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5-05 21: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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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學研究與法律實踐聯動的必要性和價值功能
(一)法治的發展和完善的要求。高品質、同質化法律職業群體的存在是現代社會實現法治治理的基本前提。它在社會分工方面順應了現代法治專業化的要求,順應了實現法制統一和司法公正的需要,表現了不同法律職業之間所具有的共性,為高水平的法治提供了重要的標識。我國自上世紀70年代末實行改開放以來,國家的法治發展經歷了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通過對建國三十年以來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的總結和反思,從“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提出,到“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期間包含了豐富復雜的認識和實踐的轉變。如果我們從法治的角度作宏觀分析,我們可以明顯的感到其中發生的從立法到實施,從注重制度規范的完備到關注組織構造和人員素質的重心轉移。“法治是一項使人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實行法治,首先意味著構造系統完好的法律體系,同時更要求將系統的法律要求通過品質良好的組織和人員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付諸實現〔2〕。”(二)法學研究與法律實踐關系的必然性要求。我們深知,法律制度、法律內容、法律技術的發展往往依賴于一大批法律專家以及更多的受過法律教育的社會成員的研究和推動,從這個角度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的發展對于法律文明的發展進步有著異常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法律的文明進步同時還取決于諸多的社會因素。東西方法律發展的歷史充分證明,推動法律文明的動力是現實的社會生活,是法律實踐,是社會現實的法律經驗。在法律實踐、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幾個攸關法律進步的重要環節中,法學教育處于核心的基礎性的地位。法學教育不僅承擔著法律人才培養的任務,同時還一定程度上肩負法學研究的使命和責任。法學研究承擔著法律研究的基礎性工作,其中包括法學理論的論證、法律框架的設計、具體規范的擬定、法律實施的糾偏,對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具有較高的理論層次;法律實踐承擔著法律實施的重要任務,關乎到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會中發揮有效地作用。(三)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相生共長的需要。任何再完美的理論都來自于實踐,法學也不例外,可以說所有的現行法律都是長期實踐的結晶,都是法學家們經過長期實踐,千錘百煉最終形成的,所以說,理論是對實踐的高度概括。法學理論源于實踐,又高于實踐。我國法律體系總體來看,即龐雜又不完善,有時遇到具體問題,難以用一條明確的法律規定予以解釋,這就需要用法律最根本的原理來分析、透視具體事件方能解決實踐問題。法律職業化建設要求法律工作者素質全面提升,以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更高要求。法律工作者所從事的法學理論研究,實際上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理論文本角度)開始、延續、深化實踐者所進行的法律實踐中的理論爭議。其所產出的法學知識,正可視為內在于法律實踐中的深度闡述。〔3〕因此,當前法律工作者應當緊緊圍繞實踐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將研究成果運用于解決實際問題,不斷提高法學研究的可應用性和法律實踐的準確性。(四)法律職業共同體協調配合的必然選擇。構建理想的和諧社會、法治社會乃是一項持久而龐大的工程,需要全民族的智慧與努力。法律從規則的角度說是法律的統治,而從實現法律調控和法律載體的角度說,“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統治就是法律人之治,因此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要造就高品質的同質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隊伍。法律職業共同體是指以法學家、法官、檢察官、律師為核心的法律職業人員所組成的特殊的社會群體,它必須經過專門法律教育和職業訓練,是具有一致法律知識背景、模式化思維方式、共同法律語言的知識共同體;它以從事法律事務為安身立命之本,是有著共同的職業利益和范圍,并努力維護職業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體;其成員間通過長期對法治事業的參與和投入,達成了職業倫理共識,是精神上高度統一的信仰共同體。就目前的司法現狀與職業共同體的理想狀態的差距來看,調整、理順不同法律機關也即不同法律職業者之間的關系,使得不同法律職業者間因相互肯定而緊密地結合,也因相互妨礙和否定而權責分明相互制約,這是一個法律職業共同體所應具有的狀態。實現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聯動,就可以將法學家的法學研究成果應用于司法實踐,使理論與實踐保持緊密相連。在法學研究與法律實踐脫節時,用法律實踐指導法學研究,從而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之間相互協調配合。
二、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聯動機制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