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資產證券化論文

時間:2023-03-22 17: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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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證券化論文

第1篇

證券化(Securitization)是國外十分重要的金融業務,涉及住房貸款、企業應受賬款、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和不良資產處置等許多方面。其中,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最早發展也是最為發達的一種。隨著住房體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業務的發展,在我國開展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呼聲也日益高漲,有關金融機構更是躍躍欲試。據報道,建設銀行已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準備開始試點工作。但資產證券化畢竟是金融創新的結果,在我國并無此傳統,借鑒和移植國外的做法并加以本土化或許是一條捷徑,然前提是我們必須了解借鑒移植對象的實質和其存在的環境。否則,極有可能導致“南橘北枳”的結果。就目前國際金融界而言,有兩種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流派:一是美國為代表的資產出售模式;一是德國為代表的資產抵押模式。美國是資產證券化最為發達國家,許多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化模式都以美國為樣板。本文擬對美國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規制予以考察,以期對我國未來的證券化制度有所裨益。

一、美國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和主要形式

在美國人看來,當貸款人已經“創制”了一筆貸款,也就是說,將貸款金額交付給借款人并進行了抵押登記后,這筆貸款對貸款人來講是一筆財產,是一種要求將來給付的權利[1]。自然它也可以像其它財產一樣轉讓給投資人。這樣的交易可以使資金流向那些需要貸款的人和地區。這是美國資產證券化的動因。美國住房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思路是:(1)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向希望買房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同時借款人須以其所購房產為抵押物抵押給貸款人。(2)貸款人根據其融資需要,對信貸資產清理估算,將擬證券化資產與其它信貸資產分離,形式資產組合(assetpool)經評估后“真實出售”(Truesale)給特設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該資產組合與原所有人“破產隔離”(BankruptcyRemoteness),成為發行證券的基礎。貸款人成為發起人。(3)特設機構將所購得的若干資產組合分門別類整合成證券化資產,再行評估和信用增級(CreditEnhancement)。(4)特設機構與投資銀行簽定證券承銷合同,公開發行證券。所募資金扣除各項服務費后作為對價支付給原貸款人,原貸款人也成為服務商,負責收取到期貸款本金和利息交付給受托人。(5)特設機構與信托機構簽訂委托合同,由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管理證券化資產,監督服務商,并向投資人定期支付收益。(6)所發證券在市場公開交易。隨著金融業務的創新特別是衍生工具的使用,產生了許多資產證券化形式,但基本上分為兩大類:一是傳遞證券(Pass—ThroughSecurities)。即特設機構發行的證券,每份按比例代表整個證券化資產不可分割的權益,投資者擁有證券化資產直接的所有權,原貸款人的財產所有權經特設機構“傳遞”給投資者。美國資產證券化早期發行的“抵押貸款傳遞證券”(MortgagePass—ThroughSecurities,MPT)即是典型。另一類是抵押債券。與前者相比,特設機構以債券形式發行證券,發行人是債務人,投資者是債權人,證券化資產作為擔保交由受托人保管。在美國很有市場的抵押貸款支持債券(Mortgage—BackedBonds,MBB)、抵押貸款轉付證券(MortgagePay—ThroughBonds,MPTB)和抵押擔保證券(CollateralizedMortgageObligate,CMO)即屬之??傊绹馁Y產證券化是個相當復雜和系統化的制度機制,涉及借款人、貸款人、特設機構、信托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評估機構、投資者等眾多主體,而如此復雜的系統化機制制度目的只有一個:保護投資者利益。

二、以投資者保護為核心的法律規制

如上所述,資產證券化核心是投資者的保護,因為證券化過程中的收益和風險最終由投資者承擔,所以,證券化涉及的一系列法律規制均圍繞保護投資收益和降低投資風險而展開。對投資者而言,投資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利率的變化。當市場利率高于息票利率(注:息票利率是受托人按期支付給投資者的票面利率,一般由貸款組合中最低的貸款利率減去服務費、保險費后得出。息票利率可以是固定的,如MBB,可以是按期限不同分為多級別的,如CMO。)時,證券價格下跌,投資者勢必拋售證券,拋售的結果又使價格進一步下跌。二是借款人的違約風險。借款人可能因失業、離婚等情況不履行或遲延履行付款義務,即使存在違約保險,仍會影響投資者的預期收益。三是提前還款風險。住房抵押貸款期限較長,隨著時間推移,借款人可能隨經濟條件改變或遷移到其他地區就業而賣掉住房,另外借款人也可能因利率變動采取再融資手段,這些情況均會導致借款人將未償貸款余額提前償還,從而影響證券現金流。四是服務商支付遲延。支付遲延指借款人支付抵押貸款款項時起至服務商將該款項轉給投資者時止在時間上的滯后期,因為現金流即時實現是很重要問題,支付遲延顯然減少了投資者收益。五是其他證券化過程的參與者——信用增級機構、評估機構、信托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風險。針對上述可能出現的投資風險,美國資產證券化在物權、合同、破產、證券、信托諸方面進行了有效的法律規制。

(一)物權法上的規制。

1.抵押貸款的設立及轉讓。

受英國票據概念的影響,美國傳統上在一筆抵押貸款中存在兩各法律文件——期票和抵押單據[2],或相當于抵押單據的文件,分別代表債務求償權和不動產擔保物權。期票表明借貸關系存在并保證到期還款,類似于借貸合同。抵押單據是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的以所購住房為抵押物的擔保合同,類似于抵押擔保合同。期票一般應明確以下事項的條款:利息率、償還期限、到期日、違約通知、違約發生時借貸雙方享有的權利、延期還款的費用、提前還款的費用等。如果是分期償還貸款,還應當加上“加速還款條款”和“立即還款條款”。所謂“加速還款條款”是指在分期付款過程中,如有一期不能按期償付,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立即還款條款”則賦予貸款人在抵押物被出售時要求獲得全部清償的權利。期票是每一筆貸款都必須具備的,是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時的依據。相對而言,抵押單據并非必需,性質上屬于期票的附屬,如果貸款人認為借款人現在及貸款期間都有足夠財力償還貸款,則不必簽訂抵押單據。但在實踐中,由于貸款人對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因個體特征變化帶來的還款不確定很難把握,一般都有抵押擔保。

抵押單據是英美法中傳統的不動產擔保形式,因其“抵押”與我國傳統法意義上的“抵押”含義不盡相同,今多直譯為“按揭”(Mortgage)。按揭起源于英國古老的土地制度,由于歷史原因,英美法上的按揭又有普通法上的按揭和衡平法上的按揭之分。但一般而言,按揭都要求債務人(借貸關系中借款人)轉移抵押物的所有權,可轉移也可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同時,賦予債務人的贖回權,一旦債務人違約則取消贖回權,債權人收回抵押物或將抵押物拍賣償債[3]??偟膩碚f,按揭制度的核心是通過強調特定財產(抵押物)權利轉移來保障債權實現,同時賦予債務人以贖回權,以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權利平衡。在美國大多數州規定,作為不動產擔保的抵押單據必須具備以下條款:(1)有明確的抵押貸款當事人;(2)對抵押物作恰當描述;(3)抵押人(借款人)轉移抵押物所有權和占有抵押物;(4)抵押人的贖回權及其取消;(5)配偶繼承另一方財產權利的規定;(6)其他需要明確的條款。當然,期票中約定的條款也可在抵押票據中重述或使之具體化。除了上述必備條款之外,借貸雙方往往要就以下問題進行約定:一是抵押時稅款、評估費及雜費等較抵押有優先權的款項支付問題;二是每月繳納的不動產稅、火災險費、意外險費和抵押貸款保險費的支付問題;三是要求抵押人在使用已抵押房產時不得損害和濫用[4]。這些約定目的在于防范因抵押人不交納上述稅費而使抵押物被拍賣,從而影響貸款人利益。再者,法律規定抵押單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因為抵押單據含有權益轉讓內容,需要進行登記。此外,法律還明確了抵押物的范圍,住房及土地、地役權和依附于房地產上的固定裝置,以及合同生效后獲得的成為房地產一部分的財產,均屬于抵押物的范疇[4]。

按揭生效后,常會出現抵押物被轉賣的情況,如何在抵押物被轉售時保護貸款人利益是物權法的另一個重點。實踐中抵押物被轉售或以其他形式轉讓時有三種作法:一是借款人用售房所得提前還清貸款;二是受讓人和出賣人(原借款人)簽訂合同,受讓人支付房價后出賣人未償付貸款,則出賣人繼續承擔還款義務。一旦出賣人違約,貸款人將行使按揭權拍賣或收回房產。這種作法對受讓人極為不利,有經驗的買家均不會接受;三是在房產轉讓時,買賣雙方約定貸款仍依附于該房產上,由買方繼續承擔還款義務[2]。雖然這一約定是針對買賣雙方的,但涉及貸款人的重大利益,貸款人對交易成就與否往往產生極大作用。如果貸款人認為受讓人資信較差,則常起用“立即還款條款”阻止交易。反之,貸款人同意受讓人支付剩余款項時,也會與受讓人簽訂還款合同,由受讓人承擔還款的個人責任。

2.不動產登記與登記缺陷的補救。

眾所周知,不動產登記是確定不動產權屬和不動產交易安全的基礎。在美國,不動產登記被作為檔案記錄下來,登記范圍幾乎涵蓋了一切與房地產權益有關的文件,包括期票、抵押單據、抵押轉讓協議、房地產留置證明、長期租賃合同、地役權證明、限制性契約及買賣特權證明等[7]。該登記記錄向公眾開放,任何人均可方便地查閱。登記本身屬于檔案記錄,“記錄本身不會創造并不存在的權利,它只是提醒人們某抵押貸款關系的存在及其影響”[4]。然登記記錄為評價和確定房地產權益各方所要求的權益提供了一個公開的評價體制,是解決各方爭議優先權的權威標準。因而,記錄本身實際上具有表面的證據力和公信力,未查看記錄或未及時登記都可能給權利人造成損害??梢哉f,登記目的在于建立房地產確權體系,沒有對房地產現狀確定登記記錄,任何人對房地產的法定權利都不能被創制和轉移。為保障登記的證據力和公信力,登記記錄應當是完整無缺的,且必須公開透明,特別要方便經濟,這樣才能被廣泛接受和很好利用。本著這一宗旨,美國通常在縣一級設立檔案局(少數州設在鎮里),負責本地區的房地產登記工作。但隨著二級抵押市場的發展,市場參與主體需要了解資產組合中每一筆貸款相對應房地產的真實現狀,這種分而治之的登記體制顯然不能滿足需要。1997年,抵押貸款二級市場參與者創建了抵押電子記錄系統(MERS),作為“賬簿記錄”清潔中心,每筆錄入其中的貸款和附隨權利的轉讓都被記錄下來,從而有力地保證了權利人的權利[2]。

3.關于法定優先權問題。

在美國涉及不動產法定優先權的問題有兩個:稅款優先權和建筑工程優先權。其一,繳納財產稅是抵押人(借款人)義務,應繳稅款對抵押物享有征稅留置權,該權利為最高優先權。納稅人拖欠稅款,征稅機關往往將該房地產拍賣或出賣征稅留置權,如此勢必影響貸款人利益。為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抵押單據中一般要附設如下約定:一旦出現抵押人拖欠稅款情況,則由貸款人繳納未及時繳付的稅款,同時將這些稅款計入貸款總額,由抵押人將來償付。當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貸款人將稅款計入未償債務,由拍賣該房地產的中標者一并償付。其二,建筑工程優先權也是法定優先權,指承包商、工人、材料供應商在未收到應得款項時,有權留置其為之投入勞力或材料的房地產。為收回欠款,他們可以取消房地產贖回權,通過法律程序將其拍賣,以拍賣所得抵償欠款。建筑工程優先權也屬于應登記范疇,但這種登記往往是“事后”記錄,因為材料供應時間和完工時間帶有一定不確定性,不能立即在記錄中顯示出來,各州法律通常給予承包商、工人、供應商一段申請期(一般為60天),使他們在完工或材料運到后能夠申請登記,登記后其權利才能在記錄上顯現出來[4]。因而,對于新建或改建房地產來說,買主(借款人)和貸款人無法在申請期內確定該房地產是否負載建筑工程優先權。為防萬一,這類房地產的買主和貸款人應要求賣主出具保證書,確保工程完工時對承包商、工人、材料供應商應付款項全部付清。這樣,即使出現建筑工程優先權,也由賣主承擔責任,不涉及已抵押的房地產。

(二)合同法和破產法上的規制。

資產證券化是通過一系列合同來安排和建構其法律體系的,涉及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證券化資產轉讓合同、服務合同、信托合同、信用增級合同、證券發行合同、證券交易合同等。由于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主要涉及物權法問題(前已分析),服務合同和信托合同主要涉及信托法問題,信用增級、證券發行及交易主要由證券法進行規制,故在此不作詳解,本處所謂之合同法的規制僅指證券化資產轉讓的相關規定及作法。

證券化資產的轉讓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環節,銀行信貸資產只有通過轉讓才能將該資產獨立出來成為證券化資產。資產轉讓必須是“真實出售”?!罢鎸嵆鍪邸笔怯⒚婪ㄌ赜懈拍?,核心意思是指已出售的資產在出賣人破產時,債權人不能對該財產進行追索,以達“破產隔離”目的。在美國破產制度對擔保債權人的保護并不完善,擔保財產仍屬于債務人的總資產,在債務人破產時,該財產作為破產財產的一部分,受到自動凍結等因素的影響。而證券化的基礎是獨立的證券化資產,證券的發行、信用增級、投資者的收益均建立在此基礎之上,因而,如何隔離出賣人的破產風險,設立一套風險隔離機制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而風險隔離機制的兩項基本制度就是“破產隔離”和建立特設機構SPV。“破產隔離”是證券化交易的特征之一,也是交易是否成功的主要因素之一。它要求出賣人破產清算時,證券化資產不能作為清算財產,其產生的收入現金仍按證券化流程支付給投資者,達到保護投資者利益之目的。這一點類似于大陸法系的“別除權”。通過“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使證券化資產與原所有人及其信用分離,構成發行證券之基礎財產,成為投資者收益的源泉和信用增級的基礎,因而,在證券化流程中,真實出售極為重要。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1983年制定的會計標準,真實出售須滿足三個條件:(1)轉讓人必須放棄對未來經濟利益的控制;(2)轉讓人因轉讓資產協議中有追索權條款而可能承擔的負債是能夠合理估計的;(3)除非通過轉讓資產協議中的追索權條款,受讓人不能將已售資產退還給轉讓人,否則,轉讓人只能將其視為貸款[5]。由于此規定比較模糊,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經常引起爭議,1997年,該委員會了新的資產出售標準,即《FAS125》。依新規定,如果出售方通過轉讓獲得了收益權益之外的對價,就意味著出售方將資產的控制權轉移給了受讓方,這項交易將作為“真實出售”處理。依據新的會計準則,轉讓方轉移資產控制權必須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1)將被轉讓的資產與被轉讓方隔離——推定即使在轉讓方破產或清算時,轉讓方和其債權人也不能追及已出讓的資產;(2)資產受讓方享有將該資產出質或再轉讓的權利,并不受任何限制;或者資產受讓方是合格的特設機構SPV的時候,其收益權益的持有者享有將該資產出質或再轉讓的權利,并不受限制條件的約束;(3)資產出售方沒有通過以下方式保留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第一,簽訂回購協議,約定資產出售方有權或有義務在到期之前回購該資產;第二,簽訂回購協議,約定資產出售方在尚未取得轉讓資產情況下將未來轉讓的資產收回購[6]。新規定著眼于資產控制權,而不是象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傊痪湓挘D讓人真正轉讓了該資產的所有者權益和相關控制權才能被認定為“真實出售”。

“真實出售”還必須具備法定的對抗要件。如果不具備對抗要件,在轉讓人破產場合,破產清算人可以否認該項財產轉讓的法律效力(聯邦破產法544)。關于財產轉讓的法定要件,依美國統一商法典(UCC)和各州關于抵押設定的規定,以契據的占有和相關合同及轉讓人通過轉讓資產以獲取融資的融資報告的登記為對抗要件。

證券化資產轉讓勢必涉及原借款人(債務人)的通知和抗辯問題。依UCC規定,資產轉讓合同若具備對抗債務人效力,必須通知債務人。一般而言,債務人受領通知后,其向原債權人(貸款人)的履行義務轉由受讓人接受,同樣,向原債權人主張的抗辯事由,如抵銷,也可向受讓人主張。否則,不能對抗債務人的抗辯事由。對于前者,因債權人在證券化過程中往往兼任服務商,因而,即使不進行通知,亦不產生問題。而于后者而言,不通知則不能對抗債務人的抗辯事由。但在證券化實務上向多數債務人個別送達通知是非常困難的,實踐中一般不通知債務人。為解決這一問題,轉讓雙方多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的抗辯事由不得向受讓人主張。另外,在確定資產讓與價格時,充分考慮履約不能風險的程度,通過信用補充措施,減少風險。

(三)關于特設機構SPV的法律規制。

設立特設機構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金融資產證券化。從這點來說,特設機構實為特殊法律實體。在美國,特設機構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信托、公司、合伙三類。它們既有由民間設立的,也有由政府設立的。其中,三大政府機構——GNMA(Government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FNMA(Federal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FHLMC(FederalHomeLoanMortgageCorporation)參與的金融資產證券化對抵押流通市場的形成和發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特設機構的職能有兩個:一是“破產隔離”,使證券化資產與原所有人信用分離,獨立成為發行證券的基礎。二是稅法上考慮,避免雙重征稅,降低證券化的籌資成本[7]。因為美國聯邦稅制上有所謂的“名義所得人原則”,資產和事業發生的收益的歸屬主體,不過為單純的名義主體,并不享受該收益,名義主體以外的人作為實質的所有者享受該收益,則實質所有者作為納稅主體,而名義主體免于征稅。要真正實現特設機構的職能,昭示其獨立性,特別是昭示其不為融資者(證券化資產轉讓人)所控制,特設機構的設立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特設機構無論采何種形式,其實體必須與證券化發起人分離,其股份或控制權最好由發起人之外的第三方持有。SPV應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設立自己的董事會和訂立章程。SPV以自己的名稱從事業務,有自己的辦公場所,有自己的獨立的管理人員,保有自己獨立的賬冊、銀行賬戶、和財務報表。且董事會應設有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至少四分之一),董事會須定期舉行會議,有完整的會議記錄等。

第二,通過訂立章程、契約等,明確特設機構的經營范圍,規范其業務活動。其主要表現為:(1)業務范圍限定于證券化資產的購入和以購入的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2)不負擔證券發行之外的其他債務;(3)禁止與其他實體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后同樣可以破產隔離;(4)不能用其財產為沒有參加結構性融資的其他人提供擔保。

第三,在SPV的結構設計中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其自愿申請破產(注:自愿申請破產指破產申請是由債務人主動提出的。美國破產法的宗旨之一是保護債務人,在美國有95%以上破產申請由債務人提出。參見彭冰《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解釋》,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第102頁。)。自愿破產或同意破產申請,必須獲得董事會和全體股東的一致同意。沒有獨立董事的同意,不能提出破產清算申請或其他引起破產程序的申請。

(四)證券發行中的額度規制。

在傳遞證券中,投資者購買的標的是證券化資產的所有權,收益和風險均來自于所購標的,實為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因為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在證券有效期內是不可能固定的,則投資者的收益也難以固定。為了減輕投資者的顧慮,這類證券化資產由經過保險的抵押貸款組成,發行人也往往提供及時還款保證。正因為如此,該類證券發行不進行超額擔保。然對于抵押貸款支持證券而言,類似于公司債券,以固定利率發行,且有明顯期限,其信用與發行人有直接關系,故與傳遞證券不同,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常采用“超額擔?!狈绞桨l行。所謂“超額擔保”是指證券化資產的應受賬款的價值高于擬發行債券的價值。這種“超額擔?!睙o比例限制,從歷史記錄來看,證券票面價值與擔保價值比例約為125%—240%[4]。但有政府債券和其他機構債券作擔保的話,如轉付證券,超額擔保比例不必像抵押貸款支持債券那樣高。此外,為保證投資者的利益,一旦證券化資產的市值因市場環境變化降低到超額擔保水平之下,發行人還必須補充等量的資產給證券化資產。否則,受托人有權出售受托的抵押品(原借款人抵押的房屋),以保全投資人利益。

(五)信托法上的規制。

信托是英美法體系中古老的制度。資產證券化流程設計中的信托制度是資產證券化重要法律依據之一。所謂信托是指基于信托關系,由委托人將財產權轉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的制度。信托關系有三方當事人:將財產委托他人管理者,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對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者,為受托人;享受信托財產利益者為收益人。在信托關系中,信托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與收益權相分離,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財產所有權移轉于受托人,受托人因此而享有信托財產名義或法律上的所有權,可以對信托財產占有、使用和處分。美國的資產證券化很好地運用了這一古老的制度。特設機構與信托機構簽訂以投資者為受益人的信托契約,作為委托人將證券化資產交由信托機構管理,信托機構成為受托人,依照契約接受服務商傳遞的收益,對證券化資產進行經營管理,監督服務商并按期將收益分派給投資者。美國的資產證券化雖有不同的形式,但都離不開信托。這是因為:

首先,投資人眾多,并且證券具有流通性,投資者人數和身份難以固定,顯然投資人難以親自進行具體的業務活動;加上投資者目的是獲取收益,其關注的焦點是收益的豐歉與證券價格的波動,而對投資過程及具體業務并不熱衷,“搭便車”現象普遍存在,在這種情況下,信托中的委托理財功能恰好能夠滿足投資者需要。

其次,投資者購買證券后,原始債務人(住房借貸合同的借款人,證券發行后被稱為原始債務人)違約或提前還款等一系列風險勢必影響投資收益,但掌握這些信息的是原始權益人(住房借貸合同的貸款人,證券發行后被稱為原始債權人、服務商),原始權益人與投資者處于信息不對稱狀態,原始權益人可能利用其優越地位損害投資者利益,對此,必須有一個機構對原始權益人的活動進行監督,通過審查其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檢查其財務或其它與證券投資有關的業務以保障投資者權利。而信托制度中受托人的設置正是這一角色的最佳選擇。

再次,證券化資產組合中原始債務人是一個人數眾多的群體,證券化資產是由借貸合同收益權組合而成的,這些合同絕不可能同時簽訂及同期履行,故而這些借貸合同的本金及利息的償付每天都在發生。這些本金及利息不可能每天都支付給投資者,而是定期支付,這樣,也需要一個機構對這些每天都要收到的收益進行管理和經營,信托制度中的受托人的功能恰好能夠滿足這一需要。綜上所述,信托制度的引入解決了證券化的一系列難點問題,信托也成為資產證券化的重要的法律基石。

(六)有關“法律規制”的說明。

必須說明的是,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創新工具,從其產生和發展來看,更多的是利用現有法律進行市場化運作的結果,是“自生自發秩序”(哈耶克語),并非人們刻意設計的外在規則的建構(注: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社會秩序(institution)的建立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經由自生自發的路徑生發與演進而來,一種是經由人們刻意地整體設計與建構出來。而法律制度則是社會秩序所依之為據的規則系統的主體?!敖嫛币辉~指對規則的刻意設計。參見韋森《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導論》,上海三聯書店出版;德柯武剛、史漫飛著《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和公共政策》,商務印書館出版。)。如從上述證券化的調節內容分析可知,契約自由約定內容占據相當分量,不僅各類合同,甚至破產隔離都是約定的結果。從大陸法的角度看,這些調節內容很難作為“標準”的法律規制,而在英美法則極為平常,因為英美法有這樣的法律傳統:法律不是作為規則體而是作為一個過程和一種事業,在這種過程中,規則只有在制度、程序、價值和思想方式的具體關系中才有意義[8]。這是理解美國資產證券化法律規制的一把鑰匙。另外,還必須指出,本文涉及的證券化法律規制并非復雜的證券化法律制度的全部,有些證券化必不可少的法律調節,如資產評估、信用增級,因無特別內容,鑒于篇幅有限,不再贅述。

三、美國資產證券化對我國證券化的啟示

第一,美國的資產證券化是高度市場化的產物。大量的不同期限按揭貸款在一級市場存在是證券化的基礎,自由便利的交易市場是證券化的前提,高度開放的投資市場是證券化的動因,各類中介機構則是證券化必不可少的劑。這一切都在一個高度市場化的環境下有機的結合起來。投資者、作為原始債務人的借款人、作為原始債權人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特設機構SPV、信托機構、信用增級機構及其他中介機構在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的指引下,各自在證券化運作機制中發揮不同的作用。目前,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時期,從大的方面講,一些基本的市場制度,如產權制度、信用制度、市場準入和淘汰等制度尚在形成之中,市場環境并不寬松。從證券化涉及的具體要素而言,貸款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應當是經營獨立、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的參與者,它有權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及根據市場變化調整利率,有權決定出售自己的債權資產。而在我國金融改革剛剛起步,銀行還不是真正市場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專業銀行商業化及利率的市場化未完全實現。其次,資產證券化需要發達的證券市場,而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證券市場功能扭曲,交易渠道狹窄。在“證券市場要為國企改革服務”指引下,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被嚴重扭曲,證券市場以發行國企股票為主,其他證券的發行顯得無足輕重,且以深圳和上海兩個證券交易所為主戰場,其他交易渠道,如場外交易受到嚴格限制,這無異對信貸資產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設置了障礙。再次,中介機構的缺位和失信也是我國開展證券化的一大障礙。在成熟的證券市場,投資者的投資主要依賴證券評級機構對證券級別的評判和信息披露情況,而我國至今尚未有信譽度高的評級機構。其他中介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造假的消息不時傳來,已嚴重影響中介組織的信譽。這對證券化市場環境的營造極為不利。還有,從單純技術層面來說,證券化資產的評估標準如何界定?會計和稅收如何處理?凡此種種,說明大規模證券化在我國的條件尚不成熟,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第二,單純從法律角度看,美國資產證券化給我們的啟示如下:一是證券化的法律規制應當具有既明確具體簡便又靈活自由的特征。所謂明確具體簡便指證券化相關法律涉及的主體、客體、權利義務關系等雖然復雜但不混亂,一切均按照以投資者保護為核心的理念有效地發揮作用,這一點在物權和破產的法律規制中表現尤為突出。所謂靈活自由指證券化的很多具體操作內容是以當事人約定形式體現的,法律并不予以條文化,這又充分照顧了商事活動簡便性和敏捷性要求。這些特征是我們未來進行證券化立法時應當認真汲取的。二是證券化法律并非是一種全新規則的建構,而是依托現有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進行的業務創新,本身并不對現有的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進行改變,這或許與英美法“遵循先例”的傳統有關。三是證券化法律是復雜的法律制度組合。從以上分析可知,證券化法律涉及物權、契約、信托、破產、證券、公司及合伙等諸多方面,其有機組合共同構成證券化法律體系。因而,證券化法律體系的建造,實際是對涉及證券化的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的闡釋和應,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的完善才是證券化法律建造的核心。四是證券化的運作思路和模式選擇體現了鮮明的法律傳統及其法理基礎。如按揭中的期票和抵押單據,特設機構SPV的設立,“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都帶有極強的英美法特色,均以英美法相應的法理為依據。

第三,既然證券化法律體系的構建實為所涉具體法律制度的構建,則證券化法律的重心是對現行法律的完善。比較而言,我國現行的與證券化相關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權法至今未出臺,住房制度改革正在進行中,房地產登記政出多門,破產法及證券法也無法滿足證券化需要,證券化本身特有的會計、稅收、評估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是空白,證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問題也需進一步梳理,這些都是我國資產證券化面臨的法律障礙。有鑒于此,當前證券化的任務是理順具體法律關系,加強相關問題法理研究,完善具體法律制度。

總之,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是高度市場化的產物,受產權制度、住房體制、法律制度、證券市場等軟環境因素制約,小范圍為取得經驗和探討問題的試點未嘗不可,但開展大規模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在我國目前尚不成熟。目前的工作不是急急忙忙地搞什么制度創新和專項立法,而是完善有關法律和改善相關環境,扎扎實實地進行基礎研究,夯實證券化的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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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論文摘要:在浙江省,各中小企業雖然發展狀況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各家商業銀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強烈。與此同時,很多市縣級地方政府在大力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遇到了國家的嚴厲控制,且不能發行市政債,而在一定時期內,各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基本穩定,這樣一來,各市縣級地方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強烈。筆者認為,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應該選在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這兩個領域。

一、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資產證券化是將一組缺乏流動性但其未來現金流可以預測的資產組成資產池,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償付基礎,通過風險隔離、現金流重組和信用增級等手段,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將組合資產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換成可以出售和流通的、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受益憑證的結構性融資技術和過程。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美國,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發行了世界上第一只資產支持證券——抵押貸款債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的先河。資產證券化因為其自身的獨特優勢,自產生以來獲得了迅猛地發展。目前在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的規模已經超過了國債和企業債,成為美國債券市場中規模最大的一個品種。資產證券化在美國的債券市場乃至資本市場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我國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開始于2005年,并且一開始就遵循著兩條截然不同的路徑分別發展。一條路徑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存量貸款,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4個(具體情況參見表1);另一條路徑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其主要依據為《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運作模式采用了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的收益權或債權,我國目前已經完成的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有9個(具體情況參見表2)。近來,在中國人民銀行的主導下,正在探索資產證券化的第三條路徑——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模式也采用了信托結構,證券化資產主要來源于各類企業利益、應收賬款、道路收費和公共設施的使用費等等,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非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有1個,即重慶市政資產支持證券。該項目的發起人是重慶市軌道交通總公司和重慶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計劃募集資金50億元。

二、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

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現實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浙江省直接融資的比例偏低,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潛力巨大

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規模高達2.90萬億元,貸款規模高達2.49萬億元。雖然浙江省的企業上市工作卓有成效,但是相對于如此巨大的間接融資規模,浙江省的直接融資規模仍然顯得十分弱小,僅占各種融資總規模的5%左右。此外,浙江省游離在監管范圍之外的民間資金規模估計在1萬億元左右。而資產證券化可以為浙江省的各類企業提供一種新的直接融資工具,同時為浙江省的城鄉居民提供一種新的投資渠道。因此,可以預見資產證券化在浙江省的發展潛力巨大。

(二)國外已經有相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經驗可以借鑒

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固定收益產品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如美國的固定收益產品余額已經超過了股票市場余額。而在固定收益產品中,資產證券化產品已經成為存量最大的產品類別,如美國截至2005年末資產證券化產品余額已經超過國債余額,也超過了企業債余額。德國自2000年推出證券化貸款計劃以來,已經給超過5萬個中小企業提供了170多億歐元的貸款。國外在資產證券化領域已經積累了相當成熟的經驗,可以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提供借鑒。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的實踐和探索正在穩步推進

2005年以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上獲得了突破,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模式齊頭并進、并駕齊驅,先后完成了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9個企業資產證券化項目,積累了很好的經驗,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有利于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大力推進。

(四)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框架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目前我國涉及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關于證券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財政部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等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陸續出臺,為浙江省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三、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選擇

目前,我國已經試點的資產證券化的模式有兩種:一種是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另一種是中國證監會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具體采用的是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框架下,浙江省可以選擇的資產證券化模式有且只有以上這兩種。

在浙江省,各家商業銀行的資產狀況和盈利狀況都很好,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迫切;各大型企業的資產狀況和經營狀況良好,貸款需求可以得到較好地滿足,其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不是很強烈。而各中小企業雖然發展狀況良好,但是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各家商業銀行大多不愿意提供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普遍存在,因此中小企業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很迫切、很強烈。與此同時,很多市縣級地方政府在大力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過程中,遇到了國家的嚴厲控制,且不能發行市政債,而在一定時期內,各市縣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基本穩定,這樣一來,各市縣級地方政府對資產證券化的需求也很迫切、很強烈。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浙江省資產證券化的突破口應該選在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這兩個領域。就具體模式而言,中小企業可以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托模式),也可以采用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但短期內采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更強一些。市縣級地方政府可以采用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

具體來說,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外已經相當成熟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和我國已經進行過的2個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其可行性很高。但在我國仍然很有推廣的意義,其特色在于其他已經進行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都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某些特定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而其他商業銀行尚未在中小企業信貸資產領域進行過證券化,因此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的認可和支持。而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雖然可以發揮浙江省產業集聚的特色和優勢,但是國內外沒有相關的資產證券化項目可以借鑒,同時因為中小企業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難以較好地滿足中國證監會提出的“基礎資產應當能夠產生相對穩定的現金流”的要求,因此中小企業集合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難在短期內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但可以在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再繼續探索和推進。至于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可以借鑒國內外比較成熟的市政資產證券化項目,因此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很有希望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和支持。

簡而言之,筆者認為,浙江省的資產證券化應該堅持“兩個突破口”(中小企業和市縣級地方政府)和“兩種模式”(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和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同時推進。

在以上分析的基礎上,筆者提出的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1:

筆者提出的市縣級地方政府資產證券化試點如圖2:

如圖1所示,在該試點中,浙江省內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將中小企業信貸資產信托給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其中,資產支持證券采用劃分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和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的內部信用增級與商業銀行或擔保公司等擔保機構擔保方式的外部信用增級,并且由浙江省中小企業風險補償基金認購次級資產支持證券。評級機構聘請具有評級資質的權威資信評級機構,承銷機構負責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任務。中小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由中國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中小企業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權市場發行和交易,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和監管。

第3篇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信息披露制度

一、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規則的概述

證券化交易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與交易有關的各環節的信息披露應是定期的、持續性的;充分披露;披露的內容和格式應盡量標準化,尤其是對相同產品的披露;披露應盡量公開化,易取得。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特點如下:不關注證券發行人自身信用,而側重對基礎資產和證券收益償付環節的信息披露;公募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必須取得信用評級機構的信用等級,信用等級及評級報告是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私募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能得到信息披露上的豁免,也不必取得信用評級。

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信息披露規則

國際國內在披露框架上區別不大,有關國內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的管理規定主要見人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及《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公告》。我國尚無專門立法,依賴監管部門的部門規章或其他法律文件來規范資產證券化活動。銀監會《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人行、銀監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用《試點管理辦法》)等等。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存在問題

在交易所市場層面,對于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息披露的要求規定相對籠統。例如,《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僅要求管理人、托管人應當自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托管報告。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所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報送義務。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規則。(第41條)管理人、托管人應當自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披露上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年度托管報告。(第14條)對于設立不足兩個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編制年度資產管理報告。

深圳交易所于2013年4月23日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中亦只規定了管理人、托管人應當履行定期報告與臨時報告義務,及時、公平地披露對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但是并未闡明“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的具體內容及范圍。

在銀行間市場,現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規定受托機構應當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依法披露信托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信息披露應通過人行指定媒體進行。受托機構及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內容。受托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同時,人行于2005年6月13日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規定了“資產支持證券發起機構和接受受托機構委托為證券化提供服務的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的時間和內容等。就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人行還于2007年8月21日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公告》,要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各參與機構高度重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工作,嚴格按照相關規章的要求披露基礎資產池信息,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防范風險?!缎刨J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公告》還要求《發行說明書》必須披露投資者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期限內查閱基礎資產池全部具體信息的途徑和方法等。可見,銀行間市場對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對完善,但交易所市場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待詳細制定。

三、域外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規制

美國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規制:

第一,1933年美國《證券法》。確立了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效的信息披露監管成為美國證券業繁榮發展的功臣。后來,資產證券化誕生,為鼓勵金融創新和金融自由化,美國金融監管部門對資產證券化實行“注冊制”,[1]部分產品能獲得注冊登記豁免。這實際上是讓資產證券化產品排除適用“完全信息披露”要求。1982年SEC又頒布了D條例,擴大了資產證券化私募機制的豁免范圍。

但《1933年證券法》同時也規定了登記豁免制度。[2]第3條(a)款(2)-(8)項規定了豁免登記的證券種類,對于這些種類的證券,不管誰是交易當事人或以何種方式進行交易,證券都可以免予登記。

第二,SEC在1990年通過了144A規則。[3]該規則明確了“合格機構”的地位,規定發行人或交易商以外的人依據該規則發行或出售證券視為沒有參與發售,因而不屬于承銷商;交易商依據該規則發行和出售證券應視為不是發售參與者,不屬于承銷商,該等證券不應被視為公開發行。這項被稱為“美國私募發行市場自由化表現的規則”對于資產支持證券市場來說非常重要,因為這個市場上的主要參與者都是機構投資者。

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分層結構簡單,信息不對稱程度低,安全性較高,在放松的監管模式下資產證券化市場并未出現大問題。此時,美國金融監管更為寬松,幾乎所有的CDO產品不必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下稱“SEC”)登記,高風險的抵押擔保債券(CMO)、信貸資產的證券化的品種擔保貸款憑證(CLO)、市場流動債券的再證券化品種擔保債券憑證(CBO)、信用違約互換(CDS)等,市場幾乎不受監管。

第三,SEC于2004年12月了《ABS和MBS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在危機爆發前,美國的監管機構開始意識到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漏洞,遂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進行了改良,SEC于2004年12月了《ABS和MBS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其中核心部分是REGULATION AB(下稱“規則AB”),規則AB共有24個條文,其中有關信息披露的條文共12條,這些條文首次專門針對ABS的信息披露作出詳細規制。

美國對ABS的信息披露要求主要體現在Regulation AB中。其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描述、交易結構及涉及的風險;資產池信息:基礎資產信息、靜態資產池、基礎資產主要義務人;交易各方信息:發起人、發行主體、服務商、受托機構、資金保管機構信用增級及特定衍生工具;信用評級;關聯交易、稅收、訴訟和仲裁以及其他額外信息;資產池表現和分配信息;服務標準和資產服務商履約情況。如果有助于理解,則以表格方式提供各類證券的信息。對于所發行證券的投資者而言,如果可能存在任何不同的風險,即需披露這種證券和風險類型及內容。

第四,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相關規制。美國的證券化法律規制改革中對信息披露規定如下[4]:第一,增強報告、披露。第二,資產支持證券陳述和擔保。自該法頒布之日起180日內,SEC將頒布規則,要求信用評級報告說明資產支持證券的陳述、擔保和執法機制與類似證券有何不同。第三,取消注冊豁免。第四,資產支持證券的注冊說明。自該法頒布之日起180日內,SEC將頒布規則,要求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審查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并披露審查性質。

第五,2010年7月21日:《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下簡稱“《Dodd-Frank法案》”)。把資產支持證券重新納入美國證券法監管框架內。《Dodd-Frank法案》廢除了《1933年證券法》對某些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注冊豁免以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對由少于300人所持有的ABS備案要求的豁免,同時授權SEC對不同的ABS類別作出不同的暫?;蚪K止的規定。

擴大了發行人對于標的資產信息的披露范圍。《Dodd-Frank法案》要求,針對各種類或各檔資產支持證券,SEC都必須頒布法律,要求資產支持證券的各個發行人公開有關擔保該證券資產的信息。在頒布這些法律時,SEC必須為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所提供的數據的規格設定一個標準,發行人至少公開其資產等級或者貸款等級的數據。

法案還要求SEC對ABS市場中的陳述和保證的使用作出規定,并要求對“承銷缺陷”“盡職調查服務”和“盡職調查分析結果”進行披露。參照美國改革的經驗,信用評級機構應當披露證券化過程中陳述與保證的情況。信用評級機還應該披露機構信用評級的歷史紀錄,使投資者能夠正確評價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信用評級的準確性。另外,SEC對第三方審慎履職的要求也值得借鑒,其中規定“第三方可以提供證券化資產的評估報告,但是必須滿足下列任何條件:第一,在報告中明確同意以專家身份提供評估意見;第二,發行人采納其評估結果。第三方的評估過程以及評估結果必須得到充分披露,發行人必須保證公眾可以獲得任何第三方的評估意見和評估結果。”[5]

美國SEC修訂了《Regulation AB》,要求放貸機構說明各個放貸機構發放的貸款的信息、提供的補償措施的性質和程度、留存的5%信用風險在放貸機構和發行人之間的分配情況,以及各個放貸機構已實現和未實現的回購交易并聲明保證回購或替換基礎資產不違反相關的資產支持證券交易要求。

四、信息披露未來趨勢――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徑

從上述美國關于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規定,筆者得到以下啟示:

(一)進一步拓寬信息披露內容

就規定比較完善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以及《信貸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池信息披露有關事項公告》均是主要從資產池角度規定信息披露的要求,缺乏對于發行主體(即SPV)以及資產證券化中相關服務機構信息披露的要求。故筆者認為必須在立法層面堅持從縱向和橫向兩方面構建信息披露體系??v向方面主要包括基礎資產的初始選擇和集合之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的轉移之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的信用增級之信息披露、基礎資產現金流收入分配之信息披露等。橫向信息披露主要圍繞著SPV而橫向展開,包括資產證券化中SPV對外委托服務之信息披露、SPV風險防范狀況之信息披露、SPV治理結構與經營狀況之信息披露等。當然上述具體的披露要求可根據基礎資產的規模與計劃管理人的類別進行特定的細化,以達到加強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和防范意識,保護投資者知情權,樹立投資信心的目標。

(二)借鑒統一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信息披露規則

資產證券化業務無論是在銀行間市場還是在交易所市場開展,均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活動,均采用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其目的均是最大化提高資產的流動性。故我們認為,鑒于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兩個市場發行的業務性質與交易本質上的一致性,其在信息披露方面亦存在共性部分,應當相互借鑒統一,如兩者的信息披露規則中均應當包括SPV以及基礎資產的相關信息

應盡快統一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結束兩者的分割狀態;資產證券化的投資主體魚須擴大;需建立一個統一的法律框架,完善資產證券化的基礎制度建設;進入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的選擇標準應該更加明確、透明,并具有更加嚴格的審核與評估機制;應規范證券化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對于進入資產池的資產質量狀況以及這些資產背后的企業信息和項目信息,應進行更加充分地披露,讓投資者有更深刻的了解。

(三)針對產品類別(如MBS,ABS等)分別制定披露標準

我國制定資產證券化相關披露標準的時候,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根據不同的產品類別分別制定披露標準,MBS、ABS、CDO、CDS、CMO、CLO、CBO等制定不同的標準,在強調注冊制的時候,不能夠開過大的豁免口子,這樣整個金融市場會有序運行,對于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是十分必要的。

(四)披露格式和方式的標準化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有部分披露信息,區分公募和私募分別制定標準,但是因為我國沒有專門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來規制,導致各種法律法規參差不齊,且沒有統一的格式和方式,筆者在最初的資產證券化披露的原則就指出:信息披露格式和方式盡量采用標準化,尤其是同類產品的信息披露,我國目前對此還不是非常重視,需要引起大家的足夠重視。

(五)加強全球合作

縱觀美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史以及歐洲各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本來起點低,加上各種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整體的發展水平比較低,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迅速,這不僅僅需要我國相關配套設施和配套法律的完善,還需要和先進國家加強全球合作。

(作者單位為華東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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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甘勇.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問題比較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

第4篇

關鍵詞:信貸業務;商業銀行;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三性”原則

貸款業務始終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激烈競爭下,必須加強安全性管理、流動性管理、盈利性管理。通過社會征信體系的建立、審查審批環節的制度建設、貸款風險預警機制的建立,可以提高信貸資產的安全性。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資本充足率的提高增強信貸資產的流動性[1]。最后通過差異化信貸定價策略、簡化放貸程序、精簡信貸人員等措施來提高貸款的盈利性,以此抵御市場新生力量的競爭,保護銀行的傳統業務——信貸業務。

一、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

(一)安全性原則。安全性原則指商業銀行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必須審慎控制風險,經得起重大風險和損失。商業銀行是特殊的金融機構,通過其信用中介的職能成為全社會最大的債權人、債務人。在信貸業務中,存在著信用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市場風險、法律風險等一系列風險[2]。因此在銀行日常業務經營管理中,安全性原則尤為重要,是商業銀行的基本目標,重點強調盡可能地避免和減少風險。因此在貸款業務過程中,貸前、貸中、貸后都必須堅持安全性原則。(二)流動性原則。在銀行負債中,存款業務是主要的資金來源,在我國,存款分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既要滿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隨時提存的需要,還需要滿足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在規定日期提現的需要。為滿足這些需要,商業銀行在日常經營中需要提存一定數量的存款準備金,滿足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防止擠兌的產生。同時為了滿足資產的流動性,銀行需貫徹信貸配給原則,審慎信貸風險,并通過一系列手段提高貸款流動性,使貸款能在銀行需要時具有及時變現的能力。(三)盈利性原則。盈利性原則指商業銀行作為一般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是銀行最終效益和經營能力的體現。其盈利性目標地實現對自身的經營管理和整個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充實銀行資本、擴大銀行經營規模、提高銀行的信譽,從而提高其綜合競爭力。衡量其盈利性程度的指標主要有盈利率、盈利資產收益率、收入盈利率等。貸款業務作為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產業務,是最主要的盈利資產,是商業銀行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的主要手段[3]。近些年,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花唄、京東白條、民營銀行等新生力量開始搶占商業銀行傳統業務,尤其是小額信貸領域。同時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使商業銀行貸款盈利能力逐漸下降,因此,其目前發展面臨雙重困境。

二、“三性”原則下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管理

(一)貸款業務與安全性原則。第一,建立社會征信體系。信用體系的健全和信用風險評估機制的確定對于商業銀行降低經營成本、降低壞賬率、發展小額信貸有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商業銀行借鑒互聯網金融的優勢[4],加強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合作,充分運用大數據分析方法,將借款人或者投資人的行為模式、消費習慣、誠信記錄等納入信用風險防范模型,做到全面、真實地反映貸款人的資信能力和償債能力,同時借鑒信用分評分模式,加快全民征信體系的建設。第二,完善審查審批環節制度建設。目前我國實行審貸分離制度,制度核心是相互制衡與自我約束,但自我約束的實現需輔以制度制衡,因此不僅需要加強對專職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素質建設培養,提高其自我約束能力,同時應輔以恰當的獎罰機制。通過績效考核制將考核人員的收入與銀行效益掛鉤,實行收付實現制,加大信貸風險責任考核力度。第三,建立貸款風險預警機制。貸款風險預警機制的建立需多方主體參與。首先,企業信貸人員要實時監控企業微觀環境、中觀環境、宏觀環境[5],充分調查企業信貸能力和管理狀況。其次,商業銀行向政府尋求幫助,在必要時借助行政力量充分分析企業的經營能力、財務狀況、償債能力等,要求企業保證經營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可靠性。再次,商業銀行要拓寬信息來源渠道,發揮銀行同業間的作用,共同防范信貸風險[5]。最后,建立動態貸款風險預警機制,實時監控數據、錄入數據,建立完善的風險等級評估,充分發揮預警機制作用。(二)貸款業務與流動性原則。流動性風險以其不確定性強、沖擊破壞力大的特點,被稱為“商業銀行最致命的風險”。因此,加強流動性管理是商業銀行經營者面臨的重要課題[6]。貸款是銀行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其缺乏流動性,貸款與存款之間存在期限不匹配的矛盾,這是貸款流動性管理的核心。第一,信貸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將原來缺乏流動性但有未來現金流的貸款通過重組轉化為可流通資本市場證券的過程。商業銀行可以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將制造業、冶煉礦業等傳統產業的非優質貸款移出資產負債表,將資金再投放于服務業、新興產業等行業,以此完善信貸結構,提高信貸整體質量,解決貸款與存款期限不匹配的矛盾,提高銀行流動性。需要注意的是,商業銀行在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不能急于通過這一金融創新工具將長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以獲得流動資金,并且利用這些資金去進行具有較大風險的投資業務,這樣容易降低銀行的流動性水平[1]。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存在信貸證券化產品單一、二級市場流動性缺乏、信息披露不規范、金融監管和相關法律不完善、風控和信用評級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因此更加需要商業銀行謹慎實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這一手段。第二,適當提高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目前,全球經濟受疫情的影響呈現下行趨勢,中小企業面臨生存困境,銀行貸款風險增加。在此特殊背景下,易發生流動性風險,商業銀行需提高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對貸款風險進行充分保障,增加一級資產、二級資產的比重。同時銀行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將會安撫社會大眾,避免疫情當下產生恐慌心理發生擠兌危機。但資本充足率提高的幅度應視商業銀行實際情況而定。大型商業銀行信譽好且有較多優質信貸資產,不易產生流動性危機,這時可提高較小幅度或不提高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流動性原則適當讓位于盈利性原則。小型商業銀行信譽較差、信貸資產質量較差,在經濟下行時更易產生流動性風險,因此應較大幅度提高對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三)貸款業務與盈利性原則。第一,差異化信貸定價策略。面對中底層客戶,可采用成本加成定價法。中底層客戶有著對利率變動敏感、小額信貸、追求快捷低成本服務的特點,因此商業銀行要結合底層客戶特點,創新金融產品,開發低利率、低貸款金額、放貸快捷、手續簡單的金融產品。這時商業銀行的重點是降低成本,即需從放貸各個環節入手控制貸款成本,以期用低利率來擴大市場份額,拉攏客戶資源,與花唄、京東白條、民營銀行、P2P借貸在小額信貸領域進行競爭。同時商業銀行應加強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合作,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居民信用檔案,減少審貸放貸時間,提高服務水平。面對上層客戶,可采用客戶盈利性分析定價法,考慮與客戶的整體關系、雙邊關系,加強對大額貸款風險的審查,貫徹落實信貸配給原則。對于低質量大額的貸款,應予以拒絕。對于高質量大額貸款,商業銀行在提供貸款的同時,還應根據客戶具體需要提供更加靈活的優惠利率,進行個性化定制。商業銀行還應積極發展與客戶的雙邊關系,在存款上采用上層客戶定價法,通過提供個性化服務發展忠誠顧客,并獲得較高收益來彌補提供貸款的潛在損失。第二,簡化放貸程序、精簡信貸人員。5G技術的產生、新基建的發展、大數據技術的普及等新興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給商業銀行信貸業務帶來了轉型機會。商業銀行需充分利用這些科技、互聯網的力量簡化放貸程序,精簡信貸業務,加快推進業務線上化、數字化以及互聯網化,使人工智能逐漸替代傳統人工,智能化、科技化逐漸滲透商業銀行貸款程序各環節,這也是未來商業銀行發展的大勢所趨。信貸業務的智能化、科技化不僅能提高商業銀行的效率,給客戶帶來良好的服務體驗,更重要的是,節約商業銀行工資支出、培訓費用的同時進行科學化審貸,減少主觀因素的影響,提高信貸質量,這些都將提高信貸業務的盈利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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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斌.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及防范研究[D].山東大學碩士論文,2014.

第5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操作風險;CAPM 模型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7-0066-03

引言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全球金融市場最具活力的金融創新之一,歐美等西方發達國家最先使用這個金融創新工具進行融資,成功地改善了金融環境和促進了金融制度的發展。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際運用還處于起步階段。2005年11月,以建行建元和開元一期為試點項目的信貸資產證券化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交易,標志著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正式拉開序幕,時至今日,在將近兩年的時間里,中國資產證券化行進的腳步并非一帆風順,而是步履蹣跚、舉步維艱。究其原因:除了市場因素,不乏操作風險的影響。資產證券化結構煩瑣、操作流程復雜,要順利實施這項工作,對各參與方的協調配合、組織管理能力要求較高,存在的操作風險較多。

操作風險是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 ① 2003年,國際清算銀行(BIS)下屬的巴塞爾委員會(Basel Committee)將操作風險納入風險資本的計算和監管框架。從而金融風險被定義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三大主要風險 [1]。

目前,中國對資產證券化風險的研究還限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而隨著證券化實施項目的深入,對操作風險的研究也事在必行、迫在眉睫。本文將操作風險理論運用到中國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工作中,文章試圖從量化的角度對建行建元和開元一期的操作風險進行評估。并通過實際風險分析給予檢驗。使我們真正認識到操作風險的存在,也為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機構全面而系統分析金融風險提供一些理論依據。

一、 操作風險研究文獻綜述

從全球范圍看,盡管操作風險近些年來給不少金融機構造成了相當嚴重的損失,巴塞爾新協議也從制度化的角度對操作風險管理提出了近乎標準化的要求,但迄今為止,已經建立起有效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金融機構并不多見,操作風險的管理結構、程序、方法、工具和模型也遠遠沒有信用風險管理和市場風險管理那樣成熟。特別是定量化研究,還處在一個探索與發展的階段。

盡管操作風險的定量管理難于其他風險管理,但人類不畏困難、勇于追求的腳步一刻都不會停止。由于操作風險涉及到人的因素,以及它涵蓋了很多低概率但是損失程度大的損失事件,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操作風險一直被視為是不可度量的,或者至少是很難用數量方法度量的。但是隨著監管機構對操作風險的重視、更多成熟的統計方法和模擬計算技術的介入,以及損失事件歷史數據累積日益豐富,最近兩年出現了一些用來度量操作風險的數量模型。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提出了計算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要求的三種方法:基本指標法(Basic Indicator Approach)、標準法(Standardised Approach)和高級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后來,專家學者們也提出了一些不同于巴塞爾委員會的方法,如在險價值方法,極值理論,波動率模型,神經網絡模型,CAPM模型,信度理論、Delta-EVT模型等。但我們必須認識到這些模型的度量也不是萬能的,其效果還有待檢驗,真正成熟、準確的模型還沒有出現。按照操作風險度量的出發角度不同,有學者將這些數量模型分成兩個大類: 由上至下模型和由下至上模型 [2]。

由上至下模型(Top-down Models)是在假設對企業的內部經營狀況不甚了解,將其作為一個黑箱,對其市值、收入、成本等變量進行分析,然后計算操作風險的值。使用這種思路建立的模型包括:標準法、基本指標法、CAPM 模型、波動率模型;由下至上模型(Bottom-up Models)是在對企業各個業務部門的經營狀況及各種操作風險的損失事件有了深入的研究之后,然后分別考慮各個部門的操作風險,最終將其加總作為整個企業的操作風險。按照這種思路建立的度量模型包括:高級衡量法、在險價值方法、極值理論、神經網絡模型、信度理論、Delta-EVT模型等。

21世紀以來,國內學者對金融領域操作風險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巴曙松(2002)分析了操作風險的特點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于操作風險相關規定的演變,并討論了當前國際金融界通常采用的操作風險衡量方法;沈沛龍、任若恩(2002)對新巴塞爾協議中關于操作風險資本金計算的理論依據和計算框架進行了剖析;葉永剛、顧京圃(2003)等學者依托中國建設銀行,對國有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了分析和設計,其中專門論述了操作風險控制問題;中國工商銀行總行(2003)也從自身實際出發對內部控制與評價的理論和實務問題進行了研究,大量援引內部案例說明了操作風險防范問題;蔣東明等學者(2004 )從管理程序和組織結構再造的角度研究了商業銀行操作風險問題,并設計了一種中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程序的模式 [3]。

這些研究工作從操作風險的度量技術、管理機制、監管機制要求等方面出發,對操作風險進行了系統的闡述和設計,極大地推動了操作風險理論的發展。

二、定量研究

在金融領域的內部損失數據建立不完全的情況下,對操作風險定量研究最好的選擇是由上至下模型,從公開報道中獲取需要的數據達到我們的目的。本文使用CAPM 模型,針對中國資產證券化的試點項目:建行建元和開元一期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風險進行定量研究。

(一)模型引入

CAPM 即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的縮寫,最早由Chase Manhattan Bank使用,是金融領域廣泛應用的資產定價模型,最簡單的CAPM模型討論了特定資產的預期回報率或要求回報率同回報率的不確定性之間存在著某種關系,即在有效市場上風險和收益的關系 [4]。套用CAPM模型衡量操作風險時,考慮各個風險因素對目標變量的影響。計算目標變量的方差,然后將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因素所造成的方差從中剔除,將剩余的方差作為操作風險值。因此,按照選取目標變量的不同,就依次有了證券因素模型、收入模型、成本模型等。其中,收入模型的度量結果優于其他模型(樊欣、楊曉光2003),因此,本文實證分析所使用的研究工具是以收入為目標變量的CAPM模型。

收入因素模型將企業的凈收入作為目標變量,然后考慮可能影響凈收入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因素,凈收入的波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這些因素解釋,而余下的那些不能解釋的部分將被作為該企業由于操作風險引起的波動。模型如下:

rt=a+b1 +b2 +b3 +…+c

其中,rt 是企業的收益率,pit是第 i 個風險因素的收益率,bi 代表了對這些因素的敏感程度,即系數。由于操作風險引起的凈收入波動:

σ2=σ2total (1-R2)

假設凈收入的波動服從正態分布,那么根據正態分布的特點,我們將 3.1 倍標準差作為操作風險,這樣就包括了 99.9%的置信區間。這樣基本就可以包括了操作風險引起的未預期損失(Unexpected Loss)。

OpRisk = 3.1σ

該方法的前提是市場的有效性,即認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各種風險因素已經在凈收入中表現出來。

(二)數據選取及變量分析

2005年11月,中國以建行建元和開元一期為試點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項目工作正式拉開了序幕,建行建元發行有效期從2005.11.10~2037.11.26 ,開元一期從2005.12.21~2007.6.30。為了交流和研究的需要,專家和學者們專門建立了資產證券花網站(省略),里面積累了大量的數據。本文從中選取了建行建元和開元一期受托機構公開報道的財務數據,這些數據翔實、準確、可靠。

根據CAPM模型對數據的要求,分別以建行建元和開元一期凈收入為被解釋變量,一般來說,影響凈收入的因素是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等,而操作風險的度量大小是除去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剩余值,因此,文章轉換為研究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對凈收入的影響關系。在資產證券化項目中,決定信用風險損失的因素是貸款人違約(LGD)或提前償還貸款(prepayment);決定市場風險損失大小的主要因素是利率變動或二級市場流動性不強以及國家GDP、CPI等。證券化項目的收入來源于資本和利差,由經驗與多次試算,本文選取影響凈收入的變量:違約率、提前償付率、利差,本金①等作為解釋變量。因此,模型的形式為:

Income=a+b1(capital)+b2(Loan-Deposit)+b3(prepayment)+b4(LGD)

(三)統計結果

用SPSS軟件對上述數據進行回歸計算,分別計算凈收入總方差、R-Square.操作風險對應的方差、操作風險對應的標準差,以及0.1%水平下操作風險的估計值。得出結果如下:

表1 統計結果

在上表中,操作風險對應的方差= 凈收入的方差×(1- R2),操作風險對應的標準差為操作風險對應方差的平方根值, 0.1%水平下操作風險的估計值為 3.1 倍操作風險對應的標準差。

方差分析表中的R-Square 值反映了因變量的方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模型所解釋,它的值越接近于 1,說明模型的解釋能力越強。在本文的模型中, 能被模型所解釋的那部分是由于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造成的,不能被模型解釋的方差被認為是由操作風險引起的。在建行建元的結果中,R-Square 值為 0.859, 說明 85.9%的方差可以由模型解釋, 即操作風險占到總方差的 14.1%。在開元一期的結果中, 回歸模型的R-Square 值為 0.975,即模型可以解釋方差中的 97.5%。同時也說明操作風險在總的方差中占到 2.5%。在國際上, 業界一般認為操作風險在總風險中占有比例為 10%~ 20%,本文的實證結果與國際判斷基本吻合,無論是事實,還是偶然,至少我們可以斷定,目前中國資產證券化試點項目中存在操作風險。

表1還可以看出,從操作風險的絕對值看,開元一期大于建行建元,但開元一期2005年11月發行證券化貸款額度為41.77億元,而建行建元發行額度為30.17億元。從相對值來看,開元一期單位資本金的操作風險小于建行建元。

三、實際風險分析

為了更進一步驗證上面的統計結果,我們可以考察實際的情況,雖然不能取得內部損失數據,但可以通過公開的信息資料作出判斷。從2005年12月至2007年4月,收集建行建元和開元一期兩家受托公司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的信息情況,對他們的經營管理水平有一個直觀的了解。下表是截至 2007 年 4月1 日建行建元和開元一期的訴訟仲裁對比數據表(見表2):

表2 資產池中進入處置程序的信托財產情況表

從上表可以看出,建行建元在2005年至到2007年初,涉及到訴訟處置18起,非訴訟處置39起,而開元一期在這期間沒有發生信貸資產中進入法律訴訟程序的情況。但開元在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收入數額因未能達到最低募集資金額而失敗。

對建行建元來講, 雖然每次報告幾乎都有訴訟或非訴訟的司法程序出現,并且時間越后情況越嚴重,但多數是由于信貸資產拖欠、違約等情況,應該歸于信用風險; 同時也不排除受托機構或貸款服務機構在運營過程中內部控制不足出現錯誤產生糾紛、或者資產選擇的失誤等,這部分損失屬于操作風險。

在上面的結果中, 我們驚訝地發現:開元一期在本文考察的時間段內沒有發生一訟或非訴訟的司法案件。難道真是開元的經營管理無可挑剔嗎?通過對比,建元的基礎資產是15 162筆住房抵押貸款,開元是由51筆涉及電力、電信、鐵路、石油、采礦等行業的資產組成,與建元相比,開元基礎資產優良、管理難度小,因而經營管理中的操作風險小,而這一基本事實能夠在CAPM模型的定量分析中反應出來,說明了模型的運用有其合理與可信的一面。

開元2007年發行的失敗客觀上歸咎于市場因素,發行時,中國資本市場利空消息不斷涌現,已發行債券產品流動性不佳,但主觀上也反應了人員的操作失誤:選擇時機不成熟,選擇對象不合適,產品設計不合理等等,與操作風險有關。

結論

經過上面的統計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1)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風險可以使用CAPM模型進行度量。盡管其結果可能不太準確, 但是仍然可以從結果中對證券化業務操作風險的數量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因為它畢竟給了操作風險一個可以衡量的工具??梢允褂盟鼇韼椭O管機構或者投資者評估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管理水平;證券化機構也可以使用它來改善內部控制機制、提高管理水平。(2)以收入為被解釋變量的模型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反映操作風險值的大小。通過實證研究,從2005年12 月至2007年4月,中國資產證券化試點項目所產生的操作風險在合理范圍內。目前,開元一期的操作風險小于建行建元。(3)損失數據的質量與數量是影響研究結果可靠性的一個重要因素。本文研究中獲得的數據歷史太短, 并且是公開報道的數據,排除了內部欺詐、隱瞞的可能,僅僅反應的是高頻率低風險的那一類損失,在操作風險中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影響了我們對結果可靠性的判斷。資產證券化操作風險乃至于對其他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量化分析與評估還任重而道遠。因此, 為有效地測定操作風險, 金融機構本著對自己負責的理念,應當收集和積累“實話實說”的內部損失數據,盡可能地讓數據更加完整、更加真實,為發展由下至上理論模型,建立更加實用、有效的操作風險度量研究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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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收益憑證;特設機構SPV

證券化是一項綜合性非常強的系統工程,證券化中交易結構的嚴謹有效性需要由相應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市場主體較多,它們之間權利義務的確定也需要以相應的法律為標準,必然需要法律上的協調。我國雖然沒有系統地出臺資產證券化法律,但《證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等等相關法律已經很完善,證券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為證券化留下足夠的發展空間,從歷次金融領域重大舉措來看,在立法上通常都是由國務院頒布有關條例,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司法解釋,最后由監管部門制訂行政規章,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為即將在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即將實行抵押貸款證券化提供了暫行條例,使得我國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法律更加完善,完全有能力對資產證券化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管。以美國為例,該國也沒有一部專門針對證券化監管的法律,但以《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統一商法》等構成的美國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足以保證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行。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即將實行抵押貸款證券化,那么我國對證券化應如何監管、適用哪一部法律,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則必須明確界定證券的法律性質。

證券的法律性質不僅直接決定著發起人、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風險分配,還決定著該證券究竟適用哪部法律規范,如果證券性質是債券,則應當適用《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有關金融債券的規定;如果性質為所有權憑證,則應當符合有關部門債券轉讓和買斷法律規定;如果為信托收益憑證,則應當符合《信托法》規定。因此在發行證券之前,必須明確定證券的法律性質。

①作為債券的證券的法律性質及效果。

在我國成立公司型SPV還有一定的法律障礙,中國的行業和公司管制十分嚴格,根據我國目前有關民商法律,注冊資本制度限制、銀行和證券分業經營制度的限制、證券發行的資格限制使得我國目前無法成立公司型SPV,必須頒布特別法進行規范。雖然采用債券的形式實施證券化在目前還不可行,但在國際上抵押貸款證券化中采用債券的形式發行證券的方式最常見,既然該資產證券的法律屬性是債的性質,那末就必然受到關于債券的法律規定的監管和制約,這些法律監管和制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證券化資產的權屬上,資產的所有權仍然歸屬于發行人,畢業論文不能絕對排除發行人的其他債權人對該資產的追索權,尤其是在發行人破產的情況下。

b.追索權上,投資者在不能完全通過資產或處置抵押品所產生的現金流獲得償付的情況下,有權直接向發行人追索,直至參加發行人的破產清算,因此資產的收益風險仍然由發行人負擔。

c.對于發行人挪用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即無處分權)的,依據我國法律,投資者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無物權上的排他追及權。

d.在證券的發行上,應當適用《公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規,如果不作修改,則根據這些法規,SPV作為發起主體幾乎沒有可能。

采用債券的形式發行證券,SPV與發起人之間一般是買賣法律關系,即通常所說的“真實銷售”。通過“真實銷售”,SPV對基礎資產享有了完全的所有權,在發起人破產時,基礎資產不能作為其破產資產,也能使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而SPV與投資者的關系就是債的法律關系,受合同法約束,即投資者為債權入,SPV為債務人。投資者享有按期收回債券本金利息的權利,享有轉讓投資、了解發行人財務經營狀況的權利和法律規定的有關債券人的其他相關權利。SPV作為債務人負有按期支付債券本金、利息的無限責任。

②作為票據的證券的法律性質及效果。

發行人不僅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實行資產證券化,還可以在貨幣市場上實行證券化,通常證券化工具是票據,例如,票據雖然本質上是一種債,應當受到債的法律關系的調整(在這方面與債券相同),但由于票據在商業活動中已經形成了獨特的規范體系,因此在法律性質上體現出許多與債券不同的地方,主要體現在法律適用上,票據主要受票據法調整,一般不適用債券的法律法規;在追索權上,票據法規定票據的持有人可以向其前手無條件追索,直至票據簽發人(即發行人),而債券持有人只能向發行人追償;在發行上,票據的發行條件比債券簡單,發行程序也比較便利,法律上的限制少,監管起來也更簡單。

a.在法律適用上,票據主要受到票據法調整。

b.在運用目的上,我國法律排出了票據的融資功能,僅把票據作為支付工具使用,碩士論文即票據的簽發必須有真實的交易關系作為基礎,而債券則是一種融資工具,并非支付工具。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資產證券化無法以票據作為工具,這實際上意味著我國的資產證券化不能用于短期融資。

c.在追索權上,票據的持有人可以向其前手無條件追索,一直到票據簽發人即發行人,而債券持有人只能向發行人追償,因此我國法律對票據持有人的保護更嚴格。

d.在發行上,票據的發行條件比債券簡單,門檻低發行程序也比較便利。

③作為信托收益憑證的證券的法律性質及效果。

在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發行人SPV作為委托人的發起人(即銀行)取得抵押款組合,并作為信托資產。隨后將信托財產分割成單位,將本屬于委托人的受益權出售給投資者,投資者取得收益憑證,并因此作為受益人擁有信托財產的收益權,收益范圍為包括一切因管理或處置信托財產而產生的收益。根據信托法規定,在委托人不是信托唯一受益人的情況下,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財產。因此,在信托收益權部分轉讓給投資者后,信托財產具備獨立性,不作為委托人的遺產和清算財產。由于我國已經頒布了信托法,所以,以信托收益憑證的方式實現抵押貸款證券化在法律監管上具備了可行性。但信托收益憑證還將會受到以下的法律制約:

a.法律性質上,信托收益憑證能否作為證券對待。我國立法雖然對于信托收益憑證是否可以作為證券尚未有明確法律規定。根據我國《證券法》規定,一種憑證是否作為證券對待,應當有法律或行政法規予以確定。在信托收益憑證沒有被法律或行政法規確立為證券前,不能作為證券對待。雖然我國已經發行了許多信托計劃,但這些信托計劃不過只是合同而已。與證券比,這些合同在流動性、無因性、規范性等法律保護方面顯得十分弱小,不能實現規?;蜆藴驶l展。

b.在資產權屬上,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人是受托人。所謂“名義所有人”是指受托人只有受托之名,而無所有人之實,醫學論文不承擔貸款的違約風險,委托人也不承擔違約風險;違約風險的實際承擔者是投資者,但與所有權憑證不同,投資者不是資產的所有人只有權分享因信托財產而產生的收益,這意味著受益人在法律上無權直接追索貸款關系中的債務人,而如果是所有權憑證,則有權追索。

c.在追索權上,信托受益憑證對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追索隔離最徹底,受益人只能自行承擔因貸款無法償還而產生的風險。作為對等條件,破產隔離也最徹底。

d.現金流權屬上,現金流名義上屬于受托人,但由于現金流被要求注入到一個獨立的受托管理帳戶上,并由托管人監督資金的劃撥,因此,被受托人挪用的可能性很小。如果被挪用,受益人不能直接向資金接受方追索,但可以向受托人和托管人追償,因為他們違反了信托義務。

e.在發行條件上,由于信托受益憑證不同于債券,因此不必適用有關公司法或其他發債法規的相關規定。

采用信托收益憑證的形式發行,SPV與發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信托法律關系,即發起人將基礎資產(住宅抵押貸款)轉讓給SPV,成立信托關系,由SPV作為證券的發起人,在此信托關系中委托人為發起人,受托人為SPV,信托財產為證券化資產組合,受益人則為信托收益證書的持有人(即投資者),根據信托的法律關系,發起人將基礎資產信托于SPV以后,這一資產的所有權就屬于SPV,發起人的債權人就不能對這部分資產主張權利,從而實現了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破產隔離的要求;SPV與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則為信托法律關系,受信托法的約束,信托文件詳細記載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SPV作為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物,但不對財產管理產生的虧損承擔法律責任,除非證明有過錯行為。受益人則根據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財產及其衍生權益,但不得干涉受托人的財產管理事物。

此外,我國還可以采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要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資產證券化框架下的信用風險作了明確的界定,并且規定了資產證券化項下處理信用風險的標準化方法,以此來對證券化的資產和信用風險進行內部評級,使風險的控制有一個量化的標準。在未來的證券化實施過程中這些標準都可以逐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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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資產證券化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否,雖然不能左右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發展,但對其影響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試就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到的有關會計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會計要素定義;會計確認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1977年,美國投資銀行家萊維思.瑞尼爾,在一次同《華爾街》雜志的記者討論抵押貸款轉手證券時,首次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詞,以后資產證券化就在金融界開始流行起來了。

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是指主要由現金流支持的,這個現金流是由一組應收帳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構成的資產池提供的,并通過條款確保資產在一個限定時問內轉換成現金以及擁有必要的權力,這種證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夠通過服務條款或者具有合適的分配程序給證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資產支持的證券?!?/p>

目前國內學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動性的,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使不流動資產能夠得以流動,主要依賴于三個機制:資產組合機制、破產隔離機制、信用增級機制。

1.資產組舍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是“對各種待資產化的資產(債權)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解和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的這個功能首先是通過資產組合機制實現的。對某項資產來說,其風險和收益往往難以把握,如提前償付或到期不還。而對于一組資產,情況就不同了,根據現代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整個資產組合中的風險收益變化會里現一定的規律性。因此,通過整個組合的現金流量的平均數做出可信的估計,可以有效地規避組合中資產的提前償付風險、信用風險等。

2.破產隔離機制

在構造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應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設機構的正常運營產生影響,碩士論文從而不會影響對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這一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到特設機構的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資產轉移可以被視為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特設機構之間的轉移被認定為豐日保融資,則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資產為償付擔保。當出售者遇到破產或清算時,已轉讓的資產就有遭受牽連的風險,影響本息的償付,投資者的利益就受到了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但如果資產的轉移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發起人就能實現資產的表外處理。當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不作為破產財產,從而使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利益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破產隔離機制進一步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被限定在證券化的資產中,而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3,信用增級機制

信用增級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證。信用增級是用于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的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總稱,信用增級就是使投資者不能獲得償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資產證券化有關會計要素定義

在進行會計確認之前必須保證某項經濟事項符合相關會計要素定義。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對象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舉例說明:甲出售一組應收賬款給spv,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甲以這組應收賬款為基礎資產簽訂擔保合約,則甲在應收賬款表外化的同時,其資產負債表上會出現一筆服務資產和按合約確定的擔保負債,郎甲的資產負債表上產生了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spv的資產負債表上相應產生有擔保合約確認的新金融資產。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對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1.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2.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它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醫學論文(4)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權益工具,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

3.金融負債。金融負債,指下列負債:(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吲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隨著金融創新的衍生工具的日益繁榮,傳統的資產概念變得越來越模糊,運用這一寬泛的概念不能做到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因此新會計準則將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業務表內化,改變了我國長期以來衍生金融工具僅在表外披露的做法。

三.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確認問題

從會計要素的確認方面看:所謂確認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將某一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體的財務報表的過程”。對證券化的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核心問題,即資產證券化是“真實銷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這決定了證券化的資產作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對發起人意義重大。

(一)“擔保融資”和“銷售”確認分別對會計報表帶來的影響

如果該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融資,發起人在資產負債表上繼續將證券化的資產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募集的資金確認為負債,其交易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如果該項交易被確認為銷售,轉讓的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得到的現金及其它與轉讓資產無關的資產作為銷售收入,產生的新業務是銷售收入的減項,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

(二)兩種會計確認模式:風險與報酬法與金融合成法

1.傳統的確認方法——風險與報酬分析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如果發起人還保齠出售資產的部分風險和收益,則該資產不能做銷售處理,而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同時將現金流入視為以此資產為擔保的負債”。該方法適用于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隨著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證券化交易過程曰益復雜。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確反映經濟實質,具體表現在:

(1)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多項復雜的合約安排使得控制權與風險、收益相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各方。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下,職稱論文交易就不能視為銷售,發起人就達不到改善資本結構降低資產負債率的目的。

(2)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導致人們對具有相似的經濟實質的財務活動做出了不同的會計處理。例如,發起人與證券持有人達成協議,承諾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損失,提供其面值10%的擔保。由于擔保合約的存在,使得發起人仍被認為保留有證券化資產的相當部分的風險與報酬,因而全部證券化資產仍繼續被確認在其資產負債表中。相反,如果發起人轉讓全部證券化資產,而向某一獨立第三方購買上述相同比例的信用擔保。則其確認證券化資產的出售業務,同時只需對面值的10%部分確認為擔保負債。

2.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一—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頒布了第125號準則:《金融汝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該準則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在理論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按照這種方法,金融資產轉讓過程中,應該將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問題與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具體來說,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能否視作銷售來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視作轉移合約的產物,可按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加以確認,這樣就能與移出資產的終止確認區分開來分別處理。財政部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

新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確認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終于形式原則。

3.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較

當交易的結果導致發起人的金融資產發生轉移時,兩種方法的確認結果不同。仍沿用前述的甲出售應收賬款給spv的例子,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承擔了壞賬損失的相應風險。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應終止確認這組應收賬款,同時按照合約確認相應的壞賬損失擔保負債;另一方面,spv由于獲得了應收賬款的控制權,直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這筆資產,將甲提供的擔保合約確認為一筆金融資產。但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風險,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繼續確認這筆資產,而把得到的現金時作一筆擔保負債。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

于把證券化資產作表外處理,同時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

由此可見,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反映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更能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發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處理時,會計報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且容易成為其操縱利潤的工具。掩蓋債務,虛增利潤,這將不利于企業的正常、持續的經營,且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鞍踩弧惫敬笏潦褂觅Y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工具從事表外融資,高估利潤,低估負債,是其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新會計準則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國通過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我國關于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關設想,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形勢已將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制定出來,將基本框架建立了起來。這是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發展的一大進步,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也更加完善。相信當操作指南出臺之后,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將正式進入實務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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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論文關鍵詞】企業資產證券化;監管;信息披露

    一、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現狀和相關監管法律法規

    截止到2007年5月底,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累計發行規模為478.01億元,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產品期限從0.18年到5.34年不等,其收益率也從2.29%到5%各異。從產品占比上看,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所占比例最大,其發行規模為263.45億元,占到總規模的55.11%,其次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占到27.04%,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占13.91% ,另外還有占比較小的離岸資產證券化產品、準REITs產品和準ABS 信托產品。對于新長寧集團來說,可以采取的資產證券化形式基本上是以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模式進行操作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自2007年以來,剛剛起步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緩慢,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在美國爆發的次債危機引發了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機,這其中的“罪魁禍首”之一就是以銀行次級按揭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萊曼兄弟為代表的投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金融機構過去大量購買了此類產品并從中獲得了高額的利潤,但是美國房地產市場在2007年的下落以及利率的走高產生了大量的次級按揭貸款壞賬,而這其中的損失主要由購買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金融機構承擔,導致了許多大型投行的巨額虧損甚至破產。受之影響,全世界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都受到了沉重打擊,在2006年資產證券化的全盛時期,美國發行在外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達到8萬億美元,僅次于國債成為了最大的債券品種。但是這兩年市場大幅度的萎縮。受之影響,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受到了很大的打擊。

    中國人民銀行自2002年以來先后12次升息,其中自2006年升息2次,2007年升息6次,這都大幅度的增加了企業債券的融資成本。這也從負面影響了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我國證監會鼓勵證券公司對五類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第一,水電氣資產,包括電廠及電網、自來水廠、污水處理廠、燃氣公司等;第二,路橋收費和公共基礎設施,包括高速公路、鐵路機場、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第三,市政工程特別是正在回款期的BT項目,主要指由開發商墊資建設市政項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給開發商,開發商以對政府的應收回款做基礎資產;第四,商業物業的租賃,但沒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檔公寓除外;第五,企業大型設備租賃、具有大額應收賬款的企業、金融資產租賃等。

    根據《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政府將鼓勵資產證券化市場規?;l展,允許個人投資者參與。近來,監管層推行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的腳步明顯加快,這意味著停滯已久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即將再次開閘。該征求意見稿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管理者提出更嚴格的風險控制要求。與此前業內討論的舊版征求意見稿相比,新的《企業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計劃管理人的職責,對證券公司的職責、宗旨、移交、風險方面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根據新版征求意見稿,計劃管理人必須履行七項職責:發行受益憑證,設立專項計劃;為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利益,受讓、管理專項計劃資產;按照約定向受益憑證持有人分配收益;按照約定召集受益憑證持有人大會;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聘請專項計劃的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約定的其他職責。征求意見稿還對基礎資產進行了明確的規范——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可以為債權類資產或收益權類資產;可以是單項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同一類型多項財產權利構成的資產組合;基礎資產的收益可以來源于基礎設施收入、交通運輸收費收入、租賃收入、應收賬款等。從征求意見稿對投資者的規定來看,該市場主要針對機構投資者,但也不排除個人投資者。資產證券化產品最低認購金額為100萬元。而此前該市場并未對自然人開放,也沒有對認購設置較高門檻。[NextPage]

    與此前的只有創新類券商才可以開展此項業務不同的是,未來大部分券商都有機會開展此項業務,而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投資券商推出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規定,受益憑證的收益率和發行價格,可以由計劃管理人以市場詢價等方式確定;同一計劃中相同種類、期限的受益憑證,收益率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而同一專項計劃,可以根據不同風險程度及收益分配順序,發行不同種類的受益憑證。 根據征求意見稿,受益憑證可以通過擔保等方式提升信用等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最近一年AA級或者相當于AA級及以上的主體信用評級。提供保證的擔保人為非金融機構的,評級機構應對其進行主體評級,未獲得國內資信評級機構AA級或者AA級以上評級的,不得作為擔保人。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時,應當設立專項計劃,并擔任計劃管理人。專項計劃資產為信托財產,專項計劃財產獨立于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托管人、受益憑證持有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墩髑笠庖姼濉访鞔_規定,企業資產證券化是指證券公司面向境內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受益憑證,以管理人身份發起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按照約定用募集資金購買原始權益人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將該資產的收益分配給受益憑證持有人的專項資產管理活動。

    二、監管和信息披露

    根據《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指引(征求意見稿)》,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證券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情況,對原始權益人(新長寧集團)、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部門和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還可以查閱、復制與資產證券化業務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電子設備予以封存;約談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要求計劃管理人、原始權益人、推廣機構、托管人、基礎資產服務機構及其他為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服務的機構就有關事項作出說明、在指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業務資料、信息。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的《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在發生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臨時性重大事件時,受托機構(證券公司)應在事發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向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項:(一)發生或預期將發生受托機構不能按時兌付資產支持證券本息等影響投資者利益的事項;(二)受托機構和證券化服務機構發生影響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的違法、違規或違約事件;(三)資產支持證券第三方擔保人主體發生變更;(四)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規定,計劃管理人應當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聯絡人,負責專項計劃的信息披露。

    計劃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及計劃說明書的約定,履行定期披露、臨時披露等信息披露義務。

    定期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自專項計劃設立日起,每三個月披露最近三個月的資產管理報告及托管報告,每十二個月披露年度管理報告、托管報告、信用評級報告;受益憑證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報告;計劃終止時,披露清算報告等。

第9篇

論文摘要:金融危機對美國乃至世界經濟產生了巨大影響,加劇了全球金融市場的動蕩。次貸危機產生了嚴重的流動性問題,一些商業銀行、國際投資銀行因此而倒閉,這嚴重影響了金融行業的盈利能力和股票市值穩定??梢哉f,金融危機對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雖然我國銀行業受金融危機的沖擊有限,但是銀行業仍應吸取金融危機的教訓,強化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不斷完善未來市場競爭加劇情況下的流動性管理工作。

由于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全球金融市場繼續表現疲弱,系統性風險的各項指標依然沒有好轉。

這場始于美國房價暴跌的信貸危機已經觸發全球經濟“惡性循環”,經濟增長放緩周期將進一步延長,次級貸款損失萬億美元。美國金融危機對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戰。

商業銀行經營要遵循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動性三原則中,流動性處于關鍵的地位,資產流動性管理已成為現代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新巴塞爾協議和現行的監管規定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方面對銀行業的要求雖然很多也很復雜,但是并未強調銀行業的流動性風險?,F在,從美國次級貸款危機中我們可以看到流動性風險帶來的代價是慘重的。因此,中國銀行業應強化對流動性風險的管理,即使是在目前存貸比都比較高的情況下,也應做好充分準備,完善未來市場競爭加劇情況下的流動性管理工作。

一、金融危機對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影響

(一)金融危機加劇了銀行業資金回收的困難

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發達國家金融機構資金緊縮,從而引發其對外放貸更加謹慎,貸款總量也由持續穩定的增長轉為呈現出近年來首次大幅減速的趨勢。據美聯儲統計,20*年前三季度美國商業銀行對國內工商業的貸款余額同比增速比上年同期下降約4個百分點。金融機構放貸緊縮使得美、歐等國的進口商融資難度增加,資金周轉情況比以前明顯惡化,而對我國出口企業的直接影響就是國外進口商的償付能力下降,貨款收回的風險加大。據調查,信用較好的進口商在過去交貨后20~30天內會將預付款以外的貨款結清,但自金融危機以來,付款周期普遍延長到了40~50天。這極大地影響了出口企業資金流動性,甚至波及國內供貨商,從而在更廣泛的范圍內影響到我國銀行資金的回收,加劇了資金回收的困難。

另外,金融危機導致了全球性的經濟發展減緩,國際市場需求萎縮,這對我國的出口企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20*年,金融危機對我國的出口影響逐月增加,從11月開始首次出現了負增長,11月份當月我國口1149.9億美元,下降2.2%,中國外貿單月進出口首次出現負增長;12月份當月我國出口1111.6億美元,下降2.8%。企業尤其是對

危機的嚴重程度沒有準確預測的企業,生產的大批產品出口無路,庫存積壓,占用了大量資金,致使企業資金鏈斷裂,無法償還銀行貸款,銀行資金回收更加困難。

(二)金融危機加大了銀行資產結構單一的風險性

1.銀行資產組成方面

從資產組成看,商業銀行的資產主要是現金包括存放中央銀行和存放同業、托收未達的現金等。商業銀行的資產中固定資產流動性最差,現金資產的流動性最強,貸款和證券視期限和性質而具備不同的流動性。一些針對基本客戶發放的短期流動性資金貸款,雖然期限較短,但往往不具有流動性。

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大部分表現為貸款,結構單一,基本沒有流動性二級儲備,一級儲備的大部分又滯留在中央銀行里,銀行很難根據流動性需要,隨時抽回,做自主性調劑。雪上加霜的是,金融危機導致銀行的貸款回收難度加大,加劇了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

2.銀行資產期限方面

從資產期限上看,由于信貸資產占據了資產的絕大部分,該部分的資產的期限結構對商業銀行的中長期流動性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中長期貸款增加、短期貸款收縮是商業銀行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從目前的狀況來看:一方面,金融危機使企業的經營進入一個“寒冬”階段,貨款回收困難,企業在短期內都不可能籌集大量資金,而有可能靠銀行的中長期貸款“過冬”;另一方面,金融危機以來,房地產行業驟然降溫,國家出臺了眾多優惠政策,支持房地產消費。結果,個人消費信貸快速發展并以住房抵押貸款為主。從以上兩個方面我們可以看出,銀行中長期貸款比例是不斷上升的。

(三)金融危機使金融市場發展進程有所放緩

從理論上講,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與商業銀行的流動性是一種既矛盾又互相促進的關系,金融市場越發達,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競爭就越激烈,對負債的流動性管理就會越困難,但從流動性來源來講商業銀行可以更加容易在發達的金融市場上取得流動性資金來源和變現自己的流動性資產以彌補自身流動性不足。

之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遠遠滯后于整體經濟的發展是不爭的事實;現在,金融危機使我國的政策制定者更加偏于謹慎,金融危機使金融市場發展進程有所放緩,束縛了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

二、銀行相應對策分析

(一)透析國家宏觀經濟政策適時調整的目的

宏觀經濟順應經濟形勢適時的調整,是避免經濟和金融市場過度波動的重要手段。美國政府接管“兩房”的救市舉措提醒我們,要密切關注全球經濟和金融市場的走勢和最新變化,努力應對并化解次貸危機風險和負面效應,在加強金融監管的同時,關鍵還在于及時果斷采取應對措施救市和治市,包括建立平準基金或暫時以匯金公司代行平準基金職責,財政政策刺激方案,以減緩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對我國金融體系和經濟的沖擊。銀行業要及時關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抓住調整的實質,以預測國家貨幣和財政政策的走向。

例如,面對次貸危機不斷惡化導致的全球金融市場動蕩的局面,中國人民銀行從20*年9月16日起下調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和中小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隨后面對美國金融危機不斷蔓延的情況,央行又加強對貨幣政策工具調整的力度,自10月9日起下調一年期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各0.27個百分點,其他期限檔次也相應調整;自15日起下調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存款準備金率”和“存貸款基準利率”作為中央銀行最具影響力的貨幣政策工具,能夠直接調控貨幣供給。利率和準備金率的“雙降”表明政策操作已經由“防通脹”轉向“保增長”。上述降息舉措無疑放松了銀根,向市場注入了流動性,在某種意義上說是配合全球央行穩定金融市場的政策,同時,在某種程度上對房地產等資金鏈緊張的行業無疑是“雪中送炭”。這一貨幣政策的調整也預示著未來一系列政策調整的開始,包括減稅刺激資本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如降低印花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降低房地產交易稅費,提高出口退稅率以刺激出口等財政政策的出臺。

(二)加強預警

針對全球金融市場持續動蕩,美國金融危機不斷蔓延的現狀,金融機構應關注以下方面并及時預警:

首先,外匯管理方面。匯率變動引起的外幣資產風險包括匯率風險和信用風險,金融機構要實時關注手持主要外匯的匯價變動情況,必要時通過調整資產組合的種類或者比率及時止損。

其次,抵押信用債券市場方面。金融機構應密切關注抵押信用債券市場的發展,保持對相關風險的敏感程度,及時評估,審慎計提相應減值準備,相機抉擇出售相關的抵押支持債券及資產支持債券等,最大限度維護資產安全,保障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

再次,對國際游資的關注方面。金融機構應該對國際游資進入我國金融市場保持警惕,關注其中國股市和房市的沖擊,主動防范信貸風險的加大,尤其是資產證券化衍生產品的信用風險。另外,也要注意美元反彈后游資回流美元市場導致國內資產價格下降泡沫破滅的風險,合理分析和判斷利率、匯率走勢,為把握投資和交易機會做好充分的準備。

(三)加強信用風險管理與流動性風險能力

作為銀行自身,強信用風險管理與流動性風險能力需要加強以下幾方面工作:

1.加強信用風險管理

銀行業加強風險管理要充分利用社會征信系統對貸款人的資信狀況和還款能力進行充分評估,完善貸前審查評估和貸后跟蹤程序。在評估的過程中,嚴格按照銀行系統的相關規定,避免任何“地下貸款”的現象,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不良資產比率。

2.推行資產證券化、改善資產結構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不斷深入發展,我國銀行業應逐步與國際接軌。在這一要求下,資本充足率是困擾我國商業銀行的一個很大問題。目前我國銀行業資本結構單一,資本補充渠道狹窄,在暫時不能有更好外來資本補充渠道的時候,推行資產證券化,不實為降低資產整體風險權重的有效方法,能相對提高資產充足率,同時對盤活存量資產的流動性也具有現實意義。

我國商業銀行目前導致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的最大因素就是個人住房抵押信貸的高速增長,加上國際游資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投機對銀行房信資產價格的潛在影響,建立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有關的法律法規,穩步推行住房信貸資產證券化不僅是實行銀行資產證券化的良好開端,也是防范銀行流動性風險,改善資產結構的有效方式。

但是同時我國銀行業應該吸取此次金融危機的教訓,注意證券化資產的質量以及杠桿比率,把資產證券化變為銀行業改善流動性管理的有效途徑,而不是加大銀行流動性風險的導火索!

參考文獻:

[1]孫迎芬.論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J].財政金融.20*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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