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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應用;企業績效;實證研究
電子商務應用實際上就是一個融合了企業內部業務流程并拓展到企業邊界之外,與供應商(合作伙伴的一種)、渠道商、客戶、合作伙伴,以至競爭者的外部業務流程集成為一體的復雜體系,是由信息技術和通訊網絡實現的電子化的業務流程(劉璞,2007)。從企業開始應用電子商務的那一天起,企業家和學者們就沒有停止對電子商務如何為企業創造價值的研究。Devaraj和Kohli(2003)把“抓住信息技術的實際應用,即信息技術投資是如何轉化成資產、資源和企業績效的”作為對信息技術貢獻方面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Mahmood等人(2004)認為對信息技術投資是否會在新的網絡使能環境下產生商業價值的問題給出一個適當的答案是必要而且復雜的。
如果把EDI的研究歸結為電子商務應用的初級階段的話,那么根據對美國ASP+BSP、荷蘭SDOS、美國博士論文庫、我國CNKI數據庫、我國優秀碩博論文庫等數字論文庫的檢索,發現在電子商務產生的價值和對企業績效影響的研究中,最早的研究文獻始于1999年,而且定性研究的文獻居多,但也有一定數量的定量分析。就研究的角度而言,定量研究文獻可以分為四類:(1)分析電子商務活動對企業績效的影響;(2)分析資源和能力對電子商務應用企業績效的影響;(3)分析電子商務應用驅動因素對電子商務應用企業績效的影響;(4)分析戰略聯盟對電子商務應用企業績效的影響。對應的研究方法一般采用大樣本數據調研和統計分析的方法,也有采用系統仿真的方法進行。本文嘗試對該領域的研究現狀進行歸納、總結,以探討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一、電子商務活動對企業績效的影響
根據波特的價值鏈理論,不少學者從企業業務活動的角度探尋電子商務應用如何成為企業增加價值的源泉。George、Ray和Georgios(1999)在現實案例研究結果的基礎上,利用仿真的方法評價了EDI對企業績效有利和不利的影響。與其他研究不同的是,他們對企業績效的測量是從下訂單時間、反向訂貨時間以及發貨時間這三個維度進行的。研究發現,單獨采用EDI只能在一定限度上增加主要流程(訂單完成時間)的績效,而非期望中可以很好地改善訂單完成的時間。
Wu、Vijay和Sridhar(2001,2003)應用似乎不相關回歸分析的方法分析了電子商務應用對美國企業的績效影響。他們在分析中把企業的電子商務應用分解為四個方面:溝通、內部管理、訂單接收和電子采購。結果顯示應用電子商務并沒有給企業績效帶來很顯著的影響,而只在一定水平上對客戶滿意和關系改進的影響大些,對效率和銷售績效的影響較小。
邵兵家、蔡志剛(2005)認為企業通過將電子商務的某項活動和行為將價值增加到了產品或服務中去,使得顧客愿意比原來更高的價格來購買該產品,這樣企業績效有可能會增加。因此,他們將電子商務中增加價值的活動分為四種:信息、網上交易、與顧客交流交互、與供應商經銷商交互。通過對中國IT業64家上市公司的調查,他們采用回歸分析的方法研究了電子商務活動對企業績效的影響作用。研究發現,電子商務能夠增加企業的收入,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同時也增加了企業成本的支出,但總體上電子商務對企業績效存在正面的影響。
Apigian等人(2005)認為企業在應用互聯網技術的時候,一定要根據戰略需要,并和企業當前的業務流程緊密結合起來才能提升其市場地位,增加其收入。為此,他們分析了互聯網使用和互聯網績效之間的關系。使用結構方程模型的方法對257個有效問卷數據進行了分析,結果發現為了實現收入增加和增進關系的戰略目的,企業可以在市場渠道和與客戶互動方面使用互聯網;為了增進關系,企業還可以在與供應商的互動方面使用互聯網;為了降低成本,企業可以在分銷、供應商互動和內部運作方面使用互聯網;而為了節省時間,企業可以利用互聯網進行與客戶和供應商的互動,進行內部運作管理。
George,Despina(2000)將銷售管理活動和產品管理活動作為中介變量,利用結構方程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互聯網預算、互聯網工具的應用與銷售績效和銷售效率之間的關系,通過對美國和加拿大企業的調查,證實了網絡的使用確實對企業營銷活動和營銷績效有正面影響。
任峰,李垣,孫愛英(2003)構建了由網絡預算、網絡工具的使用、網絡應用作為自變量、客戶關系管理活動、信息管理活動作為中介變量,銷售業績和市場改善作為因變量的概念模型,在對廣東等八個省份、12個行業、112份有效問卷的調查基礎上,應用結構方程模型的方法證明了網絡預算、網絡工具的使用程度和網絡應用對客戶關系管理活動、信息管理活動存在正向影響,表明中國企業通過網絡確實可以改善營銷活動,可以加強客戶關系的管理以及有利于信息管理。
二、資源和能力對電子商務應用企業績效的影響
基于資源的觀點是戰略管理研究中的重要理論之一。Zhu和Kenneth(2002)認為基于資源的觀點是將組織資源和能力與企業績效相連接的橋梁,可用于分析電子商務價值的形成。Lumpkin和Dess(2004)認為企業可以通過應用電子商務這種特定的資源,提高企業的能力,增加企業績效。盡管如此,在電子商務應用研究中只有極少數的文獻采用基于資源的觀點分析了資源和能力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到目前為止,有影響力的探討電子商務能力及其對企業績效影響的定量研究成果不多,僅限于Zhu等(2002,2004)、Chu(2004)、Zhuang和Lederer(2006)、呂蘭、趙晶(2008)、Soto-Acosta和Meroo-Cerdan(2008)等。
Zhuang和Lederer(2006)從企業資源觀的角度出發分析了電子商務技術資源、人力資源和業務資源對電子商務績效、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其研究結論為:信息技術資源和業務資源對企業的電子商務績效有影響,而人力資源對電子商務績效的影響并不顯著;同時企業的電子商務績效對企業績效的影響是顯著的。這一結果支持了對電子商務可以通過其增加的分銷渠道、新營銷媒介、加強的運營效率、自動化的客戶服務運營、改進了的客戶數據收集技術、以及實時和互動的信息交換等方式影響對企業績效的期望。
Chu(2004)通過網絡調查的方式收集了5個國家(馬來西亞、新加坡、美國、英國、澳大利亞)不同行業的250家企業的數據,采用多層回歸的方法檢驗了電子商務能力與企業整體績效(包括電子商務績效、經營績效、競爭績效、利潤和銷售)的關系,發現電子商務能力對企業整體績效影響顯著,不同的電子商務能力維度對企業績效的影響作用不同。
呂蘭和趙晶(2008)根據在中國收集的175份實施電子商務的制造企業的數據,利用偏最小二乘分析(PLS)檢驗了電子采購業務中的電子商務能力、電子采購流程績效和企業財務績效的關系(具體指標沒有說明),發現電子商務能力對企業財務績效無直接影響,但對電子采購流程績效有顯著影響,而電子采購流程績效對企業財務績效產有影響。
Soto-Acosta和Meroo-Cerdan(2008)選擇西班牙的十個行業(紡織和皮革制造、化工、電器制造、交通設備制造、手工藝品加工和貿易、零售業、旅游業、商務服務、電信和計算機服務、健康和社會服務)1010家企業作為實證調查樣本,應用結構方程模型檢驗了電子商務能力對電子商務價值(由在線采購成本、供應商關系、物流和庫存成本表示)的影響,發現電子商務能力對電子商務價值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作用。
從上面綜述可以看出,這類從企業資源觀的角度對電子商務應用與企業績效之間關系的分析實際上是對電子商務應用企業本身所具有的各項資源和能力與企業績效之間關系的研究,并沒有分析由電子商務應用與企業的其他能力作用所產生的能力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國內學者劉璞(2007)應用結構方程模型的方法通過實證研究的方式初步證實了營銷能力在電子商務應用與企業績效關系中的影響作用,證明營銷能力是企業電子商務應用與營銷績效之間重要的中介變量。該研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相關研究領域的缺憾,而且可以為后續相關研究提供參考,但是對于內涵豐富的企業能力來說,尚缺乏更多的實證研究成果。
三、電子商務應用驅動因素對企業績效的影響
一般來說,電子商務應用驅動因素分析主要用于分析企業是否會采用電子商務,哪些因素會對企業的這種行為產生影響,但也有一些文獻分析了影響企業采用電子商務的因素在企業應用電子商務后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如Barua等(2002),Iacovou等人(1995),Ramamurthy等人(1999),Zhu等人(2004)。
Barua等(2002)認為驅動企業電子商務應用的因素與企業運營績效(OperationPerformance)和財務績效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他們在信息技術業務價值(ITbusinessvalue)研究的基礎上,構建了將績效驅動器(例如,Internet應用,流程,以及客戶和供應商的電子商務準備度)和運營、財務評價指標連接起來的電子商務價值框架,認為企業進行電子商務應用的三個主要驅動因素與企業運營績效(OperationPerformance)之間存在顯著的相關關系,這三個因素為(1)IT應用(包含顧客導向、供應商導向和企業內部導向的IT應用);(2)流程的變革(包括面向顧客、面向供應商和企業內部的流程變革);(3)就緒程度(指的是顧客和供應商電子商務就緒程度)。因此,他們認為進行電子商務轉型的企業必須進行增效投資,不僅在信息技術方面分配資源,同時必須規范業務流程,分析客戶和供應商的準備度,從而實現利潤的最大化。
Iacovou等人(1995),Ramamurthy等人(1999),Zhu等人(2004)利用了TOE框架(技術、組織和環境)分析了TOE因素是如何對信息系統創新企業的績效產生影響的。Iacovou等人(1995)應用TOE框架發現EDI對企業績效的影響直接受其與其他信息系統和流程的集成水平所影響。Ramamurthy等人(1999)認為EDI對企業績效的影響受到技術、組織和環境因素的制約。Zhu等人(2004)利用TOE框架分析了電子商務企業價值形成的影響因素,研究結果發現,技術準備度是對電子商務價值影響最大的因素,財務資源、全球范圍和監管環境同樣對電子商務價值有重要貢獻;雖然競爭壓力會驅使企業采用電子商務,但是電子商務的價值更多的是與技術集成和組織資源相關而非外部競爭。
四、戰略聯盟對電子商務應用的績效影響
除了分析單個企業的電子商務應用對企業績效的影響之外,還有一些學者分析了戰略聯盟對電子商務應用企業的績效影響。如Evans和Wurster(1999)認為電子商務聯盟的主要利益在于業務范圍的擴大和更容易的保留忠實客戶。Straub等人(2004)研究了電子商務下的聯盟績效。他們認為多個企業聯盟能夠創造更深意義的利益,像虛擬市場的網絡經濟能夠使聯盟的企業發展或者獲得主要的資源信息,并且顯著降低信息交換的成本。Park等人(2004)在資源聯盟中談到了傳統公司聯盟電子商務將挖掘出新的聯盟利益。企業可以通過電子商務提高聲譽,減少在線活動的投資,并且可以從聯盟伙伴(傳統的企業)中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通過對69家應用電子商務企業的聯盟調查發現,營銷聯盟所產生的價值要遠遠大于技術聯盟產生的價值。研究的另一個結論是,與其它應用電子商務伙伴的聯盟與傳統意義上的伙伴聯盟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并沒有很大區別。陳代江(2004)從交易成本角度出發,研究了在技能聯盟中企業電子商務和聯盟績效之間的關系。通過對建立了技能型戰略聯盟同時應用了電子商務的國內企業以及聯盟體的相關數據分析,得出如下結論:在技能聯盟中,企業的電子商務對聯盟績效有明顯的正向作用,電子商務對聯盟績效的競爭優勢、技術創新有非常顯著的促進作用,對聯盟中的規模效應有明顯的促進作用。新晨
五、發展展望
通過對相關研究文獻的總結,筆者發現不管是研究電子商務應用對企業整體績效影響的還是研究對企業職能績效影響的文獻,都是直接將電子商務應用與企業績效聯系起來,或者是考慮現有企業能力將對電子商務應用產生的績效影響,絕大多數直接將電子商務應用與企業績效聯系起來,沒有考慮中介變量的影響。而根據信息技術的相關研究成果,中介變量可能是非常關鍵的聯系電子商務應用和企業績效的環節。雖然國內學者劉璞(2007)分析了營銷能力在電子商務應用和企業績效關系之間的中介作用,但是,該研究所涉及的營銷能力只是企業能力的一個方面,因此,非常有必要針對其他能力開展中介作用的研究。
就分析方法而言,除了Apigian等人(2005)、Zhuang&Lederer(2006)、George&Despina(2000)等少數學者應用了結構方程模型外,其他學者使用的數據分析方法都是比較傳統的探索性因子分析、相關分析和回歸分析,由于多重共線性和忽視測量誤差的困擾,分析結論的客觀性經常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數據分析方法的滯后影響了對電子商務應用與企業績效之間關系論證的嚴密性。
就調查對象而言,只有邵兵家、蔡志剛(2005)的研究是針對中國企業的,其他的實證研究數據幾乎與中國毫無關系。而邵兵家、蔡志剛(2005)的研究只選取了64家上市公司作為研究對象,樣本數據較小。在中國電子商務發展受到如此重視的今天,相關研究的不足也是實證研究的一個缺憾。另外,現有研究在分析電子商務應用和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時,以初期應用和短期績效代替深入應用和長期績效,只選取了企業電子商務初級應用的橫截面績效數據,而沒有從縱向歷史發展的角度分析電子商務應用不同階段的企業績效問題。但實際上,我們通過前期研究發現,電子商務應用和實施作為企業信息化的重要內容,其本身是一個與企業戰略、結構、技術變革相關的過程。隨著電子商務應用的逐步深入,企業將不斷深化業務創新和管理變革,同時提升相關能力,改善企業績效。從這個意義上說,初級的電子商務應用當然難以使企業經營績效得到顯著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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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現代管理實踐的復雜巨系統性使人們更加關注對人的本性及人的行為模式的研究。尊重人性,在組織中編織和諧的人際關系網絡,培養高度組織承諾的員工,通過相互信任而促成自發性的合作,是實現企業戰略目標與個人目標一致性的有效方法,是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途徑。
從嚴格意義上講,現代組織行為科學(behavioralscience)發端于霍桑試驗。霍桑試驗對古典管理理論進行了大膽的突破,第一次把管理研究的重點從“經濟人”的基本假設和從物的因素上轉向“社會人”的基本假設和人的因素上。梅奧的人際關系理論(human relations theory)通過對霍桑效應(hawthome effect)(即由“受注意”引起的效應)的揭示,對古典組織管理理論的研究范式維度作了四個方向的拓展〔羅x,2001),即,單個行為主體的社會性;人是社會人,工作中的人際關系〔interpersonal relations)是影響生產效率的首要因素;組織是人們希望實現自導、自治、自我負責和自我實現的場所;群體(group)總是通過建立他們的價值觀和規范來控制人們的行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現代管理實踐的復雜(complexity)巨系統性使人們更加關注對人的本性及人的行為模式的研究。隨著人類學、心理學、社會學的發展,組織行為學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個體行為(價值觀、態度、激勵等)、群體行為(團隊工作、領導藝術、溝通、沖突等)、組織系統(組織結構、工作設計、組織文化等)、組織變革等問題的研究日趨成熟。
一、組織行為理論研究的新發展
目前,對組織行為理論的研究呈現多學科交叉態勢,不同專業背景的學者運用不同研究視角在廣度和深度上豐富和發展了組織行為理論。
1.在經濟學的研究范式中,人被抽象為“智慧人”的理性面孔(埃德加·莫蘭,1972)。效率概念是經濟學中的核心概念,認為在既定物質技術關系的約束條件下企業能夠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但現實中存在的明顯事實是,由于個人目標與企業目標的不一致,員工并不一定總是盡心盡力地工作,企業的成本也并非總是最小化,總還存在只要稍加努力便可增加的產出。這就說明存在著與配置效率不同的效率問題,即非效率問題。哈維·萊賓斯坦提出x效率理論,指出x效率理論實際上是指一種與組織或動機有關的效率;該理論從個人行為受到從表面看互相沖突的兩種傾向影響,每種傾向都會導致不同行為模式和對環境的反應。
2、著名心理學家班杜拉(albert bandura)的三方互惠決定因果模型對人性作了全新的論釋。他摒棄了心理動力學和心理特質論的內因決定論和傳統行為主義的外因決定思想,對個體的行為、認知與主體因素、環境三者之間的關系提出更為辯證和完善的分析;強調主體因素對人類行為的獲得與表現和對人性潛能發揮的決定性。通過建立三方互惠決定因果模型闡明了三者之間的動態決定關系,為進一步研究如何促使個體行為方向與組織目標發展方向的趨同奠定理論基礎。
3.新經濟社會學家格蘭諾維特(mark e granovetter)對當代組織行為理論研究有較大的影響。他發展了卡爾·波蘭尼(karl polanyi )的“經濟鑲嵌社會”概念,從嵌人性(embeddedness )、社會網絡( social network )、組織制度(organizational institutions)等三個角度分析了現代組織中社會情感聯系、信任、人際網絡等問題,增加了組織行為理論新的研究維度和研究命題。新制度經濟學代表人物威廉姆森(oliver e williamson)運用契約理論和交易成本理論對格蘭諾維特提出的組織信任問題作了進一步研究,在對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從風險角度對信任的內涵及類型作了新的界定,并通過建立模型對各種信任類型作了深刻分析。
4.社會資本理論(social capital theory)的研究是20世紀90年代以后才為學者廣泛重視。“社會資本”概念由法國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提出,詹姆斯·科爾曼、羅伯特·普特南等人作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傳播。按照韋恩·貝克的解釋,社會資本主要是指人際和企業關系網絡中以及通過該社會關系網絡所能獲得的各種資源,包括信息、構思、線索、商業契機、金融資本、權利與影響、情感支持,甚至還有良好的祝愿、信任與合作。
二、組織行為理論研究的幾個熱點問題
1.人性研究的淵源及發展。
“有了人,我們便開始了歷史。”(恩格斯語)但是,人類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對“我們是什么,存在于世界中的人類意味著什么”(埃德加·莫蘭,1972)的爭議。對人類自身本性的理解和研究,用法國當代著名思想家埃德加·莫蘭的話來說還是一種貧乏的認識、封閉的范式。從普羅泰戈拉提出的“人是萬物的尺度”、蘇格拉底的“認識你自己”開始,到中國儒家“人之初,性本善”的性善論、基督教的原罪說、馬克思關于人的本質理論、馬斯洛的“需求塔”理論等,各種人性理論層出不窮,直至今日,人性問題仍促使人們不斷去探索、解析。休漠認為,“人性”是一切科學的基礎,一切科學都離不開以“人性”作為對象。人們希望通過對’‘人是什么”—人性、人的本質的解剖,通過對人的理解來尋求一種核心的價值觀念,并通過這種核心價值觀念的確立,從而為實踐活動確定合理的方式,再通過這種合理的方式來達到最佳效果。
早期對人的思考囿于人類自身力量的脆弱和外部世界的強大,認為人是缺乏獨立性的。在近代隨著工業革命的興起和人的力量的強大,資產階級思想家破除了上帝的神秘色彩,確立了理性權威。以康德、黑格爾為代表的古典哲學則把這種理性權威推向極至。然而,人類進人20世紀后,理性至高無上的地位開始受到動搖。人們開始感到,運用理性的創造活動并不總是給人類帶來正效益。“上帝死了!”—尼采向人類發出這樣的呼喊。“上帝死了!”代表現代人一種普遍心態,它是人們對傳統價值觀和普遍的道德規范失去信心、對個體命運和前途感到擔憂的表現,它是對理性至上主義的徹底反叛,它也是現代人絕望心態的表達。“人生而自由,但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盧梭語),“人類根本無幸福可言,理性越發達,痛苦愈深,博愛、平等均是空談”,真正的人生都被人為的而非自然的力量所操縱和支配,人類的目的性不見了,人應該更多的是依靠感覺行事而不是靠理性。社會轉型帶來的道德缺失、精神“斷乳”和無所適從迫使人們去重新思考支撐人類社會發展的深層文化價值觀,“實現人的革命”、“重視主體間性”、“人類終極關懷”、“重建人類精神家園”,反映了人類為探尋人類未來發展所作的種種努力。
另一方面,理論家對人性的理解不僅決定他們的研究內容,也決定了他們的研究方法(班杜拉,2001)。康德認為,一個現代人應該是“由自身定義的”自我,他或她通過自我發展而發現和開掘自己的真正“人性”;這個命題宣布,人應該從自身而不是從任何其他的淵源尋求生命的神圣,從而為個人的理性主題奠定哲學基礎;在這個原則下,組織中個體有意識、有目的的理性行為被視為理論分析的最終基礎,而社會組織則被視為一種無數個體追求自身利益的無意識的產物。亞當·斯密在其巨著《國富論》中闡述了理性行為人在“看不見的手”( invisible hand)的指引下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在獲取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非出于本意發展的卻極大地促進了社會公共利益。亞當·斯密賦予理性行為人以新的名稱—經濟人,并為后人所繼承,成為經濟學研究的基本假設前提之一。偉大的管理實踐者、古典管理學家、科學管理之父泰勒繼承了這種人性假設,并采用了物理學最常用的方法—隔離法,通過一系列假定,排除一切干擾,把個人從社會中抽象出來,得到一個“理想類型”( ideal type)的“經濟人”。盡管泰勒的管理思想強調勞資合作、雇員和雇主利益的一致性,但是,在實踐中嚴格科學的定量定性管理常常是沖突無法調和的根源。
基于此,埃德加·莫蘭提出應該停止將人簡化為“工匠”(“制造工具的人”的技術性面孔)和“智者”(“智慧人”的理性面孔)。“應該在人類的面孔上也看到神話、節慶、舞蹈、歌唱、癡迷、愛情、死亡、放縱、戰爭等。不應該把感情性、神經癥、無序、隨即變化作為‘噪音’、殘渣、廢料拋棄。”理解人性應該“超越對生活狹隘和封閉的理解(生物學主義),超越對人的島民和超自然主義的理解(人類主義),超越出無視生活和個人的概念(社會學主義)”,“每一個人都是一個生物一心理一社會學的整體”。
班杜拉的研究揭示了人的本性是主體因素、行為和環境三者動態相互作用的結果。人類行為是自我系統和外界環境相互作用的產物,而人類行為又分別影響外界環境和自我信念。一方面,個體的期待、信念、目標、意象、情緒等主體因素影響或決定他的行為;另一方面,行為的內部反饋和外部結果反過來決定他的思想信念和情感反應。同樣,在行動與環境的相互決定中,雖然環境狀況作為行為的對象或現實條件決定著行為的方向和程度,但行為也改變著環境,以適應人的需要。三方互惠決定論包含著對人性的理解,即人一方面是自己的主人,人生意義取決于個體的把握,另一方面也要受到環境條件的制約而不是無限自由的。
2.組織嵌人、社會資本及社會關系網絡研究。
社會資本理論的發展,反映了人們對人性的重新認識。芝加哥大學心理學家米哈利·切克斯贊米哈利經過長達25年的研究發現,決定快樂的秘密在于有意義的工作和人際關系質量。心理學的“新關系論”認為生命的動力在于“參與”,即,在與他人的關系中成長和發展。一個人擁有完善的關系網絡就會擁有一個健康的身心。管理者必須刺激員工的動機,發展他們的能力,賦予良好的工作環境,使其自發地完成工作。在信息時代,人際關系網絡因為企業與顧客間、企業與企業間以及企業內部員工間的自發合作而變得重要。
強調員工能夠相互信任并促成自發性合作的關系網絡稱作社會資本。波茨和塞森布雷納認為社會資本是四個概念的有機結合: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有限度的團結”( bounded solidarity)概念,指逆境可以成為團體團結一致的動力;齊美爾的“互惠交易”( reci-procity transactions),指在個人化的交換網絡中產生的規范和義務;迪爾凱姆和帕森斯的“價值融合”( value in呵ections ),指價值、道德原則和信念先于契約關系和非正式的個人目標(不是嚴格工具意義上的);韋伯的“強制性信任”( enforceable trust ),指正式制度和特殊性的團體背景使用不同的機制保證實現對已經達成的行為規則的遵守。據科爾曼教授對社會資本概念的理解,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某些行動者的利益部分或全部處于其他行動者的控制之下,行動者為了實現各自的利益,相互進行各種交換,甚至單方轉讓對資源的控制,其結果就形成了持續存在的社會關系,這種持續存在的社會關系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社會資本。
Abstract: 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literature study of the human resources competitiveness and relevant theories, this thesis defines the concept of human resources competitiveness and summarizes the connotation of core competencies and its interrelationship with human resources competitiveness. Finally, it mak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evaluation model for human resources competitiveness.
關鍵詞:人力資源競爭力;核心競爭力;評價模型
Key words: human resources competitiveness;core competencies;evaluation model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15-0134-02
0引言
許多企業家和專家學者都在研究在全球環境下,怎樣通過企業戰略、企業產品或服務等的調整來維持或者獲得新的競爭優勢。我國經濟學家張維迎指出,“單個人才是不能算作核心競爭力的”。人力資源競爭力是企業人力資源整合作用的結果,即企業的人力資源要形成一種競爭力,尤其是形成核心競爭力,絕非一兩個員工就能辦到,也不可能是短期內就能夠形成的。所以關于核心競爭力及人力資源競爭力形成的原因、條件以及形成機制的研究就成了近年來的研究熱潮。
1人力資源競爭力的概念與評價方法
1.1 人力資源競爭力的概念一般來說,競爭力是指組織或者個人爭奪某些相同資源的能力,是相對于競爭對手而言的。相應地,人力資源競爭力就是一個組織相對于其他對手來講,其人力資源能夠給帶來比對手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龔承剛,李燕萍[1] 從三個層次(組織方面、人力資本及員工個體)來定義人力資源競爭,他們認為企業的人力資源競爭力來源于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實踐活動;劉秀華[2]認為,單個的人才是不可能夠形成競爭力的,企業的人力資源競爭力是基于企業人力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管理之上,通過運行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整合人力資源而形成的特有的能力;楊立峰、周艷春[3]認為人力資源競爭力,就是指基于對企業所有擁有的專門知識、技能和能力的人員的開發、利用與管理而形成特有的一種競爭能力;李中斌、吳雁[4]認為企業人力資源競爭力,是一種基于有效的人力資源運作系統之上,能夠培育使企業持續穩定提升組織績效的企業競爭優勢、并具有較強的歷史路徑依賴性的能力,這個定義主要強調了企業人力資源競爭力可以培育企業競爭優勢,而且人力資源競爭力如何能形成企業競爭力是具有較強的歷史路徑依賴性。
無論如何定義人力資源競爭力,都不能忽視一個事實,那就是人力資源競爭力已成為企業競爭力體系中的重要成員。本文認為企業人力資源競爭力是一種以企業人力資源為對象,以人力資源管理實踐活動為手段,以企業人力資源的行為為媒介,通過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的配合,整合企業內外一切可用資源而形成的特殊能力。這種能力的形成與企業所處的社會環境、企業的發展歷程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
1.2 人力資源競爭力的評價方法國外人力資源管理評價方法大致可包括:人力資源會計、人力資源關鍵指標、人力資源效用指數、人力資源指數、投入產出分析、人力資源調查問卷、人力資源聲譽、人力資源審計、人力資源案例研究、人力資源成本控制、人力資源競爭基準、人力資源目標管理和人力資源利潤中心、組織健康報告法、人力資源管理總效應、智能資產回收率、人力資源記分卡、P—CMM法等這18種方法。國內人力資源管理評價方法的研究,從研究成果的實踐作用方面可以分為兩部分。一是理論模型的構建,主要集中于對人力資源競爭力評價維度的設計,并且給出維度中每項指標的必要性解釋,但是沒有對相應的指標權重作出定義,針對性和實用性不強,缺乏實踐指導意義。二是實踐模型的構建,不但建立了相應的人力資源競爭力評價指標體系,同時也給出了相應指標的權重及評分標準,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實踐指導意義。
2企業人力資源競爭力與企業核心競爭力關系的研究
2.1 企業人力資源是企業核心競爭力之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就是對企業所擁有的知識和技能的有效整合,從C.K.Prahalad和G.Hamel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企業核心競爭力是建立在智力、技術、管理等核心資源基礎之上。作為知識和技能載體的人力資源,也就代表了企業所有的專門知識和技能的總和,成了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基礎。因此,可以說企業的人力資源也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的載體。人力資源具備的能動性、創造性和持續可開發性為企業保持和不斷更新核心競爭優勢提供了可能,而企業其他資源不會像人力資源這樣能夠根據變化的市場競爭狀況進行自我調整,它們只能被動地被使用。一個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產品制造能力、市場反應和營銷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及服務能力的大小,都取決于企業人力資源的狀況[5]。企業的人力資源是否能為企業帶來持續競爭優勢,就取決于人力資源是不是具有以下四個條件[6]:①給企業帶來價值;②在現有的市場上具有稀缺性;③競爭對手不可完全模仿人力資源形成的競爭優勢;④競爭對手不可能通過其他途徑完全替代人力資源形成的競爭優勢。通過多位研究學者的證明可知,人力資源是完全符合形成核心競爭力的四個基本條件的,這說明人力資源具有形成核心競爭力的潛能。
2.2 人力資源管理實踐活動是企業核心競爭力形成的重要手段。喬納森·D·利維認為“企業的人力資源和知識管理能力是企業最重要的核心競爭力”[7]。不對資源進行利用,資源是不會自動轉化為產品或服務的。人力資源也是一樣,即便你擁有最頂尖的人才,要是不發揮他的才能,也不會給企業帶來好處,還有可能由于高昂的費用支出(如工資、福利等)或其他負面影響(如產生負能力磁場)成為企業的負累。本文前面已經證明了人力資源可以成為核心競爭力之源,但“可以”并不是說只要有好的人力資源就一定會給企業帶來競爭優勢,由于存在因果關系模糊、歷史路徑依賴性等特點,使得對企業人力資源尤其是核心人力資源的開發與管理變得極為重要。陳明憲[8]曾經提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從根本上講,應該是來自于企業卓有成效的人力資源管理。以Javidan定義的核心競爭力角度來看,人力資源處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最基層,而人力資源管理則是企業對這種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利用的必要能力。人力資源管理通過一些列的實踐活動,如人力資源戰略規劃、招聘與甄選、培訓、員工職業生涯規劃和績效考核及獎勵,發揮每位員工最大的潛能,使企業的各項措施得以有效地實施。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還能起到發現與解決信息傳送失真問題的作用,保障企業新的目標和計劃、客戶的需求和建議如實地傳達給相應的員工,提高他們工作的積極性。我國學者可星和舒曉楠[9]對有效的人力資本管理與企業核心競爭力形成之間的傳遞機制進行了研究,認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對人力資本具有高度的依賴性,指出了在企業核心競爭力周期的每個階段,通過對人力資本進行相應的開發與獲取,調整人力資本結構和組合激勵能夠同時提升企業的員工個體資本和組織資本,實現人力資本向核心競爭力的轉變。由此可見,人力資源是企業核心競爭力之源,而人力資源管理是保障人力資源可以形成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忽視人力資源和人力資源管理實踐,核心競爭力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3小結
企業之間的競爭其實是企業之間各自擁有資源的競爭,這些企業資源中最重要的就是人力資源。企業傳統上所具備的任何競爭優勢,例如規模經濟、資金優勢、政府壟斷等都只能是一時的、短暫的,因為這些易于被其競爭對手模仿,使企業很快失去其競爭優勢。企業要想獲得長期的、持續的競爭優勢,就只有構筑立足于企業自身的、難以被對手模仿的人力資源競爭力。要維持企業已擁有的人力資源競爭力,對其進行精確合理地評價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國內外已經有一些人力資源競爭力評價方法及模型,但都存在一定缺陷,有些是指標選取上的不全面,有些是執行中存在不確定性。總之,對于人力資源競爭力的評價方法的研究仍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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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法;法益流變;自由主義實質;經驗論
中圖分類號:D924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5)05-0094-04
基金項目:2011年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刑事訴訟法視野中的犯罪構成要件研究”(11BFX114);2014年重慶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犯罪被害人的刑事政策研究”(2014BS056)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簡介:賈健(1983-),男,安徽蕪湖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主要從事刑法學研究。
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某種意義上說,刑法就是一部“法益保護法”,這一觀念已然成為當前刑法教義學的基礎。但需要強調的是,法益理論自產生之日起,其內涵就處于不斷流變當中,因此,要想較清楚地揭示法益理論的實質,就必須厘清法益理論的當前發展趨勢。總體而言,法益理論的發展是圍繞著法益概念的本體與價值進行的,前者要解決的是法益究竟保護的是什么的問題,后者是關于法益概念應具有怎樣的價值功能的問題。本文將圍繞于此,在厘清法益論的若干發展趨勢的基礎上,對法益理論的實質根基做一探尋。
一、去“偽”存真:狀態說與利益說的內部分化
刑法中的法益究竟保護的是一種狀態還是利益一直以來爭議頗多。所謂狀態論的法益概念,簡言之,是指對于維護個人或公眾有利益的狀態。狀態論的法益概念的創始人賓丁認為,法益即是在立法者眼中對于作為構建法共同體之有價值的健全的生活條件,包括事實條件,例如人、物和狀態,也包括環境面的條件。狀態說一貫被認為具有實證性和因果關系層面上的可侵害性。而利益論的法益概念的創始人李斯特則認為,法益是指法律所保護的人類生活利益,這種利益表現為一種價值,即特定變化的發生或不發生對于當事人的價值。事實上,我們可以進一步將這種價值解讀為是一種主體對于客體的心理上的感受與需求,利益論的繼承者Hertz就斷言“認為另外與擁有肉體的個人并列的法主體,而該主體有被侵害可能的想法,不可能被容許”。[1]92103較之于狀態說,利益說被認為具有抽象性和側重精神的層面。但應該指出,狀態說的法益概念從不否認狀態的有價性,它與利益說的區別在于是否將這種有價性落實到一種現實的存在面上,這也正是狀態說批判利益說的著力點,賓丁就指出,由于感受與需求善變且因人而異,因此,利益這個詞等于什么也沒有說,但卻可以多方面解釋,一下子是這樣,一下子是那樣。[2]二戰后的狀態論者(例如Jger)也主要基于此來展開對利益說的批判。從目前來看,價值說和狀態說與各自原初的狀態相比,均有新的變化。總體上看,兩者的內部均出現了分化,一部分學說向著規范論的角度靠攏,換言之,也意味著利益說與狀態說的內部出現了分化,凸顯法益本質的學說占據了主導地位。
具體而言,利益說的法益概念,一部分顯示出與基本法相聯系的趨勢。例如,Sax就認為法益是直接規定于基本法中有拘束力的價值和以前者為基礎,透過傳遞的方式而劃分出來的中間價值,前者只存在于“預先存在的社會倫理價值核心領域,例如,生命、自由、財產、名譽等等”,而例如國家罪、司法罪和風化罪則并非基本法明文表述的價值,只是作為實現基本法之人權價值的一種“中間價值”。[3]另一部分則朝著社會倫理的方向發展,例如Lange就明確反對狀態說,認為法益并非一種物質,而是諸如生命、健康、自由、財產、名譽等等的不可侵犯性,即客體之于主體的一種社會倫理的價值需要才是法益。[1]326與Lange不同的是,Stoger和Lampe從社會共同體的主流文化價值的角度論證法益。以Lampe為例,他提出了推導法益的四道命題:(1)法益以文化價值為基礎;(2)文化價值以個人需求為基礎;(3)當個人需求是社會主流時,它便成為文化價值;(4)當文化價值的存續受到信賴,且此信賴具有法律保護需求時,便成為法益。[4]1925這種利益論的法益概念的問題在于,明確承認社會倫理(Sax、Lange)或者通過價值遴選方式間接承認社會倫理(Stoger、Lampe)屬于法益范疇,一定程度上會與道德規范論或行為規范論產生混淆。
就狀態說而言,一方面,狀態的存在面,產生了“保護現存的狀態”(例如Jger、Rudolphi等等)和“理想狀態的實現”(例如Oetker、Otto等等)之分,Jger主張前者,他認為狀態是保護的對象,而非被謀求的對象,基于此,他認為法益是“可能由人的行為變更的、因而通過刑法規制保護其不受變更的有價值的狀態”。[4]2527后者的代表Otto認為因為基本法中規定了保障人權尊嚴和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權,因此,刑法也應該保護權利主體所可能取得的東西,即發展成一個成熟公民的可能性。這樣Otto的狀態說不可避免地存在精神化的一面,他認為法益是“精神上的現實,是一種思維上的建構,而非有體的、物質的東西,因此,不能被物質性地損害”。[5]另一方面,狀態論的價值面,出現了與基本法所設立的價值觀相關聯的趨勢,這一點不論是“保護現存的狀態說”還是“理想狀態的實現”均是如此。上述Otto的人格的自由發展即是基于基本法的目的而得出的,而在存在面上堅持“保護現存的狀態說”的學者,在價值面上,也大都選擇了基本法的價值進路展開,例如Marx就認為法益的價值面要從刑法目的中去尋找,而刑法目的屬于法律目的的一種,法律目的則要從國家目的中去推導,至于國家目的,其連接點就是基本法第1條1項:“人性尊嚴之尊重與保護。”[4]1015
至此,我們可以發現,法益的狀態說和利益說呈現出各自分流且交叉關聯的現象,即法益的狀態說可以大概分為“保護現存之狀態+基本法的價值秩序”與“理想狀態之實現+基本法的價值秩序”;而法益的利益說大概可以分為“與基本法的目的相關聯的價值”和“語義學上的主流之價值”。其中,狀態說的“保護現存之狀態+基本法的價值秩序”與利益說的“與基本法的目的相關聯的價值”在某種程度上日益靠近(這是建立在持狀態說之觀點的學者有意無意忽視法益狀態之本體的結果上的,例如Roxin就對法益的狀態之本體較少顧及),而狀態說的“理想狀態之實現(本體層面)+基本法的價值秩序(價值層面)”與“語義學上的主流價值”又都存在或是直接承認或是間接承認社會倫理之嫌,即是說,法益論的利益說與狀態說,在向規范論的靠近意義上,兩者內部又形成了部分的合流。
二、超個體法益依附于個體法益始獲得生命力
現象社會學大師彼得?伯格曾言,日常生活已經在我能夠理解它之前,便已被安排停當,并將其自身強置在我前面,而社會結構則是其中的一個主要成分,我們對于生活現實及其社會結構的存在與理解的清晰狀態是正常的和不證自明的,這是一種自然的態度。[6]但在刑法法益理論看來,超個體(包括社會)與個體共同構成我們的日常生活世界,卻并非不證自明的。特別是就超個體而言,這種把諸多個體彼此約束在一起的東西,并不能用感官直接捕捉,[7]15因此,將這種無法感覺的東西用刑法來保護,是否具有正當性?保護的界限在何處?確實是法益理論的一大難題。就當前法益論的態度來說,已經將關注點從超個體法益的究竟是一種獨立的存在還是個體間的聚合之本體層面的爭議轉到了超個體的存在及運作究竟是“為了誰”――即其存在是以自我為目的還是“為了個體”。
具體而言,以自我為中心的超個體理論自納粹共同體理論消亡后即基本無人提起,①當前的爭議是超個體的存在及其運作功能是為了原子式的個人,還是為了全體的公眾。Marx從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1項“人性尊嚴之尊重與保護”出發,得出了基于人格的一元個人法益概念,即法益是保護對于人類之人格發展而言迫切需要的外部條件。他認為,超個體的存在并非以自我為目的,諸如國家、法律秩序等等所謂“社會的法益”均是維系個人人格發展所必需的,是由全體個人所有而非由抽象的國家或社會所有。[4]14法蘭克福學派將其進一步發展為,法益概念必須以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的國家觀為基礎,法益必須是現實的、可被人感覺到的東西。因此,對于超個人法益來說,只有能夠從中找到個人法益的元素,才具有正當性。Hassemer就明確指出:“個人法益清楚地處于重要的地位,并且剩余的世界法益只是為了保護相關個人而居中協調的利益,并由個人保護的觀點出發來運作與界定這些法益。”[8]但二元論法益學說認為,在當前社會國、福利國和風險社會日益臨近的情況下,諸如國家、社會等超個體的存在及其功能的運作具有獨立性,我們很難將其歸結為是為了哪一個個體或哪一類個體而存在,上述一元論所主張的利益推導關系實際上很難判斷。因此,只能說國家等超個體的存在和運作并非以自我為中心,而是為了全體的公眾。[9]
從上述爭議來看,無論是一元的個人法益理論還是二元法益學說,在“國家是為了個人而存在,而不是個人為了國家而存在”這一點上達成了共識。從刑事立法實踐來看,費爾巴哈時代所取得的排除宗教犯和部分風化罪名,二戰后德國刑法改革中所取得的一系列成就,包括廢除男同性罪、通奸罪、猥褻、罪,并將性犯罪的保護重點從“風化”轉移到“性自主”或“未成年人身心保護”等等,均是法益論者站在超個體法益“應維護個人自由”之立場(或曰超個體法益之界限)上取得的。
三、從憲法中獲取法益的前實證內容成為通說
一直以來,圍繞法益的功能與價值,法益理論內部存在方法論的法益概念與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之爭。所謂方法論的法益概念,又稱為目的論的或系統內的法益概念。作為特定的指稱,是由Honing和Schwinge首先提出的,Honing認為立法者將刑罰運用在破壞民族共同價值的行為上,這些共同價值就是刑法條文的保護客體(法益),因此刑法法益的意義不過就是將立法者于個別條文中所認定的目的,用最精簡的縮語表達,以詮釋既有的條文與推理解決法律規定不清楚的問題。而Schwinge更為明確地指出:“被共同體承認的生活價值(文化價值),受到法律保護就成為法益,不過也可能法秩序保護某些東西,公眾卻不認為它們有價值……但立法者并不因而受阻礙。”②相對于方法論的法益概念,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一直試圖從前實證的角度探尋法益的內容,進而形成批判立法的功能。實踐證明,方法論的法益概念由于其致命的空洞和形式化,無法起到約束立法者的作用,相反,可以說是為立法者的肆意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因此,從二戰后的法益概念發展史來看,方法論的實證主義法益概念與批判立法的前實證主義法益概念由初期的混于一家之說或各峙并重逐步向后者獨大的方向發展。③
另外,從二戰后的發展來看,法益的前實證來源越來越多地通過憲法予以實現。一般來說,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的前實證來源,有以下三種:一是自然法;二是共同體的文化價值;三是憲法價值秩序。就自然法而言,雖然在二戰后有短暫的復興,例如德國聯邦法院在對訂婚前的不法內涵確認的決議問題上,即是以“道德律的法律規范”為根據,認為這種行為違反了客觀的道德律(原有與附加的價值秩序及支配人類共同生活的應為的規范),因而是猥褻的。[10]但在關于法益概念的學術討論層面,并沒有出現所謂的依據自然法來建構前實證的法益的觀點。另外,雖然也有個別學者如Lampe試圖從共同體的文化價值的角度推導出法益的概念,④但究竟什么樣的共同體文化價值才能上升為法益,顯然,除了語義學上的回答以外,實質的判斷標準也是少不了的。總之,直接通過文化價值得出法益概念的途徑在二戰后并沒有得到很徹底的運用和提倡。
剩下的就是憲法的價值秩序,事實上,納粹時期的反自由主義、反個人主義思想讓后人心有余悸,因此戰后德國的赫倫基姆憲法草案第1條第1項規定:“是國家為了人類而存在,不是人類為了國家而存在”;德國基本法第1條規定:“尊重和保護人性尊嚴是國家之義務,基本權拘束立法、行政與司法”,而所謂人性尊嚴,即指個人的人格自由發展權(第2條第1項),這些條文所折射出的尊重個體、以個人人格的自由發展為基礎的理念開始形成一個實質的社會價值判斷,并傳遞至法益的理論視域,換言之,從憲法中推導出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之前實證內涵,即探索所謂的憲法的法益概念,漸成戰后學界的主流。
四、為什么是自由主義:法益論的實質背后
黑格爾曾言:“哲學就是哲學史”,他認為哲學史上各種紛亂的思想觀點,實際上只是一種哲學從萌芽到發展的全過程中的特殊表現,在后的哲學是對在前哲學的一種繼承和發展。事實上,法益理論及其發展也可做類似理解,一方面,縱觀法益論的整個發展過程,無疑充滿了問題和爭議。但另一方面,我們還是能夠發現一個日趨明朗的現實,即法益理論正向著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的本質邁進,這一點可謂是法益理論自身發展規律之使然。但問題是,除了自由主義之外,民族主義和社群主義等等也均活躍在當今的政治哲學舞臺上,法益理論為何偏偏選擇了自由主義作為其思想的根據而非其他呢?本文認為,這涉及到法益概念的深層根基問題,實際上是人類認識世界之本源方式的經驗論使然。
具體而言,經驗論的認識論方式決定了法益概念的自由主義本質。18世紀經驗論的代表人物休謨認為,人的全部知識來源于經驗,可分為通過印象所獲取的知識和通過觀念所獲取的知識,前者是直接的生動活潑的感覺,后者則是對前者的復摹。相應地,我們能夠得到兩類真正的命題。第一類是關于主體的感覺事實的命題,例如我看見了某個人,聽見這個人在說話;第二類就是關于觀念與觀念之間關系的命題,例如邏輯命題、數學命題等等。由此,休謨的認識論得出幾點結論,一是“任何無法被經驗到的對象都是主觀上的恣意”;二是“事實與價值的分離”;三是“物質實體與心靈實體的不可知”;四是“因果關系并非客觀存在,而只是一種習慣性推論”。[11]事實上,上述結論均成為支撐自由主義法益概念成立的方法論或指導原則之基礎。
就方法論而言。首先,狀態論的法益概念認為法益是由客觀狀態層面與主觀價值層面構成,客觀狀態層面要解決刑法面對的是一個怎樣結構的世界的問題,而主觀價值層面要解決哪些符合上述結構的事物值得刑法保護的問題,這無疑是建立在“事實與價值的分離”這一經驗論的認識論基礎上的。其次,如上所述,現在大多數法益論者都承認難以從憲法中正面推導出法益概念,轉而采取反面的個案排除方法,這實際上是第三、四點結論的體現。一方面,休謨的經驗論反對存在一個物質的或心靈的實體,同時認為因果關系也只是一種思維上或是觀念上的慣性而已,這樣一來,從實體中邏輯性地正面推演出確定的知識便是一種不可行的論證方式了。另一方面,正如波普在休謨因果哲學的基礎上進一步得出的證偽主義理論所述:一個定律暫且被承認,只不過是建立在不完全歸納的正面的例子基礎上的,如果出現反例,則這個定律便被證偽,因此科學和一切的知識都應是向著未來的實踐和闡釋開放并不斷調整、修正的。[12]實際上,對于生命、身體、財產、名譽等重要事物,任何一個法益論者都不會認為其不是法益(即使是納粹學者Schaffstein也不否認這一點),或者說,法益論者對于法益概念的不同理解首先均是以這些事物為基礎的,這可謂一個不完全歸納,在此之上,再不斷提出反例以驗證,例如,自然環境、純粹風化、禁忌、人類尊嚴等等,這些是否都合乎法益的標準,驗證的結果有兩類,一是不足以或修正之前的法益標準,那么,這些就不能被作為法益;二是反例的正當性不容置疑,但無法被法益的標準所吸納,這就必須修正甚至之前的法益標準。Roxin在《正犯與犯罪支配》第二版中認為,枉法裁判罪沒有法益,但此罪無論如何具有正當性,于是,Roxin在2006年出版的《刑法總論教科書》中對法益的標準做了修正,認為法益包括“現實的存在和目標設定”,這樣就將法益的范圍從只限于現實狀態向還應同時包括規范義務擴展。至此,枉法裁判被納入法益的保護范圍,或者說,他之前的法益標準被枉法裁判的反例所修正。
就指導原則而言無需贅述,“任何無法被經驗到的對象都是主觀上的恣意”之結論被信奉自由主義法益概念的學者(包括狀態說與利益說)奉為圭臬,狀態論者堅持認為,只有與人有密切聯系的、真實的、可被損害的東西才是法益,換言之,如果無法被人在經驗上所感知的東西,都是主觀的恣意,而法益絕不可能是主觀的。[4]17而利益論者更是將法益理解為客體之于主體(人)的價值(主觀的需求),顯然,只有可以被人經驗到的對象才具備成為法益的前提條件。必須指出,狀態論所言的“法益絕不是主觀的”與利益論所說的“主觀需求”在必須能被人所經驗性的感知這一點上并無矛盾,兩者只是分別強調了感知的內在與外在的側面。或者說,狀態說強調的“法益絕不是主觀的”與利益說強調的“非人所能感受的東西絕不是法益”所針對的均是唯理論所主張的超驗的、永恒不變的真理或知識。
五、結語
事實上,個體與社會是人類思維的兩個極點,正如德國著名關系論社會學家諾貝特?埃利亞斯所言,某些群體的人的思想一開始就在人的各種聯系的自身法則上兜圈子,為了說明被他們觀察到的人的各種聯系的法則,便不自覺地另外設想出一個自在于個體彼岸的實體,為了說明他們的社會規律,他們還杜撰出某個“團體精神”或某個“團體有機體”作為這些規律的載體。而另外一部分人的思想則集中于人類的個體方面,他們不自覺地這樣設想:對于個體之間聯系的結構和法則的說明,必須在個體的“本性”或“意識”中去尋求,人們在進行思想時必須從個體、從“原子”、從社會的“最小單元”出發,以便在思想中可以根據它們――一定程度上是作為某種事后出現的東西――彼此的關聯,來建構社會。[7]2021而這種人類思維的對立在刑法理論中的最高體現,就是當前刑法目的理論中的法益論與規范論的對立。當然,這并非是一種顯而易見的事,因為法益理論是經過了漫長的發展,自上世紀中后期才顯露出其依存于個體的實質。
注釋:
①納粹的共同體法益說承認超個體的獨立性及其價值的優越性,納粹學者Schaffstein認為,大部分的犯罪都涉及法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以及其他對民族重要的價值,如果要將這些價值稱為法益或保護客體或其他名詞,都只是次要的用于上的問題,雖然在這個時代用民族益比法益更為貼切,但因為法益一詞在文獻和判決中沿襲已久,因此不如繼續使用。即是說,生命、身體、財產、名譽,這些原本是個體實現自身存在與價值的東西,實際上只是因為對作為有機共同體的民族有價值,才得以上升為法益。納粹的共同體法益說由于極端貶低個人的主體地位,將個人當做客體,目前已無人贊同。
②某種意義上,可以說Birnbaum的財侵害概念蘊含了日后目的論的法益概念和批判立法的法益概念的雛形以及兩者爭議的伏筆。Birnbaum在費爾巴哈批判權利侵害說的基礎上提出了財侵害說,所謂財包括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和名譽等等,他區分了兩類財,即“在法上歸屬于我們的財”和“應當由法規加以保護的財”,前者屬于系統內的法益概念,而后者所包含的價值因素,則被認為是前實證的法益概念的起源,但由于其并沒有一個特定的理論前提,因此這種價值的判斷主體可能就會由立法者所把持。
③所謂混于一家之觀點,上述所言的Birnbaum的財侵害說即是源頭。另外作為刑事政策的法益概念之首創者李斯特,其法益概念也不能洗刷混淆兩者的問題,李斯特雖然明確指出法益的前實證內涵――人的生活利益,但最終什么樣的生活利益能夠上升為法益,仍然是付之于立法者的價值判斷來遴選。
④有學者認為Jger的法益概念之來源,既非自然法、立法者的價值判斷,也沒有從憲法和文化價值的角度論及,但筆者傾向于認為其仍是從啟蒙時期的文化價值的角度推導出或者是部分推導出法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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