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12-13 00:03:24
導語:在進出口合同的撰寫旅程中,學習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條寶貴的路徑,好期刊匯集了九篇優秀范文,愿這些內容能夠啟發您的創作靈感,引領您探索更多的創作可能。

日 期:
中 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以下簡稱賣方)和株式會社(以下簡稱買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按照以下兩部分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勝利原油
二, 數 量:噸(換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進行)
三, 規 格: 指 標 項 目 試 驗 方 法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價 格:本合同各交貨期的具體價格原則上與86xoil25j號合同,同一交貨期有效的價格一致.
五, 交 貨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噸第2季度 噸第3季度 噸第4季度 噸上述各季度的裝船月份由買方選定,但應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賣方.
六, 裝船口岸:中國青島港.
七, 目的口岸:日本國港口.
八, 付款條件:買方應于貨物裝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條①款雙方商定的裝船數量及期限,通過雙方同意的銀行開出以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山東省分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條所規定的各項單據,自提單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單日在內), 由開證行將貨款電匯中國銀行. 信用證金額應按雙方商定的交貨數量增開5%.信用證上須證明租船提單可以接受.
九, 單 據:①賣方在貨物啟運后,應向議付銀行提供下列單據作為議付貨款的依據:a) 發票四份;b) 清潔裝船提單正本二份;c) 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檢驗證書,重量鑒定證書及產地證明書各一份.② 賣方須將上述單據中的清潔裝船提單副本二份,隨船帶交目的港買方指定的收貨人.其余單據副本二份航寄買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條款尚未規定的事項,應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條款以及由雙方隨時協商后決定的條款履行.② 本合同的執行由 商事株式會社開立信用證.③ 本合同項下的數量雙方應努力執行,但如買方或賣方在接貨或供貨方面有困難時,雙方對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擔責任.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兩國文字書就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為證.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賣 方: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 買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溝 地 址:
電報掛號:sinochem beijing 電電報掛號:
電 傳:22243 chemi cn 電 傳:22553 chemi cn
第 二 部 分
一, 總 則:本部分條款與第一部分條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兩部分.
二, 交貨條件:①貨物所有權及風險的轉移,以裝港岸上輸油臂與油輪集輸油管連接點作為分界線,貨物通過該連接點時,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賣方交貨責任即告終止.② 買方所派油輪,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排放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油輪進港后,應根據港口當局的規定把壓艙污水排放在處理池內,費用由買方負擔.③ 買方所派油輪在裝貨港,應遵守當地行政當局所規定的有關油輪作業安全規則.④ 買方所派油輪載重噸不得超過六萬噸,滿載最大吃水不得超過12•5米.油輪長度不得大于230米.如買方所派油輪不符合上述規定時,必須事先征得賣方同意,否則由此所造成的港口當局拒絕油輪靠棧橋,或發生空艙及與此有關的損失均由買方負擔.⑤ 由于賣方的原因,如在裝貨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其費用由賣方負擔.但由于買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駁裝貨時, 其費用由買方負擔,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為了確保油輪的安全,裝船移泊費用由買方自理.⑥ 每批裝船數量允許增減5%,由買方選擇.
關鍵詞:進出口 納稅籌劃 關稅 增值稅
一、供應鏈及其特點
供應鏈是指以企業為對象,通過實現對信息流、物流以及資金流的有效控制,將產品原材料采購過程、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以及產品銷售過程連成一個整體的功能網鏈結構。供應鏈作為一條增值鏈,不僅有助于增加物料在供應鏈上因加工、包裝和運輸產生的價值,而且還為連接供應商和用戶提供了一條物流鏈、資金鏈以及信息鏈,以此,給進口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
進口企業供應鏈具有以下特點,即協調性和整合性、選擇性和動態性、復雜性和虛擬性。首先是協調性和整合性。協調性和整合性是企業供應鏈的核心特點,企業供應鏈是一個整個合作、協調一致的系統,其將多名合作者連接起來,形成一條強大的供應鏈,共同為了同一個目標互相協作,同時,每一個供應鏈成員應與整條供應鏈保持絕對一致性,其各項行為和決策應服從于全局;其次是選擇性和動態性。選擇性和動態性是企業供應鏈特點的主要組成部分,對于企業供應鏈而言,其合作關系并非是一層不變的,其時時刻刻處在一個動態調整的過程,即其合作伙伴通常隨著服務方式的變化而變化,隨著目標的變化而變化;最后是復雜性和虛擬性。復雜性和虛擬性是企業供應鏈的最顯著特征,從供應鏈復雜性特征來看,在企業所有供應鏈中相當一部分是跨國、跨地區和跨行業的組合,由于各國之間國情、風俗、習慣、地理位置、政體、人文等均具有較大差異,再加上,其國家發展水平、物流管理水平、物流基礎設施以及技術能力也存在較大差異,給予供應鏈操作帶來了嚴峻的挑戰。從供應鏈的虛擬性方面,供應鏈作為一個協作組織,主要以協作的方式有機組合起來,各企業之間以實現共同利益,運用日益強大的信息網絡和相互信任關系,實現各企業的優勢互補,協調運作。
二、進口環節的納稅籌劃
進口稅收是企業生產經營支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主要由進口關稅和進口代征增值稅構成,具體內容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進口環節關稅的納稅籌劃
1、完稅價格。現階段,國際上具有兩種確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方法:第一種是進口貨物海關估價方法。即如果企業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難以確定時,海關將依據倒扣價格方法、相同貨物成交價格方法以及計算價格方法等預計確定完稅價格;第二種是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確定方法。該方法主要以《海關法》為依據,立足于成交價格的基礎之上確定貨物的貨價。
(1)合理選擇進口來源。基于完稅價格的確定最大程度上取決于成交價格,所以,進口企業在選擇產品時應致力于成交價格、保險費等因素,在確保產品質量的前提下,以其費用最低者為優。(2)根據我國稅法之規定:變更支付或應付價格應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并將其計入完稅價格。由于特許權使用費轉讓過程中僅包括營業稅和印花稅,因此,通過將特許權使用費轉讓進行單獨交易處理,將有助于降低其實際稅負。
2、減免政策。通常情況下,進口企業具有三類關稅減免,包括特定減免稅、法定減免稅以及臨時減免稅。特定減免稅是指政府部門為了鼓勵國內某一項目的發展,對其投資企業頒布一系列稅務優惠政策;法定減免稅主要針對于我國企業在出口過程中遭受到損失或外國政府、企業對我國免費捐贈物質,此兩種情況下國家可減免稅收;臨時性減免稅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國家給予某一特定項目所頒布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進口貨物必須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稅率進行計算應納稅額。由此可知,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的納稅籌劃與關稅相關的完稅價格、關稅稅率彼此影響,相互制約;同時,近年來,針對于進口增值稅稅率問題,我國相繼出臺了諸多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廣泛存在于各進出口企業之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國進出口企業的成本,進一步拓展了進出口企業納稅籌劃空間。
三、出口環節的納稅籌劃
(一)出口環節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貿易方式。我國現行進口企業主要有兩種貿易方式,即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是指由外國廠商提供原材料、生產技術、各種設備,之后,由我國承擔產品加工。對于該貿易方式常適用于“出口免稅不退稅”政策,但無法抵扣進項稅額;進料交工貿易方式是指我國企業根據自身需求向國外進口原材料,引進各種設備和生產技術,之后,進行生產加工,最后將其產品出口到國外。對于該貿易方式常適用于“出口免稅并退稅”增長,其可以抵扣進行稅額。
(二)出口關稅的納稅籌劃
與出口環節的增值稅相類似,國家對于出口關稅的優惠政策也較多,這主要是出于鼓勵出口的考慮。企業若想獲得出口關稅的相關優惠,其產品首先必須符合有關的原產地規則。為此,進出口企業應主動申請并提供原產地證,力爭獲取較多的關稅優惠,并且還要對一般原產地證與優惠原產地證進行區分。從理論上說,一般原產地證只能享受進口國的最惠國關稅,而優惠原產地證可以享受在最惠國稅率基礎上,進一步減免甚至全免的關稅優惠。由于優惠原產地證所帶來的效益由承擔進口的企業所享受,其作用較容易被忽視,為此出口企業對此應加以必要的重視,以獲取最大額的稅收優惠。
參考文獻:
[1]賈學武,魏娟.淺談出口退稅籌劃的方法[J].財經界(學術版), 2008;9
[2]王軍.以某進出口公司為例的稅務籌劃方案探討[J].財經界(學術版), 2010;1
[3]賀飛躍.出口退稅的納稅籌劃[J].財會月刊,2007;13
聯合國貿易發展會議近日的2000-2010年信息通信技術產品貿易最新統計數據顯示,中國不僅是全球信通技術產品最大出口國,自2010年以來,中國還首次超過美國,成為此類產品的最大進口國。
據貿發組織統計,2010年,中國大陸通信技術產品出口總額比十年前增加了10倍,達到近4600億美元,位居首位,其次為中國香港,美國位居第三;進口方面,中國進口總額超過2847億美元,略高于美國,名列第一。
中國物聯網核心網絡體系建設全面啟動
中國物聯網核心網絡專屬食品藥品安全數據運管平臺建設日前在安徽亳州舉行啟動儀式,此舉標志著中國物聯網核心網絡體系建設全面啟動。
據了解,物聯網核心網絡類似于互聯網的DNS系統,其基本功能是向所有接入的數據設備和各類專門化的信息系統所生成的數據信息提供唯一的標識代碼,從而實現數據信息的全面共享。此次啟動建設的“基于物聯網的全國食品藥品安全數據運管平臺”,將面向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各類數據終端,提供網絡接入和標識代碼的授碼服務。
規模量子通信網投入使用
規模化量子通信網絡近日在安徽合肥建成并投入使用,該網絡現有46個節點,使用光纖約1700公里,通過6個接入交換和集控站,連接40組“量子電話”用戶和16組“量子視頻”用戶。可為用戶提供高安全保障的實時語音、文本通信及文件傳輸等功能。
合肥量子通信網的建成使用,標志著我國繼量子信息基礎研究躋身全球一流水平后,在量子信息先期產業化競爭中也邁出了重要一步。
工信部:國內手機用戶突破10億
隨著世界經濟聯系的不斷緊密,每個經濟體都成為了經濟鏈條上的一個節點,當某個國家或者經濟體出現經濟問題時,常常對其它經濟體產生深遠的影響。同時企業之間的競爭也日益激烈,國際間的貿易摩擦也逐漸常態化,這些都增加了企業進出口貿易的風險。對于發達國家的企業來說,它們更早的融入到了市場經濟和國際競爭中,參與了國際化經濟發展的過程,具有豐富的國際化發展經驗,建立了符合企業所需要的貿易管理體系。我國企業在改革開放之后才逐漸的融入到國際貿易中,對于開展國際貿易的經驗還比較欠缺。我國企業真正的開展國際貿易還是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所以在進出口貿易的管理中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迫切需要建立符合企業實際發展所需要的進出口貿易管理體系,促進企業的發展。
二、我國企業進出口貿易管理的現狀分析
1.企業沒有建立專門的進出口貿易管理機構,導致管理上的混亂。我國企業在開展國際貿易的過程中沒有建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將進出口業務實行外包的形式。從市場調查、客戶信用調查、進出口貿易合同的簽訂以及后期的執行等都依靠公司進行操作,這種管理模式存在比較大的風險。例如公司并不對企業的經營和發展負責,所以對于風險的投入和關注比較低。結構不能夠全面詳盡的分析行業的市場發展情況,難以對進出口貿易提供準確的預測,例如不能夠洞察到國外的行業保護政策的影響以及貿易壁壘的影響等,導致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暴露在風險下。同時在全面的外包下,企業對于進出口貿易的過程難以進行監管,容易導致貿易過程中的不規范操作,使企業存在經營中的風險。
2.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進出口貿易管理制度。部分企業雖然建立了自己的進出口貿易管理部門,但是在管理方面還不夠嚴謹,使企業的進出口貿易體系不夠完善。例如企業沒有注重對進出口貿易的風險考察和分析,沒有建立專門的部門為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提供參考資料,沒有做好進出口貿易的風險管控。同時在企業的進出口貿易管理部門內部,不能實現資源和信息的有效的整合,各個分部門之間的溝通不夠順暢,難以充分的發揮管理上的優勢,使進出口貿易管理無章可循,管理效率底下。
3.企業的進出口貿易運營風險比較大。企業在進出口貿易的管理過程中沒有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沒有加強貿易過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風險管理,使企業遭受了比較大的經濟損失。例如在進出口貿易中不重視事前的分析,使企業不能夠快速的根據市場的變化而調整企業的進出口貿易策略,使企業在進出口貿易中處于被動的地位。企業沒有認真的分析進出口貿易中存在的風險因素,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或者化解風險,特別是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局面,導致企業進出口貿易風險的加大。
三、構建符合企業需要的貿易體系的方法與措施
1.建立針對性的進出口貿易機構。企業應當結合運行的實際,建立自己的進出口貿易機構,并且明確其組織的職責。在建立進出口貿易部門的過程中應當借鑒西方先進企業的經驗,建立切實有效的管理部門,例如專門的風險管理、市場管理、綜合管理等部門,并且加強各個部門的交流和溝通,做到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進出口貿易決策的質量和效率。市場部門應當著重對企業的進出口貿易市場進行分析和預測,并且形成完整的分析和預測報告,為進出口貿易管理提供有效的參考資料,提高管理的科學性和針對性。風險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出口貿易過程中的風險分析和預測,為財務部門提供信息參考,降低匯率變動所帶來的風險。風險管理部門還應當加強對交易對象的研究,審核進出口貿易合同,調查和了解客戶的信用資質,審查付款條件等。加強對客戶履約過程的監督,加強對客戶資信情況的跟蹤,并且對客戶進行信用等級評價,為企業結算提供依據和參考。綜合管理部門對風險部門提出的風險進行控制并且進行反饋,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的其它部門對合同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驗收等,同時對于風險比較大合同進行中止以及停止產品的出庫驗收等。
2.建立完善的進出口貿易管理制度。企業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完善的進出口貿易管理制度,加強進出口貿易各個管理部門的內部協同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和質量。進出口貿易包含了許多環節,例如生產環節、質量管理環節、出口環節、進口環節等,在供應鏈中每個環節都至關重要,都和企業的經營具有密切的關系。只有明確各個管理部門的職責,才能實現對各個環節的有效管理。企業的各個部門都應當按照企業的發展需要和市場的要求,按照進出口管理的要求,建立內部的聯動機制,使企業能夠根據市場的變化快速的采取措施降低企業的經濟損失,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3.建立進出口貿易的風險管理機制。進出口貿易面臨著比較大的風險,特別是世界各地存在著許多潛在的風險,因此在企業的進出口貿易中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企業進出口貿易的風險。企業應當從風險的識別、監督和控制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例如注重對各種官方、非官方風險信息的搜集,通過政府部門或者行業部門獲得風險信息,通過國外金融結構以及政府部門得到金融政策的變化,在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實地考察等方式了解和獲得風險信息。要及時對客戶履行合同的情況進行追蹤,發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因素,降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通過對獲得的風險信息進行科學的分析和預測,制定專門的風險預案和應對措施,并且將分析的資料和其它部門進行溝通,進行交易風險預警以及風險控制等。要在企業內部建立分析控制的考核和評價體系,實現風險控制的動態管理,使風險控制能夠真正的融入到企業的進出口貿易管理中,更好的為企業的進出口貿易服務。
四、結語
一、技術進出口的分類管理
新條例第一次確定了技術進出口分類管理的原則。新條例將技術進出口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第二類是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第三類是禁止進出口的技術。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或國家科學技術部分別負責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進口或出口的技術目錄,通常那些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危害人的身命或健康的或破壞生態環境的技術會被列為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因此,在實踐中大部分的技術還應該是屬于可自由進出口的技術。
二、取消合同審批和注冊制
根據新條例以及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1年12月30日的《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除了屬于禁止或限制類的技術外,其他所有技術均可自由進出口,無需經有關外經貿部門或其他部門的審批,只需將有關技術進出口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和含有技術進出口的其他合同,在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上(網址為:info.ec.com.cn)進行登記,并持技術進口合同登記申請書、技術進口合同副本和簽約雙方法律地位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的外經貿部門履行登記手續。有關的外經貿部門通常會在3個工作日內對合同登記的內容進行核對,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或《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上述新的作法已完全改變了舊條例所規定的所有有關技術進出口的合同均須經有關外經貿部門審批和注冊后生效的規定。這無疑為技術貿易的自由化前進了一大步。作為技術出口方或許可方的外國公司一般無需再經歷令人頭疼的審批程序了。
三、中方無須為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法人或組織
根據舊條例的規定,除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凡作為技術進出口合同的中方,必須是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法人或組織,若是沒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法人或組織需引進或出口技術,則必須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法人或組織其對外簽訂技術進出口合同。
新條例對這一問題未再涉及,應可理解為已取消上述規定。因此外國許可方向中方轉讓技術又減少了一道障礙。眾所周知,中國已承諾在加入WTO后的3年內完全放開對外貿易經營權,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公司擁有對外貿易經營權。
四、取消技術引進合同期限不得超過10年的限制
按照舊條例,未經有關外經貿部門的特殊批準,技術引進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并且還規定,未經有關外經貿部門的審批,合同中不得規定禁止引進方在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技術的條款。因此在實際中幾乎所有的技術引進合同的期限均為10年,外國許可方一般都很擔心合同期滿后對其技術失去控制,因此對這一不符合國際慣例的規定一直耿耿于懷。
現在,新條例已取消上述規定,這也就意味著外國許可方與中國引進方訂立的技術引進合同可超過10年的期限,并且也可在合同中規定禁止引進方在合同提前終止或期滿后繼續使用技術的條款。這將會鼓勵外國許可方更放心地向中國轉移更多的最新技術。
五、取消保密期限的限制
舊條例規定,對外國許可方提供或傳授的專有技術或技術資料的保密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期限(通常為10年),因特殊情況需要超過合同有效期的,應當在合同中訂明,并須在向有關外經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時申明理由。
現新條例已取消上述規定,合同雙方可自由約定保密期限,也就是說約定的保密期限可超過合同期限,除非承擔保密義務的一方在保密技術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開后,其承擔的保密義務即予終止。
六、縮小外國許可方對技術性能保證的范圍
舊條例要求外國許可方對其所轉讓或許可的技術應當達到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包括對使用該項技術生產產品的質量作出保證。在實踐中,盡管外國許可方無法控制生產流程,因而也不能確保最終產品的質量,但外經貿部門還是經常要求他們提品責任擔保。這種做法不合理,也不符合國際慣例。
新條例已不再有這樣的要求,僅一般性規定外國許可方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或有權轉讓、許可者,并保證其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技術目標。
進出口公司承擔相關的稅金后,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訟,以陶瓷公司為被告,要求陶瓷公司賠償其稅金的損失。法院立案后,經開庭審理,認為:1.原告關于稅金的繳納、損失等訴訟請求屬于稅務部門的行政管理范疇,不應當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2.原告訴請相關的出口退稅稅金損失,但原告提供的材料不能證明被告出口的貨物與原告出口的貨物存在關聯性,也不能證明其出口退稅的損失是由被告造成的,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駁回進出口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一旦發生上述的出口退稅損失,進出口企業是否就只能找稅務部門解決、不能通過訴訟的方式救濟呢?損失如何有效地主張?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作出如下分析:
出口退稅損失案件是否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
在我國,稅務部門無疑是對企業稅金的審查、核定等有絕對的權限,對出口企業的退稅申請、稅收減免也有決定權。企業繳納多少稅金、如何繳納、是否享受出口退稅政策當然屬于稅務部門的管轄范疇。但本案所涉及的出口退稅損失不單單是稅務部門是否審核批準原告申請出口退稅,或者原告是否獲得出口退稅的問題,而是因為被告陶瓷公司沒有及時提供發票,導致原告補繳稅金、多繳稅金,造成原告財產損失的問題。
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對他人財產造成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而且根據雙方的約定,提供增值稅發票是被告的義務,其違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也應予以賠償。
因此,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決中的第一點關于法院受案范圍的說法,本文作者認為是有爭議的。出口退稅損失無論從財產損害賠償的角度還是合同違約的角度來說,都可以向法院提訟。
如何有效地主張出口退稅損失
作者主要從財產損害賠償的角度分析如何有效主張損失:
(1)被告存在損害行為。即被告存在不提供有效發票的行為。
(2)造成了原告財產的損失。一般說來,稅金的損失來自三個方面:第一,原本應享受的退稅政策不能享受,退稅金的損失;第二,出口貨物必須視同內銷征稅,企業須支付該筆稅金;第三,帶征稅費。對于出口來說,原本的退稅利潤沒有了,還額外支付一筆稅費。
(3)被告的損害行為與原告財產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由于上述案例當中原告出口報關單中沒有任何標注顯示是被告的貨物,而且貨物相關的嘜頭、原告提供的簽收貨物單據也不能對應出口的貨物,因此,在不能證明被告的損害行為與原告財產損失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原告主張出口退稅損失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法律風險提示
作為出口企業,如何防范因委托人不誠信、經營惡化等原因導致的稅金損失?律師提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防范:
簽訂規范的出口合同
明確人的身份?作者在實踐中遇到不少出口企業實際提供出口服務、而且僅收取相應的服務費,但卻與出口貨物的生產商或者購貨的外商簽訂《購銷合同》或者買賣合同的情況。當然,這里面可能存在報關需要、退稅需要等原因而簽訂相關的購銷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但其內容反映的是雙方存在買賣關系,并不能反映出出口企業作為人的真實身份,所承擔的義務也截然不同。結合本文討論的稅金問題,一般說來,買賣合同或者購銷合同的雙方各自承擔因貨物買賣導致的稅費,而合同里面的人,是無需承擔因貨物出口產生的稅費,反而有可能根據約定獲得相關的退稅作為服務費或者利潤。因此,出口企業應在合同中明確自己的人身份,并根據服務范圍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是很必要的。
明確約定關于退稅要求的內容?一般的合同涉及辦理退稅手續的,一定要明確增值稅發票提供的時間、由誰提供、對發票的要求。作者在實踐中也碰到過個別出口企業收到過期發票、受控發票等情況,最后導致不能退稅的。因此,對發票提供者提出要求合法有效的單據、并嚴格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是有必要的。
明確損失的承擔?一般的合同只要求了委托方提供增值稅發票,但對因發票的延期、不合規造成損失的,未予以明確。出口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個相對較高的違約金,以防范因此造成的風險。
規范出口流程操作
出口企業中對于業務員、制單人員、收結匯(財務)、報關人員等都有自己企業的內部操作規范及崗位要求,明確各崗位人員的相關操作規范,制定比較完整的出口企業風險防范機制,是能有效避免風險和糾紛的。
【關鍵詞】進出口貿易實務;項目教學;教學設計
進出口貿易實務是一門實踐性和操作性很強的課程,近年來,教學改革使課程的教學方法突破了傳統的純講授模式,開展了案例教學、課堂討論等教學方法的嘗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在課程的教學安排上仍然是以教師為中心,教師在上課時很強調理論知識的系統性和完整性,而忽視了其應用性,造成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差,很難全面系統地掌握進出口貿易的主要操作技能,導致不能將理論知識較好地運用于實際業務中。基于目前課程的教學現狀,筆者認為進出口貿易實務的教學就要是搭建一個平臺,讓學生在教師的引導下,在實訓的項目中體驗進出口貿易業務流程的操作,實現操作技能的提高。實踐表明,采用項目教學是搭建這一平臺的重要載體。
項目教學法是行動導向教學法之一,是指師生通過共同實施一個完整的項目工作而進行的教學活動。在教學過程中,以學生為中心,教師起輔助作用,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在進出口貿易實務中,采用項目教學法的教學設計過程如下:
一、確定項目
項目的確定是教學的基礎,任課教師以教學大綱為指導,根據進出口貿易實務各章節的教學目標,對教材內容進行整合。通過分析,可以把進出口貿易實務這門課程分為六個項目,每個項目又可分解為幾個子任務。
《進出口貿易實務》課程項目及教學任務設計
項目1:初步認識進出口貿易
任務1:認識進出口貿易業務
任務2:認識商品市場與貿易合同
項目2:解讀商品品質、數量與包裝
任務1:熟悉品質規定與計量單位
任務2:選擇包裝方式,設計嘜頭
項目3:解讀貿易術語和商品價格
任務1:選擇貿易術語
任務2:核算進出口商品價格構成
項目4:解讀商品裝運與保險
任務1:運輸方式,運費計算
任務2:投保流程,填寫保險單
項目5:解讀支付結算
任務1:匯付和托收流程
任務2:信用證支付流程
項目6:合同的商訂與履行
任務1:交易磋商與填制合同
任務2:進出口合同的履行
二、制定計劃
在項目教學中,一般采用分組學習的形式,教師根據全班同學的情況進行分組,制定項目組長,一般4-6人為一組。確定項目后,在教師的帶領下每小組制定項目工作計劃,確定工作步驟和方法。例如在交易磋商這個項目的教學中,首先制定總的項目工作任務是掌握交易磋商的形式,再把總任務進行分解,制定更詳細的具體實施計劃。并設計不同層次的教學目標和要求,在交易磋商中,知識目標是交易磋商的環節、內容和要求,技能目標是撰寫發盤函、還盤函及合同確認函。
三、實施任務
在這個階段,各項目小組開始學習。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主要條款地制定,進出口商品價格地核算,貿易糾紛地解決,貿易單據地制作,這些項目的實施,要求學生明確自己的角色,并站在角色的角度去觀察思考,去分析決策,真正學會勝任企業某個崗位的工作,將所學理論貫穿運用于其中。教師應多注意觀察學生,并給出建議性的指導。例如:在信用證這個項目的教學中,教師先簡要講解什么是信用證后,然后提出任務:要求學生以組為單位,通過閱讀真實業務中的合同后審核信用證。完成這一任務,需要學生明確信用證的相關基本當事人,并對信用證中會包含哪些內容有大致的了解,并事先做好英語詞匯的翻譯工作。在學生實施任務的過程中,教師給出適當的提示,并請學生代表將同學們普遍需要解答的疑問列舉在黑板上,由教師統一作答,同時穿插教師對各小組的個別解答,最終要求各小組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已修改好的信用證。
四、評價項目
評價項目成果是開展項目教學活動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過程。對項目教學的評價應該多元化。項目評價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項目活動成果評價,如項目完成情況、計劃是否合理等;二是對學生在項目中的表現進行評價,如小組成員的努力程度、小組合作參與意識、是否聽取教師的意見等方面。評價的方式可以采取學生自評、小組成員內互評和教師評價相結合的方式。根據學生、教師的評價結果,讓學生回顧和總結整個項目活動中,自己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不足,這樣可以強化學生對所學知識和技能的理解,能更好地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進出口貿易實務課程采用項目教學的實踐證明,項目教學法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提高教學質量,培養學生運用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一個好的教學項目的實施,需要教師和學生的共同努力,去設計、實施和評價,以及不斷的完善項目教學過程,以更好的提高教學效果。
參考文獻:
[1]王進,朱芬俊.任務驅動教學與國際貿易實務[J].職教論壇,2009(3).
一、匯率對進出口貿易的影響
匯率水平是影響進出口貿易的一個重大因素。經濟學的常識告訴我們,本幣升值,意味著其它國家的貨幣貶值,在進行出口貿易的時候,同樣的貨物進口國需要拿出更多的本國貨幣,因此進口國可能轉而求其它國的商品,不利于本國的出口。而本幣貶值,意味這他國的貨幣升值,進口同樣的貨品需要更多的本幣,不利于他國出口。
匯率變動會影響進出口貿易以及貿易收支,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匯率變動引起收入變化,影響進出口貿易
匯率變動的最直接體現就是本幣的升值或貶值。貨幣升值會造成進口商品價格下降,而出口商品價格上升,雖然不利于出口,但是可以改善國際收支,貨幣貶值則可以達到相反的效果。但是實際上,貨幣的貶值對收入的影響主要來自兩個方面:貶值會造成進口商品價格上升,出口商品價格下降,從而使得貿易條件惡化。與此同時,在同樣名義收入水平下,消費者只能購買較少的商品,也就是導致實際收入的下降,這必然導致該國支出的下降,從而改善貿易收支。另外,如該國存在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資源,則貶值可以刺激國內外居民對本國該種產品的需求。根據凱恩斯經濟學的原理,民眾的經濟支出會通過凱恩斯乘數而數倍提高國民收入,國民收入的提高又會提高國內支出,達到良性循環的結果。
2.匯率變動引起價格傳遞,影響進出口貿易
前面說到,匯率變動的最直接體現是貨幣的相對價格上升或下降,這首先在進出口貿易中體現出來。但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國際市場的價格變動最終也會影響國內市場的一般價格。因此匯率的變動會引起國內一般價格水平,從而影響進出口商的貿易額和國家的貿易收支,這從以下兩個方面體現:首先,貨幣的升值是以本幣表示的進口商品價格下跌,如原料或半成品,然后通過價格傳遞,影響最終商品成本的下跌和價格的下跌。其次,匯率變動會使得貿易收支發生變化,如貨幣貶值后會出現貿易收支順差,然后使得外匯儲備增加,而外匯儲備的增加,又使得央行必須通過購買外匯而在國內市場上投放更多的基礎貨幣。顯然,更多的基礎貨幣會導致通貨膨脹。近兩年中國的外匯儲備不斷的增長,盡管不是人民幣貶值的結果,但是大量的外匯儲備和國際經濟的變化,使得中國的通貨膨脹率一直較高就是很好的說明。當通貨膨脹出現的時候,其實是鼓勵人們消費,因為在名義貨幣不變的情況下,公眾更有意愿將貨幣轉化成有形的資產,客觀上又會推動物價上升。
二、應對匯率變化的一般對策
應對匯率變化的一般對策主要從進出口貿易中多樣化的進口來源,結算貨幣的選擇,以及利用各種金融工具。
1.選擇多樣化的進口來源
如同一國貨幣緊盯著另一國貨幣有很大風險一樣,進口來源的單一很容易使得出口商轉移匯率風險,甚至操縱價格。因為如果進口來源過于單一,反映了該國的某種資源對其貿易對象國或者地區的高度依賴。2007年底和2008年7月發生的兩次大的石油漲價行為可以說明這一切,因為全球的石油資源過渡依賴一些產油國或地區。某些資源過于依賴單一國家或地區,必然導致企業的經營嚴重受制于該國的貨幣匯率的波動,該國進而將匯率的風險轉嫁到進口商。這種單獨的依賴本來就是不明智的選擇,再加上當前全球經濟的不明朗,進口商的經營風險進一步放大。因此,必須適當地擴大進出口業務的地域分布,在國際范圍內分散原料來源和銷售地點,在多個資金市場上以多種貨幣籌措資金,按照匯率走勢和國際貿易形勢,建立一定的貨幣組合,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分散國際貿易和投融資中的外匯風險。
2.進出口貿易中選擇合理或多種交易幣種
進出口貿易中的出口,特別是出口商要選擇合理的貨幣作為結算和付款的幣種,當然這一般是進出口商雙方博弈的結果。因此,在有關對外貿易和借貸等經濟交易中,簽訂合同時選擇何種幣種,作為計價結算的貨幣或計值清償的貨幣,直接關系到交易雙方是否將承擔匯率風險。一般而言,出口貿易采取硬幣計價,以防匯率貶值給自己帶來損失,而進口商會選擇軟幣,以避免升值造成的匯兌損失。如當前的國際貿易中,歐元和人民幣有升值的壓力,而美元貶值已經成為現實,因此出口商更多意愿是以歐元和人民幣作為結算和付款的幣種,而進口上則更愿意選擇美元結算。當然在實際進出口貿易中,雙方博弈的結果一般是約定采用一部分硬幣和一部分軟幣,甚至多種貨幣計價和付款。其結果是進出口商共同承擔匯率的風險,增大了談判的成功率。在長期合同中,還可以使用貨幣保值的方式,即選擇某種與合同貨幣不一致的、價值穩定的貨幣,將合同金額轉換成用所選的貨幣來表示,在結算或清償時,按所選貨幣表示的金額以合同貨幣來完成支付。還有一種降低匯率風險的辦法是,出口時雖然選擇了軟幣,但可以適當提高價格以防貨幣貶值風險,進口時選擇了硬幣,則可以適當壓低價格以防范升值損失。
3.充分利用國際金融工具低于匯率風險
金融工具的出現本身就是因為匯率風險轉嫁的必然結果,而通過一定的金融工具,進出口商也共同承擔了匯率風險,或者向后推遲了承擔匯率風險的必然結果。對于金融業發達的國家而言,積極地利用金融工具已經司空見慣,因此發展中國家對金融工具的利用顯得更為迫切。這些國家一方面要加快國家的外匯市場建設,推出各類外匯業務,一方面企業則需要積極利用外匯市場及其金融衍生工具來規避外匯風險。企業可以運用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期權交易、出口押匯、出口商業發票貼現、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業務、外匯借款等多種方式轉嫁匯率風險。
涉外經營企業每年需要簽訂大量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有的為此遭遇各種貨物買賣糾紛,規避買賣合同糾紛陷阱成為企業的必修課。一些進出口企業,特別是有些獲得進出口經營權時間較短的中小民營企業,由于對國際經濟法律知識掌握和國際貿易經驗欠缺,往往在訂立合同條款時考慮不周,存有疏漏,給外商違約、甚至不法外商進行商業欺詐留下了機會。如何合理巧妙地利用風險條款?為何要慎重選擇FOB客戶指定貨代條款?以及如何預防合同陷阱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警示一:無論是展證改證,還是以其他方式修改合同,當事人均應明示保留其就有關損失依據合同規定予以索賠的權利,或以對方就有關損失予以賠償作為其同意修改信用證的條件。
案例:2006年3月,美國公司與江蘇巢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江蘇貿易公司向關國公司購買醫療設備并轉賣給國內某醫療機構,合同價款為28萬美元,價格條件為CIF上海,付款條件為買方在貨物裝運前6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合同約定貨物的裝船期為2006年6月30日前。2006年4月25日,江蘇貿易公司依據合同開立了以美國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后美國公司因其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期交貨。雙方經反復協商,江蘇公司于2006年5月20日修改信用證,將交貨期改為2006年8月10前。美國公司于2006年8月10日將合同項下貨物實際裝運,交付江蘇公司。江蘇公司在收到貨物后以美國公司延遲交貨為由,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美國公司依據合同規定支付遲交貨罰款,并賠償江蘇公司因遲交貨對其下家違約而支付的違約金損失人民幣18萬元及有關的改證費損失人民幣2萬元。
律師針對江蘇公司的申請理由,代表美國公司向仲裁庭提出了答辯意見,主要為:被申請人美國公司依據申請人江蘇公司修改后的信用證所規定的交貨期現如期交付了貨物,被申請人并未延遲交貨。合同原交貨期現已由于信用證的修改而被予以展延。被申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并未違約。申請人仲裁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仲裁庭經過審理,采納了被申請人美國公司的答辯意見,裁決駁回申請人江蘇公司的仲裁請求。
律師分析:本案案情雖相當簡單,但其所反映的情況卻令人深思。在國際貿易中,因種種客觀原因,展證改證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以其他方式修改合同的情形更是常見。但無論是展證改證,還是以其他方式修改合同,當事人均應明示保留其就有關損失依據合同規定予以索賠的權利,或以對方就有關損失予以賠償作為其同意修改信用證的條件。如果當事,一方因疏忽或其他原因在修改合同時未能保留索賠的權利或作出相應約定的話,他便喪失了就有關損失向對方進行索賠的權利。
警示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般訴訟時效是四年,但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中有關貨物質量問題的主張應有實際收取貨物后的兩年內提出,否則喪失就貨物質量問題提出索賠的權利。
案例:2000年11月16日,寶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得利公司)為買方、中國電子進出口廣東公司(下稱:電子進出口公司)為賣方簽訂一份合同號為2000EMDC481US的《售貨合同》,約定:電子進出口公司為寶得利公司提供生姜一批,總價款為美金16579.2元,目的口岸為紐約,FOB廣州;裝運期限為第一個貨柜于2000年11月底出,第一個貨柜出貨后一個星期出第二個貨柜;寶得利公司在簽訂合同之后,先預付總貨款30%的訂金,待貨到驗收后,七天內付清余款;由電子進出口公司提供以下裝運單據:提單或其他貨運單、裝箱單和發票;質量要求:鮮姜要保證符合食品衛生標準,不爛、不碎、不發芽,姜塊要大,每塊最小要求在100克以上。
2003年8月5日,寶得利公司的律師向電子進出口公司發出律師函認為電子進出口公司交付生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構成違約,要求電子進出口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原告寶得利公司訴稱,2000年11月1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一份生姜售貨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已依約支付貨款、運輸費用及第三項訴訟請求中所列的費用。但被告提供的生姜到達目的地口岸不符合美國食品衛生標準,出現霉爛現象,只能作為垃圾處理,原告為此又支出垃圾處理費等損失關金13236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原告和被告沒有就本案合同爭議選擇管轄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廣東省廣州市,故本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因原告和被告對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未作選擇,依照最密切聯系原則,本院確認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法律作為解決本案爭議的準據法。鑒于原告營業所所在地美國和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中國均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原被告雙方建立的貨物銷售合同關系不屬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二條、第三條排除適用的范圍,而我國國內法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的精神,故本案應考慮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
寶得利公司和電子進出口公司之間發生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寶得利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和1月17日已實際收到本案合同項下的兩批生姜并取得美國農業部出具的檢驗報告,但寶得利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直到2003年8月5日寶得利公司才委托律師就貨物質量問題向電子進出口公司發出律師函,沒有證據證明在此之前寶得利公司曾向電子進出口公司通知并主張過該兩批貨物的質量問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九條“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的規定,寶得利公司未在實際收到本案兩批貨物之日起兩年之內向電子進出口公司通知和主張貨物質量問題,在2003年1月1日和
1月17日之后寶得利公司已經分別喪失聲稱兩批貨物質量不符合同的權利,視為其已接受了符合合同的貨物。綜上,寶得利公司要求電子進出口公司退還貨款和賠償損失的本訴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電子進出口公司有關寶得利公司就貨物質量問題索賠已超過兩年期限的抗辯有理,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如下:
一、寶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電子進出口廣東公司清償貨款美元11605.44元,折合人民幣95852.47元;
二、駁回寶得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沒有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分析:本案糾紛適用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可以基于締約國當事人的選擇而得到適用,但本案對該公約的適用不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而是在適用我國內地法的基礎上得到適用的。“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是涉外合同糾紛法律適用的兩個重要原則,本案糾紛就是通過上述兩原則確定了準據法為我國內地法律。本案糾紛之所以考慮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精神,這也是國際條約優先原則的體現。綜上所述,我國法院審理國際貨物合同糾紛時,應注意《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適用,考慮以下因素:一、合同當事人是否直接選擇該公約;二、當事人未選擇適用法律的,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是否適用我國內地法,適用我國內地法的,應根據我國內地法確立的涉外糾紛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原則考慮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三、合同當事人的營業所所在地國是否為締約國,合同是否屬于公約適用的范圍,是否存在締約國聲明保留的情形。
本案的本訴被告和反訴被告均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有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作出了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四年。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是否對質量異議的訴訟時效作出了特別規定呢?本訴中,原告與被告就訴訟時效問題提出的依據不同,本訴被告的抗辯是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九條“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的規定作出的,被告認為本訴原告有關質量問題的主張超過了公約規定的二年期限,本訴原告則認為本訴未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四年訴訟時效。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實際上規定了買方對質量不符情形的異議期間通常為二年。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國內法學界對該異議期間的性質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觀點認為異議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一旦期間屆滿就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另有觀點認為異議期間屬于訴訟時效期間,一旦期間屆滿,發生權利功效減損的法律效果。我國合同法對此問題并沒有明確表態,僅規定一旦異議期間屆滿,買受人又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在本案中將質量異議期間認定為訴訟時效期間,為賣方實際存在不完全履行行為又愿意在期間經過后承擔該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責任提供了機會,同時也不妨礙賣方的抗辯權,更符合契約自由原則,有利于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更具有現實意義,更有利于實質公平。認定質量異議期間為訴訟時效期間,同時應注意該訴訟時效期間具有特殊性,其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區別,應認定為特殊訴訟時效:該時效期間是固定的期間,當事人在質量異議期間提出相應主張,質量異議期間并不發生中斷,而是導致普通訴訟時效得到適用。本案的判決書中并未提及質量異議期間的定性,但這不影響判決的最終結果,在我國合同法未對質量異議期間性質達成共識的前提下,這樣的處理做到了保持裁判與現行法律規定的一致性,是恰當的。
反訴中,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有關貨款支付的訴訟時效適用四年的訴訟時效并無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反訴爭議主要是貨款支付問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貨款支付的方式與時間,反訴被告回避了合同中的約定,堅持認為反訴原告出具的隨貨發票已經證明貨款已支付。但是,反訴原告忽略了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賣方出具的隨貨發票的特殊性,這一點也是我們在處理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貨款支付糾紛中應特別注意的問題,國際貨物買賣往往涉及隨附許多單證,隨貨的商業發票是常見的一種,但該種發票并不具有支付憑證的證明效力,不能單獨作為買方支付貨款的憑證。撥開了商業發票的“憑證”面紗后,本案反訴的訴訟時效依據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起算就顯而易見了。
警示三:合理巧妙地利用風險條款對于保護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因此,相關一方在當初接受該條款時,應充分考慮該條款的風險及對自己的不利后果。
案例:上海進口商與加拿大某設備生產廠簽訂引進1900萬元的制造設備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在商訂合同時,上海某設備生產廠為協調配套設備資金及建設情況,在合同裝運條款中加列了“賣方在裝運前10日內通知買方,并取得買方的同意,方可進行裝運”的條款。賣方對此無異議,并如期簽訂了合同。日后,賣方按合同要求開始備貨。完成備貨后,加拿大某設備生產廠向上海進口商發出裝運通知,但是,上海進口商以配套資金沒有到位,附屬設施沒法開工為由,拒絕賣方發貨。加拿大某設備生產廠立即提起仲裁,要求上海進口商承擔倉儲費及長時間占壓資金的損失。仲裁委采納了律師的意見,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律師分析:1、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經買方同意賣方方可裝運”。作為買方,在該條款訂立之初,完全出自客觀原因。確為協調各部分資金及工程建設情況,也被賣方接受。2、賣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事項,等待取得買方的同意,方可進行裝運。
“賣方在裝運前10日內通知買方,并取得買方的同意,方可進行裝運”,該條款屬于“風險條款”,在市場出現不利的情況下,該條款能使買方成功地減少了倉儲費,推遲了合同執行時間,順利地轉賣給其他客戶,從而規避、轉移了風險果。由此可見,合理巧妙地利用風險條款對于保護一方利益既是可行的又是有效的。相反,作為賣方,當初接受該條款時,并沒有充分考慮該條款的風險及對自己的不利
后果。在合同實施時,也沒有適時把握這條款,只把它作為貿易合同中一般的裝運通知條款來看待,事前沒有征得買方同意就開始備貨,直到裝運前才通知買方,致使買方拒收貨物,最后不得不自食苦果,承擔倉儲費及長時間占壓資金的損失。
警示四:在國際貿易中有關進出口企業必須慎重選擇FOB客戶指定貨代條款,使那些不法貨代公司的違法行為不能得逞,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出口收匯風險。
案例:上海某進出口公司與加拿大某服裝公司簽訂價值100萬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規定:價格條款為FOB,由加拿大某服裝公司指定某國際貨運公司承運并出具提單。
上海某進出口公司憑全套正本提單及相關單據通過銀行向加拿大某服裝公司收取貨款。但銀行通知:因加拿大服裝公司拒絕支付貨款,包括正本提單在內的全套單據已退回銀行。
為減少損失,上海某進出口公司立即要求該加拿大公司說明原因并告知提單項下貨物的現狀。該公司發函稱,因為該筆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影響銷售,要求上海某進出口公司將總貨款從100萬美元降至50萬美元。收到此函件后,上海某進出口公司懷疑對方可能已經提取貨物(否則,未提貨不可能事先知道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上海某進出口公司立即致函承運人一某國際貨代公司,告知正本提單在其公司保管,如果無單放貨將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要求該貨代公司確認提單項下貨物的現狀。
該貨代公司接到青島某公司信函后,以需支付近40萬元人民幣高額倉儲費的苛刻條件,百般阻撓上海某進出口公司提貨、看貨。為徹底弄清該批貨物的真實情況,青島某公司嚴正指出,可以支付相應的費用,但前提是,要派人到加拿大港口看貨和必須有加拿大相關部門提供的費用明細及發票。對此,該貨代公司遲遲不予答復。
上海某進出口公司百般無奈,該筆貨物自出口之日已經長達半年之久,該公司面臨著既無法正常結匯,法院支持了律師的意見,判決被告支付貨款及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