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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國庫集中支付;會計集中核算;有效融合
一、引言
隨著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實行會 計核算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已成為當前公共財政改革的兩項重要內容。目前會計集中核算已經在各級財政部門普遍實行,而國庫集中支付制尚未全面推廣。會計集中核算的順利實施和穩健運行,為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會計集中核算和國庫集中支付在機構設置上統一規范,在職責功能上統一健 全,兩者實行有機融合,不僅必要,而且可行。我國財政資金的繳庫和撥付方式,多年來一直是通過征收機關和預算單位設立多重賬戶分散進行的。這種在傳統體制下形成的運作方式,不利于財政資金的安全、足額下達,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共財政的發展要求。為此財政國庫制度改革刻不容緩,作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有益嘗試,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自2001年開始逐步實行了會計集中核算制度。會計集中核算對規范 財政支出管理,從源頭上遏制腐敗,保證重點支出需要,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發揮了積極作用。2003年財政部在充分肯定了會計集中核算制度所起到的積極作用的同時,進一步指出在推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過程中,應當做好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轉軌工作。對此,本文在分析了兩種制度利弊的基礎上,對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融入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財政國庫改革模式進行了探討和分析。
二、加強國庫集中支付的意義
1.增強了政府宏觀調控力度。有利于財力統一運作,資金統一調度,降低財政資金運行成本,提高了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增強了政府宏觀調控力度。實行國庫集中 支付后,可以有效解決過去財政資金多環節撥付和多戶頭存放問題,使預算單位的資金全部集中在國庫中,預算支出所需資金由財政賬戶直接撥付,減少中問環節, 使預算資金到位及時,從而有效降低資金劃撥支付成本,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率。預算單位結余的財政資金都保存在國庫單一賬戶和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有利于政府加強資金的統一調度和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最大效益,集中財力辦大事。
2.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加強預算單位的財產物資管理。實行集中核算后,會計核算移至核算中心,但是財產物資仍由原單位進行管理。在這種財產物資管理與會計核算相分離的情況下,容易造成單位的財務管理職能弱化,財產物資的變動一旦不涉及貨幣資金,例如接受固定資產捐贈,核算單位如未及時報告會計核算中心作相應的賬務處理,會計核算中心便無法反映資產 的真實情況,容易造成賬實不符,形成賬外資產,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將恢復單位的會計核算功能,預算單位集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職能為一體,能有效阻止上述情況發生。
3.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實行財政監督和財政宏觀調控。從目前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實際運行情況看,會計核算中心幾十個人的卻要對好幾百家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日常核算,這樣核算中心往往整天忙碌在報賬、記賬的具體事務中,無法對已有的會計信息作財務分析,得出對核算單位有用的財務信息,監督管理也只是更多地體現在已得原始憑證的合法性和規范性上,經濟業 務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會計核算中心通過遠程監督是難以保證的,因此勢必影響到集中核算單位財務管理和資金使用的效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財政部門內部實行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相對分開,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機構、財政部門這三者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有機體,首先從機制上防止了營私舞弊;其次,財政 資金的撥付為按項目分筆直達商品供應商和勞務提供者,增強了使用透明度,實現了對財政資金使用全過程的監督;第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以現代化信息技術為支撐,提高了預算執行信息的全面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為準確判斷財政收支狀況和宏觀經濟形勢,實施宏觀經濟調控奠定了基礎。
4.完善和健全了財政監督機制,將事后監督改為全程實時監督。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健全財政監督機制,將事后監督改為全程實時監督。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財政預算部門、支出單位、財政國庫支付部門三者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有機體,有利于加強對財政支出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杜絕不合理支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財政部門可以依托現代化的技術手段,通過銀行每天反饋的支付信息,實現對每筆財政資金流向和流量的全過程監控,將傳統的事后監督,轉變為對預算單位支出全過程進行實時監督,有效地防止利用財政資金謀取私利等腐敗現象的發生。
5.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支付運作程序更科學。會計集中核算制度的支付程序是財政國庫管理部門根據單位預算和用款計劃將國庫資金撥付到核算機構的單位賬戶上,核算機構審核單位的支出申請后,將款項撥付到收款單位,預算單位賬戶上是實實在在的存款,而不是零余額存款戶,這些存款是預算單位的資金,財政不能隨意調用,這樣閑置的財政資金分散在預 算單位賬戶中造成了財政資金沉淀的現象。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支付程序,以財政直接支付為例,是財政部門對支付機構下達預算指標及用款計劃,支付機構收到 單位支付申請后向銀行下達支付令,并從財政零余額賬戶支付給收款人及用款單位,財政零余額賬戶上實際是沒有存款的,有的只是國庫賬戶的額度,國庫集中 支付存款在最終支付前留在了國庫,是財政資金,財政可隨時調用。因此,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支付方式對于緩解財政資金困難,集中財力辦大事、辦難事,減少財 政舉債的規模具有重大意義。
三、會計集中核算的意義
1.規范了會計核算,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實行集中核算前,部分單位會計人員不具備從業資格,有些單位沒有專職 會計人員,會計基礎工作十分薄弱,賬戶設置比較混亂。實行集中核算后,會計核算中心的會計人員,在公開、透明的操作環境下,對所有的會計業務按照統一、規 范的核算程序和要求進行處理,保證了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和會計信息的有效性。
2.強化了會計監督,從源頭上防止和遏制了腐敗。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各單位的收支都必須通過會計核算中心賬戶,在中心人員的公開監督下進行。一方面各單位遵守財經紀律的意識得到增強,一些不合理、超標準的支出明顯減少,許多單位在辦理有關經濟業務前,先向中心咨詢其合理性、合法性,把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支出消滅在萌芽狀態。另一方面,通過中心人員的日常監督,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中心的審核標準,認真審核每一筆支出。
3.會計集中核算的成功運行為部門預算和政府采購改革的縱深發展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會計集中核算為部門預算的編制提供了準確的信息和基礎的資料,也促使單位嚴格執行預算,保證其支出的有序性、計劃性;會計集中核算的運行為政府采購的縱深發 展提供了發展的空間,嚴格執行政府采購規定是核算中心審核的重要依據,凡規定納入政府采購的物品或勞務,預算單位違規的,核算中心將予以拒付,凡部門預算 中沒有納入的采購項目,單位自行辦理的,核算中心將不予報銷。核算中心使政府采購真正實現了采購權、物品使用權、資金撥付權三權分離。
4.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內容摘要:政府會計這一研究領域國外學者已做了大量的研究,我國政府會計研究起步相對較晚,經過近十年來國內學者的研究,雖取得了較豐富的成果,但仍未形成完善的理論體系和實踐模式。因此,有必要對我國近年來的政府會計理論研究情況和成果進行回顧和評價,為未來政府會計的研究提出建議。
關鍵詞:政府會計 文獻回顧 評價
1994-2009年會計期刊發表政府會計論文情況分析
(一)會計類核心期刊刊登文章的數量結構分析
對會計類核心期刊發表政府會計類研究論文的數量結構進行統計,可以看出,1994-2009年我國核心期刊上發表的政府會計方面論文總體篇數不多,為259篇。17種會計類核心期刊十幾年刊發政府會計方面的文章占前四位的分別是財會月刊、財會通訊、會計研究、財務與會計,占了文章總數的70%以上。而其他核心刊物發表的政府會計方面論文較少,其中審計研究和中國審計發表的政府會計方面論文為0。這說明我國的政府會計研究起步較晚,學術領域的研究氛圍不夠濃厚,導致我國政府會計研究相對發展緩慢。
(二)各種期刊刊登文章的年限分布情況分析
會計類期刊在不同年份內發表政府會計類研究論文的數量結構如表1所示。從表1中反映的統計結果,可以看出,自1994年以來有關政府會計的論文數量總體上呈增長趨勢,但是在2000年前后有關政府會計的論文數量呈下降趨勢,本文認為主要原因在于此段時間我國致力于企業會計制度的建設,國家政策導向企業會計研究,學者也更多地關注企業會計的相關研究。2002年有關政府會計論文數量開始上升,并從2006年開始大幅度增長。本文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2006年我國頒布《企業會計準則》實現企業會計的國際趨同,標志著我國企業會計規范體系走向成熟,而政府會計的研究相對滯后,不能滿足建立績效政府、服務政府與透明政府的需要,因此在政府政策引導下,學術界也更加關注政府會計研究。二是國外政府會計理論體系的建立和逐步成熟,以及政府會計改革的不斷推進,為我國政府會計的研究提供了有利的契機。三是財政部、中國會計學會將我國政府會計研究和政府會計改革提上議事日程。
我國政府會計研究的理論成果
(一)政府會計的界定及特點
1.政府會計的界定。何嘉萍(2002)、張霞(2003)、李強等(2005)認為我國政府(預算)會計,是指各級政府、使用預算撥款的各級行政單位、各類事業單位核算和監督各項財政性資金運動、單位預算資金運動的過程與結果以及有關經營收支情況的專業會計。景宏軍、王蘊波(2008)將預算會計定義為:用于確認、計量、記錄預算批準和預算執行整個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活動或事項,報告預算撥款和撥款使用情況的信息系統;將政府會計定義為:反映、核算和監督政府單位及其構成實體在使用財政資金和公共資源過程中財務收支活動的會計管理系統。認為政府會計反映的是政府管理國家公共事務、運用公共資源及受托責任履行的情況.它從功能上可以劃分為四個部分:政府財務會計、政府管理會計、政府成本會計和政府預算會計。
2.政府會計的特點。李定清、劉東(2003)認為在政府會計體系方面,我國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會計是一個有機整體,它們共同組成政府會計體系;在政府會計模式方面,我國政府會計是預算會計模式。宋衍蘅、陳曉(2002)指出不同政府會計模式之間差異產生的原因;法律體系不同;議會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不同;聯邦(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不同。在我國非企業會計體系的構建方面,很多學者做了探討。段愛玲(2003)把企業會計體系以外的預算會計體系分為政府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王慶龍(2004)則把非企業會計體系分為非營利組織會計(分為民辦非營利組織、公立非營利組織會計即事業單位會計兩種)和政府會計(分為行政單位會計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其中財政總預算會計為核心部分)。路軍偉、李建發(2006)認為應當以是否掌握和使用公共資源以及是否承擔公共受托責任作為判定政府單位的兩項重要標準,并據此重新構建我國的政府會計體系。
(二)政府會計概念框架的構建
詹雷、王成(2004)認為政府會計概念框架不同于企業會計概念框架,表現為:政府不存在剩余索取權的股東,缺少界定清晰的所有者權益;政府的產出是公共物品或自然壟斷產品;政府經營目標比企業經營目標復雜得多;政府的利益相關者眾多:政府資產并非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政府的許多資產不是通過交換性、互利易取得;政府職責相對固定;政府服務接受者和政府收入提供者之間不存在對應關系;政府活動缺乏企業所面臨的制約力量;政府預算必須公開。
東洋(2004)進一步指出了構建政府會計準則概念框架的重要性:有助于具體規范間的相互協調;增強準則的可理解性:有助于政府會計準則發展和演化的連續性。貝洪俊(2005)提出政府會計概念框架的內容包括:政府會計目標、政府會計假設、政府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政府會計要素、政府會計確認基礎、政府會計準則制定模式。并且將我國政府會計概念框架分為了三個層次:會計基本假設、會計對象和會計目標;會計要素、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陳志斌(2009)在剖析、總結相關改革模型的基礎上,依據權變理論,提煉、總結和構建了一個包括觸發器、結構變量、實施、實踐與反饋等四個子模塊的政府會計概念框架整體分析模型。
(三)政府財務報告與信息披露改進建議
李建發、(2004)指出我國政府財務報告應提供以下信息:政府公共部門的財務狀況和財務活動結果、成本費用,以及受托業績。程曉佳(2004)在研究政府會計改革與財政透明度時指出,政府財務報告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政府財政活動的所有信息;其他公共部門的準財政活動;中央政府的或有負債對財政的影響,以及稅收支出的定量信息;披露包括中央政府的全部負債、金融資產、非金融資產的所有信息;政府財政報告的合并信息;政府績效報告。因此改革后的政府會計信息披露體系可由政府財務報告、分項財務報告、統一財務報表、附注及非財務信息組成。貝洪?。?004)進一步建議,政府財務報告除了提供財務報表外,還應提供管理層闡述與分析、要求披露的補充信息等。王慶東、常麗(2007)認為我國政府財務報告改進應該樹立雙重導向觀,即兼顧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內部控制以及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張雪芬(2008)認為從我國目前各方面對政府財務信息的需求來看,我國應選擇以政府為主體編制政府財務報告。它包括兩個報表體系和綜合文字說明:一個報表體系是財務報表體系(基于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包括資產負債表、財務運行績效表和現金流量表;另一個報表體系是預算報表體系(基于收付實現制),包括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報表及一些附表。綜合文字說明部分包含宏觀經濟環境分析、政府財務狀況和管理績效分析、經濟發展趨勢分析、財務報表以外應予披露的附加信息等內容。
(四)政府會計改革
1.國外政府會計改革的經驗及教訓。李雄飛(2003)指出OECD國家權責發生制預算和政府會計改革的成效是:財政狀況得到了控制,財政支出明顯減少;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產出及績效管理,使政府工作效率有了明顯提高,公共服務得到改善;在權責發生制基礎上提供的政府會計信息,使政府財政收支的透明度得到提高;權責發生制預算和會計能全面、真實反映政府的財務狀況,提高政府防范風險的能力。黃世忠、劉用銓、王平(2004)指出美國聯邦政府會計改革中存在的十大缺陷,包括聯邦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以及內容的完整性存在問題,聯邦政府財務管理系統存在致命的信息安全缺陷,內部控制存在薄弱環節。李雄飛(2003)也指出了政府會計改革中的難點:改革過程中,會計層面的問題較易解決,但預算層面較為復雜;最主要和最艱巨的工作是對政府所擁有的資產進行評估,按評估價值登記入賬,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對政府雇員養老金、福利及各種補助和因此帶來的負債的確認較困難。
2.我國政府會計的現狀及改革思路。鄭彩風、趙福山(2003),王雍君、蔡燕青(2003)認為我國政府會計缺乏一個整合的會計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有:會計核算的確認基礎不適應公共財政管理的需要;會計核算的內容無法反映公共財政管理的全貌;現有的會計核算方法不滿足政府采購的需要;無力提供績效方面的信息。王淑杰(2004)認為,財政赤字壓力大,財政績效難以考核,以及政府會計透明度不高等是國內外進行政府會計權責發生制改革的原因。金希萍(2007)認為就我國而言,建立公共財政,實行部門預算,建立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國庫單一賬戶制度都是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這些直接影響著政府會計與財務報告的內容與方法,要求政府會計制度、核算方法作相應改革。劉玉廷(2004)提出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政府會計標準和政府財務報告制度也是當務之急。張琦(2007)建議在我國政府會計改革的學術支持方面,應加強政府會計的研究;把握研究重點,特別是自然資源的確認、計量和報告等難點問題;重新定義政府會計要素,引入成本概念,正確看待成本改革問題;改革報告主體等。
我國政府會計研究現狀總結
(一)政府會計基本理論研究已初具規模
我國政府會計改革和政府會計準則建設,應當理論先行。學者們廣泛研究了政府會計目標、政府會計要素、政府會計確認基礎、政府會計假設等政府會計理論框架構建中的重要問題,以及這些問題在我國的特殊性和適用性,并取得較大的成果,為我國政府會計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礎。
(二)積極借鑒國外經驗和企業會計研究成果
絕大部分學者在進行政府會計研究時采用了比較研究方法,包括政府會計的中外比較、政府會計與企業會計比較等。通過與企業的比較研究,學者們歸納出政府會計與企業會計的異同點,如政府會計目標的公共受托責任特征等;通過與國外政府會計的比較研究,學者們探討了政府會計理論在我國特殊社會經濟環境中的適用性,為我國政府會計理論框架的建立奠定基礎,也為我國政府會計改革提供經驗借鑒。
(三)研究成果尚缺乏實踐指導性
從目前的研究內容上看,一部分學者較為關注政府會計的基本理論問題,如政府會計的目標、要素、基本假設等,而另一部分學者主要介紹國外政府會計的改革經驗,但具體如何在我國政府會計實踐中運用,大多學者并未作深入的研究。大部分文獻還停留在對權責發生制和收付實現制的理論比較上,未將理論研究與我國財政和預算改革的實踐以及信息使用者的實際需求聯系起來。
(四)研究內容缺乏系統性
目前我國政府會計的研究內容涉及面廣,但缺乏對單個問題深入和系統的研究。從文章的標題來看,大量的文獻是以“政府會計諸項比較”、“中美政府會計理論框架比較”等涵蓋面較廣的標題命名進行研究。針對某一特定問題,如我國政府會計目標的定位、政府會計確認基礎研究等專項系統的研究成果較少。大部分學者的研究僅停留在一兩篇文章上,缺乏對政府會計長期深入的研究。另外,現有文獻研究方法過于單一,多是描述性和分析性研究,實證研究的成果較少,在本文選取的442個樣本中僅2篇,不到全部文獻總數的1%。
(五)研究力量相對薄弱
在財政部和中國會計學會的支持下,學者們日益關注政府會計理論的研究。但我國政府會計的研究力量相對企業會計而言仍相對薄弱,10余年來在核心期刊上發表的政府會計文章僅200多篇,這與我國企業會計蓬勃發展并取得豐碩成果的現狀相比是極不對稱的。因此,長期致力于政府會計研究的學者人數還有待增加。
參考文獻:
1.馮虹.我國政府會計的相關問題與改革建議[J].財政監督,2011(14)
2.陳均平.中國政府會計問題研究[D].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2010
論文摘要:稅收流失是各國政府共同面臨的一個富有挑戰性的問題,也是國內外專家學者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稅收流失不僅影響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損害了國家稅法的權威性與實施效果,導致政府經濟信息失真,誤導政府經濟決策,增加政府宏觀凋控難度,影響市場資源配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從而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產生不利的影響。
依法治稅與稅收流失是與生俱來的一對矛盾,只要存在稅收,就必然伴隨著稅收流失的發生。早在大約2500年前,古希臘圣賢柏拉圖就曾討論過偷逃稅等稅收流失問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的加強,稅收流失這一現象非但沒有被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據有關專家測算,我國稅收流失的總體規模,白1995年至2000年,每個年度稅收流失的絕對額均在4000億元以上。雖然近年來我國稅收收入高速增長,但也難掩稅收流失的事實,對稅收流失的不良效應,還是要引起我們的警醒并加以研究。
一、稅收流失的不良效應
(一)稅收流失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稅收同時具有財政和經濟調節兩大功能,對宏觀經濟起“內在穩定器”的作用。它作為國家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之一,以“相機抉擇”的稅收政策實現其調控功能。然而稅收流失的存在,無疑會影響稅收正常的宏觀調控功能。稅收流失對宏觀調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稅收流失的直接后果是減少了國家財力,減弱了稅收對宏觀經濟的“內在穩定器”作用,使“相機抉擇”的稅收傳導機制失靈,弱化了稅收宏觀調控的效果。而且由于稅收流失,該收的稅沒有收上來,預算內的投資份額越來越少,政府投資的宏觀調控功能趨于弱化。這種變化趨勢雖然反映了市場化取向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它的內在合理性,但其后果也是很嚴峻的,使得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由于其財力的不斷下降而在資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斷弱化。比如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各地方政府不顧整體利益,大量重復建設,在某種程度上講就是政府財力分散化的結果。財力不足也使得國家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投資不足,從而減弱了政府對國民經濟的影響力和控制力。
2.稅收流失的存在,可能會影響到政府對宏觀經濟形勢的總體判斷。稅收流失的存在使得能從稅收流失中獲得更多利潤的地下經濟活動“繁榮”起來。地下經濟逃避了政府的管理和監控,其增長率、就業人數等指標都沒有納入到政府的經濟統計數據之中,這樣容易使宏觀調控部門對現實經濟的真實情況產生誤解,對包含公開經濟與地下經濟兩部分的真實經濟增長的深度和規模把握不定,容易只注意可觀察到的公開經濟的增長速度和規模,而忽視了地下經濟的影響。除了經濟增長的速度和規模外,地下經濟和稅收流失的存在,會對其他各項經濟統計指標造成扭曲。例如,由于稅收流失的存在,地下經濟吸引了不少勞動力就業,使國家過高估計失業率,給宏觀調控和決策增加了困難。
3.稅收流失對整個經濟發展產生侵蝕和破壞作用,干擾經濟的正常運行。主要包括:(1)造成稅負以及收入分配不公。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出現地方政府對國有、集體經濟管理較嚴,而對個體私營經濟管理偏松的狀況,必然導致兩種經濟成分間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拉大,特別是在國有企業面臨困境、下崗職工增加的情況下,不利于社會的穩定。(2)導致產業惡性競爭。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對本地區利益的考慮,不頤本地區資源劣勢,違反國家產業政策,盲目實施減稅免稅,引起產業結構惡化、社會資源浪費和宏觀經濟嚴重失控。而對于納稅人而言,由于應向國家繳納的稅款未予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同類企業或同類產品的稅收成本不同,破壞了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尤其是引起市場價格失真,錯誤引導社會資源配置。惡性稅收競爭干擾了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在不正當稅收利益的引誘下,納稅人對經營地址的選擇不再完全遵循資源配置的效率原則,在正常的稅收扭曲之外,對納稅人的經濟行為產生“二次扭曲”,最后導致全局性的產業結構比例失調。
(二)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影響
稅收流失對資源配置的影響是指稅收流失現象對經濟體系中生產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各種資源流動和組合的影響。無論是減免稅、避稅,還是偷逃稅行為,都存在對整個市場經濟的扭曲問題。理智的經濟人不僅要考慮稅收規則,而且還要考慮獲取減免稅、實施逃避稅行為的可能性及相關的稅收經濟利益的大小,市場選擇和資源配置必然因受到上述物質利益的誘惑而產生偏差,部分要素可能長期滯留在低效益但能獲取稅收流失收益的行為上,因此這種生產要素的扭曲性組合不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稅收流失會破壞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導致資源配置過程中的“劣企驅逐良企”的市場效應。
一些質量低劣的逃稅商品以價格優勢占領市場,迫使那些守法納稅者要么轉而仿效,要么被擠出市場,從而形成“劣企驅逐良企”的市場效應。比如走私分子通過偷逃關稅及其他稅收,把遠遠低于國內市場價格的成品油走私到國內出售,從而引起了國內成品油價洛的大幅下跌,造成國內石油化工行業的全面虧損,給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和稅收收入帶來了巨大損失。
稅收流失還會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從納稅人來講,為了達到偷逃稅的目的,他們會花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來研究偷逃稅的各種方案,甚至會花費大量的金錢來聘請專業顧問,對自己的生產經營活動方式進行無謂的調整。同時,他們還會利用偷逃稅的資金來囤積一些緊缺的資源。由于市場的變化和時間的遷移,這些囤積的資源就會因自然的原因而耗損和浪費。同時,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為了堵塞稅收流失的漏洞,稅務機關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進行稅務征管和稽查,這無形中也就增加了稅收征管的成本,從全社會資源配置的角度來講,純粹是一種資源的浪費。
(三)稅收流失對國家財政的影響
毫無疑問,稅收流失的存在首先直接減少了財政收入,這已經成為導致我國財政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關統計數據表明,近年來我國財政收入占GDP比重不斷下降,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因于日益嚴重的稅收流失。雖然2002年以后由于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使得這種局面有所扭轉,但稅收流失對國家財政收入的負面影響仍然存在。
而且,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由于各稅種之間存在比較密切的聯系,某稅種的流失除了直接減少該稅種的稅收收入外,還會由于各稅稅基之間的聯系而連帶侵蝕其他稅種的稅基,減少其他稅種的稅收收入。比如企業偷逃增值稅的行為不僅導致增值稅收人的減少,同時也會導致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因此,政府要花費大量的人、財、物力治理稅收流失,這必然導致稅收成本增加??傊?,稅收流失一方面導致了財政收入的減少,另一方面又導致了財政支出的增加,進而加大了財政赤字的規模,加劇了我國財政困難的局面。
(四)稅收流失對稅收法制的影響
1.損害稅法剛性。大規模的稅收流失會導致國
家稅收法律法規因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和落實而形同虛設,從而降低稅法的剛性和權威性。例如,我國的稅收征管法中雖然賦予了稅收行政執法過程中運用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的權力以及對違反稅收征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但大范圍的稅收流失所造成的“法不責眾”的結果,使得稅務機關對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措施很少使用,對于所發現的導致稅收流失的一般稅務行政違法行為也只是以追繳稅款了事,而很少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即使對于一些比較嚴重的稅收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大多只是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下限或突破下限進行象征性罰款,而很少能夠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厲的處罰。這就嚴重破壞了稅收征管法的剛性和權威性,使稅收征管法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2.削弱了稅務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在政府間的惡性稅收競爭中,往往能夠看到其他政府部門如財政部門、公安部門、鄉鎮政府甚至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的身影,依法享有征稅權的稅務機關,有時被迫或自愿地放棄了部分專有權力,稅收執法主體地位受到沖擊。實踐證明,凡是稅收流失比較嚴重的地區,其稅收征管秩序必定極為混亂,稅收行政執法的力度與手段也就難以落實。同時,稅收流失還導致了稅務工作人員的腐敗甚至犯罪。
(五)稅收流失對納稅主體的影響
1.稅收流失導致了納稅人之間的稅負轉嫁和稅收不公,出現“鞭打快?!钡默F象。本來,國家的稅收任務在所有納稅人之間的分配是大致公平合理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也是其能夠承受和愿意承擔的。但是稅收流失的存在就使得稅收流失者逃避了納稅的義務和負擔,稅收流失者所逃避掉的稅收任務和負擔就勢必轉嫁到其他愿意負擔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頭上,從而出現了稅收轉嫁和稅負不公,加重了守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稅收流失對收入再分配產生直接影響,由于這種影響的存在會進一步使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被嚴重扭曲,從而使稅后分配比稅前分配更不公平,結果只能是加劇收入分配的不公。
2.稅收流失易生示范效應,導致守法納稅人的心理失衡和追隨仿效,降低納稅人對國家稅法的遵從度,增大稅收行政執法的阻力,導致稅收流失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如果政府對偷逃稅行為處罰力度不強,偷逃稅行為必然會由個體發展到群體,進而形成整個社會范圍內的“稅收黑洞”。“稅收黑洞”的存在將嚴重破壞依法納稅的社會風氣,從而導致納稅人對守法遵從度降低,征管秩序混亂,稅務行政執法措施手段難以實現,稅收剛性被破壞,甚至形成“逃稅——成功——再逃稅”的惡性循環,導致更大范圍的稅收流失。
二、稅收流失治理對策
(一)以健全稅法體系為根本。實現依法治稅稅法作為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不僅是國家征稅的依據,也是稅務管理的一個必要前提。要治理稅收流失,根本是健全和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推進依法治稅。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仍不完善,還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有必要對其進行完善。
1.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加強稅收立法。稅收立法,是依法治稅的核心。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大部分稅種沒有通過人大立法,法律層次低,缺乏應有的權威性、規范性和穩定性。因此,有必要完善《憲法》中涉稅內容的規定,確立、充實稅法體系的憲法依據。如將稅收法定主義、稅權劃分的重大原則、規定等寫入《憲法》,進一步明確征納稅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相應范圍等。另外,要加緊制定稅收基本法,使其充分發揮對各單行稅收法律、法規的統率作用,推動和保障稅收立法的不斷完善。
2.嚴厲打擊稅收犯罪行為,加強稅收執法。依法征稅是稅務部門最基本的職能。要加大對稅收犯罪打擊的力度,稅務人員必須做到嚴格執法,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持稅法面前人人平等;堅決制止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等違規行為;杜絕人情稅、關系稅、協商辦稅和各種形式的包稅;杜絕以緩代欠、以欠代免的現象。一旦發現違犯稅法的犯罪行為,無論是納稅人故意偷逃稅還是稅務工作人員職務違法犯罪,都一律嚴懲不貸,絕不允許有包容、姑息的現象發生。要加強稅收執法,必須大張旗鼓地查處和嚴厲打擊各種偷稅行為。
3.建立稅務警察和法庭,加強稅法保障。建立專門的稅務警察機構是國外較為普遍的做法,其成功的治稅經驗值得我們借鑒。首先組建稅務警察,由稅務警察專門負責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賦予稅務警察特殊的執法機關和稅務機關的雙重權力,人員由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抽調組成,以此提高稅務違法案件的辦案質量。其次設立稅務法院,專門負責稅務違法案件和稅務訴訟案件的審理工作。
(二)建立梯度納稅監控體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約束機制
1.加強重點稽查。一方面,制止稅收流失的重點是稽查,這是基層稅收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形勢下稅收稽查工作的核心應該是建立日?;?、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相結合的分類稽查制度,借助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監控系統,選擇并確定被查對象,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分權制約、相互銜接的流程來操作,改變目前普遍查、盲目查的狀況,提高打擊稅收流失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另一方面,要使稅務稽查機構專業化。應該借鑒國外的做法,讓稅務稽查機構從稅務機關中獨立出來,成為一個與稅務征收機關具有相同法律地位的稅收執法機關。同時,不僅要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對外(即對納稅人)的稽查監督權,而且還應該賦予稅務稽查機關對內(即對稅務機關)的監督權。
2.構建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系統。所謂“第三方稅源信息報告系統”是指由征納雙方之外的第三方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專門格式的信息報告表,包括收款方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和支付金額等內容,一般一年匯總填報一次,在納稅年度結束后提交給稅務機關。這些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報告表不僅大大豐富了稅務機關的稅源信息,也確保了這些信息的準確性,對于提高稽查水平、科學選案都是很有幫助的。
3.逐步完善各項征管制度,建立多層次、多環節、多功能的稅源監控體系。要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制度,建立按稅種、稅目和分地區、行業的稅源監控制度,特別是完善重點稅源監控體系,使其成為稅源監控體系的主體。稅務機關要全面掌握本地區重點稅源戶信息以及稅源戶的分布、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隨時監控重點稅源的發展變化,包括動態信息和靜態信息,要注意從中反饋稅收的變化規模,為全面監控稅源提供資料和經驗。
(三)提高稅收遵從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規范公共收入體系。在科學界定各級政府職能和責任的基礎上,完善分稅制,確保各級政府有穩定的財源;降低政府對非稅收入的依存度,積極推進稅費改革,遏制、清理亂收費;規范制度外財政,構建以稅收為主、以規范的非稅收人為輔的公共財政收入體系。
2.科學界定財政支出范圍,消除政府的“越位”與“缺位”。首先,以市場為導向,加大財政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基礎科研、義務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代表社會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的支出。其次,控制和縮減不合理的財政支出項目。一方面,要大力壓縮各種財政補貼,尤其是企業虧損補貼;另一方面,要加大政府機構改革力度,壓縮行政經費支出。
3.提高財政透明度,并建立相應的公共財政監督機制。確保公共財政收入、支出信息的公開,使納稅人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獲取有效信息,了解公共資金的去向以及相對應的支出規模,接受大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同時,通過財政部門的內部監督、審計監督、人大監督、新聞媒體監督以及社會公眾監督來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等情況進行約束,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政府的支出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真實意愿。
4.加強部門配合,優化稅收環境。隨著經濟生活的日益復雜化,稅收征管的難度逐漸加大,面對日益增多的稅收違法案件,僅僅依靠稅務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實現綜合治理。
關鍵詞: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制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5-0056-04
一、前言
(一)研究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背景與意義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manee)起源于西方發達國家,盡管此相關的很多研究早已存在,但對于這一理論的系統性研究是20世紀80年代的事。1984年,英國經濟學家Bob Tricker在《公司治理》中首先論述了現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并首先提了公司治理這個概念。在我國,公司治理研究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近年來,伴隨著社會經濟和公司制企業的迅猛發展,公司治理理所當然的成為了我國理論界的一個重要課題。
公共企業是指持續存在的、以為社會提供具有公共性質的產品和服務為主要經營活動的、且具有一定盈利目標、受到政府特殊管制措施制約的組織化經濟實體。對公共企業公司治理來自于對公司治理的演繹。而我國公共企業治理結構產生的獨特的背景,決定了其采取的治理機制重點與西方國家一般意義上的公司治理有所不同。在西方國家,產生公司治理問題的背景是上市公司股權大規模分散的條件下,產生了兩權分離的要求。并在實施兩權分離的情況下;廣大中小股東與大股東需要解決如何監督和獎勵管理人員為股東的最大利益服務問題。而我國目前的主要問題是絕大多數公共企業上市公司是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仍然存在一股獨大的事實,即國有股作為具有絕對控制權的股東,仍在操縱上市公司。我國公司治理面臨的任務首先要解決通過金融市場向社會圈錢的問題,解決如何能使上市公司在市場上真正獨立,管理人員能獨立于大股東而為廣大的中小股東利益服務。市場經濟中公共企業的設立,是由于需要政府提供市場本身不能有效提供的、具有使用上“非排他性”的和利益上“非占有性”的公共產品,對市場供給不足或供給不夠有效的產品予以補充。由政府控制戰略性資源和為公眾提供服務。為了盡量減少公共財政資源浪費。就需要制定公共領域的具體法律來規范各種公共企業的組織結構和經營行為,并通過公共政策針對自然壟斷行業進行某些保護性和限制性的經濟規制,以保證社會目標的實現和保障公眾得到良好的服務并支付合理的價格;又要保證市場的公平競爭而不破壞市場經濟的效率。
(二)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邏輯框架
就我國公共企業的法律調整現狀看,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沒有進行公司制改造的或不是按公司制度設立的企業,主要由《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調整,本文論述的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暫不涉及此類企業。第二類是已進行了公司制改造的或按照公司制度設立的企業,這一類企業由《公司法》調整。第三類是已進行公司制改造或按照公司制度設立并以上市的企業,這一類企業由《公司法》和《證券法》共同調整。因而,我國的公共企業目前呈現出由現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公司法》和《證券法》共同調整的狀況。然而這兩部企業法律都已不能適應我國公共企業公司治理的現狀。滿足我國公共企業企業公司治理發展的需求。
(三)本文的結構
“公司治理”一個內外相互彌補的系統工程,是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的有機統一。公司治理結構,就是基于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而形成的公司所有者、董事會和經理人員及公司相關利益者之間的一種權力和利益分配的制衡關系。治理機制主要包括激勵機制、監督機制和決策機制。公司治理過程按照公司治理權力是否來自公司出資者所有權與《公司法》直接賦予,可分為公司內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本文將簡單介紹目前關于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主要理論并從內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兩方面來具體論述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二、公共企業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理論
(一)政府有限理論
有限政府是指在規模、職能、權力和行為方式都受到法律明確規定和社會有效制約的政府。關于有限政府的理論在西方社會由來已久。荷蘭著名哲學家斯賓諾莎認為政府的權力源于自然法。并受自然法制約。這是權力應該受到束縛的較早闡述。洛克在《政府論》將有限政府的核心要素第一次提煉為一套知識傳統,認為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權利的讓渡,并希望通過分權來限制政府的權力。有限政府論的經濟學淵源主要表現為經濟自由主義。亞當?斯密認為,市場是富有效率的,并且具有自我調劑的功能,政府不應當以自己的干涉行動來破壞自由市場機制的運行。這一思想逐漸從經濟領域被推廣到其他領域,由經濟理論變成了西方公家公共政策的基本指導原則。
國內學者對有限政府的冷靜的學理分析,主要的就包含在對自由主義的客觀分析中。李強的《自由主義》一書以專章討論了自由主義的國家學說,認為有限政府是自由主義理想的國家組織原則。臺灣學者張明貴的《自由論一西方自由主義的發展》把有限政府視為自由主義的基本觀念。施雪華在其博士論文基礎上發表的《政府權能理論》,主張政府的權力必須限定在某個界限內,不損害個人與社會的權力和利益。張賢明的博士論文《論政治責任一民主理論的一個視角》在論述政治責任的有限性時,也討論了政府權力的有限性問題。這些論述在公共企業公司治理領域依然值得借鑒。公共企業公司治理需要政府的干預和監督,但這種干預和監督不能是無限制的,而是合理的、有限度的。
(二)公共企業利潤合理化理論
從行為目的或動機來看,公司就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必然地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一般微觀經濟學將公司看作是等價于“理性人”的組織。從“理性人”到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目標,就必然決定了公司的存在和所謂的“社會責任”相背離。公共企業是具有公共性的經濟實體,具有公共性與盈利性雙重特點,既不同于政府這樣公共組織,又不同于所謂的非營利組織,更有別于一般意義上的公司。文章設想。在政府的法律規制和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的雙重作用下,公共企業是否可以用一個全新的“利潤合理化”理論來取代傳統的追求“利潤最大化”原則。實現利潤合理化,首先要肯定公共企業是追求利潤的。如果不以盤利為目的,必然導致了公共產品經營的效率低,供應數量少、服務質量差、資源浪費大、嚴重等許多弊端_。其次要強調公共企業的社會責任。公共企業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占據了社會公共資源和公共政策的優勢。本來就應當承擔起比一般企業更多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強調公共企業的社會責任并不是否認企業的盈利性,而是企業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基本平衡。這已是國際社會的共識噸。第三,要確定一個合理的價格。一般來說,商品的價格必須以社會的合理成本為最低經濟界限;上限是商品的價格不能高到消費者或使用單位不愿購買的水平。在我國,公共企業大多從事在國內或一定地域內具有壟斷性的行業,為防止公共企業利用其特
殊身份和壟斷地位任意提價損害公眾的利益,政府保留定價權調價權是必要的。對公共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不能定得太高,而應該使一般消費者都具有支付能力。當然,也不可過低,以免造成企業負債經營、資源浪費或其他社會問題。
(三)利益相關者理論
據考證,公司應當對利益相關者負責的觀念最早出現于1929年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由當時美國通用電器公司的歐文,D.揚(OwenD Young)經理在一份演說中反映出來。他認為,不僅股東,而且雇員、顧客和廣大公眾都和公司存在利益聯系。公司經理層有義務保護這種利益。而有關利益相關者概念的經典著作是3年之后由伯利和米恩斯共同出版的《現代企業與私人財產》一書。戰略競爭之父邁克爾-波特也提出了應該給予主要顧客、供貨商、職工代表在董事會發言權的主張。
對于公共企業來說,由于其提供的產品都是關系到國計民生、與千家萬戶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產品,因此公共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包括企業職工、債權人和供貨商、具有壟斷性的公共產品的用戶、廣大納稅人等基于個體的利益要求,會更關心公共企業的經營狀況,所以引入利益相關者理論是公共企業公司治理的應然選擇。
三、公共企業公司治理內部法律制度
公司的內部治理主要包括內部治理結構和內部治理機制兩部分,分別構成了內部治理的靜態和動態兩個方面。本文關于公共企業公司治理內部法律制度也是從這兩方面來論述的。
(一)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公司治理結構,公共企業治理作為公司治理的延伸,當然也不例外。公共企業的治理結構狹義上是指,在公共企業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條件下,投資者與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和控制關系;廣義上是指,關于公共企業組織方式、控制機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機構、文化和制度安排。我國政府2003年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成立了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其改革取向就是謀求解決我國公共企業的治理問題。其中,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是指通過一種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系。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包含兩層制衡關系:一是企業內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三個主體的分權結構和內部制衡關系;二是董事會與總經理的經營決策權與執行權的分權結構和內部制衡關系。這兩層關系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個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委托受托經營關系;第二個是所有者和監事會的委托受托審計責任關系。第三個是監事會與經營者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第四個是董事會和經理層的經營決策與執行關系。
(二)公共企業內部治理機制
通說認為。公司治理機制主要包括激勵機制、監督機制和決策機制,但鑒于我國公共企業公司治理的特殊背景,其內部治理機制主要是指來自公司內部的監督,其大致可以通過以下兩大手段予以實現:(1)通過重構公司內部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要求企業管理者在享受決策權的同時,亦肩負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并在違反時承擔相對應的責任;(2)通過把獨立于企業管理者的主體,加入到公司管理層架構中,參與民主管理、決策和監督。例如:讓職工有更多的機會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使董事會的決策在體現股東利益的同時,亦能兼顧職工的利益。
建立監督機制不僅是解決委托問題的重要途徑,同時,有效的監督將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程度,也有利于“內部人控制”問題的解決。監督機制有內部監督機制與外監督機制之分。其中內部監督機制主要應包括
(1)組織監督。國有企業通過改制,建立現代公司制,成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構成權力相互分離制衡的法人治理機構,從而建立起對人行為進行監督、考察的組織體制。
(2)人自我監督。通過人個人持股,設立資產增值獎和人風險抵押金等措施使人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一致起來,促使人加強自我監督。
(3)高級管理人員監督。通過高級管理人員持股,促使他們積極主動地對人進行監督和相互監督。
(4)企業職工監督。通過職工個人持股,促使全體職工與企業同生死、共命運。同時。為保護其自身利益,他們會積極地監督人和高層管理人員。
(三)內部治理結構與內部機制的互動
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是通過公司內部結構發生作用的。完善的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有利于發揮公司治理機制的作用。提高公共企業的績效,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從而實現股東財富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委托沖突問題的存在。公共企業同樣存在企業管理者的目標往往與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相背離。是否能真正保護股東利益已成為衡量管理層業績的基準。也成為反映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程度的一個重要指標㈣。但是在我國,公共企業內部監督與控制機制不完善。從我國公共企業現有的實際情況來看,董事會和監視會均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第一,董事會獨立性不強。從形式上看,公共企業上市公司已經形成了“三會四權”的制衡機制,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分別行使最終控制權、經營權、監督權和經營指揮權。但實際上,由于股權的高度集中,公眾股東的分散,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或由“內部人”控制,比較難以形成獨立的董事會來保證健全的經營與決策機制,第二,監事會的作用有限。監事會作為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力量,在規范董事、經理行為,維護股東利益方面應具有特殊作用。相比之下,我國公共企業比較重視董事會的作用,而相對忽視了監事會的地位。在我國,與董事會平行的公司監事會僅有部分監督權,而無控制權和戰略決策權,無權任免董事會或經理層的成員,無權參與和否定董事會與經理班子的決策。第三,股東大會尚不足以成為股東行使權力、參與公司治理的場所。在股權結構不合理和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的情況下。我國公共企業的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很難得到足夠的保障。
四、公共企業公司治理外部法律制度
近年來,伴隨著全球化的浪潮,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出現了一種新的趨勢,主要表現在:由“股東至上”向“共同治理”轉變。“共同治理”不僅要求企業有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更重要的是突出了企業外部的利益相關者在企業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公共企業外部治理結構
上文已經談到,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結構是指通過一種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與責任關殺。相應地,公共企業的外部治理結構是指通過一種制度安排。實現企業職工、債權人和供貨商、具有壟斷性的公共產品的用戶、廣大納稅人等利益相關者的對公共企業的治理。以公共企業上市公司為例,我國公共企業的外部治理結構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第一,國有股一股獨大。流通股比例偏低。在我國,大多數公共企業上市公司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家處于絕對或相對的控股地位。國有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使得公共企業公司治理很容易出現以下幾個問題:首先在公司治理上形不成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其次,公
共企業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財務數據。第三,公共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不是以全體股東的利益為準,而是以本行業本企業的意志為準,嚴重損害了廣大中小股東和其他利害關系者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上體現不出權力制衡,更談不利公司決策的科學化。第四。公眾股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沒有其代表者。來自出資者的約束嚴重弱化,許多上市公司在公司決策、信息披露等重大公司治理問題上經常出現不正常行為ll司。
第二,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共企業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從需求層次和受托責任上又可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經營者向董事會進行信息披露:二是董事會向股東大會進行信息披露或說明責任;三是公共企業向企業職工、債權人和供貨商、具有壟斷性的公共產品的用戶、廣大納稅人等利益相關者進行信息披露。
(二)公共企業外部治理機制
盡管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在監督管理者方面已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然而這種機制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比如,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多半是流于形式而已,獨立董事無論在時間上或在薪水來源上都很困難認真地履行其保護小股東的職責。鑒于此,發展公司外部治理機制。將可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內部機制的不足。
與前文相對應,公共企業外部治理機制在這里主要論述來自公共企業外部的監督,其目的是為了防止企業管理者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濫用其權利。長久以來,公司外部監督一直有許多渠道。有些公司的外部監督。較著重于公權力的行政監督,有些則比較強調市場監督,包括資本市場、控制權市場、產品市場、要素市場(例如經理人市場、勞動力市場)等。
有效的資本市場可以對管理階層施加壓力,以保證公共企業的決策過程有利于各利益相關者。在公司經營不利時可以采取“用腳投票”的辦法對公司管理實施制衡。
發達的經理人市場可以甄別有能力和盡職的經理與沒有能力和不盡職的經理。經理人之間的競爭能夠約束在職經理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激勵他們為股東的利益服務。
競爭性的勞動力市場可以激勵經營者改善管理,提高公共企業的經營業績,充分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給予勞動者全面發展和潛能發揮的空間,留住人才。
由于公共企業大都是壟斷企業。產品市場通過替代產品供應商對企業施加壓力來實現的。
控制權市場主要是指通過收購兼并、資產重組等方式獲取公司控制權從而實施對公司的資產重組或董事會、經理層的改組變換,它是一個重要的外部激勵和約束因素。
(三)外部治理結構與外部機制的互動
與公共企業內部治理相對應,公共企業的外部治理機制也是通過其外部治理結構發生作用的。但是由于我國公共企業外部治理結構的種種缺陷。導致了其外部治理機制很難發揮作用。第一,流通股在公共企業上市公司總股本中所占比例有限,不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又高度集中,因此很難通過在二級市場購買流通股獲得公司的控制權,收購和權爭奪沒有真正約束經理層。所以公共企業的控制權市場也難以形成。第二,我國目前的經理市場還十分落后,沒有有效地聘選機制,甚至沒有形成嚴格富有進取心、具備高素質的經理階層。這就導致了缺乏有效的經理人才市場。第三,作為大債權人的銀行由于受到種種限制,對公共企業實施的外部監控作用較小。而由于我國證券市場以散戶為主,新興市場不規范,機構投資者作用很有限。債權人對公司實施的監控作用小,機構投資者缺乏。這些就使通過資本市場對公共企業實行外部監督變得很難實現。最后。由于目前我國公共企業上市公司大股東、管理人員和董事的法律責任機制十分不健全。違規的私人成本很低。一旦出現大股東、管理人員和董事違規和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處罰不足以起到警戒作用,特別是對股東的民事賠償力度還遠遠不夠。而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在監督過程中常常處于被抑制狀態,這種情況無疑不利于公司外部監督機制發揮作用。這樣就出現了缺乏良好的法律責任機制,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力量不足的困境。
五、我國公共企業公司治理的法治構架
(一)立法例、原則與路徑
1.立法例
對公共企業公司治理立法,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有三種做法。第一種是制訂統一的專門法律。如澳大利亞1994年頒布的《聯邦公營企業法》,該法將這類企業定義為政府擁有資本金、為了公眾的利益依據政府法令或有關條令設立的具有壟斷性質的企業,并通過嚴密的報告制度、審批公營企業發展計劃、委派公營企業管理人員并規范其行為、嚴格的財務管理和審計制度等對這類企業實行有別于其他企業的特別規范。第二種是“一對一”的立法。如日本對103個國有企業特殊法人分別制訂103個特殊法進行個別規范。第三種是特殊行業立法。這種做法在英美法系國家比較普遍。如美國在1976年至1982年先后頒布了《鐵路復興與鐵路管制改革法》、《航空貨運放松管制法》、《航空客運放松管制法》、《汽車運輸法》、《鐵路法》和《公共汽車管理改革法》等一系列法案。對美國的交通運輸產業的政府管制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1989年,英國在自來水產業制定《自來水法》,該法不僅規定了建立“自來水服務管制辦公室”,還建立了“國家江河管理局”,各自從不同方面對自來水產業實施管制。
2.立法原則
由于公共企業具有雙重性的特點,即公共性和企業性,在立法中應堅持以下四個基本原則:
第一,利益相關者治理企業原則:公共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如職工、債權人、具有壟斷性的公共產品的用戶、廣大納稅人等基于個體的利益要求。會更關心公共企業的經營狀況,他們比股東更真切的希望企業能維持正常的良好的經營。如果能讓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公司治理中來,將更有利干預和監督經營者,防止權力濫用并失去監督,實現公共企業的良性發展。從這個角度來看,利益相關者治理企業原則是公共企業治理的應然選擇。
第二。監督原則:公共企業承擔著眾多的社會公益功能,必須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管,公共企業的各利益相關人共同參與,可建立起統一高效的監管體系。具體途徑包括政府的監督,監事會的監督和社會的監督等。
第三,司法保護原則:眾多利益相關者作用的發揮很多時候受制于政府。所以要更好地規制公共企業,除了貫徹利益相關者治理企業原則和監督原則外,更重要的是通過司法保護利益相關者權益來實現對公共企業治理的監督。
第四,規制程序的透明和公開原則:“法律的含義是解決社會上不同利益集團的沖突,因而反映在立法程序上應是兼聽各方面的意見。在很多國家,法律由最高立法機構制定,法規及法規以下的行政規章雖然由行政機關制定,但制定的過程都采用公開的聽證程序,給管制相關人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以盡量避免管制政策的不公正。因此,在規則的制定過程中保證廣泛的公眾參與,能夠使各方面利益在立法中得以充分體現。特別是由于涉及廣泛的公共利益,公共企業的有關立法的制定過程更需要充分的公眾參與。在規則的實施過程中。完善的公眾參與能夠使各有關當事方在信息交流
的過程中充分表明自己利益需求。同時理解其他各方的各種困難和理由。這樣能減少規制政策實施過程中的利益摩擦,確保規制政策的順利實施和公共企業經營管理活動的正常進行。這些目標的實現都仰賴于一個透明和公開的規制程序的建立,而這種程序必須要由明確和穩定的立法來確定。這是法律對政府經濟行為進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
3.路徑
建立和完善公共企業立法體系具體包括一下三點:
第一,制定統一的《公共企業法》我國目前對于公共企業并無一部專門法律進行規制,對公共企業的治理大部分沿用《公司法》。然而,由于公共企業投資主體、經營行業以及社會責任的特殊性,注定了它有別于一般商事公司,因此不應將其與一般商事公司放在同一部私法性質的《公司法》中來規范,而應當對其另行立法。從我國現狀來看,公共企業數目較多,對其分別立法成本過高,因此,規制公共企業可以考慮制定統一的《公共企業法》。
第二,完善競爭法。突出競爭法的重要地位,確保公共企業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可普遍獲得性和其他市場主體之公平利用。在這一點上,國外立法已有較為完善的規制,其核心思想便是:抑制強者,容忍和保護弱者,給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強加特殊的義務,以保護有效競爭和公共利益。因此,競爭法在公共企業的規制中需將這些歧視性的和強迫性的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方式確認為非法,既授以消費者以私法救濟的權利,同時應設立相應的競爭法的實施機構予以公法上的救濟閻。
第三,完善特殊行業立法,確定政府作為公共企業的規制主體的法律地位,明確其規制目標和規制方式。大量特殊行業立法是我國現行公共企業立法的主要形式。雖然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比如在立法的層次參差不齊,行政法規多于基本法律,同時在具體的立法內容安排方面也存在欠缺。但是,特殊行業立法在公共企業規制的立法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仍不容忽視。
(二)監管與執法
OECD的經驗證明,一個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共企業有效發展的先決條件。在對公共企業的監管與執法問題上。國外的很多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鑒的。
在法國,國家對公共企業的監督是全方位的,包括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議會監督等多種方式及類型。其中的行政監督是由政府實施的監督,包括財政監督、技術監督和專門目標監督等具體形式。主要通過經濟和財政部、技術主管部門和各種專門委員會實施,以事前監督為主。司法監督即審計監督,由審計院負責。是對公共企業經營結果的稽核、檢查和評估,故在法國又稱之為事后監督。議會監督是由議會對公共企業所實施的一種監督,其監督的內容與途徑包括審核和表決企業財務預算任命報告員。負責關注和評價公共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成立調查或監督委員會,負責收集或檢查公共企業某個方面的情況事實聽取有關部門對公共企業經營活動所作出的說明或匯報。等等。
在新加坡,政府對公共企業的監控主要是通過對董事會及主要經理人員的任命來實施。董事會的職責是制定大的長期戰略方針,挑選管理人員,對下屬子公司的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以保證資產增值的責任,若其職責不能有效履行,則會被政府罷免。公共企業還要定期向財政部報送財務報表,使財政部隨時了解公共企業的經營狀況。政府作為所有者或控股者,也可以隨時對公共企業進行檢查。
依法治理公共企業是發達國家的共同特征。從我國公共企業治理現狀來看,強化法制是當務之急。借鑒國際經驗,結合中國國情,既制定對治理結構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又制定與市場環境變化相適應的、具有非約束性和靈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則。
(三)利益救濟機制
傳統的民法理論將的民事權利救濟方式分為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兩種。在現代文明社會,訴訟制度是公力救濟的最有效手段已得到了公眾的普遍認同。在公共企業治理中。對各種利益的救濟主要也是通過訴訟實現的。
公共企業出現任何狀況,都會對利益相關者造成最直接的影響。文章認為,應建立以利益相關者訴訟制度為核心的利益救濟機制,最大限度地擴大訴訟主體范圍。按照各訴訟主體與企業利益的相關度不同建立起相應的訴訟制度。包括:股東訴訟制度;職工、債權人、壟斷企業用戶等為主體的第三方訴訟制度;納稅人訴訟制度。
1.建立股東訴訟制度。公共企業由中央和(或)地方各級行政性國家投資機構投資,我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明確規定了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以出資人身份對公共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故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和國有資產投資公司充當股東提起股東派生訴訟是當然選擇。