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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定義
1.謹慎性原則又稱穩健性原則,是指當某些經濟業務或會計事項存在不同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選擇時, 會計人員在不影響合理選擇的前提下,盡可能選用不虛增利潤和夸大所有者權益的方法和程序進行會計處理。
2.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的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
3.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也就是說資產減值是在謹慎性原則下,合理核算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
4.資產減值準備,是指對企業的資產采用一定的方法,遵循會計核算謹慎性原則,以防止企業發生不可預見的損失,而事先提取的資產損失備用金,以增強企業防范風險能力的一種會計處理方法。
5.資產減值損失,是指企業在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時,所形成的或有損失。
二、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是謹慎性原則在會計核算中的具體應用
1.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理論依據。資產新定義。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控制或擁有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其實質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經濟資源,最終目的是為了在未來獲取經濟利益。從經濟學角度思考, 其資產的價值是動態變化的, 如果其獲取未來經濟利益的能力降低, 則其獲利能力的價值表現也會隨之降低,資產的含金量也降低。因此, 基于謹慎考慮, 會計都要對此價值的降低予以反映,這就是資產價值減值的根本原因所在。
謹慎性原則。會計要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客觀、真實的信息,即既要客觀公允反映經濟事項, 又要能夠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利用會計信息進行決策。虛假和不實的資產數據,都會導致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失誤,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 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 確認企業資產可能或已經發生的減值, 以減少決策風險, 就成為一種必然。正如美國會計學家查特菲爾德曾指出的“會計的發展是反應性的。” 因此,從會計的謹慎性原則、可靠性原則出發,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是必要的。
2.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是謹慎性原則在會計核算中的具體應用。其主要內容是:
1.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即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等。
(1) 在資產負債日,應收賬款、存貨、持有至到期的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貸款等發生減值的,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壞賬準備” 、“存貨跌價準備”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貸款損失準備” 等科目。
(2) 在資產負債日,在建工程、工程物資、生產性生物資產、商譽、抵債資產、損余物資、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等資產發生減值的,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工程物資減值準備” 、“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 、“抵債資產減值準備” 、“損余物資減值準備” 、“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 等科目。
(3)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抵債資產,其資產價值以后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 貸款損失準備” 等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
2.在《借款費用準則》中,以“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銷售狀態時”作為借款費用停止資本化的標準,并明確了暫停資本化的條件,避免固定資產價值虛計。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的條件體現了不高估資產的謹慎思想。即: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借款費用已經發生;為使資產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3.改變了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方法,規定“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之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租賃過程中發生的或有租金一律計入當期損益。
4.在《無形資產準則》中,要求企業管理部門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可能流入企業時,應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存在的各種因素做好謹慎的估計。新企業會計準則增加了有關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不確定性說明應運用謹慎原則,應當進行減值測試,企業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時,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
三、謹慎性原則下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會計核算的評價
謹慎性原則是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之一,它對會計核算行為具有重要的指導性。謹慎性原則事實上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有利于如實反映企業資產的真實狀況,提高收益質量,實現資本保全;否則就可能成為企業進行盈余管理的工具。因此,企業在會計實務中必須認真地貫徹謹慎性原則的要求,真正做到用活用好用足。
1.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在會計應用中的有效作用。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存在風險,實施謹慎原則,對企業現有的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將存在的風險加以合理估計,就能在風險實際發生之前化解風險, 以增強防范風險的能力。具體表現如下:
⑴有利于擠去資產和利潤中的水份,避免企業資產的虛增,從而導致利潤虛增。長期以來,由于歷史遺留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普遍存在高估資產價值的現象,通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將長期積累的不良資產予以消化,提高資產的質量。使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盈利能力和抵御風險的能力更有信心,從而能為企業對外籌集資金起到良好的宣傳效果。
⑵有利于企業規避經營風險、穩定盈虧。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著各種現實和潛在風險,穩健可以使會計人員和投資者保持清醒頭腦并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不利影響。
⑶有利于正確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保證企業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和可比性。通過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將企業資產中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資產扣減出去,不在“資產負債表” 有關資產項目上反映,使企業會計信息真實客觀。
⑷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和會計人員的利益。客觀地反映企業經營中的風險因素,不僅可以使投資者免遭損失,而且可以使會計人員避免承擔因提供盲目樂觀的不真實信息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責任。
2.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在會計應用中的負面影響。
謹慎性原則下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是一把雙刃劍,一是會計核算中謹慎性原則運用得當,會計信息真實可信;二是會計核算中謹慎性原則運用得不當、甚至濫用,會計信息虛假失信。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在會計應用中的負面影響具體表現為:
⑴計提比例的濫用性。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將停止上市,因此,出現一些上市公司少提資產減值準備,虛增利潤。而有的上市公司為了逃避債務就會多提資產減值準備。導致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失去規避風險的積極作用。
⑵計提核算的操縱性。長期以來,不少公司企業利用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和沖回操縱其盈虧管理,在盈利較大的年度,通過大幅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增加費用,減少利潤,待以后盈利下降時再運用轉回手段增加利潤。
⑶確認與計量的復雜性。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關鍵是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雖然新準則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操作指導, 但要合理確認各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仍有較大的難度。一是資產信息、價格市場機制尚不健全,使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缺乏依據;二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入賬后, 由于技術更新、市價下跌等原因,會產生價值貶值, 如何確認和計量資產減值損失度,遠超出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三是新企業會計準則引入了“資產組”的概念, 并按其所歸屬的資產組為基礎進行減值測試操作難把握。另外,可收回金額中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確定需要預計未來一定期間現金流入量和貼現率, 而貼現率是一個十分不穩定的因素,使計提缺乏衡量標準。
⑷商譽減值測試的不易性。對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每年年終進行一次減值測試, 而且商譽必須分攤到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后才能據以確定是否應當確認減值損失。這本身就蘊含了大量的、人為的操控因素,如何認定所屬的資產組是否會產生商譽減值, 且商譽減值過小或過大將直接影響商譽減值的測試結果,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
⑸會計人員素質的影響性。在會計實務工作中,要求會計人員較多地進行職業判斷, 職業判斷的質量直接影響會計信息的質量。會計職業判斷在會計政策選擇上主要體現:長期債權投資相關稅費的處理方法、合并報表的編制外幣業務中的匯率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等;在會計估計選擇上主要體現:無形資產攤銷期的確定、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商譽的資產減值測試、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與凈殘值的確定、收入的確定、或有負債的確定、建造合同結果的估計。尤其是在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中“市價”、“可變現凈值”、“可收回金額” 等的確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由此可見,如何合理運用謹慎性原則,與會計人員的職業素質密切相關。
⑹計提制約主體多元性。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背后,不光是準則因素,更重要的是制度因素。它不僅關系到企業與企業間的利益之爭, 還直接關系到企業股東與管理層等的利益之爭。這些矛盾都直接影響到資產減值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效果。所以要企業真實地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一方面是技術問題,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與管理者的誠信問題。它需要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公允價值、管理者誠信等基礎性工作的支持,這就要求加強對資產減值準備的審計力度。
關鍵詞:社保基金監管完善
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是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加以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銀行監督、內部控制和社會監督的有機配合而建立起來的。表面上,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看似完備,但是由于政出多門(強調部門利益)、彼此權限或存在真空或存在交集(可能導致消極監管)等方面的原因,所以只要熟悉并掌握這一體系的“薄弱環節”,就完全有可能加以利用、謀取私利,這也是為什么社保大案頻發的原因所在。當然,盡管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應當看到并承認,這一監管體系是我國國情的客觀體現,是目前“不最壞”的選擇。在既有的客觀情況下,如何完善社保基金監管,真正保障人權,值得深思。
一、樹立社保基金監管相關原則
社保基金監管原則既是對以往基金監管經驗的總結,又是建立和完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的基礎。依筆者看來,下面三大原則尤其重要:
1.依法監管原則
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以行政監管為主的社保基金監管活動當中,秉持依法監管的原則是行政機關遵循憲法、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依法監管原則首先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責都必須是由法律明確規定;其次,社保基金監管的對象及其范圍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再次,監管的內容、監管的標準、監管的方式和監管的手段,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最后,因社保基金監管而引發的法律救濟和法律問責機制,也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而實際上,《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年5月18日,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也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辦法》中提及的“合法”,理應作此理解。
2.獨立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直接關乎人民群眾切身利益,能否從形式上到實質上對其實行的公正監管,保護好這份老百姓的“保命錢”,是檢驗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行政效能高低的重要標桿,也是關系到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事項。而獨立監管正是尋求公正監管的必經之路。
獨立監管原則是指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在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權限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獨立地行使行政監督權力,而不受其他任何部門、個人和組織的干預,以確保監督的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辦法》中所稱的“客觀、公正”,除了強調依法監管之外,另一個體現就應當是獨立監管了。
3.審慎監管原則
社保基金運營的一大困境就是如何在現有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實現保值增值,這也正是有些地方政府官員為追求個人政績、利用監管漏洞違規使用社保基金結果導致事態惡化的癥結之所在。對于社保基金監管機構而言,如何在日常監管活動中很好地貫徹審慎監管的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
審慎監管原則是指監督機構應按照基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三大原則,合理設置有關監督指標,進行評價和預測,最大限度地控制風險,促進管理運營機構自我約束基金運作行為,但同時,又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鼓勵和支持運營機構積極地探索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新領域。簡單地說,就是既要“抓”,又要“放”。當然,隨之而來的問題便是,如何實現“抓”與“放”的統一呢?
監督機構必須進行謹慎監管,謹慎的定論與處理,做到寬嚴適度,創造一個良好的監督管理環境,才能確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而社保基金監管機構的管理重心,應該放在為經辦機構和基金管理服務機構的規范管理和運營創造適度的、市場化的競爭環境,防范經營風險的發生。
二、社保基金監管的完善思考
1.加大社保基金監管的投入
(1)如前文所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賴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層次過低,直接導致因違法成本低下而出現大量的擠占、挪用甚至是貪污社保基金的行為,監管力度已不能適應實際需要。國家應加大立法投入,盡快依照憲法制定社保基金監管的基本法律和配套法規,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質問題上,最大程度地整合現有的法律資源并加以合理利用,必定都是能夠得到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的。
(2)各級行政機關在追求GDP增長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同時,也應當加大對于社保基金監管的行政投入。應當看到促經濟和保民生是有機聯系的整體,促經濟不能以犧牲民生作為代價;而保民生,是為促經濟作必要的準備和重要基礎。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理應成為經濟發展過程中被尊重和被重視的因素,社保基金作為關系民生的重要一環,絕對應當得到政府的重視和更多的投入。
2.創新社保基金監管的制度
(1)完善現有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
在現有的社保基金監管制度當中,預決算制度和審計制度應當是兩項被期待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的監管措施。通過合理而科學的預決算,可以最大程度的控制社保基金運營過程中的風險;而獨立的審計又可以保證和促進社保基金運營的安全。但是如同“上海社保案”一案,各地的社保案件通常都是能夠事前通過當地人大的預決算和事后通過審計部門的審計,這就很是說明問題。因此,各級人大應切實加大監管力度,完全可以考慮有針對性的設立專門的、常設的社保基金監管委員會;至于審計部門,雖然是直屬機構,但是鑒于其與地方政府的地緣關系,可以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實行異地審計。
(2)淡化政府監管,引入專門監管
在目前的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當中,政府監管是居于主要或者說核心地位的。應當承認,政府所掌握的行政資源對于社保基金監管是非常有幫助的,而且事實上我國大部門地方政府的監管還是得力的。但是,也應當看到,政府(社保基金監管機構實際上是政府的一個機構)在整個社保基金的運行關系中,地位非常奇特。它既負責社保基金征收,又負責社保基金運營,還負責社保基金監管。可以很明顯地發現,在這樣的情形下,雖然行政效能和監管效能得到了最大程度地發揮,但是權力的過度集中以及自我監管的存在使得社保基金運營活動和監管活動的風險非常大。因此,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完全可以考慮讓政府更多地從宏觀上對社保基金監管進行控制和引導,從而逐步退出微觀的監管環節;同時通過設立專門的、專業化的監管機構來負責具體的監管活動。這樣的專門監管既不會因為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某些天然的聯系而讓人對其公正性產生懷疑,又能夠通過充分發揮專業優勢來推動社保基金監管的良性發展。當然,專門監管機構的地位、組成、職責等諸多方面的問題,仍是有待于相關法律的出臺和明確規定。
3.拓寬社保基金監管的渠道
(1)建立群眾性監督組織
社保基金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其征收、運營、監管活動沒有理由讓當事群體置身事外,況且隨著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進程的深入,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也越來越深入人心。政府關起門來監管的做法只能讓群眾無端猜測,這對于樹立法治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是沒有幫助的。同時,近年來,人民群眾圍繞自身利益問題參與配合政府行政管理活動的能力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地加強。因此,可以考慮設立諸如社保基金監管協調機制之類的有群眾參與的組織,針對社保基金的相關問題讓人民群眾充分發表意見、參與配合,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參與感和責任感,這樣一來,社保基金的相關工作必定會進行得更為順利。
(2)建立專家顧問委員會
社保基金的征收、運營及監管活動,事務紛繁復雜,專業性要求極高,在既有的社保基金監管體制之下,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和專業能力未必與實際要求吻合。這就有必要考慮成立以法律、經濟、社保相關專家學者和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專業人士為來源的專家顧問委員會。這樣的組織,一方面可以作為咨詢機構應對政府在社保基金管理活動中遇到的專業性問題,以避免事前決策的盲目性和增強處理突發問題時措施的得力性;另一方面其還可以作為政府擴大與社會就社保基金相關問題的交流的平臺,從而提升行政透明度和樹立智力型政府形象。
(3)地方政府需要發揮更多的地方智慧
前文已述,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并不堅實,中央給予的政策空間不算寬裕,社保基金各項具體工作任務繁重,各地方政府不得不面對的問題是,如何在這些現實還將持續存在一段時間的情況下更好地實現社保基金征收、運營和監管三者之間的良性互動。毫無疑問,地方政府需要發揮更多的地方智慧,即以本地實際情況作為考量的基礎,圍繞社保基金的核心問題(如保值增值等),尋求更多的、來自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支持(尤其是本地人民群眾的支持),發揮更大的主觀能動性,營造富有特色的地方社保基金監管模式,而中央政府也應當在承認、鼓勵并支持地方政府的這種積極的探索。
參考文獻:
[1]王宏.社保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學,2007.
[2]巴曙松,譚迎慶,丁波.社保基金監管的現狀、問題與建議[J].經濟研究參考,2007,(58):48-52.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現狀及特殊性分析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現狀
根據《指導意見》以及2011年實行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新農保基金實行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辦法:國家行政方面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以及財政、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經辦機構內部監督;社會監督—群眾自覺監督。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特殊性分析
首先,新農保基金來源于農村,資金短缺又是農村發展面臨的問題之一。新農保實行的是三方供款,即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可以看出,新農保基金主要來自于農村,基金的累積額與當地的發展水平有著密切的關系。資金短缺是農村建設中面臨的嚴重現實問題,故在新農保基金投資營運的過程中,可以考慮將這部分基金投入到農村,如投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真正做到基金的“取之于農民,用之于農民”。既實現了保值增值,又解決了農村發展對資金的需求。投資渠道的擴展與變化,必然引起監管體制的變化。根據不同的投資方式,設立相應的監管模式。用于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的那部分資金,安全性較有保障,主要是確保其符合國家規定;投入農村資本市場部分,鑒于農村資本市場本身較弱,發展很不成熟,應實施比較嚴格的監控。其次,目前大部分試點地區實行的是縣級管理,管理層級較低。基層政府的管理能力較弱,對于新農保基金的管理,尤其是保值增值方面,受于人才、信息及投資能力的限制,效果不甚樂觀,監管尤為重要。同時,基金監管的統籌層級也較低,不利于政策的統一規劃,監管工作過于分散也會損失效率。在逐步提高管理統籌層次的同時,構建適合管理層級較低的監管模式是新農保基金監管特殊性的又一表現。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體制的構建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模式一般可分為審慎性模式和嚴格限量模式。審慎性模式適用于經濟發展成熟,金融體制完善,基金管理機構發展程度較高的國家;嚴格限量模式適用于經濟體制不夠完善、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市場中介機構不發達、法制不健全的國家。目前,我國農村面臨的仍是發育程度較低的金融市場、發展滯后的中介機構以及嚴重缺失的法律體系,所以嚴格限量的監管模式仍是新農保基金監管的首選。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管體制構建的具體建議
1.基金監管的目標
新農保基金監管的首要目標是保證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實現保值增值,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維護參保人的切身利益,實現新農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
2.基金監管的原則
(1)法制性原則。法制性原則是指基金監管的各項工作要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在有關法律法規的指導下,對社保經辦機構以及基金管理機構的業務進行監控,實現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2)公平公正原則。公平公正原則是指基金監管主體對于各經辦機構和基金管理服務機構要本著一視同仁的態度,以客觀事實為依據,按照統一的標準,公平的對待各被監管對象。其中重要的一點是要保證監管主體的獨立性,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要獨立行使監督控制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干預,公平客觀的開展工作,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3)嚴格謹慎原則。新農保基金的安全完整是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保證,關系到參保人的切身利益。在管理過程中,既要不斷拓展投資渠道,尋求多樣的投資方式,又要建立嚴格的審查制度,最大限度的控制風險的發生,保證基金運營的安全平穩。
(4)公開透明原則。公開透明原則是指新農保的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及財政、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包括建立的獨立的基金監管部門都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社會公示新農保基金的收支和結余情況,保證信息的公開、透明,為社會和個人的監督提供信息渠道。
(5)集中管理與分層管理相結合原則。集中管理是指基金的監管要由中央政府或省級政府制定統一的規范,使監管工作在統一的框架下進行。集中管理有利于提高效率,保證政策落實的統一性、連續性及暢通性。分層管理是指不同層級的管理機構都要建立起與之相對的監管機構,實現縱向的分層管理,保障基金運行自上而下的安全性、可靠性。除此,還要針對不同的投資運營模式,制定具體的監管政策,根據不同投資方式的特點,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實現橫向的分類管理,做到寬嚴相濟,彈性靈活。
3.基金監督的內容
新農保基金的管理涉及到從征繳到給付多個環節,基金的監管必然滲透到管理的全過程,才能實現全方位、多角度的監管。具體說來,包括以下內容:
(1)基金預、決算的監管。通過對基金的收支計劃及實際運行情況的監控,及時的發現基金是否偏離預定的發展方向,把握整體財務動向,從宏觀上了解制度的發展形勢和趨勢,確保政策目標的實現。
(2)基金征繳的監管。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對于基金征繳的監管,也應從三方面入手,督促參保人及時繳納保費,保證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及時到位,防止資金被侵挪。
(3)基金投資運營的監管。基金保值增值的關鍵在于投資運營,此過程面臨的風險也是最復雜的,對于投資運營的監管是重中之重。新農保基金要根據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的原則,選擇合理的投資組合方案。相比其他社保基金或企業年金,新農保基金的安全性要求更高,故安全性高、風險小的投資方式是首選,如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等。但低風險意味著低收益率,為了實現增值應從農村的實際出發,拓展多渠道的投資方式。新農保基金的運營過程中,基金被擠占、挪用現象屢見不鮮,一方面反映了監管中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失,特別是相應法律政策的不健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農村建設中的資金短缺現象。新農保基金賬戶中存在大量的結余,基層政府將這部分基金暫時挪用的傾向是比較明顯的,結果必然會導致基金的流失。前面提到,將新農保基金投資到農村的部分建設項目中是一種雙贏的投資渠道,國家應盡快就此制定相應的規范,限制高風險的投資,確保基金的安全性,使操作規范化、合理化、法治化。
(4)基金給付的監管。此環節的監管主要是針對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嚴格按照程序和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按照既定的標準及時發放養老金待遇,同時確保專款專用。除此,也要關注參保者個人有無騙保行為。
(5)基金結余的監管。為了確保新農保制度的可持續發展,要求新農保基金要有一定結余,防患于未然。對于結余基金,首先要確保其存在于新農保的基金賬戶中,避免被擠占挪用;其次要實現保值增值。
4.基金監管的手段
傳統意義上的基金監管手段分為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主要表現為立法和司法兩方面,完善的立法是前提,司法方面體現在監督主體要依據基金監管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對被監督對象的活動進行監控。行政手段是指履行監管職能的相關國家行政機構運用行政指令、命令、規定等行政措施規范和調控被監督對象。經濟手段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運用經濟杠桿的作用實現政策目的。通常包括稅收監管、銀行監管、財政監管、審計監管等。
5.基金監管的主體及各自的職責
新農保基金的監管可以借鑒已經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相關制度,建立起多方主體共同參加的監管體制,即實現政府部門、社會專業機構、參保者個人以及社會輿論相互補充、相互制衡的基金監管體制。同時可以參照企業年金的監管模式,建立獨立的新農保基金監管機構對新農保基金進行全面的監控。新農保基金監管的主體由三部分組成,政府部門、社會專業機構以及參保者和社會輿論。具體安排如下:首先,政府部門的監管包含三個部分:一是經辦機構的內部監督管理,二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財政、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三是獨立的基金監管機構。
(1)新農保的經辦機構主要負責基金的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以及參保人的繳費和待遇領取等,是最基層、最直接的部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可以從源頭上降低風險,提高運行效率。因此,經辦機構應實現有效的內部監管,規范日常工作流程。
(2)各級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履行自己的監管職能,在職責范圍內發揮作用。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財政、監察、審計等各部門都納入監管體系,實現不同角度的監控。
1監管的原則
1.1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在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資者不可避免地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綜觀世界基金業的發展歷程,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都被各國的金融管理部門和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放在極其重要的位置,保護投資者利益成為基金立法和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通過建立嚴格的監管體系,來抑制欺詐客戶、操縱市場等證券違規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對投資者的保險系和賠償基金,不僅是對投資人信心的保證,也會為經營不善的基金公司盡早退出市場掃清障礙。
1.2依法監管原則
這是世界各國都嚴格執行的原則。規范、有序的基金市場離不開嚴格的法律法規,無法可依、濫用監管權必將導致基金市場的混亂和危機。因此,有關投資基金的法律體系必須健全,可操作性強;監管主體的地位及其權利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并嚴格依法監管,防止濫用監管權;監管者要提高自身專業水平和獨立性,保證規則制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專業性和監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的再監督,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3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原則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包括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自我管理這兩大規范基金發展的杠桿。政府通過制定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設立監管機構,對基金業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這是基金監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業的復雜性、技術性、龐大性,政府監管必須輔之以行業自律組織自我管理。沒有行業自律,政府監管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從業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場規范運作的基石。
1.4穩健運行與風險預防的原則
基金監管要以保證金融部門的穩健運行為原則。為此,監管活動中的組織體系、工作、程序、技術手段、指標體系設計和控制能力等都要從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出發。當出現異常情況時,如有金融機構無力繼續運行時,監管機構要促成其被監管或合并。
2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
基金的監管屬于資本市場監管的一部分,基金監管體系的構成是建立在資本市場監管體系的基礎之上的。我國當前的資本市場實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專門的基金法規,并設立全國性的監督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的一種體制模式。具體來說,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2.1政府行政監管
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兩大特征:政府是一個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性的組織;政府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有的強制力。因此,基金市場的監管主體首先應該是政府機構。《證券法》從法律上確立了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監管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包括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申請的核準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監管。當前我們應著力提高證監會的監管效率,使其能夠真正履行監督管理證券投資基金的職責,即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計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基金市場和立派之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
2.2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
自律監管能夠彌補政府因監管成本過高和失靈所造成的監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監管體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建立行業自律性組織,有利于減少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國外基金成長史證明,基金的發展需要行業自律。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國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委員會,在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輔導、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許多工作。其職責包括:監督基金日常運作;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對其進行資格認證;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普及基金知識;仲裁基金糾紛,并與政府主管機構及國際同行溝通。
2.3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基金市場的監管是一項相當復雜而艱巨的任務,涉及面廣,沒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的配合,國家監管部門難以實現有效監管。因此,各國都比較注重證券業交易所的管理,以發揮證券交易作為第一道監管閘門的作用。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提供與證券發行和交易相關的各項服務,它的角色和職能決定了要加強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它的一線監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機構所不能代替的。證券交易所除對基金上市管理外,對基金投資的監管包括兩各方面:一方面是對投資者買賣基金的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管;另一方面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于每月終了后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交易行為月度監控報告。證券交易所作為上市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容易及時發現問題,能夠對整個交易活動進行全面的實時監控。因此,加強證券交易所對市場的實時監控,就有助于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防止風險和危害的擴大。
2.4社會公眾監督機制
完善的社會監督機制能形成強大的外在壓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為趨向理性化、規范化。加強社會監督體系,第一,要利用審計、會計等中介機構制定完善的審核程序,標準及內容,選擇經營規范、信譽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銀行進行審計;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評級體系。基金信用評級應由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來進行,根據基金的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對基金整體運作做出綜合的評判;第三,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在加強基金監管的過程中,媒體的力量是不容忽視的,應該對其加以正確的引導,推動基金業的發展。
2.5投資者監督機制
整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圍繞對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約建立起來的,如對治理結構、內控制度等的強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損失的承擔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為的直接侵害對象,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問題。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設計上減少基金持有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監督機制具有可操作性。社會公眾監督機制包括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兩類,事前監督主要是持有人大會制度,事后監督主要是持有人訴訟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對侵犯其作為基金持有人權益的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制度。對持有人大會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法》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對持有人訴訟制度僅作出了原則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訟”。
2.6基金內部監管機制
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有效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無論是封閉式還是開放式基金,基金內部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作用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導致基金制衡機制弱化。要建立規范的內部監管及制衡機制,就必須在投資基金內部形成權力、經營和監督“三權分立”而又“三權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注意發揮獨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構建多渠道監管體系的保障措施
3.1完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監督
在基金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通常都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基金也進行監管,我國目前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門制定的規范指引,總的說來,還需要進一步對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激勵、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操作細則等方面進一步立法和規范,這樣才能使法律覆蓋顯示,為基金行業進一步創新發展打開空間。
3.2完善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機制
基金立法應當繼續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監督機制。監管機構應出臺相關法規進一步擴大持有人的權力以事前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如減少持有人召集會議的所持基金份額,賦予基金持有人大會更大的權利。同時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監督機制,建議建立我國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損害后,能夠通過行使訴訟權得到有效的賠償,有益于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完善競爭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場
設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監督基金資產運作的合理性和合規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對基金持有人大會或基金董事會(公司型基金)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說,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機構其實不一定是由銀行來擔任。但為了防止托管機構出現道德風險,挪用基金資金,將基金委托銀行保管是最合適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資產外,更重要的一個職能應是會計監督。基金托管人的選擇要有一個公正的程序,同時,基金的會計應由托管人負責,會計信息披露的責任人應為基金托管人,這樣可增強基金托管人監管的主動性,同時加大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加大對托管人的約束性。
3.4完善基金治理結構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強自身內部建設,從源頭上防范虛假信息等違規行為的產生。發展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競爭市場,建立獨立董事的竟聘機制,以獨立董事來決定CPA的聘任和報酬,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同時完善基金管理人報酬機制。
【關鍵詞】 社保基金; 投資運營及監管; 投資收益
現代社會,社會保障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安排,是社會的“安全網”,關系到社會穩定、協調的健康發展與和諧社會的建設。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我國社會保障體系覆蓋的人數和資金數量不斷增長,從而形成了規模龐大的社保基金。如何使用好這筆資金,以實現保值增值的目的;如何“做大”社保基金,以防止可能出現的支付風險,尋找到安全的投資增值的渠道,加強社保基金的監管等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一、我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及監管的現狀分析
當前,我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及監管事業方興未艾,許多商業銀行、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都積極參與到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及監管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中。我國也相繼頒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暫行規定》、《社會保險法》等社保基金投資監管的相關規章制度及法律法規。
(一)我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監管模式
從國際來看,對社保基金的監管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審慎監管模式;二是限量監管模式。審慎監管模式對社保基金的投資組合沒有太嚴格的限制,主要是遵循謹慎原則選擇投資工具。而限量監管模式則是對社保基金投資的資產類別、投資比例等進行直接的數量控制。一般是對流動性較差、風險較高的資產實施更加嚴格的數量限制,以達到分散風險保護基金受益者利益的目的。我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25條規定:社保基金投資的范圍限于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理事會直接運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資范圍限于銀行存款、在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其他投資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和運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而省級以下單位結余的社保基金均不享有投資權。第28條規定:劃入社保基金的貨幣資產的投資,按成本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銀行存款總額的50%;2.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于10%;3.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于40%”。從《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社保基金是實行限量監管模式,這主要與我國資本市場不夠發達,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有很大的關系,但是從長遠來看,社保基金的監管模式應該向審慎性監管模式發展。
(二)我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及監管的原則
要使社保基金發揮其和諧治理的作用,盡可能減少社保基金在投資運營及監管過程中的風險,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安全性原則。社保基金作為老百姓的“養老錢”,在其投資運營中必須堅持安全第一,以保證社保基金的支付需要,這對政治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發展都將起到積極作用。
2.收益性原則。社保基金投資的成敗,主要看其收益水平的高低,同時,取得投資收益也是社保基金實現自我積累的重要途徑,在追求更高收益率的同時,還必須考慮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3.流動性原則。它是指社保基金需要保持一定數額的資金,以滿足需要及時支付的社會保障福利,即在保證社保基金投資收益的前提下隨時變現。
4.分散投資原則。社保基金的投資具有較大的風險,因此,在其投資運營時,必須考慮多元化的投資運作方式,以分散投資風險,實現社保基金安全、穩定增長。
(三)我國社保基金的現有規模和投資收益情況
到2010年8月,我國的社保基金正式運轉滿十年。十年來我國社保基金規模不斷壯大,取得了顯著成績。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國社保基金權益達
6 927.73億元,個人賬戶基金權益439.59億元。社保基金總規模約為建立之初的38倍。與此同時,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也在加劇。據《2009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09年底,全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16 714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12.5%。據相關權威機構預計,到2030年,全國老年人口將突破3.5億。與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快發展趨勢相比,現有社保基金規模依然不足,而且我國社保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率相對較低,注重安全勝于收益。2003年之前,全國社保基金絕大多數投到了銀行存款和國債上,兩者的收益也占了總收益的絕大多數。2002―2003年,存款利息和國債利息收益之和一直占基金總收益的90%以上,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股票收益之和所占比重還不到2%。從2004年開始,隨著我國在股票市場和委托投資領域的穩步推進,二者所占收益比例也在不斷提高,2004和2005年,它們的收益之和所占比重均達到30%左右。但是也應該看到,盡管社保基金投資日益多元化,但其投資收益率并不是很高,截至2009年我國社保基金的平均投資收益為9.75%,剔除物價因素實際年均投資收益率為7.74%。據世界銀行披露,1980年至1990年間美國、荷蘭的養老基金投資實際收益率分別為8%、6.7%。因此,總體而言我國社保基金投資收益率遠低于世界其他國家。
二、我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及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綜觀我國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及其監管現狀,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保基金的投資渠道狹窄,收益率不高
確保我國社保基金投資的安全是頭等大事。由于在我國的一些地區發生過社保基金被擠占和挪用的重大問題,國家對社保基金投資方式有了更為嚴格的控制。在很長一段時間里,我國社保基金的投資都是以銀行存款和國債為主,由于銀行存款和國債的利率較低,規避通貨膨脹風險的能力相對較低,短期內,單一的投資渠道保障了基金的投資安全,但從長期來看,收益率不高,不能抵御通貨膨脹的影響,基金面臨潛在的貶值風險。
(二)統籌層次低,監管成本高,監管難度大
我國當前的社保基金,是由不同層次的各級地方社會保險機構統籌管理,中央和省屬企業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實行了省級統籌,其他險種實行地市級統籌或縣級統籌,統籌的層次還是在較低的水平。有的企業還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其管理主體是企業自身。這種管理模式雖然對于資金的籌集和發放比較方便,但是由于統籌層次的不同,基金管理主體分散,使基金結余分散,難以實施大規模、穩健的組合投資策略,投資風險和經營成本加大,基金鏈條很長,很難控制,不利于增加社保基金的價值,還難以預防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擠占、挪用和貪污現象,其結果是基金運作的回報率較低;另一方面,由于各地都設立專門機構來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成本必將保持高位運行。據統計,我國社保基金的管理成本為3%,而國際上一般在1%左右,美國加州的社保基金管理成本則只有0.16%。
(三)基金管理透明度低,信息披露不充分
目前,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制的模式采用的是以政府為主導的方式,這種模式使得基金管理的透明度較低,信息披露不充分,社保部門在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方面都處于封閉的狀態,老百姓幾乎不知道有關自己的社保基金的運作、使用等情況,參保人員的利益幾乎被漠視。此外,在基金運作上,采用的是委托方式,因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委托人無法準確地掌握受托人的行動特點,也很難準確地作出促使人在委托人無法監督的情況下依然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經營的判斷,“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不可避免。
三、和諧治理框架下,完善我國社保基金投資運營及監管的建議
針對我國社保基金在投資運營及監管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在和諧治理的框架下,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以提高我國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和監管的效率,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積極有效地開展投資組合,實行多元化的投資戰略
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必然會面臨著各種不可避免的風險,但可以通過各種資產組合來分散風險,以獲得最大限度的投資回報。為此,必須有效地進行組合投資,實施多元化的投資戰略。
首先,應積極拓寬投資渠道。社保基金可以選擇各種不同的渠道進行投資,包括實業資產、金融資產等。不過具體選擇時,應該考慮社保基金的規模、性質、目標要求,以及不同投資渠道的風險和收益。其次,要有搭配合理的投資期限,使社保基金在保證其獲得較高收益的同時,保持其流動性。最后,要改善區域的投資組合。通過不同地區、不同國家的實業資產或金融資產的社保基金投資,來達到分散投資的風險,獲得穩定的投資收益。
(二)提高統籌層次,降低運營成本
從多年的社保基金審計可以看到,地方政府通常是絕大部分違規決定的主體,他們監管著當地的社保基金,同時又是社保制度運行的執行主體。因此,地方政府就成為社保基金監管風險的主要源頭。要從源頭上消除風險,必須逐步提高社保基金的統籌層次,使社保基金從當地政府的管轄范圍內分離出來,以達到降低投資風險和運營成本的目的。提高統籌層次可分兩步進行:第一步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這樣使得干部管理和資金管理上減少兩層,監管難度、管理費用等都將會有顯著的降低,同時有利于實施大規模、更為穩健的投資組合策略,降低投資風險和運營成本。第二步是由省級統籌上升到國家統籌,從而可以使得監管的難度和管理費用得以進一步降低。此外,在統籌層次上移的過程中,要注意調動市縣兩級政府的積極性,建立有效的中央、省、市、縣四級責任分擔機制,使得各級政府權責明確。
(三)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社保基金投資運營的透明度
由于社保基金覆蓋的人數眾多,監管機構應該要求基金管理人員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將基金投資運營的成本、收益狀況以及有關重大事項及時向利益相關者披露;監管機構應側重于審查運營機構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實性。社保機構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社保基金的投資運營、積累以及支付的有關情況,并通過法規予以明確,逐步實現社保基金的公開、公平、公正運作。同時,建立社保基金的獨立監管機構,可以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社保基金的監管職能移交給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此外,也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建立一個由普通民眾、法律專家以及從事社保基金管理的專業人士組成的社保基金委員會,定期或不定期開會,討論民眾關心的有關社保基金方面的大事,并將有關問題反映給社保基金管理方,從而使得老百姓擁有真正的知情權。
【參考文獻】
[1] 李敏.完善我國社保基金運營和管理的思考[J].科技信息,2008(27).
(一)合格投資者的標準
合格投資者的原則要求是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關規定如下:
1.購買單只私募基金不低于100萬元。
2.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3.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于300 萬元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
4.采取母子基金方式的,穿透審查最終投資者。
5.基金份額受讓人同樣應具備合格投資者條件。
(二)合格投資者的評估
《監管辦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評估。評估方式為問卷調查,評估依據是投資者填寫的問卷信息和提供的文件。
投資者提供虛假信息或文件,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監管辦法》并未要求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實性進行調查。
(三)投資者數量的計算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數量。合伙制基金不得超過50人,公司制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
2.穿透計算原則:采取母子基金方式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二、私募的判斷:沿襲負面清單規定
(一)規定了什么不是私募。
《監管辦法》沿襲了有關非法集資的司法解釋,列舉了什么不是私募,即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二)沒有規定什么是私募。
《監管辦法》沒有明確什么是私募或判斷標準,從法理而言,上述負面清單之外的所有募集行為都應是合法私募。
私募發行原則上應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通過與合格投資者(或其代表人、委托人)直接溝通進行。
在美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分發有關發行人信息數據的材料是允許的。據此基金管理公司應可進行不涉及特定基金產品的形象宣傳或品牌推廣。
三、募集的流程
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的國際發展趨勢
(一)由嚴格的數量限制監管逐漸向審慎人規則過渡,并有相互融合的趨勢在數量限制監管模式下,監管當局只需要設定數量標準,并且在監督過程中只要核查相關投資主體是否符合此標準,監管過程和結果都易控制,監管成本也相對較低。因而,對于養老保險基金處于發展初期或者是金融市場不發達、監管條件不成熟的國家來說,數量限制監管是一個合乎實際的選擇。該模式有利于控制基金投資風險,最大限度地保證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合規性和廣大受益人的利益。但由于數量限制監管本身的缺陷(前面論述),不僅會損害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目的的實現,長期還會扭曲金融市場、損害整個金融市場的活力。這些負面作用使得一些嚴格數量限制監管的國家逐漸放松限制,逐漸部分或全部過渡到審慎人規則模式。如瑞士養老保險基金在投資股票、債券、抵押借款和不動產方面一開始有嚴格數量的限制,但自2000年以后,如果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能證明符合《企業養老條例》和《幸存和傷殘福利計劃》中有關“審慎”投資政策,就可以超越數量的限制,到目前為止,瑞士約有80%以上養老保險基金適用審慎投資人規則。〔10〕還有一些國家則完全過渡到審慎人規則模式,如日本。但如果進一步研究世界各地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具體實踐,就會發現這兩種監管模式通常是密不可分的或者說相伴而行,我們說的實施審慎規則監管的國家,通常是以審慎監管為主的國家。因為即使是在實施審慎人規則最典型的國家,如英國,他們在審慎人規則的基礎上也融入了數量限制的因素:規定養老保險基金對單個共同基金投資比例不得高于10%,單個投資管理人投資基金比例應小于25%。〔11〕而實施數量限制監管的國家一般都對投資管理人都有“審慎”要求,并且他們對于規定范圍和比例限額內的資產進行投資時通常也是基于“審慎人規則”進行專業評估,反復論證,謹慎決策。如丹麥、芬蘭、德國等實施數量限制監管的國家,他們對投資于國外資產的實際比例與監管法規允許的投資上限比例之間有著較大的“彈性空間”(headroom),平均為17.5%,而意大利養老保險基金國外投資的“彈性空間”則高達33%。〔12〕(二)在養老保險基金審慎人規則中引入風險性監管措施養老保險基金風險性監管的理念是移植于銀行監管經驗,最早追溯到銀行預警系統的發展,1980年美國建立的“駱駝”評級系統是其早期代表。在上個世紀90年代,由于金融改革和養老保險基金市場的變化,兩種監管模式都不同程度的出現了問題,即監管當局和相關指標市場敏感度低,往往對風險的識別不夠及時,相應的監管措施滯后于市場發展。IOPS(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ofPen-sionSupervisors)2005年頒布了《私人養老金監管十項原則》,其中第五項原則———風險導向,已經明確提出養老金監管應該力求將最可能的風險控制在最低水平,應以風險導向監管為目標,監管要有事先性,按照比例方法,及時發現、避免并干涉可能出現的嚴重問題,并使用可以最大化監管結果價值的工具。一些國家的監管當局相繼摒棄不必要的高成本的監管法規和手段、提出一系列以風險性監管為基礎的規則如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等,并引入了靈活、適用的風險導向監管方法模型,這在澳大利亞、美國、丹麥、荷蘭等國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以澳大利亞為例,面對著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澳大利亞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改革,于上個世紀90年代初推行了強制雇主繳費養老保險,隨后建立了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審慎監管框架。隨著金融監管模式的轉變和監管機構的重組,養老金基金監管框架在過去的二十年內不斷的修正。雖然一些“審慎人”的基本理念還得以保留,但在監管中更強調審慎微觀和細節層面,如規定所有的受托人必須通過APRA(AustralianPrudentialRegulationAuthority)的許可,所有取得養老金基金受托人資格的必須事先登記,而在此之前只有那些管理公共基金的受托人才需要許可;同時規定最低資本制度。在監管過程中除了衡量傳統的分散投資來識別風險外,還建立了PAIRS(theProbabilityandImpactRatingSystem)和SOARS(theSupervisoryOversightandResponseSystem)模型來完成對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控制。〔13〕(三)“審慎人”的標準不斷提高現代意義上的信托制度源于英國的“尤斯”(USE)制度,目的是為了防止英國國王沒收人們贈予給教會的遺產(主要是土地),信托制度出現很長的一段時間內受托人的職責都是簡單的持有財產、保護其不受侵害即可。隨著信托管理財產的功能增強,審慎注意義務內容不斷地發展,從限制信托財產的投資種類、投資數量和投資工具的“法定投資清單”發展到一個投資范圍的彈性標準、允許受托人靈活的選擇投資種類的“審慎人規則”,再到現代意義上的“審慎人規則”。如果將“審慎人”標準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要求“審慎人”符合大眾標準的“普通人”即可,第二階段需要的是專業人士和專業機構,第三階段則需要具有“專家”般的個人能力水平。養老基金的“審慎人”標準同樣也在不斷的提高,美國1974年的《雇員退休利益保障法》(ERISA)具備“熟悉養老基金事務的謹慎之人……的技能”,因而受托人“不能僅僅像一個普通人管理自己事務那樣管理退休基金,他必須像一個熟悉這種事務(fami1iarwithSuchmatters)的人那樣行事。然而,一個普通的、小心的管理人可能并不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對養老基金和養老金計劃的管理和投資事務并不‘熟悉’,從而不符合根據ERISA要求的專家的標準”。〔14〕英國《2004養老金法案》對受托人的能力水平提出了更為詳細、明確的要求,如果是個人作為養老金計劃受托人,該人必需精通信托事務、養老金計劃規則、養老金計劃的投資聲明和積累原則,以及任何被受托人采納的記錄有關養老金計劃管理的文件;同時,受托人還必須具有對養老金和信托法律以及養老金積累和投資原則的知識和理解。〔15〕縱觀世界上其他實施“審慎人規則”的國家,其對“審慎人”的標準也是在不斷的提高,這種現象不僅是法律文字的表述,更多的是環境需要。一方面養老基金的規模越來越大,給社會、經濟帶來的影響也越大;另一方面全球化下的市場特別是金融市場復雜性和風險性是前所未有的。受托人在享有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必須具有與之匹配的能力,法律對受托人的能力要求不斷提高,需要與之相關的專業技能、知識、必要設備和信息渠道,人員構成等。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監管模式的選擇
關鍵詞:社保基金;監管;國際比較;模式選擇
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其社會作用越來越大。社會保險屬于社會公共產品,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會性,是社會的“安全網”,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監管就成為了重要的環節,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對我國社會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997年,為了改變基金管理的混亂狀況,國務院決定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1998年,國務院在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時,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計劃經過各級政府機構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管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專門監督、內部控制、法律監督以及社會監督有機配合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各部門配合共同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據國家審計署的對29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結果。審計的3項保險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億元、支出2203.14億元,分別占全國當年基金收支總額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項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918億元。審計結果表明,3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良好,但部分資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風險;一些地方未能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管理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審計共發現違規資金71億元,包括擴大3項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用于彌補“補充醫保基金”及借給企業等;用于委托金融機構貸款、對外投資;用于購建辦公房及彌補行政經費等。近些年來,國家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牽動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組織了這些檢查和審計,可一些嚴重違規和犯罪問題仍然屢禁不止。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國際比較研究
(一)典型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簡介
1、美國。美國實施的是審慎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在美國,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比較廣泛,參保是強制的。最主要的社會保險項目是老年、遺屬和傷殘保險,同時有雇員補償、失業保險、暫時傷殘保險、鐵路雇員退休計劃等。美國社會保障的基本目標是向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適當的經濟保障。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美國政府強調“事前監管”以杜絕資金被挪用的危險。美國聯邦社保基金的各個賬戶開設在財政部內并由財政部專項管理,征繳的款項相應存入各個基金。
2、德國。德國堪稱高度發達的福利型國家,它的社會保障系統基本以保險形式體現,幾乎涵蓋了所有德國公民。德國社會保險共有5大分支: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護理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被稱為社會保障體系的3大支柱。德國包括醫療、意外傷害和養老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機構實行法律上的獨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險金的繳納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參與決策。養老保險是德國最大的社會保障系統。德國養老金不用于投資,而是由專門德國養老金保險機構來管理,全民參與監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將個人工資的10%存入個人賬戶并進行積累,交由私營機構進行投資管理,最終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儲蓄及增值收益作為個人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保險費完全由個人承擔,雇主不承擔繳費義務。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結構主要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即完全由個人繳費,實行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由私人機構進行管理,參保職工根據自己的原則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資本積累賬戶。智利模式中政府實行間接式的監管,通過法律法規對公司進入和退出市場、投資項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進行監控,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個幾乎沒有社會福利的國家,他沒有任何社會福利意義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養老保險制度以個人賬戶為基礎,強制儲蓄,集中管理,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央公積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積金局直接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員和雇主每月按雇員工資一定的比例繳費。國家通過中央公積金局依法對基金實施管理,中央公積金局既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負責實施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
(二)四國社會保險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較
1、從法制體系上看,各國社會保險模式都有嚴密的法律體系。例如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社會保險立法的國家,現今已在社會保險的5個方面分別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條例。美國于1935年通過了社會保障法案,有關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聯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違背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可以制定本州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條例。
2、從資金籌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籌資,籌資形式主要有稅收和繳費兩種。目前世界上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社保基金的來源都是多渠道,有勞動者個人、企業雇主、基金營運增值、社會捐贈、政府預算補貼等等。其中約有60%的國家采取社會保障稅的籌資形式。開征社會保障稅使資金籌集從形式上更具法律強制性,同時社會保障收支成為政府預算的直接組成部分。3、在社會保險基金的運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機關運作、事業單位運作和面向市場運作3種不同的方式。美國的社會保障稅和失業保險稅全部記入財政信托基金賬戶。除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工局管理外,德國的社會保險都是劃分不同的職業和行業以及險種分別獨立管理的。智利的經濟改革創造了單一資金來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對私人養老金市場的各項活動,通過各種法律、法令和退休養老基金管理局,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積金運作,全部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內部設有會員服務部、雇主服務部、人事部、內部審計部等。公積金局由勞工部管轄,內設董事會,為最高管理機構,負責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較重大的計劃制定,要經勞工部。
三、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參與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主要是基金籌集的監管,基金營運的監管和基金給付的監管。由于社會保險金市場上存在著市場失靈,政府就必須要發揮重要作用,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安全營運、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個環節都能夠正常穩定的運行。因此,政府積極作用的發揮,就對于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有著重要的意義。
首先,政府應當承擔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和監管模式,避免決策上的失誤。我國的現實情況是人口眾多,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還很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夠高,國民的參保意識不強,這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夠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而又不會限制市場機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應當要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具體計劃和措施,計劃和措施應當體現政府的社會責任,運用各種經濟、法律、行政手段,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為基金社會的正常發展提供穩定機制。
再次,政府應當制定各種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完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架構,嚴格規范社會保險的建立、運行和監管。
最后,政府應當盡可能的為社會保險的長期穩定運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以便于社會保險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構架
社會保險基金整個監督體系可分為基金日常管理監督子系統、基金營運監督子系統和基金監督法制體系3個部分。基金管理監督系統社會保險基金日常管理是經常的、大量的,是社會保險制度整體運作的基本鏈條,是社保基金監督體系中最基本、最寬廣的組成部分。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過實現效益性而達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對基金營運進行監督就是為確保這一目的實現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是基金管理監督與營運監督得以順利實行的法律保證,是基金監督體系的法律基礎。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監督法制體系構成了完整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這3個系統側重點不同,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其目的是確保社會保險基金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和按時足額支付。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營運的各環節進行監督,依照低風險原則、適度高回報原則、流動性原則、最優投資組合原則,審慎投資營運,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通過實現效益回報而達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監督法制體系為前2者得以落實的依據,是其操作的法律準繩。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社會保險的目標模式應該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務形式應走社會化服務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體制的高效、合理、長期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門;保障類別和水準合理,費用支出在國家、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以內;盡可能降低行政機構、經濟波動和少數人的個人行為對社會保險體系正常運行的影響;社會保險體制不僅不能拉經濟發展的后腿,不能影響國家政治的正常運轉,而且還要通過積累和資金的有效管理對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存在的一個明顯的問題是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一直分不開,不僅使有限的基金積累無法獲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資回報,而且由于缺乏制約和監督,管理不善的問題經常發生。因此,應該將監督和經營分開,在此基礎上,通過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資效益。
但是,僅僅將行政管理與基金經營機構分開還是遠遠不夠的,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須建立更有效的基金運營和監督制度。
首先,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體系依據。管理機構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監督。還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機構,將分散的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到一個專門的機構作為政府機構依法行使各種管理只能、監督及指導職能,并對不同形式和內容的保障及保險進行協調。
其次,管理機構不參與各種形式基金的經營活動,為了使得監管體系本身具有更強的制約機制,還應該考慮建立和發展其他的監督機構。
最后,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監管重點應該集中于金融和財務方面。為了防止營私舞弊的行為,應該將財務公開化,并且進行績效評估和嚴格的處罰制度。
總之,要堅強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就要加強基礎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揮霍浪費。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廣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證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各方面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社會保障學[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0.
2、李連友.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M].西南財經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起源于美國。20世紀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銀行家通過律師、會計師的介紹和安排,將資金投資于風險較大的石油、鋼鐵、鐵路等新興產業,這類投資完全是由投資者個人決策,沒有專門的機構進行組織,這就是私募股權基金的雛形。
由于私募基金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有一定的風險隔離帶。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大的風險。
但是,隨著規模的不斷膨脹,國際私募基金已對金融系統產生潛在的風險威脅。以對沖基金為例,全球對沖基金資產規模在1990年還不足400億美元,而2012年底,對沖基金資產規模已達2.25萬億美元。如此龐大的資金規模,如果發生不測,又沒有接盤者,風險很容易波及整個金融系統。
“裸泳”的騙子伯納德·麥道夫(Bernard Madoff)就是美國對沖基金“生事”的反面教材。這個曾被《時代》周刊選進全球100名“最有影響力的人物”的世紀金融騙子,是一個500億美元大案鬧劇的編劇、導演兼演員,其騙局長達幾十年之久,涉及半個地球。而且,對沖基金一般都是采用高杠桿方式操作,產品結構又十分復雜,撬動的資本數額特別大,一旦出現償付危機,很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1998年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破產引發的金融市場動蕩就是前車之鑒。
LTCM創立于1994年,與量子基金、老虎基金、歐米伽基金一起被稱為國際對沖基金“四大天王”。LTCM賭性十足,1998年在俄羅斯金融風暴引發全球金融動蕩后兩頭虧損。它利用投資者那兒籌來的22億美元作資本抵押,買入價值3250億美元的證券,杠桿比率高達60倍,由此造成該公司的巨額虧損。后來美聯儲出面組織安排,它才避免了倒閉的厄運。
再就是由于歐美私募基金享有廣泛的監管豁免權,僅有出資人能獲取相關信息,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不利于監管機構及時發現風險隱患。
比如麥道夫繼承龐茲“裸泳”的衣缽,比龐茲有過之而無不及。他的所有詐騙活動都冠以“內部消息”這個極為神秘的詞頭。紐約曼哈頓中城第三大道885號第17層是“內部消息”的發源地,麥道夫一人獨包此樓層,在此開辦秘密的“證券咨詢業務”。他深鎖一切報表,操控全局。靠著“內部消息”,麥道夫征服了眾多美國與歐洲的機構投資者,很多精明無比的對沖基金管理者、專業投資人士、億萬富翁都成了麥道夫的“甕中之鱉”,被麥道夫玩得團團轉直至血本無歸。有鑒于此,國際私募基金的監管愈來愈受到人們的關注。縝密地分析國際私募基金的監管模式,可以為我所用,找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私募監管模式。 監管各顯其能
國際私募基金監管模式大致可歸納為美國式、英國式和日本式三種。
美國是個資本市場高度發達的國家,對沖基金投資者具有“合格投資者”(即具有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的豁免條件,因而政府給予對沖基金寬松的監管環境。在法律監管制度設計上,特別規定了豁免條款或特例,即滿足相應法定條件的集合投資工具可“游離”于法律監管框架之外。美國對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并無嚴格的資格限制。唯一的限制是發起人或發起人的主要成員不得是曾經因有欺詐行為或被證交會(SEC)勒令不準擔任發起人的。而且,只是對投資人的總人數有所限制,即不得超過35人。對沖基金既不用到監管當局注冊登記,更無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投資策略和運作方式也由管理人和投資者雙方商定。美國有關私募基金的法律規范散見于1933年《證券法》和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中,在當代并無繁文縟節的法律條款來監管私募基金,可見其監管環境的寬松,更多的是體現效率原則。但過分寬松,也讓麥道夫式的“龐氏騙局”得逞,引發人們對于對沖基金透明度的質疑。
因此,2009年10月1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資本市場、保險與政府資助企業分會主席保羅·康約斯基提交了名為《私募基金投資顧問注冊法》的草案,在當月27日,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以67比1的票數通過。
2010年,SEC收緊監管豁免權,在當年出臺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得-弗蘭克法案》中,把對沖基金和其他私人基金顧問置于投資顧問法案的監管范圍內,要求證交會創造新的“吹哨者”計劃,建立全新的場外衍生品市場體制。成熟的美國金融市場正建立起錯綜復雜的監管網,管理著對沖基金,避免對沖基金風險的擴大化。
英國雖說是一個十分保守的國家,對金融監管有敲骨吸髓的制度設計,但是對私募基金的監管卻比較開明,充分尊重基金主體,主要體現自律監管原則。以民事信托為基礎發展而來的私募基金,使英國延續了自律監管體制的傳統,通過對基金管理人特定和專項檢查進行間接監管,監管特色主要體現在對投資者的透明度和市場運作控制兩方面。英國對私募基金的監管理念是減少干預,其監管體系最大的特點就是比較重視私募基金的自我控制、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作為自律組織的民間管理協會有較重的監管任務,監管體系的比重較大,而政府的外部監管比重較小。英國私募基金監管的缺陷是過多地指望自律,其隨意性較大,也弱化了法律功能,不利于建立規范統一的私募基金市場。
日本私募基金的監管理念以防范風險為先。日本早期的《證券投資信托法》第3條明確規定:“除證券投資基金外,任何人均不能簽訂以將信托財產主要投資于有價證券運用為目的的信托契約,但不以分割收益權、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取得為目的之行為,不在此限。”由此可見,日本當時明確禁止投資于證券的私募基金。目前日本盡管對私募基金沒有明確的直接法律規定,但從監管理念和監管實踐上看,日本更傾向于對私募基金進行嚴格監管,強調安全原則。從日本的監管目標來看,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和市場完整性為目標。在具體監管實踐中,日本采取了間接監管的手段,如日本監管機構在對對沖基金的多次市場調查中,都是對對沖基金交易對手進行調查,而沒有要求對沖基金管理者進行登記注冊或提供數據。日本私募基金監管權力集中于中央一級,這樣做便于中央集權監管,但也帶來弊端,監管體制行政色彩過于濃厚,行業自律性差。 2013年5月10日,北京30多名私募投資者欲跳樓,警方經22小時終勸離。 走中國監管之路
在中國,“私募”這個名詞多少有點“地下”色彩。與公募相比,私募江湖更顯得魚龍混雜。2012年,北京一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制基金凈值數據,投資者直到贖回時才發現虧損。這一起私募基金“凈值門”事件無疑暴露了有限合伙私募在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及資金安全性方面的問題。
雖說眼下私募基金尚屬新生事物,但發展勢頭可觀。據統計,截至目前,全國已有私募公司500家,成立的產品逾1000只,管理的資產超過1500億元;而且多屬私募股權基金(PE),對企業IPO有較大的期望值。在全民PE的浪潮中,私募也會遇到更多的風險。鑒于中國資本市場還不十分成熟,應根據國際私募基金監管經驗和教訓,揚長避短,走兼顧效益和安全的中國特色的監管之路。
首先,要完善頂層設計。中國《合伙企業法》的修訂工作7年前已經完成,這是繼《公司法》修訂之后完善我國商事主體立法的又一標志性成果。眼下要做的是將《合伙企業法》落到實處,要支持有限合伙制基金設立。
在稅賦方面,要實行稅賦平衡政策,解決有限合伙制基金雙重稅賦問題。要明確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設立的法律規范,放開并鼓勵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業務。還要放開國內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投資私募股權基金的政策限制,同時嚴格比例限制,做好資產負債匹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