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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護理 護理工作 護士權利 護士義務
每一個經歷過及正在進行護理工作的護士姐妹們對護理工作的繁瑣與艱辛都有一種很深很深的感受,有時候傾力而為的勞動卻得不到病人以及家屬的理解,幸好最終國家為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2008年出臺了《護士條例》,終于給護士帶來一些陽光,現將淺述一下《護士條例》在護理工作中的應用。
1 護士在護理工作中所應盡的義務:護理最終的目的就是減輕病人的痛苦,解除疾患,恢復健康,保護生命。
1.1 護士的執業標準:根據第7條,護士執業應當經過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沒有護士執業證書的人沒有資格擔任護理工作,但在實際臨床工作中,有一些剛畢業的還沒考取執業證的,也有一些報考了幾次也沒取得執業證的人,對這類人員只能采取帶教形式進行一些護理工作。
1.2 護士的執業范圍:第9條規定具有執業資格的護士必須在規定的執業地點進行工作。護士在變動工作單位的時候應相應地變更執業地點。并且第10條規定,護士執業必須按時間規定進行審核、注冊。護士的執業主要是對疾病進行護理、執行醫囑,給病人一個及時的治療以及舒適有效的護理,促進康復。對有疑問或者不準確的醫囑有權詢問和拒絕執行,根據第17條進行維權。
1.3 護理工作中對護士的職業要求
1.3.1 護士的人員配備要求:護理工作是一種體力腦力兼備的高強度的勞動,因此各個等級的醫院對護士人數的配備都有一定的要求,根據床位數及醫生的數量定下編制,一般要求床位與護士之比是1:0.4,但是實際上很多醫院尤其是鄉鎮衛生院的比例都達不到要求,希望在未來的工作中這種現象得到改善。
1.3.2 護士的職業道德要求: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各項技術操作規程,嚴防差錯事故發生。尊重病人,保守病人隱私,圍繞“一切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做好護理工作。
1.3.3 臨床護理工作對護士的技術要求:一個合格的護士不但需要具備扎實的理論知識,還要有嫻熟的操作技術以及豐富的臨床經驗。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確保有效的治療及護理,促進康復。
1.4 具有承擔法律責任的義務:在護理工作中,有以下情況并給病人帶來一定損害者應當依據《護士條例》第27-33條規定來承擔法律責任,一是不嚴格操作規程,不執行三查七對制度,執行醫囑錯誤,將錯誤的藥物或者護理用在病人身上所造成損害者;二是職業道德低下,不尊重病人,泄露病人隱私者;三是發現危重病人不及時報告醫生及發現醫囑錯誤不請示或者上報而造成對病人損害者。四是在重大公共衛生事故發生時間不服從領導安排參加必要救護者。
2、 護士完成護理工作的同時應當享有相應的權益。
2.1 工作酬勞:根據《護士條例》第12條,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但是實際上很多醫院還未實行同工同酬,尚有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工資待遇、福利待遇及參加社會保險的現象。
2.2 護士在工作中享有學習的權利:高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只有不斷學習不斷進步才能掌握新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操作,護士有權參加院內外各種有關專業學習的培訓,單位領導應盡可能的安排參加。
2.3 護士在護理工作中應得到相應的防護保障
2.3.1 護士知情權:護士對疾病的了解程度,采取治療與護理的方式有所不同,對護理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傷害應采取的防護措施也有所不同,比如腸道傳染病、呼吸道傳染病、血行傳播傳染病,防護措施各有不同。應根據《護士條例》15條為護士毫不保留提供疾病信息。
2.3.2 在工作中,由于不慎或者人力無可抗拒的原因,比如在突發醫療搶救活動中因氣候、環境、醫療條件等情況所導致的護士患病,應根據《護士條例》第13條給予治療及其生活保障等該享有的權益。
2.3.3 護理差錯與事故的處理有條理可以依據:《護士條例》第27條例、第31條例明確規定了護士在護理工作中發生了不正當的治療和護理行為造成對病人的傷害應當承當相應責任。
2.3.4 在醫院的各個部門,尤其是護士群體,執行醫囑、護理時,有時候會發生被毆打,辱罵等侵權行為,可依據第33條,根據情況 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湖泊的保護。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湖泊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防止湖泊水面減少、湖泊污染,改善湖泊生態環境,增加投入,保證湖泊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湖泊保護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加強對水務、規劃、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環保、農業、林業、園林綠化等部門的目標考核。
湖泊保護工作的目標管理應當包括湖泊執法巡查、檢查和湖泊整治、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泊的保護、管理、治理和監督,依法查處湖泊水域范圍內的違法建設等填占、侵害湖泊的行為。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湖泊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一)環保部門應當加強排污管理,依法查處將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污水排入湖泊的行為;
(二)園林綠化部門應當根據湖泊保護規劃,編制中心城區湖泊綠化規劃,負責進行綠化建設,增加綠化面積,形成濱湖綠化帶,依法查處湖泊規劃控制范圍內的綠化違法行為;
(三)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垃圾渣土、違法建設和湖泊水域環境衛生的管理,并按照職責依法查處湖泊控制范圍和綠化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設和隨意傾倒垃圾渣土行為;
(四)規劃部門應當加強對湖泊規劃控制范圍內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并按照職責依法查處湖泊控制范圍和綠化用地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五)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漁業生產的管理,依法查處湖泊水域范圍內違法從事漁業生產的行為;
(六)林業部門應當加強對湖泊濕地的保護與綠地的管護,重點加強對濕地自然保護區的監管,依法查處破壞湖泊濕地資源和野生動植物繁衍生息地等違法行為。
第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湖泊保護規劃,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湖泊保護規劃是湖泊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湖泊保護規劃從事漁業生產、房地產開發、旅游資源開發等開發、利用活動。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湖泊保護規劃進行修訂和調整,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七條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湖泊保護規劃,劃定湖泊規劃控制范圍。湖泊規劃控制范圍分為水域、綠化用地和控制范圍。
第八條湖泊水域線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綠化用地線以湖泊水域線為基線,向外延伸不少于30米;湖泊控制范圍以湖泊綠化用地線為基線,向岸上延伸一定距離。
湖泊綠化用地線和控制范圍根據湖泊保護規劃并結合湖泊實際情況劃定。
第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湖泊的水域線勘界立樁。在勘界前,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和湖泊保護責任單位的意見,有關部門和湖泊保護責任單位應當對勘界立樁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其他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湖泊綠化用地線與控制范圍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園林綠化、林業、規劃等部門劃定。
湖泊水域線、綠化用地線與控制范圍確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移動湖泊界碑界樁,湖泊保護責任單位對損壞和移動界碑界樁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湖泊保護責任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湖泊保護責任單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履行湖泊保護的義務。
第十二條規劃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和湖泊保護規劃的要求,科學控制湖泊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體量、密度和間距等規劃設計條件。
在湖泊周邊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留出湖泊的公共進出通道,不得影響湖泊的社會公共使用功能,嚴禁破壞湖泊濕地。
嚴禁占用湖泊建設污染湖泊的設施和從事餐飲等污染湖泊的經營性活動。
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湖泊規劃控制范圍內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進行清理,對不符合湖泊保護規劃、嚴重影響湖泊保護的,應當采取措施,逐步予以整治。
第十四條根據《條例》第九條規定需要占用湖泊的,應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有關部門批準的立項文件和規劃;
(二)工程建設方案(含擬占用湖泊水域、綠化用地、控制范圍的土地等情況);
(三)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的批復文件。
第十五條從事湖泊岸線整治工程的,應當向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地形圖、湖泊岸線整治設計圖及施工方案;
(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的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實施涉及湖泊的行政許可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聽證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涉及湖泊的行政許可時,應當將許可情況予以公示。
第十七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依法對被許可人實施涉及湖泊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載。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經依法批準在湖泊規劃控制范圍內從事建設的,應當做到工完場清;對影響湖泊保護的施工便道、施工圍堰、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除;未及時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逐步關閉湖泊周邊現有的排污口;對在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內的排污口,應當將其排放的污水接入污水處理廠處理;不在污水處理廠服務范圍內的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單位應當將其排放的污水進行處理,經檢驗達標后方可排放。
嚴禁將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的污水排入湖泊。
第二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巡查制度。市、區水政監察組織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湖泊執法巡查工作。湖泊執法巡查工作應當建立湖泊巡查日志,執法巡查的責任應當落實到人、包湖到人。要及時發現和查處填占、侵害湖泊的行為,對未及時發現或者發現填占、侵害湖泊行為而不及時予以查處的責任人,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規劃、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環保、農業、林業、園林綠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執法巡查、檢查制度,加強湖泊的經常性保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水務、規劃、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環保、農業、林業、園林綠化等部門相互間應當建立湖泊執法通報制度,在執法中發現涉及其他部門執法管轄范圍的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湖泊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下列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舉報填占、侵害湖泊行為的;
(二)在湖泊執法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在湖泊整治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認真履行湖泊保護義務的湖泊保護責任單位。
表彰和獎勵的具體辦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湖泊保護規劃,批準開發、利用湖泊項目的;
(二)對填占、侵害湖泊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違反規定程序和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不履行監督職責的;
(四)、、的。
第二十四條對擅自吹填、打樁、筑埂等侵害湖泊的行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方法:就國內近幾年來有關綜合醫院老年科護士壓力源的研究文獻進行查閱并分析。
結果:綜合醫院老年科護士工作壓力源依次為:擔心工作中出現差錯事故、工作量的問題、護理方面問題、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低、晉升和繼續深造的機會較少、管理及人際關系方面問題。
結論:管理者應減少護士壓力源,幫助護士積極應對壓力。
關鍵詞:老年病房護士 壓力源 調查
【中圖分類號】R-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1879(2012)10-0242-02
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護理學科的發展,護理工作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對護理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護士面臨著新的挑戰和壓力。在護理事業的飛速發展的同時,卻忽視了護士群體的承受能力,面對著護理工作中復雜的人際關系、繁重的工作任務、病人的不理解,護士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并已經成為一種職業性危險[1]。
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類平均壽命普遍延長,人口老齡化已成為社會化的問題。由于老年病人生理、病理、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使護士在臨床工作中承受著很大的壓力,應該引起護理人員的高度重視,現就老年病房護士壓力源的調查及應對綜述如下。
1 相關的概念
1.1 壓力的概念。壓力又稱緊張或應激,是較復雜的概念,1950年壓力之父將壓力與疾病聯系起來,把壓力描述為是某種事物對人的生理或心理造成的一系列緊張反應狀態,而這種緊張表現在人們分為3個階段,既警戒反應階段、抵抗階段和疲憊階段。
1.2 壓力源的概念。壓力源又稱應激源,是指能夠引起壓力反應,干擾人體恒定狀態的所有內外環境的變化[2]。
它主要關注的是工作條件對個體健康的負面影響,主要的壓力來源包括:角色壓力(例如角色模糊、角色沖突、角色超載)、工作量過大、缺乏控制感、人際沖突和組織限制性。
1.3 研究工具。國內目前較常用研究量表是由李小妹等參照國外最常用的2個護士工作壓力源量表(美國護理心理學家Grey Toftt與Anerson的護理工作壓力量表,英國護理學家Wheeler和Riding的護士工作壓力源量表)并結合中國國情重新設計并請教美國、泰國及中國的護理專家修訂的中國護士壓力源量表[3],該量表由35個條目組成,分為:①護理專業及工作方面的問題。②工作量及時間分配問題。③工作環境及儀器設備問題。④病人護理方面問題。⑤管理及人際關系。該量表信度較高,已被廣泛使用,能較好的測量出臨床護士的壓力源。
2 老年病房護士壓力源的分析
2.1 工作壓力。
2.1.1 超負荷的工作狀態和長期高度緊張的腦力勞動[4]。如工作量大、在崗護士數量少、非護理性工作多等。隨著醫學模式的轉變,護士的工作由單純執行醫囑轉變為向病人提供生理、心理、社會、文化等全面護理。這種全面的護理,是復雜而具有創造性的工作,需要付出更多的勞動和精力。老年病房住院的患者95%以上是70-80歲的老年人,且大多數身患多個系統疾病,各種疾病的癥狀錯綜交雜在一起,使得病情復雜、變化快,護士除了每天要完成繁重的日常護理工作外,還要對突發意外的老年病人實施搶救,造成心理高度緊張。工作中老年人由于記憶力差、聽力下降、生活自理能力差,給護理工作帶來諸多不便。老年人患病后癥狀和體征不典型,主訴不確切,要求護士隨時嚴密觀察病情變化,超負荷的工作量與護士數量相對不足的矛盾,導致壓力增加。
2.1.2 護士面臨法律因素產生的壓力[5]。老年病房護士每天直接面對病人,責任大,處于高度緊張狀態。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后,病人及家屬的法律及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導致護士擔心工作中出現差錯事故而引起醫療糾紛。同時,由于學校教育和在職教育缺乏法律知識課程設置,護士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比較薄弱,使得護理工作充滿風險和挑戰。護理工作中突發事件多、搶救任務重、工作節奏快在勞動分工信息交換、工作銜接上容易出現偏差。如果護士在工作中出現差錯事故,會威脅到病人身心健康甚至導致病人死亡,必須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風險性給護士帶來很大的壓力。
2.1.3 工作環境的特殊性。醫院科室工作場所空間小,空氣流通差,色彩單一,令人不愉快的氣味,生離死別等,醫療設備聲音較大,產生大量噪音[6]。護士長期處于高噪音的環境中,緊張度和焦慮感增強,對人體造成不良的危害。長期的高壓力狀態時護士心理壓力形成的原因,結果護士的心理健康總水平下降,情緒上焦慮、抑郁[7]。
2.1.4 職業的高風險性。護理行業是高風險行業,服務的對象是有生命的人,護理人員稍有疏忽,會給病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而且還必須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8]。另外,醫院是病人的聚集點,病原微生物活動猖獗,尤其是近年來,化學藥物和高技術的推廣應用,臨床護理人員常暴露于多種職業危險因素之中。在工作中不注意個人的防護,就容易造成職業性的損傷。這些潛在的危險源對護士產生極大的威脅,給護士造成很大的心理壓力。
2.1.5 患者職務高、個性強、要求高[9]。老年病房護士服務的對象有一部分是老干部,他們對服務的質量要求很高。許多治療護理工作需要他們的配合,有些病人卻按個人意愿辦事,對護理工作的開展極不配合。護士給他們做思想工作便大發雷霆,說服務態度不好,有時還要向領導匯報,這樣使護理工作陷入極度的緊張氣氛之中。
2.1.6 工作的不規律性。護士的上班安排是屬彈性排班,應隨時處于待命狀態,隨時加班加點,長期的三班制的作息時間,不規律的生活節奏,使她們身體的生物鐘節律紊亂,致生物鐘紊亂和內分泌失調,會經常出現疲勞感,免疫力下降。
2.2 社會壓力。
2.2.1 社會地位壓力。根據馬斯洛理論,人最重要的需求是自尊和受人尊敬。護士的工作比較辛苦,現實生活護士的工資、生活等待遇偏低,晉職、繼續深造的機會很少,工作辛苦哦而與所獲取的回報不等價,甚至還要遭受病人的辱罵和攻擊,造成護士內心期望與現實的沖突,很難體驗到工作的價值感,導致心理壓力。所以護士職業形象紊亂的心理壓抑直接影響到護士的身心健康[10]。
2.2.2 護患關系的壓力。在患者的心中,護士被認為醫生指令的執行者,只是處于從屬地位。這種現象使有些患者及家屬對護士頤指氣使,加之關系建立的時間短,相互不能很好的了解和溝通,造成關系緊張。導致護理人員產生消極的心理狀態。
2.2.3 醫護關系的壓力。醫生與護士處于不同的位置,對待患者的角度就有所不同,這就造成了醫護之間的觀點不統一。如果這時有些醫生收環境的影響,認為護士比自己地位低,那么難免在態度上出現問題。護士受到醫生的批評,在心理上受到了挫折,致使情緒低落、失眠等精神癥狀。
2.2.4 醫院體系的壓力。隨著醫療水平和護理水平的逐漸提高,對護士的知識水平要求越來越高。由于醫療儀器不斷更新,新技術、新設備不斷應用與臨床,各種新的檢查和治療手段層出不窮,迫使護理人員必須在完成緊張工作的同時努力學習,不斷充實自己,更新知識結構。
2.3 生活壓力。
2.3.1 物質壓力。隨著市場經濟的沖擊,衛生體制改革的深化,特別是臨床科室實行全成本計算以來,醫院領導只重視經濟收入,使護士的獎金在醫院偏低[11]。護士作為一名社會人,需要有自己社交活動,照顧自己的家庭,這就需要有一定的物質基礎。而護士在現有的基層醫院體系當中,工資、待遇很低,晉升機會很少,很難看到自己的希望,造成了很大的物質壓力。
2.3.2 精神壓力。護士除肩負著與普通女性相同的多重角色壓力外,高強度的工作,已非常疲倦,在加上經常加夜班,不規律的作息,使其很難照顧到家庭。當出現家庭角色與工作角色的轉換出現矛盾時,加重了生活中的精神壓力。
3 解壓對策
護士壓力將直接影響護理隊伍的穩定及護理質量,因此有效地解除護士壓力對于穩定護理隊伍、提高護理質量是非常重要的。
3.1 加強業務及相關學科的理論學習。加強專業理論知識及相關知識的學習,熟悉各種疾病的病因病理,并發癥及發展變化規律,做到心中有數。老年病房因其崗位的特殊性和老年病的特點,決定護理人員必須一專多能,既要熟悉本專業知識又要掌握心理學、倫理學等相關學科知識,同時對技術精益求精,一絲不茍,多向經驗豐富的同事交流學習,增強信心,排除外界干擾,努力提高穿刺成功率。
3.2 要有較好的心理素質,提高壓力的承受能力。心理素質的提高是減輕工作壓力的關鍵因素。護理管理者對護士的成功應積極鼓勵,對于失敗者應認真幫助其尋找原因。加強對護理人員心理學知識的排序培訓,有針對性地對護士進行減壓訓練提高護士應對壓力的能力。學習心理放松技術,減輕工作壓力。
3.3 學會溝通。溝通是一門藝術,更是一門學問,面對形形、性格迥異的人,溝通方法也不盡相同,要因人而異。要用通俗、清晰、明了的語言清楚表達治療的目的,同時語言還要富于情感性,要“請”字當頭,“謝”字結尾,以換位思考的方式理解患者及家屬的焦急心情,學會與患者及家屬交流,尊重和理解他們的需要。
3.4 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對于值夜班,有研究表明[12],護士值夜班數量每月盡量不要超過11次。完善排班制度,合理利用人力資源,采用人性化化及彈性排班制,既保證護理到位,又給護士更多的自主時間。對于不同年齡、不同文化層次的護士,進行分層管理,既強化了低年資護士的理論知識、技術水平,提高了其工作能力,又使高年資護士的理論技術水平得到提高,發揮了自己的優勢,從而防止產生職業倦??;
3.5 健康良好的生活放式。飲食良好可以保持健康的身體,從而減輕壓力的影響。運動、愛好和興趣、良好的睡眠不僅能保持身體健康,更可減少憂郁和焦慮,緩解壓力[13]。
3.6 設立心理輔導站。國外研究表明,護士壓力與情感障礙呈正相關,而逃避只會增加情感障礙。根據具體情況及條件設立護士心理咨詢輔導站,幫助護士舒緩內心緊張不安情緒,消除心理壓力[14]。
3.7 重視繼續教育。醫院或科室制定護士繼續教育計劃,加強在職培訓,提供寬松的學習環境,不斷提高護士的業務水平,以提高工作質量。加強法律知識的教育,使護士增強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做到依法行護[15]。
壓力不總是壞事,適當的壓力可以促進人們進步和改善工作業績,激勵人們突破個人極限,創造佳績,只有過度的、無法應對的壓力才是有害的[16]。新時期護士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多,壓力水平也很高,心理健康狀況不容樂觀,而心理健康水平直接影響著護理隊伍的穩定和質量。因此,如何加強管理者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人力、物力、財力的支持,以減輕護士壓力,為護士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及認為環境,是現代護理管理者思考、研究、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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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證件。
各?。ㄗ灾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任等。
第四條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并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條江河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一)敷設于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二)敷設于三級及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七條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兩平行線內區域。
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灰、輸水管線的保護區依本條規定確定。
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種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八條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道。未經電力企業同意,不準在地下電力電纜溝內埋設輸油、輸氣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過時,有關單位應當協商,并采取安全措施,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電力管理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
(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
(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
(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在規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發電、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修筑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三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第十四條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的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六條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及其他工程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項目需穿過林區時,應當按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木由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付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并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
(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計劃已經當地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園林部門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應當負責修剪,并保持今后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需與電力管理部門協商,征得同意后,可種植低矮樹種,并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四)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第十七條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或規劃已建電力設施(或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時,應當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審查后批準。
第十八條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
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電力管理部門對檢舉、揭發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符合事實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勵;對同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并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上的獎勵;對為保護電力設施與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或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物質獎勵。
對維護、保護電力設施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以上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由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權限給予表彰或榮譽獎勵。
第二十條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的;
(二)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
(三)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下列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
(一)盜竊、哄搶庫存或者已廢棄停止使用的電力設施器材的;
(二)盜竊、哄搶尚未安裝完畢或尚未交付使用單位驗收的電力設施的。
(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昆明市文物保護條例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文物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文物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宣傳、貫徹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組織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履行文物保護的行政審批職能;指導文物保護的各項具體工作。
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實施文物的保護、研究和宣傳、教育工作;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權限范圍內履行文物保護的行政審批職能。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園林、宗教、國土資源、旅游、檔案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所承擔的保護文物的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河流、湖泊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性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第六條 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的義務,并有權檢舉、制止破壞和損壞文物的行為。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領導責任制;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文物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顚S?。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應當隨本級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并從城市維護建設專項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文物保護。
鼓勵多渠道籌措文物保護經費,支持文物保護事業。
第八條 本市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市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文物古跡集中,體現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區域劃定為歷史風貌保護區,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制定具體的保護規劃和措施。
市、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甄選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需要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報核定。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布,并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
第九條 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保護規劃納入當地城鄉建設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納入保護的街區、村鎮的開發、利用,應當保護其歷史風貌。
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轄區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并報市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本轄區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制度。新公布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內設立標志說明、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管理,建立健全記錄檔案。
第十一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施工中應當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
第十二條 經批準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形式、高度、體量、色調等,應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工程設計方案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污染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四條 文物保護單位因特殊情況更名、合并的,應當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征得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拆除、遷移,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屬于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經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經批準拆除或者遷移的不可移動文物,經當地文物保護管理機構進行拍照、測繪,保留必要的圖紙、資料后方可施工。拆除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經批準遷移的不可移動文物,遷移過程中應當保證文物的完整,不得中止遷移。
本條規定的拆除、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第十六條 經核定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村鎮、歷史風貌保護區,不得改變其原有的歷史風貌。因特殊情況改變其原有歷史風貌的,應當報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使用人負責保護及修繕、保養,并接受當地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沒有使用人的,由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其他部門、單位負責保護,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修繕、保養。屬于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予以修繕經費補助。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由所有人負責保護及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繕義務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進行搶救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分別按前兩款執行。
第十八條 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應當將修繕計劃和方案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批準前應當征求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的,報縣(市)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人遷出文物保護單位。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時,國家可以按其使用功能進行置換或者優先收購。
第二十條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或者遷移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單位的資質進行查驗。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修繕或者遷移方案施工,并接受當地及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工程竣工后,由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一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遷移,不得改變文物原狀。
第二十二條 國內外團體、組織或者個人投資修繕或者利用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改變該文物的所有權。利用過程中,應當接受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文物保護單位用地登記時,應當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劃定的保護范圍,實施地籍調查和四鄰簽章認可,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完整統一,維護其歷史風貌。
第二十四條 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與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防火、防盜、防爆、防其他責任事故的文物保護責任書。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發生改變的,應當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
第二十五條 納入旅游發展規劃或者旅游線路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按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劃進行利用。因特殊情況修改保護規劃的,報上一級文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在合理利用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時,不得將文物保護單位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國有文物保護單位需要改變使用權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由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相應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上一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或者工、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或局部停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報告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停工或者復工意見。停工的,應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與本市歷史文化相關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館。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陳列館、文物管理所、文化館、圖書館、檔案館等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及其他文物藏品單位,應當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文物藏品鑒定。文物收藏單位應當根據鑒定結論,設置藏品檔案,建立管理制度,并向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設置文物藏品專用庫房及專職庫房保管人員,配備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第三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收藏的文物,提供鑒定、修復、保管等方面的咨詢。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不屬于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文物。
第三十二條 市文物、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文物商店應當亮證經營。銷售的文物應當由經營者按品類如實登記,經審核并加貼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審核標識后,方可銷售。不得偽造、挪用、涂改文物審核標識,銷售的文物應當明碼標價。
第三十三條 公安、工商、海關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查繳、沒收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在結案后三十日內無償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擅自拆除、遷移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擅自改建不可移動文物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中止遷移不可移動文物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遷移;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遷移或者造成文物損毀、滅失情節嚴重的,對建設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對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修繕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修繕過程中,明顯改變文物保護單位原狀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當地人民政府進行了搶救修繕,所有人拒不支付修繕費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或工、農業生產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達不到保管條件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尚未整改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其他具備條件的文物收藏單位代為保管相關文物藏品。
第三十九條 文物商店未經審核、加貼審核標識而銷售文物,或偽造、挪用、涂改文物審核標識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詞] 工作轉型;護理人員;心理調適
[中圖分類號] R47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4721(2010)05(b)-142-01
2010年,隨著醫療改革工作的逐步推進,衛生部下發了《衛生部加強醫院臨床護理工作的通知》,同時制定了《住院患者基礎護理服務項目(試行)》、《基礎護理服務工作規范》、《常用臨床護理服務規范》。盡管衛生部這一系列舉措旨在“加強醫院臨床護理工作、改進護理服務質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钡珡淖o理人員的角度來講,意味著護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服務內涵、服務項目、甚至護理專業的發展方向,都發生了一定程度的變革,護理工作不可避免的進入轉型期。社會客觀環境的變化,必然反映到護理人員的社會心理層面,給護理人員個人情緒、群體心理、社會心態等都帶來一定的影響。面對改變,護理人員有必要正確對待,適當調整自己的心態。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注意:
1 正確對待轉型,全面解讀文件
首先要正確對待轉型。轉型這個詞,其實并不是第一次出現。最典型的轉型,是我國20世紀70年代開始的經濟體制改革,這次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出現了強烈的貧富差距和無數的下崗工人,但社會經濟要發展,改革也必然要進行。這次護理工作的轉型,也是社會醫患矛盾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既然不可避免,就要積極面對。實際上,與很多人在社會經濟轉型中遇到的實際困境相比,護理工作并沒有陷入困境,需要轉變的只是觀念。
其次,要正確解讀文件。的確,根據文件精神,護理工作的重點將轉到基礎護理,也就是平時認為應該由護理員完成的洗頭、洗臉、整理床單元等工作都會由護士來做。但可喜的是,各級主管部門都認識到了護理工作是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認識到了加強護理人力資源配置的重要性,取消了繁瑣的護理病歷書寫。同時文件中也提到,醫院要關心護士的身心健康,要加大經費投入,提高護士待遇,實行同工同酬,為護士營造良好的執業氛圍。
2 正確認識和調整轉型期的相對剝奪感
所謂相對剝奪感,就是以他人或其他群體作為參照而形成的心理社會失衡,是通過社會比較認為自身利益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而產生的一種心理落差和挫敗感。這次轉型中護理人員會有這樣的感受:辛辛苦苦科班出身,卻要去做基礎護理工作。其實,只要觀念轉變過來,這些感覺也只是相對的,而且不是只有護理人員才有,任何人也會有相對剝奪感,只是選擇的參照物不同而已。例如:一個千萬富翁和一個億萬富翁對比,他也會想:本人和別人一樣努力,為什么就沒有和他掙一樣多的錢呀?,F代社會也提倡改變擇業意識,樹立多樣型、新型的擇業觀。有許多剛走出校門的高校畢業生,為了找到工作,選擇了他們從未涉足、甚至連想也沒有想過的職業。其實對于依然從事著當初選擇的職業,不管當初是有意識的選擇還是無意識的選擇,在走進校門的第一天,就應當知道護理的含義本身就包含著照料。南丁格爾穿梭在戰地醫院,照料患者的身影,早已像一幅圖畫,印在了人們腦海中。所有的職業,其實沒有什么高低貴賤之分,最重要的是:突破傳統觀念,不斷提升自己,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3 保持積極的情緒,變壓力為動力
發展和改革給特定人群帶來壓力和挑戰的同時,也促使護理工作者改變自己,他們將有機會學到除專業知識以外更多的服務和溝通方面的知識。這些除了對工作,對自己的生活有用之外,同時對每一個護理人員的社會適應性也是一種鍛煉。
4 必須認識到轉型期的心理調適是全方面、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在轉型的過程中,護理工作將面臨很多新情況、新問題。主管部門、醫院、和科室管理者要給護理人員更多的理解和關心,切實解決護理工作轉型過程中的實際問題,允許她們適度的宣泄、溫和的表達感受,給予足夠的心理支持。只有護理人員的身心健康了,患者才能真正體會到高質量的護理服務,醫院才能更加持續、穩定的發展。
最后,以一句話來與所有的護士姐妹共勉:所有的心理痛苦都是有價值的,這說明護士在思考,說明護士在成長,護士將變得更加完美!
[參考文獻]
[1]童正容,翟瑋瑋.論社會轉型期的心理失衡與和諧社會心理構建[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8,6(6):84-88.
[2]莫美珠.護士自我減壓與心理調適的相關性探討[J].中國現代醫生,2009,47(21): 162-163.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status of nurses ' psychological nursing in Leshan city.Methods: the clinical psychological nursing care questionnaire on 4 level-III hospital of Leshan city 54 surgical nurses were investigated.Results: psychological nursing for nurses basic knowledge score 13.76 ??2.20 (total of 22 points), psychological care awareness score of 44.19 ??2.14 (total of 60 points), scores on the general psychological nursing 36.29 ??1.93 (total of 45 points), specializing in mental nursing scored 22.58 ??1.49 (total of 60 points).Conclusion: Nurses ' knowledge of the psychological nursing of comprehensiveness needs to be improved, implementation of general nursing good, nurses' consciousness of psychological nursing and professional psychological care implementation needs to be improved.
Key words Surgical Nurse; psychological nursing care; current situation
目前優質護理服務示范工程活動在臨床護理工作中不斷深入開展,心理護理的實施不但能夠展現其核心的“人性化護理服務”,而且能夠對患者疾病的恢復以及醫院的護理服務質量起著極大的促進作用。為了解樂山市外科護士實施心理護理的現狀,我們對樂山4所醫院的外科護士進行了調查,現將報告如下。
1 對象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采用隨機抽樣的方法,選取樂山市4所三級醫院普外科當日在崗的護士54人進行調查??偣舶l放問卷54份,收回有效問卷52份,其中男1人,女51人;年齡≤25歲21人,26-35歲27人,36-45歲3人,>45歲1人;學歷:中專1人,大專44人,本科7人;職稱:護士30人,護師21人,主管護師1人;工作年限:≤5年38人,6-10年12人;>10年2人。
1.2 研究方法
1.2.1 調查工具
采用《臨床心理護理現狀調查問卷》,該問卷包括四個部分:護士所具備的基本心理護理知識,護士實施心理護理的意識,一般心理護理的實施,專業心理護理的實施。
1.2.2 調查方法
采用現場調查的方法,問卷發放后25min內完成,由經過培訓的調查員當場收回。共發放問卷54份,回收有效問卷52份,有效回收率為96.29%。
1.3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17.0軟件進行數據處理。
2 結果
2.1 護士實施心理護理的現狀(表1)。
2.2 護士基本心理護理知識的掌握情況
護士所具有的基本心理護理知識得分最高分為20分,最低分為10分,平均得分為13.76??.20?;拘睦碜o理知識得分的正確率排在前三的分別是:臨床心理護理方法(73.08%),病人的主要的心理需要(69.23%),人的心理健康標準(55.77%)。正確率排在后三的分別是:臨床心理評估的常用方法(21.15%),心理護理的基本要素(21.15%),人的心理過程(25%)。
2.3 護士實施心理護理的意識
2.4 護士實施一般心理護理及專業心理護理的情況
3 討論
3.1 護士掌握的基本心理護理知識應更加全面、完善
調查結果顯示,護士所具有的基本心理護理知識平均得分為13.76.20(滿分為22分),在臨床中護士掌握的較好的心理護理知識有:臨床心理護理方法,病人的主要的心理需要等,而對于臨床心理護理的評估方法和心理護理的基本要素這類心理護理概念性的知識護士掌握較差。護士對于心理護理概念性的知識掌握不好有可能與長時間沒有接觸、知識遺忘有關。朱敏對600名臨床護士展開調查,其中就有560名護士在心理護理的相關知識上儲備不足,并且知識形式掌握單一。有調查顯示:護士在對心理護理知識培訓上的需求更傾向于病人常見的心理問題分析、放松技術等方面,而且護士也強烈要求增加心理護理學習的機會。由此可見,醫院管理人員應該通過理論授課、案列分析甚至是門診實踐等各種途徑來不斷充實護士的心理護理知識。并且護士只有具有豐富、完善的心理護理知識,才能夠有效實施各種心理護理。因此,完善護士心理護理知識體系,使護士更加全面地掌握心理護理相關知識是非常必要的。
3.2 護士實施心理護理的意識有待提高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護士完全贊同心理護理的實施有利于患者疾病的恢復,但是對于“護士是實施心理護理的主體”這一說法保持中立的態度。徐紅霞的調查中也顯示:有部分護理人員對心理護理的認識是不足的,她們認為心理護理應由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專業人員來完成。有研究指出要促進心理護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很有必要培養臨床心理護理師,她們的出現對于心理護理的實施起到的是帶頭性的作用。但是心理護理只由專門的臨床心理護理師實施也是不太現實的,黃麗艷認為:護士改進心理護理的方法可以從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開始,在此基礎上護士再從日常的護理工作中調整患者的心態,幫助患者消除顧慮。由此可見心理護理的廣泛實施還是需要廣大的臨床一線護士來執行,這與朱敏所得出的結論是一致的。
3.3 護士能夠較好地實施一般心理護理,專業心理護理實施還需加強
1 對象與方法
1.1 調查對象
調查對象為2009年7月新進醫院實習的145名實習護士。
1.2 調查內容
參考有關文獻,自行設計《實習護生手衛生知識調查表》,包括①一般情況:性別、學歷;②手衛生相關知識:10道選擇題;③手衛生洗手指征掌握情況:17道選擇題;④是否受過手衛生教育。除一般情況外,均以“是”“否”作答,答“是”為1分,“否”為0分。
2.1 一般情況
發放問卷145份,回收145份,有效問卷144,有效回收率99.3%。本科12人,大專88人,中專51人;均為女性。
2.2 手衛生相關知識掌握情況
手衛生相關知識滿分為10分,調查結果顯示,實習護士的手衛生相關知識為(8.3±1.2)分,見表1。中專得分(7.6±1.2)分,明顯低于大專(8.6±1.1)分、本科(8.8±1.3)分。
2.3 手衛生洗手指征掌握情況
手衛生洗手指征掌握情況平均為(16.2±1.2)分。中專(16.2±1.2)分、大專(16.1±1.2)分、本科(16.3±0.9)分。3者得分十分接近(表2)。
2.4 受過手衛生教育情況
144名實習護士,受過教育109人,平均(8.2±1.3)分,未受過教育35人得(8.4±1.2)分。兩組掌握手衛生知識得分相近;洗手指征教育組(16.4±0.9)分高于未受教育組的(15.6±1.6)分。
3 討論
3.1 手衛生知識掌握良好,但不夠深入
本次調查,實習護士對手衛生相關知識平均得分為(8.3±1.2)分,掌握良好,與王艷紅對護士手衛生認知情況調查基本一致,與曾智勇對醫學生調查比較有區別,曾智勇調查實習生對手衛生知識的了解程度良好者為12.5%,這可能與曾智勇調查的醫學生有醫生、有護士有關。有文獻指出,護士對手衛生知識掌握高于醫生,也與近幾年大家對手衛生的重視有關。在10條手衛生相關知識條目中,一次性手套不能清洗后重復使用,正確率最高,達到100.0%,4條有關手套使用項目正確率都在90.0%以上。說明護生對手套應用有正確的認識;引起醫院感染的手部細菌主要為暫住菌,正確率為47.2%,為10條項目中最低的一條,還有洗手主要是為了去除手部的暫住菌,正確率為68.1%。這說明實習護士對暫住菌和常駐菌概念還不熟悉,對手衛生專業性知識了解不夠。可見實習護士對手衛生的一般常識性知識掌握良好,但概念性知識就不甚了解。而且是否受過教育,實習護士對手衛生相關知識掌握沒有明顯差別。這提示雖然已經開展實習護士的手衛生教育,但還比較膚淺,僅停留在一般性常識性問題上,不夠深入。
3.2 加強子衛生知識教育
樹立洗手預防院內感染的意識,本次調查75.7%的實習護士受過手衛生教育,87.5%的實習護士認為洗手能預防院內感染,說明各所學校已開始重視手衛生教育,但還不普及。據本次調查手衛生相關知識跟學歷有關,跟有無受過手衛生教育無關;手衛生洗手指征跟學歷無關,跟有無受過手衛生教育有關。這可能與手衛生相關知識是院感基本常識,在相關的專業課程中有所涉及,學歷越高受教育機會越多,掌握越好,而洗手指征的掌握需要通過專門的手衛生教育,目前在各所院校相關專業課程中涉及洗手指征等知識還是不夠的,洗手指征掌握跟學歷無關,跟有無受過教育有關。因此,在實習過程中必須開設手衛生專門講座、培訓,介紹臨床實踐中洗手指征,使護生掌握六步洗手法,并進行培訓后考試,同時把理論知識與臨床實例相結合,強化實習護生對手衛生知識的理解與執行,樹立正確洗手意識和方法,預防院內交叉感染。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有權對侵占、破壞保護區的基本農田以及其他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第二章 劃 定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和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指標,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處山區的偏遠鄉(鎮),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可以按照縣級基本農田保護規劃方案直接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一)高產、穩產田;
(二)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商品糧、棉、油及名、特、優、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三)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護設施的耕地;
(四)經過改造和正在實施改造計劃的中低產田;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專業菜田;
(六)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和良種繁育基地;
(七)非果樹優生區的果園;
(八)其他需要予以保護的耕地。
第六條 劃入保護區的耕地,視其生產條件和地力水平分為兩級:
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一級基本農田;
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或者經過改造,可達到中、高產水平,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劃為二級基本農田。
關中平原和漢中盆地列為省級基本農田保護的重點區域。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當地的保護重點。
第七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范圍界線,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按控制指標以鄉(鎮)為單位具體劃定。
第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以后,鄉(鎮)人民政府應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報送下列資料;
(一)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匯總表;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情況登記表;
(三)基本農田保護區分布圖(比例尺:1:10000或1:25000);
(四)基本農田保護的規章制定。
圖表內容,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統一標志,予以公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建立檔案,并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基本農田劃定后,由地區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組織驗收。
第十條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擅自改變原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
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原有的非農業生產性的構筑物應當進行登記,有條件的,應當逐步搬遷或拆除。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應向縣級土地管理部門領取并填寫《申領〈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呈報表》,經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向省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申領《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時還應持有下列文件:
(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申請表或預約用地申請表;
(三)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以下簡稱造地費)預交協議。
第十二條 省土地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省土地管理部門頒發《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
建設用地單位在領取《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后,方可按《陜西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程序與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經批準征用、占用保護區內基本農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除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繳納稅費外,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繳納造地費。造地費標準為:
一級基本農田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80%至100%,二級基本農田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60%至80%。
第十四條 興建電力、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占用保護區內基本農田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減免造地費。
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菜地,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免繳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
第十五條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禁止進行下列行為:
(一)建窯、建房、建墳和其他非農業生產性構筑物;
(二)排放、堆放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和垃圾、污泥等固體廢棄物;
(三)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其它化學藥品;
(四)閑置、荒蕪耕地;
(五)破壞或擅自移動、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保護標志(界樁、界牌)和水利排灌系統、田間道路等農業基礎設施;
(六)擅自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七)擅自將耕地變為非耕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的質量保護工作,逐步建立基本農田地力監測網絡,分析地力變化情況,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保護區內耕地地力變化狀況報告以及相應的地力保護措施,并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提供農業科學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或者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時,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地力等級進行評定。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地力分等定級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地力分等定級,并建立檔案。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與評價,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環境質量與發展趨勢報告。
第二十條 修建鐵路、公路、電力等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其他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項目對基本農田有直接影響的,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征得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的同意。
基本農田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巨r田環境保護設施建成后,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部門驗收。
第二十一條 向基本農田保護區提供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二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事故的,當事人必須采取措施,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理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級人民政府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農田的范圍、面積、地塊;
(二)基本農田的等級;
(三)保護措施;
(四)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獎勵與處罰。
農業承包合同應當載明承包農戶和專業隊(組)對基本農田的保護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基本農田建設保護基金?;巨r田建設保護基金主要由造地費、荒蕪費、耕地占用稅構成?;巨r田建設保護基金由財政部門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新的基本農田開墾、建設和中低產田改造,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從造地費中,各提留2%的業務管理費,用于基本農田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后,因水土流失和其他自然災害造成基本農田保護區面積變化的,由鄉(鎮)逐級上報原批準機關予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 基本農田批準占用減少后,地區行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補充,保證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相對穩定。
二級基本農田經過建設、改造,建成“噸糧田”、“雙千田”或旱作高產糧田的,應調整為一級基本農田。
非果樹優生區的果園通過果樹更新,應逐步退果還糧。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因生產和建設對保護區內基本農田造成破壞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造成破壞的單位或個人限期恢復,并按《土地復墾規定》第十四條,向遭受損失的一方支付土地損失補償費;無法恢復的,按《土地復墾規定》第十二條第一、二款處理,并按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繳納基本農田造地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批準征、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的單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處理;由此給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各人個造成損失的,批準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十條 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超過一年未使用的,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征收相當于征地費用或出讓金總額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逾期未繳納土地閑置費的,除按期追繳外,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承包經營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耕地的個人棄耕拋荒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建廠、建窯、建墳或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開挖漁塘,嚴重毀壞種植條件以及擅自將耕地變為非耕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治理,可以并處被破壞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十五條(二)、(三)、(五)項規定,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陜西省農業環境管理辦法》的規定,責令直接責任者限期治理,可以并處造成經濟損失二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向基本農田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造成經濟損失的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阻礙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或破壞基本農田保護基礎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基本農田破壞的,對負責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有關人員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