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管理條例

時間:2023-02-05 04: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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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隨著改革開放各項措施的逐步推進,政府對社會控制逐漸弱化,我國的第三部門發展迅速,基金會作為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也存在諸多問題,而人力資源管理成為制約基金會能力提高的瓶頸。本文結合國務院于2004年3月18日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運用文獻分析法和文獻統計法的研究方法,以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等典型的基金會為例證,對我國基金會人力資源管理的現狀和特點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從戰略性的高度來進行基金會的人力資源管理、建設“志愿”與“公益”精神相結合的基金會文化、績效考核是基金會人力資源管理的核心內容、職業化培訓是基金會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手段等政策建議。

關鍵詞 基金會 人力資源管理

序言

隨著政府對社會公益資源壟斷性的逐步喪失,以及由此導致的政府從一部分社會公益領域的逐步淡出,加上中國社會傳統的互助、慈善精神的推動,作為我國非政府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基金會發展迅速,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但是也存在諸如經費困難、官民二重性、能力不足等等缺陷,其中能力不足是最為顯著的表現。而導致我國基金會能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其人力資源管理出現了問題。

第2篇

(一)財團式慈善法人

傳統法人理論一般認為,財團法人是大陸法系特有的制度產物,而英美法系中沒有財團法人的概念。然而,在這一引進的過程中,先行者們拋棄了家庭財團和企業財團,只在各自的民法體系中承認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財團法人。演變到今天,財團法人就是指以財產的集合為基礎而成立的法人,是財產的集合體。各種基金會組織、寺院、救濟院、貧民院與慈善組織等都是典型的財團法人。

(二)企業基金會

根據2004年《基金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企業參與慈善活動的方式有以下幾種:1.設立基金會。2.專項捐款。3.專項基金。4.一般捐款。

本文所研究的企業基金會是以上第一種方式參與慈善活動的,在美國稱為公司基金會,又稱企業贊助基金會,是公司為參與慈善公益活動設立的基金會,公司每年撥出一定的預算額支持財團的社會活動。

二、企業設立企業基金會成立之意義的法理基礎

對于“企業是誰的”這個問題,企業理論經歷了幾個主要發展階段:一是股東至上理論。二是利益相關者理論。利益相關者理滄認為,企業不僅屬于股東,而且還屬于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三是非利益相關者理論。非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企業存在于一個大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中.必須借助各種條件才能發展。從道德角度來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對其賴以生存與發展的環境負責,因此.企業必須承擔其相應的社會責任。當把社會責任引入企業競爭戰略以后.企業也就實現丁從“狹義所有者”向“廣義所有者”的轉變.引入社會責任制度以后,企業由原來僅僅追求利潤的“經濟人”變成了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社會人”。因此,加強企業社會責任建設已成為企業獲取利潤的一個重要前提。

三、企業基金會缺乏獨立性之尷尬現狀

我國的企業基金會作為國民收入的一種再分配機制,對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任何國家的企業基金會的發展都會受到其自身內部環境的影響,以及其原始資金來源企業的影響,從而出現一些阻礙企業基金會發展的問題,我國的企業基金會也不例外。目前,問題主要在于以下幾方面:

1.基金會人員,分工不明確,權責不分與企業人員混同明。

2.企業基金會的理事會受出資企業負責人潛在控制。

3.基金會工作人員缺乏專業素質,往往與出資企業員工混同,缺乏明確的分工,缺乏責任感。

4.基金會的硬件設施、機構設置以及員工福利都與出資企業重疊,基金會淪為出資企業的下屬部門。

5.基金會的資金管理缺乏透明度。

四、企業基金會之角色獨立的路徑探索

針對以上這些問題和原因,當前,解決我國企業基金會的獨立性問題應該從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及提高企業基金會內部的管理水平入手,具體實現以下幾方面目標:

第一,制定基金會專用的財務及審計規則、規定。

第二,基金會應該完善其內部管理機制。

第三,加快基金會相關法律的立法進程,并逐步完善已有法律制度,細化法律條文,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實現基金會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用法律的力量實現基金會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

第四,要重視培養基金會內部人員的道德素質,提高他們的道德責任感。

第五,國務院頒布的新《基金會管理條例》已有明確規定,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主管部門都有責任對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進行監管。

五、結語

目前,關于我國未來民法典應當如何制定的討論依然沒有停止,而我國未來的民法典是否應當引人財團法人概念與制度也將成為一個重大的爭論點。面對動員社會力量從事公益事業的需求,我國未來民法典究竟應當作出何種選擇?沿用基金會法人和法人型民辦非企業單位制度顯然不具有進步性,財產法人制度應當是我國未來民法典的理性選擇。

當基金會在民法體系中找到歸屬之后,作為基金會的生力軍,企業基金會將在我國的公益事業中擔當重任,企業社會責任將在那時得到更實際有效的履行。

參考文獻

[1]江平主編.法人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2]李芳.慈善性公益法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8.

[3]李海艦,原磊.企業永續發展的制度安排.中國工業經濟.2005.12(第12期)(總213期).

[4]尹田.民事主體理論與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9.

[5]金錦萍.非營利法人治理結構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7.

[6]徐政.中國公益基金會的發展歷程及其存在問題.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6(5).

第3篇

關鍵詞:社會組織;困境;路徑選擇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7-0042-02

近年來,我國社會組織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發展趨勢,目前的官方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正式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46.2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5.5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0.4萬個,基金會2 614個。除這三類的社會組織外,官方尚缺乏數據掌握,但據專家預測,我國社會組織總量約在400萬家左右。按此推算,約有300多萬社會組織尚未登記注冊,九成左右社會組織屬于“不合法”,不具備主體資格。這顯示出國家對少數社會組織嚴格管理而對大多數社會組織處于管理真空和乏力狀態,因而如何走出管理困境,管理路徑的選擇就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社會組織發展與管理特點

(一)國家管理形式單一,社會組織發展形式多樣

我國社會組織實行登記注冊,同時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與業務主管單位的雙重管理。而且必須先找到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合格后方可以申請登記成功。由此可見,“登記”管理成為我國社會組織合法化的唯一途徑,表明了管理形式的僵化和單一性。而我國近400萬現存的社會組織,門類較為齊全,形式可謂多種多樣。既有全國統一性社會組織,也有社區基層組織;既有官方認可注冊的社會組織,也有草根性社會組織;既有單一社會組織,也有社會組織的聯盟;既有實體性社會組織,也有網絡虛擬的社會組織;既有行政性的社會組織,也有民間性社會組織;既有盈利性的社會組織,也有公益性的社會組織等。這種現象凸顯了我國社會組織管理模式與社會組織形態之間的矛盾,必須予以正視,從而突破管理瓶頸。

(二)國家法律規范滯后,地方管理實踐先行

我國管理社會組織的法律體系雖已建立,但仍不健全,法律缺位現象嚴重,尚未有專門的社會組織基本法。不僅如此,現有社會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主要有四個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及《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這些法律規范尚未上升為法律層面,不僅效力等級較低、管理模式單一,而且嚴重滯后,形成社會組織管理“無法”可依的現象。但可喜的是,地方管理率先打破了僵局,如上海市從2000年開始在部分市區承認街道可以作為社區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使得社區的草根社會組織得以突破“準入門檻”的制約,隨后又以行業協會為突破口,成立專門服務機構;青島市于2002年開始在社區試行社會組織備案制,對備案的社會組織頒發“準社團”、“準民非”證書;深圳自2008年起已經對社會組織管理進行探索,對工商經濟類、社會福利類、公益慈善類等三類社會組織實行“無主管登記”;2010年2月,北京首次明確社會組織“直接登記”試點;2010年6月,成都也開展社會組織登記制度改革,工商經濟類和社會福利類社會組織登記時,申請人可直接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廣東省建立了面向社會組織的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制度,上海、浙江、山東、湖南、四川、云南等地采取多種方式推行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至此,形成了國家管理規范滯后,地方管理破冰、形式各異,管理實踐先行的格局。

二、我國社會組織管理困境及努力

(一)官方路徑局限及努力

所謂官方路徑就是自上而下來自國家的管理。自1998年開始,我國社會組織的官方管理就一直實行登記與業務主管相結合的雙重管理模式,這種單一僵化的管理模式已經無法適應形式多樣的社會組織發展需要,日益凸顯其內在局限性。盡管我國地方管理大膽嘗試,但各地管理模式不統一、不協調,缺乏國家體制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使得社會組織本身缺乏平等性保障,表現出地域管理的局限性。

值得欣慰的是,目前對社會組織的管理有來自領導層以及政策層面的聲音,彰顯了官方的努力。

2012年兩會期間,“推進依法行政和社會管理創新,理順政府與公民和社會組織的關系”和“發揮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中;在中央黨校,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上表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總理在第十三次全國民政會議中提出:“推進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創新,拓展社會組織直接登記范圍。”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中,也首次設專章闡述未來五年加強社會組織建設的工作思路。

2009年,民政部就分別于廣東省和深圳市政府簽訂“合作協議”,鼓勵“探索建立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的制度”。至今已經和17個省簽訂了協議。并且民政部現已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進行修訂并提交國務院法制辦,擬對公益慈善類、社會福利類、社會服務類三類社會組織放開直接登記。同時20多個配套的法律規范正在起草當中。所有這些努力都表明中央政府對民間組織的管理思路的變化,加快了雙重管理體制改革的步伐,相信單一社會組織雙重管理體制即將被打破。

(二)民間路徑的努力及局限

所謂民間路徑就是自下而上的路徑。任何一項制度,如果沒有人民的支持都將難以為繼。我國社會組織能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本原因,即源自于民間的需求和努力。

例如,北京星星雨教育研究所,是專門為孤獨癥兒童服務的,盡管從創辦以來沒有在民政部門注冊成功,但一直以工商注冊的企業名義運作。壹基金的負責人李連杰于2010年9月,接受了央視采訪,他把長期掛靠在紅十字會下、沒有獨立賬戶的壹基金稱之為“沒有身份證的孩子”。4個月后,他的努力成為了現實,“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落戶深圳,成為中國首家無主管單位的民間公募基金會。北京愛它動物保護公益基金會(簡稱它基金),基金前身是“中國動物保護動物記者沙龍”,倡導“善待動物、尊重生命”的理念,這個松散的組織由于缺乏合法身份讓他們在開展活動時屢屢受挫。2011年5月正式成立,在北京市民政局試點改革時注冊成功,取得合法身份,而天使媽媽基金則沒有這么幸運,仍在努力申請之中。

盡管社會組織在民間發展迅猛,但卻無法克服其自身的局限性。由于缺乏自律和他律的制度約束,在一定范圍已呈現出結社自由權利濫用現象,導致某些組織公信力不足,更有甚者出現了某些消極社會組織。針對此種情況,政府相關部門既要高度重視這種民間訴求,也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分類甄別,通過不斷完善法律和管理制度,克服這一局限性。

三、我國社會組織管理路徑選擇

我國社會組織管理傳統路徑依賴是以是否登記作為衡量社會組織合法的唯一尺度,因而形成管理困境。如何打破管理僵局,實現管理制度創新,管理路徑選擇十分必要。

(一)實行彈性管理機制,實現管理制度創新

實現管理制度創新,必須打破傳統的路徑依賴。建議改變一刀切式的僵化管理,實行彈性管理機制,即分別管理機制。現有管理模式是按特點和服務性質對社會組織進行分類,應簡化為按功能和作用將社會組織分為積極社會組織和消極社會組織,凡是對國家和社會有益的,釋放正能量的社會組織就是積極社會組織,凡是對國家和社會有害的就是消極社會組織,并采取對不同的社會組織實行分別管理,積極的保護、扶持,消極的堅決予以取締。

同時建議對社會組織管理采取全國統一模式,放松入口管制,實行備案制,突破地域管理局限,實現社會組織的平等保護。同時引入社會組織競爭機制,形成社會組織互相競爭和互相監督,實行寬進入嚴追懲,進而實現社會組織自律、他律。

(二)制定社會組織監督法,實現法律制度創新

科學的管理制度是社會組織合理發展的前提和基礎,良性的法律規則是社會組織發展的制度保障。

實行放松入口管制模式,關鍵是要健全監督機制。我國尚無專門的社會組織法律,因而建議制定《社會組織監督法》。應在法律中規定社會組織的目的、宗旨,社會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社會組織自律和他律機制和規范,違反法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權責分明,嚴明獎懲制度。同時建議盡快修改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三個條例,完善現有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實行依法管理,從而達到社會組織管理統而不僵,散而不亂的境界。

(三)建立社會組織風險機制,實行“四位一體”監管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風險機制。現有社會組織懲戒措施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積極社會組織的獎勵機制不完善,消極社會組織的退出機制不健全,因而建議建立社會組織評估指標機制和風險評估機制。在建立和完善社會組織評估機制基礎上,建議實行全國聯網的社會組織誠信評估機制,實行自評和他評,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實現社會組織的自我完善。建議社會組織獎勵、退出程序法律化、公開化。這樣就改變了僅僅依靠政府監管、監管能力匱乏局面,形成了政府監督、法律監督、社會監督和自我監督四位一體的社會組織監督體系,形成監管合力,以便實行對社會組織的有效監管。

參考文獻:

[1]王成磊,楊雅琴.淺析新型社會組織的現狀及發展困境[J].社團管理研究,2011,(6)

[2]林修果.非政府組織管理[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

[3]鄭琦、喬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體制改革模式比較和路徑選擇[J].理論與改革,2011,(1).

第4篇

一、基本資料

崗位名稱

慈善干事

所屬部門

黨辦

崗位編號

二、工作內容

(一)工作概述

在黨辦主任的領導下,遵循《慈善法》,做好與慈善被幫扶人員的溝通,協助進行各項慈善基金管理工作。

(二)工作職責

日常管理

1. 慈善基金辦的日常工作

2. 負責管理慈善救助人員信息的收集、留存與歸檔

3. 負責慈善救助人員的基本身份信息與資格篩查

4. 協助慈善基金的管理、審批與發放

5. 負責慈善救助流程的擬定與完善

6. 負責與慈善總會對接相關合作事宜,接受上級的業務指導

7. 負責與相關業務科室的具體操作辦法對接

8. 協助慈善項目的推廣宣傳

9. 協助健全醫療救助和慈善資源信息對接機制

10. 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工作關系

崗位工作關系

 

內部關系

監督管理

請示上級

黨辦主任

外部關系

各業務科室,相關的職能科室,上級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

三、任職資格

(一)基本要求

性別年齡要求

性別:不限  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下

教育要求

學歷要求:大專或以上學歷  專業要求:不限

從業資格要求

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應知法規

基本法規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全國醫院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評審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鄉》、《醫院財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民法總則》等相關醫療法律法規及本院醫療工作制度和本崗位的職責等。

專業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慈善總會章程》、《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等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基本素質要求

1.扎實的思想理論基礎,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高。

2.熟悉掌握醫院管理理論、組織、宣傳理論知識及相關技能。

3.身體健康,恪盡職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索質和團隊合作精神。

4.較好的口才和文字表達能力、協作能力、決策能力。

5.較強的學習能力,有一定的慈善相關知識。

(四)培訓要求

1.醫院管理、公文寫作知識培訓。

2.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3.溝通技巧、公關禮儀培訓。

四、工作權限

1.本部門工作的建議權。

2.工作事物管理權

3.部門領導賦予的其它權利

 

五、績效考核要點

1.醫院各項指令的貫徹執行能力,工作規劃能力,工作綜合協調能力,監督檢查督辦能力。

2.抓好慈善救助工作的效果。

3.本部門總體的工作效率,實際完成任務與年度計劃任務目標完成情況。

第5篇

[關鍵詞]云南 基金會 績效 評估

一、緒論

隨著全球范圍內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各個國家都發生了深刻的社會變革。特別是以中國為代表的國家,相繼進行了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的改革,社會問題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隨著“小政府、大社會”目標模式的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及政府職能的轉變使得國家與市場、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和調整,社會各類組織的功能也面臨著新的調整和定位。在這種情形之下,政府部門有限的注意力以及資源已經無法有效地應對復雜的社會問題以及民眾的需求,政府急切需要中介性的組織來幫助政府維護市場和社會秩序,從而減少政府的社會管理成本和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同時,政府部門越來越重視同其他組織和部門的合作,以基金會為代表的各式各樣的非營利組織正好充當了這一角色,基金會非營利組織的代表之一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為社會提供公益,與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相比,非營利組織具有非營利性、公益性和志愿性等特征①。因此,這類組織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重視,得以參與解決公共問題,并吸引了政府和社會捐贈的財務。近年來,基金會在我國的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更多的社會公眾也積極投入基金會的活動項目中,基金會的活動因而也更受關注。

非營利性是基金會最典型的特征,決定了其強烈的“資源依賴性”,即基金會資金絕大部分來自于政府撥款、企業贊助和公眾的捐贈財物。因此,非營利性的基金會能夠持續運營必須獲取持續穩定資金來源,而良好的社會公信度是基金會獲得資金來源的的重要前提。在這個意義上,進行基金會評估對非營利基金會的整個運作情況進行考察,以及對非營利基金會的相關信息進行披露,能夠反映非營利基金會的社會公信度,有助于幫助捐贈人將有責任的非營利基金會和那些沒有公信度的組織區別開來,引導其捐贈行為;另一方面為服務型政府構建的服務外包體系中商的選擇提夠了可靠的依據。

因此,構建合理的非營利基金會評估模型,確立評估指標體系,是評價非營利基金會運作情況和社會影響力的重要前提。

二、基金會績效評估研究綜述

與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相比相比,我國的基金會組織興起時間較晚,始于1981年7月28日第一個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正式成立以來,基金會組織發展一直比較慢。但是,從20世紀90年代后期,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政治體制也開始了卓有成效的改革,許多原本屬于政府領域的責任被剝離出來,這就為基金會等一些列非營利組織組織的進一步加快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基金會績效評估一開始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但隨著基金會隊伍不斷地發展壯大,其績效評估也受到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同時,基金會管理也開始嘗試引入績效管理和績效評估,使得其績效評估在實踐上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然而,我國基金會組織績效評估畢竟還是處在起步階段,評估大多停留在評估標準的建立上,而缺乏對評估體系及評估權威形成等深層次問題的探討與研究。

龔旭(2004)②以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的同行評議系統為研究對象,提供介紹同行評議的規范與制約、監督與評估、NSF資助環境與評議條件的改善等問題,突出NSF在同行評議制度建設上比較有特色的方面的介紹和分析,進而闡述對我國同行評議建設的啟示與借鑒,為基金會同行評議拓展了新的內容。

馮亞波(2002)③以基金會為研究對象,借鑒某企業在戰略中的管理工具—平衡計分卡(BSC),通過對平衡計分卡的概述,應用于基金會業績,基金會平衡計分卡設計思路等方面構建了基金會管理效益評估體系。平衡計分卡是從財務、客戶、內部交流以及創新與學習四個方面來綜合衡量業績的。基金會應從上述四個方面來進行努力,展開戰略策劃,實現相應指標。姜忠輝、馮亞波(2003)④以某公益基金會對研究的對象,探討了基金會平衡計分卡在財務、客戶、內部經營過程、學習和成長方面所起的作用,探討了公益基金會管理效益評價體系和方法,進而探討基金會管理運行機制業績評價。陶傳進、趙小平、祝賀(2007)⑤將使用了現有的官方基金會評估指標(2007年民政部基于國家2004年出臺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一致思路進行基金會評估的指標)的評估效果與汶川地震中某幾個基金會的實質作用進行對比,試圖構建一套新的評估體系。作者認為基金會真正的運作機制應當是國際上通行的社會選擇模式,因而,基金會評估的核心點應在于基金會運作應該向社會的公開透明,這就包括主動的和被動的兩種公開形式。

綜上所述,關于基金會評估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理論層面,僅局限于構建評估框架,評估指標體系,至于如何因時因地的量化指標、怎樣具體實施、評估結果及反饋等方面都沒有進行深入的實證研究。

三、云南省基金會發展現狀評估研究

(一)評估模型

第6篇

企業家帶動全民完成了對“股捐”一詞的普盲。早在2003年,大部分人對慈善的概念只停留在捐款捐物,蒙牛創始人牛根生就提出,等公司上市后,他就捐出股份,成立“老牛專項基金”。很多人對這件事的第一反應是:又是一場秀。

因為1993版公司法第147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這意味著時任蒙牛董事長兼總裁的牛根生并不具備捐股的法律條件。直到2005年新公司法出臺后,股權捐贈才解禁。

2005年,牛根生兌現諾言,將自己在蒙牛所占的10%左右的股份全部捐出,以每年25%的比例悉數轉入老牛基金會。這部分股份在2010年7月捐贈完畢。

然而,按照中國人的傳統心理,錢要落入口袋才安心,捐贈也是一樣,所以“股捐”總有無數雙眼睛盯著。2009年媒體爆出,“老牛基金會”成立后將已捐出的一部分股份(占蒙牛香港上市公司4.5%)抵押給國際投行摩根士丹利以融資,用途亦未公開;同時,基金會下又設“老牛投資”,別名“尚心投資”,期間的資金流轉含混不清。

另一位股捐先驅也質疑不斷。2009年3月,曹德旺公開宣布要把家族持有70%的福耀玻璃股份捐贈,并且成立慈善基金會。但按照現行《基金會管理條例》,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于是曹德旺轉折用了一條先注冊基金會,后進行股權捐贈的路徑。

然而,讓曹德旺沒有料及的是,他剛宣布捐出股份就挨了不少板磚。有媒體指出,曹德旺高調搞股份慈善的同時,不對投資者分紅,家族成員薪酬卻逆勢上漲。按照曹德旺的規劃,基金會收益來源于股票的年底分紅和在一定比例內通過高拋低吸運作投資股票。這也就意味著基金會將會從事一些股票投資。他強調為了保證福耀玻璃股價穩定,基金會章程上將規定基金會所持的股份比例必須是入股時的股份上下浮動10%,即該股權最大套現金額不到4億元,而4億元的股權投資收益更難有穩定保證,實際可用于慈善的資金并不多。

外界質疑風起云涌之際,2009年9月,隨著中糧集團入股蒙牛,牛根生宣布了一件震驚世人的決定:由他掌控的老牛基金會3.48%的股權全部拋售,套現為9.55億港元,全部用于公益慈善事業。

2010年10月20日,財政部出臺《關于企業公益性捐贈股權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捐贈后,必須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不再對已捐贈股權行使股東權利。該《通知》的出臺意味著財政部打開了股捐大門。

2010年底,牛根生講名下的境外蒙牛股權資產在全數轉讓給Hengxin信托,以貢獻公益慈善事業。而在這次捐獻給Hengxin信托的資產中,主要有牛根生持有的蒙牛乳業3.96%股份,根據蒙牛乳業公開資料,這部分股份總額為6878萬股。至此,牛根生終于完成捐獻所有名下股權。

第7篇

關鍵詞:民間非營利組織 財務管理 問題 對策

在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我國政府正在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變,國務院總理在2013年7月31日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時指出:凡社會能辦好的,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由此可見,民間非營利組織又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截至2012年底,全國共有民間非營利組織49.9萬個,其中社會團體 27.1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22.5萬個,基金會3 029個。然而,在民間非營利組織快速發展的今天,我們也看到了其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其中組織的財務管理問題就是關鍵問題之一,為此,筆者以調查問卷和實地訪談相結合的方式對166家民間非營利組織進行了調查。

一、調查情況概述

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筆者將民間非營利組織類型劃分為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四種類型。由于不同的組織在社會經濟中發揮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差異,因此本次調查問卷的設計分為四個模塊,分別為社會團體版、基金會版、民辦非企業單位版和其他版。本次調研共發放問卷200份,收回有效問卷166份,調查范圍在北京、天津、湖北、山東、江蘇等10個省及直轄市,采用不記名的調查方式。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不力。為了適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快速發展,規范組織的會計核算工作和報告制度,財政部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范圍內開始實施。雖然制度的頒布實施已有9年之久,但是本次調查中,筆者仍發現有74個(占比44.59%)組織尚未執行該制度,這些組織集中在規模較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和部分社會團體。規模較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偏低,不能熟練掌握《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多數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有些甚至只是簡單的記記流水賬。一些社會團體政府色彩濃烈,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按照上級組織的要求仍執行的是《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二)財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偏低。目前,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偏低,在被調查的166個組織中,有128個(占比77.11%)組織的財務人員少于3人。這部分組織的財務人員構成較為復雜,如:有些單位是一名專職出納、會計為兼職;有些單位會計和出納均由上級主管部門的會計和出納兼任;有些單位由于人員較少,會計和出納均身兼數職,從事著很多與財務無關的工作;更有甚者,會計、出納由一人兼任。同時,財務人員的職稱情況以初級和僅有從業資格的為主,僅有8個(占比4.82%)組織中有高級職稱財務人員。財務人員的學歷以專科為主,僅有4個(占比2.41%)組織中有碩士及以上學歷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接受培訓的情況更是不容樂觀,僅有4個(占比2.41%)組織會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各種培訓,其他所有組織均無定期培訓。

(三)組織財務管理目標不明確。民間非營利組織與企業、政府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有其自身鮮明的特點,由此,組織財務管理的目標也不同于企業和政府。本次調查中,有116個(占比69.88%)組織尚未設置財務管理部門或崗位,即組織的財務工作僅限于會計核算工作,無專人從事財務管理工作。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的目標是:獲取并有效使用資金以最大限度實現組織的社會使命,所以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重心應該是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而調查人員了解到,多數組織的財務人員將財務管理工作視同會計核算工作,未能發揮財務管理的作用,財務管理的目標不明確。

(四)不同類型組織的資金來源差異較大,資金短缺現象普遍。除社會團體的資金來源較穩定外,其他組織的資金來源均呈現不穩定性的特點,其中最為不穩定的當屬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享受政府補貼的比例占其資金來源的比例很低,主要依賴于服務收入,而服務收入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同時,多數組織表示資金短缺問題已經成為阻礙組織發展的主要問題。

通過表2不難發現,有一半以上的組織出現了資金短缺的情況,在對多家組織進行實地訪談后,筆者發現,組織的負責人認為資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是政府扶持不夠,由此可見,我國的民間組織對政府的依賴過多,對于擴大組織自創收入研究不足。此外,有122個(占比73.49%)組織不編制籌資計劃,這也是組織資金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部分組織年度財務預算的編制制度尚未建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七十一條規定“財務狀況說明書要求對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活動基本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完成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析,對下一會計期間業務活動計劃和預算等內容進行說明。”在本次調查中,有70個(占比42.17%)組織不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在編制預算的組織中,筆者發現預算編制也只是流于形式,多數組織并未嚴格執行。

(六)組織資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單一。《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對于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條例中并沒有對組織資金的保值、增值做出規定。通過調查,各類型組織(大型基金會除外)在實現資金的保值和增值方面主要方式是將資金存入銀行獲取微薄的利息收入,常見的風險較低的投資方式如:購買國債、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等方式未被普遍采用。民間非營利組織由于其資金來源的特殊性使得其資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受到限制,方式較為單一。

(七)缺乏有效的監管機制和自律機制。目前,民間非營利組織實行的是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雙重管理體制,即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對組織的登記行為進行規范,并進行年檢。業務主管單位對組織的各項管理擁有監督和管理權,同時負責年檢的初審工作。本次調查中,多數組織的負責人表示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對組織的重視程度一般,很少進行監督和檢查,平時只是做一些口頭的要求,這就導致了組織管理松散的局面。民間非營利組織由于其資金來源的特殊性,不屬于政府職能部門,不在政府審計的范疇之內;不屬于市場經濟部門,也不受工商、稅務的強制性社會審計,這就導致了對該類組織財務監管的缺位。同時,由于組織自身的非營利性特點,財務核算中不存在利潤指標,使得組織很難對其自身的運營情況進行科學的評價,從而導致組織缺乏自律機制。除基金會以外,多數組織對于組織資金的使用情況不對外進行披露,不利于組織自律機制的建立和接受社會監督。

三、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目前法律層面并沒有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概念進行界定,財政部頒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將其定義為:“民間非營利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而登記管理機關將民間非營利組織劃分為: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三類,將宗教組織排除在外。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是上世紀末和本世紀初頒布實施的,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因此,要切實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當務之急就是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并制定《民間非營利組織管理法》,建立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主體的法律法規體系,作為其設立、運行管理的法律依據。同時應修訂稅收政策,通過稅收機制既要確保公益事業支出的減免稅地位,又要實現對組織的監控。

(二)加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宣傳力度,并強制執行。為了實現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規范管理,應對組織強制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信息核算口徑一致,便于建立科學合理的評估機制。同時,民政部門應加大制度的宣傳力度,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制度培訓。財政部門也應將該制度納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體系中,全面提升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盡快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落到實處。

(三)提高財務人員素質,明確財務管理的目標。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積極貫徹《會計法》的要求,負責人對組織的財務信息負責,財務人員持證上崗,并不斷加強業務技能培訓,不相容崗位相分離。鼓勵財務人員不斷提高學歷水平、職稱水平和業務素質。對于沒有能力設置會計機構的組織,應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民政部門應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經驗交流,除組織學習《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還應強化民間組織的財務管理目標,讓財務人員認識到自己的使命,發揮財務管理的效益。

(四)擴大組織收入,解決資金困境。筆者認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顯著特點就是“民間性”,我們應該鼓勵組織自己籌集資金,通過資本運營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獨立開展公益活動,減少對政府的依賴。對于社會團體,應該通過不斷吸納會員、開展服務收費等擴大收入;對于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民辦學校,應該不斷提高辦學水平,擴大生源,提高服務收費;而對于基金會,應不斷提高自身的社會聲譽,通過吸納專業的勸募人員,不斷提高社會捐贈收入,最終讓民間組織真正屬于“民間”。

(五)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應該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組織的會計核算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年度計劃和預算編制制度以及內部控制制度,以加強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同時,規模較大的組織還應該積極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加強財務的內部監管,防止違法、違規事件的發生,提高組織財務信息的質量。

(六)加強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外部監管。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外部監管主要包括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兩個方面。當前,應繼續發揮以政府為主導的監督職能,不斷強化社會監督職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和中介機構的力量。政府監督,即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對民間非營利組織實行齊抓共管,建立系統的監督機制。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社會公眾舉報機制的建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外部審計職能的發揮。

為了提高組織自身的公信力,民間非營利組織應該建立自愿的信息披露機制,通過網絡、報刊等適當的方式將組織的財務信息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同時,負責審計的中介機構應該嚴格按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職責進行財務報告審計工作,并將審計結果公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如此雙管齊下,既加強了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監管,又提高了社會公眾的參與度,有利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健康、持續發展。

綜上,筆者以調查問卷和實地訪談相結合的方式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現存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解決對策與建議。但由于問卷量有限以及問卷調研的地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對于民間組織尚存的財務問題可能不是面面俱到,需要筆者在今后的實踐中繼續探究。筆者認為,通過政府、組織自身以及社會公眾的共同努力,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不久的將來定能發揮“第三部門”的重要作用。X

參考文獻:

1.李永敏.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問題研究――以臺州市椒江區為例[J].會計師,2012,(1).

第8篇

【關鍵詞】 非營利性; 民辦高校; 教育基金

高校持續穩定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自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后,公辦高校紛紛設立教育基金會募集資金用于本校教育事業的發展,以此彌補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教育的大眾化,使民辦高校得到迅猛發展,據人民網報道,截至2012年4月24日,全國普通高校(不含獨立學院)共計2 138所,其中獨立設置民辦普通高校403所。由此可見民辦高校已占到全國普通高校的二成,成為我國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民辦高校沒有政府資金的支持,資金短缺已成為制約民辦高校發展的瓶頸,探討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的建設對民辦高校持續、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高校教育基金會發展概況

高校教育基金會是指高校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服務本校的教育、科研等公益事業為宗旨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高校教育基金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非營利性,以公益為其宗旨;二是獨立的法人組織,獨立開展資金籌集、資金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三是捐助項目主要為本校服務,如學生資助項目、教師發展項目、硬件設施項目和科研發展項目等;四是資金來源主要是捐贈,如校友捐贈或企事業單位捐贈。

高校教育基金會最早起源于英國,16世紀英國出現了類似基金會的組織機構。美國高校教育基金會起源于19世紀,1890年耶魯大學創立第一個接受和管理校友捐贈的校友基金會,1893年堪薩斯大學設立第一個公辦高校教育基金會,1925年哈佛大學正式成立負責資金籌集和管理的大學基金會。

各國的教育觀念、文化背景不同,教育基金會的發展水平不均衡。如英、美、日等發達國家有著傳統的捐贈文化和政府對捐贈者的鼓勵措施,英、美、日等高校廣泛利用社會資源籌集教育經費,社會捐贈約占學校經費的10%。日本公立高校的社會捐贈約占學校總收入的15%,私立學校則高達50%以上;美國私立大學捐贈收入最高可達學校收入的70%。與英、美、日等國不同的是法國和瑞典,這兩個國家普遍認為教育是一種社會福利,應由政府承擔教育支出,高校對發展教育基金會積極性不高,基金會數量少、規模小,社會影響力不大。

我國1986年由霍英東、馬萬祺等發起人首創暨南大學基金會,20世紀90年代清華大學、浙江大學、北京大學相繼成立教育基金會,特別是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我國高校對教育基金會高度重視,教育基金會的數量增長迅速。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國內已注冊的高校教育基金會已超過200多家,尤其是清華大學、北京大學、浙江大學等高校教育基金會在資金籌集、項目管理、資產管理、團隊建設等方面日趨完善,為推動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的穩健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雖然我國高校教育基金會逐年增多,但多是公辦高校,而民辦高校由于特殊的辦學機制,教育基金會的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

二、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建設的現實性

(一)教育基金會是解決民辦高校資金短缺的有效途徑

國內高校教育基金會在高校教育事業發展中作出了突出貢獻,如清華大學近幾年通過基金會共收入8.07億元,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僅在1998—2000年捐贈收入就達6.5億元。科教興國戰略的制定、教育的大眾化促進了民辦高校的快速發展,按照《關于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民辦高校辦學經費主要是自籌經費,依靠收取的學雜費實現學校運轉,可見民辦高校的興起大大減輕了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壓力。由于政府教育資金短缺,很難對民辦高校進行資金資助,資金來源的單一性導致民辦高校發展面臨資金困難。除此之外民辦高校籌資還受到法規的限制,如《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教育機構在存續期間,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財產,但是不得轉讓或者用于擔保”,可見民辦高校依靠擔保貸款籌資受到法規的限制。民辦高校面對生源逐年減少的現實,單純依靠學費上漲增加辦學收入顯然不具有任何競爭優勢。民辦高校要實現可持續性發展,首要問題是解決民辦高校教育資金的籌集。有關民辦高校的法規如《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七條明確指出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該法規為民辦高校接受社會捐贈提供了政策支持。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的建設是民辦高校發展的當務之急。

(二)民辦高校分類管理是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建設的根本保證

教育的公益性使我國一向認為教育是一種公共產品,向社會提供教育服務的高校應該是非營利性的組織。公辦高校教育經費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資金,其公益性已經得到社會的認可。受教育的公益性傳統觀念影響,社會普遍認為民辦高校也應該是公益性的、非營利性組織。在有關民辦教育的一些法規中如《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社會力量辦學條例》規定“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雖然法規著重強調民辦高校的公益性,但從民辦高校實際運作來看卻與法規存在一定沖突。

民辦高校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出資舉辦,不同的舉辦者出資辦學的目的不同,有的舉辦者出資辦學出于慈善行為,履行社會責任,出資辦學不求任何回報,出資后不享有學校資產的所有權、收益分配權,這樣的民辦高校具有公益性,是非營利性民辦高校,符合法規公益性的相關規定;有的舉辦者出資辦學是出于商業行為,實現資金增值,出資后按比例享有學校資產的所有權、收益分配權,這樣的民辦高校不具有公益性,是營利性民辦高校,與法規規定的非營利性存在一定的沖突。

教育基金會的本質特征是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營利性民辦高校不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屬性,建立教育基金難以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不具備教育基金會建設基本前提。非營利性的民辦高校具有公益性、非營利性屬性,具備教育基金會建設的基本前提。《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提出要根據統籌規劃、分步實施、試點先行、動態調整的原則,開展對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試點工作。2012年起,陜西省率先對民辦高校實施分類管理,將民辦高校分為營利性民辦高校和非營利性民辦高校,按照自愿原則進行申報,對于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可獲得公共財政扶持。其中非營利性包括捐資舉辦的學校、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以及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對不同類型的學校實行不同的法人登記管理辦法,依據學校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給予不同政策的支持。非營利性學校經省教育廳審核后,由省民政廳依法登記。其中捐資舉辦、出資舉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登記為民辦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法人;出資舉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營利性學校由省教育廳審核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的出臺使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建設教育基金會的合法性得到保證。

(三)民間充裕的資金為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提供資金來源

國內外高校教育基金會資金主要來源于捐贈,各國文化背景不同,捐贈氛圍有所差別。像美國有著傳統的捐贈文化,公民捐贈意識較強,有關資料統計美國每年有70%的家庭參加社會捐贈。改革開放以前我國居民生活水平低,富裕人員少,捐贈意識不強,不具有社會捐贈氛圍;改革開放后,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個人財富逐年增加,隨著科教興國戰略的制定,越來越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社會公眾熱心于教育事業,以向高校捐資、捐物支持高校發展來履行社會責任。為了鼓勵人們捐贈,營造捐贈氛圍,在《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并予以表彰。生活的富裕和鼓勵捐贈的相關政策使我國捐贈氛圍逐漸形成,這也成為高校教育基金會吸引社會捐贈的有效手段。

(四)提升高校教育基金會社會公信力的制度已逐步完善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蓬勃發展,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對基金會等公益性組織的關注度越來越高。為確保基金會恪守公益宗旨,規范開展活動,擴大公開透明,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基金會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民政部正式印發《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對規范基金會接收和使用捐贈行為、基金會的交易、合作保值增值行為以及基金會的信息公開作出更為可操作性的指導。財政部和民政部聯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對有關制度安排提出更為明確和具體的要求,以增加基金會運作過程中的透明度,使捐贈人更放心地為公益事業捐款,同時也促進基金會等公益慈善組織的良性發展。實施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有助于增強基金會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為公益資金的使用提供可靠的基礎;另外,還有助于捐贈人和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和準確掌握基金會的財務狀況和運行效果,進一步提升基金會的公信力,促進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公益事業。《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金會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通知》的出臺對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的提高發揮了制度保證作用。

三、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建設的相關建議

(一)樹立先進的管理理念

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能否像公辦高校教育基金會一樣獲得捐贈人的青睞,關鍵在于民辦高校教學質量是否得到社會認可,民辦高校是否已形成良好的社會聲譽。民辦高校管理者要有創新的理念、開拓的精神,充分運用民辦高校靈活的辦學機制培養市場需要的人才,當民辦高校的畢業生得到用人單位的高度認可,自然會增強畢業生對母校的情感,受益的單位和畢業生均可成為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的捐贈者。除此之外,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的管理者要抓住機會宣傳學校的辦學特色,擴大學校的社會影響力,盡一切努力爭取當地政府的支持,或利用校企合作平臺籌集教育基金會的原始基金,對捐贈者根據其捐贈興趣點給予一定的非收益性回報,如宣傳企業、擴大社會聲譽等。

(二)組建合理的組織機構

民辦高校成立時間短,校友資源沒有公辦高校豐富,基金會設立時可以將校友會與基金會合二為一,按照基金會的職能和工作崗位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如設置理事會負責基金會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基金會職能具體設立校友聯絡部、資金籌集部、資金運作部、信息咨詢部、信息披露部等部門。除此之外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要維護捐贈者的利益,提高基金會的公信力和透明度還有必要設立監事會,以監督基金會合理、合法、有效運作。基金會的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均由專業人士擔任,可以有效提高基金會工作的技術水平和效率。

(三)培養高素質的專職人員

高校教育基金會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綜合性,集人文、社會、經濟、教育,金融于一體,即繁瑣又存在一定風險,由于民辦高校人員有一定的流動性,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要想持續、穩定發展,必須培養一批熱愛民辦教育,熟悉高校運行,熱心捐贈事業,具有奉獻精神和較強社會責任感的穩定的專職工作人員。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可以是學校內部培養或者從校外聘任專業人士,并對資金的籌集和運作制定一定的激勵措施。高素質的、穩定的專職人員有利于基金會工作的有序開展。

(四)制定規范的管理制度

無規矩不成方圓,涉及各方利益的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在設立之時就應制定基金會內部管理的相關制度如基金會章程、基金會管理辦法、資金籌集管理制度、資金投資管理制度、項目支出審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捐贈回饋制度等,這些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保證基金會更加規范運作,維護捐贈者和基金會的利益,提高基金會的公信力,增強捐贈者繼續捐贈的意愿。

(五)營造良好的捐贈氛圍

從國外高校教育基金會的成功經驗來看,高校教育基金會蓬勃發展需要營造良好的社會捐贈氛圍。我國政府可以借鑒國外開征遺產稅、財產稅以及一系列鼓勵捐贈的免稅制度作為吸引社會捐贈的手段,尤其要對民辦高校捐贈者給予更多的免稅政策,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民辦教育,為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此外,民辦高校要有意識培養捐贈者,通過對學生的關愛、引導,家長的溝通,企業的聯絡等方式逐漸培養學生、家長及企業對學校的情感,使其成為捐贈者或未來的捐贈者。

(六)建立職責明確的監督體系

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只有及時披露資金籌資、投放、運用的相關信息,才能讓捐贈者及時了解捐贈款項的使用,增強對基金會的信賴,繼而為繼續捐贈奠定良好基礎。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應該建立三級監督體系,即基金會內部監督、行業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監督,明確各監督部門的監督資格、監督職責、監督內容及處置權限。只有實施了三級監督體系,各監督部門做到職責明確、各司其職,才能保證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健康、有序發展。

總之,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在我國得到大家的認同還需要一段時間,但是國內外高校教育基金會的成功經驗已證實基金會是解決教育資金短缺的有效途徑。隨著經濟的發展、收入水平的提高、捐贈氛圍的形成及對民辦高校分類管理的實施,我國非營利民辦高校教育基金會在民辦教育中將會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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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關鍵詞】公共危機 基金會 公益能力

21世紀以來,各種公共危機事件頻繁發生,尤其是2003年SARS危機以及2008年汶川大地震,使公共危機治理成為社會各界非常關注的問題。公共危機是指由于內外部高度不確定因素對社會共同利益以及安全帶來嚴重威脅的一種緊張狀態和危險境況。如何有效治理公共危機是各國政府面臨的重大課題。實踐表明,各類基金會的踴躍參與已經成為政府進行公共危機治理時的重要補充,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一、基金會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根據我國2004年3月8日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盈利性法人。實踐證明,基金會在公共危機治理功不可沒,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表現在:

(一)提供物力支持,補充政府的不足

公共危機的發生很難預測,即便是人、財、物力充足的政府,也往往由于危機的突發性在短時期內出現物資緊缺以及供應不能及時到位的情況。這時就需要全民動員,發揮社會各領域力量應對危機。而基金會的主要職責就是籌集物資,在物資供應方面能夠補充政府不足。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許多基金會踴躍籌資救助災區。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累計募款接近4000萬;李嘉誠基金會災后立即啟動三輪計劃援助災區,地震發生次日就宣布捐款人民幣3000萬等等。可見基金會已成為政府在災難和危機治理中不可小覷的社會力量。

(二)能夠直接提供人力支持,同社會良好溝通

雖然基金會僅能做到很少一部分人參加到危機治理中,但也是股不可忽視的力量。隨著基金會的不斷完善與發展,在人力方面會進行大力支援并與社會進行及時有效的互動溝通。例如,2010年青海玉樹大地震,中國扶貧基金會立刻組織工作人員加班加點為災區進行募捐活動,隨后又派出工作人員前往災區,對前一階段的救援工作進行回訪、檢查,及時與當地的民政部等組織取得聯系,并聯手當地的基金會及時獲取準確信息,爭取第一時間將救災物資運送到災區。

(三)彌補公共衛生以及教育等資源配置的失衡

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公共資源配置極不平衡。而這一點直接導致公共危機治理中對災區衛生及教育等公共資源供給的緊張。而以推進社會公益事業的基金會,能夠靈活而有針對的將衛生及教育資源配置到最需要的領域,努力實現資源配置均衡。例如,2003年非典期間,香港霍英東基金會向廣東捐贈2000萬人民幣用于抗擊“非典”的科研攻關、醫療機構的臨床救治及獎勵一線醫務人員。汶川地震后中國扶貧基金會立即援助災區7000套活動板房,解決28000至42000名居民、學生的安置問題。

(四)提供周到、全面、細致入微的“軟服務”

公共危機的影響廣泛,直接影響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災后重建牽涉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除實物救濟外,還包括對災區民眾的心靈秩序、倫理秩序、社會秩序等“軟件”的重建。以汶川大地震為例,僅對居民的吃、穿、住、用、行等的安置,就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工程,再加上災害所造成孤、殘、病、幼等要進行安撫與照顧,對他們尤其需要關心與呵護。政府就很難對每個家庭每個個體給予細致的、個性化的關懷和援助。而作為民間組織的基金會做到這點就相對容易。比如李連杰創辦的“壹基金”組織志愿者對災區孩子進行心理輔導,指導幫助他們釋放心理的恐懼和不適感,同時對災區百姓進行防災防疫緊急培訓等等。

二、公共危機治理中基金會存在的不足

基金會在危機治理中是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的。但就其能夠和應當發揮的作用而言,我國的基金會組織的發展是遠遠不夠的。當前基金會在危機治理的參與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

(一)數量少,規模小

2005年,美國各類基金會共有71095家,美國各類基金會資產總額約5506億美元,平均資產為774.39萬美元。數量多且總體規模大,使得美國基金會活躍在包括公共危機治理在內的各項社會事務中,對社會產生深遠影響。而在我國,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的2010年《慈善藍皮書》,共有各類基金會1843家,擁有資產約210億人民幣。相比之下,我國基金會在數量以及規模上存在嚴重不足。直接限制了基金會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的參與程度以及能力發揮。

(二)公益能力不強

我國大多數基金會在面向社會獨立籌資時能力有限,只能借助政府及上級部門的行政指令募集到少量資金,在設計公益事業項目,開展公益資助方面缺乏自主性。許多基金會的活動也只停留在愛心互助的水平上,很少對社會深層次問題進行剖析并在此基礎上設計組織長久的公益目標。因此,當公共危機發生,只有少數幾個規模大,財力雄厚的基金會經常出現的危機治理的臺前與幕后,更多基金會自主性缺失以及公益能力不強導致其在公共危機治理中只能擔任籌集資金這樣的簡單角色,只是一個媒介,一個物資中轉站。其他能力不能充分展現。

(三)資金管理缺乏透明度,公信力不強

內部財務管理不規范,透明度不夠也是我國基金會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基金會不愿意提供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而這恰恰是公眾和政府最關心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一位工作人員曾說:“中國慈善組織的賬目基本上是不對外公開的,導致資金使用效率不高。再加上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很容易引起內部腐敗行為的發生,使人們對此產生信任危機”。應對公共危機時的善款數額都比較大,對這樣大筆資金的來與去,如果不能做到透明、公示,直接影響到捐款人及潛在捐款人捐款積極性。

(四)公民對基金會的認識觀念落后

基金會在我國發展時間相對較短。公眾對基金會的目的、運作方式、作用等還缺乏一定的了解和認識。多年的計劃經濟,政府幾乎包攬了社會所有事務,導致公眾遭遇公共危機時,習慣使然首先想到的仍是求助于政府。對于通過基金會等社會組織來達到災害救助的方式還缺乏理解和支持,甚至不予接受。加上傳統的家族觀念、守財觀念一向濃厚,很多人慣于為己守財、為子守財。這種傳統習慣的存在為社會慈善大環境的形成增添了難度。即使在今天,對捐贈還是帶有“即時性”的特點。即只是被某種情境,場面所感染而即時捐贈的,缺乏長期的、計劃性。

三、發揮好基金會在公共危機治理中作用的建議

(一)擴大規模和數量

鼓勵各種形式的基金會的發展。政府層面應給予更多政策上的優惠和支持,建議各級民政部門簡化注冊登記的程序,同時改革傳統的“每個基金會必須有一個業務主管單位”的規定,降低準入門檻,變“限制”為“鼓勵”。與此同時,基金會也應該加強自身建設,提升對內部人、財、物的管理水平,從而不斷發展壯大。寬松的政策環境,科學的現代化管理,能夠使更多基金會更好的投身于公共危機治理之中。

(二)增強公益能力

基金會的公益能力主要指的是籌集資金,開展各種公益活動的能力。公益能力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到組織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宣傳組織宗旨,介紹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情況,吸引廣大公眾為應對危機而募捐,鼓勵志愿者的參與。如汶川大地震后,中國紅十字基金會與李宇春聯手舉行了“玉米愛心基金”募捐活動,各大媒體爭相報道,短短幾天時間,就為四川省都江堰衛生院災后重建募集善款100多萬,上千人參與了捐款,社會反響熱烈。與此同時,還應加強與國際慈善組織的合作,在與國際基金會交流與合作中不斷汲取經驗和教訓,借鑒和學習國外基金會在公共危機治理方面的先進方法與寶貴經驗,使我國基金會的公益能力不斷向上提升。

(三)加強對捐贈資金管理的透明度,增強公信力建設

首先,基金會應推行財務管理的公開、透明、專業化運行。主動對財務賬目進行公開,前民政部慈善司司長王振耀提出“三段論”標準。第一個等級是公布捐款數量;第二個等級是公布捐款運用的進展,并對捐款人及時回饋;第三個等級是信息的分類、加工,生產出相應的信息產品。其次,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進行審計工作。例如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率先在捐助項目進行期間邀請國家審計署進行監督,之后又邀請“中維會計師”事務所提前進駐,開始對“5.12”地震救災捐贈款物接受和撥付過程進行監督和后期審計工作。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該組織表示接受公眾的廣泛監督和支持。通過這些舉措,增加基金會資金管理的透明度,讓公眾知曉以及了解基金會的工作流程和日常的管理活動,提高在公眾心目中和社會上的信譽、地位,從而提升公信力。

(四)更新公眾慈善觀念,構建社會慈善氛圍

基金會在我國時間相對較短,其生存與發展需要公眾的了解與支持,需要良好的社會慈善氛圍。而這些單靠公民個人或政府一方無法完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短期內形成,它需要政府、企業、公民、基金會通力配合,長期互動。其中,政府一方面應該通過變革和完善現有制度,形成有利于基金會的成長環境,一方面要通過其政治權威和宣傳工具在全社會倡導志愿精神;企業要增強其社會責任感,積極與基金會合作,努力實現其社會公益價值。公民個人要提高個人公德心與使命感,改變傳統觀念,支持和接受基金會參與公共危機治理活動。基金會組織要通過提高其公益服務水平,提高內部管理水平,提高資金運作的透明性,提高其社會公信力來獲得社會公眾的支持和參與。所有這些,都是構建基金會參與公共危機治理不可或缺的社會慈善氛圍。

四、結語

基金會參與公共危機治理要具各兩個基本條件:一是公共危機治理機制的健全,二是基金會組織的成長與成熟。對于我國來說,基金會在我國的發展歷史相對很短暫,其發展壯大將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而這一過程有賴于政府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法律政策環境的改善,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公民社會的成長與成熟。我國的基金會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自然很多,但其在參與包括公共危機治理在內的諸多社會事務中,已經顯示出強大的能量,發展的大趨勢已不可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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