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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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學論文

第1篇

論文摘要:對民間藝術與學校藝術教育的關系探索,是新課程改革課程資源開發的重要內容之一。優秀的民間藝術作為一切藝術形式的“母體藝術”,是中國傳統人文審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培養學生的審美意識和提高學生傳統文化修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學校藝術教育應積極挖掘當地民間藝術資源,形成自身特色。本文闡述了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當前藝術教育的必然選擇和義不容辭的責任和挖掘整理民間藝術資源形成特色藝術教育的途徑。

加強學校藝術教育工作.是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一項迫切任務。如何通過藝術課程和開展課外文化藝術活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審美能力和文化素養.是大專院校藝術教育。尤其是面向當地.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培養實用型人才的職業技術院校藝術教育亟需破解的課題。筆者以為。職業技術院校的藝術教育.要自覺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高素質、實用型人才的需要.轉變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擔負起對優秀民間藝術資源的挖掘整理.并將其列入教學內容之中,形成符合本校、本地實際,具有鮮明特色的藝術課程。

一、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學校特色藝術教育的選擇和責任

對民間藝術與學校藝術教育的關系探索,是新課程改革課程資源開發的重要內容之一。《全國學校藝術教育發展規劃(2001—2010年)》明確指出,在藝術課程的開設和教學內容的選擇上,高等學校既要結合本校的實際,又要努力創造條件.開設各種藝術類選修和限定性選修課程。滿足學生的不同需求.形成自己的特色藝術教育。根據近年在教學中的探索.筆者認為.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當前藝術教育的必然選擇和義不容辭的責任,融合民間藝術的藝術教育必將具有自己的特色。

(一)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培養社會急需人才的需要

當前.學校藝術教育普遍采用國家材授課.致使學校藝術教育與當地實際嚴重脫節,學生不懂在當地最流行的戲曲劇種,對代表當地地域特色的民間藝術所知甚少。更有甚者,旅游專業、藝術專業畢業生不會唱地方民歌,不會跳民間舞蹈.對當地民風民俗了解不多,與培養實用型人才的辦學宗旨背道而馳。近年來,為了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各地紛紛發展地方特色文化豐富旅游業的文化內涵,吸引游客。同時,人民大眾回歸傳統文化的呼喚。發展地域特色文化,實施傳統文化保護工程,推進地方民歌、民間舞蹈等民間藝術進課堂、進機關、進企業,使得這一矛盾更加突出。鑒于這一實際,筆者認為,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當前藝術教育的必然選擇.是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現實需要.藝術教育工作者應積極探索,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挖掘當地民間藝術精華.補充到藝術教育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之中.既與當地發展的現實需要接軌,又形成自己的特色藝術教育體系。

(二)重視民間藝術教學是加強民族文化教育的需要

優秀的民間藝術作為一切藝術形式的“母體藝術”,記錄和再現了人類文化和思想的發生、發展過程.是中國傳統人文審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深厚的文化根基以及無可替代的民族文化特色.它和當地人民審美心理的形成密不可分.蘊藏著藝術教育的重要資源優秀的民間藝術進課堂或組織學習觀摩.對學生審美意識的培養和提高學生傳統文化修養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如作為綜合藝術形式的地方戲曲劇種,以其既有歌、舞、說、唱,又兼容了詩歌、小說、音樂、雜技等多方面的藝術或技術因素。起到了文化審美教育的功效。在筆者所在的地區,有一種民間歌舞小場子,其表現形式獨特.表演詼諧生動.舞蹈和丑角耍草帽圈的絕活尤具特色經過四百余年的傳承發展,已成為這一地區人民群眾普遍喜愛、外地游客贊不絕口的民間藝術形式.代表著這一地區民間藝術發展的最高成就組織學生在課外活動中向民間藝人學習.或是組織欣賞觀摩.使學生普遍感受到了民間藝術的博大精深。興趣濃厚的學生。通過對這一文化現象學習研究.對這一地區的民風民俗和文化傳統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在課堂上引進地方民間文藝資源.能有效貼近學生的生活體驗和感受.增進學生對本地區文化和地域文明的了解。

(三)關注優秀民間藝術發展是學校藝術教育的責任

民間藝術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優秀的民間藝術中.可以看到人類文明歷史發展的蹤跡挖掘整理、繼承弘揚優秀的民間藝術,是弘揚民族文化.振奮民族精神.建設先進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推動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環節近些年來.人們在對建國以來的文化建設進行深刻反思后.普遍認為在改革開放推進現代化的進程中.我們丟失了許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許多民間藝術被冷落,由于后繼無人,已面臨失傳消失的危險。為此.國家加大了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力度,國務院專門下發了《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并于2005年啟動了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保護工作。

保護民間藝術,弘揚民族文化.是文化宣傳等職能部門和廣大文化藝術工作者的責任.更是每一個藝術教育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職責。當前.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工作.是挖掘整理原始資料.培養一批愛好者和接班人.以其文化自覺和對民間藝術的熱愛來繼承弘揚優秀民間藝術藝術教育作為優秀文化傳承的重要途徑之一.更有責任通過藝術教育與地域文化建設的鏈接.擔負起這一重任。

二、挖掘整理優秀民間藝術形成學校特色藝術教育的途徑

藝術教育強調在可生成的環境中培養學生的藝術能力和人文素養.最終目的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在大的文化背景下多種藝術的自然融合是藝術學習的最佳環境之一.通過多種形式的綜合能使藝術學習變得更自然、更容易、更活潑多樣。因而.挖掘整理優秀民間藝術形成學校特色藝術教育.可通過以下途徑實現。

(一)汲取當地民問文藝精華.編寫特色校本課程。民問文藝種類繁多,形式多樣,任一地區都有幾十甚至上百種民間文藝形式.全部涉獵.對學校藝術教育而言,既不現實.又無必要。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全國曾開展了民間藝術挖掘整理工作.各地相繼編輯出版了涉及民間藝術各個門類的《民間藝術集成》,基本涵蓋了當地民間藝術的精華.收錄了原生態民間藝術的重要資料。近年來.一些地區又編輯出版了一些民間文藝專輯。如筆者所在的地區.相繼編印了《紫陽民歌專輯》、《嵐皋民歌50首》等。藝術教師可以此為依據,結合自身的研究成果,根據培養重點,有側重的選擇本地域的民間藝術精華,編寫校本課程。如美術教育類.可側重挖掘戲曲社火臉譜、彩繪泥塑、石雕剪紙、龍獅燈飾制作等,旅游專業,可挖掘地方民歌、民間舞蹈、民間傳說的精華,編寫出特色教案.最大限度的體現地域特性.展示獨特的藝術教學范例。

(二)利用藝術課程的開放性.邀請民間藝人進課堂。長期以來,由于地域性、民俗性、民間化等因素的影響.民間藝術普遍不被各個時期的主流文化所接納.基本靠口傳和師傅帶徒弟的形式傳承繁衍發展到今天.大量的民間藝術珍稀資源,依然為少數民間藝人所掌握,許多技巧絕活,往往難以以文字的形式記錄因而.要充分利用藝術課程的開放性特點.邀請民間藝人進課堂.面對面地向學生進行傳授講解.使學生真正掌握某一藝術形式的精髓。這一方面.全國各地的藝術院校大都進行過成功的嘗試如陜西安康的民間歌舞小場子.在1954年代表陜西省參加全國民間文藝匯演獲得一等獎后.中央民族學院就邀請兩位演員為學生教唱陜南花鼓小調和傳授挽草帽圈技巧.為時半年之久.使安康這一“小舞臺上的大技巧”走向了全國。以技巧見長的剪紙、泥塑藝術.更需要由民間藝人在課堂上與學生面對面的交流.手把手的示范傳授,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使其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基本技巧。:

(三)組織學生走出課堂.開展民間藝術調查活動。學生個人成長環境,包括日常生活、情感經驗、文化背景等方面都與當地文化有著密切的關系。要抓住這一有利因素.把藝術教育與學生個人成長環境聯系起來.從其興趣、需要、情感表達、人際交流出發,積極引導學生關注身邊的民間藝術環境.開展民間藝術調查.挖掘感興趣的民間藝術資源。引導學生通過調查.尋找某些具有明顯符號性表現的藝術(如地方戲曲、社火臉譜服裝等).與民問藝人或民俗專家討論它們的符號含義.學習創作具有符號含義的作品。也可組織分組調查.每一組調查一個當地民族民問的藝術,并將這種藝術與該地區的建筑、地理位置、服飾、方言等聯系起來做進一步的研究.模仿該民族的舞蹈和歌唱方式進行表演.加深對當地民族傳統文化特點的深入了解。

第2篇

中新網1月15日電 浙江“草根學者”陳明達最近在美推出新的研究成果《人類文明史中的奇葩——阡張文化》,認為阡張是古代時期的“土地證”,阡張的寓意、象征含義單一明確,就是阡(土地)(擴)張。體現的是中國民眾“田連阡陌”的發家致富愿望。阡張是中國人的天才發明,是中國民俗喪葬文化中的“活化石”,是世界民俗文化的奇葩,是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陳明達從阡張文化的起源與演變,阡張文化與土地的關系,阡張文化中的民眾生死觀反映,阡張文化各地形態差異,阡張的工藝制作等,全面論證、闡述了阡張文化享有三個世界之最:阡張文化是中國民俗(喪葬)文化的“活化石”,保持著原始的形狀、名稱、度量進制;是活著的民俗(喪葬)文化,其中浙江黃巖及其周邊地區至今尚在使用;是活著的手工制作工藝,保持著原始的生產制作工藝、流程。它的意義還在于它的唯一性。民俗文化用品都是直接表達實物,如紙錢、元寶等,只有它形象地寓意土地,這在人類文明史上是絕無僅有的。

陳明達認為,中國民眾對土地的追求和孝敬祖先,最終完成了對阡張的發明創造。它的偉大之處在于:把土的掉渣,無法想象、體現的東西——質樸無華、碩大無朋的土地形象地通過阡張體現出來。阡張是后人奉獻給祖先的“土地”,同時祈禱祖先保佑后代子孫田連阡陌、人丁興旺、百世其昌。所以,我們要感謝祖先給阡張文化打上深深的土地烙印,使其世世代代不可磨滅。

陳明達數十年來堅持學術研究,去年他與徐仁達、趙頌平、夏吟合作,在美國出版了兩部《金瓶梅》研究的學術論著。同時他對地方民俗和民謠也深有研究,已經應國際作家書局的約稿,正在寫一部地方民俗學的專著。

第3篇

按照上述畢業論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學本科畢業生必須具備以下能力:第一,運用法學專業知識,分析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問題;第二,熟悉司法審判技能,完成法律職業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總結法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論高度進行研究。這些能力的培養絕不能靠畢業生最后一個學期短短幾個月的時間準備一蹴而就,而是要將完成畢業論文所需能力的培養進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個法學本科教育培養過程中,與日常教學(教學計劃、課程設置、教案、課程論文、學年論文、課堂案例討論、模擬法庭、社會實踐、法律援助等等)相協調,并融入其中。我院開展的本科畢業論文設計中增設模擬法庭演示考核的實踐環節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過模擬法庭這種跨越理論與實踐的教學方式,檢驗學生是否具備了實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質。按照這一畢業論文的改革模式,不僅對學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而且作為考核的教師來說也是一個挑戰,教師需要協助學生依次解決以下這些問題。第一,如何選取典型案例。社會糾紛層出不窮,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案件不斷涌現,然而何種案件適合學生進行模擬法庭的設計和再創造,適合學生編寫各種證據材料和法律文書,值得考量。第二,如何避免模擬法庭設計及畢業論文流于形式。盡管要求每個學生必須在模擬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臨其境地進行演示,但個別學生草率應付的情況很難避免,如何要求學生提高認識,并認識到實踐的重要性。第三,如何使學生能夠更好地創新。創新是學術的價值和生命所系。學生的認知水平所限,學生獨立思考的空間有限,如何通過教師有限時間的指導來提高學生的學術水平。為此,筆者將以本人承擔的模擬法庭實踐課程為視角,來具體探討如何解決上述問題,更好培養法學本科生撰寫論文的能力。

在模擬法庭的實踐課程中,學生成為了課堂的主角,承擔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職業人(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的責任,需要將其掌握的法學理論知識綜合運用于具體案件中。這一教學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學生的法律知識、實踐技能以及職業道德的培養。以本人承擔的民事訴訟法學課程而言,其教學內容主要是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步驟和方法,具有內容瑣碎復雜、實踐性強的特點。這決定了民事訴訟法學課程中必須設置模擬法庭的教學環節,通過學生親臨其境地參加法庭審判過程,感受訴訟的環節及規則,遠比教師在課堂中的單純講授要生動得多、形象得多。

第一階段,讓學生熟練掌握民事審判的法律法規及基本程序步驟;第二階段,引導學生像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人那樣去思考,培養其法律實踐應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運用證據、適用法律規定、制作法律文書、進行法庭辯論等;第三階段,提升學生的法律職業素養,通過模擬案件的審判讓學生產生對法律的興趣及對法律職業的認同感,進而轉化為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將這種感受自覺演化到未來的職業生涯中。選擇模擬案例社會糾紛眾多,案件難易程度不同,教師必須考量哪些案件適合學生進行模擬法庭,進而實現由教師指定案件逐步演變為學生自己選擇案例進行模擬審判的過程。因此,教師在指定案例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要緊扣課程內容,設置模擬法庭的教學環節是為課程教學服務的,希望學生通過模擬法庭加深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因為案例的選擇必須與課程內容有銜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對專業課程進行理論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難易程度適中,簡單的案例會讓學生覺得容易,無法激起學習討論的興趣,而過難的案例會讓學生無所適從,打擊到學生的積極性。此時,指導教師要掌握好“度”,合適的案例應該是能讓學生經過認真地思考和分析后,運用所學的法學專業知識解決案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同時調動學生的思維積極性,去觸類旁通地整合運用其他的相關知識;三要預留爭議的空間,案例中的爭議問題往往會激發學生的討論興趣,為學生提供辯證分析問題的空間,激活學生的學術創新精神;四要貼近學生的生活,盡量選擇他們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學習興趣。基于上述因素的考慮,筆者的民事法學課堂的模擬法庭案例選擇了“學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方面,案件當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學生、家長、學校等多方,案情貼近學生的校園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語言;另一方面,考慮到大二學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識,該案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是學生能夠通過查找資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據。

組織模擬審判模擬法庭作為一個教學環節,應該有組織、有步驟地進行。按照模擬法庭的審判規律,一般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1)分派角色。指導教師應先對學生介紹模擬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對一些細節交代不必過于詳細,提供給學生一些可以發揮的空間。學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自愿報名選取模擬角色。當然,教師可以根據學生的特長并征詢其意見后,做一些適當的調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將學生分為不同的模擬法庭角色組,如法官審判組、原告與律師組、被告與律師組、書記員等其他訴訟參與人組等,便于學生進行集體討論。教師可對每一組學生下達具體的任務,讓其分頭進行準備。(2)開庭前的準備工作。為了使學生了解并熟悉庭審程序,可組織學生觀看法庭民事審判的教學視頻資料。在觀看過程中,教師應詳細介紹整個庭審流程,如開庭前的準備程序、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法院宣判階段等,以及每一階段應完成的任務。同時,給予學生搜集資料、討論問題的時間,教師此時只需做一個旁聽者,不應主動提供意見,但可以給予指導性意見,啟發學生自己去尋找解決問題的(3)開庭審理。為使模擬法庭的效果貼近真實的法庭審判,筆者所任職的法學院專門改裝了一間教室作為模擬法庭,供學生模擬審判之用,并且配備了法官服、律師袍及法錘等裝備,設置“審判人員”、“當事人”、“人”及“證人”席等。整個審判過程嚴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由學生承擔法官、辯護人、證人、書記員等職能,組織法庭審判、出示證據,詢問證人、進行辯論。指導教師應認真觀察,及時記錄庭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包括程序是否遺漏或錯亂、法律語言是否規范、法律知識是否運用準確、辯論邏輯是否清晰等。模擬審判結束后的總結模擬法庭審判的完成,并不意味著教學工作的結束。指導教師應組織學生進行庭審后的總結,讓參加模擬法庭的學生對自己的表現發表意見,特別是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的確定、法律文書的擬定、適用法律等方面展開討論。在學生發言的基礎上,指導教師可結合模擬法庭的表現進行全方位點評,如案件的事實是否調查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庭審程序是否按順序進行、法庭辯論是否有理有據、運用法律是否準確得當等等。通過肯定教學成果、解決疑問以及指出不足,啟發學生更深入地學習、研究法律知識,提升法律實踐技能,具備現代法律人才素質。以上是筆者針對日常教學中承擔的模擬法庭實踐課程的教學情況進行的總結,希望能將模擬法庭這一實踐教學方式規范化、制度化,成為法學專業教學環節中一種常態教學方式,注入法學本學專業的四年教學日程中,最終實現對法學本科畢業生完成畢業論文所需能力的“前伸性”培養。

作者:李棠潔 單位:武漢東湖學院

第4篇

一、選題依據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推進,法院成為了民眾日常糾紛解決的重要途徑,同時在我國民事訴訟的解決過程中,調節是我國法院糾紛解決過程中的主導模式,在糾紛的解決過程中,濃厚的審理特色以及職權色彩使得法院的調節深受詬病。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第50條指出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但相關內容解釋較為粗略,未能對于司法實踐成效有效的引導;在當今訴訟形勢發展之下,如何完善民事訴訟和解制度已經成為了當下急需解決的問題。

二、研究內容

研究內容及關鍵性問題

在本文的研究過程中,本文的研究內容主要展現為三大方面:第一部分內容是對于民訴訟和解制度的基本概述。第二部分內容是對于國外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立法實踐分析,其中通過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大法系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立法實踐分析進行,同時進行兩大法系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對比說明。第三部分是對于我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現狀問題分析及優化策略提出,在對于策略的提出上,本文對應策略的提出一方面以我國當前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現狀問題展現為基礎進行,一方面結合國外先進經驗的借鑒為基礎進行。

在本文的研究過程中,本文擬解決的關鍵性問題主要為:

1在民事訴訟和解機制中,法院具有怎樣的身份與義務?

2民事糾紛和解制度應當從哪些方面進行主體約束規范?

3民事訴訟和解制度應當堅持怎樣的原則?

三、研究方法

研究所用的理論及方法

本文在研究的過程中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

文獻研究法;本文在研究的過程中,筆者通過對于前人學者的相關文獻搜集以及閱讀分析,進一步以此為基礎,強化了本文在實際研究過程中的研究難度,同時前人的研究觀點也對于本文的研究通過進行提供了有效的指導。

描述性比較分析法;在本文的研究過程中,本文通過對于我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立法現狀及相關規定的描述,進而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同時通過對于國外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立法實踐描述,結合我國現狀進一步提出國外相關立法實踐對我國的可借鑒之處,并提出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立法建議。

四、論文進度

五、參考文獻

[1] 董開軍等.民事訴訟法修改重要問題研究,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19年版

[2] 張嘉軍論訴訟契約的合法性,法學論壇,2019年,第4期

[3] 奇樹潔.臺灣地區民事訴訟制度改革評述,法制研究,2019年,第6期

[4] 鮑玉潔.淺議民事訴訟和解制度,法學研究,2019年,第8期

[5] 包建華.美國民事和解及調解制度研究,法制與社會,2019年,第11期

提綱

摘要

引言

一、1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概述

(一)1.1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概念

1.2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特征

1.3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的性質

二、2域外民事訴訟和解制度分析

2(一).1大陸法系民事訴訟和解制度

2.2英美法系民事訴訟和解制度

2.3兩大法系對比

3我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現狀及優化建議

3.3.4合法原則

3.4我國民事訴訟和解制度優化建議

3.4.1民事訴訟和解的試用期間

第5篇

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問題,而舉證時限問題則是民事訴訟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是民事是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是否承擔不利后果,也影響著法院的辦案效率和質量。所謂舉證時限,即當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證據的期限,也被稱為舉證效力時間。舉證時限制度即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使其主張成立的相應證據,逾期不提出證據則承擔證據失效或失權等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制度。

(一)程序安定理論

所謂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訴訟應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并作出終局決定,進而保持有條不紊的訴訟狀態。民事訴訟法上的訟爭一成不變原則、管轄恒定原則和應訴管轄制度、限制撤訴原則、禁止任意訴訟原則和放棄責問權制度等,這些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為價值理想而設計的。①縱觀整個民事訴訟過程,庭審是中心環節,而庭審必須依賴于證據,當事人的訴求必須圍繞證據而展開,法官的裁判也須依證據作出。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限定舉證的有效期間,盡量避免因證據的提出不受時間限制而產生的程序動蕩,減少或杜絕重新啟動程序,從而保證程序的安寧和穩定,削弱任意性,以實現裁判的終局性和確定性,更加有效地解決糾紛,保障司法權威。

(二)誠實信用原則

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個引人矚目之處,是將誠實信用原則明文化、法定化。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適用范圍非常廣泛,其中,當事人的促進訴訟義務以及禁止濫用訴訟權能就很好地體現出舉證時限的要求。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不舉證或者逾期提出了證據,可能出于正當理由,也可能出于惡意,故意拖延訴訟。法律不能約束純粹的道德,但可以通過約束其意圖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規制。無論何種原因,基于保護對方當事人對預期行為的信賴,法律設置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權能的濫用,推動訴訟程序的繼續進行。

(三)舉證責任

第6篇

關鍵詞:診所式法律教育;民事訴訟;教學方法

中圖分類號:G6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0-0274-02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及其特點

診所式法律教學模式是一種以培養學生的技能、法律道德和專業責任感為核心的法律教學模式。其起源于美國20世紀60年代,是傳統的判例教學法不斷發展的產物。這種教學模式不僅借鑒和發展了判例教學法的經驗式教學方法,而且還借用了醫學領域的臨床教學模式,通過教師對實際案件的具體運作過程來指導學生,從而培養學生把課堂上理論知識貫徹到實踐中去,提高了學生在實踐中自己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且真正地鍛煉了學生的法學知識運用和實踐能力。經過近五十年的發展,診所式法律教學模式已經成為法學教育中經典的教學模式 [1]。與傳統法學教育模式相比,其具有如下特點:

1.內容上強調實踐性。診所式法律教育的內容有很多,但實踐性是其最顯著的特點,強調學生從經驗中學,從實踐中學。診所式法律教育通過指導學生真實案件,真實參與到從事法律職業的工作環境中,運用法律技能,并在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最終作出恰當的訴訟或非訴訟實踐活動。這樣就給了學生接觸實踐的機會,了解和掌握法律的實際運作流程,避免了傳統的法學教育只停留在書本上的被動的識記模式。

2.方法上突顯互動性、技能性。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學方法有課堂和課外兩種形式,課堂內采用角色模擬訓練、互動式個案指導、小組討論、頭腦風暴和課堂游戲等;課堂外采用法律咨詢、案件等。診所教學超越了傳統課堂的時空界限,改變了知識從老師到學生的單向流動,給予了學生主動參與、師生互動和實際演練的機會。同時,通過診所教育,學生們能夠切實地掌握重要的專業技能,如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思維能力、事實的調查能力、與當事人的交流、法律咨詢、談判、訴訟等各種法律服務所需要的必備技能。

3.重視學生主體地位,教學效果注重啟發性。以學生為主角是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重要理念。在診所式法律教育課堂中沒有傳統意義上的老師和學生,師生均是具體案件的承辦人。學生們扮演不同的法律角色,教師甚至只擔任次要的指導角色,而讓學生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學生充分運用自己在課堂上所學到的法律基礎知識,緊緊圍繞所承辦案件中面臨的法律問題,并且按照自己喜歡的辦案方式和程序來進行處理。教師只對學生的行為進行宏觀的指導和監控,并且在案件討論的過程當中提出自己的意見,這種方式極大地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學生的主體地位得以確立。

4.評價方式獨特。傳統的法學教育以單純的期末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呈現出一種應試教育的特征。這種教育模式無法評價學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斷能力,很難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和獨立的思考能力。而診所式法律教育根據教學目標創造出一套全新的與傳統教學評價方法不同,同時對學生學習成果和教師教學成果進行評估的方法。在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學生更加關心的是他們所承辦案件的成敗與得失,更加關心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的感受,學生關注的焦點同樣也是教師對他們進行評價時所關注的焦點。案件的成敗固然是評價教學效果的標準,但這只是一個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考核學生是否在承辦案件的過程中真正地學會運用法律并認識到法律精神,是否得到了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 [2]。

二、中國傳統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存在的問題

1.中國傳統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法。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方式采用“填鴨式”,只重視理論灌輸,而不太重視司法實踐和民訴法的關系。這種方法產生并延續至今的原因在于:第一,許多政法院校專門設立訴訟法教研室,阻斷了其他法學課程與民事訴訟法學的聯系和交流,使得民事訴訟法學日益成了一門枯燥學科,只能從理論到理論。某些從事民事訴訟法學教學研究的教師自身的理論與實踐脫節現象更加加劇了“書院式”教學方法的采用及流行。第二,“書院式”教學方法,一般都由主講教師講臺上講,學生則在下面記筆記,到考試時,學生只要背住即可。考試評一個簡單的分數而學生往往在考試完之后就將知識還給了教師 [3]。這種教學法特別強調教師的作用,而不能充分的調動和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2.傳統教學方法存在的問題。法律教育應當以職業教育為目標。如前所述,傳統的民事訴訟法學教學仍是以教師講授為主,學生參與為輔,所培養出來的學生還不能很好的適應司法實踐的職業要求。民訴法學教育缺乏相對成熟穩定的運行模式,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教育理念落后。目前中國法學教育的思想很大程度上還屬于應試教育范疇,忽視學生個人特長、能力、創新思維等綜合素質的發展,是一種畸形的教育模式。在這種教育理念的影響下,法學教育一直比較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而忽視專業技能的培養。(2)“學院式”教育和法律職業教育仍有很大差距。傳統的課堂講授法的不足之處在于大多數學生不能形成主動性,缺乏獨立思考和獨立辦案的能力。盡管在民訴法學教學方法上的不斷探索和嘗試有助于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但學生畢竟沒能真切地參與到案件的處理過程,所學的法學理論并未經過實踐的檢驗,法律技巧并未得到運用,學生畢業之后往往要適應很久才能獨立辦案,這與法律職業教育的目標相去甚遠。

三、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理念對民事訴訟法學實踐性教學的啟示

民事訴訟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法學學科,對于本學科的學習,不僅要有系統的法律知識的講授,更重要的是要使學生參與到法律實踐中去,把理論貫穿到實踐,用實踐來檢驗理論。傳統的民訴法學教學重視知識的灌輸而忽略了對學生的實戰訓練,因此,實踐性教學一直是教學方法改革的方向。上述診所式法學教育,在實踐教學上的成功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到民訴法學教育中來。筆者認為,民訴法學實踐性教學改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確立法律職業教育的教學理念。我們應當改革現行法學教育中還或多或少存在的以應試教育考試為主的教學現狀,創立素質教育的教學考核模式。要把考試從考記憶、考模仿力轉到重點考運用理論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上,建立起一整套符合實際需要的考試考核標準,重視診所式教學法的推廣與應用。

2.完善已有的案例教學法,推廣雙師同堂解析民事疑難案例教學法,充分發揮案例式教學方便實用的優勢。案例教學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第一,選擇案例要有明確的目的性,應當以教學目標為導向,以培養學生的思辨能力為目的;第二,選擇的案例應當真實,切忌空穴來風,閉門造車;第三,案例的選擇要典型,所謂典型即是指案例具有普遍意義。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啟發式教學,對于啟蒙學生運用訴訟法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思維非常重要。此外,也應該注重教學方法的革新,如程序法結合實體法解析民事案例的方法。雙師同堂解析民事疑難案例是對案例教學法的創新和發展,應當繼續推廣,惠及更多的學生。

3.細化模擬法庭的實訓內容和環節。在以往的模擬法庭訓練中,重點往往集中在開庭審理階段,而事實上一個民事案件從、受理、答辯到審理前的調查取證、證據開示、調解等程序也是處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環節,筆者建議在今后的模擬法庭實訓中應當重視庭前程序,給學生展示一個完整的民事案件處理過程。

四、法律診所教育視角下教學方法改革的對策

為了實現中國高等法學教育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法律專業人才的任務,必須進一步推廣能夠提高實踐能力的診所式法律教育方法。并以這種新型教學方法作為輔助教學手段,推進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革。為了順利移植診所式法律教育,中國必需從思想上到具體制度保障上作一系列變革。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意識形態領域的變革。廣大法律教育工作者應轉變觀念,加強對學生實踐能力培養的重視。把法律教育的目標定位為職業教育,樹立起正確的教育觀念,科學的教育方法才能順利推行。只有觀念轉變了,我們才會有勇氣制度創新,為診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國的推行提供制度保障。

2.資源保障。(1)專項經費。應充分發揮各法律院系全體師生的主觀能動性爭取各方面社會資源的支持。如呼吁政府、社會以及各界人士建立法學實踐教育公益基金,號召投資者與法律診所協會建立友好互助關系等。(2)師資。一方面可以聘請有經驗的律師或法官擔任診所法律教育的兼職指導教師,另一方面可以加強本校教師實踐能力的鍛煉和綜合素質的提高。(3)案源。可以通過走進社區進行法律宣傳,社區法律咨詢等方式與老百姓接觸,使法律診所在群眾中獲得一定的認知感。

3.加強制度建設。(1)培養模式。可將法律診所教育的對象限定在大學二年級以后的學生,他們已經積累了一定的法學基礎知識。沒有任何理論指導的實踐必將是盲目的,我們應當遵循在理論的指導下進行實踐的原則。(2)評價制度。法律診所教育由于其實踐性,其評價標準不應只是簡單的成績單,而是通過學生的實際工作所反應出來的綜合素質。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多元的評價體系與評價標準。法律診所應當建立起學生自我評價、客戶評價、學生辦案小組內互評與指導教師評價相結合的評價體系。此外,還可以以承辦案件的成敗,當事人的滿意程度以及學生在辦案過程中所積累的解決問題的思路、方法、技能和職業道德素養等諸多因素來綜合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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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筆者認為:在校外力量中,律師是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的最佳群體。這主要基于以下幾點原因。首先,律師執業經驗豐富,可以充分指導法學本科生的實踐教學。眾所周知,近年來,我國律師隊伍發展迅速。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共有律師事務所1.82萬家,共有律師192546人;2011年,全國律師共擔任法律顧問39.2萬家,辦理訴訟業務231.5萬多件,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62.5萬多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近84.5萬件。

由此可見,律師的執業領域廣泛,執業經驗豐富,尤其在當下的環境和條件下,大部分律師事務所并未實現嚴格的專業分工,大部分律師仍兼做刑事、民事等各類業務。故律師的執業經驗并不局限于某一類或某一種司法事務,而是廣泛分布在司法活動的各個種類和過程中,這為其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提供了堅強有力的基礎和保障。與之相比,法官、檢察官、公證員等司法人員則不具備如此的條件。法官一般長時期在刑事庭或民事庭工作,司法經驗的范圍有限,且其僅比較熟悉審判流程,對如何接待當事人、如何接受司法咨詢、如何開展非訴訟業務等事項相對陌生。檢察官主要從事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公訴和司法監督等事務,對其他司法活動的熟悉程度則相對有限。公證員更是僅從事公證事務,司法經驗范圍更加狹窄。因此,從執業經驗來看,律師是校外力量中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的最佳群體。

其次,律師是自由職業者,工作安排比較靈活,有著充足的時間保障。根據《韋氏大辭典》的定義,自由職業者是獨立工作,不隸屬于任何組織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長期承諾而從事某種職業的人。律師雖然要在律師事務所執業,但受理案件和辦理案件只接受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而非控制,其自由操作的空間非常大,故其是社會公認的典型的自由職業者。律師不需要“朝九晚五”地坐班,工作安排由自己自主決定,故其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有著充足的時間保障。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則不然,他們都是隸屬于某一單位的人員,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上班下班,若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則需要履行相應的請假手續,并把手頭上的工作轉交其他人。在當前的司法環境下,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的工作量都比較大,一些基層法官和檢察官都長期處于加班加點的狀態,其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根本不具備相應的時間保障。

再次,律師可直接從優秀的本科生中挑選后備人才,為事業發展提供人力保障。當前我國律師隊伍處在“各自為戰”的松散化狀態。“這種以個體或小團體為核心的松散狀態既不利于樹立起律師事務所發展的長遠目標,又容易導致律師事務所的裂變式發展。相當一部分律師事務所一旦發展到一定規模即發生裂變,似乎永遠也無法壯大。這種現狀已經嚴重限制了律師事務所本身的發展,與日益強烈的綜合化、團隊化的法律服務需求形成明顯反差。”

因此,律師若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即可直接觀察學生的品德、性格和能力,在實踐教學環節結束后,可與有意向的學生洽談,逐步納入到自己的團隊中來。如此一來,律師可以通過參與實踐教學環節,直接挑選后備人才,形成相應的人才團隊,為事業發展提供人力資源和保障。

二、律師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的具體作用

基于上述內容,筆者認為,律師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指導學生撰寫法律文書。“司法機關制作的司法文書和律師實務文書都屬于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具有一定的程式性。律師實務文書雖無統一制定的文書格式,但也有約定俗成的格式和規范。”目前各法學院系在本科階段都開設了法律文書課程,但受各種因素影響,其重點放在了公安、檢察院和法院的司法文書方面,對律師實務文書則關注不夠。以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編審的《司法文書學》為例:上編為“總論”,介紹基本概念和原則,共43頁;中編為“公安、檢察、審判、勞改機關的主要司法文書”,共272頁;下編為“其他法律文書”,介紹公證文書和訴狀類文書。這種教材安排體例和隨之相伴的教學投入分布,與司法實踐的現狀和學生的就業渠道嚴重不符。在司法實踐中,訴狀、答辯狀、合同、委托書等實務文書的比重要遠遠大于司法文書;法學本科生僅有小部分可以進入國家司法機關,大部分從事律師工作或其他法律實務工作。因此,律師實務文書的教學重要性應遠遠大于司法文書。律師參與法學本科實踐教學環節,重點對學生進行律師實務文書寫作的指導,可有效彌補當下教材與教學的不足,填補學生知識結構的空白,為學生走上工作崗位后順利開展工作提供有益幫助。

第二,指導學生調取證據。證據是訴訟的關鍵,取證是司法活動的核心。筆者注意到,當下法學本科教學中對取證的關注嚴重不足。江偉主編的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民事訴訟法》在證據部分介紹了“證據概述”、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證據的分類、證據的種類、證據的收集、交換和保全。取證部分僅在證據的收集部分,僅簡單介紹了收集的主體、收集的模式和收集的期限。這些內容,與從事司法活動的現實要求相距甚遠。例如:“由于社會關系的復雜,加之地方保護主義,個別官員以權代法、以權壓法,致使律師調查取證工作頗為困難。目前法律還難以制約這種現象,若予硬碰,欲速則不達,只能智取。”這個“智取”的方法是什么?可以從哪里入手?有沒有風險?成功率有多少?等等。這些事關訴訟活動成敗的關鍵問題,學生卻無法從課堂教學和現有的實踐教學中獲取答案。筆者認為,學生只有在律師的指導下,跟隨律師親身參與司法活動,才能真實感受和理解什么是“智取”,怎么才能合法、合理、快速、高效地調取證據。

第三,指導學生民事案件的立案。民事案件的立案是訴訟活動的重要環節,包括撰寫訴狀、遞交訴狀和繳納訴訟費等內容,是一項綜合性的司法活動。法學本科生在《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課程中,學習了有關立案的知識要點,但在現有的實踐教學環節很難親身參與、親自體驗。通過律師的指導,學生可以親自參與立案的全過程,包括如何撰寫訴狀、如何組織證據、如何遞交證據和如何計算訴訟費用等。在此過程中,學生可以學習到很多書本中未有但極具價值的內容。例如:小區業主委員會能否作為訴訟主體進行?各地法院有著不同的操作辦法。那么訴狀如何撰寫?訴訟理由如何撰寫?訴訟策略如何設計?訴訟程序如何安排?學生在參與此類案件的立案過程中,可以深刻理解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原則,并可以此為切入點進行一定的研究,為撰寫學年論文和畢業論文打下基礎。同時,對于民事訴訟法中的瑣碎的期限規定,學生通過進行立案活動,即可親身感受并牢記于心,不必死記硬背了。不僅如此,對于律師而言,指導學生進行立案工作,亦可減輕自身的工作量,有助于集中精力投入到復雜的且技術要求高的訴訟活動中,為提高業務量和業務水平奠定基礎。

第四,指導學生參與庭審。在法學本科階段,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課程都對庭審流程和要求做了講解,但庭審是一項具有高度技術含量的司法活動,既需要堅實的法學知識功底,又需要流利的司法口才運用,還需要靈活的訴訟策略安排,這些都是課堂知識無法賦予的。學生參與庭審,與模擬法庭大不相同。模擬法庭的案例是預先設計的,當事人是虛構的學生水平的發揮不影響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故學生參與模擬法庭的心態相對放松甚至有些隨意,無法真正體會到庭審的緊張和司法的嚴肅。學生參與庭審,將其水平的發揮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相連,使其處在高度緊張的心理狀態,有助于激發其潛能,促使其盡快成長,是一項極具價值的法學實踐教學活動。在操作模式上,筆者認為,學生可以公民的身份在律師的指導下參與庭審,這樣既符合了現行訴訟法的規定,又不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適當減輕律師的工作量,是一舉多得的安排。第五,指導學生參與非訴訟業務。律師非訴訟業務主要包括如下幾項:“1.調查法律事實,如對有關企業的資金信用進行調查;2.出具法律意見書,即對合同或法律活動出具法律意見;3.參加仲裁,包括經濟合同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和海事仲裁;4.參加調解,主持調解;5.辦理見證業務,證明法律行為和法律事件;6.當事人參加談判;7.當事人辦理其他單項法律事務,如代辦注冊登記、代辦公證、商標注冊申請等;8.擔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法律顧問;9.提供法律咨詢、代書。”

第8篇

論文摘要: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體系中的一個核心理論。把握民事法律關系理論,就能達到綱舉目張的效果,對于指導民事立法、司法及民法教學都具有極為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也是由民法確認和保護的社會關系,它是民法的核心和靈魂。國家制定各種民事法律規范的目的是要求人們以其為根據設立各種民事法律關系,使人們的行為納入民法調整的法律軌道。民法學研究的中心問題是民事法律關系。民法學研究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發生根據的各種民事法律規范,研究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各種原因,研究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與消滅的規則。民事法律關系理論是民法學理論的基礎,也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主線。把握這個基礎和主線,對正確理解和適用民事法律有指導意義[1]。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

通說認為,法律關系的本質在于,因法律的規定而在當事人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關系的鼻祖薩維尼在論及法律關系的本質時明確指出,法律關系的本質,就是劃定個人的意思所能獨立支配的范圍,此謂“權利”,構成了法律關系的事實要素。因此,法律關系的本質就是權利,法律關系的形式就是權利的形式[2]。

然而,近代以來,有不少德國學者認為法律關系的本質是關系或連帶,并對權利的核心地位提出了批評。他們主張,在法律關系中并不只是純粹的權利,法律關系概念也給權利人的義務留下了空間,即權利者也負擔義務。應從關系的角度,看待法律關系的內容及當事人的地位。所以在民法上,要以關系化了的法律關系為核心概念,而不是以權利為核心的概念。例如,拉倫次教授認為,法律關系,一般來說,從一個人看是他的“權利”,從另一個人看就是一種義務,或者說是一種法律上的約束。就其結構說,所有的法律關系同我們稱為“法律上的基礎關系”的相互尊重關系一樣,包含法律關系的主要要素,即權利和與之相應的義務[3]。

毋庸置疑,在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這對矛盾中,民事權利顯然居于主導地位。民事權利的主導地位表現在:民事義務的設置是為實現民事權利服務的,不是為義務而權利,而是為權利而義務。因此,只有在一方主體享有權利的前提條件下,他方主體承擔義務才是必要的;權利的主體可以通過拋棄權利的方式來免除義務主體的義務,而義務主體則絕對不可能通過免除自己的義務來消滅權利主體的權利。這說明,在權利與義務這個統一體內,是權利決定義務,而不是義務決定權利[4]。義務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是為權利而被動存在的,其目的是為權利的,其執行由權利發動。由此也就決定了民法必須以權利為本位,將規范的重心放在權利的取得、權利的行使、權利的保護等問題上,這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之所在。

二、民事法律關系諸要素及其辯證關系

對于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學界存在三種觀點。一是三要素說,即民事法律關系是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二是四要素說,即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內容和責任。三是五要素說,即民事法律關系是由主體、客體、內容、變動及變動的原因構成。通說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構成。如前所述,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是權利。但在一項民事法律關系中,不僅包含權利,而且還有義務。權利義務是歸屬于人的,即法律關系的主體;而權利和義務則是法律關系的內容,權利和義務都要指向具體的對象,即法律關系的客體。主體之間憑借客體這一邏輯紐帶而彼此之間建立了聯系,聯系的內容即為權利義務。至于此種聯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的理由及其效果則是權利義務之變動以及變動的原因問題,它們并不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構成要素。民事法律關系都是不斷變動的,考察任何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都應當了解變動的原因及其變動的效果,這就意味著必須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實,但法律事實畢竟是外在于法律關系的,它是將抽象的法律規范與具體的法律關系加以連接的中間點,是使客觀的權利變為主觀的權利的媒介,但它本身并不是法律關系的要素。只有考察法律事實之后才能明確其引發了何種法律關系,而在明確了該種法律關系之后已經無須再考察法律事實了。就民事責任而言,它在性質上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申言之,責任是民事法律關系遭到破壞、違反而產生的新的法律關系,是原有的法律關系的變異形態[5]176-177。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及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三個構成要素,缺少任何一個因素都不能形成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民事權利的享有者及民事義務或民事責任的承擔者;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自然無法產生和形成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民事法律關系也就失去其靈魂。民事權利義務是聯結民事法律關系雙方主體的紐帶和媒介,它是法律關系的實質內容;如果沒有民事權利義務,民事主體彼此之間孤立存在,也就無法形成民事法律關系。正是因為有了權利與義務,民事法律關系才顯得充實且多姿多彩,人類社會才能在永恒中發展、前進。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權利義務產生的正當性前提,它與民事權利義務密切聯系,共同體現民事主體的物質利益或人身利益;如果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權利義務就無所依托,也無法落到實處。民事主體因一定的客體而發生聯系,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而非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三、民事法律關系之認識論及方法論價值

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在整個民法體系中具有工具理性的價值,它看重的不是動機,而是效果;它關心的是為了達到一個具體的目標,采用什么樣的手段是最有效率的。于是,為了實現目的,人們可以在不違背現行規制的前提下,選擇效率最高的結果。工具理性的關鍵在于:“它把問題的合理性變成了解決問題的程序、方法、手段的合理性,把一件事在內容上是否正確的判斷變成了對一種解決方法是否正確的判斷。”[6]申言之,民事法律關系之主體、權利義務及客體三要素恰好就是市民社會所反映出來的東西。眾所周知,市民社會的基本物質構成形態就是權利與義務,把民事法律關系的三個構成要素編織在一起就等于一個完整的社會形態完全地反映出來了。它客觀地、真實地展現了市民社會的實際情況,然后把它提升到一個較高的地位。進言之,市民社會的存在的形式就是以民事法律關系方式存在的,它運動的形態就是用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來實現的。從歷史和發展的角度考察,整個市民社會的基本結構形式是民事法律關系加一個結構形式,具體的一個一個的民事法律關系都是在不停地運動,不斷產生、變更、發展,從而推動市民社會生生不息地向前發展。所以說,市民社會的基本運動規律就是民事法律關系的運動規律,就是民事法律關系的運動。民法要是講民法哲學的話,民法的核心就是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在民法的世界當中、在市民社會當中處于一個極端重要的地位。具體表現在:首先,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觀察這個社會的基本方法。它將整個社會都視為法律關系,各種各樣的抽象的法律關系是一個整體,每一個具體的法律關系都在運動。比如買菜、買衣服、坐公交車、結婚等等,這些都是在締結法律關系。其次,民法規范這個世界,規范社會行為的時候,也是用民事法律關系的方法。我們說整個民法講的就是民事法律關系,我們在民法當中規定很多種情況,都是講的這種法律關系怎么辦,哪種法律關系怎么辦[7]。最后,民法學作為以民法為研究對象的學科,是從整體著眼將民法體系作為研究的對象,而法律關系正是貫穿始終的一根紅線,它將民事主體、客體、行為、各種民事權利等諸要素整合為一體,形成清晰的脈絡。民法學作為具有自身特點與體系的獨立學科,其研究體系與論述方式的展開也是建立在民事法律關系各要素的基礎上的。總之,民事法律千萬條,民法學著作千萬卷,歸根到底都是規定或者研究民事法律關系的。可以說,民法就是民事法律關系之法,民法學就是民事法律關系之學。

從方法論上看,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導立法與司法實踐工作的基本思維模式與思考方法。一方面,民事法律關系是整個民法邏輯體系展開與構建的基礎。以民事法律關系構建民法體系的方法是由注釋法學派提出的。潘德克頓學派將整個法律關系的理論運用到法典里面去,構建了一個完整的民法典的體系結構。具體來說,在總則中根據法律關系的要素確立了主體、行為、客體制度,然后在分則中確立法律關系的內容,該內容主要是民事權利,具體包括債權、物權、親屬權、繼承權。當總則中確立的主體、行為、客體與分則中的權利相結合在一起時就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關系[8]。由此可見,民法典實際上就是在規范民事法律關系。總則講的是抽象的民事法律關系,分則是把民事法律關系具體化、類型化,類型化的問題是要概括這一類民事法律關系的共性,民事法律關系的具體化才是最終對它進行規范、適用及限制。另一方面,民事法律關系是指導司法實務工作者解決實踐問題的基本思維模式與思考方法。司法審判人員在處理民事糾紛時,都需要將當事人置放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分析該具體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把握權利的產生、變更、消滅,這樣才能公正裁判,正確地解決各種民事糾紛。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關系分析法,即通過理順不同的法律關系,確定其要素及變動情況,從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在此基礎上通過三段論的適用以準確適用法律,作出正確的判決的一種案例分析方法。

具體來說,它的適用可分為以下兩個步驟:第一步是考察案件事實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具體又可以包括四個步驟,首先是明確爭議點及與其相關的法律關系,即明確爭議的核心法律關系,圍繞該核心關系還有那些“有關聯的法律關系”,二者關系如何。其次是確定是否產生了法律關系。再次是要分析法律關系的性質。最后是分析考察法律關系的各要素及變動,即考察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客體,以及法律關系是否發生了變更、消滅的后果,及變更、消滅的原因何在。第二步是考察法律適用。在第一步確定的案件事實(小前提)的基礎上,查找適用核心關系與有關聯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大前提),這一過程就是邏輯三段論運用的過程。在這里,不是先尋找大前提,而是先確定小前提,即對事實予以認定,然后尋找大前提[5]162-163。

綜上,民事法律關系理論是研究民事立法和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主線,解析民事案件的過程就是解析民事法律關系的過程。通過確認民事法律關系,可以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進行正確的認定。即通過確認民事法律關系,可以明確誰與誰之間通過什么法律事實產生了什么樣的民事法律關系,以及在此民事法律中,誰享有什么權利及承擔什么義務。同時,確認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前提和基礎。進言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是指因與訴訟標的有利害關系而參與民事訴訟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者。當事人適格的問題不單純屬于民事訴訟法的范疇,其基礎和前提必須依靠確認民事實體法律關系來解決。一般而言,當事人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糾紛,引起訟爭,涉訟當事人與該訴訟標的中的權利義務有直接利害關系,理所當然成為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的主體。故明確民事法律關系是確認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基礎,確認民事實體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確定民事訴訟主體的關鍵和中心線索。在審判實務中,由于不少法官沒有認清民事法律關系與確定民事訴訟主體的關系或對二者的認識僅停留在理論上,未結合審判實踐運用,以至對于一些問題惑然莫解。

四、結語

民事法律關系理論是建立在法理學價值論和方法論基礎之上的民法理論,它在法學家對市民社會的抽象思辨中產生,在邏輯的演繹推理中得到實際的運用。作為民法的核心和靈魂,民事法律關系不僅承載了民法的精神和價值,而且也蘊涵了民法的邏輯和方法,對于指導我們的民事立法、司法實踐及民法學的理論研究,都有極為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價值。可以說,民法的哲學就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哲學。它是我們理解和研究市民社會的一把鑰匙。同時,民事法律關系是一個歷史的概念和發展的范疇,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程中,各種經濟關系變得豐富多彩且紛繁復雜,各種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會不斷顯現出來,所以我們應該充分地運用民事法律關系理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實踐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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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關鍵詞:訴訟契約;肯定;意思自治

中圖分類號:DF71

文獻標識碼:A

訴訟契約理論在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研究由來已久,且成果不菲,可在祖國大陸的研究卻比較罕見,這與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傳統有很大的關系。但近年來,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已經有部分學者開始探討“訴訟契約”理論了。

(注: 在我國最早提及“訴訟契約”概念的是江偉教授,參見江偉.市場經濟與民事訴訟法學的歷史使命[J].現代法學,1996,(3).之后有,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0-64;彭世忠,衛強.民事訴訟契約研究[J].社會科學家,1999(增刊);陳桂明.程序理念與程序規則[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92-112;張衛平.論民事訴訟的契約化――完善我國民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作業[J].中國法學,2004,(3);張嘉軍.民事訴訟契約研究[D].四川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

首先有必要從訴訟契約的“存在性”問題談起,以對其歷史脈絡有一個清楚的認識。不容置疑,契約通常是私法上的概念,尤其是體現在《民法》領域。(注:已有學者指出:契約的觀念不囿于民法領域,它還與其他社會問題的研究具有密切的聯系,例如它與政治、宗教、倫理結盟,出現了政治的、宗教的、倫理意義上的契約概念,即所謂廣義綜合契約。它是運用契約規則的方式和效力來表現人際中的正義、合理、公平的倫理觀念。廣義的契約有3種存在方式:一是人與神的契約;二是人與人的契約;三是人與生境的契約。筆者并不反對在其他領域使用“契約”的概念,但就本文而言,顯然是在法學范圍內探討,故而說契約通常是私法上的范疇。參見江山.廣義綜合契約論[C]//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75-287.)而《民事訴訟法》則是公法,那么作為公法的《民事訴訟法》是否存在某種形式的契約呢?也即訴訟契約在這一領域是否存在?這個問題經歷了從“否定說”到“肯定說”的轉變。

在19世紀后期,訴訟法學開始脫離實體法學的支配而逐漸獨立起來,并確立其一整套的獨立理論,但訴訟契約普遍不為學者所接受,對其持“否定說”。當時學者們認為訴訟法是公法,而訴訟法律關系是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公法關系,這種公法關系不能由當事人以私人之間的契約隨便加以改變;因而,對當事人在訴訟前或訴訟中所為的有關訴訟程序和實體內容的合意行為,學者均以訴訟法的公法性為由而加以排斥,即限制當事人之間以合意約定的訴訟內容和范圍。僅僅只有在民事訴訟法上予以明文規定的合意,才被嚴格適用,如管轄協議。另外,大多數學者還從訴訟法上“禁止任意訴訟”原則出發,認為法律未予規定的合意,應當視為法律之當然禁止。(注:禁止任意訴訟原則,是指訴訟程序的審理方法及其順序、訴訟行為的方式和要件等等,均由法律加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變更。參見:陳桂明.程序理念與程序規則[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93.)其理由是,如果允許當事人任意變更,法院的工作效率和程序的安定性將無法得到保證,所以只有在訴訟法上明文規定的場合(即禁止任意訴訟的例外情形)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才能直接發生訴訟法上的效果。直到1930年代,上述見解才受到學者們的批判,以德國學者巴茲、日本學者兼子一教授等為代表,他們認為訴訟法上存在訴訟契約,即使法律未予明文規定的合意也并不當然禁止[1]。

盡管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對訴訟契約的研究比較深入,但學者們對訴訟契約(主要是針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訴訟契約)應否承認的爭論從來沒有停止過,而上述國家和地區的相關判例也常常沖突。在祖國大陸,一則由于對訴訟契約的研究比較缺乏,二則由于對訴訟法為公法性質的認識根深蒂固,導致對于承認法律規定之外的訴訟契約還有相當的距離,因此有必要對訴訟契約存在的理論基礎作出評述,以彰顯其正當性和合理性。本文在此持“肯定說”的立場,并認為應當全面地肯定訴訟契約。

一、 訴訟契約的法理根基:意思自治

“私法自治”的基本含義是“私法主體有權自主實施私法行為,他人不得非法干預;私法主體僅對基于自由表達的真實意思實施的行為負責;在不違反強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體自愿達成的協議優先于私法而適用,即私人協議可變通私法。”[2]換句話說,私法自治,亦稱意思自治,是指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設立、變更和消滅,均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原則上國家不作干預[3]。

本來作為私法領域內的意思自治原則,為何成為訴訟契約的法理根基?這主要與“民事訴訟法的私法性”及“程序的契約化”有關。

首先,《民事訴訟法》盡管是公法,但卻是以私法主體產生糾紛為前提的,只有在私權主體之間出現了爭議,才可將糾紛提交給裁判機關引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國家權力解決當事人之間不能自主解決的民事糾紛,從國家對公民來說,這是公法關系。但是,從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糾紛內容來看,顯然民事訴訟又具有私法性質的關系。”[4]民事訴訟程序是由作為中立的裁判主體,應當事人的請求作出權威裁判的過程,盡管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出現了代表國家權力的裁判者即法院,但當事人的訴訟主體地位與其在私法領域的民事主體地位并無二致。(注:嚴格地講,訴訟主體與民事主體并不能完全重合,但多數情況下,兩者是同一個對象,法律身份不同但實質相同。)所以,當事人實體上的主體需求轉化為一種程序上的主體需求,當事人實體上的法律地位也應轉化為程序上的主體地位。在程序設計之時就應充分考慮程序利用者――人的自主性、自覺性與選擇性,賦予當事人廣泛而充分的程序性權利,滿足其在訴訟中的程序需求,這也是程序主體性原則的重要表現,訴訟契約也就成為實現當事人程序主體選擇權的一個積極有效的途徑。訴訟程序越是契約化,它便越具有現代性和正當性,同時也越能夠體現出糾紛主體的內在意志以及由此產生出的程序自治性[5]。因此,根據民事訴訟內容所具有的私法性質和程序主體性原則的要求,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是毫無異議的。

其次,“程序是交涉過程的制度化”,其普遍形態是“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做出決定。”[6]因而,程序與契約有著相同的聯結點,“現代契約更傾向于由制度規范輔以法定的締約過程中的誠實信用義務來確定雙方的權責關系”[7]。例如,拍賣、招標、格式合同等,很難說是契約還是程序。而現代法律程序就是一種格式化契約,是契約相對性原則在公法領域的擴大化。有學者甚至認為“正當程序作為公法行為的基本原則,在法哲學的視角里,法律程序的本質就是契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取決于受約束者的同意和認可”,進而提出“程序即契約”的命題[8]。我們姑且不論該命題的合理與否,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存在的,即程序與契約具有共同性。訴訟程序表現為訴訟主體之間的交涉,為當事人之間紛爭的解決提供了秩序平臺,以防止陷于混亂,促使訴訟主體采取收斂而不是恣意的行為、協作而不是對抗的態度。訴訟的這些最一般的表現體現出了訴訟的本質:訴訟主體的交涉和合意[9]。基于此,作為契約靈魂的意思自治原則在程序法(訴訟法)上當然是可以而且應當適用的。

如何在《民事訴訟法》中反映私法自治的特性和私法的精神,訴訟契約當仁不讓,它就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訴訟領域中的最好體現。當事人作為權利主體,既然可以在實體法領域中處分自己的權利,同樣也可以在民事訴訟領域中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這實際上就是意思自治在不同法域中的不同表現,在民事實體法領域意思自治表現為“契約自由”,在民事訴訟法領域則表現為“當事人處分權主義”。由于民事訴訟解決私權糾紛的特性,使得實體法中的契約自由原則通過訴訟主體的處分權得以在訴訟法中延伸,訴訟契約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共同合意行使處分權的結果。

二、 訴訟契約的訴訟模式基礎: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

在民事訴訟領域,向來存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區分,由于兩種模式之間的一些差異具有根本性,這就使得某些具體訴訟制度的存在與適用實際上成為訴訟模式選擇的結果。

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居于核心的地位,訴訟請求的確定、訴訟資料和證據的收集和證明概由當事人負責[10]。按照大陸法系的民事訴訟理論,辯論主義是指認定案件事實的有關訴訟資料只能由當事人提出,否則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根據,即“當事者以什么樣的事實作為請求的根據,又以什么樣的證據來證明所主張的事實存在或不存在,都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領域。”[12]而處分權主義是當事人主義的另一個重要表現,其內容主要是訴訟只能根據當事人行使訴權而開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中變更、撤回和追加訴訟請求,訴訟可以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終結。其中“當事人對作為裁判基礎的案件事實的處分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重要內容。當事人對訴訟資料的處分表現在:當事人沒有在特定階段和場合(辯論過程中)提出來的案件事實,裁判者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13]

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兩大原則中,辯論主義意味著從程序方面尊重當事人間接處分自己的權利的自由,而處分權主義則就是在當事人直接處分自己權利方面尊重他們的自由。實體法領域中的意思自治這一公理性原則必然在民事糾紛解決領域中得到具體體現和延伸,如前文所述,當事人不僅在實體法上有權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而且在訴訟法上也同樣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根據上述分析,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領域內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訴訟契約作為反映私法自治精神的具體形式,也當然成為意思自治原則在民事訴訟領域的體現。訴訟契約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存在理念和制度上的契合,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也正是訴訟契約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的訴訟模式基礎。

相反,在職權主義模式下,其核心內容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擁有主導權,法官的職權高于當事人的意志[10]155。法院大包大攬,享有全面調查取證的權利和權力,可以在辯論程序之外尋求定案的依據,盡管也存在著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但對法院是沒有約束力的;因此,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因缺乏必要的法理根據,討論訴訟契約實際意義不大。(注:盡管在職權主義模式下,也有管轄協議等合意的存在,但僅限于法律明文規定的場合,此顯然與本文所要討論的訴訟契約向去甚遠。)

在傳統職權主義模式和當事人主義模式的劃分之外,有學者提出“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所謂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應最大值的發揮法官與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及其作用,法官與當事人協同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訴訟模式。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在充分尊重當事人辯論權和處分權的前提下,為促進案件真實的發現,為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而確定法官與當事人必須協同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的一種訴訟模式[14]。實際上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是在吸取了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合理內核的基礎上,強化了法官職權的作用,也就是要同時發揮法官和當事人的積極性。在尊重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的立場上,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是一致的,因而訴訟契約在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的框架內,也有適用的空間和必要。

三、 訴訟契約的訴訟目的基礎:解決糾紛

訴訟目的論被視為傳統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中最抽象而又最重要的三大基本理論之一,一直以來都是國內外學者比較關注的問題,也形成了種種學說,限于篇幅和本文所要討論的主題,在此不一一列舉。(注:關于訴訟目的的相關學說,可以參見李祖軍.民事訴訟目的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99-102.)本文認為,民事訴訟制度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解決糾紛。(注:這里主要是針對訴訟案件而言,對于非訟案件。后者

往往只有一方當事人,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沖突的存在,也即沒有糾紛,其目的就在于通過對一種法律狀態的確定,以穩定相應的法律關系。)換句話說就是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必須定位在糾紛的解決上面[10]35。其意義在于,當事人一旦選擇了訴訟,那么訴訟制度本身就能夠滿足當事人對確定判決的要求,從而使糾紛得到最終解決,同時也能夠對訴訟外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形成良好的促進作用,為社會主體提供多樣化的途徑和方式以滿足其在糾紛解決方面的多層次需求。正是有了“解決糾紛”這一目的的存在,才有了訴訟、仲裁、調解、和解、談判等多種糾紛解決方式,形成一個系統的糾紛解決機制。

“無爭議便無訴訟”這一古老的法諺充分說明了當事人雙方進行訴訟的直接動因。糾紛產生了,其解決的途徑是多樣的。我們必須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也就是說在正式啟動訴訟程序之前,已經經歷了一次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在此階段,就已經有了訴訟契約存在的空間,最典型的就是仲裁契約(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直接選擇了訴訟方式,為解決糾紛,法官的裁判是代表國家權力對當事人有爭議的法律關系作出權威和終局判定,而對于當事人之間沒有“爭議”的地方,國家權力就不應當進行干預。訴訟契約是當事人為了最終解決糾紛而自愿達成的合意,完全符合民事訴訟制度“解決糾紛”的目的。“合意即無爭議”,因為合意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而達成的一致意見。在當事人沒有爭議之處,就應該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允許合意――訴訟契約的存在,而沒有必要否定合意的效力,將糾紛復雜化和擴大化。“解決糾紛”決定了需要訴訟契約,反過來,訴訟契約正好體現了“解決糾紛”的目的性要求。

四、 訴訟契約的訴訟法律關系基礎:當事人之間的爭訟法律關系

關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各種學說中,本文同意劉榮軍教授的觀點:民事訴訟是關于審判和爭訟的法律,它既調整審判法律關系,也調整爭訟法律關系。審判法律關系反映了人民法院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爭訟法律關系則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因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由審判法律關系和爭訟法律關系構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所謂爭訟法律關系就是指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形成的以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其核心內容是當事人行使訴權,負擔提出請求和進行抗辯、承擔證明責任。爭訟法律關系的發展,既可以為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判斷提供事實基礎,也可以為當事人互相處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供了充分的契機[15]。

爭訟法律關系,主要是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當事人之間互相處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以解決糾紛,那么訴訟契約就有了存在的必要。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法律關系進入訴訟在當事人之間就成為爭訟法律關系,“當事人為了獲得有利于己的裁判,在訴訟過程中必然要求相互抗辯,實施攻擊防御的訴訟行為”。[16]當事人在法院的指導下相互抗辯和防御,其積極主動的訴訟活動是查清案件事實、達到實體正義尤其是程序正義的必然要求。因而,在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抗辯和防御的訴訟活動中,對于某項權利義務或事實達成合意來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如和解協議)或程序權利(如變更期日的協議)的行為――訴訟契約,是應當許可的,這是當事人之間充分行使處分權的具體形式。

五、 結束語

綜上所述,肯定訴訟契約已經是現代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在法理根基方面,民事訴訟內容所具有的私法性和程序的契約性,要求在民事訴訟中適用意思自治原則,訴訟契約正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在民事訴訟領域中的最好體現。在訴訟模式方面,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集中體現了民事訴訟領域內的意思自治,與訴訟契約存在理念和制度上的契合,正是訴訟契約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的訴訟模式基礎。在訴訟目的方面,民事訴訟制度的最直接的目的必然是解決糾紛,“無爭議即無訴訟”,而“合意即無爭議”, 因此沒有必要否定合意的效力,將糾紛復雜化和擴大化,此即訴訟契約的訴訟目的基礎。在訴訟法律關系方面,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由審判法律關系和爭訟法律關系構成的特殊社會關系,爭訟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是當事人行使訴權,因此當事人之間以合意方式行使訴權,訴訟契約就有了存在的可能和必要。

筆者也不得不指出,推崇訴訟契約并不是重新倡導程序自由主義,主張當事人程序主體性的同時也要遵守法律、要求法官對程序的引導與管理。對訴訟契約的合理規定,以及法官積極作用的發揮,意義在于國家能夠通過它們更為明確地為行為人設立一個行為的坐標與框架,把個體的行為局限于國家的視野之中。這是對個體契約自由的一種干預,但并不意味著“契約的死亡”,恰恰相反,它使得訴訟契約獲得了“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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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Jurisprudential Bases of the Litigation Contract

ZOU Zhe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China)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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