本能,法律本身也強調利益基礎上權利義務的對待性。

最后上,它在審判活動中就是一種確定性的單一思維方式。這是指用法律思維方式思考某一問題時,對事實只能作是或否的判斷,而不作非此即彼的判斷。

既然在現代司法理念語境中,法官思維方式是法律思維方式中的一類,那么,它是否有獨特之處?一位與海瑞同時代的英國著名法官曾經說過,法官具有的是“技術理性”,而普通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也就是說法官思維方式,是根據法律的專門邏輯進行的,這種獨特的思維方式是在現代司法理念的指導下,經過長期的專業訓練養成的,它有既不同于大眾思維方式、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職業群體思維方式的一些特征。

第一、運用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也有學者將之稱為轉化性思維方式。

法律術語有三個功能,即交流功能、轉化功能和阻隔功能。也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法官用大眾化的語言來分析、判斷不就更貼近人民群眾嗎?這是一個認識誤區。其實法律是一門專門的技術,其中法律術語則是這門技術中的基本因素,是法官區別于他人的基本功,法律術語可以幫助法官之間、法官和其他法律職業群體之間交流時及時抓住問題的要害,使爭議點凸顯,從而提高司法效率。轉化功能是指所有的社會現象,不論是具體還是抽象、不論是春秋大義還是雞毛蒜皮,經過法官的思維,都可以轉化成法律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阻隔功能是指法官并不象行政機關公務員,它沒有必要通過貼近民眾來贏得尊重和信任。相反,他居中裁判的角色要求與民眾保持一定距離,否則會使人們對司法的廉潔性發生懷疑。法律語言還能阻隔非專業思考方式的干擾,法律的發展日益與道德與政治因素相疏離,也主要是由于法律專業文化程度的提高,而法律活動的專業化又取決于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的形成。

第二、法官只在程序中思考,嚴守程序邏輯,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學中的求“真”。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也是法官思維方式重要特征。是指程序在思維中占據優先地位,法官以程序為依托進行思考。例如對足球“黑哨”事件,依大眾思維會考慮這些沒有職業道德的裁判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而這起事件讓法官來思考,則會考慮司法介入的程序問題,因為沒有相關的司法程序,追究“黑哨”的法律責任無異于空談。西方有法諺:法的生命在適用。這其實是和經典作家關于審判程序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的表述不謀而合。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從審判程序在已有的制度實踐中的作用來看,它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是對于恣意的限制;其二是作為理性選擇的保證;其三將是其作為國家與公民個體間聯系紐帶的功能;其四是其反思性整合的特性。

此外,法官依托程序進行思考,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客觀事實的真。在科學研究中,學者們總是在找到事物的客觀事實后下結論,在沒有發現真理的情況下,是不能也是不應當產生結論的。但在法院的司法活動中,即使在影響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查證不清的情況下,法官仍然要對案件事實作出最終的判斷,因為司法的目的不是求真,而是求善,是對行為進行價值評判。法官當然要以合法性來思考問題,才能保證對每個案件均能做出及時的裁斷。他只考慮以證據推導出的案件事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可能追求完完全全的事實的客觀真實性。因此,實際發生的事實不被等同于法庭上的“事實”,法庭上的事實只是法庭上證據證明了的情況。法庭上的形式合理性是最高理性。

第三、法官的思維遵循“保守”和“穩妥”。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認為:“國家法官只不過是講法律的嘴巴,僅是被動物,沒有能力削弱法的強制性和嚴格性。”美國大法官馬歇爾則把法官說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形象地說明了法官的思維方式應遵循“保守”和“穩妥”。

一切規則都是昨天制定的,所有案件的事實都是以前發生的,法官從來沒有執行過明天制定的法律和見過明天發生的案件。法官對待社會問題也好,對待法律問題也好,其態度是保守和穩妥,如果法官象行政官那樣預測未來、設計未來,過于激進地思考問題,這會使整個社會的法治處于不穩定的狀態。法官的權威來源于理性的思維、超然的態度和獨立的地位,他們從事法律活動具有被動性,主要表現為法官以“不告不理”為原則,非因訴方、控方請求不作主動干預。由于法官從事的是根據既有法律判斷現存矛盾和沖突的工作,而且他還必須運用法律術語在程序內進行思考。所以法官會在思維方式上表現為在分析處理法律問題時應當盡可能的依照遵循先例的原則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而不是任意改變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也就是通常所言的較為穩妥甚至保守。法官思維方式的這一特性與法律的內在品質──穩定性有著天然的聯系。

第四、法官思維方式具有規則性。也就是說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和情理等因素。

由于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規則為標準而對于人們行為的判斷。因此,法律規則及其邏輯當然就成為了法官思維不可缺少的內容。規則性思維要求法官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感因素。雖然規則性思維并不絕對排斥情感因素,但它與道德思維、宗教思維的情感傾向有著嚴格的界限。道德思維是一種以善惡評價為中心的思維活動,而法律判斷是以事實與規則認定為中心的思維活動,因此法律思維首先是服從規則而不是首先聽從情感。法官也擁有情感并捍衛感情,但是都需要在法律規則的范圍內,在法律術語的承載下,來謹慎地斟酌涉及情感的問題。事實上西方法律家的技術理性中也未完全排斥情感因素,鮑西亞在威尼斯的法律規則之中運用嚴格的邏輯推理說服夏洛克放棄訴訟請求,兼顧了法律邏輯與情感。

第五,法官的思維方式是一種確定性思維,判斷的結論問題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維的“權衡”特點。

第6篇

法理學在傳統教學中被定位為專業基礎理論課。盡管近些年來高校教學改革中在法理學的教學模式、教學方法方面進行了諸多嘗試,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法理學的教學仍然是以法學知識的傳授為核心和主要內容的,忽視了法理學“法律思維方式培育”這一重要內容。法理學課程具有很強的理論性,也具有很強的應用性,特別是對于以培養高素質、高技能型的法律實務人才為目標的高職院校來說,法理學教學的主要內容和主要目標應該是“培育職業法律思維”“塑造理想的法律職業人格”。本文作者依據多年的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經驗,結合案例、事例來探討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中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

一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中對法律思維的界定

法律思維是法律執業者的特定從業思維方式,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維方式。作為現代社會的法律執業者,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等,雖然這些職業的差異很大,但是他們共有一個思維方式———法律思維。無論法官、律師、檢察官還是法學教授,其法律思維與其他職業人的思維模式有所不同。對于法律思維的特點,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中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界定。

(一)法律思維是以法律為起點的實踐思維

法律執業者的思考,始終不能完全游離于對各個時生效力的實在法,也就是說必須以法律作為起點和最根本的依據,來思考和判斷法律問題。法律執業者在討論社會問題時,整個思維過程是圍繞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沒有規定,以及是怎樣規定的來進行,這個思維過程是緊扣著法律規范進行的。法律思維區別于其他思維模式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思維是法律規范性的思維。

法學必須關注和面向社會的世俗生活。法學與自然科學不同,它沒有物理、化學一樣的嚴密和精確,進行法學上的疑惑也不能在實驗室里得到求證和解答,它不是“純思”,它不追求“純粹的知識”,而是“實踐的知識”。法學上的結論,不能在社會實踐中得到統一而又無差異的再現和證實。盡管法學可以建立嚴謹的學科體系,可以有獨立的思維方法,但是法學的科學性歸根到底是和物理化學等自然科學不同,因為法學永遠不可能不受意識形態、階級利益、道德觀念等價值性因素的影響,法學家也永遠不可能像科學家在實驗室里面對他的研究材料那樣來面對法學的對象———制度、人、復雜的社會、形形的矛盾與糾紛。總之,法學的實踐性決定了法學的學習是一種實踐性很強的活動,而學習法學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思維也必然是以法律為起點的實踐思維。

(二)法律思維是問題思維

法學就是要解決各種法律問題的學問,大的可能是國際間的爭端、地區間的爭端、民族間或種族間的爭端等,小的就是指我們日常的事務,夫妻間的糾紛,鄰居間的糾紛,同學間的糾紛等。法學的首要任務就是解決法律問題,為法律問題提供答案。而法律思維是針對法律問題而進行的思維,這樣的法律問題是無處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問題,也可能是執法問題、司法問題、守法問題;既可能是法律解釋問題,也可能是法律推理問題。

(三)法律思維是論證的思維、說理的思維

案例:乙向甲借錢,借據上寫明,乙向甲借錢一萬元,上面有乙的簽名和借款日期。借條由甲保管,甲是貨車司機,他將借據拽在兜里,時間久了,借據被弄得臟兮兮的,于是甲把借據的邊沿裁掉了。由于乙久不還錢,甲就起訴乙,要求還款一萬元。乙辯稱僅欠甲1000 元,其它9000 元已在之前分四次(3000 元、3000 元、2000 元、1000 元)歸還給了甲,每一次都是在河邊以現金方式支付的,并稱還錢的記錄都是記載在原告手中的借據上,因為那張紙很大,記載在一起,對雙方都很安全,可是現在原告把還款記錄撕掉了。甲說乙是一派胡言,根本不存在還錢這回事,請求法官進行裁判。

法律思維具有運用一定思維方式為法律決定尋求理性證明方式的能力,具體包括演繹、類推和歸納等。具備法律思維能力彰顯出法律思維的理性,體現了法律思維的邏輯力量。在處理這個“半張借條”的案件時,就要有很強的運用法律思維的能力。根據舉證責任,誰應當承擔不利責任呢?若乙還了錢是否有義務舉證,若甲認為乙沒有還錢,他該怎么證明乙沒有還錢。法院判決的結果是乙還甲1000 元,即法院認可了乙已還甲9000 元的事實。法院解釋為,這個案件糾紛源于證據瑕疵,而瑕疵是由甲帶來的,如果甲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就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法院認為證據保管人負有保管義務及相關責任。

(四)法律思維是經驗、理性的思維

法律的實施實際上就是法律執業者理解和運用集合了理性和經驗的法律規定來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的過程,這個過程既不是單純的思辨,也不是單純的經驗判斷。“法律的目的要求法律執業者能夠完美地結合運用經驗分析和價值判斷”。可以說“法律思維就是一種經驗條件下和范圍內的法律人的職業活動”。

(五)法律思維是評價性思維

法律思維所追求的價值目標與其他思維是不同的,法律思維以“崇尚法律”“恪守公正”為思維定勢和價值取向。法治社會“法律至上”觀念深入人心,這也就決定了法律思維的思維定勢主要表現在“崇尚法律”,面對任何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基本任務在于作出合法與否的判斷,并對照法律規定“, 以權利義務為線索”,最終作出權利安排和義務界定。同時,公平、正義作為法的永恒價值追求,從根本上決定了法律思維的基本價值取向也在于“恪守公正”。

二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中對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

高職院校法律專業是以培養高素質、高技能型的法律實務人才,使學生適應社會需求、增強就業能力以及職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的。“對于法律人來講,思維方式甚至比他們的專業知識更為重要。因為他們的專業知識是有據(法律規定)可查的,而思維方式是決定他們認識和判斷的基本因素,況且非經長期專門訓練則無以養成。”因此,要想培養和造就合格的法律執業者,高職院校的法學教育,特別是法理學,作為專門訓練學生法律思維的基本技能和理論思維方式的學科與課程,應當著眼于培養和訓練學生法律思維。具體來說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培養學生掌握和運用規范的法律語言

“思維活動及其模式的建構是在語言直接參加的條件下完成”的,因此思維是通過語言體現的。“語言是傳達法律觀念、法律制度、法律規范、法律心理的特殊的難以剝離的外在形式,當法律一旦形成,語言就成為它不可分割的有機體。對于法律,我們不可能通過視角直觀到它的任何抽象的或具體的意義,只能通過語言符號的整合、組織,才有可能認識法律、理解法律。”法學是職業性知識體系,它所使用的語言是冷靜的、剛硬的、簡潔的、合邏輯的,是經過法學家們提煉、加工和創造出來的行業語言,與人們“日常語言”存在一定的差別。在許多場合,法學的語言對外行人來講是非常陌生的。

高職院校在法理學教學中對專業理論知識堅持“夠用”原則,有針對性地講授法律專業職業發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學理論知識。在此基礎之上,在教學中除了教師以規范的法律語言教學外,還運用課堂案例討論、課內實踐等多種教學方法,來使學生掌握規范的法律語言,并且學會運用法律語言的技能,使學生能夠以法律語言為基礎開展社會交往、進行法律思維、從事法律職業。

(二)培養和訓練學生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

法律執業者必須具備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包括對法律規定的解釋能力、對“案件事實”的認識能力,以及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的能力。作為學生,在接受法學教育階段,應該學會像法官或者律師一樣親身體驗法律思維運用的全過程。高職院校的法理學教學,應該改變以往過多的理論授課、過分地強調課程體系完整的教學模式,注重案例教學和啟發式教學,注重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分析能力,注重法律思維的培養,訓練學生的辯論或調研能力,充分體現教師主導下的“以學生為中心”。教學過程中運用以“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視生活”為原則的案例教學方法,可以從任何一個案例進入法理學,基本上使每個問題都會融入案例,而案例也會涉及到一些部門法內容,為今后的學習打下基礎。在案例學習過程中,培養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進而形成清晰嚴謹的法律思維能力。

(三)鍛煉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法律執業技能

在高職院校的法理學教學過程中,每節課、每個知識點都需要進行教學組織設計,充分調動學生學習法理學的興趣和熱情。可以采用情境模擬教學,由教師創造一定的教學情境,教師與學生共同參與,分別在教學情境中扮演不同角色。這種教學模式可以有教師模擬、學生模擬、教師與學生共同模擬等方式。最常見的就是采用模擬法庭教學形式,使學生充分投入法庭角色的實戰演練當中,通過模擬法庭實踐,由學生自主組織、演示,老師輔導、點評,使學生通過模擬法庭的訓練,熟悉法律訴訟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辯論、口頭表達等綜合能力,從而對法理的學習形成一個從點到面,從關注現象、思考問題到掌握知識、提高法律實踐運用能力,從法理學的基礎理論學習到整合法律、訴訟程序、法律文書制作等多學科學習的系統的良性過程,以促進其實體法律知識和程序實踐能力的全面提升。同時發掘學生的潛力與智慧,提高學生的執業思維能力和執業技巧。

(四)培養學生的社會法律意識,使學生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和高尚的職業道德

法律意識既是法律思維的重要內容,也是法律思維的產物和結果。全面樹立“民主”“法治”“人權”等現代法律意識,才能增強和提高法律執業者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水平。在現代法律意識的支持下,法律思維表現為權利的思維方式和程序的思維方式。無論何種思維方式,法律思維作為一種執業思維應該彰顯法律職業者對法律的信仰。因此,在高職院校法理學教學過程中,特別要注重培養學生公平正義的理念、崇尚法律和獻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潔的職業道德、忠于法律和維護法律的使命感與責任感。

在高職院校法理學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和學生應該共同建立起學習的原則,將法理學的思維和精髓深刻地融入到學生的學習過程中。這些原則可以是分享體驗、交流觀點的分享原則,先觀點、再理由的理性原則,自由表達權利的權利原則,民主表決制定課堂規則的民主原則,以及先舉手后發言的程序原則。

參考文獻

[1]葛洪義.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第2 輯[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2]葛洪義.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第1 輯[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2.

[3]林喆.法律思維學導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0.

第7篇

關鍵詞:高職高專;法律專業;教學改革

作者簡介:黃鶯(1982-),女,江西臨川人,景德鎮學院經濟管理系講師、律師,研究方向為法學教學、民事訴訟法;金曉虹(1963-),女,江西奉新人,景德鎮學院教授,律師,研究方向為合同法、知識產權法。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7518(2015)11-0075-03

社會轉型時期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層次的,高職高專法律專業人才的培養應更注重基層法律人才的塑造,法律專業的教學改革成為實現基層法律人才培養的重要環節之一。目前,我國對高職高專法律專業教學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教學方式改革與師資建設等的籠統介紹,這些研究忽視了對高職高專法律專業教學改革必要性的分析,而這類分析是進一步明確人才培養目標,實施教學改革具體步驟的必要前提與理論基礎。對此,筆者從深刻理解教學改革的必要性這一角度來分析教學現狀,并就設計教學改革的具體措施談一些看法。

一、高職高專法律專業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一)法律專業的教學改革是培養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平臺

人才培養是教育機構與教育者的共同責任。社會越發展、越進步,法律的作用就越突顯,法律職業就越重要。法律人才的培養主要體現為兩方面,一是理論人才培養;二是實踐性人才或應用型人才培養。眾所周知,高職高專教育傾向于職業教育,高職高專法律人才的培養有其自身的職業定位。因此,培養應用性法律人才應將法律職業技能作為貫穿于整個培養過程的一條主線,并以其為核心來設計教學改革的方案。“法律職業技能是指從事法律職業所應具備的以智力技能為主要內容的、處理各種法律事務的實踐能力”[1]。可見,法律職業技能強調的是實踐能力,也即專業技能,包括法律認知技能、法律語言表達技能、法律分析技能、證據篩選與運用技能、法律文書制作技能甚至包括對法律的敏感性。

此外,在強調實際操作能力培養的同時,不可忽視其他方面技能的培養,比如社會交往技能(含禮儀技能)、外語技能、創新技能以及基本的理論知識技能等。這些技能的培養同樣應體現在法律專業教學改革的過程中,比如開設一些針對培養這些技能的選修課,由學生根據自身需要與教師的建議來進行選擇。所以,要實現應用性人才培養的目標,就離不開教學改革對此的探索。

(二)法律專業的教學改革是促進專業建設的必要手段

任何一個專業的建設都離不開課程設置、師資結構、教學以及科研的同步協調發展。高職高專法律專業建設同樣也要求有相應的教學元素(筆者認為教學元素包括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師資結構、科研成果等)來發揮作用,而教學改革是促使所有教學元素發生變化與作用的必要手段。法律專業的建設與人才培養目標緊密相連,為適應培養職業性、應用性人才的需求,法律專業各教學要素的調整、配置必然需要通過教學改革來實現。在教學中,學生對教學效果的反應以及同行對教學的評價應是進行專業建設的重要參考指標。然而,在實施專業建設的過程中,往往表現為僅依據教師的高學歷與科研的層次等級來設置課程、配備師資,忽略了教學本身的客觀現實與實際效果。這不但不利于專業建設,而且會使得法律專業的發展偏離人才培養目標,因此,為促進專業建設,應通過教學改革來促使教學資源的配置更加合理。

(三)法律專業的教學改革是增強學生法律思維的有效措施

培養法律人的核心要素是具備法律思維,故順利、高效地培養應用性法律人才與發展法律專業都離不開培養學生法律思維這一環節。

1.對于法律思維的理解,學界有不同的看法。諶洪果先生認為,法律思維即“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構下的人們對于法律的認識態度,以及從法律的立場出發,人們思考和認識社會的方式,還包括在這一過程中,人們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法”[2]。鄭成良教授認為,“所謂法律思維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在法治國家中,其關鍵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權利平等和社會自治的核心理念去思考和評判一切涉法性社會爭議問題[3]。從某種程度上說,法律思維是一種職業思維,周曉春先生認為:“所謂職業法律思維,是指運用法律基礎理論、專業術語、專業邏輯分析、判斷問題的認識過程。與行政思維相比較,法官的職業思維具有中立性、被動性、獨立性、形式性和單一性的特性”[4]。可見,以上觀點是從法律的職業性與法治理念的角度來分析法律思維的涵義。筆者認為,法律思維是一種專業人的思維,它運用法律的解釋、推理、論證等方法來分析應由法律來規范與調整的社會現象。

2.在教學過程中培養學生法律思維是法律專業教學改革不容忽視的任務。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它應當貫穿于整個教學(包括各個部門法的教學)的始終,特別是在法理學課程中,應當以幫助學生形成法律思維為中心,要求學生對事物或事件的分析由日常思維向法律思維轉變。同時,要求學生明確法律思維是學習好法律課程的必要技能,也是培養社會責任感的重要工具。只有在教學中不斷地增強學生法律思維,才能使教學改革更有意義。

(四)法律專業的教學改革是推動法治進程的理論支撐

法律專業的教學改革除了在培養應用型人才,促進專業建設,增強學生法律思維方面的微觀作用外,從宏觀上說,這類教學改革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具有理論意義。自“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修正案以后,人們對法治社會的期待與日俱增。如果說各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政府規章是構建法治社會硬件系統的話,那么進行法律教學、培養法律人才、普及法律知識、開展法制教育等活動就是構建法治社會的軟件系統。顯然,法律專業教學改革的過程是構建法治社會軟件系統的過程。

課程設置適當與否、人才培養目標是否明確、教師的教學水平能否適應專業發展,學生的實踐能力可否進一步提高都是法律專業教學改革需要思考的問題。同樣,這些因素都將決定構建法治社會的軟件系統能否更加協調、有效地發揮作用。

二、高職高專法律專業的教學現狀

根據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情況,大致分為高層法律人才(復合型法律人才即跨國集團、大型企業及中央部級機構等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中層法律人才(公檢法、行政執法機關及中型公司法務部門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和基層法律人才(基層司法所、一線執法部門及部分中小型公司法務部門所需的法律人才)。教學的過程就是人才培養的過程,高職高專法律專業的教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課程設置欠合理,教材選擇受限制

為適應培養基層法律人才的需求,高職高專法律專業課程的設置及教材的使用與本科院校應有很大的不同。課程的設置與教材的選擇是一個專業發展的根基,學生在校期間能學到什么知識以及能夠獲得的知識量都會對學生的就業產生直接影響。目前,高職高專法律專業的課程設置呈現以下特點:

1.專業必修課科目主要集中在實體法與程序法,其他科目的設置仍舊模仿本科院校的法學專業,對實踐性課程設置較少。

2.專業選修課設置的數量較少,而且課程之間的銜接沒有充分體現基礎理論與專業選修課之間的合理關系。

此外,高職高專法律類的教材數量與質量都不盡如人意,這必將制約法律專業的發展。大多數學校使用本科類的教材或成人教育類的教材,而且在選擇教材時沒有注意理論觀點上的更新,這為教與學都帶來了很多困難。

(二)教學內容不新穎,教學方式較單一

教學中的具體內容、重點與難點的講授是需要教師在備課過程中不斷以去粗取精的方式提煉相關知識點。然而,在實際教學中,由于教師的教學任務比較重,且各個部門法的教學并沒有進行細致的分工,所以教學內容時常得不到更新。此外,由于硬件設備的限制或是學校所處的地域局限,各式各樣的教學方式不能被充分運用。所以,傳統的“填鴨式”,“照本宣教科式”,甚至考試方式(僅僅是背與寫)都使得課堂成為一個說教式的課堂,沒有互動的局面。

(三)人才培養目標不明確,雙師型教師缺乏

目前,由于雙師型教師的缺乏,教學中教師過多地講解理論知識,而沒有將實務案例與法學理論結合,這將導致學生對知識的接受非常被動,主動思考的機會很少。所謂法律專業雙師型教師,是指既能傳授法律專業理論知識,又能指導實踐,講述司法實務。從任職資格上說,這類教師既獲得教師資格證,還獲得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并應當申請律師執業證書。從某種程度上說,人才培養目標的確定和更新與教師結構的組成密切相關,教師知識的更新能夠帶動學生吸收新知識,擴展視野。在實際教學中不少老師抱怨有些課程不好講解,究其原因之一是教師自身對教學目的、人才培養目標不了解或是自身缺乏一定的實踐能力。

三、高職高專法律專業教學改革的建議

(一)明確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加強教材的編寫,制定合理的教學計劃

制定教學計劃首先要解決的是培養目標的問題。這不僅是為專業建設定位,也是為具體的教學工作定位。高職高專法律專業培養的是一線應用性人才,故制定教學計劃應緊緊圍繞這個目標進行課程設置,適當增加實踐課程在整個專業課程中的比重,重視對實踐能力的考查。實現培養目標還需要體現在教材的編寫上,高職高專類教材應具有實用性與針對性,反映出專業特色。對此,筆者認為法律專業的教師應形成一個教學團隊,針對平時的教學情況、教材使用情況,改變傳統的教材編寫模式,突出培養學生運用理論的能力,語言表達能力,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編寫出真正適用高職高專法律專業教學的教材。教學計劃的制定是有效分析、實施教材的第一步,教學計劃的設置需要考慮學生的實際情況、課程的難易程度、教學規律等因素。

(二)運用多種的教學手段,改革教學的內容與方式

教學手段是教學中師生相互傳遞信息的工具。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教學手段經歷了從口頭單一式傳授到多媒體制作、課堂互動、小組討論等多樣式傳授。教學內容要充分體現理論的前瞻性、知識的新穎性,就離不開教學手段的有效運用。針對法律專業的特性,教師在備課時就應當充分準備好與理論相適應的教學手段,在課堂上要充分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讓學生成為課堂的主角,教師是一個引導、組織的角色。法律專業的教學手段除了傳統的理論教學外,還應盡可能的增加實踐教學,如案例教學、組織模擬法庭、參加旁聽庭審、進行法律咨詢、辯論賽等。案例教學能夠促進學生理解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形成法律思維。組織模擬法庭是一類仿真式的訓練,有助于加深學生對法律的理解,對法律關系的分析,熟悉、辯護、檢察、審判各個環節的法律工作。參加旁聽庭審是一種讓學生感同身受的實踐方式,在真實的審判場景中,學生能觀察到法官、檢察官、律師、證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進行法律咨詢,學生需要無償地為公民、法人等提供法律幫助,這項實踐活動能充分鍛煉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它適合在“3.15”、“12.4”或在其他課余時間進行。舉行定期的辯論賽能為學生提供一個鍛煉膽識與口才的平臺。它適合在校內舉行,可以每學期開展一次[5]。

(三)重視對現有教師的深造培養,將法律實務帶進課堂

韓愈在《師說》中提到“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教師是傳授知識、經驗的人,既是一種教育者角色,又是一種社會角色。教師要承擔的責任不僅要體現在課堂上,也要體現在課堂外,學校重視對教師的深造培養是進一步提升教師理論素養與實踐能力的必要途徑。法律學科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雙師型”教師在這類學科中的作用不容忽視,除具備扎實的理論知識外,他們還應具有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包括對學生的實踐指導能力。根據教育部《高職高專教育人才工作培養評價方案》的相關規定,“雙師型”教師即具有雙師素質的教師,其核心是“教師職稱與實踐技能”兩項并存。 這一要求的內涵指“雙師型”教師應具有兩種素質:教師素質與行業素質[6]。筆者認為,法律專業的教師可以通過攻讀學位、在律師事務所實習、執業等方式提升自身的實踐能力。此外,高職院校可以通過引進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兼職教師以充實法律專業師資隊伍。理論聯系實際的教學模式可以將法律實務帶進課堂,才能真正的“解惑”。

作為高等教育形式之一的高職高專教育,它的發展需要很多推動力。法律專業教學改革是專業發展的推動力,更是整個高職高專教育發展的推動力之一。教學計劃的構建、教學方法的更新、“雙師型”教師的培養等都是法律專業教學改革的環節,作為教育工作者,應當始終把教學改革的理念置于教學過程中,對教學改革之路要不斷地探索下去。

參考文獻:

[1]于慶華.高等法律職業教育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

[2]諶洪果.法律思維:一種思維方式上的檢討[J].法律科學,2003(2):9-14.

[3]鄭成良.論法治理念與法律思維[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0(4):3-10.

[4]周曉春.法官職業法律思維:經驗型法官向知識型法官過渡的橋梁[J].中國律師,2000(12):75.

第8篇

公司法律文化的層次結構

公司法律文化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為公司成員共同信仰、共同追求的對法的認知、評價、心態以及與此相應的思維模式和制度的總和。公司法律文化包括公司法律意識文化和制度文化二層次。

公司法律意識文化

公司法律意識文化指公司對法律的認識、態度、評價、信仰,以及基于這種信仰而產生的思維模式。因此,公司法律意識文化包含二層,一層是對法律的認識、態度、信仰;二層是基于法的理念認識,以法的理念管理公司,從事經營,即思維模式,這種模式被稱為公司心智模式,它像一只“無形的手”影響著公司商機的捕捉和對戰略構想的決策,影響著管理行為的選擇。

公司法律意識文化應當包括下列意識或思維模式:

規則意識 法律是行為規則,法律意識文化的規則意識就要求任何行為都應當有一定規則,行為人應當努力去知曉規則,尊重規則,嚴格遵守規則。公司應當充分認識到規則的重要性,避免管理混亂和經營危險。

公平、平等、公正意識

法律有公平、公正、平等、權利、理性、秩序等價值。價值意識就要求行為人對法的價值尊重、信仰,并以此作為行為的價值目標。公司的規則制度也必須體現公平、平等、公正價值,處理管理和經營中的一切問題都應當體現這種價值,公司不能為了利益最大化而為所欲為。

制度意識與法治意識

法律是一種制度,通過權、責、利統一規定建立制度來實現對社會的調控;法治的內在精神就是社會主要經由法律來治理,法律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性,法律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法律本身公開、明確、穩定等。法治的本質就是對法律制度的尊重。制度意識就是要通過建立權、責、利統一的制度,相信制度;法治意識意味著信仰、尊重制度,要求制度必須公開、明確、穩定,要求制度必須嚴格執行,法治意識要求制度至上,就是當情、權與制度發生沖突時,應當以制度作為行為選擇的決定因素,或裁判的依據。

守法意識 就是依法行為,享有權利,同時履行義務,并主動承擔責任。

權利意識 反思傳統法意識,傳統法以義務為本位,但現代法強調對私權利的確認和保護,通過大量立法確認私權利,抑制公權力,以免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犯。現代法是以權利為本位,強調對私權利的保護。公司的權利意識要求公司首先應當清楚我國法律確認了哪些私權利,有權利意識并不意味著只知道有權利就行,而必須履行一定義務,我們履行義務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證權利的實現。

證據意識

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唯一工具,證據意識對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證據意識要求公司清楚證據的有關重要制度,如證據的表現形式、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分擔等。證據意識要求公司在經濟活動中,要注意制造、保留證據;公司不要輕易向對方提供證據;注意舉證期限。

時間意識

時間在法律中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一種情況是時間關系到公司的權利是否能得到法律救濟,一旦超過這個時間,法律就不再給予救濟,這稱之為時效;另一種情況是權利的保有期限,超過這個時間,權利就失去了,這稱之為除斥期間。時間意識要求清楚我國法律有關時間的規定。公司要利用時效的延長、中止、中斷制度,以便更充分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程序意識

經濟活動由開始、進行到結束,是一個程序過程。作為經濟活動直接翻譯的法律也很講程序,因此,公司在經濟活動中也應當建立規范的程序。規范的程序正是制造證據,保證交易安全,保護自己權利的有力支撐。

公司法律制度文化

公司法律制度文化是指公司根據法律意識文化而建立相應的制度,這個制度雖然不是法,但卻是依法制定的,是合法的,滲透了法的理念如公平、平等、尊重等價值,權責利統一意識等,是為了公司守法經營,依法高效、便捷管理公司,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標,促進公司健康發展的保障措施。

公司法律制度文化應當包括下列制度: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實現公司治理。依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法人財產保護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人事薪酬制度、技術創新制度、重大經營決策責任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期權制度等制度。依法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職責。依法和公司章程、公司制度建立健全人力資本開發及管理制度。

公司為什么需要法律文化

引導、規范公司管理和經營

指引公司行為

法作為特殊的行為準則,相對于道德、公司人治而言,有其明確性,法明確建立權利模式和義務行為模式,指引公司的行為。權利模式就是指引公司可以去做某事或從事某種行為,以及怎樣去做;義務模式則是指引公司不要做某事或從事某種行為。法對公司從設立,到經營、管理、發展都給予指引。

預測公司行為 法律規定了某種行為是否可以做?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公司在進行某種行為時,就可以預測到自己行為會產生什么樣的后果,如果這種后果不利于公司利潤最大化的目的,那么公司就可以停止這種行為。如果預測可以實現自己的目標,那就去做。如果預測可能實現自己的目標,也可能有違自己的目的,那么公司就可以從經濟學來選擇是在風險中求利潤,還是放棄利潤以規避風險。

促進公司合理設計管理和經營

公司以利益最大化為目的,法建立各種行為模式,公司可以通過合理設計行為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和經營安全性、高效性,實現利益最大化。

確認作用

公司經營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如商業風險、政策風險、自然原因引起的風險等,但公司最大的風險是法律風險。經濟學對公司行為的評價,就是利潤的最大化,只要公司行為實現了這一目標,那么這一行為就是合理,就是好的。但評價公司行為除從經濟學等評價外,還必須從法律來評價,法律認為不合法,那么因這個行為所取得的利益都不受保護,相反還會受到懲罰,所以法律對公司的行為有“一票否決權”。

發展作用

公司在發展,就必須要尋求新的資金、人才,尤其是管理要創新。一是建立公司治理的各種制度,合理在企業各機構間分權,建立各機構的權、責、利,同時引進高級經營管理人才即經理人,通過建立責、權、利統一的制度,建立對公司經理人的激勵約束機制。二是對勞動者通過明確的制度,建立對勞動者的激勵、約束機制,同時也約束公司,企業要解聘勞動者,則必須有制度規定的原因,按制度規定的程序,這樣勞動者就很清楚自己應當做什么,只要做到了,就不會被解雇。勞動者因此有歸屬感,穩定感,同時激勵與競爭機制讓勞動者有危機感,必然使勞動者發揮最大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三是法律為公司融資設計了多種渠道:間接融資,如向銀行貸款;直接融資,如發行股票,發行股權。直接融資雖然比間接融資更好利于公司,但要求很高。當公司還不能直接融資時,就只能間接融資,而間接融資最重要的條件就是信用。信用就是財富,但信用怎么來建立,信用就是通過守法經營來建立的。

保障作用

無論法律多么完善,市場經濟如何成熟、規范,在日常經營中,我們不可避免地會遇到權益被侵犯。在市場經濟中應當而且只能通過法律,即法律救濟。但法有規則性、穩定性,不管法官的喜怒衷樂,法官只能依法裁判,即裁判必須有正確的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或法律依據不正確,我們叫做枉法裁判,你可以上訴。如果因為法院的枉法裁判受到損害,還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公司如何建立法律文化

企業家以身作則

公司法律文化就是企業家的人格化,企業家應該是公司法律文化的靈魂。企業家在公司法律文化的培育發展過程中既是倡導者、決策者,又是推行者、表率者,對公司文化的形成從內容到過程都起著決定作用。因此,企業家是否愿意把自己置于制度之下,正體現了企業家的法律文化素養,也直接關系到公司法律文化建設。

言傳

加強教育是公司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方式,這種教育一是法律基本知識的教育,二是法律理念的教育,即法律的一些基本價值理念,以這些理念建立、完善公司制度,以這些理念推行制度。

身教

守法,不僅是依法辦事,而且對公司的制度也嚴格遵守,而且平等遵守。公司應當有法治精神,制度精神。有什么樣的公司就有什么樣的員工。

第9篇

【關鍵詞】后現代法學 女權主義法學 世界帝國與法 社區矯正

后現代法學流行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它是繼傳統三大法學派別之后的又一法學研究傾向,其涉及領域廣泛,代表的理論派別主要有美國的“批判主義法學”和“女權主義法學”、法國的“權利學說”、日本的“世界帝國與法”等等。后現代主義受非理性主義的影響,但是主要是受存在主義,特別是海德格爾的影響,并和后結構主義合流。從法律秩序內部的合理性和價值觀構建和維護上而言,后現代法學思維方式是以強調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統性、不確定性、非連續性以及多元性的特征呈現。

一、美國女權主義法學與后現代法學

十九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后,看似強大的美國,其國內社會問題突出,其中女權問題異常明顯。女權主義法學在接受后現代法學的理論基礎之后,對于女性權利的爭取非常明顯,在經過第二次、第三次女性解放運動之后,基本形成了“包括選舉權、同等報酬、福利、獲得就業和教育、參加陪審團的權利和選擇墮胎的有限權利”。女權主義者們認為正統的所謂現代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男性特權或男性話語基礎上的。女性解放運動在哲學的思維下武裝自己,形成了自己獨有的法律保障體系,為她們在獲得法律的保障樹立了現實基礎。據統計1950年代美國婚后女性就業率僅為11%,1978年就業率上升到50%,1997年逐步上升達到61%,2010年達到69%。

二、柄谷行人的“世界帝國與法”

柄谷行人是日本后現代法學的發現者,他在理解和閱讀“世界帝國”時認為“國民國家則不具有這樣的統一原理,這是因為它從一開始就是以同樣性質的住民與政府的積極同意(如人民投票)為前提的。國民既然是以領土、民族、國家的歷史共有為基礎的, 就不能建立帝國, 國民國家在實施征服時, 只能去同化不同性質的住民, 強制取得大家的同意, 而不能去統一他們,也不能將自己對正義與法律的基準強加給他們。” “可以把面對資本制-國民-國家的對抗場所放到這一三位一體的‘外部’,即聯合主義中去尋求。這是另一個‘交換’的原理,在某種意義上,它與市場經濟是相似的, 即是以每個個人的自由契約為根據的,但是它不主張資本主義那樣的利潤追求。另一方面, 它與共同體是相似的,即它是互酬的、相互扶助的, 而不是排他的、拘束性的。”柄谷行人想要構建一種國際法上的“新的帝國”,想徹底的摒棄資本主義式的國家制度,建立以黑格爾哲學和馬克思列寧主義社會主義基礎上的“新的帝國”,從根本上解決資本主義經濟全球化的壓迫,規避民族主義的出現。簡單而言,他是根據資本制-國民-國家,實現廣泛的后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聯合體,建立大的社會法治。

三、我國后現代法學發展的價值追求

廢除勞教制度后,我國的社區矯正制度的責任異常重大,它肩負著通過社區矯正教育,實現預防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在高銘暄教授的《社區矯正寫入刑法的重大意義》一文中首先強調了“社區矯正明確在刑法中加以規定,從立法上明確確立了行刑社會化理念”。刑法社會化是在當代中國社會急劇轉型的時代背景中應運而生的一種對傳統刑法體系與理論進行反思的理論,它要求我們摒棄傳統的文化基礎,解決人們在強調法律制度建設,特別是當前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公正性失真,重新建立一種人們可以信賴的法律正義。

第一、強調法的實質性,在司法運作中樹立以人為本的價值觀。我國廢除勞教制度,采用社區矯正制度,這是人權保障的顯著提升,美國的“女權主義法學”強調保障女性的作為人的權利,而我們的制度建設考慮的是保障犯罪主體的基本權利,而實現這一權利的意義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監獄中受到犯罪行為交叉感染的危險,使在社會的監督下,人們看到他們的改造和轉變,在感情上接受和寬容他們,使其盡快融入社會,減少重新犯罪,盡快修復社會裂痕,解決社會問題,最大限度地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保持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二、強調法的具體適用,摒棄從宏觀上對制度的把握,減少過度強調整體性而對不同犯罪的區分。在犯罪構成要件的發展中,我們經歷四要件到三要件再到現在理論界堅持的二要件理論,這一認識的發展,就是要區分犯罪個別化,不同的犯罪主體,應該區別對待,特別是在未成年人犯罪,由于他們對行為違法性和主觀的過錯認識存在一定的缺陷,一味的強調懲罰,那么在預防犯罪的目的上便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這反而會適得其反。

第三、強調法的階級性,降低不同階級之間的差異與沖突。柄谷行人的“世界帝國與法”強調歷史的“反復”,如果我們不區分犯罪與未犯罪之間的關系,那么在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和剝奪生命上可能出現與現代法治文明相悖的一些行為。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我們可以考慮建立一種大法域下的整體認同制度,從立案時的“取保候審”到審查階段的“附條件不”再到審判后的“徒刑以下的緩期執行”和執行中的“假釋”,都是社區矯正制度調整的對象,那么他們之間也存在著差異,這種差異的區別性對待,便是我們的關注重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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