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體系論文

時間:2023-03-22 17: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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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體系論文

第1篇

    合同法是根據現實社會為了維護人們日常經濟關系所產生法律,屬于為實現特定社會目標而采取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法律層面的制度設計,合同法在維護正常的經濟交往秩序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其法條設計也呈現出許多社會倫理方面的問題,能夠有效折射出社會主流倫理的價值取向,這也是合同法長久不衰的法寶,進而充分發揮合同法的客觀作用。

    一、合同法社會目標問題的倫理分析

    社會目標問題屬于合同法倫理有關問題分析的最重要的方面,關于合同法社會目標的倫理分析通常是將自由主義和功利主義兩者有機結合起來探討問題。從這兩者關于倫理問題的分析,可以更進一步認清私人與私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的法律責任和關系。將合同法與社會學問題比較研究,在確保不侵害其他社會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確保合同法有關規定快速堅決執行,充分發揮其信守諾言的道德準則和法律效用。合同法并不僅僅是關于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而是確保實現保障個人在與他人交往過程中的意思自治,在此種基礎之上促使社會人更加自由自愿的追求個人認為正確的社會目標和人生方向。與此同時,我們也要充分認識到合同法作為經濟法類別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標,合同法主要的踐行目的仍然是以較小的自愿價值,換取更大的價值,實現社會各種經濟活動的有序高效進行。

    二、合同法權利義務問題的倫理分析

    從合同法的法理學的角度來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重點體現出當事人雙方的法律意志,共同體現合同的本質特征即雙方法律意思表示必須符合規定和法律法規,不論是合同的訂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按照雙方自愿的共同意愿來進行,必須隨時接受法律的價值考量,對于合同條款進行動態更新,及時將公正的合同條款補充進來。這種合同履行模式可以有助于保護十分重要的社會價值。合同法會根據合同訂立雙方當事人的言語和行為的合理意思表示,進而確認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的合理性。這種說法可能在某些經典案例中體現的尤為明顯,但是當前社會隨著法制化進程的逐漸加快,為實現合同訂立雙方之間的權利和利益,必須進行構建更為科學合理的組織體系,并且時刻將誠實守信作為該組織體系有效、高效運轉的堅實基礎。更加重視合同法履行行為的恰當性,因為恰當性在合同法履行過程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重要,必須及時根據合同訂立雙方當事人的具體行動來判斷影響他人的合理行為,納入考慮的范疇。

第2篇

作者:薛景元

立法者和執法者的主觀思想狀態不無意義。恩格斯進一步指出:“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也同樣必然使這種關系倒置過來。這種反映的發生過程,是活動者所意識不到的;法學家以為他是憑著先驗的原理來活動,然而這只不過是經濟的反映而已。這樣一來,一切都倒置過來了。而這種顛倒—它在被認清以前是構成我們稱之為思想觀點的東西的—又對經濟基礎發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種限度內改變它,我以為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們還是引用恩格斯所舉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繼承權為例來說明民法與經濟的關系。他說:“以家庭的同一發展階段為前提的繼承權的基礎就是經濟的。盡管如此,也很難證明:例如在英國立遺囑的絕對自由,在法國對這種自由的嚴格限制,在一切細節上都只是出于經濟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過來對經濟起著很大的作用,因為二者都對財產的分配有影響。”。由上述可以看出,馬克思、恩格斯對民法與經濟的關系,是由靜態關系到動態關系的認識。這一點很重要。某些機械地理解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原理的認識,某些割裂民法與經濟的聯系,或者顛倒二者的關系,把法看成獨立的內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確的。因此,恩格斯指出歷史的發展是經濟和法律(尾法當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層建筑之間的交互作用的結果。法律的發展除了與經濟和其他上層建筑的交互作用外,還必須保持自身體系內部的和諧一致。這個問題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過,前已提及。所以,我們在弄清這些關系之后,也同時要看到民法的外部關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運動的規律,兼及這些與外部的相互關系,才能對其本質與作用有較全面的認識。

一百年以前馬克思、恩格斯從法的一般理論到民法理論,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論斷,至今讀起來猶覺獲益非淺。究其原因,是他們并不僅就法律現象作出某種解釋,而是對其本質和作用進行深入而透徹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質生活關系這一深刻的根源,又進一步從它們之間的相互聯系與作用,由靜態分析到動態分析,從而能夠系統而全面地給出法科學和民法科學的基本原理。盡管隨著時間的推移,今天的國際社會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國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歷史狀況也大大變化,法科學包括民法科學也有所發展;但是,由于馬克思、恩格斯的有關論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質和作用;所以在當今時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問題仍不失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會,長期以來形形的法學理論和學說都沒能完滿解釋法的本質和作用,當然也沒法對民法間題作出任何說明。諸如社會學法學派強調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種社會因素對法的影響,然而并沒能從根本上說明法與社會生活的深刻聯系和相互影響,表面的、片斷的理解最終要導致不正確的結論。至于象新黑格爾主義法學派繼承黑格爾關于法是文明現象的觀點,提出法律準則是根據不同時間、地點的文明條件確定的;心理法學派將法的基礎最終歸結為心理因素,則是走得更遠了。古典自然法學派從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權利去強調私有財產權和契約自由等等,則純粹是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說教,披上“學說”外衣而已。雖然,馬克思和恩格斯并沒有專門就民法理論寫過著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見于一些論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論的完整性。如果對之進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見。本文僅作些初步探討而已。馬克思、恩格斯對民法的本質和作用等的論述,至今仍有現實意義。長期以來,人們對傳統民法的認識停留在固定的觀念上,馬克思、恩格斯對羅馬法的評價著重在它促進簡單商品經濟的發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資本主義條件下由一般到特殊、從共性到個性對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發展生產的作用,這絲毫不意味著主張墨守成規,這和人文主義法學派認為羅馬法的人類法律的基本淵源毫無共同之處。我國近十年民法理論研究較為活躍,注意到了民法與商品經濟的關系,但也受到某些機械觀念的影響。民法理論并不限于經典作家對民法的直接論述,而應包括他們對商品經濟的有關論述,只有把兩者結合起來,才能正確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馬克思曾經指出,極不相同的生產方式都具有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的現象,盡管它們在范圍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這些生產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疇,還是根本不能了解這些生產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對這些生產方式作出判斷。要使民法促進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發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疇,也要知道特殊的、具體的范疇。所以,我們應開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民法表現形式,要借鑒有用的經驗也不能囿于陳規。在民法與經濟法的劃分與關系上花太大力氣,甚至把兩者對立起來,只能妨礙各自的發展。現在有了《民法通則》,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現形式,某些配套法規尚胭如,這使調整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造成一些困難。例如,對民事主體(經濟法律關系本質上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法律規定,作為法人的公司就必須有公司法,但卻遲遲未出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也制定得太晚,雖然在此之前有過一些工商企業和公司的管理規定,但都不過是解決登記程序而已。然而實體規定一什么是公司、應具備什么設立條件,其組織、營運、解散等等卻沒有,只有登記程序規定是不能遏止種種不合法公司的。當前的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應忽視民法形式,當然也不排斥行政、經濟法律形式。近幾年國家關于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為什么仍未收效?無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視,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門的所謂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質公司還會變相出現。會司立法使它能在經濟活動中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出現,促進其積極作用而限制其消極作用,才能從根本上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在關于民法的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問題上,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似較易被理解,而同時調整某些非商品經濟關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時調整某些非商品經濟關系并非缺點,而是它的優點,結合調整方法,正是注意到兩種關系的有機聯系,從對財產關系的調整出發,可使和諧一致。因為經濟關系最終要落到財產關系包括財產所有和財產流轉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繼承權為例,指出像遺囑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絕對自由和嚴格限制的區別,卻都因其對財產分配有影響而反過來對經濟起到作用。眾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產生的繼承制度對該所有制的作用是顯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門劃分或法的調整對象的絕對單一化而忘卻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貶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開創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民法表現形式。民法對經濟關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視。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注意到經濟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作用,而未充分認識民法對之的調整作用,尤其是對民法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方法(作用方式)。這指的是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調整方法從另一個方面對經濟關系調整,以與經濟法協調;一是民法對非商品經濟關系的調整,由于其與商品經濟關系的有機聯系而在調整經濟關系上達到和諧一致”。前者必須完善民事基本法規,不能滿足于現有的《民法通則》,同時應重視配套法規。例如民法上擔保法律制度對商事活動或經濟法律關系的調整意義,隨著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已不能滿足現實要求。有關的基本規定僅見于《民法通則》的個別條文,巫應有專門法規以便為經濟法中的特別規定提供基礎。例如,國際慣例中擔保貸款采持續性擔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過擔保額度和期限的條件下,主合同(原合問,變更不必一一經擔保人同意,這既為商業活動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擔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境內機構提供外匯擔保的暫行管理辦法》直到前年仍規定值權人與債務人“如未經擔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將自行解除”,未能區分民事與商事的不同特點,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對經濟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體現。后者必須來個觀念上的改變,即認為民事僅僅是涉及個人利益的問題。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調整狀況來說,幾年來出現的“第三者插足”現象,其對社會的、經濟的、秩序的影響,雖說是潛在的、間接的卻是不可忽視的。在運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時要兼顧及這二個方面。公司作為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其出現使得近代商品經濟以前所未有的規模發展,法律給以承認而規范之,使它發揮積極作用而限制其消極作用。在西方國家是通過被視為民法特別法或商法的公司法來實現的。這是例證。關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種情況,第三種方式可能產生第一或第二兩種效果之一。這都不意味著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極意義。我國因貶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幾至失控。事實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積極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積極作用。外國民商法中某些規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處,值得借鑒。而近年來在立法中未恰當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現一些弊端,如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問題則應引以為戒。作為思想理論體系對社會科學包括法學的指導意義,由上述關于民法學基本理論的介紹可見一斑。本文僅就其中一些問題作初步探究,旨在拋傳引玉。

第3篇

1.1法律意識淡薄法律觀念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差,虛填觀察結果,從抄護理記錄、護理措施和過程不全[1]。

1.2記錄不及時、欠準確、相符性差病情描述不確切,用詞模棱兩可,使用非醫學術語或語法錯誤。患者的病情變化沒有及時記錄,當病情進一步加重,或者差不多交班時再進行回憶性記錄,容易導致記錄與事實有出入,造成時間上、記錄上的不相符。

1.3記錄涂改多、漏記、字跡潦草某些護理人員為了書面整潔,或補上漏記的資料,不得已使用涂改的手段,另外字跡潦草、不清,一段時間后連記錄者也難以辨認,不利于舉證倒置。

1.4特殊性檢查沒有護理宣教記錄及簽名在給患者進行特殊檢查治療前,尤其是一些有創傷的侵入性檢查前,沒有將檢查的意義、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不良后果、如何配合檢查的方法等知識告訴患者,并請患者或家屬確認簽名。

1.5危重患者沒有時間性記錄在搶救患者過程中,護士往往只顧及執行醫囑而忽視了及時記錄病情的變化。

1.6署名不實護士之間執行醫囑時代簽或隨意簽字。

1.7記錄帶主觀性的描述,缺乏客觀性、連貫性護理記錄只做主觀判斷的描寫,沒有具體的數據顯示。護理記錄僅陳述當班出現的問題及病情變化,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后,無追蹤記錄效果;或對上一班提出的護理問題無跟蹤觀察。

2防范對策

2.1加強法律知識學習,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護理人員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特別是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護士管理辦法》等與護理人員關系密切的法律知識有所了解,使自己成為一個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合格的醫護人員。講述醫療事故爭議與醫療風險的防范知識,不斷增強醫務人員的法制觀念,使醫務人員遵法守法,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書寫中注意銜接緊密,書寫時如出現錯字、錯句,要用藍黑墨水筆在錯字或錯句下面劃雙線,不得用涂刮、粘貼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2.2提高護理人員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注意專業理論培訓加強學習,嚴格要求自己,練好過硬的技術業務基本功,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熟練掌握護理書寫的要求和規范。全面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不但充實和更新知識,面對醫療科學的飛速發展,沉著應對新形勢的要求和挑戰。

2.3以務實態度書寫護理記錄改變護理書寫模式,讓護士的時間花在觀察病情、分析護理問題上,護理記錄內容應客觀、真實;做了什么就寫什么,最重要的是應根據病情變化及時記錄,將護理程序貫穿于護理工作的始終。徹底讓護士從記錄文件書寫中解脫出來,把時間花在患者身上,使護理服務真正以患者的需要為中心。

2.4加強管理,保證病歷書寫質量實施崗位責任制,職責明確到人。護理部每季度及科護士長每月定期或不定期隨機抽查護理記錄,提出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交流,不斷提高護理記錄質量。病區護士長每天重點對危重患者記錄及對出院病歷質量嚴格把關,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給護理人員,馬上修正,保證護理病歷記錄質量。

2.5加強醫護溝通,做好病歷保管醫護之間加強溝通,團結協作,當護士發現護理記錄與醫生的病情記錄不一致時,應主動找醫生核實,避免醫護記錄的不相符性。病歷集中妥善保管、上鎖,不得擅自涂改、外借。

2.6強化護理人員的證據意識護理記錄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效益,全面、準確的護理記錄不僅對患者的利益負責,而且也是保護醫務人員切身利益、解決醫療糾紛的有利依據。每一次護理行為都可能成為一個有利或不利的證據[2]要教育督導護理人員嚴格按照衛生部頒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要求,全面、真實、客觀、準確的做好護理記錄。

2.7及時補充護理記錄危重患者護理記錄應記錄患者的主觀(患者主訴)和客觀(護理人員觀察的)資料,患者目前出現的癥狀及異常檢查結果等。經過搶救的患者按時間順序記錄搶救過程中所采取的具體措施。搶救結束后,務必準確記錄停止搶救時間,具體到分鐘。搶救過程中如不能及時完成記錄,應在搶救工作結束后6h內及時書寫并補全護理記錄,并注明補記時間。

2.8履行告知的義務患者同意是醫療護理侵權行為的必要免責條件,是醫療護理行為合法性的前提[3],所以,護士應將每一項操作的目的、風險因素告知患者和家屬,特殊治療、護理、檢查應征得患者的同意,必要時履行簽字手續,這既是尊重患者的權利,也是護士自我保護的需要。護理措施是記錄針對患者資料按照操作規程所執行的實際護理活動,如護士為患者實施的健康宣教、出院指導等,需要護士認真觀察、及時記錄。

參考文獻:

[1]蘇蘭若.1028份護理記錄中相關法律問題的分析與對策[J].中華護理雜志,2004,39(9):687.

[2]張優琴,辛亞娟,錢萍萍,等.舉證責任倒置后護士證據意識狀況調查及分析[J].中華護理雜志,2004,39(3):201203.

[3]揚紹珍.護理人員履行告知的義務的探討[J].中國實用護理雜志,2004,20(1A):67.

第4篇

一、引言

在當下的民法典編纂進程中,圍繞人格權的立法體例問題產生了激烈的理論爭議。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關于人格權的規定是否應該獨立成編①。立法體例爭議的背后是對人格權基本屬性的認識上的歧議。因此,對人格權基本理論的準確把握,是正確地處理人格權問題在民法典中的立法體例的前提。基于這樣的考慮,目前民法學界開始深入討論人格權的基本理論問題。在人格權基本理論中,人格權的權利主體制度構成其中一個重要的方面。按照中國民法學界通常的見解,法人也可以成為人格權的權利主體,在一定的范圍內享有人格權。但是,這種理論現在開始遭到質疑,有學者明確批評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權,并且以此作為反對人格權獨立成編的一個論據。〔1〕在我看來,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權的問題不只是關系到對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和人格權的基本屬性的看法,而且與民法典編纂中的法人立法政策判斷和對法人的社會功能的認識相聯系。否認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權的理論,在更深的層次上就來自對后一個方面的問題的理解上的偏頗。由于在中國民法學界,對法人持有類似觀點的學者不在少數,若不加以辯駁,勢必對民法典編纂中相關的制度處理產生消極影響。基于以上考慮,撰寫此文,以求引起學界對這一問題的更深入的思考。

二、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權?———從法人權利能力制度進行的考察

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權的問題,如果從法律邏輯推理的角度加以審視,最自然的切入點就是法人權利能力制度。

通說認為,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存有不同,兩者差別的基礎在于作為組織體的法人與作為自然的生理—心理實體的自然人在性質上的不同。法人的權利能力受到特殊的限制。此等限制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法人目的上的限制;(2)法令的限制;(3)性質上的限制。〔2〕(P187)由此,可以根據這三個標準來考察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權的問題。

首先考察法人目的上的限制問題。嚴格說來,對法人權利能力來自法人目的上的限制與本文所討論的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權問題沒有很大的關系。因為后者討論的是特定的權利義務是否可以附著于法人的問題,而前者的關鍵在于法人是否可以根據特定的法律原因而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這方面的立法例可參考《日本民法典》第43條,該條規定:“法人依法令規定,于章程或捐助章程所定目的范圍內,享有權利,負擔義務”。〔3〕(P10)法人目的上的限制實質上是針對法人活動范圍而設的總括性質的限制。至于在目的范圍之內,它能夠享有何種權利、負擔何種義務,仍需從具體權利的屬性與法人特殊性質的相容性的角度進行考察。

關于法令的限制,是指立法者在法律上對法人所可能享有的權利義務的類型進行的限制。此種限制主要有兩種模式,〔4〕一種是消極限制,即規定除專屬于自然人的權利義務外,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自然人相同。采這一原則的典型立法例是《瑞士民法典》,并且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所借鑒。另外一種是積極限制,即明確規定法人不得享有某一類型的權利和承擔某一類型的義務。蘇俄民法曾規定,法人僅享有財產上的權利,負擔財產上的義務。〔5〕(P152)消極方式的限制,實際上是把問題轉化為判斷哪些權利義務專屬于自然人的問題,因此屬于性質上的限制,對此將在下文進行討論。至于立法上的積極限制,應該屬于立法者基于對法人的法律性質和社會功能的特定理解,而對法人所可以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進行的限制。如果把權利理解為一種受到法律保護的地位和利益,那么這樣的限制就在實際上深刻地影響著法人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受法律保護的狀況。這種限制在本質上屬于立法者的政策判斷。上面提到的蘇俄民法的規定,實際上就是否認法人享有非財產性利益,以及對之進行保護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現在中國民法學界有學者提出的法人不享有人格權的理論,如果落實在民法典中,那么也屬于一種立法上的積極限制。支持這一限制的理論依據主要在于,“所謂法人,不過是私法上之人格化的資本。法人人格離開民事財產活動領域,即毫無意義”。〔1〕這樣的說法與社會和法律現實完全不相符合。就法人類型而言,先有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分,私法人又有社團與財團之分,在社團中又有營利性社團與非營利性社團之分,在非營利性社團中又有公益社團與非公益社團之分。〔6〕(P90)法人類型的多樣性以及活動領域的廣泛性決定了在民法典中不能,也不應該對所有類型的法人的權利能力進行“一刀切”的積極限制,因為民法典屬于一種總括性、一般性的立法,它要做的是確立一些基本的原則。民法典關于法人權利能力的規定,不能只以某種特殊類型的法人(比如說營利性質的公司法人)為原型。針對特殊類型的法人的具體情況,如果說有必要對其權利能力進行限制,也應該通過特別法來規制。關于法人立法有一般性的立法(主要是在民法典中作出)和特別性的立法(針對各種特殊類似的法人作出,比如公司法、基金會法等)。通觀各國立法例,極少有國家在民法典中,以一般性的方式對法人的權利能力施加積極限制。從這個意義而言,對法人的權利能力的所謂法令上的限制,實際上只是指特別法上的限制。

關鍵點在于性質上的限制,也即某些類型的人格權的特殊屬性由于與法人的屬性不相容,因而不能為法人所享有。例如生命權,由于它必然以自然人的生理意義上的生命利益作為客體,而法人作為一種組織體,不可能具有生命,所以法人不可能享有生命權。從這個角度看,要回答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權就必須具體分析法人與自然人在人格性質的利益形成機制上的共同點與差別,分析法人人格的特殊性,分析具體類型的人格權客體是否與法人的組織體的屬性相容。

應該說,法人與自然人的確存在性質上的重大差別,這樣的差別導致一些以自然人的生理或心理特性的存在為基礎的人格權無法為法人所享有。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作為形態豐富的人格權的權利客體的人格利益,它的表現形態也是多樣的。以自然人的生理和心理特性的存在為前提,而且團體不能成為承載者的人格利益不能為法人所享有,但是,除此之外的其他人格性的利益可以不同的方式為法人所享有。在姓名、名譽方面,法人享有與自然人類似的人格利益。讓我們來看中外各國在這一問題上通行的看法。在中國內地,在人格權問題上,通常的見解認為,法人可以享有與其團體性質相容的人格權。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理論持相同的見解。例如,王澤鑒先生認為,就人格權而言,生命權、身體權及健康權系以自然人的身體存在為前提,自非法人所得享有者,但名譽權、信用權及姓名權等,法人仍得享有之。〔5〕(P153)〔7〕(P165-166)

在歐洲主要國家,由于大規模的民法典編纂較早,當時對人格權的問題關注不夠,所以在立法上往往沒有提供明確的答案。〔8〕但是,在理論上也承認法人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享有人格權,而且這種理論也得到判例的支持。〔9〕學者們還對這種理論作出進一步的闡述,認為對法人授予人格權是歷史地形成的,與不同時代對團體與個人之間的關系的不同理解相對應;〔10〕對法人授予人格權的限度是,這種法人的人格權可以被實際地構造出來,并且與團體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質相對應。〔11〕總的來說,承認法人可以享有某些類型的人格權已經有至少半個世紀的歷史。若要這已經成為定論的理論與實踐,不進行細致的理論分析顯然是難以令人信服的。

不過,到此為止的論述仍然屬于一種就法律而論法律的形式性的推論。在我看來,既然民法典的編纂是一種特殊性質的立法活動,那么就應該把目光延伸到法律推理之后的立法政策判斷的領域。這也就是說,從立法政策判斷的角度看,法人是否應該被授予人格權?

三、法人是否應該享有人格權?———立法政策上的衡量

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在根本上取決于立法上的政策判斷。

長期以來,支配法人的立法政策判斷的主要因素是對團體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的評價,以及對個體與團體之間的關系的基本判斷。這樣的因素也體現在法人人格權的問題上。在民法典編纂中,對法人制度進行立法政策選擇時,必須注意將法人進行社會學意義上的還原,理解為一種廣義上的社會團體概念,而不能局限于團體的有限法律責任這一點上。如果認為法人的社會功能和制度價值僅僅在于“使具備一定條件的團體成為民事權利義務的承受者亦即交易主體,以便限制投資人風險,鼓勵投資積極性”,〔1〕這種理解未免過于狹窄。

社會團體,就其最基本特征而言,無非是自然人組織起來以實現一定的目的[3].在其中,經濟性的目的自然是重要的方面,但是除此之外,團體仍然具有更廣泛的社會功能[4].自然人結為一定的組織,或是要借助眾人之力,實現僅憑個人之功無法實現的目標,或是以團體的力量來尋求更有效的保障;或是拓展自己的生活世界,尋求社會的聯系,滿足人的社會性的需求。個人借助團體而要實現的目的,既可為營生(比如公司),也可為娛情(比如運動協會),也可為實現一定的價值,體現一定的理念(比如組成自然之友協會,從事保護環境活動)。在團體中,自然人個體以團體一員的資格來參與社會生活,豐富、發展和完善自己的人格。在這樣的情況下,團體與個體具有一致性,保護和重視團體其實也就是間接地保護和重視組成團體的個體。

在個體與團體的關系問題上,20世紀以來發生了明顯的轉變。團體不再被認為處于與個體相對立的位置上。在社會個體高度分散、原子化的社會中,勢單力薄的個體完全暴露于國家的強力之下,個體的權利也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只有各種中間團體(也就是介于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各種團體)得到健全的發育,人的社會性得到充分的發展,整個社會有機體才能夠有序健康發展。〔12〕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立法政策上加強對團體的保護,促進團體的發育和生成,改善團體在法律上的生存環境,賦予團體更為完備的權利能力乃是一種正確的立法政策選擇。

回到是否應該授予法人人格權的問題上,我認為也應該從這一角度來進行考慮。就根本而言,人格權制度是為了保護自然人的基本價值,因為只有自然人才是法律規范的出發點和最終落腳點。但是在人格權問題上,承認法人具有人格權,并且予以保護,與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護并不矛盾,相反,應該說前者具有一種輔的功能。保護法人的權利,從第一個層面來看是保護中間層次的社會團體的發展,維護其作為社會聯系的中介組織的功能,從第二層面,也就是間接的層面來看,這也還是為了保護作為個體的自然人。所以,不宜把法人與自然人在人格權的問題上對立起來。授予法人以人格權,具有一種工具性的價值,它服務于自然人的人格保障的最終目的。保護法人的人格權與保護自然人的人格權處于不同的價值位階上。〔13〕

如果僅僅局限于法律概念的推理,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權這個問題,的確難以說有一個唯一的“邏輯性”的結論。但是,我認為,法律的邏輯必須服務于社會的需要,應該是法律的理論來適應社會的現實,對后者給出一個理論上的論證和法律上的處理方案,而不應該是讓現實來遷就理論或者干脆就是對現實視而不見。其實,在西方國家,在20世紀的早期,在法人擬制論和法人目的財產說的影響下,對法人是否可以享有人格權也的確存在爭議。也有學者反對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權,認為人格權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種專屬性的權利。〔14〕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這樣的爭論逐漸消失了,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權逐漸獲得了理論上的確信。這樣的變化具有深刻的時代背景。以意大利的經驗來說,在經過專制的法西斯政治之后,人們認識到,保護中間性的社團組織對保護自然人的民事、政治權利具有關鍵的意義。憲法要保護人的基本價值,也就要保護各種社會組織,正是在這些組織中,人們展示和發展其人格。這種觀念上的變化,也體現在意大利的新憲法中[4].根據憲法的規定,特別是根據對《意大利憲法》第2條的解釋,所謂的中間團體在憲法中被賦予了重要的作用。《意大利憲法》上的這種變化被用來支持說明團體也應該享有自然人享有的典型權利。〔13〕

在我們的民法典編纂中應該如何來處理與法人有關的問題?我認為,中國民法典中的法人立法政策應該注意到國外立法和學理上的這種發展趨勢。就我們的具體情況而言,這樣的立法政策取向應該說是尤其迫切。民法學界之所以一說到法人,腦海中就不自覺地浮現出公司的模型,乃是因為在中國,其他性質的社會團體的發育十分落后,公民自組織程度太低,國家權力系統與公民個體之間幾乎沒有其他屏障。用更抽象的理論來概括,就是市民社會的發育不健全,對市民的文化、價值和行為模式進行小范圍自主性整合的團體化程度太低,公民沒有有效的自組織的途徑來與國家權力進行抗衡。這種情況,從長期來看,對于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機制的健康良性發展極為不利。為此,完全有必要以各種方式,從各個角度來改善法人的法律上的生存環境。賦予法人享有人格權的可能性,減少對法人的權利能力的不必要的立法上的限制,在這種意義上可以看作是加強對法人的保護的一個方面。

四、法人為什么能夠享有人格權?———法理上的分析

立法政策上的判斷不能取代法理上的論證。在上文的分析中,從法人的社會功能的角度分析了保護法人與保護個體之間的一致性。但是,在法理分析中卻要將這二者區分開來,正是作為組織體的法人與其成員之間的區分,導致有必要賦予整體性的法人以獨立于其成員的人格權。法人的這種人格就是具有團體性的人格。為了避免混淆,必須首先清楚地界定在兩種意義上使用的“團體人格”一詞。〔15〕(P2)在第一種意義上,“團體人格”是指團體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也就是團體的民事主體資格的意思。在這種意義談論“團體人格”主要涉及的問題就是具備何種條件的團體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承認,而被認為是法律上的主體。在第二種含義上,團體人格是指團體作為自然人的組織體,它所具有的人格性的利益。

論證法人之享有人格權的合理性的關鍵在于說明,法人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具有與其成員不同的獨立的人格性的利益。為什么作為組織體的法人會具有人格性的利益?這樣的判斷與以保護自然人的基本價值為根本宗旨的人格權制度是否相互沖突?要回答這些問題,就必須清楚地理解法律制度設計對現實世界的抽象和擬制的可能性以及法律保護某種利益所采用的技術性的手段。法人作為組織體,雖然不具有自然人的屬性以及與這種屬性相聯系的人格性的利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不能通過法律上的擬制,使法人成為這種利益的形式上的承載者和有效的保護者。

我們這里所談論的法人的人格性的利益其實就具有這樣的來源。在最直觀的意義上,除開財團性質的法人不論,歸根結底,法人都是自然人的組織體。那么自然人以其作為法人的一個成員這樣的特殊資格,進行活動時所涉及的某些人格利益,就必然要以法人的團體性人格利益的形式表現出來。

對此,可以舉個例子來進行說明:若干愛好自行車運動的人組成一個社團:自行車運動者協會,以此開展一些有益的團體活動。此時,某不負責的小報污蔑該社團,說該社團以開展體育運動為借口,實際是經常從事賭博、吸毒等不道德的活動。在這樣的一個案例中,是否存在對協會名譽的侵害問題?否認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權的人認為,這樣的說法最多類似一種比喻。因為法人作為一種組織體不可能有心理感受,因此無法實證地說明法人“自己”感受到名譽被侵害了,被侵害的只可能是成員的名譽。但是,這種“比喻”性的說法恰恰成為法律上處理這一問題的思路。如果拒絕這樣的“比喻”,也就是說,如果社團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追究的話(這以承認法人可以享有名譽權為前提),那么組成社團的成員是否可以進行追究?問題在于,誹謗所針對的是社團,而不是指名道姓地針對具體的個人。這種侵害的形態具有特殊性:他們是作為團體(utiuniversi)而被侵害的,不是作為個體(utisinguli)而受到侵害。這也就是說,他們以其作為社團成員的資格而受到侵害,而不是基于其他的處于這種結社之外的資格而受到侵害。〔16〕(P46)如果將這樣的敘述進行更為嚴格的法律術語的處理,可以說,由于侵害而形成的法律關系,不是對作為社團成員的個人的侵害關系,而是對作為他們的整體的侵害關系。〔16〕(P47)

在這樣的情況下,這種法人成員的總括性的人格利益,必須要求法人以自己的(同時也就是意味著獨立于其成員)名義來承載和進行保護。為了適應這一要求,這樣的人格利益必須說成是法人的人格利益,并且為了對這樣的人格利益進行保護,就要允許法人能夠享有名譽權。

之所以可以進行這樣的法律技術處理,還有一個重要的條件,也就是法人制度在基本構造上所存在的主體獨立性原則能夠保證將作為法人成員的個人與法人本身清晰地區分開來。這樣的主體獨立性允許法人以自己的名義針對其他的主體來主張“自己的”權利、訴諸于各種救濟程序。這在實際上就達到了對這些總括性的人格利益進行保護的目的。有人會說,依照通常的見解,法人所可能享有的人格權的類型中包括了一些不能這樣解釋的權利類型。比如說法人的姓名權(名稱權)就不是法人成員的各自的姓名權的一種總括。我認為,這種性質的利益,由于它們是保證法人能夠發揮預期作用的前提條件,所以它們與法人具有本質上的聯系,與那些只是與法人具有偶然性聯系的債權與物權相比,它可以被稱為是法人的人格權。

一種觀點認為“基于法人之主體資格而產生的名稱權、名譽權等,本質上只能是財產權;法人的名稱權應為無形財產權,……;法人的名譽權應為法人的商業信用權,同樣應置于無形財產權范圍”。〔1〕這樣的觀點忽視了名稱權之類的權利和法人的聯系與財產權和法人聯系的性質上的區別。某些權利與權利主體具有一種內在的必然性的聯系,比如說,使特定主體區別于其他主體的名稱權;而有些權利與特定主體的聯系則是一種非本質上的偶然的聯系,比如說財產權與權利主體的聯系就是一種偶然的聯系。權利與主體的聯系方式和關聯程度上的這種差別是判斷有關權利是否為人格權的主要依據。而某種權利是否具有財產性的內容,實際上并不能成為判斷它是否屬于人格權的主要依據。的確,這樣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轉讓性。〔1〕(P81)但是,這樣的說法并不構成一種反駁。因為傳統理論中的人格權的不可轉讓性早已經被打破,這即使在自然人人格權問題上也已經表現出來。〔18〕

法人的人格權,在一定的情況下具有財產性的特征,與這些權利在性質上屬于人格權并不相矛盾。〔13〕進而言之,把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都歸結為法人的無形財產權,這樣的論斷也不是對所有類型的法人都成立的。在前面分析的例子中,社團的名譽權就無法歸結為一種商業信用權。在中國民法典的編纂過程中,在對法人的規范問題上,我們必須時刻注意,我們不只是對一些特殊類型的法人進行立法,我們必須對法人制度所具有的除商業目的以外的廣泛社會功能有清楚的認識,進行認真的立法政策判斷,對具有不同的組織結構的法人所可能體現的復雜利益狀態進行精細的分析。在此基礎上抽象出具有一般適用性的普遍規則。不如此,實在難以指望會作出正確的立法選擇。總而言之,法人之所以能夠在一定范圍內享有人格權,首先是因為法人能夠在一定范圍內成為其成員的人格性的利益的承載者、保護者,為了對這些人格性的利益進行保護,可以借助于法人的主體獨立性,通過賦予法人人格權的方式來進行保護;其次是因為法人具有一些與它的存在有本質上聯系的基本利益。這些利益得到法律的保護,也具有人格權的特征。

五、法人能夠享有何種人格權?———權利類型與立法上的處理方式

不是所有類型的人格權都可以由法人所享有,〔19〕這是一個通識。但是,關于法人能夠享有何種類型的人格權,卻難以給出一個劃一的答案。這主要是因為法人的類型繁多,性質各異,要尋找到共通的規則并不容易。根據上面的分析,我認為,就來源上看,有兩種類型的法人人格權。一類是與法人的存在有本質聯系的法人的基本利益,這些利益被作為法人正常發揮社會作用的前提條件而得到保障,從而構成法人的人格權。在這種類型中,最主要的是使法人區別于其他主體的法人的名稱權。另外一類是由法人承載的、但實際上是以法人的成員的某些總括性質的人格利益為保護對象的人格權。對后一種權利類型的分析,在學術研究上通常的方法是具體的、根據個別類型的研究。在確定某一種受到損害的利益的時候,通常考慮團體是否可以成為這種利益的承載者,還是只有個人能夠成為承載者。在考慮是否可以進行這種轉化的時候,還必須考慮到法人的具體性質,法人成員的人數是否具有封閉性的特征等等。

還需要說明的是,受到民法典的規范影響的法人不僅包括私法人,也包括公法人。從理論上來說,政黨、工會、地方自治組織都會受到民法典對法人規范的影響。因為即使這些法人依據特殊的程序根據特別的法令而成立,但是,它們也可能以私法上的身份從事民事領域的活動,或者受到民事性質的侵害。在這種情況下也會產生這些法人的人格權的問題。

面對這樣的狀況,我們的民法典應該如何來處理法人人格權問題?首先是在體系上必須把關于人格(民事主體資格)的規定與關于人格權的規定分離開來。因為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解決的也是不同性質的問題。其次是在一般原則上確認法人可以享有人格權,但是,當法人的屬性與人格權的特性相沖突時除外。這樣,就把具體判斷留待判例和學說的發展。再次,在立法體例上不必將自然人人格權與法人人格權分開規定,而規定在法人可得享有人格權的范圍內,在法律沒有例外規定的情況下,準用自然人人格權的規定;沒有例外規定時,侵犯二者的責任形式也相同。〔16〕(P433SS)

最后需要特別提出討論的是,法人人格權被侵害后是否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此存在不同的見解。肯定說認為,法人具有人格權,可以受到侵害,而且所謂的精神痛苦,并不構成精神損害的唯一的形態,它實際上表現為對滿足某種利益的剝奪或阻礙。〔16〕(P47-48)但是,這種精神損害的概念過于寬泛,不值支持。根據事理的性質,只有自然人才存在精神痛苦的可能性,因此,只有自然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5].

參 考 文 獻

〔1〕尹田 論人格權的本質———兼評我國民法草案關于人格權的規定〔J〕 法學研究,2003,(4)

〔2〕張俊浩 民法學原理〔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

〔3〕日本民法典〔Z〕 王書江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

〔4〕Cfr.Dogliotti,Lepersonefisiche,TrattatoRescigno,2,Torino,1982,3ss.

〔5〕史尚寬 民法總論〔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6〕彭萬林 民法學〔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7〕王澤鑒 民法總則(修訂版)〔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8〕Vicenzo Roppo,Istituzionedidirittoprivato,Bologna,1994,p.221.

〔9〕VicenzoZeno-Zencovich,Personalita(dirittidella),voce nel Digesto(sezionecivile),440ss.

〔10〕Davide Messinetti,DirittidellaPersonalita,inEnc.Dir.XXXIII,Milano,1983,404ss.

〔11〕PietroRescigno,dirittidellapersonalita,vocenell‘EnciclopediagiuridicaTrecani,XXIII,Romas.d.

〔12〕Cfr.Giovanni Giacobbe,Natura,contenutoestrutturadeidirittidellapersonalita,inIldirittoprivatonellagiurisprudenza,acuradiPaoloCendon:lepersone(III)-dirittidellapersonalita,Torino,p.46.

〔13〕VicenzoZeno-Zencovich,op.cit,p.440.

〔14〕Galeotti,Laliberta personale,pp.15-16.cit,dall‘operadiAdrianoDeCupis,IdirittidellaPersonalita,secondaedi zione,Milano,1982.

〔15〕王利明,楊立新,姚輝 人格權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6〕GiovanniGiacobbe,op.cit,p.46.

〔17〕MarioBessone(acuradi),Istituzionedidirittoprivato,Torino,1994,p.81.

〔18〕PaoloVercellone,Personalita(dirittidella),voceinNss.D.I,Torino,1962.

〔19〕AdrianoDeCupis,IdirittidellaPersonalita,secondaedizione,Milano,1982,pp.45-46.

注釋:

①兩種不同觀點的代表人物分別是梁慧星教授與王利明教授。參見梁慧星:《松散式、匯編式的法典編纂不適合我們的國情》,《政法論壇》2003年第1期;王利明:《人格權制度在中國民法典中的地位》,《法學研究》2003年第2期。

[2]在這里的分析,排除財團法人這樣的非人合性質的法人類型。這屬于一種比較特殊的例外情況。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這里的分析對財團不適用。因為就其社會性質而言,財團也是若干個人圍繞一定的財產而進行社會性的活動。

[3]關于對團體所進行的社會學上的分析,參見〔德〕斐迪南?騰尼斯:《共同體與社會》,林榮遠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52頁以下。

[4]Cfr.,MassimoSiclari(acuradi),LaCostituzionedellaRe pubblicaitaliananeltestovigente,Roma,2001.《意大利憲法》第2條規定:“共和國認可和保障自然人的不可被侵犯的權利,無論是作為個體而存在還是處在發展其人格的社會團體中……”《聯邦德國基本法》第19條也確認法人在基本權利方面享有特殊的待遇,但是以這些基本權利依其限制也適用于法人為限。參見〔德〕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20-821頁。

第5篇

論文關鍵詞:武漢城市圈區域創新體系產業發展空間結構

論文摘要:區域創新體系是一種具有區域特色的多主體、多機制、多空間層次的復雜系統,其空間結構是以產業集群為基本節點的多重空間組織網絡。武漢城市圈的創新資源總量豐富,但空間組織路徑不暢、網絡節點關聯松散,降低了區域創新資源的創新績效。區域創新體系空間構架的參考路徑之一是構建基于市場聯系的產業集群網絡。根據武漢城市圈創新資源的特點及產業基礎,提出了構建基于產業發展的武漢城市圈創新體系的基本思路。

0引言

自英國著名技術創新研究專家弗里曼(C.Freeman)于1987年提出國家創新體系(NationalInnovationSystem)以來,區域創新體系、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研究與建設日益深化。區域創新體系(RIS)建設業已成為(地方)政府推動區域發展的有力政策工具。在相關學術研究方面,我國學者多側重區域創新體系內涵及其區域構建的理論探討并注意到產業集群的區域創新意義,國際研究則偏好基于區域創新體系框架的區域和產業創新的實證分析,提出了“空間創新系統的概念。總體上講,區域創新體系的理論建設和實踐發展成果豐碩,但從產業創新的視角進行區域創新分析的案例并不多見。本文在此作出嘗試,旨在為構筑區域創新體系提供借鑒和啟示。

區域創新體系的空間結構是指區域創新節點間的空間位置關系及其相互作用路徑。區域創新節點是創新資源富積和創新密集的空間域,它具有3個空間層次:以各級城市(城鎮)為節點的宏觀層次、以各類產業集群為節點的中觀層次和以各種創新基地為節點的微觀層次。區域作用路徑是推動創新節點關聯互動的空間通道,存在3種作用方式:以交通、通訊基礎i}施等為主體的技術聯系,以產業鏈、價值鏈、創新鏈等為主體的市場聯系,以地緣文化、人脈網絡、地域認同等為主體的社會聯系。其中,產業集群是創新主體集聚區和創新基地綜合體,它們間的市場聯系是創新活動的本質聯系,產業集群與市場聯系架構在區域創新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所以,發展產業集群、強化市場聯系是區域創新體系構架的核心。

1武漢城市圈創新體系的空間特征

1.1區域創新資源的地理格局

創新資源包括科技創新所需的創新資本、創新主體和創新基地等投入要素及其依托的組織與平臺,創新資源的空間分布及其組合狀況是區域創新體系空間特征的靜態反映。武漢城市圈創新資源的總量較為豐富,但空間分布不平衡,武漢市的壟斷地位突出(見表1)。在創新資本的構成中,武漢市集中了城市圈科學家工程師的82%、科研儀器設備原值的98%、創新主體的56%和創新基地的99%;國家重點高校、院所和國家級創新基地也兒乎全部布局于此。

武漢城市圈創新資源的地域組織初具形態,但空間集聚方向不明,產業趨同引發無序競爭。以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為載體的產業空間集聚迅速發展。現有市級以上(含市級)工業開發區63個(包括高新區7個),據此形成的各種產業集群(集聚區)主要呈西北一東南向帶狀分布,在以武漢市高速外環為中心的地帶,在西北沿京廣線、東南沿滬蓉線(長江水道)的兩側,集中了圈內產業集群(聚集區)數量的70%(44個),并初步形成了與東湖高新區和武漢經濟區的對接態勢。

1.2區域創新能力的空間差異

創新能力是一個系統將知識轉化為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服務的功效,通常由知識生產、知識流動和知識運用等要素來衡量41。創新能力的總體狀況及其空間差異是區域創新體系空間特征的動態表現。武漢城市圈創新能力的空間差異巨大,

根據表2的內容以及相關調研材料的分析表明,區域創新資源的壟斷性集中和產業發展的主導性優勢成就了武漢市超強的創新能力和無可爭議的區域創新中心地位;周邊8市的創新能力普遍較弱,但存在整合和提升的空間。黃石具有一定的綜合創新資源和較好的產業創新基礎;鄂州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迅速、創新環境優越;孝感體現出新興農業的朝氣;潛江蘊含著傳統工業的凝重;仙桃的民營經濟發達,中小型民營企業活躍;黃岡的社會資本優越,人力資源潛力巨大;咸寧的創新能力具有相對優勢;天門的農業資源具有明顯特色。因此,區域創新體系建設應通過創新空間的互補和創新能力的整合,形成以產業為紐帶的城市圈創新網絡有機體。

2基于產業發展的武漢城市圈創;新體系的空間架構與組織

2.1區域產業創新體系的空間架構

根據武漢城市圈創新體系的空間特征,基于產業發展的創新網絡的空間圖式應是一種多層次、循環式、網絡狀的開放創新系統。整個城市圈可分為3個創新層次:區域層次,以武漢市為創新中心;地方層次,以周圍8市為創新中心;區位層次,以周邊城鎮為創新中心。各級創新中心以地區特色產業為依托、產業集群為載體,形成產業集群創新平臺,創新平臺再帶動產業發展,構筑循環式創新格局;各類創新主體應以產業鏈為紐帶,立足創新平臺進行互動和創新,實行不同層次對接發展、相同層次錯位發展戰略,形成區域創新的網絡狀結構。創新系統時刻保持與區域外部的動態關聯,并積極促成包括跨國公司及其研發部門等創新主體的網絡連接

2.2區域產業創新網絡的空間組織

區域產業創新體系空間網絡的核心是區域產業集群的發展及其空間關聯。因此,區域產業的空間分工是構建和優化區域創新體系空間網絡的基礎,而產業集群與區域創新體系存在多種關聯。根據武漢城市圈創新資源和產業資源的空間格局,區域產業創新網絡的空間組織可以選擇價值鏈、創新鏈、產業鏈作為通道。依托價值鏈,武漢市主要進行研發、營銷和成品組裝等高端價值部門的布局,重點發展總部經濟;周邊市分別承接相關生產基地的轉移,合作發展部門經濟。依托創新鏈,武漢市主要立足自主技術創新,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現代制造業;周邊8市分別承接相關技術的擴散,選擇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傳統制造業。依托產業鏈,武漢市主要發展主導產業部門和加工度高的下游產業部;周邊市錯位發展輔助產業部門和加工度低的上游產業部門。據此確定武漢城市圈各自產業發展與創新的重點領域(見表3),進而形成多種鏈條縱橫交錯的城市圈產業地域綜合體

第6篇

一、 管理會計理論應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從教育方面看

我國管理會計方面的教育,無論是學歷教育還是非學歷教育,往往片面重視會計理論的方法和講解,卻忽視了管理會計理論知識在實踐環節的應用案例分析。導致管理會計理論終究還是理論,無法在實踐中得到切實的發展和創新,嚴重限制其應用價值的發展,其主要表現有如下方面:

1.教育方法陳舊,理論至上

真知無法在實踐中得到檢驗與升華;理論無法與實際的大潮相互融合。

2.定量分析為主導,定性分析被忽視

要精通一門技能,絕對不能只在理論計算上做功夫,而是應該把握其本質,定性分析,使自身適應萬變。由于企業和社會的紛繁復雜,風險以及不確定的決策問題,在實際應用中,應將高深莫測的數學模型與實際的可操作性相結合。

(二)從管理會計理論發展自身角度分析

1.管理會計理論體系建設不完善

目前我國的管理會計理論體系主要來自于外資企業和民營上市公司的應用經驗的總結與教訓的總結,還有一部分屬于歐美國家管理會計理論的研究成果,而我國的系統評價環節,也大多是對歐美管理會計理論體系的引入,以國外借鑒經驗對國內企業管理會計工作的實踐環節進行應用指導。總體而言,我國學者對第二種理論體系的來源更為青睞導致我們的管理會計理論體系沒有在自己的國度生根發芽,沒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理論指導上也難免產生不切合本國實際情況的產物。管理會計實踐應用環節往往只局限在案例分析和特定企業的試點研究,管理會計理論的發展過程需要外部客觀環境的結合,從而高效的積累理論經驗,但我國管理會計現階段研究受到外部客觀環境的局限性,導致我國管理會計無法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所以對管理體系提供指導也十分艱難。

2.并未形成統一的管理會計規范

管理會計理論由于屬于傳統會計的分支,因此學科具有邊緣性特征,學界重視程度較低,并且理論分期較大,國際范圍內并沒有形成有效的統一認識,而國內學術研究環境中,管理會計在企業內部管理中只作為提供決策信息的工具作用,無法充分發揮出管理會計的作用。而由于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會計規范體系,這也極大限制了管理會計的理論發展。

3.管理會計學術研究薄弱

我國管理會計理論引入時間較短,并且管理會計在國際學界中仍存在理論分期,由于管理會計理論體系的學科邊緣性特征,還導致企業實踐環節并不過多重視。國內學者對于管理會計研究相對較少,往往對管理會計理論的學術研究興趣不高。不論是國際還是我國都更為重視財務方面的研究學習,對管理會計的學術研究仍舊滯留在較為淺顯的層面上。

4.管理會計理論實踐應用環節存在問題

我國管理會計理論體系建設不完善,因此無法在管理會計理論與實踐環節結合的過程中,發揮指導作用。而管理會計理論在宏觀基礎層面過于簡單,無法與我國現代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良好銜接,管理會計理論缺乏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在具體管理會計實踐問題處理中欠缺針對性。管理會計理論中對于自身職能和對象的研究,往往受到外部客觀環境的影響,中外宏觀經濟環境和企業文化特征具有較大差別,管理會計理論受到歐美學界理論體系的影響較為嚴重,因此在管理會計實踐工作過程中,職能與對象往往會出現較大差異,造成管理會計理論與實踐工作相脫節。而管理會計工具方面,國外管理會計應用理論中具有較多樣式的工具品種,包括全面預算管理、經濟增加值、客戶盈利能力管理、價值鏈管理等。并且國外會計理論實踐已經證明,管理會計工具的實際應用能夠有效提升企業產值。但我國管理會計工具并沒有大規模的應用在實踐過程中,并且管理會計理論與經濟環境相關聯,管理會計工具的應用也需要基于特定市場,與經濟環境息息相關的,出于對中西方經濟背景以及發展進程等諸多因素考慮,如果直接對西方管理會計理論工具進行引用,并不能有效的結合國內企業的實際情況,這都造成了管理會計理論在國內企業的應用環節,并不具有顯著的實踐指導作用,而管理會計理論與實踐相脫節的情況,也成為了嚴重阻礙管理會計理論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管理會計理論的發展對策

(一)促進管理會計的規范化

隨著管理會計理論的不斷發展,已經開始呈現多門學科的交叉滲透趨勢,管理會計理論范圍也在與其它學科結合過程中不斷擴大,但學科內容的交叉重復,并不利于管理會計理論的推廣應用,甚至對管理會計的實踐應用環節造成負面影響,因此管理會計應當結合我國實際國情的發展規律,對以往應用的成功經驗進行科學歸納和總結,促進管理會計的規范化,推進管理會計理論與實務的結合研究,并探究完善管理會計理論體系的方法途徑,找到與自身發展所需要的契合點。

(二)構建管理會計的展示平臺

管理會計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需要讓更多使用者明確認識到研究成果的價值,因此管理會計理論發展需要能夠充分發揮研究成果的展示平臺。西方國家的管理會計理論體系發展較為完善,得益于西方國家的管理會計理論研究成果具有專門的展示平臺。管理會計是傳統會計學科的重要分支,而財務會計研究對外提供信息的機制,管理會計則是對內信息機制。我國財務會計的研究成果已有展示平臺,但管理會計卻并沒有專門研究成果的展示平臺。因此加強管理會計理論研究,可以在會計專業刊物中開辟管理會計研究專欄,并在具有相應條件基礎時,創辦管理會計理論與實務類刊物雜志等媒介,為管理會計理論的研究成果,提供展示平臺,從而有效促進管理會計理論的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科研院校機構的系統整合

科研院校內的專家、學者是管理會計理論研究的主體和重要帶頭人,因此應當加強科研院校機構的系統整合,發揮出科研院校的理論研究優勢,形成管理會計產學研一體化,加強理論創新,加大管理會計理論的科研投入和扶持力度,支持管理會計理論研究及成果轉化,鼓勵科研院校成立管理會計研究基地,,在系統整合、并在科研院校機構系統整合過程中,為企業提供高、精、尖人才,研究人才入駐企業內部,不斷在實踐與理論中夯實對管理會計學科的學習。

第7篇

隨著會計學的完善,會計基礎理論也需要不斷更新。基于戰略角度的會計基礎理論,是促進會計行業進步,社會經濟水平不斷提升的關鍵。能夠幫助會計人員更加深入的認識到會計行業的客觀發展規律,從會計理論的概念、分類等各個方面入手,掌握會計工作的趨向以及特點,這樣才能夠更好的完成會計工作,發揮會計工作的作用。

一、會計基礎理論的內容

基于戰略角度的會計基礎理論,首先要了解會計基礎理論的內容,具體如下:

會計基礎理論包括會計環境、會計信息系統、會計對象以及會計職能等等,會計環境主要是指外部原因對會計熊產生的影響,比如經濟、政治以及社會、法律等等。穩定、和諧的會計環境能夠更好的為會計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會計信息的準確性與可靠性。會計信息體統包括了企業單位,也是單位的最重要,最關鍵的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會直接影響企業的存亡以及經濟活動的成敗。這些信息是企業發展的重要數據,能夠wield企業系統化、連續性的提供企業效益狀況,是企業未來發展與管理的數據來源。會計工作以特定對象為主,每天都會對企業經營情況、資金流向進行管理、監督和統計,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相關內容,將會計職能分為:會計核算與會計監督兩個方面,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發展,會計職能也會不斷變化和改變,包括反映與控制、監督與分析、考核與評價等等。

二、會計基礎理論的特點

會計基礎理論是會計工作的基礎,并且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征,包括:客觀性。會計工作者在工作的過程中,從會計統計、監督以及結論等等,通過這些工作獲得相關的數據,依據數據,客觀分析當前企業的經營狀況或者經濟情況,減少阻礙企業發展的因素。規范性,是企業內部所有的會計工作者都必須要嚴格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在自己管理范圍內進行工作,不能夠因為一己私利而采取損害集體以及企業利益的行為,會計基礎理論的客觀性與規范性,是保障企業會計工作質量與效率的關鍵,也是提高會計工作水平的手段,可以幫助企業各項活動有條不紊的進行,處理以上幾點之外,會計基礎理論還具有前瞻性、系統性以及支持性等特征。

三、會計基礎理論的作用

1.認識作用

會計基礎理論最主要的目的是奠定企業會計人員的發展前提,會計人員通過會計理論基礎能夠更好的預測企業未來的發展前景,對自己的工作進行宏觀的了解,這樣在企業會計工作出現任何問題的時候,就能夠隨時解決和處理,保障企業的長遠發展,提升企業經濟效益。會計基礎在企業財務管理方面同樣承擔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它能夠幫助管理者充分認識到會計實務的重要性,能夠更好的把握企業未來經濟活動以及經營的趨向,降低企業投資風險,幫助企業更快,更好的占據市場份額。

2.指導作用

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緊緊依賴于會計基礎理論,比如會計基礎理論中的相關專業內容,能夠幫助會計從業者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綜合能力,企業對會計人員的要求很高,不管是理論知識能力,還是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都需要具備較高的水平,但是受到外部經濟環境的制約,還需要克服各種來自外界的誘惑,因此需要會計理論基礎能夠為會計人員指明工作的方向,幫助他們更加高效、高質量的完成會計工作。另外,會計基礎理論,還是企業領導者與決策者制定各項經濟決策的依據,在會計人員培訓工作方面提供指導,最關鍵的是可以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減少工作中出現錯誤的幾率,大幅度增加了財務信息的準確性,企業領導通過這些信息能夠掌握到企業的真實的發展情況,并處以對未來的經濟規劃、方式進行調整,包括產業結果以及業務交流等等,這些方面的決策都依賴于準確的會計信息。會計基礎理論的指導性非常重要。

3.教育作用

經濟不斷發展,企業內部財務會計工作人員專業技能需要不斷提升,為了滿足企業發展需求,企業內部需要不斷進行財務人員的專業培訓活動,會計基礎理論為人員專業培訓活動提供了指導,因為會計人員提供了學習素材,通過學習會計基礎理論,他們統計整合數據的能力,基礎會計技能都會得到提升,企業在培養會計人員的時候,要講會計理論知識作為重點,強化他們的實踐能力,以當前市場形勢為前提,強化人才的虧啊雞基礎理論實踐指導,奠定人才的相關操作技能,在未來遭遇工作問題的時候,可以熟練的解決,減少企業經濟損失,保障企業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

四、會計基礎理論的發展趨勢

1.發展戰略方向

新形式下會計基礎理論應適應時展,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向,制定相應的戰略目標。當前,科學發展觀極大的促進了經濟的發展,對社會進步有顯著促進作用,會計基礎理論研究應遵循科學發展觀,堅持做到以人為本,促進會計基礎理論的可持續發展。明確會計學發展戰略,制定科學的戰略目標與計劃,并在會計基礎理論運用中加以體現,比如說,理論教學中教師應重視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加強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2.發展趨勢

第一,全面協調、可持續原則。社會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對人類生存環境也帶來了‘定的負面影響,致使我國自然資源逐漸虧乏,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為此會計基礎理論的研究,應充分考慮社會發展與環境的關系,做好全面協調工作,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將環境損害設定成一定的指標,并將其運用到經濟核算之中,提高企業環境保護意識,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推動社會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二,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原則。發展會計基礎理論,要以當前的經濟實際情況為基礎,不能夠脫離實際,依據當前需求,不斷創新與完善會計基礎原則,滿足新時期經濟發展的需求,同時,會計人員應該充分認識到基礎理論的重要性,中國企業內部相關管理者與會計領域的專業人才,應該客觀借鑒國外的先進會計理論與觀念,同時結合中國社會主義建設特色,建立一套符合中國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會計基礎理論。

3.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會計基礎理論的研究要關注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研究基礎理論時,要將會計學的發展同社會的發展結合起業,具體的是要將環境會計作為研究的方面,注重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在對經濟組織的經濟核算中,更要注重對于壞環境造成的損害是否超出了設定的標準。會計基礎理論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就是要依據社會的不斷變化而推動基礎理論研究跟上時代的步伐。

第8篇

關鍵詞:初中物理新課標學困生轉化

一、初中物理學困生的存在是一種普遍的現象。

但新課標實施以來初中物理學困生的轉化工作也相應地被提到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的日常事務中來。筆者根據自己在初中物理學困生轉化工作所取得的經驗,結合初中物理新課標的特點,對初中物理學困生的內部成因和轉化策略進行闡述。

一個初中物理學困生的形成的原因是復雜的,但總體上說有外部原因與內部原因。事實上,在形成學業不良的過程中有些因素可以單獨起作用,也可交互作用。大多數學生的學業不良是由于各種不良因素交織在一起而形成的。[1]在這些因素中,由于學生個人的內部因素造成的成分也比較復雜。筆者現主要從初中物理學困生(學業不良的學生)形成的個人因素特點出發,談談初中物理學因生的內部成因:

(一)畏懼困難

根據筆者與所結對的初中物理學困生共同分析尋找學業不良形成的原因和時間時發現,許多初三的學困生是在剛入初二時對初中物理畏懼困難的情緒造成的。從初中物理新課標安排順序來看,雖然義務教育初級中學課本是在原有教材基礎上的一大飛躍性的大進步(首先體現出來的是合科教學,打破了傳統的初中分科教學的很多弊端,減少學科界限),但是因為學科的特點而造成學生學習上的困難也是顯而易見的。從教材的編排上看,初中二年級的學生所學習的是介紹性的有關物質結構的內容。這些內容一般僅要求學生對所教內容的認識、了解,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一般都結合自然界中的實物(或模型)進行學習,以學生的形象思維作載體進行學習;進入初中三年級后,學生首先學習的是具體較高抽象思維的物理學抽象概念的內容,如密度、功、能、壓強等。一向習慣于利用形象思維方式的初中學生,突然要求其具有抽象思維,學生在這一過程中對抽象思維能力的培養需要一個過程。當然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學生對這一轉變過程的畏難情緒。

由于學習內容的改變,必然造成學習方法、策略的改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學生都能夠很順利地得以轉變。學習方法、策略一般容易轉變的人是很容易適應不同學習環境和方法的人。在我們的學生當中,并不是所有學生都能做到這一點。所以,做不到這一點的學生,容易成為學困生。

(二)不喜歡動手

在學習過程中,我們發現不同的學生的興趣愛好是不同的,有些學生喜歡具有一定思辯的問題,有些學生則喜歡動手做實驗。雖然說并不是所有的初中物理學困生都不喜歡做實驗,但確實存在一部分學困生與不喜歡動手做實驗有關。這些學生往往在上實驗課時是旁觀者,只看同組的其他同學動手做實驗,而自己則對動手實驗毫無興趣。

學好初中物理,學會觀察和實驗是最關鍵和最基礎的技能,這里的實驗不但是教師在探究課上要求學生動手完成的實驗,而且要求在學習過程中怎樣懂得發現問題、用實驗解決問題。這就是科學實驗探究性學習的一種重要方式。

(三)獨立學習能力差

我在教學就有遇到這樣的學生,自己不能獨立完成作業。這樣的學生一般對自己不自信。初中物理的學困生一般就是這一類學生。獨立完成一項作業,獨立完成一個問題的思考、獨立完成一個實驗、獨立回答一個完整的問題。這些對于一名學困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學困生缺少的就是這些方面的能力,他們在學習上總想有所依靠,完成作業時必須與同學坐在一起;即使偶爾能解決一個問題,但總是不自信,尋找答案或與別人核對答案后才放心;有一個問題時不敢單獨提出來,原因是怕教師和同學笑話他

(四)沒有養成良好的習慣

對于一名初中物理的學困生來說,由于長期的得不到在學習上的成功的體驗,學困生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些不良的學習習慣:

(1)缺乏思維的毅力。

思維的品質中表明思維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在思考一個初中物理的問題時,思維的持久性品質對解決這一問題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學困生面對初中物理的一些問題普遍存在缺乏思維毅力的傾向,遇到一些稍有一定難度、需要學生認真仔細地去思考的問題時,學困生往往顯得很不耐煩。這樣,很多學困生在面對一些稍難的題目或作業時,不是選擇怎樣去面對困難迎面而上,而是選擇了逃避,有些學生為了應付教師的作業檢查而去抄襲其他學生的作業。

(2)缺乏注意的穩定性。

心理學表明,每個人都具有一定限度的注意的穩定性,但是不同的人注意穩定性的強度是不同的,注意的穩定性也并不是一個人的先天,它是一個人后天在學習生活中"鍛煉"的結果與產物。由于學困生在對待初中物理的一些問題時顯得明顯的不足,學困生對待一些問題總是"心不在焉"。

(3)學習態度差。

由于學生在學習時遇到一些問題,并然會引起一系列的學習不良反應:學生面對一些問題覺得無所謂、解題時馬虎、書寫潦草、作業完成后不檢查等毛病。

(五)缺少好的學習方法與策略

學習需要一定的方法與策略。它是追求學習效率的學習者在特定的學習情景中為了達到學習目標,在認知加工過程中所運用的學習方法技能,以及對整個學習活動及其有關因素進行監控的方法技能。[2]顯然初中物理的學困生普遍缺乏的是無認知的能力、即對自己的學習過程進行監控的能力。比如說面對初中物理的整個學習過程,學困生對學習計劃、學習過程的監視、學習過程的調節等很缺乏。

另外,由于初二學生所學習的初中物理的學習內容是物質的基本性質等的介紹性內容,一般的初中物理學困生的學習由于沒有很好的學習方法作指導,學習過程中只重視對一些物理的概念、名稱的"死記硬背",并把這種"死記硬背"帶到以后的學習中來。針對初二學生來說,生物理學上的一個個概念與名稱僅是文字上的抽象概念,沒有實際上的現實意義。故此,學生根本無法理解這些內容,當然記憶的長久性就無從談起了。

二、初中物理學困生的轉化策略

針對上述對初中物理學困生的內部成因的分析,筆者采用了如下的轉化策略:

(一)形象開路,抽象漸入:

從初中學生生理上的發展特點分析,初中學生已經逐漸地從形象思維轉變為抽象思維了,這種轉化對學生來說是一大難點。但是在轉化初中物理的學困生時,我們要重視形象思維的訓練,并作為學生學習初中物理概念、規律的基礎,而抽象思維可在形象思維基礎之上得以培訓與提高。比如在學習光的折射規律時,學生對"當光從空氣斜射入水或其他透明物質時,折射角小于入射角;當光從水或其他透明物質斜射入空氣時,折射角大于入射角"的理解時,學生對于這一規律的理解是非常表面化的、是對文字面上的一種感性認識,根本不能夠理解這句話的真正含義。但是,若教師引導學生以形象化的思維理解這一規律,則這一規律顯得簡單:如可以做實驗,不管是光從空氣斜射入水中時還是光從水中斜射入空氣中,在水的這個角(不管是入射角還是折射角)總是小于空氣中的角。通過實驗后,讓學生形成固定的有關這一實驗概念的"表象",則學生在以后應用到這一問題時自然而然地會想起這一表象。再比如,當學生在學習"物體的沉浮條件時,對于物體的上浮、下沉還是漂浮是液體與物體(實心)密度的大小比較有關",學生很容易混淆這一關系。所以,對于這問題,單純從文字或公式的理解是很難的,學生不容易記憶。但當我們從形象的具體例子出發,從類比的方法出發,這一問題就可得以解決:如我們可以舉例子進行類比,把木塊浸沒于水中,木塊上浮,(木塊的密度小于水的密度,故可類推)其他同理。從上述的舉例分析可以看出,以形象的思維去表達抽象的概念規律,是初中學生以形象思維為基礎培養抽象思維的一種重要的方法。

(二)勤奮作基,方法作徑:

一類初中物理學困生是因為學生本身不努力、不勤奮造成的,而有些學困生很勤奮地學習,但是缺乏必要的方法而使自己成為了學困生。要想學好初中物理這門學科,勤奮與方法這兩者是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對于勤奮,不管是從一些偉人的事跡中還是從學生身邊的例子中都能說明問題,這里勿需多言。但是一般的學困生都缺乏科學的學習方法的指導,下面簡述之:

1.加強學習的計劃性。

有計劃的學習活動可以促使學習目標的實現,可以磨練學習意志,有利于良好學習習慣的養成,也可以提高時間利用率。[3]指導學生制定一個科學的學習計劃是非常必要的。

2.加強預習、復習活動。

3.培養學生對學習過程的元認知能力。

不管是對整個學習過程還是解決某一個簡單問題的,都需要學生具有一定的元認知能力。簡而言之,元認知即是對認知的認知和監控。也就是說,人可以跳出一個系統來觀察這個系統并且控制這一系統,通過元認知了解、檢驗、評估和調整自己的認知活動。[4]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后,學生若懂得怎樣去反思、總結前一段時間的學習過程中的經驗,為下一階段的學習做好打算或吸取教訓,學生在下一階段的學習效率和水平將會有所提高。同樣,解決了一道初中物理的一個問題后,學生若懂得怎樣去反思、回顧這個問題的解法、思路及自己解題時存在的優勢與不足,這樣,學生的解決問題的水平將不斷提高。

4.加強學困生解決問題的方法。

一般說來,解決初中物理的問題有如下的步驟與方法:

(1)全面理清問題,通過較快速地瀏覽整個問題的整體框架大致了解問題的狀況,但一定要明確提出了什么問題,這個問題提出的目的性是什么。

(2)以問題為思維的中心,以問題中已知各數量關系為主線,理清已知問題中的各數量關系與問題存在的關系是什么。

(3)從整體上把握問題的類型,大致以什么方式回答。

(4)初中物理的問題一般很注重思維過程。面對一個問題,我們首先通過明確問題的目的性,通過逆向推理的方法進行解題。如下題的解題思路:

題目:一金屬塊掛在彈簧秤的下端,彈簧秤的讀數是0.89牛;若把金屬塊全部浸入水中,彈簧秤讀數是0.79牛,求金屬塊的密度。

解題思路:

①解決什么問題:求金屬塊的密度ρ金;

②逆向思維:求金屬塊的密度,只要求金屬塊的質量與體積;求金屬塊的質量,只要知道金屬塊受到的重力(已知在空氣中金屬塊的重量);求金屬塊的體積,則只要求金屬塊浸沒于水中排開水的體積;求金屬塊排開水的體積,則只要求金屬塊浸沒于水中受到的浮力(浮力的大小可以用彈簧秤的兩次示數差表示)。

(5)克服思維定勢。從總體上說,初中物理中哪一部分問題應用哪一知識去解答,在學生的思維中已經有一定的思維定勢,思維定勢對于一般的解題是有好處的,它可以減少學生思維的時間;但是思維定勢也往往把學生的思維帶入了解題的"死胡同",故在解決一些問題時,有時要充分地利用思維定勢的優勢,有時則要克服。如上題中,求體積時并不能利用密度與質量的關系進行求解,則需要打破思維定勢,利用浮力的知識。

(6)選擇多種方法進行解題。每一個題目的解題都有一定的方法,且思路不同,這可以鍛煉學生的發散性思維。培養學生形成這樣的一種習慣:當以自己的方法完成解題時,讓學生從不同的角度去思考另外的解題方法。

(7)解決一定問題之后,培養學生總結問題,反思問題的能力。

(三)化整為零,化零為整

學習初中物理的過程就是"化整為零,化零為整"的過程。當學困生面對初中物理內容時,要把整體上的知識體系各個擊破,從細處學習知識內容。但是,畢竟初中物理是一門有系統性的學科,這一學科中各知識點間存在必然的聯系,通過理順這一關系,學生對知識形成網絡化。

(四)重視解疑,更重激疑

對于初中物理的學困生,學生的很多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幫助學生解決一些問題是進行學困生轉化的一項重要的工作。在平時的學困生轉化過程中,我們發現學困生的一個共同特點是:一般的學困生很難提出問題。愛因斯坦說過,提出一個問題比解決一個問題更重要。確實,對于初中物理的學困生,平時的他(她)們很少把時間投入到思考一些初中物理的學習問題上來,即使有些學生平時有思考學科上的一些問題,但由于其在思考的過程中,他(她)們所獲得的失敗的消極體驗機會比積極體驗機會多得多,所以這給他(她)們下一次積極主動地去學習形成一定的障礙,教師在轉化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工作是如何創設問題情境,使學生產生問題。有問題的學生往往是對某一個方面經過認真思考的。通過點撥后引導學生思考解決問題,并在思考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使學生產生興趣。

(五)傾情投入,師生共感:

學困生的轉化工作是一個教育系統工程,轉化過程是一長期的過程。這過程需要教師投入大量的精力。轉化一名學困生,筆者認為教師在情感的投入方面必須做到如下幾點:

1.取得學困生的信任與支持。

學困生的轉化工作并不僅僅是學業上的指導工作,更是對學生心理上支持、理解、信任工作。我們不得不承認:由于受到社會、學校、家長等的升學壓力的影響,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總是對學業優秀生比較重視,而對學困生則忽視了。長期受到這一意識的影響,學困生與教師之間形成了一條不可逾越的心理鴻溝。學困生的心理相對教師來說是封閉的。這時要轉化這名學困生,首先教師的一切行為必須取得學困生的信任與支持。

2.相信學困生具有可發展的潛力。

筆者認為,"真誠地相信學困生是可以轉化的"這一點是轉化初中物理學困生的工作的基礎。從人的發展與學困生的形成原因等角度分析,這一點是不難理解的。超級秘書網

3.與學困生建立類似于"互惠互利"的"平等關系"。

轉化學困生時,教師不要以高姿態對待學困生,不要以為對學困生學業上的幫扶工作是對學困生的"施舍"。教師要以平等的身份加入學困生的轉化工作中來,使學困生感覺到教師與學困生的關系是一種"互惠互利"的"平等關系":教師可以從學困生身上學到很多知識,同理,學困生也達到了被轉化的目的。

4.教師是學困生學業上的指導者,又是精神上的支持者。

任何一個學困生,其總是回避著自己在學業上的后進,總是以自我封閉的形態出現在教師的面前。其實學困生在班集體中的心理壓力是無形的,也是非常大的。教師在這里的角色并不僅僅是對學困生進行學業上的指導工作,更重要的是給學困生以精神上的支持,使學困生走出"自卑、自閉"的心理。

總之,初中物理學困生的轉化工作是一艱巨而富有挑戰意義的工作,它需要更多的教師以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這項工作來。筆者相信,一名好教師不但能使優秀生更加優秀,同樣能使后進生不再后進了。

參與文獻:

[1]劉曉明傅貴芳編著中學生學業不良的評價與干預長春:東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9年10月21頁

第9篇

CO、CO2是纖維材料的老化產物,一般在非故障情況下也有大量積累,往往很難判斷經分析所得的CO、CO2含量是因纖維材料正常老化產生的,還是故障的分解產物。

月崗淑郎[1]研究了使用變壓器單位紙重分解并溶于油中的碳的氧化物總量,即(CO+CO2)mL/g(紙)來診斷固體絕緣故障。但是,已投運的變壓器的絕緣結構、選用材料和油紙比例隨電壓等級、容量、型號及生產工藝的不同而差別很大,不可能逐一計算每臺變壓器中絕緣紙的合計質量,該方法因實際操作困難,難以應用;并且,考慮全部紙重在分析整體老化時是比較合理的,如故障點僅涉及固體絕緣很小的一部分時,使用這種方法也很難比單獨考慮CO、CO2含量更有效。

IEC599[2]推薦以CO/CO2的比值作為判據,來確定故障與固體絕緣間的關系。認為CO/CO2>0.33或<0.09時表示可能有纖維絕緣分解故障,在實踐中這種方法也有相當大的局限性[3]。本文對59例過熱性故障和69例放電性故障進行了統計。結果表明,應用CO/CO2比例的方法正判率僅為49.2%,這種方法對懸浮放電故障的識別正確率較高,可達74.5%;但對圍屏放電的正判率僅為23.1%.

2、固體絕緣故障的動態分析方法

新的預防性試驗規程規定,運行中330kV及以上等級變壓器每隔3個月進行一次油中溶解氣體分析,但目前很多電業局為保證這些重要設備的安全,有的已將該時間間隔縮短為1個月。也有部分電業局已開展了油色譜在線監測的嘗試,這為實現故障的連續追蹤,提供了良好的技術基礎。

電力變壓器內部涉及固體絕緣的故障包括:圍屏放電、匝間短路、過負荷或冷卻不良引起的繞組過熱、絕緣浸漬不良等引起的局部放電等。無論是電性故障或過熱故障,當故障點涉及固體絕緣時,在故障點釋放能量的作用下,油紙絕緣將發生裂解,釋放出CO和CO2.但它們的產生不是孤立的,必然因絕緣油的分解產生各種低分子烴和氫氣,并能通過分析各特征氣體與CO和CO2間的伴生增長情況,來判斷故障原因。

判斷故障的各特征氣體與CO和CO2含量間是否是伴隨增長的,需要一個定量的標準。本文通過對變壓器連續色譜監測的結果進行相關性分析,來獲得對這一標準的統計性描述。這樣可以克服溶解氣體累積效應的影響,消除測量的隨機誤差干擾。

本文采用Pearson積矩相關來衡量變量間的關聯程度,被測變量序列對(xi,yi),i=1,…,相關系數γ的顯著性選擇兩種檢驗水平:以α=1%作為變量是否顯著相關的標準,而以α=5%作為變量間是否具有相關性的標準。即:當相關系數γ>γ0.01時,認為變量間是顯著相關的;γ<γ0.05時,二者沒有明確的關聯。γ0.01、γ0.05的取值與抽樣個數N有關,可通過查相關系數檢驗表獲得。

[NextPage]

由于CO為纖維素劣化的中間產物,更能反映故障的發展過程,故通過對故障的主要特征氣體與CO的連續監測值進行相關性分析可進一步判斷故障是否涉及固體絕緣。當通過其它分析方法確定設備內部存在放電性故障時,可以CO與H2的相關程度作為判斷電性故障是否與固體絕緣有關的標準;而過熱性故障則以CO與CH4的相關性作為判斷標準。通過對59例過熱性故障和69例放電性故障實例的分析。

這種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故障的嚴重程度,在過熱性故障的情況下,如果CO不僅與CH4有較強的相關性,還與C2H4相關,表明故障點的溫度較高;而在發生放電性故障時,如果CO與H2和C2H2都有較強的相關性,說明故障的性質可能是火花放電或電弧放電。

3故障的發展趨勢

確認故障類型后,如能進一步了解故障的發展趨勢,將有助于維修計劃的合理安排。而產氣速率作為判斷充油設備中產氣性故障危害程度的重要參數,對分析故障性質和發展程度(包括故障源的功率、溫度和面積等)都很有價值[4]。

通過回歸分析,可將這3種典型模式歸納為:

(a)正二次型:總烴隨時間的變化規律大致為Ci=a.t2+b.t+c(a>0),即產氣速率γ=a.t+b不斷增大,與時間成正比。這常與突發性故障相對應,故障功率及所涉及的面積不斷變大,這種故障增長模式往往非常危險。

(b)負二次型:總烴和產氣速率的變化規律與(a)相同,只是a<0.即總烴Ci增高到一定程度后,在該值附近波動而不再發生顯著變化。多與逐漸減弱的或暫時性的故障形式相對應,如在系統短路情況下的繞組過熱及系統過電壓情況下發生的局部放電等。

(c)一次型:即線性增長模型,是一種與穩定存在的故障點相對應的產氣形式。總烴的變化規律為Ci=k.t+j,產氣速率為固定的常數k,通常只有當故障產氣率k或總烴Ci大于注意值時才認為故障嚴重。

本文對59例過熱性故障和69例放電性故障變壓器總烴含量的增長模式與故障嚴重程度的對應關系進行了統計,結果如表2所示。

4、實例分析

故障產氣的增長模型為正二次型,在較短的時間里產

氣速率呈明顯的增長趨勢,是一種發展迅速的故障,反映出故障功率及故障所涉及的面積在不斷變大。

1985年3月14日進行吊芯檢查發現,高壓線圈與低壓線圈間圍屏有7層存在不同程度的燒傷、穿孔、爬電等明顯的樹枝狀放電痕跡,屬圍屏放電故障,與分析結果相符。

5、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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