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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碩士 實踐能力 法律職業
一、我國法律碩士專業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 法律碩士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缺乏實質性的聯系。
1995年4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在《關于設置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的報告》當中曾經明確指出,“為使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教育與法律職業崗位任職資格適當銜接起來,建議中央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法律職業崗位的任職資格時,對法律專業碩士學位獲得者在取得相應職務方面有一定考慮。”在2002年實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之后,法律碩士研究生從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職業的首要前提是通過司法考試和國家公務員考試,上述報告中建議賦予法律碩士學位獲得者在法律職業任職資格方面的優待已不復存在,但國家公務員考試與法律碩士學位之間顯然缺乏直接的聯系。法律碩士生在畢業之后能夠順利地從事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的數量極少,大部分法律碩士畢業生不得不在法律職業之外另謀生路。[1]
(二) 法律碩士教學仍然以課堂授課為主,脫離法律實踐。
盡管《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要求培養單位應當加強教學與科研、法律實務部門的聯系與交流,聘請法律實務部門的專家參與研究生的教學及培養工作,彌補法律碩士教育在法律實踐方面的缺陷,但從法律碩士教學實踐來看,許多高校并未很好的貫徹落實上述方案。在法律碩士的課程設置雙法律理論課程為主和以法律實踐課程為輔,普遍采取課堂講授的情況下,很難指望教師們能夠使學生具有較強的法律實踐操作能力。
(三) 培養方案設置不科學,課程設置不合理和培養措施的滯后性。
我國傳統法科教育基本上采用大陸法系教育模式,只注重對成文法系統理論的學習,在課程設置方面主要表現為:法學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比例嚴重失調,忽視法律職業道德、法律文書寫作、法律研究方法等職業能力的訓練。大部分法學院沒有突出專業能力訓練,對社會調查、法庭實地觀摩和模擬法庭教學等活動也不夠重視。[2]
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規定,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職業性學位,主要培養面向立法、司法、律師、公證、審判、檢察、監察及經濟管理、金融、行政執法與監督等部門、行業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與管理人才。所以,法律碩士專業課程應當與本科專業相結合。但對于絕大多數高校而言,并未重視學生本科專業,對于學生本人,亦基本上放棄了以前本科自己所學的專業,更不要說把之與法學課程結合起來。相比于法學碩士而言,既失去寬口徑、復合型、外向性的知識優勢,又沒有法學專業上的優勢。
二、法律碩士研究生實踐能力重要性
實踐能力并不等于法律實務能力,實踐能力它更為廣泛,廣義上的實踐能力包括兩方面。一是非法律的實踐能力,如學習能力、面試能力、交際能力、興趣特長等;二是法律實務能力,即在法律實務部門工作時應該具備的技巧。如法律文書寫作能力、辯論技巧能力等。法律碩士除了非法律實踐能力需要鍛煉外,更需要培養專業性的法律實務能力。
(一) 法律碩士專業背景及實務要求決定了研究生實踐能力的重要性
我國的法律碩士旨在培養高層次的實踐型與復合型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因此相對于法學碩士而言,法律碩士教育更應該注重的實踐能力的培養。作為非法學專業的法律碩士生,其本科階段極少甚至沒有接觸過法律,更不要說公、法、檢等實際的法律部門的實務工作機會。法律實務能力的鍛煉,基本上成為空白狀態。
(二) 法律碩士培養模式兩年制決定實踐能力在培養時間上的迫切性
法律碩士培養模式改為2年制后,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培養模式依然堅持3年制,其亦是因為非法學專業學生在2年的學習中,很難對法律實務工作有系統的掌握,難以達到高層次法律實踐型專門人才培養目標。就是3年的學習生涯亦顯不足,更何論2年?對于采取2年培養模式的高校而言,一般都必須在1年內修滿所有課程,再留1年準備畢業論文,期間還有各種考試。這種形勢下,法律碩士生更需要把握每次彌足珍貴的實踐鍛煉機會。
(三)社會就業競爭壓力決定了學生實踐能力培養的重要性
就業競爭壓力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普遍大學生必須面對的一種壓力。這種壓力來源于所有工作單位都注重那種學習能力強,而各方面都突出的學生。很多單位優先考慮學生會干部,就是因為學生會干部相對比其他學生有更多的實踐鍛煉的機會。在擇業上,那些實踐能力強的學生,如口才好、懂面試等,他們都能更快的適應社會競爭的壓力,也更容易找到合適的工作。二是作為法律工作者必須面對的壓力。法律是神圣的,它要求每個學法律的人都能很好地駕馭它。法律又是公正公平的,每個法律工作者只有真正掌握了較為專業的法律知識,才能實現它的公正公平,法律知識的掌握并不是單純的背誦幾條法條法規那么簡單,它必須通過實際案例、實務工作的鍛煉,才能真正融會貫通。所以它比其他專業更加需要重視實踐能力,即法律實務能力。所以,很多已走上工作崗位的法律工作者,都建議學法律的學生,在畢業后,要做好吃苦的準備,長時間地加強自己的專業知識,重視法律實務能力的培養,才會有機會獲得更好的工作機會。
三、如何培養法律碩士實踐能力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要求培養單位應當加強教學與科研、法律實務部門的聯系與交流,聘請法律實務部門的專家參與研究生的教學及培養工作,以便彌補學院派法學教育在法律實踐方面的缺陷,但從法律碩士教學實踐來看,許多高校并未很好的貫徹落實上述方案。尤其在經濟比較落后的地方,專家型的法律職業者本來就比較少,學校所能利用的資源無法滿足法律碩士培養的需要。要提高法律碩士生實踐能力,應該從法律碩士教育制度改革及增強學生自主實踐能力兩方面著手。
(一)學校應加強實踐課程的設置,聘用實務部門的資深法律專家授課,注重法律實務部門的實習。
法學教學以實用為目標,實踐中應加大實踐課程的開設。美國的“法律診所”教育對我們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學生通過學校設立法律診所課程以法律助手或志愿者的身份處理一些法律務。法學院應改變單調的課堂理論教學模式,加大案例教學比例,培養學生的表達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可聘請校外實務專家擔任教師或經常為學生開辦一些實務型講座,豐富課堂教學的內容。充分利用課校外教學環境,開展模擬法庭、現場旁聽審判、專業實習和法律咨詢等,讓學生親歷法律實踐第一線,提高他們的應變能力。
學院應重視組織學生加法律實習,為學生提供法律實踐的機會,并對學生實習進行嚴格考核。大多數學生由于沒有機會和公、法、檢等法律實務部門打交道,要想自己找到實習單位,其困難程度可想而知。在我國,相關司法行政部門或法學院校可以設立一些律援助機構,符合一定條件的學生可以在該類機構中參與真正的法律案件。
(二)學生自主加強實踐能力的鍛煉
1.職業生涯規劃與課程選擇結合
北京大學法學專業學生非常注重職業生涯的規劃,往往在入學的第一年就有了對自己人生的明確規劃,所以他們在今后課程的選擇上針對性非常強。而這種對人生明確的規劃并非來源于學院規章或老師教導,而是一種潛移默化的學生之間的相互影響。但對于大多數院校學生來說,往往忽視這一點的重要性。特別是偏遠地區院校,其教學資源不足,擇業機會少的形勢之下,學生盡管選擇了法律專業,但還是對未來職業選擇帶有迷茫性。一旦自己職業生涯缺乏定位,對于課程的選擇就會帶有盲目性,實踐能力的鍛煉更容易成為空談。
2.本科課程與法律課程相結合
我國法律碩士相對于法學碩士而言,其優勢就在于掌握了法律以外的專業學科知識,更能適用市場經濟時期對這種復合型人才的需求。但在實踐中,大多數非法學專業學生一旦考上法律碩士,基本上放棄本科階段所學的專業,即使學校鼓勵學生可夸專業選修課程,依然是把精力放在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甚至英語上。鮮有人會拿起以前的專業書籍,更不要說把本科專業課程與法律結合起來學習。但在法律實務中,很多職位的確需要這種帶有專業背景的法律碩士生。如此一來,法律碩士生往往失去了專業背景的優勢。所以,學生在選修課程中,應當選擇一些本科專業與法律聯系緊密的課程,通過進一步學習,培養這種如何把本科課程知識運用帶法律實務中的學習能力。
3.社會實踐活動與法律實踐活動相結合
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組織,是較為優秀研究生代表組成的團隊,起著帶頭、組織、引導等作用,其活動范圍廣泛,既有專業性知識的活動,如學術研討會,也包括如校運動會之類校園文化等實踐活動。根本的目的是使學生實踐能力得到提高,為今后的就業打下良好的基礎。但對于很多高校而言,研究生會工作往往把精力集中于校園文化的活動之上,形成一個只在校園內活動的圈子,忽視了專業性的活動和對外交流的實踐活動,致使學生眼界不開闊、自信心不夠,一旦踏入社會,就自我認為失去與外界競爭的優勢。法學院學生在聯系實習時,由于缺乏對外的交流,很難得到實習單位認可,一旦學校沒有統一安排,容易失去實習的機會。或者有學生以自身條件而得以進入法律實務部門實習,也難以把這種資源帶回學校。研究生會應該轉變這種傳統的工作模式,把重點轉移到對外交流之上,注重法律實踐活動,如模擬法庭的自我組織,校級、市級甚至全國性的辯論賽等活動。通過各種交流加強與公、法、檢等法律實務部門的長期聯系與合作,系統地掌握這種資源,使自身的實踐能力得到提高與實務部門認可的同時,也能使每一屆的學生受益。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